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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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具體政策規定
根據我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是在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對于住房公積金的雙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上不封頂的制度。
(一)繳存比例上限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以12%為基準,假如當個人與單位實際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際低于該職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資的12%時,那么按規定按照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來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反之加入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來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一般情況下由個人和單位兩個部分繳納儲存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出現單位或者個人某一個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個部分則低于12%之時,則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進行繳存的。
(二)繳存基數上限
對于繳存基數的上限,《通知》規定了不能夠超過職工工作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來講,就是具體的繳存基數要看員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資以及所在社區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資,加入在對比過程中,將職員工作所在設區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作為參考標準,假如職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資比其高的時候,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就按照該職員所在設區城市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繳存;反之,當職員工作所在設區城市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較高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則按照員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資進行繳存。例如,在某地區某公司有兩位員工,這兩位員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資為10000元和12000元,這兩位職員所在的公司所在設區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資為3500元,也就是說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對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而言,這兩位員工一個較10500元低,一位則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說,高于10500元的這位員工,其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則按照10500元進行,而工資只有10000元的員工,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則按照10500元進行。總的來講,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有兩個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存均符合這兩項制度,那么也就是說按照實際其實際繳存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而假如說不能滿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該員工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繼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三、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意義
從當前我國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可以看出,這個政策實際上是我國相關財政部門對于住房公積金的雙向限制,也就是說其一方面限制了三倍,另一方面則限制了12%的比例上限,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在結合社會實際下頒布的有利于社會穩定的稅收政策。
(一)有利于規范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頒布,是得住房公積金相關稅收有了具體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再一次規范了我國的稅收政策。同時,在雙向限制措施沒有頒布之前,一些企業等通過住房公積金漏洞,來逃避一定的稅收,該通知有效的將這些不規范的違規進行了限定,有效的加強了相關稅收的制度剛性。
(二)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以及人民收入水平存在了巨大的差異,而雙向限制的實行,能夠針對那些經濟發展良好,地區人民收入水平高以及一些高收入人群進行有效的稅收調節,對于進一步維護地區發展穩定以及平衡地區收入等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
四、我國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雖然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具有雙向限制,是適應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按照《通知》規定,尤其是根據三倍限額來講,假如某人月收入十分可觀,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政策按照該人員的工資來計算,那么過高的收入就會帶來更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在這樣的條件下,即工資越高扣除越多,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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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公積金貸款 銀行貸款 庫存
一、住房公積金向銀行貸款的規模日益擴大
在房地產去庫存措施影響下,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了一系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該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需求增加。隨之而來的是住房公積金流動性不足問題也開始突顯出來,特別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急劇增長,資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積金利用率達到76.94%,較同期增加了11.75個百分點,資金缺口從0.47億元上升到6.15億元,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銀行貸款的方式來解決流動性不足問題。其貸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單質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11.63億元,其中1年以內定期(含)1.31億元,1年以上定期8.84億元,因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急劇增長,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給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大額利息損失,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單分別向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湘潭分行申請質押貸款1.96億元和1.9億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計償還1.72億元,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余額2.14億元。
(二)信用貸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個貸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已達到了81.99%,較年初上升了5.05個百分點,在滿足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同時,流動性不足問題越發突出,為此,該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向銀行申請了信用貸款以滿足短期的流動性需求。2016年初,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湘潭分行分別向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億元和2億元,目前,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銀行湘潭分行實現了授信提款5700萬元。
二、住房公積金資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監管要求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來,房地產面臨較大去庫存壓力,為發揮公積金在去庫存的積極作用,《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要綜合考慮當地房價水平、貸款需求和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個貸實際額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積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積金使用率明顯提高,同時湖南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2016年個貸率目標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資金缺口。
(二)住房公積金運用與籌集的穩定性不匹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150號文規定,住房公積金運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委托貸款發放、購買債券、上繳廉租房補充資金及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籌集渠道則限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由于運用方面受上述監管政策影響迅速增長,而公積金歸集面有限、資產證券化尚未成熟推廣,導致資金運用與籌集的穩定性不匹配,影響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流動性。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向銀行貸款存在的潛在風險
(一)政策未許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籌資行為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規定,在拓寬貸款資金籌集渠道上,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以上法規文件都未明確許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銀行貸款進行籌資。
(二)還貸來源指向職工個人財產存在明顯法律瑕疵
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質押的4.06億元定期存單,來自歸集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得的4.5億元授信,還款來源也指向公積金歸集資金,上述兩種貸款方式均侵犯了職工個人的財產權。
(三)利率倒掛導致收益損失違背住房公積金增值原則
根據人總行最新利率政策,從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3.25%;從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4.35%。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獲得的銀行貸款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高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利率1.1個百分點,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銀行貸款進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將帶來1.1個百分點的損失,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則。同時目前“公轉商”、信貸資產證券化等籌資方式也會因利率倒掛的原因導致收益損失,只能成為暫時緩解流動性問題的短期融資手段。
四、政策建議
(一)盡快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籌資行為
建議總行聯合相關監管部門,盡早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籌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在規定出臺前,建議暫停該行為以規避風險。
(二)控制住房公積金使用上限
在資產證券化融資渠道尚未全面推廣的前提下,建議總行與相關監管部門在鼓勵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同時,控制住房公積金使用上限,以防發生流動性風險。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金調劑機制
建議總行聯合相關監管部門建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調劑機制,資金拆借利率可參照銀行同業利率管理。
篇3
關鍵詞: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10-0227-02
一、引言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改善了城鎮職工住房條件。實行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也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職工構建住房支付能力,促進住房建設。199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明確要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上海進行試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黑龍江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10多年間,推動了墾區城鄉一體化的發展進程。
二、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個包含范圍很廣的概念,廣義地說,“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種具體形式。它們是低生產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場配置住房資源,并不等于說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買房子住,也不等于說人人都只能靠市場化競爭,自主分散決策來獲取住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實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幫助單純依靠市場解決住房有困難的群體。這個政策體系的總稱,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
黑龍江墾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的實施對于改善農墾總局及下設管理局,各農牧場職工住房條件,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2014年10月14日,住建部聯合財政部、人民銀行下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通知》。《通知》核心精神對于異地貸款和縮短至6個月繳存額即可貸款都做了要求。這是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趨勢,由于涉及面廣,大部分地區現在還沒有針對這個通知作出具體規定。墾區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時間較短,在農墾總局范圍內,通過對制度的研究探討,能夠找出使住房公積金能夠達到全面的推廣的方法。自2003年以來,農墾總局利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了首先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的住房問題,不少城鎮居民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了住房,居住條件得到改善。而還有一大部分人沒有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實惠。而本文的研究目標是全面推廣住房公積金建設,整體提高職工住房支付能力,促進住房建設。因此,住房公積金的全面推廣,將對于改善農墾總局及下設管理局,各農牧場職工住房條件,構建和諧社會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
國內綜述:近年來,我國學者在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文林峰(2009)認為,住房公積金在社會保障中具有重大作用。要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的初衷和最終目的是實現居者有其屋。倪鵬飛,倪詩妝(2011)認為,解決資金問題是解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問題的基礎,是解決社會保障的根本問題。我國公積金具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的雙重功能。住房公積金本身是具有民生保障性、互、長期性的個人所有的住房儲金,是一項福利保障性政策,最初的目的是滿足低收入者的家庭購房需求。文章從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偏差,制度本身的反功能、潛功能等的因素,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住房公積金的有效實施。文章就制度設計環節、執行環節、管理監督環節進行分析,在制度層面、執行體制、監管環節發現問題,在制定者的盤活方面、制度的完善方面、執行與監管方面提出解決對策。
國外綜述:學術界對于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的研究興起于上世紀初,早在1955年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積金制度。目前,國內國外學者針對國外公積金制度的研究也從未間斷過。國外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
(二)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1990)認為,住房保障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是緊密相連的。Burger Jack(2002)指出,住房保障與移民的選擇利益關系。S.Vasoo,James Lee(2003)認為,住房公積金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的成功經驗,已經成為了協調經濟與社會目標的一個很好的例子。Henry T K Mok(2000)認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與老年退休金相結合。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是為退休提供保障,應防止偏差。香港已經在這方面做了研究。
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功能。新加坡于1964年推出“居者有其屋”的政府組屋計劃進行研究。由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由建屋發展局具體實施;政府對土地資源嚴格控制,為組屋順利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和資金保障,推行良性循環的公積金制度和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依據家庭收入水平,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在配售政策實行中,嚴格按照家庭收入情況來享受住房保障補貼級別,首付款和還款額都存在一定差別,設計出了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一些。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一些。此外,新加坡出臺相關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以確保組屋政策順利實施。在國外保障性住房融資的各種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對策及建議。
三、住房公積金的研究意義
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改革制度的重要內容和中心環節,其實質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同時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農墾分中心自2003年建立以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最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號的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帶來的好處。諸多學者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問題的研究從沒有停止過,以這些研究成果為依據,提出促進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住房公積金發展的對策及建議。由此我們可知,住房公積金的推廣,能夠有效改善農墾總局職工的住房條件,使職工能夠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帶來的實惠。對提升農墾總局小城鎮建設規模和職工居住條件、培育和促進住房金融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有重要意義。
四、問題
從住房公積金建立至今已有20年的歷史,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它讓一部分人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得到了實惠,但同時也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著一定不足,包括住房公積金制度風險防范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積金使用率較低,資金沉淀率較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較低。
五、對策
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歸集制度是一項難度大、涉及面廣的工作,必須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執法手段,狠抓工作落實。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修改和完善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應將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范圍,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二是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當前,勞資關系已成為最重要的經濟社會關系,勞資關系的和諧度,直接影響經濟運行的良性度和社會穩定的和諧度。三是廣泛宣傳,營造氛圍。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是一項嶄新的工作,公積金管理機構要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和輿論引導工作。四是突出重點,穩步推進。五是調整政策,靈活運用。還要組織面向非公有制法人代表的法律知識培訓,使他們認識到為職工繳存公積金不僅是承擔社會責任的應盡職責,也是實施科學管理本企業的戰略舉措,從而進一步統一思想,形成推進這一項工作的良好氛圍。
六、建議
建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有不斷完善城鎮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探索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農村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完善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保障范圍。
堅持因地制宜,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地去實施,不可急于求成。加大沉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力度。要加大對沉積住房公積金的利用,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因為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較低、利用范圍有限,造成大量資金沉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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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avid Clapham,Peter Kemp,and Susan J.Smith,Housing and Social Policy,London:Macmillam,1990.
篇4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保障性住房;資金運用率;增值收益
[DOI]10.13939/ki.zgsc.2015.42.155
1引言
為了緩解住房矛盾和社會矛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住房,我國對住房保障的問題越來越重視,加快建設保障性住房成為了解決住房矛盾的一個重要手段。2011年3月全國“兩會”審議通過的“十二五”規劃指出截至2015年為止,要建設城鎮保障性安居房3600萬套,2011年1000萬套,2012年1000萬套,2013―2015年1600萬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蓋率達到20%。相比前幾年,保障房的建設規模有所增加,但是目前來看,保障房的建設力度仍然不夠大。由于利潤率低,資金回流慢,社會企業參與保障房建設的熱情不高,再加上資金來源少,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造成了保障房建設資金的匱乏。
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匱乏不同,我國住房公積金長期存在大量資金閑置、資金利用率低的問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住房制度由計劃體制主導向市場體制主導的演變過程中,在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所產生的住房金融制度創新。自從1991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我國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速度和規模不斷壯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對中國住房體制市場化改革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的同時,也暴露了自身的一些弊端,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公積金閑置資金量過大。對此,2009年10月住建部了《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指出在不影響公積金正常業務進行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部分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這樣既調動了閑置資金,使資金增值,又彌補了保障房建設的資金缺口,至今已經在93個試點城市開展此項工作。
2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現狀
2.1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發放情況
住建部曾在2007―2009年,連續3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時隔6年,住建部在2015年又再次公開披露了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運行情況。2014年全年發放試點項目貸款143.21億元。其中,經濟適用住房45.72億元,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45.76億元,公共租賃住房51.73億元。截至2014年年末,累計發放試點項目貸款775.80億元。其中,經濟適用住房209.60億元,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313.21億元,公共租賃住房252.99億元。累計收回項目貸款本金324.94億元,項目貸款余額450.86億元。目前共有93個試點城市,試點項目439個,平均每個城市有4~5個保障房項目,平均累計發放貸款8億多元,由此可以看出,對保障房項目的貸款力度并不是很大,還有較大額度可以提升。為了直觀地分析試點城市的項目貸款情況,在此列舉了杭州、廈門、攀枝花、上海四個城市的保障房項目貸款發放情況,杭州、廈門、攀枝花、天津屬于第一批試點城市,2010年開始發放貸款,上海是第二批試點城市之一,從2011年開始發放貸款。
圖1四城市公積金對保障房項目貸款發放情況
圖1顯示累計發放最多的是上海市,共88.54億元,占全國累計發放金額的11.4%,支持項目15個,總面積192.9萬平方米。其次是天津市,累計發放24.2億元,支持項目7個,攀枝花市累計發放9.66億元,支持項目17個,總面積78.25萬平方米。可以發現,住房公積金確實對保障房建設的融資問題有所幫助,但各城市之間的項目貸款執行情況的差距較大,尤其是一些二、三線城市的貸款發放額較低,沒有充分利用資金用于保障房建設,所支持的保障房項目數也比較少。
2.2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現狀
全國公積金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達到了74852.68億元,繳存余額為37046.83億元,比2008年增長了2倍多。資金運用率,即貸款余額與國債余額之和占繳存余額的比例,與2008年的53.54%相比,提高了近20%。但資金運用率的提高主要是由個貸余額的增長拉動的,2009年開始,中國房地產市場急速繁榮,剛性需求的上漲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增加,2014年的個貸余額比2008年增長了318.79%,導致資金運用率提升,見下表。
雖然2010年起部分試點城市開始發放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但發放的規模不大,2014年年末,項目貸款余額450.86億元,僅占繳存余額的1.22%,對資金運用率的提升沒有起到明顯的作用。根據《實施意見》,試點城市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于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2006年以來,公積金沉淀資金的總額不斷增加,2008年增加到3193億元,2012年沉淀資金達到9000億。若按50%計算,可用于保障房建設貸款的資金仍有相當大的額度,資金運用率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2.3住房公積金增收收益情況
在現有制度規定下,住房公積金的投資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投向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銀行存款和國債,其中個人住房貸款為主要投資渠道。這種單一的投資方向,使公積金的使用受到嚴重制約。如果房地產市場形勢好,購房者多,則公積金的利用率高;如果房地產市場不景氣,購房者需求受到抑制,則公積金貸不出去,資金利用率就會下降。單一的投資渠道受到房地產市場行情的嚴重制約。如今,投資保障房項目建設為公積金開拓了一個新的投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豐富了住房公積金投資組合,完善了資金使用結構。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主要來源于存貸款利差,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以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作為基礎參數,上浮10%計入。顯然,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有利于資金的保值增值。以上海、天津、杭州為例,發現其增值收益率呈現相似的波動見圖2。
圖22008―2014年上海、天津、杭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變動
2011年公積金增值收益率產生較大幅度的下降,可能是由于當時各城市相繼實行限購政策,一定程度上打壓了住房貸款的需求,而貸款利息收入又是公積金最主要的收益來源,導致公積金增值收益下降。從時間上看,增值收益率確實在開拓了保障房建設這一投資渠道后開始上漲,但是從各城市的項目貸款發放量和回收量來看,項目貸款并未對增值收益率增長產生大的推動作用。上海作為本文舉例中累計發放保障房項目貸款最多的城市,2011―2014年的項目貸款利息收入平均僅占公積金業務收入的1.73%,而個貸利息收入平均占比80.82%,由此看來,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這一舉措實行尚不到位,因此也未對公積金增值收益做出充分的貢獻。
3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文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項目的現狀分析,發現該舉措實行的時間較短,收效尚不明顯,各試點城市還處于起步階段,在落實過程中都較為謹慎微行,為了各城市能夠繼續擴展保障房項目貸款這一公積金運用渠道,需要解決一些已經存在問題,并且防范今后可能面臨的風險。
3.1相關法律依據尚未完善
根據1999年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和使用范圍的界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只能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另外,2002年重新修訂后的管理條例也明確了住房公積金只能將其增值收益用作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的規定。根據這些條例,住房公積金的所有人是繳存職工。然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是用住房公積金直接投資建設保障房,貸款對象不是公積金的繳存者,建成的保障房的享受者也不都是公積金所有者,這實際上已超過條例的規定。而現階段關于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保障房建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范或許可,僅靠《實施意見》給予通知,是一項行政指令,法律效力低。因此現階段的住房公積金應用于保障房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這也是現在社會上爭論住房公積金是否能夠應用于保障房建設的關鍵所在。
3.2保障房項目風險和質量監控
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投資保障性住房建設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制度,涉及公積金管理部門、城市政府、城市住房保障部門、項目承包商以及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等多個對象,一旦制度設計不完善,就會對某一方或多方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比如保障性住房項目審批不嚴格,使不符合保障房規定的項目獲得公積金貸款;項目承建單位的確定不符合招標制度,使資質低的開發商承建項目;建成后的保障房租賃制度不嚴密,使不符合規定的家庭可以租賃保障房,而真正低收入家庭卻無法享受政策補貼等。同時,需要保證保障性住房的質量,一方面保護了保障房享有者,即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保障了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防止開發商違約,產生不良貸款。這就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加強監督,嚴格監控項目的進度和質量,維護各方利益,這就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專業性和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3.3管理環節薄弱
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業務活動,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審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受委托銀行辦理相關金融業務的操作流程,基本維持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模式,只有貸款發放方面是通過委托銀行來實現的,在整個過程中,受托銀行較少考慮貸款風險,只負責將貸款發放出去,至于貸款對象、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等問題就很少關心,這種貸款管理模式較為粗放。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事業單位,不是有自有資產的金融機構,缺乏專業的金融人才,不具備進行金融活動的資質、信用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更缺乏風險控制的能力,但卻行使著金融機構的職能,且不接受類似于金融機構的嚴格監管。公積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動輒上億元,而且業務上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個人貸款,所要求的風險控制能力更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了超越其自身能力的負擔,其能否保證資金的安全是需要考慮的一個重大問題。
4政策建議
第一,政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1991 年為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中國借鑒新加坡的經驗引進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早在上海進行試運行,后來向全國推廣。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儲蓄制度,中央公積金局、建屋發展局兩家政府機構在新加坡公積金運作環節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超過80%的新加坡公民居住在新加坡建屋發展局承建的房子里,新加坡政府對住房保障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市場機制條件下,住宅支出之高,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很難承受,他們的住房困難需要通過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來解決。無論是在住宅消費方面還是支持公共住宅建設方面,每個環節都需要有政府的參與,用政府的信譽度作為支撐。政府在從制度的建立、發展到完善整個過程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第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1968 年新加坡重新頒布了《中央公積金法(修正案)》,拓展了公積金的應用范圍,增加了在住房方面的用途,很快公積金成為新加坡公共住房建設投資和住房消費信貸的主要資金來源。每一項政策的實施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做支撐,這樣才能明確各個組織機構的職責和行為,規范操作流程。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依靠的是行政指令,效力低,且與現行《管理條例》規定不符,使得這一做法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我國應該加緊修訂《管理條例》,從法律層面給予肯定,使得政策在實施過程中能夠有法可依,切實保障繳存職工的利益。
第三,成立專營的公積金金融機構。專業化的經營和管理能夠使住房金融機構積累豐富的經驗,并且形成一套有效的運作模式和專業化的經營管理方式。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局不負責公積金的運營增值,而是將公積金交給政府投資局進行運作;巴西國家住房銀行和韓國國民住宅基金都是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具有從事金融業務的能力和資質。而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較差,應該借鑒外國的模式,將各地分散的住房公積金體系逐步轉變整合成為一個全國統一的專業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負責匯總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沉淀資金,這樣更有利于公積金的增值,以及對風險的控制。
有了政府的支持,可靠的法律依據和專業的運營機構,各城市才能更有效、更充分、更安全地利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更大程度地為公積金創造增值收益,真正解決資金沉淀和擴大保障房建設兩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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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管理模式 優化
[中圖分類號] F293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1-261-1
1國內常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以非營利性為目的,國內目前有以下三種常見的管理模式:
(1)全委托模式。以上海和南京為代表,這種管理模式是以全權委托的方式,由當地商業銀行負責包括歸集、提取、貸款等住房公積管理工作,即在委托銀行就可以完成相關業務的受理和初審工作,不僅運營成本低,而且可以就近在銀行網點辦理相關業務,但目前的政策執行尺度不夠統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關制度推廣和普及的負面影響。
(2)半委托模式。以北京和天津為代表,這種管理模式是將住房管理中心部分業務委托給當地的商業銀行,既保留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動權,而且借助銀行網點輻射范圍廣的優勢,提高了相關業務辦理的便利性,但目前這種模式要求住房公積金也建立一定數量自主經營的網點,以便輔助銀行辦理業務,因此在資源要求方面比較高。
(3)自主經營模式。以沈陽和大連為代表,這種管理模式要求在當地的各個指定區域位置,建立住房公積金營業網點,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主完成相關業務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并委托銀行負責相應資金的劃轉。這種管理模式有統一的管理政策,而且能夠及時辦結相關的業務,但對經營成本的要求比較高,其中包括營業網點的建設和人工成本的支出等。
2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優化建議
鑒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存在的優缺點,要求我們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模式予以統一,并通過區域合作、完善制度等,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運營的高效化和資金的規模化。
2.1統一模式
根據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國內各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需要在決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實現統一的屬地化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審計署等的部署要求,聯合檢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情況,找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方面的漏洞,并進行統一性的整改。與此同時,還要統一審核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體資格,按照統一的條件設置分中心,實行統一的授權管理,以解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高、運作成本高、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問題,全方位實現垂直化的統一管理模式。
2.2區域合作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運營的高效化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需要在省戰略構思的基礎上,實行區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譬如住房公積金的異地貸款業務。在此,各個城市需要組織專題調研組,調研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在相關政策法規的要求范圍內,建設區域合作的平臺,針對各種層次的用戶需求,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范性、互動性,其中包括貸款的審核與管理、合作單位的審查與管理、操作流程的創新管理等。在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組織管理體系,采用扁平化的內部溝通管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總額,以及完善授權操作制度,另一方面是完善住房公積金質量管理體系、財務核算體系和信息傳達體系等,全方位監控和防范貸款、合作、人事等方面的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能夠最大化發揮應有的效應。
2.3完善制度
資金的規模化籌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前提條件,因此需要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首先是加強政策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水平、重視程度、支持率等,譬如加大政務公開工作力度,用發展的眼光籌劃宣傳工作。其次是優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質量,基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情況,針對性開展歸集擴面工作,筆者建議根據信息研究單位、統計單位等掌握的數據信息,以及通過走訪調查,全面普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需要聯合委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歸集,利用歸集手續費的調節作用,以獎勵的方式激勵委托銀行的歸集工作積極性,以及秉著公開和公平的原則,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質量。再次是依托行政執法,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在此要求各個城市確認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單位的主體資格,通過新聞會、法律文書、行政資格證等方式,提高行政執法者的法律地位,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權限問題,另外還需要建立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獎懲機制,以督促行政執法者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權力,并有足夠的動力致力于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內部環境的構造。
2.4關于民生
住房公積金制度屬于一項民生制度,譬如住房公積金貸款,傾向于中低收入者。為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優化,需要關注民生,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多元化發展,首先是貸款辦理流程的優化,盡可能簡化貸款的手續,以提高貸款的效率,可采用聯合辦公的方式,與合作單位實行一站式辦公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效率水平。其次是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適用群體,根據消費者的收入水平,等級劃分住房的消費層面,具體可以通過調查當地居民的住房消費水平,確定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基數和條件等。再次是增設相關的優惠政策,譬如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補償住房公積金制度。
3結束語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以非營利性為目的國內目前有全委托、半委托、自主經營三種管理模式,不同的模式具有各自的優缺點,譬如全委托模式運營成本低,但政策執行尺度不夠統一。為此,我們需要根據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決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的統一,并在在省戰略構思的基礎上,實行區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提高全社會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水平、重視程度、支持率,以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的全面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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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節稅 社會保險 三項計提 單位負擔
一、引言
在網絡、期刊、教科書及培訓講座中常用的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思路是不增加單位支出,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和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達到節約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指通過調整職工工資水平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增加公積金繳存,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進行的節稅安排。本文通過對一個常用案例的剖析,對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應具備的條件及相關影響進行分析,以期對擬通過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單位提供有益的幫助。
二、案例分析
采用的例子是: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4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4000×7%=28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2000-280=1720元,應納稅額為1720×10%-25=147元。公司的實際負擔為4000+280=4280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4000+280-147=4133元。為了達到節稅目的,公司將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20%,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4000+280=0.2x+x.x=3567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3567×20%=713.4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567-2000-713.4=853.6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853.6×10%-25=60.36元。王某的實際收入為3567+713.4-60.36=4220.04元。公司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的同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職工實際收入不會降低,而且還會增加。在本例設定的條件下,職工實際收入提高4220.04-4133
=87.04元,即個人所得稅稅額之差為147-60.36=87.04元。全年增加實際收入87.04×12=1044.48元。
此例揭示了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有一定的節稅效應,依此操作對很多單位來講可能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具體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政策因素和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本例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設計缺陷。
1、沒有考慮有關公積金稅前扣除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是隨意確定的,必須符合文件精神。
2、前提是不增加企業負擔
在實務中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三項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是以職工工資為基數的。職工工資的調整必然影響社會保險的繳存和“三項計提”,總體來講,企業負擔的增加是無疑的。以武漢市私營企業為例,社會保險以職工實際工資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申報工資若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負擔20%,個人負擔8%,醫療保險單位負擔8%,個人負擔2%,失業保險單位負擔2%,個人負擔1%,工傷保險以從事行業風險確定單位負擔比例0.5%、1%、2%;生育保險0.7%。如果不低于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在社會保險方面的負擔約為職工實際工資的32%,職工負擔為其實際工資的11%。“三項計提”由企業負擔18.5%。當王某月工資為4000元時,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7%,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280元個人負擔440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4000-280-147-440=3133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為560元,總收入3133+560=3693元。風險保障收入(會保險1280+440=1720元。單位負擔為1280+4000?鄢18.5%+280=2300元。當王某月工資調整為3567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20%,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為1144.4元,負擔392.4元,個人當期實際工資收入為3567-
60.36-713.4-392.4=2400.8元,總收入2400.8+1426.8=3827.64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26.8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1144.4+392.4=1536.8元。單位負擔1144.4+3567?鄢18.5%+713.4=2517.7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個人月增加收入3827.64-
3693=134.64元,單位為此增加支出2517.7-2300=217.7元。可見,不管是調低職工工資水平,還是調高職工工資水平,即便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因素,單位都必須為個人所得稅節稅買單。因此有條件的企業才有可能做調整。
3、沒有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
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為每月2000元,如果原提取公積金的比例為7%,只有當職工工資達到2500元以上,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才具有稅收籌劃上的意義。
4、沒有考慮工資的剛性
所謂工資的剛性是指雇員在接受了一個層次的工資以后,即使物價下調,通貨緊縮,也不能讓這些人接受低水平的工資。即便為了節稅,也是如此。工資的調整具有規定性和連續性,是不能隨意調整的。
5、沒有考慮職工的意愿
我們在給企業做咨詢時發現,對于在調低工資水平的同時提高公積金比例,增加職工收入,許多80后的年輕人基本持反對意見,大部分年輕人主動消費的意識和消費欲望都很強,他們無法認同父輩那種拿了工資就存銀行的消費態度。因此,他們比較強調貨幣收入,對遞延收入興趣不大,調低工資,通過公積金強制儲蓄,會減少其現金流,會使消費緊張。
以上分析并不意味著不能利用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只是我們在籌劃的時候,必須考慮達到籌劃目的所需要的條件。要達到節稅的目的,有兩類單位是有籌劃空間的。一類是新設立的單位。這類企業的工資水平不涉及調整問題。如果設立之初,在確定工資水平時就考慮公積金的節稅問題,把工資水平確定在一個恰當的水平,就可達到節稅的效果。
第二類是效益好的單位。這類單位工資水平一般較高,職工不為生計發愁,提高公積金比例,不僅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減少企業所得稅。在住房公積金部分免稅這一稅收政策優惠下,它漸漸成了部分壟斷企業的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以上例的籌劃思路為基礎做如下分析。
若公司職工王某每月工資為10000元,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社會保險等)。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10000×7%=700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2000-700=7300元,應納稅額為7300×20%-375=1085元。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32%=3200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000?鄢11%=1100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10000-700-1085-1100=7115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1400元,風險保障收入(社會保險)3200+1100=4300元。不考慮風險保障收入,王某收入7115+1400=8515元,單位負擔3200+700=
3900元。
若公積金提取比例提高到12%(稅法允許扣除的最高比例),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則職工工資x滿足下列公式:10700=0.12x+x.x=9554元。此時王某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為9554×12%=1146.8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9554-2000
-1146.8=6407.2元。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6407.2×20%-375=906.44元。單位承擔社會保險3057.28元,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1050.9元。王某當期工資收入9554-1146.8-906.44-
1050.94=6449.82元,遞延收入(住房公積金)2293.6元,風險保障收入4108.22元。單位負擔4204.8元。不考慮社會保障收入,王某收入6449.82+2293.6=8743.42元。因此王某月增加收入8743.42-8515=228.42元。單位增加支出4204.8-3900=304.08元。假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該籌劃減少企業所得稅304.08×25%=76.02元。由此可見,收入越高,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
三、結束語
在實際過程中,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籌劃是比較困難的。首先要受國家及各地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其次要受所在單位財務狀況的限制,再次要受所在單位職工意愿的影響,最后還要受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制約。因此,任何稅收籌劃都是有條件的,離開條件談籌劃,往往會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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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城務工人員繳存公積金現狀與問題
(一)目前現狀及問題
我國由于長期實行城鎮人口和農村戶口的二元戶籍制度,絕大部分進城務工人員也未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這給他們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增添許多困難。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進城務工人員毋庸置疑是各類企業的在職職工,理所應當是繳存住房公積金及享受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政策的主體。但目前的實際情況卻是這部分群體繳存比例、繳存基數極其低(在沿海發達地區相對高些,內陸地區則是微乎其微),目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難點、重點—擴面工作也是主要針對這部分職工而言的。進城務工人員所在企業出于成本、務工人員流動性較大等因素的考慮,同時有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絕大多數企業沒有也不打算為進城務工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而進城務工人員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上也是一個空白地帶,發達地區進行的探索也僅僅局限于城務工人員辭職后提取或提取租房等,用途較單一。另外,通貨膨脹、自身工資僅夠生活費等因素也讓進城務工人員不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公積金行政執法方面:進城務工人員所在單位不按規定繳存公積金
1.《條例》中規定的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目前各地區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外,很大一部分進城務工人員所在私營企業未繳公積金。雖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積金覆蓋率在90%以上,但全國仍有相當一部分省市的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還有不小數量的職工尤其是進城務工人員尚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2.雖然《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在實際工作中,對破廠改制企業續繳公積金及新建立的企業及私營企業建立公積金制度工作較難落實且難于執行。
3.《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及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相當數量的單位總是以這樣或那樣的借口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使職工的權益受到損害,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于沒有行政執法權。
二、進城務工人員住房公積金制度擴面的影響因素
(一)政策認識不夠
進城務工人員所在的企業性質大部分是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其負責人難以接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尚處于資本積累階段,大部分民的負責人過分看中自己資金的增長,缺乏足夠的社會責任感,總覺得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有可無,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決定權在企業,甚至把住房公積金宣傳誤認為“保險推銷”,沒有充分認識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二)規模、效益和人員流動性大,給住房公積金管理帶來很大麻煩
企業規模大小和效益好壞及人員流動性大也是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的因素。一般來說,上規模的企業重視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注重企業形象,企業對職工有一定的依存度,對職工關愛度相對較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相對小規模企業來說較為容易。同樣,效益較好人員流動性小的企業比效益較差、人員流動大的企業較為容易。
(三)管理制度的欠缺及用工性質,影響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
進城務工人員是城鎮民營企業的主力軍,在民營企業里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進城務工人員工絕大數在農村有宅基地,對在城里購買商品房缺乏欲望,尤其是從貧困山區來的務工人員更是覺得買房遙不可及。因而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足夠的關注,對這項政策的優越性無動于衷。同時,這些員工收入普遍較低,要從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來交納住房公積金,也缺乏原動力,難以為之。加之這些員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缺乏了解,擔心政策不能兌現,“落袋為安”的心態較為普遍。此外,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針對職工在農村購房、建房的提取、貸款等方面有諸多的限制,手續較為繁瑣,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
(四)工資形式和水平及工資變動性大
不同行業和崗位構成了不同的工資確定方式和工資水平,有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由單位和職工各承擔50%,對那些工資水平較低、以維持眼前的基本生活為主的職工來說,不愿拿出一塊工資收入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預期收入,他們寧可不要單位繳存的部分,以增加現實可支配收入。
另外,民營企業薪資分配靈活,束縛較少,隨意性大,許多企業缺乏甚至根本沒有規范性管理,導致工資變動較大,即使是同一名員工,每個月、每個階段因其表現或業績不同,薪資數也有明顯差別。沒有一個相對固定的工資收入作為工資基數,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難以確定。
(五)保障體系
從法律角度,住房公積金“一金”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五險”都是社會保障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五險”被寫進勞動合同文本,對企業征繳具有強制性,“一金”和“五險”不同的征繳方式使住房公積金繳存力度不足。
三、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困難很多,但我們從發展的眼光來看,這項工作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與我國的國情相符。
(一)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使職工的利益有了法律保護。
(二)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廣大職工的迫切需要
廣大進城務工人員是積極贊成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開發以后,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推行,農村大批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成為民營企業建設的主力軍。而他們的居住條件相對較差,大多數住集體宿舍,有的甚至連集體宿舍都住不上,幾個人合伙到外面租民房居住。他們的住房條件急需改善。只有解決了他們的住房問題,讓他們在城市里有一席之地,才能從內心認同這個城市,從而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
(三)在進城務工人員工作的民營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
現代企業制度中企業與職工的關系,一是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契約關系;二是企業與員工組成利益共同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后,可以給員工帶來歸屬感,有利于穩定員工隊伍,調動員工的生產積極性,使企業與員工利益關系持久化,使企業與員工關系更加和諧融洽。同時,在民營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增強企業守法經營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引進優秀人才,從而提高企業的凝聚力,競爭力和知名度。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為“國家出政策,企業減包袱”的大好事。
四、如何解決進城務工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問題
(一)從住房保障的角度出發,完善進城務工人員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正處在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住房保障任務長期而艱巨,無論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我完善還是進城務工人員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都有必要創新、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以進一步發揮這項現行普惠面最廣的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
1.再行修訂《條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不少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形勢和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通過對《條例》進行再度修訂,以及加快《住房公積金管理法》的立法進程,進一步突出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強制性。對住房公積金的定位,要由住房儲金變為所有就業者都可享有的住房保障性資金,以明確住房公積金具有法定的住房保障性,為進城務工人員等社會群體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和幫助,依法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并通過修訂《條例》,增強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強制性法律地位和處罰性法律措施,加大住房公積金依法征繳的力度,努力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有效遏制住房公積金應繳未繳和拖欠繳交行為。對單位不按《條例》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要適當加大法律處罰力度。
2.從進城務工人員住房保障的實際出發,修改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如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問題,就不宜“一刀切”。可本著低門檻、廣覆蓋的指導思想,根據進城務工人員所在單位的經濟效益、規模、工資收入水平等,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基數,首要的是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覆蓋范圍,然后再逐步調整,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再如進城務工人員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后的提取使用,也要從進城務工人員流動性大、以租房居住為主的實際出發,修改完善有關提取使用的管理規定。進城務工人員同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流動到另外城市打工,按《條例》規定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如果從實際出發,使他們能夠不做隨時提取,這樣不僅解決了他們的實際困難,也能使更多的進城務工人員看到住房公積金這一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制度特點,增強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動性。
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要適度向進城務工人員傾斜。相比較而言,進城務工人員基本屬于城市低收入群體,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后,他們由于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時間短、繳存標準低、個人賬戶積累余額少,因此,要本著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普遍服務的指導思想,適度向進城務工人員傾斜。至于貼息資金的來源,既可由財政補貼,也可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列支,這同樣能體現住房公積金特殊保障的制度特征。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不僅僅是維護繳存職工權益,而且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義。
1.依法行政、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應當說,現在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便低不是沒有法律規則的問題,而是能否依規執行的問題。用人單位漠視職工權益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而主管部門畏手畏腳,雖有執法武器而擱置不用,從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違法趨勢的蔓延,或者說是單位違法成本過低的必然結果。出于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毋須承擔法律責任,僅靠所謂的“社會責任”意識來約束企業顯然是不夠的。因此管理中心應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行政,加強執法。
2.維護職工權益、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作為住房保障的住房公積金,一方面對所有繳存職工提供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對特殊群體提供特定性住房保障作用。
3.維護法制威嚴、確保制度強制的需要。關于存在太多的認識誤區,比如認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社會福利,單位可以繳也可不繳,單位效益好時可以多繳,單位效益不好就可以少繳甚至不繳。再比如,住房公積金比不上養老、醫療保險等“保命錢”那么重要,即便不繳對職工傷害也不大,等等。這可能也是目前單位不建、不繳住房公積金的認識根源。加強執法及執法教育有利于逐漸扭轉對住房公積金的錯誤認識,維護法制威嚴和制度的強制性。
(三)采取積極的措施,完善公積金中心內部管理
1.提高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員的自身思想認識
作為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到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責所在,是貫徹落實黨在新的歷史時期扶持非公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的高度出發,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認識,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來實施 。只有深刻認識在進城務工人員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才能把工作做好。另外,要認識到在進城務工人員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體現黨和政府對不同所有制職工在享受國家政策上是一視同仁,做好此項工作是長期的任務。
2.加強調研,摸清家底
針對不建不繳的單位,以收集信息和政策宣傳為基礎,營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推進新建擴面。管理中心要主動與技術監督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聯系,收集有組織機構代碼單位及已繳養老保險人員的相關信息,了解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應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人數等相關數據,明確催繳對象,制定催繳計劃,采取先易后難、先大后小的步驟進行催繳;對已掌握的一些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單位寄發宣傳資料和催繳通知,通過上門面對面交流溝通、專題座談會等形式,讓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盡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3.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政府支持,為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創造良好政策環境。近年來,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持續增長,并沒有解決制度覆蓋面結構性不平衡的問題。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和經濟類型來看,覆蓋面較高的行業主要分布在財政撥款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煙草、電力等壟斷行業,近年來迅猛發展的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制度覆蓋面一直偏低。為解決這一問題,管理中心爭取政府支持,加強溝通協調,為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激發單位和職工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變原來要職工繳存為職工主動要繳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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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運用制度;政策
中圖分類號:C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104-01
1 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運用制度簡介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運用制度規定了公積金使用的二個方面:一是繳存職工提取用于購、建和大修住房,或根據繳存職工的要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可以由管理中心將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進行保值,不得進行其它投資或挪作他用。
2 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運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2.1 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單一,作用減弱
全國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貸款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公積金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國家現行政策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自行出臺的政策存在很大差異。公積金可以用于購房或維修住房,但不能用于租賃住房,導致無力購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而低存低貸實際上是讓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損失。
2.2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制度不合理
(1)利率管理主體不明確,協調機制失衡。現行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確定,是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定,而實際上該利率最終由央行確定,利率水平和結構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由于人民銀行在指定利率的時候,更多的是從貨幣政策調控目標和金融市場的角度出發,很少考慮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特殊性,因此住房存貸款利率很難根據住房公積金自身特點做靈活調整。
(2)利率調整不合理。住房公積金目前“低存低貸”利率機制設計初衷是考慮到住房公積金并不強調資金的收益性,只要有一定收益并能給予繳存者一定機會成本補償和維持運轉費用,所有資金都要盡可能的提供給需求者。這樣管理層的思路就是用低利率收益維持成本,并且用低利率收益將資金盡可能趕入市場。而低的收益水平就確定了能提供低廉的貸款。但這種“低存”和“低貸”聯系在一起的,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差必須保持在一個大于零的水平。而現行的利率機制中住房公積金存款、貸款利率并不緊密聯系,每一次調息度可能造成利率差的浮動,從某種意義上說僅僅是“低存”和“低貸”,而不是一種有機的、自求平衡的“低存低貸”。
(3)利率優惠不夠。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利率必須執行人民銀行制定的國家統一利率政策,并且不允許浮動,只有對利率的執行義務,而沒有對利率浮動的決定權利,無法展示住房公積金利率的惠民特點,住房公積金執行利率屬被動行為。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與中德銀行相差不大,優惠的幅度不足以讓人心動,住房公積金利率政策缺乏彈性和銀監部門從未就商業銀行和開發商合作坑民的不正當競爭的違規行為進行過查處,更使住房公積金優惠大打折扣。
2.3 目前住房公積金配貸機制無法實現權利與義務對等,導致制度目標扭曲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配貸機制對貸款人員條件與商業銀行貸款一樣并無特殊要求,也就是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在配貸時,只注重借款人的支付能力,誰收入高、支付能力強,誰就可以得到貸款,卻很少評估他對住房儲蓄的貢獻。許多城市的住房公積金配貸既無最低儲蓄年限要求,也無最低存款額限制,貸款最高限額依各地資金充裕程度而定,這種“隨意”性,似乎在現階段有利于刺激居民有效消費需求,擴大住房抵押信貸的規模,但卻違背了住房儲蓄權利與義務對稱、互助、公平的原則,使得住房儲蓄更像一個金融中介機構而非真正的互儲蓄。同時,它加大了住房儲蓄長期融資的風險。換言之,該儲戶因此將獲得高達88%的低息貸款補貼。而且這種底細儲蓄多是那些可能比其收入水平低,且更需要得到這種互資金支持的居民所提供。
2.4 沉淀資金龐大,投資渠道窄
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5616.27億元,扣除必要的備付資金后的沉淀資金為3193.02億元。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例為26.35%,同比上升3.59個百分點。如此龐大的資金必然存在巨大的保值增值壓力,然而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只能通過購買國債來實現保值,單一的投資渠道無法滿足公積金沉淀資金的增殖性需求。因此,想解決公積金沉淀資金的問題就必須尋找其他安全途徑來拓寬投資渠道。
2.5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權屬不合理
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即“24號”文)明確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之后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也都貫徹了這個規定。然而這樣做是否合理呢?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權益理應歸屬全體繳存職工共有,應該優先用于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職工加強住房保障互助力度,而不是人為地將增值收益資金的受益群體轉化為制度外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特別是在現階段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力度不足、中低收入職工購房比例低、只履行繳存義務卻不能享受貸款權利的情況下,更應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對凈繳存職工和中低收入職工的轉移支付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秀萍.淺談住房公積金利率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文化,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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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住房保障功能 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由職工所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個人繳納并長期儲蓄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職工住房費用的一種社會性、政策性、互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率先建立,199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肯定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城鎮住房改革中的重要價值,并作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決定。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至今二十余年,發展迅速,日臻完善,對于提高職工購房住房能力、增加住房保障資金、推動房地產業發展進步等意義重大。根據住建部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至2008年末,我國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同比增長7.75%;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同比增長27.54%。①隨著住房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深化,我國住房公積金住房金融作用逐漸浮現出一些問題并日趨嚴峻,嚴重制約其住房保障功能的發揮。新的形勢下,如何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是建設并完善中國特色住房保障體系必須面對的一項課題。
住房公積金在發揮住房保障功能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支付能力,助其解決住房問題。為切實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緩解日趨嚴峻的供需結構矛盾,國家在住房公積金保值、利率、稅收等方面給予諸多優惠政策。盡管如此,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發揮住房保障功能方面仍不盡人意,住房問題日趨嚴峻,甚至引發出諸多社會問題,嚴重制約著社會的和諧發展。總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偏低。一方面,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效益較好的外資企業為主,這些單位的職工多屬于具有穩定收入的高收入群體;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同工、自由職業者和大量的進城務工人員基本不在國家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有限的覆蓋范圍決定了受益人群多為高收入者,資金的使用難以惠及廣大中低收入人群。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為中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然而,就當前實際情況而言,公積金制度的初衷顯然沒有被遵守和實現。
另一方面,截止2008年底,我國住房公積金應繳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而實際繳存人數只有7745.09萬人,覆蓋率僅為69.25%,也就是說,在全國“在職工”中有30.75%的職工未按照國家規定如期繳存住房公積金。②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情況并不樂觀,這種現狀也是造成我國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偏低、住房保障功能難以切實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整體不高。截至2011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余額總計2.1萬億元,這個看似巨大的數額讓人們再次感受到中國房地產市場規模的巨大。然而,中國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整體不高,2008年末,住房公積金使用率72.81%,同比下降1.78%;住房公積金運用率53.54%,同比下降3.51%。③究其原因,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式的單一是造成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大部分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由此又衍生出公積金使用公平問題,高收入群體具備購房能力,自然也成為公積金貸款主要受益者,而中低收入群體缺乏購房能力,不僅難以享受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還要承受低利率強制儲蓄利息損失。
區域與行業發展不平衡,住房公積金實施效果差異較大。一方面,我國住房公積金發展水平呈現明顯的“區域性”特征,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發展水平等息息相關。我國區域經濟差異懸殊,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住房公積金的發展差距。東部地區經濟發達,財政收入增長迅猛,公積金制度配套資金充足,為公積金制度的切實履行和全面推行提供了經濟和政治基礎,因此東部地區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廣、資金使用率高。而中西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尚未擺脫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經濟發展較慢,財政配套資金緊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以及資金使用率普遍較低。
另一方面,不同行業間經濟效益不同,職工的工資收入自然也不同。通信、金融、煙草、電力等國家壟斷性行業職工工資收入較高,屬于高收入群體,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偏高;而其他一些普通行業職工工資收入較低,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相對較低,進一步拉大了不同行業間住房公積金的差距。
發揮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功能的對策
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和監管力度。一方面,很多企業和職工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價值、意義以及相關規定缺乏認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廣和實施效果。因此,相關部門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提高大眾認知水平,以獲得廣泛的理解和支持,這也是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的基礎和前提。另一方面,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已經立法,但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諸多問題,大量“在職工”被排除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外,難以享受住房制度帶來的利益。因此,國家應加強執法的嚴格性,明確界定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范圍,嚴格監督范圍內的單位公積金繳納情況,要求單位構建并完善公積金制度,切實保障職工權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鼓勵員工積極爭取并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職工舉報、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違背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給予懲處,對遲繳單位要求交付滯納金,拒繳單位通過司法部門強制執行。
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傾斜。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合同工、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等基本不在國家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內,自然也難以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實惠。國家應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逐步將他們納入到住房公積金體制中。對于已經被覆蓋的群體,應增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強制性,確保應繳盡繳,真正發揮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
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覆蓋對象多為高收入群體,嚴重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為提高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支付能力而設立的初衷。為使政策向中低收入群體傾斜,在相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應本著普遍受益的逆相關原則:提高過低的繳存比例,劃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出臺限制政策應對高收入者多次低息購房貸款的情況;發揮住房公積金對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對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給予政策傾斜。
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結構,拓展其使用方式。為真正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應根據保障群體的實際要求適當調整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結構,拓展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式。例如,低收入者在買不起房子的情況下,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交付房租,確保低收入者具有容身之所,使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多角度的呈現。2011年10月,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積極聯合各個相關部門,研究修訂住房公積金條例,放寬個人提供住房公積金作為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旨在拓展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式,進一步發揮住房保障功能。
協調住房保障措施,抑制房價不合理上漲。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提高人們的住房消費支付能力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如果房價遠遠高于購買力的話,對大多數人而言買房仍然是一個難以實現的夢。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日趨嚴峻的住房問題,當務之急是抑制房價的不合理上漲。房價調控是一項龐大、復雜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不能急功近利,應注重調控的長期性和宏觀性,采用經濟手段而非行政手段進行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另外,為解決低收入人群難以承擔高昂的市場化房價費用的現狀,政府應大力給予土地補貼、稅費和土地出讓金減免等政策傾斜鼓勵經濟適用房、廉價房的開發建設,確保穩定的廉價房源。
結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深化住房改革、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推動房地產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住房市場化和商品化的發展使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浮現出諸多問題,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資金使用效率低、實施效果差異大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嚴重影響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保障功能的發揮。面對這種形勢,國家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結構,拓展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式,協調住房保障措施,采用經濟手段抑制房價不合理上漲等,切實發揮其住房保障功能。
(作者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徐州))
【注釋】
①胡秀芬:“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中國行政管理》,2009年第4期。
②王幫敏:“論住房社會保障性制度的現實性選擇”,《現代商貿工業》,2007年第10期。
篇10
一、放寬個貸和提取政策,使住房公積金資金嚴重告急
今年以來,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放寬貸款、提取等政策的要求,大連中心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個貸和提取政策,縮短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延長職工最大還款年齡,取消擔保、評估等中介業務,放寬個貸樓盤續簽合作協議審核條件,放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等等。這些措施為職工群眾,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條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促進了大連市房地產市場呈現活躍態勢,同時也帶來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問題。1―9月,大連中心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2.91萬戶、102.73億元,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24.4%和31.8%,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96.76億元,同比增長21.9%,住房公積金流出共計199.49億元;但同期住房公積金歸集、貸款本息回收等流入共計184.95億元,住房公積金凈流出14.55億元。截至9月末,全市住房公積金運用率達101.4%,住房公積金沉淀已使用殆盡。預計到年底,全市住房公積金缺口將達30億元。在此期間若再實行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資金缺口將更大。
二、流動性緊張是近兩年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遇到的新課題,各城市正紛紛探尋破解之策
流動性緊張是國內住房公積金運用率較高城市近兩年出現的一個新問題,并呈蔓延擴大趨勢。大連、重慶、杭州、武漢、廈門、常州等城市較早出現這一問題。面對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形勢,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保證職工群眾購房貸款和提取需求,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健康發展,紛紛開展調研、積極探尋破解難題的創新舉措。
目前,各城市應對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措施主要有兩種:一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貸款,二是個貸資產證券化融資。這兩種融資方式各有利弊。
一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貸款。即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由住房公積金中心協調商業銀行放貸,借款人只按住房公積金個貸利率付息,高于住房公積金個貸的差額利息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補貼。重慶、杭州、廈門、常州等城市采取這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住房公積金中心需承擔商業貸款高于住房公積金個貸的差額利息,現在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差為1.9%。但實施該業務需與銀行協調一致,并調整住房公積金計算機管理系統、重新編寫系統程序,前期準備時間較長,業務啟動較慢,往往難以立竿見影解決緊急之需,只可作為解決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緊張的中期方案。
二是個貸資產證券化方式。即通過證券交易所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存量個貸資產打包發債,以融取增量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所發債券與個人住房貸款之間的差額利息及發債所需的中間費用。杭州、武漢等城市已采取這種方式。目前,采取這種方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需承擔的綜合成本約2.25%,費用成本相對較高。而且實施該業務的調查、審批程序較復雜,一般需要3個月時間,同樣難解緊急之需。
三、大連中心首推個貸資產收益權融資方式,審批快捷、成本更低
在廣泛考察、借鑒同行業做法、經驗的基礎上,大連中心與多家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深入接觸,積極探索更低成本、更方便快捷、更符合自身實際的融資措施。經多方考察、比較后,大連中心近日決定,與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市分行合作推出個貸資產收益權融資措施,首期計劃融資5億元,并將根據資金情況和業務需求滾動發行,分期融資。
所謂個貸資產收益權融資,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所管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收益權打包出售,由特定投資者認購,以融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需資金,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則需將該收益權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用于支付融資本金和利息。按照這一融資方式,大連中心委托工商銀行下屬的投資管理公司――工銀瑞投投資管理公司設計和發行該融資產品,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市分行以自有資金進行認購,大連中心則按約定將未來一定時期收回的現金流用于支付融資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