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3-12-06 17: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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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市政工程;多方面;全方位;安全管理
與市政工程施工相關的內容很多,涉及到軌道交通、城市道路、廣場、綜合管網及其它市政相關的施工活動等,而且其項目地址大多分布在城區、市區等繁華地帶,人群密集,施工環境復雜,社會影響巨大,市政工程施工本身的安全問題和工程施工給周邊環境帶來的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所以對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預防、全面、系統和落實。文章著重論述了影響市政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的一些主要因素并提出了粗淺的建議,希望能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定的幫助,因為筆者水平有限,疏漏錯誤之處在所難免,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1.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系
所謂體系是指由若干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要素組成的有機整體,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制度、人、物、施工環境等要素。通過“人”的管控和運作使各要素有機的結合在一起,相輔相成,促成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從而確保施工活動安全進行,是安全管理要達到的最終目標。
1.1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小組由公司經理任組長,由項目經理做副組長,項目部全體成員都需要參與其中,并直接參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使全體施工管理成員都切身體會到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1.2制定安全管理目標,明確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有了明確的管理目標,才能使人員有明確的努力方向;有了明確的職責分工,才能使參與者提高認識,端正工作態度;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加強管理者的職業道德和安全管理質量,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約束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冒險行為,從而夠促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進行。
1.3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辦法。安全管理措施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對生產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出的應對措施。其目的是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確保人、物的安全狀態以及生產活動的安全進行,對市政工程施工而言,安全管理措施一般包括:現場各分項施工操作的安全管理措施、對應現場用水用電的安全管理措施、對應施工工機具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所謂預案,就是對尚未發生的各種危險情況的預見,并提前做好應對緊急事故的方案,實際上屬于一種應對事故的補救措施。一旦發生了安全事故或危險情況,我們便可以按照預先制定的方案,從容有序的執行相關措施,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有了預案還須時常進行演練,使大家對應急預案的流程和各種措施銘記于心,事實證明,制定有效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時常組織演練,可以使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2.施工環境的安全管理
施工環境包括施工現場本身的作業環境和周邊的社會環境兩部分。首先要加強施工現場作業環境的安全管理,這一部分主要包括對作業區域周邊施工環境的危險預測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比如對施工現場的溝槽、坑洞,建筑物的臨邊、豁口,高空作業、深基坑施工、水淹、觸電、火災、化學放射物危害等需要格外注意,確保作業環境的相對安全。其次是對作業地點周邊的社會環境的安全管理,包括對往來行人、車輛、周邊建筑、市政設施、地下綜合管網等的安全保護,施工前必須做好調查并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確保施工活動不致危害到周邊的社會環境。
3.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對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包括三個方面
3.1建立施工機械臺賬,對施工機械的出廠信息、施工作業狀態、維修保養情況都需要及時、詳細的做好記錄,以保證施工機械良好的運行狀態。
3.2施工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要密切關注周圍的環境,避免對周邊的人、設施造成傷害或破壞,同時注意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態,避免水淹、觸電、落石、倒塌等意外情況造成對機械的損壞。
3.3加強對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識,定期對期進行考核并需持證作業,嚴格遵守機械操作規程,避免一切可能出現的不利后果。
4.安全管理的根本
就是對“人”的管理,只有人的安全意識提高了、安全技能增強了,才能確保施工活動的安全進行,所以必須注重對施工參與者的安全管理。施工參與者包括管理人員、施工作業人員兩大群體。對管理人員主要是加強職業道德的培養以及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訓,定期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考核,以增強管理人員的責任心同時提高其綜合素質,積極探索更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對施工作業者主要是普及安全知識教育并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加強其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尤其是一些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加大安全投入,配備齊全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盡力改善作業人員的工作環境。簡言之,對施工參與者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是從人員思想上、行動上、所處的作業環境以及配備的勞保用品等四方面進行綜合管理。
篇2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減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體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行政區域內各類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領導機構、應急工作組、專家組、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2應急領導機構
2.2.1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縣衛生局局長、縣農委主任、縣畜牧獸醫中心主任、縣質監局局長、縣工商局局長、縣食藥局局長擔任。
縣公安、監察、經信、新聞、發改、農委、衛生、質監、工商、食藥、財政、教育、住建、環保、水利、畜牧、糧食、鹽業等單位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為縣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統一領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審議批準縣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決定啟動應急響應;或者授權事故信息。
2.2.2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為:
(1)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落實縣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建立事故應急處置發文、會商、信息和專家組管理、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
(2)檢查督促相關鄉鎮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
(3)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縣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
(4)組織協調全縣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5)在上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的領導下,參與和組織調查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組織修訂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組織建立和管理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
(8)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及縣政府“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預防預警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根據下面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縣新聞部門:負責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儲備與調撥工作。
縣經信局:按照現行醫藥儲備體系負責醫藥用品的調撥供應。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狀態下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測,協調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參與畜禽屠宰加工環節以及流通領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酒類產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監察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并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縣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維護工作及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鑒定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管理。
縣衛生局:負責縣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開展應急救援和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引發的食源性疾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負責及時收集信息、分析動態。
縣農委:負責對農產品生產環節造成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木鑒定等工作。
縣畜牧獸醫中心:負責對畜禽產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工商局:負責對食品流通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食藥局:負責對餐飲服務食品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協助縣食藥局等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及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因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調查及環境監測工作,指導事發地快速妥善處置環境污染,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縣水利局:負責對水產品養殖生產環節造成的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糧食中心:負責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運輸等環節原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縣鹽業公司:負責由鹽及鹽產品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3應急工作組
縣指揮部設事故調查組、危害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應急保障組、宣傳報道組等應急工作組,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1)事故調查組
牽頭單位:縣衛生局
成員單位: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農委、縣畜牧獸醫中心、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食藥局、縣經信局、縣水利局等部門。
職責: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開展流病學調查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縣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縣監察局負責。根據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2)危害控制組
牽頭單位: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負責
成員單位:縣農委、縣畜牧獸醫中心、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食藥局、縣經信局、縣水利局、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環保局、縣教育局、縣住建局、縣糧食局、縣鹽業公司。
職責: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牽頭單位:縣衛生局
成員單位:縣經信局、縣食藥局。
職責: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專家與應急隊伍,調集救治藥品、醫械,開展食物中毒人員醫療救治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
(4)應急保障組
牽頭單位:縣發改局
成員單位:縣財政局、縣經信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
職責:提供應急救援資金及交通工具,負責協調組織調運應急救援設施,對中毒人員進行安撫,對受影響人群進行相應安置處理,保障應急現場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5)宣傳報道組
牽頭單位:縣新聞部門
成員單位:縣衛生局、縣農委、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食藥局、縣經信局、縣水利局。
職責: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及應急處置信息宣傳報道的組織工作,負責新聞和記者接待,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工作。
2.4專家組
縣指揮部聘請有關科研機構和部門專家組成,主要涉及應急管理、衛生、農業、畜牧獸醫、質監、工商、食藥、商務、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縣指揮部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5應急指揮部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和職責比照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確定。
3預防與預警機制
3.1預防工作
(1)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衛生部門會同農業、畜牧獸醫、質監、工商、食藥、商務等有關部門對初級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環節及其他領域食品安全進行風險監測,加強關注和防范,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衛生部門開展對食物中毒信息的監測、報告和分析工作;
(3)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經信、水利、農業、工商、質監、食藥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食品安全重點品種、重點區域和熱點問題的監管,做好節假日、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結合實際,制訂完善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預案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5)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綜合利用和資源共享,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波及的范圍、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省人民政府統一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及預警公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要求積極做好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相關工作。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預警,向全市或事發地預警公告。
縣人民政府負責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密切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及時預警。對跨縣級行政區劃的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須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
3.2.2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應急工作組進入應急狀態,綜合協調組要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2)針對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銷毀等措施,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人員、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4)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事件信息,公布咨詢電話。
(5)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隱患已經排除的,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狀態,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2.3預警支持系統
(1)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衛生部門開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異常健康事件監測工作。農業、畜牧獸醫、商務、工商、質監、食藥等部門分別在各自監管領域內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部門間和部門上下的信息溝通和協調聯動。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數據庫。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監測信息數據庫。
4應急響應
4.1事件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和發展趨勢,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4.1.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設區市,造成或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發生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2分級響應
4.2.1I級、Ⅱ級、Ⅲ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指揮部啟動I級、Ⅱ級應急響應后,縣政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縣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縣指揮部辦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加強與事故所在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進展情況,指導督促當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立即向縣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成員單位根據指揮部的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位置,根據職責部署本部門開展協同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派遣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按規定向省、市人民政府、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縣政府和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必要時請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支援。
4.2.2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應急響應程序可比照Ⅲ級響應程序。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組織先期處置,當發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時,啟動Ⅳ級響應進行處置。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或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4.2.3響應級別的升降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
(1)級別提升。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縣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其他國家、地區和上級有關部門通報的信息。
4.3.2報告主體
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向所在地縣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3.3報告時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對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獲知事故發生信息1小時內直接向縣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4.3.4報告內容與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事故發生后l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口頭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中毒和死亡人數、主要癥狀、初步原因、受污染或可疑食品和其他人員受影響程度等情況。
續報采用書面報告形式,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及對初報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防治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急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直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鑒定報告等詳細情況。
4.4應急處置
4.4.1現場應急處置原則
(l)按照“先控制、后處理”的原則,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優先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
(2)盡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事故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學有效的救治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4.4.2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責任單位要進行先期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應急隊伍趕赴現場,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防治食品安全事故擴大和蔓延。
4.4.3應急行動
應急行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
危害:
(1)緊急調用、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人員、藥品、醫械、物資、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形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應設施、資金等,立即對食物中毒人員進行救治,確保應急所需及時到位、救治及時有效。
(2)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波及范圍、受影響人員分布、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訂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3)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收集事故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調查、咨詢,對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做出恰當的研判。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4)農委、畜牧、質監、工商、食藥、商務、水利、糧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行政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委、畜牧、質監、工商、食藥、水利、糧食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6)核實現場情況,收集、整理現場信息,保證信息傳遞及時、準確與暢通,及時向事發地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向社會通報應急處置情況。
4.5信息
需要縣指揮部的,由縣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召開新聞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事故的發生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對于較為復雜的事故,可分階段,先簡要基本事實。當發生跨省食品安全事故時,要及時通報應急處置信息,并按權限。
4.6應急響應終止
4.6.1應急響應終止的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1)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4.6.2應急響應終止的程序
(1)應急響應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解除應急狀態。
(2)應急響應結束后,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部的善后處理意見和相關要求,認真執行落實,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縣指揮部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損失,提出善后處理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相關部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執行落實,做好善后工作。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做好恢復生產經營秩序、妥善安置受影響人員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2總結
應急處置結束后,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鄉鎮指揮部要在一周內做出客觀、全面的調查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3)事故結論;
(4)應急預案實施效果評估情況;
(5)經驗、教訓和應急預案的改進建議;
(6)必要的附件。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鄉鎮食品安全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暢通信息交流溝通渠道,保障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應急處置通訊設施系統,確保事故發生時通信暢通。
6.2隊伍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防治與醫療救援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專業培訓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6.3技術保障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負責現場處置的監管部門要立即進行采樣,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經費保障
縣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需要,提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經費預算,報縣財政局或縣發展改革委審批后執行。
縣指揮部辦公室針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能力、交通工具和應急指揮平臺等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需求,提出經費預算報縣財政局或縣發展改革委審批后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確保經費及時撥付到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經費不足,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請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予以支持。
6.5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撥。
6.6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7宣教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6.8演習演練
根據本鄉鎮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習演練。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篇3
關鍵詞:施工管理;市政工程;項目管理
Abstract: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specific operation, the process of project manage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cess of certain projects, and then 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cess management stages were studied
Key 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je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L372+.2 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1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管理的具體運作流程
一項市政工程項目中標之后,即進入項目施工實施階段。在這個階段,施工企業施工項目管理的目標非常明確,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保量地完成該工程項目的建設任務。筆者歸納起來就是通過“338”施工項目管理法實現項目的目標。
第一個“3”即指“三個階段”,即施工項目前期管理階段、施工項目過程管理階段、項目竣工交驗收尾階段。
第二個“3”即指“三大系統”,即技術質量系統、組織系統、經濟系統。
第三個“8”即指“八項管理”,即技術質量管理、進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溝通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
2施工項目的過程管理的分析
施工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為施工過程管理階段提供了綱領性的指導,但是一個設計師前期籌劃得再好,設計得再好,只有通過施工實踐才能將設計圖紙變成現實,所以施工項目過程管理階段是落實項目前期實施性規劃的必經之路。只有通過過程管理,按照施工項目的運行規律,實行動態控制和生產要素資源優化組合配置,科學組織、合理安排工序、分步落實,才能全面履行項目合同,最終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目的。
2.1技術質量系統
2.1.1技術管理技術管理的好壞是一個項目能否順利開展的前提和保證,這是施工項目管理過程中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是確保施工生產正常進行的前提和保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的優劣和是否具備可操作性,將直接影響項目施工進度計劃部署、生產效率和經濟效果。
①組織研究施工設計圖紙,做好圖紙會審工作,發現圖紙存在的問題,要在圖紙會審會議上與設計人員溝通,將施工設計缺陷消除在施工之前。
②充分吸收國內外先進的施工工藝和技術,要不斷創新,運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為提高施工效率、效果創造條件,同時編制操作性強的施工技術交底單,做好技術交底工作。
③施工實施過程中,提高技術人員的應變能力,發現問題,必須現場解決,如果有疑問不能解決的,則及時上報公司業務系統,組織專家會診解決。
④技術人員必須認真研究合同,發現合同外的增量內容或合同變更,要及時與項目經理部經營人員聯系溝通,并做好技術洽商的追認。
⑤建立技術資料管理系統,明確專人負責,分類管理、分類存檔。
⑥對于重大、特殊的分部分項工程,要編制專門的施工方案。
2.1.2質量管理與控制質量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管理。激烈的外部競爭市場,施工企業須樹立“質量取勝”的管理理念。開工伊始,項目經理部內部就應該樹立“精品工程”的質量目標,要制定切實可靠的質量管理制度,并組織人員對施工質量通病進行探討交流,提出相應預防控制措施,做到事前控制。
①制定嚴格的施工材料檢驗制度,把好施工材料進場第一關,避免由于材料質量問題造成的返,工或質量事故。
②嚴格執行“施工作業隊工序自檢、交接檢項目經理部檢查驗收后,上報監理工程師最后檢查驗收”的施工質量驗收制度。
③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責任到人,盯班旁站,做好事中控制。
④項目經理部要制定施工質量獎懲制度。
2.2組織系統
2.2.1項目進度管理項目進度管理是為了實現《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確定的總工期,通過季度、月度、旬、周、日計劃安排,實現工程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制定的階段性目標而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活動:
①目標總體進度計劃的編制。
②效率優先,合理調配人、材、機等資源。
③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控制。
④應用計算機輔助施工項目管理與控制。
2.2.2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僅是項目經理部,更是一個施工企業項目管理水平和綜合管理素質的具體體現。
①對所有進入工地現場的施工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所有參施的勞務作業人員須經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
②編制施工方案時,要針對工程的施工特點,明確本項目可能出現的危險點、危險源、危險面,提出安全防護措施,并將其作為向參施的施工作業隊進行安全交底的主要內容。同時應編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③嚴肅執行技術人員對施工作業隊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交底人及被交底人必須按要求及時簽字,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規程規范施工。
④給予項目部安全員充分的獎懲權力,加大日常安全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隱患及時通報,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項目經理部組織的例行檢查、或公司每月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僅要對責任單位進行批評、通報或經濟學處罰,而且對專職安全人員也要追究管理責任,進廳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以強化安全檢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
2.3經濟系統
篇4
通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治理糾正違規違章行為,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切實解決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實施分類監管,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繼續保持本區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為促進本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營造世博會良好環境提供安全保障。
二、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以隱患治理行動為主線,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突出源頭管理,著力標本兼治,堅持安全發展,切實推進各類重大事故隱患的有效治理。
三、主要內容
(一)綜合內容
各街道、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以下行為進行嚴格治理:
1.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完好率不達標及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的;
3.受自然災害威脅而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完善、整改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落實的;
5.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6.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等經濟政策落實不到位的;
7.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8.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的;
9.各級、各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許可制度執行不嚴格的;
10.區政府、各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實際,確定需要重點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切實推進的。
(二)專項內容
1.生產安全。主要包括: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加強各生產環節的安全風險辨識,落實控制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完善各類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開展“反三違、治隱患”活動;落實安全投入,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強化源頭治理,建立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的安全監管。特別是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其他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嚴格準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嚴厲打擊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責任部門:區安全監管局、區國資委、區公安分局(消防支隊)
2.建筑施工。主要包括:重點加強“世博”工程建設、外灘通道工程建設、重大市政工程建設、軌道交通建設、隧道工程建設等項目的安全監管,制定和落實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及地下暗挖高邊坡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強建筑施工重大危險隱患源的監控;強化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機械等以及預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氣體中毒等措施的落實;加強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和使用管理。
責任部門:區建設交通委、區安全監管局
3.交通運輸。主要包括:查處超速、客車超員、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易導致群死群傷的交通違法行為;加強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管,依法查處客運車輛掛靠經營、非客運車輛違法載客行為;開展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加大汽車行駛記錄儀GPS安裝使用和監控平臺建設的力度;實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危險路段和養護維修作業安全措施;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加強對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條件的安全監管和安全評估;加強對機動車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提高機動車產品質量等。
責任部門:區公安分局(交警支隊)、區建設交通委、區質量技監局
4.人員密集場所及消防安全。主要包括:加強對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建立及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明確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強單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定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加強演練;開展以大型倉庫(堆場)、大跨度廠房等為重點的火災隱患普查;整改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地下空間、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產經營單位等重點場所的火災隱患,特別是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落實建筑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區設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及消火栓系統要運行正常;電氣線路敷設以及電氣設備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人員密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營業前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豎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依法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的質量符合要求。
責任部門:區公安分局(消防支隊)、區民防辦、區旅游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
5.特種設備。主要包括: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日常維修保養;嚴格特種設備登記建檔、檢驗、檢測、安裝、租賃、維護、保養和使用;作業人員持有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按規定進行檢驗(校驗);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督促推進各氣瓶充裝、檢驗單位氣瓶電子標簽的應用工作。
責任部門:區質量技監局
6.區規劃土地、工商、文化、衛生、教育、旅游、環保、國資、市政委等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治理行動。
四、總體安排
各街道、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治理行動貫穿與“安全生產年”各項工作的始終,與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檢查、同步總結。
(一)細化方案,自查自糾(5月20日前)
各街道、各有關部門按照方案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和20*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發現的突出問題,制訂本街道、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實施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細化要求,強化措施,并認真抓好組織發動工作,開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自查自糾,針對排查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整改到位。
(二)督促檢查,全面推進(5月至9月)
各街道、各部門要結合本區域(領域)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確定的重點和雨季汛期安全檢查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加強對安全生產治理行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對行動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要掛牌督辦,逐項銷號;對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鞏固成果(10月至12月)。
各街道、各部門要針對四季度工作特點,深治理“三違”現象,嚴肅處理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以及超員、超載、超速和超限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認真落實防火、防爆、防塵、防靜電、防寒風大潮、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以及交通運輸安全防范等各項措施,切實消除事故隱患。
區安委會辦公室將對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開展隱患整改情況“回頭看”,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建立長效機制,并對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進行全面總結。
五、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各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工作的領導,迅速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步驟、要求和保障措施,同時迅速動員部署,貫徹落實到基層,要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治理行動,要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和科研院所在安全檢查、隱患治理和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技術支撐作用,做到深入發動,群防群治。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突出重點,全面推進
各街道、各部門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進的基礎上,將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重點放在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重點企業,以及近年來事故多發的企業和單位的安全生產治理,同時要結合“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點時段,加強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關鍵裝備和關鍵崗位的安全檢查,兼顧其他作業場所和崗位,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開展治理行動,努力減少事故總量,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是安全專項整治的深化,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繼續。通過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既要抓現場,反“三違”,治隱患,努力把事故降下來,又要著力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和企業的安全標準化建設,推動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落實各項治本之策,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提高企業安全基礎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統籌協調,形成合力
各街道、各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把這次安全生產治理行動與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動結合起來,對重大隱患和問題,及時組織聯合執法、專項執法、隱患舉報和輿論曝光督促解決;與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隊伍“三項建設”結合起來,推進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與實施安全生產許可、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日常監管監察等工作結合起來,綜合采取法律、行政、經濟、教育等手段,統一部署,統籌兼顧,相互促進,務求實效。
(五)掌握動態,強化監督
篇5
排查工作從20*年10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四個環節銜接進行。
第一階段:企業自查階段。10月1日——10月30日,由企業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和在建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排查。
第二階段:市、縣管理部門檢查階段。10月25日——11月15日,市、縣兩級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對企業自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階段: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階段。11月15日——12月5日,我廳組成綜合執法檢查組對各市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抽查。
各單位、部門每個檢查時段應細化為檢查、整改、總結、建章立制四個環節,每個環節不進行具體的時間劃分。
二、排查范圍
1、在我省注冊的所有建筑施工企業。
2、在我省范圍內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責任主體
1、施工單位是企業安全隱患排查的主體,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負責。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工程項目安全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
3、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檢查的主體,對轄區內的工程安全負監管責任。
4、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管理部門,是轄區、行業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檢查的主體(見附表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
5、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市、各部門檢查建筑施工企業的情況進行抽查;對各市檢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情況進行抽查。
四、檢查內容
1、對建筑施工企業,一是檢查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是否及時申請領取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重點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是否變化,是否降低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三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有效期滿的是否按規定辦理延期。
2、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要查清項目基本情況,按項目是否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施工許可手續,將項目分為有施工許可證和沒有施工許可證兩類。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要按照我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建筑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晉建建字[20*]80號)要求的檢查內容,檢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落實情況以及施工現場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要查清相關手續辦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3、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等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機關,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對所管理的所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延期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抽查。
五、整治措施
對在建筑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中查出的問題,要抓好整改和治理。既要重視安全防護、安全設施、安全設備等存在的“硬隱患”整改治理,也要重視管理制度、體制機制、管理機構等方面“軟隱患”的治理,從人、機、管理、環境等安全四要素方面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1、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非法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停工,督促建設單位補辦相關手續,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停止監理和施工活動,無條件撤出施工現場。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停水、斷電等有效措施,堅決制止這些項目繼續施工,同時將違法建設工程情況和處理意見書面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對管理部門下達停工令后仍拒不停工的違法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繼續進行施工、從事監理活動的,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建設、監理、施工等有關參建單位進行處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公示。對本省的施工企業動態考核結論核定為不合格,監理企業予以降級或注銷資質;對外省企業將限制其進入我省建筑市場,建議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處罰,并將違規情況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3、對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但一直未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責令限期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嚴禁承攬工程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建筑施工活動,逾期不辦或仍達不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注銷其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4、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要責令停工,待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施工單位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繼續施工;將工程發包給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施工的,發包單位(含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應立即撤換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對查出的違法分包問題,應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5、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新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資質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同時許可制度,企業向管理部門申報資質申請資料的同時,應一并報送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資料,同時滿足兩項許可規定條件的,管理機關同時發給兩項許可證書。
6、實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企業對承建的在建項目,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負責監管的項目所查出的隱患,要選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責任到人,重點防范,嚴密監控,限期完成治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重點的對一些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7、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監管職責。根據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誰發施工許可證,誰負責安全監管的原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部由市、縣兩級具體負責監管,市、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轄區內工程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市級管理部門予以明確。
8、完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重視建筑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各管理部門都要根據要求建立、完善、細化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的14項管理制度,沒有建立的要盡快建立,已經建立的制度要根據新情況加以完善和細化。
六、工作要求
1、組織要得力。要由分管領導帶隊,建管、安全、質量、招投標、圖審等機構組成綜合執法檢查組進行檢查。
2、覆蓋要全面。要求做到兩個不漏,一是初審部門對轄區和行業內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的所有施工單位都要進行排查,做到不漏企業;二是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要進行拉網式排查,責任人明確到具體的縣和鄉鎮,項目要延伸到村鎮公共和市政設施工程,做到不漏項目。
3、整改要落實。對查出的隱患要有專項治理方案,具體要求做到“整改方法落實、整改資金落實、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責任人落實、督促檢查落實”等“五落實”。
4、查處要有力。安全隱患排查要與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結合起來,對非法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對查出的隱患不整改的視為發生事故,要追究責任,具體處理和整改措施要按照整改要求進行落實。
5、上報要及時。各有關單位、部門隱患排查工作情況和查出的隱患在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對上報不及時、不全面或隱瞞情況不報的,要在全省通報,并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市政公用行業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方案
為確保我省市政公用行業安全穩定運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總體要求和《山西省城鎮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現就我省市政公用行業進一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設施運營單位要在對前一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認真總結分析的基礎上,繼續按照《山西省城鎮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確定的排查治理范圍、重點和要求,突出“回頭看、查盲區、找漏洞”和冬季供應保障兩個重點,抓好行業關鍵環節,進一步將隱患排查工作推向深入,確保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工作重點
在《山西省城鎮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確定的排查治理范圍、重點和要求的基礎上,各行業下一階段要突出以下重點內容,進一步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城市集中供熱。在冬季供熱之前對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系統、鍋爐房供熱系統和城市地下熱力管網等城市供熱管網的安全運行開展嚴密隱患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理由于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占壓、載重車輛碾壓發生的供熱管網斷裂,以及車輛碰撞、建筑施工引發的設施損壞、變形和破裂等情況。同時,要結合冬季低溫天氣熱源緊張的情況,制定城鎮熱源保障預案,確保市民溫暖過冬。
2、城市燃氣供應。各燃氣供應單位要對照國家的有關標準,對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措施等內容進行深入排查;加大供氣管線的日常巡查力度,對違章占壓燃氣管道的建筑,要限期全面清理、拆除;強化對燃氣用戶的安全教育、檢查,消除用戶違章使用燃氣設施方面的事故隱患。同時,要結合冬季低溫天氣和當地實際,及早落實氣源、煤源,保障供應。
3、城市供水。城市供水單位要加強居民生活飲用水水質動態監測,對本轄區水環境質量和飲用水安全實施監控,嚴防水體污染事故的發生。對供水廠、水井和水源地、生產泵房、加氯間、凈化池、清水池等要采取防投毒措施,加大安保力度;對水質化驗中心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等要加強管理;對城市供水設施,特別是老舊管網要采取冬季防凍措施。
4、城市公交客運。各公交企業和出租客運管理部門要對所有運營車輛進行徹底檢查,嚴格杜絕“帶病”車上路。要加強對司乘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責任意識。要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管理力量的配備和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做好惡劣天氣和夜間行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時,要對相關油庫、停車場、修理車間、辦公場所做好防火措施和各項預防工作。
5、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各級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對城市道路發生坍塌、損壞等阻斷通行的隱患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加強巡視巡檢,特別要高度重視城市橋梁(包括倒路立交橋)、隧道等大型基礎設施由自然災害、人為因素等導致出現沉陷、空洞、阻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等安全情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進行整改,確保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的安全、暢通。
6、城市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部門要確保城市排水井、管網、泵站和污水處理等設施的運行安全,進一步嚴格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程,嚴防中毒事故的發生。環衛部門要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和垃圾中轉站、環衛專用設施的安全檢查,保證各項設施安全運行。
7、風景名勝區和公園。各風景名勝區要加強管理,嚴厲打擊各種欺客、宰客的違法行為,防止突發和的發生。景區管理和城市園林部門要對景區及城市公園、游園、公共娛樂場所的游樂設施進行安全大檢查,對帶有危險性的大型游藝設施、護攔索道、山崖危石、假山疊石,容易發生火災的林區和娛樂場所,進行安全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整改。
三、時間安排
本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開展時間按照兩項重點內容具體安排如下:
1、“回頭看、查盲區、找漏洞”。工作開展時間為10月10日至11月20日,重點在前一階段隱患排查工作的基礎上,對照要求,進一步深入查找隱患,及時治理,做到不留死角,完善健全機構、制度和方案,形成長效機制。
2、冬季供應保障工作。開展時間為今年10月10日至明年3月31日,重點結合設施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好低溫天氣和節日高峰時段的供熱、供氣、供水等基本供應工作,確保市民群眾安全溫暖過冬。
四、工作要求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行業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檢查和應急管理工作;相關建設單位、業主單位、運營單位及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市要按照“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生產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公務人員的相關責任,加大對安全生產重點地區和行業的督查、指導,督促這些地區和行業進一步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掛牌督辦、跟蹤治理的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2、建立暢通安全生產信息渠道。要建立暢通信息渠道及通報平臺,進一步健全簡報和通報制度。各級建設單位、業主單位、運營單位及企業要及時形成安全簡報,將前期整改情況、當前存在隱患等分類信息,按月上報主管部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簡報情況進行通報,對逾期不報的單位要進行批評,對瞞報、謊報安全問題的單位和負責人要嚴肅處理,確保對安全隱患問題第一時間掌握情況,為及時處理奠定基礎。
3、全面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使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態化,全面落實責任和處置措施,完善和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銜接各類相關預案,確保市政公用事業安全應急機制響應快速有效,切實提高應急事件處理能力。同時,要通過建立和運行預警機制,做到事故隱患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早消除,最大限度的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4、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要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防范知識和典型經驗,不斷增強員工和群眾自我安全保護意識,提高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自救能力。進一步加大對安全執法人員、企業經營者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力度,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從根本上促進安全生產。
5、盡快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市政公用行業隱患排查治理是一個不斷強化的動態過程。要通過開展本次檢查工作,總結經驗,強化措施,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業安全工作長效機制,使市政公用行業實現“五個轉變”,即:從被動防范向管住源頭轉變;從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向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管理轉變;從以控制傷亡事故為主向全面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轉變。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做到不留死角。上一階段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查、整改和檢查情況,以及“回頭看”和冬季保障工作情況要分別于10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報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方案
為徹底排除住房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立文明和諧、舒適安全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電[20*]1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電[20*]30號)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全面排查、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逐項、逐幢、逐戶排查住房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排險解危措施,確保城鎮居民住房的住用安全。
二、排查范圍和主要內容
(一)排查范圍
1、直管公房。
2、單位自管房。
3、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住小區。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待售的商品住房項目。
5、拆遷項目。
(二)主要內容
1、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維修養護不夠或因自然災害、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裝飾裝修等導致的結構安全隱患。
②消防設施配置不到位、設備老化、消防通道不暢通等,存在的火災隱患。
③汛期防洪排澇、冬季降雪積冰等惡劣環境造成的房屋安全隱患。
④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護力量不足等,存在的治安隱患。
2、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住小區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房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災害導致的結構安全隱患。
②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維修不夠,存在的安全隱患。
③消防設備老化、消防通道不暢通等,存在的火災隱患。
④巡查制度不健全,存在的治安隱患。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待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
②待售商品住房項目存在的火災隱患。
③待售商品住房項目存在的治安隱患。
4、拆遷項目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拆除房屋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②拆遷范圍內存在的治安隱患。
③拆遷范圍內存在的火災隱患。
④拆遷范圍內未搬遷居民的住房結構安全隱患。
⑤拆除房屋導致的相鄰住房結構安全隱患。
三、工作步驟
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分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梳理和排險解危四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
10月10日前,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轄區內的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做出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具體工作科室,督促、指導、組織有關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二)全面排查階段
10月11日至25日,各有關單位要組織人員深入項目,逐幢、逐戶地對本轄區、本單位的住房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排查,按要求做好記錄,進行匯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組織好直管公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同時,做好其它項目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信息匯總工作。
單位自管房的后勤管理部門(物業公司),要對自管房的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治安、消防等隱患情況進行排查。
物業服務企業,要對所服務項目的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治安、消防等隱患情況進行排查。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對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措施、待售房屋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排查。
拆遷單位,要對拆除房屋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措施、拆遷范圍內治安及未搬遷居民的住房結構安全、拆除項目相鄰住房結構安全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
(三)梳理階段
10月26日至31日,各有關單位要對排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按照安全等級、隱患類型進行梳理、分類,制定維修、加固、排險和危舊房改造計劃。
(四)排險解危階段
11月1日開始,各有關單位要制定防洪排澇、冬季降雪積冰等惡劣環境的應急處置預案,火災和治安隱患排除計劃及維修、加固、危舊房改造計劃,實施排險解危。存在火災隱患的項目,要抓緊更新、補充和檢修消防設施,清除消防通道的雜物和堆放物,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排除火災隱患。存在治安隱患的項目,要抓緊建立健全治安巡查制度,加大安全防護投入和治安管理力度,排除治安隱患。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維修、加固和規模較小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年底之前必須完成排險工作;規模較大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可跨年度實施,分階段進行改造;一時難以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建立登記、監控、報告制度,確保重大安全隱患處于受控狀態。與此同時,要建立住房安全隱患項目掛牌督辦制度,明確督辦項目、實施機構、責任單位和督導單位,確保隱患排險解危工作的順利推進。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工作
各市、縣要成立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和排險解危工作領導組,切實加強領導,強化行政首長負責制、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和行政問責制。要加大監管力度,制訂相應措施,落實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和排險解危工作責任,做好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安排、動員、部署和檢查工作。
(二)要進一步強化督促指導工作
各市要切實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實現轄區內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全覆蓋。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要逐項落實維修、加固、排險、改造責任單位,以掛牌督辦和目標責任制的形式下達到各相關單位。責任單位要根據具體情況,列出時間表,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維修、加固、排險和危舊房改造方案,落實所需經費、物資、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將維修、加固、排險、危舊房改造方案和動態情況及時報督辦單位。督辦單位要明確督辦責任人和督辦機構,督促、指導責任單位按時完成維修、加固、排險和危舊房改造任務,并及時通報進展情況。對工作不落實,進展過慢,敷衍應付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篇6
現將《****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和《****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領導對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領導責任。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建立健全省、州(市)、縣(市、區)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執法監察隊伍,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以預防事故為中心,層層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范圍。
(三)規劃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同時總結。
(四)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處理安全生產隱患;負責組織治理公共設施及安全生產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生產安全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經費保障責任。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建立與當地經濟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基礎設施和支撐體系建設,以及應當由政府負責的公共安全隱患整治,支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等。
(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完善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隊伍、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和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事故調查處理責任。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職責、程序和原則,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管理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對安全評價和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高危行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二)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群眾性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在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嚴把道路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營運客車出站安全檢查職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經營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和運輸工具資格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四)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依法按照行政許可權限審核辦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責令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或者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關閉;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批復結案工作;負責對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負責煤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度、統計和分析,及時向政府和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五)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中的生產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災安全等公共安全;負責城市燃氣、供水、園林綠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物業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省地質調查局、省測繪局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負責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依法查處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監督礦山關閉后的地質環境治理工作;負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質災害的防治。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八)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
(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重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將安全設施建設內容納入項目竣工驗收程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工業經濟部門負責督促工業企業、工業園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管理。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限制、淘汰企業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在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備案時,要求項目單位加強安全設施建設,督促項目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級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屬事業單位、各類國民教育系列學校以及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十三)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本地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中的違紀違法人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紀律追究和行政問責。必要時,依法提出監察建議。
(十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監獄、勞教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將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六)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或職業傷害職工(含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防汛抗旱、農村電網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設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系統管理的城鎮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農業部門依法對拖拉機等農用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水上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農村國債沼氣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護區、國有林場、森林公園和涉林景區、景點、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務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對外投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業務指導,依法對外經貿行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一)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和衛生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食品、藥品、疫情傳染、職業衛生、放射源污染、生產安全等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
(二十二)環保部門負責放射性廢物、廢棄化學品、醫療廢棄物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負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和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并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內容;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企業或生產經營點,依法把好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安全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經營單位的準入關。依法吊銷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十五)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度假區、旅游賓館、旅行社、旅游車船、旅游項目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國防科工部門負責兵器、船舶、航天、核工業等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七)氣象部門負責氣象設施、人工影響天氣、防雷避雷、氣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火險氣象等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專業氣象預報等天氣情況。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共青團組織負責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的創建和評選活動,組織團員青年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引導青年職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參與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章落實責任措施
第十條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狀簽訂和考核,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整改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整改結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驗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會議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政府常務會議,政府分管領導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協調治理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縣(市、區)年度內發生1次較大以上、州(市)年度內發生1次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云政發〔2008〕16號)及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危害,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嚴格管理,確保生產安全。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勞動紀律,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產隱患;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和應急管理機構,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制定規章制度和建立檔案責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編制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為從業人員建立違規操作、安全事故、職業病和不良嗜好等個人檔案。
(四)安全投入責任。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達到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按照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含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投入;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符合“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
(六)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相關信息,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層級清楚、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獎懲分明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各部門(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生產經營各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崗位責任。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確保生產工藝技術及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切實履行《****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投入。
(四)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安全管理部門、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監督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具體考核工作。
(三)受本單位決策機構負責人的委托,具體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將本單位安全生產過程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
(四)參與制定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內部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具體落實。
(五)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工程外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業、混合作業情況下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定期組織對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測檢驗,對檢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及時解決,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負責人妥善處理。
(七)參與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核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條件和證照等資料。
(八)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研究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監督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督促本單位按照規定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和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迅速向負責人、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援。負責或配合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實事故預防措施,做好本單位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安全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班組人員和新員工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班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發現工作現場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
(四)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和監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提供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監督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工會組織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并適時修訂:
(一)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設施、設備檢修、維護制度。
(六)項目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九)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防輻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應當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建設、中介等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經常開展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當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實情況。
(二)生產場所及設備、設施、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使用。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七)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八)各類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
(九)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對其實施不間斷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定期檢大危險源安全狀況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項目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包括項目中有潛在危險性的分項作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四)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流程的各環節、各崗位推行崗位標準化操作,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對安全標準化工作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意外傷害保險交納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存在問題等,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空作業、爆破、吊裝、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崗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并組織實施考核獎懲。各類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實行內部風險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結構工資制。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產投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確保本單位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的經費預算。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事故發生后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等所需費用的補充。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產工藝、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采用信息技術等先進手段和管理技術,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一)核定載人9座以上的營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安裝GPS車載監控終端,并納入GPS營運監控系統管理。
(二)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安裝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并通過網絡平臺實現遠程聯控。
(三)非煤礦山井下開采應當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地面開采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采用先進的監控管理系統和安全防護技術。
(五)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控制技術和手段,加強過程監管,確保安全。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依法為全體職工(含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責任的需要,積極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規定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再培訓等教育培訓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按照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識別與防范。
(四)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二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