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
時間:2023-12-14 17:46: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財稅法的基本原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總體教學目標的優化。會計知識已成為財稅專業學生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從事相關工作的基礎工具,在設置總體教學目標時應充分體現會計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的重要性,將總體目標設置為:培養富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具備財政、稅務、會計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稅收政策、稅收與會計實務操作,能夠在稅務、經濟管理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從事稅務、稅收籌劃、企業財務等相關工作的高素質應用性人才。
(二)具體教學目標的優化。(1)會計學課程教學目標的優化:各高校財稅專業會計學課程的設置方式存在一定差異,但普遍課時量較少,任課老師的授課重點往往在于具體事項的處理,對基本財務理論以及財務報表的講述不夠深入,。結合專業特點以及后續課程的要求,在制定《會計學》的教學目標時,應加強對財務會計基本理論的講述,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內以基本理論為綱提升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2)稅法課程教學目標的優化:本課程的前導課程為《會計學》,通過講授稅收法律知識及中國稅收體系,使得學生熟悉稅收政策,增強學生稅收實務的應用能力。(3)稅務會計課程教學目標的優化。本課程的前導課程為《會計學》和《稅法》,由于財稅專業學生《稅法》課時量較多而《會計學》課時量相對較少,因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應側重于會計知識的講述,以本課程作為會計類課程的有效補充,引導學生比較稅法和會計準則的異同點,使學生通過學習熟練掌握各類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4)稅務稽查課程教學目標的優化:本課程的前導課程為《會計學》、《稅法》與《稅務會計》。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能夠掌握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基本方法。
二、稅法與會計類課程教學計劃的優化整合
第一,適當增加《會計學》課程的學時。以本學院為例,學生需要在48學時內學習會計的基本原理、簿記系統的構成、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中一般會計事項的具體核算方法和操作方法,課時量難以滿足教學要求。建議將《會計學》分為《會計學原理》和《中級財務會計》兩門課程,在《會計學原理》中介紹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復式計賬、賬戶設置、會計憑證的填制與審核、賬簿登記、試算平衡、調整與轉回;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簡介、財務會計核算程序與組織等,《中級財務會計》介紹企業一般會計事項的具體核算方法以及財務報表。第二,在課程開設學期的安排上應做出優化,將《會計學》作為學科基礎課安排在大一下學期開設,之后按照《稅法》、《稅務會計》、《稅務稽查》的順序,依次安排在不同的學期,保證各門課程知識體系的連貫性。一方面學生能夠及時復習前導知識,又可以為后續課程的學習奠定基礎;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現教師授課時過多介紹與本課程相關但學生尚未學習的知識,后續課程又重復講授的情況,提高教學效率。
三、稅法與會計類課程教學內容的優化整合
(1)會計學教學內容應更具針對性。首先應重視對于財務會計基本理論的講解,加強學生依據基本理論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在講解到具體事項時也應引導學生分析具體方法的理論根源;其次,會計學教材對于涉稅事項往往做出了簡化處理,但是對于財稅專業學生而言,涉稅事項是學習的重點,因此可以引導學生自行查找稅法相關規定,思考若不做出簡化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這樣既能提升學生學習會計知識的興趣,也能引導學生預習后續的稅法課程;最后,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稽查要點和稽查方法是稅務稽查課程的重要內容,因此應加強對會計報表的講授,使學生能夠理解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和各個項目的經濟含義。(2)將會計學知識融合于稅法教學中,加深學生對稅法的理解,提升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3)稅務會計教學側重于增值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避免與稅法和會計學內容重復。現有的稅務會計教材主要介紹各稅種的稅法規定和涉稅事項會計核算,有些教材中還介紹納稅申報和調賬方法,結合財稅專業學生的專業特點和知識體系,應以涉稅事項的會計核算為教學重點,主要教學內容包括:增值稅會計、消費稅會計、出口退稅會計、所得稅會計及其他稅種會計,其中又以綜合性最強的增值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為教學重點。(4)稅務稽查主要講述稅務稽查的基本理論、基本方法和技巧,以及主要稅種的稽查要點和方法。
篇2
[關鍵詞]獨立學院;稅收學;實驗教學
1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開展實驗教學的重要意義
實驗教學是稅收信息化高速發展的需要,也是培養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必由之路。在“金三”系統和大數據管稅治稅背景下,實驗教學與課堂教學相輔相成,架構了從理論到實踐的有效橋梁。基于我院稅收學專業實驗室建設進程、實驗教學逐步發展的現狀,以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本科人才為目標,探索出一套科學、效果突出的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實驗教學方法模式,有利于獨立學院開展教學改革實踐,探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途徑。
2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開展實驗教學的思路
充分發揮實驗教學大數據人才培養優勢,有效架構稅收理論知識與涉稅實務業務從此岸到達彼岸的橋梁。扎實的專業基礎結合仿真模擬實驗訓練,促使畢業生上崗后“上手快、后勁足”。通過從公司設立、研發設計、購銷、投融資、合同簽訂、發票管理、到清算注銷全流程,全方位虛擬仿真實驗訓練,強化學生對會計、財務管理、稅收實務的把握,使他們能熟練地把財會、稅收知識的學習和積累綜合運用到工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實際操作及企業稅收籌劃、涉稅風險管理、稅務管理、稅務稽查、稅務救濟方案等的設計和解決路徑中,構建基于大數據、覆蓋涉稅實務全流程的實驗實訓教學平臺,幫助學生形成對涉稅實務全流程的整體認知,并構建涉稅實務業務設計和解決的整體框架。
3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實驗教學體系構建
堅定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實驗實踐教學突出“厚基礎、寬口徑、重能力、強素質”理念,構建“課程實驗模擬訓練創新創業實踐企業實習”四級實驗實踐體系,實現“知識獲取能力知識應用能力創新能力職業能力”的專業人才能力提升“四步走”進階路徑。基于應用型、復合型財經類人才培養的目標、課程體系內涵和市場行業需求,我院稅收學專業細分為企業財稅規劃、稅務行政、國際稅收三大模塊方向。與之契合的實驗教學平臺構建為功能獨立、業務融合的企業涉稅業務仿真模擬平臺和稅務機關仿真模擬實訓平臺。企業涉稅業務仿真模擬平臺承擔了會計學基礎、中國稅制、稅法、納稅會計與申報、稅收籌劃等課程的實驗教學功能,稅務機關仿真模擬實訓平臺主要承擔納稅檢查與評估、稅務管理等課程的教學功能。
3.1納稅會計實訓平臺
按稅種設置實訓內容及采購使用的先后順序,遵循“流轉稅(重點增值稅)——所得稅——其他小稅種”的內容建設和使用順序。業務行業應涵蓋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地產、金融業等)、生活服務業等;業務內容貫穿企業基礎賬戶設立、原始單據處理、計賬憑證生成、各稅種稅額匯總、各稅種按期申報繳納等業務。課程講授與課程實訓結合,促進學生對各稅種會計處理方法的掌握及財稅綜合業務解決能力的提升。
3.2稅收實務實訓平臺
本平臺是涉稅實務仿真模擬平臺,設置“練習”和“實訓”兩種模式。在“練習”模式下,就系統提供的相關行業企業一段時期(按年或月)內發生的業務,教師布置學生進行稅務登記稅種判斷稅額核算申報繳納的全流程涉稅業務處理,在“練習”模式下,系統可以實時檢測出學生填報準確度并予以引導糾正并完成評分,強化學生對現行稅制下各稅種的核心構成要素——納稅人、征稅稅率、計稅依據(課稅對象、稅目)、稅收減免政策(小微企業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納稅期限等專業內容的掌握。在“實訓”模式下,教師實訓內容,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綜合涉稅業務處理(單個企業通常涉及5~10個稅種的業務);該模式下系統無提示,實訓結束后系統自動生成實訓報告,分析學生的出納業務能力、賬務處理能力、財務管理與分析能力、納稅報稅能力等綜合能力,有利于老師了解學生薄弱知識點,有針對性的進行教學。
3.3稅收籌劃實訓平臺
稅收籌劃是涉稅業務中價值高、難度高的業務,稅收籌劃業務具有綜合性強、難度大、期限長、價值高的特征。稅收籌劃能力體現了稅收學專業學生專業核心能力,要求學生在熟悉、掌握了會計、財務管理、稅收法規、統計分析方法及企業業務內容基礎上,綜合運用這些知識解決實務問題。稅收籌劃實訓平臺應分設兩個子平臺:單項稅種籌劃平臺和綜合稅收籌劃平臺。第一階段是單項稅種籌劃訓練。重點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內容,促進學生對基本原理、原則和方法的把握;第二階段在第一階段基礎上進行綜合稅收籌劃,培養學生綜合運用財稅優惠政策、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稅收籌劃的能力。仿真系統設置各行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涉稅事項資料,引導學生為企業設計出綜合稅收籌劃方案,通過不同方案的比較、評估,確定方案,實現合理節稅和企業財務目標。
3.4納稅檢查及評估實訓平臺
該平臺承擔著讓學生了解稅務機關各項辦稅業務流程的實訓功能。重點是引導學生把握納稅評估業務、納稅檢查業務、納稅管理業務的執行標準、實施程序、開展方法。學生需在上一階段對稅法、會計、財管和法律統計等知識掌握的基礎上,綜合運用這些知識并結合大數據平臺和現代征管技術測算行業平均稅負水平、縱橫向比對納稅人的財稅數據、評估納稅人的涉稅風險點。通過實訓強化學生對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理稽查的原理及方法的理解和把握,培養學生基本的稅收管理能力、稅務檢查能力、納稅服務能力。納稅檢查及評估實訓的主要內容和步驟:a.收集、甄別企業涉稅業務相關資料,檢查會計賬簿和原始憑證;b.獲取納稅人的各項涉稅證據并調整納稅人錯誤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c.纂寫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并完成稅務檢查事項報告;d.向納稅人出具并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的執行及后續跟進。
4獨立學院稅收學專業實驗教學實踐總結
篇3
關鍵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標準;把控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用和基本原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作用是判斷一個納稅人什么時候開始產生了納稅義務。它是某一項應稅銷售行為是否繳稅的時間點,到了這個時間點,就應該繳稅,不到這個時間點,就不用繳納稅款。比如建筑業在提供建筑服務前收到預收款,并沒有發生納稅義務時間,只需要依據政策規定,在機構地或服務地預繳稅款,待預收款轉化為工程進度款,便發生了納稅義務,此時就應該計算申報繳納稅款。(二)發生了納稅義務時間,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論是否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都需要在所屬期的征期內申報繳納稅款。(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會計核算的依據。發生了納稅義務時間,會計上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未發生納稅義務時間,會計上并不通過該科目核算。比如:發包方扣押的質量保證金,施工方(一般納稅人)未開具發票,在收到簽發的驗工計價單時,會計上通過“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收到質保金時,便發生了納稅義務時間,需要繳納增值稅,會計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核算。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標準
(一)先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二)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項,收到款項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三)合同約定了付款日期,當天發生了納稅義務。(四)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在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五)發包方扣押的質量保證金,當施工方未開具發票,收到質保金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當施工方開具了發票,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六)從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業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0%,選擇適用的稅率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相一致的。也就是以5月1日為分界線,凡是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一律適用原稅率11%,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后的,一律適用新稅率10%,按新稅率開具發票。1.稅率調整前發生的應稅銷售行為,5月1日后需補開發票的,仍然按照11%計算確認銷項稅額。2.稅率調整前發生的應稅銷售行為,5月1日后發生折讓、退回、服務中止情形,仍然按照原藍字發票上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3.稅率調整前發生的應稅銷售行為,5月1日后發生開票有誤情形,按照原藍字發票上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同時按原稅率開具藍字發票。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把控
(一)把控的原則
1.質保金以外的工程進度款,首先看開具發票日期、實際收款日期、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孰早,哪個日期早哪個就是納稅義務時間;如果上述三個日期均不存在,也就是說,既沒有收款,也沒有開具發票,合同也沒有約定付款日期,則應以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納稅義務時間。2.對于質保金,以發票開具日期與實際收款日期孰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案例解析
【案例1】山西運城路橋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5月25日,甲公司通知運城路橋公司將于近期付款100萬元,要求運城路橋公司當日開具發票100萬元,6月1日,收到工程款100萬元。解析:運城路橋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發生納稅義務。【案例2】平陽路橋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平陽路橋公司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平陽路橋公司于6月5日開具發票。解析:平陽路橋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發生納稅義務。【案例3】太行路橋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按月計量,每月計量單簽發之后的10日內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7年7月15日簽發的6月計量單顯示,太行路橋公司6月份完成工程量500萬元,8月10日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萬元,同日太行路橋公司向丙公司開具發票。解析:太行路橋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發生納稅義務。【案例4】2018年2月1日,黃河路橋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施工工程款先由黃河路橋公司墊付,未注明具體付款日期,2018年5月1日,工程竣工驗收。施工期間,丁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項,黃河路橋公司也未開具發票。解析:黃河路橋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發生納稅義務。【案例5】遠方路橋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8年4月30日前向戊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111萬元,2018年7月1日,戊公司對該工程項目竣工決算時,核減1.11萬元。解析:遠方路橋公司應向戊公司開具紅字發票1.11萬元,其中:稅率為原稅率11%,稅額為0.11萬元。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開具發票時間的關系
在發生真實的經濟業務活動的前提下,發票開具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互為因果關系。(一)已發生納稅義務且業主要求開具發票,建筑企業應向業主開具發票,并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稅款,相應的銷售額和稅額填寫至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欄次中。(二)已發生納稅義務但業主未要求開具發票,建筑企業仍然需要在次月繳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稅款,相應的銷售額和稅額填寫至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一)“未開具發票”欄次中。日后需補開發票時,在申報表的附列資料(一)“未開具發票”欄次中以相等的金額負數填報。需要說明的是,以上負數填報方式,通過納稅人客戶端是不能實現正常申報,票表比對不能正常通過,會出現比對異常鎖盤,需前往稅務端進行強制申報,同時要提供相關的佐證資料,證明該業務是真實、合法的。(三)未發生納稅義務,業主要求開具發票,屬于提前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發生。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稅款,相應的銷售額和稅額填寫至納稅申報表的附列資料(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開具其他發票”欄次中。
篇4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其實,存貨毀損的問題并不像會計準則規定的那樣簡單,有如下幾個方面問題縈繞于中,需要進行細致地梳理、界定和確認:
(1)企業與增值稅業務的相關程度不同,確定了該事項處理細節上有差異;
(2)要較深刻地理解稅法意義上的“非正常損失”認定標準;
(3)毀損存貨若有處置收入以及收取了責任人賠償金時該如何確認其與增值稅的相關性;
(4)要正確計算存貨毀損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二.企業存貨毀損問題的財稅分析
根據與增值稅業務的相關程度,企業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非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業務及非增值稅業務納稅人。
1.非增值稅納稅人
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均不存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則有:
存貨毀損需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存貨賬面價值處置收入責任人賠償金+相關稅費;
存貨賬面價值一存貨成本存貨跌價準備;
上述公式中的“相關稅費”不含增值稅,但包含收取存貨毀損處置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以及稅金及附加等;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的生產制造過程中均不存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但需要按照簡易征收的辦法繳納增值稅,則有:
存貨毀損需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存貨賬面價值-不含稅處置收入-不含稅責任人賠償金+相關稅費;
存貨賬面價值=存貨成本-存貨跌價準備;
不含稅處置收入=含稅處置收入÷(1+增值稅征收率),不含稅責任人賠償金=含稅責任人賠償金÷(1+增值稅征收率);
因為增值稅為價外稅,“相關稅費”不包含收取存貨毀損處置收入及責任人賠償金應繳納的增值稅,但包含其所對應的稅金及附加。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存貨毀損,在一定條件下,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一般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存貨,或在產品、產成品的生產制造過程中應當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或者出現以下情況應被視同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則有:
存貨毀損需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存貨賬面價值不含稅處置收入不含稅責任人賠償金+相關稅費;
存貨賬面價值=存貨成本-存貨跌價準備;
不含稅處置收入=含稅處置收入÷(1+增值稅應稅稅率);
不含稅責任人賠償金=含稅責任人賠償金÷(1+增值稅應稅收率);
雖然增值稅為價外稅,“相關稅費”不包含收取存貨毀損處置收入及責任人賠償金應繳納的增值稅,但包含其所對應的稅金及附加,在一定條件下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金額,及進項稅額轉出所對應的稅金及附加。
當然,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是比較復雜的,它關聯存貨成本的內部構成比重,關聯對存貨處置收入以及責任人賠償金的法理確認等。納稅人的存貨成本,一般既包含增值稅應稅成本,如:材料、燃料、動力等,又包含增值稅非應稅成本,如:人工及相關分配計入的制造費用(特別是固定資產折舊)等,前者一般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后者一般不存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在增值稅應稅成本中,又包含不同的稅率以及用增值稅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等各種情況。
筆者認為,要正確計算存貨毀損需要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首先需要確認存貨毀損是否屬于稅法意義上的非正常損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遇到自然災害、由于存貨本身的物理化學性質出現的自然損耗、存貨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正常工藝損耗等,均不是稅法意義上的非正常損失;其次,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再根據存貨的構成成本分項進行計算,一般根據存貨成本中增值稅應稅項目所占的比例,對相關存貨進行成本拆分計量增值稅進項稅額;第三,存貨處置收入、責任人賠償金所對應的無稅成本應該在確定計算進項稅額轉出基數時予以扣減,因為,可以這樣考慮,這部分存貨處置收入、責任人賠償金所對應的存貨成本,其價值已經實現,其已經不符合進項稅額轉出的條件。
【例】某一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稅稅率為17%,其發生毀損的庫存商品成本為10000元,假定該存貨為外購存貨,存貨成本中不含運費以及其他雜費,購進時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元,現計提存貨跌價準備500元,該項庫存商品毀損是由于保管人員失職造成存貨霉爛變質所造成的,公司收取保管人員責任賠償金100元(含稅),毀損庫存商品處置收入為2000元(含稅);假定該公司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無其他附加稅費。
該業務會計處理如下:
不含稅處置收入=含稅處置收入÷(1+增值稅應稅稅率)=2000÷(1+17%)=1709.40(元);
不含稅責任人賠償金=含稅責任人賠償金÷(1+增值稅應稅稅率)=100÷(1+17%)=85.47(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000 1709.40-85.47)x17%=8205.13x17%=1394.87(元);
相關稅費一應繳增值稅×(城建稅稅率+教育費附加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及對應的“稅金及附加=(290.60+14.53)×(7%+3%)+1394.87x(1+7%+3%)
=305.13x10%+1394.87x110%=30.53+1534.36=1564.89(元);
若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雖發生存貨毀損,但按照稅法規定不需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或者很明確能確認,存貨在購置過程中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屬于被視同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范疇,則該事項的會計處理略等同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只是在對存貨變價收入和責任人賠償金進行價稅分離時,需要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稅稅率。
4.兼營增值稅業務及非增值稅業務納稅人
要分析發生存貨毀損的業務單元,綜合參照上述企業的處理方法,進行賬務處理。
三.對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扣除存貨處置收入.責任人賠償金所對應的增值稅稅款的說明
對于非增值稅納稅人而言,發生存貨毀損,存貨處置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及其所對應的“稅金及附加”,但責任人賠償金由于營業稅稅法無規定的原因,無法被納入營業稅應稅范圍。假設:基于合同的約定,非增值稅納稅人將存貨交付倉儲公司予以保管,且合同約定的責任人賠償金較高,幾乎能涵蓋毀損存貨的大部分成本或者責任賠償金超過存貨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將責任人賠償金置之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之外,顯示出營業稅的弊病,一種是稅上加稅,另一種,在細的稅目設置上,容易漏項(這個問題,需要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者給予重視)。實行增值稅,相關問題就比較容易處理。
因為,對于增值稅業務而言,交易計價中的價稅分離是全屬概念,它全覆蓋于交易的整個過程。只是由于我們中國現行流轉稅體系,營業稅和增值稅各占半壁江山,且長期的交易習慣,使交易價格中所含增值稅總是以一種附庸的形象出現,所以,造成實務中的概念出現偏差。
落腳于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否要扣除存貨處置收入、責任人賠償金所對應的增值稅稅款這個問題上,有人主張是不予扣除的。他們的理由是:存貨處置收入、責任人賠償金是對存貨損失成本的補償,要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要對前期已經抵扣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額轉出,以保證增值稅征稅和抵稅鏈條的貫通。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援引上例,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毀損存貨的成本價格為10000元,責任人賠償金和存貨處置收入大大高于存貨毀損價值,那你對責任人賠償金征不征增值稅?若征稅,就和存貨毀損全額轉出當初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形成事實上的重復征稅;若不征稅,對于這種特殊的交易,顯然形成客觀上的漏稅。當然,有人會依據增值稅法規,認為對責任人繳納的存貨毀損賠償金,再進行價稅分離繳納增值稅,法理規定不充分;這,確實需要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者對此予以高度重視;但依據增值稅交易計價中價稅分離是全覆蓋于交易整個過程的基本原理,存貨毀損賠償金可以視為一種特殊的存貨部分價值實現的方式。
篇5
關鍵詞:“營改增” 融資租賃 影響 建議
“營改增”是我國“十二五”期間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目前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和廣播影視服務業。融資租賃被納入“營改增”范圍,此次“營改增”試點擴圍,會給融資租賃業帶來怎樣的影響?融資租賃業又該如何抓住機遇促進行業進一步發展呢?本文對此進行論述。
“營改增”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變化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營改增”中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對于融資租賃,“營改增”帶來的挑戰的確是很多的。“營改增”最初是通過試點推開的,在這個過程中,還有一些沒有被試點的地方,針對同一筆融資租賃的業務有不同的做法,這些可能對一些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上帶來一定程度的困難。國家不可能一次性把整個“營改增”推廣到全國,因為營業稅和增值稅兩種稅加起來,占比高于我國總體稅收的50%,如果要把整個“營改增”一次性推開,對國家稅收的風險是很高的。對于企業而言,通過選擇一些行業,比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的現代服務業,包含著金融租賃業,有一個積極的作用,這也是令這些比較容易在“營改增”下面操作的企業有一個比較好的起步點。
現代融資租賃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稅收優惠,如果沒有政府的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各國的融資租賃業就不會有如此快速的發展。因此“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既在考驗著我國的稅收制度,也在考驗著整個融資租賃市場的統一性和適應性。
“營改增”改革之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
在“營改增”改革之前,同樣是融資租賃業務,卻可能因企業性質不同而面臨不同的稅收境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現為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現為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標的物的購買方為融資租賃公司,因此由其取得相應發票,承租方因無法取得標的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抵扣進項稅。對于未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要么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承租方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這不符合融資租賃融通資金的目的;要么按租賃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但融資租賃的承租方同樣將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不論上述哪種情況,都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
“營改增”改革之后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試點地區經過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在“營改增”改革之后,開展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將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那么,承租方在交易中是否可以將融資租賃公司購買標的物時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予以抵扣呢?
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由此可知,融資租賃公司在計算銷售額時,將租賃物購買成本及相關的費用予以扣除,僅就提供融資行為所取得的租賃費部分(類似于貸款利息,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以憑取得該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營改增”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問題
上海稅改實行“營改增”試點把融資租賃納入試點范圍后,給融資租賃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營改增”改革后融資租賃公司稅負添加,售后回租等事務重復繳稅,這些疑問的呈現違反了“營改增”的根本原則。當前,“營改增”試點城市已從各地連續擴展到全國。隨著試點規模的擴展、試點時刻的延伸,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中遇到的疑問更加凸顯,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融資租賃增值稅稅基成倍擴展,3%即征即退政策難以執行,發票難以收取,利息支出無法抵扣,資金流、收據流、物流難以共通,增值稅發票開取方法等疑問的存在,迫使一些公司改動事務形式,增加了事務危險,乃至形成租借公司許多事務無法展開,久而久之,將會給融資租賃業的展開蒙上暗影。
(一)政策執行不一致
目前我國很多地區對于融資租賃業務的政策是不同的,在稅收的征收上也有差異,比如上海國稅和地稅沒分家,在稅收的具體操作上更容易統一,但在其他地區則比較困難。此外,不同地區對于融資租賃的優惠政策也不相同,這樣就造成了“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后,不同地區融資租賃企業難以適應的現象。雖然同為融資租賃行業,但卻各具不同業務特點,不同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承擔的流轉稅負存在較大差異。同一融資租賃行為可能適用完全不同的納稅方式。如果是租賃貨物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融資租賃行為,經相關部門批準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雖然繳納的是營業稅,但實際上僅是對租賃服務增值部分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而不具有資質的租賃公司必須按租賃額全額的5%繳納營業稅,后者稅負明顯偏高;如果是租賃貨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融資租賃行為,其增值額是按17%繳納增值稅,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按增值額5%繳納營業稅,當承租方是建筑施工等不繳納增值稅的行業,由于不具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其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承租方無法抵扣,有可能使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不承擔該業務的增值稅款,從而提高其流轉稅稅負。這種各地政策不一致、同一行業內不同資質企業享受的政策不同,實際上也是“營改增”試點推廣以后觸發的行業問題。
(二)融資租賃公司稅負添加已成為現實
作為國家為推動調整經濟布局、加速轉變經濟展開方法所采納的“營改增”轉型的原意是: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繳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推動三次工業交融;有利于降低公司稅收本錢,增強公司展開才能;有利于優化出資、消耗和出口布局,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協調展開。
但從最早開始試點的各地來看,與大多試點職業和公司稅負顯著削減比較,融資租賃公司稅負較之前交納營業稅時大幅添加。首要原因在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按差額繳稅,即有形動產價款和相應的銀行利息扣減后再繳稅,稅率為5%。而“營改增”后,稅基未變,稅率則由5%提高到17%,提高了12個百分點,對應的附加稅費也提高了12個百分點,整體稅負增加兩倍多。
據統計,2012年國內9家金融租賃公司實際交納營業稅6.87億元,若按增值稅模仿測算,繳稅金額約為19.95億元,增幅達190%。
(三)售后回租業務重復繳稅
“營改增”后租賃業稅負添加的首要原因之一是:“營改增”改革之后,因為售后回租業務中,對作為承租方的公司在向租賃公司轉讓有形動產時,不征收增值稅,所以公司不能給租賃公司開具有形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租賃公司在核算售后回租業務銷項稅額時,若是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包含有形動產的價款,那么租借公司因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無法抵扣進項稅。結果將致使公司置辦有形動產時已交納過一次17%的增值稅,在售后回租事務進程中,租賃公司對這一有形動產將再交納一次17%的增值稅,形成重復征收增值稅。
(四)發票取得抵扣問題
營業稅改成增值稅后,雖然出租人可以直接開給承租人增值稅發票,因為流轉環節的增值稅發票中的稅款和采購凈價在付款單位上沒有分離。買受人和使用人是分離的,稅款付款人和購貨款付款人分離,稅款付款人和發票抬頭人分離。這就帶來稅改后的系列問題。
因為及時獲得設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完結當期銷項稅額的抵扣,因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作業顯得尤為重要。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是銷項稅減進項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所觸及的大型成套設備直租事務中,供貨商往往多達數十家乃至上百家且均散布在全國各地,由項目經理去收取設備發票在時效性和完整性上很艱難。出租人的進項稅就因發票和支付不統一而出問題。對于國內采購,出租人在物件采購環節只有進項稅發票,沒有進項稅付款。因此出租人得到的進項稅發票實質上是“形式發票”(不管是由承租人支付還是由出租人墊付),應稅貨物增值稅是由承租人支付,但在此環節暫時不能得到增值稅發票。
對于進口設備采購,因購貨凈價的形式發票和增值稅繳稅單是分離的,出租人只有形式發票。即沒有增值稅付款,也沒有增值稅發票。也就是說出租人沒有進項稅。開給承租人的銷項稅發票,只能靠形式進項稅的形式發票扣減。承租人要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只能靠租賃發票中的增值稅額依照租金償還進度逐期解決。
(五)稅改政策給融資租賃業帶來的困惑
“即征即退”政策帶來的問題。融資租賃中的營業稅含抵扣項是合理的稅收政策。“營改增”后的“即征即退”屬于優惠的稅收政策。先不說“優惠政策”隨時存在被取消的危險,就因“優惠政策”在政策執行時即退的稅款“即征難即退”。 稅務征管部門認為如果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就沒有銷項稅,納稅稅基是負數,就不交增值稅了。因此在審批環節層層審批,遲遲不給退稅,極端情況下要求全部租金收回后才給退稅款。
融資租賃的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如果稅款不能即退,直接影響其現金收益和利潤核算。資金損失很大,又無處申述和補償。這就是“營改增”以來給租賃行業帶來的最大困擾。特別是項目失敗終止的合同,因前面已經一次性支付了應稅貨物增值稅,后面的增值稅因收不到租金支付增值稅,有可能取消全部退稅,那租賃公司損失就更大了。
關于融資租賃納入“營改增”的建議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過程中之所以出現上述難題和“死扣”,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對兩類不同性質的納稅人主體的混淆;二是對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行為的混淆。在我國,有兩類不同性質的租賃公司(有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無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有兩類不同融資行為(即轉讓所有權的融資租賃行為、不轉讓所有權的商貿租賃行為),因此,根據融資租賃行業的本質特征和“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稅改原則,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明確融資租賃行業的屬性和定位
目前融資租賃“營改增”試點出現的問題,關鍵在于對融資租賃行業定位在執行層面出現了偏差。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其本質屬性應當是現代金融保險業,應當實行金融保險業的稅收制度和稅目政策。融資租賃“營改增”應當為現代金融保險業的稅制改革先行一步,積累經驗。
(二)平衡融資租賃業的稅負
目前來看,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大致可以分為三類: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商務部主管的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簡稱“三類公司”)。因此,建議稅制設計上應該按照融資租賃業務內容,而不是按經營主體和行業主管部門來確定適用的稅收政策。融資租賃業務內容應當根據是否介入有形動產所有權轉讓的購買交接環節為邊界,如不介入有形動產所有權轉讓的購買交接環節,應視為金融租賃,有形動產價款部分稅率為17%,租息部分稅率為3%;如介入有形動產所有權轉讓購買交接環節,應視為商貿服務,有形動產價款實行17%的稅率,出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人可以抵扣。這樣既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又有利于小型的、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這樣才能更好地充分發揮融資租賃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
(三)融資租賃業的“營改增”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過去行之有效的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將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作為進項抵扣的政策應該保持不變。融資租賃企業取得設備供貨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允許抵扣進項稅金。同時,融資租賃企業向承租企業收取租賃費時應該開具增值稅發票,使設備承租企業支付租金可抵扣增值稅。
(四)使稅基、稅率和發票問題趨于法治化、規范化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涉及的企業、行業、地區很多,應當通盤考慮,綜合設計稅基、稅率和發票問題,使之法治化、規范化,有些行業增值稅的稅率可以低一些,有的行業可以實行3%的稅率,有的行業如農業生產資料銷售可以實行“即征即退”辦法。同時,要完善融資租賃業的所得稅制、印花稅制和折舊政策。
(五)進一步明確鼓勵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鼓勵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欠明確。融資租賃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有利于推動企業設備更新、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促進高科技和節能環保等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還有利于幫助中小企業破解融資難題。融資租賃在擴大進口、平衡國際貿易,促進出口、支持“中國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應該受到國家財稅政策的繼續支持和扶助。
(六)加快融資租賃業“營改增”的立法步伐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應當加快立法步伐,改變目前由行政部門臨時出臺應急性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做法,避免造成稅收政策前后矛盾和“碎片化”傾向。應當由立法機構盡快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逐步在全國各行各業推進全面的增值稅改革,取消營業稅。“營改增”涉及的一些具體稅改業務操作規則的修改與調整,可以借鑒海關總署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做法,吸收財稅部門、高等院校專家學者和納稅人參加討論,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使得具體的稅收規章符合實際,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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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納稅籌劃 誤區研究 綜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誤區是指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錯誤認識和運用,導致納稅籌劃的錯誤運作。它不同于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在納稅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業發生稅收損失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誤區是指納稅籌劃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錯誤的。而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沒有錯誤,而是由于不確定因素或原因,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風險可以防范,誤區必須糾正。
我國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蘊釀期(1994年以前)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受到了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為了積極應對對外開放給稅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國財稅部門在思想上、理論上全面貫徹黨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稅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稅制改革基本設想,并確定配合對外開放政策、稅制改革優先解決對外征稅問題。這一時期納稅人謀求減輕稅負的主要手段是偷稅、漏稅、欠稅。1993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從此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隨著對偷稅、漏稅、欠稅行為打擊的加強,避稅,尤其是逆向避稅逐漸成為減輕稅負的一種新型手段。這一時期稅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稅制以及防止稅收流失等問題上,避稅問題的研究開始成為熱點。這一時期關于避稅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王鐵軍,1987),《避稅論:合理避稅的方法途徑及其理論依據》(谷志杰、許木,1990),《避稅與逃稅方式?實例?對策》(陳松林,1993)等。雖然這些著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國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這些研究無疑為納稅籌劃理念的引進打下了基礎。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很少,如通過CNKI文獻檢索,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只有3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4條,而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113條。因此,這一時期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是避稅和反避稅問題,尤其是在對避稅問題性質的界定上,爭議較大,多數觀點認為避稅是合法的,也有人認為避稅是非法的,還有人認為避稅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內涵和外延上未能對避稅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明顯表現就是沒有將避稅與偷稅、逃稅、節稅等相關概念明確區分清楚,也沒有體現避稅的本質特征。“近年來,在研究加強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常有人把逃稅、避稅、節稅相混同,認為避稅就是逃稅,節稅也是避稅。應當肯定,逃稅、避稅、節稅之間的界限確有不清之處,但也絕非等同。”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不提倡“避稅”,并致力于通過完善稅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來加以防范。鑒于此,一些學者把避稅分為合理(合法)避稅與不合理(不合法)避稅,認為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符合稅收政策法規并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視為合理(合法)避稅,不符合國家稅收立法精神、鉆稅收法律漏洞的行為視為不合理(不合法)避稅,并試圖用“節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稅。因此,這一時期通過對避稅行為的研究,我國試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納稅籌劃,由于納稅籌劃的研究處于蘊釀期,納稅籌劃的誤區尚未形成。
二、第二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形成期(1994-2001年)
這一時期,一方面在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逐步完善,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獨立地位得到明確,其對于納稅籌劃的市場需求也明顯增加;另一方面,稅務作為一個行業逐步形成,稅務中介在全國各地得以建立,我國出現了第一批注冊稅務師,但這一階段由于中介行業和稅務機關的業務及行政隸屬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此中介主要是業務,以具體涉稅事項為主。唐騰翔、唐向(1994)所著的《稅務籌劃》是國內第一本提出稅收籌劃的概念并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該定義在我國稅收籌劃研究領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當時的經濟體制,從事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的企業和個人少之又少。”與此同時,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和運用做了法律層面的鋪墊。如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這些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稅務及其行為在法律地位上的認可,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做了鋪墊。
1999年11月,由浙江財經學院承辦的國家教育部“面向21世紀財政專業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第二次研討會在舟山順利召開。與會代表認為,《稅收籌劃》作為財政專業的教材是一個新的嘗試,但要寫得多、寫得好,難度很大,其作為主干課尚不夠成熟,宜先作為選修課,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定為必修課。與會代表認為,從納稅人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養21世紀財經人才的需要。這無疑成為納稅籌劃研究的號角,稅收籌劃開始成為熱點。
2000年《中國稅務報》率先開辦了“籌劃周刊”,公開討論納稅籌劃問題,這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質的飛躍。
2001年1月,由全國各地近百家稅務師事務所聯辦的全國首家納稅籌劃方面的專業網站一“中國稅收籌劃網()”在大連正式開通。
關于納稅籌劃的文章、專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一時期雖然書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紹居多,理論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國外的成果,沒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論,可行性較差。
通過CNKI文獻檢索,這一時期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有729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195條,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900條。但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
由于這一階段納稅籌劃在我國公開研究剛剛起步,很多人對納稅籌劃尚未形成系統認識,一些書籍報刊及相關文章各抒己見。這一時期關于納稅籌劃誤區的專門研究較少,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的論述主要在于幫助人們走出五個誤區:一是納稅籌劃會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二是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是否相同;三是納稅人能不能進行納稅籌劃;四是納稅籌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無關系;五是稅務人在納稅籌劃中
的作用。
三、第三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期(2001―2007年)
這個階段的起始標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頒布和實施。這一階段,隨著全國稅務機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及稅務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納稅籌劃在我國開始迅速發展,全面展開,這一階段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基礎理論框架。學者們在納稅籌劃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則和基本原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在總體方面達成共識。
2、研究視野開闊,納稅籌劃個案豐富。納稅籌劃既圍繞稅種類別展開了研究,比如個人所得稅籌劃、公司所得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增值稅籌劃、財產稅籌劃等等,也圍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展開了研究,比如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公司融資管理的納稅籌劃、企業功能管理的納稅籌劃、證券投資的納稅籌劃、財產信托的納稅籌劃等等,形成了兩種不同類別的研究方式。同時還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等角度剖析納稅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此外,這一階段還對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3、納稅交流平臺多樣化。首先,報刊平臺。《中國稅務報》、《稅務研究》和《涉外稅務》等主要稅收理論報紙、刊物都分別開辟了“稅收籌劃”專欄。其次,網絡平臺。這一時期出現了專門進行納稅籌劃理論研討和案例交流的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等。再次,電視、廣播平臺。電視、廣播開辦了專門的納稅籌劃論壇。最后,直接交流平臺。各種納稅籌劃講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國各地展開。
4、各高等院校相繼開出了納稅籌劃課程。近年來,許多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和相鄰專業紛紛開設了稅務籌劃課程,稅收籌劃逐步進入普及階段。
5、研究成果豐碩。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的涉及納稅籌劃方面的專著及編著達170余種,從CNKI文獻檢索的論文達13000余篇。與此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
(1)楊智敏等編著的《納稅大思維――走出納稅籌劃的誤區》(2002),是第一本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著作,該書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納稅籌劃的誤區問題。“盡管納稅籌劃已漸漸地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對于納稅籌劃沒有很明確的認識,往往將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避稅,甚至偷稅等同起來,而且,現在許多納稅人所做的籌劃方案很不規范,其中一部分實際是偷漏稅。這些都說明我們納稅籌劃已經走入誤區”。正如書名一樣,該書只是從思維的角度對當時納稅籌劃在概念、可能性及意義、目的等方面的誤區進行了有限的探討,其精選的案例涉及企業設立、合并、分立、籌資、投資、購貨、銷貨、經營管理、進出口、跨國經營、轉讓定價、房地產、電子商務、逆向避稅、反避稅等方面,但還是落入了大多數人研究的窠臼,并沒有分析其AA_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對于使用者來說仍然有誤區。
(2)阮雙峰在《論稅收籌劃的誤區及其正確運用》(2002)一文中從納稅籌劃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當時存在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混為一談,指出偷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合法,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悖于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和政策意圖。第二個誤區是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推動企業經營秩序與經營機制的完善,從而增強企業長期贏利能力,因而增加實際納稅水平,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3)張文賢、文桂江在《關于稅收籌劃誤區的實證分析》(2002)一文中用實證的方法揭示了這一階段納稅籌劃的三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用銀行貸款投資比用自有資金合算。其分析結論是:使用銀行貸款雖然少交了企業所得稅,但由此并未增加企業的收益――凈利潤,相反它卻減少了企業的凈收益,因此這種稅收籌劃思想對國家無利,對企業同樣無利。第二個誤區是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其分析的結論是:采用后進先出法與其他方法發出材料時,在全部材料從購進到全部消耗的一個考查期之內,其所得稅負是完全相同的,即后進先出法并沒有減輕企業稅負,也沒有減少企業的所得稅總額,除貨幣的時間價值外,它僅僅是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遲而已。第三個誤區是加速折舊法好于直線折舊法。其分析結論是: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之間,本身并無誰優誰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標考核,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是考核經營者的業績,則直線折舊法要好于加速折舊法;如果是考核股東財富的大小,則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折舊法要好。這種實證研究在當時鳳毛麟角。
(4)姒建英在《當前納稅籌劃中存在的誤區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目標上的誤區,強調對納稅籌劃積極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納稅籌劃的發展和完善。
(5)顧躍南在《稅收籌劃誤區辨析》(2004)一文中從納稅籌劃個案設計的技法、籌劃目標、判別標準三個方面分析了納稅籌劃的誤區。他認為某些個案的籌劃技法涉嫌“教唆”,多數個案的籌劃目標不全面,大量個案的判別標準欠準確;某些稅收籌劃人士的稅收籌劃認知和職業道德水準亟需提高,并吁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關注、研究和解決稅收籌劃中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各類問題,以促進我國稅收籌劃活動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6)劉慧翮在《對納稅籌劃認識誤區的探析》(2005)一文中對此前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進行了加工和總結,文章從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與少納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納稅籌劃與稅收方案、納稅籌劃與稅負的高低等八個方面探析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7)李龍梅在《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實證的方法,指出了在實務中,企業常常陷入納稅籌劃的誤區:一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稅務籌劃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暫時小利,忽視企業整體效益;三是考慮不周全,損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論數字,脫離具體情況。
(8)蘇強在《論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業稅務籌劃存在許多誤區,諸如混淆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和節稅,只從稅種人手強調減輕稅負,忽視企業整體利益,片面夸大稅務籌劃作用等。同時在稅務籌劃實踐中也面臨來自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風險,蘇強認為只有明晰稅務籌劃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稅務籌劃風險,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業納稅籌劃誤區探析》(2007)一文中認為納稅籌劃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年來,納稅人、稅務籌劃專家以及稅收理論界等專家學者們對納稅籌劃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但仍有許多人在納稅籌劃認識上存在誤區。一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稅務籌劃,二是將納稅籌劃
與避稅混為一談,三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偷逃稅,四是稅負最輕的方案是納稅籌劃的最佳方案,五是認為納稅籌劃不需要成本,六是認為納稅籌劃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八是認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處于對立地位,九是僅從稅種上進行納稅籌劃。
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試圖厘清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和目標等方面的誤區,也有少量的實證分析和個案分析,但不系統、不深入。
四、第四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稅收籌劃進入了一個更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所得稅的實體法上與國際更加接軌,傳統的納稅籌劃手段迫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國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理論界學者、企業稅務顧問和中介為代表的納稅籌劃從業人員開始了理性的回歸。
侯麗平在《納稅籌劃誤區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總結了前一階段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并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了納稅籌劃產生的誤區,即納稅籌劃主體誤區、目標誤區、概念誤區、內容誤區、作用誤區、方法誤區、認定誤區和風險誤區,并對以上誤區進行了――指正。
馬建、李偉毅在《企業納稅籌劃的三個認識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農海沫在《企業納稅籌劃的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采用稅負轉嫁的籌劃方案,片面認為轉讓定價是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和企業的自主行為”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劉雄飛在《納稅籌劃的誤區分析》(2009)一文中將“顧此失彼或只注重重點稅種”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莊粉榮出版了《稅收籌劃大敗局》(2010)專著,該書可以說是其已出版的《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一書的姊妹篇,以稅務稽查案例作為切入點,分析了有關企業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對相關案例的實務操作提出了籌劃建議,從實證的層面證明了由于納稅籌劃存在的種種誤區所導致的后果。
五、分析結論
近年來理論界開始系統地分析納稅籌劃的誤區,但研究成果偏少,與數量眾多的稅收籌劃理論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對比,尚處于起步階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說服力。“就理論研究領域看,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不長,盡管目前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不多,現有的理論體系不夠完整,實踐操作性不高,企業未能真正將稅收籌劃與實際經營戰略結合。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避稅的嫌疑,容易造成納稅檢查風險”。
篇7
關鍵詞:政府主導 企業環保責任 協議 電子行業
2012年10月,富士康在渝提出一個宏大的生產計劃,將在重慶生產基地大批量生產智能電視。重慶各類媒體對此都做了報道和評論,其中最多的是涉及經濟領域方面的利弊分析,但是也不乏對環境方面的分析。重慶日報提出,大規模的擴產會不會導致諸多復雜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對這樣一個拉動本地經濟發展的大型企業又將會采取何種環保監督措施?這樣的擔憂顯示,作為試點快速發展的重慶,在經濟建設實踐中逐步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出:過去環境退化被認為是競爭優勢的來源,而現在國家已經意識到環境惡化是經濟發展的負擔。 因此,怎樣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現實的相互對立問題,成為了政府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從富士康在渝建立、建設和發展實踐來看,我們要想解決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首先必須清楚認識“污染源”的特性。即必須通過認真的事實調研和理論分析,透徹的了解我們所要規制的污染企業。其次需要針對企業的特性對癥下藥,政府的在其中便是藥的作用,要能做到“良藥不苦口”,即不僅能做到減輕或停止企業的污染,還要做到對企業利益最小損害。但是,當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解決這些環保問題的急迫性會極大的削弱各種措施的力量,這是環境保護計劃施行一道阻力。本文嘗試從政府角度對企業環保責任作初步解析,以捕獲一些解決諸多復雜環保問題的靈感。
一、電子企業的行業特性導致了規制難
電子生產是一個迅速發展的新興行業,其行業內各方面的制度大都屬于不成熟階段,制度的缺陷導致了諸多管理和生產上的問題。另外,電子產品設計市場和銷售市場的易變造成了電子生產的技術不斷更新,這意味著電子生產技術是永遠落后的,因為電子產品的生產技術革新永遠是在電子產品設計更新和銷售市場反饋之后完成。技術上不能彌補的短板和制度上的不成熟,直接導致了電子生產企業的環境污染呈現多樣化、復雜化。電子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污染類型:
1.大氣污染
由于多數電子生產企業不愿投入大量的技術和資金回收利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垃圾,所以,電子垃圾主要以直接焚燒的方式被處理。然而,電子垃圾在焚燒時不僅會產生二氧化硫、氯化氫、氮氧化物等毒害氣體,還會產生大量的固體顆粒物,導致生產地的空氣質量下降,嚴重威脅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電子企業造成大氣污染,外因是電子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過度減少成本而不愿投入資金,內因則是處理技術不發達,政府規制乏力。
2.水體污染
電子企業的生產涉及許多復雜的流程,包括機械加工、裝備制造等。而在像機械加工這類需水的流程中會產生高濃度的工業廢水,其中含有總鍋、總鉛、總鎳、總鉻、總被等有劇毒的重金屬污染物。眾所周知,重金屬污染物很難依靠水體自身凈化,而一旦這樣的污染水被河流稀釋后為人畜飲用,將會造成諸多人體疾病和獸禽死亡。電子行業的水體污染是最難防治的污染問題,因為至今還沒有幾個國家的污水凈化技術能夠完全解決重金屬污染問題。想要從源頭防止污水的產生,需要大量的凈化設備和技術人員,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3.土壤污染
電子行業在生產過程會排放包括爐渣、金屬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環氧樹脂廢渣等大量有毒有害廢棄物。這些固體廢棄物經過風華、雨淋、地表徑流等等作用,其有毒物質會進入土壤,導致土壤的肥力下降,嚴重者寸草不生。同時,毒害物質在土壤中聚集,會殺死土壤中的微生物,嚴重破壞生態平衡。此外,由于電子產業的更新速度較傳統產業相比更加迅速,所以包括電腦、電視、蓄電池在內的電子產品更新換代速度日益加快,而我國目前的電子產品回收率還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因必將有更多的電子廢棄物因無法回收而被堆放于土壤上,勢必導致土壤污染日益嚴重。
電子生產企業除普遍產生上述三種污染之外,還有少數企業因疏于管理或環保意識較差,產生了噪聲污染,甚至有其他惡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我們認為,污染在電子行業普遍存在,其原因不能全認為是政府監督管理不善,電子行業本身的“劣根”讓政府規章乃至環境法律的作用施展不開,造成了“治不了,管不住”規制困境。
二、政府與電子企業的角力
我國環境資源管理的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即創建階段(1972年—1982年)、開拓階段(1982年—1989年)和改革創新階段(1989年至今)。1989年環境保護法的施行,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環境資源保護管理體制,即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這一管理體制里,政府是主要的監督管理主體。政府代表的是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并且實踐中還會很大程度為自身利益著想,復雜因素影響下的行政行為,在管理中勢必會觸及企業利益。這兩者之間的角力,是政府能否履行其職責,企業能否負起環保責任的關鍵。
考慮到小型電子生產企業自身規模的局限性,在整個環保監督體制中主要還是受制于政府,與政府無法形成正面的“交鋒”,故此處將其排除在討論范圍之外,我們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政府與電子企業角力背后的利益格局。
1.區域經濟發展的主導地位之爭
如果把某一特定區域看作一個大企業或社會生產組織,那么其地方政府在該區域經濟增長中擔當的角色,就是整個區域的經營者。顯然,基于國家賦予政府各項經濟職權的緣故,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有著控制性的權力。但是不得不承認,地方經濟想要全面快速的發展起來,離不開有著支撐地方財稅的大企業帶動,所以不可小視大型電子企業對地方區域經濟發展影響力。總之,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具有主導作用,而具有資本實力的大型電子企業起著區域經濟發展的“導航”的作用。在這一回合的角力中,政府小勝一籌。
2.財政主導權之爭
地方政府和企業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企業是以企業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組織企業內各種生產要素投入生產,力爭以最小投入獲得最大產出;而地方政府是以區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組織區域內各種生產要素投入生產,力爭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稅收和GDP。而企業可以跨區域規劃和經營,因此其所能創造的財政稅收只受自身生產資本利潤影響,地方政府縱然有稅收減免等稅法上賦予的權利,也很難從根本上影響企業創造稅收的多少。可以看出,企業本身的資本靈活性使其較地方政府擁有更高的財政主導權,二者這一回合的角力,企業占明顯的上風。
3.爭取民眾之爭
民眾對地方企業的印象,是以自身境況為基點的情感表達,通常具有易變性。企業對地方民眾的影響,直接決定民眾對其的主觀印象,如果企業沒有讓民眾意識到其存在的價值和好處,很可能就無法在民眾心中形成良好的企業形象。盡管法律家往往與人民聯合起來打擊行政權,打法律家與行政權之間的自然親和力,卻遠遠大于法律家與人民之間的這種親和力。
三、政府主導下的企業環保機制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政府和電子企業在地方經濟文化建設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并且二者都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較對方更有主導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讓政府充分利用手中的行政職權,與電子企業共同建立完善的環保監督機制,強化企業環保責任,那么電子行業的環境問題將會得到較大的改善。當兩個主體各自存在優勢與不足時,我們試圖尋找一個二者之間的溝通,以達到相互補充、緩和矛盾的目的。合同法中等價有償、互利互惠的原則,使這種溝通擁有了法律上的底蘊。
要在電子行業建立一個環保機制,必須把電子企業作為主要的考量對象。無論建立的是一個怎樣的環保機制,最終目的都是讓電子企業自動負起環保責任,在污染防治上投入資金。本文提出的政府與企業協議環保機制,是在政府與電子企業簽訂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環保協議書,二者共同讓利和獲利,針對環境問題制定污染防治等措施。所謂環保協議,臺灣學者認為,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環境、防止公害發生,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基于合意,商定雙方需采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所簽訂的書面協議這種雙方協議的環保機制,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證其合理性:
1.基于互利關系建立的協議具有穩定性
政府擁有極為全面而強保障力的行政職權,相較于電子企業,占有資源和權利的優勢。因此,其具有環保協議擬定的主導作用,可以采取法律上賦予的權利要求電子企業參與到協議,只要在協議中合理的讓利放權,電子企業便會積極參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適當變通行使行政權,讓企業獲利;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政府讓與的利益能夠基本充抵環保投入,企業便會建立環保協議,因為這無疑會提高企業自身形象,使其爭取到民眾的支持。只要利益對等,協議簽訂后,便能夠其穩定性。
2.責任分別負擔轉嫁了企業投入
環境法的責任負擔原則,是指環境污染主體及資源利用主體在利用自然資源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時,應該同時保護環境資源、進行經濟補償,造成環境污染等損失的應積極承擔治理費用、以求恢復原狀政府與企業達成協議,可以通過調節產品價格等方式,將企業環保的投入資金轉嫁其他主體。在協議建立之前,企業是很難將自身的投入轉嫁的,因為其自身并不具有政府全面的管理職權。既然企業能夠成本減少、利潤增加,采取環保措施防止污染產生也是順理成章的。
3.賠償責任保證了企業環保制度的完善
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損害賠償,是以環境權作為權利依據建立的,這種損害賠償關系,不以雙方存在合同關系為要件,是一種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的肯定,固然是環境損害民事責任的主要特征之一,但從損害賠償的可能性看,更重要的,而且 更難克服的是因果關系理論問題。
顯然,政府與電子企業簽訂的協議,在兩者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填補充了企業賠償的盲區,使電子企業的每一個污染行為都會讓其付出經濟上的代價,觸及電子企業的根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理應是避開任何賠償的,因此,賠償責任實際上保證了企業環保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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