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范文

時間:2023-12-15 17: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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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問題

篇1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問題;對策

一、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及種類

在當代社會,人類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戰,我們處在的環境正不斷惡化和能源嚴重緊缺。根據國際上最權威的機構進行的能源預測所給出的答案,我國的石油僅僅能維持四十年,四十年后即將枯竭。天然氣僅僅能維持六十年,六十年后也會枯竭,然而煤炭僅僅能使用兩百年左右。眾所周知,我國是人口大國,人口基數大固然對資源的使用率高,必然會導致傳統的資源能源枯竭得更快,形勢十分嚴峻。我國的能源資源相較于其他貧乏國家的占有率并不少。諸如在水力資源領域占居世界第一,煤炭領域的儲量占居世界第三,在石油領域居世界第六,天然氣領域居世界第十六。但由于我國的人口實在太多,且技術相對落后,就人均資源所擁有的占有量來看,我國的能源資源非常匱乏。根據調查我國是世界最大的燃煤國,但煤炭的探明儲量僅占世界的11%,而人口卻占世界的21%,全球煤炭探明儲量可開采兩百三十年,而我國僅九十年。因此我國發展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所在就是學會開發利用新的能源,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效率。盡管我們國家對本國的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的資源量和儲備量說法尚不一致,但不管是二十年還是五十年,我們早晚將面對能源枯竭的那一天。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傳統的燃料能源正在逐漸減少,同時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也日益突顯出來。

二、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遇到的問題

我國目前面臨的能源問題,一是供應不足,二是結構失調,三是污染嚴重,四是資源單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經濟頻頻遭遇到“能源瓶頸”,比如煤炭、電力、石油緊張,當前我們面臨的新危機就是能源供應不足,新危機已經是制約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眾所周知,開發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種類繁多,并且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各不相同,各自面對的問題也不盡相同。目前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遇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認識不足。就意識形態上來說,我國社會公眾缺乏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方面的認識,仍舊認為我國“地大物博”能源資源非常富足的心態。目前而言,國內尚未形成完整的服務體系來支撐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技術,同時對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標準、Y源環境評測體系還不完善。要想提高公眾認識,政府需大力宣傳能源資源面臨著嚴重的匱乏和緊缺。只有提高了公眾的認識,才能保證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推廣和更深層次應用。

第二,技術障礙。由于我國經濟相較于發達國家比較落后,所以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一系列相關技術是不夠成熟的,客觀地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在國外,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規模會比我們國家成熟得多,他們一般都有20年左右的技術積累和企業發展的相關經驗。但是在我國并沒有相關技術的積累,也沒有企業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經驗。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還是建立在國內外資金快速投入和技術引進的基礎上,所以,本國的技術研發是相對落后的。

第三,政策體系障礙。當前我國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制度建設已經處于完善階段,在國家層面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但由于相關政策不搭配,導致產生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許多矛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發展專項規劃出臺緩慢,影響規劃目標的引導功能;(2)市場監管機制和產品質量監督體系不夠完善,導致對于能源壟斷企業的職能規范模糊不清;(3)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規劃與具體落實措施缺乏統一協調機制,導致項目審批進程一拖再拖,專項資金輸送受阻;(4)可再生能源政策信息公開制度不合理,缺乏相應監督體系,影響自我完善功能實現;(5)可再生能源發展與社會居民生活狀態,自然環境利益保護缺少配套政策,例如發展水電能源還應當考慮到村民安置問題、耕地利用問題以及水土保持問題。雖然我國在上世紀80年代已經出臺相關配套方案,由于政策過于籠統,缺乏實際的操作可能性。

第四,資金不足。我國面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遇到的最大障礙是缺乏資金。盡管近年來我們國家不斷增加投入資金在可再生能源項目上,但相對于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仍然不夠,要實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金是十分缺乏的。要是沒有行之有效的融資機制和大量的資金支持,會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與應用產生限制。由于研發資金投入不足,必然導致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差。

第五,市場化運作不足。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行業的使用利用階段仍體現非商品化特性,市場的作用缺乏成熟基礎。即使國家提高了對于可再生能源幫持力度,由于缺乏穩定堅實的市場保障相關政策引導,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難以得到市場刺激,減緩了高新技術發展速度。我國在能源產業技術方面主要依靠資金大量投入,缺乏關鍵工藝基礎。在核心技術方面過于依靠進口,面臨著受制于人的困境。因此從根據產業發展的長遠角度考量,未來加強市場化運作是激勵產業發展非常重要的任務。

三、突破能源瓶頸的解決辦法

一是發展節能降耗產業。節能降耗是突破我國能源瓶頸關鍵方式,目前我國人均能源擁有量遠遠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舉個例子,我國的煤炭人均剩余可采儲量占世界平均儲量的58.6%。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能源消耗量使供需矛盾日益突顯。在未來產業規模逐漸擴大的背景下,能源供需矛盾會愈演愈烈。所以如何節能降耗將密切關乎到我國未來幾年的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國家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節能政策,各級政府部門也應當主動配合工作開展,各類產業既要充分考慮產出值,同時也要考慮能源成本投入。盡可能實現經濟發展與能源消耗和諧發展,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因此,我們要提高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高科技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技術。

二是制定科學合理規劃。國家應制定可再生能源以及農村能源發展的長期規劃,將戰略能源利用列入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布局。各級黨政部門必須提高能源戰略意識,激發領導干部積極運用科學發展思維,因地制宜地貫徹落實能源長期發展計劃,從資金、政策等方面大力支持各類產業主體進行產業轉型,發展低消耗、高收入產業,以此優化產業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有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與國外先進產業相比雖然起步較晚,目前的經濟規模也不夠穩固,但是發展前景非常看好。所以在財政、科收等方面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給予大力支持。

三是加快產業化進程 。可再生能源歷經三個“五年計劃”,目前處于產業化進程重要階段。各級黨政部門必須切實落實國家重大能源項目建設工程,完善成熟的科研服務體系,在自我引進、自我發展的基礎之上,尋求專業化生產模式,以促進提升能源產品質量,保證能源產品在系統內通用,逐漸促成產業化進程的加快。同時,國內相關產業主體還應當主動向國外先進產業主體學習,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之上,吸引國外先進產業主體來華投資,以達到吸收國外先進產業技術和做好國內本企業科技人員技能培訓工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打好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左然,施明恒,王希麟.可再生能源概論[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6.01.

[2]左然,施明恒,王希麟.可再生能源概論[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6.10-11.

[3]溫克剛.加大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力度[J];中國青年科技;2005年03期.

篇2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篇3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篇4

關鍵詞:低碳經濟 能源 可再生能源 能源利用

1 可再生能源與低碳經濟概述

在能源領域中,人們往往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在技術層面已得到明確,即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與利用,用取之不盡、周而復始的可再生能源來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在于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氫能等。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經濟模式,旨在通過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雙向機制,不斷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提高傳統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動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廣泛應用,逐步減少單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經濟”具有如下特點。①全球性。低碳經濟的概念是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立地完成低碳經濟的發展。②主動性。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導為前提,以主動地干預為保障,而不可能僅僅依靠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③技術性。低碳經濟實質是通過各種節能減排高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重目標。

2 低碳背景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遇和挑戰。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從提出發展低碳經濟到確定GDP增長的碳排放指標,我國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經濟時代。發展低碳經濟必將帶來我國能源結構的調整――傳統能源的使用比例縮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蘇州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將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2.2 蘇州本身的發展屬性決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向。蘇州地處東南沿海,能源資源貧乏,3/4以上靠外調。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蘇南地區不僅面臨著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的壓力。蘇州地區經濟增長的支撐力主要靠資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礦物能源的日益耗盡以及礦物能源無節制使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使人們迫切要尋找清潔能源。

3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圍廣泛,且隨著新能源的發現呈逐步擴大趨勢。從能源的大類來看,蘇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領域從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職能,到現在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從各類別的再生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來看也在不斷的擴大和深化。以生物質能的利用為例,起初我們只是將秸稈、薪材等剩余農作物直接燃燒來取得傳統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僅應用新技術提高了剩余農作物的燃燒能力,而且還可以將其轉化為優質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產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20世紀70年代末,可再生經濟與制度研究能以相對節約的方式消費,而不是選擇對環境有影響的產品和服務。把低碳經濟表述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經濟,實質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本特征的經濟。它的核心是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發展觀的轉變,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實現經濟社會的清潔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3.3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方面,自主研發能力不斷加強。近年來,蘇州依托政策、地域、經濟、產業優勢,已成為江蘇省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的試點城市之一。在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技術發展較快,并在某些領域已處于先進水平。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應用技術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建筑業、制造業等產業非常發達,節能應用產品與技術迅猛發展,涌現出大批技術含量高、規模化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新技術。

4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4.1 相對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使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嚴重受阻,這是蘇州可再生能源成本過高和市場發育滯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仍沿用一些傳統技術、設備與工藝,明顯落后于國際發達國家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快的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表現出企業生產規模小,產品生產成本高,價格與常規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場競爭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勵政策體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執行效果不好,主要應歸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應的機制。蘇州由于缺少目標機制,使政府機構難以制訂長期穩定的發展計劃,從而制約了項目開發商的投資信心。由于缺乏競爭機制,目前可再生能源價格的降低缺少壓力,開發商與電網之間難于就電力的供應達成協議。由于缺少融資機制,導致該行業投資渠道單一,政府成了投資主體,財政投入難以滿足行業發展對投資的渴望。因此,必須建立新的運行機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屬不同行業,缺乏統一歸口與管理。政出多門,部門間協調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亂,即所謂的“有機構無管理”問題。長期以來,江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個部門。科技廳、發改委、建設廳、農林廳、經貿委等多頭管理,資金分散,重復建設。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復雜,許多不同的機構都被包含在內。這些程序為項目的開發設置了過多的障礙,限制了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 對策和建議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無疑將會成為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實現可以為當地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當地可以通過銷售可再生能源設備獲得利潤:當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場;可降低當地可再生能源廠商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成本,進而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提高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等。蘇州應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商業化的進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的初期,由于新技術、新產品的價格承受力與政府推廣目標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政府往往會通過一系列政策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勵以及鼓勵民間投資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蘇州再生能源政策應該是一個政策體系,該體系圍繞一個核心目標建立起來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機制。目前蘇州應著力建構包括目標機制、定價機制、選擇機制和補償機制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

5.3 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宏觀管理,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清楚界定管理機構的職責。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適當簡化,便于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4 通過政府積極干預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導產業地位。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資源產業出臺有足夠吸引力的稅收、投資和產出補貼政策,將閑置的民間資本引向可再生能源產業,將有效解決主導產業建立所需的資本積累和投資問題。通過宣傳和消費補貼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消費引導,逐漸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場。采取電視、廣播、報紙、宣傳材料、現場培訓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同時通過消費補貼使其在選擇可再生能源時不至于承受比傳統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價。

5.5 立足蘇州市情,積極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發展經驗。今后,進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互利共贏為立足點,更多地調動全球資源,我國在開發和產業化方面的差距。

參考文獻:

[1]牛麗賢,張壽庭.低碳經濟背景下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對策研究[J]. 改革與戰略.2010,(9).

[2]葉瑛瑩.江蘇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究.2006.

篇5

【關鍵詞】中國 俄羅斯 可再生能源 能源政策 中俄合作

【中圖分類號】F45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和俄羅斯的能源合作是雙方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長期的、全面的、戰略性的,雙方在地緣、資源、市場、技術等方面互補性強,合作潛力巨大。未來的能源合作需要從目前的石油、天然氣,向煤炭、電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領域進一步深入。筆者擬通過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現狀及潛力、俄羅斯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政策法規及國際投資,探討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有亟需改進的地方。2013年BP 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過高,達到68.5%,天然氣、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過低;俄羅斯則是高度依賴天然氣,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過低。水電是俄羅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發電量只有 85 億千瓦時(不含裝機容量25兆瓦以上水電站),占全國發電總量不到1%。俄羅斯不包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只有10萬噸油當量,作為僅次于中國和美國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費國,與其每年6.94億油當量的一次能源消費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2012年俄羅斯的發電量為1066.4太瓦時,列世界第四位,僅次于中國的4937.8太瓦時、美國的4256.1太瓦時和日本的1101.5太瓦時。但俄羅斯的太陽能和生物能尚無供電能力,風電裝機容量還不到1萬千瓦,地熱能裝機總容量8萬千瓦。

實際上,俄羅斯優越的自然資源完全具備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且潛力巨大。風能和太陽能可以增加俄羅斯的能源供給,同時還可以為那些無法接入電網的地區提供電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質能;東部地區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著巨大的潮汐能潛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島可以發展地熱能。

人們通常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動力不如美國和歐盟那么明確:美國是為了減少對中東石油的依賴,而歐盟則是為了減少對俄羅斯天然氣的依賴。作為一個能源生產和出口大國,俄羅斯沒有動力去發展可再生能源。但考慮到俄羅斯能源價格提升的困難較大,加之未來天然氣和石油產量減少,IEA判斷俄羅斯目前可能已經處于產量高峰期,2020年產量會逐步下降,到2030年將下降到4.85億噸左右。因此,從長期看,為了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俄羅斯需要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其中關鍵就是能源發展戰略必須從傳統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轉變,逐步減少對傳統石油、天然氣的依賴。

俄羅斯能源政策開始向發展可再生能源轉變

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共識的大背景下,俄羅斯能源政策也開始轉變。其實俄羅斯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第一部《節能法》,由此開啟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轉變的相關探索。此后,還通過了諸多針對節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當時的燃料與能源部作為主管部門,負責資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過《電力法》,標志著俄羅斯電力改革正式啟動,逐步打破壟斷,按照市場價格出售電力。盡管尚屬于試驗階段,也遇到諸多阻力,但表明俄羅斯在能源結構轉型中已經走出了市場化發展的第一步。俄羅斯于2004年正式簽署《京都議定書》,同時承擔《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把俄羅斯溫室氣體排放量維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當時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遠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羅斯認為可以較長時間輕松完成《京都議定書》的指標。

但隨后俄羅斯經濟出現了強勁復蘇的態勢,由于經濟發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的急劇增加。BP的數據顯示,2012年,俄羅斯二氧化碳排放量僅次于中國、美國和印度,居世界第四,為17.04億噸碳當量。盡管目前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不會超過《京都議定書》的基準水平,但已有專家預測,2020年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將達到1990年的基準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過基準水平的14%。因此,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證其經濟穩定發展也成為當前俄羅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而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2008年6月4日,時任總統梅德韋杰夫簽署了一項法令,旨在鼓勵提供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技術的應用。該法令還呼吁聯邦政府預算要對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和補貼。這表明俄羅斯國內能源政策也開始關注石油和天然氣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領域。綠色和平組織俄羅斯能源小組的專家就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資金問題不大,唯一限制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因素是缺乏相關法律。俄羅斯亟需克服現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創造一套能夠激發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2030年前能源戰略》確立了未來能源發展的三大目標:克服能源危機、提高能源效率、開發替代能源。同時制定了具體目標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氣需求在能源結構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1260~1660 億千瓦時,大約占俄羅斯全部電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核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的38%以上。為此,俄羅斯政府計劃于2020年前撥款3萬億盧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俄聯邦能源署預計,到 2020年將有大約5170萬千瓦的發電裝機因設備老化而報廢,加之電力需求增加,屆時俄羅斯需要新增裝機1.5億千瓦⑤這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場。

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領域引起國際投資的關注

一般來講,如果一個國家把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政策的重點,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會大幅增長,并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目前,許多國外公司基于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預期,已開始尋求在可再生能源領域與俄羅斯合作的機會。

因為看好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潛力,2010年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與全球環境基金提供1.65億美元實施“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項目”,與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幫助俄羅斯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擴大資金來源。該項目計劃對俄羅斯風電和生物質能發電領域進行投資,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5兆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500萬噸/年,并希望通過后續項目的建設,最終達到2億噸/年。其實,早在2005年國際金融公司就開始投資俄羅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領域,到2011年,已總計投入4億美元⑦。其中1000萬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有1.5億美元則直接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領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麥、美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已經或者計劃到俄羅斯投資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燃料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領域。

我們可以看到,能源作為俄羅斯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如果繼續重視石油和天然氣,那么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會相對變弱。但是,隨著國俄羅斯政策的轉型及市場化改革使未來天然氣價格提升,同時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響,預計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俄羅斯會吸引更多的投資。隨著跨國公司在俄投資的增加,許多俄羅斯公司也開始進入這一領域,紛紛入股國外的新能源公司,雙方聯合開發國際、國內市場。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條件逐步完善

中國于2006年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法》,針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行業了多個細化的政策法規配套措施和相應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在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中,加強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隨著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發展可再生能源條件的不斷改善,中俄在該領域的合作會逐漸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電合作的成功經驗。中俄油氣合作已經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電的合作幾乎是和油氣合作同時展開的,兩國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經驗和信任度。福島核事故后,中國一度終止了新核電項目的審批。2012年底,國務院通過了《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標志著暫停一年半的核電建設重啟。未來15年中國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應堆,這為中俄在核電領域的繼續合作提供了廣闊空間。

中俄都是水電蘊藏量大國,發展小水電成為兩國的共識。由于俄羅斯的水電開發集中于其歐洲部分,遠東地區只開發了3%,而在該地區發展投資小水電投資回報期短,具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俄羅斯已經開始研究制定在聯邦區建設小水電站的規劃,擬建384個裝備裝機容量為2000千瓦的小水電站,每年需要引進裝機容量為50~60兆瓦的新小水電生產能力。考慮到俄羅斯的水電設備大多老舊,甚至造成了薩揚?舒申斯克水電站發生爆炸的慘劇,這無疑會加速俄羅斯水電設備更新的步伐,為雙方的合作提供契機。

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中俄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前景看好。2009年,中國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開發俄羅斯太陽能電站及相關項目;2011年5月,中俄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協議,最終目的是建立合資公司,開展可再生能源及節能項目的創新研究;2011年6月,中國國能生物清潔能源集團公司與俄羅斯國際統一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俄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新起點;2012 年2月28日,中國國家電網公司與俄羅斯聯邦能源署、俄羅斯燃料公司在俄羅斯能簽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資企業總協議》,這些舉措推動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

中俄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互補性強。中國通過近年的快速發展,在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領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鏈。在熱發電關鍵技術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陽能光伏電池產量多年穩居世界第一,2009年風電裝機容量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風電投資和風電機組裝備技術也位于世界前列。隨著中國政府加大對生物質能開發的扶持力度,生物質能技術也在飛速發展。而俄羅斯則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領域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但技術裝備水平落后,其太陽能、風能暫無發電能力,生物燃料的生產雖然成本低,但由于稅費偏高,國內市場也未啟動。從目前來看,中國的技術、資金、市場優勢與俄羅斯豐富的資源優勢及巨大的開發潛力可以互補,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基礎。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發展是合作成敗的關鍵。總體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需要四大關鍵因素:清晰的國家目標、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和投資、國內民眾的支持、國內外企業的合作。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雙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雙方政府,特別是俄羅斯政府已經關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時在嘗試制定法律支持其發展。隨著雙方能源價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價格相對提高,民眾會越來越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意義。隨著中俄在政策、市場、技術方面不斷推進并彌補各自的缺失,雙方通過合作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會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長期性。一是從中俄能源合作的現狀看,石油、天然氣依然是主體;核能和水電,未來會在技術交流和共同建設方面進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處于起始階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體之一。這代表著中俄能源合作的未來,其進展取決于可再生能源未來發展的規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歷次能源合作,都經歷了漫長的博弈過程。有些項目比如天然氣價格及管道建設談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見與俄羅斯談判并非易事。這也預示著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會輕而易舉,尤其是在俄方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遠不如中國的情況下,需要雙方共同的智慧,避免過于強調本國利益,才能形達到雙贏的結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應與國內市場開發并進。盡管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方興未艾,中俄兩國也都制定了發展規劃,對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兩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都面臨著相似的問題即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內市場的開發。兩國尚未有完善的上網定價機制,中國的風電并不能及時全部上網銷售,太陽能也沒有完全啟動國內市場。俄羅斯更甚,太陽能和風能發電幾乎沒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費稅的存在,使得原本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國內市場無法開啟,只能出口歐洲,一旦歐洲需求變緩,則面臨著巨大的市場問題。因此,兩國急需開發各自國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而在開發本國市場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將促進雙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發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貿易先導―技術跟進―共同開發的順序。中俄兩國可再生能源合作剛剛開始,相關政策、技術、市場開發及合作機制等方面都處于摸索階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應該與石油、天然氣的合作相似,即以貿易為主,推進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顆粒、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甚至是電力的進出口貿易,以充分利用俄羅斯地大物博的特點,這實際上也相應地節約了中國的耕地(土地)面積。俄羅斯現有2000萬公頃的休閑農耕地,中國甚至可以考慮在俄租地生產生物燃料作物。

在貿易不斷擴大的基礎上,兩國政府還要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合作研究,共同開發新技術,建立聯合研發和相關人才交流與培訓的機制,為可再生能源合作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投融資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共同建設核電站、小水電站、風電場等,不斷拓寬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強化以中俄為主的國際多邊合作。由于資金、技術、市場等自身發展的限制,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需要得到國際幫助。隨著俄羅斯相關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市場的開拓,吸引了大量的國外企業到俄羅斯投資,在太陽能、風能、生物燃料、潮汐能、地熱能等領域和俄方展開合作。中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機會,積極介入俄方的合作項目,形成多贏的結果。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俄羅斯遠東開發的機遇和同處東北亞的日本、韓國對俄方能源的需求,加強對話,積極探討東北亞可再生能源多邊合作的機制和模式。

篇6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法;法律尷尬;法律對策

我國當前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通過,2006年1月正式施行,2009年12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這對保障我國能源安全、促進開再生能源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具有重大意義。但是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在功能上存在不足,在環境保護上還比較乏力,需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

一、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法遭遇的尷尬

(一)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基本法缺失,尚未制定出單行法

當前,我國制定實施了《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等多部法律,能源立法體系已經初步形成。但是我國能源行業的基本法《能源法》仍未正式實施,這致使我國綜合法的立法模式尚不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因此缺少一個“總綱”,還不得不采取一些基本法的立法形式,大多數只停留在政策性質的階段,毫無疑問這存在著操作性、執行性的欠缺、配套細則、條款的不足,在實際的法律適用中難免會遭遇一些問題。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內部,也存在著細分不足,其外在結果是:單獨頒布的法律還遠遠不足。被尋常百姓所熟知并廣泛利用的太陽能產業的迅猛發展,也就亟待著“太陽能法”這一單一能源法的專門出臺。隨著風力在新疆、沿海等地大力開發,也呼吁一部“風力法”的制定。“農村生物質能法”“地熱能法”“小水電法”等等單行法也不斷有人在呼吁。而在目前,我國尚未頒布可再生能源的單行法。

(二)缺少能源利用法的功能,相關制度還不健全

在經濟高速增長和世界能源危機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出臺了。但是再生能源法無論從內容側重、篇章設計上還是從產業實踐情況來看,它充其量是一部能源生產法、產業促進法,這致使《可再生能源法》的其他法律功效凸顯不足。能源推廣法、能源利用法、能源鼓勵法這些角色還相當缺乏份量,“推廣利用”等方面也只是大略地涉及,實踐證明這種規定力度適應不了現實的發展需要,亟需加快能源立法的立法制定與立法修訂的進度。強制上網制度、制度總量目標制度、費用分攤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和專項資金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但是我國的能源產權制度、市場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等還很缺乏。財政補貼、技術鼓勵、稅收優惠、環境營造等方面還缺少更為科學的、具體的立法設計。

(三)缺少環保條款設計,環境保護缺乏保障

《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綠色大法,在全球溫室效應日趨嚴重、霧霾天氣籠罩城市等情況下,環境保護尤為重要。同時,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中,也存在著與環境保護相矛盾的問題,如風能發電需要大量的土地,核能利用需要防止核泄漏事故影響環境,太陽能電池需要消耗特定的材料,小水電的開發設計到整個河流流域的生態保護,農村生物質需要考慮廢料的處理,等等,都說明了可再生能源本身對環境保護就存在著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八章內容中,缺乏環境保護的條款設計,這不能不說不是這一部可再生能源立法上的缺憾。環保的條款設計致使《可再生能源法》這一部綠色法律對環保缺乏保障。

二、對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遭遇尷尬的對策研究

(一)采取綜合法的立法模式,細化可再生能源立法

根據能源法律制度結構的理論,《能源法》在整個能源法律體系中制度鏈接的作用無可替代。我國宜采取綜合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在能源行業基本大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要盡早地出臺《能源法》,通過具有總體指導性的法律性規范來體現國家的能源政策和產業政策,促使《可再生能源法》有一個綱領性法規。同時,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內部,要根據核、風力、地熱、太陽輻射等不同可再生能源的特點、優勢和劣勢、開發和利用情況進行法律設計。可再生能源立法涉及技術、資金、價格、入網等諸多方面,細化可再生能源立法,從微觀上強化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可操作性。

(二)繼續修訂《可再生能源法》,推廣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法》要繼續進行修訂,從內容側重、篇章設計上,要更加體現出對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利用”的重視,要強化《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能源推廣法、能源利用法和能源鼓勵法的角色。通過法律的引導,不僅僅使可再生能源產業的促進不停步,而且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利用更惠及社會生產生活。在制度方面,應當確立能源產權制度、市場準入制度、市場監管制度、市場需求側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等制度。同時,要在法律上規定財政、稅收、價格對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三)結合市場需求,追求綠色能源法

立法理念上不應僅僅停留在保障可再生能源的供應和安全上,應逐步側重到解決氣候變化、環境污染和破壞上,努力追求一部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大法。在能源減排額度上加強立法,不斷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在企業稅收上對可再生能源加以優惠,并且可以進行綠色財政補貼;在技術革新方面,對節能技術進行鼓勵和獎勵等等。總之,立法在內容和功能上偏向應對氣候變化和環境保護,出臺一些刺激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具體措施,促進清潔能源的生產,刺激清潔能源的市場需求。從而真正發揮《可再生能源法》的綠色功效。

參考文獻

[1] 陳興華.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再審視[J].學術交流,2012 (11).

[2] 肖國興.能源法與中國能源法律制度結構[J].中州學刊, 2010(6).

篇7

關鍵詞 省域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階段目標分解

中圖分類號 C92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4-010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4.016

規劃包括三要素,即什么時機、采取什么措施、完成什么樣的指標。不同的規劃是在此基礎之上不斷的迭加約束條件。如能源規劃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資源約束,在開采的時候不但要考慮當前能源供給和能源需求的均衡,還需要考慮未來能源供給和需求的均衡。由于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費總重較低,因此,當前的規劃并不需要考慮可再生能源對整體能源系統的均衡的影響。其主要約束條件是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約束和可再生能源配額產生的市場約束。

1 可再生能源規劃研究方法概述

當前我國的規劃處于一種從計劃經濟時期到市場經濟時期的轉折點。保留較多的計劃經濟特點,同時又增添了較多的市場經濟特色。魏后凱認為我國規劃體制的改革尚處于探索過程中,國家、省級和市縣級規劃的編制也缺乏科學的技術規劃[1]。樊元也認為對規劃目標如何在各地區缺乏科學合理的依據[2]。

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也是我國目前情況下的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2007年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提出2010年占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占能源消費總量15%。如何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是當前研究的熱點。可再生能源規劃與政策體制相關,美國可再生能源規劃是由各州自己確定,然后,匯總成國家總體可再生能源規劃,這些規劃通常是由一個研究機構或咨詢公司制定,廣大群眾參與,最終以立法的形勢體現出來。

在目前國內研究中,把目標分解到各個省市的國內文獻尚不多見,但我們可以從其他行業規劃研究中得到一些啟示,如官義高研究了節能降耗目標的分解,提出一種如何將節能降耗目標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分解的模型,主要考慮了各地能耗比重、產業結構和節能潛力等因素[3]。樊元考慮各行業能耗比重,構建基于部分方案偏好強度的賦權方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和均方差法得到權向量矩陣,以甘肅省為例求出各地區的節能減排目標[2]。堯德明研究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指標分解的分解,綜合考慮影響土地使用四個因素,采用層次分析法用地面積的權重[4]。

申兵認為,應加強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的環境評價和“三期”評估。加強評估工作可以發現規劃執行中的問題,以便根據環境的變化等因素對于規劃目標等進行調整[5]。任東明認為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不僅能在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進行分解,而且還應提出可再生能源的階段性目標,即提出的目標要分成幾個階段來實現[6]。但這種把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到各個階段的研究尚處于建議或萌芽狀態。類推,把可再生能源目標落實到各個省的各個階段的研究目標的研究更不多見。官義高[3]采用指數平均方法把節能減排目標分解到每一年,求出“十一五”期間每年降低率、降低量和累計降低量。歐盟在監督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目標實施進度時,采用的是等分方法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以每二年作為一個階段,分解到每一階段[7]。南非西開普省到2014年的電力消費將有12%的來自到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這一數字將達到18%,到2030年將達到30%。

上述研究文獻為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分解做出巨大的貢獻,本文在上述研究文獻的研究上,考慮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特點,構建了可再生能源行業成長曲線,依據成長曲線,確定各個階段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各省各個階段的可再生能源份額。

2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

2.1 行業增長模型

產業經濟學認為,一個產業的發展主要取決于對其產品的需求,而不是它的供給。因此,若以變量Y=F(t)表示t時刻能源行業的總開采量,則其任一時刻的增長速度不僅與此時刻的總量成正比,同時還要同它與其的資源開采上限Ymax之差成正比,即:

dYdt=γ′Y(Ymax-Y)(1)

=γ′YmaxY1-YYmax

則微分方程的積分形式為:

Y=F(t)=Ymax1+C•exp(-γt)(2)

Y(t)=A(1+Be-kt)

對方程求導,得

dYdt=γY1-YYmax=γCYmaxexp(γt)+2C+C2•exp(-γt)

(3)

S(t)=kBAekt+2B+B2e-kt

方程(3)是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速度,這里定義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生長曲線。方程(2)顯示其相應的積累,可定義為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生命曲線。下面,我們依據產業發展的特點,求出中國可再生能源增長模型及其曲線。2.2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模型實證研究

以風電、水電和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增長來代表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線。表1給出了歷年中國主要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裝機容量狀況。

Y(t)[WB]=A(1+Be-kt)1+Be-kt=AY(t)AY(t)-1

=Be-kt

lnAY(t)-1=lnB-kt

令,u=lnAY(t)-1,c=lnB,

則U=C-kt

利用Eviews進行對該模型回歸分析可得:c=8.29,k=037,則B=exp(c)=3983.83。

其可再生能源的生命曲線函數為:

Y(t)=20000(1+3983.83e-0.37t)

S(t)=2948034.2e0.37t+7967.66+1587091.47e-0.37t

以邏輯曲線模型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各階段進行預測,可行到能源產業發展趨勢綜合預測結果。起動點(1995),起飛點(2007);飛躍點(2018);成熟點(2025);鼎盛點(2035)。

從圖1、圖2可以看出,2007年之前,中國可再生能源

圖1 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生命曲線

Fig.1 The Life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圖2 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增長曲線

Fig.2 The growth curve of renewable energy power industry

產業尚處階段仍為孕育期,增長速度較慢;到2007年才進入成長期,此后,發展速度將大大加快;2018年左右是飛躍點,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迅速提高;2035年以后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全盛時期,可再生能源的接近到技術裝機容量,此后的發展速度漸緩。

2.3 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曲線特征分析

綜合比較分析圖1 和表1, 對之進行定量與定性意義上的雙重再思考, 我們可得如下結論:

(1) 生長曲線上升段拐點處, 產業發展的加速度最大; 下降段拐點處其負加速度最大, 這兩個時刻分別被定義為“起飛點”和“成熟點”。以前者為例,“起飛前”, 加速度遞增,“起飛”后, 加速度遞減; 對應在生命曲線上,“起飛”前, 生長量的累積由緩而急, 呈指數型增長;“起飛”后, 增長性質變為準線性。換句話說,生命曲線上的“起飛規模”也就是生命曲線的性態由指數型增長變為準線性增長的轉折點, 此時的可再生能源行業產能在理論上等于其極限值的13+[KF(]3[KF)](即21%)。

(2)當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達到技術可開發極限值的1/2時, 生命曲線線性最顯著(因為曲率為0), 發展速度最快, 故謂之“鼎盛點”。當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累積至極限值的13-[KF(]3[KF)](即71%)時, 生命曲線又由準線性增長變為反指數型增長, 相應在此點曲率又是最大(與“起飛點”曲率相等)。當能源產業產能達到“成熟點”后, 生命曲線開始由疾而緩趨近極限, 至“淘汰點”時累積量一般已達極限值的99%以上(因為一般C 值均大于100), 在實踐中此時可以認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已暫時告以段落。

3 省域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目標的確定

依據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發展曲線,可以得到不同年份的可再生能源量占裝機目標的份額。

依據表2所提出的數據,為了便于監管,取較為接近的值。從而可以制定出如公式4所示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階段性目標:

Ri,2001-2012=Ri,2007+0.15(Ri,2020-Ri,2007)

Ri,2013-2014=Ri,2007+0.30(Ri,2020-Ri,2007)

Ri,2015-2016=Ri,2007+0.50(Ri,2020-Ri,2007)

Ri,2017-2018=Ri,2007+0.75(Ri,2020-Ri,2007)(4)

其中,Ri,2007是省在2007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總能源的實際份額。Ri,2020是各省在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本省總能源的目標份額。

依據可再生能源目標分解得到各省域的2020年目標份額,在2007年期初份額的基礎上,依據學習曲線的特點,對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份額,通過公式4進行計算求解。其求解結果見表3。從表中可這看出,由于初始份額和目標份額不同各省的可再生能源階段目標份額增長不同。對于資源量較優的省份,其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增長速度大王發資源量較差的省份。這其中存在一個問題,由于可再生能源份額是依據能源消費而定的,可能有些省份的可再生能源份額遠遠大于其可再生能源資源總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來進行調整。其一是采用減少按可再生能源消費進行份額分配的比重,同時提高按資源量進行分配 的比重。這樣,更多的依據可再生能源資源儲量,減少了消費對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影響。當經濟發展處于調整增長階段時,通常采用這種方式。其二是,構建可再生能源交易機制,允許可再生能源在不同的省份之間進行交易。這樣,可激勵各省充分利用本省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當經濟發展到較高水平時,通常采用市場交易機制。因為此時更看重的是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公平性。

4 結論及發展

本文提出一種可再生能源階段目標分解模型,模型考慮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特點,構建了可再生能源行業增長曲線,在國家和各省當前可再生能源份額的基本上提出了不同時期的各省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目標。從而有效的實施國家總體可再生能源目標戰略。

本研究考慮了不同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消費份額和資源儲量份額所占的比重,可以有效地平衡地區間的利益關系。這是我國在從發展中國家過渡到中等發達國家時所需要考慮的如何平衡公平與效率之間關系的問題。即規劃中考慮了兩個重要原則:①目標可分解原則。國家的總量目標可以根據一定的標準在不同地區、部門和行業進行分解,由全社會共同完成發展目標。②公平性和區域間差異的原則。制定規劃時,考慮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的差距,因此各地的總量目標應該有所區別,為實現總量目標所采取的措施也同樣實事求是、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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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Decomposi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Based on Industrial Growth

LIU Zhen1 ZHANG Xiliang1 GAO Hu2

(1.Institute of Energy, Environment and Econom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2.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NDRC, Beijing 100038,China)

篇8

關鍵詞:德國;可再生能源;借鑒意義

中圖分類號:D951.6; D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5-0154-02

一、德國可再生能源及其法律發展現狀

(一)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

德國新能源技術在世界新能源產業中處于比較領先地位。德國在太陽能、沼氣、風能、生物質能、電動汽車等方面都擁有世界最先進的技術,可稱得上是新能源技術領域的先驅。

自德國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以來,其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構成中的比例逐年增長。如在2009年德國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總額為2 380億千瓦時,占能源發電總量的10.1%。生物質能成為新能源供給主力,風能、太陽能引領新能源增長迅速。同時,在2009年最終能源消費構成中,電力消費的16.1%、熱力分配的8.4%、交通領域的5.5%來自可再生能源 [1]。德國能源發展的總目標是: 2020年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比例達到20%,2050年達到50% [2]。

(二)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發展現狀

1.電力領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在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的立法主要是《電力輸送法》和《可再生能源優先法》。德國于1991年制定了《電力輸送法》,以確保可再生能源電能夠順利入網。《可再生能源優先法》于2000年2月頒布,并分別于2004年和2008年進行了大的修訂,最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優先法(2008)》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它是德國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主要立法。

2.供熱領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供熱所消費的能源占德國最終能源消費的50%,但到2005年僅有不到6%的供熱能源來自于可再生能源。為提高供熱領域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2008年德國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熱促進法》,該法于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交通領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可再生能源在交通領域的利用主要是向化石燃料中添加生物質燃料。為此,德國的相關立法主要有《引入生態稅改革法》(1999)、《進一步發展生態稅改革法》(2003)和《生物燃料配額法》(2006)。

二、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主要內容

德國可再生能源的三大應用領域為電力、交通和供熱供冷。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模式是為不同應用領域分別立法。

(一)可再生能源電力立法

1.《電力輸送法》

《電力輸送法》制定于1990年12月7日,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和1998年兩次修訂,1999年底失效。該法的宗旨是將固定電價制引入德國(該制度首創于美國)。其主要內容是:電網運營商不僅有義務接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而且按固定電價收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力 [3]。固定電價制在德國施行后,實施效果十分顯著。20世紀90年代,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尤其是風電發展迅猛,一舉超過美國,領先全球。

2.《可再生能源優先法》

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該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能源供應的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保護氣候和環境。

(2)明確規定德國到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目標為在總電力供應中的比例不少于30%。

(3)明確了電網營運商和發電商在可再生能電力生產和入網中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發電商有義務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符合特定要求;發電商有權要求電網運營商將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離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直線距離最近的電網運營商有義務優先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經濟技術合理的前提下,電網運營商有義務優化、提高和擴展其電網及其附屬設施以確保收購、傳輸和配送可再生能源電力;將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鏈接到電網連接點所產生的費用由發電商承擔;因電網優化、提高和擴展的費用由電網運營商承擔。

(4)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價格和成本負擔進行了規定,包括: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地點、裝機容量和所采用的技術,不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適用不同的且逐年遞減的電價;可再生能源電力和電價應在各電網運營商間平衡和均攤;高耗電制造企業和軌道交通企業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電力使用限額。

(5)規定了告知義務,即發電商、電網運營商和公用事業公司等負有提交和公布相關信息的義務。

(二)可再生能源供熱立法

受歐盟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推動,2008年8月7日德國出臺了《可再生能源供熱法》。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了可再生供熱用能的發展目標,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供熱用能的比例不少于14%。(2)提出了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熱要求,規定今后所有新建建筑都有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熱的義務,如果選擇不使用可再生能源供熱,必須采取其他能夠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3)出臺財政支持措施,德國政府將在2009—2012年每年撥出5億歐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供熱。

(三)可再生能源交通立法

根據《引入生態稅改革法》(1999),德國政府多次提高石油、天然氣和電力的生態稅,而生物質燃料則免收生態稅,這有力地促進了生物質燃料的發展。德國為持續推進生態稅改革出臺《進一步發展生態稅改革法》(2003),將生態稅改革擴展至“生態財政”,規定了各種能源的生態稅稅率以及對高耗能企業、公共交通企業和低收入家庭所采取的補償措施。德國逐漸減少對生物質燃料的稅收減免,將促進生物質燃料發展的手段從稅收減免調整為比例配額,以免使生物質燃料受到過度補貼。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生物燃料配額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修訂《能源稅收法》,為第二代生物燃料、純生物柴油和E85提供免稅;第二,修訂《聯邦排放控制法》,規定必須按時間表提高生物燃料在燃料中的含量。

此外,為了保證更多的生物質燃氣通過燃氣供應網被應用于發電、供熱和交通領域,2007年12月德國修改了《燃氣供應網準入條例》、《燃氣供應網支付條例》和《激勵措施條例》。這些條例設定了到2020年和2030年生物甲烷在德國燃氣需求中的比例分別是6%和10%的發展目標 [4]。

三、德國可再生能源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一)必須制定覆蓋電力、供熱和交通三大領域的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目標

同德國一樣,電力、供熱和交通運輸也是我國主要的用能部門。雖然《可再生能源法》已經兼顧到了這三大部門,要求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經營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的企業應接受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利用生物能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石油銷售企業應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但其并未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做出強制性的配額要求。應該知道,明確具體的法律目標是可再生能源法順利實施的重要內容和前提。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中最重要的指標包括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量目標、電價、補貼率、資金額度等。這些重要的指標都在《可再生能源優先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明確指標的制定,對未來的市場起到一個明確的指示作用,引導行為人的決策。我國也應該明確規定電力、供熱和交通等領域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標。

(二)擴大履行可再生能源義務主體的范圍,并注重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負有法定義務的企業包括:電網企業、經營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的企業、石油銷售企業,并對它們若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負何等法律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雖然說這些規定為可再生能源進入電力、供熱、燃料消費三大領域創造了必要的市場條件,但這只涉及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部分環節,尚須對電力生產企業、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供熱企業等主要用能企業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義務作出強制性要求,并對其在未完成法定的可再生能源義務要求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

另外,必須重視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尚顯操作性不強,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應該以《可再生能源法》為基礎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規定,以真正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篇9

在全球氣候不斷變暖的情況下,為實現本國減排指標,解決日益短缺的能源問題,越來越多的國家采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針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正在不斷擴大。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具體分析如下:

一、投資總額

201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投資總額已經從2005年的16萬億元(2.6萬億美元)增長到350萬億元(55.4萬億美元),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性能源結構中所占的比例已從2008年的8.4%提升至9.6%。為了實現我國到2020年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達到 15%,單位GDP的碳排放量將比2005年降低40-45%的承諾,國家將在未來十年追加5萬億的新興能源投資,其中既包括國家投資, 也包括將拉動的商業化社會性投資。根據其具體細分, 除核電和水電之外,可再生能源投資將達到2萬億至3萬億元,其中風電將占約 1.5萬億元,太陽能投資則將達到2 000億~3000億。

二、投資結構

我國具有豐富的風力資源,幅員遼闊,海岸線長,風電產業的發展有良好的資源基礎,風電具有成為未來能源結構中重要組成部分的資源基礎。因此我國政府將風力發電作為改善能源結構、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問題的主要替代能源技術之一,給予了有力的扶持,吸引了大量資本的涌入,占投資總額的72%。

由于我國水電資源豐富,我國小水電資源居世界第一,技術可開發量為1.28 億kW[1],發展小水電有利于解決我國邊遠地區的農村用電緊張問題,保護當地脆弱的生態環境,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小水電的發展,目前已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模式多樣化和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投資體制,吸引了15%投資額。

為促進太陽能光伏發電和太陽能熱發電的利用,我國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光伏屋頂應用”“金太陽示范工程”。外加光伏技術不斷發展、成本下降,并網技術成熟,這為太陽能產業的發展吸引了6.3%投資,2010年實際新增裝機量超過500MW。其次是生物質能占總投資額的3.8%。為了實現2020年風電裝機容量30000MW和光伏發電裝機量20000MW的目標,我國風能和太陽能在投資結構中占的比重將繼續擴大,而小水電比重將降低。

三、投資方式

可再生能源投資方式包括政府財政支持、VC、PE、上市融資、碳交易融資、信貸、資產并購等。在新能源產業發展不同階段,投融資方式也不同[3]。目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融資日趨活躍。一是政府通過從每度電拿出4厘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與財政部用于金太陽等示范工程,以及對生物質能和地熱能利用的政府補貼統籌使用,每年超過200億元。二是銀行信貸中每年有數億元用于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三是通過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國內外上市,如我國十來家光伏企業上市已從國際資本市場拿到幾百億人民幣。四是近年我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很快。近年來國外各類投資機構也大量進入中國市場。五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也可從國際上獲得一定的資助。

四、投資主體

風電和光伏發電的投資主體情況有較大差別。 風電的投資主體相對集中,主要是中央企業和部分風能資源豐富的地方國有發電投資企業;目前我國光伏發電還處于試驗、探索階段,投資建設項目規模小,投資主體呈多元化發展態勢;小水電是唯一進行完全商業化發展的可再生能源。當前,小水電的投資主體有國有水電及電力公司、 農村水電企業等集體經濟體、 中央和地方政府、民營企業、有閑置資金的個體、投資公司等;我國生物質能目前尚未形成產業規模,民營企業是發展生物質能產業的主體,依然面臨資金和研發上的困難。

五、結論及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增長迅速,從2005年到2010年增長比率高達88%,是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最多的國家。這與我們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規定嚴格可再生能源目標,以及大力發展配套的基礎設施密切相關。

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方向主要以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為主。風電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占了總比重的80%,由于我國的農村人口基數大,邊遠山區經濟發展落后的國情,我國小水電投資額占了17.5%,但隨著其開采程度的增加,小水電吸引的投資比重將會下降,生物質能所占的投資比重將會上升。

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融資方式日趨活躍,在財政支持投資為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投資融資市場化有所發展,如資產融資、公開市場融資、VC等融資方式發展迅速。因此,我們應該加速產業投資的市場化,充分利用民間資本和國際資本,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我國可再生能源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國有、民營以及外資企業紛紛投資可再生能源產業。其中風電和小水電領域以國有企業投資為主,光伏發電、太陽能熱水器、生物質能發電領域以民營企業為主。我們應該鼓勵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在政策稅收方面給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一些政策方面的扶持,這樣在政府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一方面可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競爭力,實現核心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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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概況

德國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業和貿易大國之一,經濟總能力居世界第三位,進出口貿易占世界第二位,GDP占歐盟的三分之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位居世界前列。但德國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生活中所需的大部分能源需要從國外進口。為了促進德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政府將節約能源、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最優先考慮的目標之一。

1、風能

風能是可再生能源中發展最快的清潔能源,也是最具有大規模開發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它是德國大力擴大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先鋒。目前德國的風力發電裝機總容量居世界領先地位。2010年德國實現風力發電總量已超過300億kW,占德國全年總發電量的5%左右。近期德國風力發電的新重點是離岸風力園,因為德國北海地區和波羅的海地區的風力條件非常好。為此,聯邦環保部在聯邦政府制定的“德國前景”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范圍內,制定了一項旨在利用海上風能的戰略,以此促進本國風能開發利用。

2、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質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量。它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轉化為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是一種可再生能源,同時也是唯一一種可再生的碳源。它是一種有利于環境和氣候的地區性能源原料,能夠24小時全天候使用,對保障能源供給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諸如木柴發電、木柴供暖、沼氣設備及生物能源原材料目前已占到德國整個能源供應的4%左右。2010年生物質所生產的能源占德國最終創造出的可再生能源的70%。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是“能源基礎研究2020”新計劃的重點課題之一。為了把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有機結合起來,德國政府十分注重生物質能的利用研究,聯邦教研部還了一個資助項目“生物能源2021――關于生物質能的利用研究”。該項目計劃資助規模為5000萬歐元,資助時間為5年,其目標是:通過有選擇地研究和開發來使現有的生物質利用技術更優化,使各種生產方法互相連接以及開發出新的方法,以使有限的可支配的生物質原料盡可能有效地利用。

3、地熱能

地熱能是由地殼抽取的天然熱能,這種能量來自地球內部的熔巖,并以熱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發及地震的能量。地球內部的溫度高達7000℃,而在128~160km的深度處,溫度會降至650~1200℃。透過地下水的流動和熔巖涌至離地面1~5km的地殼,熱力得以被轉送至較接近地面的地方。高溫的熔巖將附近的地下水加熱,這些加熱了的水最終會滲出地面。地熱既能用于建筑取暖及周邊暖氣網絡,又能被用來發電。早在2003年德國慕尼黑就建成了第一個地熱發電站,德國政府也出資資助有關地熱發電項目。此外,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也規定了有關地熱輸電補貼。

4、太陽能

太陽能一般是指太陽光的輻射能量,在現代一般用作發電。自古人類懂得以陽光曬干物件,并作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制鹽和曬咸魚等。在化石燃料減少的條件下,才有意把太陽能進一步發展。太陽能的利用有被動式利用(光熱轉換)和光電轉換兩種方式。太陽能發電是一種新興的可再生能源。廣義上的太陽能是地球上許多能量的來源,如風能、化學能、水的勢能等等。德國的太陽能利用和技術一直保持世界領先水平。由于《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相關促進和扶持,德國太陽能技術方面的革新和市場的不斷成長擴大,也使太陽能發電及相關設備的價格逐年下降。在過去10多年時間中,太陽能收集裝置的價格下跌了一半,因此,太陽能收集裝置也越來越受歡迎,目前在德國有近200萬臺太陽能設備在對傳統用水和暖氣用水進行加熱。

二、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成功經驗

隨著世界經濟迅速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共識。太陽、風等自然資源看似用之不盡,但其高效利用面臨諸多方面挑戰。如何高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德國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經驗:

1、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自2000年頒布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德國陸續修訂和頒布了一批促進和規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規,如《生物質發電條例》、《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能源投資補貼清單》、《太陽能電池政府補貼規則》、《能源行業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可再生能源取暖法》、《建筑節能法》等等。這些政策措施不僅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可以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降低了企業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風險,還通過各種政府補貼,激勵民眾廣泛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極大地提高了企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競爭力。

2、確保法律法規落實到位

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法規涵蓋了許多領域,諸如交通、建筑、供電、采暖等,并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目標和任務。如供電領域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少達到35%,2050年將達到80%。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消費從18%提高到60%。又如采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在各個階段應達到的具體目標,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占全部供暖的14%。生物燃料配額法規定為實現交通領域的減排目標,必須利用生物燃料達到一定比例。同時根據新情況和新變化及時調整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所有和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設立了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條款。

3、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激勵政策

德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廣泛運用各種政策措施,諸如財政補貼、投資補償、政策支持等,以促進本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首先,在財政補貼方面。政府對以各種方式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給予補貼,如對使用生物原料和發電――供熱聯合設備給予補貼,對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取暖給予財政補貼等。為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同類型的補貼還可以累加,這樣就充分調動了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其次,在投資補償方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新設備可獲得政府的投資補償,補償幅度以設備投產的年度確定,期限為20年。為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設備利用效率。降低 生產成本,補償幅度每年降低1.5%。再次,在融資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效果好的企業,政府給予擔保貸款或低息優惠。另一方面,對礦物能源、天然氣等征收生態稅,對使用太陽能、風能、水力、地熱、生物能源、垃圾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則免征生態稅。

4、發揮民眾和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

民眾是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主體,其開發利用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容忽視。德國民眾有較高的環保意識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德國政府組建了400多家專門的能源能效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確保社會參與制度化和規范化。政府通過各種宣傳媒體告知廣大民眾,在供電、供暖、食物、行走等方面如何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同時,政府還會把公眾利益真正落到實處。家庭、農場如果采購相關設備,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得到政府相關獎勵,以此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另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否能高效運用,關鍵在于技術上的突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幅推廣應用的重要途徑是減低成本,縮小其發電與普通電價的差距。德國十分重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創新。在德國,不僅企業可以從事新能源發電,每個大樓的每個家庭都有并網的地下電纜。凡是家庭利用新能源發電沒有用完的,可以輸入電網,并獲得收入。

三、德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對我國的啟示

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減少對石油煤炭等傳統不可再生資源的依賴,是21世紀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以及能源危機而積極努力的方向。尤其是受2008年全球能源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追求已提升至能源戰略高度。德國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已成規模,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政策框架和配套扶持體系,其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1、前提基礎:搞好總體設計規劃

我國近幾年投巨資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已成風電大國,但還不是風電強國。風電技術的研究還不深入,還沒有形成自主技術,風電技術存在的問題正在逐步大量的顯現出來,發電效率低、投資成本大、并網穩定性差、故障率高等問題非常突出。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三分之一的風電裝機容量沒有并網發電,每年超過千萬千瓦的新增風電裝機需要輸電規劃。風電設備、多晶硅等產業也出現了重復建設傾向,表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發展并不健康。因此,有關部門應做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產能布局和產業鏈的規劃工作,重點放在高精尖技術的突破上,盡量避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鏈盲目集中于技術含量不高的環節,以免造成局部產能過剩、全行業整體競爭力不強的局面。同時,要加強電源規劃和電網規劃的協調力度。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作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主體,協調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的相關規劃,使之與國家的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避免地方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對GDP的拉動下盲目上項目,引導產業有序健康發展。

2、重要保障: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涉及多個部門。為加強部門協調,避免多頭管理,應加強政府各部門的組織協調,明確各部門的任務和權責。在管理方式上,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推動相結合,形成有利于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制度環境。如進一步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場機制,提供充分公開的市場供需信息,使企業正確決策其市場進入或退出、產能增加或減少。同時,要堅持廠網分開,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網創造有利條件。加快電網的輸配電分開,實行調度交易機構獨立,為電網吸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體制保障。另外,要完善電價形成機制,使之市場化和透明化。

3、基本原則:堅持強制和激勵并舉

(1)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專項資金。

要通過補貼降低前期資金成本,通過投資退稅或生產減稅降低資金和運營成本,以及通過碳信用改善收益流。這些補貼或優惠要達到的效果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超過化石燃料的任何成本,最終都會得到合理分攤或到用戶身上,或者通過化石燃料碳稅、政府預算或捐贈的專項基金來充抵。

(2)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

要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角度來考慮,發展措施既要適度又要適時,依靠政策扶持發展到具有自身競爭機制的成熟產業。如在行業幼稚期和成長期給予較大的優惠和補貼,進入成熟期可以逐步減少優惠和補貼。

(3)加快直接融資。

政府應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善于利用資本市場實現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

(4)重視間接融資。

在間接融資上,既可以爭取國際組織的支持與合作,如全球氣候合作基金的支持,也可以爭取國內金融機構的支持。國家應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項目。也可以設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產業基金,用于支持投資額較大的項目。

4、關鍵環節:加大研發和創新力度

首先,要制定研發計劃。國家應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列入產業發展和科研攻關計劃,增加資金投入,納入政府預算。政府要對關鍵部件先進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發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并購國外研發機構,或者入股擁有先進技術的國外企業,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其次,要建立創新聯盟。創新聯盟的設立可確保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和資金投入,將大大提高企業的投資安全感,保護其研發投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政府要通過財政資金資助創新聯盟的研發工作,動員和帶動企業和社會資金投入,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再次,要建立產學研基地。國家的聯合企業、新能源協會、可再生能源協會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批有影響力的產學研基地,并根據基地研究成果,每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和利用的研究報告,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