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存在的問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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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師范生 老師職業技能 問題及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7)01(b)-0164-02
我國地方本科院校相繼開展了形式多樣的訓練教師職業技能活動,但由于傳統的重視理論教學、輕視教育實踐的思想,嚴重影響著師范生職業技能的培養,如何提高師范生職業技能成為我國各大地方本科院校需要探討的重大問題。
1 地方本科院校師范生職業技能培養的現狀
1.1 不合理的課程體系
當前,地方綜合性師范院校教師教育專業課程設置與實施影響著師范生培養水平,尤其是理論型課門類繁多,學分比例過高;而實踐型課程門類少、學分比例低。在當前國內教師教育教學結構體系中,理論型課程一般占到總學時的80%左右,而實踐性課程比例占到20%左右,這種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模式,不但給學生帶來了很大的學習負擔,并且大多數學生為了應付考試,將更多的時間用在苦讀課本知識上,而卻沒有時間顧及和重視教學操作能力。另外,由于缺少實踐型課程,學生對教育職業并沒有充分的了解,缺少教師職業技能訓練機會,致使學生實際操作水平不高。
1.2 不科學的教學方法
地方本科院校師范生教育中,承擔著教師職業技能的教育教學與訓練指導的教師便是學科教學理論教師。這些教師具備學術高、學歷高、教學能力強等優勢,但多數教師都缺乏中小學教學經驗,對當前基礎教學實際狀況缺乏了解,尤其是對基層教育課程改革狀況與發展狀況有些掌握不清,所以其教學與指導越發空疏和泛化,缺少因地制宜性,嚴重影響了師范生實際教學能力的提高。在教育教學方式上,基本都是以理論知識學習為主,喪失了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教學者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講解學科概念、理論知識層面上,缺少對教學實踐專業技能的點撥,缺少來自中小學教育教學中的實際例子,忽視對學生獨立思考和自主探究能力的培養,忽視對學生學習方式、學習態度的培養。
1.3 不扎實的教學實踐
當前我國地方本科院校師范生教育實習普遍都在大四階段展開,進行8~9周的實習,有的院校甚至更少,只有3~4周的實習時間,可見真正的、有效的教學實習時間是非常少的,師范生很難在這么短的時間內適應教師這份工作,更無法實踐研究教育教學各項工作環節。對比而言,發達國家師范生教育實踐時間要長很多,如:德國師范生要在實踐教學環境實習72周左右、法國師范生要實習30周左右等。在教育實習過程中,師范生實際授課節數也有很大差別,有的可授課十多節,有的只是授課一兩節課。由于地方本科師范院校與當地中小學通過教育實習構建的關系具有一定的臨時性,實習中肯定會沖擊著實習學校的正常有序教學,實習學校并不愿意接受實習生,實習學校教師也不愿意指導實習生,并且很多實習帶隊教師工作熱情不高、責任心不強,е陸逃實習制度如同虛設,并沒有發揮任何作用。
1.4 師范生自我訓練職業技能意識低
想要成為一名有效的人民教師,教師的教育是很重要的,但師范生的自我反思、自我實踐能力的培養更加重要,但結合實際情況來講,我國地方本科師范院校自我訓練職業技能意識很低,嚴重影響著教學水平的提高。很多師范生在入校后,覺得學校的各方面條件與自身理想中的院校有差距,再加上學習任務重、就業壓力大、技能訓練困難,長期下來就會對學校與專業產生失望感;有的師范生選擇的教學專業并非是自身所喜歡的,只是為了拿到本科畢業證才選擇現專業,在其潛意識里就抵觸所學專業。雖然也有很多師范生在校期間從事家教工作,但家教只是簡單的“一對一”教學實踐活動,與一對多的教學模式有著很大的差距。
2 促進地方本科師范院校師范生職業技能培養的對策
2.1 改革教育教學課程
改革教學內容、教學方式、課程結構這是提高師范生實踐能力的根本。應從如下三方面上著手進行:第一,優化和整合課程結構。適應基礎教育教學改革發展要求,遵循教師教學成長規律,合理設置師范生基礎課程、教師教育課程、專業課程。也就是在教師教育課程中,適當增加教育類課程比例,特別是要增設教育教學技能課程,構建起新的教師教學課程體系,確保從根本上滿足師范生理論學習和實踐學習的需求。第二,對課程內容進行改革。也就是將培養師范生的任務分解給各門課程,保證新的課程內容符合師范生日后教育教學要求。第三,對課堂教學方式進行改革。將傳統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式徹底摒棄,通過研究式教學方法、討論式教學方法、互動式教學方法等,來提高師范生學習的熱情,并培養師范生獲取知識、創造性分析問題的實際能力,尤其是學科教學法課程應多進行實踐。
2.2 注重實踐環節
首先,結合實際情況,針對性地延長教育教學實踐時間,師范生面向中小學實踐實習時間最少為半年,只有足夠長的實習時間,才能讓師范生更好地了解教師這份職業。其次,應強化實習指導。地方本科是否院校應選擇教學經驗豐富、工作責任心強、教學能力強的帶隊教師,嚴格把關師范生的授課、聽課和評課等各項工作,針對師范生在這些工作中的不足,因地制宜地幫助其提高。師范院校還應讓大一、大二、大三、大四的師范生有目的地安排他們到學校附近的中學和小學實施見習,讓他們能夠真正地、切實地了解課堂教學,為教育實習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再次,應探索和發掘新的實踐渠道與實踐摸索。除了課外實習之外,還需要有課內模擬教學;除了集中實踐學習外,還需要有分散實踐;除了有互相訓練方式外,還應有自主訓練方式。最后,地方本科師范院校應高度重視和支持教師教育專業,建立與教師教育教學管理相符的管理制度,引導教師將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投入到師范生職業技能培養上,進而提高師范生的就業能力。
2.3 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
教師職業技能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任務,并不是在短期內可以完成的。如果只靠有限的教學時間、教育實習訓練,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合理規范的達標考核制度是提高師范生職業技能的前提。地方本科師范院校應集合自身特征,積極地開展培養師范生職業技能標準研究,構建與培養各項職業技能相符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并盡量形成可供檢測的、合理的量化指標,針對所存在的培養內容與培養項目,在各個教學階段,采用形式多樣的考核方式,保證師范生能夠在考核中認識自身的不足,進而將其不斷完善。
3 結語
總之,提高師范生的職業技能,需要學校、教師、師范生等三方主體的積極努力,學校應給師范生提供更多實習的機會,教師應轉變教學理念和教學模式,師范生應不斷鍛煉自身職業技能,唯有各方主體充分發揮自身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實好培養師范生職業技能這項工作,以此來真正地提高師范生職業技能。
參考文獻
篇2
1.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1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1.2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主要表現在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的主要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1.3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2.可再生能源在新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對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1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
2.2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的供給率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3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已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3.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3.1.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就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用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已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地熱能應用技術處于試點階段。
3.1.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3.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3.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3.2.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3.2.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稍偕茉促Y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篇3
【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發展情況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不一而足。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定義的法律解釋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從法律解釋來看,非化石能源都稱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歸屬可再生能源。在無限長的時間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過足夠長的時間和一定的地質作用下得以補充,但是相對于人類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遠遠大于補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本文將可再生能源界定為源于自然過程的、補充速度遠遠高于人類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體的研究對象則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舉的能源,即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從能源結構來看,可再生能源生產占比逐步提高。隨著能源生產和消費的不斷增加,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費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我國整體能源結構來看,以水能、核能、風能為主的新能源生產占比從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圖1)。
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世界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中占據一定規模,尤其是風電、太陽能、水電在全球總量占據一定份額(表1)。在2012年全球發電總量放緩的情況下,中國超越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國,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水電)達到1 410億千瓦時①。
總體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個別領域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但從整個產業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梳理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稅種領域,具體的優惠政策梳理見表2。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出臺了多項稅收激勵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稅收激勵措施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從法律層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頂層統籌設計
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激勵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級別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層級不一,變動頻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的全面協調和有力執行,影響執行效果。
(二)從支持環節來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和消費的稅收政策有待提升
從研發環節來看,研究開發投入高、研發人員比重大、研發風險高等問題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明顯特征,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整體能力較弱。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技術,只是憑借國家財政補貼以低價競爭方式占據市場份額,一旦財政補貼不到位或退出,這些企業就瀕臨破產。從前文分析可知,我國對于研發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稅中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中高新技術研發支出的50%加計扣除兩項規定,支持力度不大,成為可再生能源研發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從消費環節來看,稅收激勵措施多集中在生產側,對消費側的支持力度匱乏。國家于2013年開始大力培育國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項目,側重從用戶側按電量補貼,并對用戶側上網的多余電量銷售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但是該項優惠設置了較短的實施期限,不具有長期性。
(三)從支持領域來看,對可再生能源不同領域的支持冷熱不均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范圍狹窄,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冷熱不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從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來看,稅收政策側重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展,對水電、地熱能鮮有優惠政策,導致風電產業部分產能過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等發展不足。第二,從單種可再生能源發展來看,稅收優惠多限于某類產品,導致產業內部產品發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領域,稅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光電應用,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光熱應用產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國和消費國,但是從國家層面并未對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消費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一些財政補貼政策。基于節能補貼的優勢,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是節能補貼退出之后,太陽能熱水器銷量便迅速下降。
(四)從執行力度來看,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
為鼓勵小水電行業發展,對縣及縣以下小水電可以選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3%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優惠措施。這是因為2001年農村電網改造以后實現了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力也需要從電力公司購買上網電力。大多數小水電無法直接對農戶和其他用電企業供電,只能將電力銷售給電力公司,再由電力公司統一銷售給用戶,而電力公司多屬于一般納稅人,對銷售電力需要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基于進項稅抵扣的目的,電力公司要求小水電企業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予購買上網。如此,盡管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但為了客戶需求和銷量需要,不得不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小水電企業來說,水電站發電幾乎不耗用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部分很少,而銷售電力卻不得不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導致小水電企業增值稅稅負很重。
四、優化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給付性補貼為主,其他優惠措施,如稅費減免、信貸優惠、鼓勵出口等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單從稅收政策來看,針對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政策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直接性,相關稅收政策既沒有貫穿各稅種,也沒有貫穿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導致可再生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稅收負擔不同,不利于整體產業發展。多樣化、豐富的補貼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層面激發市場活力。
(一)增值稅政策
從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分析來看,我國目前僅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優惠,如風電、大型水電、光伏發電和餐廚垃圾發電等,從范圍上看對新能源產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對地熱能、小型水電等的支持?;诖?,建議對所有新能源產品給予統一的稅收優惠規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協調發展。
1.利用增值稅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具體來說,對利用淺層地熱生產的熱力、冷氣、電力等產品給予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
2.針對前文分析小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重的情況,建議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對小水電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費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建議從逆向限制角度出發,對消費稅進行調整,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對價格,從而相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發展。具體包括:
1.擴大征稅范圍。將傳統能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氣生產的電力、熱力等納入征稅范圍。
2.適當提高稅率。我國已對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開征消費稅,在條件允許時適當提高稅率,間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擴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適用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企業購置可再生能源利用專用設備,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鼓勵企業購置光電設備等專用設備,做到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3.擴大研發費用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取得收入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調試時間長、生產投入大,前三年基本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基本無法享受,激勵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議改為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獲利年度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這樣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真正獲利。
5.參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后轉讓所得納入技術轉讓適用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對居民企業研發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舉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的動力。
(四)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了更好地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使用,建議從以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
1.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考慮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個人按照投資額度一定比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特別扣除。
2.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優惠。
3.對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作出重大突破的個人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三新”項目形成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稅種
1.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用地,適當給予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減免優惠。
2.調整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稅目、稅率,盡快開征環境稅,對傳統能源、具有污染性的產品征稅,稅款??顚S?,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補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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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M].中國環境出版社,2014:14-18.
篇4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間歇性;智能電網
中圖分類號: U66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 引言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斷再生、永續利用的能源,具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點,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和能源問題,可再生能源發電及其并網運行技術是電力市場發展方向。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激勵政策研究及實行的不斷深入、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快速發展,以風力和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的發電及其并網方式不斷涌現。小型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面臨著電網局部電壓波動和諧波污染等電能質量問題,而大容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場,帶來更為復雜的電網動態穩定、調頻調壓及經濟調度等問題。
1 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方式
1.1 光伏發電的接入和并網方式
光伏發電系統主要由核心部件,包括光伏陣列、逆變器和系統控制器傳感器,以及濾波器、儲能型蓄電池和充放電控制器、DC/DC升壓電路等組成。并網方式可以將光伏陣列組件輸出與逆變器連接,直接或者經隔離變壓器接入電網,亦或采用經高頻逆變、變壓器隔離、再經變頻器方式與電網相連。設有隔離變壓器時,直流分量不會流入接入電網,諧波含量低;無隔離變壓器并網方式是則會向電網注入一定的諧波含量。光伏發電系統中的儲能型蓄電池可起功率和能量調節的作用。
1.2 風力發電的接入和并網方式
目前,已有各種類型的風力發電機結構、發電方式和并網控制方式。如風力發電機有異步發電機、同步發電機和雙饋式感應發電機三類,驅動方式有齒輪箱驅動和直驅式兩類,運行方式有定轉速和變轉速兩種,變轉速風力發電機組的部
分或全部容量采用變頻器并網運行。并網方式可以將變頻器輸出經隔離變壓器接入電網,或者將變頻器輸出直接與電網連接。特點與光伏發電系統基本相同。
2可再生能源并網技術問題
可再生能源發電具有間歇性、隨機性、可調度性差的特點。目前,我國電網結構相對薄弱、電網接納能力不足,大規??稍偕茉窗l電并網會給電力系統帶來一些不利影響,電網必須控制接入容量在可控范圍內,以最大限度地減小不利影響,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2.1 間歇性和波動性發電特點及電網調峰能力不足
以風力和光伏發電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受天氣等因素影響均具有間歇性和波動性特點,以至于其發電并網電量隨機波動較大、可調節性差,并網運行時會易產生較大的沖擊電流,從而會引起電網頻率偏差、電壓波動與閃變,引起饋線潮流變化,進而影響整個電網穩態電壓分布和無功特性,使電網的不可控性和調峰容量余度增大,嚴重影響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性。
我國風電發展較為集中的“三北”地區電源結構都是以火電為主,調節能力不強?!叭薄被痣娬急仍?0%以上,且供熱機組較多,西北地區水電較多,但主要集中在沒有風電的青海,且受防凌、防汛等多種因素的限制,調節能力不強。我國快速調節電源只占17%。在風電場不能參與電壓控制的情況下,同時顯著增加了電網電壓控制的難度。
表1 “三北”地區火、水、風電比重
因此,電網應具備足夠的調峰容量和接納能力,同時要求并網發電系統配置有功功率調整和動態無功功率調整控制功能,還需要配置一定的無功補償裝置。
2.2 諧波危害
由于并網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系統等均配有電力電子裝置,會產生一定的諧波及直流分量。諧波電流注入電力系統后,會引起電網電壓畸變,影響電能質量,還會造成電力系統繼電保護、自動裝置誤動作,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所以,需配置濾波裝置、靜止或動態無功補償裝置等,以抑制注入電網的諧波含量。
2.3 調頻問題
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后具有以下特點:常規電源發電功率可調,原動機功率可控;可再生能源發電功率變化大,控制困難且預測精度低;用戶側用電負荷隨機變化,負荷預測精度較高。
可再生能源發電以風電為例,風電機組輸出的有功功率主要隨風能變化而調整。由于風電機組不能有效參與電網頻率調整,電網頻率調整必須由傳統電廠分擔。隨著風電裝機容量在電網中比重增加,參與電網調頻電源容量的比例顯著下降,需同步配套相應容量的調頻電源。與此同時,其他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運行也存在頻率調整問題。
2.4 孤島現象
孤島現象是當電網失壓時,并網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系統仍保持對失壓電網中的某一部分供電的狀態,并與本地負載連接形成獨立運行狀態。這時,孤島中的電壓和頻率不受電網控制,如果電壓和頻率超出允許的范圍,可能會對用戶設備造成損壞;如果負載容量大于孤島中逆變器容量,會使逆變器過載,可能會燒毀逆變器。同時,會對檢修人員造成危險;如果對孤島進行重合閘操作,會導致該線路再次跳閘。由此可見,對孤島現象的檢測和預防是目前并網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系統急需解決的關鍵技術之一。
2.5 其他
(1)風電建設與電網發展不配套
風電發展規劃側重于資源發展規劃,與電網發展規劃不協調,在一些地區的風電發展規劃中缺乏具體的風電送出和電力消納的方案。大規模風電基地建設需要從貨架層面統籌考慮輸電線路、網絡結構及落點等問題。
(2)風電與常規電源之間缺乏協調
風電規劃與常規電源規劃之間缺乏協調,部分地區風電與常規電源之間存在電力與電量競爭的現象,風電大規模開發顯著降低了常規電源的年運行小時數。調峰電源制約了系統接納風電的規模,致使部分地區在負荷低谷時限制風電出力。
(3)風能資源分布與電網資源配置能力
風能資源與電力需求大體上呈逆向分布陸上風能資源主要分布在西北、華北、東北地區;電力負荷中心集中在東部、中部地區。經濟發展與風能資源分布的不平衡,決定了我國風電的大規模開發,必須通過電網在全國范圍內優化配置等。
3可再生能源并網技術問題解決措施
為改善和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問題,以風電為例,主要包含如下幾方面措施:
風電并網仿真技術,主要包括風電機組/風電場建模、區域電網對風電適應性研究、風電并網運行經濟性研究、風電場接入電網專題研究;風電并網規劃技術;風電功率預測技術;需求側管理技術(DSM);風電入網檢測技術等
此外,重點研究風電調度運行技術,例如基于預測的風電調度決策研究等。風電與常規電源之間、風電場群之間有很大的優化空間。運行中合理控制風電可以提高系統安全穩定性和運行經濟性。在正確理解風電出力特性的基礎上建設調度決策支持系統是解決風電并網調度運行的唯一途徑。
4 未來發展趨勢
我國風電和太陽能資源優良區普遍處于遠離電力負荷中心和主干電網的偏遠地區。因而,大規模、集中式的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基地的開發,有賴于高電壓、遠距離的電力輸送方式,除了需要大規模新建電力線路外,還需要從結構上改善電網內的調峰能力,從而對當地乃至整個區域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技術和管理挑戰。
與此同時,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特性決定了其適合分散利用的特點。在電力系統中將包含數量眾多的由分布式發電站(Distributed Generation,簡稱DG)組成的微網(microgrid)發電系統,也是優化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證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可靠運行,推動利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途徑。
5 結論
本文通過相關文獻和初步設計對新能源發電及其并網技術進行了研究,目前國內電網接納能力是大規模發展新能源發電的重要基礎和環境,這有賴于堅強智能電網的發展。大力支持DG和發展微網是改變能源結構邁向低碳經濟社會模式的必由之路,這有賴于微網技術的發展、國家政策導向和市場的有序發展及培育,也是建設堅強智能電網的目標。目前,大中型風電場、光伏發電場等主要存在有功功率調整,動態無功功率調整控制功能方面的缺陷,諧波危害等問題也影響著電能質量。微小型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技術已能滿足并網技術的要求,隨著微網和物聯網技術的發展,將實現網絡化控制。目前,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其問題解決措施還需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張紅光,張粒子. 風電場接入電網的安全穩定性分析[J]. 中國電力,2007,40(5):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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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農村;可持續發展
隨著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戰略目標的提出,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步伐進一步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我國能源戰略的重要內容。農村生活能源短缺不僅制約農村經濟發展,而且導致了濫砍亂伐,植被破壞,使國家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等政策難以持續。農村燃料和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已成為鞏固生態環境建設成果的重要制約因素。
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
1、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實施。
2、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3、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二、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現狀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
1、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2、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3、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三、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己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
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農村可再生能源開況
1、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
(1)農村沼氣開發。目前,農村沼氣生產的主要資源是禽畜糞便。通過厭氧發酵技術,禽畜糞便在制取沼氣的同時,也轉化為更加高效、優質的有機肥料。根據農業部的統計,目前我國分散性的畜牧養殖戶為,生豬10675萬戶,奶牛174萬戶,肉牛1592萬戶,蛋雞6568萬戶,肉雞5146 萬戶,羊2843萬戶,役畜2195萬戶。通過自然地理條件和農村經濟發展條件等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全國分散性的畜禽養殖農戶中適宜發展沼氣的約為1.48億戶,約占總農戶數的60%,其沼氣生產的潛力超過500億立方米/年[3]。
(2)農作物秸稈氣化。農作物秸稈是糧食生產的主要副產物,它通常是指農作物在獲取主要產物質后剩留下來的地上部分的莖葉或藤蔓,約占作物生物量的50%,主要是各種禾木科作物秸稈和豆科類作物秸稈,是一類極豐富的能直接利用的可再生纖維素資源。目前我國的農作物秸稈氣化主要采用秸稈氣化集中供氣技術。它是我國農村能源建設推出的一項新技術。以農村豐富的秸稈為原料,經過熱解和還原反應后成可燃性氣體,通過管網送到農戶家中,供炊事、采暖燃用。我國是農業大國,農作物秸稈資源十分豐富,近年來,由于農業連年豐收,糧食產量逐年穩定提高,各類農作物秸稈的年總產量達6億噸。而據不完全數字統計顯示,我國目前的秸稈利用率僅僅只有2%,所以其作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著巨大的潛力。
2、太陽能開發利用
我國幅員廣大,有著十分豐富的太陽能資源。據估算,我國陸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陽輻射能約為50×1018kJ,各地的太陽年輻射總量達335~837kJ/cm2?a,中值為586kJ/cm2?a。
(1)太陽能熱水器 太陽能熱水器在我國的農村地區廣泛的使用。據估算,普及率已達到九成以上。從某種角度上來說,這對于幾千年來一直用柴火燒水洗浴的農民有著非凡的意義,這代表著他們也可以享受隨時的熱水,享受類似于愜意的城市生活所帶來的便利。這是一個偉大發明。太陽能熱水器技術在中國已經完全商業化,生產企業有上千家,從業人員在15萬以上。太陽能熱水器不僅遍布了中國大地,也走出了國門,走向了世界。2009年中國太陽熱水器產業總銷售額近900億元,生產能力和保有量均居世界第一,產品已遠銷歐洲、東南亞、非洲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出口額已由2001年的600萬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4000 多萬美元。
(2)太陽灶。目前主要在西部一些欠發達地區使用。
(3)太陽能光伏發電。光伏發電是根據光生伏打效應原理,利用太陽電池將太陽光能直接轉化為電能。不論是獨立使用還是并網發電,光伏發電系統主要由太陽電池板(組件)、控制器和逆變器三大部分組成,它們主要由電子元器件構成,不涉及機械部件,所以,光伏發電設備極為精煉,可靠穩定壽命長、安裝維護簡便。所以這是21世紀的一個高新技術產業,有著明朗的前景。
3、小型風能發電
較為適合中西部一些風力資源豐富的地區。目前戶用型的技術尚不成熟。
4、小型水電資源開發
較為適合中西部一些水利資源豐富的地區。戶用型的技術也尚不成熟。
五、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7]。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稍偕茉促Y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篇6
每一次大規模經濟危機的爆發都會帶來產業結構調整和全球分工格局的變化。同樣,本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僅使人們意識到發達國家金融體系及監管機構亟待改革,也從深層次上意識到生產結構調整的重要意義。傳統的以GDP為核心的經濟增長模式已不合時宜,唯有綠色經濟發展模式才是維持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正確道路。
可再生能源產業是綠色經濟模式中的重點投資領域,可謂是靈魂產業;它不僅可以在短期內刺激經濟的增長、增加就業機會,同時也可在長期內對減輕石化能源的依賴程度以及由此所帶來的環境及氣候問題,是維持全球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重要支撐。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及歐盟在內的多個國家都了有關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規劃,
我國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全社會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加深,對于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熱情也不斷提高。隨后,國家又于2007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于2008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制定了明確的發展目標;同時,在《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財政扶持政策的鼓勵下,產業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其中,風能和太陽能產業的生產技術已相對成熟且資源含量豐富,是未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中最具有潛力的行業。近日,國家正在組織研究制定《新能源發展規劃》,這將會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到進一步的提振作用。
一、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意義
石化能源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但石化能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價格必將因儲量的減少和開采量的下降而上漲。中國為能源消費大國,對石化能源的高度依賴所帶來的環境、氣候變化問題以及能源供給矛盾長期制約著中國經濟的發展。2008年,中國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近70%。根據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2008年中國石油凈進口量已超過2億噸,占石油消費總量的52%。據專家預測,未來中國的石油和天然氣供應將出現更大的供需缺口。此外,中國的電力行業高度依賴煤炭資源,是造成威脅著電力供應的“煤炭矛盾”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可再生能源在中國具有長遠的發展潛力和廣闊的市場前景,其使用不僅可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成為中國經濟的新的增長點。
根據國家信息中心最新的研究報告,到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總投資將超過3萬億元。隨著可再生能源產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其產品的生產成本將會降低,在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及價格補貼下,可再生能源產品價格將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這將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和國內居民的消費。國內市場對于可再生能源投資和消費的增加是我國擴大內需的新動力。此外,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必然對相關產業的發展起到帶動作用,這將使我國的國民經濟結構更加合理。
由此看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將會對中國政府為應對金融危機所提出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發展目標發揮積極意義。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現狀
(一)風電
截至2008年,我國風電裝機規模連續3年實現翻番增長,裝機容量達到1220萬千瓦,居世界第四位。今年年初的能源工作會議提出,要按照“融入大電網,建設大基地”的要求,在甘肅、內蒙、河北、江蘇等地形成幾個上千萬千瓦級的風電基地,預計到2010年裝機容量將突破2000萬千瓦。
(二)太陽能
太陽能光伏電池年產量超過200萬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和年產量均占世界產量一半以上。不過,與世界第一太陽能電池生產國的地位相比,我國的光伏發電使用情況卻與其形成了明顯的反差,2007年,中國光伏發電安裝量還不到世界份額的1%。我國太陽能電池的生產原料和市場都在國外,國內光伏發電的使用主要集中于邊遠無電地區和大城市的一些示范工程,光伏發電產業已成為一個典型的出口導向型產業。
(三)生物質能
我國的生物質發電屬于剛起步階段,主要是消費一些多余的農作物秸桿,但近幾年發展得很快,截至2007年底、國家已核準項目87個、總裝機規模達220萬千瓦。作為世界農業和林業大國,我國擁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不過,目前我國生物質發電項目造價高,運行成本較高,仍缺乏上網競爭能力。
由于我國的生物質能源主要集中在農村,生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可以緩解農村及邊遠地區的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用能方式,同時,生物質能的產業化發展還可為農村經濟的發展開辟新路,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增加農民就業機會。目前,中小沼氣在農村已成為重要的生活能源。
(四)節能與可再生能源電動汽車
經過“十一五”以來的技術攻關,我國節能與可再生能源電動汽車技術逐步走向成熟,自主開發的各類電動汽車已小規模進入市場進行示范運行,但在市場推廣方面一直面臨很多困難。為進一步加強對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研發、規?;?、產業化的支持,近日,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啟動了“十城千輛”電動汽車示范應用工程,并陸續出臺系列措施,通過在北京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對試點城市購置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對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等相關支出給予適當補助等措施。這些措施將推動我國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預計2010年前后中國將迎來以混合動力為主的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汽車。
三、國際經驗
(一)德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保護價收購”政策
德國1991年通過《購電法》,明確了風電“強制入網”、“全部收購”、“規定電價”三個原則,規定電力運營商必須無條件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其中既包括商業發電者也包括家庭太陽能發電者輸入電網的多余電力;并有義務以一定價格向用戶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根據運營成本的不同對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
(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美國有著較為完備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規定了購買太陽能、風能設備所付金額在當年須交納所得稅中的抵扣額度,同時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規定風力能源生產稅抵減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產補助。今
年奧巴馬可再生能源政策計劃中規定,到2012年美國電量的10%來自于可再生能源,對可再生能源實施五年的產品優惠政策;此外,對于購買可再生能源汽車的消費者,政府給予每年7000美元的稅收抵免。
四、可再生能源產業未來發展方向
(一)技術升級作為重點
未來的能源格局將由資源主導轉向科技主導,設備和技術是決定能源利用狀況的關鍵因素。也就是說,在不久的將來,占有油氣、煤炭等常規石化能源并不意味著占據了能源的制高點。隨著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規能源歷史進程的推進,誰掌握了先進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和技術,誰才能擁有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話語權。
目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在呈現出的產能快速上漲的局面下,卻隱藏著某些產品生產環節技術含量不高、核心技術依然要依靠國外、低水平重復建設以及制造成本偏高等問題。因此,如何引進國外成熟技術并在消化吸收的同時,加強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攻關,快速將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當務之急。目前,大型風機的生產,以及作為太陽能電池源頭的多晶硅的生產尤為重要。同時,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應避免單一的產能規模擴大化,而應注重整個產業的技術升級;不走粗放型的增長模式,而注重科學的規劃和合理的發展模式。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入網速度
電網建設速度緩慢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入網難是造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與生產規模形成反差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風電、太陽能大多位于偏遠地區,電網建設相對落后,消耗電網資源比傳統能源要多,增加了電網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力發電具有不可持續性,可調配性較差,增加了入網的技術難度。以風電為例,2008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就已經突破1200萬千瓦,但僅有800萬千瓦的裝機容量入網發電。目前,風機制造業正在朝著大型化的產業趨勢發展,這對于未來的電網建設是一個挑戰。
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科學、健康發展必須以電力配套設施的合理建設和并網問題的盡快解決為前提。近日,國家電網公司公布了“智能電網”的發展計劃及建設方案,根據該計劃,到2020年,我國可全面建成統一的“堅強智能電網”。智能電網體系的建立可實現電網公司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電、輸電、配電和用電體系的優化管理,及可再生能源的跨區平衡。這將使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難的問題得以緩解,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使用,這也將是未來電網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科學制定上網價格及價格補貼
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的確定對能源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價格機制正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近日,發改委表示,未來陸上風電的招標定價將改為項目核定價,即根據各地區的資源情況核定價格,一個地區一個基準價格,這樣的定價方式有利于風電市場的良性循環。除風電外,我國其它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上網電價的定價機制和補貼政策還處于起步階段,仍需進一步完善。
在可再生能源的起步階段,過高的成本往往成為其規?;l展的最大阻力,這時,就需要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補貼政策,綜合考慮電網公司利益、終端用戶承受能力以及長遠的電價體系等,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成本具有一定的競爭力,大規模的應用才能成為現實。為此,我國可借鑒國際有效經驗,權衡各方利益,切實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篇7
一、創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
綠色能源縣是指在縣域能源開發利用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達到較高比重,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生活能源基本實現清潔化和優質化,并通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資源,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
綠色能源縣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清潔高效、規模開發、注重實效的原則,積極開發利用各種可再生能源資源,在局部區域形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清潔能源起主導作用的能源開發利用格局;按照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建立清潔高效和服務規范的農村現代化能源基礎設施,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
我旗是煤電資源豐富的地區,發展清潔能源,是一項長期任務,實施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建設,既是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城鄉生產、生活條件的重大舉措,又是促進旗域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社會主義新牧區建設和旗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途徑。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和政治意義。
(1)減少污染物排放、節水節能、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
可持續發展要求不能以犧牲環境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代價??沙掷m發展的基礎是一個良好的支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態環境。因此,發展綠色能源有利于減少污染,減低化石能源的消耗,維持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水電、風電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是一種清潔生產,沒有大氣和水污染問題,也不存在廢渣的堆放問題,有利于保護周圍環境。與火電相比,可再生能源生產可節省一定的發電用煤和減少環境污染治理費用。這些項目運行后每年可為電網節約大量煤炭資源和水資源,同時相應每年可減少燃煤所造成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煙塵,減排溫室效應性氣體二氧化碳(CO2),灰渣等環境污染物。此外還可節約用水,減少相應的水力排灰廢水和溫排水等對水環境的污染。
(2)牧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通過全面開展綠色能源建設,把推動牧區清潔能源建設和新牧區建設相結合、把推動牧區清潔能源建設與鄉村旅游相結合,把推動牧區清潔能源建設與生態村鎮建設相結合,可以從根本上改變牧區村容村貌上存在的臟亂差現象,對于增加牧民收入、改善牧區生存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對牧區保持和開發綠色節能生產生活方式具有示范意義
牧區人口少,廣大牧民有著悠久的生態、節能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文化傳統,但隨著現代化的沖擊,向偏遠牧區拉電、部分牧民改用煤炭作為生活燃料,這些不經濟、不環保的生活方式正在侵食著傳統文化,在牧區大力推動恢復傳統綠色節能生活方式意義大,收效快。
二、創建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在安排項目上,要有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能源發展意識,高度重視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旗發展和改革局要將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納入全旗十二五規劃綱要,作為全旗能源發展的戰略重點,同時,要編制國家綠色能源縣建設規劃,作為十二五專項規劃,要立即著手開展全旗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和開發條件調查,委托專門機構編制專項規劃。
(二)積極建設牧區高效清潔能源體系。高度重視牧區能源發展,大力發展牧區風電、生物質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減少傳統方式利用的生物質能比重,逐步提高牧區生活用能中的清潔能源比重。
(三)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減少生活能源對薪柴的依賴,鞏固和保護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生態建設成果,基本消除農作物秸稈焚燒污染,對畜禽養殖糞便進行清潔處理并合理利用。利用邊際性土地種植能源作物。
(四)與牧區經濟發展相結合。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促進牧區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大力發展林牧廢棄生物質的能源利用、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在退耕還草土地上發展能源作物,培育可再生能源產業,促進牧區經濟發展,增加牧民收入。
(五)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大力推廣節能建筑和各種節能技術,政府機構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率先采用節能技術,在城鎮實行高效方式供熱,在小城鎮和新牧區示范項目建設中推廣節能技術。通過政策引導煤電企業走清潔生產之路,不斷降低污染牧排放比重。
(六)旗財政每年根據項目情況,安排可再生能源項目配套資金和補貼資金,引導牧民和企業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三、創建目標
到末,各項指標要基本達到國家綠色能源縣標準,到2012年要全面超過國家綠色能源縣標準,達到自治區先進水平。
可再生能源開發總量。年,全旗可再生能源年開發量達到15.16萬噸標準煤以上。戶均3.03噸標煤。
牧區清潔能源消費比例。年,牧區生活用能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超過50%。80%以上牧戶的生活能源主要由清潔能源提供。清潔能源在生活用能中超過50%的牧戶占到本地區牧戶總數的80%。傳統方式利用的生物質能在牧區生活用能中的比例低于20%。
能源與環境協調發展。能源開發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相協調。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
到2020年,我旗綠色能源縣建設各項指標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四、組織保障措施
篇8
關鍵詞:中美;可再生能源;補貼;反補貼;WTO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 SW)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了一份長達5800頁的申訴書,指控中國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場性”補貼,據此提請政府對中國展開反補貼調查。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接受調查請求。雖然這不是美國針對我國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但卻是首次在新能源領域發起的反補貼調查,而且讓我們陷入“雙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國通過氣候變化談判和“碳關稅”逼迫中國承擔與發展階段不相符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反補貼調查打壓有利于減排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空間。
面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大國和先行國――美國的調查指控,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系統梳理分析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和補貼制度,對比分析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資助和補貼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們采取合理措施從容應對其反補貼調查的基本要義。
一、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補貼規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ASCM)第l條對補貼的定義作出了規定: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提供的、使接受者獲益的財政資助。凡出現以下情況或形式應當視為存在補貼:一是涉及資金的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的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棄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當征收的政府稅收(如稅收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者服務,或者購買貨物;四是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以上的一種或者多種通常應當屬于政府的職能,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并不對各國采取的補貼一概進行管制,只約束“專向性”補貼?!皩O蛐浴毖a貼,是指專門提供給某一特定企業、產業或者某幾個特定產業的補貼。
ASCM第3條還明確規定,“除《農業協定》的規定外,下列補貼應予禁止:(a)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列舉的補貼;(b)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憋@然,上述規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補貼主要是直接針對出口,或者直接針對進口替代,都屬于對國際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補貼行為。
除禁止性補貼外,ASCM還定義了另外兩類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可訴性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其實施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受到損害的成員可就此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不可訴補貼,是指任何成員在實施這類補貼的過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員的反對或申訴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包括非專向性補貼和3類特殊專向性補貼。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訴補貼在失效后,3種專向性不可訴補貼歸入可訴性補貼。
上述ASCM關于補貼的基本規則框架,是我們隨后分析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和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法理依據。
二、中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政策分析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體系。隨后,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住建部(原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湖南、山東、黑龍江、湖北等省份,陸續出臺了4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
(一)中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政策體系
基于這些配套政策,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主要包括:強制電網接納制度、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財政投入政策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產業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節暫行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實施細則,一方面建立了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同時還根據不同可再生發電技術特點和產業化進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類電價體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準人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擴大。
我國通過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光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市場推廣的財政投入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等稅收制度和細則,對參與生物質能綜合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及裝備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初步建立起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
總體來看,可以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框架和激勵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產品補貼機制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對USW申訴書中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補貼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對我國的節能減排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也有重大貢獻和重要意義。USW趁美國中期選舉的特殊時機,挑起針對中國的301反補貼調查,儼然是給全球減排之路設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國通過對中國反補貼制裁,未來對美出口貿易必將受影響,還有可能引起歐洲國家的連鎖反應,而歐洲恰恰是中國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場。我們將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礎上,對USW的相關指拄進行條分縷析,逐一解讀。
1.“乘風計劃”與國產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訴書中提到了中國原國家計委
“九五”期間通過的“乘風計劃”,指出該計劃給予使用國產風電裝置的風力發電項目貸款補貼以及接入電網的優先權。經營風電場的中外合資企業,如購買本地裝置也可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享受優惠待遇?;诖?,USW認為“由于該項計劃中明確要求工程和企業使用國產而非進口商品以取得貸款和稅收抵免的資格”,因此,“乘風計劃”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
另外,USW還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 1204號),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但是,USw在申訴書中本身也了解到,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被發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訴書中仍然堅持認為中國僅僅取消了一項與“乘風計劃”相分離的計劃對上述國產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斷“乘風計劃”仍舊有效。
正如USW在申訴書中所說,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底《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發改委取消。國家發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過的一項規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紀90年代“乘風計劃”當中類似的規定?USW的該條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2.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476號)中相關規定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根據ASCM第2條第1款,“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如若盡管因為適用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是有理由認為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
據此分析,上述《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于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生產設備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按照ASCM第2條第1款(a)項的規定,該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
其次,根據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條第1款(b)項,《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由于視使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為申請產業化資金的條件之一,因此該項規定涉嫌構成ASCM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3.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中國政府對高科技出口產品給予研究開發資金資助,其中包括綠色技術產品,如風電設備、水電輪機、光伏能源系統和高級電池。該指控主要涉及《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外經貿計財發[2002]527號)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下述規定:
第七條 申請出口研發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產品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條 出口研發資金資助以下企業或項目:
(四)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7Y美元的企業。
《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6)》,以及關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技術領域代碼的說明,編碼07的為新能源和節能產品。
財政部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與《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該管理辦法仍然有效。
根據ASCM第3條第1款(a)項“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構成ASCM項下的禁止性補貼。因此,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在法律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補貼,因此涉嫌構成AS 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4.出口信貸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提到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的出口信貸。USW還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償還期限兩個標準,以扭轉全球在出口信貸上的不良競爭。遵守這些標準的出口信貸在ASCM項下會得到保護。不遵守OEcD關于該項“君子協定”所設置的“最低標準”,將構成基于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潛在的禁止性出口補貼。USW進一步指證,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標準,且其還款期限超過了OECD的最高標準。USW認為這類優惠條款使得中國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的綠色技術市場相較美國出口商具備更強的競爭力。USw認為這些優惠條款使得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成為ASCM項下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實際上,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度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全年簽約各類貸款不過才4785億元,歷年累計共支持了1742億美元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走出去”項目。因此,UsW所說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出口信貸的情況并不屬實。
更重要的是,中國并未接受OECD所創設的關于出口信貸的標準,作為一個“君子協定”的非參加方,不遵循該協定所設定的標準,并不必然構成違反另一國際協定即ASCM項下的規定。僅僅將出口信貸給予從事出口的企業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被視為屬ASCM規定含義
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的原因,必須證明“實質性的優勢”的獲得。如果能夠證明出口信貸的利率在市場上也能獲得,便不構成禁止性補貼,這一點在WTO關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飛機補貼案中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清潔技術和產品出口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補貼,并聲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到2008年因為優惠保險費率而累積14億元的虧損,構成了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關規則中,具體涉及出口信用保險的是第3條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這份清單列舉了12種禁止性補貼,其中第(j)項規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虮kU計劃、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外匯風險計劃的保險或擔保計劃,保險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計劃的虧損的,視為補貼?!盪SW指控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的主要證據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計虧損。
事實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至今,除開始兩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處于盈利狀態(如下圖2所示)。其中,眾所周知,2008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和貿易環境極度惡化,致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現較大虧損。但是,這種狀況很快得到扭轉,2009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便取得了4.58億元的凈利潤。
在WTO“美國高地棉花案”中,專家組指出(j)項并未對“長期”下定義,也不存在時間上的標準,只是指一段長的時間,既可以是過去的,也可以是未來的。實際上,計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到2007年的累積凈利潤為盈利2.43億元。如果以“美國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長期標準來看的話,在中國率先走出金融危機陰影、出口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到2012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現累積穩定盈利極有可能。因此,無論從過去還是未來角度來說,USW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補貼的指控都站不住腳。
按照《2009年復蘇和再投資法》中1603條款的規定,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經實施了高達26億美元的財政支持計劃,從其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風能的發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風能(大機組)的總裝機容量達到3891.8Mw,財政補貼金額達到22.26億美元,每千瓦補貼金額平均達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風能項目中高達3448美元/千瓦,遠高于中國的補貼標準。
從上述關于USW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補貼指控的辨析中,我們可以看 出,USW對中國的補貼指控大多是不實和錯誤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為口實之處,對此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及時制定對策做出調整。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體系與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等問題,美國也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戰略。例如,為 了保證其可再生能源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使用補貼方式來促進本國可 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且已經成為了刺激該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與補貼規模
美國《1978能源稅收法案》首次提出針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到《1979能源稅法 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 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 能源債券機制和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直到《2009美國 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一系列綜合性的補貼方式,包括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和聯邦 基金任選其一,以及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不難看出美國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呈現出方 式多元化、規模擴大化的趨勢。
2007財政年度,美國在能源領域的補貼總額共166億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 貼支出達到48.75億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億美元,稅收抵免39.7億美元,研發補貼7.27億美 元,聯邦電力補助1.73億美元。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在新能領域的投資大幅下降,美國 政府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制定了《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從法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其 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資金額高達272.13億美元,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 能源”(EERE)辦公室掌握的就有168億美元,是2008財年的十倍,足以見到美國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開發匕的態度和決心。
(二)美國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補貼方式
根據美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簡稱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現行主要有5種補貼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貸款擔保。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條的規定,對于可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可以給予貸款擔保,其中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擔保,而該技術應該是用于商業市場的商業技術。給予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超過全部設備成本80%,貸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機構規定的限度,該利率不應超過在該領域私營貸款的利率水平,還款期限不超過30年或者使用壽命的90%。
二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2009ARRA第1111條提供了l6億美元的清潔可再生能源貸款,這些系能源產業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領域。這筆貸款中,1/3將給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規項目,1/3給予公共供電供應商,l/3給予電力協作組織。
三是生產稅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條將生產稅抵免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適用生產稅抵免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能、城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同時,將有效期向后延遲,風能設備延遲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延遲到2013年12月31日。稅率也從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時調整為2.1美分/千瓦時。
四是投資稅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條、第1103條規定,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聯邦基金。根據2009ARRA第1104條的規定,對于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風能2013年投入運營、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運營)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相當于設備及資產總額的30%的財政補貼。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主要特點
(1)一般采取競爭性補貼政策。美國對本國企業發放補貼,一般都會采取競爭性工業補貼的政策。所有合規企業都可以申請被授予補貼,某一企業要取得該補貼就必須通過競爭性程序,符合這一具體補貼的要求和標準。當局在授予能源領域該補貼的過程中,采取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了ASCM第2條中對于“專向性”的規定,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法律層面上看,當局并未以法律法規或其他方式將補貼限于某些企業,這樣補貼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專向性”;其二,從事實層面上看,當局也并未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補貼授予某些企業。這樣就排除了企業專向性補貼和地區專向性補貼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視為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向性補貼。
(2)盡量使用研究與開發(R&D)補貼政策。如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規定而進行的“創新技術”貸款擔保,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作為整個貸款擔保計劃的重要一步進行補貼。根據ASCM第4章第8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屬于不可訴補貼。雖然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失效,但是從國際實踐來看,一般國家都不會對該部分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和訴訟,因此使用該類補貼還是比較安全。美國大量運用研究與開發補貼政策既實現了補貼的目的,同時又符合ASCM規則,避免了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補貼。美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補貼基本上都是針對美國治內所有合規企業進行的補貼,在法律條文上不存在構成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等禁止性補貼的情況。當然,這并不排除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政策可能構成可訴性補貼的情況。按照ASCM第3部分的規定,如果可以證明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措施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造成嚴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員就可以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USW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處心積慮有備而來,收集的材料非常詳細全面,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一方面,我們通過全面梳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尋找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為應對反補貼調查打好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和補貼政策的檢視,洞悉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和特征,從中找到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和模式。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體系時,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首先,在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性補貼政策,盡可能地規避掉一些專向性的補貼,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目標,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規避可能來自于外部的法律風險。
其次,在制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應盡量采取不可訴性補貼。雖然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已經失效,但是從2000年后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不可訴性補貼仍然被視為合法的國際慣例,基本沒有被訴的案例。采取不可訴性補貼政策,可以較大地降低我國被訴的風險。
篇9
“五一”黃金周期間,從上海市浦東開業指導服務中心傳來了一個喜訊,讓家住浦東的吳先生終于放下了包袱,經有關部門核準,他的五萬元貸款債務被免去,成為上海市首個享受到逾期開業貸款通過社區合議而獲得減免的市民。
吳先生于2002年申請上海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的開業貸款五萬元,開辦了一家電動電池維修店,經營還不到一年,因投資方向失誤造成倒閉,自己投入的20萬元和開業貸款血本無歸,家庭也因此陷入經濟困境,只能靠每月300元的民政低保維持生活。
于是,吳先生根據上海市去年出臺的《關于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補充意見》,向上海浦東開業指導服務中心提出了貸款減免的申請。上海浦東開業指導服務中心隨即成立了合議小組,對吳先生的情況進行社區合議。合議小組經過查閱材料和聽取介紹后,提出免除其貸款債務的合議意見。報經上海市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吳先生五萬元的貸款債務被免除。
上海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人介紹,逾期貸款社區合議減免的政策是鼓勵市民自主創業的重要舉措。
鄭州:接納下崗工企業可享受醫保補貼
鄭州市目前已啟動醫療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醫保補貼。
按照今年新的優惠政策,全市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新錄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并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持證人員的企業(單位),按其為符合享受醫療保險補貼條件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給予相應的補貼。
“這鼓勵企業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并按時足額為他們繳納醫療保險。”鄭州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說,醫療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三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三年的,補貼期限可超過三年。對未參加醫療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醫療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將不給予醫療保險補貼。
貴州:設定最低消費屬違法
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數額、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等行為,在貴州有可能受到被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明確了上述規定?!稐l例》規定,設定最低消費數額、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短缺商品數量或者將包裝物計入作為商品的凈含量、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的行為,將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條例》規定,銷售摻假、摻雜,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等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應當返還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并支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一倍的賠償金。
國家叫停牙防組口腔保健品認證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針對“全國牙防組”案中發現的中國口腔保健用品評價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后,引起了該委員會的高度重視。近日,該委就解決和規范認證認可活動的有關情況做出函復。
朝陽法院在審理一消費者因“全國牙防組”非法認證口腔保健品行為衛生部一案中,發現“全國牙防組”存在對外開展活動超出衛生部授權業務范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等問題,遂分別向衛生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切實行使監管職能,對全國牙防組對外開展的認證活動進行審查,并依照相關規定做出處罰等處理決定。
國家認監委函復朝陽區法院,表示“全國牙防組”開展的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是有關部門依據行政職責推動的認證活動,是《條例》實施前認證工作多頭管理、政出多門所產生的問題,在《條例》實施后應順應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依據《條例》進行調整、規范和完善。鑒于上述原因,認監委已與衛生部共同做出處理決定,要求“全國牙防組”停止開展口腔保健品認證活動。
個人可以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作為這部法律的一項配套法規,2006年11月24日,國家發改委正式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全額上網,同時明確個人也可以投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篇10
新能源是相對常規能源而言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尚未大規模作為能源開發利用,有的甚至還處于初期研發階段;資源賦存條件和物化特征與常規能源有明顯區別;開發利用技術復雜,成本較高;清潔環保,可實現二氧化碳等污染物零排放或低排放;資源量大、分布廣泛,但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的缺點。根據技術發展水平和開發利用程度,不同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新能源的界定也會有所區別。發達國家一般把煤、石油、天然氣、核能以及大中型水電都作為常規能源,而把小水電歸為新能源范圍。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科技水平跟發達國家差距較大,能源開發利用水平和消費結構跟發達國家有著明顯不同,對新能源的界定跟發達國家也存在著較大差異。小水電在我國的開發利用歷史悠久,裝機容量占全球小水電裝機總容量的一半以上,歸為新能源顯然是不合適的。核能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在能源消費結構中所占比重很低,僅相當于全球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比發達國家的水平更是低得多,核能在我國應該屬于新能源的范圍。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把新能源范圍確定為: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天然氣水合物、核能、核聚變能等共9個品種。生物質能在廣義上分為傳統生物質能和現代生物質能,傳統生物質能屬于非商品能源,是經濟不發達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的主要能源,利用方式為柴草、秸稈等免費生物質的直接燃燒,用于烹飪和供熱;現代生物質能包括生物質發電、沼氣、生物燃料等,是生物質原料加工轉換產品,新能源中的生物質能僅指現代生物質能。傳統生物質能和大中小水電可稱之為傳統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則統稱為新型可再生能源,是新能源的主要組成部分。
資源評價
跟常規能源相比,新能源最顯著的優勢就是資源量巨大(見表1)。太陽能是資源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即使按最保守的可開發資源量占理論資源量1%計算,每年可供人類開發的太陽能也有1.3萬億toe,約相當于目前全球能源年需求量的100倍。風能的可開發資源量較低,但開發技術難度和成本也較低,全球陸上風電年可發電量約53億kWh,相當于46億toe。生物質能可開發資源量為48~119億toe,不過由于存在糧食安全和環境問題,可開發資源量難以全部轉化為能源。地熱能的熱源主要來自于長壽命放射性同位素的衰變,每年的再生量可達200億toe以上。按照目前的技術進展情況,全球40~50a內可開發地熱資源為1200億toe,10~20a內可開發地熱資源為120億toe。海洋能資源量并不算豐富,按照全球技術可裝機容量64億kW、年利用2000小時計算,只有11億toe。天然氣水合物屬于新型的化石能源,資源量相當于傳統化石能源資源量的2倍,達20萬億toe。全球鈾礦資源量為992.7萬t,如果用于熱中子反應堆,所釋放的能量約相當于1400億toe,而如果用于快中子反應堆,所釋放的能量可提高60~70倍。核聚變所消耗的燃料是氘,海水中的氘有40萬億t,理論上可釋放出的能量為3萬億億toe,按目前能源消費量計算,可供人類使用200億年以上。氫能的制備以水為原料,燃燒后又產生水,可無限循環利用,既是二次能源也可在廣義上稱之為可再生能源。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能源資源完全不存在短缺或枯竭問題,人類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礙是開發利用的技術和成本問題。隨著技術的進步和能源價格的上漲,目前不可開發的新能源資源有可能變為可開發資源,因此,對新能源來說,理論資源量是相對不變的,而可開發資源量卻可能會大幅度增加。
開發利用現狀
不同種類的新能源在資源分布、技術難度、使用成本等多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因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程度各不相同。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中,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地熱能發展勢頭良好,已經進入或接近產業化階段,尤其是太陽能熱水器、風電以及生物燃料,已經形成較大的商業規模,成本也降至可接受水平。核能技術已經成熟,核電在國外已過發展高峰期,在我國則剛剛興起。核聚變、氫能、天然氣水合物、海洋能仍處于研究和發展之中,距離商業化還有較大距離。
截止到2009年2月,全球核電裝機已達3.72億kW,年發電量2.6萬億kWh,在全球一次能源結構中的比重約為6%左右。相比而言,新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還很低,以2006年為例,其在全球一次能源供應量中的比重僅為1%左右,占全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也僅為8%左右。2007年,全球新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量為1.65億kW,相當于全球電力裝機總容量的3.7%(見表2)。德國、美國、西班牙、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化水平已達到較高程度,其市場規模和裝備制造水平跟其他國家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我國也是世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大國,太陽能熱水器產量和保有量、光伏電池產量、地熱直接利用量以及沼氣產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不過,我國對新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多集中在技術含量較低的供暖和制熱領域,在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水平和利用規模方面跟國外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新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僅為905萬kW,占全球5.5%,遠低于我國電力裝機總容量占全球16%的比重。
我國發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議
我國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國、第二大能源消費國、第三大石油進口國,發展新能源具有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增加能源供應、減輕環境污染等多重意義,同時也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我國政府把發展新能源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而加以重視,陸續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
從近幾年的總體發展情況來看,我國新能源發展勢頭良好,增速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不過由于種種原因,新能源發展過程中的許多障礙和瓶頸仍未消除,主要表現在:資源評價工作不充分,技術總體水平較低,成本跟常規能源相比不具備競爭力,產業投資不足,融資渠道不暢,市場規模偏小,公眾消費意愿不強,政策法規體系不夠完善。結合國內外新能源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借鑒全球各國新能源發展經驗,針對目前我國新能源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正確選擇新能源發展方向
根據資源狀況和技術發展水平,確立以太陽能為核心、核能和風能為重點的發展方向。太陽能是資源潛力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風能、生物質能及某些海洋能都間接或直接來自于太陽能,地球每年接收的太陽輻射能量相當于當前世界一次能源供應量的1萬倍。我國的太陽能熱利用已經走在世界最前列,太陽能光伏電池的產量也已經躍居世界第一,不過在太陽能光伏發電方面卻與光伏電池生產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符。我國應進一步擴大在太陽能熱利用方面的優勢,同時把發展并網光伏和屋頂光伏作為長期發展重點。風能是利用成本最低的新型可再生能源,風電成本可以在幾年內降低到常規發電的水平,目前已經初步具備市場化運作的條件。我國風力資源較豐富的區域為西部地區及東部沿海,屬于電網難以到達或電力供應緊張的地區,發展風電應是近期和中期的努力方向。核燃料的能量密度遠高于常規能源,核電站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大量建造,迅速彌補電力裝機缺口,最近國家發改委已經把核電規劃容量提高了一倍多。
(二)加大新能源技術研發力度
我國從事新能源技術研究的機構分布在上百個高校和科研機構,數量雖多,但由于力量分散,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建議整合具有一定實力的新能源研究機構,成立中央級新能源科學研究院。抓住當前因金融危機而引發全球裁員潮的有利時機,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國外高端研究人才。以新能源重大基礎科學和技術的研究為重點,加強科研攻關,盡快改變我國新能源科學技術落后的面貌。密切與國外的技術合作與交流,充分利用CDM機制,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并進行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努力實現技術水平的跨躍式發展。
可再生能源大多具有能量密度低、資源分布不均衡等缺點,對其進行低成本、高效率利用是新能源開發的首要問題。顯然,可再生能源開發技術的復雜程度要比常規能源高得多,涉及資源評價、材料和設備制造、工程設計、配發和管理等多個領域,必須進行跨學科聯合攻關,這對我國目前相對封閉的科研體制提出了挑戰。國家需要在搞活科研創新機制、打造科研合作平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努力,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三)有序推進新能源產業化和市場化進程
只有實現新能源的大規模產業化和市場化,才有可能使新能源的利用成本降至具有競爭力的水平,為新能源普及打下基礎。在新能源開發成本較高、使用不便的情況下,推進新能源產業化和市場化必須由政府作為推手。促進產業化和市場化的措施涉及電價、配額、示范工程、技術轉化、稅費減免、財政補貼、投資融資等,要對各種新能源的不同特點進行充分分析,分門別類地制定合適的激勵政策。為保證政策的長期有效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檢查機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處,以維護國家政策措施的嚴肅性。
國家應及時更新新能源產業的投資指導目錄,引導、鼓勵企業和個人對新能源的投資。同時,也要對新能源投資行為進行規范,避免一哄而上,造成局部重復投資或投資過熱。防止企業借投資新能源套取財政補貼、減免稅費或增加火電投資配額等不良行為。約束高污染新能源行業的投資行為,尤其是多晶硅副產品四氯化硅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值得關注。
(四)及早實施“走出去”戰略
我國是鈾礦資源貧乏的國家,資源量遠不能滿足未來核電發展的需要,鈾礦供應必須依賴國際市場。有關資料統計世界上鈾礦資源豐富的國家有澳大利亞、美國、哈薩克斯坦、加拿大、俄羅斯等,這5個國家的資源量合計占全球的比重為三分之二。其中,澳大利亞和哈薩克斯坦都是無核電國家,所生產的鈾礦主要用于出口。我國與哈薩克斯坦等國家關系良好,可作為實施鈾礦“走出去”戰略的重要目的國。合作重點應該放在最上游的勘探、開采領域,爭取獲得盡可能多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為我國核電站提供穩定、長期的核燃料來源。
目前全球對天然氣水合物的地質工作程度還非常低,這為我國獲取海外天然氣水合物資源提供了絕好的機會。在油氣資源領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把全球的優質資源瓜分完畢,而在天然氣水合物領域,我國還存在較多獲取海外資源的機會。太平洋邊緣海域陸坡、陸隆區及陸地凍土帶的天然氣水合物資源豐富,這一地帶所涉及的國家主要是俄羅斯、美國、加拿大,應努力爭取獲得跟上述三國合作開發的機會。拉丁美洲國家沿海的天然氣水合物資源也比較豐富,要充分利用這些國家技術力量薄弱、研究程度低的現狀,加強與這些國家合作,以期能夠在未來取得這些國家的天然氣水合物份額。
東南亞處于熱帶地區,自然植被以熱帶雨林和熱帶季雨林為主,特別適合油料作物的生長,是發展生物柴油產業的理想區域。東南亞國家是我國的近鄰,可為我國的生物柴油產業提供豐富而廉價的原料。我國可采取以技術、市場換資源的合作方式,在當地設立林油一體化生產基地,產品以供應我國國內為主。
(五)調整、完善新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我國已經出臺的新能源發展規劃有《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05-2020年)》等,部分行業部門和地方地府也針對實際情況制定了各自的發展規劃。國家級的規劃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發展目標定得偏低,如風能到2010年的發展目標為1000萬kW,到2020年的發展目標為3000萬kW,而事實上,1000萬kW的目標已經于2008年實現,3000萬kW的目標也可能提前于2012年左右實現;二是缺乏設備制造產業和資源評價方面的目標。
國家有關部門應密切跟蹤國外新能源現狀,充分考慮新能源資源量、技術發展水平、環境減排目標、常規能源現狀等因素,對我國新能源發展規劃作出適當調整和完善,為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指導。我國有關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規定和政策措施并不比國外少,但這其中有許多已經不再符合我國的實際,應立即對不合時宜或相互矛盾的規定和措施進行清理,制定出切實可行、可操作性高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
(六)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新能源統計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