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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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制度,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2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況,評定分類
(一)監管類別及評定方法
參照《危險度評價取值表》(附件2)確定企業危險度分值,并將企業分為A、B、C類:A類企業(低危險度,0≤危險度分值≤10);B類企業(中危險度,11≤危險度分值≤15);C類企業(高危險度,危險度分值≥16)。
監管類別評定方法: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度評價法為基礎,從是否涉及生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6號)規定的危險工藝,以及生產、使用物質的數量和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因素,對企業進行定量、定性和綜合評定。
在開展全區企業安全情況普查基礎上,安監分局組織各大總(集團)公司和中小企業辦對轄區內依法設立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管類別評定。
(二)監管類別的動態管理
在根據危險分值對企業分類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的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事故等情況,對企業的類別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
1、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考評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的B、C類企業,可相應升級為A、B類企業。
2、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等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或安全生產條件下降的A、B類企業,應相應降低為B、C類企業。
3、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A、B類企業,降低為C類企業。
4、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主任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加等級評比。
二、分類指導,加強督查
(一)檢查內容
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內容,各大總(集團)公司、社區安全辦和中小企業辦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及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督查。
(二)檢查次數
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監管類別,實行相應頻次的差異化監管:
1、A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半年應不少于1次(不含重復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
2、B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不含重復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且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月應不少于1次(不含重復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且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規范安全檔案管理
安監分局督查人員在開展督查前,應填寫企業督查臺帳。對企業進行督查時,督查人員應逐項對照督查內容詳細記錄督查結果,并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存在的隱患問題。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企業安全管理檔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價報告;
(2)危險度評價取值情況;
(3)安全標準化考核報告;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職工培訓情況記錄;
(5)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備案)申報表;
(6)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情況半年報表(附件4);
(7)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安全檢查督查情況記錄材料(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督查記錄表、現場安全核查表以及有關行政文書等內容);
(8)其他相關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指導、差異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學化的重要舉措。各大總(集團)公司安全辦、中小企業辦要高度重視本項工作,配合安監分局有關工作部署,做好評級、分類、檢查各項工作。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自覺開展安全情況自查,填寫普查情況表格。
(二)全面實施,狠抓落實
堅持標準、認真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督查是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關鍵。各大總(集團)公司安全辦、中小企業辦要按照本方案對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出的檢查頻次要求,制定工作計劃,狠抓落實。同時,為加強和規范檢查督查工作,可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檢查督查工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加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安全檢查督查頻次,督促企業搞好隱患整改。
篇2
關鍵詞:危險品;化學品;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Q086.5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32(C)-0118-01
一、危險化學品概念及類型劃分
(一)危險化學品的概念。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二)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劃分。《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第8類,腐蝕品。
二、典型爆炸分析
(一)分解爆炸性氣體爆炸。某些單一成分的氣體,在一定的溫度下對其施加一定壓力時則會產生分解爆炸。這主要是由于物質的分解熱的產生而引起的,產生分解爆炸并不需要助燃性氣體存在。在高壓下容易產生分解爆炸的氣體,當壓力低于某數值時則不會發生分解爆炸,這時的壓力稱為分解爆炸的臨界壓力。各種具有分解爆炸特性氣體的臨界壓力是不同,如乙炔分解爆炸的臨界壓力是1.4MPa,其反應式如下:C2H22C(固)+H2十226kJ。(二)粉塵爆炸。粉塵爆炸是懸浮在空氣中的可燃性固體微粒接觸到火焰(明火)或電火花等點火源時發生的爆炸。金屬粉塵、煤粉、塑料粉塵、有機物粉塵、纖維粉塵及農副產品谷物面粉等都可能造成粉塵爆炸事故。(三)蒸氣云爆炸。可燃氣體遇點火源被點燃后,若發生層流或近似層流燃燒,這種速度太低,不足以產生顯著的爆炸超壓,在這種條件下蒸氣云僅僅是燃燒,在燃燒傳播過程中,由于遇到障礙物或受到局部約束,引起局部紊流,火焰與火焰相互作用產生更高的體積燃燒速率,使膨脹流加劇,而這又使紊流更強,從而又能導致更高的體積燃燒速率,結果火焰傳播速度不斷提高,可達到層流燃燒的十幾倍乃至幾十倍,發生爆炸反應。
一般要發生帶破壞性超壓的蒸氣云爆炸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泄漏物必須可燃且具備適當的溫度和壓力條件;2、必須在點燃之前即擴散階段形成一個足夠大的云團,如果在一個工藝區域內發生泄漏,經過一段延遲時間形成云團后再點燃,則往往會產生劇烈的爆炸;3、產生的足夠數量的云團處于該物質的爆炸極限范圍內才能產生顯著的超壓。蒸氣云團可分為3個區域:泄漏點周圍是富集區,云團邊緣是貧集區,介于兩者之間的區域內的云團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這部分蒸氣云所占的比例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泄漏物的種類和數量、泄漏時的壓力、泄漏孔徑的大小、云團受約束程度以及風速、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
三、強化夏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
一是重新調查登記,充實經營單位檔案。通過發放單位基本情況調查表,對經營單位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變更情況進行及時更新,督促未持證上崗的人員及時參加培訓,合法經營危險化學品;二是核準換證時間,建立換證提醒軟件。實際檢查中經常發現,較多經營單位由于責任心不強、人員經常變動以及內部管理缺失等原因,往往等到工商營業執照年審時,才想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不能及時換證,造成無證經營行為而被行政處罰。主觀上經營單位沒有故意,客觀上經營者實際違規。為更好地服務企業,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換證時間提醒”軟件,發現經營單位“亮紅燈”后,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提前3個月提醒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三是核查經營范圍,規范按證經營行為。通過對許可證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品種核查,監督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的類別經營危險化學品,嚴禁超范圍經營,并通過月報、季報和突擊查對的方式,使各單位嚴格在許可范圍內經營;四是檢查儲存狀況,依法責令安全評價。檢查中,對有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單位,我局執法人員檢查儲存場所安全狀況、消防安全驗收材料、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現狀,重點檢查安全評價報告的時間、內容和有效性,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評價報告過期的儲存單位,一經檢查發現立即發出整改指令,限期進行安全評價和督促備案;五是開展降溫行動,確保危險品儲存安全。對全區的液化氣、乙炔氣、氧氣、液氧、液氬、乙醇和儲油罐儲存裝置進行降溫專項檢查,在天氣預報溫度超過37度時,要求各儲存單位必須在高溫時段采取噴淋降溫措施,指定專人查看噴淋時間、儀表壓力和儀表溫度,高溫期間嚴禁進行危險化學品儲罐的生產作業行為,確保安全。
四、中心城區不宜批復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從便民、安全角度考慮,從事油漆、農藥、工業氣體交易的市場將被劃定專門區域,用于油漆、農藥、工業氣體等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儲存。各市級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將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推動現有園區外化工企業限時遷入化工園區;對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防護距離不夠、化工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到位的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落實整改或無法整改到位的企業,我市將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予以關閉。
作者單位:長慶油田培訓中心
參考文獻:
[1]陳家強.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及其處置[J].化工標準.計量.質量,2005,(05).
篇3
關鍵詞:安全培訓;危險化學品;管理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約90%以上的安全事故是工作人員安全技能不足、安全意識不高等導致的。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危險化學品的概念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中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培訓、健康管理對策
2.1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尤其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制度,使各項培訓工作有章可循。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建立安全培訓臺賬,全面掌握企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臺賬需包括崗位類別、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考核方法等指標,與此同時,按照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等順序進行排序。
2.2強化安全培訓檔案管理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強化安全培訓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檔案管理體制。嚴格按照安全培訓規定,為每個從業人員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必須重視安全檔案管理工作,促使安全檔案管理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建立企業安全培訓定期報告制度,及時向當地安全檢查部門上報安全培訓具體情況,主要包括培訓崗位、內容、學時、考核成績等內容,企業自留一份,上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一份,從而使安監部門動態、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培訓情況。
2.3制定合理的安全培訓計劃
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出頭,積極聯合其他部門共同編制《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每年年初,綜合培訓臺賬記錄情況,合理確定參訓人員基本信息,并針對本企業的特點與性質確定合理的培訓內容,具體到編制形式來說,建議選擇公文加表格的方式。公文內容應包含安全教育培訓指導思想、培訓目標、形式、時間、具體要求、培訓對象與人數等內容,同時,附《企業年度安全培訓計劃表》,該表應包含培訓內容、課時、方式、參訓人員、地點、教材等。企業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必須經過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管理人員審批后,方可實施。
2.4優化安全培訓授課
①合理安排培訓課程。綜合安全培訓大綱、企業安全培訓規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等要求,嚴格遵循適用、務實等原則,結合企業各個廠部、班組、車間的具體生產性質與要求,合理編制安全培訓課程計劃表。②選擇授課人員。企業應積極聘用專業、資質齊全的專職安全培訓教師。還可在本企業內評選教學能力優秀、安全管理經驗豐富的一線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作為兼職培訓講師。與此同時,加大授課人員的培訓與學習力度,促使其具備全面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理論知識與授課能力,全面提高培訓效果。③培訓考勤與記錄。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培訓考勤與記錄,負責培訓人員的簽到、簽退記錄。每次安全培訓教育之前,必須組織參訓人員簽到。在具體培訓過程中,還可通過抽查等方式,檢查參訓人員學習情況,將所有培訓記錄存檔處理。與此同時,全面貫徹安全培訓記錄制度,每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結束后,相關人員應填寫安全記錄培訓表,主要包括培訓的內容、地點、時間、授課人、學員簽名、效果評估等內容,一期一記錄,并將該資料存檔。
2.5強化安全培訓考核
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制定完善的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制度,每次培訓結束后,均要進行培訓考核,對本次安全培訓的內容、技能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直接與員工薪資福利相掛鉤,從而提高企業員工的培訓積極性與主動性。考核結束后,按照要求填寫培訓考核成績表以及培訓臺賬。2.6評價安全培訓效果評價安全培訓效果,可從以下內容進行:①安全評價的依據。培訓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②評價準則。評價培訓是否具有適用性和實用性、符合性和廣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③評價結論,培訓存在的主要問題。④對培訓過程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⑤參加評價的人員及記錄人員。
3結語
本文以危險化學品概念、安全培訓分類為切入點,從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培訓計劃、培訓授課、考核、效果評價等角度詳細論述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培訓管理對策,多角度入手,以期全面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培訓質量。
作者: 單位:大連來克精化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杜豐才,張季勇.淺談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防護措施[J].商品與質量,2016,(14).
篇4
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嚴防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6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政發〔20*〕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198家;經營單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劇經營單位2家;儲存單位5家;使用單位3*余家;運輸單位17家,危化品運輸車輛794臺;采用氧化、氯化、加氫、硝化、高溫、高壓、深冷等高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聯合化工裝置*余套。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于穩定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我市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整體情況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素質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術裝備水平低等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廠時間較早、發展速度較慢的化工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生產工藝,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各部門、各化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一)落實政府的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問題。(二)安監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各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關口。做好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培訓及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三)發改部門要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四)經貿部門要把保障和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特長和行業組織優勢,按照政府授權,積極開展和參與本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督查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五)公安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是否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交通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七)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八)環保部門要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九)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的經營活動,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
(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獎懲措施。從業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將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報市、縣區安監部門備案。要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的損害。依法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強化工作措施,建設本質安全性的化工園區及危險化學品項目
(一)合理規劃,嚴把入園關,做好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
1.園區布局要科學、合理。將裝置、工藝、產品及危險特性相似的企業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減壓蒸餾、加氫、芳構化等集中建設;含硫化學品、含磷化學品的生產集中布置;胺類、硝基化合物及各類含氮化學品,焦油、粗苯、酚及各類芳烴物質的生產及加工應相對集中布置。非園區內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轉移到園區內進行建設,并為企業下一步搬遷預留空間。2.鄉鎮招商引資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園區內選址。從2009年1月1日起,鄉鎮不得建設危險化學品項目。3.對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的要求,把好設立關口,切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本質安全。4.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以企業為主體,園區各企業間實行相互聯動,實現氣體防護站、消防站及應急救援隊伍等資源的共享。及時有效地處置園區內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和突發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高效運行。
(二)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1.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批準建設,未經安全審查,對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使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確保質量合格;建設項目和設備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必須加強施工質量監理;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必須制定嚴密的試生產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嚴格控制試生產現場人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備案;所有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組織和參與試生產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生產工藝、操作方法和緊急處置措施。3.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氯氣、光氣等高危產品的建設項目。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在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的安裝投入使用情況。5.煉油、氯堿、氮肥等危險程度較高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聘請省、市政府安委會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審查。
(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建設單位要嚴格進行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的安全審查;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開展“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1.審批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必須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審點:一是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二是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工藝及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三是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四、健全安全監管制度,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行為
(一)合理提取安全費用,確保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要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企〔20*〕12號)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足額依據。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至*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萬元至*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對提取的安全費用,實行稅前列支,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確保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內容納入勞動合同,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作為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二)強化危化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年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復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崗作業。2.從業人員的培訓要選用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選擇和使用針對性較強的培訓教材,確保培訓質量。3.危化品生產企業,要逐步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三)加強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操作性、實效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監管制度,對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和分類,按類別分成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類。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除開展正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外,還要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類企業每年至少檢查1次,B類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C類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D類企業每月檢查1次。2.企業的隱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員參與、全過程檢查、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漏隱患。查出的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切實做到“五落實”,即:落實責任、措施、經費、期限、應急預案。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建立檔案,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時。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沒有建立和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業,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3.危化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年至少要進行2次實戰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監、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依法報市安監局備案。
(四)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發〔20*〕117號),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有效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范圍,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要實現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要求。
(五)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要按照《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發〔20*〕71號)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及時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2009年年底前,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異常活動情況報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屬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異常活動,企業在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進行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基礎上,在活動實施前還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內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七)加強事故調查及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
1.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各縣區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2.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五、建立科技支撐體系,提高自動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險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各縣區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指導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要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化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具有危險工藝的化工企業要通過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
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力度。危化品生產企業要完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設施。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儲罐必須安裝液位、濕度、壓力超限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表,并定期檢驗,確保儀表準確、可靠。危險化學品儲罐進出物料和進行切水操作時必須安排專人監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儲罐區安全監控責任制,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定期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其他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要完善監測、監控和報警系統,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監控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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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發電企業;危化品;存儲管理
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是一家燃煤發電企業,其正常生產所用的部分物資從屬性上說,屬于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范疇。為加強危化品的安全運輸及儲存管理,我公司先后制定了《易燃易爆品管理規定》、《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移動式氣瓶安全管理規定》、《公司燃油罐區火災事故處置方案》、《氨站氨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化學危險品倉庫火災事故處置方案》等,通過這些安全管理條例和規定要求從制度上確保了危化品在運輸、存儲和使用等環節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環保,建廠十幾年來沒有發生一例危化品事故。
筆者結合日常物資供應工作實踐,談談對在用危化品的認識及儲存環節如何加強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發電企業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燒堿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易燃氣體乙炔、氫氣、助燃氣體氧氣等)、易燃液體(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對危化品的危險源進行了評估,其中主要有:酸、堿、氨車的接卸,有可能發生酸堿氨的泄漏,造成傷人、水體污染、土地污染;化學試劑有害氣體揮發,造成人員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離遇火種,發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員滑倒傷人、對皮膚造成傷害;氧氣、乙炔使用未按規定擺放、固定、漏氣,發生爆炸傷人。針對這些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制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化學工作)、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化學實驗室管理辦法、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化學主要危險品事故處理預案、公司危險化學品概述與防范及處理措施、化驗人員和倉管人員取危化品證上崗等。
二、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設計及施工
危險品倉庫的建筑、設計須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儲存室或倉庫的構造必須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資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滅火、防護攔壩等安全設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資的儲存都必須與相關法規相適應,不得隨便存放。具體實施:對于儲存的易燃液體,應建立適當的攔壩,以容納任何溢出或泄漏;評估倉儲物資在正常和異常情況下的兼容性;對于小型倉庫的危險物資儲存應分間、分類、分堆儲存;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資要單獨儲存;所有裝有易燃液體的窗口都必須貼上相應的標簽或標記;所有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必須使用統一的標準氣瓶裝載,并貼有相應的標簽或標記,使用中的壓力氣體必須做好記錄(如壓力、數量、存放地點等),用后的空瓶必須送回到專門地點存放,并做好標記;安裝在倉庫或儲存室的通風、照明設備至少每月一次進行定期檢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倉庫都應適當加鎖,以防止未經許可者進入;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必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獲得許可證;對不用的、過期或老化的危險化學品按有關規定妥善封存及處理。
2.倉庫的整潔
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保持整潔,倉庫內必須有統一的劃線保持人行走道的暢通。所有易燃品、化學品、爆炸品必須分類,分間存放,貼有標簽并在貨架上排列整齊。所有裝載危險物質的容器(無論是氣態、液態或固態)都應處于完好的密封狀態。對于有可能傾倒的氣瓶、液罐等物資應采取措施妥善地安放在支架內或擱板上防止意外。如有溢出的物體應立即清除。儲存危險品的倉庫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裝卸危險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和重壓。應在大門入口及儲存室內顯眼處張貼“嚴禁明火”和“禁止吸煙”等必要的圖形標志。及時消除倉庫內使用過的舊布和其他可燃物料。在適當的位置標明最大庫容量。
3.使用接地
若有需要,倉庫應按標準使用接地裝置(避雷針),接地電纜和接地狀況良好,并經檢測符合標準要求。對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確保其安全性,并做好記錄。當將易燃液體從一個容器倒換到另一個容器時,為了防止靜電荷的積累,應進行適當的接地連接。接地連接用的導線或電纜、線夾應狀態良好,且正確使用。連接用的設備應放在固定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強調倒換過程中易燃性,安全工作程序的警告標志應張貼在工作現場。
4.容器及包裝
進庫的所有物資都必須在包裝容器或箱上清楚標注。標注必須正確無誤,對于特殊的物資除注明常規參數外,還應顯示其基本特征和安全注意事項。物資應存放在適合的容器內或包裝箱中。入庫時應詳細核對品名、規格重量、容器包裝等,如發現品名、包裝不合規格,容器滲漏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轉移到安全地點處理,不得進庫。除留足必需的空容器備用或換裝的需要外,盡量減少容器的庫存量,以降低風險。員工應有適當的培訓,以便學習、了解物資標注的含義。
5.hcs大容量儲罐
hcs大容量儲罐必須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防爆裂。設計時應考慮在周邊增設攔堵壩,以防止泄漏時污染周圍環境或河流。正常運行或使用時應有一定的措施確保排放閥全關閉。應有合適的監控手段和設備并制訂應急措施(預案)以滿足意外危急時的需要。大容器儲罐必須按要求加標簽。
三、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1.物資需用計劃制訂
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制訂危品廠區運輸路線圖:其中對大宗用槽車罐車裝運的酸(堿、氨)的進廠應專人專車按指定路線帶路監督過磅,且設有液氨(酸、堿)車輛交接記錄表,包含日期、車牌號碼、帶車進出廠人員簽字及接卸車人員簽字、交接時間、車輛的毛重、凈重。裝卸過程中注意使用ppe防護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裝卸。倉庫嚴格按照公司《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進行收發料,危險品庫應安裝通風設施及溫濕度計,倉管員應每天對通風設施進行巡查,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運行。在高溫季節應每天檢查危險品庫室內溫度,如危險品庫室內溫度高于30℃,應立即采取降溫措施,并向部門領導匯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危化品倉庫全面檢查,主要是檢查庫房的照明、通風、堆放、整潔狀況。庫內顯眼處懸掛有儲存危化品的msds(物料安全技術說明書),便于倉儲人員或使用人員及時了解物資的屬性及采取相對應的防范措施。
2.確定公司區域范圍內危化品的存放點
每月對各工作區域的化學品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制訂公司所有危化品現有的庫存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儲存或使用的化學品的名稱、化學品類別及危險性分類、化學品數量、存放場所。同時檢查各點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3.建立倉儲管理系統
將儲存場所要求、儲存標志、儲存安排與儲存量、收發儲存化學品、儲運條件、禁配關系、信息化管理、人員培訓與管理、廢棄等按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利用倉儲管理系統制訂標準的工作程序。
四、加強危化品倉儲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1.基礎性安全規定是保證危化品安全存儲和公司員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帽、防護服、防護眼鏡和面罩、呼吸防護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相關的崗位及人員必須配備、配齊個人防護用品。
安全標志:放置或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位或崗位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標志或警告牌;標明危險品的名稱,注明其危險性質,如“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易燃液體、氧化劑、劇、有、腐蝕品”,“防止腐蝕、防止中毒、嚴禁煙火”等。
排氣設施:由于化驗或水處理工作中常常產生有毒或易燃的氣體,因此凡是有藥品存放或使用的地方均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我公司的通風設施一般采用通風柜及排氣扇。
沖洗設施:應在大量使用或儲放酸、堿、氨等部分或崗位設置噴淋器,以便人體不慎接觸藥品后的沖洗;應在上述部分設置沖洗水裝置(沖洗水閥、水管等),以便在發生藥品泄漏或擴散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沖洗用水。
消防器材:應根據儲放或使用藥品的化學性質及其危險性放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安全保衛:化驗班或倉儲班應將腐蝕品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鎖在專門的藥品柜中,按《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進行領用及雙鑰匙保管;建立完整的化學危險品臺賬。
應急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設急救箱,內含急救包、云南白藥、紅汞、紫藥水、碘酊、膠布、美寶燙傷膏、繃帶、創口貼、紗布、棉花等藥品或用品。
化學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備洗眼裝置及洗眼液;同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類別與性質配置低溶度的碳酸氫鈉或硼酸及硫代硫酸鈉溶液,作為酸堿燒傷時的應急涂洗之用。
2.不斷加強對企業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貫講座
增強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危化品工作的員工要重點進行安全專業培訓,這是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危化品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措施之一。
3.模擬現場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
以此檢驗相應人員執行《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的水平,提高員工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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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化學品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防止化學品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學品安全和環境管理體制,日本,到本世紀初才與歐美接軌。從這些發達國家20多年來的發展動向來看,國際化學品安全管理已經出現了重要變化。
(一)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重新定位
隨著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們認識到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不僅是要實現控制化學品的化學危險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護人類的健康,還要保護生態環境,因而要把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作為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標。
(二)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相應調整
聯合國有關機構正在通過締結國際公約,制定和擴大優先管理控制的危險化學品名單,加強化學品危害信息傳播和國家管理能力建設等方式,促進全球化學品安全、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化學品的生產大國也正在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調整化學品安全管理戰略,通過建立、健全化學品安全管理體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采用國際規范的程序,開展化學品危險性鑒別、分類和標簽,進行風險評價和風險管理。
(三)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域相應拓寬
與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重新定位相適應,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域應涵蓋化學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以及廢棄后的處理處置活動等整個生命周期。重點控制和淘汰那些對人體健康或環境構成不可接受或無法控制的風險的化學品;制定事故應急程序和應急預案,預防化學污染事故,盡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風險及其影響;妥善處理、處置化學品生產和使用中產生的化學廢棄物,并鼓勵開發、使用安全無害及對環境友好的化學產品。
二、化學品風險預防的審查評價制度
風險預防的原則是國際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導原則之一。它主要是通過實施新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優先化學品監測評價制度以及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制度來實現的。
(一)新化學物質申報審查制度
該制度規定,一種新化學物質在生產和進口之前必須向主管當局進行申報,同時提交相關理化性質、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學數據等基本資料。該主管當局進行初步危害評估,審查許可后才能生產、上市銷售和進口。
實行該制度,需要建立下列3項配套的化學品管理制度。
1.編制本國的《現有化學物質名錄》。該目錄是在法律上區分新化學物質和現有化學物質的依據。凡是不在名錄上的化學物質均視為新化學物質,需遵守新化學物質申報規定。目前國外已正式公布了7本現有化學物質目錄,收錄的現有化學物質數量為2.2萬―10萬余種。
2.建立新化學物質申報制度。它包括申報資料要求和初步危害評審程序。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已制定了《化學品上市前最低限度數據》(MPD),發達國家大多參照MPD要求,建立了申報資料要求和評審程序。主管當局審查中若發現一種新化學物質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不可接受風險時,則將拒絕其生產和上市銷售,迫使制造者去開發更安全和環境友好的新化學品。
3.建立化學品安全管理技術支持體系。該支持體系包括完成化學品測試的合格試驗室系統,“化學品測試準則”和“化學品風險評價準則”等技術導則規范以及化學品信息報告、收集、散發和信息交換系統等。
(二)優先化學品監測評價制度
所謂優先化學品,是指由于它對人類或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響,已被主管當局列入優先名單進行測試評價,以確定需要采取的控制行動的化學品。一旦發現一種化學物質或混合物會造成或將會造成人類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嚴重風險,應采取行動預防這種風險或將其減少到最小程度。
優先化學品監測評價制度的實施,使主管當局在知悉一種化學物質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而對其潛在危害的準確性和重要性存在科學上的不確定性時,能夠根據預防的原則開展數據監測和風險評估,及時做出科學決策,防止一種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
三、《化學品分類標記全球協調系統》(GHS)實施
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危險貨運專家委員會(TDG)等國際組織,于2003年完成并出版了英文版的《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系統》(簡稱GHS)(第一版),并要求有關國家最遲于2008年執行。
(一)實施GHS的目的
《化學品分類標記全球協調系統》(GHS)提出了對化學品標記和安全數據表(SDS)的全球協調體系,以加強對人類和環境的保護,促進化學品國際貿易的順利開展。
化學品全球貿易日益擴大,需要制定國家大綱來保障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安全運輸與安全廢棄,需要一個化學品的分類與標記的國際協調方法作為這種大綱的基礎。一旦各國有了化學品的一致和適當信息時,就會為各國進行化學品貿易和生產提供統一的平臺。
因此,GHS的實施,可以通過提供一種各國都能理解的國際制度來表述化學品的危害,以提高對人類和環境的保護;為沒有現有相關制度的國家提供一種公認的制度框架;減少對化學品測試和評估的需要;方便已在國際基礎上對危險性做出適當評估和識別的化學品的國際貿易。
(二)GHS的基本內容
GHS論述了化學品以危險類型的分類,并提出了協調的危險傳遞要素,包括標記和SDS。其目的在于保障化學品物理危險與急性毒性信息可被廣泛利用,以使人們在處理、運輸與使用化學品時增強對健康與環境的保護意識。GHS還提供了化學品在各國家、區域之間法律和規程協調的基礎,它也是便利貿易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些現行的制度,都被用作GHS完善的主要基礎。它們包括美國對工廠、消費者和生產殺蟲劑的各項制度要求;加拿大對工廠、消費者和殺蟲劑的各項制度要求;歐盟對物質分類與標記和制備的導則;聯合國對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等。
(三)GHS的適用范圍和應用
GHS適用于所有危險化學品,其危險表述方式(如標記和SDS表)的應用模式可隨產品類或生命周期中階段不同而變化。GHS的目標對象包括消費者、企業工人、運輸工人和緊急營救人員,其目的是保護人類、設施和環境。
危險性分類過程主要針對由化學元素、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內在性質引起的危險性。在此基礎上對每種危險種類與類別的信息進行表述,包括標記、SDS和易理解的符號。
SDS應提供有關在工作場所化學品控制規程框架中使用的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全面信息,成為企業和職工獲得安全警示的來源,也作為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參考。SDS應該提供以下信息:名稱;危險性鑒定;組成/成分的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事故解除措施;搬運與貯存;暴露控制/人員保護;物理和化學性質;穩定性和反應性;毒理信息;生態信息;處置要求;運輸信息;法規信息;其他信息等。SDS將清晰地敘述化學品危險性的數據。
四、化學工業界的綠色行動
國際社會和許多國家從政策措施和技術規定方面加大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和消除化學工業和化學品污染的綠色化學、“責任關懷”制度等綠色行動在化學工業界獲得發展。
(一)發展綠色化學
綠色化學又稱為環境無害化學或可持續發展化學,十多年前由美國環保局(ERA)正式提出,是一門新興的科學。對綠色化學尚無一致定義,一般認為,它是利用化學的技術和方法減少或消滅對人體健康、社區安全和生態環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劑、溶劑和試劑、產物及副產物等的使用和產生。
在美國,1990年頒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綠色化學挑戰計劃,獎勵和支持從源頭清除污染并工業化的創造發明,并于1996年美國總統首次頒發“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以來,到2003年已經連續頒發了8次年度獎;國際著名的哥頓會議第一次以“環境無害有機合成”為主題召開了會議。世界已有幾所大學設立了綠色化學學位,美國化學學會(ACS)的綠色化學協會(GCI)和其他機構也舉辦過有關的培訓研討會。英國、日本、意大利和澳大利亞等國也先后建立了綠色化學研究中心。
綠色化學與其他所有綠色行動一樣,是為了解決全球污染問題。綠色化學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對人類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化學方法和技術。
目前,在綠色化學領域已經開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試劑、溶劑以及新型催化劑與合成過程等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而且全部實現了工業化生產。它們包括廢棄物的處理和轉化;利用無毒無害原料代替劇毒光氣和氫酸生產有機原料;利用生物技術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常用有機原料;采用超臨界CO2代替有機溶劑作為油漆和涂料的噴霧劑等方面。
(二)推行責任關懷制度
責任關懷(Responsible Care)制度,簡稱RC制度,原先是由化工行業企業自愿提出的倡議。根據倡議,化工行業做出嚴正承諾,要不斷地改善其企業對環境、安全和健康方面造成的負面影響,重新獲得公眾的信任。于是加拿大化學藥品生產商協會(CCPA)率先提出責任關懷的構想,并獲得了成功。隨后RC制度擴展到全世界,已經有46個國家的化工企業(占世界化工產值的87%)承諾參與責任關懷計劃。
責任關懷制度向公眾做出嚴正承諾,要求從事化學物質生產和流通的各種企業,從化學物質的開發開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終消費直至廢棄,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中要自主地為環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對策。RC制度的基本內容除了化工業界的承諾外,還包括管理實務規范和可定量的執行指標檢查。
責任關懷制度包括五大要素:指導原則、管理準則、自我評估、自助和拓展。
1.指導原則。亦即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AICM)成員公司的最高管理層的承諾。這個承諾指出,該公司將強烈支持改善其化學品的管理水平,重點是環境、安全和健康,并為此做出不斷的努力。這些原則不僅反映公眾的利益,也反映化工業不斷提高其“健康、環境和安全”(HES)業績的愿望。
2.管理準則。是以指導原則中所提出的責任為基礎的。這些準則沒有規定定量標準,只是指出預期達到的管理方法和原則。它包含6項管理實務規范:①公共意識和應急響應;②工藝安全;③銷售;④污染預防;⑤職工健康與安全;⑥產品管理。
3.自我評估。要求每個成員公司定期檢查,確認管理準則中規定的目標是否達到。通過自我評估,能檢查在符合準則要求方面所取得的成績。
4.自助。即用來支持責任關懷的其他成員不斷地改進其他化工品的管理。也就是說,實行責任關懷制度的各成員公司,通過其協調員定期開會,交換意見,共享經驗,這些自助小組使得資源有限的小型成員公司分享和受益于整個小組的經驗和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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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建立追溯購銷記錄制度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規定,我縣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銷售。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注明農藥毒性類別,同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一)高毒農藥名單。根據農業部第1586號公告,高毒農藥名單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
(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名額。我縣具有有限公司執照且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農藥批發單位6家,因此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批發)不超過6家,鎮鄉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零售)43家,主要設在原43個鎮鄉建制時的集鎮上。
(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條件。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辦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首先由農藥銷售單位根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具備的條件,縣級農藥銷售單位(批發)向縣農委提出書面申請;鎮鄉級農藥銷售單位(零售)向當地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縣農委、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核,最后經審核通過的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后確定,并報縣農委備案。
(五)建立高毒農藥購銷記錄制度。高毒農藥定點銷售的單位要設置高毒農藥分隔存放專柜,并在專柜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由專人負責銷售。必須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農藥的生產單位、農藥名稱、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同時要記錄購買者姓名、地址、數量等。購買高毒農藥的單位或個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銷售高毒農藥的單位必須向購買者詳細介紹該農藥限制使用的作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鎮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所建立的臺帳資料須每月向總公司匯報,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匯總后每月向縣農委如實匯報,實行零報告制度。
二、強化農藥連鎖經營,建立市場監管機制
銷售農藥的有關公司,要以現有的農資零售網點為基礎,搞好連鎖經營。要改變現有有限連鎖的形式為全面連鎖的形式;建立農藥配送或物流中心,從源頭上保障農藥質量;強化與農藥技術推廣服務有機結合,直接為農民提供農資商品消費服務,縮減流通環節,使農民真正用上質優價廉的農資產品;強化內部管理,實行分類管理和優勝劣汰制度,確保農藥市場的健康發展。
篇8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篇9
【關鍵詞】化學試劑;管理;存放;使用
0.引言
化學試劑種類繁多,危險性大,在存放過程中容易受環境等因素影響導致變質或發生事故,某些化學活性比較強的化學試劑,在儲存和使用中可能發生極大的危險,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數據的準確性,也是確保生命財產的需要[1]。特別是類似危化品中心的機構,危險化學試劑更是種類繁多,做好化學試劑管理工作,以免造成對實驗人員及實驗設備危害。化學試劑的管理需要從全流程入手,從試劑的申購、分類和貯存、廢棄試劑的處理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措施等環節進行專業科學的管理。
1.申購
申購時需要在正規進貨渠道的供貨商下購買,試劑應符合國家標準和化工部行業標準和其他相關行業標準,試劑標簽上應注有名稱(包括俗名)、分子式、分子量、產品標準、含量、級別、規格、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危險性試劑應有相關的圖標,如腐蝕性、爆炸性圖標等。對于一些專業性的試劑,需要在相關專業機構購買,例如標準物質:農藥標樣的購買,國內比較好的機構有上海農藥研究所、沈陽化工研究院。
2.試劑科學分類貯存
2.1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良好的庫存環境
做好化學試劑管理工作的首要條件是提供良好的庫存環境。[2]從庫房的防火、防盜、防潮、防爆、通風方面入手,使其符合標準要求。庫房嚴禁一切煙火,嚴禁擺放化學試劑外的易燃易爆物品。安裝防盜門與防盜網,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劇毒性試劑、放射性試劑存放于保險柜中,實行雙人管理。安裝溫濕度計,做好庫房的溫濕度記錄,夏季庫房溫度控制在30℃以下,到了梅雨時節,要適當進行抽濕,濕度控制在80%以下,需防止吸潮的試劑置于干燥器中。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器、消防噴淋器、消防滅火器,定期檢查庫房安全設施,出現問題立即處理。
2.2實驗室化學試劑的存放
化學試劑應分類存放,揮發性試劑應放置通風柜中,固體和液體試劑分柜存放。因試劑的種類繁多,一般試劑按無機物和有機物兩大類進行分類存放,特殊試劑及危險試劑另存[3]。所有配制試劑需粘貼標簽,標明試劑溶液的名稱、濃度、配制人、配制時間和有效期。標簽信息打印出來并粘于瓶子中間部位略偏上的位置,使其整齊美觀。
2.2.1無機物化學試劑的存放
按單質、鹽類、氧化物、酸類、堿類等類別分別存放。單質分成金屬和非金屬類或以單質元素在元素周期表中的族分類。鹽類一般按金屬離子所在周期表中的位置,也是從左向右,先下鹽后酸式鹽的方法分類:如鈉鹽―――硫化鈉、碳酸鈉、硅酸鈉、亞硝酸鈉、硫酸鈉、硫代硫酸鈉、鈣鹽等。氧化物也按元素周期表的族的順序分類。酸類中的不含氧酸可按酸根元素在周期表中的族次由左向右,從上到下來分類:如氫鹵酸、氫氟酸、鹽酸、氫溴酸、氫碘酸等。含氧酸可按成酸元素的族次分類:硼酸、硝酸、硫酸、磷酸等。堿類主要按堿金屬元素在周期表中的族次分類:如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鎂、氫氧化鈣等。
2.2.2有機物化學試劑的存放
按官能團分類:如烴的衍生物(醇、醛、酮、酸、醚、酯),烴類(飽和烴、不飽和烴),含氮化合物,碳水化合物等。每種試劑還要按純度級別依次排列,如優級純、分析純、化學純。
2.2.3危險性化學試劑的存放
危險性化學試劑具有較高化學活性的物質,如易燃易爆試劑、氧化性試劑、腐蝕性試劑、放射性試劑等有害于人和環境的化學物質,其“活性”高,甚至可以自行分解危害生命,需嚴格執行管理[4]。危險性化學試劑的貯存柜應貼上危險性標志,注意安全。對需要公安局審批備案的劇毒化學品(氰化鉀、三氧化二砷等)要存放在保險柜內,進出庫嚴格登記,對需要公安局審批備案的第二類、第三了易制毒化學品(濃硫酸、濃鹽酸、丙酮、甲苯等),在領用到各實驗室后要單獨存放、做好使用記錄。
(1)易燃易爆性化學試劑,按規定實行“五雙”制度管理,溫度不宜超過28℃。實驗室可設危險品專柜,按性質分格存放,同一格內不得混放氧化劑等性質的抵觸品,并根據貯存種類配備相應的自動報警裝置和滅火設備。低沸點極易燃燒試劑宜低溫下貯存(5℃以下,應用防爆冰箱貯存)。
(2)腐蝕性試劑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選用,酸類應貯存在玻璃瓶中,應與氧化劑、發泡劑、氰化物、遇水燃燒品等遠離,不宜與堿類混放。
(3)氧化性試劑則不得與其他性質抵觸的試劑共同儲存。包裝要完好,密封,嚴禁與酸類混放,應置于通風陰涼處,防止日光曝曬。
(4)劇毒性試劑應遠離熱源、明火、酸類、氧化劑、食用品的良好通風處貯存,一般不與其他種類共同貯存。
(5)化學試劑中遇水易燃試劑一定要存放在干燥、嚴防漏水及暴雨或潮汛期間保證不進水的倉庫。不得與硝酸、鹽酸等散發酸霧的物品存放在一起,亦不得與其他危險品一同存放。
2.2.4貴重試劑的存放
單價貴的特殊試劑、超純試劑、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屬此類,應加強管理,可以存于保險柜,例如:鉑、氯化鉑、金粉等。
2.2.5標準物質的存放管理
標準物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按其技術要求分類貯存,要求低溫貯存的,應在冰箱保存。有關檢測室應定期檢查標準物質狀態,及時處理到期或過期標準物質,并做好原始記錄。檢測儀器的標準物質,必須與檢測儀器一起定期送檢,并有明顯標識。標準物質應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或國家標準。
2.3加強實驗室試劑管理計算機化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計算機技術逐漸普及到各方面的管理,實驗室藥品試劑的管理也不例外,計算機化使實驗室試劑的申購、入庫、庫存狀況、領用等管理工作在局域網上進行快捷操作。計算機的應用給實驗室試劑的管理帶來很大的方便,能使試劑庫數據一目了然,提高了工作效率,還可以使各實驗室的資源共享,減少浪費。
3.廢棄物的分類和處理原則
3.1廢棄物分類和一般處理原則
實驗室廢棄物按物理特點可分為廢液、廢氣、廢渣三類,三廢一般都是有毒物質,有些還是劇毒物質或致癌物質。一般處理原則為:(1)分類回收,避免交叉污染,集中處理;(2)將獲取、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風險減到最小;(3)將廢棄物對人體和環境的危險影響減到最小。
3.2廢棄物一般處理方法
常見的酸、堿廢液先中和后排放;廢鹽酸進行適當稀釋后用作除垢劑;含汞、氰、鉻、砷等廢液處理后達到排放標準才能排放;貴金屬試劑可回收利用,如銀鏡反應后的銀的回收,加稀硝酸再加熱就能制得硝酸銀溶液。對于固體廢棄試劑和一些實驗室不能處理的有毒有害廢液應分類收集后送到專業處理廠進行處理。對于無標簽或標簽無法辯認的試劑都要當成危險物品重新鑒別后小心處理,不可隨便亂扔,以免引起嚴重后果[5]。
4.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措施
針對所有可預見的事故,如火災、有毒物質泄露,應急預案應包括兩個范圍,危險化學品生產區域和存儲區域,以及整個現場包括周邊地區。每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和存儲人都應該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及本身職責,如果發生了事故,員工和當地應急服務部門應能夠確切、清楚地知道應該做什么事,現場保存的危險物質數量、位置圖、現場建筑物信息、滅火器材位置、應急出口、溢出控制設備等。同時,還應對所有員工進行培訓,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演練,指導其達到熟知程度,并指導當地應急服務部門熟悉重點防控現場。
5.結語
總之,實驗室的化學試劑要科學分類并嚴格管理,加強試劑的全程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證了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了試劑的浪費,同時保護了環境。
【參考文獻】
[1]章海榮,劉新研.強化化學實驗室化學試劑的安全管理[J].化學世界,2009(01).
[2]李丹濤.淺談高校里安全高效的化學試劑管理方法[J].科技向導,2010(03).
[3]蔡志泉,張敏,陳妹瓊.化學試劑規范化管理[J].輕工科技,2012(05).
篇10
一、港口安全評價的種類及作用
安全評價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以及港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現狀評價、專項安全評價。港口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擬建工程設計方案以及類比工程進行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的建議,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察的主要依據。因此預評價是港口工程前期安全條件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安全驗收評價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落實預評價報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安全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與建設項目配套的安全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建設項目試生產后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制度是否適應安全管理的需要,從總體上評價港口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石油化工碼頭及罐(庫)區、港口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及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以及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場所應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價主要針對的是客運碼頭(包括客滾碼頭、火車輪渡碼頭)、散糧筒倉碼頭及筒倉和其他非危險貨物裝卸碼頭,對存在的安全生產不穩定因素,港口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開展,通過評價查找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時整改安全生產條件和事故隱患;客運碼頭應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保障旅客安全。
二、危化品港口安全評價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港口安全評價貫穿于一個港口工程設施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到后期經營、維護管理的各個方面。目前,任何港口工程都可以做安全評價,而石油化工碼頭及罐(庫)區、港口危化品裝卸碼頭及庫場、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港內加油站以及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等建設項目,都必須要做,其所需要做的何種安全評價,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都有其明文規定。目前全國都按照執行,把安全評價作為相應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之一。因為《港口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是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開始實施的,因此全國各地都有一大批已經存在的港口工程項目,沒有按現時的標準作相關安全評價,已經在進行建設經營。目前從事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由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核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資質類別應符合評價項目要求,業務范圍包括港口業,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所以安全評價的費用相對一些中小企業來說,是其不能承受的。安全評價報告措詞不夠嚴謹,一些持證機構為了避免責任,往往用一些模糊的概念來形容一項本可以量化的安全指標,這其中是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存在其中一個的問題。
三、危化品港口安全評價中的各方責任與關系
我們先來看看港口安全評價中的涉及到的各方:港口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承擔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以及港口安全評價評審和備案涉及到的各個部門。港口建設單位(業主)對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全面責任,在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設計單位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評價應在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設計單位對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技術責任,應遵守和落實國家及行業現行的安全標準、技術規范,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預評價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同時編制安全專篇。施工單位應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應嚴格依據設計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確保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有效實施。港口安全評價的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按照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評價導則開展工作,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評價程序,采用先進、科學的安全評價方法,確保評價工作質量,對評價結果負責。港口安全評價評審和備案涉及到的各個部門作為安全評價最后把關人,對港口生產系統安全評價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