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情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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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存情況

篇1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結算等。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其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的具體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歸集涉及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委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必須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駐市、縣、區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城鎮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鼓勵和提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本條所稱的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含事實形成)勞動或人事關系的勞動者。

第六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財政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本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分別在費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條單位和職工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受托銀行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設立批準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每個職工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九條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

第十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以及單位名稱或地址變更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權利、義務承擔者或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20日內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繳存

第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放工資的月數。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口徑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和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調整后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上一年度企業最低工資(以市統計局統計數為準)。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目前本市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工資條撥的中央、省屬單位可參照本系統經批準的比例繳存。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

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或財政部門)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或財政部門)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

第十七條單位或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單位或財政部門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從發生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第十八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賬,及時登錄每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明細賬,并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時間為當年元月。

第二十三條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連續三年虧損或者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4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相關年度經審計的單位財務報表;

(三)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期滿后應按當年的繳存比例繳存。

經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期滿后應當辦理補繳并恢復正常繳存。緩繳期間如需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銷戶、提取的,單位應當先為職工辦理個人補繳。單位未補繳的緩繳部分,應視為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轉移與封存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單位或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

(一)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重新就業的。

第二十九條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原單位或職工應自與職工變更、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指定受理點辦理手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

(一)職工與單位中止勞動或人事關系的,原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內部封存手續。

(二)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清算期間,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單位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或人事關系且未落實新的繳存單位的,原單位或職工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入托管戶集中封存手續。

集中封存轉入托管賬戶的職工與新繳存單位重新建立繳存關系的,應辦理職工個人賬戶轉出手續。

監督和罰則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或封存;

(三)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單位在簽訂集體或個人勞動合同時,可以把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合同的內容或條款之一,并定期將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職工、單位有權申請查詢本人、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不得拒絕,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定期稽核單位的職工人數、繳存基數和財務狀況,督促單位依法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被稽核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財務等報表資料。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依法對用人單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并保守秘密。

第三十六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13.5+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消費問題而推行的一項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制度。作為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機制轉換的重要形式,它已成為基礎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國務院修改并重新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明確提出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來,隨著國家和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改革發展,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日趨完善,并成為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如何認識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意義,結合實際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有效管理呢?本文從以下方面作以探討。

一、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定義及主要內容

鞍鋼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義務性的職工個人長期性住房儲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屬地化、社會化的管理方式。屬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區城市設置管理中心,專門承擔住房公積金的運營和管理;社會化管理即依法設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金融部門,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有效運行。

1994年以來,鞍鋼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條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基數、封頂管理、抵押擔保貸款管理等8個通知,以及《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和《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操作規程》、《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并于2006年8月裝訂成冊,形成了鞍鋼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章制度體系。

通過幾年的工作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是公積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結合實際將管理制度具體化。對于鞍鋼公積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負責辦理鞍鋼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支取和使用等業務,依法檢查各成員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情況。各成員單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及時調整信息,辦理相關業務,定期統計上報。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鞍鋼集團所屬各單位都必須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鞍鋼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計算方法

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照職工個人上一公歷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工資超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計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本市社會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統計公告為準)。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核定、調整。每年的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6月30日)前,對各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繳存基數核定后在住房公積金同一繳存年度內,每月不變。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單位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不包括特殊補貼),月繳存基數核定后至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前,每月不變。

從外埠調入鞍鋼的職工,從調入鞍鋼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不包括特殊補貼),月繳存基數核定后至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前,每月不變。

從鞍鋼所屬單位調入的職工從調入新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年繳存基數調整前的月繳存基數仍按原單位繳存基數執行。

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目前,鞍鋼職工個以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比例均為15%。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計算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x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x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精確到元,元以下小數四舍五入。

三、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盡管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已達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積金核算模式等具體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現實問題。主要表現在:

(1)存在重復勞動現象。成員單位將匯繳信息分別交與中心確認錄入記賬和銀行錄入系統操作,致使中心人員與銀行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

(2)中心系統、單位系統與銀行系統數據核對難度較大。由于從上繳,記賬到銀行錄入個人明細賬,需要一定時間,如遇到職工調轉,時常會出現單位人員已轉出,而中心、銀行還沒有記賬等問題,處理不當就會出現當月余額核對不符的情況。

(3)難以實現跨行轉移。目前,鞍鋼公積金在建行開戶,鞍山市的其他企業不在建行開戶。當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跨行轉移業務時,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統軟件,無法實現及時轉移,只能采取全額提取方式,致使轉移業務等同于支取業務處理,背離了公積金轉移業務的實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一項涉及國計民生的系統工程,其管理的各個環節都應采取有力措施不斷解決運行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制訂了相應的對策:

(1)數據聯網,避免重復勞動。就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而言,對于單位(職工)開戶、補繳、調整及調轉等業務,應采取數據聯網的形式。成員單位可以按規定格式將本單位變動情況隨時通過局域網轉遞給中心,中心再將數據及時傳給銀行錄入銀行信息系統。這樣就提高了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復勞動。

(2)定期核對余額數,及時發現問題。由于鞍鋼各單位調動人員比較頻繁,應按月或季度核對一次公積金余額,并將變動情況及時與單位、銀行核對和校驗。發現不等及時查找原因,并根據原始憑證和清冊進行賬務調整,從而確保數據相符。

(3)開發統一規范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實現跨行轉移。要大力開發能夠實現跨行轉移、簡捷適用的公積金信息、操作系統和管理模式,不斷減少各個管理環節的工作量,實現中心、單位與銀行同時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

五、鞍鋼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強化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積金信息網監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并利用媒體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讓全體職工共同監督其使用情況。

2、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顯著特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條例》,科學、規范管理,一些業務委托相關銀行辦理,充分利用委托銀行的各種資源,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費用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進行規范、科學管理。

3、加強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大眾化。

篇3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住房保障體系;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9.23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5-00-01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當前面臨的問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分配使用問題;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制度問題[1]。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下繳存率較低。城鎮中的企事業單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城鎮單位需要按時繳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但部分民營企業通過少繳存住房公積金來節約成本[2]。同時住房公積金繳存沒有嚴厲的強制措施,和法律法規,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不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不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之內,沒有相關部門能夠有效解決發生的糾紛。這些都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低下的原因,與國家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針不相適應。

(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分配使用問題

2016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為70.20%,至年末公積金繳存余額達到45627.85億元。由此可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資金閑置嚴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資渠道也比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低導致產生大量的余留資金,但住房公積金投資渠道少成為保值增值難的重要原因。出于對政策風險和資金風險的擔憂,多用于國債購買、專戶存款、個人住房貸款、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資回報率較低。在公積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購房能力較強,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積金補貼逆向傾斜的現象體現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制度問題

從管理方面來看,當前公積金的管理決策機構是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日常運作,銀行負責存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財政、住建、央行和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工作。其中管委會和管理中心存在權責定位不明確、履職不到位的問題[3]。作為決策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并非常設機構、也非獨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職能虛化的結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專業投資人才和有效的資金管控、審計、風險監控機制,其資金多閑置在銀行,獲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時各公積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閉運行,各自為政,無法形成高效的資金調配機制,無法進行異地流轉使用將對繳存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多部門監督易出現協調配合不足、監督力量分散、監督不力的現象,公積金存在不規范使用的風險。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途徑

住房公積金在我國的定位是準公共產品,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國建立多層次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非常有必要,以成為住房保障體系的強有力后盾。對于我國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進省級層面、全國層面的統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利用率和優化配置率,建立適應我國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鎮化的要求,滿足住房保障體系發展需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分配使用、監管等環節的不足

為提高城鎮居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可以擴大繳存對象的范圍,在現有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基礎上增加個人自愿繳存的方式,使每個城鎮工作人員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還可以實施住房公積金差異化繳存,根據家庭收入水平、繳存額度實行不同的繳存利率和繳存額度。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環節上,通過減少對職工提取公積金的限制,使公積金高效用于購房、自建、支付房租、裝修等個人需求,還可以通過實行貸款差異化利率將公積金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管環節上,可以推廣全國住房公積金聯網監控,加大公積金運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級、全國層面成立跨地市機構來協調統籌全國住房公積金

各省分別成立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各地市級所管理的公積金余額進行統一管理運作,實現各地市資金的相互調用,提升優化配置效率[6]。設立全國性的專門針對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銀行補充住房市場融資機制和住房保障體系,它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注資,成為儲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銀行,實行全國統一運作原則,實施全國跨區域性的資金調配,加強整體抗風險能力,能夠合理分散住房信貸的區域性風險,成立區域性的住房金融風險防火墻,用以解決我國當前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流程

對于申請人資料和抵押項目的情況要進行詳實的核實,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機制,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安全,預防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的初期風險;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中期風險防范,可以對于貸款的額度以及期限進行管控。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風險防范,需要對貸款的還款情況和還款質量進行追蹤,分類管理。

三、結論與建議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國家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角度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也是一項制度上的調整,對于公共政策的供給方式而言,需要具備更高的效率。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關系到民生和社會保障,也需要從供給改革入手。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加強供給改革力度,通過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完善來滿足普通群眾多層次的需求,最終實現住房公積金惠及民眾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陳余芳,黃燕芬.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17(3):21-23.

[2]鄭慶莎.供給側改革中的房地產去庫存問題淺析[J].科技經濟市場,2017(1):42-44.

[3]陳彥良.關于住房公積金對購房影響的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16):86.

[4]王小駒.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J].管理觀察,2016(20):66-67.

[5]蔣華福,王廣斌.我國住房公積金空間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篇4

20xx年住房公積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 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 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 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①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②離休、退休的;

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 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 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關鍵詞: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模糊數學;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

1河北省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商品房價格高漲,通過貸款購房成為購房者必不可少的方式。并且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公積金貸款成為購房者的首選。因此,保證公積金貸款資金充足,公積金資金供需均衡極為重要。

1.1住房公積金資金供給現狀

近年來,國家重視對于企業職工收益的保護,要求企業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繳納數量大幅上漲。2016年,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實繳單位59731家,實繳職工487.42萬人,當年公積金繳存額493.28億元,同比增長10.93%。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公積金繳存總額3308.14億元,繳存余額1544.21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7.52%和14.09%。

1.2住房公積金資金需求現狀

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需要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個是職工公積金的提取,另一個是繳存職工購房貸款。2016年,河北省公積金提取額為302.53億元,同比降低27.22%。占2016年繳存額的比率為61.33%,比上年同期減少32.15個百分點。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提取總額1763.93億元,同比增長20.7%。隨著2016、2017年河北省房價的高漲,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金需要量大幅上漲。2016年,公積金管理中心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1.05萬筆368.99億元,同比增長3.54%、21.27%。截至2016年底,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85.93萬筆1842.99億元,貸款余額1246.93億元,同比分別增長14.65%、25.03%、24.45%。個人住房貸款率為80.74%,比上年同期增加6.72個百分點。

1.3住房公積金資金供需不均衡

隨著河北省房價高速上漲,繳存職工購房時對于貸款的需要日益增加,導致公積金出現資金需求過旺,資金供給不足的情況。2016年,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額、住房消費提取額等各項資金支出總額占當年公積金繳存額的119.96%。2015年公積金資金支出總額與當年繳存額的比率為141.77%。最近兩年河北省公積金資金需求額均超過當年的資金供給額,只能通過使用之前年度累計的繳存資金保證公積金資金需求,出現嚴重的超支現象,公積金資金供需不均衡,增加公積金資金的供給就成為解決繳存職工購房難題的主要手段。

2增加住房公積金資金供給額的途徑

2.1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以增加可貸款資金額

增加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供給,提供更多的公積金貸款資金,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來源,能收取更多的公積金資金。公積金資金數量取決于兩個方面,第一個因素是繳存職工數量,提高公積金繳存職工數量就需要拓寬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面;第二個因素是每個繳存職工的繳存數額,該因素又由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決定。2.1.1拓寬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面拓寬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面,讓更多的企業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毫無疑問能增加繳存職工數量,從而增加公積金資金來源,提高公積金貸款儲備,使公積金資金供需趨于平衡。但是,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進展迅速,近幾年繳存職工覆蓋面較廣,大部分企業能保證按時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2015年河北省全年實際繳存公積金單位58346家,實繳職工497.34萬人,占全省2015年城鎮就業人口643.65萬人的77.27%。當年新開戶單位3479家,新開戶職工30.40萬人,凈增單位236家,凈增職工9.21萬人,繳存444.66億元,同比增長14.62%。2016年,河北省全年實際繳存公積金單位59731家,新開戶單位4494家,凈增單位1385家;實繳職工487.42萬人,新開戶職工38.17萬人,凈減少職工9.92萬人;當年繳存額493.28億元,同比增長10.93%。基于此,河北省拓寬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面的可操作空間不大。2.1.2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規定單位和職工每月最低繳存比例為上年平均工資的5%,最高繳存比例原則上不高于12%,單位和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均歸職工所有。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每月職工和單位需要繳納的公積金數額增加,可以有效地增加公積金的資金來源。適當地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有效地提高職工的福利。但是,公積金也是企業薪酬成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過高地設計公積金繳存比例,會增加企業的成本負擔。尤其,最近我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經濟結構失衡,企業利潤空間壓縮。此時,大幅增加企業公積金繳存金額,無形中進一步增加了企業財務壓力。因此,與拓寬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面相同,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雖然能夠直接、行之有效地增加公積金資金來源,但是可提高的幅度有限。

2.2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以增強資金的流動性

引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將不流通的存量資產和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是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公積金貸款作為一項資產,以公積金貸款未來可收回的利息和本金作為交換,在市場向中介結構出售公積金貸款以換取資金,再將換得的資金貸給需要的公積金繳存職工的方式。此種方式將原本已經貸出資金形成的未來長期應收現金流提前收回,增加了資金使用的次數和效率,提高了資金使用的流動性,從而間接完成了增加公積金資金供給的目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提高了公積金繳存資金的使用效率,但是也存在一定弊端。首先,公積金貸款證券化對投資者吸引力較低。公積金貸款違約率較低,以河北省為例,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逾期個人住房貸款1229.18萬元,個人住房貸款逾期率0.1‰。公積金貸款違約率低可以吸引較多的投資者,但是公積金也存在“低存低貸”的特點,公積金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為3.25%,比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1.65個百分點,低利率對應著低收益,證券化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有待商榷;其次,公積金貸款證券化存在定價難的問題。以怎樣的價格出售公積金貸款資產是證券化中的難點,價格定的過高吸引不到投資者,無法保證資金的回流;價格定的過低無法達到公積金資金供給的最大化,有損繳存職工的利益。

2.3促進公積金貸款的提前償還,以加速資金的周轉

增加公積金資金供給的第三種途徑是采用激勵方法促進公積金貸款資金的提前償還,以加速資金的周轉。可以采用增加貸款利率等級的方式,現在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為界限分為兩檔,5年以下貸款利率為2.75%,5年以上貸款利率全部為3.25%。可以將貸款利率按照貸款時間長短進行細分,設計更多的檔次。比如:5年至10年期公積金貸款利率為3.25%,10年以上每增加5年貸款期,貸款利率相應增加一定幅度,以促進貸款者盡早償還資金。上述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資金收回,增加公積金資金供給,但是同樣存在一定弊端。最重要的是增加了貸款者的負擔,現在我國房價急劇上漲,大部分購房的繳存職工需要申請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增加貸款利率,必然使未購房者經濟狀況雪上加霜。綜上所述,以上三種方法可以通過不同影響因素在增加公積金資金供給上起到顯著的作用,有利于公積金資金供需平衡,可以為更多的繳存職工提供公積金貸款。但是三種方法都存在弊端,需要從三種方法中選擇弊端最小的最佳方案。

3基于模糊數學的三種途徑的選擇

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供給存在上述三種途徑四種具體方法,D1:擴大公積金繳存職工覆蓋面;D2:提高公積金繳存比例;D3: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D4:促進公積金貸款提前償還。由于增加公積金資金供給量的三種途徑各有優劣,無法直接選擇最佳方案。本文采用專家調查法,選擇影響方案確定的相關因素,并請專家對三個方案按照影響因素進行打分,從而把三個方案的優劣勢定量化;再利用模糊數學的方法建立模糊關系矩陣確定每個影響因素的影響程度。根據每個因素的得分以及權重分別計算三個方案的期望值,選擇出最優的備選方案,以期望保證繳存職工的利益最大化。

3.1確定方案選擇的評價指標體系

3.1.1方案操作難度無論采用哪種方案都要求在全國建立統一的法律結構和操作流程,比如:第一個方案中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多少?第二個方案中證券化資產的選擇以及資產定價;第三個方案中各償還期限下貸款利率的確定等問,每一個問題的結果都需要符合全國大部分地區現狀并具有可行性。明確這些問題具體操作流程的難度是首先需要考慮的第一個因素。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確定越容易,操作難度越低,方案越好。3.1.2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成本每個方案的操作流程確定下來之后,需要各公積金管理中心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為該方案的管理成本,包括新增加管理人員的薪酬成本、新增加業務的核算成本等。各中心新增加的管理成本越低,方案越有利。3.1.3風險各方案在執行過程中會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確定性,比如:第一個方案中未來實繳企業和實繳職工數量是否會下降?第二個方案中是否能吸引到足夠的投資者,出售貸款資產后是否會出現違約風險等情況。方案的不確定性越小,風險越小,方案越有利。3.1.4企業負擔各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影響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國家經濟發展速度放緩,實體經濟生存環境惡劣,國家提出降低企業非稅費負擔。住房公積金作為“五險一金”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了企業的職工薪酬成本。方案導致的新增企業費用負擔越小越有利。3.1.5繳存職工利益住房公積金是在商品房改革后,為了幫助繳存職工購買住房而出臺的政策,是為廣大繳存職工服務的。因此,每一個方案的選擇都應該以繳存職工的利益為優。能夠使繳存職工的利益最大化也是方案選擇的重要影響因素。3.1.6公積金資金供給增加程度為了解決住房公積金資金供需不均衡狀態,需要增加公積金資金供給。哪個方案能夠使公積金資金增加更多,哪個方案越有利。最終,確定了影響方案選擇的因素集A:U=(操作難度,管理成本,風險,企業負擔,繳存職工利益,增加程度)。以及四個方案所構成的判斷集V=(V1,V2,V3,V4)。

3.2確定四個方案的評價指標分值

權數集用專家調查法確定其權數值,采用問卷方式對選定的一組專家進行意見征詢,經過反復幾輪的征詢,使專家意見趨于一致,從而得到對未來的預測結果。3.2.1專家選擇為了使結果更合理和可信,共選取100名專家進行意見征詢。選取的專家要求具備住房公積金實務或管理的相關專業知識,有相關工作經歷且工作經驗在五年以上;同時專家不同的單位、地區、經歷、年齡結構等在選擇時也有一定的比例;專家必須具有應答調查的時間和責任感。最終,確定100名專家包括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專家5名,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專家7名,河北省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專家42名,外省公積金監管辦專家15名,大學相關專業教授21名,銀行金融機構專家10名。3.2.2調查問卷設計及收回根據評級指標設計調查問卷,要求各位專家按照1-10分共10個等級對四個方案的六個評價指標打分。指標最高分為10分,最低分為1分。共發放100份調查問卷,收回87份,回收率87%。3.2.3確定評價指標分值收到問卷后,將87位專家的各評價指標分值計算算術平均,得到了四個方案的評價指標值.

3.3確定各指標隸屬度

隸屬度的確定采用較簡單的核算方法,將同一項指標中得分最低的方案指標值設定為0,得分最高的方案指標值設定為1,建立區間[0,1],然后將各項評價指標的實際數據映射到對應的區間上得到各項指標的隸屬度。

3.4確定各評價指標的權重

每個評價指標的側重點不同,影響程度也不同,需要為每個指標賦予不同的權重,用wi表示。得到U上的一個模糊子集W=(w1,w2,…,w6),并且每個指標權重之和為1。6i=1Σwi=1邀請各位專家對各評價指標進行重要性排序,最重要的評價指標賦予最高分6分,重要性最低的評價指標賦予最低分1分,以此類推,得出評分總和為21。計算時考慮到專家人數的影響,先將87位專家對某項評價指標的分值求和作為分子,將上述分值總和21和與專家人數的乘積87作為分母,計算出各項評價指標的權重,得出模糊子集:W=(0.14,0.12,0.19,0.17,0.16,0.22)。

3.5確定四個方案的分值

根據四個方案模糊矩陣R以及指標權重W,得出最終四個方案的分值集P=(P1,P2,P3,P4)可以看出,第三個方案的分值(P3=0.55)最高,即在四個方案中,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為最優選擇。雖然公積金貸款資產證券化方案存在項目風險,并且具體操作流程制定過程較復雜,但是可以保護職工利益最大化,并且使公積金資金供給達到最優,從而有可能保證公積金資金供給平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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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艷平.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J].價值工程,2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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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在職職工及所在單位,按照本規定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照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管理。

住房公積金用于滿足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是本級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下設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力。

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有權核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七條 我省境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為勞動、人事等部門核準的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不變。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全省職工平均收入情況確定。

第八條 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向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受托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帳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單位新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除本規定第十五條項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受托銀行按照審核意見辦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手續;該職工重新就業后,由受托銀行按照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審核意見,辦理帳戶啟封轉移手續。

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原單位或者清算機構必須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憑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到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行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列入財政預算;

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分別列入財政預算和單位管理費;

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應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從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代扣的職工個人應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受托銀行。逾期未繳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責令補繳,并可按日加收欠繳額3‰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清償。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填寫提取申請,經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住房 資金管理機構審核,由受托銀行支付。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

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

離休、退休;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國和到港、澳、臺地區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存款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該帳戶。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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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款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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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幾年來,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利用率低的問題一直在飽受詬病,為了弄清職工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的原因,筆者以廣西師范大學為著眼點,深入了解并實踐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過程,力圖通過實際調研,來探尋出其本質原因。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沉淀率 利用率

引言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開始于上海,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這一制度在全國鋪開,廣西師范大學在此政策下為教職工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的現狀表現

以廣西師范大學為例,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廣西師范大學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數為2717人,本繳費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以下同)繳存金額為24317500.65元,本繳存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人數為666人(不含以前購房貸款還款人數),提取金額為3692373元(不含以前購房貸款還款金額),累計余額為87624393.04元,提取人數占總人數的24.5%,提取金額占總金額的4.04%,7月份以后還陸續有教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這一年來有這么多教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主要是因為很多教職工在新校區購買了商品房,盡管這樣,公積金沉淀率還是非常高。(注:資料來源于廣西師范大學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

二、住房公積金沉淀率高的原因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苛刻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用于住房消費的支取。主要包括: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③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桂林市規定房租超出夫妻雙方工資的10%,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同地方要求有所不同。

(2)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支取。主要包括:①離休、退休;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③出境定居或遷出自治區;④職工死亡。

(3)由于規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支取。主要包括:①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因為不滿足以上三種情況的職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使大量住房公積金沉淀下來了。

(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不了解

如陳老師一家購了一套房,首付10.8萬元,購房合同上共有人為三人,本想提取三人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交余款,但只提取了一個人的公積金后便達到了購房發票上的付款金額,另兩人賬戶中的公積金余額按規定無法提取。像這種情況,根據目前的規定,應該先借錢交房款,之后再領公積金歸還借款。

(三)因規定原因提取了公積金,但沒有貸款,提取后賬戶中新增余額

因購房、房屋大修、自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一年內的時效規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再提取,再繳存的公積金就沉淀下來了。如蔣老師購買住房,一次性付完全款,簽訂購房合同后提取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往后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沉淀下來了。

(四)職工購房還貸款本息后賬戶余額

如王老師夫婦購房時申請了公積金貸款,每月還貸1800元,委托每月代扣,但夫妻雙方每月賬戶中可進2480元,每月剩余的680元就沉淀下來了,而且還完貸款后只要還繼續繳存,之后繳存的也沉淀下來了。

(五)公積金賬戶中的死賬造成的公積金沉淀

因為單位繳存時間和劃到個人賬戶時間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使得調離本單位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還有賬戶和余額,這種情況占有量不會很大,但確實存在。存在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公積金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分離,公積金管理部門不知道職工的具體情況。

三、意見和建議:

(一)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①加大對租房消費的提取力度;②允許職工直接提取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繳存職工的購房負擔;③適當放寬提取年限和次數,允許繳存職工持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

加大宣傳力度,使廣大職工深入了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的各項規定和各地方的規定,使住房公積金發揮最大作用。

(三)加強賬戶管理

各單位公積金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賬戶的管理,每年收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對賬單時對賬戶進行分析,對沒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與人事部門溝通,以了解職工的去向,及時做好賬戶清理工作。

結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20多年來,是我國住房改革實踐中實行貨幣化分房覆蓋面最廣、受益人數最多、發展速度最快、最成功的住房改革制度,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購房、還貸、租房以及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與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等方面,展現了其住房保障的特色功能,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執行中出現了很多不足和弊端,不能順應時代的發展,常常出現需要時幫不上忙的尷尬,降低住房公積金使用的門檻是大家期盼的,大家希望全面深化改革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管理規定,使之更貼近實際、更貼近生活、更貼近群眾,使住房公積金惠及更多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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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夢琳.發展住房公積金的幾點思考[J].北方經貿. 2014,(4):145.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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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現狀 公平 效率 建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簡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工資的5%--12%不等,由職工與其所在單位按相同比例各繳存一半。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長期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道路上作用功不可沒,在經濟迅速發展,房地產業扶搖直上的當代社會,一項適合的制度對整個經濟的穩步上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問題

(一)在公平方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法律強制要求,個人以及單位在一定的時期內將工資按一定比例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專門用于個人住房消費和支出,目的在于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改善居民住房條件。但是也是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相應的不公平現象。

1.歸集范圍有限,覆蓋面并不全面

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范圍和覆蓋面其實是有限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顯示,能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居民,大多是工作較為穩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收益較好的國有企業職工以及工作保障性較高的行政單位等等,這些職工有足夠的能力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是對于可能真正需要住房公積金制度福利的民營、私營企業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這一部分中低收入群體卻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便利,成為了該項制度的局外人,從某種程度來說,他們本應為住房政策的被扶持群體,卻成為了制度的歧視群體。

2.繳存額度差距懸殊。

根據《條例》顯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也就是實行個人賬戶累積模式,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在同一時期內按同樣的比例繳存同樣的份額,納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這就說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與職工工資收入掛鉤的,這樣一來,由于我國的工資分配不均的原因,免不了出現個人與個人之間、行業與行業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工資收入存在巨大的差距。對于同一職業來說,沿海發達城市的工資必定會高于內陸落后地區;對于同一地區來說,個人與個人所從事的職業崗位不同必定會導致收入差距。例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經營效益較好的企業的職工繳存額相應較高,但是有些效益不太好的企業,職工繳存額很低甚至沒有住房公積金這一福利,最直觀的現象就是職工收入越多,繳存數額越多,單位補貼越多;反之,低收入者繳存數額較少,單位補貼部分也會減少。

3.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存在不公平

無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居民是否有購房建房的需要,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這種強制的儲蓄制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削弱了居民對個人財產以及資金的支配權,出現了住房公積金在使用上的不公平。住房公積金制度下一味關注中低收入家庭貸款解決住房問題,卻并未改善中低收入家庭還款壓力和下降的生活質量。由于存貸機制存在很大的問題,出現了較多的中低收入家庭,急需解決或改善住房問題,也許不會提出公積金貸款的申請;然而對于那些高收入家庭,有相應的能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房建房方面,從而進行投資獲取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不但沒有起到當初制定該制度希望發揮的作用,并未真正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作用,反倒是出現“二八現象”,利用了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人員的住房儲蓄補貼少數較高收入人員,從而使其進行購房建房的投資活動,獲取投資收益,逐漸形成“濟富不濟貧”“窮人補貼富人”的扭曲局面,不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

(二)增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公平性的建議

1.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

針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里所提及繳存對象仍然不廣泛這一現象,建議擴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特別是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自由職業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等,并且在個體、民營、私營等企業中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擴大歸集面,從原有的職工基礎上擴大到城市非正式就業人員甚至可以擴大到進城務工,有固定工作的農民工上。顧及到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讓更多需要福利的群體享受政策帶來的便利。

2.創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政策

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是以職工的收入息息相關的,因此出現上述所論不公平的現象。然而解決這類不公平現象,可以進行一定可實行的創新改革。針對高收入者或較多住房補貼,并利用這部分補貼進行購房建房的投資,但是低收入者所獲補貼較少,沒有提取的價值與意義,幾乎等到退休才能領到住房公積金,完全喪失其原本功能這一系列現象,做出大膽假設:(1)、降低過高的繳存額,限定最低繳存額的下限,從而拉進最高、最低繳存額之間的差距;(2)、進行分層補貼,即根據職工的工資收入,劃分不同的檔次,各個檔次的補貼金額差距較小,并且對不同檔次實行差別補貼;(3)、實行“逆補貼”政策,即對于低收入群體,實行低繳存額,高補貼額;對于中收入群體,保持原有的補貼政策;對于高手如群體,實行高繳存額,低補貼政策。

三、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效率問題

(一)在效率方面存在的問題

1.執行力度不足,服務水平不高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建立一種高效的住房消費保障體系來滿足大眾的住房需求,但是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在繳納標準、執行程序等環節存在巨大的彈性空間,加之我國現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是以市為單位的屬地化管理,在不違背國家統一法規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據本地情況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由此造成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一定程度上的執行偏差。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負責機構執行不力,管理松弛,未嚴格按照《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地實際情況執行有關程序,使住房公積金初衷的實現大打折扣。按照我國《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應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但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并不廣,目前低收入群體仍然享受不到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另一方面,公積金貸款審批時間長、程序復雜貸款又低于銀行利率導致許多開發商和公民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并不積極,使其效率低下。

2.監管不規范、不到位

據調查以及實地參觀我們可以發現,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督仍然存在一定漏洞。 《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 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 1/3,單位代表占 1/3。 ”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決策流于形式難以真正發揮決策職能作用, 并且現行的監管制度使監管的職責較為分散,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無法保障監督制度的有效性。在部分地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銀行間也存在信息不透明,傳遞滯后等問題,公眾對住房公積金運作的知識了解也是少之又少。另外,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監管缺失,內控薄弱。監督主體定位不明確,監管不到位,由于外部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實行聯合監管,職能弱化。同時,管理中心內部監管薄弱,業務操作與決策管理不統一,監管崗位設置不合理,監督檢查不到位,使管理中心監管形同虛設,也是使住房公積金內外部監管不足,效率低下一個重要因素。

(二)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效率的建議

1.加大執行力度,將住房公積金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針對住房公積金需求大但為得到切實保障的地區降低繳存門檻, 拓寬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范圍,加大覆蓋力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機構,將市場化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結合,遵循市場規律,避免資金的不合理運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市場化、專業化、多元化運營,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最大限度地惠民利國。學習國外公積金管理經驗,例如,創新繳存者貸款和還貸方式,靈活調整公積金的存款利率等,在降低貸款門檻的同時規范貸款條件限制,使住房公積金貸款用得廣,用得對。

2.完善監管,規范監管主體和對象

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內外部管理監督,實施嚴格規范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住房公積金大廳與機關的工作人員一律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將問責制廣泛貫穿于住房公積金的日常工作中來,堅決避免其他因素的干預,杜絕侵占、擠占、挪用公積金等不合理的違法行為,有效控制風險,為其實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恪守職責,客觀公正,加強各地域住房公積級內外部決策民主性,提高信息透明度,創新監督渠道和方式,保障公民對住房公積金的知情權,積極采納群眾意見,切實保障居民住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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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繳存比例 決策

一、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職工的工作單位共同繳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單位和個人按照不高于規定的繳存基數(規定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最低各為5%,最高各為20%,在此范圍內可自由選擇)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住房公積金避稅的決策分析

根據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免征所得稅的規定,在實際中人們通常面臨著選擇:是否調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以實現合理避稅?如果提高繳存比例,那么提高到什么水平合適?本文試圖通過建立一個計算模型為人們提供一種分析方法。

如果選擇調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以實現合理避稅,則要承擔以下幾個方面的成本和風險:

1、機會成本。國家有關法規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作了一定的限制。如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方可提取: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租房自住的;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等等。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目前執行的標準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仍按結息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按年計息;上年結轉的仍按結息日掛牌公告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按年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文件)依此可見,一般人們繳存的公積金存款須固化在銀行較長時間并在此期間只有較低的利息收入,從而喪失運用該筆資金獲得其他投資高收益的可能性,至少喪失了同期存款的利差。

2、皮鞋成本。皮鞋成本原指當通貨膨脹發生,消費者買東西就要跑一家、兩家、三家商場去比較價格,還要到銀行去提存款,整天跑來跑去地使鞋損壞的更快而產生的成本。皮鞋成本在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上同樣存在。貸款申請程序復雜。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接受住房管理中心和銀行的雙重審查。一般情況下,借款人為了一筆貸款,需要在住房管理中心--商業銀行--抵押登記機關來回奔波,比到商業銀行申辦個人住房貸款費時得多。其一,貸款申請條件苛刻。目前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除需要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當完整的能夠證明個人戶籍、婚姻、收入、購房合同、抵押擔保等資料外,還必須提供所購住房房屋開發商的“五證一書”(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項目選址意見書)。在現行住房預售制度下,許多購房人由于在規定的時間內拿不到房產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資料而被拒絕。

3、通貨膨脹的風險。由于個人在就業年齡期間內一直在不斷地存儲公積金,通常超過了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市場利率和通貨膨脹常常會不斷波動,公積金存款就有貶值的可能。一般來看,通貨膨脹呈上漲態勢。我國自1998年至2005年來通貨膨脹率見下表:

這是沒有把房地產升值計算在內的通貨膨脹率,如果考慮近幾年的較高水平的房價大幅度上漲,實際通貨膨脹率應遠高于統計水平。

4、住房公積金償付的風險。一方面,隨著住房分配貨幣化與個人購房成為房地產市場的主基調,隨之而來的是購房、還貸支取住房公積金的大幅上升。以天津市為例,2000年住房公積金支取達8.2億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20.7億元。年僅歸集住房公積金24.8億元,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4.8億元,資金節余0.7億元,低于當年歸集住房公積金應建立的備付準備金1.2億元。在2000-2005年的6年期,上海住房公積金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況,留有資金缺口。另一方面,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如在1999年9月到2004年1月期間,李樹彪利用偽造材料和以住房公積金做抵押等手段,分別騙取公積金和銀行貸款5111萬元和7000萬元用于境外豪賭。2004年,陜西省查處了原陜西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培訓部部長馬懷禮等三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住房公積金2800萬元炒股一案。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上,如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積金1205萬元,用于支付拖欠農戶征地補償款,有些地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甚至違規通過委托機構購買國債。據調查,有些城市的違規使用比率達60%―80%,混亂的管理加大了公積金貸款的風險。這幾個方面導致住房抵押貸款資金缺口的存在,個人要承擔住房公積金不能按時償付的風險。

根據以上的分析,相比之下,選擇不調高或選擇較低的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則可以獲得持有貨幣的投資收益,同時還可在短期內根據通貨膨脹貼水適時調整其收益率,并且避免了皮鞋成本和不能到期得到償付的風險。這些都可以視為其收益,本文中把其收益率之和稱為期望收益率。以此為基礎我們就可以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

(1)基本假設:

①、住房公積金調整后個人繳存比例在存續期不變保持不變;

②、公積金存款的收益率r1和期望收益率r2二者在存續期不變;

③、個人稅前月工資(薪金)在存續期不變;

④、不考慮利息稅和其他稅金;

(2)基本模型。根據以上假設,那么調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的收益r1為多繳存的公積金存款之本息和。

每月多繳存的本金為(b-a)m,利率r1,一年的本息和為(b-a)m*(12+6.5r1),即可得

r1=(b-a)m*(12+6.5r1)*(s/a,r1,n)

其中:b調整后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

a調整前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

m個人稅前月工資;

r1公積金存款的年收益率;

n 公積金存款存續期,單位為年;

(s/a,r,n) 年金終值系數;

而不調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的收益r2等于每期多持有的貨幣量和以名義收益率計算出來的終值和。即

r2=[(b-a)m+t2-t1]* (12+6.5r2)* ( s/a,r2,n)

其中:b,a,m,n,(s/a,r,n)同上;

r2 年期望收益率;

t1 調整前月個人所得稅額

t2 調整后月個人所得稅額

根據個人決策收益最大化原則,顯然,當r1> r2時,選擇調高公積金繳存比例;當r1< r2時,選擇不調高公積金繳存比例;當r1= r2時,二者無差別。

(3)模型的簡化。上述的表達式比較復雜,為了更直觀的呈現幾個參數的關系,對r1和r2進行近似化簡:

因:t1=[(1-a)*m-1600]*t

t2=[(1-b)*m-1600]*t

(其中t為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并假設調整前后適用稅率相等。)

那么r2= (b-a)m*(1-t)* (12+6.5r2)* ( s/a,r2,n)

而r1=(b-a)m*(12+6.5r1)*(s/a,r1,n)

因r1、r2相對于(12+6.5r)來說是一個較小的變化,認為(12+6.5r1) 和(12+6.5r2)近似相等。

那么r1和r2的比較就變成為(s/a,r1,n)和(1-t)* ( s/a,r2,n)的比較。

如果:(s/a,r1,n)>(1-t)* ( s/a,r2,n),那么提高繳存比

例是有利的。

(s/a,r1,n)<(1-t)* ( s/a,r2,n),那么提高繳存比

例是不利的。

(s/a,r1,n)=(1-t)* ( s/a,r2,n),提高與否無區別。

在實際生活中,由工資水平所決定的稅率、公積金存款的年利率、公積金存款存續期對于個人來說都是已知或可以預知的常量。如果能夠估計出期望收益率,就可以運用上述公式來對公積金比例調整進行決策。

例:甲男現年35歲,月工資9000元,已購房且退休前無購房計劃,準備60歲時提取住房公積金,公積金存款利息為年息1.71%,其期望的收益率為5年期的銀行存款利率3.6%加上通貨膨脹升水3%。甲男面臨著住房公積金是否提高的決策。

解:其適用的稅率為20%,公積存續期25年,公積金存款利息為年息1.71%,期望的收益率6.6%,那么:

(s/a,r1,n)= (s/a,1.71%,25)=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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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法律性質 法律關系 合法性分析

2013年農歷新年伊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即對外稱,全國住房公積金入市的相關研究準備工作已經啟動,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該言論一出,引起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有贊同也有否定,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起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當初是“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是關于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該條目規定:“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1991年,在積極借鑒新加坡等國家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委、市政府決定正式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后,經過持續10年的積極探索,這一制度得到逐步發展和完善(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199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全國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6年4月12日,上海通過全國第一部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3月,國務院在總結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2003年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

(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產生原因

一是我國公民住宅的供需矛盾要求政府進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保障公民的住宅權。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進一步放開市場,進行全方位的改革開放,原先一切由國家計劃調控的計劃經濟政策變為由市場調控的市場經濟政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的人口流入城市,城市人口劇增,房屋建設與人口增速不匹配,住房供需矛盾凸顯,這些迫使政府進行相關制度改革。

二是在當時環境下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國外成功經驗借鑒。在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已有國家通過類似我國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本國國民住房問題上取得成功,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制度等。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為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性質分析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結論

綜上,本文試通過對我國公積金制度起源、法律性質以及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解讀,分析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的合法性問題。希望能夠對有關方面的決策和政策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是房改的產物,必須服務于職工住房消費,促進自住其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國外很多具有先進經驗的國家都在本國居民住房保障資金的管理上較為謹慎,如在《德國住房儲蓄法》中就嚴格規定了住房儲蓄銀行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原則,規定住房儲蓄不得用于風險交易,保證存款的安全,提高了中低收入群體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楊銀桃,2012)。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應當嚴格依照制度規定,對公積金進行合法、有效、利民的有效運作。

參考文獻:

1.新浪財經.證監會:住房公積金入市研究準備工作已啟動.網址鏈接:http://.cn/stock/y/20130226/202314653550.shtml。

2.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

3.李海明.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屬性與功能定位.改革與戰略,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