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聯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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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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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 互補性合作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和聯系

保險起源于對潛在風險的防范。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分擔。因此,考察保險發展的歷史就會發現商業保險比社會保險誕生的時間要早的多。但是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在國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這是由于二者有著根本不同的行為主體和價值追求。

商業保險的行為主體是企業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擔被保險對象的風險,主要是經濟風險,以提供經濟保障,或者對某種損失作經濟補償。而社會保險的行為主體是政府主導的,其目的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其手段是為社會上某一特定的弱勢或者特殊群體提供收入或者補償。其本質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從以上區分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似乎有著千差萬別。

深入的研究就會發現二者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吧鐣kU是一般保險的原始形式向社會保障領域的延伸。”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同屬于一個社會的風險承擔體系。在各自的風險承擔對象上有著某種程度的互補性。社會保險的主體往往不具備獨自參與商業保險的能力,“社會保險的發展以商業保險僅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資格的人們為條件”,因此,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為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更充分的風險保障。

二、時代背景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合作的必要性

從國際背景上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的資本主義國家的高速增長,促進了經濟的巨大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推行福利國家政策,社會保險的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特別是北歐國家“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引起了世界的關注。但是,福利國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況下,也加大了國家的財政壓力,在經濟危機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資本主義國家已經破產。由此可見,社會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以社會發展水平為尺度,量力而行。同時表明,“單一的傳統保險制度模式已無法解決日趨復雜的社會保險保障問題”。為此,世界各國開始探索多支柱、市場化為方向的社會保險制度變革。在這場變革的浪潮中,商業保險開始逐漸滲透到社會保障的領域,形成了彼此互動的良好局面。無疑,這為解決高福利難題提供了新視角,為避免重走資本主義國家的老路,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為我國的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合作互動提供了模板。

從國內來看,近年來,為了改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我國取得了矚目的成就。城鄉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這都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做出了重大貢獻。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深,我國亟待社會養老的人數越來越多,財政負擔勢必逐漸增大。因此,未雨綢繆,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勢在必行。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有機融合就成為時代之需。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上看,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對方的優點,實現國家保險水平的整體提高。二者有著很強的互補性關系。實現效率與公平的有機融合,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有賴于二者的積極合作。這樣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又能促進商業的發展繁榮。

總之,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合作互補是世界發展的潮流,是中國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國整體保障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和手段。

三、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補合作的手段

(一)完善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的政策、法律制度

黨的十七大報告曾經指出,慈善事業和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必要補充。而具體的操作層面的規則、規范還沒有建立起來。關于二者合作的相關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必須在法律的保障范圍內,在政策的許可下才能進行。因此,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保障商業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保險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互補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現實基礎。

(二)提高保險公司資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提升商業性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服務水平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合作有賴于商業保險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業保險在保障公司資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斷拓展參與社會保險的深度和廣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而保險公司商業性養老和醫療保險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商業保險進一步介入社會保險,實現二者的深度合作。

(三)發揮商業保險自身的積極因素,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通過國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為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打開綠色通道??梢酝ㄟ^降低銀行貸款利率,降低或者減免稅收的形式,調動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吧虡I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要按照國務院提出的關于“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加快保險業發展, 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 ,與社會管理, 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的要求,努力研究開發新的險種,”努力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加強業務能力培訓,擴大保險覆蓋率, 不斷提高自身實力, 服務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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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瑞清.淺析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J]. 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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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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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長期選擇

目前,中國國內在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選擇上還存在爭論:中國保監會(2003)提出了目前中國農業保險多主體經營的發展模式,并從2004年10月開始,在上海、江蘇、黑龍江、新疆等九個省區開始農業保險改革試點,對不同發展模式進行探索;姚海明、趙錦城(2004)等認為由面臨同樣風險、具有相同的保險要求的人結合組成的合作保險組織(如相互保險公司或保險合作社)為中國現代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庹國柱(2005)認為中國通過目前的過渡經營,最終將過渡到一個目標模式:由政府主導或者做主體來做農業保險,但是具體業務交給市場或者是商業保險公司操作比較合理。

筆者認為短期內難以用一個統一的模式去規范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但長期來看“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為中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必然選擇。

一、農業保險為政策性保險,必須由政府主導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試辦農業保險,在其發展模式上分別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形成了五種主要的發展模式:美國、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導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前蘇聯模式―政府壟斷模式、西歐模式―民辦公助模式、發展中國家模式―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持模式。對這些發展模式進行分析發現:不管是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的長期發展實際上均是在政府主導下開展的,或是直接對保費補貼,或是直接賠付,或是提供經營管理費用,或是對農業保險業務免稅等。

這一點從中國國內比較成功地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中國自1982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辦理農業保險,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農業保險發展進入高峰(保費收入最高年1993年達到8.3億元)。之后,形勢一直不容樂觀。這期間,在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上,比較成功的有人保上海分公司和新疆的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其農業保險的發展從使至終都基本上是政府主導的,這也是其得以成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農業保險由政府主導是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由之路,理由如下:

1.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費率

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費率源于其高風險和高成本。中國是一個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自然災害平均每年使中國6億多畝作物和2億人口受災,直接經濟損失每年在幾百億元。而農業生產目前仍然依賴于自然條件。因此,中國農業生產面臨的自然風險非常嚴重。這導致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農業進行賠償的農業保險經營也面臨高風險,經營農業保險的利潤率很低,甚至虧損。同時,中國的農業是在廣泛的地域上進行小規模生產,使得農業保險展業工作量非常大。加上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理賠定損工作時間比較集中等,這些因素都使得農業保險經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成本相對非常高。

農業保險經營的高費率,使得農業保險的純商業經營失敗,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涉足農業保險,更有“大干大賠,小干小賠,不干不賠”的說法。

2.農業保險產品準公共物品屬性

由于大部分農業保險產品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生產經營具有一定規模(這是經營農業保險的必然要求)、取得方式上不存在競爭、成本和利益具有外部性、利益計算模糊和消費上具有排他性等屬性,農業保險產品屬于準公共物品的范疇。而作為準公共物品,農業保險只能由政府主導提供。

3.農業保險是中國實施農業保護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農業的基礎性和弱質性決定了國家必須對農業進行合理的保護,這也是中國加入WTO的必然要求。在WTO農業協議規定中免于減讓的農業國內支持的“綠箱政策”,將是今后中國農業保護的主要方向。而在WTO農業協議中,農業保險與自然災害救濟補貼一起被納入“綠箱政策”,其是政府合理實施農業保護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長期看,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保險是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然選擇

短期看,由于中國幅員遼闊,各地區之間經濟與自然條件差別較大,不可能走單一模式經營的道路,必須有多種經營模式,以適應不同地區的不同需求。但長期看,由于商業保險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資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必然使得農業保險走上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世界上農業保險試辦較早,也比較成功的美國自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農業保險60多年來,其經營體制經歷了從“單軌制”到“雙軌制”,再到“單軌制”的演進,即從政府成立機構直接辦理農作物保險業務,到引進商業保險公司共同經營,再到完全交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和代辦的轉變。

在政府主導下,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保險是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具體原因如下:

1.商業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和適應市場規律的科學管理制度,擁有經營保險的技術、專業人才、組織機構,其經營農業保險能大大節省制度建立和機構建立的成本;同時由于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過程中必然會想方設法加強管理和監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在政府主導農業保險的情況下,這些有利因素會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在一段時間內建立起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高效且優于其它經營主體經營農業保險的操作辦法,促進農業保險業務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2.商業保險公司信譽好,從制度到技術都比較規范,容易獲得農民的信任,從而增加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使得農業保險在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下從事業務經營。同時長期來看,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之間開展業務競爭,使得投保農民受益,也使得整個社會受益。

3.商業性保險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補貼,無論補貼保險公司還是補貼農民,都使得保險公司能夠避免虧本經營農業保險,加上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開拓農村財產和人身保險等優良險種獲取利潤,使得其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很大的積極性。

4.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農業保險,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抓好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和管理,搞好監管工作,提高效率;設計有利于調動商業保險公司、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積極性的方案;進行必要的基礎建設如建立農業保險信息的平臺、進行農村保險人才培訓等。

綜上所述,“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是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的長期選擇。

三、發展中國農業保險的對策建議

1.做好農業保險與農業產業化組織、農民合作社相結合的工作

把農業保險與農業產業化組織、農民合作社相結合可以達到很好的效果,也是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同時,保險公司與農業產業化組織或農民合作社簽訂保險協議,不需要面對千家萬戶的農民,越來越多的農業產業化組織和農民合作社將會逐漸代替分散的農戶,可以解決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保險公司也好操作,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同時由于農民加入了農業產業化組織或農民合作社,收入有了保證,進一步增加了其參與農業保險的能力,解決了農業保險參保率低的問題。隨著中國農業發展的進步,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組織和農民合作社的興起,對保險保障需求加大,再加上農民投保意識的加強和投保能力的提高,這些都將為發展農業保險帶來新的機遇。

2.將農業保險納入農業發展總體規劃,加強農業保險立法工作

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業保險的重要作用,將其納入農業發展總體規劃中,并制定相應的實施措施和辦法。制定和頒布農業保險法或類似法規,明確農業保險的性質和地位、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有關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處理、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條件及其組織機構、運行方式等,以使農業保險操作過程中有法可依,利于農業保險的長期健康發展。

3.科學合理的制定農業保險的相關操作方案

政府和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要積極探索制定農業保險的相關操作方案,設計的方案建立以提高農民、農業綜合保障能力和整體救災能力為出發點,做到科學合理,以利于農業保險能夠被參與各方所接受,促進農業保險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1)建立法定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保險方式

對關系國計民生的農產品實行法定保險。這不僅有利于支持這些重要農產品的發展,保證國家糧食安全,而且能有效地避免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大范圍內分散風險。除法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外的其它項目均實行自愿投保,允許商業保險公司之間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競爭,并通過農村地區的其它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等業務彌補經營農業保險的虧損,實現以險養險。

(2)國家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和給予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幾乎所有舉辦農業保險的國家,都由政府負擔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用。保險費由政府補貼也很普遍。國家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財政補貼辦法,以保證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財務收支基本均衡和農業保險費率降到普通農戶可以承受的水平,促進中國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另外,農業保險自身發展的難商業化,需要國家對農業保險,特別是種養業保險經營實行免稅政策的優惠。

(3)逐步建立農業保險專項基金和再保險機制

農業保險面臨的是巨災風險,需要逐步建立起農業保險專項基金和再保險機制,防范大規模災害造成保險組織破產,并保證其持續、健康地發展。農業保險專項基金的來源可以考慮從國際組織援助的資金、國家每年救災救濟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和結余積累、縣鄉(鎮)以工補農資金等中的一部分或按適當比例提取。另外,為了在更大范圍內分散農業風險,要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農業再保險機構為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商業保險公司本身也可以利用與國內國際眾多的再保險公司的廣泛聯系,進行農業保險的分保。

此外,政府還要進一步做好監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農村農業保險人才的培訓,加強農業保險的宣傳等。

參考文獻:

[1]劉振偉:關于農民合作社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寧波農經網,2005

[2]龍馳: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制度迎接WTO的挑戰,農業經濟,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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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以合作社撬動農業保險,領導決策信息,2005-24

[5]庹國柱李軍:農業保險,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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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鄔云玲: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必要性及模式選擇,中國農村小康科技,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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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農合制度提出的以大病統籌為主

重點解決農村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理論,在這里體現的非常好,目前我市新農合起付線為1000元,二次以上每次入院遞減20%,報銷比例55%,全年報銷10萬元。開展的14種大病住院費統籌的起付線一年只收一次,二次以上住院不再收起付線,報銷比例85%,年內報銷15萬,這樣住院費花費金額小的也可以納入報銷范圍,不會因為起付線而被擋在報銷服務的門外,患者總體報銷比例真正得到了提高,此政策讓農民患者確實見到了實惠。

1.2意外傷害在我市職工醫保中明確規定不予報銷

但是新農合規定無責任意外傷害在報銷范圍內。商業保險介入前采用的辦法是:以患者住院期間做的病歷首程記錄來判斷患者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醫院新農合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再進行外傷過程詢問,共同確定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確認后在出院時提供病歷首程復印件進行報銷工作。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仍有漏洞,

(1)患者了解政策

如果有意隱瞞出事經過,將有責描述成無責,醫院的工作人員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勢必會成為農合基金的不安全隱患;

(2)上級核管辦在審查資料時

會出現看過病歷首程后,不經過與患者或到當地進行實際調查,就進行不理性判斷,認為這份病歷不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他會即刻扣掉醫院墊付的補償金額,讓醫院獨自承擔風險;

(3)在沒有第三方監督核準的情況下

醫院對于不確定的案例很難判斷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而有些案例也是上級醫保部門也很難確認的,這種情況發生時,造成的后果就是患者的所有不滿意都將直接加載到醫院,造成醫患矛盾被提升。但是經過與商業保險介入后,成立了新農合聯合辦公室,將調查審核的責任交付聯合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由他們出面來核查界定,醫院只需負責治病救人。而且無責任意外傷害的報銷比例也較之前高了很多,起付線為1000元,報銷比例85%,全年報銷12萬元。

2應保證商業保險與新農合中心合作經辦醫療服務的基本規范

2.1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是一項民生工程

是一項農民的初級醫療保障制度,不以贏利為目的,商業保險介入后與新農合相輔相成作為患者的依托。商業保險機構與新農合中心應合理確定各方職責,分工協作,保障新農合制度順暢運轉。成立的新農合聯合辦公室要嚴格執行各項新農合規章制度和政策要求,加強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給醫療機構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我院自開展此項工作以來每月將已報銷患者信息、資料、明細報表、月報表按時上報新農合聯合辦公室,直到6月下旬聯合辦公室才將之前每個月的審核反饋表一并發回醫院,其中對醫院的扣款項目大部分是因為與新農合診療項目對照不準確造成的,如果聯合辦公室可以按新農合中心的要求按月發回反饋表,醫院在次月就可以避免再次發生同樣的錯誤,而保險公司這種辦事拖沓的做法給醫院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這種工作上的不嚴謹應該及時糾正。

2.2強化信息監管、改進服務流程

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機構、隊伍,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商業保險機構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改善經辦服務質量。自今年開始執行重大疾病和無責任意外傷害保險以來,我們發現保險公司將自己工作中管理的失誤與不足所造成的后果全部讓醫療機構承擔,年初聯合辦公室下達的文件中未需要復印患者的病歷資料和診斷病情的檢查報告,但是七月初讓各家醫療機構追要上半年已出院患者病歷復印件和診斷病情的檢查報告,其中診斷病情的檢查報告成了醫院的難題,因為這14種大病大部分是惡性腫瘤,需要復印診斷病情的病理報告,患者初次確診醫院可能在任何地方,醫療機構因為病理報告與新農合中心和聯合辦公室進行協商,最后的結果是年內二次住院的只提供醫院的診查報告即可,初次住院的還須提供,這種做法讓醫療機構很難接受。保險公司不應該將自身的管理經驗不足所產生的后果讓醫院承擔。而目前沒有關于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的部門,造成了醫療機構在工作上被商業保險公司牽制。

2.3我市的重大疾病和無責任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

設立即時結報點,醫院其實是在代替商業保險公司為患者報銷醫療費用的業務,做了商業保險公司應該做的工作,并先墊付了資金,那么商業保險公司應該協助醫院共同完成,保險公司應該做好每日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從醫院每日在網絡上上傳患者住院醫囑和產生的費用清單上檢查問題,發現問題及時與醫院溝通糾正避免錯誤,而不是找醫院的錯誤和麻煩。醫院與保險公司是合作單位,不是上下級單位,醫院應該不必要接受保險公司的考核。但我市目前就是這樣一種狀況,沒有第三方監督考核單位,醫院為了方便患者替其做了很多工作,結果是接受很多扣款,導致各家醫院怨聲載道。

2.4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在統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能夠組建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管員隊伍,在工作中我們發現聯合辦公室扣款錯誤的情況,就是醫學專業知識不過硬,遇到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化學名不一樣時,對藥品比對情況存在疑問的時候沒有及時與醫院聯系咨詢,而是把所有的疑問全部變成肯定,結果是自己的錯誤。發現錯誤不及時糾正,不補救錯誤,將扣款免去,而是反問醫院:“你們就保證以后不犯錯?再犯錯不扣你們就是”。這樣不嚴謹、不謙虛、沒有過硬的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管理醫院,醫院目前也只能忍受。

3規范商業保險機構服務管理

完善運行機制,不斷提高質量和效率,確立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部門,減輕定點醫療機構工作壓力,保障商業保險介入醫療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3.1合理確定職責

提議確立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與指導,督促商業保險機構嚴格履行委托經辦協議,強化財務管理,不斷提升經辦管理水平。協助定點醫療機構工作,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商業保險機構要發揮自身優勢,做好新農合基金使用情況的監測和分析,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完善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和新農合運行管理機制。商業保險機構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參合人員醫藥費用審核,因商業保險機構違規操作、審核不嚴造成新農合基金損失的,商業保險機構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不應該將責任轉嫁到醫院。

3.2提高經辦服務質量和效率

強新農合信息共享,規范服務標準,提高服務水平,縮短結報時限。要做好醫療費用報銷的調查、審核,并自覺接受參合人員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3.3加強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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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是保險公司獲得更深層次發展的主要渠道保險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基于金融與經濟發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業保險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保險這一主體的盈利空間,在另一方面還發揮著資金融通,提高投資效率等積極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險研究報告中明確指出:在過去的10年時間里,新興市場的商業險保費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發達市場的2-3倍。與此同時,中國商業險保費以32%的比例呈直線增長,大大超過GDP的增長速度。但是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中國保險市場與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市場兩者間還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險行業的角度來看,衡量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保險業發展水平的兩個重要參考依據是: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在查閱相關資料結合我國實際后發現,我國2008年-2014年,我國的保險密度從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長近乎兩倍;保險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從中也就不難發現,保險業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發生變化,而社會各階層民眾接受和運用商業保險的程度也不斷提高。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社會保險市場存在的空白不能簡單依靠國家和政府予以填補,相反需要商業保險的加入,無疑為各個商業保險公司獲得更深層次發展提供了機遇,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商業保險之間的競爭也將日趨激烈,基于此種背景下,商業保險要想在同行業中獲得更大競爭優勢,除了要不斷提高自身產品的投資回報和服務質量外,還要依據自身實際情況準確預測市場的擴容方向,明確市場定位,進而積極的參與到社會養老體系的構建,促進其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的服務于民眾。個人作為社會最基本的元素,養老更是亙古不變的話題,從傳統的養兒防老逐漸向投資防老的轉變,所透露出來的種種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關注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財產分配。加上商業保險個性化一直是社會各階層關注的重點,越來越多的民眾通過購買商業保險提高自己養老的隱形替代率水平。與此同時,個人商業保險也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并沒有違背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和原則,當然也需要商業保險自身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發展計劃,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開發新產品,用市場運營效果驗證商業保險的競爭力,因而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具有必要性。

(二)個人養老的選擇就我國目前形勢而言,養老保險在原有基礎之上都有了廣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從社會保險的性質和運作方式來看,其不能夠有效解決新形勢下每個人的社會養老問題。與此同時,基于現收現付的社保體系下,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存在的“空賬”問題也受到社會各階層的廣泛關注。早在2013年7月,社會科學院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就明確指出:“城鎮養老保險個人記賬金額在2012年底為2.9萬億,其中實賬部分僅為其十分之一,“空賬”高達2萬億。從中也就不難看出。“空賬”金額巨大,從某種意義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養老問題還存在或者潛在著巨大風險,因而新形勢下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勞動能力的部分人群尋求一種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徑顯得尤為重要。新形勢下和諧穩定社會建設是一項科學化、系統性強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相反其需要長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統工程的角度出發,其不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還為構建和諧穩定社會提供了內在動力,而保險業在這個過程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甚至可以說其實社會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設和諧穩定社會的助推器和劑。從中也就不難發現,緩解我國矛盾需要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兩者相互作用,因為養老保險解決了民眾“共性化”需求,而商業保險則解決了民眾“個性化”需求,兩者都在養老產業鏈上扮演者著重要角色,基于此商業保險在實現自身發展過程中,要明確自身定位,在這個基礎上與新農保、企業年金甚至于城鎮養老保險試點等工作緊密聯系起來,為更好更快促進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三)商業保險的高效率運行有助于降低空賬率眾所周知,商業保險公司是市場的企業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場利潤。同養老保險相比,不管是在組織形式或者是人員服務上都有著絕對優勢。當然者都依賴于垂直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組織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國統籌管理,為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可能。保險公司能夠依據市場變化調整發展計劃,并且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計劃對各個地區的保險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再者,商業保險能夠充分利用自身存在優勢,例如:服務網點、人員服務等,在這個基礎之上收集相關養老信息,結合精算技術能夠準確計算出不同種類的保費率,并根據實際情況開發出新產品,滿足民眾高層次要求。從另一方面來說,養老保險出現的“空賬”效應會“倒逼”商業保險,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運營當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而在這個過程中各個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針對市場需求進行系統化、科學化管理,在這個基礎之上成立商業養老保險基金,而此類基金運作應當交由專業人士進行監管和執行,為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創造一個有利環境。從養老保險所特有的社會功能考慮,穩定、風險小是養老基本首要考慮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債券成為投資的首選。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社會形勢變幻多端,很難保證養老保險能夠真正發揮出其養老作用,而商業保險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況下,為社會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營造了一個良好環境,加上各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不斷推出新養老險種,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滿足了民眾高層次要求,延伸了社會成員可選擇的途徑,為商業保險更好的參與到養老保險中奠定堅實基礎。

二、新形勢下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的發展建議

(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發展計劃,確保養老金改革工作穩步推進新形勢下要想根本性解決或者緩解社會養老問題,推動養老金體系改革已經刻不容緩。就我國目前形勢而言,建立健全養老金制度具有緊迫性和有利性。緊迫性表現在我國處于城市化發展的關鍵時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換一種方式來說,城市化的穩步推進割斷了傳統社會保護網絡和土地之間存在的關系,因而加快養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緊迫性。有利性表現在,我國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現出幸福指數不高的特點,當然這也給予國家和政府逐漸推進養老金制度改革預留出一部分時間,但是這個時間是相對短暫的。在查閱相關資料結合實際發現,截至2030年中國城市化率將上升至65%,倘若純粹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將難以支撐其養老機制的可持續運作。新形勢下商業保險參與養老保險,直接關乎到中國千千萬萬民眾的切實利益,而這也是其受社會各階層廣泛關注的原因所在,同時也涉及到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這也就需要相關部門充分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計劃,進而為商業保險獲得政策支持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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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之后,補充醫療保險開始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是我們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我們認為,對補充醫療保險可作如下界定:第一,從其產生的直接現實背景看,補充醫療保險是在整個保險制度改革中或者說是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實力強的行業在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醫療保險水平而采取的一種適應性對策。第二,從社會保險的原理出發,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自愿性的輔助醫療保險。它產生的需求基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其收入的增加,為了抵御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自愿投資的行為。補充醫療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承擔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個人自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風險,發揮風險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于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3.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1)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盎踞t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于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目前僅有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2)目前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癥保險”和“津貼型住院醫療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項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這種補充醫療保險與以上三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同,它不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迄今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氣候。但從廣義上講,它也不失為一種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三、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

如何看待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我們認為,如果給我國目前的補充醫療保險定性的話,可以說,它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首先,在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過渡中,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這種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維持國有部門職工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基本不變。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一個地區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情況將直接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從一些地區的情況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直接目的在于,解決職工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問題。其實質是,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預防職工因醫療費開銷過大而影響其基本生活。而這恰恰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即當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時,能夠從社會保險制度中獲得物質上的幫助。因此,我國現階段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與社會保險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的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直接來源于基本醫療保險金。例如,廈門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來自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以及當地職工醫療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出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的個人帳戶??傊a生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各個方面,包括立法資金的籌集、待遇給付和管理等,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著天然的、無法割舍的內在聯系。今后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走勢。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

1.相對的自愿性

補充醫療保險不宜搞成強制性的制度。這是由經濟收入的差距而導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所決定的。應當讓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自愿參加、自愿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產品,滿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但是,這種自愿性也是相對的。從醫療保險費用負擔的角度看,補充醫療保險實質上是將原醫療保險中的一部分切下來,轉移至補充醫療保險。對于無力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它是自愿的。但對于公職人員和那些壟斷國家資源而具實力的行業以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來講,簡單地說補充醫療保險是自愿的還是強制的,并無太大意義。因為,對于這些單位及其職工來講,補充醫療保險是其整個醫療保險的必要的組成部分。在這些單位內,補充醫療保險不過是社會保險范籌內的醫療保險的另一種形式。對于這些單位來說,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種必然的強制,對于這些單位的職工來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受歡迎的強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與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時,對其本單位的職工而言具有福利性,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單位通過給其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職工提供一定的福利。這種福利可以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凝聚力及職工對單位的歸屬感,調動職工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圍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他們作為個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又具有非福利性質。也就是說,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它不具有社會公平性。它要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則,即體現在一定范圍內的效率優先原則。同時,它也嚴格遵循等價交換原則。補充醫療保險機構通過在國家確定的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內設計多種繳費率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與參保人之間維系一種利益關系。按照補充醫療保險合同規定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模式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同樣都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應當在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規范和指導下,以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來建立。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我們認為,應當利用已有的資源,盡量降低成本。同時,鑒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初級階段性,可以允許考慮選擇以下方式。

1.可以將補充醫療保險分為三個管理層次。第一,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立法和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第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由社會承擔,即的社會保險事業經辦機構負責。該機構是社會保險政策和的執行機構和具體業務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基金收繳、待遇給付、基金管理等。這類機構是現行社會保險體系中已經存在的管理機構。在下一步的社會保險立法中應當將其主要職能進一步規范。該機構應當具有法律上的經辦獨立性和經辦的非盈利性。第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可由其經辦機構委托保險公司或其他有經營許可的機構具體運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將此種運營置于社會保險監督管理的統一體系之下。

2.還可以考慮另外一種方式。我們稱之為廈門模式。這種模式也分為三個管理層次。所不同的是,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給付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從廈門的情況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兩重關系:一是,商業保險公司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政策;二是,由于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總是完全被動地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指令。例如,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的調整,要經過社會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協商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

六、國家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角色

1.加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雖然目前整個基本醫療制度改革剛剛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在全國。范圍內也只是在少數地方進行探索或試行,實踐經驗還不多,要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很到位的規范有難度。但考慮到全面啟動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為減少個人的醫療風險,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呼聲勢必會越來越高,要求會越來越強??梢灶A計,補充醫療保險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擴展。補充醫療保險的推進是繼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慮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研究,結合對少數地區的實踐經驗的,盡快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法律規范。否則,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統一的難度將會增大,而且還會影響補充醫療保險本身的。

2.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

國家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財政和稅收政策方面。補充醫療保險在緩解廣大職工心理壓力、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允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數額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特定的行業可以允許用人單位以低檔所得稅率從利潤中列支一定數額作為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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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模式:醫保基金交給商業保險機構第三方管理

為解決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2001年江陰市政府經過多方面的調查研究,決定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參與共同創建。2001年11月,江陰農保正式啟動。江陰市政府牽頭,進行了建立由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運作的全市性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嘗試。在該市確立的“行政領導、統一籌集、征管分離、定額補償、??顚S?、收支平衡”的總原則下,商業保險公司采用了定點醫院、信息網絡、醫療專項三管齊下的綜合管理模式,為農民提供醫療保險。這一模式由政府牽頭、太平洋保險基金運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市政府將農村住院醫療保險辦公室收繳上來的醫療保險基金委托太平洋人壽保險江陰市支公司管理。較之湛江模式,江陰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使醫保真正成為“第三方”,比行政性醫保經辦機構具有更強的獨立性。

基本模式:農民交費、政府補貼,專業化機構即太平洋壽險江陰支公司負責業務管理、發放保險金。除了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其余戶口在該市的農業和非農業人口都可以參加合作醫療保險。外來務工人員在整廠參保的前提下,也可以參保。

政策設置:江陰市政府負責制定農村醫療保險政策、制度和保障方案,實行三方籌資,市財政、村鎮財政、參保人三方共同出資形成農村醫療保險基金?;疬\作由政府、太平洋壽險公司江陰支公司、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各司其職。

機構設置:江陰市在政府層面成立了新農合管委會,從整體上組織統籌。管委會辦公室下分設兩個機構:太平洋保險無錫分公司的新農合業務管理中心,負責當地3.6億新農合基金的運營管理;掛靠市衛生局的新農合管理辦公室,負責政策制定和目標管理,同時對業管中心和定點醫院進行監管。上述設置遵循“管辦分開”的原則,使業管中心能一以貫之保持中立。業管中心陸續托管了新農合以及后來并入的城鎮居民醫保。自2006年起,除了提供測算,管理中心開始向合管辦提出專業建議,制訂并執行醫保管理方案。設計了一系列創新機制,比如基金使用效率目標形成機制,醫療機構談判機制,藥品診療目錄管理機制等等,以確?;鸷侠硎褂谩?/p>

政府埋單:為了購買太保對醫?;鸬膶I管理服務,江陰市政府2010年向太保支付管理經辦費用200萬元(包括專管員工資和工作經費);考慮到人力成本上漲等因素,這筆費用2011年增加到300萬元。

湛江模式:醫?;鹬刑崛?5%購買商業保險服務

湛江模式的特色是由政府促成社保部門、定點醫院和保險公司之間新的合作機制,引導社保部門和保險公司積極探索補充醫保的合理費率水平,推動醫保改革實現可持續發展。湛江模式在繳費、管理、監控等方面做出了創新。

社會管理創新

山西交口:工會一站式維權

近年來,山西省交口縣全面加強職工法律援助等維權服務工作,積極探索社會化維權新途徑,初步構建起“一個中心、三個對接”的“一站式”維權模式,有效維護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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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障需要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共同來完善

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是在社會勞動者面臨生、老、病、死等諸方面困難時向其提供幫助,盡可能實現“孤老有所養,傷病有所醫”,因此,其本質是一種社會福利事業。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集中了全社會成員的一部分財力,對需要幫助的另一部分社會成員提供幫助,共濟性強,也大大增強了勞動者個人抵御未來風險的能力,從而增加了社會穩定性。尤其,在現今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勞動者個人或家庭單獨面對風險(甚至是生存風險),是難以抵御的。社會保障制度正是發揮其對社會成員提供保障生產和保證生活的兩種功能,從而起到了社會穩定機制作用。

社會保險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保障。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為依靠勞動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保持基本生活條件,促進社會安定而舉辦的保險。雖然僅僅是基本的保障,但對于被保障的人來說,卻又是一項基本的生存權利。

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補充,在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平的基礎上,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為廣大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商業保險的實施屬于純粹的商業行為,商業保險的賠款與被保險人所交納的保費成正比。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交的保費越多,其所享受的保險金額也就越多,享有的保障程度越高;保險供需雙方通過自愿平等協商締結合同關系,保險企業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對等的。商業保險體現的是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二、社會保險不能作為單一的保險成為社會保障的主要推動力量

社會保障的來源很大部分來自于社會保險體系。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我國現今僅通過法律手段來強制推行,社會保險個人負擔多少費用與其享受的待遇沒有直接的聯系,缺乏自愿性。加上沒有統一健全的跨所有制的法律和條款來規范社會保險資金的足額征收。因此,企業和個人拖繳社會保險狀況嚴重地影響了社會保險資金的正常籌集,使社會保險資金收不抵支。社會保險在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上,政府承擔最后責任和風險。循環作用下受影響的不僅是政府,還有需要扶持的百姓。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但由于社會保險主要是針對城鎮居民而設計的,僅在國有企業、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進行強制性展開,占總人口很大比例的農民,以及處于城鄉接合部的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農民工,他們的社會保險因為工作的流動性太強而保障制度難以確定。即使在城市,社會保障也是有明顯界限的:從所有制看,國有單位職工已被全覆蓋,在其他體制類型的企業中,還有很多從業人員至今仍游離于社會保障之外。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必備條件。失業保險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不能為經濟結構調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撐,成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新課題、新任務。像人口老齡化的問題,能否在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前提下,平穩渡過人口老齡化高峰,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特別是我國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每年增加200萬人,養老金支出有較大缺口。獨生子女計劃生育政策對于獨生子女所承擔責任負擔,也是不容小覷的。而這些問題全部依靠社會保險來完成是不可能的。

三、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現實及長遠意義

(一)商業保險從社會保險的局限性中尋找突破

當社會保險由于受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限制,只能滿足廣大勞動者群體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時,對于具有較強經濟支付能力的人來說,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可滿足額外的風險保障需求。而商業保險的靈活運用使其比社會保險具有更多的優越性。

保障對象方面。社會保險在理論上是針對廣大勞動者群體的,但在實踐中由于受到具體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因素的制約,其保障范圍實際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商業保險是一“任意”的民事合同關系,任何人只要符合基本的商業承保條件,具有保費支付能力,都可以成為商業保險的保障對象。

投資盈利方面。商業保險遵循商業利益原則推出險種,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針對市場的風險保障需求設計出各式各樣的商業險種,如一些儲蓄投資保險,家庭計劃投資保險,子女教育保險,分紅返利型保險等,具有保險和投資雙重功能。

保障能力方面。社會養老保險采用的是現收現付制度,即每年底對養老基金進行一次結算,當年所繳養老險可以支付需要支出的部分,有余額再滾動到下一年基金賬戶中。但社會保險基金供給能力差,保障能力不能隨時根據物價水平的上漲、通貨膨脹壓力的加大而相應進行調節。在過去幾年里,養老保險基金的名義收益率為2.18%,但加權通貨膨脹率卻為2.22%,實際上,養老保險基金是在貶值和收縮。在2007年底,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出現了很大缺口,已經不能滿足收支平衡。但商業養老險則不同,它是以賬戶現金價值余額的形式提供返還的,賬戶中要有余額來應對可能發生的支付情況。

社會保障要從單一主體提供向多元主體提供過渡,從國家包攬社會福利轉變為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尤其是鼓勵、擴大商業保險,部分取代國家保險,減輕國家的負擔。而政府也應監督商業保險的運作,保證人民的利益。

(二)商業保險是推動社會保障的力量、增強社會保障的實力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方案在全國緊鑼密鼓的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覆蓋面已深入至盲點人群中。但社會保險只能提供最基本最簡單的生活保障給投保群體,還不能滿足投保人對于保障的需求,而商業保險可以加強對投保群體的保障力度。

從養老保險的角度,以一個剛畢業就業的廣州大學生每月繳交社會保險為例,觀察社會保險對于社會、個人的保障情況,見下表。

表中為其繳交社會保險的比例,除個人繳納部分,其它將歸入社會統籌。該大學生退休后拿到的工資有兩部分:①個人部分:個人賬戶÷{(退休時的國家平均壽命一退休的年齡1×12)};②基礎部分:(退休時當地上半年度平均工資+個人所交年度的平均工資)÷2×交社保的年份÷100。這兩部分加起來就是退休后的月領養老金。到該大學生退休時可以

拿到每月大概幾百元的退休金,可以說是僅維持簡單的日常生活而已。因此,如果想退休時更有保障,生活水平更好,就需要用商業保險來補足。

再從醫療保險的角度來看,社保中的醫保是保而不包的。生病住院并不能全額報銷,有起付線、有共付段,有封頂線和重疾病支付比例以及用藥和檢查支付范圍。以廣州市平均一次住院費1萬元舉例,假設這1萬元都是醫保保障的范圍,1萬元的花費就需要自付3600元,36%的比例,而且這1萬元還必須是醫保范圍內的,否則自付比例就會更高。如果是重大疾病,自付的比例更是高得驚人。針對這些問題,商業保險公司早已推出了醫療保險類型,醫療費用包括門診費、住院費和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等方面,還為不同的人定制相應的計劃,在經濟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圍內更好地與社會保險結合發揮商業保險的效能,增強社會保障的實力。

四、商業保險增強了保險事業的多元化與覆蓋面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基本養老和醫療這種單一層次的保險保障,而商業保險已向企業補充養老、醫療和個人儲蓄性、意外補償等多元化、多方位、多功能保險,子女教育、退休計劃、健康保障、財富管理等項目應有盡有。如友邦保險公司的《意外及疾病醫療保險》針對意外情況發生而訂制的,提供因意外受傷的醫療保險,多為企業出差次數較多的業務員所選擇;而《守護神》則是針對20種重疾(癌癥、中風、急性心肌梗塞等)的保險。近年來保險公司又推出了分紅型保險等新險種。如金盛保險公司的投資連接保險,保險投資兩不誤。又如中美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提前給付重疾保險,就是在遇到所保的重疾時可以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以解燃眉之急。

隨著商業保險覆蓋面的擴大,保險業的隊伍也日益強壯,從原先只有僅僅的幾千人,到現在的200多萬人,可見商業保險業的規模越來越大,同時也解決了相當部分人群的就業問題。商業保險業為保險事業提供了管理人員,對整個保險業的發展起了促進的作用,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五、以科學管理手段發展商業保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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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比較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3-0157-03

為了給人民群眾罹患重大疾病提供風險保障,1995年,我國引入商業重大疾病保險(以下簡稱“重疾險”)。經過20年發展,該險種現已成為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相對于重疾險而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的發展歷史則要短得多。2012年,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正式實施推廣。商業重疾險與大病保險同屬于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具有保障大病的功能,但二者在許多方面又存在明顯差異。比較二者的異同,不僅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加強對重疾險及大病保險的認識,更有利于我們進一步優化二者的功效,發揮二者的優勢,為完善我國大病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言獻策。

一、大病保險與重疾險發展現狀分析

據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國參加社會基本醫保的人數已超過 13 億,覆蓋率已超過95%,基本實現了全覆蓋。2011年,新農合的實際補償比例為 49.20%,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則為52.28%。雖然基本醫保有效緩解了“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但城鄉居民患大病后需自負費用依然較重,仍存在“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大病醫療保障是全民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一塊短板。早在 2005 年《關于完善保險業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中已肯定商業保險參與新農合初探的重要意義。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政府主導的補充醫保的做法,為大病保險制度的建立做了很好的前期探索,其中“湛江模式”和“太倉模式”成為了大病保險的基本模式[1]。因此,2012 年8月24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監會六部委聯合下發《意見》,大病保險工作全面啟動。經過近三年的探路,據保監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4年末,所有省份均已開展大病保險試點,覆蓋13.25億人,其中10個省份已全面推開;共有13家保險公司在全國27個?。▍^、市)392個統籌地區開展業務。同時,第三方評估結果顯示,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平均提高10―15個百分點[2]。然而,因政府責任缺失、認識片面、職能轉換不到位等原因,大多數保險公司仍掙扎于虧損的泥潭之中。

與前者相比,重疾險的發展較久遠,其誕生可追溯到一位南非的外科醫生馬里優斯-巴納德的思考:雖然眾多重大疾病可治愈,但治愈疾病所需醫療費卻使患者及其家庭在經濟上無力以對,進而無法維持后續的康復治療。因此,他與南非的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疾險。它是指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罹患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給付保險金的健康保險。其主要是為病情重、病程長、治療費用高的疾病提供費用保障,保障范圍最初只覆蓋7種重大疾病。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所涵蓋的病種已擴至四十多種,保障功能日趨完善,保險金額和保障程度也大幅提升。2007年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醫師行業協會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首次統一了大病的定義。2013年,重疾險保費收入572億元,同比增長21.1%,占健康保險總保費的50.9%,我國已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重疾險市場[3]。然而,重疾險還存在保單的設計不規范、理賠的標準規定不合理等問題;同時,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重疾險產品的開發幾乎處于空白,亟需完善以商業重疾險為重心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建設。

二、大病保險與重疾險比較分析

大病保險和重疾險雖然均為大病醫保,但二者同時也存在許多明顯的差異。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本質屬性不同

大病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的基金結余,決定了其仍屬基本醫保的一部分,并作為提升基本醫保保障水平的一項制度安排。在保障方面,以合規醫療費用界定補償范圍,涵蓋“三個目錄”內和外的費用,起到了補充醫保的作用??梢?,其制度屬性應介于基本醫保和補充醫保之間。再者,基于制度是以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為出發點,以化解災難性家庭醫療經濟風險為目標,凸顯出制度的公益性,理應屬于社會醫療保險的范疇。根據公共產品理論,社會醫療保險完全符合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但在非競爭性方面表現并不充分,因每增一個消費者,政府投入會相應增加,邊際成本隨消費者變化而變化,并不為零。從而,其產品屬性為“準公共產品”[4]。此外,大病保險屬于補償型產品,即針對參保人員因患大病治療后產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銷。

與前者相比,首先,重疾險是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以及為了彌補社會醫療保障的不足自主開發的商業保險產品,其制度屬性應為補充醫保。其次,重疾險處于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補充層,滿足的是基本醫保以外多樣化的保障需求,其產品屬性應為私人產品。再者,重疾險多為給付型產品,即對于合同約定的重疾發生后一次性給予保險金。

(二)對大病的界定不同

目前,學術界主要從醫學和經濟學兩種角度對“大病”進行界定。不同的界定方式決定了其保障內容不同。大病保險有兩種界定大病的方式:一是以醫療費用界定,二是以疾病病種界定。學術界多認同前者,因為伴隨疾病譜的變化,慢病增多,治療周期長且治療過程花費巨大,以醫療費用界定大病,慢病患者能獲益?!兑庖姟分袑τ凇按蟛 钡慕缍ń梃b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定義,即:一個家庭的強制性醫療支出占家庭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超過40%。其中,家庭支付能力指除去維持生存需要(食品支出)之外的有效收入。按照2011年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純收入)、食品消費支出等數據測算,城鄉居民災難性醫療支出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純收入)基本相當,超過這個標準,即可能出現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多數試點地區也是依據此標準確定具體的保障內容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險除可提供費用補償保障外,也可按照特定的疾病病種提供保障,豐富了保障形式,具有靈活性。

然而,重疾險僅以疾病病種界定大病,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名稱和定義,這使得醫生診療、保險從業人員核保和理賠等實際操作更具規范性和統一性,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兑幏丁分辛谐隽?5種重大疾病病種作為參考,并采用醫學指標對每種疾病的嚴重程度進行規范,制定了相應的標準。通過這些醫學指標可準確認識每種疾病的嚴重程度,以此來判斷是否屬于合同載明的大病。其中,有6種核心疾病是必須承保的,即急性心肌梗塞、惡性腫瘤、腦中風及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手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另外還有19種疾病可供選擇。保險公司可在重疾險產品中增加《規范》范圍以外的其他疾病種類,并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三)籌資機制不同

大病保險資金主要源于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基金中劃出的一定比例或額度,參保人無需額外繳費。綜合考慮各地醫?;I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保保障水平等因素并采用精算方法確定人均籌資額。按籌資金額固定與否,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固定標準,確定具體金額??傮w來看,大多數地區的籌資水平均超過15元。青海、吉林兩省籌資水平較高,達到人均50元以上。另一類則是浮動標準,與基本醫保掛鉤,即按照當年城鄉居民醫?;I資標準的5%左右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5]。多數地區采取市(地)級統籌,少數地區采取縣(區)級統籌,青海、、甘肅、吉林四省則率先實行省級統籌。

重疾險的保費均由投保人或單位繳納,保險公司將嚴格按精算方法制定產品價格。投保人可根據自身的收入狀況、健康風險大小等因素選擇不同的重疾險產品。不同險企開發的重疾險產品針對不同年齡、性別的投保者定價一般不同。以某款保障型重疾險為例,25歲女性購買20萬元保額,年繳費6 400元;若35歲女性購買同種產品,需年繳費7 000元。商業保險機構采取的垂直管理模式,間接地實現了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四)運行機制不同

大病保險采取的是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的承辦方式進行。顧名思義,大病保險的政策制定、業務開展、資金籌集以及保險機構招標等工作的開展,均需要政府主導、組織協調、監督指導,保險公司只負責提供專業化的運營、承保、理賠、健康管理等服務。對于不同保障形式的大病保險項目,商業保險機構需要匹配不同的服務制度和服務流程。而由商業保險機構自主開發的重疾險產品,其保費收取、賠付和基金投資運營等方面,除保監會和保監局負責日常監管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參與管理,完全由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獨立運作,自負盈虧。

(五)保障內容不同

1.保障對象。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保補償后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凡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的人員均為其保障對象,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重疾險則遵循自愿投保原則,凡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公司相關規定并愿意履行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時均可投保,其保障對象為自然人。

2.保障范圍。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自負的合規醫療費再支付一定比例。高額醫療費的界定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是指在遵循基本醫保目錄規定的框架內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大多省市依據當地患大病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保障,適當突破“三個目錄”的界限;少數省份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其實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新農合幾乎無異,僅是費用高低和補償先后的差別。而重疾險保障的是合同中約定的疾病,一旦被保險人經診斷患有上述疾病,保險公司將會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一次性給付保險金。

3.保障水平。政策要求大病保險的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醫療費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多省市為使政策可操作,都明確規定了支付水平和報銷比例。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將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鑒于人均重大疾病醫療支出已超過10萬元,所以重疾險的保額一般在10萬以上。此外,重疾險屬于定額給付型險種,根據保險基本原理,重疾險可重復投保。換句話說,投保人可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購買多份重疾險,從而獲得多重保障。

三、討論與建議

衛計委數據顯示,我國人均重大疾病醫療支出已超過10萬元,惡性腫瘤平均治療費用達到15萬元。有專家也指出,重疾發病率較高,人的一生罹患重疾比例達72.18%。而在腫瘤專科醫院,自費藥的比例甚至高達90%。因此,大病費用保障缺口較大[6]。我國的重特大疾病保障一直依靠于基本醫保大病統籌和醫療救助制度。而商業重疾險往往與社會醫療保障分立發展,在重大疾病的保障上政府和市場沒有聯系或聯系不緊密。大病保險采取向保險公司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培育了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能力。從而,大病保險兼具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和發展商業保險兩大政策目標[7]。

目前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偏低,最高籌資額為60元/人/年,與日益增長的大病費用相比保障水平仍不足。又因大病保險籌資渠道單一,出現了低籌資與期望高保障的尷尬局面。另外,大病保險的保障起點是“家庭負擔的醫療費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上”,自負費用的高低并非唯一影響因素,還需考慮家庭可支配收入。對于貧困線下的家庭,自負費用不高也有發生疾病經濟風險的可能性;而對于一些自負費用高但富裕的家庭來說,費用不高到一定程度也未必能發生疾病經濟風險。大病保險受三個目錄和政策規定的限制,報銷比例相對有限。而重疾險不受任何限制。重疾險可提供一般大病保險無法補償的費用,如使用特殊藥物、特殊醫療器材、特殊護理服務等所產生的高額醫療費。此外,重疾險多為給付型的產品,而大病保險作為醫療費用報銷型險種,從而可避開大病保險的沖擊。就費用報銷而言,兩者并不矛盾。大病保險是對參保人先行墊付的醫療費用中的合規部分進行報銷,而重疾險則是在投保人確診罹患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后,從保險公司一次性獲得保險賠償金[8]。從而,參保人獲得了雙重保障,確保參保人既不會陷入看不起病的困境,也不會因花費高額治療費用后一貧如洗。重大疾病除了花費直接的醫療費用外,還會引發護理費、營養費、恢復費用、后續治療費用等巨額開支以及長時期的收入損失。與大病保險僅局限于醫療費用補償相比,重疾險的保障范圍更廣,甚至包含了對意外風險導致的經濟損失的保障,二者在保障水平可相互疊加,為參保人員提供更深層次的保障。

由此可見,大病保險與重疾險在保障功能、保障原則、保障范圍等方面具有互補性。在我國現行醫療保障體制下,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單純依靠大病保險未必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在推廣大病保險的同時有必要使重疾險參與其中。大病保險與重疾險同屬于大病醫保范疇,且均由保險公司經辦,在具體業務經辦過程中可相互借鑒。具體為,以兼顧公平與效益為出發點,以確保參保群眾最大利益為目標,實現大病保險與重疾險的相互補充、共同發展,共筑大病醫療保障體系建設。

參考文獻:

[1] 陳文輝.我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發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51.

[2] 李歡.所有省份已制定大病保險實施方案,北京等全面推開[EB/OL].中國新聞網,2014-12-10.

[3] 馮鵬程.重疾險產品的現狀及展望[J].中國醫療保險,2014,(62):62-65.

[4] 吳海波.社會醫療保險管辦分離:理論依據、制度框架與路徑選擇[J].保險研究,2014,(1):108-113.

[5] 王琬.大病保險籌資機制與保障政策探討――基于全國25省《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的比較[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4,(3):16-22.

[6] 聶國春.大病醫保升級VS商業重疾險[N].中國消費者報,2012-10-15.

篇10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經濟效應

在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業是經濟的重要助推器之一。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多方面影響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商業保險則通過風險的控制和損失補償,為人們的創新與發展保駕護航,不斷增強社會的創造活力。目前,我國政府、企業和個人與保險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保險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也愈來愈明顯。

一、社會保險的經濟效應

(一)為經濟增長提供寶貴的人力資本

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調節勞動力的供給,提供人力資本。在美國等較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人均增長率逐年下降,甚至出現負增長。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又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的趨勢。為此,一些國家利用社會保障,建立生育、撫育子女和教育等津貼的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給予資助,鼓勵勞動力再生產。而我國正處于發展中階段,人口老齡化的趨勢不斷加快,所以要利用社會保障來提高人口的素質,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提供人力資本。[1]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人們廣泛關注的話題之一:延遲退休。面對人口老齡化的嚴峻形勢、養老金支付的巨大壓力,延遲退休是大勢所趨。然而,延長退休年齡勢必會推動我國老年人的就業。老年就業人口擁有豐富的知識、經驗,構成我國人力資本的重要部分。從一定程度上來看,延遲退休政策的實施能夠為經濟的增長提供寶貴的人力資本。

(二)經濟增長提供充足的資金,并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社會保障基金對經濟發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資本市場也產生重要影響。勞動者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無疑增加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總供給。國家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者,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組合以達到保值增值的目標。因為,對資本市場中其他投資者的資產組合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產生影響,促進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這也會推動我國資本市場不斷成熟與完善。

(三)通過收支調節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促使平經濟周期更平穩

我國采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籌模式,對經濟具有"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如出現通貨膨脹時,人們的貨幣收入增加,按照既定的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動增加。這樣可以減少人們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抑制了人們的過度需求;如出現經濟蕭條時,失業保險又使人們的收入增加,刺激有效需求及就業增加,使社會的總需求和總供給在可控的范圍內,從而達到刺激經濟的目的。

二、商業保險發展的經濟效應

(一)經濟補償效應

保險采用的是大數法則,即通過向所有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來補償少數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損失。因此,少數風險主體的損失由包括受損者在內的所有被保險人分擔。作為一種風險管理控制機制,隨著業務范圍的拓展和保險經營技術的提高,經濟補償效應將逐步得到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于風險主體遭受損失以后,恢復其以前的工作和生活狀態都是至關重要的。商業保險能夠促使被保險主體不必擔憂受到意外事件所帶來的毀滅性打擊。近年來,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人民生命和財產多次遭受重大損失,保險業義不容辭地擔負起了經濟補償的重任,為災后重建、恢復生產貢獻了自己的力量。[2]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個人把商業保險作為養老、醫療保障和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資金融通效應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保險業是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險企業集聚的保險資金,可以普遍投資于高速公路、鐵路等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中。一般的企業無法滿足這種大型項目的資金需求,而保險企業作為契約型儲蓄機構則具有這種資金融通效應。保險企業不僅可以為國家的基礎建設提供資金支持,還可以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信貸服務。保險企業的運營模式:通過向被保人收取保費,聚集閑散的流通資金,形成保險基金。當被保人遭受風險損失時,按照約定給予補償。因此,保險企業通過這種經營模式一是可以為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融資,支援國家的經濟建設;一是通過基礎設施的建設帶動勞動需求的增加,提高勞動者收入、降低失業率,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

(三)收入分配效應

保險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的經濟主體,即被保險人自愿交費,通過保險企業形成保險基金。當保險人出現事故發生損失時,保險企業愿意按照事先的約定進行賠(給)付。商業保險的基本原理采用的是大數法則,這也是典型的交換。同時,商業保險能夠幫助人們不斷地進行投資儲蓄。收入較高的被保人通過繳納保險費用減低自己遭遇風險后的風險;收入較低的被保人則通過商業保險提高自己遭受損失后的經濟保障。從社會收入橫向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有著同社會保險同樣的收入支配效應。對個人而言,商業保險是在被保人資金允許的前提下進行投保,在遭受損失時獲取經濟損失補償的。從個人收入縱向的角度看,商業保險同樣有著和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激勵性質的收入支配效應。

三、二者經濟效應的比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步伐不斷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但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未富先老"的嚴峻形勢也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有待進一步的研究?,F階段是否要堅持頂層結構設計,建立全國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將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機結合起來,既不增加人們的經濟負擔,又能有效降低人們的風險?我國一直在不斷地試點和探索中逐漸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

現行社會保障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的社會保險部門負荷太重,一方面,全國僅有的不足10萬人的社保隊伍面對上億保障對象,無論在收費層面,還是在支付環節,管理手段、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都亟待提升。但如果擴充隊伍,又面臨增大成本的重負壓力;另一方面,由于項目繁雜,收支方面又缺乏應有的法律規范,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個人以及企業與個人的矛盾沖突時有發生,甚至出現為數不少的欺保、騙保和逃保等現象,迫使社保部門不得不騰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化解矛盾和問題。商業保險主要突出對有較高收入能力的一部分人提供額外的保障,而社會保險主要是面向所有居民提供的作為老有所依的一種基本保障。共同作用于生活經濟的各個角落。[3]

僅僅從經濟效應來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和的經濟效是有區別的,但二者經濟效應的目的卻是一樣的:為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兩者互為補充,缺一不可。我們不應忽視其中任何一個,并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使兩者的經濟效應得到充分的發揮。

參考文獻:

[1]鄭偉.中國社會養老保險.[A].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05.07:100

[2]陳鑫.淺析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J].金融研究,200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