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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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了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穩妥推進部門預算改革,提高預算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市區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溫政辦[***]167號)文件等規定以及
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現就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各12%執行。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1、行政單位:是指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應發工資數減去煤氣誤餐補貼、電話補貼和目標考核獎后的余額,即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方崗位補貼及工作人員補貼,保留津補貼、地區補助、物價補貼、考勤考績獎,省定及以上的特崗津貼的合計數。
2、事業單位:是指執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應發工資數減去煤氣誤餐補貼后的余額,即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方崗位補貼及工作人員補貼、保留津補貼、地區補助、物價補貼、考勤考績獎、省定及以上的特崗津貼的合計數。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月繳存基數根據2007年12月份工資冊中按以上所列的工資合計數計算調整。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除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外,另由單位按月給予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12%的新人住房公積金補貼。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提高后所需的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五、各行政、事業單位經辦人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清分中心領取《公積金基數調整清冊》、《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申報表》,按要求填好相關內容,再予以上報(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請提供電子表格格式)。納入樂清市機關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清分中心報送表格前必須先由樂清市機關會計核算中心審核并簽署意見,對月繳存基數進行確認。
篇2
(安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陜西 安康725000)
[摘要]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覆蓋面低、繳存比例殘差不齊,提取范圍狹窄、貸款手續復雜、投資渠道受限,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機制存在弊端,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等多種缺陷,為此應采取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加大住房公積金監管力度等改革措施,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更進一步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制度;制度現狀;改革思路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最根本功能就是住房保障功能,其實質就是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提供的一種政策性融資渠道,是以住房公積金形式給職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資,從而起到了促進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的目的。
1制度現狀
1.1覆蓋面低、繳存比例殘差不齊
現階段住房公積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資企業,而確需提供資助的城鎮下崗職工及農民工卻被排除在外,很多民營企業不建立公積金制度,即使建立,為職工繳存的額度也很低。很多單位以職工崗位不穩定,編外人員無編制為理由,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的單位因為效益好,擅自調高繳存比例或增加繳存基數,多交住房公積金沖抵應交的所得稅,導致不同單位之間出現新的不平衡,造成新的社會矛盾。
1.2提取范圍狹窄、貸款手續復雜、投資渠道受限
住房公積金使用僅限于購建房、償還住房貸款,使用范圍狹窄,作為職工的養命置業錢,在支付房租、大病住院時卻失去應有的保障功能。提取手續過于復雜,資金支付時間過長,甚至有的地方出現公積金提取中介服務。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復雜,審批環節拖拉緩慢,效率低下,甚至出現開發商公開抵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現象,給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負面影響。根據相關數據顯示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只有70%,大量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存放在銀行,除住建部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試點城市外,其他城市大量閑置的住房公積金無法投資不動產,不能投資證券市場,導致收益低下。而職工繳存的公積金利率始終低于商業銀行的同期存款利率,增值能力太差。
1.3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存在弊端
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城市為單位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貸款需求旺盛城市資金短缺,貸款需求不足城市資金閑置,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管理鏈條過長,管理中心作為事業單位,不具有金融職能,金融業務要委托商業銀行辦理,導致管理成本高,服務效率低,存在風險隱患。
1.4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建立起來的,房委會成員大多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而非專家團隊,只是流于會議形式。根據財政部規定,住房公積金既不能作預算外資金也不能作預算內資金,然而,有的城市將公積金作為預算資金調劑財政資金的余缺,有的城市政府直接決策將住房公積金投放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有的城市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公積金機構未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前就全部調走,地方財政無法監督地方政府,更多的財政監督就是將公積金管理機構作為普通的事業單位,從嚴核定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費用高于一般單位的規定,限制住房公積金事業的正常發展。由于監督機制不完善,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導致騙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挪用1.2億元豪賭,就是用公積金作抵押進行貸款。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采取虛構購房合同,首付購房款收據等方法,騙取公積金貸款116萬元,用于非法經營。而審計監督往往具有滯后性,等發現問題時,已造成嚴重的后果,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車世剛涉嫌違法挪用住房公積金高達11億余元,就是退休后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的。銀監會、人民銀行基本上不參與監管住房公積金機構的經營活動。
2改革思路
2.1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升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賦予公積金監管機構更大的行政執法權,對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強行扣劃銀行存款,聯合其他執法部門暫停辦理其他手續,直到為職工建立公積金制度為至;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要加強公積金執法隊伍建設,經常檢查各單位的繳存情況,嚴格按照繳存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存人數和繳存基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2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
將支付房租、大病住院納入提取范圍,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放寬支付房租條件,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無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還是租住商品住房,均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允許住房公積金投資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一站式大廳辦公,簡化貸款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收費項目;允許住房公積金按照一定比例投資證券市場,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2.3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23條提出“研究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45條要求“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截至201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3.7萬億元,可基本滿足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低息貸款需求,全國共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342個,業務網點2651個,從業人員3.8萬人,可充分利用這些機構、網點和人員,實行省及省以下垂直管理,一個法人,地級市設立分支機構,在縣一級設立具體辦事窗口承辦業務,實現住房公積金省一級統一管理、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這樣既可以有效提高資金管理集約化、專業化和精細化水平,降低管理運營成本,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保障繳存職工權益。
2.4加大監管力度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省、市住房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含縣級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有權核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七條 我省境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為勞動、人事等部門核準的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不變。
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市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單位新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除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受托銀行按照審核意見辦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手續;該職工重新就業后,由受托銀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意見,辦理帳戶啟封轉移手續。
第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原單位或者清算機構必須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憑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到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受托銀行。
第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填寫提取申請,經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由受托銀行支付。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國和到港、澳、臺地區定居;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存款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該帳戶。
第十五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款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但須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
第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但必須提供抵押和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運營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資或者委托他人投資。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執行國務院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并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住房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于每年的9月份向社會公布上一結算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單位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六條 受托銀行應當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書面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計息、貸款等情況。
受托銀行應當在每年6月30日結算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向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分別送交《職工住房公積金繳交清單》和《單位對帳單》。
第二十七條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查詢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不得拒絕。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存款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予以處罰: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二)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處以提取金額10%至20%的罰款,但不得超過1000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積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違反住房公積金委托協議書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住房委員會責令改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款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結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
第三十四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幫工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決定
(2001年2月13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1年6月5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
省政府決定對1997年11月28日的《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三、第四條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第五條修改為:省、市住房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含縣級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五、刪除第六條第一款。
六、第七條第四款修改為: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市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七、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八、第十條修改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九、第十一條修改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受托銀行。
十、刪除第十三條。
十一、第十五條第(六)項修改作為第十四條第(六)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十二、第十七條修改作為第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但必須提供抵押和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
十三、第十八條修改作為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十四、刪除第二十條。
十五、第二十一條修改作為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十六、第二十三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住房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十八、第二十四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于每年的9月份向社會公布上一結算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
篇4
一、提高思想認識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中最基礎的一項工作,也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鄉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依法辦事、以人為本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從維護職工利益出發,按照“全面規劃、循序漸進、突出重點、分類推進”的原則,采取分階段逐步推進的辦法,積極穩妥地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
二、堅持分類推進
1、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實現全員覆蓋,為本單位員工(含聘用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聘用人員住房公積金建繳按5%比例先行建立,再逐年提高,配繳到位,確保3年內實現本單位不同性質的職工按同一繳存比例繳交住房公積金。
2、國有企業要實現基本覆蓋,不分用工性質,為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建繳住房公積金。
3、積極引導非公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堅持“低門檻進入,逐步到位”,非公企業可先按不低于5%最低繳存限額(月繳存額包括個人及單位繳存部分,最低不低于57元),再逐步提高繳存基數和比例。堅持“先易后難,先大后小”,重點企業和其它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應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政策引導,增強單位和職工自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可先在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訂立較長期勞動合同的職工開始,逐步實現全員覆蓋。堅持“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選取骨干企業、龍頭企業、明星企業、品牌企業、上市后備企業等非公有制單位開展,擴大繳存覆蓋面試點,探索擴大繳存覆蓋面工作的有效途徑,發揮典型示范作用,推動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明確職責分工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各相關單位做好協調、銜接工作,努力擴大繳存覆蓋面,財政部門要將財政預算管理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支出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并加強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企業與工會組織將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作為企業集體協商內容,寫入企業集體合同格式文本,明確單位、各人建繳住房公積金義務;工會組織要積極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通過集體協商機制促進企業用工單位為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同時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展擴大繳存覆蓋面聯合執法和宣傳工作;工商、稅務、質監、社保、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要積極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交換相關單位信息,在辦理單位登記、年檢時相互把關,督促未建立的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監察部門要將住房公積金擴大繳存覆蓋面工作列入糾風工作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加強對擴大繳存工作覆蓋面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要充分發揮與企業、客戶關系緊密的優勢,積極參與住房公積金擴大工作宣傳,主動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篇5
為進一步擴大我縣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經縣政府研究,確定在全縣范圍內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基礎性制度,是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是黨和政府心系民生、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項重大決策。我縣自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在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調整住房消費結構、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較大差距,覆蓋范圍尚未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多數企業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不能滿足廣大職工住房消費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提高住房消費水平,增強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快構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認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統一思想,按照全縣安排部署,迅速行動,抓好落實,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順利實施。
二、落實措施,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工作力度
(一)嚴格執行《條例》規定,努力做到應繳盡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必須建立公積金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要求,積極主動地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今年,根據我縣實際,確定以企業為重點,逐步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全覆蓋。
(二)明確繳存基數和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單位,可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漏繳和少繳。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條例》規定和上級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認真實施好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且執行原標準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調整到位。尚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單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建立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從以前年度補繳。
(四)確保資金來源。工資全額由財政負擔的單位,其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由財政負擔,由縣財政部門每月統一撥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個人負擔部分由縣財政部門每月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工資差額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其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由所在單位自籌解決,個人負擔部分由所在單位匯總繳納,個人承擔。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其單位負擔部分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個人負擔部分由單位匯總繳納,個人承擔。
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屬職工個人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一次結清,退還職工個人。
(五)加強資金管理??h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我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運營管理工作。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全額繳存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強領導,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領導,明確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縣監察、財政、審計、人社、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合作,齊抓共管,積極推進。
篇6
[關鍵詞]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區之間發展不夠平衡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至2008年末,全國應繳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為8583.54億元,占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41.47%。
從住建部公布的各項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率和資金使用率上反映出這項制度在全國各地發展還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的繳交率占工資收入的15%,個別達到20%,甚至更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不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低,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樣就勢必使得這些地區和單位的職工難以享受到國家這一惠民政策。
二、繳存比例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上限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沒有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普遍執行5%到20%不等的標準。條件差的行業和單位執行5%的比例,而條件好的就可以執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職工個人和單位分別按這一比例繳納,隨著職工工資的不斷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會使實際繳存額差距很大,且由于單位配套繳存的這部分資金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勢必導致了實際意義上的分配不公。通過檢索某地級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數據,該市職工繳存額前1007名的平均年繳存額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繳存額僅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過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的為33%,后100名的公積金貸款情況為零。過大的繳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時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惠民效應。
三、政策法規不配套、不全面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該《條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機構、監督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執行難度。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明顯落后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造成相關方面無法可依,僅僅通過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就對整個龐大的住房公積金運作進行解釋和相關工作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別是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沒有細化,還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過公積金來改善居住環境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當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規的建設,既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又充分發揮公積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業務范圍有待拓展
從住房公積金存貸比率上看住房公積金使用還沒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費市場。如何一方面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篇7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困難,改善職工住房條件而建立的一項制度。
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業務的快速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許多不足和缺陷。而現行的《住房公積金條例》于1999年4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是國務院根據當時的住房公積金發展情況制定頒布實施的,在此期間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住房公積金業務量的增加、服務類型的增多,現有的制度已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本文就當前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結合工作實踐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覆蓋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進一步增強制度強制性和吸引力,調動單位和職工繳存積極性,擴大制度覆蓋范圍。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因此,僅有少數城市將這部分人群納入繳存對象中。而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會繼續拉大與繳存職工收入差距。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不僅有利于加快職工住房資金積累,更重要的是能調整收入分配結構,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較大
住房公積金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收入起著調節作用。但在現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職工收入分配差距,這樣既逃避了國家稅收,也背離了國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較低
從全國實際情況來看,雖然近年來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提取業務在支持職工改變現有住房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總體資金運用情況不容樂觀,沉淀資金的規模呈逐年上升趨勢。大量資金沉淀閑置在銀行,有悖于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業務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大部分有強烈改變住房需求的城鎮職工如非國有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農民、效益差的國企職工,因為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或者是單位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由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部分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經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卻因為住房條件相對較好而缺乏貸款購房的內在需求或者即使購房自身也有部分積蓄,僅需少量的貸款資金。
第二,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提取范圍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不能滿足住房多樣化的需求,對于一些住房裝修、小范圍的維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圍之內,對于職工來說,只能看著賬戶余額數字,采取別的籌措資金的途徑。
現行的制度在當初設計時,由于資金積累較少,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可能比較合理,但經過這么多年經濟的發展表明,公積金提取制度嚴格,用途比較單一,作用發揮不充分。如與住房消費相關的裝修、維修等都無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積金沉淀資金逐年上升。導致需要公積金支持的卻因條件限制無法完全享受到資助,使公積金作用不能完全發揮。
4.住房公積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業、地區、部門和單位通過提高繳存比例和擴大繳存基數人為的拉大了公積金的繳存差額,而大多數住房公積金中心執行貸款額度限制政策和與繳存余額掛鉤政策,像民營企業職工、進城務工者、城鎮個體工商戶由于這部分人員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影響到貸款的還款能力,貸款的風險較大。這就使改善居住條件最為迫切的這些中低收入人群無法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或是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獲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對于收入較高的行業單位或者是行政事業單位和效益好的國有企業職工來說,卻因為收入較高,則被認定為信譽度較高,反而能取得較高的公積金貸款。這樣在當期情況下出現了一個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數中低收入職工的低息住房儲蓄來貼補少數職工獲得低息購房貸款的這種所謂的“劫貧濟富”的現象。
二、應對現有政策的一些建議
1.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
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力度,積極實施非公經濟組織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措施。要統一認識,加強宣傳,降低門檻,合理各項配套措施。積極推進公積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經濟領域延伸,把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擴大到外資、民營、私營企業和組織。將他們納入城市住房社會保障體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對于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政策,防止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提取范圍
為了能讓更多職工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允許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職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或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裝修或維修和因參軍、上學、失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3.加強貸款風險意識
篇8
關鍵字:住房公積金;內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監管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特點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當中,學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經驗并結合國情應用的一種義務性長期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專項用于住房消費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是工資性。單位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質是把低工資時單位用于住房實物分配的工資,以貨幣形式分配給職工,從而達到轉換住房分配機制的目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的職工個人按月繳交占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單位亦按月提供占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兩者均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存款要記入單位名下的職工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順利,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在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中仍存在著一些普遍的不容忽視的問題,應予以重視并加以規范和解決。
1、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不同繳存單位存在著繳存比例、計繳工資基數差距大,繳存額懸殊大等情況:在繳存比例上,壟斷行業、垂直部門普遍高于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單位最高為30%,最低為10%:在計繳工資基數上,壟斷行業、垂直部門因效益好、經費多有意將一些補貼、津貼等應稅福利打入計繳工資基數,而地方機關、企事業單位則普遍以其基本工資作為計繳基數,企業繳存則更少,低收入群體很難享受這一住房保障制度帶來的好處。
2、公積金的內控制度、風險防范機制不夠健全,決策、監督工作不到位,違規發放貸款、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仍然存在
第一,內控制度不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個別地方資金管理分散。有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現象: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嚴格的內控制度,通過內部調賬、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違規使用資金的情況比比皆是。甚至也不乏某些公積金管理人員卷款而逃、海外旅游,甚至豪賭、抵押挪用公積金投資炒股等現象。
第二,財政、銀行監督形同虛設。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僅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要求,而且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有“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但事實上,財政部門或暗渡陳倉或明目張膽挪用公積金的事情屢屢發生。銀行以吸儲為中心的考核機制,監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觀上都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甚至違規操作,使公積金的運行隱含較大風險。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坐吃利差?;虬炎》抗e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上,有的則交給證券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或購買國債,由于證券公司的倒閉而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3、部分公積金管理機構管理手續繁雜,提取難、貸款難等現象還比較普遍
來自建設部的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末,全國公積金運用率僅58%,其沉淀資金達1656億元人民幣,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貸款“叫好不叫座”,全國將近一半住房公積金在銀行里“睡覺”,并產生負收益。經調查發現,一方面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貸款條件多,讓許多前來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人煩不勝煩,是影響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積極性的重要原因;另外一些地方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產抵押、評估等業務時設置障礙較多,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基本采取繳存人聯保方式放貸,貸款余額及規模受到較大限制。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化管理策略
1、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
惠及更多就業群體加強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公積金制度應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歸集及擴大應用面工作,并體現公平、互助原則,堅決清理、糾正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繳存政策,制止壟斷部門高收入群體的公積金福利化傾向。逐步取消現行繳存政策中對戶籍、身份的限制,無論是城鎮何種形式的就業群體,均應納入繳交范圍。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提高服務質量,擴大公積金用途和提高公積金利用率
我國的公積金制度應積極拓寬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使公積金的功能進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僅用于購房貸款,還可用于還貸、醫療、養老、補充失業金等方面。現階段為確保儲戶利益,減少資金沉淀,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應放寬或取消公積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對中低收入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增強服務意識,積極穩妥的擴大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降低貸款門檻,豐富貸款品種,簡化貸款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最大限度的發揮公積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3、強化管理中心監督機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
住房公積金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內控制度,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管和內部審計,提高工作效能,防范資金放貸風險,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增值;對已被擠占挪用的公積金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清理予以追回,并追查有關人員責任。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要加強經常性審計監督,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動接受和配合財政、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共筑資金安全的防火墻。具體而言,一是建立嚴密的內審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對管理中心職責履行、權力運用、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動態持續監督,對信貸、會計、財務等重要崗位人員合理分工、輪換檢查,明確獎懲制度,防止亂用職權。二是建立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內部工作目標管理,按照不同的崗位,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出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標準。三是健全外部控制監管制度。相關監管部門必須各施其職,在公積金管理的審慎性、適應性、有效性、嚴肅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公積金規范運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要求的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形式和責任人,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及時、充分、客觀地披露自身組織結構變動,特別是對其業績、流動性、風險、控制權、戰略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力量,提高社會公眾對信息披露的參與程度與監督力度,以更客觀、全面、真實地反映住房公積金整體風險、收益。
篇9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發展;問題;規范化建設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發展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長期住房儲備金,是按照國家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強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盈利機構、國企、集體企業、外企、私營企及其他性質的企業、社會團體等在中國境內的各種單位必須為職工繳存部分公積金和征繳職工應付的部分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為職工個人所有,必須依照國家政策進行??顚S霉芾?。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經歷了試行、推廣和初步規范化、完善四個階段。試行階段(1991-1994),受新加坡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啟發,上海市從我國實際出發,試行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北京、廣州、天津等各大城市紛紛效尤,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試行的范圍。推廣階段(1995-1999),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各大中城市試行范圍的拓展,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逐步在全國得到推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度不斷上升,彰顯了住房公積金的生命力。初步規范化階段(1999-2002),隨著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推廣,出現了諸多的問題,亟待需要國家從立法和規范化角度給予一定的約束,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使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得到了立法支持,初步實現了規范化。完善階段(2002-至今),隨著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積的日漸增大,各方面開始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研究,試圖通過更為完善的制度建設,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不良管理現狀,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更趨規范化。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從實際來看,我國雖然出臺了《住房公積金條例》,但缺乏配套法律法規做保障,造成管理制度很難實施。例如,按照條例規定,國家所有性質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應在限定時間辦理住房公積金戶頭,并按時征繳住房公積金。但實際上很多私營企業和部分國企根本就不執行,違規成本過低和執法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使得所謂的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實屬空文。同時,各省市缺乏統一的細則制度,使省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從而各自為政,管理混亂,很難按政策執行到位,亟待進一步加強規范化。
2.住房公積金存在嚴重的征繳缺口
由于改革的不斷深化,部分事業單位改制,部分人員被分離到社會中,住房公積金戶頭減少;各大中型國有企業改制,部分國有企業借口經濟效益不好,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拖欠住房公積金;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工等大部分未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限制了我國住房公積金征繳范圍的擴大,使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征繳存在較大缺口。同時,由于存在征繳缺口,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大于歸集率,使得住房公積金必須進一步加強征繳工作。
3.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監督不力
按照條例規定,由房委會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進行監督,而作為每年例行一次代表會議的房委會,其組織機構的臨時性,代表人員的兼職性,使得房委會形同虛設,很難發揮實質性的監督作用。
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運營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中心壟斷公積金的所有信息,自主決定對公積金信息的披露,使得公積金管理形成監督真空,住房公積金被大量挪用或占用。
住房公積金缺乏有效的監管信息系統,使得住房公積金資源不能進行有效的研發和調控,不能利用合理的理財有段,難以使住房公積金有效實現增值,也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缺乏透明度。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規范化建設
1.促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法制的規范化
在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加強調查研究和取證,全面開展配套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立法工作,利用完善法律法規建規范公積金管理制度。制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行政法規,明確其嚴格的管理體系,健全其運行模式、相關規章制度等。各省市可以結合實際,建立相應的地方性法規,保障省市的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規范化。
2.加強住房公積金征繳的規范化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加強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國有企業和農民工等自覺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拓展住房公積金的征繳額度,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社會覆蓋率,改變住房公積金歸集率較低的局面。同時,加大住房公積金的執法力度,強制國有大中型企業、私營企業、社會團體等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拒不參與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給予重罰,通過增大違法成本,使所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都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彌補住房公積金存在的資金倒掛缺口。
3.健全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體系
建立獨立的房委會,按照銀行、企業等相關人員的合法比例,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使房委會能夠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并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提供有利的決策服務。
建立住房公積金的信息管理系統,由專門的房委會對住房公積金實施適時的全面監督,增加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使社會公眾了解公積金資金的利用狀況,通過網絡監督功能,使公積金得到有效控制,也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為受到約束。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定,劃分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做好對公積金的清查工作,一旦發現有挪用、占用情況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處理,對情節比較嚴重的,報請立案審查。
總之,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歷經二十年考驗,影響力日漸擴大,并將對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產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此期望借助住房公積金的有效管理,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最佳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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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運營模式;效果
“居者有其屋”是人類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一個國家和人民經濟及生活水平最基本的反映。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一國住房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居者有其屋”,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調控手段。就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而言,它可近似看做我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但是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保障性、互、公平性等方面受到了質疑,表現為住房公積金受益面窄、資金使用率不高、對中低收入繳存者支持力度不夠、對富人和窮人的購房能力沒有發揮調節作用等。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運行現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受托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實行屬地化的管理體制。目前全國在343個設區城市設立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絕大多數都實現了分部、分中心與本部之間的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從業人員約1.5萬人。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人數逐年增多,截至2010年6月末,實繳職工8 028.4萬人,比2002年末增長了32.8%,繳存覆蓋率(期末實繳職工人數/在崗職工人數)為69.7%。資金歸集方面,住房公積金歸集規模逐年增大,截至2010年6月末,繳存總額2.90萬億元,是2002年末的7.1倍;繳存余額1.61萬億元,是2002年末的5.6倍。資金使用方面,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提取規模逐年上升,受益家庭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6月末,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 247.88萬筆,是2002年末的21.6倍;個人貸款總額1.67萬億元,是2002年末的10.5倍;個人貸款余額9 872億元,是2002年末的8.7倍;累計提取總額1.29萬億元,是2002年末的10.8倍。
但是,在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成效的同時,我們還要清醒地認識到公積金在運營過程中還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隨著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用工制度共存以及用人單位和地區之間的經濟狀況差別的增大,住房公積金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公平缺失現象也日漸顯現。近年來全國大部分城市房價暴漲,老百姓的買房難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嚴肅的社會問題。而旨在為老百姓提供住房保障,讓人民能安居樂業的住房公積金資金的運營,卻并沒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另外,隨著住房市場化的推進,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斷減少購買國債,以滿足繳存職工個人貸款需求,國債余額總體呈不斷下降的趨勢。截至2010年6月末,全國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余額為355.30億元,比2004年減少了31.1%。這樣下去,不但沒有徹底解決低收入群體買不起房的現象,還影響了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如何在國家政策的許可范圍內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如何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讓中國古老的“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能夠在社會主義得到徹底實現,已成為當前我國亟待解決的課題。
二、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運營模式構成
(一)住房公積金運營機構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新《條例》第11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責有以下七項: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2.受委托銀行。根據新《條例》第12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二)住房公積金運營資金的籌集方式
1.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來源是雙向的,有個人部分和單位部分。根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定,由各單位對本單位應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每個月發放工資時,按照規定的繳交比例扣出,這兩部分住房公積金都歸職工個人所有。
2.住房公積金的籌集原則。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提取,單位部分具體有三種情況:若是行政事業單位,從預算經費中提取并列入財政預算支出;若是企業,則從企業利潤或成本中提取;若是非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則按預算與自收自支經費的比例,分別從預算支出和自收自支經費中提取。
3.住房公積金籌集的具體形式。一是財政統發工資單位財政代扣代繳方式;二是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三是單位送繳方式。
(三)住房公積金運營方向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主要運營方向是:住房公積金的存儲、個人貸款和購買國債。
1.住房公積金存儲。各個住房公積金參加單位每月代扣和提繳了住房公積金后,按照設立好的賬戶存入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好并指定的銀行,即完成了住房公積金的存儲。公積金中心可獲得除去返還給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利息后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實現公積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
2.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是住房公積金一個重要用途,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互。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貸款對象、用途、期限、額度、利率和還款方式等都有具體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僅限于職工個人用于住房有關的消費。
3.保值增值性投資。為防止資金的貶值或利率倒掛,公積金沉淀資金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可進行保值增值。為有效控制風險,我國通常只允許國債等風險相對較小的投資,對投資規模也有控制。
(四)住房公積金運營決策體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運營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根據《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住房公積金運營成果的分配
公積金運營成果主要指公積金增值收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根據《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2.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 由本級財政撥付。
3.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三、現行住房公積金運營模式效果評價模型
(一)收支平衡模型
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公積金的運作是非營利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公積金的業務收入扣減業務支出的增值收益恰好彌補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也就是說,增值收益以更高的公積金繳存利率或更低的公積金貸款利率返還給公積金儲戶。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增值保值投資收入和其他收入(例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業務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如果忽略罰款等小額收入,把手續費等非公積金利息支出看做是管理費用的一部分,定義R為業務收入,P為業務支出,則有:
R=L×rL+B×rf+S×rs’ (1)
P=D×rs (2)
基于以上原則,可以建立模型:
L×rL+B×rf+S×rs’-D×rs =M+T (3)
其中L為公積金貸款余額,B是除公積金貸款外進行的其他增值保值投資(例如購買國債等),S為委托存款專戶余額,D為公積金繳存余額,M為管理費用,T為提取的風險準備金,rL、rf、rs’、rs分別表示公積金貸款利率、投資收益率、專項委托存款利率及公積金繳存利率。
(二)管理費用及風險準備金模型
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是必然發生的支出,而且關系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員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完全可以建立在績效的前提下,確定為一個基本額度和一個彈性額度的和,基本額度是維持公積金中心運作的最低額度,彈性額度可以是上年度凈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即
M=A+m×V (4)
其中A為管理費用的最低額度,即僅能維持公積金運作的最低額度,m是管理費用彈性額度計提系數。V為公積金凈增值收益,即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減去風險準備金。
風險準備金是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損失準備,是公積金所有者為了使公積金保值增值必須讓渡的一部分權益,因此應當從增值收益中提取,但是具體額度要隨貸款總量和風險大小而變化,風險準備金可以表示為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即
T=t×L (5)
其中,t是風險準備金計提系數。
將公式4和公式5代入公式3中得:
L×rL+B×rf+S×rs’-D×rs =A+m×V+t×L
(6)
由于V=R-P-T= L×rL+B×rf+S×rs’-D×rs -D×rs-t×L,D=L+B+S,公式6可整理為:
(rL-t)×L+B×rf +(D-L-B)×rs’- D×rs = A/(1-m) (7)
(三)住房公積金運作模型內生變量互動分析
在公式7中,銀行專戶存款利率rs’、國債收益率rf是外生變量,rL、rs、D、L、B是內生變量,A、m、t是系統內相對穩定不變的量。內生變量之間有如下關系:
用于增值保值投資額B增加,其他不變。一般的,國債收益率要高于銀行專戶存款利率,否則公積金中心將無須進行增值保值投資。則國債收益的增加額大于銀行專戶存款利息的減少額,倘若要維持等式平衡,只能增加公積金存款利率rs或者降低公積金貸款利率rL。
用于公積金貸款的額度L增加,其他不變。一般的,公積金貸款利率要高于銀行專戶存款利率,當公積金貸款額增加,也只有通過增加公積金存款利率rs或者降低公積金貸款利率rL才能維持等式平衡。
公積金繳存余額D增加。通常公積金存款利率要比銀行專戶存款利率高,當公積金繳存余額增加時,如果公積金貸款和增值保值投資保持不變的話,就會導致公積金存款利率rs下降或者公積金貸款利率rL上升。
(四)結論
由住房公積金運作模型內生變量互動分析可以得出:在滿足相對公平的運作管理的條件下,增值保值投資額、公積金繳存余額和公積金貸款余額與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存在一定的互動關系。當增值保值投資額、公積金繳存余額和公積金貸款余額中任何一個變量發生變動時,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也要發生相應變化。然而,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是固定的,國家統一調整,不能隨公積金發展狀況進行調整,必然使公積金收支失去平衡,導致一系列不公平和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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