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遺的保護措施范文

時間:2023-12-20 17:41:3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對非遺的保護措施,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國家部門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是無奈之舉,不是根本的文化保護措施。我想,根本上還應該在申報層面進行把關,不僅僅重視項目本身的文化價值,還重視項目本身的生命力,以及相應的保護措施、保護機制是否合理及有效地落實。只有在嚴格把關,嚴進寬出的態勢下,我們才能看到非遺工作的進展,否則,必將對非遺保護工作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應接不暇,乃至出現混亂,最后將嚴重地威脅到非遺自身的存在和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承載的文化記憶曾經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與我們的生活緊密關聯,但隨著經濟一體化的高速發展,它們的存在受到了一定的威脅,而我們知道,文化多樣性是我們未來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護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上就是在保護人類自身,維持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所以,首先要認真研究所申報項目的文化土壤是否能保證項目本身健康存在。倘使一個項目本身的生存環境已經不存在,我們對其的保護措施就會類似于自然界的基因保護,保留在特定的環境中,甚至是冷藏室,以待未來。而如果非遺項目本身的土壤還存在,那么,擴大和保護非遺項目的存在土壤,恐怕要比單純保護項目本身更重要。因為一個文化項目,是來源于人們的普通生活的,一如一棵樹,移植或者培育它的時候,有“老土”是非常重要的,只要有“老土”在,那么它的成活率就會提高很多倍。

其次,對于項目自身的保護要有主次,不能守舊不變,要有創新精神。任何文化都是在不斷發展變化中的,一成不變往往就是要被歷史淘汰的潛臺詞。如果我們把非遺保護當作是一個靜態不變的工作,那我們就會僵硬地對待項目本身,只是留個標本而已,至于精神內涵則易于忽略,而從文化的角度看,文化精神內涵是任何文化項目的靈魂,失去它,文化項目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但是在舊有的程式已經不足以展現文化精神時,創新文化藝術方式是必要的,這是創新之所以顯得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粗略地看了下安徽宿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泗州戲的保護,覺得有相當的典型意義。

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泗州戲在宿州這樣一個有著悠久歷史、文化底蘊深厚的地方是具有豐厚的群眾基礎的,它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歷史的傳承之中,它具有古代戲曲曲種存在的一切特定的環境和因素。

戲曲是中華文化重要的載體之一,中華民族所強調的仁義禮智信構成了戲曲的主要道德準繩。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似乎對于經濟發展尤其重視,而對精神文化方面的完善采取了一種放松的態勢。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需要有積極的力量對大眾的精神生活進行正確的引導,泗州戲可以承擔起這樣的重任。在當地老百姓心目中它有著重要的地位,其所蘊含的對真、善、美的訴求是我們尤其應該看重的。尤其是在經濟發展到了一定的高度的時候,道德倫理是促使經濟能進一步穩定發展的基礎。否則,當經濟和科技的步伐超出了人類靈魂所能控制的范圍,科技和經濟就會成為人類生存的大害,而非推動了。

篇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的“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首次將‘有形文化財’區分出來”。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保護的文化遺產也只局限于物質類,而未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決議。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了之前的“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第二條得到清楚的規定:“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容易使人誤認為不需以物質為載體,但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該詞一直使用至今。

我國曾使用不同的術語,如民間文學藝術、民間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直到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包括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比較《公約》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定義的區別,《公約》對定義更加詳細。在分類中,《辦法》更強調傳統性,還特意增加兜底條款“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與幾個概念的區別

“學界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時,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傳統性等”,但這并非一定是“非遺”所固有的,其他類型的遺產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為自然和文化遺產,位于黃河流域,五岳之東,一直作為中國古時的帝王敬天的場所,同時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區別。非物質性是“非遺”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根本區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規定:“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護方法上,兩者也有重大的區別,“世界文化遺產”主要運用物理、環境的方法;而“非遺”則主要通過遺產擁有者傳承的方法。“如入選‘非遺’西藏《格薩爾》史詩是靠后人的口口相傳。”

與“傳統知識”的區別。出于保護角度的區別,“非遺”是從民俗傳統保護的角度出發,而“傳統知識”是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wipo對傳統知識的定義為:“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于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于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遺”的“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與“民間文藝表達”(又稱傳統文化表達)的區別。根據wipo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范法》,僅限于藝術遺產,排出了科學知識在外,而“非遺”則包括兩者。

二、保護制度

“《公約》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賀道,這一新文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恰當的保護手段,從而填補了一個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準了該公約。”

(一)名錄制度

1999年,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設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口頭遺產”)的決議,后自《公約》生效后,“口頭遺產”就納入到“非遺”名錄(第三十一條)。至2001年,每兩年一次。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至今,教科文組織應經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個“非遺”入選該名錄,中國占其中的共28個。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盡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6)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至此,“全球共有16項代表作被納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6項。”

轉貼于

(二)國際合作與援助制

“盡管《公約》沒明確像《月球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將‘非遺’明確為‘人類共同遺產’”,但還是明確的指出:“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相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因此,在第一條總則第1.4條關于本公約的宗旨便指出:“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在第20至24條中,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的目的、形式、條件、申請、以及受援助締約國的任務。國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方面進行研究;(2)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3)培訓各類所需人員;(4)制訂準則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6)提供設備和技能;(7)其他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這些援助涵蓋了人才、制度、技術、資金等必要的層面。

(三)基金制度

為了實施國際合作和援助,《公約》規定了要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根據第25.3條,資金的來源包括:(1)締約國的納款;(2)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第一,其他國家;第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國家組織;第三,公營或私營和個人;(4)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5)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6)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四)報告制度

《公約》在第29、30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的報告制度和委員會的報告制度。締約國應當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況。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報告報告,委員會得以監督締約國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等保護措施,有效地使《公約》得到實施。

篇3

論文關鍵詞: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程序;支持力度;資格取消

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是指具體非遺項目的系統掌握者,并對非遺的傳承和發展具有一定影響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體。非遺的產生、傳承和發展主要由其載體即傳承人來完成的,沒有了傳承人,就喪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傳承人堅持非物質文化的生態延續,非遺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與存在價值。

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過政府機構或經政府授權的其他機構認定并從制度上對其加以規制的非遺傳承人中的特定個體。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是非遺傳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對非遺的影響較一般傳承人更大,重視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是非遺傳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傳承人屬于廣義上非遺傳承人的范圍,代表性傳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遺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脫離非遺傳承人整體而獨立獲得發展。當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般意義上所提到的非遺傳承人為狹義的非遺傳承人,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二、非遺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相結合的非遺傳承人保護制度,相關立法與文件主要對非遺傳承人的資格認定和取消、扶持及義務等問題進行規定。綜合分析相關規定,不難發現,非遺傳承人制度中的認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較大問題。

(一)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有缺陷

“傳承人”身份的被認定,是原生的民間音樂、最基層的民間音樂家等有史以來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層文化的重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非遺傳承人采取層級認定方式,非遺傳承人也分為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現僅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為例,來探討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依據是文化部45號令,研究該法規,可以發現當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至少存在以下問題:認定數目不明確;認定的條件較為抽象;認定程序不夠合理。具體敘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號令沒有明確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數量,《非遺法》關于非遺傳承人相關條文對此也予以回避。認定是給予支持的前提,認定的傳承人越多則對非遺傳承推廣的力度越大,一項非遺被認定并獲得支持的傳承人數目將直接影響該非遺的最終生存。非遺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間藝人,他們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傳,直接關系到某個“非遺”項目的興衰存亡,也只有認定支持更多的傳承人,才能通過群體力量延續非遺的生命。對特定項目的非遺,認定更多的傳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認定程序的申請推薦制不適合非遺實際。文化部45號令第4條規定,成為傳承人的方式應是自行申請或被推薦,以申請為主。非遺傳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間,無從了解相關制度,自愿申請方式根本不適合他們。非遺保護意識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眾和組織不會為其偶然發現的非遺傳承人去充當“認定”的推薦人。

此外,當前以政府為主導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申報是表格式申報,學院式評審,沒有進入田野的深度,更沒有細致地觀察到傳承人的豐富性和復雜性,也不利于將真正的傳承人納入到保護中來。只有進一步拓寬并完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才能將更多的真正的非遺傳承人納入到各級政府認定體系中來,并使其得到切實保護。

(二)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扶持力度不夠

我國對非遺傳承人保護扶持力度明顯不夠。首先體現在保護的廣度上,其僅保護“代表性傳承人”,此舉排除了絕大多數的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國《非遺法》上的傳承人較為狹義,僅指各級政府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應是:“在有重要價值的非遺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一切人。”

其次,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措施不夠得力。根據《非遺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該條明顯屬于任意性法律規范,各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無必然支持非遺傳承人的義務,而即使給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間。該條另一大缺陷是未規定國際上通行的應對傳承人進行培訓扶持,從而創新非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在“保護措施”條款中對“傳承人”就加上了“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說明,這意味著“教育”也是傳承人支持機制的重要內容。

其三,被認定的非遺傳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實保障的同時,還要承擔較大的義務。《非遺法》第31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在法理上,該條所規定的義務屬于“應當”的范疇,是強制性的,是所有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必須履行的,否則是要被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

此外,現行《非遺法》對傳承人保護的不足還體現在保護不夠全面,僅體現為一定程度的經濟扶持,未提及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人身侵害從而對非遺本身造成無法彌補影響應否承擔特殊責任。對非遺傳承人的人身給予特定的行政保護乃至刑法保護,更能體現對非遺的重視。現行刑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也只是停留在其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階段上,還沒有對其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個特殊身份進行保護。

(三)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取消機制有違法理與情理

中國擁有十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保護非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系統工程。將有限的資源用于保護更為重要的非遺是我國《非遺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取消不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正是基于這一緣由。然而,《非遺法》第31條規定的這一取消機制并不符合非遺保護本身。

1、取消資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據《非遺法》第31條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取消的緣由是其不履行第31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法定義務。國家及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實施以來,被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實質上所享受的“保護”主要是榮譽稱號,政府并未在資金及稅收上給予認定的傳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有且必須有“主業”,其不可能在無切實保障的情況下全力無私支持非遺事業。相關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動輒以違反義務為由取消資格顯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傳承人的能力無法取消

“代表性傳承人”是一種榮譽資格,但更是對其內在能力這一事實的肯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身份并不取決于是否有這一稱號,其能力也不會因具有政府認定的資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資格”悖于非遺保護宗旨

取消“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無異于是對非遺傳承人施加的“恥辱性懲罰”,此舉不利于非遺的傳承,尤其是對于異常珍稀的國寶級代表性傳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強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遺”徹底滅失。

三、完善非遺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傳承人認定機制

1、應合理確定認定數量

認定代表性傳承人有助于傳承者的精湛技藝被社會及時關注,讓年輕一代的學習者在政府的資助下拋去經濟上的后顧之憂,防止因為年齡和經濟的原因導致“人亡技失”。認定非遺傳承人的數量是非遺保護中的一項基礎性的重要工作,當前制度上未明確認定數量且實踐中認定偏少。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等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在結合具體非遺項目的稀缺性、本地財政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給予更多非遺掌握者以“代表性傳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質支持。

2、構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認定啟動機制

現階段傳承人認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我們將這種方式稱為國家認定制。在這種認定制中,個人申請和他人推薦相結合的申報制是程序啟動的原因,但這種機制存在明顯弊端:此舉不適用于對政策不夠敏感的絕大多數“民間非遺掌握者”,也不利于調動社會發現推薦非遺傳承人的熱情。因此,應規定政府有發現和認定非遺傳承人的責任和義務,使其變被動為主動;應構建適當地針對“發現并推薦非遺傳承人的個人和單位”的激勵機制,激發全社會發現、尊重非遺傳承人的熱情;應將傳承人直接“登記”作為現行認定制度的補充程序。如日本等國家,在評定傳承人時,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組織申報外,還采取由傳承人直接“登記”的方式。

(二)加大對傳承人扶持的廣度和力度

1、應擴大對傳承人支持的廣度

認定是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前提,相對于被認定各類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更多的或許更有價值的非遺項目因未能被認定為“非遺代表性項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承認,有選擇地對非遺傳承人進行支持是國際慣例,也符合我國國情,但在現有條件下,適度擴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遺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遺及其傳承人,無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該類非遺項目的普及和發展。進一步擴大傳承人支持的廣度還體現在應當擴大扶持門類。按照《非遺法》第30條規定,對傳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個領域,尚未涉及傳承人的培訓支持及傳承人對非遺創新的獎勵等重要領域。非物質文化的“變”是進化,而不是后退,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加以激勵。

2、應加大并有效落實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遺法》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支持尚未成為政府的法定義務,關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選擇的權利。非遺保護理念尚未被社會完全接受的情況下,單靠政府自覺自愿實現非遺保護的根本性改觀,顯然是不可能的。應當將《非遺法》第30條的“根據需要”改為“應當”,明確規定扶持非遺事業是政府應盡的法定義務;應當規定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非遺傳承人;應當規定在稅收等財政收入領域為非遺傳承人創造更為輕松的發展環境;應當對特定弱勢非遺傳承人群體的扶持給予單獨考慮。

(三)廢除傳承人的資格取消制度

傳承人的資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傳承人更好地實現非遺的傳承,但榮譽懲罰機制是不適合不以獲取物質利益為主要目的文化從業者的,很可能還會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來,非遺的傳承人都是在沒有“官方身份”的情況下為非遺的傳承推廣默默做著巨大的犧牲,授予身份而又隨意剝奪其身份,無疑是對傳承人的重創。激勵才是非遺保護唯一的原則,而即使認定的傳承人不再具有傳承能力或不積極傳承,也不應當剝奪其傳承人身份,而只能繼續引導,在仍不能實現時可考慮適度削減乃至終止物質扶持。

篇4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悠久的傳承歷史,由政府直接主導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非遺保護工作則是一項比較新的事業。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提出要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進行保護。其中的文化遺產主要指古跡、建筑群、遺址。隨著保護工作的推進和認識的深化,人們意識到那些“無形的”(intangible)、世代相傳的、活態的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也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有相應的保護規定。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我國先后于1985年和2004年批準了這兩個公約。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為《非遺法》)頒布施行。

我國非遺保護工作取得矚目成就,正在邁上新的臺階。但同時也要看到,隨著實踐的深入,對非遺本身及非遺傳承規律的認識還在深化中,各種有效的保護措施還在探索拓展中,政策和制度建設也在充實完善中。我們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關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堅守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結合新的時代條件傳承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堅持有鑒別的對待、有揚棄的繼承,努力實現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之與現實文化相融相通。

非遺的“本質”

非遺的本質特征是:“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公約》的這段定義有三個關鍵要素:

一是“世代相傳”,強調這種文化遺產是現在還在延續的,而不是已經失傳或被時代舍棄的。申報人類非遺代表作時,要求重點說明:“當前該非遺項目對其所在社區的社會文化功能和意義”。

二是“互動”和“不斷地被再創造”,強調非遺是能動的實踐。這是非遺與文物的本質區別。跟什么“互動”?跟自然和歷史的變遷互動,跟社會環境和社會需求互動。什么是“再創造”?是在傳承實踐中不斷形成與當時環境相適應的內容與形式。隨著時代的變遷,我國的非遺將在保持歷史傳統的同時,越來越多地融入現代生活的內容,反映出文化的延續發展。

三是“認同感”和“持續感”。強調非遺的傳承實踐不僅能讓相關的人群體驗到共同秉承的傳統,同時也能夠讓人們持續地感受到文化多樣性仍在豐富,人類創造力的源泉仍在奔涌,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這里要注意到:多樣性和創造力,不僅指過去形成的遺產是多樣和富有創造力的,也是指現在與今后的傳承是多樣和富有創造力的。

非遺還有一個重要特征:傳承人群的主體地位貫穿遺產認定、保護和傳承的始終。《公約》和《非遺法》在定義非遺時,都用了一個關鍵詞:“視為”。《公約》的表述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非遺法》的表述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這兩個“視為”,指出了非遺的價值認定主體,即:某種文化現象或表現形式是不是某個民族或社區、群體及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取決于他們自己是否認同。纏足不能被認為是非遺,不僅因為它是已被拋棄、沒有任何當代價值意義的歷史舊習,也因為它是強加給持有者的,從來就沒有得到持有者的真正認同。

非遺保護的“根本”

中國剪紙技藝是歷史悠久、流布廣泛的非遺項目。中國剪紙列入人類非遺代表作名錄,不是因為我國歷史上留下了很多剪紙圖案,而是因為剪紙活動深深融入了中國老百姓的社會生活和情感表達,是很多地方社區和民眾生活的一部分。厘清了這一點,就不難把握非遺保護的對象以及政府在剪紙項目保護中的角色定位,即:保護和培育這種大眾文化生態,支持開展剪紙活動的習俗和社會實踐,讓中國的剪紙傳統及其技藝在當代生活中得到延續和發展。至于是沿用過去的圖樣,還是創作新的題材,是傳承人或愛好者在公序良俗規范下的文化表達權利。歷史上形成的豐富多彩的剪紙題材和樣式,顯示了中國百姓浪漫的想象力和多樣化的創造力。同樣,今天和明天的剪紙出現哪些新的題材和樣式,也將繼續反映廣大剪紙傳承人和愛好者的想象力與創造力。

保護非遺,最根本的是保護傳承實踐,保護傳承能力,保護傳承環境。根據《公約》和《非遺法》,保護(safeguarding)措施主要包括認定、記錄、建檔、研究、保存、保護(protection)、傳播、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弘揚和振興等環節。這些環節構成了確保非遺生命力的完整保護鏈條,體現了保護措施和保護效果的深化。

一個非遺項目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主要從六點加以判斷。

第一,實踐活動是否持續并富有活力。

第二,基本實踐方式,如手工技藝之于某些傳統工藝項目,是否得到保持。

第三,基本文化內涵是否得到尊重。

第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揚。

第五,相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實踐、傳承及再創造權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傳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擴大。

工業化、城鎮化條件下的非遺保護

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非遺保護命題,本質上是文化傳承如何應對自然和社會環境變化的挑戰。政府要謹慎處理經濟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態環境的可持續平衡,悉心維護和改善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條件。要切實防止和糾正不尊重文化遺產、輕視社區文化傳統、損害傳承人群權利的行為。對傳承環境或條件發生重大改變、傳承面臨嚴重困y的項目,應及時組織記錄其核心內容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獨到技藝,以利其他傳承人學習借鑒和研究,或在適當環境下實現復興。

非遺保護工作有一個重要理念:見人見物見生活。要支持非遺實踐回歸社區,回歸生活,讓非遺在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中得到體現和傳承。在傳統村落和歷史街區建設中,要盡量避免大量遷出原居民,人為切斷非遺傳承人群與當地民居、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有機聯系。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幫助傳承人群提高傳承能力和當代實踐能力,擴大公眾尤其是青少年對非遺的認知和參與,努力擴大優秀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習人群。

用大歷史觀看待挑戰

傳統知識和技藝同樣是在長期實踐中從無到有,從單一到豐富,逐步積累增長的。這個過程沒有止境。一代代傳承群體和個人或潛心鉆研體悟,或與人切磋互鑒,或外出游歷取經,在學習、交流和實踐中參悟要領,取長補短,推陳出新。一種知識或技藝從甲地流傳到乙地,被乙地消化吸收并增加新的元素,再流傳到其他地方甚或回到甲地,在這過程中新的技藝、作品、風格、流派和門類不斷涌現。正因如此,我們今天才能領略到優秀傳統文化的多姿多彩,蔚為大觀。只要傳統還在發展,就不能人為規定某一個時間節點的知識和形態是傳統的終點。

再從中外文化關系史乃至人類文明發展的視野看,文化傳統的豐富與發展,與不同地域、民族的人員和生產技術流動密切相關,與不同文化、習俗、消費偏好的互動交流密切相關。在社會生活變化較小、人員流動較少的時代,傳統的變化就相對緩慢;在社會變遷劇烈、文化交流深入、貿易活動頻繁的時代,傳統的變化就相對明顯。而開歷史先河的重大文化發展創新,往往出現在變化的時代。因此,看待非遺面臨的時代挑戰,需要有大的歷史觀。

在發生重大歷史變遷的時代,文化傳統既面臨遭受沖擊、加速消失的現實威脅,同時也面臨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產生文化史上標志性風格或作品、產品的歷史機遇。不尊重遺產、不注重保護遺產、歪曲遺產文化意義和社會功能的做法,會導致遺產遭到損失和破壞;禁錮和扼制遺產持有者的創造性表達權利,也會窒息文化傳統的生命力,錯失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寶貴機遇。

如何用“一個”帶動“一片”?

能力建設直接關系非遺在時代變遷中的可持續發展。傳承人群的傳承與實踐能力包括對本地區、本民族文化傳統的認識深度,對非遺項目知識和技藝的掌握程度,進行再創造所必須具備的知識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非遺項目傳承實踐中獲得相應經濟收益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實施的非遺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著眼點正是幫助非遺持有者、從業者等傳承人群獲得和增強這些能力。基本要求是“強基礎、拓眼界、增學養”。

強基礎,是加深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了解,加深對本地、本民族文化傳統的認識和理解,當地人知當地文化;強化對所持項目知識、技藝和流變脈絡的認識與把握,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拓眼界,是了解時代變遷帶來的審美變化和社會需求變化,了解國內外行業動態。增學養,是豐富文化、藝術、材料等方面專業知識,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

這項工作受到傳承人群的普遍歡迎。參訓學員增長了學識,拓寬了眼界,提高了技藝,并且對所持項目的文化內涵有了更深的領悟,對自己手藝的價值和潛力有了更強的自信。一些學員回去后又自己辦班,把學習所得讓其他傳承人分享;有的則辦起了合作社,帶動更多的人傳承非遺,起到了培訓一個、帶動一片的效果。參與高校普遍認為,研培計劃不僅給傳承人群提供了實際幫助,也促進了大學與社區的互動,對于豐富學術積累、提升學科和專業建設水平、加強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增強文化傳承和創新能力,意義重大。

關于傳承人群的學習與傳承創新,有四個重要問題需要厘清。

第一,非遺的傳承人和所有人一樣,都有學習新知識的權利。并不因為是傳承人就不需要學習,更不是承擔了傳承的義務就必須放棄學習新知識的權利。雖然現實情況是不少傳承人教育程度不高,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傳承人群的自身結構也在發生深刻變化。在不遠的將來,我國許多非遺項目的傳承將主要由受過學歷教育的人群來承擔。將文化傳統的傳承發展視為與現代教育不相容,是對非遺保護的誤讀。《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特別鼓勵”:“在高等院校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促進開展跨學科的科學、技術和藝術研究活動。”

第二,保持非遺項目的傳統特色與傳承人學習掌握新知識不是對立關系。剪紙、年畫、泥塑、面花等傳統手工藝術,其表現往往有較強的象征性。幫助傳承人獲得一些材料、色彩、構圖、造型方面的專業知識,掌握一些新的輔助工具和方法,不是要改變他們的藝術表達習慣,而是幫助他們加深對所持項目技藝特點的理解,提高對材料、色彩和圖案、結構的把握和運用能力。俗話說,藝不壓身。多一門知識,就多一份技藝精進的可能;多一項技能,就多一片發展的天地。很多卓有成就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工藝美術大師,都有過在大學學習和參加高水平培訓的經歷。

第三,很多傳承人不是不想接觸新的知識和信息,而是沒有條件接觸;不是不愿改進材料、提高技藝,而是不知道去哪里找更好的材料,學更好的技藝。有的剪紙藝人剪一頭牛很像,剪一匹馬就不像,是因為他看的牛多,見的馬少,也沒有專門學過畫馬,欲求其真而不得。有的農村婦女照貓剪虎,不是這位婦女喜歡用貓去表現虎,而是她受種種條件所限,沒有機會看到真虎。我們不能為了照貓剪虎的“原汁原味”而不讓她看到真虎,也不能為了這“原汁原味”要求她的女兒、孫女,都只能照著貓剪虎。去年底到北京一家服裝企業研習的一批湘西繡娘,看到竟然有這么多顏色的線可用,都很有感觸。有的繡娘說:現在大紅大綠的顏色也是受材料的影響,因為當地農村只能買到很少幾種線,想繡什么顏色也做不了。在國家工業化、信息化的發展成果惠及城鄉各地時,傳承人群能不能獲取新知識和信息來豐富自己,提高技藝,進行創造性的表達,以實現對傳統文化更高水平的傳承?國家要不要給他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答案是肯定的。

第四,創造性表達是每個持有者和傳承人的權利,創新的內容和形式能不能成為傳統的一部分,則取決于人民大眾的選擇。人民大眾去蕪存菁的力量是強大的。他們會在自己的感受中判斷哪些實踐、哪些技藝,哪些內容和形式、品種和題材的變化與更新,能給他們帶來情感的認同,帶來將過去與當下聯結起來的體驗。如此,他們會接受;反之,會排斥。有的當時不接受,過一段時間又被接受;有的當時接受甚至流傳開來,過一段時間又被摒棄;有的被認為脫離了原來的傳統,但又被更大范圍的社區和人群所認同,成槲幕多樣性之樹長出的新枝。這是文化傳統的大眾選擇和歷史積淀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脫穎而出、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一定是把本民族傳統與時代特點結合得最好的。

不可或缺的學術研究

篇5

專家表示,隨著社會生產方式的變遷,“非遺”的流失不可避免。有數據顯示,在“非遺”總量占北京市1/3的西城區,“非遺”傳承人平均年齡約為65歲,由于歷史原因,已“部分失傳”項目目前達到10個。為此,政府部門通過公開招徒、搶救性拍攝等形式,試圖為“非遺”手藝延續文化基因。其中,西城區擬通過影像資料的形式,為部分瀕危“非遺”拍攝教學片。

現狀

蠟果制作者全北京僅存一人

近日,66歲的劉秀華剛剛完成了8只蠟制“芒果”的上色。這是老人為今年廟會做的準備。如今,作為蠟果制作技藝的傳承人,劉秀華是北京目前唯一能夠制作蠟果的手藝人。

蠟果曾是不少老北京人家中的裝飾品。這些用蠟制作的蘋果、橘子等各類水果,其形狀色澤均與真實水果極為相似。據劉秀華老伴聶福麟查閱相關文字考證,我國從宋朝時就有了蠟制品。清朝末年,蠟果已出現在北京的市集上,之后,部分手工藝者開始成立作坊工廠,擴大蠟果生產。

多項“非遺”傳承人年事已高

面臨失傳的“非遺”手藝,遠不僅是蠟果。記者調查發現,北京絹人、聯珠快書等“非遺”,均已進入“瀕危”狀態。在北京,總量1/3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在西城區。據官方統計,該區擁有國家級非遺保護項目36項、市級非遺保護項目67項、區級非遺保護項目162項。

數據顯示,這些“非遺”的傳承人,目前為200余人,平均年齡在65歲左右,歲數普遍偏大。由于部分傳承人年事已高、或有的陸續去世等原因,目前傳承能力較弱的非遺項目,占到了1/4到1/3,需要社會給予關注。

2013年,西城區專門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瀕危度,推出一系列保護措施。其中,最亟待保護的為“部分失傳”項目,傳承人或已經去世、項目無人傳承,或年邁體衰,或僅有一個傳承人,這樣的項目目前有10個;其次是“瀕臨失傳”項目,傳承人健在且有傳承能力,但不足3人,此類項目目前共有30個。

舉措

瀕危“非遺”將留存影像記錄

北京市文化局相關負責人曾介紹,他們為雕漆技藝等急需保護的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徒。今年內,市文化局還將完成部分“非遺”傳承人的搶救性記錄。

記者了解到,為挽救“非遺”文化基因,西城區啟動了“黑匣子保護體系”。對于目前名錄中的10項部分失傳項目與30項瀕臨失傳項目,西城區非遺保護中心將通過影像、文字等方式,為其留下“基因庫”,讓未來對“非遺”仍有興趣的年輕人,可以接觸或學習到非遺項目的知識與技巧。

目前,西城區非遺保護中心正在為部分瀕危非遺項目拍攝專題紀錄片。從目前已經制作好的幾部紀錄片來看,內容包括項目歷史淵源、傳承人及專家訪談、項目整體結構及教學等詳盡信息。

焦點

“非遺”都面臨哪些困境

成本高昂 變現能力有限

2006年,由西城區(當時的崇文區)申報的雕漆技藝入選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有著上千年歷史的雕漆工藝,其所耗原料與時間均不菲。西城區非遺保護中心主任楊飛介紹,雕漆在胎上涂積漆料時必須逐層進行,涂一層、晾干后再涂一層,如此循環,每天只能刷1到2層。涂漆完畢后,再以刀,雕刻出山水、花卉、人物等浮雕紋樣。一系列工序下來,有些工藝品需要2到3年時間才能完成。

此外,因為運用純天然原材料,成本也十分高昂,“一克雕漆可能比一克黃金還貴”。楊飛說,雕漆漫長的工序與昂貴的身價,遇上現在快節奏的生活方式、偏時尚簡約的公眾審美,在市場上未必“吃香”。有些手藝人想做一個雕漆的展覽,但因無法對單個作品進行展出,而若展出較多作品,成本則負擔不起,因此一直難以實現。

社會變遷 漸失“用武之地”

有業內專家表示,“非遺”是民族文化傳承的重要部分與載體。不過,由于生產生活改變等各種原因,個別“非遺”的確面臨失傳的困境。

以蠟果為例,在物資匱乏的年代,水果曾是老百姓吃不起的奢侈品,以假亂真的蠟果因此擁有其民間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蠟果的身影漸漸從百姓家庭中淡出。

蠟果的制作工序復雜。劉秀華介紹,從制作模具到灌蠟、上色、風干,一個蠟果的完工需要半個月左右時間,且對制作者有著美術功底上的要求。直至目前,她仍沒有確定蠟果技藝的傳承人,對于何時能找到、或者到底能否找到,她心中沒譜。

專家認為,“非遺”在繼承傳統的同時,很多會適應時生相應變化。不過繼承與創新之間的“度”,因不同項目的情況而定。“有些項目傳承得很好,比如傳統民歌,我們對它進行創新,效果很好。但是很多項目歷史底蘊深厚,目前都沒有繼承好,怎么敢說去創新?”

傳承辛苦 難尋后繼人

2014年,一得閣墨汁制作技藝被評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門傳統“手藝活兒”與車間工業生產不同,比起精準的參數,更依賴師傅的個人經驗。一得閣總經理王杰以制墨過程中的蒸膠為例介紹,蒸膠講究“火候”,火候掌握得如何,決定了能否生產出高品質的墨汁,而這個火候只有具備經驗的師傅才能把握。

篇6

關鍵字:非物質遺產;博物館;建設意義

中圖分類號:[G2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1-0140-01

引言

近年來關于加強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我國關于非物質遺傳的保護與我國經濟的發展速度不配套,導致非物質遺產流失,通過建設非遺博物館提高非遺保護度,減少非物質遺產的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非遺博物館保護非物質文化的途徑

(一)收藏非遺的物質載體。非遺博物館可以通過收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載體的方式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可以通過收藏具有藝術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如道具、非物質文化的錄音、錄像以及文字資料等保護非物質文化的無形和有形的財產[1]。

(二)研究非遺的手工技藝。非遺博物館有著高素質、專業能力強的人才隊伍以及充足的資金和強大的消息渠道能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相關的調查和研究,如借助高新技術研究非物質文化,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傳播,提高非物質文化遺傳給人們帶來的精神享受,加強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傳的保護意識[2]。

(三)有效展示非遺的研究成果。非遺博物館相對于其他的保護措施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具有與眾不同的作用,如通過博物館展示非物質文化遺傳的研究成果,對人們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非遺博物館可以借助公益與非公益方式提高展覽的科學性、知識性、觀賞性,從而發揮非遺博物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發展人類非物質文化遺傳的雙重作用[3]。

(四)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傳的保護關鍵在于傳承人的保護,因此通過建立非遺博物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具有重要作用[4]。如博物館可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集中起來,要求傳承人進行相應的文化表演和制作,同時給予傳承人相應的回報,如以工資的形式發展獎金等,同時對于學習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年輕人給予免費的培訓,對那些已經學成的年輕人給予相應的獎勵,鼓勵其繼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傳。

二、非遺博物館建設的意義

(一)非遺博物館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非常廣闊,主要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社會實踐以及節慶儀式等。其中口頭傳統指的是以文化作為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指的是戲曲、民族音樂、舞蹈和雜技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很好的表現了我國勞動人民在文化多樣性的創造力,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傳就是保護我國勞動人民創造的文化以及文化形式,是對中華民族文化的尊重,同時有利于文化豐富性的保護。通過非遺博物館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豐富性的保護,如我國少數民族的婚喪嫁娶以及衣食住行方面的風俗習慣等,同時通過非物質文化遺傳的保護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政治、文化以及自然環境的發展,從而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有利于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只有保護好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才能提高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才能發揮文化遺產的持續作用,促進我國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目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文化產業的發展存在一定的問題,如部分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商品化和破碎化現象嚴重,這種不良的現象將會加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消亡。因此建立非遺博物館可以形成博物館的品牌效應,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的發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精品工程的建立,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如建立雕版印刷博物館,通過雕版印刷精品的收藏在場館內進行雕版印刷作品的展示、同時在館內展示雕版印刷產品的研制以及制作方法,實現雕版印刷技藝的傳承。這種方法有利益于發揮博物館文化遺產宣傳、推介的作用,提高非物質文化遺傳的知名度,促進產業鏈的形成,加強行業內部的交流,從而促進文化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目的。

(三)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古老且鮮活的歷史文化和傳統,是我國民族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資源,其更是中華民族民族精神、民族氣節、民族思想、民族個性的表現,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傳有利于增加中華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通過建立非遺博物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建立,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了中華民族在五千年歷史的進程中形成的文化模式和民族特性,民族文化特點反映了中華民族的核心價值觀點。我國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之一,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含有非常豐富的精神思想和民族行為規范,因此建立非遺博物館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利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華應用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建立,同時更能解決人類與自然和諧生存,共同發展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非遺博物館可以展示非遺產品等從而向人們進行思想觀念的重構、價值認知意識的重塑,從而規范人們的認知行為,促進社會新風尚的形成和優秀社會制度的實施,提高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族性,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

三、結語

建立非遺博物館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更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在非遺博物館的建立中應該注意防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本化,保證非物質文化的多樣性,同時非遺博物館應該在站在客觀真實的立場,如實的還原非物質文化遺產原貌,充分發揮博物館的詮釋功能,讓大眾接受真實的非物質文化遺傳保護教育,突出非遺博物館與傳統博物館之間活態性以及流變性的不同點,促進非遺博物館建立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滬文.上海大力發展行業博物館[J].中國文物報,2011,12(03):123.

[2]黃菊.大力發展具有都市特色的上海旅游業[J].香港文匯報,2010,14(03):45.

篇7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15111108128”為你整理了這篇關于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的調研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成立調研組,赴屯溪區、休寧縣、徽州區和歙縣調研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情況。調研組實地察看了非物質文化保護和創新性發展情況,深入了解了全市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實施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下步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我國第一個跨省區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總面積13881平方公里,包括安徽省黃山市全境、宣城市績溪縣,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總人口200萬。2010年“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工程”項目入選2010年十大“國家文化創新工程”。2019年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入選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正式公布為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為首批公布的七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之一。我市作為保護區核心區域,近年來一直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布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原則,深入實施科學可持續發展戰略,注重原生態、原真性保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經濟、發展旅游和文化創新深度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1.持續完善工作機制。根據《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保護區和管理條例》《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試點保護工作條例》《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重點項目保護工作條例》等,結合黃山實際,先后出臺《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黃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黃山市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范性文件,深入推進落實非遺保護利用工作機制。

2.全面做好普查登記。全市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涉及民間舞蹈、傳統手工技藝、民間傳統知識等項目,包括世界級2項(徽派傳統民居營造技藝和程大位珠算法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非遺名錄),國家級21項,省級63項,市級127項;國家級非遺傳承人33人,省級154人,市級658人;國家級非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1處,省級傳習基地(所)27處,省級非遺教育傳習基地5處,市級傳習基地85處。現存的非遺種類和數量均列全省第一。

3.深入落實保護措施。成立黃山市非遺保護中心作為保護區常設機構運行。設立專項資金作為保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開設“非遺貸”、“徽藝貸”等個人循環貸款,重點支持非遺企業生產和經營。成立黃山市文房四寶協會、徽菜烹飪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扶持建立徽派雕刻博物館、徽墨文房博物館等博物館集群,依托黃山職業技術學院、安徽省行知學校等非遺傳習基地,開設相關課目,多渠道加強對非遺傳承的保護和扶持,增強傳承人的技能培訓,致力培養非遺特色人才,進而帶動行業興起。

4.著力打造文創品牌。積極開展非遺品牌賽事和專題展示。組織了兩年一屆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歙硯技能大賽等非遺品牌活動。舉辦“徽匠神韻——安徽徽州傳統工藝故宮特展”“明月清風——故宮博物院藏新安八家書畫展”等專題展覽。打造了歙縣徽州古城非遺夜市、屯溪黎陽IN巷非遺購物節等知名景區旅游品牌項目。通過專題宣傳、實物展示、活態展演等多種方式,積極推介我市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成果,提升地域文化影響力。

二、存在問題

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是系統繁復的大工程,目前仍存在著諸多困難和挑戰。

1.工作經費仍不足。資金來源渠道較為單一,主要依賴國家、省級專項資金拔付和政府財政投入,我市作為徽州文化生態保護核心區域,“十三五”規劃中建設資金需求約3億元,我市每年爭取和投入經常性非遺工作經費僅有1250萬元左右,“十三五”期間共爭取到資金僅5500萬元,遠遠不能滿足非遺各項保護工作的實際需求。且吸引社會資本較少,群眾參與度低,文化消費比重仍然不高。

2.保護力度尚不夠。主要是受市場經濟影響,非遺項目中經濟效益好的,保護傳承的積極性高、效果好;經濟效益低的,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應盡的保護。現今社會對非遺項目的保護意識依然較為淡薄,部分非生產性的項目,特別依靠是口傳心授的非生產性的非遺項目,傳承的老藝人或知情人數少,年事高,技藝正面臨著失傳,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的風險。加上自然性損壞、不合理利用和過度開發等原因,造成文物破壞消亡的速度加快,保護形勢嚴峻。

3.?專門人才較匱乏。目前,非遺保護基層組織機構仍較薄弱。部分區(縣)專門保護工作機構尚未建立或健全,且沒有專門工作人員,保護工作隊伍存在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流動性大、基礎薄弱等問題,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能力還不能適應非遺保護工作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對非遺工作充滿熱愛,具有非遺專業知識和技能,愿扎根、拼命干、肯鉆研、能創新的隊伍。

4.市場活力還不高。非遺傳統工藝的開發雖然被開始重視,但是適應市場需求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機制仍處于探索之中。大多數非遺傳承人擅長的是非遺傳統的技藝,制作的是傳統的產品,產品創新、研發和營銷的精力、經驗嚴重不足。受傳承主觀、客觀等多方面制約,大多非遺工藝還是屬于家庭作坊的生產模式,僅僅停留在個性化的消費階段,沒有條件形成大規模公司化經營,導致有些非遺項目只是以靜態被動接受的方式存續著,沒有在市場中激發活力。

三、工作建議

一是要進一步加大保護力度。我市非遺門類眾多,分布面廣,文化表現形式不同,自身傳承發展規律也不盡相同。因此,要針對各地非遺門類的共性和個性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成立相應機構,更加科學、更有針對性地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工作。財政每年經常性非遺工作經費要適度傾斜,加大對非遺保護資金的投入,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且要按照財政年度收入比例逐年調整增幅。同時,也要鼓勵吸收多渠道投資,形成政府資金引導,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模式,為非遺傳統工藝保護和振興提供有力的經費支撐。

二是要進一步培養專業隊伍。要從非遺傳統工藝傳承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落實相關人才政策措施,支持和推進生產性示范基地和傳習研學基地建設,為非遺項目傳承人帶徒授藝創造良好的環境和載體。要加強對專業人才和非遺傳承人的培養培訓,引導他們深入開展非遺技藝的探索研究,通過不斷實踐創新,促進他們成長為更具實力和活力的非遺傳承群體,開發出更具市場競爭力的非遺傳統工藝產品。

篇8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隨著時間的發展一代代延續下來的民眾集體智慧,適應社會生活是“非遺”的一個最主要的特征。在“非遺”保護中,讓“非遺”適應社會的發展、在開發中保護的理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從事物的發展規律來看,如果不能適應社會生活,再好的文化藝術都要走向消亡,任何保護都無濟于事”。

困境:非遺艱難度日

山東省文聯主席、山東工藝美院院長潘魯生對“非遺”提出了“生產性方式保護”的概念。“我們不僅應該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既存形式,也應該保護它的發展特征和它傳承創新的基因,這一切才構成全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的元素總是要變的,變則會有新的生命力、新的生存空間。”

保護“非遺”首先要保護好“非遺”傳承人。目前國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激勵措施,主要是通過提高傳承人的社會地位和給予榮譽來實現。地方則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給予重點項目傳承人每年幾千元的扶持資金,用于“非遺”保護和傳承活動的開展。2006年以來,山東省各地直接投入到傳承人保護的經費超過1000萬元。各地通過提供傳習場所、資助傳承設備等方式,加大了對各級傳承人的扶持力度。

然而,更多的“非遺”項目還無法得到保障傳承和保護的資金支持。對于資金投入遭遇的瓶頸,一些傳統手工技藝類型的“非遺”項目開始進行生產性保護,年畫、剪紙、泥塑……紛紛走出單純的藝術殿堂,嘗試在市場中進行規模化生產,提高經濟價值。

具有500多年歷史的楊家埠木版年畫,在社會化大生產浪潮的沖擊下艱難的維持著生計,再也沒有“畫店百家,畫種上千,畫版數萬”、年銷售量數千萬張的盛景。搶救、挖掘、保護!濰坊市寒亭區制定出楊家埠木版年畫的長遠規劃和保護措施,讓楊家埠木版年畫這一民間藝術重新煥發了生機。2006年,在濟南舉行的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上,入選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濰坊楊家埠木版年畫,以日銷售數千張的“業績”,令來自省內的參展者大為震驚。

“并非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要走向市場,一些“非遺”在開發中被毀壞,文化就喪失了其原有的意義,失去了其作為生活方式的意義。中國民俗協會理事長劉魁立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講究“生產性保護”,是說工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在市場中保護,因為這些東西只有在生產中才能體現其高超的技藝和智慧。

東昌葫蘆雕刻,一個傳承于聊城的雕刻藝術,正遭受著發展的危機。雖然片花工藝、烙畫工藝以及異形葫蘆等工藝葫蘆占有50%的國內市場,葫蘆加工量占全國的70%,年銷售額近3億元,并出口到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國家。但是雕刻葫蘆由于技法復雜、生產周期長等原因,價格不菲的葫蘆雕刻藝術作品市場低迷。傳承人李玉成為了便于銷售,不得不制作簡單的雕刻葫蘆,以便宜的價格賣掉維持生計。

如何讓這些藝術作品實現應用的價值?

國家非遺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徐藝乙認為,應該走高端路線,讓精湛的技藝加上合適的材料共同鑄出精品,實現經濟效益。比如傳統紅木家具,生產講究質地精良,技藝精湛,一輩人用完了,下一輩人還可以接著用。在這種生產性保護中,企業的產量雖低,卻達到和現代家具生產同樣的經濟效益。

出路:非遺“錢”途無限

一位從事民間藝術研究的專家認為:“把一件民間藝術品賣掉,它不值錢。但是如果你把它研究出來,通過某種手段再去發展,它的價值就大了。”

在“非遺”保護性開發的理念下,山東省為適宜的非物質遺產項目進入市場開辟多種途徑,取得了明顯效果。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共有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依托的企業和經營業戶33700多個,年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從業人員達到了85余人。

一個個“非遺”在市場的磨礪中成長為文化大產業。

國家級項目嘉祥石雕歷史悠久,具有典型的中國北派石雕藝術風格,古樸渾厚,線條剛直簡潔,造型凝重、端莊,與南派精雕細刻、纖巧靈動的風格各異其趣,成為中國石雕藝術的兩大流派代表之一,是歷代官府向朝廷進貢之精品。嘉祥縣依托石雕藝術,推動產業發展,現已發展為具有較大規模的石雕產業。目前有石雕從業人員5萬余人,石雕企業200多家,產品暢銷全國各地及歐美、日韓、東南亞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石雕、石材業產值占到了全縣國內生產總值的10%以上。

在濰坊,國家級“非遺”風箏正在樹立起濰坊的世界品牌。王永訓是風箏界的名人。在濰坊風箏大部分還處在家庭作坊式的小規模經營狀態時,王永訓第一個為自己的風箏注冊了商標“飛鳶”,第一個跑出去辦風箏展覽會,走上了風箏產業化之路,成為濰坊的風箏產業化帶頭人。王永訓的風箏品種目前達100多個,年創收300多萬元。其中70%出口美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和地區。在他的帶動下,更多的風箏經營者以品牌在市場中立足。濰坊風箏經過無序競爭的混亂期后,市場日漸成熟,為濰坊樹立起了一個面向世界的品牌。

寒亭區利用區內豐富的“非遺”,開發出了以民俗旅游為主的楊家埠旅游,民俗游成了寒亭的金字招牌。楊家埠民俗大觀園、風箏博物館、年畫展覽館、嫦娥奔月臺等一個個“非遺”在用一種獨特的方式詮釋著過去的歷史。

“我們現在更多的考慮是如何走,如何更好地進行發展和創新。”肩負著國家級“非遺”項目一一茂腔的傳承重任,茂腔劇團團長劉宗濤在思考保護傳承與市場開發的最佳結合點。根據他的思路,茂腔可以借鑒“劉老根”表演藝術的運作模式。與影視劇、網絡平臺相結合,加大茂腔戲劇作品的受眾面,甚至向全世界進行推廣。目前該劇團的場出場費已升至4000元,全年將籌備演出300場。但為了有更好的賣點,劇團也在嘗試著把茂腔融入到現代劇中,加入更多的舞臺元素。把茂腔段子演繹得現代和時尚一些,讓年輕人也喜歡看。

“產業化的操作方式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將這些傳統文化的東西導入了現代社會,一方面又因為經濟利益的驅動形成了種建設性的破壞,讓這些東西失去了本色。”徐藝乙認為,“非遺”的開發與利用需要建立起非遺市場化、產業化后的評估、監測、規范等管理機制與利潤分配體系,在堅持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的原則下積極尋求新時代背景下非遺的生存發展空間。

探索:給非遺更大的舞臺

“如此多的非遺資源,保護和傳承必須探尋科學有效的方式。”山東省文化廳廳長亢清泉要求山東文化保護打破常規。在“非遺”普查的基礎上,山東省

文化廳對具有特殊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通過前期論證,目前已有4個文化生態保護區正在規劃中,擬于年內公布首批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積極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長期以來,隱匿于民間的“非遺”缺少大眾認知的機會和舞臺。山東省通過舉力、文博會、工藝美術博覽會、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演等活動,為“非遺”措建平臺。近年來,山東積極引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到全省曲藝匯演、全省莊戶劇團調演、山東省農村文化藝術節、廣場文化活動、節慶文化活動等大型群眾文化活動中來,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演,豐富了群眾文化活動的內容。到目前為止,全省在學校、社區等建立了127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作為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收徒傳藝的場所和重要渠道,對“非遺”的傳承與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讓全民參與傳承和保護之中,山東非物質文化遺產走進了校園。全省共有417所中小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學內容,將一些地方特色濃郁、學生喜聞樂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引入到校園。高密市把國家級項目“高密剪紙”設置為中、小學校鄉土民間藝術教材,聘請民間藝人為特長生導師,進行指導講課,讓中、小學生從小做起,繼承和發揚這一古老的民間藝術。

借助首屆中國非物質文化博覽會,國家非遺博覽園落戶濟南。博覽園中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訓中心將成為一個國家級非遺培訓基地,邀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班授課,讓想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能的人到這兒來學習,進行更高層面、更高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傳承。

篇9

【關鍵詞】藍印 非遺 進校園 探索 理論 實踐

隨著社會進步,人們對非遺有了新的價值觀,漸漸地有更多人自覺關注、宣傳、保護非遺。從校內校外分析,如:校外非遺文化有了法律法規的保障、建立了非遺研究中心、推薦非遺傳承人等;校內舉辦非遺文藝演出、非遺宣傳日活動、非遺講座、非遺展覽等,通過不同形式的活動,非遺文化逐漸凸顯了它的地位。藍印花布是非遺文化形式之一,它是一項由刻版―上漿―印染―刮漿等一系列過程組成的手工技藝,藍印花布的教學實施需要學生通過反復直接經驗的探索,有計劃、分階段、分層次地學習才能掌握技術;此外它也是一種精神內涵,在實踐中磨練學生的意志,培養學生的人格,宣揚名族文化,進技于道是它的最高境界。

基于“進技”原則的校園非遺傳承課外活動方式

為了宣傳藍印文化特色,我校二甲中學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曹曉峰藍印工作室,將傳統藍印花布的技術直接引入到我校展覽室,便于學生直觀了解這門技術的操作流程;且曹曉峰老師作為藍印傳承人帶領著我們深入到傳統藝人的生活,體驗藍印制作的不朽和藍印成品的魅力,切身體會藍印文化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需要藝術家的不斷努力實踐、探索、創新才能永保物質生命力,才能保障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永垂不朽。

學校藍印社團的開展進一步豐富了學生對于藍印文化的認知。為了擴大藍印的影響力,我校將藍印元素滲透于各個社團和各個活動中,如演講社團和音樂社團都有代表性的藍印服飾,美術社團有統一藍印畫本……在藝術節、元旦等節日,舉辦一些以藍印為主題的成品展示:如時裝T臺秀、變臉譜……除了本校舉辦的一系列活動外,上級領導也關注我校并在我校開展相關藝術教育活動,如2016年11月教研室相關領導在我校組織開展美術骨干教師培訓活動,通過互動學習傳承發揚藍印文化,將藍印文化的傳播深入到我們教師群體,切實體現由上至下對于非遺傳承的重視。

基于“進技”原則的校園非遺傳承課堂滲透方式

如果說課外側重于宣傳和展示,那么課內更多是實踐創新。非遺文化的傳播在課堂教學中因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在必備的理論基礎上,逐步探索落入課堂實施,反復實踐,傳承創新,從量變到質變,實現技術和藝術的結合。對于初中低年級學生我們主要以藍印社團課為主,從部分學生調動整體學生,課程安排較簡單輕松,內容形式以扎染和針染為主,鼓勵學生學習創新,作品成果效果顯著。作品展示為了讓學生意識到對非遺文化的學習是一件有意思、有意義且彌足珍貴的事,我將開始的部分學生的作品展示在學校東門展示欄,并要求學生將自己的作品寫上制作過程或有何創新之處,然后寫上自己的姓名班級,其他感興趣的同學憑此可一進步與以上同學交流學習;定期安排以上學生在學校活動課或課余時間在此做大家的咨詢小專家,也可現場提供材料學生做簡單教授,由于時間有限設置了限報名和名單登記預約政策……這些活動很大程度上調動了整體學生的興趣和參與性,我便適時將藍印課程穿插引入課堂,學生自愿學習藍印技術,配合程度高,課堂氛圍輕松有活力。初二學段藍印教學進入課本課堂,主要是讓學生體驗藍印印染制作的全過程,主動探索藍印制作的各個階段的盲點和創新點,記錄總結應用于備案。如在藍印刻版階段,播放一組藍印連續紋樣和剪紙連續紋樣,讓學生觀察兩者的異同,最后發現要想保證畫面的連續性必須確保物體間有連接點,那是否意味著兩者是一樣的原理呢?于是我將事先畫好刻好的兩組紋樣(一組藍印紋樣,一組剪紙紋樣)做了刮漿演示,學生發現剪紙紋樣因為物體間的連接點少,所以在刮漿的過程中會出現積漿和版紙翹邊的情況,整個過程結束學生掌握了刻版的原理,從而避免在接下來設計環節學生會忽略一些盲區。此外,我們還對藍印制作的每個階段的材料做了嘗試,在掌握技術的基礎上通過大膽嘗試創新,讓學生由衷體會藝術的快樂,通過努力獲得成就感,萌生對藝術的崇敬,對民族文化的熱愛。

非遺進校園的效果和意義

藍印文化的宣傳和藍印教學的探索驗證了非遺進校園有其存在的價值。

第一非遺文化融入美術教學,增添了課堂的文化氛圍,豐富了教學。在反復實踐中不僅培養了學生的動手能力,同時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創造能力也得到顯著提升。

第二美術教學培養學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進一步突破傳統教學的模式,在藝術創作中探索如何將非遺傳統文化用現代的形式進行展現,學生的創意靈感在課堂討論、手稿修改過程中不斷碰撞激發,從而達到技術與技藝的統一。

第三校園藍印作品的展示活動不僅是對非遺文化物質的宣揚,更是一種精神的弘P。通過物質載體,讓青少年學會欣賞它、尊敬它,進而通過實踐探索體會其精神內涵,磨煉學生的意志,影響學生的人格,弘揚民族文化。

【參考文獻】

[1] 王仕平. 淺談非遺進課堂的“三性”[J]. 群文天地,2011(2):87-88.

[2] 沙志輝、陳潘. 淺析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工作[J]. 黑龍江史志,2013(17):303-304.

篇10

在現代民間工藝美術的研究中,學者們將民間紙扎視為一種藝術,并認為對其成品的理解應從廣義和狹義的兩個層面予以闡釋:廣義的紙扎指一切以紙為原料制作的工藝美術品,包括風箏、剪紙、燈籠、紙馬、喪葬用品等;狹義的紙扎則專指喪葬所用的紙制物。“在1956年4月27日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等老一輩革命家提議‘所有的人身后都火化’,并且在‘自愿死后遺體火化’的倡議書上簽名,從而揭開了我國以火葬為主要內容的殯葬改革的序幕。”(唐云紅:《可持續發展視野下的殯葬改革》,《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由此進而形成從國家到地方多級并進的“殯改”運動,并且出臺了《殯葬管理條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來促進殯葬改革。據筆者對江蘇省沛縣大屯鎮蔡氏紙扎工藝生存狀況的調查可知,1949~1976年是蔡氏紙扎工藝最為低落的時期,由于政府部門大力倡導破除包括喪葬紙扎在內的多種迷信行為,蔡氏紙扎工藝幾近消失;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末,蔡氏紙扎的制作漸趨復興,但殯葬改革的力度并未減弱,在這二十來年中他們多次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查處;新世紀是蔡氏紙扎工藝的中興時期,雖然沒有政府部門的查處,但他們也根據殯葬改革的規定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營業執照,可見他們對這種政策依然保有戒心。現在的蔡氏紙扎工藝已歷經六代,延續150余年。從人民生活的習俗看,紙扎并沒有消亡的危險,但從政策的強制性看,紙扎隨時都有可能淹沒于歷史的大潮中。

盡管政策在持續,可民眾對待逝者的態度依然淳樸,這也許正是紙扎工藝得以生存的關鍵因素之一。雖然有種說法“上導之則為風,下習之則為俗”,可移風易俗并非一個政策就能獨立實現。民俗的生成,是一個長久積存的結果,它是人們行為習慣在時間長河中形成的規范,并在一個群體中約定俗成,習俗慣制不僅表現在人們的行為方式上,更是人們內在心理傾向的表達,所以喪葬中的紙扎運用,不僅是一種習俗規范,它所體現的更是人們以外在形式表達內在心理的一種方法。因此在歷史文化的積淀中,追思逝者的傳統思維便成為紙扎用途的最終決定者。在筆者的調查中,蔡可偉老人就說,在上世紀90年代初由于國家對紙扎等喪葬用品的定性和查處,他們一度想棄手藝而務農,但附近村落的鄉民卻給予極大的支持,并說:“不要在店里扎,回家扎呀,我們晚上來取。我們又不舉報,別人也不知道。”而這種行為正體現了以下四種思維模式:1.萬物有靈觀念的彼岸世界。紙扎則是生者“按照現實世界的模樣為死者準備各種各樣通向彼岸世界或在那里生活所用的東西,如靈棚、靈位、紙錢、紙扎房子等”。2.為人孝子的儒家傳統教誨。紙扎對先考(妣)現實生活的再建構則是普通百姓模仿達官貴人實物陪葬的最佳途徑。3.鄰里親情關注的情感難違。“對中國人來講,孝不僅是父母生前、死后應當做到的道德項目,同時也是判斷一個人道德性的關鍵性標準。”中國人最忌諱別人在背后說三道四,而一個人孝順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響他在一個集群中是否能夠正常地生存,因此不論喪家有多么窮困,都會以自己所能承受的最大經濟壓力為死者舉辦葬禮,而紙扎則是不可或缺的必需品。4.財富、地位、家族的炫耀。傳統社會的紙扎制作與運用并未受政策限制的影響,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朝代的更替,以及國際文化的交流,諸如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應運而生,而其標榜的終極目標則是“改革舊的殯葬禮俗”,“破除看風水、選墳地、搭靈棚、擺路祭、出大殯、打幡摔盆、燒香化紙、收送挽幛等迷信和鋪張浪費現象”,并“大力提倡文明、儉樸、節約辦喪事的殯葬禮俗”。雖然國家政策已然出臺,但民眾的精神寄托卻與之形成顯著的悖論,以致這種具有層級結構的“殯改”法規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一紙空文。正因如此,紙扎的制作也只能在兩者的夾縫中生存。

從國家《殯葬管理條例》到市縣殯葬管理辦法,無一不對紙扎等喪葬“迷信”物品的使用予以嚴格的禁令,并對違反者做出嚴厲的處罰。盡管法律法規對紙扎等喪葬用品的禁止是嚴苛的,但在條文中卻出現了關于生產、銷售等的審批規定,且審批的范疇亦未嚴明,因此紙扎等喪葬用品在制作與銷售中得以有寬松的空間。如果國家欲對喪葬中所謂的“迷信”行為予以堅決的“移風易俗”,以達到殯改的終極目標,那么此類模棱兩可的規定怎能出現于政府的法律法規之中?如2000年6月頒布的《江蘇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竟然出現“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遺體包裝物等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場所生產和銷售”。而何謂“特殊需要”,誰可享受“特殊需要”,亦未在條文中予以明顯標示,這不能不讓人們鉆空子。究其原因,在筆者看來只能是:政府充分考慮到民眾的思想正處于轉型階段,想通過循序漸進的辦法,以某一條文作為突破口給民眾的心理以喘息。進入新世紀(甚或更早),文化軟實力成為國家在全球化大舞臺中進行角逐的中堅力量,而再次被發掘的傳統文化便順理成章地成為這一力量的中流砥柱,進而促發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概念的生成。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日、韓、美等國相繼出臺了屬于自己的非遺法,這得到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重視。在不斷的摸索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得以于2003年出臺,我國也成為簽約國之一。在這種全球化背景的影響中,我國也在不斷地制定與修繕屬于自己的非遺保護措施。自2006年至今已經公布了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再加上省市縣三級項目的確立,實可謂壯觀。而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最為引人注目,因為這是我國開展非遺保護以來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非遺”予以的定性。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性而言,它延續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一貫認識,因此在我國的非遺法中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這樣看來,在下設的六大非遺類別中紙扎應當屬于第二類的“傳統美術”。而這在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得到了證實,即湖南省鳳凰縣紙扎,成為我國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的一個入圍者。

我們現在反觀這一項目的確立,也從現有的研究文本來看,鳳凰紙扎的原始用途已然淡出人們的視野,人們所關注的主要是其藝術形式、特色及傳承人。如今的鳳凰紙扎“已經發展成為民族節日慶祝、宗教祭祀慶典等表達鳳凰人民美好愿望的一種裝飾藝術。用于宗教祭祀活動的紙扎有人鬼神像、司機棺罩、仙鶴、金童玉女、紙屋等,此類紙扎的宗教祭祀功能逐漸淡化,反而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應用于節日民俗的功能逐漸增強”(張旺:《湘西鳳凰紙扎的傳承危機及傳承保護》,《民族論壇(學術版)》,2011年第9期)。作為國家級旅游風景區的鳳凰古城也成為鳳凰紙扎走向全國的窗口。在2002年《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制造、銷售冥鈔、紙人、紙馬、紙房及其他迷信喪葬用品。”因此如今鳳凰紙扎的承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非遺保護”和“殯葬改革”的共同作用下做出的華麗轉身。它明顯摒棄了傳統喪葬虛擬身后世界的逝者追思,接受了現代社會美化裝飾效果的輔助作為。從我國四級非遺申報的程序,以及四級殯葬改革實施的狀況看,紙扎在每級的申報過程中無一例外地會與殯改制度產生摩擦,也許這并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但鳳凰紙扎的生存現實卻讓我們看到“非遺法”與“殯改制度”的矛盾。在傳統的復興與發明中,人們總以“眼光向下”的方式,讓民間文化在政府、學者和地方精英的共相作用下剝離出原本的民俗場域,成為獨立的遺產事項予以保護。然而作為民眾生活的必要元素,當它被抽離母體成為部分群體享用的特有資源時,它的存在就已失去了我們一直追尋的原生態和本真性,成為了不折不扣的“偽民俗”。

作為非遺法第四類“傳統禮儀”的喪葬習俗,是否應當予以保護?其中使用的紙扎是否能得到“非遺法”的肯定?面對“殯改制度”這一國策,非遺法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在筆者的調查中,蔡氏紙扎雖然在民眾傳統思維下得以延續,但卻依然掙扎于“非遺法”的邊緣。

雖然鳳凰紙扎已經成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得到越來越多年輕人的追捧,但這些學習者抱有怎樣的心態前去學習?他們的學成歸來,是否真能讓紙扎擺脫瀕危的狀態呢?而紙扎在使用中的徹底轉型,似乎也將原本就處在動蕩狀態的喪葬習俗徹底打破。隨著現代化、全球化進程的深入,以及民眾的代際更替,人們對傳統的意識越來越淡化。并且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民眾間的血親觀念也漸趨淡薄,同時也促使原本依賴于集群生存的民俗之花在個體的獨立中漸漸凋零。

筆者通過對蔡氏紙扎的調查發現,大部分人對紙扎傳統性和現代性的認識發生了很大的轉變,韓玉英女士說:“死人也放花,結婚也放花;死人也吹喇叭,結婚也吹喇叭;你說結婚熱鬧熱鬧,死個人也這樣那樣的,有那么多錢買點啥吃不好?現在的習俗就這樣,這個扎,那個也扎,你也扎,我也扎,不扎也得扎。其實就是跟風。”朱玉榮和魏紅女士同樣認為:“誰也沒見過鬼魂,也沒哪個鬼魂上來說說燒的這些東西收到沒收到。買一回紙扎就得幾百塊錢,還沒看看啥樣子,就一把火燒得干干凈凈的。”從被調查者的言語中我們能夠充分認識到從40后到90后在潮流文化的接受中,現代心理在民眾意識中已然占據了重心地位。這種新意識形態的形成似乎正迎合了“殯改制度”的出臺,也使得紙扎工藝的制作在社會轉型期出現了搖擺。

復興中國文化的口號已喊了多年,但“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批評聲也不絕于耳。“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當代中國文化復興的基礎性工程,在近年來可謂風風火火,而其目標對象的集中點就在這“傳統”上。但幾次“文化運動”的進行,以及信息爆炸時代的社會轉型,已讓我們的傳統走到了懸崖邊緣。“非遺”是民眾生活的基層文化的一部分,但“非遺”究竟何謂,廣大民眾卻根本不知,這在筆者的調查中得到了切實的印證。面對被殯改制度定性為封建毒瘤的紙扎,即便在筆者的“非遺”宣傳中,他們依然保有曾經因被取締、罰款而帶來的深刻記憶,即便此時得以出臺的“非遺法”,也難以讓他們信服。盡管殯改制度的宣傳教育依然沒有到位,但“非遺保護”的概念則更沒有在社會上形成風氣,僅僅停留于某些人的權力視野中,似乎也促進了某種“非遺”產業鏈的形成。非遺作為民族的共享文化,但其核心的百姓卻被精英階層忘卻。而非遺的傳統恢復是否適應民眾現代意識的需要,殯葬改革的現代軌轍又是否真與民眾的現代意識相一致,這一切似乎都存在著不確定性。因此人們對傳統價值認識的弱化帶動了現代意識的強化,而這也促成了國家政策與民眾現代意識的矛盾,所以我們要問:民間紙扎工藝的前途在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