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

時間:2023-12-25 17: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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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商務 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 知識產權 網絡隱私權

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由于網絡平臺、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等因素的制約,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大。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商務合同、電子支付、電子交易安全、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雙方通過電子形式 (email;傳真;電話;或者網絡電子表格等等)來簽訂的。電子商務進行的是無紙貿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與傳統合同相比有了很大變化,這涉及數字簽名、電子發票、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問題,必然產生很多問題:首先,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屬于不見面,雙方都通過網絡虛擬平臺進行運作,其信用僅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密碼認證的虛擬性和認證機構認證的多樣性導致合同的信用體系存在較大疑問,對大額和長期的商務合作開展不利。其次,電子發票在我國只是存在理論上的構想,很多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小額交易沒有發票,這種合同一旦產生問題,糾紛的解決就是個難題。第三,數字簽字代替了傳統合同生效的簽字蓋章方式。數字簽名本身的效力產生就存在疑問,并且其存在宜復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別性,一旦被復制和仿用,產生的合同糾紛解決就十分復雜。第四,電子合同和網絡虛擬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點,這是合同糾紛的約定管轄的重要依據。第五,自動訂單合同的效力問題。依照商家或者客戶自動設置的訂單系統產生的訂單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無法供貨產生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等,這些都是現實中存在的。最后,因計算機或者網絡發生故障產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如果因為計算機或網絡系統發生故障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錯誤,該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發生合同關系,該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終產生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二、電子商務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的優勢在于能夠實現零距離收付、零距離購銷,如果沒有安全有效的電子商務金融渠道,尤其是電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離”的。而我國現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業銀行的電子支付程序比較繁瑣,并且還沒達到數據的交互,沒有形成統一的支付系統。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另外,現存的支付寶手段雖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這只是電子支付中的過渡產品,其在解決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資金流動的實時性上存在明顯缺陷,不能完全滿足金融電子化的要求。

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下面三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網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隱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擊,國內安全技術結構和加密技術強度普遍不夠;第二,電子商務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帶,出現問題后客戶往往不知道去找誰負責,有人開玩笑說“電子商務目前是個‘三無’行業:無法可依、無安全可言、無規可循”;第三,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缺乏足夠法律制度體系支持。我國現今對電子商務交易的保護主要分散于計算機網絡技術相關法律法規及民商法,沒有相關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度建設上也存在混亂,加上網絡技術發展速度過快,法治遠遠滯后。

四、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如壟斷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政府確認性等等。其中,又以壟斷性(專有性)和地域性更為特別。如果知識產權不能保證權利人的專有,則知識產權制度就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其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擺設。如果地域性被徹底打破,權利就有可能成為世界通行的“全球權利”或者產生世界性統一的制度。電子商務活動建立在互聯網上,網絡的傳輸表現出“公開”的開放性和“無國界”的全球性特點及狀態。“公開”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向之狀況下,是否因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的真正本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由現有的網絡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在其上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和難以根除性,有些問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還很難以找到有效解決的方法。

五、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絡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絡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的范圍包括事實,圖像(例如,照片,錄象帶),以及毀謗的意見等。目前電子商務隱私權保護領域遇到的三大問題:個人信息數據保護、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和個人數據交易。網絡侵權行為的泛濫會使電子商務交易的誠信基礎更為削弱,不利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長久發展。

雖然現階段在中國還存在著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著多問題,但是電子商務有著許多獨特的優勢,隨著中國網絡技術的發展,上網用戶的急劇上升,上網速度的加快,網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網絡交易安全體系的建立,中國電子商務必定會得到飛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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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電子商務的支付現狀相對比較有條理性,再有制度系統是由支付服務的中介機構、管理貨幣轉移的法規以及實現支付的技術手段共同組成的,用來清償經濟活動參加者在獲取實物資產或金融資產時所承擔的債務。因此支付系統是重要的社會基礎設施,是社會經濟狼嚎運行的基礎,特別是中央銀行的高度重視。

目前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可以分為四大類:大額支付系統、脫機小額支付系統、聯機小額支付系統和電子貨幣。

1、大額支付系統:主要處理銀行間大額資金轉賬,通常支付的發起方和接收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在中央銀行開設賬戶的金融機構。現在的趨勢是,大額系統通常有中央銀行運行,采用RTGS模式;處理待機轉賬,當然也有歐私營部門運行的大額支付系統,這類系統對支付雖然可做實時處理,單要在日終進行凈額資金清算。因此大額支付系統中的風險管理特別重要。

2、脫機小額支付系統:主要指ACH(自動清算所),只要處理與現授權的定期貸記(如發放工資)或定期借記(如公共設施激費)。支付數據已磁介質或數據通信方式提交清算所。

3、聯機小額支付系統:指POSEFT和ATM系統,其支付工具為銀行卡(信用卡、借記卡或ATM卡等)。2和3兩類小額支付系統,主要特點是金額小、業務量大,交易資金采用凈額總算。

4、電子貨幣:泛指正在出現或構想的各種零售支付方式。按國際上權威經融機構組織的定義,電子貨幣產品被定義為“預付”類電子支付工具,其中存放著消費者可使用的資金或幣值(例如游戲幣等)。可分為基于卡、基于軟件的兩大類。電子貨幣為現金支付工具即子形式的現金,代替目前的貨幣和硬幣。目前非現金支付屬于訪問工具,其功能允許工具持有人訪問其在銀行的賬戶。

二、電子支付與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支付系統建設了新思路,對電子支付系統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新評論:電子支付系統是實現網上支付的基礎。

首先,電子支付系統并沒有改變銀行支付結算的基本結構和過程。電子支付、企業銀行等都是建立在封閉的專用網中,銀行結算都是發生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后;二而網上支付則是與網上交易緊密結合、互為條件的。網上交易不確定,網上支付就不會發生,而網上支付不進行,網上交易也就不能夠完成。

其次,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系統為條件的。以電子購物中普遍應用的銀行卡結算為例,持卡人在網上確定購物意向后,支付指令是由商場支付網關、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送往發卡行處理中心授權、扣帳,然后將信息返回商戶,完成交易;銀行卡授權、扣帳信息及最終資金清算又需要通過銀行電子匯兌、電子聯行清算系統來完成。

再次,網上支付是互換的,使得原本只有企業才能直通銀行的電子支付方式,由互聯網為個人、家庭開辟了連接銀行的渠道,并且使個人和企業不再受限于銀行的地理環境、上班時間,沖破了空間距離和物體媒介的限制,足不出戶即可完成支付結算。

三、電子商務支付現狀中的法律與資金缺陷

電子商務和網上支付的發展潛力巨大,具有誘人的發展前景。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盡管電子商務和網上支付目前不可能完全替代傳統的商業貿易支付方式,但我們也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循環漸進的在我國開展電子商務和網上支付活動。當然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當前情況的確可以解決電子商務網上支付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著一下主要問題:

1、法律問題

第三方支付模式不僅僅提供技術平臺,他停工的服務其實類似預結算業務。根據我國的規定,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必須經過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任何一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都會試圖確立自身是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由于涉及類似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地位,而在交易中的很多法律問題對設計類似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地位都沒有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除此之外,中國電子商務領域尤其是電子支付方面的立法還有很大面積的空白地帶。

2、資金吸存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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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商國際支付的特點

1.電子支付為主

電子商務國際支付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平臺來進行跨國的商務貿易,雙方從信息篩選,業務洽談、簽約訂貨、資金交付、商品發貨的整個過程,都通過電子商務來實現,也就是基于互聯網虛擬平臺來完成。與普通電子商務相比,國際支付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貨幣體系統一,因此區域跨度更大,電子支付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2.支付具有交互性

交互性是互聯網經濟的最大特點和優勢,電商國際支付的完成是通過互聯網的虛擬空間來實現的,虛擬空間突破了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來實現24小時的信息服務。再加上虛擬空間的地址具有永久性,可以提供持續不斷的信息資源,處于不同地點和不同時間的經濟個體通過互聯網的搜索引擎來查找信息,或者與相關企業實施溝通,或者完成信息的篩選和匹配,國際貿易的交易雙方可以實現即時交互性,不受傳統支付方式的時間和地點約束就可以完成支付交易。

3.支付與網上交易關聯性強

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交易完成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國際交易的產生才會需要電子支付,電子支付不完成,則這筆交易就不會成功進行下去。因此,電子商務的國際支付的實現,需要綜合考慮交易雙方的首付款習慣和特征,對兩者之間的交易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仔細分析,以推動網上交易順利完成為目標,來不斷改善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目前,對于雙方利益保護較好,并有利于交易順利達成的電子支付手段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和網上銀行支付,這兩種支付工具與網上交易關聯性強,成為國際貿易中有最大潛力的支付工具。

二、電商國際支付在應用中的問題

1.支付網絡安全問題

支付網絡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Internet系統本身屬性導致的問題。Internet技術設計的初衷是為了更方便快捷的實現資源共享,因此它是一個開放性的系統,其應用于商業經濟中,涉及到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本身就具有較大的缺陷。為了實現重要信息的安全性傳輸,科學家和專業人士對這一系統進行了大量的技術改進,比如基于數據加密的入口網關安全協議,是網上支付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安全協議技術的實施又遇到了區域性差異的問題,每個國家的信息發展的水平不同,安全協議的技術應用也不完全一樣,到目前為止有 SET標準和SSL標準。第二,網絡速度對人為操作危機放大的問題。網絡數據傳輸速度非常快,且每一個結點通過網絡與無數個結點一起緊密聯結,一旦一個點出現了問題,則會以人力無法控制的速度迅速擴散,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達到極大的破壞力。因此,對網上交易流程中的電子犯罪,事前實現有效的風險預防監控意義十分重大。很多信息技術發達的國家都通過建立預警快速反應機制,來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性。

2.支付工具的效力問題

在傳統支付模式中、現金、儲蓄卡、信用卡、支票、匯票等支付工具的支付效力已經具有很大普遍適用性。電子支付中,往往涉及到第三方支付、 網上銀行支付、電子支票和電子現金等各種支付工具的應用。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應用和傳統商業銀行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業務延伸,第三方支付和網上銀行受到了很多中小經濟主體的認可,這些支付工具的效力具有充分的保障。而電子支票和電子現金,支付效力還不能完全確定。拿電子支票來說,《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這對于電子支票的普及應用造成了很大的阻礙。為解決這一問題,滿足通存通兌的需求,銀行提出了數碼印簽的標記應用,傳統支票上的圖章印簽不再作為識別出票人的標記,而是通過數碼印簽確認出票人授權指令的有效性。

3.支付相關法律問題

法律是保障合法的國際貿易順利進行的根本保障。電子商務國際支付與國內電子商務存在不同,國內電子商務處于同一個法律環境中,遵從相同的法律規定和貨幣體系。而國際支付則需要跨國完成資金交付,需要克服兩國之間的法律對接的問題,因此溝通無障礙的全球性法律成為電商國際支付的重要問題。需要法律確認電子支票及電子現金的效力,基于網絡支付的特點,對交易雙方買賣關系確認的依據,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等具有的法律效力,進行明確規定和規范流程。在國際貿易的網上支付問題上,中央銀行應強化電子商務跨國貿易的相關法律完善性建設,為交易雙方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

4.支付的信用問題

電商國際支付的信用問題來自于兩個于交易雙方。第一,是國內企業的信用問題,我國經濟社會中的信用體系構建還存在很大的空白,這給一些企業帶來了可乘之機,企業之間拖欠貨款、延遲發貨等現象層出不窮。由于國內信用體系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國外商家不能夠完全對國內企業產生信任,而采取更加保守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造成網絡支付的應用比例不高。第二,是國外企業的信用問題,歐美等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的信用體系都發展的比較成熟,但跨國交易的區域跨度太大,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無法獲取關于國外企業的信用評價,這本身就加大了國際支付的潛在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電子支付在國際電商中的應用。

三、優化國際電子支付應用的對策建議

1.完善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與其他電子支付工具相比,具有足夠的便利性和更好的安全性,因此在電子商務的國際支付中成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第一,網上銀行能夠突破時間和地點的約束,將信息集中于一個虛擬空間,不間斷的為客戶提供多元化和交互式的支付服務,客戶只要滿足一定的軟硬件條件,則可以進行資金查詢和收付款等活動,滿足了國際貿易中電子支付的基本要求。第二,網上銀行的構建主體是國家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與其他互聯網金融企業相比,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成熟的管理水平,在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多方面的管理比較成熟,對于網絡平臺的資金風險控制顯示出更高水平的操作能力。因此,完善網上銀行是優化國際貿易電子支付的良好途徑。

2.建立安全交易體系

我國的網絡安全體系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這從根本上約束了電子支付在國際貿易中的普及應用,為增強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安全交易體系。首要就是解決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電子支付是在虛擬空間中完成的,雙方的信息都是通過網絡數據的傳輸來實現交互。國際貿易中,雙方貿易主體一般是以銀行和企業為主,人們必須要完全確認網上與之交互并完成電子支付的對象是貿易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其他人。因此實現安全的網上支付,第一步就是進行交易雙方的身份認證。目前,我國針對交易雙方身份的確認,正在嘗試構建更高水平的安全支付體系。從1998年以來,由中央銀行聯合12家商業銀行共同參與建設全國統一的金融認證中心,負責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的資金支付發放和管理所需的數字證書。截止到2015年年底,總計有25家銀行參與其中。全國金融認證中心很好的提高了交易雙方之間的身份確認,保證了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對電子商務的支付應用提供了技術保障。但在跨國的電子支付中,涉及到不同的支付網絡技術和環境,如何突破雙方差異帶來的限制,進一步強化國際支付的安全性,是我國金融認證中心在未來必須克服的難題。

3.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網絡交易是基于Internet的、虛擬的商務交易手段,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影響,交易雙方的真實情況很難準確地獲取,因此,雙方的信用體系建設都非常重要。對于我國經濟組織主體,如銀行、企業和商家等等,應該加強工商、稅務、公安、保險等組織的聯合,通過資源共享和數據分析,來構建成熟的社會征信體系,這不僅有利于自身開展國內電子商務,同樣有利于在國?H貿易中,以對合作伙伴負責的態度接受國外商家的篩選、獲取信任。通過統一、高效、公正的社會信用體系,降低國際貿易中電子支付的金融信用危機,為電子支付的發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礎。

4.加快素質人才培養

國際貿易結算的電子化決定了計算機網絡和金融的高度滲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網絡又精通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多棲人才是國際貿易支付順利安全完成的保證,因此,我們既要努力引進人才和國外先進理念,又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現有人員的培養和教育特別是業務培訓工作,努力建設一支既懂信息技術又懂電子商務規則和貿易實務運作的復合型人才隊伍。國際貿易中,開展電商復合型人才隊伍的培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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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支付;數字現金

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關鍵性的組成部分。電子商務較之傳統商務的優越性,成為吸引越來越多的商家和個人上網購物和消費的原動力,然而,支付問題已經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如何通過電子支付安全地完成整個交易過程,是人們在選擇網上交易時所必須面對的而且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1電子商務支付的特征[1]

所謂電子支付,指的是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

與傳統的支付方式相比較,電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1)電子支付是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數字流轉來完成信息傳輸的,其各種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款項支付的;而傳統的支付方式則是通過現金的流轉、票據的轉讓及銀行的匯兌等物理實體的流轉來完成款項支付的.

2)電子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臺(即因特網);而傳統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中運作的.

3)電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如Internet、Extranet;而傳統支付使用的則是傳統的通信媒介。電子支付對軟、硬件設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聯網的微機、相關的軟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設施;而傳統支付則沒有這么高的要求.

4)電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用戶只要擁有一臺上網的PC機,便可足不出戶,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整個支付過程,支付費用僅相當于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

2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

銀行采用計算機等技術進行電子支付的形式有5種,分別代表著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銀行利用計算機處理銀行之間的業務,辦理結算.

第二階段:銀行計算機與其它機構計算機之間資金的結算,如工資等業務.

第三階段:利用網絡終端向客戶提供各項銀行服務,如客戶在自動柜員機(ATM)上進行取、存款操作等.

第四階段:利用銀行銷售點終端(POS)向客戶提供自動的扣款服務,這是現階段電子支付的主要方式.

第五階段:最新發展階段,電子支付可隨時隨地通過互聯網絡進行直接轉賬結算,形成電子商務環境,這是正在發展的形式,也將是下一世紀的主要電子支付方式。這一階段的電子支付叫網上支付,網上支付的形式稱為網上支付工具,主要有信用卡、數字現金、電子支票、智能卡等。

3電子商務的主要支付方式

3.1信用卡支付方式(CreditCard)目前,基于信用卡的支付有4種類型:無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過第三方人的支付、簡單加密信用卡支付、SET信用卡支付.

3.1.1無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買方通過網上從賣方訂貨,而信用卡信息通過電話、傳真等非網上傳送,或者信用卡信息在互聯網上傳送,但無任何安全措施,賣方與銀行之間使用各自現有的銀行商家專用網絡授權來檢查信用卡的真偽.

3.1.2通過第三方人的支付改善信用卡事務處理安全性的一個途徑就是在買方和賣方之間啟用第三方,目的是使賣方看不到買方信用卡信息,避免信用卡信息在網上多次公開傳輸而導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竊取.

3.1.3簡單加密信用卡支付使用簡單加密信用卡模式付費時,當信用卡信息被買方輸入瀏覽器窗口或其他電子商務設備時,信用卡信息就被簡單加密,加密信息安全地通過網絡從買方向賣方傳遞。采用的加密協議有SHTTP、SSL等.

3.1.4安全電子交易SET信用卡支付SET協議(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電子交易)是由Visa和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組織于1997年5月聯合推出的規范。SET主要是為了解決用戶、商家和銀行之間通過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設計的,在保留對客戶信用卡認證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對商家身份的認證,從而保證支付信息的機密、支付過程的完整、商戶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交易的可操作性。SET中的核心技術主要有公開密匙加密、電子數字簽名、電子信封、電子安全證書等.

3.2電子現金支付方式(E-cash或DigitalCurrency)電子現金(E-cash)是一種表示現金的加密序列數,它可以用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即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現金貨幣,具有多用途、靈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簡便的特點,無需直接與銀行連接便可使用,適用于小額交易。其主要優點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戶使用。目前電子現金有一些只需要軟件,而另一些則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數字方式的現金文件,也可采用現金轉卡或采用Mondex卡轉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復使用等。不同類型的數字貨幣都有其自己的協議,用于消費者、銷售商和發行者之間交換金融申請,每個協議由后端服務器軟件———電子現金支付系統,和客戶端的“錢包”軟件執行.

3.3電子支票支付方式(E-check或E-cheque)比起前兩種電子支付方式,電子支票的出現和開發是較晚的。電子支票使得買方不必使用寫在紙上的支票,而是用寫在屏幕上的支票進行支付活動。電子支票幾乎和紙質支票有著同樣的功能。一個賬戶的開戶人可以在網絡上生成一個電子支票,其中包含支付人姓名、支付人金融機構名稱、支付人賬戶名、被支付人姓名、支票金額。最后,像紙質支票一樣,電子支票需要經過數字簽名,被支付人數字簽名背書,使用數字憑證確認支付者/被支付者身份、支付銀行以及賬戶,金融機構就可以使用簽過名和認證過的電子支票進行賬戶存儲了.

3.4微支付(Micropayments)“微支付”的特征是能夠處理任意小量的錢,適合于因特網上“不可觸摸(non-tangible)商品”的銷售.

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發送與支付要幾乎同時發生在因特網上;另一方面,商品銷售、處理與運輸的“瓶頸”為保持成本低廉設置了障礙。為保持每個交易的發送速度與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廠商在致力于發展別的協議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

4中國電子商務支付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

4.1中國電子商務支付的主要問題4.1.1安全問題雖然計算機及網絡專家們在網絡安全問題上下了極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種措施,但是安全仍然是電子商務支付中最關鍵、最重要的問題,它關系到電子交易各方的利益.

4.1.2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問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形交易,如果交易雙方之間缺乏足夠的相互信任,即使存在著一個較完善的網上支付系統,網上支付也不可能發生。而在中國,這種信用體系還根本沒有建立起來,這種惡劣的信用環境對網上支付的發展將產生很大阻力.

4.1.3支付方式的統一問題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因特網上的交易。此外,就單種支付方式而言,也存在著標準不一的問題,如智能卡的標準問題等.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由于各商業銀行在金融電子化的起步階段就采取各自為政的方針,造成了目前技術不統一的混亂局面。最早推出網上支付業務的招商銀行采用的是SSL標準,中國銀行采取的則是更為高級的SET標準,這種缺乏長遠規劃的行為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并使得網上金融的整體服務效率比較低下,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很明顯,對此消費者的反應將是較少采用網上支付方式進行結算,而這又進一步阻礙了中國網上支付業務的發展.

4.1.4跨國交易中的貨幣

兌換問題幾乎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貨幣體系,如美國的美元、英國的英鎊、日本的日元、中國的人民幣等,而且不同貨幣之間的匯率也是在不斷變化著的,這樣,在跨國電子交易中就存在一個問題,即一個國家的網絡消費者如何了解另一國家的銷售者的產品報價折合成本國貨幣是多少。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因為它直接影響著人們潛在的購買欲望.

4.1.5法律問題目前中國還沒有有關電子商務的法規,網上支付的風險較大。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問題尚未解決,這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很不利.

4.2對策4.2.1積極向電子支付國際通用標準靠攏雖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電子支付的國際標準,但西方國家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開發的SET標準。由于該標準得到了IBM、HP、Microsoft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為事實上的工業標準,并獲得IETF標準的認可。就目前情況看,SET是電子支付安全的一種較好的解決方案,需要組織力量認真地加以研究,各單位在設計電子支付系統時,也應考慮今后與國際接軌的問題.

4.2.2建立全國統一的支付網關和認證中心(CA)在技術標準上應具有戰略性眼光,不僅要建成全國統一的支付網關和安全認證中心,而且要努力和國際標準接軌。克服部門的局限性,從整個國家的利益出發,盡快合理設置認證中心,是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具體措施上由人行牽頭,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并加強和國際金融業的廣泛合作,推動網上銀行結算體系的規范化、國際化.新晨

4.2.3利用軟件實現跨國支付針對跨國交易的貨幣兌換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貨幣自動兌換軟件集成于電子商務服務器中,實現全球性電子商務處理服務。這樣,任何人就可不受限制地通過Internet在全球任何地方購物消費。可采取多種可自由流通貨幣作為支付貨幣,以解決由貨幣尚不能自由流通(如中國的人民幣等)引起的問題.

4.2.4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立法中國目前有關電子支付法律的制定剛剛起步,大量的法律新問題需要研究,如電子支付的定義和特征,電子支付權利,涉及電子支付的偽造、變造、更改與涂銷問題等,因此,必須及早立法,確定網上銀行的資格認定,規定網上交易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并嚴厲打擊黑客犯罪行為,將電子支付納入到一個安全的、可預測的法律框架之內.

4.2.5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由政府牽頭,各商業銀行、中介機構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和響應,提倡實名交易、誠信交易,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建立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信用體系.

參考文獻:[1]宋玲,陳進,王小延.電子商務戰略[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126~127.

[2]CarolM.Cram.電子商務概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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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上 第三方支付 消費者 財產安全保護

網上第三方支付作為在線交易的主流方式,為消費者提供了簡易便捷的服務。然而,在線交易具有信息不對稱性,消費者財產安全受到新的威脅,保護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財產安全是我國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

一、網上第三方支付及基本消費模式

通常第三方支付是指“與銀行(通常是多家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它通過與銀行的商業合作,以銀行的支付結算功能為基礎,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戶的個性化支付結算與增值服務。[1]”

網上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消費模式是:買賣雙方處于同一平臺,買方通過平臺提供的銀行接口將購物貨款轉賬到平臺賬戶,平臺收到銀行的到款通知后發送確認信息給賣方,賣方發貨,買方確認收貨,平臺最后將貨款轉賬到賣方賬戶,從而完成基本交易流程,這樣一個基本的流程為我國消費者參與電子交易建立起一種有效的擔保機制。

二、網上第三方支付消費者財產安全保護存在的問題

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擁有強大的技術支持和雄厚的資金力量,而普通的消費者缺乏經驗和技能,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脅。

第一,易陷入格式合同圈套。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支付中介服務,而這種服務的提供往往通過填寫“同意以上以規則”等協議來實現,于第三方來說,締結格式合同,便于減輕或逃避法律責任,而消費者對該格式合同的全部條款只能選擇整體接受或拒絕,當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失求償時很容易被拒付。

第二,平臺暫存資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即使是小額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累積的資金數額也非常可觀,易帶來信用問題、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不容小覷,第三方支付平臺很可能成為洗錢、偷稅、資金非法轉移、信用卡套現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那么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將會受到極大的威脅,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第三,消費者暫存資金的孳息歸屬不明。往往第三方支付平臺通常會在其服務協議中申明公司不負責提供備付金孳息,現行法律對備付金產生的孳息的歸屬亦未做明確規定。支付機構暫存的備付金數額是巨大的,一旦用戶數量急劇增長,從付款到確認收貨這段時間內的暫存資金將產生很可觀的利息,倘若交易失敗,消費者所接受的僅僅是原貨款的返還,因此必將遭受同期銀行利息的損失。

第四,消費者購物款的返還模式易造成強迫消費。當交易失敗、消費者要求退款時,第三方支付平臺將會把消費者的購物款打入消費者個人支付中心賬戶或者以電子券的形式返還,這無疑讓消費者只能通過再度消費的方式實現這些購物款的價值。此外,大部分支付平臺不存在支付中心賬戶與銀行賬戶互轉的功能,給消費者提現帶來極大的不便,使得消費者一得不到貨物二拿不到自己的購物款,違背了消費者的交易初衷,間接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三、問題的解決措施與建議

(一)加強電子支付的立法

應盡快出臺針對消費者保護的電子支付立法。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電子支付法律,目前僅存在一些規章和為數不多的行業規范,效力等級遠遠不夠,傳統的貿易支付規則已難以適應網上支付的發展需求。立法要注重五個方面:

一要嚴格準入機制。對網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開設、運營實行前置性的登記許可制度,提高準入門檻,充分確認第三方支付主體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要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暫存資金的監管。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應在商業銀行設立專門的暫存資金管理賬戶,將客戶資金和第三方平臺自有資金嚴格區分,防范暫存資金被挪用于非法用途。

三要明確平臺暫存資金產生的孳息的歸屬,將其作為風險保證金或者同購物款一同返還給消費者都具有可行性,但是必須通過法律明確下來,防止漏洞風險出現。

四要加強對格式合同的規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無效、提示、解釋等作出詳盡的規定,但是這些太過于原則性,第三方支付中的電子格式合同具有特殊性,有待于更加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明確規定,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及時和準確無誤,以及違反該種規定應負的賠償責任。

五要規范消費者暫存資金返還程序。明確第三方要給消費者提供選擇,返入個人平臺賬戶、電子券或者直接返還至銀行卡內,減少甚至杜絕強迫消費現象。

(二)建立和完善網上交易消費者財產安全保護的行政監管和司法訴訟機制

由工商行政部門對網上第三方支付過程進行監管,給予侵犯消費者財產權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適當的處罰。建立統一的認證機構,其職能在于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相關資質進行調查、甄別,以維護網絡交易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網上交易的秩序。

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完善的環境下,當遇到網上交易侵權案件需要進行訴訟時,要注意考慮消費者訴訟成本問題。可以建立起一個服務中心,通過該機構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商討賠償或者統一向法院訴訟,解決消費者因購物款數額小不便或者無路徑求償的困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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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鐘志勇.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篇6

[關鍵詞]電子支付安全技術分析

一、電子支付的概念

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絡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正在逐漸被引入成為商務的一種大發展趨勢,網上金融服務也已經開始在世界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網絡金融服務包括人們的各種需求,如網上消費、家庭銀行、個人理財、網上投資交易、網上保險等。這些金融服務的特點是通過電子貨幣進行網上電子支付與結算。“電子支付”,顧名思義是通過網絡進行貨幣支付。“電子支付”就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關鍵環節。電子貨幣是利用銀行的電子存款系統和各種電子清算系統記錄和轉移資金的。電子貨幣的優點是明顯的,徹底地改變了銀行傳統的手工記帳、手工算帳、郵寄憑證等操作方式,使用和流通更方便,而且成本低,尤其是大筆的資金流動。同時,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也給普通消息費在購物、飲食、旅游和娛樂方面的付款帶來了更多的便利。

目前,電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電子現金、電子零錢、安全零錢、電子信用卡、智能卡(IC卡)、在線貨幣、數字貨幣和網絡貨幣等。其支付信息是通過安全的網絡傳送到網絡銀行或相應的處理機構來實現電子支付。電子貨幣最大問題是安全問題,電子貨幣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完全憑借計算機里的記錄。那么,一旦銀行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或遭受惡意攻擊就可能造成數據丟失、篡改,產生嚴重的后果。

由于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信息傳遞的快捷性,電子支付手段的應用,大大豐富和提高了商品交易的營銷宣傳,擴大了貿易范圍、增加了貿易伙伴參與、溝通和交易機會,使企業的經營范圍擴大,商務效率和效益提高。但電子商務帶來效益的同時,也伴隨著全新的商業風險,即存在交易,總會有風險存在。

二、電子支付不安全因素分析

從我國當前的電子支付實踐來看,由于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支付業務時間短,結合具體國情在中國實施電子商務支付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

1.社會信用度欠缺,制約電子支付系統的發展

互聯網具有充分開放的特點,網上交易雙方互不見面,交易的真實性不易考察和驗證,對社會信用有較高要求。我國目前的信用體系發展程度低,經濟活動缺乏可靠的信譽基礎,社會誠信觀念有待加強。另外,企業和個人客戶資信資料零散不全,海關、稅務等部門與銀行信息不能共享,銀行對客戶的資信情況不能完全了解,也制約了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發展。

2.經濟法律體系不健全,執法環境權威性欠佳

目前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對網上交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不清晰,缺乏網絡消費和服務權益保護管理規則,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網絡銀行的經營和使用。特別是在客戶信息披露和隱私權保護方面,還缺乏比較成熟的經驗,在出現爭端時,責任的認定、劃分、仲裁結果的執行等法律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難以解決。另外,我國網絡銀行的信息跟蹤、檢測、信息報告交流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則都未建立,在利用網絡簽訂經濟合同、提供金融服務和保護銀行與客戶雙方權利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尚待改進之處。如網絡提供商的侵權行為:(1)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侵權行為:①ISP具有主觀故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直接侵害用戶的隱私權。例:ISP把其客戶的郵件轉移或關閉,造成客戶郵件丟失、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泄露。②ISP對他人在網站上發表侵權信息應承擔責任。(2)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的侵權行為。ICP是通過建立網站向廣大用戶提供信息,如果ICP發現明顯的公開宣揚他人隱私的言論,采取放縱的態度任其擴散,ICP構成侵害用戶隱私權,應當承擔過錯責任。(3)由于電子現金可以實現跨國交易,稅收和洗錢將成為潛在的問題。現在,通過互聯網進行跨國交易時的國際稅收問題已經發生,將來會更加突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流通時不會留下任何記錄,稅務部門很難追查,所以即使將來調整了國際稅收問題,由于不可跟蹤性,電子現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所逃稅。電子現金使洗錢變得很容易。因為利用電子現金可以將錢送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留痕跡,如果調查機關想要獲取證據,需要檢查網上所有的數據并破譯所有的密碼,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惟一的辦法是對立一定的密鑰托管機制,使政府在一定條件下能夠獲得私人的密鑰,而這又會損害客戶的隱私權,但作為預防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措施,許多國家已經了這種做法。

3.銀行內部決策機制不暢通,國際化程度低

國內網絡銀行決策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傳統銀行業務人員負責制定發展規劃,另一種是由技術人員決定網絡銀行的發展方向。兩種決策模式都需要業務、管理和技術的有機結合,問題的關鍵在于兩種模式中,不論是業務人員還是技術人員,基本都從事實務工作,成對當前自己著手的工作情況很了解,但對業務發展缺乏高瞻遠矚。

4.技術上存在許多問題,存在潛在的高風險

由于國內銀行的關鍵部件依賴于國外公司,網絡客戶端到服務端的電腦又都儲存著重要的信息,因此信息資料被修改和破壞的概率不可低估。國內銀行重視硬件的采購和網絡的構建,對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還不夠,基層銀行普遍存在技術人員知識更新緩慢的現象。國外網絡銀行對一些敏感的數據通常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而國內銀行界目前缺乏機密信息的加密存儲意識,部分銀行沒有建立交易業務數據的管理制度,無法對交易業務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保密管理。致使出現商業組織的侵權行為和個人的侵權行為以及部分軟硬件設備供應商的蓄意侵權行為。如專門從事網上調查業務的商業組織進行窺探業務,非法獲取他人信息,利用他人隱私。大量網站為廣告商濫發垃圾郵件。利用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資料,建立用戶信息資料庫,并將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轉讓、出賣給其他公司以謀利,或是用于其他商業目的。如個人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宣揚、公開、傳播或轉讓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隱私;個人未經授權而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收集、獲得信息或騷擾他人;未經授權截取、復制他人正在傳遞的電子信息;未經授權打開他人的電子郵箱或進入私人網上信息領域收集、竊取他人信息資料。如某些軟件和硬件生產商在自己銷售的產品中做下手腳,專門從事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行為。例如,某公司就曾經在其生產的某代處理器內設置“安全序號”,每個使用該處理器的計算機能在網絡中被識別,生產廠商可以輕易地收到用戶接、發的信息,并跟蹤計算機用戶活動,大量復制、存儲用戶信息。網絡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監視及竊聽。對于局域網內的電腦使用者,某些網絡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會通過網絡中心監視使用者的活動,竊聽個人信息,尤其是監控使用人的電子郵件,這種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用戶的隱私權。

三、針對電子支付不安全的對策研究

電子支付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網絡信息安全技術的完善,這些技術包括很多,其中有密碼技術、鑒別技術、訪問控制技術、信息流控制技術、數據保護技術、軟件保護技術、病毒檢測及清除技術、內容分類識別和過濾技術、系統安全監測報警技術等等,針對這些技術上的問題,應該用技術和法制人制方面來解決,為此我提出如下解決方法:

1.對電子支付安全性的全面認識

通過因特網上進行電子支付,最核心的問題是安全問題,我們要解決安全問題,主要通過數據傳輸真實性主要用數字證書來解決,機密性主要用數據加密來解決,完整性主要用消息摘要來解決,不可否認性主要用數字簽名和事件日志來解決。利用密碼技術,并通過上邊所述的解決方法,人們也制定了很多電子商務協議,用其來達到完成電子商務交易(包括電子支付)的目的。本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解決安全性問題:(1)可以通過架設防火墻,它是近來發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術,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強網絡之間的訪問控制,防止外部網絡用戶以非法手段通過外部網絡進入內部網絡。(2)還可以通過數據加密技術來。數據加密被認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從根本上滿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種主動安全防范策略。數據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將明文轉換成為無意義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戶理解原始數據,從而確保數據的保密性。(3)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是將摘要用發送者的私鑰加密,與原文一起傳送給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發送者的公鑰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電子商務安全保密系統中,數字簽名技術有著特別重要的地位,在電子商務安全服務中的源鑒別、完整、不可否認服務中都要用到數字簽名技術。(4)數字時間戳技術。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文件中,時間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證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內容。在簽名時加上一個時間標記,即有數字時間戳數字簽名方案:驗證簽名的人或以確認簽名是來自該小組,卻不知道是小組中的哪一個人簽署的。指定批準人簽名的真實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該指定人或簽名者本人的幫助,否則不能驗證簽名。(5)還可以通過設置電子商務信息安全協議來進行。現有的電子商務交易協議有多種,但是目前常用的只有SSL和SET兩種。①安全套接層協議(SecureSocketsLayer,SSL),SSL是由NetscapeCommunication公司1994年設計開發的,主要用于提高應用程序之間的數據的安全系數。SSL的整個概念可以被總結為:一個保證任何安裝了安全套接層的客戶和服務器之間事務安全的協議,該協議向基于TCP/IP的客戶、服務器應用程序提供了客戶端與服務的鑒別、數據完整性及信息機密性等安全措施。②安全電子交易公告(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s,SET)。SET是為在線交易設立的一個開放的、以電子貨幣為基礎的電子付款系統規范。SET在保留對客戶信用卡認證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對商家身份的認證。SET已成為全球網絡的工業標準。③安全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依靠密鑰的加密,保證Web站點間的交換信息傳輸的安全性。SHTTP對HTTP的安全性進行了擴充,增加了報文的安全性,是基于SSL技術上發展的。該協議向互聯網的應用提供完整性、可鑒別性、不可抵賴性及機密性等安全措施。④安全交易技術協議(STT)。STT將認證與解密在瀏覽器中分離開,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⑤UN/EDIFACT標準。UN/EDIFACT報文是唯一的國際通用的電子商務標準。(6)P2P技術與網絡信息安全。P2P(Peer-to-Peer,即對等網絡)是近年來廣受IT業界關注的一個概念。P2P是一種分布式網絡,最根本的思想,同時它與C/S最顯著的區別在于網絡中的節點(peer)既可以獲取其它節點的資源或服務,同時,又是資源或服務的提供者,即兼具Client和Server的雙重身份。一般P2P網絡中每一個節點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包括通訊、服務和資源消費。隱私安全性:①目前的Internet通用協議不支持隱藏通信端地址的功能。攻擊者可以監控用戶的流量特征,獲得IP地址。甚至可以使用一些跟蹤軟件直接從IP地址追蹤到個人用戶。SSL之類的加密機制能夠防止其他人獲得通信的內容,但是這些機制并不能隱藏是誰發送了這些信息。而在P2P中,系統要求每個匿名用戶同時也是服務器,為其他用戶提供匿名服務。由于信息的傳輸分散在各節點之間進行而無需經過某個集中環節,用戶的隱私信息被竊聽和泄漏的可能性大大縮小。P2P系統的另一個特點是攻擊者不易找到明確的攻擊目標,在一個大規模的環境中,任何一次通信都可能包含許多潛在的用戶。②目前解決Internet隱私問題主要采用中繼轉發的技術方法,從而將通信的參與者隱藏在眾多的網絡實體之中。而在P2P中,所有參與者都可以提供中繼轉發的功能,因而大大提高了匿名通訊的靈活性和可靠性,能夠為用戶提供更好的隱私保護。

2.建立可靠的電子支付信用體系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和信用服務都是發展很快的新興領域,市場前景廣闊。從二者的關系看,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信用體系,而信用體系也很可能最先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廣泛的應用并體現其價值。因為電子商務對信用體系的需求最強,沒有信用體系支持的電子商務風險極高;而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再加上電子簽章,四者相互呼應交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于是,整合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或者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就成為一種需求、一種目標、一項任務。為了使誠信體系能在電子支付系統中使用,本人研究了P2P技術,為了使P2P技術能在更多的電子商務中發揮作用,必須考慮到網絡節點之間的信任問題。實際上,對等誠信由于具有靈活性、針對性并且不需要復雜的集中管理,可能是未來各種網絡加強信任管理的必然選擇。對等誠信的一個關鍵是量化節點的信譽度。或者說需要建立一個基于P2P的信譽度模型。信譽度模型通過預測網絡的狀態來提高分布式系統的可靠性。一個比較成功的信譽度應用例子是在線拍賣系統eBay。在eBay的信譽度模型中,買賣雙方在每次交易以后可以相互提升信譽度,一名用戶的總的信譽度為過去6個月中這些信譽度的總和。eBay依靠一個中心來管理和存儲信譽度。同樣,在一個分布式系統中,對等點也可以在每次交易以后相互提升信譽度,就象在eBay中一樣。例如,對等點i每次從j下載文件時,它的信譽度就提升(+1)或降低(-1)。如果被下載的文件是不可信的,或是被篡改過的,或者下載被中斷等,則對等點i會把本次交易的信譽度記為負值(-1)。就象在eBay中一樣,我們可以把局部信譽度定義為對等點i從對等點j下載文件的所有交易的信譽度之和。每個對等點i可以存貯它自身與對等點j的滿意的交易數,以及不滿意的交易數,則可定義為:Sij=sat(i,j)-unsat(i,j)

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良性互動的規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同時,卻能做到大相無形。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發現,要實現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3.加強法制人制上的管理力度

(1)我國電子支付安全管理除現有的部門分工外,還需要建立建立合理的電子現金識別制度,發行統一的電子現金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須建立合理的電子現金識別制度。

(2)限制電子現金的發行人。目前情況下,可以只允許銀行發生電子現金。這樣,許多現行的一些貨幣政策和法規可以應用于電子現金,而無須太大的改動。當電子商務環境成熟時,再擴展到有實力和有信譽的大公司和網絡服務提供商。

(3)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存儲在銀行,如果銀行的網絡遭到攻擊,私人信息可能會泄露,若補救不及時時,很可能給消費者造成巨大損失。所以,應從法律上和技術上共同防止黑客攻擊。

(4)在人才培養中,要注重加強與國外的經驗技術交流,及時掌握國際上最先進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術措施,確保在較高層次上處于主動。加快立法進程,健全法律體系。

(5)結合我國實際,吸取和借鑒國外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的先進經驗,對現行法律體系進行修改與補充,使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國民經濟要害部門的基礎設施要通過建設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基礎設施來實現。為此,需要建立中國的公開密鑰基礎設施、信息安全產品檢測評估基礎設施、應急響應處理基礎設施等。在網絡建設與經營中,因為安全技術滯后、道德規范蒼白、法律疲軟等原因,往往會使電子商務陷于困境,這就必須建立網絡風險防范機制。建議網絡經營者可以在保險標的范圍內允許標保的財產進行標保,并在出險后進行理賠。

(6)進行網絡技術創新,重點研究關鍵芯片與內核編程技術和安全基礎理論,以創新的思想,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安全體系。建立統一的技術規范,把局部性的網絡就進行互連、互通、互動。目前,國際上出現許多關于網絡支付安全的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目的就是要在統一的網絡環境中保證在電子支付中的個人隱私信息的絕對安全。我們應從這種趨勢中得到啟示,在同國際接軌的同時,拿出既符合國情又順應國際潮流的技術規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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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電子商務 第三方支付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06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8-028-02

作為中間環節的網上支付,是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問題。許多電子商務企業推出了自己的網上支付工具,涌現出一批由第三方機構投資運營的網上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商業機會、需求、規則和挑戰,它將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

一、第三方支付定義、流程

所謂“第三方支付”就是指就是一些和各大銀行簽約、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其特點在于“多渠道、多業務、多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通過通信、計算機和信息安全技術,在商家和銀行之間建立連接,起到信用擔保和技術保障的職能,從而實現從消費者到金融機構以及商家之間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的一個平臺。

在網絡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把貨款支付給第三方,再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并要求賣家發貨,買方收到商品并檢驗后通知第三方,由第三方將貨款轉至賣家賬戶。相對于傳統的資金劃撥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和監督,有效地保障貨物質量、交易誠信、退換要求等環節,滿足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為交易成功提供必要的支持。這一交易完成過程的實質是一種提供結算信用擔保的中介服務方式。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的現狀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支付工具逐步成為中國網民的基礎互聯網應用,第三方支付市場競爭加劇。除了傳統的網上零售市場外,第三方支付在航空、金融、電信等領域進一步滲透,并試點性進入電子政務、公共事業繳費等領域。而隨著市場競爭升級,廠商盈利能力下降。傳統的第三方支付市場延續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特征,并保持著穩定的盈利水平。

從阿里巴巴和騰訊兩家互聯網巨頭以互聯網特有的市場擴張方式進入該市場后,中小第三方支付廠商開始了不計成本的價格戰,低價甚至免費服務成了其生存的被迫選擇。第三方支付廠商也開始看重品牌推廣,直接面對個人用戶,市場推廣活動層出不窮。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迎來了符合互聯網規律的發展速度,也快速培養起中國網民的使用習慣,使得互聯網支付工具逐步成為中國網民的基礎互聯網應用。但也為這個市場的長遠發展帶來了隱患,短期盈利能力下降,中小第三方支付廠商生存前景堪憂,用戶和商戶權益難以有效保證,中國第三支付市場也將面臨盤整。

三、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面對新興的支付手段和服務,政策法規滯后和社會信用缺失等原因,信用約束不能實現資源共享,安全技術應用、市場無序競爭、缺乏創新、模式單一等問題仍然構成今后發展的主要障礙。

1.法律不完善問題。由于在第三方支付中涉及用戶資金的結算和一定時期的資金代管、擔保等類似于金融業務的活動,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地位難以準確定位。在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雖然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但它們的法律效應都處于模糊狀態,在交易中的法律責任等很多法律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立法加以規范。

2.交易安全問題。第三方支付是以開放的互聯網絡為基礎,依托購物網站和商業銀行的網上支付平臺,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存儲和傳輸,容易出現假冒客戶身份、非法竊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問題。現在網絡病毒種類繁多、傳播方式和途徑多樣化,以及黑客惡意攻擊也時刻威脅著支付平臺的安全。可靠的安全管理體系,在系統安全審計、業務審計和故障事故報告等方面尤其欠缺,因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風險仍比較突出。

3.虛擬賬戶滯留資金導致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要通過第三方來彌補交易雙方信用缺失的問題,買方先把資金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得到買方確認已收貨并發出付款指令后,再支付貨款給賣家。而且,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會規定相應的結算周期,數額巨大的支付資金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虛擬賬戶中,這不僅降低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效率,而且還導致相當的風險。

4.道德風險。網上電子商務交易雙方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交易,是因為其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實力、品牌、信譽認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用中介作用確實彌補了社會信用體系的不足,但同時也增加了交易風險和支付風險。特別是當電子支付交易發展到一定規模,一旦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管理原因造成損失,肯定會對整個支付結算體系產生相當的影響,危及整個支付系統的安全和穩定。

5.反洗錢風險。第三方支付工具提供了買賣雙方現金交易的平臺,而某些第三方支付工具不需要實名制就可以完成一些交易,這樣就會產生有些人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洗錢的問題。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大多缺乏有效防止惡意交易的相關措施,這樣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將很容易淪為洗錢工具,甚至為網絡賭博等不法行為提供資金渠道。而且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不斷發展,它的業務范圍也必然延伸到跨國支付領域,這樣不僅國外黑錢可能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進入我國,國外熱錢也可以通過它暢通無阻地投資于我國資本市場。

6.風險控制問題。從第三方支付的業務運行流程來看,買方并不向賣方直接付款,而是買方將貨款匯入第三方支付平臺指定的賬戶,待買方驗貨后,才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買方同意付款信息將資金支付給賣方。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存在資金收付的時間差,買方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有一個短暫的滯留期,一般來說,資金在第三方至少要滯留2~10天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該資金就由第三方支配,只要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第三方就會積累大量的、穩定的沉淀資金。

7.競爭同質化。2005年后,市場環境急劇變化。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猛增至40多家,同質化嚴重。第三方支付平臺產品和服務的同質化導致價格成了唯一的競爭籌碼,不少第三方支付平臺以不正常的低價來搶占市場份額。這樣一來不僅擠壓了電子支付市場有限的盈利空間,更帶來了相當的資金風險隱患。

四、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問題的對策研究

1.明確法律的定位。國家應盡快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明確界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法律地位。盡管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收付業務和支付結算服務都是銀行的專有業務,較之銀行更為嚴密的內控體系與較高的支付能力,其蘊藏的資金風險、支付風險與道德風險應更加引起重視,特別是在各服務商紛紛搶占地盤、不惜壓價惡性競爭的情況下,更容易引發資金風險。

2.提高網絡安全技術。根據電子支付的外延與內涵,互聯網支付的安全性區分為硬件與軟件兩方面:第一軟件即信用管理機制。安全不僅是一種技術手段,更多是通過組織流程管理而形成的信用管理機制。第二硬件即技術手段。特別是增強計算機系統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安全防御能力,采用客戶端的亂碼處理、放火墻、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等技術措施來加強網絡的安全性;最后,第三方支付平臺應建立災難備份中心,以保證網絡在遭到不可抗力侵害,發生軟硬件故障和數據丟失等故障后能及時恢復。

3.加強滯留資金的監管。虛擬賬戶滯留資金是第三方支付過程中風險的重要來源之一,應建立完善的滯留資金的監管制度,明確規定滯留資金的存放保管位置及滯留資金產生的利息處置問題。同時考慮給第三方支付的結算周期規定合適的上限,以提高整個支付體系的運行效率。

4.加強管理監督。第三方支付的實質是一種提供結算誠信擔保的中介服務方式。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可以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和監督。由于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質與金融機構的要求相差甚遠,它們來從事金融機構的業務存在很大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制定第三方支付市場準入規則,將這類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范圍,以控制它們所隱含的風險。

5.加大監控范圍。從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發展的現實來看,不應該完全禁止非銀行機構進入電子支付市場;應通過制訂合理的市場準入條件,采取分批認證的辦法,提高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整體素質;同時也吸引符合準入條件的機構進入到電子支付市場中。

6.加強業務監管。第三方支付平臺應該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風險處理辦法,構建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業務監管應包含對業務運營風險的監管、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管、對內部操作人員的管理等。重點應該放在服務是否構成銀行儲蓄業務、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審計的要求、零售業務中消費者保護的需求等。

7.促進公平競爭的電子支付環境。監管方應著力培育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通過有效的風險監管措施,促進第三方支付市場健康發展,確保國家支付體系整體穩定和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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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藝云,黃敏.第三方支付監管的必要性與監管體系探析.集團經濟研究,2007(4)

篇8

如果說利潤是任何一家銀行所追求的目標,那么安全必然是取得這一目標的保障。在電子網絡空間中,銀行業務變的更加迅捷、方便。但同時越來越多的人也認為銀行業務變的更為不安全了。電子空間中復雜的法律關系使眾多的糾紛都無法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妥善解決銀行業務中所出現的疑難法律問題,樹立人們對銀行電子業務的信心,比追求經濟效益更為重要。本文將從銀行電子業務中較為突出的電子貨幣、電子結算等問題著手,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并提出監管的粗略設想。

    一、傳統銀行業務面臨挑戰

    (一)、  銀行電子化的發展概況

高科技信息產業的興起,為人類帶來了另一個無窮可能性的世界。雖然它何去何從現在還難以預測,然而數字化環境的發展已經對世界造成了全面的沖擊這是有目共睹的。有許多專家預測,由于因特網技術的廣泛應用,世界上至少會有20多種行業成為恐龍一樣的過時之物。曾經盛級一時的傳統銀行業也不能幸免。無論這種預言是否會成為現實,傳統銀行業必將發生革命性的變革是無庸質疑。事實上,我們已經看到了這種變化的征兆。

1973年美國將1937年以電報電話手段建立起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成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點燃了銀行業電子化的革新浪潮。不久,因特網的崛起,使銀行進入了internet,改變了銀行傳統的管理和服務方式。1995年,美國的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開業。它沒有建筑物,沒有地址,只有網址:sfnb.com.客戶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只要擁有一臺電腦和一個調制解調器,還有一個網絡帳號,就可以享有24小時的服務。[1]這種新興的銀行形態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普遍認為它將成為21世紀銀行業發展的主流趨勢。

(二)、銀行開展網上業務的原因

  銀行網上業務的發展是與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緊密相連的。在人類經濟生活中,銀行一直充當著資金流的流動和管理的角色。隨著網絡經濟的興起,網上物的交換帶了支付活動,由此產生了網上的資金流動。網上資金流的需要成為銀行開展網上業務的原動力。在電子商務中,銀行是連接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和消費者的紐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銀行是否能有效的實現電子支付已成為電子商務成敗的關鍵。

(三)、網上業務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銀行依托迅速發展的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利用滲透到全球各個角落的網絡,屏棄了傳統銀行業務由店堂前承接業務的服務流程,把銀行的業務直接在網上推出。它所提供的3A[2]服務是傳統銀行所不能比擬的。但同時,它也面臨著許多嶄新的問題。首先,消費者的信心問題。美國波士頓咨詢公司曾對客戶不愿使用網絡銀行的原因進行過市場調查。結果顯示,80%是出于對風險因素的擔心。如果消費者對網絡銀行信心不足,這種新的銀行類型必然難以正常發展。其次是技術安全問題。毫不夸張的說,現代信息技術使得銀行如同把金庫建在計算機里,把鈔票存在數據庫里,使資金流動在網絡里,因此,安全就成了事關銀行生死的頭等大事。1999年一名俄羅斯學生通過互聯網進入花旗銀行的電腦系統,非法轉移了數以百計的資金。可見,為網絡銀行構建一道高效的技術“防火墻”刻不容緩。同時,網上銀行也遇到了眾多的法律問題。銀行電子化網絡化對傳統的以調整紙質流通工具為基礎而構建起的金融法律規范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銀行作為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它主要的融通對象就是貨幣資金,它所有的業務基本上都圍繞著貨幣而開展。貨幣形式的演變,必然會引起銀行以及銀行各種業務的相對應的變化:不同時代的人們接受了不同的貨幣形式,也就接受了與貨幣相適應的銀行模式。貨幣形態從真實貨幣向電子貨幣方向演化,使得資金流動從依賴紙幣支付憑證交換向電子支付發展,銀行概念從實體銀行向虛擬銀行方向漸進,服務方式也從“人-人”對話向“人-機”對話方向轉變。所以,我們首先要了解電子貨幣中的種種問題,然后再對現在網絡銀行開展的各種業務進行法律上的審視。

二、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

(一)什么是電子貨幣

  伴隨著迅速發展的電子商務而出現的電子貨幣,是繼中世紀法幣對鑄幣取代以來貨幣形式發生的第二次標志性變革。中世紀的變革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銀行貨幣創造體系。而這次變革直接對現有體系提出了挑戰,并對貨幣政策以及金融監管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此,電子貨幣的問題受到了各國普遍的關注。

(1)電子貨幣的含義及其發展:

目前的電子貨幣基本上是各個發行者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種類眾多。因而國際金融機構和各國貨幣當局尚無法在法律上對電子貨幣作出嚴格的界定。不過它們還是對什么是電子貨幣提出了一些的看法,其中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較有概括性。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中可以用來支付的價值,如智能卡。這種介質亦被稱為電子錢包。當其儲存的價值被使用后,可以通過特定設備向其追儲價值。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于特定軟件或網絡中的一組可以傳輸并用語支付的電子數據,通常被成為數字現金。它通常由一組組二進制數據流和數字簽名組成,可以直接在網絡上使用。

電子貨幣的雛形或稱初級階段,應追溯到1915年世界上第一張信用卡的誕生。信用卡的發行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并為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奠定了基礎。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政府及民間組織研制出更加類似或接近紙幣或硬幣的電子貨幣類型。這些新型的電子貨幣被通俗的稱為“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

(2)電子貨幣與通貨

電子貨幣是在傳統貨幣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電子貨幣產品主要被設計用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它與傳統貨幣在本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質上都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電子貨幣除了具有貨幣的這些一般屬性外,與通貨相比,它是一種“無形”貨幣,有著許多通貨所不具有的屬性:電子貨幣由電子脈沖代替紙張傳輸和顯示現金,通過微機處理和存儲,沒有傳統貨幣的大小、重量和印記;通貨一般由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而電子貨幣從目前來看,既有中央銀行發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發行;傳統通貨是以中央銀行和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幣,由貨幣當局設計、管理和更換,被強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電子貨幣大多由不同的機構自行開發設計,其擔保主要依賴于開發商自身的信譽和資產,其使用只能宣傳引導,不能強迫使用;電子貨幣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貨幣反映和實現商品的價值,結清債權和債務關系;

(3)電子貨幣系統的運作

一般來說,電子貨幣系統的整個運作過程涉及到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分銷機構、贖回機構及清算和結算機構。發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為了限制發行機構可能潛在的具有無限制的創設電子貨幣從而導致通貨膨脹的壓力,通常規定電子貨幣與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等值,發行機構有義務等值贖回客戶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電子貨幣余額。正常情況下,發行電子貨幣相當于吸收存款,在發行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負債,發行機構將電子貨幣的預付款即在途未用資金進行投資以獲得收益。分銷機構分銷電子貨幣。贖回機構接受客戶要求贖回的電子貨幣。贖回機構可能是托收人,將客戶贖回要求信息傳遞給發行機構,并將來自發行機構的資金退還給客戶;也可能是委托人,從客戶手中購買電子貨幣然后從發行機構處贖回資金。清算和結算機構通過支付系統網絡傳輸信息和資金。這些電子貨幣系統的參與機構不因為改變了交易媒介而使原有的風險消失,相反,各種各樣的風險更加容易不同程度的威脅金融系統的安全。

(三)電子貨幣所引發的問題

(1)電子貨幣是貨幣嗎

雖然人們形象的稱呼這種新型的貨幣為電子貨幣,但是它究竟是否已經成為一種貨幣還要慎重考慮。對于信用卡、儲值卡類的初級電子貨幣,只能視為查詢和轉移銀行存款的電子工具或者是現存貨幣進行支付的電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構成貨幣的一種。而類似于計算機現金的“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則初步具備了流通貨幣的特征。但是,要真正成為流通貨幣的一種,它們還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被廣泛的接受為一種價值尺度和交換中介;

——必須是不依賴于銀行或發行機構信用的用于清償債務的最終手段;

——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兌換性;

——本身能夠成為價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清算、結算來實現其價值;

——完全的不特定,支付具有匿名性等等。

按照這個標準來考察電子貨幣。首先,它們的價值是以既有的現金、存款為前提的,是其發行者將既有貨幣的價值電子化的產物,持有電子貨幣僅意味著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電子貨幣向發行者兌換等價值現金或存款的權利。其次,根據貨幣法定的原則,電子貨幣要真正成為通貨的一種,還需要一國立法的明示認可。所以,現有的電子貨幣可以被認為是以既有貨幣為基礎的二次貨幣,還不能完全獨立的作為通貨的一種。

(2)安全性問題

電子貨幣的流動性風險同電子貨幣的發行規模和余額相關。通常情況下,發行機構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持用于贖回電子貨幣的100%的傳統貨幣準備。但是,如果某些因素觸發了人們對某一電子貨幣系統的信心危機,發行機構就可能無法將在途未用資金的投資變現而滿足電子貨幣的贖回要求,甚至失去等值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能力。嚴重情況下,可能形成系統性的風險。

電子貨幣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它不能進行物理防偽,只能依賴于加密、數字簽名等技術手段,如何防止偽幣的大量出現造成系統的損失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由于電子偽幣和真幣在技術上完全一樣,而且只要掌握了關鍵技術和數據,偽造起來輕而易舉。一旦一個電子貨幣系統受到攻擊,其發行者就面臨是否接受與贖回其發行的電子貨幣的兩難選擇。很顯然目前的網絡安全技術水平對于防止非法侵入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有人提議有必要規定電子貨幣的最大持有量及最大交易量,以減小安全系統被侵入的情況下的損失。

除開電子貨幣的技術特點,消費者、發行人、零售商和其他系統參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和法律關系也比較的復雜。糾紛一旦產生,各個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就顯得十分重要。關于電子支付糾紛中的責任劃分,本文下一部分將重點討論。

另外,  一些電子貨幣類型的完全匿名性,也使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更加方便。

(2)對央行的貨幣政策的影響

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影響實際上是一種累計性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電子貨幣的使用范圍。央行貨幣政策最終目標的實現依賴于適宜的政策中介目標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和傳導機制。當電子貨幣的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現有的貨幣政策體系就可能出現一些問題。

電子貨幣是被設計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的,因而電子貨幣的大量使用會影響貨幣的流通速度,它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是隨機游走的,這樣流通速度作為政策指標的有效性在短期內將大大降低。同時,由于電子貨幣發行的分散、過程連續,加之電子貨幣使得通貨與活期、定期儲蓄甚至證券買賣之間的資金轉移能便捷迅速的進行,金融資產之間的替代性加大,各層次貨幣的計量變的十分的困難,要準確測量某一層次的貨幣總量幾乎變的不可能。可以想象,貨幣構成的復雜性和流通速度的變動性使中央銀行無法正確的解釋貨幣量變動的真正含義,央行制定貨幣市場利率和貨幣政策的難度將大大加大。

(三)對電子貨幣的應對策略

對于法律研究者來說,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電子貨幣能否適用于傳統的商品分類以及現行的法律。舉例來說,如把電子貨幣余額當作一種存款,那么任何一種現行的有關存款的法規都是可以適用的。然而現行的法規并不一定是最適合電子貨幣系統的。

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創新體系的監管也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如果中央銀行過早介入或事后證明其規則過于嚴厲,就會阻礙電子貨幣創新的發展造成本國電子貨幣發展的相對劣勢。但如果中央銀行監管的過遲,一旦風險成為現實,再進行管理的成本必定很高。正因為如此,各國對如何對電子貨幣進行監管抱有很審慎的態度,討論較多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發行機構

從技術上來看,任何機構都可以發行電子貨幣。電子貨幣可能的發行人包括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在美國,提供電子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的存在實際上得到了聯儲的容忍。而歐盟各國的央行建議只有銀行才可以發行,因為這樣央行就可以提供與傳統銀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護與監管。

如果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僅限于銀行,那么現有的對銀行的法規可以延伸到這個新產品上。但無疑會限制這一體系的競爭。相反,如果更多的機構被允許發行電子貨幣,更激烈的競爭會帶來更大的收益,但是監管問題又難以解決。畢竟非銀行的其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相對銀行而言受到的監管要少,我們必須考慮較少的監管在電子貨幣領域所可能引發的風險。

2、關于發行

大多數國家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準備金沒有額外的要求,基本上按現有金融業的規則進行管理。但是日本要求發行者繳納相當于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余額的準備金。

三銀行網上支付業務中的法律糾紛

(一)電子支付[3]

電子貨幣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支付方法,通過電子貨幣賴以生存的銀行計算機網絡系統-電子資金劃撥系統,就能在瞬間內完成資金的支付和劃撥。在這種支付體系中,貨幣成為一串串以比特(bite)形式存在的數據流,成為一個符號,而資金的流動只是一些電信號的傳遞、轉移。在網上進行支付結算,在國際銀行界已成為確定不移的趨勢。在美國,隨著銀行網上結算系統的建立,以及銀行自動結算系統的電子終端相繼裝到各種商業銷售中心與零售商店,美國1978年頒布了第一部涉及電子金融的法律-《電子資金劃撥法》。

網上結算領域中法律糾紛眾多而且風險責任承擔不易確定。網上資金劃撥表面上看仍然與傳統的業務一樣,只涉及銀行和客戶兩方當事人,但其完全通過電子網絡進行交易,所以涉及到的當事人很多,除了顧客本人、網上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資金劃撥系統經營主體,通訊線路提供者,計算機制造商或軟件開發商等眾多的相關人都可能受牽連。因此,當出現某種故障無法準確的進行資金劃撥時,法律責任很難確定。而且一旦發生了錯誤,傳統的“紙票據”通常還有允許的期限采取補救辦法,而采用電子劃撥就很難有糾正的回旋余地,往往造成很大的損失。例如下面的這個案例:

美國1975年發生的EVRA公司訴瑞士銀行一案,原告是一個芝加哥商人。他通過電子資金劃撥向船主支付運送貨物的運費(他和船主的合同中約定原告必須提前一個月預付租金,否則船主可以解約)。瑞士銀行是電子資金劃撥的中介銀行,1973年4月26日,因被告沒有完成原告一項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給原告造成了210萬美元利潤損失。原告就210萬利潤損失向瑞士銀行提起訴訟。法院認定瑞士銀行有疏忽行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后瑞士銀行不服,上訴美國第7巡回上訴法院,法院最終判決限制銀行的責任,此結果得到了銀行界的擁護,但卻引起電子資金劃撥用戶的不滿。[4]

  在電子支付過程中發生支付不能,對銀行來說是很嚴重的業務事件。如果糾紛不能妥善的解決,會大大損害銀行的信譽,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延緩了金融電子化的進程。因此,確定糾紛中各相關當事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的。

(二)支付不能時的責任劃分

1、  第三人的責任

以上一個案例為例,如果導致瑞士銀行沒能按時劃撥資金的原因是劃撥系統的硬件或軟件或是網絡通訊線路出現問題,那么是否應該讓這些第三人來承擔原告的損失呢?

首先,這些第三人與銀行之間存在的僅僅是買賣合同或技術開發合同或服務提供合同等之類的關系。一般而言,在這些合同中,這些第三人的義務只是日常維修和提供零配件,而不可能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提供的設備或線路有問題,所造成的所有損失都由他們承擔。即使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很不公平的。因為他們所承擔的風險和所獲得的利潤相比懸殊太大。金融業務的交易額巨大,如果計算機或通訊技術出現問題就一律向他們追償,那么沒有人會愿意向金融機構提供設備和服務了。更何況,支付不能究竟是由網絡設備或通訊服務造成還是別的原因造成的,本身就很難以證明。

此外,從產品質量的角度考慮,對于這種高科技產品,許多學者都認為應該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原因很簡單,技術開發的風險不應該由開發商單獨承擔。而且,即使要追究責任,怎樣認定這種高科技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高科技產品的變化發展速度如此之快,國家和行業都無法給其指定一個確定的標準,其缺陷難以衡量。

國際上對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也是予以限制的。新加坡《電子交易法》中規定: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一個網絡服務提供商根據任何法律規定都不會因為提供通道為第三人傳輸數據電文資料而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它的立法依據在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應予以保護,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他無法控制其通過網絡所傳輸的資料的內容。

2、  銀行的責任

現在的銀行給客戶提供各種各樣的便捷的服務,但這些都未能改變銀行與客戶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因此,雖然客戶似乎是面對著機器進行操作,但對他而言,這個機器就是銀行的化身,它在客戶眼中代表著銀行,它所進行的一切活動都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責任。

國外對銀行承擔的責任問題有一些可供借鑒的規定。例如美國的《1978年電子資金劃撥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有義務根據客戶的指令以正確的數額和及時的方式進行劃撥或停止事先已授權的劃撥的支付。國外的法律為銀行所設定的責任比較嚴格,如果是銀行沒有進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造成客戶的損失,應該由銀行來承擔責任。銀行自己受到損失了的,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表明是客戶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也應自己承擔。這是因為,當發生了支付不能或錯誤支付時,第三人的責任是很小的(原因我們已經分析過,除非在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而言,他不應該為此事故負責)。而在銀行與客戶的關系中,客戶屬于經濟上的弱者,在交易中由經濟中的強者來承擔較大的風險以保護弱者的利益是較為合理的考慮。

目前,各個國家的銀行都采用保險的方式來分散風險。

3、客戶的責任

以上的分析并不意味著客戶就完全不承擔責任。客戶采用銀行的資金劃撥系統,就必須遵守銀行相關的規定。在損失發生后,按照民法的有關原則,客戶有義務及時通知銀行并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但總而言之,客戶承擔責任在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都是被嚴格限定的。如香港銀行公會、存款銀行公會于1997年7月14日聯合實施的《銀行營運規則》規定,只有在客戶存在欺詐或嚴重疏忽時才承擔責任。

(三)、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問題

在處理由于支付問題而產生的糾紛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計算機記錄、卡片數據、終端收據等的法律價值問題。比如客戶與銀行計算機系統對于所達成的交易的意見不一致時,如何確定電子數據的證明力。這在國際上以及各個國家已有較統一的規定。1996年5月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第29界會議制定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其中第9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信息,應給予應有的證明力。新加坡1998年6月29日通過的《電子交易法》采納了這一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在美國,也通過判例確定了這樣一個規則:認為電子金融轉移系統中的計算機紀律記錄是在有規律的商業活動中產生的,作為證據是可以接受的[5].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計算機記錄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法律價值。

四、網上的存貸款業務

(一)網上存貸款的現狀

同銀行的支付結算功能一樣,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也一直是銀行的基本業務。雖然目前網絡銀行最主要的營業范圍是電子支付,但是,網上存貸款業務也在興起,客戶很方便的在網上就可以申請到貸款。臺灣玉山銀行早在1996年就推出了這種網絡貸款業務。客戶只要在網絡銀行上留下姓名、年齡、職業等資料,并回答工資收入、不動產等問題,電腦就會自動評估其信用等級并存檔,電腦評估獲得60分以上者都可以獲得60萬元以下的貸款。香港大新銀行也引進了多媒體貸款申請機。電子化貸款業務為經濟爆炸時代里急需現金周轉的客戶帶來了許多方便。可以預見,隨著將來數字現金的大量使用,網絡貸款業務將更加普及,業務會更全面,伴隨著網絡貸款業務所產生的諸多問題也將日益引起關注。

(二)我國貸款業務規章對網絡貸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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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互聯網+” 第三方支付平臺 安全風險 措施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銀行電子支付、互聯網以及眾多客戶基礎上的一種新興商務模式,能夠更為密切地將供應商與商家、消費者聯系起來,更快、更好地滿足各類用戶的需求。在當前“互聯網+”時代,以支付寶、微信支付以及京東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迅速崛起,在為各行各業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加大了交易時間上的集中度。在剛剛過去的“雙十一”“天貓”一天的成交總額就達到1207億元,可見,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金融模式。[1]在分享第三方支付平臺成功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其近年來暴露出的層出不窮的安全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安全問題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面臨的安全風險

(一)互聯網技術風險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崛起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雖然互聯網技術本身具有眾多優勢,但同時也會帶來諸多技術風險隱患。對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如果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缺失,其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會有潛在的風險隱患。例如,設計缺陷,抑或是操作失誤,都存在引發技術層面風險的極大可能性,因為互聯網技術本身是通過互聯網進行開展,相應的風險控制必然也需要軟件開展。[2]雖然當前許多第三方支付平臺聲稱自己設計了若干個系統保護方案,并且其工作人員也在不斷研究有關的安全技術。然而,從宏觀層面來看,相應的安全技術是否可以有效預防各種風險,還需要通過市場的檢驗。上述風險不僅能夠源自于電腦本身,如數據庫受損、系統漏洞等相關因素,同時也容易受到互聯網中的黑客、病毒、木馬等攻擊。

(二)法律法規缺失風險

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等為產業行業的安全、有序運行提供了剛性約束,第三方支付平臺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進一步規避第三方支付平臺陷入的各種安全問題。單相較于傳統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來說,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近年來發展太快,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卻較為滯后,導致第三方支付平臺缺乏科學的準則遵循,使得當中存在許多潛在隱患。

(三)監管手段滯后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興事物,本身對監管政策的敏感性極高,非常容易遭受政策監管方面的影響。從監管層面看,我國央行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大體持支持態度,然而由于互聯網金融本身存在特殊性,加之監管手段比較落后,金融市場發展也不太完善,使得監管難度非常大。一方面,央行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成效并不理想,導致其中滋生各類風險因素;另一方面,倘若監管措施使用不當,反而會制約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監管過于寬松,支付牌照方面的不限量發放導致第三方支付企業本身的素質參差不齊。同時,正因為發展不平衡,使得一些規模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非常容易利用支付來打法律的球,埋下金融安全隱患。從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平臺牌照發放的時間跨度與數量來看,央行開始嘗試逐漸放緩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進程,然而當前仍舊有許多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規范性亟待完善。二是監管尺度難以掌控。第三方支付本身在交易過程規避了傳統金融業與銀聯的監管,即使央行制定了有關監管條例,其在執行過程中的尺度標準也難以掌握,而采用單純的業務管制又往往難以達成預期目標。三是監管機構不清晰。因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存在電子商務轉賬交易、大額費用滯留等多元化的金融業務,我國金融行業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管理部門的傳統管理模式并不適用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導致當前存在監管缺失、重復管理的情況。[3]

二、應對措施與建議

(一)提高互聯網技術水平,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運行

首先,要改善第三方支付平臺運行環境,進一步加大運行環境方面的經營與維護力度,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始終運行在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當中。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強防范,防止各種病毒與木馬入侵,進一步提升互聯網的抵抗能力。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門戶網站,需要在條款中對網絡運行設置相應的安全訪問,利用程序授權登陸分級與身份驗證來進行限制,進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平臺運行體系的安全性。其次,要加大對數據的管理力度。把第三方支付平臺納入到現代金融體系中,綜合參考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技術標準,以此來管控第三方支付平臺盈利模式存在的風險隱患,通過數字化證書有效保障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行為的安全性。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規,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有效

互聯網金融發展多年,政府目前已經頒發有關電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以及《電子簽名法》。[4]然而,上述法律法規僅僅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所制定的內容,由于第三方支付是新生事物,當前缺乏針對其法律地位與身份的明確定義。這就需要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綜合參考第三方支付平臺實際情況,完善第三方支付組織與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同時完善和提交申請方面的證明文件與有關資料,包括風險處理手段、糾紛處理方案、銀行對接方案、買賣雙方管理方案、風險管控方案、資本管理方案、保證金繳納準則以及開辦資質等相關內容。除此之外,還應當主動做好內控管理與安全預警工作,利用法律途徑來有效規避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潛在風險。

(三)完善監管體系,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持續發展

首先,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打破了傳統保險業、銀行業以及證券業的有關界限。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做好協調處理,通過建立健全監管體系,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基于這個體系實現有序發展。其次,強化安全風險管理與控制。由相關部門通過有效的監管,幫助樹立互聯網金融認知理念,進一步控制和減少壞賬率,促進提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透明度,真正加強管理的自律性,通過有效的監管與良好的自律,促進第三方支付平臺更好地發展。

三、結語

作為“互聯網+”時代的重要特征,第三方支付平臺近年得到了快速發展。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第三方支付平臺仍然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如果不得到及時解決,會制約其進一步的發展。為此,我必須綜合、系統地分析其存在的安全隱患,通過構建第三方支付平臺運行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及進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體系,多措并舉,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持續、穩健、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海淀實驗中學高三班)

參考文獻

[1] 魏捷.第三方支付平臺運營模式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支付寶為例[J].法制與社會,2012(05):102+110.

[2] 程澤萍.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問題之研究――以支付寶為例[J].生產力研究,2016(01):29-32+44.

篇10

摘 要 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電子信息技術是當今發展最為迅速的技術,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發展,信息技術也作為工具被引入到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電子商務一經出現,便極大地改變了傳統商務活動的形式與內容,對世界經濟產生與人們生活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電子商務 企業出口 影響

電子商務在全球出現以來,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由表及里、由淺入深,不斷向深層次擴展,在國際貿易方式、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營銷手段、宏觀管理以及貿易政策等方面都帶來了深刻的影響。其中最重要的是對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尤其是對企業出口貿易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發展的趨勢

新型國際貿易采用EDI取代了傳統的有紙貿易,將訂單、發票、提貨單、海關申報單、進出口許可證等日常往來的經濟信息,按協議用國際標準化的文件通過網絡進行傳送。EDI將使國際貿易活動的工作更加簡捷,電子商務的支付形式簡易化。新型的國際貿易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紙貨幣流為無紙電子流所代替而引發的字符革命和貨幣革命是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

二、電子通信方式對企業的影響

在以電子商務為基礎的交易磋商中,以往紙面的合同和簽字方式被電子訂單所替代,帶有安全措施的電子郵件完全取代傳真和郵件的傳遞方式。鑒于此,聯合國大會于2005年11月23日通過了《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其宗旨是增強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的法律確定性和商業可預見性,是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電子商務示范法》之后的又一重要的國際文件。

(一)電子通信方式給企業帶來的優勢

1.節省成本

電子合約可以使企業降低促銷費用,還可以使企業在全球市場尋求最優惠價格的供應商減低采購成本,同時使各種相關單證在網上即可實現瞬間傳遞,大大節省了單證的傳輸時間,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因紙面單證中數據重復錄入導致的錯誤,提高了交易效率。

2.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

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時差,進行國際商務談判就相當不便,而利用電子商務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務,任何客戶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從網上得到相關企業的各種商務信息。

3.減少貿易壁壘,進入國際市場

因特網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網絡,徹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而且沒有性別、年齡、、甚至企業的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限制,對減少國家貿易中的有形和無形壁壘有著重要意義。

4.提高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外貿企業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站點主動有關的供求信息,及時與客戶進行雙向溝通與交流,可以借助網絡宣傳自己的企業形象,夸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服務。

(二)電子通信方式給企業帶來的劣勢

電子合約在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電子簽章的法律認證問題。

關于電子記錄的法律價值,法院的裁定不多。有記載的為數很少的幾個案例顯示,法律上趨向于承認電子記錄和數據電文,但在某種程度上還無法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訂立合同的手段并作為合同內容的證據。

2004年4月7日,IBM公司在其中國官方網站以1元錢售賣“阿帕奇USB2.0托盤便攜式康寶”的外置光驅,該產品的市場價為1500元左右,于是許多人紛紛訂購,其中一些人在訂購數量上選擇了可選的最大數量值100。訂購后,訂購后,網頁上顯示“IBM公司已經手收到你的在線訂單,我們的電話業務代表會在一個工作日內與您聯系,確認訂單事宜”。約40分鐘后,該“1元訂購阿帕奇光驅”的頁面消失,無法再進行訂購。之后,IBM 電話答復訂購人:“您所得到的訂單只是一份購買意向單,而不是最后的購買確認單”。同年4月12日,IBM通過其官方網站公告確認“1元產品”系人為錯誤所致。事后IBM公司履行了該訂購協議。

以上案件揭示了電子合約電子訂約對企業產生的法律問題是貿易法律的灰色區域。訂立上存在的很多法律問題給企業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方便帶來了時間上的浪費與消耗,而且各個國家對電子合約的承認還存在理解上及法律上的不同。

企業還要防止被對方所蒙蔽,對交易對象要做深層次的調查,了解對方的誠信問題,防止玩文字游戲,不能麻痹大意。

其次在簽訂合約時,要注意認真謹慎,不要被一些歧義的文字所迷惑,要嚴格審核貿易條件,對于有分歧的文字要明確對方的意思,雙方在理解上要一致,以免日后出現問題時雙方發生爭執。

在簽訂合約后,要嚴格按照合約進行,謹慎行事。企業不能違背電子合約的發展趨勢,要積極的融入這股潮流中,要理解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雙刃劍,總體來說利大于弊。

三、結論

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網絡貿易的開展不僅僅是一種貿易工具的簡單應用,這就要求企業改變傳統的經營思想、以市場為導向、參與市場競爭,進一步認識到信息管理的重要地位,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同時需要建立一套規范網上交易,解決電子商務糾紛,防止詐騙案件發生的國際貿易法規。

參考文獻:

[1]楊堅爭.國際電子商務.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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