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范文

時間:2023-12-26 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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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主知識產權 法律保護 自我保護

自主知識產權是一個民族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靈魂,也是一個國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識經濟時代,經濟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得自主知識產權成為國力競爭的焦點。創造自主知識產權固然不易,保護更顯困難。因此探索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措施及其對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一、自主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措施

我國法律為知識產權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護措施,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有效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途徑。

(一)及時合理地使用訴前證據保全。及時合理使用訴前證據保全是我國法律為適應trips協議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為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我國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新增了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在此之前,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中以及訴前的財產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也新增了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但訴前財產保全并不是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為日后判決、裁定作保證,訴前證據保全則為日后的訴訟提供證據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焙茱@然證據保全能夠在日后的訴訟中使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獲得主動,當然只是在執行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才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當事人要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也難以保護其合法權利。因此,訴前證據保全作為一項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強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時合理使用“臨時禁令”,將“即發侵權”及時制止在實際損害發生之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均具有難開發、易復制的特點。一旦有任何延誤就很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我們必須認識到,無形的知識產權作為財產受到的保護,與有形物之作為財產受到的保護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過占有其物而達到保護其財產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通過占有其發明創造或商標來達到保護其財產的目的。我國在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中規定了訴前停止侵權的條款。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新修改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由此,我國專利法中引入了“臨時禁令”制止即發侵權的措施。如果存在即發侵權,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訴前停止侵權。因此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講,將某些即發而未發的行為制止在實際損害發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應該充分利用這種法律保護的措施。

(三)正確及時地行使追究侵權人的“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濟措施之一,也是侵權人要承擔的主要民事責任之一。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停止侵權責任不同于侵權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停止侵權責任只要求有侵權的行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過錯。在即發侵權的情況下,甚至實際的侵權行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將發生侵權的實實在在的危險,權利人不必證明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法官"dz不必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即發侵權人就應承擔停止即發侵權的責任。我國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毙滦薷牡纳虡朔ǖ谖迨鶙l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及時利用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識產權損失進一步擴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

(四)正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其它民事權利。我國《專利法>規定了權利人的許諾銷售權,《專利法》和《商標法》還規定了權利人的許可使用權,這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能用來改寫權利要求,這表明我國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內容為依據。因此,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權利要求的撰寫已經成為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適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規定對嚴重的侵權行為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個罪名,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個人根據情節或者數額的不同分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刑法的這些規定能夠有效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成為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最強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對策

自主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是對侵權后的救濟手段,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應防患于未然,對其自我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主要涵蓋如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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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傳統知識;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8/09-0135-04

一、傳統知識的定義

傳統知識目前具有代表的定義主要是兩個:一個來自于《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另一個則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CBD第8條(j)款并沒有直接使用傳統知識這一術語,而是將傳統知識描述為“土著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相關的知識、創新和做法”。但是,CBD執行秘書曾指出,“傳統知識被用于描述一種由集體創造的代代相傳的知識,這個集體居住在與大自然密切聯系的環境中。它包括一種生物分類法體系。一套關于當地環境的觀察經驗和一系列資源利用的自我管理――在此基礎之上,‘創新’指的是土著與地方群落的一種特征,是以傳統活動作為過濾器而實現的創新。從此意義上說,它是一種傳統的研究與應用方法,而不一定是特定知識的應用。‘習慣’則是知識與革新的具體表現。”可見,CBD所指傳統知識主要側重的是與保持生物品種多樣性相關的那些土著和社區知識。[1]

WIPO作為聯合國負責在全世界范圍內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專門機構,從專業角度看,是處理傳統知識立法保護的最適合的論壇。WIPO為傳統知識的定義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實質性的貢獻。傳統知識作為一個專門術語被WIPO正式使用,開始于1999年11月1日-2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圓桌會議,以及1998、1999年間WIPO對南亞、非洲東南部、大洋洲南部、美洲以及加勒比海、阿拉伯地區的28個國家的九次實地調查活動。2000年9月,WIPO繼續沿用了這一稱謂,并成立“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GC),到2005年6月,該委員會已經先后舉行了八次會議。根據WIPO的相關文件,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之上的文學、藝術或者科學著作,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商標、名稱和符號,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智力活動產生的基于傳統之上的創新和創造”。定義中的“基于傳統”是指,知識體系、創造、創新以及文化表達方式一般是代代相傳的,為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的,并且隨著環境改變而不斷演進。傳統知識的種類包括:農業知識,科學知識,技術知識,生態知識,醫療知識(包括相關藥品和治療方法),有關生物多樣性的知識,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包括音樂、舞蹈、歌曲、手工藝、設計、傳說和藝術等形式),語言的要素(如名稱、地理標志及符號),以及其他可移動的文化財產。而那些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并非由于智力活動產生的事物應當被排除在傳統知識的范圍之外,例如,人類遺體,一般意義上的語言,以及廣義“遺產”的其他類似要素。[2]

與CBD相比較,WIPO使用的傳統知識這一概念的內涵要廣泛得多。CBD側重了傳統知識的“土著”特征,而WIPO突破了一般把傳統知識與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區相聯系的窠臼,具有更寬廣的視角;CBD所說的傳統知識與保持生物多樣化密切相關,而WIPO定義的傳統知識不僅包括生物多樣性,而且還包括文化多樣性。

二、建立和完善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的嘗試

WIPO在幾次會議中,將完善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各種保護措施歸納為積極性保護措施和防御性保護措施,以區分不同種類的保護行為和保護策略。其中,積極性保護措施是指傳統知識持有人通過申請專利或訴諸其他特別權利對傳統知識進行保護;防御性保護措施則是指傳統知識持有人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規定,阻止他人對傳統知識主張知識產權等權利的保護。

對于許多國家和非政府組織而言,防御性保護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因為知識產權體系,特別是專利制度在某些方式上被認為是存在缺陷的,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商業機構不公平的開發傳統知識。此外,在實踐中,防御性保護措施可能比積極保護措施更有效。大多數常被討論的防御性保護措施基本是對現行知識產權的修改和完善。而有效的積極保護措施則更傾向于建立一個全新的制度,這就要求許多國家能夠非常積極地、全身心地投入到其中。倡導積極性保護措施的問題還在于缺乏現有樣本容量。盡管已經有人提出不少措施,比如特別保護體制、全球生物集體管理組織、補償責任制度等等,但是還沒有一個得到實踐的有效性證明。

(一)防御性保護措施

國際論壇通過專利系統為傳統知識防御性保護措施提出了兩個重要的建議:第一個建議是要求專利申請人披露基因資源和傳統知識相關發明的來源。公開來源常被視為使專利制度與國家取得一致性的方式,同時支持者們也將其視為阻止傳統知識被不當占有的一種方式。第二個建議是為專利審查員編寫信息已公開的傳統知識數據庫,以便于識別不具有新穎性的在先技術。一旦傳統知識在文獻中公布,這些信息就不再具有新穎性,從而阻止這些知識被授予專利和生物剽竊。

1.披露來源制度

專利申請人的基因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強制性披露義務最早是由私人性的協會組織提出的。提出該制度能夠有效防止生物剽竊行為,而且有助于實現CBD公約的兩大目標:事先知情同意原則和公正、平等的惠益共享機制?,F在已經有不少國家在本國專利法中提出了公開來源的要求。Graham Dutfield教授將這些與披露義務相關的提議劃分為弱度、中度和強度等三種形式。弱度形式是說披露來源是值得倡導或者是所期望的方式,但不是必須,缺省披露并不導致駁回專利申請或被宣告無效。中度形式是說披露來源是義務性、強制性的。而強度形式則不僅僅要求公開來源,還要提供資源來源地的證明。[3]在中度保護和強度保護形式下,不提供必要的信息都將導致駁回專利申請或者宣告專利權無效。

印度是實行中度的披露來源制度的典型國家。2001年在西雅圖WTO部長會議中,印度提案要求修正TRIPS第29條規定,即申請專利時應注明所引用的傳統知識以及生物材料的來源。2002年,印度對其1970年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第10章(說明書內容)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在其說明書中公開涉及的任何生物物質的來源和地理起源。修正后的第25章(對專利授權的異議)規定,允許以“整個說明書沒有公開或不正確地提及發明所用生物材料的來源或地理起源”為由,對專利提出異議。印度的要求是基于CBD維護生物種源以及傳統知識權益的精神,其動機是鑒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不斷剽竊。

適用強度的披露來源的制度規定,專利申請人則不僅僅要按照專利分類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而且要符合CBD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條款。實現這一目標的一個方法是建立資源來源地證明制度,以證明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提供證明的單位一般是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供給國的有權政府部門或者相關傳統社區,如果專利申請者沒有遞交此種證明文件,專利申請就會被自動退回。目前,已有安第斯共同體和哥斯達黎加開始適用這樣的披露制度。

采取中度和強度形式的披露來源做法往往是發展中國家,而發達國家或者實行強度形式的披露(比如歐盟),或者沒有任何披露來源方面的要求(如美國)。發達國家的理由是中度和強度形式的披露要求似乎與TRIPS協議之間存在沖突。美國就認為:因為如果不遵守披露的要求會導致專利申請者的請求遭到拒絕,這實際已構成了專利申請的另一個新條件,此條件并不包括在TRIPS第27條之內。[4]而歐盟雖然認為有必要作信息披露,但是又站在美國一方,反對將這種披露視為是否授予專利和確認專利效力的先決條件。[5]

由于沒有發達國家的積極參與,只是少數發展中國家在本國國內法中作強制性的傳統知識來源披露要求,并不能完全防范生物剽竊行為,也不可能充分實現CBD的惠益共享目標?,F在的披露來源制度對生物剽竊還不具有足夠的震懾力,要想擴大其影響力,必須達成統一的國際法規范。

2.傳統知識的數據庫制度

傳統知識數據庫是由發展中國家開始倡導的又一旨在防止生物剽竊的防御性措施。由于傳統知識大多具有通過口頭方式,而不是文字記載方式傳遞的特性,因此,他人未經該知識的擁有人許可,試圖獲取該知識的知識產權時,在缺乏任何文字記載的情況下,任何國家的專利審查員都不可能找到能質疑一項基于傳統知識的專利申請新穎性或創造性的依據。對于受害當事人(該知識的擁有人或代表他們的某人)來說,惟一的選擇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在專利授權過程中或授權后對該專利提出異議。楝樹案、“姜黃”案、“Basmati香米”案等大量“生物剽竊”案例表明,這樣的做法成本太高,而且是一種事后補救方法,不能夠及時阻止“生物盜竊”行為的發生。為解決這一問題,WIPO以及由印度、中國發起的許多發展中國家正在尋求開發傳統知識數據庫。這些數據庫不僅詳細地記錄了大量已經公開的傳統知識,而且還會詳細考慮國際分類標準(WIPO國際專利分類IPC體系),以便專利審查員在尚未授予專利之前就能進行審查,防止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傳統知識被授予專利。

(二)積極性保護措施

“遺傳資源、傳統知識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政府間委員會”曾在2003年4月第五次會議提出考慮制定積極性保護措施,這些措施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包括傳統的知識產權體系以及專門為保護傳統知識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創設的特別保護權利。運用這些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目的主要有兩點:一是阻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二是當未經權利人允許的使用發生后,如何尋求合適的救濟措施。知識產權制度還可被用作與第三方進行商業、研究和文化上交流、合作的基礎,包括界定傳統知識的權益,分享傳統知識的利益;其他非知識產權法律工具,比如合同、環境保護以及土著社區利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機制;技術工具,例如具備安全系統的數據庫,以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進入或取得傳統知識。”[6]

此后,不少國家、機構和學者積極倡導如何建立和完善積極的保護措施,比如特殊保護體制、全球生物集體管理組織、補償責任制度等。在這些倡導和建議當中,探討得最多的便是特殊保護體制。

一個專門系統或特別機制就是為針對某類特別客體設立的自成體系的一種系統或制度。運用特別保護制度來保護知識產權,是對知識產權的一些特征進行調整以便更加適應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在知識產權領域建立特殊保護機制并非是從未出現過的新事物,《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條約》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權和歐洲議會1996年通過的《數據庫指令》規定的數據庫保護,已經提供了特殊保護制度方面的成功范例。

三、建立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為主的綜合保護模式

當今知識產權體系不能為傳統知識客體提供全面的保護,并且可獲保護的部分傳統知識也有保護期太短等制度性缺陷。為了建立和完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的通常做法是在以下兩種措施中作出選擇:一是修改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二是建立專門的保護制度。

贊成通過修改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傳統知識的,主要理由是部分傳統知識在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下可以得到保護,只要擴大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范圍就可以解決傳統知識的保護問題。而倘若在現行知識產權模式以外為傳統識另行創建一個專門制度,不僅容易造成法律之間的沖突,而且要承擔額外的立法負擔。[7]而且,這個特別保護制度在諸多方面具有難以解決的困難,如保護客體過于廣泛,權利主體難以界定,權利的獲得和保持采取何種程序和方式以及權利的時間期限設定等。[8]

主張建議專門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主要理由是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同傳統知識互不相容,兩者無論在知識體系還是基本觀念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對現有知識產權的修修補補無法滿足充分保護傳統知識的需求。[9]因此,有必要通過設定特別權利的形式為傳統知識客體提供更多和更全面的保護。WIPO報告也顯示很多傳統知識持有人希望能夠為傳統知識提共一種特別保護。[10]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目前對建立特別保護機制必要性尚存有爭論。對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認識到:當今世界各國對是否保護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態度不一,因此,對于是否有必要建立一個新的特別保護制度存在爭議更是不可避免的。盡管各國之間存在很大的分歧,并不能阻礙一些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了這方面的立法實踐。

筆者認為,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制度設計主要是針對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文明而設置的一種保護制度,不能完全適應對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調整,也需要其他法律的保護和政策的扶持。

1.制定知識產權的特別法對傳統知識予以保護

我國在承認部分傳統知識具有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應制定知識產權的特別法對傳統知識予以保護。同時對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改,以加強對新創造的傳統知識的積極保護和對已有傳統知識的防御性保護。比如,制定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法等。通過國內法明確規定傳統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傳統知識的權利主體、權利取得方式和保護期、許可使用與利益分享機制、侵權行為及法律責任等。

2.建立防止非法侵占傳統知識的體系和保護框架

該體系和保護框架包括傳統知識的文獻化、提交材料來源地證明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則。(1)傳統知識文獻化。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已經就傳統知識文獻化的重要性達成共識。傳統知識一旦在文獻中公布,未公開信息的新穎性就不再具備。在印度,已開始對文獻化的有關藥用和其他植物的利用(已經落入公有領域)的傳統知識建立易于瀏覽的計算機數據庫,這些數據庫可以使得全世界的專利局可檢索和審查到任何在先使用情況或者現有技術,并且阻止這些專利的授權和生物剽竊,以便阻止其在一些國家通過生物剽竊獲得專利的行為。(2)材料來源地證明。傳統知識所有人在必要的時候有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資源來源地證明的義務。這一義務能夠對提供這些材料的國家的權利給予保護,以及在適用時,使CBD中的利益共享原則得以體現。(3)知情同意。當對傳統知識的使用未經發明人、持有人同意,或者當該資源或有關知識的獲取是通過違反法律規定時,權利人有權禁止使用該傳統知識或要求對該使用支付賠償。比如,在未充分證明,表明傳統知識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與申請人分享有關占有、支配、使用和從有關權利中獲得利益之前,國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個人和單位對任何土著遺產的內容獲得專利、版權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護。

3.對不具備知識產權保護條件或不具備知識產權特性的傳統知識(比如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傳統知識),采用政策性保護:包括建立傳統知識保護基金;傳統知識文獻的搜集整理;傳統知識檔案的建立;絕活技藝的傳承;傳統知識生產企業稅收的優惠等。

參考文獻:

[1]UNEP Document: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Biological Diversity.UNEP/CBD/TKBD/1/2,Para.85.

[2]WIPO Report on Fact-finding Missions on Intellectual Proter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1998-1999),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Holders,Geneva,April,2001,p.25;WIPO Document:WIPO/GRTKF/IC/3/9,Traditional Knowledge-Operation Terms and Definitions,Paragraph25,Geneva,May ,20,2002.

[3]Graham Dutfield:Intellectuall Property Biopenetic Resourees and Traditional Kmowedge,Eathscan, London,Sterling,VA,2004.p.111-114.

[4]See IP/C/W/257 dated June 11,13 2001;IP/C/W/341dated March 25,2002;IP/C/W/393 dated January 28,2003.

[5]IP/C/W/383 dated Ocbober 17,2002;WT/CET/W/223dated Februay 14,2003.

[6]WIPO Documents:WIPO/GRTKF/IC/5/12,Overview of Activities and Outcomes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Geneva,April,3,2003,para.21.

[7]Communication from Australia,Councel for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World Trade Oganization.October,2001.

[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Is a Sui Generis System Necessary?Benefit Sharing Agreements.IPTF Luncheon,January14,2004,New York City,available at.

篇3

試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保護模式包括版權法保護、合同法保護以及技術措施保護等。當前對試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圖書館要采取適當的保護策略,如版權公告、做好技術保護、監控并處理違規行為、加強版權教育培訓以及到期及時清理等,切實做好試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關鍵詞〕

試用數據庫;圖書館;知識產權;版權保護

試用數據庫是數據庫商或其商為了宣傳和推銷其數據庫產品,提供給圖書館等意向單位免費試用一定時期的商業化電子信息資源。據筆者通過CNKI檢索調研,目前以試用數據庫為主題的文獻總共十數篇,大都圍繞現狀調研分析、資源建設分析、管理與利用分析等開展,尚無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為主題進行探討的文獻。隨著對數據庫進行試用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以及圖書館試用數據庫數量的增長,試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應提上日程并有探討的必要。此文權作拋磚引玉,以期為試用數據庫的版權保護問題提供些許借鑒與參考。

1試用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目前各圖書館均有一定數量的試用數據庫資源。一般來說,圖書館把試用數據庫集中起來,形成一個專門版塊,在網頁上與其它數據庫資源并列。也有一些圖書館統一資源布局,將試用數據庫和其它商業數據庫混合排列,在試用數據庫資源前面標注“試用”以示區別。對于試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圖書館未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僅依靠數據庫自身內設的保護措施來保護數據庫資源;二是除了試用數據庫自身所采取的保護措施外,圖書館也采取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來防止試用數據庫被濫用。

1.1試用數據庫內設的保護措施

1.1.1IP控制數據庫內設了IP控制機制,數據資源只對試用單位所屬范圍內IP開放。在允許的IP范圍內,直接登錄數據庫即可訪問其資源。在允許的IP范圍之外,則數據庫直接拒絕訪問,從而有效保護了數據庫資源及其知識產權。

1.1.2賬號控制數據庫通過賬號和密碼來控制訪問,給予試用的圖書館等以特定的賬號密碼,或者利用圖書館現有的讀者卡、一卡通等賬號密碼來實現登錄訪問。打開數據庫界面首先會提示輸入賬號和密碼,賬號密碼均正確的就可以順利訪問數據庫資源,否則會被拒絕訪問。

1.1.3賬號半控制試用數據庫對于任何訪問的人來說都可以查詢、瀏覽數據庫資源題錄信息,如果需要進一步下載、閱讀全文,則需要輸入正確的賬號和密碼,否則就會被拒絕下載或閱讀。

1.1.4無控制在試用期內,數據庫處于完全的開放狀態,任何人都可以正常登錄訪問數據庫資源。待試用期滿而圖書館如果沒有購買該數據庫產品,則會拒絕訪問。

1.2圖書館設置的保護措施

1.2.1IP控制圖書館對自己的數字資源,包括購買的數據庫資源、自建的數據庫資源和試用的數據庫資源,通過IP控制的方式進行總體控制。對于所允許的IP范圍內的訪問可以正常進行,對于不屬于允許范圍內的IP地址訪問請求則予以拒絕。甚至一些圖書館對于其網頁的訪問也進行了IP控制,許可范圍以外的IP地址對于圖書館的網頁也不能訪問,遑論試用的數據庫資源。

1.2.2混合控制圖書館以館舍范圍為界限對保護措施做出了不同區分,對于館內進行IP控制,IP允許范圍內的用戶可以自由訪問下載數據庫資源。對于館外采取賬號控制,需要輸入賬號密碼才可以訪問下載該資源。

1.2.3系統控制有些圖書館采用數據訪問控制系統來實現對其IP范圍內數據庫資源的控制,試用數據庫也在監控之列。如清華大學圖書館開發了“電子資源訪問控制系統”,對本館的電子資源進行監控,首先對用戶的違規行為給予提醒,如果繼續違規則予以凍結訪問權限甚至賬號[1]。

1.2.4無控制圖書館對于試用的數據庫產品不作任何的技術保護措施,試用數據庫只能仰仗自身的保護措施來防范濫用或侵權。如果試用數據庫本身也沒有設置保護措施,則數據庫處于完全開放狀態,任何人都可以登錄使用。

2試用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分析

2.1試用數據庫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數據庫一般是指有關數據的匯編或集合,其知識產權受到法律保護,并被納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之中,受國際版權條約的保護。數據庫受法律保護,緣于其自身的價值與性質。它集合了數據龐大的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經系統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手段單獨加以訪問。在知識信息就是重要資源與資本的知識經濟時代,數據庫無疑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而數據庫的建設與維護是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與物力的投入,一旦被侵權就會遭受較大甚至重大損失,而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的飛速發展,使得數據庫資源的復制與傳播極為容易便捷。在數據庫面臨如此巨大被侵權風險的情況下,對其提供法律保護則成為必然。試用數據庫的實質是商業化的數據庫產品,它完全享受各種對數據庫進行的法律法規的保護。

2.2數據庫法律保護的幾種模式世界各國在數據庫的法律保護模式方面,存在著不同認識,主要有版權法保護、合同法保護、反不正當法保護、技術措施保護和特殊權利保護等。我國涉及圖書館試用數據庫的保護模式大致有如下幾種:

2.2.1版權法保護數據庫得到版權保護的一個基本的原則是要求具有獨創性,這已得到世界各國認同。從《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WIPO版權公約》、《歐盟數據庫保護指令》等,到世界各國國內立法,都確立了這一原則,給予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以法律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保?]確立了我國數據庫保護的獨創性原則。根據版權法思想與表達兩分法原理,版權法只保護具有獨創性的思想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3]。對于數據庫來說,版權法只保護數據庫具有獨創性的選擇與編排,而對于數據庫里的內容,即作品、數據或其它材料等不提供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同時也規定對數據庫“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版權法所保護的權利內容,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公開傳播權等。數據庫版權和其它版權一樣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衡量,通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方式來擴大對數據庫的使用,如為私人目的的復制、為了教學科研目的的使用,等等。

2.2.2合同法保護合同法能有效規范和制約圖書館對數據庫的訪問和使用。簽訂書面合同是購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合同條款約定了數據庫使用的地域、時間、對象等,限制了合法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合同法遵守意思自治原則,每個協議條款都可以自由達成,具有高度靈活性。合同的效力只涉及于締約雙方,不能約束第三人,數據庫需要某種形式的保護來防止不享有合同權利的第三人來使用數據庫,一般是通過采用技術保護措施來實現。

2.2.3技術保護措施技術保護措施是控制訪問作品或者使用作品所采取的技術上的措施。網絡環境下數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數據庫資源的復制與傳播變得更容易,對數據庫版權人的權利造成巨大威脅,其采取技術手段進行事先預防來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這些技術手段包括控制訪問數據庫的技術措施如數據口令和控制使用數據庫的技術措施如電子簽名等。由于這些技術措施對于保護數據庫版權的重要性,其本身也納入到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范圍,禁止規避行為。只有出于合理使用的需要,如個人或者非營利性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教育機構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出于教育科研目的或者非商業性使用等,才可以被允許規避技術保護措施[4]。

3試用數據庫版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3.1保護的意識不強圖書館對于已經購買的商業化數據庫一般具有較強的保護意識,能夠采取措施防范侵權風險。而對于試用數據庫來說,版權保護意識就比較薄弱。據了解,大部分圖書館對于試用數據庫沒有采取保護措施來防范侵權風險,在此情況下試用數據庫基本靠自身內設的保護機制來保護自身權益。如果自身也無內設保護措施的話,試用數據庫就處于“裸奔”狀態。甚至有一部分人存著錯誤的認識,認為試用數據庫在試用期間所給予的條件比較寬松,可以隨便使用,而不擔心侵權風險,造成對數據庫的惡意下載等諸多侵權行為,嚴重的會被封掉IP,取消試用權,從而影響到對試用數據庫的正常試用評價,進而影響到圖書館數字資源建設。

3.2版權提示不夠一般來說,圖書館會通過版權公告的形式提示用戶遵守版權法規,明確禁止數據庫使用中的各類違規行為。這類版權公告往往是針對已購數據庫,在版權公告中把試用數據庫包含進去,或者專門針對試用數據庫一個類似公告的情形極為鮮少。更有一些圖書館對已購數據庫根本沒有過版權公告,遑論試用數據庫了。圖書館對待試用數據庫在版權提示上的懈怠,不利于用戶在使用試用數據庫方面形成良好的尊重版權習慣。

3.3技術保護措施不夠技術保護措施能有效防范數據庫被濫用和被侵權,對于數據庫版權保護非常重要。一些圖書館在試用數據庫的技術保護措施方面做的不夠,或者已經對數據庫采取了相應的技術保護措施,但在現有的技術保護措施中沒有把試用數據庫包括進去;或者完全仰仗數據庫自身的技術保護措施,對數據庫不做任何額外的技術措施保護,試用數據庫當然也不可幸免,處于極大的版權風險之中。

3.4違規處置不夠及時法律的權威在于違法能得到及時懲罰,這在版權法領域同樣適用。當一個版權違規行為能夠被及時處置,就會警示后繼者,使其能夠自覺遵守版權法規。而當一個版權違規行為不被重視,后繼者自然也會效仿。對于試用數據庫使用中的違規行為不能及時處置,一方面是由于認識的問題,把對試用數據庫的版權保護較之已購商業化數據庫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技術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技術防護措施就無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追蹤進而找到違規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置。無論哪一種情形,對版權違規行為不能及時處置都不利于試用數據庫的版權保護。

3.5對試用數據庫利用過度在試用數據庫使用的過程中較為常見的一個問題是資源利用過度,一方面是試用數據庫一般都會給予較為寬松的使用政策;另一方面有些數據庫在試用之后圖書館并不一定能夠購買,導致一部分用戶在數據庫試用期間大量下載數據庫資源,造成惡意下載現象的發生,也有一部分用戶對電子圖書或電子期刊整本下載,用以保存為自己的資料庫。這些都是違反版權法規的行為。

3.6到期后清理不及時試用數據庫的試用期限屆滿之后,圖書館未能及時對其做出處理,這種現象較為常見。依圖書館與數據庫商的試用合同以及版權法的規定,當試用期滿,圖書館如果想繼續使用該數據庫,要么購買要么延長試用期限,否則就要及時清理下架。在圖書館未能及時把試用期滿的數據庫下架的情況下,如果數據庫本身進行了時限設置,期滿后則會拒絕訪問,此時對圖書館來說該數據庫就是一個無效鏈接,既不能訪問使用,也不能及時反饋試用意見;如果數據庫本身未設置使用時限,則期滿后該數據庫仍然可以訪問使用,這既違反了雙方試用約定,也容易出現侵權風險。

4圖書館保護試用數據庫版權的應對策略

4.1版權公告版權公告是對數據庫版權人權利的宣示與對用戶合規使用的提示,內容涵蓋了權利歸屬、合法使用方式、禁止方式或行為、責任追究等。通過版權公告的方式來提示用戶合法合規地使用數據庫資源,明示禁止各類違規行為以及違規需要承擔的后果,使用戶知道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形成一種良好的數據庫使用習慣。圖書館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制訂和版權公告,在針對全館的版權公告中把試用數據庫資源包含進去,或者針對試用數據庫資源單獨一個版權公告,把它作為規范數據庫使用行為的第一道關卡,避免不必要的數據庫違規或侵權行為發生。

4.2做好技術保護由于技術措施對于數據庫版權保護的重要作用,圖書館要做好對試用數據庫的技術保護措施。根據技術措施的類別與功能,一方面做好試用數據庫的訪問或使用的技術措施,使得即不在允許的IP范圍內又無合法賬號的人無法正常使用該數據庫資源。另一方面,在萬一發生違規行為后,可以利用技術措施追蹤到當事人,使違規事件得到完善處置。這樣既保護了試用數據庫的版權,又對后繼者是一種警示,逐漸形成良好的數據庫使用行為。

4.3監控并及時處置違規行為圖書館要把試用數據庫和已購數據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進行管理保護,提高認識,做好對試用數據庫的監控工作。有條件的圖書館可以購買或開發電子資源訪問監控系統,對于合法用戶使用試用數據庫的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能夠及時發現并做出警告,如果繼續違規則可以封掉該IP地址或者凍結該賬號。沒有監控系統的圖書館一方面要做好巡查工作;另一方面保持與數據庫商的暢通聯系,在數據庫商監測到有違規行為的出現時,要能夠及時查找處置,共同保護試用數據庫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使用環境。

4.4加強版權教育培訓版權教育培訓對于數據庫版權保護非常重要。據了解,相當一部分違規行為的發生源于用戶對版權法知識的不了解,沒有意識到平時的使用行為是違反版權法的行為。在用戶的版權知識增長后,一些不必要的數據庫違規行為就會得到解決。版權教育培訓的對象,既包括圖書館用戶,也包括圖書館員。加強對用戶的培訓能增強用戶版權知識,提高版權意識,減少使用數據庫時的違規行為;加強對館員的培訓同樣可以提高版權意識和對數據庫的管理保護水平。在一些具備條件的圖書館,甚至可以設置版權館員崗位[5],更好的加強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工作。據調查,目前我國國家圖書館在數字資源部下設了版權管理組,加強對國家圖書館數據資源的版權保護工作[6]。

4.5到期及時清理對于試用期限屆滿的數據庫,圖書館要及時做好試用結束后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于試用期間用戶評價良好,該數據庫又比較符合圖書館數字資源建設規劃或方向,就應該和數據庫商商討購買事宜。對于簽訂了購買協議的試用數據庫要及時將其從試用資源版塊轉移到已正式采購的資源版塊。二是對于試用期間用戶評價一般或者較差的數據庫,該數據庫也非數字資源建設的必需或緊缺資源,則應該及時將其下架,從試用數據庫資源版塊移除。這樣做既可以使試用資源版塊保持及時更新狀態,也防范用戶對于試用過期又缺乏保護措施的數據庫濫用而發生違規使用行為,保護數據庫商以及圖書館的權益。

5結語

篇4

關鍵詞:知識產權;維權;《著作權法》

1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由于歷史的原因,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公眾中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一些人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更不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什么作用。許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識分子,既不懂得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又不會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個別的甚至肆意踐踏知識產權。我們的許多知識成果誕生了,但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結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據報載,近年來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達3萬多項,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發明專利申請只有1萬多件,還有2萬項左右的成果沒有取得專利保護。這些技術一旦公開,就等于白白流失。還有的發明人只是申請中國專利,而不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專利,也導致專利大量流失。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至20世紀末的十四五年時間里,我國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不足3000件,反而將11.3萬多項發明無償地“奉獻”給了世界各國。對于目前市場上大量存在的盜版盜印等知識侵權行為,人們的反應也相當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思想認識也有許多偏頗。認為“黃”是有害的,應該“掃”掉,而“非”則無關緊要,盜版盜印產品價格低廉,只要內容健康,就沒有必要予以查處和打擊,從而給“掃黃打非”斗爭帶來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

就企業而言,我國企業面臨的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環境日益嚴峻。知識產權成為部分跨國公司打壓我國競爭對手、謀求更大利潤的主要工具。21世紀,世界巨頭競爭最鋒利的武器——知識產權,是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企業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國公司非常重視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工作,日益密集的專利“陷阱”將成為我國公司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反觀國內企業,合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維護境外自身知識產權權利的狀況卻不容樂觀。由于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企業缺乏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較低,近幾年來遇到了種種知識產權糾紛,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標搶注問題。據統計,我國企業商標有超過80個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另外,還有許多知名商標被其他國家搶注。

近幾年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雖有一定提高,但受慣性思維的影響,整體保護意識仍然比較淡薄。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這些數字暴露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低下,說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缺乏。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政府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其予以保護。但是,由于我國知識經濟和商品經濟發展滯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就法律來說,國家雖然頒布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但相對于內涵和外延極其豐富的知識成果和人類無窮無盡的創新能力而言,現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備,也很不配套。同時,知識產權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就行政而言,國家雖然已經成立知識產權局,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知識市場,面對大量存在的違法侵權行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網絡和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進行應對。就經濟而言,知識市場還沒有普遍建立起扶優限劣、優勝劣汰的運行機制,往往合法經營的收益微薄,而盜版侵權的則大發橫財。

2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建議2.1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要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知識深入基層,深入人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行動成為社會公眾的廣泛自覺。不僅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要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的權益,依法與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作斗爭,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懲罰。從而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尊重知識產權,自覺維護知識產權,努力開發知識產權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為知識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2.2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如果能夠從源頭上做好保護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糾紛,減少大量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權利人,尤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應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利申請工作,爭取獲得專利保護;做好商標注冊的申請工作,并對商標進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做好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護工作,避免對外泄露,尤其是對企業生存與發展利益攸關的商業秘密更要著重加以保護;在與他方的合作或交易過程中,就知識產權問題應做到約定明確、權責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外,企業還應提高警惕,實時考察自身的經營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關權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總之,一句話,希望使權利人的維權之路少一分艱難,多一點順暢;少一分崎嶇,多一點坦途。

2.3發生糾紛,積極應對,依法維權

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經常會發現權利被他人侵犯;而作為市場經營者,又可能會面臨知識產權人的侵權指控。一旦發生糾紛,應合理運用訴訟策略,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對于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訴訟應當積極面對,而不能消極回避,應從各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全方位衡量訴訟利弊得失,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其次,應確定整個知識產權訴訟的核心問題,搜尋案件的突破點,爭取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第三,應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以訴訟為核心,輔以行政處理手段、媒體宣傳等,全面開展工作;第四,訴訟中應審時度勢,有效利用洽談磋商等非訴訟解決方式,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不利結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規模的訴訟,涉案企業還應積極爭取同行業企業的支援,增強后援支持力量。

2.4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企業自身和中介機構的努力,更有賴于整個國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護機制的健全。

首先,立法機關應不斷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制定新法,對原有法律進行修訂與解釋,力圖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充分的權利基礎。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救濟機制中的兩個最主要的途徑。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對于應對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各具特點,行政保護機制處理速度快、程序相對簡易;司法保護機制則具有更高的穩定性和效力的終極性。企業面對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遵循最有利于實現其利益的原則提起行政處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進行。承擔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特點,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

篇5

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篇6

關鍵詞:繼續教育 數字學習資源 知識產權管理 內容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10(c)-0193-02

1 研究背景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參與率50%,2015年比2009年提升近50%[1]。國家教育改革和發展戰略提出要創新繼續教育發展思路,鼓勵行業企業依托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聯合共建專業化、綜合化的職工繼續教育基地和產學研基地,組建各類繼續教育聯盟,擴大優質資源開放共享,大力發展現代遠程教育。

行業系統繼續教育,是由行業系統根據行業特點和自身發展需要,針對該行業系統人員進行的教育培訓。以水利行業為例,其行業規模大,涉及面廣,人力資源需求量大,水利職工人數多,分布廣,人才培養任務重。開展現代遠程教育,可通過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充分開發、利用優質水利高等教育資源,使高水平水利院校的名師、精品課程、優秀教材通過網絡在水利系統范圍內實現資源共享,從而構建水利職工接受繼續教育和終身學習的公共平臺。數字學習資源是現代遠程教育的核心內容,是保障數字化學習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2 現狀分析

行業繼續教育特色的數字學習資源較傳統學習資源具有多樣性、共享性、互動性、擴展性、再生性等特點,隨著數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互聯網在為人們獲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深刻影響了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數字學習資源的知識產權涉及到教學管理、教師、制作者、投資者、公共教育平臺服務提供者,以及資源使用者等諸多利益相關主體。其知識產權的管理模式出現了許多與傳統信息介質不同的特征。

根據現代遠程教育資源應用經驗可知,便捷的網絡數據資源能夠讓更多人獲得學習機會,但任何無限制的資源開放都是不能長久的。依靠制度對資源建設者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能夠有效調節資源分配,讓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調動建設者的主觀能動性,保障終身教育資源持久發展。綜上,研究并實施數字學習資源的知識產權管理創新模式,是保障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3 行業繼續教育數字資源知識產權管理內容研究

數字學習資源的知識產權管理涉及到投資者、制作者、資源素材提供者或創作者、公共教育平臺服務提供者,以及資源使用者等諸多利益相關主體。該研究涉及到的水利行業繼續教育特色的數字學習資源,是由水利部和行業教育聯盟內院校共同投資,由聯盟內院校承擔或委托制作并提供服務平臺,由聯盟內師生制作完成后在服務平臺,供行業職工學習之用。因此,在該研究中可將上述利益主體具體化為聯盟內院校、聯盟內師生和聯盟外相關者。

由于這些數字學習資源的來源和授權使用方式不盡相同,下面將根據資源的不同種類和性質,分別研究討論它們的知識產權歸屬、授權許可、使用方式以及保護等幾個問題。

3.1 產權歸屬研究

可按資源的構建模式分為獨建資源與共建資源,獨建資源是指由聯盟內某一院校的職能部門作為資源建設的主要承擔者,成立資源建設小組,組織校內各相關院系參與該資源的建設。共建資源是指以某學科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為依托,選擇聯盟內此學科杰出的院校作為牽頭單位,多所院?;蚱渌逃龣C構共建資源。兩類學習資源知識產權的歸屬都涉及到諸多利益相關主體。

獨建資源知識產權的歸屬應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1)院?;蚱渌逃龣C構享有所制作資源的所有知識產權,并享有將之用于遠程繼續教育的權利。

(2)授課師生享有資源的署名權、并依法就其講授的作品享有權利,即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3)授課師生有權在其個人網站、博客中提供該學習資源的簡介或指向服務平臺中該學習資源網址的鏈接,但不得以盈利性目的使用該學習資源。

共建資源知識產權的歸屬在授課者享有的權利方面是相同的,但在校方享有的權利上有所不同,可以規定如下:負責投資并承擔制作的幾所聯盟內院?;蚱渌逃龣C構共同享有該數字資源的知識產權,但任何一方不得私下以盈利性目的使用該資源。

3.2 授權許可研究

知識產權為私權[2],這就意味著,第一,權利人享有對其作品的專有權,除法律規定可以不經過許可的之外,任何人使用作品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第二,權利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作品是否被使用,選擇使用者、使用方式、使用條件。使用者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與權利人訂立合同。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是純市場化的安排,權利人和使用者能否達成許可使用協議,取決于交換各方的價值取向。

在水利行業繼續教育特色的數字學習資源知識產權管理中,授權許可涉及到投資制作方(即聯盟內院校)、授課者(聯盟內師生)以及使用者(行業職工、聯盟內和聯盟外師生)三方的利益要求。對于獨建學習資源,首先投資制作方要通過許可使用合同從授課者那里得到雙方共同建設的數字資源的全部知識產權的授權許可;其次制作方再和使用者簽訂使用協議。對于共建學習資源,每個教育機構除了要和該單位授課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之外,當其要以盈利性等目的使用該學習資源時還需取得其他共建方的授權許可,并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根據水利行業繼續教育的特色,該研究提出的解決思路是通過市場尋求授權許可的方式,在實際案例中可根據協議各方的具體意愿制定知識產權協議書,并依此為根據,對授權許可的使用關系、許可的權利和價格做出具體詳細的各方滿意的說明。

通過以上分析,該研究制定了以下兩種授權許可方式。

(1)投資方將授課者授權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一次性買斷,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2)在合同有效期內,投資方根據該學科學習資源一段時間內的點擊使用量實時支付授課者授權許可使用相關權利的報酬。

3.3 使用方式研究

該研究中的數字學習資源,不論是獨建資源還是共建資源,它們又都可以分為兩類:即,公開資源和特色專有資源。對于公開資源,其不僅允許行業聯盟內部各院校的師生無償使用,同樣允許聯盟外行業職工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師生可以無償使用。對于特色專有資源,其有償使用的方式又根據獨建和共建的構建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獨建資源中的特色專有資源有償使用方式。

該資源的有償使用方式可以根據使用者性質制定三個標準:該教育機構內部師生有償使用標準、聯盟內其他教育機構師生有償使用標準和聯盟外教育機構師生有償使用標準。詳細的使用條款協議由投資制作方另行制定,由服務平臺管理者具體實施。所得收益由投資制作方按照機構內部各院系部門所做出的貢獻按比例進行分配,并需要拿出一定的收益作為授課者的獎勵,以此來調動師生的主動參與性,保證行業內繼續教育、終身教育學習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共建資源中的特色專有資源有償使用方式。

該種資源有償使用方式可以分為兩個標準:聯盟內各教育機構師生有償使用標準和聯盟外教育機構師生有償使用標準。詳細的使用條款協議由參與建設該學習資源的所有投資制作方共同制定,由服務平臺管理者具體實施,根據每個投資制作方的貢獻比例簽訂相關的收益分配協議書,按協議書進行收益分配。同樣,每個機構也要拿出一定的收益作為該機構授課者的獎勵。

3.4 產權保護研究

數字學習資源可以無損地任意復制和傳播,這給人們的學習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然而無償下載、任意復制和隨意傳播也使數字學習資源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受到了損害,因此,對于數字學習資源的知識產權,不僅需要從法律角度進行保護,同時也需要從技術手段上進行保護。

(1)法律保護措施:在使用該資源之前,權利人與使用者明確使用條款,使用者享有的權利以及需要遵守的各類事項,使用協議中還應包括侵權處理方式和違約責任,用法律手段來約束使用者,盡量避免侵權的發生。

(2)技術手段保護:現在用來保護數字學習資源的知識產權而被廣泛使用的技術手段主要是應用數字水印技術[3],針對特色專有資源該研究主要分析采用了雙水印保護措施?;驹硎峭ㄟ^在原始資源中嵌入可見水印信息和不可見水印信息來達到知識保護的目的。當用戶非法對資源進行拷貝傳輸時,資源的權利人就可以追蹤資源作品的不可見水印信息,從而證實資源的知識產權歸屬,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水利行業繼續教育特色的數字學習資源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促進資源的共建互享和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為:共建機構享有優先使用參與建設形成的各類學習資源的權利;創作者按許可協議等相關規定依法享有勞動報酬和授權許可報酬;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各項權益均通過協議約定;使用者遵守學習資源開發單位制定的使用條款;依據法律的同時采用技術手段維護資源的知識產權。

4 結語

該研究結合水利行業繼續教育特色,探討了數字學習資源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制度。研究結果主要包含:不同類型學習資源的知識產權歸屬、授權許可方式、使用方式和保護措施。同時在實際案例中根據研究結果制定了知識產權協議等相關文件。

參考文獻

[1]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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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低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隨著農業經濟向低碳化轉型,創新型低碳農業技術成為衡量各國農業發展水平的標志和農業核心競爭力的標準。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當將保護低碳農業技術作為重點任務,針對低碳農業知識產權的特征采取富有成效的保護措施,為推進我國農業的低碳化轉型和提升農業核心競爭力提供制度支撐。農業生產高度集約的歐美各國實踐已經證明,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能有效保護低碳農業技術產權所有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農業低碳化技術的持續創新,還能快速轉化低碳農業科研成果,推動農業經濟低碳化進程。(1)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激勵農業技術創新作為智力成果形式的低碳農業技術,因復制成本低而易被他人侵權。因此,若無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將會打擊低碳農業技術生產者的積極性?,F代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授予權利人對其創造性智力成果一定期限的獨享壟斷權而使其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進而激發權利人和其他社會主體的創新熱情,不斷地創造出更多知識產品。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特別是低碳知識產權,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在國際上并不處于領先地位。但在某些方面,如以超級稻、抗蟲棉等為代表的農業新品種、疫苗工程等農業技術仍具有一定的競爭力??上У氖?,對這為數不多的優勢低碳技術也沒于給予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使得一些技術被國外公司無償使用或被優先注冊從而失去了法律保護效力,給我國農業生產和出口貿易造成巨大損失。要應對農業領域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提高農業科技競爭力,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低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對低碳農業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2)建立知識產權交易平臺,促進低碳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共享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僅強調保護權利人的智力成果使其免受侵權,更在于通過該制度推進知識成果的轉化,使知識產品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實現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私益的平衡,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如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強制使用、法定許可等一系列規定并非僅僅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還包括使用者對權利人一定的利益補償。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促進低碳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共享,進而推進低碳農業發展無疑十分重要作用。(3)引進國外先進低碳知識產權技術的需要與擁有大量農業知識產權的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農業知識產權水平還相對落后,農業自主知識產權應對國際市場競爭的能力還比較薄弱。因此,吸引國外先進低碳知識產權技術是推進國內農業轉型的重要舉措。隨著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規范化,國與國的知識信息交流也必須以知識產權制度為平臺。因此,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平等尊重和保護他國的知識技術,是吸收和引進國外先進低碳知識技術的必要條件。

實施低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困境

1.尊重和保護低碳知識產權的觀念淡薄就廣大農戶來講,其知識產權觀念淡薄的原因主要在于:低碳農業技術尚屬新鮮事物,接受還需要一個過程;低碳農業技術對農業發展的影響是長遠的,在短期內其效果不能很快凸現,因此不符合農戶在生存與生產的壓力下對農業技術要短期見效的心理需求;低碳技術推廣成本較高,對資金、時間、知識等的需求超出應用傳統農業技術時的投入,限制了農戶對低碳農業技術的使用;低碳農業技術的外部性強,在當前農戶收入整體水平不高的情況下,造成了較為普遍的搭便車心理。基于上述原因,廣大農戶對低碳農業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比較淡薄,應運和推廣的積極性不強。尊重和保護低碳知識產權觀念淡漠還體現在農業科學技術人員的態度上。這一方面是由于在現有科研體制下,農業科技人員比較重視技術創新而忽視技術推廣和產權保護;另一方面在于我國農業科技管理體系缺乏對低碳農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開發等激勵措施,缺少對低碳農業知識產權商品化、市場化的鼓勵政策,造成科研人員重研發而忽視技術保護。2.農村生產生活現狀限制低碳知識產權推廣(1)傳統農業高碳化生產方式短期內難以根治長期以來,農業被歸屬于勞動力密集型產業,通過追加勞動力等生產要素被認為是獲得農業高產出的基本條件。在自然災害和糧食增產等多重壓力下,農藥、農膜、化肥等高碳產品的習慣性使用被視為發展農業生產的有力措施。傳統高碳農業技術習慣性使用產生的路徑依賴使采用低碳技術時會要付出較高成本,這就必然阻礙低碳技術被順利采用。①即使在立法中予以規定,低碳化的法律保護在實際中也很難被遵循。(2)分戶經營模式增加了農戶采用低碳知識產權技術的成本改革開放以來,在農村確立了分戶經營模式,這極大地調動了農戶生產經營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從根本上講,這一決策是正確的。但是,這種經營模式卻給在農村推廣低碳農業技術帶來一定的壓力。首先,現行的分戶經營模式決定了農戶大多是根據各自的需要和判斷決定農業生產活動,往往多顧及眼前利益,缺乏對未來發展的長遠預見和規劃,較少顧全農業生產中的低消耗、低排放等問題。其次,全力經營體制于農村土地分塊多,糧食分散種植,無法形成實施低碳技術的集體效應,最后,對單個農場,獨自采用低碳技術收效不明顯等因素,負擔重使低碳農業技術推廣技術很大壓力。(3)現有農村勞動力構成狀況不利于低碳知識產權技術的推廣低碳農業技術的推廣需要知識型勞動力的投入。但目前我國農民文化素質整體水平還不高,農民科技意識不強、農業科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加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勞動力,特別是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向城市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呈現出“老弱婦孺”化的特征,又進一步限制了農村低碳經濟的發展。低碳農業發展既要求農戶具備學習和使用低碳技術的知識,也需要在低碳技術推廣中投入大量的勞動力與勞動時間,比如對少耕、免耕等保護性耕作來講,需要以施用糞肥和秸稈還田的方式來保證土壤疏松和有機質的豐富為前提,但無論是運送糞肥還是秸稈還田都需要大量人力和時間。再如少施肥、少噴農藥、循環立體農業等低碳農業生產方式的實施,都要花費很多人力和時間等等。農村知識青年向城市轉移,無疑是從知識水平和勞動力兩個方面限制了低碳技術在農村生產中的推廣。3.現有知識產權制度未凸顯低碳保護理念它是隨著人類生產生活高碳化而引起自然環境惡化,乃至引起了生態災難并嚴重威脅到人類生存與發展時才被國際社會日益重視并得到普遍認同。顯然,對法律而言,低碳概念也是一個新生事物。如何在立法中注入低碳理念是今后一個時期法律建設必須面對的挑戰。至少在目前看來,知識產權法尚沒有將低碳作為立法的主要原則,這就使那些高碳農業技術也仍然可以成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象。或者說,至少在現有知識產權立法層面,低碳農業技術與高碳農業技術是處于同樣保護水平。這只是體現了知識產權法對農業技術創新的保護而無法從法律制度層面促進低碳農業技術對高碳農業技術的替代。4.農村知識產權服務水平不能滿足推廣低碳技術的需要目前促進低碳農業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業還不發達,使得科研人員不僅要從事低碳農業技術創新還要自行承擔起知識產權申請、宣傳,在受到侵權時,還必須親自參加訴訟從事法律救濟活動,既是生產者,又是服務者、推廣者、保護者,就現實情況而言,科研人員同時勝任多種角色的難度很大。因此,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服務行業的建設,以便讓科研人員集中精力進行知識生產。

篇8

一、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界定

版權管理信息有兩種基本分類方法。依管理權利的不同種類劃分,可分為著作權管理信息和鄰接權管理信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2條第2款規定,版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項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復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眾進行傳播時出現;[1]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第19條第2款規定,鄰接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鄰接權主體(如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鄰接權保護對象(如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等)或對鄰接權保護對象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使用鄰接權保護對象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信息均附于鄰接權保護對象的復制品上或在這些保護對象向公眾提供時出現。[2]依版權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態劃分,又可分為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和版權管理非電子信息兩類。前者又稱為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應用于網絡環境;后者又稱為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體現為文字編碼,主要應用于非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管理。我國著作權立法規范的版權管理信息僅指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決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協調網絡環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關系。

版權管理信息源于傳統著作權制度下的著作權標識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內容是,法律允許權利人對作品加注著作權標記,以向公眾表彰著作權主體權利存在及權利狀態。其立法體例分為自愿和強制兩種。大陸法系國家和主要的版權保護公約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產生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不取決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續和完成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規則(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權公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并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盵4]英美法系國家曾實行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但隨著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加入伯爾尼公約,[5]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逐漸被自愿標識制度所取代。我國著作權立法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沒有著作權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在新修訂《著作權法》之前也無版權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規范,只是在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出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觀上也具有標示權利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這些信息甚至還具有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價值,但這些信息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區別:首先,標示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處非法出版物、制止倒賣書號、版號、制裁盜版活動,信息標示也是出版者的義務,而非出版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其次,這些信息絕大多數都是非電子形式出現的。

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關系十分密切,電子簽名、電子手印等技術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權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它們被嵌在電子文擋里,隨同文件一起來到用戶。它們不僅能夠標示版權權利人,按預定條件許可用戶使用,而且能夠查找侵權行為,監控用戶的使用,能起到保護版權人或鄰接權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作用。

二、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立法

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授權關系往往通過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可依據大量的版權管理信息尋找著作權人或有關權利人,并代為處理授權許可和著作權轉讓事宜。所以,傳統的版權管理信息僅具有確認作品權利和公示權利狀態的功能、并不具備授權功能。而網絡改變了這一切。網絡傳播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速度快,網上資料會隨著時間變遷而發生變動,甚至完全消失,人們利用網上資料多有不便,尋找權利人授權更為困難。因此,著作權電子商務應運而生。與之相隨,在實務中,國際上協助處理著作權人權益并具有授權功能的電子著作權版權管理系統在全球逐漸產生,如美國的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國的作者授權及收費協會(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歐洲的非常廣泛權利信息資訊(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權信息服務機構(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為了保證網上電子交易系統能夠正常運轉,網上標示權利人、許可條件等的信息必須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別有用心的人改換了版權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權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僅會導致損害版權或鄰接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直接大量產生,而且還會使上當受騙的用戶對電子授權系統失去信心,從而損害網上版權交易的發展。因此,保護電子形式的版權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美國1992年《家用錄音法》和1995年的《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規定了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但其范圍僅限于數字化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美國是電子信息產業強國,從1993年開始克林頓總統任命并組建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國際信息基礎設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簡稱知識產權白皮書或百皮書),闡述了信息時代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白皮書則建議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普遍地適用于各類保護客體。除美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互聯網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版權管理信息、技術保護措施及其他問題都相當重視,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規紛紛出臺,如俄羅斯《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1995年)、日本《著作權審議會多媒體小委員會工作小組研究過程報告》(1995年)、歐洲共同體《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綠皮書》(1995年)、德國《信息社會和通信服務規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互聯網絡管理法規》(1996年)等等。這些政策法規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沒有涉及,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護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為了協調各國網絡時代的版權立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密切關注網絡發展對傳統版權法的影響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對策。世界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向1996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提交的實質性建議受到美國白皮書的重要影響。經過認真的磋商和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都專門規定了權利信息的保護條款。WCT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版權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WPPT第19條第2款對有關鄰接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也作了上述類似規定。WCT和WPPT為各國在網絡環境下重建版權和鄰接權管理規則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機,許多國家和地區在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紛紛予以吸收和借鑒。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早援用WCT規范版權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IV部科技措施與一般條文中—版權管理資料第274條規定了就干擾版權管理資料的不合理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作為新增加的《版權法》第1202節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免責事由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規定外,我國早期著作權立法沒有版權管理信息保護的任何規定,但WCT和WPPT的通過及各國著作權法相應修正也引起了我國學術界和法院系統的密切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4項對”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權威解釋,[11]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行為屬于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霸撘幎檎J定和制裁故意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過于原則,與我國香港地區或美國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免責事由等具體規定,因而我國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規范網絡版權,其中包括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規定的行政法規。

三、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的規定,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這里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在WCT和WPPT的相關規定及各國立法中,均未明確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否采取版權管理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問題。鑒于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和管理著作權或鄰接權,并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被授權后,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主張權利、簽訂合同以及獨立參加訴訟、仲載活動,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應是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的合法主體。未經權利人及其授權主體許可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表明了侵權行為人違背權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刪改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將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縱這種后果的產生。與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確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美國DMCA法案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消除或變造版權管理信息的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如1201條(a)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狀態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誘、促使、方便、掩匿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或(2)發行和為發行而輸入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如果廣播電臺和有線電視網去除或者改動版權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誘使、促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權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刪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WCT和WPPT以及其他國家版權立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方面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較窄,只包括刪除或者改變兩種行為。而WCT第12條第1款第(ii)項、WPPT第19條第7款第(ii)項以及美國DMCA法案均規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應包括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復制品或鄰接權保護對象及其復制品。這表明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未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未經許可故意刪改的版權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則不得以侵權論處。如美國DMCA法案:聯邦、州或州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正執法、調查以及其他政府行為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處理屬于合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免責條款的規定,亟待通過立法完善。

在認定刪改版權管理信息侵權行為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刪改版權管理信息從性質上講僅是一種故意引誘、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鄰接權的間接侵權行為,但這種間接侵權行為可以獨立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后才作侵權認定;二是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并不構成一種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其實質仍然是類似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那樣維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種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國著作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會產生一種獨立于著作權和鄰接權之外的“管理信息權”。正如有學者指出:傳統的非電子版權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變,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發覺并且被追究責任。而在電子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中則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變后不容易被人發現,甚至會出現真假難辯、真偽顛倒的情況。作品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變,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僅是表面現象,其實質是通過這種禁止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14]三是是否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措施是權利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能將其作為版權或鄰接權受保護的前提,否則就構成對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違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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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爾尼公約共有15個成員國。英國于1887年,美國于1989年,澳大利亞于1928年加入該公約。http://wipo.int/treaties/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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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鑒于該司法解釋第9條的內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所涵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廢止了該司法解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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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2.江蘇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

雖然我國有關于知識產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關于境外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尚未制定,僅僅分散在各個部門法當中,缺乏統一性與協調性。鑒于這種情況,江蘇省應該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促進江蘇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江蘇省2009年的《江蘇省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引》,主要從企業遭受和被控知識產權侵權的維權策略、企業維權援助社會資源的利用、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知識產權風險的規避四個方面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意見多為司法程序上的建議,而且多適用于糾紛發生后的案件處理,并非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所在。在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保護與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種保護機制不僅單薄,難成體系,而且與江蘇省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協調,遠不能適應企業對外發展的需求,導致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維權人才

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和涉外案件的復雜性使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增添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取證、鑒定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僅要求辦案人員懂得我國國內法律,熟練運用外語,更重要的是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大量的法律條文,熟悉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江蘇的知識產權律師不少,但是既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法律,又熟悉科學技術的專業人士不多,遠不能滿足江蘇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員知識產權知識缺乏、業務技能不強、專業水平不高,與人或律師溝通困難,使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以江蘇常州地板專利案為例,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當初聘請我國專家前往美國參加訴訟,專家對技術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語運用方面不夠熟練,法官也很難了解當事人的意思,給訴訟造成了很大困難。

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給江蘇企業的啟示

1.國內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橡膠防老劑、中間體RT培司生產企業。近年來其產品依靠自主創新,暢銷美歐兩大主流市場,成為世界上生產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產基地。圣奧的崛起,打破了國際橡膠防老劑行業長久以來由德、美、韓、日等國化工巨頭控制的局面,引起競爭對手的極大不安。2005年2月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由圣奧生產的中間體RT培司,防老劑6PPD進行相關的專利侵權調查,即‘337調查”,并對其產品頒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向俄亥俄北部地區法院提訟。對此,圣奧公司勇敢迎戰,通過無數次電話溝通及數百萬的文件資料,圣奧向ITC提供了大量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證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萊克斯公司的專利,福萊克斯發表聲明不再尋求針對其產品的排除令救濟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奧公司侵犯了福萊克斯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美國總統簽發“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奧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圣奧公司于2007年2月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圣奧公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歷時3年的維權官司終以中國企業的不屈抗爭而勝利落幕。

圣奧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自主、自信,堅定不移、寸“權”不讓地搶占國際市場。圣奧集團的主營產品是橡膠防老劑,該產品的原有工藝生產成本高,污染嚴重,為此,“圣奧研發中心”經過多年不斷的實驗和改進,成功地自主研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接近實現污染零排放,使圣奧的產品在質量、成本和環保等方面具備了充分的國際競爭力。圣奧案件還說明,企業要想徹底擺脫知識產權糾紛,在境外站穩腳根,防止外國企業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防御體系、應訴體系。不僅要在國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更要在世界市場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2.相鄰國家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以韓國為例,韓國是世界海外維權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已經形成以企業為主,政府、行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積累了豐富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寶貴經驗。對其戰略進行研究分析,對江蘇企業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策略的研究和實踐有一定的啟發性。

首先,韓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保護境外知識產權,于2006年制定了《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當這些企業在相關國家注冊的財產權遭遇侵權時,可以得到韓國專利廳提供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的補貼。

其次,韓國在國外建立了多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如1997年設立的韓國專利廳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為本國企業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服務,根據《訴訟費補貼規定》負責向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審判及訴訟費援助業務,并且出版發行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維權指南,以保護韓國企業在海外的產業財產權。

四、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與完善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江蘇省的科技法規的制定已經走在了國內前列,但是在法規的范圍與專門性方面還有待改進。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有關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方面尚不成熟。為了江蘇省科技的全面進步,江蘇省政府必須制定與完善相應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

首先,要提高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江蘇省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戰略、科技進步等的政策法規中都有關于境外知識權保護的規定,但并沒有將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詳細描述。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并且沒有具體的措施辦法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這對于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對外經貿更大發展的江蘇省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比如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資金扶持方面規定詳細的補貼項目或者資金比例,以此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更多的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一門涵蓋范圍廣、技術性很強的法律,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還要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因此,要想取得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必須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門類的不同特點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專門立法的范圍上,可以制定《江蘇省企業境外專利保護條例》、《江蘇省企業境外商標保護條例》等。在立法的內容上,可以針對江蘇企業主要的貿易出口國、結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專門制定針對這些國家的維權和保護措施。

2.涉外企業系統實施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近年來,發達國家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積極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即變防御為進攻,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資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有利于自我發展的競爭環境,擺脫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诖耍麄冊趪夥e極申請專利,進行商標注冊,其戰略目標明確,策略要求細致,措施辦法有效。而在江蘇乃至我國,“中國制造,外國專利”的局面已經形成,它是制約江蘇乃至中國產業升級的瓶頸。目前江蘇貼牌加工企業較多,多數企業不夠重視品牌創建,對江蘇對外出口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要改變這種現狀,實現由“江蘇貼牌”到“江蘇專利”的轉變,關鍵在于對境外知識產權戰略、策略、措施有一個通盤的考慮。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發展戰略,通過“拿來主義”改造傳統產品,或發揮已有的品牌優勢,特別是對民族品牌進行開發和保護。在開發自主品牌方面,企業不僅要樹立信心,具有敢于與海外企業進行競爭的勇氣,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術創新。其次,要注重對涉外商標的保護。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性規定,商標一旦搶注成功,被搶注商標的企業就不得在該國或該區域內使用該商標,若違反則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被搶注商標的國內企業是放棄原商標另創品牌,或是高價回購,或是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被搶注的商標,都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延緩其產品占據市場的時間以及降低市場份額。因此,對于涉外商標,江蘇企業必須吸取“海信”商標在歐洲被搶注導致重大損失的教訓,策略地運用自己的商標優勢,謀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銷售和影響。

3.建立訴訟預警機制以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的能力

江蘇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經常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暴露出在知識產權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自己建立知識產權訴訟預警機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企業應改變僅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預警的觀念,根據自己的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尤其是把知識產權海外預警與企業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其次,加強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建立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緊急機制,以求在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提供應訴方案;再次,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要重視種種實驗數據記錄的積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發、生產資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及時證明自身的自主研發能力,贏得知識產權訴訟;最后,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篇10

圖書館肩負著系統收集、保存與組織文獻信息,實現傳播知識、傳播文化、傳承文明的社會職能,承擔著實現和保障公民文化權利、消除社會信息鴻溝的使命。傳統的文獻信息服務遠遠無法滿足讀者的信息需求,因此數字圖書館建設是大勢所趨??v觀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中所涉及的諸多知識產權問題,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1 信息采集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不管其自身的館藏資源、數據庫出版商的數據庫內容多么豐富,與浩繁的網絡信息資源相比,都不過只是冰山一角,因此網絡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是高校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重要工作?;ヂ摼W中的很多公開的文獻資源雖然可以免費獲取使用,但未經作者許可的采集與加工必將涉及到眾多擁有版權的、以多種載體形式發表的作品,很有可能引起知識產權問題。

1.2 文獻資源數字化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文獻資源數字化是信息整理、傳播和存儲的基礎,是圖書館實現數字化的必然選擇。文獻信息的數字化處理,在內容上并沒有創新,其實質是信息載體形式的轉換[1],普遍認定這是一種復制行為。復制權屬于產權人專有的權利之一[2]。若圖書館未征得產權人的許可把在保護期內的作品數字化并用于網上服務,就侵犯了產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1.3 購買數據庫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目前,各圖書館將購買數據庫作為數據庫建設的主要手段,不僅可以迅速豐實圖書館的數字資源,還可以將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糾紛風險降到最低。圖書館購買的數據庫其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由數據庫商處理了。圖書館在購買數據庫時要注意與數據庫商就使用過程中易牽扯知識產權的問題達成相關協議,否則易引發糾紛。

1.4 信息傳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知識產權作品的傳播過程中,即使數字圖書館已經采取了各種規范措施,但在實際傳播過程中仍難真實有效地控制信息的傳播范圍和使用群體。這既有技術層面的問題,也存在人為的原因,在網絡傳播過程中,傳播者的不當傳播和使用極易對知識產權作品造成傳播范圍和使用對象的失控,進而引發知識產權問題。

1.5 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目前不少產權人自身缺乏知識產權意識,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不懂得利用知識產權贏取更大的利潤。另外,由于圖書館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嚴重,甚至有些圖書館都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侵權。

2 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中知識產權保護可采取的對策

2.1 采用新技術手段

技術是實現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力保障,因此應積極加快知識產權保護的網絡技術的開發。通過各種新技術的有益結合,如權限管理、數字加密技術、IP地址限制、防火墻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客戶認證技術、信息確認技術等[3]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效地為數字信息資源的利用建立一道防護墻,有效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2.2 降低購買數據庫成本和風險

可以通過合作采購來降低費用,減少重復采購[4],盡可能地實現資源共享。要注意避免采購存在知識產權問題的數據庫,盡量爭取館外授權訪問。此外,要尊重購買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嚴格按照合同授權為提供讀者服務,并配合以文字聲明,盡力避免讀者因不明權限所造成的侵權行為。

2.3 加強對館員及用戶的知識產權教育

應當加強館員知識產權知識的教育,提高館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避免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加大知識產權公益性宣傳,開展的面向用戶的知識產權主題教育活動。只有用戶能正確地認識知識產權,認識數字圖書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建立尊重知識產權的道德觀,才能保證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獲得用戶的充分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