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氣候變化的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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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氣候變化的方法

篇1

( 一) 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的方法意義

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著力點,需要借助于邏輯嚴密的立法目的要素所構筑的目的體系,來實現對特定立法目的內容的文本表達。通過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法的目的條款制定,將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予以歸納提煉,形成獨具特色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模式。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規范化表達的形式邏輯背后,反映了應對氣候變化的諸多價值理念的平衡與協調。對于立法目的構成要素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有關立法目的的不同理論解說。這是因為立法目的在實現過程中,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不同層面來彰顯立法的價值訴求,發揮立法在調整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所出現的多元利益沖突的調整功能。在氣候正義觀的影響下,氣候變化法得以發揮調整應對氣候變化中廣泛的社會關系,形成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關系。

法律目的研究作為現代法學研究中一種因應法制變革要求的研究方法,調和了以功利主義價值理念訴求為中心的目的論式的自然法學與秩序構建為中心的實證分析法學二元對立的格局,以修正法律制度的體系結構,使之成為具有開放性、適應性的回應型法,將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統合在制度之中,通過縮減中間環節和擴大參與機會的方式,在維護普遍性規范和公共秩序的同時,按照法的固有邏輯去實現人的可變的價值期望。其意義在于使法律不拘泥于形式主義,通過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進一步探究法律、政策中所蘊含的社會公認的準則( 價值) 。如果法律強調原則和目的,那么就有了一種豐富的資源可用于批判具體規則的權威。雖然一項規則可能帶有官方權威的烙印即通過了法律效力的血統檢驗但它卻被認為是可以按照它對那些利害攸關的價值影響的重新評估。

( 二) 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的層次邏輯

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降低社會發展的碳依賴和減少生態稀缺性是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直接目的,在氣候變化立法目的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這一初級目的使其與其他環境立法、氣象災害防御立法以及能源立法相區別,反映了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正當性,使得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在逐步揭示全球氣候暖化的客觀事實。氣候變化影響的廣泛性和不確定性,使得人類不得不思索重塑價值觀念,改變原有的價值判斷,在未來氣候變化的風險應對中調整自身的生產和生活行為。技術、經濟、政治、社會之間在氣候變化問題的應對中,形成密切的關聯。從《京都議定書》的艱難破繭到《巴厘島路線圖》的共識達成,從《哥本哈根協議》的減排責任分擔擱置到《坎昆協議》的適應性問題重視,從《德班決議》的風云驟變到里約+20 峰會的《我們憧憬的未來》的綠色發展曙光,這一國際氣候談判的進程折射出事實與規范之間圍繞著求真的知識增量和向善的倫理關懷之間的邏輯進路而展開氣候變化的社會性建構格局。氣候變化在短期難以表現其危害的滯后效應,使得人們從心理上寧愿關心當下所真正感受到的種種風險,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民眾面臨著擺脫貧困的現實發展問題,加之氣候變化是偽命題的懷疑論所形成的主體背景觀念,往往將人們引入氣候變化風險認知的誤區,形成了所謂的吉登斯悖論。

所以,氣候變化的社會性建構便承擔了破解吉登斯悖論,通過倫理、技術、經濟、政治、社會等綜合回應,實現價值的重塑與制度的更新,使全社會認識到氣候變化是當今人類所面臨的最大風險,并從國家、集體、個人三重維度展開,重新調整行為活動,以適應未來利益格局的社會變遷。實現以多中心、社會利益本位的區域氣候變化公共治理,凸顯了氣候變化應對需要根據一國內部不同區域的氣候變化影響、脆弱性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所形成的包括地方政府、私營部門、社會公眾等利益主體的多元利益訴求,圍繞著氣候資源這一公用物的產權配置,靈活運用市場激勵機制、行政管制機制和社會調節機制進行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區域的氣候變化規劃過程中,作為多元利益的協調者和引導者,需要根據氣候變化的科學情景預測信息和區域發展戰略的目標定位,確立區域氣候變化公共治理的動態目標模式,因地制宜、因時而異地運用包括碳排放權交易、碳稅、自愿協議、公私合作等多種政策工具組合,不斷完善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技術管理標準體系,并進行氣候政策分析的績效評估,持續動態地調整本區域的氣候變化規劃管理的方法和內容,以回應區域氣候變化風險所帶來的巨大不確定性,規制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關系中利益相關者的各種行為。同時,在未知中所進行的綜合決策難以確保有效回應氣候變化風險,應當通過風險評價和風險管理程序作出科學民主決策,并堅持無悔的原則,通過氣候災害的社會化填補機制和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有效預防和填補因氣候變化影響所帶來的多種損害,不能因氣候變化損害在一定時空條件下的短期局部惡化而追究決策者的法律責任,需要在承認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這一過程性正義的實現就是體現氣候變化立法本質特征的中級目的。保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權益,維系生態系統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是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根本目的。這一根本目的折射了氣候變化立法的法學方法論意義,既劃清了氣候變化法學與氣候倫理學、氣候政治學、氣候經濟學、氣候社會學等相鄰學科的界限,又闡釋了氣候變化法橫跨公法、社會法、私法三大法域的氣候變化法學研究范式。其中,氣候變化法律關系主體的法益、權利、義務和責任,成為氣候變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法律表達的核心話語概念邏輯。而對生態系統和社會秩序穩定的氣候安全價值選擇,反映了氣候變化立法的秩序價值,圍繞著秩序價值的應然規則設計,以義務和責任的分配為表征的義務本位論成為氣候變化立法的規則邏輯起點。

為了保障氣候安全,應對氣候變化風險及其所帶來的現實損害,義務和責任的配置,從根本上保障氣候變化法律關系主體的多元利益和權利。由于氣候變化和人類之間的交互復雜的作用涉及廣泛的領域,氣候變化立法在分配義務和責任的同時,必須重視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市政當局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包含企業、行業協會在內的私營部門、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領域的有關專家、媒體以及包括非政府組織、特殊貧困弱勢群體在內的公民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所享有的受到法律保護的法益和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包括勞動就業權、環境權、健康權在內的集體性的社會權及包括表達權、知情權、參與權在內的自由權。其中法益包含了權利之外,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利益,體現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氣候變化法益的廣泛性離不開社會法與公法的共治互動,同時私法作為有益的補充,服務于利益的協調與共進。

二、國外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條款的目的論解析

立法者在起草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文本中,對立法目的條款的技術表達,反映了立法者所采取的立法目的理論。英國2008 年《氣候變化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以1990 年為基準,到2050 年,通過國內及國外的行動,使溫室氣體減排80%; 到2020 年,使溫室氣體減排34%; 建立每五年為一時段的碳預算體系,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首次制定的三期碳排放預算為20082012,20132017,20182022,2009年5 月前必須制定完成。政府必須向議會報告完成預算的政策和計劃; 設立氣候變化委員會,為政府提供碳預算標準的建議,向英國議會提供目標進展、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政府必須給予反饋,以確保每一年度預算完成的透明度和可問責性; 引入碳排放交易體系,借助市場激勵機制限制排放或鼓勵排放實體進行減排; 制定適應氣候變化條款; 通過財政激勵機制減少國內廢物產生并使廢物再回收;促使生活垃圾分類集中處理; 修改2004 年《能源法》關于可再生運輸燃料義務的條款以及制定關于氣候變化的其他條款。從英國氣候變化法的立法實踐中來分析其立法目的條款的實證法目標定位在于四個方面: 一是為英國在中長期減排行動方面設定可行性的并量化的具體減排目標,履行英國在氣候變化應對中的國際法律義務; 二是通過構筑氣候變化國家體制,明確議會、政府、氣候變化委員會的具體責任和義務; 三是為國內適應氣候變化立法確立了綜合性的制度框架,使得適應氣候變化領域的立法能夠在綜合法的體系內不斷完善; 四是重視通過綜合立法實現對相關氣候變化領域立法的清理和完善,采取包裹性立法的方式,實現立法對氣候變化應對的動態調整。

另外,韓國2009 年2 月公布《氣候變化對策基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表述為: 由于地球暖化導致氣候變化及對全球環境的沖擊,須積極促進科技發展、環境保護和關聯產業能力提升等,盡量減少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并建立氣候變化之基本對策,以利社會發展,及讓國民們有健康和舒適的生活。其目標是為追求人類的永續發展。英國和韓國的綜合性氣候變化基本法雖然在立法目的表達上各有特點,相比之下,英國氣候變化法的立法目的更加注重規范性和實用性的立法技術表達。但在立法目的的價值訴求和目標定位方面均體現出了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有效應對氣候變化所帶來的全球性和區域性的氣候風險; 二是確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有關機關依法行使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權力,通過引入市場激勵機制、公眾參與機制使得國家的氣候變化政策和法律在區域氣候變化風險的應對中,平衡和協調在經濟社會各個領域中的利益沖突,實現區域性的氣候公共治理; 三是保護社會各主體在氣候變化風險應對中的合法權益。由此,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具有三方面的目的: 通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應對氣候風險; 注重國家氣候行政過程性的風險管理,調整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的多元氣候利益關系,實現區域氣候公共治理; 保障社會、生態的集合性氣候權益。結合這三個方面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進行不同形式的組合,并可以得出兩種主要目的論的理論觀點。

( 一) 一元論

這一學說直接闡明氣候變化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應對氣候風險而確立有關氣候變化應對的一整套管理體制機制框架。在一元論的指引下,應對氣候變化的立法目的是為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提供一個戰略、政策規范框架。一元論反映了氣候變化立法目的與管理目的的耦合。在應對氣候變化法頒布之前,有關氣候變化應對領域相關的法律與政策是由多種不同程序、不同理念、不同政策目標、不同立法目的的法律、政策組成的。氣候變化法的出臺,為國內應對氣候變化管理提供一個框架結構,對已經頒布的立法和政策進行清理與整合,為整個氣候變化應對提供綜合的相互關聯的基礎。

一元論實際上屬于實證法秩序建構的立法目的論。該理論以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義務為本位,重視規則的系統性和內在合理性。英國2008 年《氣候變化法案》的立法目的是為改善碳管理,促進本國向低碳經濟轉型和鼓勵低碳商品投資提供一個長期性框架。在此種綜合性立法中,明確具體的減排目標,設立氣候變化委員會,建立氣候變化風險的評估和管理機制等方面,為以后相關減緩氣候變化、適應氣候變化所涉及的諸多領域的一攬子立法完善提供基礎性的制度安排。英國氣候變化綜合性立法重視通過立法目的的實現來促進現行相關立法的完善。其立法目的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元的,在一元目的之下,由眾多目的要素構筑形成目的體系,目的多元論將目的要素也看做獨立的目的。基于目的哲學關于一和多的關系之理解,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目的應定位于保障氣候安全。這也是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核心價值取向。透過可持續發展、氣候正義的多元化、復雜的社會時空場域的映象,氣候變化問題的提出以及應對,都是為了使得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在巨大的不可逆的氣候風險和氣候影響下能夠得以延續,將有關氣候變化對人類社會和生態系統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避免或是降至最低限度。不管是主動適應,趨利避害還是減緩或避免氣候變化損害,都是為了謀求氣候安全這一最本源最基礎的價值理念。

這一價值理念本身就可以作為價值性目的寫入立法目的條款中,成為元規則。其他工具性目的是為了實現價值性目的而存在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法律制度的目的要素都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或者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附隨效果而已。直接目的、中級目的和終極目的的劃分使得一元目的得以從上中下三種層面梳理出來。而這一邏輯元規則正是貫穿于氣候變化立法體系的精神要義和規則原點。筆者認為,盡管一元論并未否認立法目的是由價值性的目的要素所影響,但這種對氣候正義的理解過于單一片面,沒有詳細論及在氣候利益沖突之下,安全、公平、效益不同氣候價值沖突的協調需要在更高的價值協調方面實現具體平衡,氣候安全的片面強調會忽視不同區域經濟發展階段的特殊性。

篇2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氣候的變化對全球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在關注全球氣候變化的問題。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的影響是很顯著的,特別是對一些低海拔的國家和地區,氣候變暖也將可能會國家與地區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全球都在盡量適應氣候變化的所帶來的問題,也盡量解決這些問題。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是我們必須關注和解決的。本文主要在全球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的影響相關研究基礎上,著重對我國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的影響進行論述。

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

氣候的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的影響首先就會表現在全球海平面的高度上,當全球氣候變暖,就會表現在全球海平面的升高。主要就是因為氣候變暖會加快冰川的融化速度,使得海平面容易上升。根據IPCC的報告顯示,截止2007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在過去的50年時間里面,全球溫度升高的趨勢是每十年升高0.13攝氏度。全球溫度的升高不僅導致了冰川融化帶來的海平面上升,而且溫度的升高也會使得海水不斷擴張,這也同樣會導致海平面的上升。

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

氣候的變化對于全球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已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這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因此,也需要引起我國的重視與關注,特別是對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諸多問題,更是應該引起各方的注意。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諸多影響已經顯現出來,首先就是氣候變化對我國的降水分布和降水強度都產生了影響。對降水量的影響,不同的地區也呈現出不同的趨勢,比如西部地區的降水總量就呈現出增長的趨勢,而西南地區的降水量就呈現出減少的趨勢,因此,不同的地區在受到氣候變化影響的時候在降水量上面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氣候的變化也對我國不同地區的降水頻率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首先就表現在我國不同地區的降水頻率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主要就是東部地區的降水頻率明顯減少,而西部地區的降水頻率有所增加。雖然降水量有所增加,但是水資源的利用率也沒有呈現出明顯的增加,因為降水量雖然增加了,但是氣候變暖之后導致的蒸發量的增多也會影響到水資源的利用率。其次,氣候的變暖也對我國冰川的融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也加速了冰川融化的速度,冰川融化速度的加快,也減少了我國冰川的面積,這對我國主要依靠冰川徑流補給的河流產生了很大影響,直接減少了這些河流的徑流。最后,氣候的變化也對我國水循環系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甚至還會對水災害產生很大的影響,或者是引發一些其他的自然災害,因此,必須重視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對氣候的變化以及水文水資源的變化進行科學合理的監控,并且結合科學的技術方法對水文水資源的變化趨勢進行預估,盡量預防一些災害的發生,提高我國水資源的利用率,緩解我國因為氣候變化導致的水文水資源的問題。

氣候變化趨勢下的水文水資源工作方向

在前文中已經論述了我國氣候變化對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很多影響都是比較負面的,這對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的長期發展來說提高了難度,也使得我國水文水資源的發展面臨著更加艱巨的任務。在此背景下,結合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以及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的發展現狀,筆者將對氣候變化趨勢下的水文水資源工作方向進行論述。

首先,應該客觀正確認識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的現狀。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影響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現在能做的就是要客觀正確地認識這個已存的事實,只有客觀正確認識這個事實,才能結合這個事實以及科學的方法與成功的經驗來開展我國水文水資源的工作。我國諸多的水災害事件已經很好地證明了我國水資源受到氣候變化的影響很大,而且水資源對于氣候變化的影響也是十分敏感的。表現較為顯著的就是水資源在面對洪澇、干旱或者其他水資源短缺問題的時候表現出來的適應能力比較低,因此,這也是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應該在今后的水文水資源工作中重視解決這一問題,或者是提高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其次,除了正確認識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之外,還應該客觀認識到解決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也包括一些水利工程的建設、水資源管理機制的建設、經濟發展因素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因素等。要加強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首先就是要強化水文水資源的專業知識,用專業的知識來分析我國水文水資源的現狀,也用專業的知識來協助解決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其次,在水利工程的建設和施工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和問題,提高我國水利工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以預防我國水文水資源因為氣候變化導致的一些水災害的發生。

最后,提高我國對水文水資源相關研究的重視程度,加大對這些研究的投入,以促進我國有更多的科學研究可以投入到生產和生活中,不僅有助于解決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問題,而且也可以提高我國水文水資源研究事業的發展。

結束語

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的影響是顯著的,很多水災害的發生也引起了我們的關注。本文主要論述了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而且也提出了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的發展趨勢,希望可以提高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促進我國水文水資源研究工作的進步,文中不妥之處還望指出。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 氣候變化; 可持續發展; 低碳城市; 城市規劃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一 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

全球氣候變化是指在氣候長期平均狀況基礎上,由于人類活動大量排放溫室氣體而疊加的變化。氣候本身的自然波動則稱為氣候變異。近百年來,地球氣候正經歷一次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征的顯著變化。有證據表明大氣溫室效應的加強是造成全球變暖的主要原因。大氣中的水汽和二氧化碳等氣體可以透過太陽短波輻射使地球表面升溫,但阻擋地球表面向宇宙空間發射長波輻射從而使大氣增溫。由于二氧化碳等氣體的這一作用與溫室的作用類似, 故稱之為“溫室效應”,二氧化碳等氣體則被稱為“溫室氣體”。

現有科學研究普遍認為,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尤其是二氧化碳)過度集中排放到大氣層中被大量積累。而這些溫室氣體被認為能夠引起全球變暖。全球變暖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冰川消融加速,北半球的積雪面積在急劇減少,海平面也在上升。氣候變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外,同人類的活動,特別是工業生產中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以及土地利用結構而改變釋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關。氣候變化已嚴重威脅到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全球性問題。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重大挑戰,避免災難性的氣候變化,人們對低碳經濟和低碳城市的關注與行動也日趨強烈。

二 城市化過程與碳排放

城市活動是溫室氣體主要來源之一。同時,城市也成為了受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地區之一。因此,減少城市溫室氣體排放已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核心議題。因此,城市需要在承擔經濟聚集與增長、保持市民生活處于較高水平的前提下,需積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主動承擔碳減排責任,并成為碳減排責任的主要作用體。特別是那些資源型城市的減排潛力巨大,應積極成為國際溫室氣體減排的“生力軍”。基于全球氣候變化、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世界各國對于城市建設以低碳經濟為主調以應對全球變暖的共識以及承擔溫室氣體減排任務日顯迫切。城市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已成為發展趨勢,也是保持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城市和低碳經濟正是在此背景下開始被人們提出,并已成為城市研究問題研究的熱點。

盡管城市化進程在一定時期內不可能人為減緩,但是,城市化進程也為我們提供了節能減排、建設低碳城市的良好機遇。因為城市是工業節能的主要載體,城市化有利于能源的集約使用、節能技術的推廣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城市在經濟貢獻中的比重較大,其在碳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作用十分明顯。而在不同經濟增長方式、能源政策和生活方式下,能源消費有不同的特征。通過改變經濟增長方式、制定以節能為向導的積極能源政策以及提倡節能生活方式,尤其是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可以提高城市的能源效率、使能源結構更趨清潔,形成以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節約和能源結構轉變為特點,以低碳經濟為核心,以建設低碳城市為目標的一種城市可持續發展道路, 從而有效降低城市溫室氣體的排放。

三 低碳城市發展模式

低碳城市是指城市經濟以低碳產業為主導模式,市民以低碳生活為理念和行為特征, 政府以低碳社會為建設藍圖的城市。其目的,一方面是通過自身低碳經濟發展和低碳社會建設,保持能源的低消耗和二氧化碳的低排放;另一方面是通過大力推進以新能源設備制造為主導的“降碳產業”的發展, 為全球二氧化碳的減排作出貢獻。基于全球氣候變暖和碳減排提出的低碳城市, 其主要內涵包括;1.以低碳經濟作為城市經濟的主導發展模式,在自身取得發展的同時為全球碳減排作出貢獻;2.強調政府的主導地位,構建低碳社會;3.體現人類生存觀念的根本性轉變,倡導低碳生活方式;4.以保證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會發展不斷完善為前提,不排除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低碳城市不但使自身復合生態系統取得協調發展,還為全球減緩生態系統的破壞作出貢獻。低碳城市的實質是一種城市發展模式,涉及到全社會生存和發展理念的根本轉變,其發展是一個既緊迫又長遠的過程,適合于所有城市根據自身特點的發展。

四 低碳城市與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對于城市發展有長期的、結構性的作用。城市的物質環境一旦建立起來就很難改變, 并對人們的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產生深遠影響。

低碳城市規劃是低碳城市發展的關鍵技術之一, 應當以現行城市規劃體系為基礎, 圍繞應對氣候變化和碳減排, 逐步構建低碳城市規劃體系。

基本框架包括;

1.規劃理論創新。將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作為限制性要素,創新研究低碳城市系統構建、大城市地區規劃編制技術、城市總體規劃低碳編制技術、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低碳編制技術。

2.專項研究。重點研究低碳城市生活模式、低碳城市產業系統、低碳城市能源系統規劃、低碳城市交通與物流系統規劃、低碳城市擴大碳匯系統等。

3.規劃方法。研究用城市規劃和設計手段降低城市碳排放的技術方法,包括城市空間低碳優化布局方法、整合交通規劃方法、低碳城市更新方法、低碳化社區設計方法等。

4.指標體系。在國家城市規劃技術標準基礎上增加低碳城市規劃技術標準。

5制度建設。包括具有低碳目標的不同城市規劃中決策保障制度、低碳城市規劃的政策框架、低碳規劃理念的制度執行效力等。

6實施機制。包括低碳城市規劃決策機制、低碳城市規劃的實施過程評估、低碳城市規劃的綜合績效評估等。

五 結語

進入21世紀,世界的目光都聚集到全球氣候變化。全球氣候變化已成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主要障礙之一,全球沒有人能夠置身于氣候變化的挑戰之外,氣候變化已經把人類首次凝聚起來應對共同的敵人。在經濟和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積極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但不可能人為地減緩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應當把發展過程作為節能減排的機遇,在發展中推行低碳經濟,構建低碳社會,發展低碳城市。城市規劃作為調配土地、資源和社會關系的重要公共政策,應當及時轉變理念,改進規劃方法,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低碳城市發展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1] 顧朝林等著,氣候變化與低碳城市規劃[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 2009.

篇4

論文關鍵詞 氣候變化 風險 保險

一、保險概況

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危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實現對少數成員因該危險事故所致和經濟損失的補償行為。馬克思指出:“使商品變貴而不追加商品使用價值的費用,對社會來說,是生產上的非生產費用,對單個資本家來說,則可以成為發財致富的源泉。另一方面,既然把這些費用加到商品價值中去的這種加價,只是均衡地分配這些費用,所以這些費用的非生產性質不會因此而消失。例如,保險公司把單個資本家的損失在資本家階級中間分配。盡管如此,就社會總資本考察,這樣平均化的損失仍然是損失。”“保險業能給予個人以很大的保障。一種損失本來會使個人趨于沒落,但有了保險業,他這損失就可分配給許多人,叫全社會分擔起來毫不費力。不過保險業者要與他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須有很大的一宗資本。”斯密認為,保險的最本質的特點就在于它將風險在很多的投保人之間進行分散,將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在投保人之間平均分配以滿足人們轉嫁風險、對損失獲得補償的要求。

保險業發展到現在,已經有了很強的處理風險的能力了,并且在發展過程中,保險公司一直在開發技術應對一些長期存在的多種風險以及單一的巨大的災難。其處理風險的能力取決于以下兩個因素:一是發生的風險的種類是多樣的,但其總數必須是穩定的;二是對于巨大的風險,其必須是單一的(至少是少數的)。

二、氣候變化背景下保險業的機遇與挑戰

(一)機遇

目前在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幾乎已經達到了頂峰,保險幾乎已經覆蓋了社會的所有層面,各種各樣的險種讓被保險者選擇的眼花繚亂,保險業也因此有著良好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家庭都會購買這樣或者那樣的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一般會采取開發新品種的措施來克服一般險種近似飽和的現狀。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保險業非常發達的國家,從國際范圍看,其保險企業具有極強競爭力。”但是隨著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加劇,極端天氣事件以及由此引發的相關事件(如海平面上升、洪水災害等)發生的概率增加,由氣候變化引起的風險越來越多,在新情況下其傳統意義上的保險業是否依然能夠一如既往的發揮作用?這個問題關系到了本文的目的,即:在氣候變化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如何應對不斷變化的環境風險以及如何減少這方面的不確定性。應對氣候變化重要的戰略是適應,IPCC對適應的定義為:生態、社會或經濟系統響應現實的或預計的氣候變化及其影響、旨在減輕危害或開發有利機會以調整自身的行為。適應過程是指人類主動地通過調整社會結構和人類行為過程、實施科學措施,減輕或抵消與氣候變化相聯系的潛在危害,并利用氣候變化帶來的機會,降低社會適應氣候變化的政治和經濟成本。

由于減緩氣候變化是全球長期的艱巨的任務,適應戰略就更為現實和緊迫,在氣候變化制度下,保險己成為一項公認的與氣候變化損害風險轉移和損害補償相聯系的制度工具,在由氣候公約締約方會議所確定的適應戰略框架下,保險是與“便利充分適應”相聯系的適應措施,屬于資金機制應予以支持的中長期戰略項目,在這方面保險的業務也比較的多,雖然在適應的某些方面保險不能發揮作用,但是也能“起到工具的作用,用來為準備應對災難而適當的修改工程和增強應變能力”。受氣候變化的影響,這些自然災害演變為大災難的可能性增加了,從而保險業的壓力也會變大,但無疑這對保險業也是一個發展的好機遇。

(二)挑戰

作為保險業的業外人士,我想問題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在氣候變化的背景下,就我們目前所了解的保險業是否還能一如既往的存在下去呢?在新情況出現的時候未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可知的,而保險業的大部分業務都是建立在歷史數據的基礎上的,這些歷史數據在氣候變化這樣的新情況出現的時候,顯然已經不太可靠。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1.保險范圍有限,償付能力增大

由氣候變化引起的風險變多,而同時財產不能夠投保,必定會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最為明顯的就是,財產所有人可能會在風險來臨的時候違反一定的義務保全自己的財產,這種無法投保的情況還有可能對保險標的物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從財產所有人(如農民、企業主、房主)的角度來講,無法投保的財產對其財富來說是一種直接的損失,因為保險也是一種投資。

2.自然災害難以預測

一些自然災害難以預測性是保險風險管理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相關機構向公眾預報災害的發生需要一定的時間,有時候即使對災害發生時間、地點、受災人群作出了預測,也會因為計算以及信息收集等諸多原因而使預測結果存在比較大的誤差。同時,大多數的災害的發生都有突發性的特點。由于氣候變化,發生的突發性自然災害明顯增多,這從資金上來說是多保險業的一個大的挑戰,當然,在可否開發保險業務對其承保方面,對保險業的精密計算來說也是個不小的問題。

三、面對氣候變化,保險公司、政府應該怎么做

(一)保險公司

1.及時發出有效信號

在氣候變化引發一系列更加頻繁的極端災害事件的時候,能夠在風險發生前發出有效的信號無疑是減少損失的一個非常好的方法。從保險公司方面來說,其能夠在風險最小化方面發出有效的信號,特別是在可以顯著減少社會損失的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事件方面,效果毋庸置疑是明顯的。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如,某一地區建造建筑物或者從事一定的活動之前,應當考慮到會不會引起與氣候變化有關的風險(如洪水、海嘯或者颶風)的發生,如果存在這樣的可能,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調整保費來發出信號抑制這種活動的發生。還有一個激進的方法就是將保費作為積極的懲罰措施來抑制高風險地區開展活動造成的高損失。

2.再保險分散風險

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大過以往,這也對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提出了挑戰,保險業對此應對的對策一直是將風險分散,這也是再保險市場的本能。在應對極端事件時,保險人選擇再保險使得對損失的賠償更加的分散,在所有保險以及再保險公司持有的資本金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再保險可以降低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的可能性;同樣,在發生大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可以降低風險,減少自己的賠償金額。

(二)政府

1.由政府提供激勵機制

保險業在發展保險產品的時候應該認識到被保險人在面臨風險時能夠很好的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事實,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當災難襲擊一個沒有準備的企業,使其業務中斷,該中斷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當然,政策并不傾向于要求被保險人采取任何的措施進行恢復。事實上,很多政策都會傾向于災難發生初期(通常會是24小時)不予支付賠款。這樣一來,很多被保險人為了確保得到補償而拖延恢復營業。因此,政府應該為被保險人提供更多的激勵機制,以使其在受到損失后快速采取措施恢復,如風險的發生超過24小時,減少其應當領取的補償,除非被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其業務的恢復已經比預計的要快。這種“早日完成”的支付方式在一些行業中是屢見不鮮的,很清楚的是,這樣的措施對雙方都有利。但是,大多數被保險人并沒有一套全面的災害準備和恢復計劃,通過減少保費或者更多的有利條件來鼓勵被保險人采取一定的方式來建造或者修繕舊建筑物是其面對風險是更加穩固,這種方法已經有了成功的例子。

2.政府的監管作用

社會的重要保險都是被政府監管所認可的,法律上承認一個保險公司的失敗會給社會造成重要的損害,而大多數商業企業的失敗則不會產生這樣的后果。這樣做的原因可能是,明確因保險公司的失敗而造成損失的人,并在法律上對其進行保護是必須的,因為當保險公司失敗時,造成的損失返回到被保險人身上,這有違于公平原則。正因為如此,除了法律上的規定以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被政府所管制。

政府對風險保險的提供進行限制,使保險的提供在保險公司能夠支付的能力之內。如可以提供相當規模的儲備或出臺一項政策來排除那些保險人無法支付的風險,但是這些方法都不是特別有吸引力。就保險公司來說,還必須考慮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預期。《1973年保險法》要求對保險業進行審慎監管。2001年該法做了實質性修改,新的審慎監管要求已在2001年1月實施。新保險法的根本目標之一就是保持保單持有人和其他廣大保單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3.政府作為最后的承保人的作用

氣候變化引起的自然災害能夠造成巨大的損失,一些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和政府已經在大幅度的分散這種全民風險。但是從整個社會層面上來看,財產仍在遭受損失,并且程度越來越嚴重,情況越來越糟糕。最需要面臨的風險是有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其增加程度超過了保險業的再分配能力。這也許不會導致保險業的保險業的失敗,但面對這樣的風險,保險公司可能會選擇退出市場,并拒絕支付超過其支付能力的損失補償。這就導致了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在這樣的災難襲擊時,政府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呢?因為氣候變化的發生而出現的諸多的限制和排除因素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重大的災難。如果確實出現一個相當難解決的風險,政府可以出面作為最后的承保人吸收或者減少這些損失,因此,在不能應對的災難來臨之前,保險公司和政府進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共同來應對,以確保保險業在氣候變化下依舊能夠順利發揮其社會價值無疑在目前來說是較好的辦法。

篇5

隨著全球氣溫的不斷上升和世界范圍極端氣候事件的頻繁發生,由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全球變暖問題,已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采取行動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已經成為國際氣候談判議程中的重要議題。自1992年在環境與發展大會上正式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簡稱UNFCCC)及1997年簽署《京都議定書》以來,國際社會圍繞UNFCCC《京都議定書》和的談判已經不只是單純的環境事務,而是關系到未來各國爭取發展空間和選擇發展道路的重大戰略問題,對于各國的經濟發展、能源政策、科技創新以及生活方式都將產生重大的影響。為了緩解由于履行《UNFCCC》及《京都議定書》中的減排義務給國內經濟發展帶來的影響,尋求成本有效的減排方式、制定和實施國家低碳發展戰略已經成為當前各締約國的首要任務。鑒于森林在調節陸地生態系統與大氣碳庫之間的碳交換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及其面積的改變對陸地生態系統碳庫的影響,通過增加造林和減少毀林面積來履行《京都議定書》中的減限排義務,減少由于在能源領域實施減限排措施給國家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壓力已成為各附件1締約國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維護國家利益及國際氣候談判中的一項重要策略。在全球實施低碳發展的戰略背景下,如何結合我國國情、林情,從激勵機制和政策體系角度,設計和有效實施REDD機制,提出我國林業行業減排增匯的政策措施及談判對策,確保我國作為高度負責國家的形象以及我國未來發展的排放空間,是目前我國參與氣候變化林業議題談判及實施林業減緩行動急需決的問題。

1國際氣候制度下的主要林業政策

1.1國際氣候制度下與林業相關的主要規定

(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了尋求成本有效的方式實施全球低碳發展戰略,《UNFCCC》要求附件1締約方應該實施并詳細闡明其保護和增強溫室氣體吸收匯和儲存庫、促進可持續森林管理、造林和再造林的政策和措施,促進包括生物量、森林的可持續管理,保護和增強所有溫室氣體的吸收匯和貯存庫。各締約方在制定應對氣候變化的的政策和措施時應考慮到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應具有全面性,并包括所有有關的溫室氣體源、匯和庫以及適應措施,且涵蓋所有的經濟部門,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成本獲得全球效益。此外《UNFCCC》還要求發展中國家采用由締約方大會制定的具有可比性的方法編制人為引起的各種溫室氣體的源排放和匯清除的國家清單,但發達國家必須為其提供相應的資金(UN?FCCC,1992)。

(2)京都議定書。在《UNFCCC》第3次締約方會議簽訂的《京都議定書》中規定允許附件1締約方根據締約方會議制定的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活動(LandUse,LandUseChangeandForestry,簡稱LULUCF)引起的碳排放和匯清除相關的方式、規則和指南,用1990年以來人為直接的造林、再造林和毀林活動引起的溫室氣體源排放和匯清除的凈變化,來抵消其在京都議定書所承諾的溫室氣體減限排指標;此外,為了減輕由于承擔減限排義務,給其國內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壓力,清潔發展機制(CDM)規定《京都議定書》附件1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08~2012年),可以在非附件1國家實施造林或再造林項目,用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lCERs或tCERs,lCERS為長期核證減排量;tCERs為臨時核證減排量。CERs是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的縮寫)抵消其在《京都議定書》中所承諾的部分減排指標,同時為《京都議定書》非附件1國家帶來資金和技術的援助,促進非附件1國家的可持續發展(UN?FCCC,1997)。

(3)巴厘行動計劃。《UNFCCC》第13次締約方會議制定的《巴厘行動計劃》將與減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毀林和森林退化所導致的排放問題有關的激勵機制和方針政策以及發展中國家森林保護、可持續森林管理以及加強森林碳儲量的問題納入了2012年以后的氣候談判議程,并要求各締約方要進一步采取有意義的行動,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及森林退化所致的排放量。在采取REDD+行動時,需考慮當地和土著社區發展的需要,在處理與REDD+有關問題的政策和激勵措施時,應該積極地開展示范活動,分析毀林的驅動因素。此外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施的REDD+活動的可測量、可報告性應該取決于所得到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查(UNFCCC,2007)

(4)坎昆協議。第16次締約方會議提出的《坎昆協議》要求發展中國家在獲得充足的、可預測的資金、技術以及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援助下,實施REDD+活動(包括制定國家REDD+行動計劃、林業碳排放參考水平的設定)。要求發展中國家建立嚴格、透明的國家森林監測體系對所實施的REDD+活動進行報告和監測。發展中國家所實施的REDD+活動應該從制定國家行動計劃和方針政策以及能力建設開始。實施REDD+活動的國家行動計劃和方針政策應該包括加強能力建設、技術開發和轉移以及示范活動等。所開展的示范活動應該是可測量、可報告并可核查的(UNFCCC,2010)。

1.2相關規定分析

為滿足氣候談判的需要,國內外的很多文獻已對國際氣候制度“森林”“造林”“森林管理”等術語的定義、活動類型及核算方式的選擇進行了分析(張小全,2003)。隨著國際氣候談判進程的發展,目前與林業相關的氣候談判已集中在REDD+議題上,因此,本文僅對REDD+的相關條款及發展趨勢進行簡要分析。在對《巴厘行動計劃》和《坎昆協議》中與林業有關決定以及歷次《京都議定書》特設工作組會議與林業議題相關的談判提案進行文獻調研和背景分析的基礎上,采用由范圍、參考水平、融資和分配機制四個結構單元組成的提案分析框架,對談判文件中涉及的林業議題(REDD+)的33份提案理念的分布和演化進行了研究,并采用對比分析的方法對提案進行了比較,研究結果表明:目前較為認可的參考水平規模是國家規模;參考時期的提案中,NGO趨于采用歷史參考水平,而大部分政府提案趨于采用歷史調節參考水平;分配機制的提案主要是以正面激勵相關國家的森林保護活動為主,其結果是對歷史毀林率較高的國家給予獎勵而對緩解氣候變化做出貢獻的低毀林率國家卻得不到資助;越來越多的提案認為融資問題上應該采取階段法,針對REDD+機制不同時間階段的不同任務采用市場、基金或與市場掛鉤機制等不同的融資方法。《坎昆協議》的核心部分強調了計劃建立一個由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援助的REDD+機制的框架以及要求發展中國家開發REDD+活動的國家行動計劃、監測和報告所實施的REDD+活動的監測體系以及國家林業參考水平,但為對該框架的資金來源等問題并未進行具體、明確說明。坎昆會議在REDD+議題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僅僅是一個折中的方案,僅提出了國家應該如何實施REDD+的指南和建立,和建立REDD活動的指導方針和保障措施。SBSATA還將繼續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工作,而且還將制定一個進一步研究諸如碳計量等方面工作的計劃。2011年后REDD+方面的指南將會得到進一步的開發。#p#分頁標題#e#

2實施低碳發展戰略的國家林業政策

2.1不同利益集團實施低碳發展戰略的國家林業政策

基于對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印度、澳大利亞等3個氣候談判利益集團的國家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國家低碳發展戰略而制定的林業行動計劃和政策機制的調研和分析,本研究對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別政策進行了比較研究,并結合國際氣候談判進程和規則的變化,系統分析了這些國家林業應對氣候的政策機制和政策意圖,對各國林業政策的研究結果表明:為了履行《UNFCCC》以及《京都議定書》中所承諾的減排義務,減輕由于減少碳排放給國內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壓力,在各締約方編制的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林業已被作為重要的路徑選擇成為其減排和適應行動的重點領域。發達國家林業應對低碳發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國家層面的戰略框架和行動指南、實施碳匯補償和市場機制、與企業合作推進林區的能力建設以及激勵當地人參與REDD+的市場機制,實施這些措施的目的是希望在后京都時代用更多的土地與林業活動來幫助其完成第二個承諾期的減排任務,以便減輕工業、能源領域的減排壓力。歐盟等發達國家將建立“全球森林碳機制”作為其應對REDD目標的近期方案。為了有效地實施全球森林碳機制,歐盟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制度和運作程序。程序中“只有簽署了所建議的協議,承諾實施減少毀林或森林退化的活動,并實現REDD目標的發展中國家才能獲得資金資助”的規定,無疑是想是通過REDD將發展中國家逐步引入承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軌道。發展中國家林業應對低碳發展戰略的政策措施主要體現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以及鼓勵林區居民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簡稱CDM)中的造林項目以及UN_REDD+(聯合國環境規劃署REDD項目)的示范項目,目的在于希望發揮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作用,并希望將林業減緩氣候變化納入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進程,以促進解決林業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2.2我國實施低碳發展戰略的林業政策

(1)宏觀政策。在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署之前,我國政府強調發達國家必須采取實質性減排措施,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工業改造的技術和資金支持,不贊成通過林業CDM項目(即通過造林、森林保護森林經營等以增加陸地碳貯存的項目)進行減排。進入21世紀之后,我國開始實施CDM機制下的碳匯造林項目。并于2006年開始實施全球第一個CDM林業碳匯項目。在2006年召開的氣候公約第12次締約方會議上同意就發達國家利用林業活動實現其減排目標進行討論之后,我國氣候變化總體政策發生了重大調整,2007年6月國務院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正式確定了林業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家戰略。2009年11月6日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林業行動計劃》,將林業主要發展目標、措施與應對氣候變化進行了全面的結合。

(2)項目管理政策。為了促進CDM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2005年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CDM的相關制度和基本原則。在中國實施的CDM林業碳匯項目必須是中方控股的企業,而且要對其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的2%。為了促進CDM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2005年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CDM的相關制度和基本原則。為了促進CDM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2005年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CDM的相關制度和基本原則。

(3)現有林業政策及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國內外與碳匯管理理論和政策實踐相關的研究成果,對推動我國應對氣候政策機制的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文獻及政策調研的結果表明:我國林業政策與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戰略的適應性還沒有完全體現出來,目前仍缺乏在森林保護、森林經營以及林產品持續利用等重要領域上我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途徑的政策途徑;目前我國仍缺乏有利于碳匯林業的公共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和實施政策,這些內容恰恰又是建立和完善我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機制過程中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缺乏構建我國林業碳匯市場的市場機制和管理政策。

3國家適當減緩行動框架下的我國林業減緩行動建議

基于現有國際氣候制度下的林業政策及其發展趨勢研究,本研究認為,現階段我國林業部門履行國際氣候公約、實施低碳發展戰略,應對國際氣候談判的重點應該是開發國家林業減緩行動計劃、制定國家林業碳排放(或吸收)參考水平、開發能夠監測、報告以及核查REDD+活動的森林監測體系以及開展能夠實現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查(measurable,re?poitable,verifiable,簡稱MRV)的示范活動。在符合我國國情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前提下,我國林業減緩行動的政策措施可按氣候變化政策方案、項目具體實施、法律法規、體制機構建設、行業標準、財政手段、部門/行業措施、公眾意識/能力建設、研究示范和市場手段幾種類型劃分,可自行提出包括制定國家和省級氣候變化林業政策方案、制定增加森林匯清除和減少森林源排放的林業法規、設立國家和地方林業應對氣候變化部門或協調機制及開拓我國林業碳匯自愿市場等在內的具體減緩行動。

4未來承諾期我國參與REDD+談判對策建議

(1)我國在REDD+相關議題的談判中應堅持《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發達國家必須做出實質性的減排,堅持發達國家提供充足的資金和技術來幫助發展中國家,但不能犧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努力;堅持加強國際間合作尤其是資金援助和技術轉移。

(2)中國應堅持在《公約》下通過長期的合作行動尤其是各國之間、雙邊和多邊組織之間在技術、方法和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合作來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的排放。

(3)將方法學和政策機制這兩個方面同等對待,要深入研究定義、計量、監測等方法學。

(4)堅持發達國家應為發展中國家的REDD+行動的開展提供充足、可預見、可持續、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進行能力建設和開展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排放的行動,以實現其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帶來的排放。

(5)各締約方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框架和積極的激勵機制來鼓勵發展中國家最大程度的參加該活動,尤其是土著居民和當地社區的參與,相關機制的制定和實施不能降低《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環境效益。

(6)在未來談判中,應立足于我國的國情,繼續和印度等具相似林業發展情況的國家保持立場上呼應,同時注意和巴西等發展中大國保持溝通,以最大程度地維護我國利益。減少毀林不能犧牲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努力,要保護當地社區和土著居民的權利,將森林地區的多邊利益最大化如保護生物多樣性等;要考慮保護森林、可持續管理森林及增強森林碳匯能力等議題,綜合多種手段共同實現溫室氣體的減排。#p#分頁標題#e#

篇6

一、中國100強碳信息披露的總體情況

根據CDP的2014年《中國100強氣候變化報告》,中國企業在低碳排放領域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由于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才剛剛開始,中國企業在氣候變化認知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還有待加強,特別是在潛在風險認知和整體績效水平方面。具體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1、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意識提高

企業逐漸意識到披露環境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企業數量和回復質量也隨之上升。2014年CDP問卷回復情況進一步改善,2008年回復企業只有5家,2013年是32家,到2014年是45家,回復企業數再創歷史新高。42家企業還通過其他途徑如企業年報、其他合規性文件等披露其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排放表現。CDP問卷涉及超過80個問題的回復質量比往年有了較大的提高,體現在披露信息數量更多、更準確、更全面、更系統和結構化,與公眾和投資者的溝通越來越積極。

2、企業應對氣候變化主動性提升

企業從應對氣候變化管理與戰略、風險與機遇和排放數據等3個層面披露相關信息,從回復企業數量(45家)和回復質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直接反映了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主動性進一步提升。對內,71%(32家)企業有董事會指定的個人或委員會總體負責氣候變化事宜,80%(36家)企業把氣候變化風險整合到公司綜合風險管理流程中,近90%(40家)企業把氣候變化整合到公司商業戰略,從組織結構和戰略制定層面,把氣候變化放在了突出位置。對外,企業加強與政策制定者、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的溝通,提高自身政策影響力和競爭優勢。

3、企業碳管理體系有待優化

隨著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不斷深入,企業將面臨越來越多的政策變化風險,直接影響企業競爭優勢。從戰略層面整合資源建立一個有效的碳管理體系,系統化制定碳目標,管理節能減碳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是企業轉風險為機遇的前提。回復結果顯示,雖然節能減排項目和應對氣候變化舉措在減碳結果上一致,但絕大多數企業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在目標、組織結構和戰略層面上并未統一。少數企業正嘗試把這兩個目標及其應對措施統一起來,但現階段結果并不理想,企業仍需做出更多努力。

二、中國100強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問題分析

經過對CDP報告的分析發現,中國100強在公開信息、與利益相關方溝通方面表現出了積極與透明的意愿,但在企業具體的碳數據披露方面則相對含蓄。

1、從披露比例看

在2014年,全球共4540家企業向CDP披露了氣候變化數據。中國企業100強中,有45家對CDP進行了回復。雖然聯交所樣品總量不到上交所樣品總量的一半,但是回復數量卻僅比上交所少7家,占聯交所樣品總量63%,而上交所回復數量僅占其樣品總量的37%。同樣,42%的H股回復企業愿意公開其向CDP披露的信息,而A股企業低于8%。這說明了,聯交所上市企業對應對氣候變化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比上交所高,也從側面反映了聯交所監管力度和投資者影響力較上交所大。

總體上2014年我國對CDP的回應率為45%,回復率再創歷史新高,提供信息的企業呈上升趨勢。但仍然不足總體比例的一半,可見披露的比例總體偏低。

2、從披露行業來看

作為高排放企業,公共事業、基礎材料、工業和消費者非必需品等4個行業的回復率持續走低,不利于政策制定者、投資者和消費者了解其應對氣候變化情況。而雖然2014年金融行業企業樣本量略微下降(6.45%),但回復量卻是2013年的1.7倍(17家)。這些金融企業主要包括銀行(10家)、保險業(3家)、房地產(3家)和綜合金融企業(1家)。他們直接參與了中國企業環境投資及服務的過程中,如綠色信貸和環境相關保險產品開發和提供,對應對節能減碳政策變化和企業需求更加敏感,也更強烈地意識到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在中國的重要性,因此積極參與CDP應對氣候變化信息披露項目。

3、從披露的內容來看

文字性信息披露較多,定性描述多,數據性的、涉及實質性具體行動的內容較少,傳遞的信息量不夠充分。如回答問卷中在管理與戰略、風險與機遇兩個部分,企業回復率較高,但在排放情況披露模塊,企業持保守態度,回復率小于20%,愿意公開數據的企業數量則更少(僅3家),披露和公開數據的公司也主要為低排放企業。這主要因為,上市企業普遍認為具體排放數據很有可能會影響投資者決策,尤其是工業、能源、基礎材料等行業的高排放企業,由于其單位產業增加值能耗和排放量數據較高,在能源成本、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方面存在較高風險,在披露相關數據是會更加謹慎。而對于信息技術、金融等低排放行業的企業來說,數據披露的風險相對較低。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看出哪些企業對自身應對氣候變化成效(主要體現在減排量和排放強度上)、風險控制能力和投資者溝通等能力更有信心。

三、改進我國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建議

由CDP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調查以及對我國部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些年來,社會公眾和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意識逐步提高,在環境保護、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積極推動下,中國環境信息披露機制,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環境信息披露的機制、尤其是碳信息披露的機制還不完善,存在諸如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不規范;政府信息缺乏強制性和法律保障等等。參照國際碳信息披露(CDP)制度,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現狀,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

(1)建議環境保護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盡快共同制定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該《辦法》中進一步明確碳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2)修訂《環境保護法》、《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律的相關內容的規定,通過法律確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特別是對企業碳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給予重視,使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有法可依。

該辦法除了統一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圍、內容,以及強制性公開和自愿公開、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具體內容外,還可對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管理事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環保機構、證券監督機構以及媒體等相關方的權利和責任,公司內部和第三方核查程序,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機制,獎勵處罰措施等作出具體要求。

本人通過研究港股上市公司香港利豐集團(股票代碼494)2014年年報發現,其辟有專門章節披露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用電、用水、用紙的總量,從2009年起落實全面可持續發展的策略,每年確定減排各項目標。因為,2008年香港特區政府推出了《香港建筑物的GHG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碳信息。

我們高興地看到,上交所金融創新實驗室2014年了《滬市上市公司碳效率分析與產品開發研究》,報告建議監管機構盡快出臺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規則,從自愿性、鼓勵性披露逐漸轉為強制性披露。

總之,辦法應同時具有自愿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避免節能減排不力的上市公司給廣大投資者帶來的資本風險,推動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向更透明、更公開、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2、建立碳管理的合作機制

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監管具有跨部門性,無論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還是監管工作的具體執行都需要環保、發改與證券等相關部門的相互配合。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主要由證監會負責,但碳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環保部門、發改部門作為碳管理的政府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中也應當扮演重要的角色。

為保證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環保部門、發改部門與證券監督部門應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監管工作,協調部門間的相關信息通報,協同進行核查,協同做出決策,并執行相應的獎勵與懲罰措施。

3、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

碳信息的披露要以準確可靠的數據為基礎,沒有數據,量化就無從談起,碳信息的披露更是難以實現。從部分上市社會責任報告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即使同一行業或相近行業,碳信息的披露口徑也尚未統一,這就造成了不同企業之間披露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價值大打折扣。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起適合中國企業的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和計量的方法,主要來自ISO 14064溫室氣體核證標準和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我國企業可以參考國際上通用的方法,結合國內現狀,摸索建立適合中國企業的碳排放數據收集及核算體系。

篇7

[關鍵詞] 歐投行;碳匯林培育;可行性

2006年,北半球大范圍持續高溫天氣創下了歷史最新記錄,我國也經歷了十年的暖冬。這些情況在不斷提醒人們全球氣候變暖正在日益加劇。人類活動是造成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如果得不到緩解,氣候變化將引發洪水、干旱和熱浪等更多自然災害。

應對氣候變化,關鍵是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積累,其做法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減排)和增加溫室氣體的吸收(增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主要是通過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潔能源來實現。而增加對溫室氣體的吸收,主要是通過森林的碳匯功能來實現。 由于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投入少、成本低、簡單易行,有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在《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兩個政策文件中,我國政府把林業納入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重點領域,要求全力打好“森林碳匯”這張牌,充分發揮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特殊作用。

一、立項宗旨

通過碳匯造林、中幼林撫育經營及發展林下經濟等措施,增強森林生態系統整體固碳功能,提高林業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擬利用歐洲投資銀行優惠貸款開展多功能碳匯林培育和中幼林撫育經營,以生態效益為主,兼顧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當地農民收入的公益性林業碳匯項目。

二、黑龍江省森林資源豐富,是巨大的碳庫

黑龍江省森林資源豐富,是林業大省。林業經營總面積3145萬 hm2,其中森林總面積1919萬hm2,活立木蓄積達15.7億m3,占全國總量的13.85%,森林覆蓋率43.6%[1]。從森林面積、森林總蓄積和木材產量上看,均居全國首位,豐富的森林資源形成了巨大的碳庫。按照全省森林蓄積量15.7億m3 計算,黑龍江省森林現有碳庫儲量為(儲存二氧化碳)27.34億t,以國際京都市場交易二氧化碳平均價格5.52美元/t計算,黑龍江省森林碳匯價值為150.92億美元。隨著天保二期和退耕還林的深入實施,碳儲量及碳匯效益會更加顯著。

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林業落實《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需要

我國政府于2007年制定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指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是減緩與適應并重,以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等為重點,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在應對氣候變化措施上,提出要推動植樹造林進一步發展,增加森林資源和林業碳匯,加強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保護工作,把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大力開展植樹造林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立場。

2.森林固碳為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通過培育碳匯林,挖掘森林碳匯潛力,增強森林碳匯功能,是減緩氣候變化,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研究顯示:全球陸地生態系統中存儲了2.48萬億t碳,其中1.15萬億t碳存儲在森林生態系統中。在生長季節,lhm2闊葉林每天可以吸收1t二氧化碳;森林每生長1 m3木材,就能從空氣中吸收1.83t二氧化碳,同時釋放1.62t氧氣。從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工業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森林生態系統吸收的達到24%~36%[2]。而且枯枝落葉混入土壤,使土壤也變成了一個巨大的二氧化碳儲存庫,森林固碳可為溫室氣體減排提供重要保障。

3.提高黑龍江省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的迫切需要

據全國第七次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黑龍江省森林面積1923.2萬 hm2,其中幼齡林533.3萬hm2,占森林面積的27.7%,中齡林面積807.9萬hm2,占森林面積的42%。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面積之比為28:42:18:8:4。可以說,中幼齡林面積在整個森林面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目前未采取切實有效的撫育和改造措施,致使部分中齡林因單位面積株數太多,密度過大,生長不良,嚴重影響了林分質量;部分中幼齡林雜草叢生,霸王樹、灌木、藤條等非目的樹種占據了主要生長空間,嚴重制約著目的樹種的生長,影響林木生長發育;部分中幼齡林因自然稀疏,枯死木急劇增多,枯立木比重顯著提高,為森林病蟲害的發生和蔓延提供了場所,為森林火災、雪壓、風倒等自然災害創造了條件;部分中幼齡林因公頃株數太少,林分質量低,影響了林地生產力和森林效益的發揮。及時采取森林經營措施,加強森林撫育和改造,可改善林分生長條件,促進林分生長,從而提高林分生產力和固碳能力。

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1.碳匯造林已成為各國減排的重要措施

面臨日益嚴峻的氣候變暖形勢,由于國民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的需要,各國化石燃料減排的難度大,許多國家采取生物固碳減排。日本承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削減6%,其中3.9%要采取“森林經營活動”和“植被恢復活動”兩個方面的措施來完成。越來越多意大利人在哥斯達黎加和意大利北部的森林區購買林地,發展林業,應對日益惡化的全球溫室效應。加拿大除了立足國內還從海外購買減排額度。林業活動已成為各國致力溫室氣體減排增匯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國發展該項目,無論對于國內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間接減排,還是對于國際市場購匯需要都是可行的。

2.組織、政策和資金有保障

我國政府一直在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中持積極主動的態度,規劃未來林業發展要加快造林營林步伐,力爭用30到50年時間將森林生長量提高1倍,使森林生態系統整體的碳匯功能再增加1倍。同時加強森林經營工作,提高森林質量及森林吸碳固碳能力。并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及碳匯有關機構,制定了相關鼓勵企業參與碳匯造林等優惠政策,并力所能及的安排任務、資金等方面向碳匯造林方面傾斜。這些都為本項目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政策、資金和實施隊伍保障。

參考文獻

篇8

摘要:極端天氣事件與緩進生態環境惡化等阻礙了地勢相對平緩且日均氣溫較高的江蘇地區的畜牧業發展進程。干旱與氣溫上升減少牧草產量、改變畜禽養殖環境、降低飼料原料質量、增加疫病防治難度并提升養殖設備費用等。這些問題亟待通過明確各級政府機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畜牧業政策法律制定與執行中的重要地位,尋求應對氣候變化最佳策略與維護畜牧商業利益的動態平衡,提高從業者的知識水平與技術能力,加強牲畜質量檢測與疾病防控,發展地區性畜牧業循環模式等方式,構建有利于減緩氣候變化的綠色畜牧業發展機制。

關鍵詞 :氣候變化;江蘇;畜牧業;交互關系

作為促進江蘇產業經濟可持續發展重要環節的畜牧業的健康有序成長,不僅需要以較低成本實現可獲得的飼料資源(如牧草)與擬達到的目標動物產量之間的有效平衡,還必須處理好放牧日期、牲畜繁殖與肥料應用等飼養管理事項。在“氣候變化影響顯著”1 的新形勢下,這些關涉畜牧業穩定繁榮的多樣因素受到洪澇、颶風、冰雹等極端天氣事件與沙漠化、海平面上升等緩進性生態環境惡化的消極影響。

一、氣候變化對江蘇畜牧業發展的影響分析

由于生物與環境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異常敏感。生豬與家禽成長,牛羊產奶、儲毛和繁殖等均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碳循環改變與溫室效應的巨大影響。整個20世紀全球廢氣排放導致的二氧化碳增量達到30% 2 ,21世紀以來即便水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得到更廣泛地使用,溫室氣體卻仍處于持續增加的狀態。隨著全球變暖不斷加劇,部分地區降水偏少,導致的持續干旱,使得諸多從業人員不僅注意到植物開花過早等特殊現象造成一定程度的飼料短缺,也意識到溫度升高帶來的牲畜熱壓嚴重抑制畜禽產量和繁殖力等等。

被蓄養的牲畜基本上都是依靠自身能量取暖或降溫的恒溫動物。相比冷血的蛇、魚、昆蟲等變溫動物,同樣重量的恒溫動物為了保持健康和多產至少需要5-10倍的能量,將自身體溫限定在相對狹隘的范圍內。客觀上需要一個相對穩定的外溫環境(如最適宜成年牛生存的外界溫度范圍是5-15攝氏度)。氣溫上升2-4攝氏度將形成過度熱壓的熱濕環境,“盡管動物對環境壓力的抗壓能力與遺傳潛力、生命周期和營養狀況有關,但其對氣候變化感知敏銳……,熱壓造成極度惡劣的后果……。例如,美國內布拉斯加州飼育場的3000頭牛死于熱壓,且數萬頭牛無精打采、不愿吃喝、體重減輕”3 。

氣溫上升對于高海拔地區和寒冷地帶的畜牧業而言,是有利于改善牧草資源生長環境與牲畜生存環境的有益因素。但對于平原面積占70%以上(共計7萬多平方公里)且處于季風氣候區域(淮河—蘇北河以南為亞熱帶季風氣候,以北為溫帶季風氣候)的江蘇地區來說,氣溫上升是導致乳制品產量下降、引發各種牲畜疾病。(氣候變化可能通過多種途徑導致病菌和寄生蟲增長4),并造成牲畜大量死亡的重要原因。雖然冬季氣候變暖有利于增加牲畜存活率并降低能量消耗,但其他季節性暖化卻會帶來降低牲畜繁殖力的巨大熱壓。尤其是江蘇地區近年來“是向干旱趨勢發展的,尤其以長江沿岸和蘇南地區最為明顯。在季節上,主要表現為秋季和春季”5 ,嚴重影響了牧草生長。

具體而言,江蘇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受到牧草系統與非牧草系統兩方面影響。洪水、颶風、沙塵暴等極端天氣事件與緩進的區域干旱不僅直接影響牧草產量,還通過改變農業生產區域環境、影響飼料數量與質量、寄主與病源的交互作用等間接破壞牧草系統。氣候變化不僅直接影響水源狀況,也間接提高了原料價格,增加了牲畜居住環境建設和冷卻體系花費等。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江蘇畜牧業調整策略

雖然江蘇畜牧業在經歷“數量擴張、量質并重和轉型提升”等階段后,基本實現產品供應從相對緊缺到不斷充裕的歷史性轉變6 ,但畜牧業在江蘇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仍長期在1%左右徘徊,且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也處于國民經濟全行業排位底端。畜牧業不僅是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導產業,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在公益供給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有必要及時制定有利于推動區域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的應對策略體系。

1.明確各級政府機構制定與執行畜牧業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法律的重要作用

國家各級立法與司法部門應當按照“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原則,承擔在全球變暖的嚴峻形勢下構建有利于長期穩定發展畜牧業政策法律的主要責任。政府機構應當將畜牧業置于農業發展與公共安全的戰略地位,一絲不茍地執行成文規范,管制業主、工人、相關信息與技術提供者等,推進畜牧業生產方式轉變;應當將提高畜牧業收入作為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給予業主一定的經濟支持,以確保飼育場正常運作,并在稅收、資金等方面補助畜牧飼料的原料生產活動,推動畜牧業向規模化與集約化方向發展,促使從業人員有機整合畜牧業的產、供、銷各環節。

2.尋求應對氣候變化最佳策略與維護畜牧商業利益的動態平衡

節能減排、退耕還林、自主循環等有利于改善氣候環境的調整策略在短期內可能會對畜牧產業運作造成一定障礙。例如,畜牧業比能源、交通和建筑業等更增加溫室氣體排放7 ,相應減緩調節舉措需要有條件限制牲畜放養。合理商業收益的長期存在是促使廣大農村勞動力持續投入養殖業的核心因素。氣候變化的消極影響與應對策略對畜牧產業的短期負面效應等會增加畜牧成本。江蘇地區大量農戶家庭在計算需投入的資金、場地、技術及風險成本后,選擇放棄比較效益過低的傳統養殖業,造成部分主要牲畜產區轉變為次產區或銷區。有必要通過改善牲畜管理制度、推廣科學飼養方式、增加政府養殖補貼等方式維持養殖戶的基本收益。

3.提高從業者的知識水平與技術能力

通過大力宣傳應對氣候變化的新觀念、新途徑與新方法等,幫助從業人員掌握氣候變化數據與規律,了解其對畜牧業生產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在難以靈活改變產品類型的前提下更好地調整畜牧方式。同時,通過多層次、多形式的科技教育與培訓提高人員水平并通過相關科研成果與畜牧實踐的有機結合,解決繁殖飼養與疾病防治等方面的技術瓶頸,實現產業現代化管理,推動江蘇畜牧業可持續發展。

4.加強牲畜質量檢測與疾病防治

極端天氣事件與漸進的生態環境惡化對于牲畜健康構成一定威脅,需要加強動物疫病檢測,強化對動物診療場所、運載工具與產品市場的有效管理,嚴格實行防疫許可制度,有效規范畜禽衛生管理,切實打擊病死牲畜收購、偽造檢疫標識等行為,保障畜牧業安全有序發展。

5.發展地區性畜牧業循環模式

江蘇地區應當充分利用技術、資源、資本與地理環境優勢,構建由“飼料加工—畜禽養殖—畜牧產品加工—廢棄物處理—飼料原料”等主要環節形成的物質能量有效循環使用、不斷轉化增值的完整循環鏈,有效發揮循環系統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作用。例如,“畜禽養殖—糞便生化處理系統—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之循環子鏈條,既凈化了畜牧業生產與從業人員生活環境,又生成大量減少環境污染的新能源,在大幅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推動后現代的綠色經濟增長。

隨著極端天氣事件不斷爆發與漸進式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實現江蘇畜牧業的綠色增長,迫切需要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策略體系,營建良好的牧草系統與養殖環境。集中資金、勞動力與土地資源優勢,盡量降低農戶傳統的小規模散養比重,建立規模化養殖基地,引導畜牧產業向專業化飼養方向轉變。清潔、安全與標準化生產方式有利于實現畜牧流程有序化,平衡產品全年市場供應,不僅提高抵御氣候變化的實力,也能更好地貫徹減緩不利于產業發展的氣候問題的各項措施。

引文注釋

1 Wreford Adger. Adaptation in Agriculture: His?toric Effects of Heat Waves and Droughts on UK Agriculture [J]. Int J Agric Sustain, 2010(4).

2 IPCC. Climate 1995: the science of Climatic Change.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 to the Second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96: 572.

3 Heat Wave in the Mid- Central USA Caused Extensive Feedlot Cattle Death and Perfor?mance Losses with an Estimated $28 Million Economic Damage [EB/OL].2014- 08- 17.

ars.usda.gov/is/pr/1997coolanimals 0597.htm.

4 Baylis M, Githeko AK. Th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Infectious Diseases of Animals[R].Report for the Foresight Project on Detection of Infectious Diseases,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2007: 35.

5 康俊. 江蘇省氣候變化與干旱研究[P].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碩士論文, 2008.

6 江蘇省統計局. 江蘇畜牧業發展的現狀與對策[EB/OL]./jssb.gov.cn/jstj/fxxx/tjfx/200903/t20090323_109030.htm.

7 UNFCCC.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Mitigation in the Agricultural Sector: Technical Paper [EB/OL]. 2014- 08- 17. unfccc.int/resource/docs/2008/tp/08.pdf.

篇9

氣候所帶來的變化,首先所造成的水文水資源影響會直接表現在海平面高度,如果說全球的氣候發生變暖現象,那么全球的海平面都會有一定程度的升高。出現這方面狀況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氣候變暖直接導致南北極冰蓋加速融化,進而使得海平面開始上升。依據相關調查報告顯示來看,在過去的50年中,全球是以每年0.13℃的趨勢在不斷的升高。而全球的溫度升高現象不僅僅使得海平面開始上升,同樣也使得海水的面積開始增大、擴張。

2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

氣候的變化對于全球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已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這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因此,也需要引起我國的重視與關注,特別是對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諸多問題,更是應該引起各方的注意。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諸多影響已經顯現出來,首先就是氣候變化對我國的降水分布和降水強度都產生了影響。對降水量的影響,不同的地區也呈現出不同的趨勢,比如西部地區的降水總量就呈現出增長的趨勢,而西南地區的降水量就呈現出減少的趨勢,因此,不同的地區在受到氣候變化影響的時候在降水量上面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氣候的變化也對我國不同地區的降水頻率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首先就表現在我國不同地區的降水頻率呈現出不同的特點,主要就是東部地區的降水頻率明顯減少,而西部地區的降水頻率有所增加。雖然降水量有所增加,但是水資源的利用率也沒有呈現出明顯的增加,因為降水量雖然增加了,但是氣候變暖之后導致的蒸發量的增多也會影響到水資源的利用率。其次,氣候的變暖也對我國冰川的融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也加速了冰川融化的速度,冰川融化速度的加快,也減少了我國冰川的面積,這對我國主要依靠冰川徑流補給的河流產生了很大影響,直接減少了這些河流的徑流。最后,氣候的變化也對我國水循環系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甚至還會對水災害產生很大的影響,或者是引發一些其他的自然災害,因此,必須重視氣候變化對我國水文水資源產生的影響,對氣候的變化以及水文水資源的變化進行科學合理的監控,并且結合科學的技術方法對水文水資源的變化趨勢進行預估,盡量預防一些災害的發生,提高我國水資源的利用率,緩解我國因為氣候變化導致的水文水資源的問題。

3氣候變化趨勢下的水文水資源工作方向

氣候變化因素從很多方面來看,對于我國所造成的基本上都是負面影響,而這方面的情況也就導致我國的水文水資源工作長期發展的難度大幅度提升,進而使得我國的水文水資源面臨著更大的挑戰。也正是在這方面的背景之下,我國必須要將水文水資源工作的發展與氣候變暖的趨勢相結合來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找出正確的發展方向。首先,應該客觀正確認識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的現狀。氣候變化現象本身,對于我國水文水資源所造成的相關影響實質上已經是一個無可爭議的事實。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首先就需要對于這個高度客觀的事實加以認識,只有正確的對待這一客觀認識,才能夠真正的結合相關科學原理以及經驗,更好的展開水文水資源工作。我國目前所發生的一些水害事件,實際上已經從某種程度上來證明了我國水資源所受到的明顯影響,這都是由于水資源對于氣候的劇烈變化現象極為敏感。而表現得最為明顯的一點,便是水資源本身在干旱、洪水、水資源短缺等方面的狀況,其適應能力開始大幅度的下降,而這方面的工作也就恰恰是我國水文水資源工作發展的重點,這一問題應當要在日后加以解決,進而促使我國的水文水資源氣候變化應變能力得以提升。其次,除了要針對我國水文水資源在面對氣候變化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脆性加以認識之外,還應當要充分的可了解到氣候變化影響因素,也包含對于一些水資源管理機制、水利工程建設、經濟發展等方面所帶來的影響。要加強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首先就是要強化水文水資源的專業知識,用專業的知識來分析我國水文水資源的現狀,也用專業的知識來協助解決我國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脆弱性。其次,在水利工程的建設和施工過程中,也應該充分考慮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和問題,提高我國水利工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以預防我國水文水資源因為氣候變化導致的一些水災害的發生。最后,針對我國對于水文水資源所表現出的研究重視程度進行強化,增大各個方面的研究資金投入,進而使得我國能夠有更多的科學研究人員投身到氣候變化對于水文水資源帶來影響的研究工作之中,擴大研究的規模,好處極為明顯,不僅僅能夠使得水文水資源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還能夠使得我國的水文水資源研究工作走上可持續的發展道路。

4結語

篇10

(暨南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廣東廣州510632)

摘要:基于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發達國家有義務轉讓和傳播氣候技術,幫助發展中國家提升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現有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阻礙了氣候技術的有效轉讓,發展中國家獲取氣候技術所付出的經濟成本巨大。調適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以法律生態化為調適原則,以利益平衡為調適法理,以強制許可為調適路徑。

關鍵詞 :氣候變化;技術轉讓;知識產權調適;利益平衡

中圖分類號:DF9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3-0162-09

一、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轉讓概況

2013年9月,臺風海燕襲擊菲律賓,致近萬人喪生,損失不計其數,美國和英國在2014年相繼發生極寒天氣和洪澇災害,全球極端天氣事件頻發已被證實與氣候變化相關,全球氣候正在發生變化,人們采取措施減少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刻不容緩。技術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所在,也是新的氣候協議談判分歧較大的爭論議題,處理好氣候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之,間的關系對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意義重大。

(一)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的定義

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下稱“氣候技術”)在性質上是環境友好技術的重要類型,二者在邏輯上屬于種屬關系,前者包含于后者。環境友好技術(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簡稱“EST”)又稱環境無害技術,這一概念直接源于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第34條的相關規定,是指那些保護環境、污染少、以更加持續的方式利用所有資源、回收大部分廢棄物以及比他們所取代的技術以更加可以接受的方式處理殘余物的技術①。氣候技術雖未在任何一部相關的國際法中直接界定,但相關氣候保護的國際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無害環境技術謂之。

氣候技術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氣候減緩技術,是指那些直接作用于溫室氣體減排的技術,例如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技術,另一個則是氣候變化適應的相關技術,通常指的是那些借助于政府干預并主要針對集體和公共產品的技術,例如農業、水資源、生態系統和公共健康等領域的應對技術。結合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實踐現實,氣候技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當前的氣候變化技術還不能與傳統的技術完全割裂開來,因此其轉讓仍與普通制造業技術一樣須遵循國際技術轉讓已有的法律規范,二是氣候技術性質上是有別于普通制造業技術的,其具有明顯的應對氣候變化之公共利益目的屬性,三是氣候技術大部分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且已申請專利,受專利法的嚴格保護。

(二)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轉讓概念

技術轉讓多指私人企業、大學、金融機構、政府和非政府之間對技術和技術訣竅( Know-how)的傳播和采用,強調技術要素的動態流動和空間轉移,全球化使得技術要素超越國界進行國際流動和轉移,即為國際技術轉讓,主要是借助跨國公司來完成轉讓過程,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轉讓(下稱“氣候技術轉讓”)意指涉及氣候變化的所有技術要素的跨時空轉讓或轉移。當下氣候變化國際法律規范并未對有關氣候變化的技術及其轉讓進行清晰的概念界定,只是將其隱含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框架公約”)或《京都議定書》的具體條款之中,比如,《框架公約》第4.5條表述為“應采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酌情促進、便利和資助向其他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轉讓或使它們有機會得到無害環境的技術和技術訣竅(know-how),以使它們能夠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規定”,或附注于相關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的相關定義之中,如《21世紀議程》第34章第1條對無害環境技術轉讓的概念作界定,或直接出現在一些氣候規范性文件之中,如《關于開展氣候變化技術需求評估手冊》就特別指出技術轉讓是“經驗、訣竅和設備的國際流動,包括市場化技術和尚未實現市場化的技術,再比如IPCC在2001年撰寫的《技術轉讓的方法學和技術問題》對技術轉讓作了較為完整的定義,是指一系列內涵廣泛的過程,包括各利益攸關方之間就專門知識、經驗和硬件等促進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技術的推廣,報告所指的技術轉讓比UNFCCC或其任何具體條款所指的技術轉讓范圍要廣得多,包括技術和技術合作在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經濟轉軌國家之間的擴散。事實上,技術轉讓的內涵不僅限于轉讓,根據歷屆氣候大會形成的決定文件述及,還包括技術的研究、開發、演示、部署和推廣。盡管如此,《框架公約》之下有關技術轉讓的概念在具體實踐中還是欠缺可操作性,甚至漫無邊際,雖說是氣候軟法妥協性及國際政治現實的無奈,但對于氣候變暖問題的解決和國際氣候協議的制定并無益處,因為清晰的概念是法律的必備要素,在任何法律體系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有助于合理地進行司法解釋和有效運行法律,圍繞著法律概念而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當屬相關方合理和高效履約的保證和關鍵,國際法尤為如此。

二、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依據與沖突

技術轉讓通常發生在私人領域,由民商法律調整,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法、合同法等部門法對其規范和保護,側重對技術轉讓方私權的保護,強調轉讓方與受轉讓方之間的意思自治和私權神圣。

(一)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依據

從國際立法的成果看,目前并無統一的國”際法規范技術轉讓,已有的是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系列條約、聯合國體系中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法文件及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下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協議等為主的國際法體系。從《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2001年編撰的有關國際技術轉讓的文集看到,多邊條約性質的國際法文件總共28個,涉及環境或環境保護約15個,超過總數一半。氣候變化國際法是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技術轉讓的主要國際法律依據。總體而言,《框架公約》只是對無害環境技術轉讓作原則性規定,《京都議定書》也僅是在《框架公約》基礎上稍作細微的具體化,涉及技術轉讓的內容主要還是見于歷次氣候大會的相關會議決定之中。《框架公約》在第4條第5款就作出規定,“發達國家應采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酌情促進、便利和資助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或使它們有機會得到無害的環境技術和技術訣竅”,這一條款是技術轉讓最重要的國際法來源。《京都議定書》是迄今為止具有法律效力的氣候變化國際法規范,對技術轉讓的條款規定較《框架公約》具體。比如,第2條第1款規定,為履行排放量限制和削減指標的承諾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締約方均應促進、研究、發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減排技術和對環境無害的先進新技術;第3條第14款規定,發達國家應當履行將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不利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降到最低程度,考慮包括資金籌措、保險和技術轉讓等措施來減少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第10條(c)項進一步規定,發達國家應該制訂政策和方案,以便有效轉讓公有或公共支配的有益于環境的技術,并為私有部門創造有利的環境以促進和增進轉讓和獲得有益于環境的技術”。《京都議定書》較《框架公約》進步之處在于,不再局限于宣示口號,而是提出了一些技術轉讓的具體措施,包括敦促發達國家制定政策與方案,為私人部門創造有利于技術轉讓的良好氛圍。

世界氣候大會所形成的會議決定也是氣候技術轉讓的主要法律依據,幾乎在歷屆會議決定之中都有涉及。自COP3以來,為落實減緩承諾,幾次比較重要的氣候大會通過了一些決定突出技術開發與轉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表1可以看出,每次氣候大會都在之前取得的成果上有所突破,歷次大會的重要決定除不吝對技術轉讓的重要性加以表述外,更重要的是在解決技術轉讓的具體辦法方面,氣候大會循序漸進地提出一些切實方案。1998年布宜諾斯艾利斯大會決定建立協商進程,2001年馬拉喀什會議決定設立技術轉讓專家小組和技術轉讓行動框架,2007年巴厘島會議將技術確定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四個決定性措施,2010年坎昆會議決定創建技術執行委員會、氣候技術中心和網絡兩個技術機構,2011年和2013年的兩次會議是對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的職權、工作范圍、作用、模式和程序等內容作更進一步的規定,但2012年多哈氣候大會幾乎沒有對技術開發與轉讓有任何表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明,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開發與轉讓議題開始被邊緣化或忽略。

(二)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沖突及其根源

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沖突主要是在氣候變化國際法與專利國際法之間產生,國際法沖突的實質又是氣候技術受專利法的私權保護與基于氣候環境的公共利益之間的對立。

1.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沖突

從現有的可操作及權利義務明晰程度上看,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依據還包括知識產權法,甚至主要適用該法律制度。氣候技術在內涵方面與專利法調整的傳統專利并無二致,權利客體的重疊,使得氣候技術及其轉讓同時適用氣候變化法和專利法,氣候技術轉讓因此與知識產權之間發生密切關系。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對發達國家將氣候技術轉讓到發展中國家是否造成了阻礙?就此問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觀點和立場截然相反,發達國家主張應該加強知識產權對氣候技術的保護,不應該為氣候變化而專門設置知識產權制度,現有的知識產權不會成為氣候變化的障礙,甚至有些國家建議取消氣候談判的知識產權議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技術轉讓的成本,應當對氣候變化技術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進行調整,以促進氣候變化技術的有效轉讓。事實上到底如何?如前述發展中國家所言,知識產權在很大程度上的確阻礙了氣候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制度對私權的嚴格保護使得氣候技術轉讓變得極為困難,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獲取技術的經濟成本極大,實踐中也難以發生實質性的技術轉移,特別是核心技術轉讓,這對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及其帶來的負面影響變得極為艱難,進一步加劇了發展中國家氣候生態的脆弱性,盡管上述氣候變化法律及其系列決定文件一再強調發達國家有義務對發展中國家轉讓氣候技術,但事與愿違,在剛剛閉幕的2014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上,發展中國家依然在強烈呼吁發達國家應盡快落實其之前的一系列有關技術轉讓承諾。面對這一窘境,《框架公約》下的國際氣候會議試圖通過書面文件形式厘清氣候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之間的模糊關系,2001年馬拉喀什氣候大會最后達成的《馬拉喀什協議》在相關的決定中專門述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要求各方在知識產權政策的應用上避免阻礙技術轉讓。另外,《公約》下長期合作行動問題特設工作組第七屆會議2009年會議報告附件案文匯編作為非正式文件首次提及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強調需要確保關于知識產權的國際權利和義務與《公約》目標相互支持而非背道而馳。從法律關系的客體來看,氣候變化國際法是規范氣候技術及其轉讓的特別法,知識產權法是一般法,依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法理,氣候技術及其轉讓應該優先適用氣候變化國際法,但現實情況是,氣候技術轉讓實際上還主要由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調整和規范。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氣候變化國際法對技術轉讓的規定缺乏操作性和強制力,“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在氣候技術轉讓方面無法適用,另外,知識產權制度過度強調私權保護,公共利益的靈活性條款適用極為困難。

2.氣候技術轉讓法律沖突的根源分析

首先,國際環境法具有的“軟法”(soft Laws)性質決定了《京都議定書》雖有法律效力卻無強制力,雖對發達國家減排義務有具體規定卻無法對相關國家違約行為作出相應懲罰,雖有嚴厲措辭被頻繁使用卻因過于原則性和任意性給法律適用留下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諸如“適當、鼓勵、盡力”等概念表述幾乎充斥整個條約文本,同時也缺乏足夠的激勵措施吸引相關國家遵守條約。《京都議定書》的現狀使得氣候技術轉讓也無法得到很好地履約,首先是對其概念沒有作明晰界定,正如上文所述,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沒有清晰的概念界定,就無法確定權利客體,自然也構不成法律關系,更徨論權利和義務內容;其次,對技術轉讓的具體操作、權利享有和義務承擔及不遵約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沒有作明確規定,使得氣候技術轉讓的預期落空。上述氣候大會決定是有助于推進氣候技術轉讓,比如,2001年《馬拉喀什協議》決定成立技術轉讓專家小組,2010年《坎昆協議》決定建立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技術機制,包括成立技術執行委員會和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但從性質和實施效果上看,這些決定沒有法律約束力,更像是政治宣言。以清潔能源技術轉讓為例,《京都議定書》第12條規定了清潔發展機制(CDM)條款,據此規定,發達國家可以通過CDM項目在2000年至2012年間的減排量計人其總的減排量之中,發展中國家因此也可獲得必要技術,理論上有助于激勵發達國家積極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氣候技術,但實踐并不理想,發達國家在利益驅動下,并沒有轉讓核心技術,發展中國家仍為氣候技術轉讓支付高額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應對氣候變化的現狀不進反退。其次,國際層面保護各國技術專利的國際法規范主要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稱“TRIPs”)。根據TRIPs協議第27.1條規定,專利一般可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該協定強調對知識產權進行確權和保護私權,對技術轉讓從而實現社會價值不太關注,從TRIPs協議對技術轉讓僅有零星的原則性規定可見一斑,第7條和第8條規定了協議的目標和原則,第66.2條特別要求“發達國家成員應鼓勵其域內的企業和機構,促進對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技術轉讓,以使它們創造合理的和獨立發展的技術基礎”,但實踐中難以適用。在協議中有關強制許可條款中,未提及“應對氣候變化”是需要特殊考慮的公共利益。目前只有涉及公共健康領域的藥品專利技術可以強制許可實施,但適用條件卻極為嚴格,必須是發展中國家受到公共健康緊急情勢困擾,2005年WTO總理事會通過了《修改TRIPs協定議定書》,在第31條之下增加第31條之二條款,允許利用強制許可所生產的藥品出口至在醫藥領域缺乏生產能力的國家,這被認為是在公共健康、藥品的獲取與專利保護問題上,國際社會形成一種新的人道主義價值取向,有學者認為這是迄今為止TRIPS協議框架最新的、也是最重大的發展。

三、氣候技術轉讓國際法的調適進路

如何打破知識產權對氣候技術轉讓已構成的實質障礙?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既存的現實條件下,能否考慮通過國際法律制度的調適或重置來解決或緩和上述沖突關系?從本質上來講,知識產權法為氣候技術轉讓這一動態過程的順利發生提供了靜態的制度保障,明確和保護了氣候技術的產權歸屬及權利人正當的無形財產,理論上應該可以充當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氣候技術轉讓過程中利益平衡的“調節器”。

(一)法律生態化作為調適的指導原則

法律生態化是指從環境保護的理念出發,對現有各部門法從觀念到法律制度進行更新、改造,使法律朝著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實現法律理論以及法律制度的生態化。美國法社會學家諾內特和塞爾茲尼克也提出“回應型”法律是未來法律改革的方向,相對于關注形式理性的自治型法律而言,回應型法律是現代法制的一種實質理性追求,它把社會的壓力理解為認識的來源和自我矯正的機會,氣候變暖的嚴峻現實,迫使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作出回應。

知識產權制度的生態化指向演化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和發展趨勢。2008年6月WIPO舉辦的一個專題研討會就專門討論了多邊環境協定下知識產權在技術開發和轉讓中的作用,同年9月第41屆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年會將環境技術與知識產權保護列入大會議題,2009年世界知識產權日宣揚的“提倡綠色創新”主題強調知識產權對推進研發綠色技術和環保產品的重要作用,表明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必須朝生態化方向發展和改革,如前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副主席H.E.Akiko Domoto所言,“20世紀的法律以經濟增長和發展為基礎,但21世紀要求從環境角度,尤其是從全球變暖、生物多樣性退化以及污染等重大環境問題的角度重新評判所有的法律”。因此,為更好地轉移氣候技術,使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措施真正落到實處,特別是為廣大發展中國家更好地適應氣候變化,當以生態化為指導原則對既存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加以調適,以利于氣候技術由發達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

(二)利益平衡作為調適的法理依據

氣候技術轉讓的國際法沖突根源在于利益沖突,共同的氣候利益和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共同的氣候利益不僅受國際氣候法調整規范,也應該在知識產權制度內得到體現。從本質上來講,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個利益平衡的制度,指制度內的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最大目標而趨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知識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知識產權就是信息產權,在一個特定時期內,信息是有限的,信息的專有和公有具有此消彼長的關系,專有成分太多會影響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及信息的自由流通,公有成分太多,則會形成知識產權的弱保護,不利于知識產創新,造成原動力不足,知識產權制度應當在信息的專有和公有之間達成適當的平衡。

就氣候技術而言,其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特性,就是說對其發明創造最終的目的是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這里,為了激勵人們更多限度的自由創造,以專利制度對其進行私權保護,無可厚非,但如果一味強調對專利權利人的私權保護,勢必造成對專利信息的壟斷,不利于社會對信息的獲取,不利于技術的傳播和擴散,發展中國家或支付巨額專利許可費來獲取技術,或因無力承受巨大經濟代價,陷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極度茫然,這與共同的氣候環境利益保護及專利制度“促進公眾充分獲取專利信息”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以利益平衡為法理依據調適知識產權制度,衡平氣候公共利益和私有知識產權,針對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涉及公共利益條款稀少、多為原則性規定和難以適用、操作等困境現狀進行調適,增加公共利益適用的范圍、內容和具體化程度。

(三)基于環境利益的強制許可作為調適路徑

基于利益平衡的法理,實施以保護環境利益為目的的強制許可是氣候技術轉讓國際法調適的具體路徑,具言之,就是在TRIPs協議中增加對氣候技術轉讓的強制許可適用條款。專利權是一種獨占的壟斷權,未經權利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該專利,但為了平衡專利權人財產私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專利制度對利權人的權能進行限制,強制許可是最典型的限制形式之一,也是知識產權制度利益平衡理念的具體表現。

氣候技術能否適用強制許可?強制許可的發生基于以下三個原因: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強制許可、普通強制許可和交叉強制許可。其中,為了公共利益的許可可以作為氣候技術強制許可的原因,因為氣候技術轉讓本身就是為了實現公共的氣候環境利益,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對氣候利益的獲得尤為迫切,這直接關乎其生存問題。但目前TRIPs協議和各國的專利制度并未將環境作為公共利益加以考量適用強制許可。TRIPs協議第31條雖然規定了專利的強制許可,允許在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或有其他極端緊急情況或有公共的非商業使用情況時,各成員國可以在未經專利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因為沒有對這些情況加以細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直以來對強制許可的適用存在明顯分歧。直到2001年多哈WTO部長級會議通過《關于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健康宣言)第一次列將公共健康危機明確列為上述強制許可事由,《多哈健康宣言》的意義是積極的,因為它確認了公共健康應優先于私人財產權,并且明確WTO成員充分利用TRIPs協議中的彈性條款的權利,2005年WTO理事會通過《修改TRIPs協定議定書》,以法律形式將基于公共健康作為強制許可事由確定下來并在內容作了適當擴充。

調適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對氣候技術轉讓的規定從TRIPs協議對強制許可的規定條款人手。前述分析可知,知識產權制度終極目標是實現知識信息的社會傳播和公共利益,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過度保護知識財產權而輕視公眾利益,是工業革命以來崇尚經濟利益至上的理念使然,氣候變化應對刻不容緩,涉及廣泛的環境利益,如上文所述,現代法律制度改革應朝生態化方向發展,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之間達到平衡狀態是其內在要求.只有利益平衡才能維持機制的長久存在。因此,氣候技術作為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傳播和擴散氣候技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氣候技術轉讓作為公共利益被明確列入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之中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2013年3月,由厄瓜多爾向TRIPs理事會提交的一份題為《知識產權、氣候變化與發展》議案作為“其他事項”被提上會議議程,并引起會議各方長時間討論,在今年2月和6月的TRIPs理事會上更是被作為主要議題討論。議案認為當前包括TRIPs協議在內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阻礙了環境友好技術(Environmental Sound Technology)的使用與發展,必須對TRIPs協議進行修正,參照2001年《關于TRIPs與公共健康的多哈部長宣言》,縮短綠色技術的專利保護期限、放款TRIPs協議的靈活性條款適用及參照特殊藥品專利增加對氣候技術強制許可適用。厄瓜多爾同時表示將在今年10底召開的TRIPs理事會上提出進一步的修改意見,該議案得到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支持,包括中國、巴西和印度在內的新興發展中大國家,當然,由于觸犯了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利益,受到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強烈反對。可以想象,氣候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的問題必將成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未來WTO及TRIPs理事會內爭論的重要議題。強制許可的具體操作包括,首先要對氣候技術的概念作清晰界定,將涉及氣候變化的技術類型化,將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氣候技術抽離出來,與其他的一般技術或主要是商業用途技術相區別,于那些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的基礎技術允許在TRIPs協議下適用靈活性條款強制許可,放寬對最不發達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相關技術的專利保護條款適用條件制約。其次,在TRIPs協議有關強制許可的條款中將氣候技術及其轉讓明確為基于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事由,將氣候環境與公共健康一起,規定為人類的公共利益,適用強制許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