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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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有關要求,不含B股的境內金融類上市公司年報,在經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同時,還須經境外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截止2000年底,在滬深兩市中,除含有B股的上市公司外,銀行類上市公司只有三家,即民生銀行、浦發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從這三家上市銀行已公布的2000年年度審計報告來看,許多報表項目存在較大的境內外審計差異。為了說明問題,筆者從中選取若干報表項目的數據作比較,其差異狀況如表一。根據表一的數據,可以將境內外審計差異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1.財務狀況方面的差異:(1)資產差異。三家上市銀行的期末總資產境內審計數都大于境外審計數,其平均差異率為1.3%;(2)負債差異。除民生銀行沒有負債差異外,其他兩家銀行的期末負債境內審計數都大于境外審計數,三家上市銀行的平均差異率為0.4%;(3)股東權益差異。三家上市銀行的期末股東權益境內審計數都大于境外審計數,其平均差異率為13.5%;(4)每股凈資產差異。三家上市銀行的期末每股凈資產境內審計數都大于境外審計數,其平均差異率為14%。
2.經營成果方面的差異:(1)凈利潤差異。三家上市銀行2000年度凈利潤境內審計數都大于境外審計數,其平均差異率為33%;(2)每股收益差異。除發展銀行沒有每股收益差異外,其他兩家銀行的每股收益境內審計數都大于境外審計數,三家上市銀行的平均差異率為29.6%。
3.現金流量方面的差異:(1)現金凈流量差異。2000年度,除浦發銀行沒有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流量差異外,其他兩家銀行都有該方面的差異,且其境內審計數都小于境外審計數,三家上市銀行的平均差異率為118.6%;(2)每股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差異。2000年度,三家上市銀行每股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的境內審計數都小于境外審計數,其平均差異率為276%。
不難看出,上述境內外審計差異呈現出兩個特征:一是其差異的存在是全方位的,涉及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各個方面。對于基數較大的指標,其相對差異較小但其絕對差異較大,而對于基數較小的指標,其絕對差異較小但其相對差異較大;二是其差異又都是同向的,不存在同類項目間相互中和或抵消的可能。由此,如果會計信息沒有審計比較,上述差異特征就顯現不出來,那么,會計信息的單向虛增或虛減就不易被發覺,其危害性不可小視。在這方面,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前,盡管許多東南亞國家的大公司和大銀行都聘請了“五大”國際會計公司進行審計,但其審計所遵循的是當地的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具有諷刺意義的是,許多東南亞國家的公司和銀行在收到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后不久,其持續經營假設就受到嚴峻的挑戰,不是被重組就是被清算。如果當地政府要求國際會計公司在審計過程中,除遵循當地法定審計要求外,再增加按照國際審計準則要求的審計,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審計差異的補充資料,則會使審計更加深入。這對于揭示企業或銀行潛在的財務危機、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避免金融危機的發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不過,令人欣慰的是,我國管理當局目前已經充分認識到這方面的重要性,并且也以境內上市金融類公司作為試點。然而,揭示差異并不是目的,其目的是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為了更好地縮小或消除差異。
二、差異的主因:會計估計差異
會計信息境內外差異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會計準則的設計差異,另一是會計準則的運行差異。對于前者,只有通過會計準則的國際化來消除;對于后者,主要是通過提高會計及審計人員的素質和職業判斷或估計水平來縮小。客觀地說,上述三家銀行都存在著會計準則的設計差異和會計準則的運行差異,可我們的問題是,造成上述三家上市銀行的會計信息差異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會計準則設計上的差異,還是會計準則運行差異?經過分析,不難發現:
第一,上市銀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境內外審計差異,主要是由于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期末余額差異和本期計提差異所引起的。而按照財政部《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財會[2000]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件”)的規定,上市銀行的貸款呆賬準備的計提、核銷和風險認定與國際會計準則沒有實質性差異。
“20號文件”中規定,貸款呆賬準備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計提。合理計提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合理的提取方法,另一是合理的提取比例。對于前者,文件規定采用國際通行的五級分類法。這一規定已經改變了原來按期限法(一逾兩呆)提取呆賬準備的做法;對于后者,文件規定不再按統一的比例計提。上市銀行應當根據貸款對象的財務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貸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同時要求上市銀行采用追溯調整法來消化不良資產。而所有這些規定與國際慣例完全吻合,有鑒于此,如果說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存有差異的話,這只是實務操作中的判斷或估計差異,是由于國內外銀行會計人員的分類和比例判斷標準不同所致,而不屬于會計準則設計或本身的問題。由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對上市銀行提取呆賬準備的合理性作出判斷,是至關重要的。
另外,通過對三家上市銀行貸款呆賬準備金的境內外審計比較,發現國內外職業判斷的差異比較大,無論是期初、本期和期末呆賬準備金,其境內審計數都遠遠小于其境外審計數,其平均差異分別為106.7%、84.9%和103.8%。有關貸款呆賬準備金的具體差異見表二。
我們知道,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期初余額和本期計提數直接影響財務報告的利潤總額和資產構成。從上表可以看出,民生銀行在2000年度提取一般準備金后,呆賬準備金金額達到4.70億元,高于會計人員按信貸資產按五級分類法測算應提取的呆賬準備金3.40億元,因此2000年度不再另行提取呆賬準備金;而境外審計師認為:基于穩健原則,應在報告期期初增加計提呆賬準備6.05億元,報告期內增加計提呆賬準備3.25億元。由此造成境外審計的年度利潤總額比境內審計的利潤總額少3.25億元。浦發銀行也存在類似的情況,境內審計師按五級分類測算后,僅計提3.02億元呆賬準備金,而境外審計師則認為應計提4.92億元。與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相比,深圳發展銀行則足額提取了呆賬準備金,境內外審計結果基本相同。但是,由于該項會計政策而產生的追溯調整,境內外審計的差異較大,境外審計師認為年初應增加呆賬準備金10.43億元,構成了境內外審計師對凈資產審計數的主要差異。由此可見,盡管民生銀行、浦發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都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納了貸款的五級分類法,但是由于銀行會計人員判斷五級分類的標準,以及按五級分類標準計提的貸款呆賬準備的比例不同,導致境內外審計的巨大差異。
第二,上市銀行現金凈流量境內外審計差異較大,但“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在國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中的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沒有實質差別。
勿庸置疑,現金流量表的核心是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對于現金的定義一般不會產生異議;對于現金等價物的定義,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除贊同一般公認的“期限短、流動性強的投資”外,還認為其應是“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小的投資”。我國對現金等價物的定義雖與IASC基本一致,但只對“期限短”作了明確解釋,對其他三個條件只是要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職業判斷,這很可能導致企業或銀行主觀臆斷或無所適從,甚至通過“適當判斷”來謀求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從而帶來新的報表粉飾問題。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確定標準的權威性規定,目前可以看到的只是三家上市銀行年報上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構成范圍的會計政策披露。深圳發展對現金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對現金等價物給出了“現金等價物是指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很低的投資及存放于中央銀行可運作之款項”。浦發銀行雖然沒有在附注中披露有關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會計政策,但以表下注解的方式說明了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范圍,它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存放于中央銀行的備付金。與之相對應,境外審計師則認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包括現金、中央銀行存款余額、低于三個月的拆放同業和低于三個月的存放同業組成。不難看出,境內外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差異,是導致現金凈流量審計差異的原因所在。
因此,上市銀行境內外審計結果的差異,不是會計準則的設計差異,而是會計準則的運行差異,主要是由于境內和境外審計師對會計準則的具體應用不同造成的,屬于會計估計的差異。
三、縮小差異的對策
通過比較分析,上述三家上市銀行2000年度審計報告的境內外審計差異是巨大的。不難設想,滬深非銀行上市公司的境內外審計差異究竟有多大。面對目前的現狀,千萬不可小視,更不能聽之任之,當務之急是怎樣去縮小會計估計的境內外差異。有鑒于此,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篇2
在我國現行制度環境下,審計行業的自律機制尚不健全,而民事責任機制也未發揮廣泛的作用,規范審計行業的違規行為主要還需要行政力量。因此,行政監管的廣度成為影響審計行業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文的監管廣度是指,行政部門運用行政執法權對審計師進行監管管理的范圍。合理的監管廣度應是,監管既不會縱容違規審計師有機會逃離于法律之外而心存僥幸,也不會置審計師于嚴刑之下而噤若寒蟬;合理的監管廣度應是在有限的資源約束下,對所有的違規行為都予以監管,同時對重大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為達到合理程度的監管,監管者既不會事無巨細、無所不管、無所不罰而影響監管效率,又要能發現并制裁具有重大影響的違規審計師以體現法律的公平。
龍小海(2004;2005)的研究認為,如果監管的廣度不足,即使處罰的力度再大,審計師仍會以概率1選擇出具虛假的審計意見。他認為各部門在實施監管中,監管的比例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缺乏一套科學合理的確定監管比例的方法和制度。因此,他建議一方面要科學規范地確定監督檢查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建立切實可行的監管失職責任追究制度。也有學者呼吁,如果對審計行業的監管不實行規范的輪查制度,不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科學的監管方法,將很難提高監管效率(李長愛,2004)。由于對究竟何種程度的監管廣度是最優的尚沒有確切的答案,上述文獻也并沒有提供現行監管廣度合理與否的證據。
關于我國現行對審計師的行政監管廣度是否合理,證監會從1998年以來公開處罰的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達300多例,而公開處罰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39例,數據的懸殊進一步激發了很多學者對審計師監管廣度合理與否的考察。張艷(2007)通過以上數據的大樣本分析表明,上述結果出現的原因在于證監會的監管存在疏漏,發現審計失敗的概率低。由于公司和審計師的責任認定機制存在很大的不同,監管的廣度受很多不可度量因素的影響。而忽略個案差異及主觀因素的大樣本分析方法,并不能深入考察監管的廣度合理與否。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采用案例分析法研究行政監管的廣度最為合適。案例分析法能夠深入挖掘隱含的數據信息,充分把握各種潛在因素的影響,通過事實再現,客觀、深入的反映問題實質。
二、案例簡述
對于案例研究在審計理論及審計實務中的作用,李若山教授(2003)有如下闡述:在我國轉型經濟中,暴露審計的漏洞、暴露審計發展過程中的矛盾要靠案例;審計體系的完善、制度的完善,審計準則的完善完全是靠案例來推動的;離開案例無法去發現問題,也無法去發展審計理論。
案例的選擇要求既能說明問題又不乏代表性。本文選擇湖南開元會計師事務所及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案例研究對象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該事務所曾受到證監會的兩次公開處罰;而其所審計的公司也多次受到處罰,具有典型性;二是該事務所規模比較大,系中注協排名的全國百家事務所之一,而金健米業是湖南省重點食品加工企業,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一)湖南開元會計師事務所 湖南開元會計師事務所的前身是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于1998年11月改制為有限責任制;2007年與湖南天興會計師事務所、深圳天健信德會計師事務所合并組成開元信德會計師事務所。1999年“證監罰字[1999]12號”對湖南省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飛龍實業1997年年報中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2001年“證監罰字[2001]13號”對該事務所在審計張家界1996~1998年年報中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該所自1999年首次受罰以來的客戶變動及簽發的審計意見如下表所示:
(二)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 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湖南省重點食品加工企業,于1998年5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公司主營開發、生產、銷售糧油及制品,新型食品、食品包裝材料,銷售飼料及飼料原料;公司的主要產品是金健牌系列優質米、面、油產品和萬家炊系列高級烹調油。
2003年“證監罰字[2003]27號”對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高管人員的違規行為做出了行政處罰。處罰書中如下陳述該公司及其高管的違規行為:“金健米業在其1998年、1999年、2000年年報和2001年中報中,披露當期主營業務利潤分別為9565.66萬元、8788.81萬元、13636.80萬元和5440.98萬元。經查明,從1998的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間,金健米業采用虛構購銷業務的辦法,將資產委托收入、大股東讓利等共計11710.82萬元非主營業務利潤記入主營業務利潤。其中,1998年度為2625.68萬元,1999年度為2682.33萬元,2000年度為2876.79萬元,2001年上半年為3526.02萬元。上述事實,有金健米業出具的虛構主營業務利潤匯總表、金健米業相關分公司的情況說明等材料、董事會通過1998、1999、2000年年報和2001年中報的會議記錄、各簽字董事的詢問筆錄以及金健米業相關分公司虛列資產、收入、利潤的財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證據充分、確實,足以認定?!绷硗?,該處罰決定書還對金健米業在2000年臨時公告中遺漏了與武漢大學簽訂的《補充協議》及披露的協議內容涉嫌虛假的行為進行了陳述。
篇3
[案例1]晉美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李浩審計華興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華興公司在2005年度實收資本有變動,于是追加審計程序,發現驗資報告(今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顯示華興公司2005年4月資本公積300萬元轉增資本,但華興公司截至轉增資本之日報表累計虧損為89萬元,經追查,發現300萬元資本公積中有120萬元股權投資準備。于是,李浩認為被審計單位轉增資本不合法,應當糾正。但華興公司以注冊會計師已經出具驗資報告并辦理了變更登記為由,拒絕接受李浩的審計建議。
[討論與分析]
1.是否所有的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資本?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累計虧損未經全額彌補之前,公司不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根據《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有關會計解答》(財會字[1998]66號)和《會計制度》(第82條)有關規定,資本公積中諸如股權投資準備、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等準備項目,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準備,在未實現前,即在未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相應地,有關企業的“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項目,應比照執行。根據《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關聯交易差價”不得用于轉增資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時再作處理。而資本公積其他明細,一般可直接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
2.本案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處理?
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實收資本增加不合法,應當建議被審計單位與承辦此驗資業務的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以進一步查清事實。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糾正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此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并把發現的事實及其與被審計單位溝通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考慮發表保留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案例2]注冊會計師李浩在審計華興獨資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2005年度3月份華興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把其應收晉美公司的300萬元債權劃撥到華興公司,并要求債轉股為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出資,增加華興公司的注冊資本,今明會計師事務所對此按照債轉股進行驗證并出具了審計報告,華興公司對此已辦理了國有產權登記和公司增資的變更登記,注冊會計師認為其增資不合規,建議其糾正。
[討論與分析]
1.本案例中,上級公司以劃轉債權增資是否可以驗資?
不能驗資?!皞D股”的一般規范運作是將持有的對企業債權轉為對企業投資,取得相應股權,由于該債權項下的資產確實已流入該企業,實行債轉股時,轉股的原債權人無須實際出資。但本案例中的債權系上級公司對外的債權,債權項下資產并未實際流入該企業,未來債權能否全部實現存在不確定因素,如允許轉股,則存在出資不實之虞,不符合我國公司法有關資本確實原則。
2.如果承辦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認為既已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公司增資的變更登記,就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應當承擔審計責任。雖然錯在承辦驗資的注冊會計師以及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部門,但如果承辦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對自己已經發現的錯誤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加大執業風險。虛假出資責任、驗資責任、登記有誤責任和審計責任應分別由不同的責任主體承擔,不可能相互推卸和替代。
[案例3]注冊會計師李浩在審計華興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了解到:華興公司成立時A公司投入一房產,華興公司對此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房產 100萬元(評估價)
貸:實收資本——A公司
80萬元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20萬元(超投部分)
,該固定資產已經計提了10萬元的折舊。由于該房產長期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工商管理部門每年年檢都要求華興公司糾正,華興公司準備以所欠A公司的款項100萬元把該房產置換出去,會計人員就此向注冊會計師咨詢。
[討論與分析]
1、如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原來房產出資到位,注冊會計師應如何建議?
建議華興公司用固定資產換A公司的債權,這屬于債務承租,其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A公司
100萬元
累計折舊
10萬元
貸:固定資產——房產 100萬元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萬元
2.如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判斷原來房產出資不到位,注冊會計師應如何建議?
建議華興公司在征得工商管理部門的同意下,修改合同、協議,規定由原來固定資產出資轉變為債轉股出資,然后請注冊會計師驗證債轉股的相關,出具驗資報告,進行變更登記。同時,補充簽訂華興公司使用A公司房產的協議。
其處理是:
(1)原來房產出資和該房產計提折舊的分錄原渠道沖回。調整期初損益和相關科目;
(2)根據華興公司和A公司補充簽訂的房屋使用協議,追溯調整期初損益和相關科目;
(3)按驗證后的債權轉股權做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A公司
100萬元
貸:實收資本——A公司 100萬元
3.本案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處理?
如果注冊會計師審計中發現出資人出資的廠房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屬于被審計單位的不規范行為,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此事項,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規范的建議。如果被審計單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在獲取相關產權證明后,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接受建議,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程序。如果獲取證據證實該廠房沒有產權糾紛,且出資人和被審計單位都認同該出資,注冊會計師可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可該固定資產和實收資本,但應當建議被審計單位將沒有過戶的不規范情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披露其不規范事項,注冊會計師也可考慮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當有跡象或證據表明該廠房存在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盲目認可并簽發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當繼續獲取證據予以證實或排除。如果繼續取證較難,無法表示意見,也可考慮出具保留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案例4]華興公司為一小型施工,注冊會計師李浩在審計其2002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2002年3月份,華興公司賬面凈資產1 875萬元,為擴大企業規模,達到中型施工企業2 500萬元凈資產的規模,該企業將歷年形成的賬外財產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將評估后的價值868萬元作為主管部門對華興公司的投資入賬。
注冊會計師追加審計程序,向華興公司索要歷年形成的賬外財產的相關資料并進行檢查,按照華興公司提供的賬外財產數量、價值明細表列示的價值784萬元確認其價值后,建議華興公司進行調整,華興公司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討論與]
1.對于存續的企業,是否可以對自己的資產予以評估后調賬?
不可以。只有企業在非存續期間產權發生變動或國家統一安排的清產核資中,企業才能對自己的資產予以評估后調賬,對于存續的企業,應當遵循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2.企業如何把賬外資產納入會計賬簿?
企業把賬外資產納入企業會計賬簿有兩種:(1)根據賬外資產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按照重大錯賬追溯調整處理。(2)如果賬外資產沒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只能按照盤盈資產處理,即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入賬。
據此,本案例中華興公司將歷年形成的賬外財產歸入賬內核算,雖是在糾正違法行為,但其價值由于是存續期內發生的,沒有涉及產權變動,不應當評估入賬;華興公司把賬外財產歸入賬內核算,應當根據清查的賬外財產數量、價值明細表按照盤盈資產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而不應作為其主管部門的投資增加企業的凈資產。
[案例5]注冊會計師李浩審計華興公司2005年度會計報表時,發現由于華興公司連續幾年虧損,企業凈資產出現巨額赤字,2005年4月份董事會決議,對于出資人今明公司投入的資金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確認為“其他應付款”的部分轉作“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同時,對于出資人晉美公司要求轉讓出資的事項,董事會要求出資方按照各自原出資比例對于資不抵債部分予以彌補,彌補后晉美公司才能轉讓出資。
[討論與分析]
1.對于不規范的董事會決議注冊會計師如何應對?
注冊會計師對于知悉的董事會不規范的決議,應當建議其糾正,然后視具體情況對會計報表的,考慮出具審計報告。
2.如果企業將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確認為“其他應付款”,為降低資產負債率,經股東會同意,能否將“其他應付款”轉作“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一般地,根據企業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或合同,如果出資者共同約定將某出資者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所有者權益,則企業確認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如果出資者共同約定將某出資者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負債,待一定期間后需要償還給出資者的,則應確認為對某出資者的負債,計入“其他應付款”?!百Y本公積——資本溢價”和“其他應付款”性質不同,不能隨意調換。對于出資者原已共同約定將某出資者超過其注冊資本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負債,只有當出資者放棄此債權時,才能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核算。
據此,本案例中董事會對于“其他應付款”轉作“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的決議不合規,應當糾正。
3.企業凈資產為負數或資不抵債時,是否需要出資人先彌補虧損后增資?
企業凈資產為負數或資不抵債,屬于企業自身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應當對各出資人說明并承擔責任,沒有理由要求出資人彌補資不抵債部分,因此,不能強制要求出資人先彌補虧損后增資。如果各個出資人為了公司的,自愿替企業彌補虧損,也只能視同捐贈進行會計處理,并考慮納稅。
篇4
【關鍵詞】精神科;護理安全;隱患分析;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R473.74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4949(2014)03-0190-01
精神科的護理安全,面臨很多風險和壓力,作為護理管理者應加強護理安全管理,強化各項防范措施,才能為患者提供安全的護理,有效的保障患者的安全,杜絕護理差錯和護理糾紛的發生。護理安全管理是指為患者的身心健康,對各種不安全的因素進行科學、及時、有效的控制。
1一般資料
自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收患者共532例,發生安全事件共12例。其中:外走7例(外檢中1例、毀壞窗戶設施外走2例、外出工娛療時越墻外走1例,鑰匙管理3例),發放食品時沖動傷害2例,安全檢查未落實致打火機進入病室發生縱火1例,洗澡時跌倒致骨折1例,熱水燙傷1例。住院患者均符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診斷標準第3版(CCMD-3)。
2精神科護理安全隱患分析
2.1 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
患者常表現為思維、行為、情感、認知等方面的異常。缺乏自知力,受幻覺、妄想等精神癥狀支配,不接受治療,興奮、沖動傷人、毀物、自傷自殺、外走等意外事件時有發生。如:患者因食品而與病友發生沖突;用飲料瓶裝開水放到褲兜里導致大腿燙傷。
2.2 住院環境的特殊性
封閉式的管理是精神科病房的特點之一,是為了限制一些發作期精神病患者的自由,有時還需要采取強行的保護性約束,其活動范圍受到了限制,使患者感到不能適應環境而容易引發沖動傷人、不安心住院而出走行為等。如患者參加室外康復活動時伺機翻墻外走等。
2.3 精神科護理的特殊性
精神科的一些護理措施常常不能被患者家屬理解,如病房的封閉式管理,危險物品的安全檢查,必要時的保護性約束等。一些患者的家屬對精神病的知識缺乏,在陪護或探視患者的過程中常把一些危險物品(如刀、剪、繩、利器、金屬制品等)不自覺的帶入病房,致使精神病患者的住院環境危險因素不能完全杜絕。如一位家屬為了方便兒子住院期間吸煙,在護士行安全檢查后仍偷偷將打火機給了患者,導致點燃被絮,險些發生火情。
2.4 護理人員的因素
目前,在臨床一線工作的護士大多是年輕護士,缺乏自我提高的能力和專科知識培訓的機會,對精神疾病以及精神科護理知識缺乏,業務生疏沒有工作經驗,接觸和護理精神病患者時缺乏技巧與方法,護士很難準確實施護理,常因語言行為不當甚至激怒患者造成自己傷害,以及對患者安全隱患的預見性差。增加了安全隱患;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工作責任心和職業的敏感性。如一患者撬窗外走時發生了響動,但是未引起護士的重視和警覺,沒有及時進行巡視和查房,導致患者外走,對患者的飲用水沒有嚴格控溫,放置過燙的水,致使一癥狀發作期的患者在儲水時燙傷。
2.5 制度落實不到位
缺乏工作責任心,工作時失職,如帶患者外出檢查過程中,陪檢護士與其他人員聊天,忽視了觀察患者,致1例患者做完檢查后趁機外走;鑰匙管理制度未落實,工作不在狀態,沒有妥善按要求保管好進出病區的鑰匙,導致被患者拾得后開門外走等。床頭重點交接不認真履行。
2.6 護士的法律意識
護士只重視解決患者的健康問題,而忽視潛在的法律問題。例如,在床頭交班時沒有顧及患者是否愿意而隨意暴露患者的軀體,有的把患者在疾病中的表現當笑話在不適宜的場合談論甚至取笑,這就侵犯了患者隱私權和保密權。
2.7 護理人員的配置不足
護理人員的缺乏,尤其是患者的護理需求增多,使護士超負荷從事繁重的工作,造成工作責任心不強,注意力不集中,服務不到位,給患者帶來不安全感。如發放食品時僅1名護士在場,難以控制局面,不能及時有效的防范沖突發生。
3精神科護理安全管理的對策
3.1 加強護士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護理部聘請了老師來院對護士進行規范的授課,還組織學習了執業護士法,讓護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引導護士學法、懂法、知法,依法行醫,嚴格執行規章制度。讓護士認識到違法的后果,加強責任感,使護士懂得自己該做什么,如何去做,從而維護了患者和自己的權益。
3.2 加強對護理人員的培訓
醫院護理部采取每月對護士進行精神科應知應會知識學習考試,抽查精神科護理安全規范的處理流程;科室對護士完成護理技術操作訓練及考試,要求人人過關;每周1次組織3年以內的年輕護士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主要為加強護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工作責任心的教育以及學習精神病癥狀學,對精神科基礎知識及癥狀學進行學習、考試考核。護理安全工作要求護理精神病患者不但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而且要以精湛的技術嫻熟的護理操作來為患者服務。同時,還應提高敏銳的觀察力和處理應激能力,這樣才能使精神病患者得到高質量的護理,年輕護士只有掌握癥狀學才能在病情觀察中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患者自傷、自殺、他傷等意外事件發生,最大限度減少醫療糾紛發生增強對安全隱患的預見性,使年輕的護士自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3.3 加強護理安全管理措施
針對醫院護理安全質量方面存在的隱患,結合實際工作,制定護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護理安全防范事故應急流程、護理質控標準、醫囑查對制度等,規范工作流程的各個環節,嚴格按規范的工作流程完成各項護理工作,科室質控小組同時加大監控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及時糾正處理。嚴格規范安全檢查的時間和內容,要求責任落實到人,安全檢查護士長每周組織1次,護士組長每周組織2次,安全責任人每天參與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處理,對存在的問題及時記錄,并分析和討論,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3.4 做好患者及家屬的安全知識宣教
患者入院時、家屬探視時,由病區首問護士負責為患者和家屬講解病房環境的特殊性,讓患者和家屬了解精神科病房封閉式管理的一些規定和制度,介紹哪些是危險物品不能進入病房,講解保護性約束的目的和內容;對于住院患者由其管床護士每周負責為其講解精神疾病的一個小知識,康復科每周集體為患者進行一次引導式健康教育,大力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通過宣傳教育,讓患者能安心住院和配合治療,讓家屬了解精神病的特殊性、治療的復雜性和長期性,能夠理解和支持精神科護理工作,減少和防止護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減少醫患糾紛。
3.5 加強制度管理
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細化安全管理制度,如夜查房考核制度、交接班制度、危險物品保管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分級護理制度、巡視制度、各班職責等核心制度等。制訂出的制度必須嚴格執行,將安全的規定落實在工作程序和職責中,要求護士嚴格執行精神科護理工作制度及護理常規和護理操作規程,規定護士的首要任務是了解患者的病情,確?;颊叩陌踩?。
4結論
目前醫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護理安全質量是患者選擇就醫的標準之一。而精神科的特殊性致使精神科的安全隱患無處不在,抓好護理人員的安全教育,排除隱患,提高護理質量是醫院工作質量水平提高的前提。因此,護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應嚴格進行監控,及時查找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應用科學管理的手段,運用現代質量管理方法,使護理安全管理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切實為患者提供安全、放心、滿意的全程優質服務。
參考文獻
篇5
關建詞:不平衡報價法、作用、實例分析、注意事項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不平衡報價法的定義及現狀
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平衡報價(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后,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商務得分)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盡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并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這種方法在工程項目中運用得比較普遍,是一種投標策略;對于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項目不同特點及施工條件等來考慮采用不平衡報價法。不平衡報價法的前提是工程量清單報價,它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已經運用了多年,現在已經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它強調量價分離,即工程量和單價分開,投標時承包商報的是單價而不是總價,總價等于單價乘以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估算量,僅僅用于招標),最終結算量以實際發生量為準。而這個總價是理念上的東西,或者說只是評標委員會在比較各家標價的高低時提供了一個總的大致參考值,實際上承包商拿回的總收入等于在履約過程中通過驗收的工程量與相應單價的乘積。
二、不平衡報價法的作用及意義
作為承包商,工程開工以后,除預付款外,做每件事情都要爭取提前拿錢,由于工程款項的結算一般都是按照工程施工的進度進行的,不平衡報價法把工程量清單中先做的工作內容的單價調高,后干的活單價調低。這樣由于先收回了資金或工程款,有利于施工流動資金的周轉,提高了財務應變能力,還有適量的利息收入,如果一直保持收入比支出多,當出現對方違約或不可控制因素時,主動權就掌握在承包商手中,使承包商在工程發生爭議時處于有利地位,縮小投資風驗。在投標過程中承包商根據以往的經驗判斷標書中的工程量是否合理或是否存在缺陷,承包商的報價水平尤其重要,要認真分析,把標書中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少的項目單價定得稍高一些,把標書中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要多的項目單價定得稍低一些。
由于不平衡報價法沒有考慮到實際施工中經常會出現的工程變更問題和投標競爭環境的影響,所以在使用時必須掌握好尺度,否則會弄巧成拙??傊黄胶鈭髢r是建立在對業主招標書內具體條款的分析之上的一種合理價目配置,投標人應以自己的估價為基礎。結合自身在投標競爭環境中的地位和自己對預期利潤的期望值來合理確定自己的報價,以免引起業主或評標委員會的反感,致使事與愿違。
不平衡報價就是在招投標中.施工企業首先確定最終投標總報價。然后在總報價不變的前提下,調整其中部分項目的報價,以獲得理想的經濟效益。是什么原因導致施工企業可以運用不平衡報價法呢?簡言之,是各施工企業之間的差異。在投標報價時,各施工企業一般都是依據現行的概(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編制標書,并對其進行調整。由于調整幅度的不同(多數情況是調低),造成各施工企業對同一個項目的報價各異:各施工企業不相同的施工組織設計決定了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機械設備、材料、人工數量等的不同,有時報價會相差很大;各施工企業管理水平導致了工程成本存在差異,水平高的可以降低工程成本。并加快工程進度,使業主能盡早發揮經濟效益,這樣的施工企業往往中標率也較高;由于編標時間短、招標文件所提供的內容一般較粗略.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時往往憑借施工經驗和編標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各個施工企業的投標報價就會有差異:工程建設的周期、市場的供求變化等因素會影響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的變化。因此,在報價時應充分考慮這部分因素。
三、不平衡報價法的原則及應用
由于建筑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承包商可能比業主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會采用不平衡報價法。應用不平衡報價法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單價在合理范圍內可提高的子項目有:能夠早日結算的項目,如開辦費、營地設施、土方、基礎工程等;通過現場勘察或設計不合理、清單項目錯誤,預計今后實際工程量大于清單工程量的項目;支付條件良好的政府項目或銀行項目。(二)單價在合理范圍內可以降低的子項目有:后期的工程項目,如粉刷、外墻裝飾、電氣、零散清理和附屬工程等;預計今后實際工程量小于清單工程量的項目。(三)圖紙不明確或有錯誤,估計今后會有修改的;或工程內容說明不清楚,價格可降低。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高價格。(四)計日工資和零星施工機械臺班小時單價報價時,可稍高于工程單價中的相應單價。因為這些單價不包括在投標價格中,發生時按實計算,利潤增加。(五)無工程量而只報單價的項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濕土或巖石等備用單價,單價宜高些。這樣不影響投標總價,而一旦項目實施就可多得利潤。(六)暫定工程或暫定數額的報價。這類項目要具體分析,如果估計今后肯定要做的工程。價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價格可低一些。(七)如項目業主要求投標報價一次報定不予調整時,則宜適度抬高標價,因為其中風險難以預料。
不平衡報價法主要是指在同一工程項目中,在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對分部分項報價作適當調整,以爭取最多的盈利,具體做法如下:(一)能夠早收到錢款的項目,如開辦費、土方、基礎等,其單價可定得高-些,以有利于資金周轉。后期的工程項目單價,如粉刷、油漆、電氣等,可適當降低。如下例:
(二)估計今后會增加工程量的項目,單價可提高些;反之,估計工程量將會減少的項目單價可降低些。(三)圖紙不明確或有錯誤,估計今后會有修改的;或工程內容說明不清楚,價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賠時提高價格。(四)計日工資和零星施工機械臺班小時單價作價,可稍高于工程單價中的相應單價。因為這些單價不包括在投標價格中,發生時按實計算,可多得利。(五)無工程量而只報單價的項目,如土木工程中挖濕土或巖石等備用單價,單價宜高些。這樣,既不影響投標總價,以后發生此種施工項目時也可多得利。(六)暫定工程或暫定數額的估價,如果估計今后會發生的工程,價格可定得高一些,反之價格可低一些。
四、實例分析
某施工用水工程是投標工程,其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合價包干。其中投標文件中DN219*8綜合單價為2750.5元/米,DN820*10綜合單價為1650.4元/米。問題DN219*8合同數量只有5米,由于設計變更送審結算數量為1150米,增加了1145米,施工單位送審按DN219*8原投標綜合單價2750.5元/米計算,該項送審造價約為316萬元。經對其綜合單價進行分析,施工單位投標時采用了不平衡報價,實施時通過設計變更對其工程量進行調整以求獲得利潤的最大化。
調整原則依據合同專用條款第八款的工程變更第31.1.(6)約定:若因設計出現較大變更,使新增項目工程的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款15%以上,業主有權對新增工程項目另行組織招標。招標文件設置本款的原意是為了防止投標時產生不合理單價造成工程造價的失控。如果業主另專項竟價,可以產生一個的合理單價?;谶@樣的意圖,按投標單價計算的管道價值達到合同總價款15%(對應的DN219*8管長是358米)后的管道價格必須給予調整。
經與建設單位討論后的處理意見:
(一)合同數量110%(即5.5米)的管道長度按合同單價執行;
(二)5.5米到358米的結算數量,其結算單價按工程變更第31.1.(3)約定:各項目工程數量增加10%以上的,其增加項目的單價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下浮10%計算;
(三)結算工程量超過358米的結算單價按合同約定新增單價原則處理。
以上例子為筆者在工程結算審核中所遇到實例,其審核方法僅供大家參考,在實際工程審核中,合同雙方應依照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履約時數量少的工作單價較低賠了一點;履約時數量多的項目單價較高利潤豐厚,但整個項目最終賺錢增加了,這是不平衡報價法的主要原則之一。當然,這里面有風險,要看承包商的判斷和決策準確與否,要看承包商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判斷準確與否。即使判斷準確,業主也可通過發變更令減少或增加施工時的工程數量,甚至變更設計。這就需要經驗和技巧。承包商必須根據不同設計單位和業主的習慣和喜好,以及當地的建筑文化風格等具體情況作出充分的調研和分析后形成決策,還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交涉能力、溝通能力以及公共關系的運用非常重要,它對工程量的確認至關重要。
五.使用不平衡報價法應注意的事項
在投標中不應盲目追求最低價中標,因為評標決標時不單只看標價,而且低標價減少了企業盈利,所以投標時必須全面分析工程條件、對手情況和自身能力,報出合理的標價。以上方法自己會用,別人也會用,所以要想略勝一籌,必須領會三方面精神。
5.1 知彼知己,把握情勢。當今世界正處于信息高速發達的時代,廣泛全面的收集投標信息,對投標活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等各種媒體和政府部門、中介機構等各種渠道,廣泛全面地收集市場動態、招標人情況、建筑材料行情、工程背景和條件、競爭對手情況等各種與投標密切相關的信息,并對各種投標信息進行深入調查,綜合分析,去偽存真,準確把握情勢,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5.2 以長制短,以優勝劣。人總是有長處和短處,即使一個優秀的企業也是如此。建設工程承包商也有自己的短處。因此在投標競爭中,必須學會和掌握以長制短,以優勝劣。競爭中的優勢就是物美價廉,具體主要包括:①在勞動力方面,技術水平高,勞動態度好,工效高,價格便宜;②在施工機具方面,性能先進,輕便可靠,價格低廉;③在器材方面,質量好,價格便宜;④在運輸方面,距離近,交通便利,運費低廉;⑤在施工方案方面,先進合理,切實可行,通用規范,經濟效果好;⑥在管理方面,機制運轉靈活,人員精干,辦事效率高;⑦在協作方面,互相尊重,友好相處,遇事協商,態度端正,不為雞毛蒜皮的小事糾纏不休。
5.3 隨機應變,爭取主動。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包商要對自己的實力、信譽、技術、管理、質量水平等各個方面作出正確的估價,過高過低估價自己,都不利于市場競爭。在競爭中要面對復雜的形勢,要準備多種方案和措施,善于隨機應變,掌握主動權,真正做投標活動的主人。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6
篇6
[關鍵詞] 水庫大壩 滲漏 治理 措施
1.工程概況
本水庫大壩壩頂高程為307.5 m,水庫正常水位 304.5 m,正常庫容 115.0 萬 m3,總庫容143.0 萬 m3。 水庫位于山區 ,大壩為土壩 ,最大壩高16.82 m。 根據《防洪標準》(GB 50201-94)規定,該工程為四等工程,?。↖)型水庫,其主要水工建筑物為四級 ,次要建筑物為五級。
2.滲漏險情及成因分析
2.1 滲漏險情
該工程1962 年 4 月開始蓄水投入運行,當年蓄水后,左壩腳出現 30 m2散浸,1966 年 7 月,洪水急劇上漲,壩涵出水口有明顯土粒溢出,壩內坡嚴重變形,1975 年 6月,洪水水位離壩頂 1.0 m 時,右壩腳出現約 8 L/s 滲流量,在 300.734 m 高程處,外坡發生沉陷,形成 6 個塌坑,最大塌坑直徑2.5 m;1984 年汛期, 洪水位離壩頂 0.8 m,壩涵滲漏量加大為14 L/s,在壩內坡 299.867 m 高程處,內坡出現沉陷,大壩出現險情;1998 年 7 月,洪水上升較猛,而因庫內輸水隧洞阻塞,壩涵的放水臥管早已毀壞,壩涵側墻斷裂,在壩內坡 298.00m 高程處出現漩渦水,當時采用拋石、棉被臨時堵塞,壩外坡沖淘變形較大,其沖溝長20 m,寬1.5 m,右壩頂土料往下跨塌,嚴重危及大壩安全。
2.2 病險成因分析該大壩為均質土壩。
因周邊均為白堊系下統洞下場組(K1d)紫紅色泥質粉砂巖、粉砂巖,粉砂質泥巖及細砂巖風化而成的泥質紅砂壤土,沒有粘土,泥質紅砂壤土土料質量差,而大壩填筑土料基本上均是紅砂壤土。根據原施工記載,當時上大壩群眾每天約 300 多人,是 “大兵團”作戰,質量難保證。土層填筑厚度達 1 m 多厚,每次夯壓次數,土料填筑層,都未按設計要求操作,少壓、漏夯嚴重。又因大壩在 1977 年 10 月加高 4.5m 時,未作接縫處理,從而造成大壩土質不均勻,加高所用的土料基本上雜亂土石,土料雜物多,孔隙率較大。土料填筑堆放坡比未達設計要求。土料直接從壩址附近就地取材,土料均為基巖風化而成,母巖因風化大部分含砂量較高,粘粒較少,所以防滲效果較差。根據 ZK1 和 ZK2 的鉆探情況看,開孔之后就不返水,可見其透水性很大,加之填土土料的不均一及夯壓不實,現場檢查發現,孔深(0~12)m 壩體滲漏系數最大2.07×10-3cm/s,最小值為 1.53×10-3cm/s,孔深(12~16)m 滲漏系數為 1.63×10-3cm/s,查規范該壩孔深(0~16)m 屬強透水,其壩外的滲漏現象得到證實。在大壩左壩腳散浸面積達30m2。 在右壩腳發現集中滲漏,最大滲漏量達14 L/s,并隨著水頭上升,有滲漏增大現象。說明大壩的填筑質量評價為差。
該大壩基礎為白堊系下統洞下場組(K1d)中-厚層紫紅色泥質粉砂巖、粉砂巖,夾粉砂質泥巖及細砂巖。由于建壩時基礎清基不到位,只將基礎表層污泥、雜草清出,未清至新鮮老土,又因當時各方面因素,基礎未作防滲處理,所以大壩基礎從施工質量及防滲技術處理都較差。施工清基相當困難,左岸清至 2.5m,未見完整巖石的情況下,采用三合泥填補巖石縫隙,即填筑土料,右壩端岸坡山體較緩,風化層較厚,清至 3 m深未見新鮮巖石,但為搶進度,未作任何處理,就填筑土料,1962 年蓄水投入運行后,大壩左、右端處坡出現較大浸水溢出,所以該工程的壩基及兩端岸坡處理質量差。
根據勘察,寨垅水庫河床寬緩呈不對稱的 U 型谷,左岸陡,右岸緩,谷底與兩岸壩頭相對高差不足30 m,河床及大壩兩端岸坡均為紫紅色泥質粉砂巖、粉砂巖,夾粉碎質泥巖及細砂巖,節理發育,風化后巖石成小塊脫落,左端岸坡較陡,巖石風化嚴重,其強風化鉛直深度(6~10)m,強風化水平深度(10~20)m,透水率在(53~76)Lu 之間,屬中等透水,其下的弱風化帶的透水率也較高,在(13.8~28.1)Lu 之間, 經觀測,發現壩腳有 3 處集中滲流,最大股流達14 L/s,當庫水位上升時,有滲漏增大現象。 由此可以看出壩體與壩基接觸帶滲漏嚴重。
3.大壩、壩基及壩肩滲漏處理方案
3.1 方案比較
本次設計提出三種方案。方案一:壩體采用高壓旋噴灌漿,基礎采用帷幕灌漿;方案二:壩體采用沖抓回填,基礎采用帷幕灌漿。方案三:壩體采用混凝土防滲墻,基礎采用帷幕灌漿。下面對三種方案進行比較說明,方案一: 高壓旋噴灌漿+基礎帷幕灌漿,總造價為133.08萬元,優點:施工簡單,施工質量易得到保證,防滲效果較好,使用壽命長。缺點:造價較高;方案二:沖抓回填+基礎帷幕灌漿,總造價為95.15 萬元,優點:造價較低。缺點:使用壽命較短,施工期較長,施工復雜,需要專項設備。附近無回填所需要的優質粘土;方案三:混凝土防滲墻+基礎帷幕,總造價為137.86 萬元,優點:防滲效果好,使用壽命長。缺點:造價高、施工難度大,需要大型機械。
由于附近無沖抓回填所需要的優質粘土,混凝土防滲墻造價較高,施工難度大,大型機械難以進場。從經濟、技術、施工等多方面比較,綜合當地處理大壩壩體滲漏問題的措施,處理大壩壩體滲漏問題的措施采用高壓旋噴。施工順序為先進行壩體高壓旋噴灌漿,再進行基礎帷幕灌漿。帷幕灌漿與高噴灌漿搭接 1 m,以保證高噴灌漿和帷幕灌漿的緊密結合。
3.2 大壩培厚整形設計
本次設計在大壩上游坡采用削坡放緩壩坡,從上至下的坡比分別為1∶2.2、1∶2.6、1∶2.7。 表面整平后,先鋪 10cm 厚的粗砂,再在上面用 12 cm 厚的混凝土預制塊護面,并在表面設置排水孔。下游坡進行壩面整形后,從上至下的坡比分別為 1∶2.4、1∶3.0。 表面采用草皮護坡。同時在壩體與山體結合處及下游壩腳設置排水溝,避免山體流水直接沖刷壩體。壩頂為20 cm 厚的泥結碎石路面。下游排水棱體高3.5 m,頂寬 2 m,底寬 12.5 m,最底層為厚20 cm 的粗砂,其上是厚 20 cm、粒徑為 (3~50)mm的碎石層,最上為堆石層。
3.3 大壩滲流穩定復核
通過對大壩除險加固處理后,重新對大壩進行滲流穩定計算。經計算,大壩在各種工況下大壩滲流滿足規范要求,上、下游壩坡穩定在各種工況下均滿足規范要求。加固后大壩橫斷面見圖1。
圖1 大壩加固橫剖面圖(1∶500)
4.結語
通過土石壩除險加固的設計,對土石壩有了較深的了解,同時注意到設計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4.1 為了確保土石壩的安全,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
(1)必須保證防止漫頂以及降雨、波浪和風引起的沖蝕脫坡,必須保護壩坡和壩頂。
(2)必須阻止壩體和壩基內的滲漏的逐漸沖蝕、管涌,而使之不透水。
(3)不論何種荷載及飽和條件下,所設計的土料分配及土石壩斷面,都能確保穩定而不滑坡和不發生破壞。
4.2 土石壩設計的八條安全準則
(1)必須沒有漫頂的危險。
(2)浸潤線必須在下游壩坡面以內。
(3)上游壩坡在庫水位快速下降時必須保證安全。
(4)上、下游壩坡必須具有足夠的平坦坡度,以致壩體所用材料的兩壩坡保持穩定,并且通過所用的計算方法,獲得一個合適的安全系數。
(5)上、下游壩坡必須具有足夠的平坦坡度,以致壩基中的剪應力小于壩基材料的抗剪強度, 保證有適宜的安全系數。
(6)水從上游壩面到下游壩面沒有自由通道。
篇7
【關鍵詞】 護理安全隱患;神經內科;舒適護理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2-7457-02
神經內科患者多病情嚴重多變,且存在一定的意識辨別功能障礙,極易發生各類并發癥或者損傷,護理安全隱患較大。積極分析并解除神經內科住院患者的護理安全隱患非常重要[1]。與此同時,針對患者病情危重、變化較快、病程較長、臨床預后較差以及致殘、致死率較高等特點,高度重視患者的舒適度以及護理服務質量對降低護理安全事件的發生率,提高護理質量及患者的生活質量非常必要。本研究在分析神經內科住院患者的護理安全隱患基礎上,將舒適護理與護理風險管理相融合,取得了較好的護理效果,現總結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間,我院神經內科住院患者130例,其中,男73例,女57例,年齡在53-88歲之間,平均為(65.2±5.6)歲;病程在5-30年之間,平均為(8.2±4.5)年。均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并簽署了知情同意書?;颊唠S機分為觀察組與對照組,兩組的一般資料無顯著差異,P>0.05。
1.2 方法 對照組患者予以常規護理,觀察組患者入院后,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護理風險,加強對本組醫護人員的法律知識、醫學知識以及??谱o理技術教育,提高其職業道德以及自我防護意識,同時建立安全質量監控管理方案,全面監控護理安全質量。在實施護理安全管理的同時,介入舒適護理,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2.1 生理方面 ①病房管理:維持病房內清潔干凈、通風、溫濕度適宜;②疼痛護理:護理中注意動作輕柔,并與患者交談,分散其注意力,必要時可予以鎮痛藥物鎮痛;③飲食護理:實施科學化飲食指導,控制攝鹽量,少食富含膽固醇及脂肪酸等食物,禁煙酒;④肢體護理:視患者病情盡量保持患者的舒適,并制定康復訓練計劃。
1.2.2 心理方面 護理時,注意遮擋患者的肢體,保護其隱私,使其身心均保持舒適狀態。滿足患者的合理要求,耐心傾聽患者的主訴,針對患者的情況實施心理護理。加強健康宣教,使其了解疾病知識及自身康復情況,以消除其疑慮。全程以微笑服務,充分關心患者,使其感到安全感和親切感。
1.2.3 社會環境方面 與患者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并爭取患者家屬及朋友的支持和配合,予以患者更多的愛護和關系,增強其戰勝疾病的信心。
1.3 統計學分析 以SPSS18.0軟件分析數據,計量資料用(χ±s)表示,經t檢驗;計數資料經χ2檢驗,P
2 結 果
觀察組實施護理安全管理及舒適護理,僅2例患者因體質衰弱不慎摔倒,護理安全事件發生率為3.1%;對照組3例燙傷,2例凍傷,2例輸液外滲,1例窒息,11例跌倒,發生率為29.2%,觀察組的護理安全事故發生率顯著低于對照組(P
3 討 論
神經內科護理工作是臨床護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因患者具有特殊性,臨床護理安全隱患較大,大致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3.1 疾病因素 神經內科患者常見癲癇疾病,可突發抽搐,常因未佩戴防護具而骨折或咬傷舌頭;部分腦實質損傷患者容易出現精神異常行為,出現自殘或無故傷人等。
3.2 年齡因素 患者多年齡較大,伴有偏癱或者其嚴重機能退化,行走不穩,且對于病房患者不習慣,容易墜床、跌倒等。
3.3 環境因素 病房內未設置相關的防護裝置,地面有積水或者過度潮濕等,極易發生摔傷、跌倒。
3.4 技術設備因素 因患者的年齡較大,且血管功能明顯退化,如長期予以靜脈刺激性較大的藥物,容易引發靜脈炎;護理人員對新設備心技術應用不熟練也可提高護理安全隱患。
3.5 護理人員因素 神經內科護理工作量較大,如護理人員缺乏,護理工作繁重,導致工作效率及工作質量降低,護理人員服務態度不佳、護理業務水平以及護理工作經驗缺乏等,都可引發安全隱患。
3.6 患者及其家屬因素 對疾病及診療護理操作不了解,擅自更改用藥劑量、輸液速度,或無法配合臨床護理工作等均可導致護理安全隱患[2]。
本研究針對神經外科可能存在的護理安全隱患,加強護理安全管理,并全程落實優質護理,從生理、心理以及社會等多方面予以患者優質有效的護理服務。結果顯示,觀察組的護理安全事件發生率顯著地與對照組,護理滿意度顯著高于對照組,住院時間較對照組明顯縮短,生活質量評分顯著高于對照組。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 深基坑; 鄰近地鐵; 圍護與支護; 信息化; 施工監測
某工程位于上海市繁華商業地段,鄰近黃陂南路站,廣場分南北兩塊,沿淮海路南北各建一棟相似的高級商業寫字樓。其中南塊主樓38層,地下3層,該地塊南北長約80m,東西長約70m,面積約5800m2,主樓基坑挖深14m,群樓12.6m,電梯井部分挖深達17m。由于建筑物周邊都十分接近規劃紅線,周邊建筑及地下管線對因工程基坑開挖引起地層變形移動影響十分敏感,特別基坑北面(沿淮海路)臨近地鐵,最小距離僅3.8m,最大處也僅距8m,而地鐵隧道因開挖施工引起其位移要求小于2cm,從而基坑圍護與開挖支護結構設計選型及安全實施就成為首要問題。也就是說,如何確保基坑周邊原有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尤其是地鐵的安全就成為了關鍵。
1 地下室開挖的圍護及支護結構
本地下室位于總厚達40m多的淤泥質土之中,結合本工程的特點,經多方案比較,決定基坑圍護結構采用80cm厚地下連續墻,而支護結構則為五道鋼筋混凝土水平支撐的總體方案。經驗算,可以滿足結構變形和穩定要求。確保地下室開挖施工產生的地移不致于影響地鐵的正常運行、周邊道路、建筑物及各種地下管線的正常使用。
1.1 圍護結構
地下連續墻由單幅面寬為6m的矩形槽段澆筑而成,墻深沿淮海路(臨近地鐵)一側為26m,其余三側為23.6m,其強度等級為C35, I、II級筋,地下連續墻分段縱向接頭型式為鎖口管,頂部現澆鋼筋混凝土帽梁,連成整體以增強整體剛度。
1.2 支護結構
基坑內沿深度方向設置五道鋼筋混凝土支撐,強度等級為C30,添加早強劑。支撐的中心標高自上而下依次為:-0.6m、-3.5m、-6.4m、-9.5m、-13.1m。在平面上,整個基坑采用邊角框架支撐,以斜撐為主,中部留出挖土操作空間。支撐梁的截面為1200×600及1600×6002種;圍檁的截面為1600×600及1200×6002種,頂圈梁(第1道圍檁)截面為1100×600。立柱用160×160×16角鋼500×300×12鋼板焊接組成,柱底為鉆孔灌注樁。
除此之外,為確保鄰近地鐵安全運行,在基坑內四周采用深層攪拌樁,以增加基坑內土體被動土壓力,即制連續墻底腳變形。攪拌樁加固深至基坑底下5m,加固寬度為8m。
2 基坑降水
本工程地下水位較高,約為-0.5m,開挖范圍位于淤泥質土體內,含水量大,施工必須事前采取降水措施,因基坑圍護是采用地下連續墻,具有較好的檔水和抗滲性能。結合實際情況,決定采用深井井點降水。平面布置按10m左右半徑排列,井深考慮降水曲線于基坑底以下1m左右,因而共布置23根19m深管徑為250mm的降水深井井點。
3 基坑開挖
由于挖深大而支撐層數多,根據本地下室的特點,經綜合考慮,決定采用的挖土方案為:(1)以挖土機為主,充分利用中間沒有支撐結構的部分(前期作為挖土操作平臺,后期作為挖土機械的作業區);(2)由于上下層支撐間距小,需大量使用人工挖土;(3)后期利用第一道支撐在其上搭設鋼構平臺,利用輕型的22m臂長抓土機及9m臂長挖土機在平臺上作業,配合克林吊在基坑四周抓土;(4)每道支撐按結構分區施工,挖土同樣分區開挖,對于靠近地鐵的鋼筋混凝土支撐,特別強調需在支撐位置挖土完成后48h內澆搗完成。同時為提高支撐早期強度及縮短工期,在支撐砼內使用早強劑。
基坑土方開挖的原則是“先支撐后開挖,分層分區開挖?!痹诒O測數據的指導下將基坑土體分5層施工作業:第1層自北向南,大面積后退挖土,并及時將土運走,陸續構筑第1道鋼筋混凝土支撐;第2層挖土時,需待第一道支撐砼強度達到70%,并按平面對稱劃分6個區按分區進行挖土,及時按區構筑第2道鋼筋混凝土支撐;在第2道支撐達到70%強度時進行第3層挖土,利用中區土平以臺作挖運平臺,同樣按分區進行挖土,及時性地構筑第3道鋼筋混凝土支撐;第3道支撐達到70%強度時進行第4層挖土,還是利用中部挖運平臺,分區進行基坑土挖運,當南向裙樓底板標高達到,則先清理該項部分基底及時澆搗該部分底板,再陸續構筑第4道支撐;在第4道支撐砼強度達到70%時,進行第5層挖土施工,在第1道支撐上搭設鋼平臺,將中區土平臺挖除,并利用克林吊在基坑四周配合抓土,加快挖土進度,當基底標高達到時及時清理澆搗西側、北側兩塊地庫底板,再陸續構筑電梯井部分的第5道支撐,同樣電梯井部分基坑土挖運及底板澆筑同上方法施工。
轉貼于 4 施工監測
為盡可能減少基坑挖土對基坑圍護結構及其周圍環境(特別是地鐵)造成的不利影響,及時掌握的工作情況,確保施工安全,在整個施工中實施信息化監測施工。在地下連續墻內埋設測斜管以監測各種情況下墻體的側向變形,并在地下連續墻背后埋設土壓力盒;在每道支撐內沿軸向埋設鋼筋應力傳感器以監測支撐軸力的變化;在地鐵上行線隧道內設置準測點以監測地鐵隧道的水平位移、垂直沉降變化;另外,對四周環境及地下管線也進行沉降觀測。
4.1 實測情況
根據實測數據,基本上可以分為4個階段:開始挖土至完成第2道支撐底挖土;至第3道支撐完成;至第4道支撐完成;至底板澆筑完成。
(1)地下連續墻的位移 實測結果表明,地下連續墻的最大位移都集中出現在第3階段。整個地下連續墻出現的最大位移位于沿黃陂路一側(西側)的I14號測管(第3階段,41.3mm),沿淮海路(臨近地鐵即北側)一側是19.2mm( I16號測管,第3階段)。其結果與相鄰的北塊相似,淮海路一側連續墻變形較小,有利于控制地鐵隧道的水平位移。
沿淮海路連續墻變形小的原因是由于地鐵隧道施工時曾對地基土進行了加固處理,同時亦因香港廣場北塊與南塊同時施工,處于對稱平衡狀態。
(2)地下連續墻后土體的位移 根據實測數據,可以歸納出這樣的一個規律:連續墻與其后土移的變化規律是一致的,而數值上則是土體大于連續墻。整個基坑出現的最大墻后土移與連續墻一樣,位于沿黃陂路55.5mm(與I14緊鄰的E11孔,第3階段),而沿淮海路一側的最大土移則是34.8mm(與 15相鄰的E10孔,第3階段)。
(3)支撐軸力 第1道支撐在第1、2、5層挖土時其軸力值較高,均在4000kN上下,而在下面每道支撐完成時(第2、3、4道)均會顯示其軸力監測值下降(降至2200~3500kN)。
第2道支撐軸力在5500kN左右,第3道支撐軸力則為5000kN上下。所監測到的軸力較為穩定、合理,其值均小于設計值。也就是支護結構安全穩定,確保了圍護結構連續墻的位移在預想的允許值內。
(4)地鐵隧道內監測 經測試,隧道的最大沉降值,施工的第1階段為-2.1mm,第2階段為2.29mm,第3階段為6.07mm,第4階段為4.20mm(至完成地下室底板時沉降觀測值為-0.4mm)。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后沉降量趨于漸小,2個月后其沉降觀測值已接近于開挖前的數值;隧道的最大水平位移值,施工的第1階段為-0.5mm,第2階段為-3.0mm,第3階段為-6.5mm,第4階段達到-8.5mm。在地庫底板完成后,由于土體的滯后變形,隧道的水平位移仍有微量的增加,但同沉降值一樣很快就趨于很小。其沉降及水平位移值均小于地鐵公司的報警值(沉降10mm、水平20mm)。
4.2 對測試結果的體會
(1)地下連續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變化較小,說明圍護及支護結構體系穩定性好,因而整個施工對周圍建(構)筑物及管線等的影響較小。
(2)連續墻與其后土體水平位移相匹配,土移值較大;土體沉降值隨層深增加而變小,下部深層土體有上抬趨勢,與地鐵隧道后期上抬相吻。
(3)鄰近建筑物通過觀測,其傾斜約為1.5/2000,傾角0.043°,傾斜甚小,說明基坑開挖引起的不均衡沉降較小。
(4)隨著基坑的開挖施工,鄰近的地鐵隧道開始時下沉,后期則上抬。這是由于前期基坑上部周邊土體側移而后期則因淺層土體側移較大而形成應力釋放,促使隧道上抬。相信待地下室工程完成后,則地鐵隧道將逐漸恢復常態。
(5)由于基坑緊鄰地鐵隧道,盡管隧道的位移值是控制的最重要目標,但基坑連續墻及其后土體的位移與隧道密切相關,故而它們都應同時作為監測的重要項目。
篇9
一 、引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一個被忽略疑問的再次提示 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對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審判是原則。“當政府全力對付一個人時,公眾注意是對專斷和不正義的一個有效制約。”[1]然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原則。“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審判,在實體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別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不注重如何處罰,而注重如何保護,故其審判不采公開主義,以免因審判公開,致影響少年之名譽、自尊以及隱密之私權。”[2]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國際法中素有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規定。審判不公開包括審理不公開和宣判不公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不公開原則,但規定其宣判應當公開。 但其中一直存在著一個顯著的疑點,即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當為“審理時”抑或為“行為時”的問題?!缎淌略V訟法》中雖未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但從文辭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應該是“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關司法解釋卻將其界定為“審理時”,該解釋頗有“空穴來風”、理論依據不足之嫌。該問題一直未引起學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應有重視。對于上述司法解釋,筆者素存質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此頗具疑問的司法解釋上升為正式的基本法律規定。這再次提示筆者:該問題及其相關理念的確需要予以認真探究,并予以適時糾偏。
二 、問題的由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大體合理的規定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問題,我國1996年頒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有三個重要問題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高維儉,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審理時”抑或“行為時”?——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一個持續謬誤的糾偏探討其一,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為實施于其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期間,則該案的審理應當不公開。這是從上述規定的文辭表述中得出的當然解釋。
其二,該規定的文辭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著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審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該規定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對此,具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我國現行制度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實行區別對待是合理的,對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應否不公開保持一定的靈活決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問題值得進一步商榷。對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將有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釋(2001年)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
該司法解釋的最為顯著之處在于:將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確定為以“審理時”為準。對此,相關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多將其引以為理所當然[4],而鮮有質疑者。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非常值得質疑。
其一,《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根本未提及“審理時”,且從其文辭表述的字里行間中也無從推導出以“審理時”為準的意思來,故而該司法解釋頗有“空穴來風”之嫌。更為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來修飾案件,從法條表述中不難推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開審理應當以“犯罪時”為準的理解,故該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實質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審理時”的司法解釋是否有其合理的相關法學理論根據呢?對此,相關的著述或語焉不詳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年齡指的是“犯罪時”亦或“審理時”有不同看法,希望對此給予進一步明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第42個問題的答復,《若干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年齡,是指“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6周歲的”。即將其依據于1985年的《答復》,而并未闡釋其確切的法理。 ,或理由難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體有:其一,訴訟權利說,即認為獲取公開審判是“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應當予以保障;其二,訴訟行為能力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具備了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完全的訴訟行為能力,并足以應對公開審判所可能帶來的心理壓力;其三,訴訟待遇過期說,即認為“審理時”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經不能享有對未成年人予以不公開審理的特殊訴訟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經過期。總而言之,上述觀點及其理由皆以訴訟權益的問題為立論的出發點,而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對被告人及相關主體的實體權益(秘密或隱私)的保障問題有根本的忽視。對此,下文將有進一步的論說。 筆者對此持明確的否定觀點,其分析理由見下文。
(三)最近《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及其問題:一個升格性的持續謬誤
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 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對于該規定,筆者認為,其適當地解決了《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中的上述三個問題中的后兩個問題,但卻更為明確地凸顯了上述的第一個問題——以“審理時”為準,而非以“行為時”為準。筆者認為,該規定是對上述司法解釋謬誤的持續,而不得不予以明確的批判和適時的修正。
(四)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參考依據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由于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當訴訟當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特殊情況下法庭認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或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應公開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系有關兒童監護權的婚姻爭端。”該規定是關于司法審判公開制度或原則以及作為其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國際法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開審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對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項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體現。該制度另有多項國際法的規定予以應和: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2款(b)項(7)規定:締約國應當確保任何“兒童的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條規定:有關司法機構“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該規則第21 條規定:“對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于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者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總而言之,國際法相關規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訴訟中的“兒童隱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應獲全面尊重,以免公開(尤其是點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當傷害;其二,其隱私權及于司法訴訟的所有階段,并當然地覆蓋了審判階段,即應當對其予以不公開審理——而公開審判將難以避免地危害其隱私權;其三,對少年兒童隱私權的保護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訴訟階段,還及于訴訟后階段,如“少年犯的檔案應當嚴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
三 、問題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基本價值訴求:保護秘密、隱私等實體權益
不公開審理制度的適用對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兩大類: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民主社會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在我國,其主要為“國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國,其主要包括商業秘密、離婚等個人隱私、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為公開審判制度原則例外的不公開審理制度,其實質即在對公開審判制度與相關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間進行了價值權衡之后,作出的對后者的傾向性抉擇。申言之,其所犧牲的是公開審判的程序性權益,而其主旨則在于對相關實體權益(即秘密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梢哉f,歸根結底,所謂的程序性權利,皆為對相關實體性權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強調的是技術性規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應的實體性權益為基點的,并以相關實體性權益的權衡為轉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及其相關身份信息)實質上是該未成年人的一種特別隱私。其理由主要有兩方面:其一,上述國際法規定的“兒童隱私權”和“少年犯隱私權”即有此意,可為依據;其二,作為青春期特殊風險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顯著的可寬宥性——這是世界范圍內的人們和法律所普遍認同的理念。由此,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意味著“懲罰”是輔助手段,是為“教育”的主旨服務的,因而“懲罰”之惡害應當是盡可能少的。于是,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定位為一種特殊的隱私,盡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開審理制度、檔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為公眾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中加以引用”,便成為了該基本原則及其寬宥理念的題中之義。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一致性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上述兩條規定基本相同,共同確立了一項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這一制度實際上是一項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理當納入其邏輯范圍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乃是緣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以及其“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申言之,通過追訴、審判和執行,通過適當的“懲罰”(此為輔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經可以受到適當的“教育”(此為主導目的),那么基于保護、促進少年未來健康成長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開所可能造成的對其未來健康成長的進一步阻害,乃是“兒童最佳利益原則&rdqu o;的當然之義。同時,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所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制度,其內在理念也與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脈相承。
另外,對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訴訟法》關于“對未成年期的兩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規定,筆者認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從相關基本原理以及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來看,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應當獲得同等的保護待遇;其二,從相關國際法來看,其規定并未對這兩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別;其三,從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差別待遇并無必要,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與麻煩。
(四) 不公開審理的犯罪學原理:標簽理論和改善機會理論
1.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或稱社會反應理論。該理論試圖說明:人們在初次越軌或犯罪行為后,為什么會繼續進行越軌或犯罪行為,從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個人一旦被貼上犯罪行為的標簽,對其未來行為可能產生兩個方面的負面效應:其一,從犯罪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社會反應,犯罪行為人會被社會貼上犯罪人的標簽,這種標簽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來犯罪的影響作用;其二,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的“貼犯罪人標簽”的結果,行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標簽塑造自我,從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據該標簽理論,“當少年被其(有意義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師、警察、鄰居、父母或朋友等貼上負面之標簽,并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漸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為之產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師長、朋友之負面標簽與烙印”[6]。 讓涉案未成年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在公眾和新聞媒體參與之下接受審理,是一個公開責備的過程,是一個為少年貼壞標簽的過程。“不要公開責備少年,為少年加上壞的標簽”[7],對于少年犯罪之處置上,應著重于去除負面標簽、去除烙印著手??傊?,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予以不公開審理,以實現去標簽化或去污化的保護目的。
2.改善機會理論
“……成長,是一個學會自由抉擇我們生活道路的過程。然而,學會自由抉擇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擇以及承受相關抉擇后果的親身體驗。……缺乏經驗的年輕人在做決定的過程中,會犯下更多的錯誤,這是不可避免的結果。這些是在一個自由社會中成長的必要風險。”[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學理論認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為的高發時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為是該人生特殊階段的短期現象,常常能夠得以“自愈”,而治療其犯罪的良藥即正常的社會成長。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懲罰違法犯罪者,但不犧牲其懲罰對象的長期性的人生機會和發展機遇[8]158。對此,相關的國際公約也有類似表述,如《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規定:“1.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并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并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愿望……”。 對未成年被告人實施不公開審理,保護其隱私,予以其正常發展的機會,完成正常的社會化過程,并使其在未來能夠融入正常社會,從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四、問題的結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應以“行為時”為準
(一)“審理時”的理念偏誤——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
總體而言,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為以“審理時”為準,其根本的理念偏誤在于對相關程序制度的偏狹理解,即未能正確、深入、系統、全面地理解相關制度的理論實質與制度體系。具體而言,其偏誤有三。
偏誤之一:沒有理解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權益特別保護的價值訴求。不公開審理的價值包括程序性價值和實體性價值。前者指不公開審理程序本身的價值;后者指通過不公開審理所要實現的保護主體實體權益的價值。當相關的立法者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于以“審理時”為準時,其實際上偏狹地將該制度理解為了一種純粹的程序權益,即注意到了不公開審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價值,但忽略了其實體性價值。于是乎,便得出了類似“既然業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開審理的程序權益”或“既然業已成年,便應當享有獲得公開審判的程序權益”的結論來。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過大的精神壓力,有助于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該觀念實際上將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定格為了一種單純的程序性權益,即為“防止公開訴訟……造成的……創傷和……壓力”而對未成年被告人設置的特別保護制度。固然對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無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程序性價值,但對實施被指控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被告人實行公開審理卻違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實體性價值追求。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對諸如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實體權益的特別保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核心價值訴求乃是在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保密,即將因未成年時期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作為一種特別的隱私權來加以特別的保護。
偏誤之二:沒有認識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的實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結合上述的不公開審理制度的價值訴求論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實質即該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隱”其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之“私”密,即為貫徹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和特別保護的刑事政策精神。換言之,未成年時期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有必要通過相關的程序制度來予以保障,而不公開審理制度即為其中之一。其要點在于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的特別隱私,而非在于“審理時”業已成年的訴訟能力、訴訟權益或訴訟待遇之類的問題。
偏誤之三:沒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 度的內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論,二者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為時”未成年,而“審理時”已成年,便對其予以公開審判,其結果必然是:該被告人的未成年時期的犯罪記錄將公諸于眾,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開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設計將在審判環節(通過公開審判)被打開一個巨大的豁口,從而有悖于相關刑事政策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精神。
對此,諸多國家(包括德國、英國、日本、法國等等)的相關法律規定皆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時間界點定位于“犯罪時”(即“行為時”),而未見有將之定位于“審理時”者[3]96-101。
(二)“行為時”的理念蘊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以及無罪推定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應當定位于以“行為時”為準。其“行為時”的理念蘊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以“行為時”為準,體現了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別保護政策。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對被告人未成年時期的刑事違法行為(一種特別隱私)的保密。如上所論,不再贅述。其二,“行為時”而非“犯罪時”的表述,體現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法原則。也就是說,相關立法不宜表述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否則,尚未審理,便將前提設置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頗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時修正
基于對我國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的時間界分規定的持續謬誤的批判,筆者認為,其時間界分應當以“行為時”為準,而非以“審理時”為準。進而,相關的立法應當得到及時的修正。筆者認為,相關立法的嚴謹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為實施于未滿18周歲時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公開該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以及可據以推斷其真實身份的相關信息。”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宣判制度的問題,筆者認為,該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申言之,該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之間的矛盾關系,其結果是:公眾得以悉知相關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論:未成年人的特別隱私權保護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關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的特別隱私權的保護制度及其理念的論說,參考上述的相關國際法規范,未成年人特別隱私權的保護不應當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響其未來健康成長的不良身份信息,皆為其特別隱私權的范疇,應當予以適當的保密,以全面貫徹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精神,且無論該未成年人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當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相關專門法律制度尚不夠系統完善,亟待進一步加強重視。為此,相關的專門法學理論——少年法學理論的研究亟待深入開展和系統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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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德輝,楊士隆.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M].臺北: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8:445.
篇10
護理安全指的是在實施護理的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及法定規
章制度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者死亡。精神科患者不同于一般患者,護士在護理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與醫院其它科室的護理環節相比,更容易發生不安全事件與醫療糾紛。精神病患者的情緒難以自我控制,而行為也存在很大的不穩定性。因此,即使是簡單的行為或活動都可能存在較大的不安全隱患。由此,分析精神科護理工作中不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已經成為精神科護理過程中重要的任務。本文對我院精神科護理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分析并對防范措施進行探討。具體如下:
1.對象與方法
統計并分析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間,我院精神科護理過程中發生的19起不安全事件。對其發生的原因進行分類,由精神病患者自身所致的安全事故8起,由于護理不當發生安全事件6起,由于病房設施不當發生安全事故3起,由于護理護士本身的原因發生安全事件2起。對所有不安全事件進行記錄,統計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歸納并制定防范措施。
2.結果
2.1 不安全事件及其原因
2.1.1 精神病患者自身因素(8起)
在疾病發作期,精神病患者的思維以及他的行為方式與正常人不
同,他們常常使用暴力傷害自己或者攻擊他人。這些行為不但威脅著患者自身的安全,也給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隱患。6起精神病患者自身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均為患者在疾病發作期,無法控制自身行為而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通常,在疾病恢復期的精神病患者對自己內心的想法會進行控制,但不良情緒日益積聚后,也會導致不安全事件的發生。記錄的2起不安全事件是精神病患者在疾病恢復期發生的。
2.1.2 護理不當導致(6起)
精神科護士在病房護理時,要嚴格遵照護理規程。對于病房內突然發病的精神病患者,護士應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對患者進行有效地護理。但是,由于年輕護士在這方面經驗不足,面對突發事件不能巧妙應對,妥善處理好患者。這往往容易引起患者家屬的不滿,影響患者的情緒,而這些因素往往是醫療糾紛的開端。
2.1.3 病房設施不合理(3起)
精神科的患者行為和情緒總是異于常人,不具備自我照顧的能力。精神科病房內放入任何物品都必須小心謹慎,考慮周全。另外,精神科病房的環境噪音偏高,高分貝的聲音會刺激患者的聽覺,引起患者的病情突然發作。病房的一般環境設施如衛生間或過道地面有積水,極容易導致患者摔倒,造成患者身體損傷。
2.1.4 護士護理工作不熟練(2起)
護理人員對業務的熟悉程度、工作狀態、以及工作責任心等都可導致事故的發生與否。資料中顯示,有2起不安全事件是由于護士工作缺乏責任心,對護理流程,業務知識掌握不牢固造成的。
3.討論
精神科護理過程中存在許多不安全因素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的發生,總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建議從如下幾方面進行:
3.1 關注患者情況
護士在進行護理前應對所護理的精神病患者了解詳細的病史和經歷,如是否有妄想癥、是否曾因情緒激動損毀物品、是否有幻覺、自殘等行為。在護理過程中,若患者情緒穩定時,可多與其進行交流,并注意患者的語言以及微小的行為,多收集、整理精神病患者的語言特點、情感經歷以及無意識的習慣性行為。綜合所有的信息后,判斷出患者應接受的護理級別,并且預計護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與此同時,必須將患者所有的精神癥狀分析,細致地告訴患者家屬,使患者家屬及時了解病情,避免不必要的醫療糾紛的發生。
3.2 檢查設備管理病房環境
對精神科病房的物品要定時進行檢查,每日都必須清點病房內的
所有物品,無論大小物件都必須記錄在案。對于遺漏或缺失的物品,必須立即進行查找。病房內保持安靜,避免高分貝聲音刺激患者聽覺。另外,要保持衛生間、走廊等地面的干燥,遇到有積水立即處理,并且定期對病床等進行檢查,消除不安全隱患;盡可能給患者一個相對安全、利于治療的環境。
3.3 提高護士的專業水平與工作責任心
精神科是一個需要耗費較多體力,并且要求綜合各種專業知識的
臨床科室。這對精神科護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護理人員必須要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同時醫院或科室在護士業務水平方面要加強培訓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在工作中提高護士的工作責任心。只有提高護士的工作責任心,才能使各項護理工作;從患者的角度出發,真正做到有利于患者疾病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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