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書面檢查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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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高農產品質量,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第三條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動,并實行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工作模式。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由農業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分工負責,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組織無公害農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七條國家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范圍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確定、調整。
第八條國家適時推行強制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
第二章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二)區域范圍明確;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二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樹立標示牌,標明范圍、產品品種、責任人。
第三章產地認定
第十三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
申請材料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申請材料初審符合要求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將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審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劃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檢測。
承擔產地環境檢測任務的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產地環境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地環境檢測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四章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機構,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并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認可機構的資格認可后,方可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活動。
第二十二條申請無公害產品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品品種、產地的區域范圍和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九)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認證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認證機構自收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
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員對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劃、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時),認證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
承擔產品檢測任務的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認證機構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限于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時)和產品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當在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品檢測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
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認證機構應當自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后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副本同時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重新辦理。
在有效期內生產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以外的產品品種的,應當向原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辦理認證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第五章標志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并《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在認證的品種、數量等范圍內使用。
第三十二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一)查閱或者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有關材料;
(二)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進行監督;
(四)對無公害農產品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工作進行檢查;
(五)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產品進行檢查、檢驗和鑒定;
(六)必要時對無公害農產品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認證機構對獲得認證的產品進行跟蹤檢查,受理有關的投訴、申訴工作。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篇2
為了進一步推進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明碼標價工作,規范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行為,市物價局決定從即日起在全市開展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整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求
1、根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未經監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規定,凡在市行政區域內需使用自制商品標價簽(含降價商品標價簽,下同)、價目表的,應報市物價局核準,由市價格監督檢查局監制。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銷售和使用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
2、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必須符合《關于商品和服務實施明碼標價的規定》,由各經營企業或個人根據經營需要自愿申請,只限于各申請單位內部并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使用,不得轉讓或銷售。
3、原“市物價檢查所”于更名為“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并已向社會公布。但個別經營企業仍在使用“市物價檢查所監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為了統一規范使用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行為,原經核準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單位自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市金鳳區北京中路166號西側樓316房間)重新登記申核。
4、落實物價員(收費員)上崗制度。“商品標價簽”中“物價員”一欄需持有經價格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物價員(收費員)證的專(兼)職物價員(收費員)簽章。
5、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自制商品標價簽、價目表單位每年1月1日—31日以書面形式向市價格監督檢查局報告本單位基本情況及標價簽的印刷數量、使用情況,并加蓋本單位印章。
6、如擅自印制或銷售商品標價簽、價目表,或仍繼續使用“市物價檢查所監制”商品標價簽,一經發現,將根據《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二、申辦程序
使用單位或個人向市物價局提供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包括:
1、書面申請(含申請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專兼職物價員或收費員信息、申請理由等);
2、自制標價簽、價目表的規格、式樣;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程序:
1、申請單位或個人攜帶以上資料提交市政務大廳發改委(物價局)窗口;
2、市政務大廳發改委(物價局)窗口初審合格后正式受理;
3、市政務大廳發改委(物價局)窗口首席代表審核簽發,窗口打印復函;
篇3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國氣象局令
第11號
現《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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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
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二)防雷工程專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于,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篇4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財政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檢查,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監督職責,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單位和個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對財政檢查工作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檢查計劃,按計劃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或者根據日常財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財政檢查。
第七條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八條檢查組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組成。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第九條根據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條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被檢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檢查人員的回避,由財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檢查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將檢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財政檢查前,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編制財政檢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實施財政檢查的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對檢查工作有不利影響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通知書可在實施財政檢查前適當時間下達。
財政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的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對被檢查人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檢查人員名單、聯系方式;
(五)財政部門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四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
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資料,并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復制。
提供的資料是外國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記錄的,被檢查人應當將資料譯成中文。
第十六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運用查賬、盤點、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
第十七條實施財政檢查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被檢查單位的存款。
檢查人員查詢存款時,應當持有財政部門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財政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材料,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條實施財政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本組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在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二十三條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人存在的問題等事項書面征求被檢查人的意見。被檢查人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檢查報告時,還應當一并提交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人執行財稅法規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事項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人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人的意見或說明;
(六)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七)檢查組組長簽名及財政檢查報告日期。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檢查的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予以復核。
復核人員與被檢查人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財政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對財政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財政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檢查。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理、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理、處罰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應當告知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財政部門舉行聽證的,依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后,應當將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被檢查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三十六條財政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財政檢查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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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書是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憑證,證明標志使用申請人及其申報產品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許可使用條件。
第三條 證書實行“一品一證”管理制度,即為每個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合格產品頒發一張證書。
第四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證書的頒發、變更、注銷與撤銷等管理事項。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證書轉發、核查,報請中心核準證書注銷、撤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證書頒發執行中心的《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六條 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生產單位及其信息編碼、核準產量、產品編號、標志使用許可期限、頒證機構、頒證日期等。
第七條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自中心與標志使用人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之日起生效。
經審查合格,準予續展的,證書有效期自上期證書有效期期滿次日計算。
第九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接受年度檢查合格的,由省級工作機構在證書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章。
第十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在標識證書所載相關內容時,應與證書載明的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一條 證書的頒發、使用與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冒用、買賣、轉讓證書。
第三章 證書的變更與補發
第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等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等一項或多項發生變化的,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標志使用人應辦理證書變更。
第十四條 證書變更程序如下:
(一)標志使用人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證書變更事項提交以下相應的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3.標志使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批復》復印件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4.商標名稱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5.如獲證產品為預包裝食品,須提交變更后的《預包裝食品標簽設計樣張》; 6.標志使用人拆分、重組與兼并的,須提供拆分、重組與兼并的相關文件,省級工作機構現場確認標志使用人作為主要管理方,且產地環境、生產技術、質量管理體系等未發生變化,并提供書面說明。
(二)省級工作機構收到證書變更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收到省級工作機構報送的材料后,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手續,并通過省級工作機構通知標志使用人。
第十五條 標志使用人申請證書變更,須按照綠色食品相關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證書變更審核費。
第十六條 證書遺失、損壞的,標志使用人可申請補發。
第四章 證書的注銷與撤銷
第十七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志使用人提出申請,省級工作機構核實,或由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經中心核準注銷并收回證書,中心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
(一)自行放棄標志使用權的;
(二)產地環境、生產技術等發生變化,達不到綠色食品標準要求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喪失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
(四)因停產、改制等原因失去獨立法人地位的;
(五)其他被認定為可注銷證書的。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撤銷并收回證書,書面通知標志使用人,并予以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七)其他被認定為應撤銷證書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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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點
1、低保對象評定是否準確,有無人情保、關系保現象;
2、低保對象審批是否公開,有無暗箱操作現象;
3、低保存折發放是否及時,有無冒領截留現象。
二、檢查方式
采取全面普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查閱審批材料、入戶訪視復核、聽取群眾意見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鎮(街道)、村(居)委會低保工作落實情況。所檢查的村(社區)數量達50%以上。
1、“查閱資料”主要檢查村(居)低保花名冊、低保對象評議研究會議記錄、村(居)務公開資料、低保戶身份證、戶口簿和低保存折等。會同工商、稅務、住建等部門對低保信息進行篩選比對,檢查是否存在問題。
2、“入戶訪視”主要深入低保戶家庭,了解核實家庭人口、身體健康、就業收入、住房條件等方面的信息,核定是否符合低保條件,對發現疑點的對象要作為重點訪視對象。
3、“聽取意見”主要通過鄰里調查、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核實低保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聽取對低保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人員組成
為切實加強對此次低保專項檢查工作的領導與指導,區政府成立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區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陳春碧同志兼任,辦公室人員由區紀委蔣冠航、區財政局陳淑芬、區民政局陳慶輝、區審計局莊似云、區統計局陳阿瓊等同志組成。
四、階段安排
1、自查自糾階段(月中旬至月底)。由各鎮(街道、場)、村(居)委會組織對本轄區、本單位低保工作特別就本次重點檢查內容進行全面檢查,查找存在問題,認真整改糾正。要注意檢查發現哪些對象不符合低保條件,哪些對象因身體狀況好轉可參加就業、子女長大成人可就業或其他家庭經濟好轉且超出低保標準的,給予退出保障范圍。各鎮(街道、場)要于4月25日前對本轄區、本單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區民政局,并組織對低保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予以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將擬退出低保范圍的對象名單匯總報送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統一辦理停保手續。
2、重點核查階段(月上旬至月中旬)。檢查組赴各鎮(街道、場),采取全村普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全面檢查了解各鎮(街道、場)自查自糾情況,查處在低保工作中優親厚友、暗箱操作、冒領低保金等違規違法行為。對各鎮(街道、場)的具體檢查時間另行通知。
3、通報整改階段(月底至6月上旬)。檢查組對各鎮(街道、場)、各村(居)委低保工作檢查情況進行匯總,推廣各地好經驗、好做法,指出工作中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區政府并予以全區通報,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各鎮(街道)、村(居)委會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糾正,于6月上旬前將整改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區民政局。各鎮(街道)、村(居)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更加嚴密、規范的低保工作規程。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組織,立即行動。各鎮(街道、場)、各村(居)委會要高度重視本次低保專項檢查,立即組織力量,對照政策要求,開展自查自糾。特別是村(居)一級要以本次檢查為契機,對已保對象進行全面篩選復查。監察、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全力參與本次檢查,保證檢查組抽調人員全程參與此項工作。區民政局作為牽頭單位,要負責做好檢查組人員召集、車輛調度等協調保障工作。
2、堅持原則,注重實效。各鎮(街道、場)、各村(居)委會要認真對照低保政策法規,深入查找低保工作存在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對篩選比對中發現有疑點的,要暫停低保金發放,等待進一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予以取消低保資格并追回低保金;符合低保條件的,予以續發補發低保金。對低保審批工作中、行為予以嚴肅查處。通過檢查、整改,進一步糾正錯保、漏保行為,堅決將個人已買房、買車、辦理住房公積金、開辦企業等不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清理出保障范圍,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低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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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動物疫情的傳入,規范調運動物行為,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轄區內調運動物和跨省調運動物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它動物。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四條縣(區)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動物調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調運動物的備案登記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實施調運動物的備案、監督管理等執法工作。
第七條派駐鄉鎮的動物檢疫人員具體實施調運動物的檢查、檢疫、采樣、消毒和強制免疫及隔離觀察等工作。
第三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從事調運動物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政策;
(二)配備具有動物防疫相關知識的工作人員;
(三)具備從事動物調運相關設施,包括調運動物的專用車輛、專用隔離觀察圈舍、相關防疫設施設備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第九條單位或個人從市境外調入動物的,必須事先向當地縣(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調入動物活動。
市內各縣(區)之間的動物調運,憑《動物產地檢疫證明》或《動物運輸檢疫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進行。
縣(區)境內的動物調運憑有效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證明》進行。
第十條嚴禁調入未佩戴動物免疫標識、未取得檢疫證明的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嚴禁從疫區調運動物。
第四章調運前后的監管
第十一條凡從縣(區)境外調入動物,調運人應當在調運前5天,向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一份;
(二)縣境外動物調入申報備案單一份;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調運人與輸出地業主簽定的合同書,
第十二條縣(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調運人的備案申請進行審核,并進行書面答復。
符合調運條件的,應當準予調運,并簽訂《縣境外調運動物防疫責任承諾書》。
不符合調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法補正或經補正仍然不符合調運條件的,應當將不準予調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從縣(區)境外調入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輸出地縣(區)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免疫證》、《出縣境動物運輸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非疫區證明》等相關資料,主動向市境內的省設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含臨時性檢疫檢查消毒站)或動物檢疫申報點報檢,主動接受檢查和消毒,并提供所調運動物的來源和去向等情況。
對調入縣(區)境內供飼養或銷售的動物必須實施隔離觀察,隔離觀察15天以上,經臨床檢查健康無病,進行強化免疫后方可混群飼養或銷售。
第十四條從縣(區)境外調入供屠宰的動物,畜(貨)主須持檢疫證明到屠宰場駐場動物檢疫室報檢,并經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入場屠宰。
第十五條進入市境內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畜(貨)主憑檢疫證明到當地動物檢疫申報點報驗。動物檢疫員應將查驗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并及時向縣(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報告備案。
第五章跨省動物管理
第十六條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要嚴格執行《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檢疫審批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引進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交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胚胎、種蛋檢疫申請表、輸出地養殖場基本資料、與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訂的《調運動物防疫責任承諾書》、輸出地縣級以上重大動物疫病防制指揮部出具的非疫區證明及相關檢疫證明,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初審后,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批,批準后方可實施調運。
第十七條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啟運前兩周,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派兩名以上的獸醫師在輸出地進行隔離、強化免疫和觀察15天以上,無疫病時方可辦理相關檢疫手續并啟運。到達調入地后,須進行15天的隔離觀察,確認健康后再投放養殖場(戶),并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
第十八條跨省調運商品畜禽的,在調入前,調運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備案,接到申請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必須派兩名以上的動物衛生監督員(檢疫員)隨同到輸出地實施檢疫,監督調運單位和個人按規定進行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化免疫,對運載工具徹底消毒,進行隔離觀察15天以上,確認健康后再投放養殖場(戶)。
第六章違法責任
第十九條從縣(區)境外調入動物過程中,嚴禁途中隨意裝卸。對途中卸貨或故意繞道逃避檢疫的,一經發現,就地實施隔離觀察,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縣(區)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單位和個人準予調運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或對不符合條件而頒發《動物防疫合格證》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縣(區)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對調運動物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以隔離、查封、扣押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查閱、復制與動物檢疫有關的證明、票據等資料,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三條動物檢疫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在檢查中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時,應立即向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疑似染疫動物流動,做好隔離、消毒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檢查中發現來自疫區的動物,須在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就地實施隔離觀察,并采樣送檢,確診后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依法就地進行撲殺、消毒、焚毀、掩埋等無害化處理,其費用由貨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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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質量控制;進度控制
隨著我國建筑工程向高層化、大跨度、大底盤的復雜結構的方向發展,大量的超高層、深基坑,大體積建筑物的出現給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帶來極大挑戰,也給現代工程項目系統化、科學化管理帶來發展契機。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必須從政府、企業等各個方面找出原因, 認真分析, 不斷進行改和加以完善, 這樣才能更好地提高建筑工程質量。
一、現場施工質量保證措施
(一)制定質量計劃
施工階段的質量計劃包括施工組織設計及檢驗計劃。每一安裝項目均應編制與其項目相適應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質量計劃,對項目工序應編制施工質量計劃。施工管理員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分項方案、技術交底內容、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編制施工質量計劃,施工現場各班組,應嚴格按施工質量計劃的施工順序和控制方法現場施工,施工質量計劃中注明實施要求。
(二)制定質量手冊
1.工序控制
施工工序控制應按技術交底、質量計劃及必要的作業指導進行。技術交底要確保施工關鍵點、難點、質量要求向施工員及安裝工人明確,施工質量計劃要明確安裝各過程的安排和質量要求。必要時應編制相應的作業指導書指導工人現場作業。設備應進行定期維護。特殊工序應按明確的要求進行工序控制。作業人員應按公司培訓大綱要求進行必要的培訓,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檢驗和試驗
監理部應對安裝過程的檢驗,編制書面的檢驗要求,質檢員按書面的檢驗要求對安裝過程進行檢驗,并做好檢驗記錄,上道安裝工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安裝,經檢驗不合格的安裝過程或項目按安裝過程中不合格的控制進行處理。
3.質量控制程序
(1)質量責任人:質檢員負責按產品設計圖、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安裝工序質量檢驗計劃,由監理部經理審批,審批后發給相關人員,必要時抄送業主。
(2)安裝材料進場檢驗:進場材料由質檢員負責進行外觀和數量檢查;驗證合格后在送貨單上簽字。合格的作好標識,可用于安裝。對驗證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報公司處理。
(3)安裝工序自檢:安裝過程中,工程隊根據作業指導書及樣板進行自檢,并作必要的自檢記錄。
(4)安裝工序抽檢:根據安裝工序檢驗計劃的要求,按《安裝質量檢測評定表》規定的檢驗項目的膠縫的外觀對比樣板進行檢驗,做好質量記錄并做出等級評定后簽字。評定結果經監理部經理批準,分部工程的質量評定必須經主管品質的經理批準。
(5)檢驗和試驗設備:監理部對工地所使用的測量儀器和量具,應按計量器具的校準和管理要求,確保測量器具在有效期內使用。
二、安全施工的措施
(一)安全施工目標
因為在本工程建設施工與其他施工有所不同,為保證施工現場的正常動作及正常的施工。對工程現場的安全施工尤為為重要。為了確保整個工程順利而安全地完成,工程施工達到無重大傷亡事故發生,且輕傷控制在允許范圍內的目標,應嚴格遵照國家頒布的有關規范及標準: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并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管理體系、制度及措施。
(二)安全管理體系
1.縱向管理
公司主管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檢查監督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督,施工現場成立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項目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安全主任、專職安全員均為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施工隊長為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
2.橫向管理
項目部全體人員參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牢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項目的施工安全。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三)安全作業規范
建筑外墻施工企業的生產過程具有流動性大,勞動力密集度大、多工種交叉流水作業、施工張度大、露天及高處作業多、環境復雜多多變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建筑裝修施工的施工難度大,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多,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嚴格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工程基礎建設上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專職安全員、工長、班組長、生產工作的安全生產網格。每個人在網格中都有明確職責,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專職安全員是主要負責人,每位工長既是安全監督,也是其所負責的分項工程施工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各班組長負責該班的安全工作,專職安全員協助安全總監工作,這樣就形成人人注意安全、安全的齊抓共管的局面。
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是防止職工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為此,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安全宣傳制度的安全教育制度,組織員工學習安全作業管理辦法,以增加職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消除安全隱患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關鍵,而安全檢查則是消除安全隱患的有力手段之一。在本工程中,將進行日常檢、定期檢、綜合檢、專業檢等四種形式的檢查、檢查與整改相合的原則。檢查內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教育培訓、查安全設施、查機械設備、查安全紀律以及勞保用品的使用。
三、保證工程進度的管理措施
1.項目部管理人員認真學習項目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文本,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文本規定的要求。在工程實施中,以合同文本為依據,自始至終貫徹執行到施工管理全過程,確保工程優質如期完成。
2.以合同規定的承包施工范圍的工程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為原則。項目部編制詳細、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經業主、監理單位審核后,進行實施。
3.以合同規定的總工期要求,項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本工程施工總進度網絡計劃,以此有效地對工程進度進行總控制。
4.以總工期為依據,項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分階段實施計劃(施工準備計劃;勞動力進場計劃;施工材料、設備、機具進場計劃、分項分部施工進度計劃等。)
5.將合同的條款要求,分別納入相對的分包合同中,對質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完全處于承包控制范圍之中,確保工程如期完成。
6.施工過程中各類工作聯系,除必要口頭通知外、項目部還要以書面指示及時發給各工作班組執行。
7.項目部誠懇接受業主、監理單位和當地主管部門對管理工作的指導和要求,相互緊密合作,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四、協調保證措施
項目施工存在著多種因素的協調工作,既有項目部內部的,同時也有項目部外部的協調。針對協調的內容不同項目部將配備一名具有豐富施工經驗的項目經理負責項目部的生產及對外協調工作,配備一名協調員進行項目內部諸因素的協調、協調的目的是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提高項目組織的運轉效率,消除項目按計劃施工的任何不利的因素、保證施工項目的進度。
(一)項目內部關系協調
項目經理協調項目內部人與人,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充分調動每個人的工作熱情,使得人盡其才,用人之長,責任分明,使項目部精干、高效,政令暢通,由項目經理進行內部供求關系的協調,諸如勞動力。材料、機械設備、動力等,求得項目的資源保證,從而使物盡其用,按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有條不紊的施工。
(二)外部協調
由項目經理組成對外協調:重點協調業主、監理單位、其他施工單位。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調。
五、工期檢查保證措施
施工進度的檢查是計劃執行信息的主要來源:也是計劃調整和分析總結依據。施工進度的跟蹤檢查,及時反饋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是施工進度控制之中不可缺少的系統。故在施工組織中應尤為重視。
(一)日檢工作制
專業施工員是施工技術、進度、質量的主要負責人,建立以專業施工點為主的計劃執行系與施工員為主的計劃檢查系這一對立統一的工作關系,是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重要方法。施工員每日進行觀場檢查。并將檢查的結果每日以書面的形式匯報項目經理,以便及時了解施工動態,監督和督促各施工班組按計劃完成工作,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整。
(二)周匯報工作制
配合三周滾動計劃的實施,建立每周進度匯報分析制。匯報分析會由項目經理主持,項目經理參加檢查、落實一周工作情況,并將檢查分析的結果書面匯報監理單位、業主及存檔。并提出建議及要求,在每周由業主或監理主持的協調會上解決。
(三)旬分析調整制度
項目部按旬進行分析、總結,并對進度的個別節點調整。進行必要的生產要素調動。由項目經理主持,公司項目部門及有關人員參加,并將檢查分析的結果書面匯報業主、監理單位并存檔。
(四)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是項目施工中每一天所發生有關事宜的真實記錄,也是項目日常管理的工作要點。由專業施工員對每日發生的事宜及有關工程的情況按施工日志的要求真實填寫匯總,書面報送項目經理及資料存檔。在建立各級檢查制度的基礎上有效的控制施工進度,這是目的所在。所以在了解施工現狀和實際進度后,如何進行進度控制是保證進度計劃的關鍵,是項目管理的中心任務。
(五)調整進度計劃
由于外部因素影響造成進度無法實施即是計劃與現場狀況不符,就應及時調整進度計劃,同時也要及時積極的進行施工協調,此項計劃一般在分析會上做出。
六、結語
總之,在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控制是一項全面、全過程和全員參與的質量控制,是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正確配置施工生產管理要素和采用科學管理的方法,才能實現工程項目預期的使用功能和質量標準,交付建設單位一個滿意優質的工程。
篇9
關鍵詞:書面形式;護士長例會;護理管理
隨著醫院醫療信息系統和技術的快速發展,護理信息能力的重要性日益顯現。它在減少誤差、提高護理質量、降低使用成本、支持護理決策等方面發揮巨大作用[1]。我院護理部自2013年6月起,護士長例會由原來護士長速記改為會后護理部以電子檔形式存入醫院內網。護士長通過聽取會議內容再根據書面材料,反饋時能讓各項信息正確傳遞,使護理管理決策得以順暢執行,提高了護士長的管理水平及能力,保證了護理安全,促進了護理質量持續提高。現報道如下。
1護士長例會時間及參加人員
我院護士長例會是每周一下午下班后召開,參加人員有護理部主任、副主任、各科護士長、院感科科長,分管院長等。
2護士長例會內容
2.1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加強溝通 將最新信息,包括醫學護理新動態、護理業務新技術及新經驗等,利用例會時間進行交流學習、取長補短,以提高護士長的業務水平。并且利用例會時間讓護士長傾訴工作中的難處,會后護士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達到信息反饋,互相理解,消除誤會之目的,有效解決問題。
2.2分析護理安全隱患,加強安全教育 利用護士長例會,護理部對本院發生的差錯、糾紛及不良事件,敘述事情經過,分析存在問題、吸取經驗教訓、采取防范措施。以對全院護士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增強醫療安全防范意識。
2.3素質教育 為護士長提供發表人生觀、價值觀見解場所,護士長可以暢所欲言,談個人體會,同時選擇對人生有教育意義的文章共同分享,使大家能正確對待生活和工作,愛崗敬業,做好本職工作,積極正確對待人生及護理工作,全面提升個人素質。
2.4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對策 在例會中分析所存在問題的原因,同時發現和追究潛在的不利因素,積極尋找有效對策,防患于未然。
2.5表揚與批評 以PPT的形式反饋各種檢查情況及不良事件,以現場真實照片及各種圖片反映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表揚表現突出的科室,如列出滿意度及護理質控前3名的科室。對優質護理滿意度調查中患者反映的情況進行通報,并做出相應處理。
3書面形式反饋護士長例會的意義
3.1有效地促進知識更新 當今的時代是信息時代,信息已成為資源和財富,只有及時掌握信息,才能把握科學機遇,做出正確決策。把傳遞信息作為護士長例會必不可少的重要欄目,連續不斷給護士長傳遞最新醫學、護理學專業信息,而護士長在有效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傳達到每位護士,提高了護士工作積極與熱情。
3.2減少了護理不良事件的發生 護理不良事件的出現在臨床護理中客觀存在。通過護士長例會對全院各科室發生的護理差錯環節進行討論,分析原因,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護士,讓每位護士警鐘長鳴,使護士不斷提高責任心,保證護理質量持續穩步提高。
3.3提高了護理人員服務意識及法律意識 護理服務過程中,護理人員如果服務態度不好,缺乏與患者及時有效的溝通,可能導致護患糾紛發生。通過例會指導工作中注意接待患者方式,語言溝通技巧,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護士,可以規范護士語言行為,減少護理投訴及糾紛的發生。
3.4增強了護士長工作效能 護士長例會已成為傳遞信息的通道,統一思想的場所,解決問題的現場辦公會,護理亮點的展示會,比、學、趕、超、增的交流會,以書面形式傳達護士長例會內容,護士長能正確無誤的將各項信息傳達到位,使護理質量大大提高。
4討論
傳統會議傳達都是憑各科護士長在會議時快速記錄,在科室會議時回憶性傳達會議精神。在醫院的組織系統中,護士長是最基礎的管理者,其位置及作用至關重要。她們的管理水平直接影響著護理質量,進而影響著醫療質量乃至全院工作。如果護士長在開例會時一不留神就可能將重要信息漏記,導致新信息得不到傳遞,這樣不僅護士在某些方面落伍,該護士長也同樣不知道有新信息。實施書面反饋后,護士長例會內容能完全傳達到位,所有的護理人員更好的對護理工作發展的新動向、新方法和新知識進行深入全面的了解,熟悉護理安全隱患及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全院護士能統一思想,各項執行力較以前大大提高,各項信息正確傳遞,使護理管理措施得以順暢進行,保障了護理安全,促進了護理質量的持續提高。
篇10
1.不啟用沒有落實定人、定機、定崗位的施工機具、設備。
(1).單人單機一班作業的設備,實行專人、專機制。
(2).兩班以上或多人操作的設備(攪拌機);實行機長(組長)負責制。
(3).每名施工機具、設備操作手最多只可定(操作)兩臺機具設備。
(4).嚴禁操作手操作非己定的施工機具、設備,將自己的設備交給他人操作。
(5).小型施工機具,閑置、待報廢、報廢、無定員的機械設備,全部交到材料組。集中起來實行庫存管理,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6).設備操作手作必須認真執行設備技術操作規程,按照“十字”作業要求,及時的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搞好設備場地的衛生,做到文明生產。
(7).設備操作手有權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進行制止、批評、監督;直至提出處罰意見。
2.設備操作手作必須認真按照設備巡回檢查要求,對設備巡回檢查部位進行每日檢查;保證設備做到安全運轉。并及時準確的填寫好運轉記錄,巡回檢查記錄。
3.設備操作手要堅持崗位練兵,做到“四懂、三會”不斷提高設備操作技能和水平。
4.機動車使用:須開“___油田集團公司運輸車輛行車路單”方可運行。
二、安全處懲
1.嚴禁交通運輸車輛、特種車輛超載上路行駛。一經發現,將對責任人處人民幣50~2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2.嚴禁非專職操作人員駕駛機動車輛與機械設備。非專職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發生安全事故時,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負。并上報公司處理。非專職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機械設備,一經發現,將對責任人處人民幣200~10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嚴禁交通運輸車輛、特種車輛無剎車上路行駛。一經發現,將對責任人處人民幣200~10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罰金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4.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違反規定強令操作手駕駛超載機動車輛出勤運營,將對設備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分別處200~8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強令操作手駕駛無剎車機動車輛出勤運營,將對設備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分別處500~1500元罰款。罰金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5.對違反設備管理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班組與個人,將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500~1000元罰款。并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罰金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三、維修保養
1.外委修理程序
(1).現場報修:由設備操作手將施工機具、設備故障,以書面報告形式或口訴報告形式,向隸屬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提出。基層單位填報設備外委修理派送單,由基層單位領導核實填寫預定維修費簽字后,報分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設備管理員方予安排維修。
材料組庫管的施工機具、設備報修:由材料組將施工機具、設備故障、待修項目,以書面報告形式或口訴報告形式,向設備管理員提出并填報設備修理派送單,填寫預定維修費并簽字。報分公司設備主管經理審批后,設備管理員方予安排維修。
(2).資金審批:設備管理員依據上報的設備修理派送單,填寫設備外委修理審批表,經分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報公司生產協調部、公司主管經理審批。
(3).維修點:外委修理單位由公司生產協調部、主管經理審批指定。
(4).驗收(備案):由設備管理員或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班組長)監督,設備操作手驗收。并由設備管理員將修理驗收結果登記備案。
2.外委維修結算
由設備管理員,本著為分公司千方百計地節約每一分錢的精神。嚴格認真地與承修單位核對委托修理項目及預(議)定維修費單據、材料費、維修工時費等相關結算清單。核對無誤后簽字報主管經理、經理審批。主管經理、經理批準后方可給承修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四、施工確認
現場施工技術人員在開工前,以書面報告形式提出施工設備使用計劃表,經設備主管經理審批。設備管理員填寫施工設備確認表,技術負責人員、設備管理員與設備操作手核實簽字后,設備方可進入現場使用。
五、運轉、保養獎懲
1.檢查內容
(1).現場運轉使用的施工機具、設備,小型機具
a).設備:定員定機,維護保養(三濾、油質、清潔),外觀,油、水、氣,跑、冒、滴、漏,安全隱患,運轉狀況,運轉記錄填寫。
b).人:持證上崗,巡回檢查,保養常識,崗位職責“四懂、三會”,勞動保護。
(2).庫存保管、閑置的施工機具、設備,小型機具
a).設備:維護保養,保管,缺件、盤點,安全隱患。
b).人:維護保養常識,報修臺帳,進出庫管理臺帳。
2.檢查人員
由分公司設備主管經理、設備管理員、基層單位領導(隊長)組成《設備管理檢查小組》。
3.檢查時間
施工淡季(十二月份至二月份)每月一次,施工緊張季節(三月份至十一月份)每半月一次。臨時檢查每周一次。
4.獎懲措施
除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設備管理檢查、獎懲制度外,還需嚴格執行分公司制定的如士下檢查、獎懲制度:
對嚴格執行各項設備管理制度、規程,設備保養好,檢查合格的班組與個人,將按照分公司20__年設備管理獎懲制度,給以50~200元對現獎勵。
對不嚴格執行各項設備管理制度、規程,設備保養不好,檢查不合格的班組與個人,將按照分公司20__年設備管理獎懲制度,給以50~200元(視情節輕重)處懲。對違反設備管理制度、規程造成事故的班組與個人,除對相關責任人分別處200~1000元(視情節輕重)罰款外。相關責任人還需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罰金、賠償金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設備管理員要做好檢查結果記錄,并及時存檔備案。對檢查中查出的問題當場開據“限期
整改通知單”,勒令相關人等給予安排整改。路橋工程公司建安分公司設備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