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工資調整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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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工資調整方案

篇1

關鍵詞:轉制院所 離退休人員 社會保障 政策

一、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重要政策分析

(一)重要政策概述

在科研院所轉制過程中,為解決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6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1999]18號)。提出了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規定相應優惠政策和組織實施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

1999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門根據[1999]18號文件精神,提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可操作性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與[1999]18號文件比較,其特點是保留了18號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明確提出5年過渡期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問題的解決辦法等政策。

2000年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下發《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過渡期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

2002年2月,勞動保障部等5部門針對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134個科研機構,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做了規定(勞社部發[2002]5號)。明確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不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沒有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

2003年7月,財政部等4部門,就有關部門、單位反映轉制科研機構有關政策執行中的問題,下發通知(財教[2003]68號),針對“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轉制科研機構的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問題,以及屬地化管理等問題,重申、強調了過去一些政策,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解決辦法。

(二)重要政策分析

1.《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國發辦[1999]18號)。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文件規定:“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的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文件對解決原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的、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有重要意義,但解決不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的同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特別是某些轉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的單位,沒有法定義務去安排經費解決這類問題。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執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 由于我國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執行的是兩種不同的社保體系,對因執行企業社保政策可能出現的“待遇差”,文件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

2.《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 文件明確了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打通了轉制單位進入企業社保的政策通道,“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采用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和“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

143號文件是對18號文件精神的延續,盡管它是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操作性文件,但仍然沒有提出解決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雖然,文件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解決辦法,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對轉制后近期退休人員的“待遇差”問題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對“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也不是強制性的,導致這一補償政策落不到實處。

3.《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1)文件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但對部分2000年以后轉制的科研院所,因在1999年7月后調整了工資,進入地方社保管理在驗封工資時只能按1999年7月進行確認,致使轉制后退休的人員享受不到新增工資部分。(2)文件雖然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由于養老金是按所在城市企業人均養老金標準支付的,盡管也明確了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籌資金支付的辦法加以解決,但是許多科研院所轉制后繼續改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企業,讓改制后的企業承擔事業費不足的差額部分補貼,法律依據不足。對沒有事業費的單位,雖然明確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解決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支付問題,但同時又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因事業單位近幾年退休金增幅高于企業養老金,導致了企業與事業單位同類離退休人員待遇差距的逐漸擴大。由此看來,“待遇不變”實際上是指事業單位待遇的基數不變。(3)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文件對轉制后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提出了5年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重申“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盡管這些制度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補償作用,但待遇差的補貼是采用逐年遞減的方式,絕大多數轉制單位因“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制度不是硬性規定,并沒有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而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政策難以調整與事業退休人員之間的差距,導致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

4.《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1)文件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調整2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的政策,明確有正常事業費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再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也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負責發放接收時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并由離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應該說,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來說,是一個較好的政策安排。但由于轉制科研院所轉成企業后,事業單位調整退休金時,相關的文件發不到單位,導致不能及時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誤會和矛盾。 同時也增加轉制后企業管理壓力和管理成本,不利于離退休人員實現社會化管理。如果將來企業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原單位負責發放養老金就成了問題。(2)對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政策與2號文件基本一致,文件仍沒有解決企業繼續改制后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問題。同時,將待遇差的調整由2號文件規定的“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的“剛性”政策,調整為“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的“柔性”政策。導致離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補貼政策反而得不到保障,激化了離退休人員因“待遇差”得不到合理解決的矛盾。

調查發現,中央轉制科研院所自執行5號文件后,原來享受地方社保的某些優惠性政策補貼則被完全取消了,導致和當地同類離退休人員相比,待遇差距越來越大。

5.《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教[2003]68號)。 (1)68號文件強調了“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和調整仍繼續執行國家對轉制科研機構的現行政策”,對執行現行政策形成的“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的問題沒有提出解決辦法。(2)對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文件明確“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對轉制前的退休人員,明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實行醫療補助”。對轉制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的單位,按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統籌安排。文件解決了離休人員和有正常事業費撥付轉制院所轉制前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3)對沒有事業費撥付的單位的轉制前退休人員、兩類單位 (有事業費和無事業費撥付)5年過渡期及以后退休人員,“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政策執行”。 因企業醫療保障與公費醫療標準差異很大。導致這部分退休人員醫療經費捉襟見肘,大病不敢看,小病看不起,意見很大。盡管部分轉制單位視經濟狀況、出于感情的原因,對他們的醫療費用有一定的補助,但不是政策性安排。特別是部分單位繼續轉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退休人員只能享受地方企業基本醫療保障的待遇。導致他們與有事業費撥付單位、地方科研院所、地方企業同類人員之間的醫療保障差距。

二、地方解決同類問題的政策及辦法

地方科研院所轉制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依據,也是在中央18號、143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各省的具體情況,進行了相關調整。

(一)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在養老金發放標準上,各省市都重申了“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2)在養老金發放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二是由原單位負責發放??蒲性核D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進入企業社保的,統一由社保機構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如江蘇、上海、重慶、北京、黑龍江、湖北、內蒙古、遼寧等省市);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沒有隨單位其他人員進入企業社保的,養老金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廣東、貴州、寧夏、青海等市)。(3)在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上,根據科研院所轉前有無正常事業費情況而定。全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資金都由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差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退休金來源除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外,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無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差額部分由企業自籌資金解決。(4)在養老金調整上,也是根據有無事業費撥付渠道形成不同的方式。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對無事業費的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的辦法調整。(5)在時間上,多數省市按事業單位退休方式,將時間確定為2001年12月31日;部分省市以轉制時間為節點 (如河南省等)。

2.政策分析。盡管各省市重申了“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但養老金調整執行企業辦法,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由原有資金渠道解決。 由于部分企業直接或繼續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由改制企業來承擔離退休人員待遇差,法律依據不足,即使應承擔法定義務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的原因,無力承擔待遇差的補貼費用,導致不同資金渠道來源的科研院所同類人員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差異逐漸擴大。中央轉制院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同樣在地方轉制院所存在。

(二)過渡期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提前退休。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如江蘇、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廣東、青海、重慶、福建等省市,都規定了“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工作年限滿 20年的人員;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并工齡滿20年的職工,本人自愿,經批準,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事業單位退休待遇。”浙江、河南、四川還制定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級職務工資”的政策。寧夏、湖南、黑龍江提前退休政策只規定“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按現行科研事業單位的待遇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重慶還明確規定“在渝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執行地方提前退休的政策,并由地方統一管理”。江西規定“在轉制過程中職工內部退養問題,由單位自行決定,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2)延緩過渡期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過渡期統一延后2001年12月31日,即轉制企業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業退休人員,一律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如上海、北京、遼寧、吉林等);另一種是科研院所批準改制為企業后,2~5年內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機關辦法退休,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本市對機關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如上海、貴州)。(3)進行身份置換。遼寧、江蘇等多數省市、地方及行業在所屬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待遇。(4)遼寧等部分省2003~2004年間先后又出臺了新的文件,將提前退休工齡和年齡計算時間推遲到2005年底之前 (各省時間不太一致),同時過渡期又后延2~3年。

2.政策分析。(1)盡管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但基本上解決了科研院所轉制前有20~30年工齡員工的社保待遇問題(按事業單位待遇)。 由于沒有徹底解決養老金調整執行的問題,按企業養老金辦法調整他們的待遇,也存在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補償的資金渠道問題。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在這類人員中同樣存在。(2)延緩過渡期的第一種方式,把待遇差補償的逐年遞減政策的起始時間又推遲了兩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執行不同的社保政策導致的待遇差矛盾。但同樣存在工作年限越長,退休時待遇越低的現象。延緩過渡期的第二種方式,實際上是把提前退休政策又放寬了2年,有效解決了轉制后2年內退休人員的社保待遇問題。(3)應該說,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政策,是一個最合理和“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調查情況來看,采用此辦法解決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沒有后遺癥。

(三)過渡期后退休的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各省市都規定了過渡期后“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

2.政策分析。由于各地普遍采取了延緩過渡期的政策,到目前為止,過渡期后待遇差問題還沒有表現出來?!吧矸菅a償”的配套政策和目前這類人員數量不是很多,預計將來過渡期后員工在退休待遇問題上的矛盾不會突出。但對部分地區沒有采用“身份補償”辦法,會存在退休金待遇的差異。但矛盾是局部性的。

(四)中央和地方院所待遇差問題解決辦法

1.主要辦法。重慶市的主要做法是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執行屬地政策。“原則同意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執行地方科研機構改革政策”。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0]7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補充意見》(渝府發[2001]48號)中有關提前退休的規定執行。從 2002年1月1日起,各單位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提前退休人員和正常退休人員一并作為統籌對象,其退休費由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鄙虾J械淖龇ㄊ歉淖児芾眢w制后統一轉制。 即中央轉制院所轉制前先劃歸地方管理,然后與地方轉制院所一樣,按上海市相關政策轉制。規定“國家部委駐自治區科研機構實行屬地化管理的,享受自治區直屬科研院所的相關政策”。

2.政策分析。重慶市執行屬地政策,很好的解決了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矛盾,保證了中央轉制科研院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享受同城待遇。調查發現,重慶市轉制科研院所部分退休人員除對“按企業辦法調整養老金”有意見外,其他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由于上海市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轉制前一律劃歸地方管理,轉制時執行上海的相關政策,不存在兩類人員的待遇差問題,又由于上海市采取了分段計算工齡的辦法,基本上合理的解決了整個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中存在的問題。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的時間及標準確立

1.主要辦法。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單位轉制的當月。重慶、湖北、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市的封存時間是2000年1月。貴州省以2000年7月本人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工資基數為標準核定。河南省以科研院所轉制批復時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和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遼寧省以2000年底前的連續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青海省以2001年12月職工本人工資(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