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報告格式范文

時間:2023-03-15 14: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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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格式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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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據介紹,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將于6月7日開始,9日結束。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6月7日:9:00—11:30,考試科目為語文、高職語文、高職蒙古語文;15:00—17:00,考試科目為數學、高職數學、高職數學(蒙)。

6月8日:9:00—11:00,考試科目為文科綜合、理科綜合、高職專業課綜合;15:00—17:00,考試科目為外語(含聽力測試)、高職英語(論壇)(不含聽力測試)。

篇3

論文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論文摘要:司法會計鑒定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均為會計鑒證業務。兩類業務的執業準則分別由國家司法部和財政部。比較主要執業規則的差異,有利于司法鑒定人參照有關《審計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審計準則》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審計準則》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審計準則》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審計準則》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可見《審計準則》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審計準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審計準則》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審計準則》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審計準則》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篇4

生產實習是大學本科四年教學活動中的最為關鍵的實踐教學環節之一,時間安排在第五學期的1—4周。學生通過生產實習,深入社會,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擴展視野,了解與本專業有關的實踐活動與知識,培養和提高自身分析實際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為后續專業課程的學習打好基礎。

二、實習基本要求

學生要以踏實認真的態度,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實習,實習過程中,應理論聯系實際,自覺培養腳踏實地的良好作風。

實習期間,學生要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與紀律,虛心向他人學習,自覺維護學校的社會形象。要服從實習指導教師的統一指揮,要與實習指導教師保持聯系與溝通,匯報實習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實習期間同學之間要相互幫助、相互關心,特別要注意人身與財產安全。

在全面了解和分析實習單位情況的基礎上,寫出內容翔實的《生產實習報告》,字數不少于3000字,A4紙單面打印,統一格式可在學院網站“本科教學”欄目上下載。

實習結束后,學生要按時將《生產實習鑒定表》、《生產實習報告》交實習指導老師。老師根據學生實習期間表現和上述實習材料質量評定實習成績,寫出對學生的評語,逾期不交者,將不能獲得此成績和相應學分。

《生產實習鑒定表》統一格式可在學院網站“本科教學”欄目上下載,雙面打印,其中的“自我總結”不少于500字。其中的“實習單位評語”由所在實習單位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其中的“實習小組評語”由指導老師指定的實習小組組長填寫。

實習指導老師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要求學生,確保實習組織順利有序。由于生產實習是在第五學期一開學就進行,因此,實習指導老師要提前做好實習工作安排,要在放暑假之前與所指導的學生見面,布置生產實習有關事宜,并明確實習小組組長。

三、實習方式

學院各專業的生產實習采取院系統一計劃、實習指導老師具體組織負責的分散方式進行,要求各位學生都要認真參加。實習單位可以在佛山,也可以在外地,由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并進行實習,若有困難,實習指導老師給予協助,落實實習單位。學生進入實習崗位后應將實習單位地點、名稱,實習單位指導老師姓名、聯系電話告知校內實習指導老師。

學生應自覺將暑假時間(7月-8月)充分利用起來,與正式實習時間(9月)整合在一起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以便更好地利用此次難得的實習機會認識企業實際,取得較好的實習效果。

四、實習考核內容與實習成績評定

實習考核內容包括實習態度是否端正、實習任務是否完成、實習材料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遵守實習紀律等方面。實習成績依據上述諸方面情況綜合加以評定。實習成績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各等級評定標準分別是:

優秀(90—100分):實習態度端正,能很好地完成實習任務。實習報告能對實習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總結,觀點正確、材料豐富、并能運用學過的理論對某些問題加以分析,有獨立見解。其他實習材料齊全,符合格式要求。實習期間無違紀現象。

良好(80—89分):實習態度端正。能較好地完成實習任務。實習報告能對實習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總結,觀點正確、材料豐富、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其他實習材料齊全,符合格式要求。實習期間無違紀現象。

中等(70—79分):實習態度端正,能完成實習任務。實習報告能對實習內容進行比較全面的總結,觀點正確,材料較豐富,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其他實習材料齊全,符合格式要求。實習期間無違紀現象。

及格(60—69分):實習態度端正,基本完成實習任務,達到基本要求。能完成實習報告,觀點正確,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其他實習材料齊全,符合格式要求。實習期間無違紀現象。

不及格(60分以下):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論。

1、實習態度不認真,不重視,對實習敷衍了事,且不聽從老師或同學勸阻;

2、實習報告抄襲別人或潦草馬虎或所寫內容與實習內容不符;

3、未能參加實習的時間超過全部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篇5

關鍵詞:彌勒;林業案件;現狀;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2011803

1基本情況

1.1自然概況

彌勒市地處云南省東南部,紅河州北部,位于北回歸線附近,其地理坐標為東經103°04′~103°49′,北緯23°50′~24°40′。北依石林縣、宜良縣,南接開遠市、西鄰華寧縣、建水縣,東望瀘西縣、邱北縣。地勢北高南低,屬中亞熱帶季風氣候類型,年平均溫度17.1℃,年平均降雨量950.2㎜,相對濕度73%,最高海拔金頂山2315m,最低海拔南盤江出境處862m,相對高差1453m。土壤以紅壤和紫色土為主,水稻土、磚紅壤性紅壤、石灰巖土次之,紅壤是市境內分布最廣的土壤。

1.2社會經濟狀況

彌勒市轄10鎮2鄉,129個村民委員會,7個社區居委會,1057個村小組。2012年末,總人口52.78萬人,全市實現生產總值201.05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實現增加值20.23億元;第二產業實現增加值152.1億元;第三產業實現增加值28.72億元。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813元,全年糧食總產量23.6萬t,農民人均純收入為6029元。

1.3資源狀況

1.3.1森林資源

(1)彌勒市土地總面積391127hm2,其中:林業用地面積231520hm2,占59.2%;非林業用地面積159607hm2,占40.8%;

(2)彌勒市活立木總蓄積量6931480m3,其中:有林地蓄積量6807980m3,占98.2%;疏林地蓄積量13490m3,占0.2%;散生木蓄積量25880m3,占0.4%;四旁樹蓄積量84130m3,占1.2%;

(3)彌勒市森林覆蓋率40.2%,其中:有林地覆蓋率32.6%,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覆蓋率7.6%。

1.3.2主要的野生動植物

彌勒市境內山多地少,起伏不平,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85%,加上亞熱帶季風的影響,小區域氣候明顯,為各種野生動植物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據1991年云南省林業學校的植物普查記載,彌勒市有森林植物187科1169種。

主要植物:

(1)用材林樹種:云南松、華山松、云南油杉、麻櫟、直干桉、藍桉、赤桉、園柏、藏柏、墨西哥柏、紅椿、滇楊、喜樹、梓樹、黃連木、木荷、榿木、杉木、銀荊、黑荊、楓楊、香樟等;

(2)經濟林樹種:板栗、核桃、山楂、棕櫚、烏桕、油桐、茶、桑、花椒、柑桔、桃、梨、柿、石榴、杏、枇杷、棗子等;

(3)灌木樹種:楊梅、余甘子、楠蝕、水紅木、鹽膚木、櫟類、杜鵑、薔薇、小鐵子、車桑子、頭狀四照花、救軍糧、苦刺、青皮刺等;

(4)珍稀樹種:櫸樹、南盤江蘇鐵、金絲楠木等;

(5)引種樹種:主要有小葉榕、高山榕、柳葉榕、印度榕、紅河榕、天竺桂、云南擬單性木蘭、紅花木蓮、亮葉含笑、杜英、石楠、海棗、木蓮、荷花玉蘭、藍花楹等200多種;

(6)旱地草本:據1981年草場資源普查結果,彌勒縣草類有81科485種,主要有黃背草、野枯草、扭黃茅、旱茅、白茅、龍須草、勾穎草、青香茅、紫莖澤蘭、牛筋草、蒼耳子、鬼針草、勝紅薊、求米草、大苞鴨趾草、狗牙根、圓葉牽牛、馬塘、錦葵、龍葵等;

(7)濕地植物:根據2012年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涉及濕地植物群系52個,41科,98種,主要有喜旱蓮子草、藎草、蒿草、莎草、李氏禾、木賊、酸模葉蓼、兩棲蓼、紅蓼、雙穗雀稗、水稗、三角假冷蕨、馬鞭草、蘆葦、水葫蘆、馬來眼子菜、大漂、皇竹草、狗尾草、積雪草、茭草、薄荷、水蔥、菖蒲、燈心草、過江藤、鳳眼蓮、水金鳳等。

主要動物:

(1)鳥類:貓頭鷹、昆雉雞、白腹錦雞、啄木鳥、鷓鴣、黑頸長尾雉、竹雞、灰喜鵲、畫眉、海鷗、野鴨、白鷺鷥等;

(2)爬行類:青蛇、麻蛇、脆蛇、眼鏡蛇、烏梢蛇、黑蛇等;

(3)獸類:穿山甲、獼猴、獐子、黃鼠狼、野貓、林麝、破臉狗、赤狐、野豬等;

(4)魚類:鯉魚、草魚、鯽魚、羅非魚、鰱魚、銀魚、細鱗魚等;

(5)昆蟲類:松毛蟲、小蠹蟲、刺蛾、金龜子、七星瓢蟲、赤眼蜂等。

2林業技術鑒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彌勒市涉林案件種類繁多, 主要有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火災、非法捕殺野生動物和采伐毀壞珍稀樹種、古樹名木等。目前林業局固定一名工程師,當發生林業案件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時,局里臨時在下設的林政科或規劃隊指派另一名工程師配合專職工程師進行涉林案件的技術鑒定工作,鑒定報告未經相關的科室審核,直接提交辦案單位。

2.1機構不健全,技術力量薄弱

彌勒市未成立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領導小組,未設立專門的林業案件技術鑒定科室,發生涉林案件時均由市林業局臨時指派相關科室的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而這些技術人員雖然具有林業工程師資格證書,但從未參加過相關的技術培訓,未取得相應的林業案件技術鑒定資格證書,更沒有參加過森林資源一、二、三類調查等技術性較強的工作,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因無組織作保障,導致林業技術鑒定工作各人為陣,形成無序局面,這不利于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學識交流和水平的提高。另外,當當事人對技術鑒定結果有爭議時,無權威鑒定單位作裁決,這不利于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的健康發展,影響辦案效率。

2.2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

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具有時效性強、工作量大、危險性高等特點,由于彌勒市缺乏相應的工作和保障制度,涉林案件技術鑒定都是由市林業局臨時指派工程技術人員參加,自由性大,責權利不明確,分工不細致,致使鑒定人員工作熱情不高,責任心不強,鑒定工作不仔細、報告內容不詳實的情況時有發生,鑒定結果不審查,盲目輕信,拿來就用,其準確性和客觀性往往得不到辦案單位和當事人的認可,容易導致案件復查。

2.3依據不統一,數據不客觀

當前彌勒市對涉林案件技術鑒定的方法、依據以及引用的數據尚未統一,鑒定過程中各自為政、五花八門,憑自己的經驗進行,如對盜伐案件中蓄積量的計算,非法占(征)用林地的面積計算,森林火災案件中植被恢復費是否計入、經濟果木林的損失計算等,出現不同的人對同一林地所做的鑒定結果不一致,不能客觀反映實地的情況,這樣不僅會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地破壞了法律的統一和尊嚴。鑒定報告中同樣存在內容不全面、重點不突出、行文不規范的問題,其附表的填寫和附圖的制作專業名詞不規范,未統一格式,圖紙誤差較大,嚴重影響了案件查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4法律意識淡薄,鑒定工作困難

林業案件的特點,主要發生在交通不便,山高坡陡,當地群眾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的地方,往往報案不及時,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案發現場得不到有效保護,導致大量證據滅失或發生改變,給林業技術鑒定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嚴重影響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3對策和建議

3.1成立鑒定機構,確定鑒定人員

建議彌勒市林業局成立林業技術鑒定機構,辦公室設在業務性較強的科室,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辦公,配備目前較為先進的林業調查工具、設備。林業案件技術鑒定人員, 除擁有林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外, 還需參加過森林資源一、二、三類調查,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地履行林業技術鑒定工作職責,在本專業領域中有一定的造詣,是本專業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并參加過省州舉辦的各類技術培訓班的學習,取得合格證書。林業案件技術鑒定是一項嚴肅而細致的工作,要不斷提升鑒定人員的法律知識、職業道德意識、業務技術水平。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報告,事關社會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嚴守鑒定紀律,需經鑒定機構審定后,提交辦案單位,確保鑒定結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3.2完善制度建設,提供保障措施

林業技術鑒定工作,是野外作業,技術含量高,條件較為艱苦,風吹日曬雨淋、遇毒蛇是司空見慣的事,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激勵機制,明確責任,細化分工,提供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鑒定人員極易受到意外傷害,建議對林業鑒定技術人員實行特殊的勞動保障制度,政府部門應安排出一定的經費給鑒定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并根據工作量的大小給予鑒定人員相應的補助或獎勵,使責任和利益掛鉤,提高鑒定人員的責任感和積極性,保障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有效打擊林業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同時完善林業案件技術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和錯誤鑒定責任追究制度。

3.3規范鑒定方法,統一技術標準

為了進一步規范林業執法行為,客觀、公正、公平處理涉林案件,使鑒定結果能夠客觀地反映真實狀況,切實減少因技術標準不統一而出現的鑒定結果不同的現象發生,結合彌勒市的實際情況,針對鑒定過程中涉及的若干技術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彌勒市林業局應出臺《彌勒市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林業技術鑒定的原則、要求和工作程序,技術鑒定的含意和分類,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鑒定報告要求,技術鑒定的收費標準等,分別對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非法占(征)用林地案件,森林火災案件,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案件,非法采伐、毀壞野生植物案件,非法采伐、毀壞古樹名木案件的技術鑒定,明確統一的技術標準,明確計算方法,確認引用數據出處,規范報告文本格式和附表、附圖等,注重當事人的知情權,確保鑒定方法有章可循、測算標準有據可依、鑒定報告內容詳實、鑒定結果準確可靠。

3.4加強宣傳,提高群眾法制意識

彌勒市廣大的農村是森林資源保護的前沿陣地,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制意識對搞好森林資源管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及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林區群眾的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使廣大群眾自覺參與到森林保護工作中來,積極舉報涉林案件、保護案發現場,協助工程技術人員搞好鑒定工作,達到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打擊林業違法犯罪、保護現有森林資源、保護國家生態建設成果的目的。

3.5制定林業技術鑒定的收費標準

林業案件技術鑒定,需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技術精湛的2位以上技術人員才能完成,各類案件錯綜復雜,鑒定成本較高,可向申請林業技術鑒定的當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按毀壞林地的面積或林木蓄積的多少來收取費用。費用可用來更新技術設備,并獎勵林業案件技術鑒定人員, 誰鑒定誰負責, 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提高林業案件技術鑒定正確率。

參考文獻:

[1] 李炳凱, 黃杏模. 設立林業案件的技術鑒定機構勢在必行[J]. 林業調查規劃,2001,26( 2): 10~12.

篇6

Abstract: Project cos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engineering cost advisory service. Its program is complicated and difficult, and its professional is strong.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judicial evidence chain.

關鍵詞: 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區別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st;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dures;difference with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business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3-0258-02

0引言

建筑工程造價是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訴訟中經常涉及的爭議問題。《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工程造價鑒定是確定建筑工程造價的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國家對工程造價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執業及行為效力逐步健全了相應的規定,因此,為滿足專業性技術的需求和對工程造價證據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對訴訟中工程造價的鑒定,應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相應成為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中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證據鏈的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必然有其二者結合的特點,表現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所具有技術路線和工作程序。

1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委托和受理為開端,到出具鑒定聽證勘誤報告結束,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由當事人對其主張舉證,進行相應的鑒定質證、認證,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性鑒定計算。第二階段從送達工程造價鑒定聽證勘誤報告開始,至庭審質證后結束,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解決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事實問題和適用規范問題。兩個階段均以當事人會議為基本形式,貫穿鑒定舉證、聽證、質證、認證的行為過程,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對鑒定的主張、申辯以及對鑒定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內容,做出工程造價鑒定結論。

2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應注意的問題

2.1 第一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2.1.1 查閱案卷查閱案卷是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重要工作。一般的工程造價咨詢預、結算業務,技術要求、結論性質大多是統一化的,無此程序。而訴訟案件中要求解決的工程造價問題,每個案件都有其個別性,只有在查閱案卷的基礎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實,明確爭訴的焦點,理解委托內涵,為鑒定工作的展開奠定基礎。

2.1.2 收集證據鑒定結論是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是成立在證據之上的證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的形成同樣必須依靠證據,證據的合法性是鑒定結論能夠被采信的基礎,其中,證據確認的程序是其合法性體現的充要條件。因此,在確認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環節:

①要做到全面接納證據。鑒定人不應以不屬工程造價資料或與鑒定內容無關的主觀判斷拒收證據資料,也不應在當事人提交證據時做出對效力判斷的表示。②所有的證據均應經過交換和相應的鑒定質證。當事人對其鑒定主張所提交的證據資料均應填寫資料目錄,并附簡要的證明作用說明。所有的鑒定證據資料當事人之間均應進行證據交換,對對方提交的證據應附注說明對其法律效力、證明作用的意見。根據當事人提交證據資料、主張及申辯意見,鑒定人可組織召開當事人會議,對爭議鑒定證據進行相互鑒定質證,鑒定人認為須明確的事項,也應向當事人提問。(附證據資料目錄、證據資料核對意見格式)。③對證據的確認應與法庭審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約定、簽證等是工程造價計算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民事訴訟審理的核心內容。鑒定人應對鑒定證據效力確認權有明確的界定認識,切忌“以鑒代判”超越職權。一般來說,鑒定證據是否符合工程造價技術規范及其效力問題應由鑒定人確認;對涉及案件定性問題的事件、行為,如合同、協議,效力問題由委托方認定。須由委托方認定的證據,應及時交由委托方認定其效力后再行鑒定,或在可能條件下設定認定不同結果情況下的不同的鑒定結論供委托方庭審質證后確認。

2.1.3 現場勘測一般工程造價預、結算業務均是以設計圖紙或記錄施工狀況的竣工圖、簽證等規范資料進行工程造價計算,要求的結論也往往是標準的、格式化的計算內容。而因工程造價發生民事訴訟糾紛,大多就是因為施工資料不齊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為,才形成對造價的爭議。因此,現場勘測是取得鑒定事實依據的重要環節,對有勘測條件的,均應進行現場勘測。例如:筆者遇到一個案件,建設方與施工方關系十分緊張,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對施工方提供的現場簽證一律不確認,一般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一般以雙方(建設方與施工方)簽字認可的資料為依據,而司法鑒定業務必須通過現場勘察,首先鑒定施工方提出的現場簽證是否合理,將合理的內容作為計算工程造價的依據。

2.1.4 鑒定記錄鑒定記錄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比一般性工程造價業務增加較大的工作內容。與普通的工程造價業務相比較,在鑒定過程中形成工程造價計算依據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一個顯著特點。對一些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有可能在鑒定中達成協議;對一些當事人的鑒定主張,有時需要在現場勘測或調查中落實事實。因此,鑒定人應做好鑒定過程中相關內容的記錄,有條件的,可輔之于拍照、錄相等方式。鑒定記錄不僅是鑒定結論形成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鑒定行為合法、規范的證明,對委托方采信鑒定結論有較好的說明意義。

2.1.5 聽證勘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結論的形成包含鑒定人兩部分鑒定行為:一是鑒定人對鑒定證據資料的認定;二是鑒定人對工程造價技術規范的適用。根據公開鑒定的原則,當事人對鑒定人確認證據及適用有關技術規范的依據享有知情權,并可做出相應的主張和申辯,因此,鑒定人應以適當的程序和方式進行這項工作內容。工程造價計算引用事實證據和適用技術規范的項目較為分散、繁雜,以聽證勘誤的方式進行該項程序內容較為適當。

鑒定人在完成第一階段的工程造價技術工作后,應制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聽證勘誤報告,送交當事人進行聽證勘誤。聽證勘誤報告的內容與鑒定報告基本相同,對應公開的內容在聽證勘誤報告中均應體現,對技術報告與結果報告重復的部分可適當地省略。聽證勘誤報告的基本內容為:

①告知內容。告知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所引用、依據的證據資料均可公開查閱,按規定應保密的除外,并進行聽證、質證。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異議應在限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②鑒定人資質、資格;③鑒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規范依據;④技術鑒定計算過程;⑤鑒定結論及鑒定結論成立的限制條件說明。

聽證勘誤報告應同時報送委托方,以便對鑒定結論與委托內容是否相符、有關證據效力認定是否與庭審過程相沖突等及時進行協商、協調。

2.2 第二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2.2.1 聽證勘誤的基本內容聽證勘誤是以鑒定人出具的聽證勘誤報告為主線展開的鑒定依據聽證、舉證、質證過程。聽證勘誤程序的基本內容為:

①當事人對鑒定聽證勘誤報告所引用、依據的證據資料進行公開查閱,按規定應保密的除外。②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某一項工程造價具體鑒定內容,提出聽證要求,鑒定人應就這一鑒定內容的事實依據和適用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依據做出說明。當事人可對聽證內容提出反駁或申辯。③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對聽證勘誤報告具體鑒定內容的異議,并對其異議主張負有舉證責任。④當事人對對方的異議主張進行申辯,并對其舉證進行質證。

2.2.2 當事人異議的處理鑒定人與當事人在實體問題上的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尤其是在聽證勘誤報告送達當事人后,鑒定人的觀點已經明確,而且聽證勘誤程序主要以鑒定人出具的聽證勘誤報告為主線展開,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依據要求聽證,對具體內容提出異議,鑒定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在這一程序階段的責任角色有所變化,對鑒定人把握程序的順利進行增加了一定的難度。鑒定正確處理實體異議當然是問題的關鍵,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則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①堅持鑒定人主持鑒定的原則。鑒定權是委托方賦于鑒定人的權利。鑒定權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主持鑒定工作的正常進行,主持鑒定權并不因當事人對鑒定行為提出異議而改變。②盡職盡責地履行聽證義務。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要求,應認真、全面地進行列舉,并做必要的說明。③全面認真地聽取當事人的異議主張、反駁申辯理由,并做好相應的記錄。④不與當事人辯論。鑒定過程中鑒定人與當事人分歧的實質體現就是對一方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鑒定人在司法中充當“技術法官”的角色,鑒定人與當事人的辯論實質上會形成鑒定人代替一方當事人進行爭辯的不對稱后果,同時會使鑒定人和當事人之間形成情緒的對立。鑒定人與當事人的辯論對行使司法鑒定權并沒有程序上和實體上確定或影響意義,反而會形成“裁判”的誤區。

2.2.3 對當事人的異議應逐條逐項進行答復根據召開當事人會議聽證、異議、舉證、質證內容,鑒定人應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逐條逐項的答復,并送交當事人。這既是保障鑒定公正性、對鑒定人鑒定行為的一項約束機制,同時也是鑒定人對鑒定依據和結論的自我檢驗過程。鑒定人對當事人異議的答復應作為鑒定報告的附件報送委托方。

2.2.4 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書的基本內容根據司法鑒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程造價業務特點,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應具備以下內容:

①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稱,鑒定內容;②案情摘要:記述合同時間、施工時間、當事人主要爭議及主張等;③工程概況及工程造價界定;④對鑒定過程的說明;⑤工程造價鑒定依據的資料;⑥工程造價鑒定的技術方法及分析過程;⑦鑒定結論及鑒定結論成立的限制條件有關說明;⑧附件:工程造價計算書、當事人對聽證勘誤報告的異議及答復、鑒定委托書、鑒定人資質、資格、證書等。

2.2.5 出庭質證出庭質證是鑒定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鑒定結論的過程。在庭審過程中,針對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異議,鑒定人當庭出示形成鑒定結論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規范依據,支持鑒定結論的成立。對經法庭質證后,鑒定結論不被采信的,鑒定人應當尊重和服從委托方對鑒定結論的采信權;對在庭審中出現新的鑒定證據、或委托方認定證據效力與鑒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認定效力重新鑒定的,鑒定人應當盡快做出補充鑒定結論;對委托方提出適用工程造價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與鑒定人意見不一致的,鑒定人有權拒絕做出更正或補充鑒定。

3司法鑒定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區別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工程造價咨詢和司法鑒定相互縱深發展新的業務內容,在工作程序、技術路線和實體問題處理上與司法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研究和解決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程序問題,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應用,保證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科學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3.1 當事人的關系不同一般的工程造價業務的當事人雙方關系一般不是對立關系,通常是建設方按照建設部的建設程序要求,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結算審核業務,審核過程中對不明確的事項可以提出,通過雙方提供資料或澄清事實或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作為計算工程造價的依據。而司法鑒定業務的當事人雙方關系是對立關系,無法對不明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現有的所有資料,通過較高的鑒定技術水平,鎖定一切合理的計算內容,得出正確的鑒定結論。

3.2 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價業務的程序較為簡單:接受委托-熟悉資料(包括設計圖紙、合同或協議、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定價單,結算書等)-編寫計算書或電子化計算書-與結算編制方核對-對疑義事項進行與雙方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如有需要進行踏勘現場-得出結算審核結論,出具結算審核報告。而司法鑒定業務的程序較為復雜:接受委托-查閱案卷-收集證據-現場勘測-鑒定記錄-聽證勘誤-出庭質證。

3.3 技術人員水平要求不同一般的工程造價業務的技術人員要求掌握審核結算的方法,熟悉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各種規范、圖集、標準、定額、計價辦法、計算規則、管理條例等,而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員不僅要求具備以上技術人員的全部能力和素質,而且要求具備司法鑒定的相關能力和素質,即司法鑒定人員的技術水平要求更高,更精湛。例如:在計算施工措施費時,一般的工程造價業務都是根據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來計算,而司法鑒定業務一般沒有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這就要通過較高的鑒定技術水平,才能鑒定出合理的工程造價。

3.4 業務難度不同一般的工程造價業務由于當事人雙方不是對立關系,因此計算工程造價所需要的有效資料齊全,各種設計圖紙以外的項目都有明確的計算依據,例如:索賠及施工措施費。所以業務難度小。而司法鑒定業務由于當事人雙方是對立關系,因此計算工程造價所需要的有效資料欠缺,各種設計圖紙以外的項目沒有直接的計算依據,這就給司法鑒定帶來了難度。

3.5 業務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價業務經建設方、施工方及工程咨詢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由工程咨詢公司出具定案表即可,由財政支出的項目的工程造價還要通過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而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結論要由法官進行審查并做到:

第一,鑒定結論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主要是讓有關當事人全面了解可能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有關證據材料,以便使其有機會對此加以質疑和爭辯,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必要形式。

第二,鑒定結論應當經過當事人質證。對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有效的質疑,這是程序公正和確保證據有效的一種過程。在這種過程中,凡是當事人及其人對有關鑒定結論提出質疑時,法官應對有關鑒定結論進行價值評估,必要時,應決定由原鑒定人對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另行選任其他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

第三,鑒定結論應當由當事人進行辯論。這種辯論是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具體體現。

篇7

(一)內部控制審計規范工作的內容

內部控制,即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是為了實現企業的目標,如股東利益最大化、盡可能保護所有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等。通過內部控制,達到興利與防弊,特別是提高經營效益的目的。如果企業內部控制失效,提供的會計信息也就無法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內部審計不僅僅只是一種保證活動,更多的是一種咨詢活動,并且內部審計的目標與組織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增加組織價值。

(二)我國的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研究工作現狀

在借鑒西方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的同時,我國的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研究與實踐工作也取得了相應的發展。從2006年起,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進入了快車道,我國力求在借鑒SOX法案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2008年財政部等五部委出臺了《內控基本規范》,這標志著中國版的SOX法案的誕生。由于這一基本規范是原則性的,還需要有進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規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內控基本規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見稿)應運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完善,為企業評價內部控制工作、注冊會計師執行內控審計工作提供了具體指導。

二、我國審計規范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

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制定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學者密切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調查研究發現,現階段,國內部分審計師以多種不同的執業準則為依據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活動。受諸多不穩定性因素的影響,部分執業準則在目標定位方面已嚴重脫離現行實際狀況,無法滿足內部控制審計的要求。2010年,我國政府部門出臺《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這一政策雖然對審計師能夠更好的執行內部控制審計起到借鑒意義,但仍然未明確審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所要依據的準則和規范,只是在后附中簡單的提到“審計師已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了內部控制審計”。

一方面,《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僅在部分方面對內部控制審計具有指導作用,而未對審計方法的選擇、審計計劃的審核及審計過程中的評價等方面做到明確指導,可想而知,其指導作用也就沒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國內多數事務所只能夠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內部控制審計指導意見》及《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等準則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活動。另一方面,主動將內部控制的測試和評價業務從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脫離出來,這一舉動打破了傳統的一次性業務或面向特定企業的業務,實現了與財務報表審計并列的經常性業務。尤為注意的是在《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背景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已成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存在著問題

1.內部審計報告中缺乏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報告由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共同構成。研究調查顯示,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在制定內部審計報告時,過于重視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內部審計報告的高效性。

2.內部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大都為標準審計意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中主要具有四種參考格式:標準格式、否定意見格式、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格式以及無法表示意見格式。在樣本數據中,我國上市公司均采取無保留審計意見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報告,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夠保持獨立性,多為附和被審計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無保留意見,導致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流于形式,無法充分發揮其職能。

(三)我國當前存在準則并非內部控制審計的恰當執業標準

在查閱的內部控制審計師報告中,事務所主要提及了以下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于2002年2月15日單獨的《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注協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年財政部等部門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2008―2010年間為《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內部控制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對特定日期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指導意見》對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被認為是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制度的雛形。但《指導意見》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審核”業務在程序、對證據的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保證水平方面都不及“審計”業務的要求高。目前,內部控制審計已經從財務報表審計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單獨的審計鑒證業務,顯然《指導意見》已不適合作為恰當的執業準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而制定的準則,內部控制審計屬于鑒證業務的一種特定類別,審計師以此為執業準則,具有原則指導性,但針對性明顯不足。

《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而制定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顯然,該準則定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是作為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輔助部分展開的,而非為了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而進行的全面指引。顯然,該準則也不完全適合于獨立的鑒證業務――內部控制審計。

三、我國審計規范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一)完善內部控制審計

準則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以至于內部控制審計的高效性職能無法充分發揮。針對于這一現狀,筆者認為,我國相關部門需吸取發達國家的優秀作法,結合我國的市場特點和需求,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鑒證業務準則》中新增更為全面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之后將其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相融合,最終將其確定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除此之外,相關部門可結合實際狀況,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更名為《中國注冊師財務報表審計準則》。為滿足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的需求,相關部門也可依據美國的PCAOB AS No.5,結合國內市場現狀,制定《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審計準則》。與此同時,相關部門可構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從而為完善和調整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提供有力平臺。

美國PCAOB AS No.5中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作出了規定,我國相關部門可依據這一規定,結合國內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格式,推進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改革。在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改革過程中,筆者認為,應將《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后附中的“審計師已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了內部控制審計”改為“審計師已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執行了內部控制審計”。現階段,對于跨國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冊會計師嚴格依據國際審計準則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活動;對于在中美同時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冊會計師嚴格依據PCAOB AS No.5下的審計準則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活動,以此才能夠確保公司平穩而快速的發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

1.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于保持獨立性多為附和被審計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無保留意見,針對其現象,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需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和相關專業技能知識培訓和再教育,實現注冊會計師思想和能力的獨立性;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需定期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會計師充分的獨立性。

2.轉變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認識。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都應該樹立其正確的內部控制審計觀,在充分認識到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條件下,確保上市公司能夠立足于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基礎之上開展內部審計報告制定工作,從而,全面調動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內部審計報告職能。該環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不容忽視,即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的完善需結合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通過不斷加大內部審計報告披露力度,推進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名稱和格式的統一性。

(三)防范內部控制審計風險措施

1.研究制定獲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規范。制定完善的《審計機關獲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規范》須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應該統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構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驟和標準;再次是明確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圍;最后是規范第三方信息風險控制措施。

篇8

一、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程序之不足 

(一)程序啟動未體現參與性 

目前仍采職權主義的原則,未給予當事人申請的程序性權利,由刑罰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在符合時點上依職權啟動。一般由分監區組織集體評議、經監區討論通過后報刑罰執行科初審,同時送一份罪犯減刑、假釋名冊給派駐檢察室,刑罰執行科對監區呈報材料審核后提交監獄評審委員會評審,最后由監獄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向法院提請。特別對于刑罰執行機關應當提請減刑假釋卻不提請進行糾正存在困難。實踐中主要還是依靠開展檢察官接待活動、開啟檢察官信箱、與被監管人談話等較為普遍的日常檢察途徑發現問題,且有的罪犯擔心提出異議后會遭到打擊報復,不敢向檢察機關提出異議,從而造成發現及查實應當對罪犯減刑假釋而未提請的情形,存在著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二)提請環節未盡程序完善 

一是未給予聽取服刑罪犯及其委托律師、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師等當事人的意見的程序性權利,而是在監管場所內部一個相對封閉的狀態下運行。在實踐中檢察機關除列席監獄評審委員會之外,對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問題的,駐監檢察人員才采取調閱案卷、找罪犯談話等方式進行詳細檢察,而一般情況下都是書面審查名冊、參加會議聽聽匯報材料,這樣的監督方式難以確保監督效果。二是在對保外就醫監督工作中,檢察監督很少延伸到疾病鑒定這個重要環節,且一些駐監檢察室未配備法醫,檢察人員只能根據監獄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看監獄醫院出具的病殘鑒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病殘范圍》,無法做到深入了解病情,無法確定病犯是否達到了“失代償功能”、“生活不能自理”、“明顯功能障礙”、“久治不愈”等病殘標準。三是盡管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提出檢察意見的權力,但是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作出提請決定的剛性監督權。在刑罰執行機關不接受檢察意見的情況下,監所檢察部門只能將相關情況報“相應的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而相關檢察院的處理也只能依靠雙方干警相互間的溝通,尤其是雙方負責人的溝通更為重要,顯然這在制度設置上并不科學。① 

(三)法律文書適用情形未予明確 

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執行監督的法律文書格式,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向法院、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發出《暫予監外執行提請檢察意見書》、《減刑建議意見書》、《假釋建議檢察意見書》。但是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不當提出糾正意見以及采用什么格式的法律文書沒有明確。在提出糾正意見的階段,有發現問題立即提出糾正進行同步監督的,也有發現問題不立即糾正而在執行機關提請以后才發出法律文書進行糾正的;有在監區呈報后或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就向執行機關發出糾正法律文書的,也有在監獄向法院提請或向監獄管理局呈報后才發出文書的;在提出糾正意見的法律文書格式上,有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有的發出《檢察意見書》或《檢察建議書》,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強化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之程序規控 

“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由不同的程序和步驟構成。”②過去檢察機關在收到法院或批準機關的法律文書再進行審查的監督程序是與立法精神相悖的。有效進行刑罰變更執行監督的關鍵在其全過程與各環節的監督,置刑罰變更執行活動與監督同步,從而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一)啟動程序 

檢察機關應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開展同步監督。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等變更刑罰執行的,應將刑罰變更執行建議書的副本及相關案卷材料移送派駐執行機關檢察機構進行審查,啟動同步監督審查程序。檢察機關對刑罰變更執行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一是審查被提請的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審查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檢察提請呈報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檢察行政獎勵、立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證據是否充分,對提請假釋的,是否附有社區矯正機構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等。三是審查書面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四是審查提請流程是否合法。在啟動同步監督程序前,檢察機關還可以派員列席執行機關的有關討論會議,調取罪犯的記分考核匯總表、采取約談罪犯、找監管民警了解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罪犯及其委托律師、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師等當事人的意見等日常檢察方式或開展專項檢察活動方式檢查罪犯的基礎分、獎勵分,及時掌握罪犯考核獎懲情況,確保罪犯考核獎懲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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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446[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673-7210(2007)04(c)-120-01

輸血治療作為臨床上挽救無數危重患者生命的有效手段之一,血站是臨床用血的供應者和服務者,也是安全輸血的保證者。血液血清學檢驗是保證臨床安全輸血的根本,而血型鑒定則是保證輸血安全的關鍵和基礎。但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血型不合將會導致嚴重的輸血反應,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1]。本文對我站開展外采血工作以來所發生ABO血型鑒定錯誤的情況作了回顧與總結,分析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標本來源

2002年3月~2006年12月在我血站無償獻血官兵的手指血和靜脈血,體檢結果符合獻血員健康檢查標準。

1.2 血型試劑

由長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和南京華欣公司提供,保存在2-8℃,有效期內使用。

1.3 ABO試劑紅細胞(本實驗室自制)

取等量3~5名同型獻血者的紅細胞,混勻,用生理鹽水洗滌3次,稀釋成2%~5%的紅細胞懸液。

1.4 方法

血型鑒定初檢、復檢均采用試管法,雙人雙試劑分別作初檢、復檢。獻血者血型檢驗程序:采獻血者手指血做正定型,獻血后回實驗室用靜脈血做正反定型。

2 結果

2002~2006年我院血液外采血型初復檢統計分析見表1。

3 討論

血型是人體血液的一種遺傳性狀。紅細胞血型是首先發現的人類血型,到目前為止紅細胞上已發現20多個血型系統,400多種血型抗原,血型是復雜的,紅細胞血型特別是ABO血型抗原是臨床輸血工作中首先要鑒定和輸血前必須進行交叉配血試驗的血型系統。血型鑒定是采血過程中的首要環節,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血型鑒定的準確性至關重要。造成血型鑒定初復檢不符,經事后復查和分析,存在以下原因:①外出采血各部隊條件不一,環境溫度達不到抗原抗體反應的最適宜溫度,夏季和冬季尤為明顯。②標準血清效價低、親和力不強。如抗-A效價不高,可將A亞型誤定為O型,AB型誤定為B型,抗-B效價不高,容易將B型誤定為O型。③血型試劑交叉污染,如麻痹大意將抗A抗B試劑瓶蓋蓋反、操作時血型試劑被互染造成血型鑒定結果的誤判、錯判。④細菌污染血型試劑。⑤抗原抗體反應比例不適當,加入的紅細胞過濃或過淡,使反應不明顯,誤判反應結果。⑥個別獻血者血型抗原性較弱,抗原抗體反應凝集強度低,有類B物質存在。⑦紅細胞發生全凝集。⑧纖維蛋白的影響或天氣太熱溫度過高,引起紅細胞呈緡錢狀排列。⑨各種原因引起的紅細胞溶解,誤判為不凝集。⑩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漏加抗血清、加錯標本、報告書寫錯誤、誤寫血型標簽,采血時張冠李戴、貼錯標簽等。

由于存在以上多種原因,我們在以后的采血活動中有針對性地采取了下列解決措施:

①到部隊采血做血型鑒定時,如環境溫度過低或過高,應找一個溫度適宜,相對較安靜的操作環境,現場維持秩序,合理安排獻血員獻血,避免造成對工作人員的干擾;②應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高效價標準血清;血型試劑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用完后蓋緊瓶蓋,防止污染;③加入標準血清和紅細胞的量要適宜,適當延長反應時間。

正確、清楚書寫血型鑒定結果;對獻血員自報血型應現場驗證;采血人員核對獻血員與血型標簽內容無誤后方可進行采血。

綜上所述,造成血型鑒定初復檢結果不符,既有人為因素,也有客觀原因,我們不應回避,要認真總結,仔細分析錯誤背后存在的一切潛在因素。操作人員應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負責,耐心細致,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做到血型鑒定正反定型相符,杜絕差錯事故的發生,保證臨床輸血安全,更科學、合理、規范地做好采供血工作。

[參考文獻]

[1]刑,馬嶸,鄭懷競.國內血站血型血清學檢驗的狀況調查[J].中國輸血雜志,2004,17(3);1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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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探索

司法會計主要分成司法會計鑒定(以下簡稱為“鑒定”)與協助兩大塊工作內容。司法會計文證審查(以下簡稱為“文證審查”),則是協助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因以往司法會計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了查賬方面,使其不論在理論還是實務方面,都圍繞著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概念這一最基礎的問題,產生了諸多困惑,因而長期處于一個停滯不前的狀態,亟待在理論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文證審查的對象

文證審查的對象問題。至少有兩層含義。首先是文證審查對象來源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的對象應當僅限于來自本單位外的涉案會計事實證明。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文證審查的對象還應包括來自本單位的涉案會計事實證明。

其次是文證審查對象的形式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的對象應當是成文的涉案會計事實證明結論文書(以下簡稱為“結論文書”)。另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的對象應包括不成文的涉案會計事實證明材料(以下簡稱為“證明材料”),譬如僅在案卷中列示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甚至還可以包括與之相關的相應材料,譬如反映調取證明材料過程的筆錄等。

本文認為,文證審查的對象應以來自本單位外的結論文書為宜。第一,辦案人員對于本單位的司法會計人員較熟悉,對于由他們提供的結論文書,難懂或商榷之處應該就近溝通,完全可以省去另請他人或送出去審查的麻煩。第二,文證審查,顧名思義是對“文”的審查。第三,之所以證明材料未成文,一般的原因是其較簡單易懂,且數量少,因而也就沒有再審的必要了。即便有難懂之處,也可以通過向司法會計人員咨詢予以解決。

二、文證審查的依據

文證審查的對象既然是結論文書。那么,就應當包括鑒定結論與各類查賬報告(包括司法會計查賬、審計查賬或法務會計查賬報告等,下同),而鑒定結論與查賬報告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或準則又各不相同,審查時該依據什么作為標準呢?

有一種意見認為,鑒定反映了涉案會計事實證明的最高要求,文證審查就應當以鑒定技術標準作為依據。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對象中既有鑒定結論,又有查賬報告,就應當按照各自的技術標準或準則審查。

本文認為。文證審查的依據應當是適用性原則。第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鑒定的,有的盡管涉案會計事實量大,但或技術上并不復雜,或不存在爭議,或結論文書在整個案件證據鏈中的地位也并非很重要,因而較適用于查賬報告。只有超出這些情況時,開展鑒定才是比較合理的。因而倘若完全按照鑒定技術要求審查的話,客觀上必然會無視查賬報告對證明案件事實的適用性,等于將查賬報告排斥在了涉案會計事實證明體系之外。第二,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具備了鑒定條件。有些案件雖然需要鑒定,但涉案會計資料可能有缺損,而通過查賬報告形式能夠證明一部分案件事實,或因案件簡單,查賬報告也足以適用了。因而倘若完全按照鑒定技術標準審的話,勢必會浪費這部分結論文書的作用。第三,倘若對查賬報告完全按照查賬相關準則審查的話,可能會出現查賬報告是合格的,但對于證明案件事實沒有作用的情況,也就等于是文證審查失去了意義。

當然。如何才算是適用的?實踐中確也是較難把握的,只有通過不斷的探索,才能達到一個理想的程度。一般對于鑒定結論按照鑒定技術標準審是較為合理的;對于查賬結論,可以參照鑒定技術標準,再適當放低一些要求。因為鑒定技術標準體現了訴訟證據規則的要求。凡是符合訴訟證據規則要求的涉案會計事實證明,對于證明案件事實也應該是適用的。

三、文證審查的方法

有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應當僅從書面上對結論文書的邏輯思維和用詞等方面進行審查。另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應當逐筆復查結論文書中的每一項事實依據。

本文認為,文證審查的方法應當是立足于書面,對結論文書內容進行形式性和程序性審查。第一,文證審查不是對結論文書形成過程的重復。也不是復核。因而沒有必要再重復司法會計人員原已完成的工作。第二,結論文書必須有充足的依據支撐,所涉范圍也應僅限于本專業,因而對于邏輯思維和用詞等方面的審查是必需的。第三。涉案會計事實證明活動的啟動、司法會計人員的主體資格、涉案會計資料的來源、涉案會計資料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涉案會計資料檢驗過程與結論的聯系等方面,對于結論文書的可采性往往是很關鍵的,有時甚至是致命的,因而對于這些方面在文字上進行程序性審查更是必需的。

當然,為了便于具體操作和統一規范,除了應制定相應的技術標準外,這一方法還應轉化成一份表格為宜。既可以針對鑒定結論文書與查賬報告文書分別制定表格。也可以二臺為一。放在一份表格中(參見本文所附樣式表);還可以轉化成電子表格格式。無論是哪一種形式。表格中既要有必審內容,又要有選審內容;既要有體現合法性等證據規則要求的內容,又要有體現關聯性等證據規則要求的內容;既要有原結論文書意見,又要有文證審查意見及其理由,還要有具體建議等。

四、文證審查的性質

有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是司法會計人員代辦案人員為之的審查活動,其意見只能是參考性質的。另一種意見認為,實踐中確有將文證審查意見在檢委會或審委會討論中作為依據使用的情況,因而其意見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本文認為,文證審查是一種代位的訴訟活動,其意見僅供辦案人員參考。第一,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對結論文書進行審查是辦案人員的法定義務,但交司法會計人員審查則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第二,之所以將結論文書交司法會計人員進行審查,一般的原因是所涉問題已明顯超越了辦案人員的能力范圍。反過來說,未超越能力范圍的話,辦案人員也可以自己審查,實踐中這類情況也是很多的。因而一旦采納,可以將此類由司法會計人員代替辦案人員做出的審查意見,視作是辦案人員自己的意見。第三,文證審查畢竟不是對結論文書形成過程的重復,或重新改造,而僅是形式性和程序性審查,因而尚未最大限度地排除一些不確定因素。

五、文證審查的主體

按一般的默認值,文證審查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內部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會計人員。這一意見的理由是:第一,文證審查的目的是嚴格執法,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本質也是嚴格執法,因而最需要文證審查的是檢察機關。第二,司法會計的起步始于檢察機關,實務探索與理論研究又比較集中于檢察機關,而且從便捷與保密

角度考慮,檢察機關的司法會計人員更適合于承擔這一工作。第三,鑒定反映了涉案會計事實證明的最高要求,因而惟有具備鑒定資質的人員才適合承擔這一工作。

另一種意見認為,文證審查主體既可以是任一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人員,也可以是社會中介機構的司法會計人員。第一。既然司法會計工作并不局限于檢察機關,文證審查的主體也不應僅局限于檢察機關。第二。文證審查的目的是嚴格執法,但嚴格執法并非僅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中才有體現。第三,審判機關是訴訟證據采信的最后關口,因而更需要文證審查。然而,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審判機關不能設立鑒定機構,因而其司法會計人員就不可能具有鑒定資質。將鑒定資質作為主體的限定條件之一,勢必會削弱審判機關的文證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