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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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隨著“最難就業年”難度年年刷新,對如何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也成為了破解大學生就業難題的又一新思路。本文首先從大學生失業的特征、社會穩定的需要以及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完善三個方面論證了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進一步分析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最后對建立一個以強制參保、三方共同籌資、突出就業導向、嚴格資格審查為特征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提出了初步構想。
關鍵詞:知識失業;大學生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就業導向
隨著國際經濟增速的放緩以及國內經濟進入結構性調整時期,我國近年一直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自上世紀末實行大規模高校擴招后,應屆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而同期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因而大學生就業難題格外突出,“畢業即失業”已經成為部分大學生面臨的客觀現實。但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起步較晚,覆蓋范圍及保障措施均在改進與完善中,對于大學畢業生———這一知識失業新群體,失業保險體系并未考慮在內。因此,解決大學生就業難題,除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大學生自身轉變就業觀念、高校根據社會需求調整專業設置和培養方式外,也有必要從更完善的社會機制層面出發,為大學生構建一個長效的失業保險制度。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符合大學生失業的特征
首先,大學生失業屬于典型的青年失業,在中國這是一個結構性而非周期性問題,目前并沒有創造足夠多的高質量工作崗位來吸收高等學歷畢業生,因此大學生失業風險應屬于社會風險,理應通過社會保險的機制進行處置。第二,作為有一定知識含量和專業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學生失業是“知識失業”。所謂“知識失業”是指受過較高教育的知識勞動力處于不得其用的狀態,是知識資源沒有得到有效與合理配置的表現。知識失業不但造成人力資源的空置與浪費,更使家庭及社會的教育投資不能有效實現收益,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時各方力量共同面對和解決這個問題的必然舉措。第三,大學生具有可塑性強,存在繼續學習的巨大潛能,其失業大多是由于心理預期過高、求職經驗不足、供需信息不暢等造成的短時期的摩擦性失業,適宜通過建立有效的失業保險制度緩解該風險。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藍皮書:2014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中披露,在畢業兩個月后,接受調查的應屆畢業生失業率為17.6%,而今年麥可思研究院的“2015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中顯示,2014年大學本科畢業生半年后有7.2%的人處于失業狀態。雖然調查與統計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學生從畢業時到半年后就業情況的變化。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穩定
失業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失業率上升必將引起社會穩定。一方面,青年大學生未就業先失業,容易因挫折情緒而心理失衡,進而產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為社會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學生中大多數已是獨生子女,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對孩子教育與培養已經成為大多家庭最重視的內容。由于寄托了太多希望,傾力教養的子女大學畢業后卻面臨失業對一個家庭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壓力,還有憂慮失望等負面情緒。家庭是社會化的細胞,家庭生活不穩自然也不會社會的安定和諧。另外,嚴重的大學生失業還會引起“讀書無用論”、“大學生過剩論”等公眾言論與情緒,不利于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因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青年和大學生失業問題,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提出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群體的就業。大學生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范疇中既能為畢業后沒能馬上就業的大學生解決大學生的基本生活問題,使個人與家庭在經濟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緩沖,更能配合積極的促進就業政策幫助他們盡快調整適應社會角色需要,避免長期失業。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畢業生與勞動力市場的其他勞動力供給者一樣,都可能面臨失業的潛在風險,因此就應該通過失業保險制度來轉嫁失業風險成本。但根據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覆蓋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很明顯對于大學畢業生等新的失業群體,正式制度并未考慮在內。相關政策中,專門針對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障措施的只有2006年開始實施的大學各生“失業登記制度”,對進行失業登記的畢業生,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發放就業服務聯系卡,對其進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對有家庭困難、求職困難的登記畢業生將納入重點幫扶范圍,對創業的大學生發放小額貸款等。但該政策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從各地的統計情況看,主動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大學生均遠遠低于實際失業人數,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傳不足外,根本原因還是就業困難補助、就業援助措施等缺乏專項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針對性不強。從長遠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參保率低制約著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將失業大學生群體納入保險對象既是真正解決他們后顧之憂的有效途徑,也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按照現行《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失業領取待遇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而大學畢業生失業一般都是畢業后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或者在畢業后一段時間無法得到穩定工作,因此他們都不可能達到“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一個條件。而且由于失業的大學畢業生沒有工作經歷,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而又愿意就業者’,從而也無法滿足享受待遇的第二個條件。從制度未來發展看,“繳費滿一年”不僅將大學畢業生排除在了保障范圍之外,也是成為了靈活就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群體參保的最主要障礙。但該條件一方面明確了就業、與失業狀態的區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保險原則,所以不可能簡單取消,而應該根據不同參保群體的實際情況給予調整和細化。
(二)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繳費難以確定
保障資金來源是實現大學生失業保險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的資金籌集應由個人、用人單位以及政府共同籌集,其中最主要來源為用人單位繳費。但由于大學生初次進入勞動力市場,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其費用只能在在校期間籌集,且籌資對象只可能是學生個人及家庭、學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學生沒有工資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參保這一樣以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固定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數額。所以如何為確定資金籌集標準,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負擔,就成為了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的又一障礙。首先,高校收費制度改革后,逐步提高的學費標準已經使得中國眾多城鄉家庭經濟負擔加重,如果由他們單方繳費責任顯然不利于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個人和家庭不承擔繳費責任,光由政府稅收負擔,失業保險也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而成為失業福利,不但政府負擔加重,與其他參保群體間的公平亦難以實現。再有,高等院校雖然現在均設置了就業支持的專項經費,但以此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也不可能達到保障的目標。
(三)自愿失業和道德風險問題突出
失業保險的對象并非所有無工作的勞動人口,而只應是非自愿造成失業后有繼續就業意愿及行動的失業人口,但在實際操作中,要甄別主動失業還是被動失業、是否確實有就業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業、隱性就業難度非常大,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相較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嚴重。而大學畢業生的一些特點,使得該問題更加突出。首先大學畢業生年紀輕,相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來自家庭的經濟壓力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業態度并不積極,如果不用工作還能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結果必將出現“養懶漢”的現象。第二,大學生畢業生通常缺乏社會經驗,抗挫折能力較差,很可能因為心理預期過高、就業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現在求職中過于挑剔,受挫后又消極等待的情況,而失業保險將會進一步加劇這些畢業生的“能就業但不就業”依賴思想,對于形成積極的就業態度和正確的就業觀不利。第三,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尚待提高。這個問題在已經實行多年的助學貸款制度中表現明顯,助學貸款的本是國家為了幫助一部分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要求商業銀行對貧困大學生發放的政策性貸款。但在實施中出現了學生編造理由申請貸款、還貸不及時甚至不還款的現象,可想而知隨著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越來越高,靈活就業人數不斷增長,如果缺少誠信體系和嚴格的資格審查,納入失業保險的大學畢業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時隱性就業,產生騙保行為。
三、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步設計
(一)參保原則:強制參保
1.參保對象。本文中的大學生失業保險應該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群體,即大專生、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統一納入(在職學習、委托培養等畢業去向確定的學生可除外),他們雖然學歷層次有差別,但面對的風險類似,適當擴大保障面更有利于分散風險。
2.參保原則。盡管有部分學者認為自愿參保有利于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建立,但筆者認為這忽略了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專業就業前景好、個人能力強、準備充分以及能夠獲得各種支持的畢業生失業的可能性較小,投保的積極性就弱,而冷門專業、自身條件缺乏競爭力的畢業生則會因為對失業有更高預期而愿意投保,且在投保后產生道德風險的動機更強。由此導致的后果則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風險人群而支出增加,進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相反,雖然強制參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臨一定阻力,但卻能使失業風險得以更好的分擔,保證制度以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這也是社會保險區別與商業保險的特征與優勢。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應當明確強制參保的原則。
3.制度建立方式。可以考慮在初期先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并不利于長遠發展,因此待條件成熟后應該逐漸納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中。
(二)費用籌集:三方共擔
大學生畢業后未能就業,除了個人是損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會通過就業率、口碑等影響學校的聲譽及發展,同時也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和閑置,增加了社會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學生本人、學校和社會都存在保險利益,理應共同承擔籌集保險費用的義務。個人繳費可以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照現行失業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相對固定的繳費比例征收,對于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視情況降低比例征收或免征。由于繳費額固定,為了操作簡便可以不采用按月繳費的方式,而是在畢業前一年收取學費時一次性統一代征一年費用,這樣使大學生符合了現行制度中“繳費滿一年”的資格條件,也便于制度的統一與整合。學校承擔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從收取的學費中提取固定比例,該比例盡量控制在不會對學校造成負擔的較低水平,也可籌集到相當可觀的基金。另一方面還可從學校獲得的其他經營性收入中,按照其就業率高低設置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直接激勵學校完善專業設置、提高教學質量,增強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政府財政則應每年固定撥款作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專項基金,同時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也可成為一部分基金來源。多渠道所籌資金應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專款專用,適當結余的部分也應通過專門基金運營機構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業導向
失業保險由于對象特殊,其保障功能并不只限于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還應包括促進就業功能。目前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發展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促進就業的傾向越來越濃,從過去的傳統的失業保險向積極的就業性保險過渡。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支出設計必須突出就業導向,這不但是大學生及其失業的特點所決定,也順應了國際方向與趨勢,更可成為解決我國失業保險“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這一明顯短板問題的改革嘗試。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應當控制在50%以內,否則將沒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促進就業的各種措施。首先,單純的生活補助標準應控制在較低水平,甚至等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樣可以有效預防“失業陷進”和降低道德風險,而且多數畢業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經濟支持。第二,待遇給付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這是由大學生繳費時間短和大多為摩擦性失業所決定。第三,待遇給付期中待遇應逐漸遞減,避免產生求職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設立與求職相關的補貼項目,如交通補貼、培訓期間伙食補助、通過專業技能培訓的獎勵性待遇等,保證積極求職者能夠得到更多幫助。第五,適度向特殊群體傾斜,針對困難家庭的失業者可額外申請特困補助,還應設立失業者醫療補助。應當保證足夠的支出用于就業促進支出,主要措施應包括:第一,就業指導,培養專業的職業指導人員隊伍,負責跟蹤對每個失業大學生的狀況,每3個月必須與失業者面談一次,幫助整理求職材料,提供求職建議和招聘信息。第二,就業培訓,針對市場需求直接提供職業培訓或者補貼失業者的職業培訓費用,這是各國解決年輕人失業都十分重視的內容。第三,職業介紹,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臺外,對于成功介紹的其他機構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第四,補貼提供實習崗位的企業,對于有招聘意向的企業,補貼部分實習期間工資。第五,支持創業,整合現有的大學生創業支持政策,包括創業指導、提供貸款、手續代辦等。
(四)道德風險:資格審查
大學生失業保險的享受資格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大學生畢業后一段時間沒找到工作。從畢業到失業登記領取待遇中有一定間隔是必要的,3—6個月為宜,可根據勞動力市場狀況適度調整。第二,非自愿失業并進行失業登記。必須通過學校、社區渠道等核實其就業情況和家庭情況,排除主動失業和隱性就業的申請者。第三,有工作要求并積極尋找工作。對于拒絕接受合適的工作、沒有采取合理的行動去謀職以及發現故意隱瞞或虛報事實的應該立即取消待遇資格。對待遇享受者求職動向的持續跟蹤,是資格審查中的難點,很難完全核實失業者的求職態度和可能出現的隱性就業,除了專業職業指導員訪談、從待遇方面積極誘導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夠與稅務、銀行、學校、社區等信息共享的失業大學生信息平臺,多渠道掌握失業者動向。第四,通過必要的處罰樹立誠信意識。對于故意的道德風險行為,一經確認除了拒絕申請、停發待遇外,還應給予必要的處罰,如在未來的失業保險待遇時有所扣減,或待信用體系建立后永久成為信用污點等,還可發揮多渠道的監督作用,如追究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了解核實其失業保險享受情況,監督其是否存在騙保行為,監督不嚴的單位監督不嚴將會受到罰金或其它的處罰。
(五)制度保證:加快立法
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層次,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順利實施的基本保證。各方的繳費責任與義務需要得到約束,基金的安全和獨立性需要得到維護,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確保,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與認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確細致的處罰條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種敗德行為。有了嚴肅立法與嚴格執法,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為大學畢業生撐起一張更加牢固的就業保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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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高等教育發展迅速.尤其是連續幾年的擴大招生.中國的高等教育開始由“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轉換我國高等教育在校生總規模從1998年的643萬人.增加到2008年全國各類高等教育總規模達到2907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23.3%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共招生607.66萬人.比上年增加41.74萬人,在校生規模進一步擴大。與此同時,全國招收研究生人數進一步增加.達到44.64萬人隨著高等教育的逐漸大眾化.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最引人關注的是高校畢業生的失業問題.根教育部的資料:1999—2000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率均在80%以上.而2002年以后.隨著第一批擴招的大學生進入就業市場.就業率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2005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共計338萬人.其中245萬走上工作崗位.這也就意味著僅2005年就有近百萬大學生面臨著“畢業即失業”的窘境2008年全國高校畢業532萬人.全國平均就業率為70%2009年中國高校畢業生人數又將再創新高達到610萬人.還有100多萬歷年沒有就業的大學生.加之金融危機導致部分企業發展失利.求職人數的激增、經濟增長的放緩.使得2011年中國應屆畢業生在就業問題上面臨著不同以往的難題中國社會調查所最近在上海、北京、深圳、石家莊、鄭州、成都、沈陽、武漢、廈門、哈爾濱、西安等地抽取1000位應屆大學生進行調查顯示.到2009逐步形成7月為止大學生就業率整體為35.6%從許多高校和研究機構對大學生就業所進行的調查來看.就業率一般要比教育部提供的數據還要低10%~20%。眾所周知.勞動者在失業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業保險的幫助.但是對于從未參加過失業保險的如果高校畢業生.一旦畢業時未能落實工作.將面臨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困境.為此.為了真正解除大學畢業生的后顧之憂.參照勞動者在失業以后一般可以得到失業保險的幫助的慣例.必須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設立專項的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大學畢業生提供切實的物質支持.讓他們在實現就業之前可以維持自己的生活.從而保證這一群體在社會中的穩定性。
2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性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使人們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2.1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失業不僅是個人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失業率增加.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將會呈幾何級數式的發展當一個社會群體的失業率突破一定界限時.社會的穩定性必然受到沖擊.這是不可避免的。從目前狀況來看.大學畢業生失業現象非常普遍.其對社會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導致讀書無用論的消極思想重新抬頭大學畢業生作為高知人群.其失業不僅會引起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而且會產生宣示效應.挫傷社會對教育投資的積極性.從而產生讀書無用論的消極思想.一些農村地區已經有了這一思想苗頭二是大學畢業生對未來失去信心.容易形成社會隱患對于失業的大學畢業生而言.在畢業時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很容易產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對未來失去信心.并有可能對社會產生不滿情緒.一旦形成過激行為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學畢業生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給大學畢業生一定的緩沖機會.平抑他們的挫折情緒大學畢業生可以利用這樣一個機會去過渡、進入社會的角色.這不僅可以直接優化人力資源的配置.也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2.2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險從理論上講.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所有的勞動者在內.這樣有利于貫徹社會保障”廣覆蓋”的原則.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真實寫照.也將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團結目前我國失業保險覆蓋的范圍比較小.未涵蓋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擴大我國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健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并有助于最終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2.3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大學生就業
失業保險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另外.中央政府鼓勵大學畢其再就業最近幾年來.包括勞動保障部在內的多個國家部委都曾出臺業生參與西部開發.到農村去任職.擔任農村教師.到社區去任職.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2004年動員大學畢業生當警察、當武警、出任國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員.隨后的“允許大學生進行失業登記.特別困難的大學生還可領取今年還有失業救濟金”的政策.2011年國家又出臺了把貧困大學生納入低保范圍的政策.國家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對大學生的最大意義是體現國家引導鼓勵大學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層.促進大學生的就業與再就業.為社會創造財富
3當前建立我國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3.1大學生無參與失業保險的資格
1999年大學擴招之前.我國的大學教育長期統包統分的就業模式.使大學畢業生與失業問題難以掛鉤在這一背景下.我國1999年1月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未考慮大學畢業生群體,其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包括以下三個條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此規定.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于他們在校期間沒有繳納過失業保險費.被排除在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之外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勞動保障部門認為大學生從未參加過失業保險.是不能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提供的失業保險的。因為根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有關規定.只有參加失業保險4年以上的人員.在其失業后方能享受1個月的失業保險.以后每多參加1年.增加兩個月的享受期限。失業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購買的.但是大學畢業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學生.沒有購買失業保險.主管部門沒有權力動用全體參保人的社保統籌基金解決這部分大學生的問題
3.2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難以確定
將大學畢業生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不可避免面臨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問題。一般認為.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資金應由學生個人、學校、社會以及國家四方共同負擔。當前我國大學的學費標準已經很高了.如果在此基礎上再強加上失業保險費.無疑會加重學生及其家庭的負擔.操作不好還會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會在社會上產生讀書無用論的消極影響相比之讓大學生直接從學費中繳費是不太可行的.承擔的主體只能是政府、學校和社會.個人一旦不能成為責任主體.失業保險也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
3.3大學生就業觀念有待提高以及存
在一定的誠信問題雖然現在大學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但是.仍有許多大學生在擇業觀上存在誤區.就業期望值居高不下出現了“寧愿到外企做職員.不到小企做骨干”、“創業不如就業”等現象。擇業時對地域、待遇、行業看的過重,在農、林、漁等行業從業量很低,西部地區、偏遠地區農村、鄉鎮雖然求閑若渴.卻幾乎招不到人才于是.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了大批的自愿性失業者從目前大學生返還助學貸款的情況來看.大學生的誠信還存在問題。我國助學貸款的運行機制還不是很成熟.這與大學生由于誠信問題造成還貸不及時、拖欠等諸多問題有一定的聯系因而借鑒助學貸款的形式建立失業保險.很有可能將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帶到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中來.這樣不僅不利于基金的匯攏和運轉.更影響失業大學生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4建立和發展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思路
在畢業生人數激增.就業形式嚴峻.失業現象普遍的今天.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的安全穩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因而.我國應早些著手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4.1完善失業保險的相關立法
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的順利實施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社會保障法》,因此針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可以制定相關的《大學生失業保險辦法》,對其資格、待遇、基金、管理和監督、處罰等做出明確規定例如.對失業者身份的認定,保險金的發放領取都要有嚴格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相關處罰要有明確細致的條款法律還要明確規定聘用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對其失業保險金的情況了解清楚.監督其是否在工作之后還仍然在領取失業保險.如發現用人單位監督不嚴.將會受到罰金或其它的處罰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逐步將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納入法制軌道
4.2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預警機制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失業預警制度是指政府要監測失業現狀并適時采取措施.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以下。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失業控制目標,也就是要劃定預警失業(國際通用的標準是5%)、失業警戒線(7%)、惡性失業線的控制目標建立失業監測系統.對失業進行調查、統計、預測和報告,為決策部門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提供依據。在國際上.失業率4%~5%左右.通常被認為是達到了充分就業的理想狀態。為了進一步了解大學畢業生失業現狀.積極構建我國的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險制度.我國應加強大學畢業生失業調控.建立失業動態報告和失業預警制度一方面.要采用抽樣調查等方式認真調查大學畢業生失業情況另一方面對出臺的一些經濟政策進行評估、分析、預測,比如.分析循環經濟對我國產業結構、就業結構可能產生的影響:緩解金融危機的各項經濟措施對就業產生的影響等。
4.3充分發揮大學生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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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條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二、謹慎的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考慮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保”范圍,但是領取“低保”程序繁雜,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
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篇4
關鍵詞:失業保險問題建議
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二、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三、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城市化;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
[中圖分類號]C913.7;F842.61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14)08-0087-05
一、研究背景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為其提供就業保障。在城市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農民面臨失地又失業的風險不斷增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城市化進程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城市化率已從1993年的28%提高到2011年的51.27%,城市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1]。而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是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由此產生大量的失地農民。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統計:按照每征用1畝土地約帶來1.5個失地農民進行估算,1991~2005年期間由于土地征用產生的失地農民數量為5 660.55萬;2006~2020年期間產生的失地農民數量將達6 750萬。由此估測,1991~2020年期間失地農民數量累計約為1.24億。為此構建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失地又失業時期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針對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勞動經濟學的視角研究失業保險對再就業行為以及失業持續時間的影響[2-4]。二是從失業保險覆蓋面、給付標準和給付水平等方面對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狀況進行實證分析。研究指出,目前中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方面存在著較低的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難以滿足失業者的需求,繳費水平、個人工資水平與待遇水平未建立起聯動機制,較低替代率的失業保險給付標準不足以引起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過度依賴等問題[5]。三是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研究。目前中國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與受益關系的不對稱并由此形成的不合理巨額基金結余問題[6-7],同時學者對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8-9]以及優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進行研究[10]。四是特殊群體失業保險制度研究。韓偉等(2010;2011)對農民工失業保險需求以及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供給進行研究,并提出取消最低繳費基數的限制、實行靈活繳費率設計、縮短最低繳費年限等建立適合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制度[11-12]。樊曉燕(2010)對農民工失業保險需求影響因素進行研究,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支出水平、再就業的難易程度、在城市工作的年限、長遠打算和對未來生活的預期是影響其參保的主要因素[13]。李通等(2010)則從需求和供給的角度對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理論研究和實證探討[14]。
綜上,目前失業保險方面的研究既有制度設計方面的理論探討,也有制度運行效果的實證分析,而失業保險制度優化設計是研究的核心內容,將城鎮企業職工以外的群體逐步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范圍是研究重點和難點。學者對農民工、大學生等群體失業保險制度需求與供給進行研究,但是至今仍然沒有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失地農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潛在需求情況如何?哪些因素影響到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需求?本文以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參保意愿為因變量,把影響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的因素作為自變量,通過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影響因素;同時提出將失地農民納入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以提高制度的統一性,并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方案進行設計。
二、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需求分析
通常有風險才會有保險的需求,失業保險制度就是應對失業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對于有勞動能力又有勞動意愿的失地農民來說,失去土地等同于失去工作。由于自身科技文化水平較低、非農就業能力不足以及就業形勢較為嚴峻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失地農民難以在短時間內順利找到合適的工作,造成大多數失地農民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本文從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失地農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以及就業狀況等方面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需求進行實證分析。
(一)調查樣本描述
本文使用的研究數據來自國家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課題組于2012年3月在武漢市城郊取得的調研數據。本課題組隨機抽取了武漢市失地農民集中安置社區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 200份,回收有效問卷997份。被調查的997戶農戶總人口數為4 138人,其中男性人數為2 188人,女性人數為1 950人,男女比率為112:100,男性人數略高于女性人數。被調查失地農民樣本中,0~20歲的人占13.46%;20~40歲和40~60歲所占的比例基本相當,分別為34.46%和32.79%;60歲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為16.63%。根據60歲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大于10%的標準判斷,被調查失地農民群體人口老齡化較為明顯。失地農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其中小學以下水平占36.89%,初中文化水平占37.64%,高中、中專、職高共占19.17%,大專及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只占6.3%。失地農民總體健康狀況較好,其中健康狀況較好和一般所占比例分別為77.36%和13.46%, 患有慢性病或者殘疾所占比例分別為7.64%和1.04%。
(二)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
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直接反映出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需求。武漢市的調查結果表明絕大部分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失地農民愿意參加失業保險制度,以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具體來看:66%的失地農民表示愿意參加失業保險;34%的失地農民表示不愿意參加。總體而言,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較高。
(三)失地農民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能力分析
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前,能夠從土地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如何化解生存風險成為其面臨的首要問題。失地農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反映出失地農民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大小。從失地前后家庭收支狀況來看,失地前家庭總收入占總支出的比值為56.26%,失地后該值為65.87%,這與武漢市被調查失地農民普遍反映的失地后家庭生活開支增加,家庭經濟壓力大等問題相一致。
從失地前后家庭收入來源方式變化看,武漢市失地農民家庭,失地前的家庭收入來源主要來自務農和打零工,其中95.96%家庭有務農收入,51.06%的家庭有打臨工方面的收入。失地后,基本上沒有了務農收入來源,以打臨工和領取社會保障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家庭所占比例明顯增加,分別為75.83%和40.95%,此外固定工資、個體經營等收入來源比例也略有上升,但是固定工資收入來源所占比例仍然較低。收入來源方式與就業狀況緊密相關,失地前農村勞動力以務農為主,而失地之后勞動力未能實現由農業向第二、三產業的穩定轉移,打臨工所占比例進一步提高(見表1)。
(四)失地農民再就業狀況
有效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能夠保障勞動力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且具有促進失業者實現再就業的功能。農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否順利實現就業方式的轉變直接關系到其今后的生活。如表2所示,失地之前,70.4%的農民以務農為主,其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務農。然而失地之后,失地農民不再擁有土地,同時由于自身文化素質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失地農民就業困難。68.90%失地農民的工作類型轉變為臨時工。這種臨時性的工作往往具有流動性強和可替代性強的特征,失地農民面臨著極大的失業風險。失地農民就業率低且缺乏穩定性,客觀上需要失業保險制度提供的基本保障。
三、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影響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農民失地之后自我保障能力和家庭保障能力都較弱,同時失地之后的再就業狀況較差,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積極性較高,但是同時34%的失地農民表示不愿意參加失業保險。本部分借鑒現有的關于城鎮職工、農民工和大學生失業保險參保影響因素的研究,從失地農民個體特征、失地現象認知、失地后生活狀況以及社會保障制度評價等方面,通過構建二元Logistic模型對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意愿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一)變量定義及賦值
失地農民是否愿意參加失業保險為二元分類變量,不愿意參加失業保險賦值為0,愿意參加失業保險賦值為1。失地農民個體特征包括年齡、性別、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狀況四個方面。年齡取其實際值,平均年齡為54.84歲。男性賦值為1,女性賦值為0,男性占45%。受教育年限取其實際值,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94年。失地農民身體健康狀況為二元分類變量,好為1,不好為0,其中85%的失地農民表示失地后身體狀況較好。在失地現象認知方面,首先對失地農民是否越來越多進行判斷,選擇“否”的賦值為0,選擇“是”的賦值為1,其中89%的失地農民認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會越來越多。其次對失地農民和城鎮失業職工的身份進行判斷,認為二者情況不同的賦值為0,認為二者相同的賦值為1,其中54%的失地農民認為失地農民和失業職工的身份相同。失地農民生活滿意度和社會保障政策滿意度為分類虛擬變量,分為較高、一般和較低三個組(見表3)。
(二)結果分析
由于因變量為二元分類變量,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歸模型,分析失地農民城市融入的影響因素。二元Logistic模型為:
logit(p)=ln[]
其中,p表示失地農民認為自己失地之后仍然是農民的概率,1-p表示失地農民認為自己不再是農民的概率。回歸結果如表4所示,年齡、性別、受教育年限、失地現象認知對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有顯著影響,而失地后生活狀況以及社會保障制度滿意度則影響不顯著。
在失地農民個體特征因素中,失地農民年齡增長1歲,其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降低4%。這表明年齡越大的失地農民,其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越低。男性的參保積極性高于女性7.2%。受教育年限每增長1年,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提高1.8%,這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越高。健康狀況則對失業保險制度參保積極性沒有顯著影響。
在對失地現象認知方面,認為失地農民會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比不認為失地農民會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高34.3%,而認為失地農民和城鎮失業職工處境相同的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概率比認為二者處境不同的失地農民高9.7%。城鎮化不斷發展帶來失地農民數量的增加,使得失地農民對失地的普遍性有了更為清醒的認識,從而更加傾向于通過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方式保障失地失業時的基本生活。
四、失地農民失業保險方案設計
失業保險是應對失業風險而建立起來的制度。武漢市的實證分析表明失地農民具有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性,而年齡、性別、受教育年限以及對失地現象的認知是影響失地農民參加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建立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時,提高失地農民的受教育水平以及失地農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認知,有助于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此外,在我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一體化發展背景下,將失地農民納入現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框架,同時結合失地農民特點,提供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方案,是發展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具體來看,覆蓋對象、資金來源、繳費標準及繳費年限、待遇領取期限及水平、管理機構及統籌層次是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參保方案中的重要方面。
(一)覆蓋對象
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對象為處于勞動年齡段的群體。在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設計時,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時年滿16周歲以上且不滿60周歲的失地農民納入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此將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失地農民納入失業保障制度覆蓋范圍。對于處于勞動年齡段,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愿,但是未能順利實現再就業的失地農民,發放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失地又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
(二)資金來源
從土地補償款或者政府土地財政收入中為失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障費是各地建立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的典型做法。目前武漢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等從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為了不降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水平,可以考慮通過從土地財政收入中統一安排失地農民失業保險費用。
(三)繳費標準以及繳費年限
在繳費基數上,目前可以以失地農民所在地區農民平均月收入或者城鎮職工在崗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照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將失地農民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定為2%,個人不繳納,直接從土地財政收入中撥付專款用于繳納失業保險費。對于補繳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則綜合考慮土地財政收入資金以及失業保險給付水平等進行綜合確定。而且對于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失地農民,進一步細分出不同的年齡段,實行差別化的補繳月數。比如,對于處于“4050”以上的失地農民,由于其再就業難度較大,可以適當提高為該群體補繳的失業保險費標準以及補繳月數,進而延長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四)待遇領取期限及水平
部分地區如成都市統一了失地農民與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水平,發放最低工資70%的失業保險金,能夠較好地保障失地而且暫未就業的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其補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月數僅為24個月,因此失地農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較短,最長為6個月。對于武漢市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可以根據現行的城鎮失業保險繳費期限和待遇領取期限的規定,適當提高補繳失業保險費的月數。
(五)管理機構及統籌層次。
在失地農民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方面,統一由城鎮失業保險管理機構運行管理,這樣有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在統籌層次上,由于目前城鎮失業保險仍然停留在市縣級統籌,因此失地農民失業保險制度短期內還難以提高到省級統籌。實行與城鎮失業保險基本類似的制度,同時由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便于今后建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同時為今后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等準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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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就業;新常態;失業保險;創新機制
國家統計局2015年7月公布的上半年我國GDP初步核算為296868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7.0%,較2014年同期的7.4%,有所回落,經濟增速放緩已成事實。經濟學中有一個奧肯定律:失業率每高于自然失業率一個百分點,實際GDP將低于潛在GDP兩個百分點。奧肯定律揭示了經濟增長率與失業率之間存在著的替代關系。我國正經歷經濟增長率從高速到中低速的換擋期,經濟增長率的下降意味著失業率的增加。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創新驅動增長的經濟新常態下,失業率不斷攀升,結構性失業加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卻逐年增長,表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設計上存在缺陷。
一、就業新常態的內涵
當前我國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依靠創新驅動增長,對就業形勢產生了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新增就業崗位持續減少。經濟新常態的一大特征是經濟增速放緩。根據奧肯定律,對勞動力的需求量相對減少,影響了就業崗位的增加,造成就業水平低,失業率升高。第二,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是經濟新常態的另一特征。通過技術進步、淘汰落后產能,加速衰退產業轉移、發展新興產業來推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一大批缺少專業知識和一技之長的普通勞動者從就業崗位上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貫穿經濟新常態全過程。第三,大力支持創業。我國人口基數龐大、9億多勞動力,每年大學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就業人員、退役軍人逐年增加,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就業總量的壓力也很大。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大力支持創業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解決就業矛盾的必然選擇。
二、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籌措失業保險基金,為中斷就業失去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質幫助,以保證基本生活,并通過技能培訓、就業介紹服務等手段,為其實現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基本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在經濟發展和就業新常態的影響下,我國失業保險體系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余和失業率攀升并存的困境
近年來,失業保險基金迅速增長。2003年滾存結余為304億元,2013年已達3686億元,增加了11倍。同時失業保險替代率、給付率偏低。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確定標準不與參保者失業前的工資掛鉤,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數,加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嚴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逐年減少,繳費與受益出現嚴重不對稱。國家統計局從31個大城市調查失業率結果顯示,2015年城鎮失業率保持在5.1%左右,特別是近年畢業大學生失業率居高不下,部分資源型、裝備制造型較重地區失業率很高。失業保險基金與失業率雙增長,失業金領取上存在“剪刀口”,反映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
(二)失業保險覆蓋面窄與結構性失業長期存在的窘境
新常態下,經濟結構調整將淘汰一批落后產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催生的新興就業崗位需要高技能、高素質的勞動者,職業技能和文化素質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來,結構性失業將長期存在。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上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工和職業技能欠缺的失業大學生,由于戶籍、地域等限制被失業保險排除在外,失業保險參保率始終差強人意。
(三)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功能薄弱
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動力主要依靠創新驅動,黨的十首次把鼓勵創業寫入就業方針,緊接著《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進一步把鼓勵創業政策落到實處,以期創業帶動就業。但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僅包括失業金、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法》中沒有明確對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發放失業保險金,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支持的功能十分薄弱。
(四)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不規范
失業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效率不高、投資缺乏相應的制度環境,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失業保險基金無法做到保值增值,影響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三、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構建
通過對就業新常態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創新機制。
(一)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管理機制
失業保險基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資金,其籌集方式、支付水平和結余量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起著關鍵作用。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首先是對基金籌資的管理。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征收按照企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個人工資來進行計提,由市縣統籌按照企業2%、個人1%的比例繳納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于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比較低,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和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分散,這不利于基金的調劑使用。建議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逐步建立中央調劑金,實現省級統籌,解決因各市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失業保險基金盈余有差的問題,確保失業保險金普遍性和公平性得以體現。同時,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持續的基金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明確職、權、責三者的關系,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保值增值。
(二)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機制
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指非因本人意愿失去工作、中斷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率僅有40%左右,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過窄,不僅無法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且不利于緩解失業保險基金不斷增加的壓力。因此,失業保險對象和范圍的確定要遵循“大數法則”,一是提高法規明文規定應納入但尚未參與失業保險的就業人員參保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重點瞄準進城務工有雇主的農民工群體和城鎮有雇主的就業群體。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分部門和行業,職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和給付機制失業保險金待遇給付和申領機制主要包括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給付標準和給付期限。
1.申領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失業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繳費滿一年的要求對于非正規就業群體來說過于嚴格,應適當縮短非正規就業群體繳費年限的要求,確定靈活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對失業保險兩類不同受益群體應分情況區別對待。一類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包括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主要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時間等確定;另一類為享受扶持促進就業的。除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參保人員外,參加失業保險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領取失業金期滿的、登記失業但未參保的,以及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新勞動力等,根據不同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以及創業支持等不同的就業服務。
2.給付標準。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相同的,參保者繳費的多少與失業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無關,“高繳費,低收益”的可能性,引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逃避繳費的風險。建議我國采取薪資比例制,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以失業者繳費期內的平均工資和繳費金額為基數,確定一定比例,控制上限和下限,結合失業者的家庭贍養系數,確定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
3.給付期限。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按照參保人繳費年數確定領取失業金的時間,將其分為三個檔次:繳費者累計繳費滿1年者,給付最多12個月;滿5年者,給付最多18個月;滿10年者,給付最多24個月。這樣的計量方法過于籠統,無法體現繳費者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關系。應建立靈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周期,綜合考量失業者的參保時間、失業者的年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失業狀況。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還應把失業者在失業期間是否積極就業作為參考指標之一,建立失業保險金遞減機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越長,單位時間所領取的失業保險數額越少。這既能保障失業人員正常生活,也避免了失業人員過分依賴失業保險金,有利于提高其再就業的積極性。
(四)失業保險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側重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方面有所忽視,這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在支出時“重生活”而“輕效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評價機制,著重要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從“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
1.預防失業。
預防失業的對象主要是參加了失業保險,目前未失業但存在失業風險的群體。建議對存有經營危機等情況下未裁員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部分資金用于職工培訓和工資補貼;對于長期未發生裁員行為的企業,適當降低其失業保險費率或將其所繳納的部分失業保險費用于職工培訓,以調動企業的參保積極性,提高職工技能水平,減少結構性失業。
2.促進就業。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對促進就業的支出主要體現在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兩個方面。目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往往采取訂單式培訓的方式,通過培訓機構推薦給用人單位,然后根據推薦失業者的再就業率,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然而,盲目的培訓不符合失業者職業發展的需求,達不到職業培訓應有的效果,上崗后容易出現新一輪的失業。可將眾多失業者進行細分,根據失業者自身需求加以培訓。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職業培訓行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培訓機構實行獎勵性補貼。
3.支持創業。
在就業新常態下,對失去工作尋求創業的參保人,可通過營業執照、創業者繳納社會保險、完稅證明等憑證,發放“自主創業補貼”。補貼標準可分為“創業補貼”和“崗位開發補貼”,前者對首次領取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者,給予創業獎勵;后者對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根據創造就業崗位的吸納人數,給予崗位開發補貼。通過“自主創業補貼”替代傳統的失業金,從而鼓勵失業人群中的自主創業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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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新疆;失業保險制度;對策
從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新疆的綜合經濟實力不斷增強,自身潛力也不斷釋放,隨著中央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新疆地區的整體經濟將實現跨越式發展,區域經濟發展前景良好,新疆經濟的快速發展可以促進中國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 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日益凸顯。因此, 當前全面系統地認識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仔細分析當前新疆失業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與功能
失業保險是民生的重要支柱,是當前以及我區今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核心任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二是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從而抑制失業。生活保障功能是失業保險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反失業功能的強化則是全球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失業保險是促進就業的必要措施。失業保險要給失業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還要為失業者提供培訓,為他們的再就業創造條件。不管是給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還是為失業者提供培訓都能促進失業者實現再就業。有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去學習新的勞動技術技能,去重新尋找新工作。因為失業保險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非常緊密,所以失業保險的實施主體和最后責任者應該是政府。政府在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應該起重要的作用。失業保險有普遍性,強制性,互濟性等特點。1986年我區失業保險開始啟動實施。到2008年4月底,我區失業保險實際參保人數已達155.5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地開始執行上調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待遇也將有所提高,烏魯木齊最多上漲了87.5元。新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按不同期限,領取的標準也有所不同,失業保險金期限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領取;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每人每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5%領取。得益于新疆近日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也進行調整。
(二)新疆存在失業的原因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失業問題變成人們普遍關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經濟問題,這些失業問題的存在除了市場經濟的一般作用以外,還有我區具體情況等特殊原因的影響。新疆是我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經濟發展較慢,人口多,人口基數很大,勞動力資源豐富,勞動力的供給超過了勞動力需求,這樣供過于求的情況形成了總量上的失業。勞動者的科學文化素質較低,這種勞動力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的不協調造成一種結構性失業,有一部分勞動者為了尋求更為滿意的,報酬更高的職業,主動放棄目前從事的工作,在未找到新工作之前,便處于一種失業狀態。季節性失業,由于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于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另一方面新疆地區的大部分勞動者由于南疆和北疆的經濟發展有相當大的區別,他們不愿意去較為落后的南疆部分,部分大學生畢業以后回到自己家鄉的愿望較強,這些也是存在失業的原因。
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過窄
我區的失業保險只是保失業者中的一部分人,即城鎮失業保險,其適用范圍主要是城鎮勞動者,并沒擴大到鄉鎮企業職工和城市農民工,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部分所占比例也會越來越大。而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并不包括政府公務員和城鎮隱性失業者,可見這種情況不利于實現新疆地區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以及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標。1999 年1月22 日, 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為城鎮企業的職工。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以及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近幾年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的增加,是由于國有企業的實際參保率逐漸提高,但隨著就業結構的日益多元化,國有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比例下降,非國有企業就業比重提升,因此,提高這類企業的實際參保率,是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重要問題。
(二)失業保險資金不足
我國失業保險金的供應是很緊張的,目前在有的地方事業單位、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只有很少一部分進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而且已進入失業保險的單位,收繳率也只有50 %左右。目前失業保險金收繳困難的客觀因素除了一些無法控制的國有企業不景氣、地方財政狀況不好、個人經濟實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時沒有充分認識和重視失業保險的特點,沒有針對失業保險的特點來進行制度的設計。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個標準理論上應能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再就業,但實際上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比較低,定位于維持勞動者最低生活水平,失業保險金低于這個標準就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的意義。
(三)失業保險管理體制不合理,資金籌集籌措渠道單一
在失業保險的管理體制方面應按照政事分開、分工協作、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來進行制度創新。財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資金的管理、監督和平衡。勞動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和具體行政事務的實施。尤其是為了加強失業保險征繳的力度,有必要開征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稅的納稅范圍應包括所有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還有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負責依法征收,財政部門負責劃轉和監督,勞動部門負責支付。我區失業保險資金的籌措渠道主要是國家財政和企業,是失業保險資金籌措渠道中的絕大部分,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部分從勞動者方面籌集。這種主要由國家和企業承擔的資金負擔,勞動者個人不繳納或繳納少量的失業保險費的方式,其結果會使得企業和國家不堪重負,造成失業保險的發展緩慢。保險金籌集困難也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體系的正常運作。現實中,失業保險金存在著嚴重的欠費問題,尤其是一些國有企業欠費嚴重。
三、完善我區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不斷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
能夠大面積覆蓋工薪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顯然,我區的失業保險覆蓋面偏低。當前需要加大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的力度。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農民工是產業工人的主體。盡管目前的制度規定已經將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了覆蓋范圍,但實際參保的人數相對較少。因此,應加大落實工作力度,盡快將尚未參保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把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納入覆蓋范圍。目前,大多數鄉鎮企業已經發展成為我國第二、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從業人員同樣是我國產業工人的一部分。因此,應突破二元經濟結構束縛,統籌城鄉失業保險管理,把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這樣,能夠有效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也利于推進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把完成職業培訓或學業、服完義務兵役的青年求職者納入覆蓋范圍。當前,大學畢業生等青年群體是我國促進就業的重點。
(二)增加失業保險資金及擴大資金來源
要強化基金征繳手段,確保基金征繳到位。基金征繳是失業保險工作的基礎,基金征繳能否到位,不僅關系到當前失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而且關系到下崗職工能否順利地從企業走向勞動力市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頒布,為基金征繳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證,因此,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條例規定,與有關部門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足額、及時收繳。加大擴面征繳工作力度。在進一步鞏固擴面征繳工作成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農民工、非公單位及其職工的參保繳費工作。加快推動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總結各地推進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情況,進一步規范管理,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基金省級統籌。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加大省級調劑力度,解決區域內基金收支和結余不平衡問題,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的效益。
(三)不斷改善失業保險的管理體制、建立多渠道的籌資方式
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由現有的縣(市)一級逐步擴大到省(市)一級失業保險統一管理體制。其次, 失業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及營運要規范化、制度化。要做到公開、透明、安全。再次, 要搞好失業保險基金投資運作水平, 進行專業化運營, 使其保值、增值。最后應建立一個功能齊全,覆蓋面廣,規范透明的失業保險信息網絡, 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監管加強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要提高失業金標準,一方面要考慮國家以及地方財政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還要考慮企業繳費能力。在我國必須按照政府、企業、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籌資失業保險金,實行個人繳費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可以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同時也拓寬了資金來源渠道,有利于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對失業保險金發放的最低標準不能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家庭困難的失業人員,應提高失業保險發放標準,以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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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前言
長期以來,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包括寧夏在內全國實行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所謂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結構,是指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城鎮居民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這種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農村和城鎮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和農民與城鎮居民兩種不同的公民身份。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經濟和社會背景。寧夏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寧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類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寧夏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然滯后于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寧夏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制和制度。可是在農村,上述基本社會保障體制和制度仍在積極探索和完善中,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一、寧夏城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城鎮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城鎮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1986年10月,寧夏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成立,隸屬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導。1987年,寧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7月寧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實現了由市縣級統籌到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走在了全國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先后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06)81號)、《關于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解決了私營、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五七工、農場工、家屬工等“1995年前離崗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保未保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基本實現了自治區級統籌下的“四個統一”,即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和比例統一、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和標準以及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統一、基金的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統一,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相對完善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使得寧夏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十五”期間的67.55萬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間的107.7萬人。從2005年開始,寧夏連續6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達到100%。2.寧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1999年8月25日,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積極穩妥地做好寧夏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寧夏全區實際,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從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先后頒布了《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解決了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2010年4月27日,為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切實解決醫療保險歷史遺留問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寧夏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促使城鎮居民參保人數的不斷上升,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快速增長。城鎮低收入群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不斷增高。2007年底,全區有78.3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2003年增加30.25萬人,增長63.0%,其中在職職工56.91萬人,比2003年增加21.53萬人,增長60.9%,退休人員21.39萬人,比2003年增加8.72萬人,增長68.8%[1]。截至2010年,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上升至177.95萬人,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86.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91.9%。3.寧夏城鎮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寧夏失業保險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開始實施。2007年底,全區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為40.1萬人,比2001年增長14.2%。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23萬人,比2001年增長82.8%。2007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63億元,比2001年增長2.1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0.82億元,比2001年增長5.3倍。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82億元。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失業保險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長1.3倍;人均繳納的失業保險19.7元,比2002年增長96.2%[2]。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升至55.8萬人。2011年5月6日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2號令)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寧夏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490元—585元。
(二)寧夏城鎮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曾經是一個較為邊緣的制度。伴隨著20世紀90年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失業、下崗浪潮問題導致的城鎮居民基本生活無法保障的問題,徹底改變了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社會救助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步完善。2003年,寧夏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制定并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隨后,寧夏又相繼出臺了《關于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扶持殘疾人創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社會救助法規、規章。寧夏城鎮社會救助制度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層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類救助,即對城鎮低收入家庭的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對殘疾人、老年人、大學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類救助。
(三)寧夏城鎮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為深化寧夏社會福利事業改革,加快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進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寧夏民政廳于2004年7月出臺了《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2009年11月16日自治區民政廳又正式出臺《寧夏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從收養對象、收養范圍等六方面規范全區社會福利機構。2004年,寧夏60歲以上的老人有40多萬,占總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寧夏老年人口比重將超過10%,步入老齡社會,故寧夏人民政府從2009年5月起,對凡具有本自治區戶口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農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發放基本生活津貼。一些社會與人口問題專家認為,寧夏屬于中國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是在全國第一個建立起普惠型高齡老人津貼制度的省份。“高齡老人津貼”是應對我國老齡社會來臨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寧夏高齡老人津貼政策入選“2009年度中國社會政策十大創新”。
二、寧夏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農村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有學者認為,要解決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首先要使農業人口按照現代化的國家標志降到30%以下時,我國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才可能實現。然而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據公報》,寧夏常住人口為6301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為3018347人,占47.90%;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為3283003人,占52.10%[3]。寧夏從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區22個縣、市、區全面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可根據自己收入選擇檔次繳費并享受相關待遇,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比國家和自治區計劃提前了十年和兩年。這有力地駁斥了上述觀點。寧夏從2009年起開展新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到2011年8月已實現縣、市、區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已有164萬人參保,有33.6萬名6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領到了基礎養老金。2.寧夏農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2007年,寧夏在全區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07年7月1日寧夏又出臺了《農村特困戶和特重大疾病救助辦法》。截至2010年年底,寧夏22個縣(市、區)實現了新農合全覆蓋,參合農民達372萬多人,參合率達到95%,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群眾醫藥費負擔明顯減輕,因病致貧和返貧狀況得到緩解。2010年10月14日寧夏人民政府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從2011年1月1日起,寧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區率先實行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此舉打破城鄉戶籍、身份限制,而且城鄉居民參保實行“一制多檔”。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選擇參保檔次,享受同一個醫保藥品目錄,農村中的老年人、老病號也可根據身體健康狀況,選擇住院報銷比例更高的第三檔繳費,甚至部分地區農民的門診和住院報銷比例比城鎮居民還高。2011年10810月1日起,銀川市、吳忠市、中衛市將啟動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標志著寧夏醫療保險均打破城鄉二元制,實現了全區范圍內的城鄉統籌。
(二)寧夏農村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寧夏于1999年在全區農業縣(市、區)建立了特困災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來,相繼在原銀川市郊區、彭陽縣等地開展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2003年5月,自治區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區農村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全區24個縣(市、區)共有特困戶14.8萬戶、55.3萬人,已占到全區農業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災、病殘、子女就學、鰥寡孤獨、勞動力缺乏致貧的占相當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寧夏于2003年11月26日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截至2007年年底寧夏全區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和生存環境惡劣等原因,確需納入農村低保的對象約有23萬人(含6.5萬絕對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人均月補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縣(市、區)已初步建立了農村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縣(市、區)開展了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實踐探索。
(三)寧夏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農村社會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農村“五保戶”設立的農村五保供養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寧夏農村共有五保供養老人14122人,其中分散供養8476人,集中供養5646人,集中供養率達40%[3]。全區集中和分散供養對象年供養水平分別為3948元和2266元,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488元和706元。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根據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在“十二五”期間,將新建和改擴建農村敬老院45所,使農村五保供養床位在現有基礎上新增3500張。目前,寧夏五保供養體制較2006年之前發生了重大變化,供養設施明顯改善,供養模式也在不斷創新。
三、目前寧夏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寧夏城鎮和農村的基本社會保障雖然已實現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城鄉統籌,但是仍然存在相當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雖然寧夏全區全面推行“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強調的是風險共擔和社會公平,較多地體現了社會保險原則;而農村強調的是個人的養老責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和水平還存在一定差距。其次,雖然寧夏率先在全國實現了新農合制度全覆蓋,但是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鎮居民中相當數量的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以家庭繳費、政府補助的形式存在。在農村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自愿行為,以家庭為單位,由個人和國家兩方出資。再次,寧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除了可以進行大病統籌以外,還可以進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則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幫助農民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返貧的情況出現。第四,2007年,寧夏開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當年寧夏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為人均月補助170元到200元,是農村的8.5倍—5.71倍。寧夏推行農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山區補助標準偏低,困難市縣配套資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難的群眾沒有納入低保,這兩個問題亟待解決。
篇9
關鍵詞:金融危機;大學生就業;政策體系
一、金融危機對大學生失業的影響
大學生失業有被動型失業和等待型失業兩種。前者源于勞動力市場上大學生的“供過于求”;后者源于大學生的工作期望值過高。金融危機對這兩類失業的作用方向是不同的。
(一)金融危機會加劇大學生的被動型失業
1.金融危機會減少大學生的需求量
勞動需求是一種引致需求,金融危機會通過產出下降來壓縮對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各類勞動力的需求。2008年第三季度,中國經濟增長率已回落至9%,出現了4年來的首次個位數增長率,2009年第一季度更是跌落至6.1%。經濟加速下滑給就業帶來了很大挑戰,中國人民大學“宏觀經濟分析及預測”項目組認為,2009年中國調整后的失業率可能會攀升至9.3%的歷史高點。形勢的變化會對各類勞動力產生影響,但對大學生的影響更嚴重,因為大學生就業屬于新增就業范疇,而周期性失業所沖擊的主要對象就是新增就業。當經濟不景氣時,企業出于對各類人力資源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分析,首先考慮減少新雇員的招聘量,然后再考慮解雇現有雇員。因此新增勞動力是周期性失業的第一波沖擊對象。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很多企業都凍結了招聘計劃,就大致說明了這一點。
2.金融危機會加劇大學生的供給壓力
這主要源自金融危機對大學生的非就業通道的擠壓。在往年,大學生畢業后有相當部分會選擇出國或考研,尤其是選擇出國發展的人數連年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生供給壓力。然而,在本輪危機中歐美國家也傷痕累累。大凡經濟不景氣時,歐美大學生也會回爐充電,讀研比例大升,這對申請留學的中國大學生構成激烈競爭。另外,由于經費減少,歐美大學對留學生的資助力度會減少,這又會遏制中國大學生申請留學的動力。所以在未來一段時間,大學生出國可能會遭遇寒流,更多的會選擇在國內發展。他們要么加入讀研大軍,要么加入求職大軍;考慮到研究生招生名額的限制,讀研人數的增加有限。從出國通道上退出來的畢業生很多會涌入求職通道,從而加劇供給壓力。
(二)金融危機會減少大學生的等待型失業
1.金融危機使大學生的工資預期下調
斯蒂格勒在他的開創性論文中曾指出,職業搜尋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求職者的工資預期,不切實際的工資預期,通常會導致漫長的搜尋過程和等待性失業。世界各國都存在這類問題。比如,美國大學生的工資預期通常比實際高10%。中國似乎更嚴重,據稱,在2002年之前大學生工資預期比實際工資至少高30%,這通常被概括為大學生就業難的罪魁禍首。一直以來,人們為如何降低大學生工資預期而絞盡腦汁。殊不知,工資預期來自于市場,勞動市場的內生變化是驅使工資預期做出更現實調整的一劑自然藥方。在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大學生會自動矯正工資預期。最近一項調查數據表明,近來隨著就業形勢的低迷,大學生對首份工作的工資預期不斷降低,最低已逼近1500元,就說明了這一點。
2.工資預期下調有利于減緩等待型失業
發展經濟學中的哈里斯一托塔羅模型曾指出,當就業形勢轉壞時,對工作前景預期的下降,會使農民更加務實,并放棄尋找高收入工作的幻想,更安心于務農工作,結果城鄉失業率反而會下降。這個看似奇怪的命題,為人們理解當前形勢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提供了一種新視角。如果說過去大學生工資預期過高是導致就業難的主要癥結,那么,今天工資預期的下調恰恰會成為消緩這一問題的劑。最近有媒體報道,面對就業市場的低迷,一些大學生已經主動調整心態,放低姿態去應聘一些過去根本不屑一顧的工作,比如,服務員、洗腳工。大量的過去處于沉淀狀態的就業崗位會被激活,有助于減少大學生的等待型失業。
總的來看,金融危機既會加劇大學生的被動型失業,也會減緩等待型失業,它對大學生失業的最終影響,取決于兩種失業的比重。一直以來,有人堅稱大學生就業難是個偽命題,因為大學生不是就業弱勢群體,只要想,他們總能就業。其潛臺詞是,在大學生的失業中,等待型失業占多數,而被動型失業占少數。按這種邏輯,金融危機反而會減少大學生失業的程度,緩解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我們認為,局勢可能不會這么樂觀,金融危機對大學生就業的沖擊是確實存在的,盡管等待型失業會減少,但不一定能彌補被動型失業的增加,因此,大學生失業很可能會進一步加劇,只不過加劇的程度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嚴重。
二、金融危機使大學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
(一)金融危機會加劇大學生就業中專業錯位的矛盾
根據馬丁·特羅的高等教育發展理論,高等教育是應產業發展需要而生的,在專業設置上必須與產業結構演進規律相對應。在中國,高校的專業設置則違背了這一規律。比如,幾乎所有高校都設有金融、貿易、經濟、管理、法律等熱門專業,僅法律專業就有在校生近40萬名。中國目前還處于工業化中期階段,以制造業和重化工業為代表的第二產業構成了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這種產業格局要求高校輸出大量的生產領域的技術型人才,而高校提供得更多的是服務領域的管理型人才。這種錯位造成了大學生就業中“有人沒事干、有事沒人干”的結構性矛盾。這一矛盾在金融危機中將會進一步加劇。眾所周知,金融危機對金融、房地產、貿易等產業的創擊程度要遠遠大于其他產業,社會對這些專業的畢業生需求量也會急速下滑。另一方面,企業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也會率先精簡管理類崗位。總之,金融危機沖擊的主要是當前高校專業設置中的長線專業。面對就業形勢的惡化,很多長線專業的畢業生很可能要面臨改行的無奈選擇。
(二)金融危機會加劇大學生就業中素質錯位的矛盾
目前中國高校人才培養模式仍主要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傳統模式,只強調理論教學,忽視實踐技能的培養。輸出的大學生很難直接滿足用人單位的要求,因此在勞動力市場上難以實現“驚險的一跳”。素質結構失衡可以通過崗前培訓等方式來加以矯正,但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這一途徑可能被堵塞。因為企業迫于節省成本的考慮,會大幅度減少員工培訓的投入。相應地,在人力資源的招募程序中,也會增加對應聘者經驗和技能的要求。這樣,求職競爭力更多地取決于求職者已有經驗和技能狀況。這對于經驗欠缺、技能匱乏的應屆畢業生來說是非常不利的。2008年以來,很多企業減少校園招聘計劃,除用人需求減少外,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用社會招聘來代替校園招聘,以減少應屆生的雇傭比例。
(三)金融危機會加劇大學生就業中二元分割的矛盾
大學生就業主要有兩類去向:一是以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為代表的體制內部門;另一個則是以民營企業為代表的體制外部門。近年來,政府不斷提高公務員工資,國有企業也憑借行政型壟斷和政策傾斜,大幅提高職工待遇。與此相反,民營企業的境況一年不如一年,就業上的劣勢越來越明顯。大學生就業市場已經出現了德爾林格等人所描述的二元分割的情形:體制內部門成為大學生夢寐以求的首要部門;體制外部門則淪為雞肋般的次級部門。根據明瑟·格萊姆里奇-韋爾奇模型,基于市場力量的二元分割不會帶來嚴重后果,因為勞動者可以在部門間自由流動。當就業形勢差時,求職者可先委身于次級部門,等就業形勢好轉時再轉入首要部門。但在中國現有的用人制度下,畢業生如果畢業后不能立即進入體制內部門,今后再進入這些部門的可能性就會很小。因此畢業生對第一份工作都很看重,為找到一份體制內工作,往往錯失體制外部門的就業機會。現在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民營企業已普遍感到壓力,裁員、降薪行動已經拉開序幕。而體制內部門并沒有受到多大的沖擊。可以預見,二元分割所造成的差距很可能會被進一步強化,這將進一步扭曲大學生的求職行為,并使體制外部門的自愿性失業增加。
(四)金融危機會加劇大學生內部的就業差異和不公平
社會資本對中國大學生就業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研究表明,父母的職業威望、社會層次和經濟收入,對畢業生就業去向及薪酬會產生重要影響。比如,政府官員和高收入階層子女的就業狀況就要明顯好于社會底層家庭的子女。如果把人力資本視作一種后致性因素的話,那么,社會資本則代表了先決性因素,是一種不公平的資源配置機制。自從1974年布迪厄提出社會資本理論以來,許多走后門、托關系的尋租行為都被披上了一層“資本”的外衣,粉飾了其背后不公平的實質。在大學生就業領域,所謂的社會資本所帶來的,只能是不公平的加劇及其在代際間的傳遞。金融危機造成了就業資源尤其是高質量就業資源的匱乏,面對洶涌如潮的畢業生,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場景又會上演,對公務員等炙手可熱的就業資源的競爭將達到白熱化程度。從經濟學的角度講,資源稀缺是催生尋租行為的溫床,所以競爭的公平性會遭遇強力瓶頸。強勢階層在這場競爭中,可以繼續憑借社會資本的優勢來分割優質就業資源,但對于來自社會底層的畢業生來說,沒有社會資本的強力支撐,就只能接受市場風潮的蕩滌,他們將成為大學生就業難的真正難點。
三、金融危機背景下大學生就業治理的政策建議
(一)大學生就業治理的戰略性調控政策
1.加強并優化宏觀調控,將保增長與保大學生就業結合起來
要從根本上緩解金融危機對大學生就業的沖擊,就必須通過調控政策來遏制經濟下滑的勢頭,通過保增長來保就業。目前政府出臺了4萬億的投資計劃,對保增長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投資方式上,似乎仍在延續1998年的財政投資模式,投資重點仍是以鐵路、機場為代表的基礎設施甚至標志性工程,這些項目的就業彈性小,也不能為大學生就業提供太多崗位。目前,調控政策的另一個問題是與民營企業的減壓相脫節,民營企業舉步維艱。民營企業是大學生就業的重要場所,2007年吸納了34.2%的大學生就業。民營企業困境必然加劇大學生就業難度。當前宏觀調控除了要保增長外,更重要地是要發揮對民營經濟的扶持作用。
2.反思高等教育擴張模式,調整大學生培養機制
按馬丁·特羅的總結,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高等教育擴張也應漸進推進。只有遵循這一規律,高等教育擴張才能獲得社會經濟支撐,才不會生產出過剩的“產品”。縱覽世界發達國家,高等教育擴張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比如從精英化向大眾化階段的邁進一般都要經過幾十年,而我國只用了四年。這種忽視客觀規律的擴張模式必然會招致懲罰。今天中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尚不足25%,大學生就出現了就業難的問題,就說明了這一點。在漸進的擴張模式下,大學生培養模式也要進行調整,目前高校在大學生培養環節上沿襲傳統的計劃模式,而在就業環節上又按市場經濟模式運作。這種體制上的錯位,是造成大學生就業中結構性矛盾的根本原因。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快培養模式改革,引入更多的市場機制。以專業設置為例,可以借鑒歐美經驗,結合企業界意見來進行。
3.打破二元分割,減少行政力量對勞動力市場的干預
勞動力市場的二元分割會產生非均衡力量,扭曲大學生對體制外部門、農村以及中西部地區就業機會的評價,降低就業供給的有效性。中國是個發展中大國,地域遼闊、結構繁雜。要解決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就必須多渠道疏散壓力,將大學生的注意力從體制內部門、中心城市以及東部地區,引向體制外部門、農村基層和中西部地區。而要矯正他們的擇業行為,就必須打破二元分割,縮小部門間的收益差距。要打破二元分割的制約,就必須減少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過度干預,減少對體制內部門的保護以及對體制外部門的壓制。減少政府干預的另一個議題就是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減少戶籍對大學生就業流動的束縛。畢竟,在經濟低迷的情況下,加強勞動力的流動性也是緩解就業難題一劑藥方。
(二)大學生就業的臨時性促進政策
1.調整勞動管制政策,降低大學生雇傭成本
近年來,我國政府逐步加強了對勞動市場的管制,特別是新《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對包括大學生在內的各類勞動力成本產生了明顯壓力。雇傭成本高企不僅危及企業生存,也直接威脅到大學生的就業機會。最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下文,要求各地暫停提高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有利于遏制雇傭成本過快上漲的,但實踐中,還要針對大學生就業出臺一些專門的政策。比如,可以參照美國經驗,對處于見習期的大學生實行豁免條款,允許企業對其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酬。
2.實行靈活的畢業管理制度,平衡大學生供給壓力
就業的實現,取決于供求雙方的匹配,而我國現行的大學生畢業管理制度是不利于這種匹配的,它很容易造成供求雙方在時間上的錯位。按現有制度的規定,絕大多數的畢業生都要在7月份統一畢業,因此,畢業生是在一個集中的時間段拋向社會的,供給呈現出明顯的周期性。但企業的勞動需求不一定呈周期性變化,即便有周期性,也不一定與大學生的供給周期相吻合,因此結構性失業在所難免,對此,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實施靈活的基于學分的畢業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只要修夠學分,大學生可以隨時畢業,這樣供給壓力可以得到稀釋。
3.增加公共崗位的供給,并擴大非就業通道
以公務員招考為例,目前一半左右都要求報考者要有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這實際上把大學生排除在外。政府應根據形勢變化,適當放寬限制,增加大學生的報考機會。當前增加公共崗位供給還應注重挖掘農村和中西部地區的潛力。近年來“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大學生村官計劃”所提供的工作崗位逐年增加,但相對于近600萬的畢業生基數,還有很大空間。為提高這些崗位的吸引力,政府應動用財力,加大對這些崗位的補貼力度。美國政府為了增加特殊教育崗位對畢業生的吸引力,以豁免貸款的方式來增加實際的崗位補貼,就可以為我國政府提供一定的借鑒。除增加就業崗位的供給外,還可以考慮擴大非就業崗位的供給,以分散就業通道的壓力,比如,加大研究生的擴招力度。4.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做好畢業生培訓
有效的就業指導能夠提高大學生的就業能力,并減少大學生的結構性失業。根據國外經驗,有效的就業指導應當是全程式的。它可以從兩個維度來理解:從縱向的維度,它要求從大學生入學開始,就啟動就業指導程序,并隨著學業推進,有步驟地實施就業規劃和輔導。從橫向的維度,它要求提供全面的就業服務內容,比如,就業形勢分析、職業分析、應聘技能培訓、提供就業信息和見習機會等。除就業指導外,對于就業困難的大學生,政府還應提供必要的就業援助。在日本,對那些一年內仍找不到工作的畢業生,政府會提供就業補貼等一攬子援助方案。就業援助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做好大學生培訓,在金融危機中,很多長線專業的學生將面臨改行的選擇。對這些學生來說,做好培訓是至關重要的。
(三)大學生就業治理的保護性政策
1.保護大學生的就業機會平等權利,杜絕就業不公平
為防止金融危機背景下大學生就業不公平性的擴大,就必須采取各種措施,防止權貴家庭大學生對稀缺就業資源的掠奪,為弱勢大學生群體提供庇護機制。保護大學生平等就業權利,需要在各個環節做好相應的工作,比如,在用人信息的環節,可以通過互聯網或電子公告牌的方式及時向學生公布,防止信息截留。在招聘環節,則需要規范招聘程序,防止人為因素的干擾。
2.加強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避免就業質量惡化
近年來大學生就業壓力使勞動力市場上供求雙方的位置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雇主逐漸居于強勢地位,而大學生趨于弱勢地位。在這種格局下,容易滋生侵害大學生勞動權益的行為,比如,聘用中的欺詐行為、惡意解雇行為就時有發生。在金融危機背景下,為顧全大學生就業的大局,可以適當調整勞動管制政策,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縱容雇主的侵權行為。相反,從維系和諧的勞資關系、提高就業效率和就業質量的角度講,仍應加強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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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要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就必須加強對大學生就業保障問題的重視,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引導學生轉變就業觀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傳統的就業渠道變窄了,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不再是唯一的渠道,多種非公有制經濟對大學生的需求正在迅速增加,大學生在中小企業、中小城市和鄉鎮還大有用武之地。學校要引導大學生改變傳統固有的觀念,樹立全方位、多渠道的新的就業觀,只有這樣,大學生才能在激烈的就業市場上找準自己的位置,也才能在就業難的形勢下使自己處于主動狀態。要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就業形勢,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增強自主擇業的意識,有一個良好的心態、健康的心理和適中的就業期望值,不盲目攀比追隨,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事業發展與個人成長之間的關系,給自己正確定位。現在無論選擇在哪里就業,應該說都不是一次就業定終身,應該鼓勵大學生先就業、后創業。
建立大學生就業指數系統。我省大學生的就業情況主要由省教委掌握,各學校掌握各自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但當畢業生回到生源地后,就業情況就由各地市州人事局掌握,因此,建立大學生就業指數系統,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就業指數系統的建立可為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科學合理的大學生就業政策和提高就業指導水平。對學校而言能實現以市場為導向,不斷調整學校專業結構和課程設置,科學地指導畢業生就業。該指標對高中畢業生在選擇學校和專業時也能提供一定的參考,可讓高中生在填報志愿時對各學校的就業情況心中有數,同時該指數能為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提供供給信息。
規范就業市場,加快人事制度改革。規范和完善以學校為基礎、政府為主導的畢業生就業市場建設,使高校之間相互合作,打破學校的界線、專業的界線和學歷層次的界線,形成一個學歷層次多、專業面廣、畢業生數量大的畢業生就業市場。
大力發展網絡市場,依托全國畢業生就業信息網,建立學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為畢業生就業提供網上信息交流和服務。政府要建立用人單位信息公告制度,用人單位必須把所有空位信息都傳送到就業服務中心,而且只有空位信息在人才市場公布幾天之后,用人單位才可以采用其他的聘用渠道。
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增加人事業務和數量,除了放寬戶口限制外,為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對自主創業、到非國有制單位就業的畢業生,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人事包括保管檔案、職稱評定、辦理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出具相關證明等。
開展遠程人事服務,使在外地工作的畢業生通過遠程服務排憂解難。大力宣傳長春市鼓勵畢業生在長創業的優惠政策;為畢業生推行一站式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提供“綠色通道”;畢業生可持報到證隨來隨存檔案;畢業生可持相關材料辦理落戶手續,無特殊情況,加急戶口可在3個或5個工作日內辦結;為畢業生提供改派、評定職稱等相關咨詢服務;探索在高校建立人才市場分市場;加大吉林人才網絡的建設力度,為大學生提供更多的網上人才服務。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畢業生待業保障基金,為一些畢業后暫時找不到工作的大學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構筑畢業生失業的“安全網”是保證畢業生順利就業的一種嘗試。因此我們建議采取財政撥款和大中專生在進校時交納失業保障金相結合的方式,學生從入學開始就交納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將其納入失業保障管理體系。對畢業后半年仍然找不到工作的,可在擇業期三年內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減輕家庭負擔。對大學畢業生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可以為其提供一段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時間,使其積累經驗,提高綜合能力,幫助學生度過就業前的困難時期,最終實現順利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