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房屋鑒定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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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鎮)范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類房屋(含構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的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防治是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含建制鎮)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公共事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以及房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七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拆除、破壞承重墻體、梁、板、墩、柱等結構的;
(二)在樓板或者陽臺板面等主體承重構件上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的;
(三)破壞或挖掘地下基礎的;
(四)安裝設施和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按設計部門出具的增荷設計方案實施,并必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條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的磚、混凝土墻體;(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五)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用房(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交易場所、禮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須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發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委托安全鑒定。
第十三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拒不按照處理意見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有權指定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關于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共同承擔治理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有險情或對房屋安全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有危險癥狀的房屋,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六條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不得出租或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所管轄區域內,對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章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負責本轄區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三)負責承辦房屋安全糾紛的技術鑒定;(四)負責發放危房通知書,受委托對加固改造房屋進行鑒定;(五)參與房屋損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搶險救災;(六)受委托對遭受災害侵害的房屋損壞程度及其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七)承辦第十一條規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部門參與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5年以上建筑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產權人出據的書面證明;(三)房屋地質、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檔案資料;(四)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當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資料檔案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現場查勘、測試。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自接到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之日起5日內答復委托人是否予以鑒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況確需進行技術分析的,鑒定機構應受理鑒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建筑物環境,搜集有關技術資料;(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并繪制草圖及拍照;(四)整理技術資料,進行檢測驗算;(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綜合判斷,作出鑒定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經現場鑒定后,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15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一般不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崗位證書編號;(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九條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房屋安全鑒定的技術依據和申請辦理危房改造、維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糾紛處理的合法依據。
非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無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資料無效。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20日內,報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另行指派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另繳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標準: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評定房屋完損等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對工業建筑鑒定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以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故意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因過失將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時限內發生事故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委托、拖延鑒定時間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發現房屋損壞不及時維修,有險不查的;(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險,給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失的,行為人、使用人應承擔排除危險、賠償損失的責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和使用性質,任意拆墻打洞或對房屋使用不當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導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條異產毗連或共有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絕或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禁止行為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施工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室內裝修裝飾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恢復原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并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地產安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辦法阻礙執行公務,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2
關鍵詞:房屋鑒定、理解、認識、探討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行業長期以來存在一個“重新建,輕管理”的誤區,針對擬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相對完善、配套,但對于房屋鑒定方面相關的標準、規程、規范相對滯后,種類數量較少,沒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鑒定與加固改造的技術標準體系。
由于房屋的結構和構造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呈現出各種的表現形式(沉降、裂縫、傾斜等)。房屋鑒定是根據相應的建筑結構及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依據現行的鑒定標準、規范,借助檢測工具和儀器設備,對房屋的關鍵結構部位、地基承載力和結構部件的損壞原因等情況進行檢測、計算、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下面就在房屋鑒定工作和學習中對其工作方法及特點一些理解與探討,筆者進行簡要的闡述。
一、房屋鑒定的特殊性與重要性
1. 房屋鑒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業中各專業的理論和實際經驗,它要求鑒定技術人員熟悉結構設計及施工技術,并且了解自然狀態對房屋的影響,在需要司法解決問題情況下,還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2. 由于房屋的結構多樣性,地質條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體現出的現象也千差萬別,故房屋鑒定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表現在:同一個工程的鑒定報告,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同一個鑒定報告房屋鑒定不會出現在不同的鑒定項目中,要根據每個鑒定項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與判斷,要從不同方面反復推敲;有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險,無裂縫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鑒定要理論聯系實際。房屋鑒定工作需要上部結構、地基基礎的專業知識,還要有法律知識,出具的報告具有權威性。
4. 房屋鑒定工作一般在出現損壞情況后進行的,房屋損壞過程是看不到,而只是從房屋結構的損壞情況,根據檢測結果推斷出房屋損壞過程中的情況以及損壞的原因。
5.房屋鑒定工作的責任重大,技術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房屋鑒定的工作,否則就會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汶川地震后我國很快的啟動了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鑒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繼修訂出臺了一些技術標準及規程、規范做為指導這一工作實施的法律依據,對既有建筑抗震與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特別是對于當前中小學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鑒定及加固改造的順利完成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還不能滿足現階段既有建筑鑒定及加固改造的實際需要,在內容、數量、質量上要盡快做到完善、系統、相互協調,讓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鑒定工作。
二、房屋鑒定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行的房屋鑒定方面的規范規程,其種類主要有以下六種:安全性鑒定、可靠性鑒定、質量鑒定、可使用年限鑒定和損壞糾紛鑒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鑒定主要有兩類:一個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另一個是在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
(1)正常使用情況下的房屋安全鑒定目的是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鑒定結果主要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據,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發生地震情況下的房屋安全性鑒定為房屋結構抗震性能的鑒定,主要是評判房屋結構是否滿足所在地區抗震構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要求,目前我國房屋抗震設防的三個水準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適用的鑒定標準為《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鑒定是指房屋結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和條件下完成預定功能的能力,結構的預定功能包括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結構的可靠性鑒定就是根據房屋結構的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來評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結構安全可靠、經濟實用、堅固耐久。目前我國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是對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結構的可靠狀態進行評價,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發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適用的鑒定標準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和《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3. 房屋的完損等級評定是根據房屋的結構、裝修和設備三個組成部分的完好和損壞程度評定房屋的完損等級,將房屋評定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個等級。適用標準為建設部1985年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質量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來評定房屋的質量,目前,只能依據《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和有關的建筑設計標準,但這些標準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階段,對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現的有些裂縫或損壞有時就不適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鑒定是根據房屋的現狀、使用情況和使用環境等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因素,經過調研、分析和計算,評定出房屋還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還沒有鑒定標準。
6. 房屋損壞糾紛的鑒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間受到人為因素侵害,而確定責任人及其行為是否為房屋損壞的直接原因的鑒定。由于這一類鑒定的情況較復雜,且沒有統一的鑒定標準和依據,所以鑒定工作的難度較大,只能根據各個鑒定項目的不同,參考有關的教材、資料和模擬檢測的數據,綜合分析評定。
三、房屋鑒定的基本方法
1. 傳統經驗法主要是以有關的鑒定標準、規范為依據,依靠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和必要的復核計算,然后憑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給出評定結果,它是以實際調查為準,對建筑材料的強度等級進行經驗評定,圖紙規定的材質數據只作參考。
2. 實用鑒定法是在傳統經驗鑒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檢測儀器和設備的應用,對于結構材料強度等有關力學參數采用實測值,并經過統計分析后再分析計算。在各項結果的評定中,均以原設計規范的控制條件為標準,經過分析提出綜合性鑒定結論和對策建議,此鑒定方法適用于結構復雜,建筑標準要求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鑒定法是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采用非定值統計規律對房屋的可靠度進行鑒定的一種方法。
4. 房屋完損鑒定評級法是以房屋完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等級法,此方法將房屋劃分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損壞房、嚴重損壞房和危險房五類。
四、房屋鑒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據各種作用所造成的損壞特點,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確定一種主要的作用及損壞原因。
2.對比分析法:將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對比,并根據對比的結果來確定是與非。
3.參照分析法:將與所鑒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有相同損壞情況的類似房屋或構件作為參照,來確定損壞原因。
4.計算分析法:根據已經取得的荷載和材料的數據及資料,運用相關技術規范或標準對所鑒定的房屋結構和構件進行承載力和穩定性方面進行核算。
5.模擬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后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分析方法。
以上五種房屋鑒定的分析方法,在損壞情況較簡單或為常見損壞時, 用一種分析方法就可確定房屋結構或構件的損壞原因和程度,當遇到較復雜的損壞情況或不常見的損壞時,一般都需要用兩種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確定、判斷或證明出房屋結構或構件損壞的主要原因。
五、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鑒定標準掌握也不相同,鑒定報告的格式、內容不統一、五花八門、結論分析簡單、富于表面。
2.對鑒定的建筑物的實際情況調查不清,資料收集不全,對無資料的老舊建筑所需的現場調查、檢測、基礎勘測等有效手段補充不足,導致鑒定的結論不全面、不準確。
3.對建筑材料強度等級檢測方法單一,沒有考慮與其他手段的結合,相關重要構件沒有進行檢測,導致得出的結論反映深度不夠、驗算不準,容易留下安全隱患。
4.對鑒定報告依據規范缺乏嚴格區分,不同結構形式采用相同方法進行結構鑒定及驗算,會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5.有的鑒定報告只重視材料強度檢測及單個承重構件的相關驗算,而忽視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狀不規則、剛度不均勻、結構體系不合理等問題,在鑒定報告中沒有表述。
6.對非承重構件沒有進行鑒定,出現易忽視的安全隱患。
7.忽視對既有建筑的基礎承載力及變形是否滿足結構的要求,對無資料的建筑沒有補充勘 測等。
8.有的鑒定報告給出的鑒定結論模糊、不明確、表述不清楚。
9.對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實現,在報告中沒有體現。
房屋鑒定是一項嚴謹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鑒定過程中,不但要認真紀錄、詳細編寫房屋的損壞情況,在進行損壞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鑒定結論時還要有科學依據,這個依據主要為實際依據和理論依據。實際依據為房屋損壞發生前損壞部位的紀錄(包括:繪圖、檢測、照片或攝像),事發過程中的檢測紀錄,事后的模擬檢測結果和記錄。理論依據有相同案例比對、教科書或論文的相關定論,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的計算和論證,這樣才使出具的鑒定報告準確可靠、經得起推敲。
參考文獻:
1.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4.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5. 《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篇3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保養,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按規定及時鑒定、治理,在臺風、雨雪、汛期季節以及各類災害后,應當及時做好加固、修繕工作,排除隱患,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壞或改變結構,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手續之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按規定繳納白蟻預防費。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登記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及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一條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的房屋發生蟻害,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發生蟻害的房屋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裝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房屋裝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住宅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實施裝修的住宅房屋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承重結構和建筑主體;
(二)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衛生間、廚房間移位、擴大或增設;
(四)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住宅房屋裝修需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裝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拆改、變動非承重結構;
(二)增砌墻體、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開鑿非承重墻體、擴大或移動門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條進行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證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進行備案的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裝修的證明;
(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設計圖或裝修項目說明。
第十七條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現場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的現場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
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房屋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裝修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非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依法經規劃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一條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五)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由建設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委托鑒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提出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并在現場勘查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當立即組織鑒定;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復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另行組織鑒定人員進行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實質不同的,前次鑒定費用和復鑒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復鑒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除出具鑒定報告外,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送達房屋所有人、責任人和使用人,并報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及時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房屋。
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必要時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仍拒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將使用人依法強制遷離危險房屋,相關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防治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給予拆遷優先安置、規劃優先定點、重建減免費用等優惠措施。對于特殊困難人員,政府應當出資對其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未按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生蟻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裝修中實施禁止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有關裝修活動的,由建設、規劃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委托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督促其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拒絕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拒絕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蟻防治措施、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拒絕或阻礙對危險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壞房屋結構或設備,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關鍵詞】既有房屋;結構檢測;危險性評級
為正確判斷既有房屋危險性等級,確定房屋結構的危險性程度,及時采取可靠可控的處理方式,對房屋及時做好排危處理,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科學有效的危險性鑒定。
房屋危險性鑒定標準主要根據行標《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 125-99(2004年版),并結合相關設計施工圖、地勘資料及相關人員介紹了解進行綜合判定。既有房屋危險性鑒定具體流程如下:①提交申請資料,收集房屋基本信息、委托目的及存在問題,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②初步查勘,制定鑒定檢測方案;③現場詳細勘察記錄,結構調查、材料強度等檢測;④內業編制報告、原始數據分析計算及結構復核驗算;⑤出具鑒定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下面就結合一個具體工程案例,淺談既有房屋危險性鑒定應用與評級。
一、既有房屋概況
某房屋系六層磚混結構住宅樓(如下圖1所示),共兩個單元,一梯四戶;南北朝向,約建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基礎采用淺埋筏板基礎;上部承重結構為縱橫墻承重;承重墻體為240mm厚實砌磚墻砌墻;除廚房、衛生間為現澆鋼筋混凝土板外,其余為預應力混凝土圓孔板樓、屋蓋;剛性防水層平屋面,鋼筋混凝土檐溝集排水。每層設圈梁。
圖1標準層平面圖
二、查勘情況:
1、地基基礎:現場基礎開挖,房屋采用淺埋板式基礎,基礎頂面埋深為300mm,量測板厚約750mm,基礎外邊線寬約2650mm;未發現因地基基礎不均勻沉降引起的上部結構明顯變形、開裂情況;未發現基礎材料老化、腐蝕、孔洞、裂縫等損壞情況。
2、承重結構:廚房墻體拆改嚴重,多數廚房墻體全部拆除變敞開式;南陽臺南縱墻窗下墻或門邊墻拆除;少數住戶屋頂私自搭設簡易房屋,增加屋蓋荷載、改變房屋受力體系;以及砌筑砂漿粉化、剝落嚴重。
3、圍護結構:門、窗框局部變形,開啟不暢;室內墻面面磚、地面面磚少量開裂;內墻體、頂棚局部滲漏等。
三、檢測情況
1、結構構件材料強度
根據行標《貫入法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136-2001對承重墻體砌筑砂漿抗壓強度進行抽樣檢測,所抽測的36片承重墻體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推定值一~六層在0.6MPa~1.0MPa之間,均小于現行《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規定的房屋砌筑砂漿強度等級最低M2.5的要求;根據國標《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15-2011對承重墻體磚抗壓強度進行抽樣檢測,所抽測36片承重墻體抗壓強度推定值均滿足現行《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3-2011規定的燒結普通磚抗壓強度等級最低MU10的要求。
表1: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檢測結果
構件編號
砂漿抗壓強度
換算值(MPa)
砂漿抗壓強度推定值(MPa)
構件編號
砌筑砂漿抗壓強度
換算值(MPa)
砂漿抗壓強度推定值(MPa)
1Q-7/(B-D)
0.7
0.8
2Q-7/(B-D)
0.8
0.8
1Q-9/(B-D)
0.7
2Q-9/(B-D)
0.8
1Q-6/(A-B)
1.0
2Q-6/(A-B)
0.7
1Q-21/(B-D)
0.8
2Q-21/(B-D)
0.8
1Q-23/(B-D)
0.7
2Q-23/(B-D)
0.9
1Q-25/(A-B)
0.8
2Q-25/(A-B)
0.8
3Q-7/(B-D)
1.1
1.0
4Q-7/(B-D)
1.0
0.7
3Q-9/(B-D)
1.2
4Q-9/(B-D)
0.6
3Q-6/(A-B)
0.9
4Q-6/(A-B)
0.6
3Q-21/(B-D)
0.8
4Q-21/(B-D)
0.6
3Q-23/(B-D)
0.9
4Q-23/(B-D)
0.7
3Q-25/(A-B)
1.0
4Q-25/(A-B)
0.7
5Q-7/(B-D)
0.8
0.8
6Q-7/(B-D)
0.8
0.9
5Q-9/(B-D)
0.9
6Q-9/(B-D)
1.0
5Q-6/(A-B)
0.6
6Q-6/(A-B)
0.8
5Q-21/(B-D)
0.8
6Q-21/(B-D)
0.8
5Q-23/(B-D)
0.7
6Q-23/(B-D)
1.0
5Q-25/(A-B)
0.7
6Q-25/(A-B)
0.9
2、房屋傾斜變形觀測
設置6個測點,測得9個傾斜值,房屋傾斜率在0.00%-0.25%之間,房屋傾斜正常。
觀測點
方向
傾斜值(mm)
測量高度(m)
傾斜率(%)
A
南
32
16.0
0.20
A
東
37
16.0
0.23
B
南
22
15.3
0.14
C
東西
7.1
0.00
C
南
17
7.1
0.24
D
東
32
14.7
0.22
D
南
27
14.7
0.18
E
東
3
4.2
0.07
F
南
29
11.6
0.25
四、承載能力復核驗算
1、荷載調查分析
按照國標《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以及構件的具體尺寸、建筑構造做法,確定樓、屋面恒載;樓面可變荷載:房間取2.0kN/ m2、陽臺取2.5kN/ m2、樓梯間取 2.0kN/ m2,不上人平屋面可變荷載0.5kN/ m2。
2、計算數據分析
為分析承重墻體實際受壓承載力,根據現場檢測結果墻體砌筑砂漿抗壓強度一~六層依次取0.8MPa、0.8MPa、1.0MPa、0.7MPa、0.8MPa、0.9MPa,磚強度一~六層均取MU10,并按照現行設計規范,采用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PK-PM結構計算軟件進行復核驗算,驗算結果表明:
1、一層南側主要承重墻體、二層南側部分承重墻體(數量87片)承載力與作用效應之比(R/γ0S)均小于 0.85;
2、三層及三層以上承重墻體受壓承載力與作用效應之比(R/γ0S)均大于0.85。
五、房屋危險性評級
1、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百分數 Pfdm=nd/n×100%=0
2、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2.4×95]/[2.4×624+1.4×43+1560]×100%=6.7%
3、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 Pfdm=nd/n×100% =0
4、房屋組成部分隸屬度
地基基礎:?af=1;?bf=0; ?cf=0; ?df=0
承重結構:?as=0;?bs=0.93; ?cs=0.07; ?ds=0
圍護結構:?aes=0;?bes=1; ?ces=0; ?des=0
5、房屋隸屬度:
A級: ?A=max[(min(0.3,?af),min(0.6,?as),min(0.6,?aes)]=0.3
B級:?B=max[(min(0.3,?bf),min(0.6,?bs),min(0.6,?bes)]=0.6
C級:?C=max[(min(0.3,?cf),min(0.6,?cs),min(0.6,?ces)]=0.07
D級:?D=max[(min(0.3,?df),min(0.6,?ds),min(0.6,?des)]=0
6、綜合評定:
max[?A, ?B, ?C, ?D]= max[0.3,0.6,0.1,0]=0.6=?B,被鑒房危險性等級為B級,即“危險點房”,其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結論與建議
目前,房屋危險性等級為B級即“危險點房”,處理建議如下:
1、建議對現場查勘發現的拆改立即作加固或恢復處理,并逐一對其他類似拆改進行排查,發現問題一并處理;對屋頂私自搭設簡易房屋作拆除、卸荷處理。
2、對墻體受壓承載力不足墻體構件作加固處理,具體加固工程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現行的設計規范出具加固圖和有資質施工單位實施,并做好監理,確保房屋安全性和可靠性。
3、對其余滲漏等影響使用問題作綜合修繕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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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第二條 《規定》第三條所稱“評定”是指依照國家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結合房屋建設有關規范、規定,對房屋完好、損壞程度進行綜合評定。
第三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鑒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
各區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房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房屋安全檢查和“三防”搶險救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與房屋損壞有關的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對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規定》第五條所稱“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是指廣州市房屋鑒定事務所(以下簡稱市鑒定所)。市鑒定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業務管理和管轄范圍的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五條 《規定》第六條所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是指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領有《房屋安全鑒定許可證》的區房管部門屬下單位。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 申領《房屋安全鑒定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及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的2人以上;
(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領有《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2人以上。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持有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方可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業務。
第八條 申領《房屋安全鑒定員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或相關專業中專文化程度以上,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一年以上;
(二)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許可證》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第十條 市鑒定所的職責范圍:
(一)中央、省、市屬單位、駐穗部隊或外地駐穗機構所有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含責任分攤、修復費估價,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屬單位、駐穗部隊或外地駐穗機構開設影劇院、旅業、餐飲業、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和資質年審前的房屋安全鑒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三)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搬遷房、建筑施工工地周邊房屋進行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四)其他技術難度大、復雜項目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
(五)當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職責范圍:
(一)區級單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鑒定或責任賠償鑒定,包括:區級單位的開設影劇院、旅業、餐飲業、公共娛樂場所開業前和資質年審前的房屋安全鑒定;
(二)區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三)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授權的房屋安全鑒定和責任賠償鑒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有異議的,可在鑒定意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市鑒定所申請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期間,市鑒定所未發出鑒定書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書依然有效。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檢查是房屋所有人的責任。
征地拆遷范圍內已房屋拆遷公告的房屋安全檢查由建設單位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安全檢查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依照約定承擔。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或領有《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的單位對其房屋每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房屋安全檢查應在每年11月5日前完成。
如發現危險房屋或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檢查單位應及時向區房管部門報告并告知房屋所有人,由區房管部門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有關人員向市鑒定所或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以下統稱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檢查單位須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領有《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方可從事房屋安全檢查業務。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持有《房屋安全檢查員證》,方可從事房屋安全檢查業務。
第十七條 申領《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及相關專業的初級以上職稱的2人以上;
(二)從事房屋管理工作并領有《房屋安全檢查員證》的房屋安全檢查人員3人以上。
第十八條 申領《房屋安全檢查員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建筑結構專業知識,從事房屋安全檢查工作一年以上;
(二)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檢查許可證》和《房屋安全檢查員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
《房屋安全檢查員證》的持證人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證件,上交發證機關。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檢查人員檢查房屋發現有亂拆、亂改、亂搭、亂建、超負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的,應當做好記錄,告知房屋所有人,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發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及時向區房管部門報告,并向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規定》第十五條建立房屋安全檔案應按照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的要求進行資料歸檔、裝訂、管理。
房屋安全檔案資料應有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租賃合同或證明與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的副本,建筑、結構施工圖和地質資料,歷年房屋安全普查和鑒定的記錄、普查表、鑒定文書,房屋用途、裝修變更資料,以及擴、加、改、翻建、維修和白蟻防治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房屋密集區內,10層以上高層建筑或附設地下室建設項目或對相鄰房屋有影響的建設工程,在其施工區周邊(一般為5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由建設單位向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并按鑒定意見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因建設工程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房管部門發出通知,督促建設單位向房屋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并按鑒定意見進行治理。
第二十四條 《規定》第十六條所稱房屋主體結構是指房屋承重墻、柱、梁、板及其他構件。
明顯加大荷載的是指在原有房屋內部插建閣樓或屋頂加建房間,增設水塔(池)、冷卻塔、廣告牌,以及安裝單機3匹以上功率空調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 《規定》第十七條所稱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是指房屋用途由住宅改非住宅或辦公改商業(含文化娛樂,下同)、廠房(含倉庫,下同)或商業改廠房,或其他房屋用途改變后使用荷載大于原房屋設計荷載的。
第二十六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后,房屋的險情明顯發展,房屋鑒定機構應當接受委托人的申請,組織人員對險情發展進行監測。
篇6
一、組織領導
(一)成立區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同志任組長,同志擔任副組長,區建設局、區城管局、區房產局、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公安分局、區安監局、區工商局、區文體局、區消防支隊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區排查辦”,設在區房產局,由彭志純同志任主任,工作人員從各成員單位抽調),具體負責此次房屋安全大排查治理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各街道、鄉、鎮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二)區排查辦負責督促、指導、檢查排查工作,并且每年對轄區內的房屋進行摸底,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及時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報。被鑒定為危房的,督促有關單位按鑒定結論予以整改,尤其是公共場所房屋需及時進行加固或拆除。
(三)區建設、公安、工商、文化、城管、房產以及銀行、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要暫停辦理其相關行政審批,對已取得相關手續的,要依法吊銷各種證照;對房屋隱患整改需辦理的各項手續和需籌措的資金,各相關部門及銀行應給予政策優惠和支持;對經鑒定為危險房屋需拆除重建的,經市棚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可享受棚改優惠政策。
二、排查范圍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教育、醫療、體育、文化、餐飲、娛樂、商業、交通等公共場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重點排查大板房和無筋拱板房;
(二)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含發生白蟻蟲害)的房屋;
(三)使用過程中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四)改變使用性質、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六)建設項目施工區周邊可能施工被損壞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繼續使用的房屋以及拆遷范圍內的危舊房屋;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
三、方法步驟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60天內完成,分為組織宣傳、排查治理和匯總報告三個階段;
(一)組織宣傳階段(9月26日—10月10日)
1、區排查辦負責排查治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區排查辦將排查治理工作申報電話向社會公布,方便群眾申報。并安排專人做好電話記錄,填寫《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登記表》。
2、房產部門牽頭組建由房屋安全鑒定專業技術人員和權威檢測機構專家組成的核查組,為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3、廣泛宣傳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房屋安全意識,做到房屋安全人人關心、人人監督、人人維護。
(二)排查治理階段(10月11日—11月11日)
1、以街道、鄉鎮為排查單元,組織屬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自查,并填寫《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登記表》。
2、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向所在街道、鄉鎮報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的登記表》。
3、區排查辦對街道、鄉鎮排查出的房屋使用安全隱患進行檢查,經核查認為確有安全隱患的,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區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將發出《城市危險房屋通知書》,并由相關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意見,各街道、鄉鎮負責督促有關當事人按照治理意見進行整改。
(三)匯總報告階段(11月12日—11月26日)
區排查辦填寫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統計表》,并寫出書面總結,向市排查辦專題報告。
四、工作職責
(一)區排查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負總責,街道、鄉鎮政府具體抓落實。
(二)房產部門負責組織對房屋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歸集,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作出鑒定、協調技術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三)建設部門負責對非拆除房屋及其部門拆除房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違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治理整改意見。
(五)教育、衛生、文化、商業、市政、水電氣及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問題,按有關部門提出治理整改意見進行督促落實。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隱患問題,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有關部門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見進行治理整改。凡實行了物業管理的小區,有關物業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七)房屋安全鑒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費用,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城市低保戶,由房屋保障補助解決。
(八)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為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街道(鄉、鎮)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區政府的部署上來,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細化工作方案,抽調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強的人員及業務技術骨干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切實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細。
(二)突出重點,強化責任。要切實加強對車站、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等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各房屋產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實到實處,確保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篇7
一、檢查范圍
下列各類危舊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均屬本次安全大檢查的范圍:
(一)居民住宅;
(二)學生宿舍、幼兒園、教學樓、學校、試驗室、科研等建筑;
(三)歌舞廳、影劇院、健身房、浴室、體育館、商場等公共建筑;
(四)車間、倉庫等生產建筑;
其中居民住宅為本次檢查的重點。
二、檢查內容
(一)整體危險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或停止使用;有隱患的房屋是否已經采取措施,解除隱患。
(二)短期內不能解除隱患的房屋是否落實監管措施和應急事故處理預案。
(三)危舊房屋檔案是否規范、詳實。
三、檢查方法
(一)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首先進行自查自報。
(二)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重點區域重點督查,掌握房屋的實際狀況并錄入檔案。
四、整治要求
(一)檢查中對發現有危險隱患的房屋,各單位要及時上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時下達《房屋隱患通知書》,并督促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或房屋經營管理人采取措施,制訂整治方案,落實責任人,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治理。
(二)對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鑒定部門要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以正確掌握房屋安全等級,提出治理建議。
五、時間安排
今年的房屋安全大檢查從開始,到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一)檢查階段。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各產權單位、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自查,并對自查結果進行梳理,對情況嚴重的房屋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復查,提出治理建議。
(二)整改階段。住房保障部門督促產權單位和產權人,定人、定措施、定方案,對查出的隱患房屋進行修繕和整治。
(三)總結和驗收階段。住房保障部門對房屋檢查情況和隱患房屋的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和驗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房屋安全大檢查工作,認真開展房屋安全大檢查,要對各類危舊房屋進行全面徹底排查,做到橫查到邊、豎查到底、全面無漏、詳實可靠。要貫徹以檢查促整改,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該修的修,該加固的加固,該拆除的拆除。對有較大隱患,暫時難以治理的,要堅決騰空予以停用,從根本上杜絕因各類房屋倒塌傷人、毀物的事故發生。
(二)對存在倒塌危險的房屋,產權單位召開專門工作會議,采取切實措施,重點防范、重點監控、重點治理,要明確責任,限定期限,堅決消除隱患,杜絕惡性事故的發生。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要積極配合和服從房屋安全大檢查,不得阻撓檢查和推卸治理責任。
篇8
為切實做好我鄉2011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農村危房改造自2011年列為省民生工程。根據休政辦【201175號《關于印發休寧縣2011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認真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改善農村困難群眾居住條件,逐步消除農村危房,提高農村基本住房的安全性,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切實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條件。
(二)目標任務
完成縣下發我鄉2011年農村貧困群眾30戶危房改造任務。各村根據鄉下達的任務分配計劃,合理安排危房改造任務。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危房改造申報、改造方式的選擇,尊重群眾的意愿,均由群眾自主決定。鄉鎮在充分考慮困難群眾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引導和扶持困難群眾建造經濟實用、質量安全的房屋。
二是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
2011年我鄉危房改造采取新建與改造相結合的選擇安置方式,優先安排五保戶、特困戶和計生困難獨雙女戶。
三是堅持突出重點,厲行節約。引導危房改造對象建設最基本的安全、經濟、適用、節能、節地、衛生的農房。
四是堅持整合資源,合力推進。對扶持農村發展的各項資金和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形成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建設的合力。
五是堅持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補助標準公開和民主評議,接受社會監督。
二、范圍和對象
農村危房改造范圍是全鄉所有農戶,對象是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確定為整棟危房(D級)和局部危房(C級)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
三、補助標準
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戶自籌為主,政府補助為輔,多渠道籌措改造資金。政府補助部分,中央補助標準為每戶綜合補助6000元,省級每戶綜合補助20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
為確保順利實施好我鄉的危房改造工作任務,鄉政府研究成立了危房改造領導小組,鄉黨委書記程兆琦任組長,鄉人大主席王森林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鄉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村要安排專人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分工,密切配合。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團結協作,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加強資金籌措和管理
農村危房改造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戶均6000元,省級配套補助資金標準為戶均2000元。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準,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明確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擬改造農村危房屬整棟危房(D級)的應拆除重建,屬局部危險(C級)的應修繕加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愿的,要組織協調,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代建。各村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要統籌協調道路、環保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
要嚴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積和總造價,翻建新建或修繕加固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內。農村房屋設計建設要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筑風格、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方法,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引導農戶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時又便于農民富裕后向兩邊擴建或向上加蓋,要積極引導,防止出現群眾盲目攀比超標準建房現象。
(四)、實行政策傾斜
各村申報農村危房改造對象要優先安排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殘疾人家庭、計生困難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
(五)、完善農戶檔案管理
完善危房改造農戶紙質檔案,實行一戶一檔,批準一戶,建檔一戶,規范有關信息管理。危改戶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危改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議等材料,其中檔案表必須按照信息系統公布的樣表制作。在此基礎土,建立健全危改戶紙質檔案表信急化錄入制度,確保危改戶檔案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錄入系統。
五、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登記造冊階段(2011年10月5日至10月15日)。
鄉村干部深入村組,對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的住房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并登記造冊,建立臺賬。
(二)明確任務、分解落實階段(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
將縣下達給我鄉2011年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細化分解到各村。
(三)危房鑒定、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10月23日至11月30日)。
計劃任務下達后,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對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的危險房屋進行技術鑒定,確定危房等級,填寫《農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各村要摸清需新建、維修加固的危房數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建房對象和改造方式。危房鑒定和補助對象確定工作要在10月18日前完成,10月23日前要迅速組織開工建設。
篇9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租住房;建筑安全
慈溪市一個經濟發達的縣級市,工業企業多,對外來務工人員的需求量特別大,因此,如何更好地服務與管理外來務工人員就成了首要問題。在對外來務工人員管理中,租住房的管理是很重要的一塊內容。目前我市部分租住房在建筑安全方面存在著隱患,特別是每年臺風期間,這些租住房的隱患容易引發安全事故。所以加大改革創新力度,積極探索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管理的新模式、新機制和新舉措,全面提升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管理工作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奠定扎實基礎。
一、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中存在建筑安全隱患的房屋類型
當前我中心安鑒辦人員在房屋鑒定過程中發現部分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存在著嚴重的建筑安全隱患,大體可以分為如下三類房屋:一是本地居民搬離、廢棄的老房子。這也是目前出租房屋中數量最多的部分。一般這樣的房屋比較破舊,而且大多是一些木結構或磚木結構性質的平房,再加上房屋建成年份久遠,有些房屋已整體老化或劣化嚴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結構安全隱患。二是房前屋后擅自搭建的違章建筑。此類房屋多為臨時建筑,以出租牟利的目的性明確,往往在建造時先天不足,不符合規范要求,缺少安全儲備,經常出現基礎不均勻沉降、墻體開裂、屋面木材變形等危險情況產生。三是為了租金最大化而使結構改動過的群租房。此類房屋本身沒有問題,但有些為了多收租金往往進行分隔,多處分隔后一方面增加了荷載,另一方面任意開挖門洞也破壞了墻體結構,另外,有些還要進行衛生間改造,改造后破壞了樓板結構,這些都容易導致群租房出現建筑安全隱患。
二、出現這種建筑安全隱患的原因分析
(一)租賃雙方缺乏建筑安全意識。
由于外來務工人員大都知識素質不高,安全意識比較淡薄,有時候為節省開支而選擇一些存在建筑安全隱患的租住房。而承租方缺乏房屋建筑安全的責任意識和專業知識,覺得雖然破舊了點但還能住人,所以往往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子租與外來務工人員。
(二)雙方都注重利益,而忽略了房屋建筑安全。
對于承租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說,本身收入不高的情況下,都希望以盡量低的價格解決住房問題,所以租住房屋的時候往往價格放在首位。而對于出租房來說,這些房屋在自身不能住的情況下,閑置也是閑置,租給外來務工人員反倒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利益驅使,隱患房屋隨意出租。而往往這些租金較低不足以維護房屋維修成本,所以出租戶對房屋安全和質量問題也不是很關心。
(三)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屋時往往沒有簽訂合同,無法律保障,一旦出現事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為沒有簽訂合同無登記,相關部門也無法進行監管,缺乏對出租行為有效的約束,監管不到位,造成出租房屋存在著建筑安全隱患。
三、如何加強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屋的建筑安全管理
在對此類現象進行分析后,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雙方安全意識。
為了加強外來務工人員和出租者雙方的建筑安全意識,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宣傳。我們可以通過企業或鎮(街道)這個平臺,通過發放宣傳冊、講座及其他形式,開展安全意識教育及培訓,宣傳普及房屋建筑安全常識,傳授基本的自救能力,從根本上提高租賃雙方的建筑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降低事故的發生率。
(二)加強管理,落實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管理責任。
認真貫徹《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嚴格落實房屋出租登記制度。房屋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主動到房屋所在地的鎮(街道)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嚴格落實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安全責任,通過簽訂《房屋租賃安全協議書》,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與義務,從而起到對雙方的約束作用。實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納入鎮(街)規劃建設辦年度考核評比范圍,因監管不力發生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相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另外,為確保承租人的安全,相關部門在發放房屋出租許可證時,應要求房主提供房屋安全狀況證明,將房屋安全鑒定作為前提。
(三)建立健全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定期安鑒機制。
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屋的監督和動態管理,各鎮(街道)應加強力量對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進行房屋建筑安全巡查,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安全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各鎮(街道)對巡查發現的存在嚴重建筑安全隱患的、未經批準擅自加層、改擴建、改變主體結構的、改變使用荷載或使用性質的危險房屋,必須建立專門檔案,落實專人跟蹤管理。
在巡查過程中對違法違規的違章建筑要及時查處,并加大對違法出租房屋房東的處罰力度,遇到困難和阻力,要與城管、規劃等部門協調聯絡,緊密配合,堅決糾正各類違法違規現象。
(四)探索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管理新模式。
探索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房“村企結對”管理模式,完善出租房屋供給體系,有組織地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租住房。企業要積極推進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點建設,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工業園區和集居點,適度規劃建設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區(點)。各村(社區)結合新農村建設,建設一批適合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的小型、分散、多樣的租賃用房。要強化村(社區)、企業以及出租房屋房東的責任意識,依法履行各自職責,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符合建筑安全的出租房屋。另外,積極引導企業為外來務工人員建立租住房激勵制度,鼓勵企業對有特殊貢獻、優秀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租住房補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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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目標任務
根據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最新統計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名單臺賬》(附件3),目前全區共有建檔立卡貧困戶909戶,前期經摸底并開展實施工作,已完成改造140戶。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安全性鑒定須全覆蓋,因此各街道辦事處須委任相關領導專門主抓,調度辦事處扶貧辦、鄉規辦對《臺賬》進一步梳理核查,摸清底數,確定工作任務,扎實推進開展2020年全區貧困戶危房改造工作。
二、實施標準與操作程序
《山東省2019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魯建村字[2019]8號)(附件4)明確規定了補助對象、改造方式和改造標準,《濟南市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工作實施方案》(濟建鎮字[2016]2號)(附件5)明確了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補助標準。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對具體操作程序明確如下:
(一)農戶個人申請和集體評議。各辦事處要宣傳動員到戶,確保所有建檔立卡貧困戶提出申請。
(二)對象認定。辦事處鄉規辦填寫《建檔立卡享受政策貧困戶住房情況認定單》(附件6),審批結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等途徑進行公示后,報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管理局備案。
(三)危房鑒定。街道辦事處鄉規辦可根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建村函[2009]69號)組織人員上門對住房危險性進行核查鑒定。
(四)處置實施。
1、對于鑒定結果為C、D級的擬改造危房,各辦事處結合實際可按照以下原則處置:一是可修繕加固的宜優先選擇修繕加固;二是對于擬拆除的,優先利用村內閑置房屋安置,或在舊村改造工程中予以安置;三是對于擬拆除確需重建的,按有關標準要求安排過渡住房或發放過渡費,并盡快組織重建。
對于修繕加固和重建的,由辦事處負責組織簽訂危房改造協議,甲、乙、丙三方分別為辦事處、村、戶。
3、各街道辦事處鄉規辦要開展危房改造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巡查監督,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管理局參與指導。鄉規辦在地基基礎、抗震措施和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檢查次數不得少于3 次,并現場填寫《濟南**農村貧困戶危房改造工程質量檢查表》(附件7),經檢查人員、危改農戶、施工方三方簽字確認。
(五)竣工驗收。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管理局指導建設方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竣工驗收,按要求填寫《山東省農村危房改造竣工驗收監督檢查表》(附件8),提交建房備案書,明確達到基本安全要求。
(六)資金保障。各辦事處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做好經費保障工作,保證資金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辦事處扶貧辦、鄉規辦對照附件3重新確認需鑒定的危房戶并建立臺賬,于11月18日下班前上報。
(二)各辦事處對于今年已改造修繕完成的戶,有鑒定報告的要存檔,尚未出具鑒定報告的要抓緊補充完善。
(三)強化農戶檔案信息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抓緊部署危房鑒定工作,確保年底前,及時上報改造資料、臺賬,有效組織施工監管和驗收確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