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問題的基本內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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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農業統計;困境;職能;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代化的發展步伐,是伴隨著城鄉一體化的進程而逐漸向前,尤其是當前城鎮化趨勢日漸明顯,真實反映農村經濟面貌的農業統計工作作用巨大。農業統計工作將為統計系統的體系化建設與完善提供經驗,也將為上層機關部門制定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的決策提供依據。因此,農業統計工作將通過其自身工作機制的完善、體制建設的健全以及工作質量整體水平的提高,為農業發展的可持續化進程添磚加瓦,也將為城鄉居民一體化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重要的決策論據。實現農業統計工作“又快又好”的發展,意義重大;發現農業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其提出對應的解決方法,將有助于農業統計工作履行其本職工作職能,也正是本文探討的價值所在。
一、農業統計工作內容及意義
農業統計工作的基本內容為土地使用分類統計、農村農業人口統計、農作物和經濟作物的產量與播種面積統計、養殖畜牧業統計以及包括農林牧漁業在內的第一產業總產值統計。可以看出,農業統計工作立足于農村與農業經濟,服務于上層建筑對農業發展的決策。就農業統計工作的意義來看,農業是一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農業統計就成為國民經濟統計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各行業出現的新變化開始作用于經濟,為反映當前經濟形勢的變化與我國現代化經濟實體的真實面貌,統計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與農村農業經濟發展相關的城鎮化、城鄉一體化趨勢明顯,農村經濟出現的新形勢,如土地流轉問題,農村多經濟主體問題,農村全面發展問題,無一不給原有的農業統計工作帶來新問題與沖擊,這就要求監測與記錄農村經濟狀況的農業統計工作面臨經濟形勢出現的新情況能夠做出快速的反應和調整。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是在保證統計信息質量的條件下,通過農業統計工作還原農村經濟的真實面貌,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充分的決策論據。
二、做好農業統計工作的建議
針對當前農業統計存在的管理體制問題、因基層農業統計人員頻繁變動導致的統計數據質量問題以及難以根據當前農村經濟變化,實現對三農問題全面真實地反映,本文提出需要全面建設與健全農業統計工作體系,提高農業統計工作的獨立性,促使農業統計工作發揮其應有功能服務于三農,服務于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科學的農業統計工作方法,保證農業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基層統計工作的技術性與復雜性并不高,只要有科學完善的工作流程就能夠保證統計工作的執行。但是,農業統計工作深入農村,基層工作的煩瑣程度高而基層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亟待通過進一步的培訓提高,農業統計人員的頻繁變動容易導致農業統計數據連續性的缺失,從而影響農業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解決這一問題的最有效途徑仍是建立健全統計工作的科學工作流程,從制度上保證農業統計工作執行。
(二)積極探索體制建設,保證統計數據的質量
統計數據的質量問題是統計工作長久的工作重心。影響統計數據質量的原因有人為也有客觀因素。人為原因諸如各級地方政府對政績的渴求而競相“攀比”,造成了農業統計數據的失真。因此,農業統計工作亟待進行體制上的建設,保證統計工作能夠保持高度的獨立性,避免受到相關政府部門為體現政績而浮夸農業統計數據的影響,所以當前的“分級”管理模式需要在統計機關部門全面貫徹“垂直”模式。同時,需要加強相關統計法規制度的建設,維護農業統計數據保持獨立性的可持續性,通過必要的嚴肅舉措懲處影響農業統計數據質量的個人或行為。
(三)加強科學調研,全面反映農村發展的新形勢
針對農村經濟頻繁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各級統計機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強化科學的統計調研方法,如貫徹科學的抽樣調查工作,針對農村現代化發展過程進行深入研究,增強農業統計工作為全面反映農村經濟的機動性;如針對農村經濟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定期進行調研保持多經濟主體樣本的可得性,并保持一定程度的樣本更新,防止樣本老化對政策決策統計數據論據的真實性。
三、結語
本文基于實現農業統計工作“又快又好”的發展,基于當前農業統計工作現狀與困境,發現農業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其提出對應的解決方法,將有助于農業統計工作履行其本職工作職能,促使農業統計工作踐行對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積極作用。研究分析后,提出需要全面建設與健全農業統計工作體系,從體制建設方面提高農業統計工作的獨立性,從統計工作科學化流程化設計保證農業統計數據的質量,從統計工作的方法科學化加強農業統計工作的整體質量,促使農業統計工作發揮其應有功能,服務于三農,服務于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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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客觀需要。目前,對于形成三農問題的原因,學術界基本達成了共識:認為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是造成三農問題的根本原因。城鄉分割的二元體制的實質就是對農民實行歧視政策,結果就造成了市民與農民之間的不平等。例如,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支出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生存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它是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自然產生的。農民作為社會主要勞動者,應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我國憲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分別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目前我國事實存在的城鄉社會
保障“二元制”的結構,使農民的生活處在風險較高的狀態中,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是對農民權利的一種剝奪,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大力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精神相違背。
2、有效擴大內需,推動國家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中國經濟從1992年之后發生了重大變化,由原來的“產品短缺”時代,進入所謂的“生產過剩”時代。經濟學家把這種現象表述為“賣方與買方市場的結構性轉換”,也就是內需不足。
3、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難在農村落實并不是因為農民文化水平低,覺悟低,而是因為農民沒有社會保障,“養兒防老”是他們的一種現實選擇。現在我國社會已經進入老齡化,農民養老問題將會日益突出。據統計,我國農村現在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到一億多。因此,要順利落實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除了靠自己的積蓄解決一部分外,更多的是靠子女保障,也就是家庭保障。這就是為什么中國的農民喜歡超生的原因。因為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數就越高。如果賦予農民切實的養老醫療保障,農民是不愿意多生養子女的。
4、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緩解地方政府和農民之間的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實行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后,在社會保障嚴重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實際上擔負著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它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近些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目前政府所普遍采用的貨幣安置和招工安置兩種方式都未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問題,引起了很多矛盾。近些年來,因土地補償安置所引起的沖突,成了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顯性矛盾,并占所有上訪案件的六成左右。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當部分的人員無法就業,對當地鄉鎮產生了很大壓力,影響了社會穩定。現在城市的刑事犯罪有70%以上都是流動人口犯罪,在這些外來犯罪中有90%以上是農民犯罪。為農民提供有保障的生活是減少犯罪率,消除社會隱患的根本之策。
5、縮小城鄉差距,推進社會公平,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需要。看一個國家能否保持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主要有兩個指標,一個是貧富差距的大小;一個是就業率的高低。當前我國在這兩個方面都面臨比較深刻的危機。當前巨大的城鄉差距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根源。根據國家公布的數字,2003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高達3∶1,如果更實際地考慮到只有城市居民享有而農民沒有的住房、教育、醫療和養老等方面的福利和保障,那么這種差距高達6∶1。中國的農民建國60年來為國家工業化的積累作出了巨大的奉獻,現在理應分享工業化的成果。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網”,是指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提供的一種普遍的、預設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們在面對外界各種風險威脅時,能夠通過這種制度幫助消除、緩解和應付這些威脅及其對貧困農民基本生計安全的影響。理論上講,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應當以政府為主體進行提供。然而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一直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缺位。
1、地區差距大,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沒有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會化程度弱,農民負擔重。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很小范圍內實行,沒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農民參保水平較低。以吉林省某鄉為例,該鄉7個村,29個行政屯,2500戶,共12500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占全鄉總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不足10%,還有20%的村民沒有參加醫療保險。
3、資金缺乏,來源不合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主要是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而我國農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據有關研究表明,在我國農村約有1.4億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維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費,這樣對社會保障根本無支付能力。當前發達國家城鄉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撥款,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為補充”的原則。據資料顯示,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金額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這樣不僅造成農村社保資金的短缺,而且還嚴重影響了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推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難度。
4、資金管理水平低下,難以增值。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監督。這主要是因為,在管理體制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在大多數地方是征繳、管理、使用集一身,缺乏有效的監控機制。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機構都涉及農村社會保障,由于這些部門所處地位和利益關系不同,在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決策上經常發生矛盾,導致相互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的狀況。由于缺乏專業人才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機構設置不健全,使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難以增值。
三、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思路
1、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促進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由于長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影響了政策落實的效果和執法監督力度。近年來,關于社會保障的立法呼聲很高,但大多數人出發點仍放在城鎮的社會保障制度上。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村社會保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缺少農村社會保障的保障體系根本算不上是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從國外的經驗看,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都是在“工業化”經過一段相當時間以后,到工業“反哺”農業的時期開始啟動的。目前我國工業化已進行到中期階段,開始進入工業“反哺”農業的時期,已具備進行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時機和條件。從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歷史與現狀看,加快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主要應該抓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要抓好單項法規的建設,如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民醫療社會保險法、農村工商社會保險法、農村扶貧與災害救濟社會保險法和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險法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規的建設,鼓勵與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保障辦法。
2、當前的工作重點是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應主要包括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社會優撫五個方面。當前我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是“生有所靠,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因此,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建設中,應重點建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鑒于我國農村各地社會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樣,因而必須從農村實際出發,不可搞“一刀切”。當前的目標是,先在農村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時對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爭取到2010年,農村低保制度覆蓋到全部農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障覆蓋一半以上的農村居民,然后用10-20年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體操作上,在經濟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應采取措施全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及服務網絡,并逐步完善與提高;在中等發達地區,應先重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再全面推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目前重點是抓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互助與優撫工作,搞好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試點,以后再循序漸進地全面展開。在保障資金的籌集上,積極探索多渠道籌措資金的形式。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地方財政和農民參保三方。在具體操作上,應根據各地發展水平來明確三方的合理投資分配比例。如:經濟發達地區,國家財政投入可適當少些,主要由地方財政和農民個人承擔,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由于地方財政和農民個人積累比較弱,國家則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鑒于我國現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是由地方財政和鄉鎮、村民委員會及集體經濟共同負擔,而由于鄉鎮財政的負擔越來越重,保障資金實際上難以落實的情況,今后這部分資金應來源于財政,由中央和各級政府共同承擔。此外,要多渠道擴大社保資金的其他輔助來源,如發行彩票、組織捐贈、義演等慈善活動,依靠民間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貧基金等。需要強調的是,地方政府在征地、賣地過程中所獲得的收入應主要用來回饋農民,用于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高農民的福利。在保障對象上,全體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都應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近期應當抓緊優先解決4000-6000萬失地農民、1.2億外出農民工和8000萬在本地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
3、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國家應積極發揮好應有的職責,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許多方面,具有非盈利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的特點。這一制度要求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協調方方面面關系,進行有效地組織和引導。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都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應發揮以下作用:一是對社會統籌的基本社會保險部分實行強制征繳;二是加大財政對社保投入比例,改變目前用于社保的財政支出份額偏低狀況;三是構建健全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監督機制、實施機制,規范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四是要根據地方經濟的發展水平,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不斷調整,逐步擴大社會保障的實施范圍,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從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來看,國家應抓緊解決以下問題:第一,解決權益與責任不對稱問題。要防止一些部門或某些人打著為農民建社會保障體系的旗號謀求自身利益。第二,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建立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的社會保障金轉移機制。第三,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的不可持續性問題,不但要防止社會保障基金被挪用,而且還要使社會保障基金能夠獲得穩定的增值。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雖然會給國家帶來比較大的財政壓力,但與漠視農民利益的后果相比,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不但必要而且迫切。為了社會的和諧和公平,也必須重視保障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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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謂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給予所有社會成員最基本生活保證的一種社會安全措施。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它是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提供保證的社會安全制度。獲取社會保障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相對落后,在醫療、養老、教育等各方面,農民很難享受到應有的保
障。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屬于政府社會職能的范圍,扶弱濟貧、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農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現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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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保障體系,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促進我國社會的公平、穩定、城鄉統籌發展以及盡快解決“三農問題”,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隨著工業化的不斷發展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各國逐步把農村人口納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當中,建立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國家已經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通過立法來確立的,規定了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履行的繳費義務,符合法制化國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一、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會保險型
社會保險型也可稱為投資互助型,此形式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以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為典型代表,它屬于當前世界上農村社會化養老的主流模式。該模式將養老金與個人收入及繳費年限聯系起來,屬于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確定型。它在強調個人責任的同時,國家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國家和個人分別負擔養老保險金一定的比例,在繳費期滿后,滿足一定年齡的農民(如男60歲,女55歲)可以領取相應的養老金。下面以日本為例來探討這種模式。
日本是東亞國家中最早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社會制度的國家。日本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于1941年實施的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為了滿足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臺相關法律,將社會保障的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林、漁、牧業的勞動者。日本政府為了滿足不同層次農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情況如下:
1.國民養老金。國民養老金也稱為基礎養老金。20世紀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為農民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將原來未納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個體經營者強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該法規定:凡年齡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均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1985年,國民養老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修改了《國民養老金法》,其覆蓋面由原來主要面向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收入者,改為面向全體國民;規定從1986年4月起,工薪階層及其配偶也必須參加國民養老保險,將國民養老保險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保險。對在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則另外再實施厚生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基礎養老金制度。
國民養老金以日本政府為保險人,被保險人共分為三類: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此類保險者實行每月定額交納(1.33萬日元/月),凡屬于生活受保護的低收入者,申請經審批后,可免繳,但退休后其免繳期間的養老金水平僅為原來的1/3;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人(加入該養老保險每月應交納的保險費為月工資的13.58%,由企業和職工本人各交納一半);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險人撫養的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配偶。
國民養老金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基礎養老金撥款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一般是國庫負擔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類被保險者交納的保險費。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歲以上的參保者可領取養老金,即國民養老金。
2.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為了緩解第一類與其他各類養老保險參保者的差距,向不滿足于國民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1年日本政府開始實行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該制度作為基礎養老金的補充,主要特點是: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第一類被保險者,均可任意參加。加入者每月須交納“附加保險費”,年滿65周歲后,除獲得基礎養老金外,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凡被豁免交納基礎養老金保險和加入“農民養老金”者,則不得加入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
3.農民養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基金法》,作為農民參加國民養老制度的重要補充,其主要特點亮自愿性。農民是否參加農民養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農民個人的意愿,這一點與農民參加國民養老金的強制規定不同。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年齡未滿60周歲;屬于基礎養老金第一類被保險人,但保險豁免者除外;年從事農業經營時間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資格享受財政補助其交納的保險費,分為“普通保險費”和“特別保險費”。符合條件者(加入“農民養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萬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條件),享受保險費的國家補助,補助比例依據參保者的年齡和參保年限而規定不同的比例,65周歲后,除了獲得“農民老齡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個人交納一定的普通保險費,65周歲后,除了基礎養老金外,還可得到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
由上可知,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采取個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擔的方法,從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來源并能使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發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經濟實力較強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視國家立法。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21世紀人口高齡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護保險制度。從1994年起年齡推到65周歲。
(二)福利保險型
福利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以英國、瑞典等福利國家為代表,強調普遍性的原則,全體農民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在這種制度中承擔了養老保障的主要責任。養老金的來源主要是通過財政稅收的方式,對處于勞動力年限的群體進行征稅,采用現收現付的方式支付當期的養老保險金開支。下面以英國為例進行探討。
英國是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是西方實行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險模式的諸國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據“貝弗里奇報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則建立起來的,其養老制度一開始就“遍及全體公民”,使每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保護。政府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養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養老保險、殘疾保險和遺囑保險三部分組成。另外,專門針對老年人的保險還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濟。
1.養老保險。英國的養老金分為基本養老金、工薪年金、無繳費退休年金、年齡附加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是養老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享受金額較低,用于保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稱為第一層次的養老金。每個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數額也有差異,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贍養伴侶《限一人),或需要撫養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計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或所贍養伴侶在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的,則相應扣減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顧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責任保護條例》,即使現在沒有繳納國民保險費,也可幫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養老金。
工薪年金來自于國家工薪年金計劃。國家工薪年金計劃是一個獨立的體系,建立于1976年,其獲得與基本年金無芙,根據申請人在工作期間繳納的國民保險金數額而定。如果申請人在整個繳費期均不屬于工薪年金的范圍,則工薪年金為0。如果申請人按合同在某一時期不屬于工薪年金范圍,其他時期則屬于該范圍,他或她在退休時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應扣減。鰓夫寡婦則可享有其原配應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為獨立的養老金計劃,不屬于社會保險,而是國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給按合同制雇傭的員工,在英國被稱為第二層次的養老金。國家養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救濟,只相當于男性平均工資的15%左右。
無繳費退休年金,以前也稱老年人年金。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歲以后至少在英國或是在歐共體國家居住10年的條件,無需繳納任何國民保險基金,便可享受80周歲以上的養老金,享受水平為基本年金的60%。
80周歲以上老人,每周還可以得到1991年標準計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婦雙方均符合年齡附加條件,可得到雙方年齡附加金。本條款體現了社會對80周歲以上老人的特殊關懷。
除了上述養老金基本組成部分外,還有私人養老金作為養老金體系的補充。私人養老金通常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對非合同制員工,由于國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該缺口由企業自選彌補,稱為職業年金二是企業自行為員工提供的補充養老金,也稱為職業年金;三是個人通過投保商業保險取得的養老金。
2.殘疾保險分為殘疾養老金和殘疾津貼。當殘疾受保人連續領取28周年的疾病補貼金和疾病津貼后,自動轉入殘疾養老金,受保人除了領取殘疾養老金之外,還給予殘疾補貼,補貼數額根據受保人的年齡而定。
3.遺囑保險主要指對遺墉的一次補助和寡居母親的補助。
由上可知,英國模式強調對不能依靠自身勞動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養老金保障。實施范圍廣泛,覆蓋了城市和農村的所有國民,甚至還包括了在本國僑居一定年限的外國居民;與個人收入狀況無關,不需要對申領者個人生活狀況進行調查;基金來源主要靠國家財政補貼,英國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會保障。這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別有利于低收入階層。缺點是資金來源單一,政府負擔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貼對富人意義不大,易誘發高收入階層避稅現象。
(三)儲蓄保險型
儲蓄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也叫強制儲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實行這一模式,實施比較成功的國家是新加坡與智利。此模式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其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和雇員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獨立勞動者或自雇者按照個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國家不進行投保資助,不負擔保險費,僅給予一定的政策性優惠。政府雖然不負擔保險費,但政府承擔了最低養老金和養老金投資最低回報率補貼。智利政府還規定,如果職工從個人賬戶中領取的養老金不能夠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養老金,政府補充差額部分。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農業人口只有1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0.35%,也沒有來自農村的產業后備軍,因此,新加坡沒有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但是該國的養老保障工作獨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強制個人儲蓄、完全積累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會員投制。其基本內容是:強制性地規定雇主和雇員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中央公積金局,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來為每一個雇員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中央公積金制度創立于1955年7月,當時主要為年老的退休雇員提供養老金,但后來最終把公積金的功能擴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資和教育等方面,從而發展成為今天綜合性的社會保障計劃。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員三方參與,雇主和雇員按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政府為公積金繳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稅政策。此外,由于公積金法規定公積金存款一定要投資于政府的債券,政府對公積金儲備提供保證,所以會員不必擔心到時收不回存款,政府還對公積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證。
每個公積金會員在公積金局擁有三個賬戶:普通賬戶。此賬戶存款可用所有公積金,即可以購買保險、購屋、投資等。此賬戶存款的繳付比例為薪金的30%;特別賬戶。此賬戶存款不能隨便支用,只用作養老金給付和緊急財務用途,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會員動用此賬戶存款。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4%;保健賬戶。這一賬戶僅供會員在保健時用,即只有在會員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醫院的住院費用時才可使用這一賬戶。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6%。
中央公積金的55周歲以下會員的繳費率,目前保持在工資水平的40%,其中雇員和雇主各繳20%; 55-60周歲的會員繳納工資的20%,雇員和雇主分別繳7.5%和12.5%; 60-65周歲的會員繳納15%, 65周歲以上者繳納10%,雇員和雇主各繳一半。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更強調社會成員的自我保障責任,把保障待遇與個人的勞動貢獻緊密相連,更有利于調動人的積極性。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則及高效、多元的運作機制,對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然后,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過高的投保費率,阻礙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種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互助共濟的功能;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負面作用,不斷提高的繳費會導致經營成本過高,影響經濟競爭力。因此,近年來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斷修改調整公積金政策,以期使其發揮更好作用。
二、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現狀
截至2007年底,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為7.37億人,65周歲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有27個省份的1201個縣市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1324萬被征地農民被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根據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這是一項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項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
《新農保》與1992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簡稱《老農保》)比較,具有以下幾大特點:
籌資渠道不同。《新農保》有政府補貼,《老農保》完全靠個人繳費;繳費方式不同。《新農保》規范了繳費基數和年限,《老農保》繳費方式缺乏統一規定;待遇結算不同。《新農保》的待遇采取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的結算方式,并建立增長機制;記賬方式不同。《新農保》采取個人統賬結合記賬方式,即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老農保》只有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農保》設立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彌補了原有農村養老保險體制的不足,有利于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為農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農保》依然存在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參保率低等一系列問題。
三、國外養老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經濟持續發展是解決農村養老的根本。人口老齡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面臨的問題,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經濟承受力強和農村人口比重小的優勢。發達國家的農村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相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沒有那么嚴重,它們的經濟實力雄厚,容易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因此加快經濟結構轉型,發展國民經濟是解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根本。
加快實施《新農保》的步伐。養老保險應該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的機制。只要是國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養老保障。因此,加快實施《新農保》步伐,使每個農民盡早享受《新農保》待遇是應有之義。
篇4
所謂城鎮化是指“人類生產和生活的方式由鄉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表現為鄉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及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城鎮化不僅構筑了農村工業化的基石,而且鋪就了農村現代化的道路。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加快農村城鎮化進程是農業經濟改革的戰略選擇,是我國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城鎮是人類的主要聚居地,也是生態系統中最為復雜的類型之一。城鎮化是社會經濟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先生早年提出過“小城鎮,大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大中小城市協調發展,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發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黨的十七大強調:“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按照統籌城鄉、布局合理、節約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帶小的原則,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這些體現了黨通過實現城鎮化,城鄉統籌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思路。這是我們推進城鎮化建設總的工作要求,也是城鎮化建設的努力方向。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扎實推進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打造可依托的平臺,是各級政府必須認真面對的一個戰略性課題。本文就我國農村城鎮化的戰略意義、制約因素和相應措施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討和研究。
一、加快城鎮化發展的戰略意義
21世紀是城市的世紀。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新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也是工業化、現代化的重要標志。
1.加快城鎮化發展水平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動國民經濟增長的客觀要求。城鎮化水平越高,經濟效益就越高,資源利用效率也越高,可持續發展能力越強,符合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城鎮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有利于帶動周邊地區特別是農村的經濟發展,是縣域經濟增長的龍頭。
2.加快城鎮化發展水平是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我國當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
3.加快城鎮化發展水平是堅持以人為本,提高社會文明程度和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迫切需要。農村城鎮化可以打破原有城鄉隔絕的格局,使農民既發生職業轉換,也實現地域轉移,農村由封閉走向開放,成為轉變農民生活方式和觀念、激發農民創新精神和冒險精神、塑造一代新農民的“催化劑”。城鎮文明影響、改造、帶動農村文明,促進農村社會進步,提高農民素質。而農村生態進入城鎮,也可以有效改善城鎮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4.加快城鎮化發展水平可以成為啟動農村市場乃至擴大整個國內需求的切入點。當前國內需求不旺,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農民收入長期徘徊不前、農民消費觀念落后,使農村市場增長緩慢。
二、城鎮化發展制約因素分析
由于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原因,我國城鎮化進程相對比較緩慢。只有全面正確分析城鎮發展的制約因素,才能有效制訂出相應的對策。
1.認識不夠,不能有效支持城鎮化進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意義認識不足,對如何處理好工業化、城鎮化、非農化的關系研究不深,存在重經濟建設、輕城鎮建設,重經濟管理、輕城鎮管理,重工業化、輕城鎮化的問題。
2.工業化水平不高,對城鎮化支撐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工業化雖然有了長足發展,但水平依然不高,工業產業層次低,工藝裝備水平低,對加快城鎮化進程缺乏強有力的帶動和支撐。
3.中心城市不強,區域影響力極其有限。我國許多省份城鎮化呈現特大城市太少、大城市不大、中等城市不強和小城鎮多、散、小、弱的特點,制約著其城鎮化發展水平。
4.管理體制滯后,與城鎮化進程不配套。如由于長期實行的城鄉戶籍制度,人為制造城鄉之間的壁壘,限制農村居民向城市轉移,影響了城鎮化進程。
三、加快城鎮化發展的措施
加快城鎮化發展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不斷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大力度,才能全面推動城鎮化的進程。
1.壯大城鎮經濟以提高實力。大力推動工業及服務業發展,壯大城鎮經濟,為城鎮化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一是形成產業集群。應根據不同產業的發展現狀和特征,出臺和完善推進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法規,選擇不同的發展模式,并著力培育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二是夯實基礎設施。要按照方便生活、完善功能、優化環境、提升品位、創新機制、規范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產業化運作,放寬市場準入,多渠道籌措資金,全面提高城市基礎設施水平。三是形成特色城鎮。小城鎮的發展,要根據城鎮資源、區位、產業和經濟結構特點、歷史沿革和發展現狀,立足比較優勢,揚長避短,在“個性”上下工夫,走出一條各具特色的發展道路。
2.統籌城鄉發展以提高城鎮化活力。必須把城市和鄉村納入統一的社會經濟發展大系統,打破城鄉分割,實現城鄉社會經濟聯動發展。一是縮小城鄉差距。要從規劃、政策、資金上引導城鄉空間合理布局,實現城鄉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上的融合與發展。二是破除城鄉壁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取消對農民進城的一切限制,以實際居住地和職業確定戶口屬性。進入城鎮的農民在子女入托、上學、就業、參軍、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等方面,應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吸引農民進城,促進人口城鎮化發展。三是調整土地政策。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完善城鎮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對失地農民給予公正合理補償,使其能夠順利轉化為市民。
3.優化城鎮環境以提高城鎮化潛力。一要建設節約城鎮。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推進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全面推廣節地、節能、節水、節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二要突出生態環境。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根據城鎮不同地區的功能以及生態環境容量,對城鎮建設規模、發展形態和開發方式進行宏觀調控。三要發展循環經濟。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要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和能源消耗。延長和拓寬生產技術鏈,將污染盡可能在生產企業內、城鎮范圍內進行處理,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城鎮化發展路子。
4.完善城鎮體系以提高城鎮化能力。以大城市為核心,建設若干個衛星城,形成城市群或城市帶,是現代社會城鎮化發展的最好模式。要以大城市為核心的城市網絡作為所在地區的“經濟心臟”,憑借其強大的集聚效應和輻射作用,在帶動地區經濟發展中正日益發揮核心和增長極的作用。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城市群,正是以其強大的經濟擴張能力和市場需求,帶動了周邊中小城市和農村經濟的整體發展城鎮建設,重經濟管理、輕城鎮管理,重工業化、輕城鎮化的問題。
2.工業化水平不高,對城鎮化支撐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工業化雖然有了長足發展,但水平依然不高,工業產業層次低,工藝裝備水平低,對加快城鎮化進程缺乏強有力的帶動和支撐。
3.中心城市不強,區域影響力極其有限。我國許多省份城鎮化呈現特大城市太少、大城市不大、中等城市不強和小城鎮多、散、小、弱的特點,制約著其城鎮化發展水平。
4.管理體制滯后,與城鎮化進程不配套。如由于長期實行的城鄉戶籍制度,人為制造城鄉之間的壁壘,限制農村居民向城市轉移,影響了城鎮化進程。
三、加快城鎮化發展的措施
加快城鎮化發展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不斷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大力度,才能全面推動城鎮化的進程。
1.壯大城鎮經濟以提高實力。大力推動工業及服務業發展,壯大城鎮經濟,為城鎮化提供堅實有力的支撐。一是形成產業集群。應根據不同產業的發展現狀和特征,出臺和完善推進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法規,選擇不同的發展模式,并著力培育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二是夯實基礎設施。要按照方便生活、完善功能、優化環境、提升品位、創新機制、規范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產業化運作,放寬市場準入,多渠道籌措資金,全面提高城市基礎設施水平。三是形成特色城鎮。小城鎮的發展,要根據城鎮資源、區位、產業和經濟結構特點、歷史沿革和發展現狀,立足比較優勢,揚長避短,在“個性”上下工夫,走出一條各具特色的發展道路。
2.統籌城鄉發展以提高城鎮化活力。必須把城市和鄉村納入統一的社會經濟發展大系統,打破城鄉分割,實現城鄉社會經濟聯動發展。一是縮小城鄉差距。要從規劃、政策、資金上引導城鄉空間合理布局,實現城鄉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上的融合與發展。二是破除城鄉壁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取消對農民進城的一切限制,以實際居住地和職業確定戶口屬性。進入城鎮的農民在子女入托、上學、就業、參軍、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等方面,應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吸引農民進城,促進人口城鎮化發展。三是調整土地政策。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完善城鎮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對失地農民給予公正合理補償,使其能夠順利轉化為市民。
3.優化城鎮環境以提高城鎮化潛力。一要建設節約城鎮。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推進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全面推廣節地、節能、節水、節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二要突出生態環境。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根據城鎮不同地區的功能以及生態環境容量,對城鎮建設規模、發展形態和開發方式進行宏觀調控。三要發展循環經濟。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要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和能源消耗。延長和拓寬生產技術鏈,將污染盡可能在生產企業內、城鎮范圍內進行處理,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城鎮化發展路子。
4.完善城鎮體系以提高城鎮化能力。以大城市為核心,建設若干個衛星城,形成城市群或城市帶,是現代社會城鎮化發展的最好模式。要以大城市為核心的城市網絡作為所在地區的“經濟心臟”,憑借其強大的集聚效應和輻射作用,在帶動地區經濟發展中正日益發揮核心和增長極的作用。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城市群,正是以其強大的經濟擴張能力和市場需求,帶動了周邊中小城市和農村經濟的整體發展。
5.強化文明建設以提升城鎮居民素質。社會主義社會是全面發展、全面進步的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偉大事業。我國的基本國情除了地大物博外,還應看到人口眾多、素質較低的現實情況。這個問題在農村表現得尤為突出。必須花很大的氣力,像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那樣,大力加強小城鎮的精神文明建設,把小城鎮建設成為培養和教育新型市民的大平臺。
城鎮化進程中農村解決對策方面
由于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和農業生產集約化和規模化水平的提高,客觀上要求迅速加快廣大農村的城鎮化進程,以便為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吸納創造社會環境條件。土地配置是農村城鎮化最重要的基礎影響因素之一,而農村居民點整理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村城鎮化的重要手段。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是針對農居點用地零散、無序的現狀,而采取的土地整治、改造等土地建設工程及其權屬調整的總稱,是促進農村居民點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學化的根本手段之一。開展農村居民點用地整理,不僅是農村城鎮化內在動力增強的需要,鄉村社區發展的基礎要求,也是實現農村居民點用地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進農村城鎮化的客觀需要。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很低,是競爭中的弱勢群體。農民進入市場需借助適當的中介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適應了這一需求,在順應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商品化和市場化的趨勢下,把農民組織起來進入市場,有效解決了市場化進程中“小農戶、大市場”的問題。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換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中國市場化進程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緣起
1.經濟社會全面加速轉軌和發展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崛起的基本前提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開始全面進入加速轉型期。社會勞動生產率明顯提高: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產業結構趨向高級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經濟社會的全面轉變和升級使得個體農民參與市場競爭成為弱勢群體,農民分享經濟增長帶來的效益變得更加困難。作為農戶和市場間的橋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產生便是一種自然。
2.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立是合作經濟組織興起和快速發展的制度基礎
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確定和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催生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直接因素。家庭承包責任制重塑了農村微觀經濟主體,使農民重新獲得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的自,這是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誕生的最基本前提。但小規模的家庭經營也有其局限性。如采用新技術新裝備不經濟、交易成本高、市場談判地位低等。眾所周知,農業生產地域分散的特點,使農戶天然地處于無組織狀態,這種分散、小規模、兼業化的經營是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適應的。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并不突出,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農產品商品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矛盾就會日益顯現出來。
3.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勞動分工的細化,勞動分工的細化又催生了合作經濟的產生。分工越細,市場的導向作用就越強。生產者只能服從于市場。于是,市場便成為農業再生產的實際組織者和協調者。而農產品生產者則成為市場的附屬物。面對市場壓力,家庭經營的小生產與社會化大市場間的矛盾便突現出來。一家一戶的農民參與市場的交易費用極高,對市場的影響力又相對較弱,經常遭受工商企業及其他市場主體的盤剝,在交易中常處于不利的地位,而農業生產者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實現從被動適應市場到主動影響市場的轉變。通過聯合形成壓力,影響市場,通過合作擴大規模,降低交易費用。因此說,市場的擴大推動了勞動分工的發展。勞動分工的細化導致了合作的需求,這成為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二、中國市場化進程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中的問題
1.組織規范化程度偏低。民主管理機制難以貫徹落實。由于合作經濟組織的自發性及農民自身社會意識、文化程度的局限。在組織內部很難產生合理有效的制度規范。民主管理是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合作組織受益于民的前提。但由于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所產生的特殊環境,決定了合作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必須尋求來自政府或其他社會力量的庇護。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合作組織的最高和最終決策權往往集中在依托當地政府組織、村委會或是少數“能人”那里,社員大多會流于形式。而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則成為擺設,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設置。單個農戶民主管理的權利也因此往往被剝奪,民主管理成為一句空話。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自我發展機制不夠完善。從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者素質看,現有的管理人員教育水平較低,多以經驗管理為主。難以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從管理制度看,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的是不計報酬或低報酬的、業余時間工作的榮譽性管理制度。這種管理制度缺乏較好的激勵機制,不利于激發管理者的工作潛能:從服務于民的具體內容看,合作組織的服務內容單一,眼光短視、水平較低。
三、中國市場化進程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策
1.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引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原則是“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但是,在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初期,政府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對合作組織的引導。一是要圍繞主導產業、特色經濟、資源優勢,積極鼓勵、引導和支持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和農村能人,采取與農戶實行資本聯合、勞動聯合、科技聯合、銷售聯合等多種方式,牽頭創辦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二是要針對技術服務型、專業合作型、股份合作型等不同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采取因地制宜、分類幫扶,促使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蓬勃健康發展。三是要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機制的完善和規范運作。要引導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規范的章程。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幫助完善組織內部管理和運行管理機制,指導各類專業合組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要幫助建立合理的利益調節分配機制、資產積累制度。通過加快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規范化、制度化進程,真正實現“入社(會)自愿”“退社(會)自由”和“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引導和促使農民合作組織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良性軌道,促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
2.盡快制定合作經濟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給合作組織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宗旨與原則、業務活動范圍、成立的權力和義務、財務管理與內部審計稽核以及注冊登記、變更、解散與清算和行政指導牽頭部門的權利、義務等基本內容,要從法律的角度加以明確規范。
3.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傾斜力度,盡快完善對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激勵機制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行稅收優惠,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扶持,各級財政應安排專款,用于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提供各種低息貸款,幫助解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啟動資金和農產品的收購流動資金不足等問題。
4.完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