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定點藥店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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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取得定點資格,經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確定,并簽訂協議,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
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在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藥店,與定點零售藥店簽定協議;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處方外配服務情況進行檢查和費用審核、結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費用支付。
第四條 確定定點零售藥店,應符合區域規劃,布局合理;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后購藥和便于管理。
第五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符合藥品監督和物價管理要求,經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檢查合格。
(二)有與定點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備。注冊資金應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流動資金應在8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營業面積應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倉儲面積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儲藏設備和條件。連鎖經營的零售藥店,資金和倉儲面積等條件視不同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有及時、準確供應醫療保險用藥,確保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值班,營業人員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合格。
(四)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能從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或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藥品經營企業購藥,不得經營假劣藥品。
(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有健全規范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和規章制度,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藥品價格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六)有根據醫療保險工作需要配備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計算機設備,使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的管理軟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定和有關的統計、信息、報告制度;作好基本醫療保險宣傳工作。
(七)其他條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條 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含連鎖經營的零售藥店),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副本及復印件,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和倉儲場所、資金證明。自有場所,應當提供房產證明;租賃場所,應當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賃協議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材料。
(三)專(兼)職管理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人員的相關材料和證明。
(四)經營藥品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往來收支情況統計表。
(五)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內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六)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七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零售藥店的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的,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八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收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零售藥店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如有特殊情況,可順延3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手續。
第十條 定點零售藥店合并,以及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服務能力等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審核等內容。協議有效期為一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和參保人員,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二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加強對外配處方的管理。外配處方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并加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印章。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購藥時,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應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加蓋定點零售藥店審核專用章,并核對參保人員的其他有關證件,對手續不全者,定點零售藥店不予給藥。
外配處方應單獨管理、存放、建賬,并定期向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及費用的發生情況。外配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藥品費用。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藥品監督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取消其定點資格。
篇2
一、加強宣傳,突出培訓
2012年以來,為加強對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內部的自檢自律行為,從根本上減少違規現象的發生,中心先后四次對“兩定”單位醫保負責人、經辦人員以“以會代訓”的形式進行醫保政策宣傳培訓。轉發福清市人社局、醫保中心出臺的七份有關醫保政策性文件,要求定點單位要認真執行醫療服務協議,確保電腦傳輸醫保項目及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堅決杜絕冒卡就醫取藥、串換醫保項目、空刷醫保卡、分解收費等違規行為。針對持醫保卡人員缺乏醫保卡使用知識,濫刷醫保卡行為,中心向福清市人社局領導匯報擬采取“點對點”宣傳方式,以郵政賀年卡形式印制“醫保卡使用須知”寄發給參保人員。為幫助稽核人員熟練掌握稽核工作的具體操作程序,著力提高業務水準,中心選派新招錄的人員進行醫保政策進修培訓,為稽核隊伍輸入新鮮血液。
二、發揮網絡作用,掌握稽核主動權
計算機網絡系統監控的建立,實現了醫療消費信息的聯網,為稽核人員及時發現違規線索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手段,起到了事先預防,事中控制,事后審核的積極作用。中心通過醫保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日常監控,對違規和不合理的費用及時予以剔除,對門診單次處方金額在300元以上的進行藥品用量審核,對每例出院參保人員醫療費用進行復核,對藥店刷卡費用進行核對,剔除男性卡刷女性專用藥或女性卡購男性用藥等不當購藥費用。2012年以來,利用計算機網絡共稽核住院、門診醫療費用17864人次,發出稽核通知書106份,剔除不合理醫療費用(重復收費、超治療范圍、超標收費)46.40萬元。
三、專項檢查與現場稽核并舉,
重拳打擊“兩定”違規行為
中心自成立以來,已先后批準了54家定點醫療機構、65家定點零售藥店。由于總量大,布局不合理,醫保定點設置與現有參保人數比例失衡,給經辦機構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也給一些“兩定”單位帶來了“商機”。一時間“醫保卡”成為“銀聯卡”;用“醫保卡”刷購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妝品已成為時髦話題;特殊病種的病人成為一些定點醫療機構特別是私立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站的搶手對象;有的醫療機構更是肆無忌憚地空刷醫保卡,套取醫保基金。定點醫療服務協議已成為一紙空文。面對“兩定”行業的不規范行為和醫保基金的流失,福清市人社局新班子組建后,以加強醫保中心管理為抓手,以稽核為手段,重拳打擊“兩定”違規行為。在福州市醫保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三次對福清市城區“兩定”單位進行大規模的專項檢查和現場稽核。如在2011年11月16日的現場稽核中,發現某民營醫院存在:非法行醫、套取醫保基金,而在2011年10月份僅門診醫保基金支付就達二十多萬元,與該院規模不符;檢查中發現同一天有大量相同金額處方,不符合門診診療常規;病人大部分為“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心功能衰竭”等醫保統籌基金需要支付的特殊病種人員,涉嫌收留醫保卡、弄虛作假、套取醫保基金;編造處方;管理混亂;部分醫生、護士無法提供相關證件;提供藥品票據不全等違規行為。根據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該院停止福清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并上報福州市人社局取消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資格。
四、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提高稽核針對性、時效性
篇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駐店藥師,是指已取得執業藥師、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從業藥師任職資格或具有藥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在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過程中,負責處方審核、指導用藥等職責的藥學技術人員。在市藥品零售企業駐店藥師從事執業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駐店藥師在藥品零售企業營業期間必須在職在崗,認真審核處方,履行提供藥學技術服務、指導消費者合理購買和使用藥品、質量把關等職責。駐店藥師職稱證書應懸掛在店堂內顯著位置,上崗時駐店藥師胸前必須佩帶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和崗位等內容的胸卡。
第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每月月初應制定出駐店藥師排班表,駐店藥師上班必須簽到。當班駐店藥師因故不在崗時,應將標示“藥師不在崗,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告知牌擺放在處方藥柜臺醒目處;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應提前報告藥店負責人及時調整駐店藥師。
第五條 駐店藥師在銷售藥品時應指導消費者合理用藥,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劑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項等內容,客觀地告知消費者使用藥品可能出現的副作用,推薦安全、有效、經濟、適當的藥品。對于病因不明或用藥后可能掩蓋病情、延誤治療或加重病情的消費者,藥師應向顧客提出就診建議。
第六條 駐店藥師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掛或在其他單位兼職;
(二)誤導消費者把藥品視為普通商品或將非藥品按藥品介紹;
(三)誘導消費者購買超過所需用的藥品,給其帶來用藥風險;
(四)夸大藥品療效,以贏利為目的促銷藥品;
(五)采用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干擾、誤導消費者的購藥行為。
第七條 駐店藥師非自身因素導致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應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監督。如果駐店藥師未及時報告,則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條 駐店藥師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受聘企業發生經銷假劣藥品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駐店藥師變更受聘企業時,應先與原任職企業解除聘用關系,待原企業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方可被其他藥品經營企業聘用。
藥品零售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駐店藥師在其它藥品經營、使用企業任職或使用虛假執業資格、藥學專業技術職稱證明,仍聘為駐店藥師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并申請開辦或變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處罰。
第十條 駐店藥師因解聘或辭職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另行聘用符合條件的駐店藥師到崗工作,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空崗。無駐店藥師期間,不得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擅自銷售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罰。
第十一條 駐店藥師采取“掛靠”、“借用”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證件等手段在藥品零售企業虛假任職的,三年內不得在市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擔任質量負責人、審方員職務。
篇4
一、20*年工作情況
經過一年努力,全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235萬人,較去年底增加9萬人,人口覆蓋率達87.5%。其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65萬人,較去年底凈增5.75萬人,城鎮醫保覆蓋率超過小康目標。市直參保人口67.53萬人,較去年底增加近5萬人,覆蓋率達92%。市區5.9萬名老人和8034名救助對象通過政府資助進入醫保體系,基本做到了“應保盡保”。全市征繳各項社會醫療保險基金10億元,比去年增收1.3億元,增幅15%,其中當年基金收入9億元;當年實際支出8.3億元,結余0.7億元。基金支出在預算范圍內,結余率適中,運行總體良好。市直全年醫保基金收入5.21億元,其中,當年收入4.45億元,非當年5625萬元,收入增幅12%;全年基金支出4.47億元,比預算增長23%。征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714萬元。按時上繳管理費20萬元。
(一)以優化提升為目標,醫保政策體系實現新完善。修訂完善《社會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醫療救助辦法》,既是對五年多來政策體系系統地梳理完善,也是對醫保制度的又一次宣傳推動。從4月份開始,我局牽頭開展為期兩個月的“調研月”活動,分課題組織力量展開調研。先后召開20多個場次300余人的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這兩個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樣,經過完善提升,我市多層次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就由“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兩個文件構成新的框架。同時,進一步調整完善居民醫保政策。作為全國較早實施該項制度的城市,今年以來,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制度的意見精神,加快政策調整完善步伐。其中,籌資標準今明年已分別提高到150元、250元,門急診補償比例從20%提高到40%,住院費用全年最高補償提高到15萬元,綜合補償率由原來25%提高到50%以上。市區財政對參保學生少兒均給予補助,讓他們也享受到了“普惠”。各轄市均出臺和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此外,對農民工及其子女參保繳費、享受待遇等作出意見規定,特別是明確參保農民工在外務工期間發生門急診醫療費直接按規定報銷,不降低報銷比例,較好地維護了農民工權益。
(二)以推進小康目標為重點,醫保人口覆蓋實現新擴大。加大政策推動和行政推動力度,通過動員參保、監察推保、多形式助保等各種途徑,多措并舉、強力推動參保擴面。一是以醫保小康指標監測分析為抓手,同步推動各地開展擴面工作;借助全市社保擴面征繳有利形勢,與養老保險同步推進醫保擴面。二是在去年實施“人人享有醫療保障”工程的基礎上,建立反推倒逼機制,通過抽樣調查和全面摸排,動員未保人員參保;強化稽查稽核,將參保登記信息與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信息比對,實現登記最大化;將人員參保繳費與就業登記、勞動合同鑒證信息對接,實現登記參保到戶、繳費管理到人。三是重點抓好環衛工、出租車司機、保安等特殊群體以及建筑、餐飲行業用工人員的參保工作;對斷保人員進行梳理分析,采取不同措施激活續保;同時,落實農民工醫保專項擴面行動,進一步推進農民工參保。
(三)以社區配套政策為抓手,基本醫療服務可及性實現新增強。將實施和完善醫保制度與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實施包括社區定點、優惠支付、提高醫保待遇、服務減免、藥品“零差率”政策、健康管理、付費制度等一系列醫保配套政策,引導參保人員到社區就診。特別是對藥品“零差率”政策,4月份組織第一輪集中招標,平均中標價即降為零售價的52%;醫保部門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重點對零差率等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社區配套政策落到實處,使之受惠于民。社區配套政策運行一年以來,其政策導向作用越來越明顯:全年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人數估計增長51%以上,醫療費用增幅54%(不含“零差率”補貼),其中慢病病人就診量上升2倍以上。社區機構出現了就診量和費用同步快速增長的好勢頭。居民選擇社區門急診的比例超過35%,對于把常見病多發病解決在基層、切實緩解“看病難看病貴”起到了積極作用。
(四)以可持續運行為導向,醫保制度運行質量得到新提高。按照“健全制度,規范管理,開展教育,加強防范”的思路,認真做好“社保基金審計年”各項工作。在基金管理上,完善核算管理辦法,強化運行分析和監控;推行申報基數職工簽字認定、參保單位先行公示等新舉措,采取日常、重點、專項稽核等辦法,確保基金應收盡收,稽查面超過參保單位總數的30%;以醫療行為監督和醫藥費用結算為切入點,完善以“就診人頭”為核心的付費辦法,提高基金使用質量和效率。預計全年,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增長12%,其中個人支付增長4%,基金支出增長13.5%;二、三級醫院醫療費用平均增幅8.88%,醫務所室平均下降10.4%,定點藥店增長3.8%,社區增長54%;醫保基金用于社區藥品“零差率”補貼1000萬元,既較好地控制了參保人員個人支付費用增長,又使大部分參保群眾享受到了醫保實惠。
(五)以經辦能力提升為主線,服務平臺建設取得新進展。一是努力打造新的服務平臺。市區啟動社區平臺建設,所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醫保信息系統聯網,逐步將醫保經辦服務向社區延伸,從而使參保人員既看小病不出社區,辦理醫保事務也不出社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增加醫保病歷購換服務,完善了轄管人口的醫保和健康檔案,為老年人、慢性病人、醫療救助對象實施健康長效服務。以“訪老問醫送溫暖”為主題,開展向退休人員“發一封慰問信、送一張醫保聯系卡、發一份宣傳資料、搞一次免費體檢”的“四個一”活動,其中,組織社區衛生機構分兩批為10萬名參保退休人員免費健康體檢。首批已有3萬多名70歲以上老人享受免費體檢,受到退休人員的極大歡迎。二是強化和改善對外服務。對醫保經辦事務進行一次性告知,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拓展醫保網站功能,初步實現繳費工資總額網上申報,方便了參保單位和經辦人員。與相關單位協調,下調定點醫療機構原協定的月通信使用費,平均降幅30%;取消醫保卡掛失費用,減少群眾支出20萬元。三是加強經辦機構自身建設。按照練好業務、干好事務、搞好服務的要求,規范基礎管理和服務流程,大力強化經辦能力與服務建設。特別是在服務大廳,建立ab工作制等一系列創新辦法,推行陽光服務,努力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咨詢投訴一撥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四是加強醫保理論研究和宣傳信息工作。繼續與鎮江日報聯辦醫療保險專版,全年出版52期;全年編印《社會醫療保險》期刊12期;對外宣傳報道及理論研究文章省級以上40多條。
回顧過去的一年,我們按照“全面達小康,建設新鎮江”的總體要求,實施轄市聯動:句容推行“醫保普惠工程”,建立實施城鎮居民醫保制度,首次實現制度全覆蓋,當年新增居民參保3.6萬人;丹陽緊扣小康目標實現,3000多名殘疾人和近萬名醫療救助對象參加醫保;揚中創新思想理念、方法制度和管理機制,積極擴展社會醫療保險的內涵和功能。一年來,我市先后兩次在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性大會上介紹交流工作經驗,推進醫保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受到國務院領導的充分肯定;央視《新聞聯播》、江蘇衛視、中國勞動保障報、新華日報、揚子晚報等媒體均在頭條或顯著位置全方位宣傳了我市醫保制度的改革實踐,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國改革報來鎮進行了專訪;全國各地先后有94個城市1100多人來我市學習考察。醫保經驗進一步推向全國。
二、20*年工作總體情況
對照十七大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使全體人民病有所醫”的基本任務,對照市委“把改善保障民生作為發展根本取向”的總體要求,明年我市社會醫療保障工作將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需要我們立足新起點、策應新形勢、實現新突破。為此,全市醫保戰線要全面落實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市發展大局和改善保障民生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優化發展思路,創新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進一步深化“人人享有”的內涵,不斷提高醫療保障待遇和群眾健康水平,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矛盾,為在更高水平上建設全面小康社會提供更為優質的醫療保障環境。力爭至*年底,全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242萬人,提前實現“十一五”末全市社會醫療保險人口覆蓋90%以上的目標。
圍繞上述目標任務,要突出抓好四方面工作:
1、以“兩個辦法”實施為契機,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實。《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和《鎮江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是我市新形勢下多層次醫保體系的制度框架。圍繞兩個辦法,要重點落實:一是進一步突出“全民”醫保,落實好關于外國人參保、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參保、持有本市暫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農民工等各類群體的參保規定;進一步簡化險種安排,按照從業人員參加的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參加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兩個基本層次,努力做到“應保盡保”。二是改進和延展個人賬戶功能,鼓勵參保人員積累個人賬戶資金;同時進一步研究探索二級個人賬戶的功能拓展問題,嘗試制度外保障;包括補充險種在內的各險種面向全體城鄉居民開放后,鼓勵和動員更多的單位和個人在基本險的基礎上參加補充險,提高保障待遇。三是降低醫療保險的參保“門檻”,研究失業人員個人領取的醫療費補貼充抵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問題,繼續給予農民、未就業登記人員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照顧政策,用好對5060人員參加居民醫保財政補助傾斜政策。四是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保障待遇: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封頂線由3萬元提高到5萬元;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腎透析、治療癌癥的費用,醫保基金補償比例由40%提高至50%;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年個人支付超過500元以上部分,救助資金補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我們將以“兩個辦法”的實施為契機,按照“制度邊界取消、政策間聯接貫通”的思路,進一步整合、完善制度體系,優化整合險種,研究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滿足群眾多元化的保障需要,減輕參保人員負擔。
2、以提前實現醫保人口覆蓋“十一五”目標為動力,進一步提升全市醫療保險的人口覆蓋。人人享有醫療保障既是一種制度安排,也是一個工作推進的目標。擴面工作不僅是醫保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礎,也是建設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要求。在工作推動上,要進一步研究制定激勵約束辦法,完善對各地醫保經辦工作的考核,調動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積極性,加快擴面工作進度,力爭明年底提前實現全市醫療保險人口覆蓋90%以上的目標。抓住《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實施和《社會保險法》即將出臺的機遇,進一步強化擴面宣傳,做好參保動員工作。利用勞動監察力量,發揮稽查稽核職能,抓好“應保未保”、非公組織、靈活就業人員等擴面空間,借助和調動基層力量推進擴面工作。關注農民工參保,突出重點,采取靈活政策,推進建筑、餐飲、服務等行業的民工參加醫保。進一步加強居民醫保工作,充分發揮街道社區作用,通過政策引導、行政推動等措施,盡可能地推進城鄉居民參加醫保。認真落實對重病、特困、低保人員的醫療救助政策,把他們全部納入到醫保體系中來。要堅持各類群體的“無縫覆蓋”,推動實現從“廣覆蓋”到“全覆蓋”。
篇5
一、加大日常監管力度,規范企業經營主體行為
(一)強化藥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管。繼續加強GSP認證跟蹤檢查,突出重點企業、重點環節和重點品種,至年底,藥品批發企業跟蹤檢查覆蓋面達到100%,零售企業覆蓋面達到90%,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管。嚴格執行《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企業的現場審查和跟蹤檢查,嚴厲查處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各種形式的違規經營行為。加強對發證一年內經營企業的跟蹤檢查,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自我規范能力。重點加強對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等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檔案,加強日常監管與信用平價工作的結合,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強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監管。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突出監管重點和本地實際,實行有重點的檢查,不斷提高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醫療器械依法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使用環節安全有效。
(四)加強藥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繼續完善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書二證一合同”(法人企業的任職書、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培訓上崗證以及勞動部門簽證的勞動合同)為主要內容的藥品銷售人員檔案,建立藥品銷售人員網上查詢系統,及時在市局網站公布經審核合格的銷售人員名單及誠信記錄,強化對銷售人員未上網備案企業的監管。
(五)推進藥品經營企業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積極開展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試點工作,建立完善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督促藥品經營企業加強行為自律。至年底,藥械批發企業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的覆蓋面達到100%。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的基礎上,以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為契入點,積極推進高風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突出監管重點。
(六)強化企業是藥械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進一步落實企業的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醫保定點藥店的準入、日常監督檢查和年檢工作。
二、強化藥品經營許可和GSP認證工作,促進藥品經營企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一)嚴格藥械經營企業市場準入。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徽省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嚴審批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
(二)認真做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再認證工作。嚴格按照現行GSP標準、經營許可證管理及認證管理等規定,積極穩妥地做好換證、再認證工作。積極探索GSP認證與藥品經營許可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總結認證工作經驗,完善認證現場檢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學規范的認證管理模式。
(三)開展藥品經營許可分級分類管理模式試點工作。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總體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監管政策,開展分類、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提高經營許可監管效能。
(四)優化醫藥資源整合。結合GSP認證、換證及日常監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條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規范的藥械經營企業。充分發揮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信息技術服務等作用,鼓勵同行業兼并重組,支持醫藥物流園區建設,促進醫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探索城區藥品“兩網”建設
(一)鞏固農村藥品監管網絡。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藥品監督和供應網絡建設的意見》,加強農村藥品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建設,定期對“兩員”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落實考核和獎懲措施,不斷提高“兩員”的協查協管能力。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農村藥品經營使用的監管,逐步構建農村藥品“兩網”建設信息平臺,實現監管信息、手段和監管資源的綜合利用。
(二)完善農村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結合GSP跟蹤檢查、“規范藥房”創建等工作,進一步整頓規范農村藥品經營秩序,推動農村藥品供應網絡的規范化建設。
(三)促進“兩網”建設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機結合。深入貫徹落實《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以農村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為核心,從提高涉藥人員素質、加強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的質量管理、改善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硬件設施等方面著手,規范農村醫療機構的購藥渠道,保障農村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至年底,80%的鄉鎮衛生院、50%的村衛生室的藥房達到“規范藥房”要求。
(四)深入社區開展藥品安全宣傳,探索城區兩網建設模式。完善城區“兩網”建設標準,以監管網絡為依托,發揮社區宣傳作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加強對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力度,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行為
(一)充分利用違法藥品廣告監測儀器,對市級廣播電視媒體的藥械廣告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做到有記錄,及時上報違法廣告
(二)繼續開展廣告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建立并及時更新廣告企業信用檔案。
(三)進一步加大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對“停售”藥品的監督檢查力度,同時加大對零售藥店銷售違法廣告藥品的檢查和抽驗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聯動、監管有力”的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管機制。
五、大力宣傳貫徹《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深入開展醫療器械專項整治
(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安徽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醫療器械法規,并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現場檢查等方式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增強其依法經營意識。
(二)加強對醫療器械專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超范圍經營、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或減少經營和倉庫面積,降低經營條件的企業予依法查處,對長期不能正常經營的企業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六、強化醫療器械注冊監管
認真執行國家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規范和《安徽省醫療器械注冊核查工作規范》,規范注冊審批行為,加強醫療器械注冊資料真實有效性的核查,切實保障醫療器械注冊產品的安全有效。為提高企業醫療器械注冊申報工作的管理,指導幫助企業在注冊申報工作中各相關技術文件的規范,擬試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申報專員制度,通過實施針對性的培訓,規范注冊申報工作。
七、繼續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認真做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在評價管理辦法》學習和宣傳貫徹工作,市局計劃舉辦一次專項培訓,通過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貫徹培訓,普及相關法規知識和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提高監測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素質,提高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能力。督促落實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下達給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中心的監測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水平。
八、繼續開展“清理家庭小藥箱”惠民活動,促進公眾安全合理用藥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擴大農村定點回收藥店的數量和分布區域,積極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及時清理家庭小藥箱,集中、統一銷毀家庭過期失效藥品,打擊非法回收藥品行為,促進安全合理用藥。
(二)建立完善家庭過期失效藥品回收長效機制,并將此項工作與規范零售藥店行為、安全合理用藥宣傳、藥品質量投訴舉報等工作有機結合,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惠民工程堅持不懈地開展下去。
九、加強藥品流通監管信息化建設,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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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醫療保障制度構架
我國的醫療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重要的進展,其主要標志就是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模式。與此同時,針對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缺陷,逐步發展了各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并針對弱勢群體建立了相應的醫療救助制度。盡管目前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還沒有覆蓋農村居民,但一些農村地區仍然保留或新建立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上各類醫療保障制度共同構成了中國的醫療保障體系。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國務院于1998年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過5年多的實踐,截至到2003年6月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達1.0094億。全國大部分地區(98%)都啟動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其標志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體系基本形成;統一的醫療保障管理系統基本建立;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基本平穩;醫療保險的保障機制基本得到發揮。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首先,它對促進國企改革和社會穩定發揮了作用。在一億多參保人員中,65%是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二是促進了參保人員的就醫方式和醫療消費觀的轉變,參保人員比過去有了更多的就醫選擇權。三是推進了醫療服務和藥品服務市場的競爭和健康發展。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管理措施加強了對醫療服務供方的約束,促使其提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服務;四是抑制了醫療費用不合理的增長勢頭。據統計,1990——1998年衛生系統綜合醫院人均門診和住院費用年增長率分別為25.0%和23.7%,2001年分SU降低為9%和5%.
(二)各種類型的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是有限的,因此,國家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在實踐中,除了國家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外,各地還摸索出多種形式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模式。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社會保險的方式運作的補充醫療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舉辦的補充醫療保險;由工會組織經辦的職工互助保險等。
(三)醫療救助制度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以員工正式就業的工作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作為參保單元;二是繳納保險費與享受待遇相聯系。它將沒有在正規部門就業的人口和沒有能力繳費的單位的職工排除在現行制度之外,其中有相當部分的人屬于低收入或沒有收入的弱勢群體。因此,針對醫療保險制度性缺陷,一些城市紛紛出臺了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以北京市為例,2001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與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聯合出臺了《北京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從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內容是對弱勢群體的醫療費用予以減免。
綜上所述,經過5年的改革和建設,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已經基本上實現了體制轉軌和機制轉換。在體制上,完成了從原來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福利型向社會醫療保險型的轉軌;同時,在新制度下,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費用分擔,醫療服務競爭(定點醫院),費用控制(結算方式)以及社會化管理等新的運行機制。在制度層面上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以各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商業醫療保險和職工互助保險)為補充,以社會醫療救助為底線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基本框架。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醫療保險制度評估
盡管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建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總體上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進展還不盡人意。新制度運行過程中的問題還很多,有些問題還十分嚴重。有必要對醫療保險制度,特別是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理清今后醫療保險制度發展的思路。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主要問題是:
(一)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狹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已經突破一億人,但從總量上看,醫療保險覆蓋面只相當于城鎮就業人口(2001年)的42%,在三大社會保險中是參保率最低的。
從結構上看,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的是國有企業和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還包括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大量的其他類型企業的職工,非正式就業(靈活就業)人員,城市弱勢群體(低收入或下崗、失業職工,殘疾人和孤寡老人,進城的農民工,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等),以及農民還沒有被制度所覆蓋。
總體來說,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還是相當有限的,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還沒有制度上的醫療保障。據衛生部的統計資料,2000年我國衛生總費用已經達到4700多億元,其中居民個人支出近2900億元占其61%,說明能夠享受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還是少數人。
(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尚未真正形成
盡管目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合作還有明顯欠缺:一是農村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二是現有體系中各個層次的運行還沒有納入正軌,成效并不顯著。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區醫療服務等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
(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
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是關系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醫療衛生體制包括醫療機構(主要是醫院)的補償機制問題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問題。就一般的意義講,醫院補償機制就是指醫院獲得收入的方式。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醫院的性質是非盈利的和福利性的,其經費基本上來源于財政或企業(單位)撥款,醫院的其他日常性成本則通過醫療服務的收費來補償,因此,醫院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也不強。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對國有醫院的補償政策也有所變化,補償的規模逐漸降低,醫院以經營收人為主,追求經濟效益成為醫院的經營動機。為了醫院的生存和發展,政府允許醫院從他們銷售藥品中獲得15%~30%的價差作為補償。在中國,90%的藥品是由醫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潤的誘導下,醫院常常給患者開大處方,特別是多開國外進口或由外資企業生產的價格高昂的藥品。
藥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也存在著嚴重問題,普遍存在的現象致使藥品虛高定價,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醫院“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藥品生產和流通體制的弊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運轉形成了嚴重的沖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除了要面臨人口老齡化、疾病普遍化和醫療技術的提高等自然原因帶來的費用壓力外,還要承受由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滯后所帶來的考驗。不少實行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醫療統籌基金人不敷出的局面,這對于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不利的。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個嚴重后果是,醫院、醫保機構和患者三方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關系緊張。為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政府部門下發了一系列旨在規范醫院行為的文件,對醫院的選擇、用藥、診療項目、費用結算方式以及定點藥店的選擇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不少城市的醫保機構,改變了過去與醫院實行“實報實銷”的“按項目付費”的費用結算辦法,而采用對醫院約束力更大的“總額預算制”。這種結算辦法增加了定點醫院的壓力,甚至出現了醫院與醫保機構的沖突。
醫院和社保機構的矛盾,也導致了參保患者的不滿。他們認為雖然參加了醫療保險,但事實上卻得不到醫療保障。這將會動搖他們對醫保制度的信心和對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對醫療資源投入不足
改革以來,政府投人到衛生醫療事業的資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時個人支出增長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1000—2200美元之間)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財政支出的平均比例為1.26%,中等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間)的平均比例為2.25%,而中國只有0.62%.即使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處在非常低的水平。國家衛生醫療資金投入不足,是宏觀上醫療保險資金短缺的一個原因。
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比例為:單位繳納職工工資收入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納本人工資收入的2%左右(具體繳納比例,不同省區有所不同)。由于沒有醫療基金的積累和沉淀。對于在實行新制度時已經退休的“老人”來說,他們的醫療保險資金就構成一筆“隱性債務”。在沒有其他渠道的資金解決老人醫療保險“隱形債務”的前提下,僅靠在職職工繳費來負擔自己和已經退休老人的醫療費用,必將使醫療保險基金的壓力增大。這也是造成不少地區醫保基金年年超支的一個重要原因。
同時,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基金也造成越來越大的壓力。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對醫療保險基金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老年人的發病率和患慢性病率都要遠遠高于中青年人,而供給醫療保險基金來源的在業勞動人口所占的比例卻在減少。其結果是“醫保基金短缺,每個在職職工所要承擔的醫療保險責任越來越大。”醫保基金籌集的有限性和醫療需求的相對無限性,是醫療保險運行的一對矛盾。這一矛盾,在今天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投入相對不足的背景下更加突出。
政府財政對醫療資源投入的不足,對醫療保險制度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醫療保險基金始終處于捉襟見肘的狀態。與此同時,由于醫療服務結構的不順,沒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醫療需求,使資金流向高成本的大醫院,使有限的醫保資金沒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三、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構想
我國未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指導思想是:逐步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以追求社會公平為目標、以民生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基于這樣一種指導思想,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的價值導向應該是公平性和普遍性;使所有的社會成員都能夠享有醫療保障。而實現公平性的關鍵措施就是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通過多層次的醫療保障網絡的設置來覆蓋所有的社會成員,并滿足他們不同的醫療需求。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當今世界,健康已經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在醫療保障領域,使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公平地享受醫療保障已成為各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盡管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障還不可能是全民統一的制度,但是建立適合不同群體要求的醫療保障制度,還是可以實現的。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保障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經平穩運行了5年多,覆蓋面在逐步擴大。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來說,它的參保對象的界定是非常明確的。但不少企業由于經營困難,繳不起保費,致使這些企業難以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所覆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緊要對策就是做到“應保盡保”,讓制度外的職工也能進入制度的范圍。針對困難企業目前參保難的狀況,應對現行政策做出某些調整,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盡可能地將這些企業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來。基本醫療保險要確保覆蓋所有的職工,并使職工能夠切實得到按照政策規定的基本醫療待遇。
應加快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妥善解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費用負擔。使參保職工,特別是困難職工一旦發生大額醫療費用時,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途徑得到補償。補充醫療保險可以有多種形式,但利用市場的優勢(商業保險)來經營是比較明智的選擇。
針對靈活就業這種新的就業形式,政府應該建立特殊的醫療保障制度。對靈活就業者宜采用靈活多樣的管理辦法。具體來說,在參保方式、繳費辦法、待遇給付、基金管理和服務等方面都要有不同的安排。
發展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弱勢群體的后顧之憂。對于弱勢群體中沒有工作或失去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如殘疾人)就醫,要給予更多的幫助,使弱勢群體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能夠得到享有健康的權利;不致因貧困而放棄這一基本需求。
盡快建立與完善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形成農村新型的合作醫療體系。據調查,“全國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農戶占農村貧困戶的比例已經達到35%左右,每年大約有1305萬農村人口面臨因生病而傾家蕩產的危險”。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高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國家已經開始關注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建設。2003年1月16日國務院頒布的《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中指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應該是,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特殊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村人口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所構成。在這個醫療保障網絡中,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可以享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和保障。
(二)未來發展目標
我國醫療保障體系近期發展目標是: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特別在全國農村建立起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我國還不可能用“一個”制度覆蓋所有的人口。因此,醫療保障體系必然是針對不同人群的各種醫療保障制度的組合。盡管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內部結構參差不齊,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醫療保險待遇也有所差異,但卻可以在現有條件下,做到使每一個社會成員在發生疾病,尤其是身患重病時有所依靠和指望。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我國短時期內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的最佳選擇。
從長期來看,建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是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最終發展目標。如前所述,“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和社會的共識,對健康權利的尊重和維護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體現。每一個公民,無論其職業、地位、年齡、性別、出生地等有何不同,但醫療服務和保障的需求是同樣的。當我國的整體經濟實力提高,物質基礎更加雄厚,整個社會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更加深入的時候,我國就有條件建立起統一的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四、政策建議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務之一,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為了盡快實現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的目標,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
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藥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光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于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于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服務上面。
對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社會保障安全網;對于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準,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關鍵的問題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
(二)醫保、醫療、醫藥“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藥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藥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并進。
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藥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藥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藥品虛高定價的局面。第三,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杜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
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并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于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的準人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藥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于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甌對于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并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范圍,補充醫療保險應該交由商業醫療保險經營。為此,應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的經營范圍,對于社會保險管轄范圍的,商業保險不應插手;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領域,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也不應干預。
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力度還不夠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進一步完善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予以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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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務和目標
(一)藥品生產環節專項整治
工作任務: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要求藥用輔料生產企業必須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物料,并按照規定檢驗合格后投入生產使用;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藥用輔料質量標準進行生產、檢驗,嚴把產品質量關。對每批出廠的產品均應有銷售記錄,其銷售記錄應有可追蹤性。
工作目標:藥品生產應確保重要的生產過程能達到連續穩定地運行。確保按規定履行每種物料、中間產品、成品檢驗采用的標準及方法,按規定實行檢驗及留樣。確保按規定獨立履行對物料抽樣,不合格物料不準投入生產、不合格產品不準放行,不得使用無文號管理的原料。
(二)藥械經營環節專項整治
工作任務:1、全面開展藥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覆蓋面必須達到百分之百。著力解決藥品經營中的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問題。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機制,依法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必須堅決移送。2、嚴格藥品經營準入管理。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達不到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要建議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收回《藥品經營許可證》。3、加強藥品經營行為監管。嚴格禁止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教育和監督藥品零售企業加強銷售人員管理。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產品的,必須設立非藥品產品專售區域,設置明顯的分區標志。4、強化農村藥品監管和廣告專項整治。繼續推進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著重在長效機制上下功夫,探索、總結和發展適合本縣農村實際的藥品監管模式。大力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對違法廣告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嚴格依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力求年底前使違法藥品廣告得到整治。5、加強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的內容:使用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是否備案,使用單位是否從采購、驗收、使用、跟蹤檢查都有記錄。是否建立醫療器械不良監測記錄,是否存在使用無產品注冊證的醫療器械現象。
工作目標:到今年年底,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藥品問題;禁止并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作療效證明的違法藥品廣告。
(三)藥械使用環節專項整治
工作任務:加強藥械使用環節監管。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建立藥品安全性信息預警機制和控制處理機制,進一步加大臨床合理用藥的宣傳、教育、管理與監督,規范處方使用行為,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推動藥品分類管理,促進全社會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意識的提高。
工作目標:提高臨床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水平。
二、工作內容:
(一)藥品、醫療器械安全專項整治。整治重點內容如下:
1、藥品專項整治
(1)強化藥品經營行為監管,查處批發企業掛靠經營、過票現象。嚴厲打擊藥品零售企業出租或轉讓柜臺,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等冒充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2)開展藥品購進票據專項檢查,查處醫療機構從非法渠道或農村個體診所向零售藥店購藥、以及藥品批發企業向無證照單位供應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3)開展學校藥械質量專項檢查。聯合縣教育局對學校醫務室藥品采購渠道、藥品養護、人員資質、效期管理進行檢查、建立長效監管機制。(4)對全縣醫療機構規范藥房深化建設進行督查,推進醫療機構藥品規范化管理。(5)開展疫苗質量專項檢查。對全縣相關單位疫苗的進貨渠道、儲存條件、設施設備、管理水平進行檢查,有效確保疫苗質量。(6)開展進口參類專項檢查。通過對口岸檢驗報告、進口藥材批件等檢查入手,查處假冒進口參類的行為,整治滋補藥品市場。(7)嚴格執行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聯合縣工商局大力整治虛假違法藥品廣告,查處以患者、公眾人物、專家名義作療效證明的違法藥品廣告,并做好相關違法案件的移送工作(縣工商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8)加強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按法定標準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做到物料平衡,偏差處理及不合格品處理情況及時。(9)開展藥品企業準入管理專項檢查。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上報省、市藥監局依法收回《藥品經營許可證》。(10)開展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專項檢查。查處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購進來源、處方藥憑處方或登記銷售;藥師在崗制度的執行,處方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銷售情況等。
2、醫療
器械專項整治:
(1)開展植入性醫療器械專項檢查。檢查使用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經營單位是否備案,使用單位是否從采購、驗收、使用、跟蹤檢查都有記錄。是否建立醫療器械不良監測記錄,是否使用無產品注冊證的醫療器械。(2)重點加強對骨科植入器械等高風險產品、隱形眼鏡、助聽器的質量監控,以及對質量可疑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抽驗。繼續督促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完善高風險醫療器械使用和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高風險醫療器械的采購、使用行為和質量跟蹤管理。(3)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加大對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宣傳力度,普及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方面的知識,正確認識、科學對待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建立健全《藥械零售企業記分管理辦法》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建立健全《藥械零售企業記分管理辦法》、《藥品零售企業星級評定實施辦法》和《星級藥店評定標準》。對監管中發現違法違規企業除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將給予不良行為記分,并依據分值大小,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記錄在案、媒體曝光、強制培訓、建議取消醫保定點藥店等形式,予以警示和懲戒。對全年累計沒有記分的企業,優先推薦為“三星級藥店”的候選單位。以此推進醫藥行業誠信體系和自律機制建設,提高監管效率,促使藥品質量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2、深化規范藥房建設保障農民用藥安全有效。一是細化服務指導。制定《*縣醫療機構規范藥房建設工作指南》,從藥房設置、管理制度、人員資質等方面明確管理要求。同時加強對農村醫療機構藥房的監督、檢查、指導,促進藥房真正實現規范化管理。二是部門協作加強督促。與縣衛生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規范藥房建設的通知》和《規范藥房設置標準》等文件,將規范藥房建設納入衛生局對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對新開辦的村衛生室、個體診所要求首先通過規范藥房驗收,共同督促個體診所、醫療機構的規范藥房建設。
3、制定《*縣植入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加強高風險醫療器械監管。對高風險醫療器械的采購、使用等環節進行明確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做好采購單位資格的審核,證件的索取,驗收臺帳的記錄,不良反應的跟蹤。每家醫療機構確定專門的人員落實這項規定的執行。同時加強植入性醫療器械的采購及使用檢查,并要求每家醫療機構的專職或者兼職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人員,對植入性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及時發現,及時上報。
三、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
藥品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8月30日至9月5日)
深入學習領會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指示精神,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整治重點和工作任務。成立組織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整治行動方案和專項整治計劃。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及舉辦專欄、專題訪談等形式,宣傳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宣傳《特別規定》和有關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形成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社會廣泛關注、積極支持、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二)專項整治階段(9月6日至11月30日)
在動員部署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63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以及《*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精神,突出重點、全面出擊的方式,大力開展藥品整治行動。
9月1日—9月15日對全縣藥品市場進行調查摸底
9月16日—9月30日對全縣縣級醫院進行專項檢查
10月8日—10月20日對鄉鎮衛生院進行專項檢查
10月21日—11月21日對全縣村衛生室進行規范藥房檢查指導
11月22日—12月15日對全縣藥品批發、經營單位開展專項檢查
(三)總結提高階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
對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總結,開展“回頭看”行動,查漏補缺,并于12月5日前完成總結報局辦公室,局辦公室于12月10日前上報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此次藥品專項整治行動必須與去年7月份國務院部署開展為期一年半的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以及我局今年開展的“作風建設年、狠抓落實年、農村食品藥品整規年”活動相結合、相銜接,在短時間內集中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藥品安全關系到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專項整治行動意義重大。為確保本次整治行動順利進行,打好這場整治行動的特殊戰役,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總體要求,成立以縣藥監局、縣衛生局、縣質監局、縣工商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的*縣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協調組,由縣藥監局局長*任組長,縣藥監局副局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分管領導任工作協調組成員。藥品安全整治工作協調組聯絡科室設在縣藥監局辦公室,聯系電話:*,負責日常聯系、協調及工作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切實加強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的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縣衛生局要加強對醫院藥房的管理,嚴格要求醫療機構遵守藥品質量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醫療機構對藥品終端消費安全的責任。縣工商局要嚴厲查處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加大打擊力度,有效遏制虛假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現象,嚴格管理城鄉集貿市場銷售中藥材的行為。縣教育局藥要求學校醫務室切實按照規范藥房標準采購、使用、保管藥品,教育引導師生不斷增強藥品安全意識。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藥品案件,縣公安機關要深挖制售假劣藥品的犯罪網絡,加大對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宣傳部門要加大藥品安全宣傳教育的力度,指導新聞單位配合藥品監管部門做好藥品安全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廣大生產經營企業誠信守法,提高公眾的藥品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藥品安全輿論環境。
(三)嚴格執法,加強力度。
要嚴格依照《特別規定》和《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從嚴查處制售不符合假劣藥械的違法行為;要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對重大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和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要堅持抓大案要案,加大查處案件力度,落實“四不放過”“四個一律”。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嚴懲,對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處要及時公布查處結果,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四)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要圍繞本次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充分履行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嚴密的監管網絡。在縣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群策群力,積極工作,對重點藥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重點問題,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聯合打擊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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