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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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站)、急救站、醫療美容院門診部、產院、接生站、體檢站、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實行分級責任制。不設床位的和設置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設置床位在100張以上499張以下的醫院、衛生院或100張以上199張以下床位的中醫醫院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500張以上床位的醫院或200張以上床位的中醫醫院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省中醫管理行政部門審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屬的醫療機構,按行政隸屬關系分別由省、地(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駐軍編制內向社會開展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規模分別向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患傳染病、精神病的;
(二)國有或集體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擅自離職不足5年,開除公職不足7年的;
(三)執業申請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設置護理院、站的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設置坐堂醫的藥店,應具備規定的設置診所的條件。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應具備與城市設置診所相同的條件。
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證押金。
第六條 在村衛生所(室)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鄉村醫生證書或鄉村醫生中專水平證書;
(二)持有國家認可的具有中等以上衛生醫藥院校畢業證書,且有一年以上臨床實踐(不含畢業實習)。
第七條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應遞交可行性報告,并附申請單位或個人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未辦申報、批準手續擅自基建的;
(二)未經批準非法執業的;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發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診所3個月,門診部6個月,醫院18個月。在此時限內未獲批準正式執業的,所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行失效。
第十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人員體檢表;
(二)醫療機構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三)醫療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四)國家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聘用外省人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國家認可的醫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提交戶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五年臨床實踐及醫德醫風鑒定證明;聘用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員,應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醫學學歷證明及行醫資格證明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手術室、供應室平面圖及設備情況;
(六)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排放設施合格的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登記前刊、播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的;
(二)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業務人員已在其他醫療機構登記注冊的;
(三)執業申請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符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包括以下事項:
(一)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醫務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專業、核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及證號;
(二)保證醫療質量的方案或辦法;
(三)保證醫療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和下列文件:
(一)本校驗期內醫療安全工作情況報告及醫療事故、嚴重差錯的發生、處理情況及預防措施;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社會衛生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
(三)繳納規定的各種費用的復印件;
(四)國家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醫療質量及安全保證措施未落實,在本校驗期內發生二級或兩起以上三級醫療事故的;
(二)使用假劣藥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的;
(三)出據假診斷證明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各項管理費的;
(五)未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社會衛生工作任務的;
(六)醫德醫風評審不合格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帶有迷信色彩的;
(二)含有“老”、“祖傳”等修飾詞的;
(三)國家規定不得使用的。
第十六條 門診部、衛生所(室、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按與本機構的執業科目相適應的原則,由登記機關核定。
西醫診所、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貝林、腎上腺素、付腎上腺素、異丙腎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種藥品外,不得輔帶任何藥品。
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務室、衛生所、保健所(室),其輔帶藥品參照本條例第一款辦理。
??圃\所輔帶藥品,僅限在本??铺禺愂褂玫膫€別品種內,具體名稱由審批設立醫療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醫療機構的搶險救災、衛生支農、預防保健等社會衛生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八條 使用他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出的問題未及時改進的;
(二)供應室、手術室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檢驗室未參加質量控制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國有、集體(包括廠礦、駐軍、院校、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免予申請設置審批,但應按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繼續執業;除此之外的醫療機構,均應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評審、審批。
醫療機構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醫療機構上年度的門診、住院人數呈下降趨勢,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明確與主體醫療機構的關系,并按醫療機構設置管理權限劃分,由有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機構評審、登記校驗,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及醫療機構執業管理費;繳費標準及辦法,由省財政、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注冊資金數額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3、對證件齊全的進行規范管理。
三、步驟安排
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及準備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個體診所從業人員會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領會精神實質,統一思想,切實提高醫療執業人員對貫徹《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為清理整頓醫療機構作好思想準備。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帖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擴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個體診所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核實摸底,進一步掌握現有醫療機構規模、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思想動態。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衛生監督所對不符合辦醫條件的診所逐一下發告知通知書,并集中力量做違規診所從業人員思想工作,要求違規個體診所在該時段內主動停止執業活動,并自行處理藥品藥械。
2、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地點、轉讓及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為進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診所”等黑診所及游醫、假醫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整治皮膚性病市場秩序,對個體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醫療廣告,虛假醫療廣告以及隨意更改已審批醫療廣告內容的進行清理。
3、對個體診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進行清理整頓。
第三階段:依法取締階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對在集中清理整頓階段未能清理整頓到位的個體診所、非法醫療廣告和計劃生育“兩非”情況等由有關單位逐一立案,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階段:規范管理、總結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對本人具有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等基本條件,縣衛生局已經審批同意在縣城(包括集鎮)開業的個體診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設置可行性報告,然后由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經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根據個體診所設置規劃,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清理整頓城鄉個體診所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縣工商局副局長、縣藥監局副局長、縣司法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工委主任、縣衛生局人武部長、縣衛生執法監督所書記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切實加強對本鄉鎮個體診所整治工作的領導。
五、有關措施
1、對于被清理整頓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縣統一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安排其在合適醫療機構行醫。
篇3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
篇4
關鍵詞:基層醫院醫療廢物處理
醫療廢物是醫療衛生單位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它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1]。醫療廢棄物是含有大量病原菌和各種有機、無機化學成分,對人的健康構成危害,對環境污染構成威脅,其病毒、細菌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倍甚至百倍千倍。醫療廢物對人類健康的危害和環境污染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我國已將其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47類危險的首位[2]。隨著醫學科學的不斷發展,醫療廢物對人類健康的危害和環境污染的程度愈來愈大。我國政府于2003年就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的處理給予極大的關注。我省各地市按照當地的情況制定了相關政策條例,每年對醫療廢物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可在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廢物處理可操作性小,對醫療廢物及其危害性的認識不足,警惕性差,更加加大了醫療廢物的危險性,也加大了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山區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條件差,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經濟欠發達,在職職工學習培訓機會少,政策性文件不能及時送達。為了了解基層醫院醫療廢物處理情況和在職職工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知曉程度,筆者于2009年度隨縣創衛辦到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進行督促檢查醫療廢物處理情況,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基層六家醫療衛生單位及其醫務人員
1.2調查方法:
采取現場查看,并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查閱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設計調查問卷,通過發放調查問卷獲取所需信息。
2、結果
2.1現場查看結果
對六家醫院醫療廢物處理情況進行了現場查看,有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的醫院只有一家(部分制度),其它醫院均無制度可查。各醫院均對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不予分類。一次性使用的無菌物品用后不做消毒、毀形處理,帶針的醫療廢物隨處可見。(治療室、病室、職工住宅區、垃圾場都可見到)。檢查時只有兩家醫院偶爾采取焚燒處理,其它醫院均同生活垃圾一道傾倒于垃圾場。個別醫院還用使用后的輸液吊管做成吊網等擴大一次性使用物品的用途。
2.2醫務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其內容的知曉率: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被調查的52人中,有38人不知道《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出臺,也不了解其內容,占調查總人數的73.1%。
3、討論
醫院產生的醫療廢棄物不僅對人體造成感染的危險,也會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嚴重時可能會造成疾病的流行[3]。此外,不法分子收購使用過一次性醫療用品,再回流到醫療機構或在社會上為吸毒者提供便利條件,給公眾的健康造成危害[4]。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公眾環保意識逐漸增強,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理已引起業內人士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加強醫療廢棄物正確安全處理,對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次調查發現,偏遠山區基層醫務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出臺和相關內容知曉率極低,同時醫療廢物處理存在嚴重隱患,亂扔、亂放現象十分嚴重,人群接觸機會很高。只有掌握更多醫療廢棄物管理知識,了解其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才能做好正確處理醫療廢棄物這項工作。
通過這次調查我們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3.1必須認真執行醫療廢物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醫療廢物處理條件尚不成熟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要求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對人員進行培訓,嚴格分類、收集、存放和銷毀。醫院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設立醫療廢物存放間并設標識牌、上鎖,保證醫療廢物不被盜用和丟失。指定專人將收集后暫存的醫療廢物集中至焚燒或填埋地點進行最終處理。
3.2加大政府部門監管力度,強化政府責任[5]。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療廢物處理應由地方政府牽頭[6]。在處理方式上政府要主導,要推行區域性處理,要統一規劃,總體布局,合理設點建立處理設施,在處理技術上政府要引導,要鼓勵采用無害化處理,以免焚燒時引起二次污染。縣政府應注重和加強監管力度,成立組織機構,明確職能職責,逐步規范醫療廢物從產生到收集、轉運、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逐步改善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廢物管理的落后面貌。
3.3加大宣傳及培訓力度,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廢棄物產生危害的認識。
對國家的一項法律法規知曉率只有7.7%,這一結果反映了基層醫療單位對國家政策、法規的不了解,信息的閉塞。不能正確處理醫療廢物,亂扔、亂放現象十分嚴重,這也反映了基層醫務人員對醫療廢物產生的危害不了解,缺乏對醫療廢物防范意識,因此縣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國家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對基層衛生人員進行專題培訓,提高認識。
3.4加大處理資金的投入,完善基礎設施
我縣未建立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環衛部門涉及的縣城區醫療機構大部分采取土建爐進行焚燒處理,偏遠的山區醫療機構選擇同生活垃圾一道傾倒處理。目前,對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再回收利用監督管理,在環節比較薄弱,可能會造成流失或重復使用。因此,應加強對基層醫療單位和農村診所監督管理,加強經費投入,建立符合環保技術要求的醫療廢物焚燒裝置,盡快使基層醫療廢物處理走向無害化、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
總之,本次調查結果告訴我們,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理和醫務人員對法律、法規知曉率不容樂觀,存在儲多方面的問題,我們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尋找一條適合于我縣實際情況的處理途徑。加大宣傳及培訓力度,提高醫務人員自覺執行醫療廢物處理制度的依從性。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6.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998,7.
[3]張紅玲.醫用高度危險性物品的全程質控管理[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3-13(5)454-455.
[4]石英,齊立洪,邵萍等.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技術[J].天津護理,2003,13(5)454-455.
篇5
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縣直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個體診所。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衛生局負責轄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等情況,詳見表1。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詳見表2。
表格使用:每個受檢查的醫療機構填寫附表1;受檢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填寫附表2。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09年4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2009年4月—7月)為組織實施階段。衛生監督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所要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將附表3和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衛生監督所,同時報衛生局疾基婦股備案。
縣衛生監督所聯系人:張昌華
衛生局疾基婦股聯系人:李國燕
六、為確保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順利完成,特成立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監督工作組:
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彭映春縣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彭玲艷縣衛生局副局長
張昌華衛生監督所所長
成員:李國燕縣衛生局疾基婦股股長
王章良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李文良衛生監督所干部
衛生監督工作組設在衛生監督所,由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依法嚴肅查處。
篇6
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縣直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個體診所。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衛生局負責轄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等情況,詳見表1。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詳見表2。
表格使用:每個受檢查的醫療機構填寫附表1;受檢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填寫附表2。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09年4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2009年4月—7月)為組織實施階段。衛生監督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所要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將附表3和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衛生監督所,同時報衛生局疾基婦股備案。
縣衛生監督所聯系人:*
衛生局疾基婦股聯系人:*
六、為確保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順利完成,特成立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監督工作組:
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縣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縣衛生局副局長
*衛生監督所所長
成員:*縣衛生局疾基婦股股長
王章良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李文良衛生監督所干部
衛生監督工作組設在衛生監督所,由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依法嚴肅查處。
篇7
以加強體系規范建設、完善審批規范管理、深入推進法制教育、強化落實監督檢查為重點,全面推進,創新發展,確保全區衛生監督工作有新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基本完成。衛生監督協管和信息報告體系建立健全,區衛生監督局辦公樓建設項目基本完成,全區衛生監督體系規范建設基本完成;衛生監督隊伍監督檢查能力進一步提升,衛生監督文書質量全面提高;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化建設。
(二)衛生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衛生行政審批規范管理進一步理順,衛生監督檢查與案件查處機制進一步完善。
(三)衛生法制教育成效有新提高。醫療衛生人員依法從業進一步規范。
(四)衛生監督執法力度進一步加大。醫療市場、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實現全覆蓋。
三、工作重點
(一)加強衛生監督體系規范建設
1.完善工作體系。全面實施村衛生室衛生監督信息報告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鄉、村工作職責和程序;全面完成鄉鎮衛生院衛生監督協管體系達標建設,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和工作制度;認真實施區衛生監督局辦公樓建設項目,加強基本設備配備。
2.提升隊伍能力。進一步完善首席監督員和責任監督員制度并堅持實行,堅持實施衛生監督員“條塊結合、分片包干”工作制度;采取理論培訓和技能比武及演練相結合形式,積極開展各項相關法規和制度培訓;加強工作稽查,強化衛生監督協管員執法行為管理;加強衛生監督員綜合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綜合素養。
3.強化工作指導。加強衛生監督局衛生監督協管項目指導辦規范建設,完善設施,健全制度,規范程序。
(二)不斷完善衛生監督工作機制
1.健全工作機制。推行量化分級管理,建立量化分級管理評定辦法,個體診所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100%,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60%,學校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50%;建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明確監督檢查頻次、內容,提高監督檢查質量;加強衛生監督信息公示制度建設。
2.完善審批管理。加強衛生行政審批窗口規范管理,落實衛生行政審批“三集中”。規范衛生行政審批層級管理,進一步明確衛生監督局和龍泉衛生院衛生行政審批事項及范圍,進一步優化醫療機構審批登記程序。醫療機構校驗率要達到100%。
3.規范行政處罰。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行政處罰程序、職責權限,確保依法行政。全年辦理案件要達到80件以上,結案率要達到80%以上。
4.強化監管質量。制定衛生監督協管工作規范和督導考核細則,完善衛生監督協管稽查和工作考核規范管理;加強衛生監督文書管理,衛生許可、衛生監督檢查和衛生行政處罰文書合格率均要達到95%以上,鄉鎮衛生監督協管文書合格率要達到95%以上。進一步強化投訴舉報案件的查處及回復機制,群眾投訴案件查處回復率100%。
(三)深入推進衛生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深入推進依法治衛。堅持按照“六五”普法計劃安排和省市區統一部署,認真開展衛生系統法制教育活動,突出加強民營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及相關法規培訓。
二是加強衛生法制教育。積極完善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充分利用“12.4”法制教育日等,組織開展衛生法律法規進進機關、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等教育活動,大力普及《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職業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飲用水衛生管理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三是加強衛生法制宣傳。充分利用宣傳媒介,大力開展衛生監督工作和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宣傳,加大違法行為曝光力度,積極營造衛生執法良好社會氛圍。
(四)強化醫療衛生監督執法檢查
1.強化醫療機構監管。醫療機構信息登記率要達到100%;政府辦和民營醫療機構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村衛生室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醫療機構感染監測要全面落實;認真組織開展醫療廣告監測管理,加強社會保健機構非法涉醫行為監督檢查及查處。
2.強化學校傳染病防治監管。學校和托幼機構登記率要達到100%;加強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措施監督檢查,各級學校及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
3.強化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登記率要達到100%;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持證率要達到98%以上,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持有率要達到95%以上;監督檢查覆蓋率要達到100%;公共場所消毒監測全面落實。
篇8
為規范醫療市場秩序,加強全區醫療預防保健體系建設,提高對傳染病預防控制能力,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省衛生廳《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從全區醫療機構現狀出發,以實現醫療機構全行業歸口管理,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建設為目標,以打擊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行醫為重點,對現有醫療機構進行徹底清理整頓和規范,為全區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醫療環境,為全區經濟建設服務。
二、整頓范圍
此次整治的范圍是非法行醫和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等。如未取得合法《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的;通過買賣、轉讓、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使用過期、失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使用偽造、涂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的;存在“坐堂行醫”行為的;超出登記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包括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診療科目范圍的;變更執業地點、變更主要負責人、變更名稱未做變更登記的;醫療機構將本單位的科室、門診部、業務用房租借或承包給社會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從事醫療活動的;外地醫務人員來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醫療活動,未對其執業證書變更登記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未經批準或備案擅自開展“義診”的;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和使用B超機,以及違法利用B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非法進行接生、流引產的。
三、方法步驟
在區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區衛生部門聯合公安、計生、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集中行動。同時,區衛生部門選聘有執法資格及經驗的行政執法人員,成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對全區醫療機構依法規范管理。
(一)宣傳發動階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車、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大力宣傳實施醫療機構全行業管理的重要意義,宣傳各類無證非法行醫騙錢誤病,濫用藥、亂收費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經濟利益造成的危害與損失。要用非法行醫致死致殘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濫用藥、不規范醫療操作行為給病人帶來的醫源性疾患來宣傳整頓醫療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為整頓醫療秩序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搞好執法培訓,明確任務目標,明確執法程序,為專項整治奠定基礎。
(二)清理整頓階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調查摸底,整合資源,推進社區衛生服務站建設
以街道為單位,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在此基礎上,倡導有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及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采取個人、聯辦、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區為單位舉辦社區衛生服務站,推進社區醫療預防工作的開展,提高社區對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頓
(1)對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類醫療機構,對其執業條件、執業范圍、執業人員等依據規定標準進行審核,檢查符合條件的繼續執業,達不到標準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處。
(2)對未經批準擅自無證執業者,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申辦或吸收到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也可申請個體執業,但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執業,否則依法取締;對不具備執業資格和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舉辦的醫療機構,責令限期停業,逾期不停業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者,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執業登記
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后,對全區符合執業條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建檔立卡,向社會公告。
4、規范管理
對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種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義務以及獎懲措施,定時評估,年度考核,建立長效機制,依法監督管理。
(三)檢查總結階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頓結束后,衛生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此次活動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為:1、各街道辦事處醫療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頓;2、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得到規范;
3、各村居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建設情況如何,區里將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對工作好的街道給予通報表揚,差的給予嚴肅批評,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治理整頓醫療機構、規范執業行為是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醫療安全,促進醫療事業健康發展的需要,各級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加以實施。
(二)積極配合,相互協調。衛生部門要主動與公安、工商等部門聯系,密切配合,建立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制度。要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集中力量開展對個體醫療機構的清理整頓,對非法行醫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查處。
(三)嚴格執法,強化責任。各級醫療衛生單位要層層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全體衛生執法人員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嚴格執法,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特別是在取締和行政處罰時,要做到取證、處罰程序和運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篇9
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記錄、評分和處理結果?!痹摋l規定其實質是將行政管理實踐中已存在的違法行為記分制度與違法行為公布制度進行了有機結合。因此,針對其中的相關制度,有必要進行一分為二的分析。
(一)違法行為記分制度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最早出現在駕駛行政許可監管規范當中。后來,海事行政監管領域也引入了這項制度。[1]《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57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記錄和評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弊源耍`法行為記分制度正式全面地在衛生系統建立起來,并日益成為較為常用的一種醫療機構監督手段。據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管理的相關制度。關于違法行為記分制度的性質,目前僅有少數學者研究涉及,但基本都集中在對違法駕駛記分制度性質的探討上,主要表現為四種觀點:一是“行政確認說”。該觀點認為,由于記分不直接界定駕駛員的權利義務,而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為嚴重程度進行證明和認定,依法證明該法律事實的真實性,以確定駕駛員是否要承擔將來的某種“行政義務”,交警記分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二是“行政記錄說”。該觀點認為,交通警察記分行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章駕駛員作出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對違章行為的記錄行為。三是從具體“行政行為”說。該觀點認為,對違法行為的記分行為,行政相對人不服時只能針對行政處罰行為提出異議,包括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如果該處罰行為被變更或被撤銷,記分行為也就相應地被變更或被撤銷。因此,違法行為記分應定性為“二次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叫“從具體行政行為”。四是“教育措施說”。針對違章駕駛行為記分性質,公安部相關文件中明確違章記分是預防和減少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行為發生的一種有效教育措施。根據《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和各地立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醫療機構違法行為記分制度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最大的區別,在于并不一定與行政處罰同時發生,但是與醫療機構校驗緊密聯系,因而具有行政確認或行政記錄兩種行為狀態。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記分制度具有對違法行為記分客觀性、單次記分效果隱性與累積記分懲戒效果疊加性的特點,屬于一種數字化表現狀態下的行政許可累犯責任規制模式,它是對醫療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后的一種重要的后續監管方式。
(二)違法行為公布制度在我國,違法行為公布制度較早地被物價部門采用,之后在稅務征繳、計劃生育、環境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業管理中普遍應用。公布違法行為本身并不能給不服從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直接帶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卻間接地帶來了名譽等人格權的貶損以及社會評價的降低,屬于一類聲譽罰。[6]因此,行政機關公布相對人的違法事實能夠對其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使其迫于社會輿論壓力不敢再犯,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的效果。違法行為公布制度在衛生計生系統的適用也較為廣泛,甚至出現較為常態化的趨勢。如海南省、江蘇省南京市等地每月度公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被記分情況,廣東省肇慶市等地每半年度公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廣東省深圳市、佛山市等地每年度公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綜合可見,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實際上是醫療機構的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但是鑒于目前我們對這項制度尚缺少深入的研究,還存在制度構建不甚合理、各地執行情況不平衡等諸多需要不斷完善之處。
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實施于醫療機構監管時所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基礎薄弱雖然,《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有警告等六類行政處罰措施和一個兜底性條款,但衛生計生法律法規中并未對此進行過創設性細化。目前,該項制度普遍的依據還只是2009年原衛生部醫政司的一紙通知,這使得該項制度的法律基礎非常薄弱,并影響了該制度的實施與完善。
(二)法律概念混亂目前已經制定實施辦法的省份中,福建、廣東、山東等14省使用的是“記分制”,安徽、北京、甘肅等12省使用的是“積分制”,兩個概念實際沒有明顯的區別。同時,使用“不良執業行為”替代“違法行為”的做法,客觀上也使概念的內涵彈性過大,有失周延。
(三)記分項目不一《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規定的記分項目總數為71項,《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記分項目總數為57項,《重慶市醫療機構執業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記分項目總數為30項。這樣的規定致使醫療機構監管存在盲點,客觀上造成了有些違法行為在某些省、市要記分,而在某些省、市不記分、甚至合法化的不公現象(見表1)。
(四)記分標準各異由于沒有統一的上位法約束,各地對于同一違法行為的記分標準各異,因而出現了同一違法行為但處理方式和結果卻不一致的局面。例如,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寧夏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記2分,《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積4分,《福建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則規定記15分(見表2)。
(五)記分使用失范就目前關于醫療機構執業違法行為記分法律責任的設定現狀而言,整體處于失范狀態。例如,《江蘇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暫緩校驗期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超過6分的,認定其不能通過校驗,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钡鶕缎姓S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注銷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情形下注明取消行政許可,屬于中性的行政行為,并不具有懲戒功能,因此,較為普遍的將記分情況直接作為注銷許可依據的作法,逾越了使合法行政許可消亡應盡之程序,制度設計有失規范。
(六)救濟通道不暢由于醫療機構記分管理依據、規范、程序的不統一性,客觀上也造成了對當事人被記分是否可以被救濟、如何救濟的認識不統一的問題。例如:2007年8月,當事人因不服上海市某區衛生局做出的記分處理,向上海市衛生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海市衛生局認為記分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浙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辦法》作為少數規定當事人救濟渠道的省份,其第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對記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現場檢查筆錄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復核”,盡管這一規定有以復核這一內部程序救濟取代行政復議等外部程序救濟的嫌疑,但大多數省份的文件甚至壓根沒有權利救濟的相關規定。
三、完善醫療機構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的構想
醫療機構是一種集公益性、經營性和信息嚴重不對稱性等特點于一身的法律主體,監督難度很大。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可以通過較低的行政成本,影響醫療機構的聲譽,影響患者的就醫選擇,間接倒逼醫療機構合法執業,從而達到社會治理的預期效果。誠如英國學者奧格斯所言:“假定消費者能夠在實踐中也確實會利用信息披露做出理性的決定,并且如果我們能夠避開家長主義作風,那么可以肯定這種規制形式存在的優勢:選擇權被保留了,且成本收益分析交由私人來衡量,而私人可能比公共機構更適合于進行此類評估?!睘榱诉M一步完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發揮該制度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作用,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鞏固其實體法違法行為記分公布制度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對醫療機構監管發揮的積極作用不容否定,然而一旦濫用,也將造成對私權的僭越。因此,在修訂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時,應該將其明確寫入該立法,規范其法律概念,明確其法律地位、適用條件和基本標準,從而保證公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中平等對待所有違法行為。
篇10
二、規范醫療機構命名。社會力量新辦的醫療機構命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使用“人民”、“公立”等帶有公辦性質的詞語作為醫療機構的名稱。醫療機構的名稱不得出租、出借。未經設置審批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三、嚴格醫療機構準入。各地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設立,要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審批。要立足實際進一步修編和完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布局醫療機構,鼓勵醫療機構做大做強,積極吸引和擴大優質醫療資源,嚴格控制低層次醫療機構過快增長。原則上市、縣城區設立綜合醫院應在二級以上;每個鄉鎮可設立一級醫院2所;市區、縣城和鄉鎮門診部及診所要按照《全市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布點。
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規范,凡未經審批擅自設立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凡不符合設置標準的,要限期整改;對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顯的,將降低醫療機構的級別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
四、規范衛技人員準入。各級醫療機構中衛技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方可上崗執業。一級醫療機構業務負責人必須具有衛生類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業務負責人必須具有衛生類大專以上學歷或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務。規范執業注冊,禁止一證多地點執業情況的發生。對違反衛技人員準入制度的機構給予限期整改和經濟處罰;對違反衛技人員準入制度的個人給予罰款直至注銷其執業資格。
五、規范醫療機構技術準入。按照醫療機構的級別實施分類管理,根據醫療機構的人員配備和儀器設備情況,明確限定不同級別、不同類別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嚴格執行《省分級手術管理規范》,各縣(區)衛生局要對照規范的有關要求,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手術范圍進行核準登記,在核準的范圍內施行手術。嚴禁跨級別、超范圍從事醫療活動。對惡意截留病人和用不正當手段招攬病人的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規范藥械質量管理。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各類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管力度,規范藥械采購行為,杜絕非正規渠道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強化醫療機構內部的藥品質量管理。各級醫療機構必須憑處方使用藥品,個體診所不得超出規定使用藥品;必須執行一次性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和用后立即銷毀的規定。不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疫苗等生物制品;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