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14 04:01: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典當行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我們制定了《典當行年審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訂。
典當行年審是搞好典當行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強化制度建設、規范執法行為的重要內容。2002年度典當行年審是典當行監管體制改革后經貿委系統對典當行進行的第一次年審。對于這項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抓緊抓好。典當行的年審工作由我委中小企業司負責。
對于《典當行年審辦法》執行別是2002年度典當行年審過程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各地要妥善處理。典當行年審匯總情況報告(一式兩份)應于2003年4月30日以前報我委中小企業司,同時抄送綜合司。典當行需要撤銷的,請及時報我委綜合司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同時抄送中小企業司。
附件:一、典當行年審辦法
二、典當行年審報告書(樣式)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典當行年審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依據《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批準設立、領取了《典當經營許可證》的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典當行年審,是指依據《典當行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按年度對典當行進行檢查和審核,確定其是否有資格繼續從事典當經營活動的制度。
第四條、典當行年審由省級經貿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典當行年審的起止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經貿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典當行應當在規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審材料。
第六條、典當行年審包括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注冊資本及出資人變更情況;
(二)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其他變更情況;
(三)典當行財務狀況;
(四)典當行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情況;
(五)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規范經營情況;
(六)全國統一當票的使用情況;
(七)典當行遵守《典當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典當行辦理年審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證照:
(一)典當行年審報告書;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鑒證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合并報表);
(三)《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關修改章程的決議;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典當行年審的基本程序是:
(一)典當行向省級經貿委提交年審材料;
(二)省級經貿委受理年審材料并進行審核;
(三)省級經貿委在通過年審的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并注明通過類型(A、B);
(四)省級經貿委發還《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
第九條、年審期間,省級經貿委可以結合具體問題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與核實,開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當行提交補充材料或者其他有關文件;
(二)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人員說明有關情況;
(三)責成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到典當行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年審過程中發現典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過年審,并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一)典當行嚴重違規設立(虛假出資、騙取審批)的;
(二)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貸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且情節嚴重等)的;
(三)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滿6個月仍末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參加年審的;
(六)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典當行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義尚未改正的,須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過年審。
第十二條、需要整改的典當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典當行及其分支機構不得開展除贖當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典當行通過年審,分為A、B兩種類型:A類為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典當行;B類為有違法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經處罰已經改正的典當行。
第十四條、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及要求提交年審材料的典當行,省級經貿委可以參照《典當行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典當行年審印章由省級經貿委刻制。
第十六條、典當行對年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典當行年審結束后,省級經貿委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對于最終不能通過年審或者雖已通過年審但在工商企業年檢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典當行,省級經貿委應當責令其關閉,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公告典當行終止,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并按照《典當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清算。
第十九條、省級經貿委應當于次年4月30日以前,將典當行年審匯總情況(一式兩份)上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
然而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業界這樣形容典當業:這是一個看得見利潤,看不見風險,風險又無時無處不在的行業。
在諸多增長迅速的中國金融熱點中,典當熱的出現頗能激發人們的興趣。雖然上海有的典當企業年紀比世紀廣場上的日晷還要大,但是真有一天小區附近掛起一塊“當”字招牌,還是能吸引街坊四鄰們驚訝的眼神。
2006年初,“進當鋪”和“開當鋪”成了最耀眼的經濟熱點之一。作為理財融資的一種快速渠道,“進當鋪”成為中小企業以及市民階層關注的對象。錢生錢財聚財,作為一種投資渠道,“開當鋪”也讓各方老板欲罷不能。
典當準入門檻初放后,2006年初,僅浙江一地就有4億資金潮涌典當業。民資豐裕的長三角成了開閘放水的稻田,大量資金圖謀灌進典當業這片金燦燦的田野。
想入典當這一行并非如想象中那樣簡單,除了大量的資金門檻外,還需經過層層嚴格的審批?!皸l條大路通羅馬”,記者了解,涉水典當業的方法大致有二。
陽關大道直取正途
依據最新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備足資金,遞交申請,以待批復。
根據商務部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辦法》的規定,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1000萬元,并如實際繳付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如果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總部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0萬元,高出原來標準50%,每個分支機構需撥付的營運資金限額也從原來的30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新《辦法》對注冊資金的要求主要針對新開典當行,此前已經注冊的可繼續營業。
上海東方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劉鋒告訴記者:“簡單地說,擁有500萬元資金以及一個可供營業的門面,就具備了開設典當行的資格。當然,若要開設從事房產抵押典當業務或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企業,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0萬元或1000萬元?!?/p>
劉鋒表示,在民間資本基礎雄厚的長三角,擁有開設典當企業能力并非是什么稀罕事。不過,走程序并非具備條件就可以開張營業,還需要上交申請審批,從上海市一路審批到商務部,手續上需要花大工夫。
柳暗花明另辟蹊徑
做餐飲的可以加盟餐飲集團,做服裝的可以加盟時裝名牌。那么開典當行是否可以“加盟”呢?
某業內人士在與記者攀談中笑言:“就在我們這間貴賓室,我所接待的欲加盟我們典當行的民企老板就有十幾位?!?/p>
長三角民間資本實力雄厚,手頭擁有上百上千萬資金的大戶老板并不罕見,錢對于他們來說不成問題。如果走正常渠道交付審批,一來時間拖得較長,二來一旦任何一個環節上出了問題都會導致前功盡棄。于是,頭腦靈活的商人們想到了加盟的辦法。已注冊的典當企業開辦分支機構相對更為容易,加盟已注冊典當公司就成了一種捷徑。不但可以借助其身份快速實現資金投放入行,又可以借助其長期的管理經驗規避經營風險。
典當有風險入行需謹慎
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業界這樣形容典當業:這是一個看得見利潤,看不見風險,風險又無時無處不在的行業。
據了解,典當業最常見的風險還是經營風險,包括誤收贓物風險、鑒定估價和市場預測失誤風險、絕當變現風險等等。像眼下頗為熱門的房地產、汽車質押典當,前者容易出現產權不清晰、價格虛高等問題,后者則存在證照作假甚至是非法銷贓“洗錢”等情形,這些都是典當行日常經營中所必須面對的現實風險。
與傳統的經營風險相比,融資風險大有后來居上的勢頭?,F在中小企業用廠房、住宅等房產作抵押融資,典當金額巨大,動輒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而大筆資金出借也讓典當行如履薄冰,一次失手就極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此外,典當融資本身性質就是趕時間,不像銀行貸款那樣需層層審批道道把關,巨額的款項常常一周內放款,更是加大了出錯的可能性,提高了風險。
隨著典當行的開放,市場剩余空間已顯局促,比拼經營規模、資本實力的跡象已露端倪。這對部分規模、資本偏小的典當行而言,從業整體風險必然加大。為此,有業內人士預言,照目前的勢頭發展下去,維護現有典當行業秩序將變得十分艱難。
典當行收費標準參考
《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
篇3
摘要:現代典當行是非銀行形式的類金融機構,由于其無法被替代的特點,已經日益得到重視和發展。本文對典當業的市場前景、市場需求預測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和展望。并以實證推導出典當業的盈利預期良好。
關鍵詞:典當業;市場前景;發展趨勢;盈利預測
一、典當業概述
典當業是一種以質押形式借貸資金的機構和行業,堪稱現代金融業的鼻祖。其是介于金融業與流通業之間的一種邊緣業種和業態?,F代典當行是非銀行形式的類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之中,銀行以及股市等是主流的融資渠道,而典當扮演了一種拾遺補缺、調余濟需的角色。銀行和股市等的確發揮著極為重要和關鍵的作用,但典當則由于其無法被替代的特點,雖被認為是非主流的融資渠道,但卻與主流融資渠道一起共同搭建并支撐起整個社會的融資體系,客觀上促進了金融產業的整體發展。從典當行業固有的經營特點看,具有信貸手續簡單、速度快、門檻低、當期靈活、質押范圍廣泛等特征。在目前銀行業等主流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和農村金融支持乏力的情況下,典當被譽為“第二銀行”。充分發揮典當業自身的優勢和特點,加快現代典當業在城鄉的發展,對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滿足城市居民的現代生活需求和農民融資需求,具有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典當業的市場前景展望和市場需求預測
(一)中國典當業市場與大眾百姓現代生活的多樣化需求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城市居民家庭的資產結構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汽車、房屋、有價證券等已進入普通家庭,同時在家庭貴重物品上由原來的黃金、白銀飾品發展到更加昂貴的鉑金、鉆石飾品,有的還收藏和積攢值錢的古玩字畫等等。典當行為適應群眾需要,從市場出發,從服務出發,相繼開發了針對以上資產結構的許多典當新品種,隨著人們的融資觀念不斷轉變,典當個人客戶將不斷呈增長趨勢,典當市場也將更加廣闊。
(二)中國典當業市場與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近年來,中國各級政府一直致力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也提出了很多方案。200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把“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深化國有金融機構改革。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中小金融企業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項重大舉措來抓。然而每種方案都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并發揮作用,實際效果并不明顯,融資難問題依然困擾著廣大中小企業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在此情況下,現代典當作為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調整自身經營定位,在做好傳統典當業務的基礎上支持生產,活躍流通,創新經營,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能夠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的優勢和特點,創新和改進金融服務,滿足合理資金需求。
(三)中國典當業與農村市場
當前隨著中央對“三農”問題日益重視,以及國家宏觀政策調整到位,中國農村經濟或將發生根本性變革,作為農業大國,作為資源緊缺性的發展中大國,我國農村資金有效需求在相當長時期將會始終存在。因此,現代典當業走向鄉鎮農村,成為“支農”的重要力量,一定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四)典當行業市場需求預測
2005年4月《典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全國典當業進入快速、健康發展階段。典當行總量增多,行業實力進一步增強,業務規模不斷擴大,業務結構隨經濟發展不斷調整,行業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功能和為中小企業提供“短平快”的融資功能日益顯現。
據商務部2010年上半年數據顯示,1-6月,典當行業行業注冊資本總額576億元,累計發放當金103萬筆,典當總額847億元,同比增長106%,與2007年同期數據相比,平均增長速率為1771%,實現利潤總額109億元。其中,向48萬戶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當金639億元。典當業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房產典當的業務量占到整體業務量的60%-70%。按年平均增長率為12%保守估計,到2012年典當行業全年典當總額預計將達到2380億元。
三、典當業未來發展趨勢分析
(一)典當布局將呈現從大中城市向縣、區、鄉鎮等農村地區發展
結合農村金融體制變革和我國縣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資金的多樣需求,以及廣大農戶對生產經營資金的急需和依賴,在城市典當業走向飽和之際,市場必然引導典當投資者轉向需求潛力較大的縣鄉農村。因此,我國未來典當業的布局將呈現從大中城市逐步向縣、區、鄉鎮等農村地區發展的趨勢。
(二)典當經營策略從多元化向專業化不斷發展的趨勢
過去典當行經營大多采取的是多元化策略,即無論金銀珠寶、古玩字畫、機器設備、房產股票等只要有利可圖,什么都做。隨著市場風險加大,企業經營理念成熟,典當經營者為了規避風險,提高市場競爭力,開始走專業化道路??梢灶A見,隨著市場進一步發展和競爭的加劇,企業市場定位將更加明確,典當的專業化經營將更是大勢所趨。
(三)典當客戶對象從以居民個人為主向中小企業為主的不斷變化趨勢
過去典當行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居民個人,多因家庭急需,才到典當行融資,而現在由于市場經濟發展,人們觀念轉變,經商辦企業的愈來愈多,私有企業、合伙企業、民營企業總數量已占我國總企業數量的90%以上。許多居民、私營企業主不再以個人身份而是以其企業身份到典當行融資。因此,典當的服務對象已呈現從居民個人向經營性中小企業變化的發展趨勢,將來大部分典當行以個人為主的業務將由原來的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中小企業在典當服務對象中將占據主導。
(四)典當類型從消費性典當為主向經營性典當為主不斷轉化的趨勢
典當類型按典當資金用途劃分,一般分為消費性典當和經營性典當兩種。傳統典當行主要以居民個人為主要對象,居民個人典當所得資金主要用于生活消費,因而消費性典當在過去典當業務中占據主導地位。而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達,我國社會融資體系的日益健全,官方和非官方融資渠道也日益豐富,以生產經營為主的中小企業主、私營業主、工商個體戶等已發展成為典當行的主要客戶,他們融資規模相對較大,頻率相對較快,在整個典當業務中將取代消費性典當而占據主導地位,而消費性典當將退居次要位置。因此,從長期發展看,我國典當類型將呈現從消費性典當向經營性典當轉變的發展趨勢,這是由典當融資的社會功能在當前我國國情下的發展決定的,但并不排除少數典當行專以居民個人和消費性典當為其市場定位。
(五)典當從單一模式向連鎖模式轉變
典當行可實行“批零兼營型”或“分支行制”,即在母公司下設分支機構,母公司專營“批發”業務,其分支機構專營“零售”業務,通過連鎖經營降低經營成本。實踐證明,連鎖化經營是典當業擴張的最佳方式。商業企業的連鎖經營已經在全世界廣泛傳播,美國作為連鎖經營模式的發源地給我們提供了很多經驗。美國的典當企業廣泛實行連鎖經營,市場規模巨大,保持著很強的市場競爭力和優勢地位。最突出的例子是“美國國際典當有限公司”。該公司建于1984年,1990年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是美國最大的典當連鎖公司和美國最大的跨國典當公司及典當上市公司。其連鎖典當行不但分布在美國國內,而且在英國、瑞典也有分支機構,如該公司在全國共有連鎖典當行465家,平均每州可達93家,其中在佛羅里達州有49家連鎖典當行。而且,這400多家連鎖典當行中有近一半都是在1995―1997年這三年中開張營業的。由于通過連鎖經營和管理能夠較快地提高企業的整體實力,故該公司目前已成為美國典當業名列前茅的“龍頭板塊”,每年典當放款額最高約為44億美元,如1995年全年共發生典當生意944萬筆,1995年全年貸款余額為8800萬美元,2005年納斯達克每股股價在20美元,遠遠超過所有的競爭對手。通過連鎖經營,各連鎖店將在典當、寄售、拍賣等領域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營網絡資源共享,實現錯位經營和差別化管理,并在評估、銷售、管理等多方面實行統一的管理標準和操作流程。連鎖經營的現代化管理模式極大地促進了典當企業的規?;洜I,主要表現為科學的管理、較強的控制力、穩固的服務中心、靈敏的市場反應度、較高的盈利能力。隨著互聯網絡的應用和普及,網絡典當也逐漸成為了一種新興的連鎖服務方式。
綜上所述,作為非金融機構的典當行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其經營規模、經營模式以及服務理念與人們的傳統觀念中的當鋪已有天壤之別。過去是窮人進典當行,現在是有資產的富人進典當行。典當行的未來發展看好。
四、典當行經營計劃及預期利潤
(一)主要假設
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的中型典當行,全年資金使用率逐年上升,由第一年的70%上升到第三年的90%,以后保持穩定;
典當行業務周期按月計算;
呆壞賬準備金按照行業標準提取貸款余額的1%;
平均月綜合費用參照行業標準為35‰(現行的收費標準是房產抵押貸款收費是27‰,質押收費是43‰);
考慮到規模經濟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營業成本逐年下降,由第一年占營業收入的15%下降到第3年營業收入的10%,以后保持穩定;
當金月利息費用參照同期銀行利息為5‰;
營業稅按照5%上繳,企業所得稅按照33%上繳;
每年凈利潤轉入到下年營運資金;
三年后企業進入穩定期。
(二)未來三年經營收益預測
在以上假設條件下,我們計算如下:
1.營業收入:
運營資金1500萬元 使用資金 1500×70%=1050萬元。
平均月綜合費收入。
1050×35‰×12個月=441萬元。
當金利息收入:
1050×5‰×12個月=63萬元。
收入合計:504萬元。
2.成本
營業成本:504×15%=756萬元。
營業稅:504×5%=252萬元。
企業所得稅:4032×33%=13305萬元。
呆壞帳準備金:1050×1%=105萬元。
3.營業收益:
凈利潤:25965萬元。
第一年投資回報率:1731%。
4.未來三年預期收益
科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運營資金15000001759644021213255
年資金使用率07000800009000
使用資金10500001407715219091929
平均月綜合費率00350035000350
平均月綜合費44100059124048018610
當金利息率00050005000050
當金利息6300084463114552
營業收入504000675703916413
成本率01500120001000
營業成本756008108491641
營業稅率005000500050
營業稅252003378545821
所得稅率033003300330
所得稅133056185075257054
呆壞賬準備金率001000100010
呆壞賬準備金105001407719092
凈利潤259644361681502805
投資回報率173%206%237%
五、結論
典當行目前已經被市場廣泛認可,需求和發展前景看好,本文通過實證也證明了其經營利潤良好。(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四川;成都;610072)
參考文獻:
[1] 宓公干.典當論[M].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2] 國家商務部會同公安部.典當行管理辦法[Z].2005-04-01.
篇4
關鍵詞:典當融資業;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解決方法
中小企業是拉動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800萬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其企業總產值、利稅總額和出口總額分別占全國企業的60%、40%和近60%,并創造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在區域經濟中,中小企業更是經濟發展的主力軍,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有了新的發展,但面臨的發展中的困難也不少,其中最大的困難就是資金融通問題。
一、典當行業發展現狀
自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商行成立以來,典當業復出已是20年有余了。特別是在2005年4月《典當管理辦法》實施之后,全國典當業在數量、注冊資本總額、典當總額上發展迅速。從商務部網站信息來看,2010年1-6月,典當業累計發放當金103萬筆,典當總額847億元。其中,向48萬戶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當金639億元。典當行業的恢復和發展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它在國家資金緊缺的情況下彌補資金的不足,加快資金流通,方便了人們生活的同時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共有中小企業3980萬家,其中8人以上的企業1000萬家,占國內企業總數的99%,占國內就業人數的75%,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是“小而巧”——企業規模不大,經營運轉靈活。90%以上的中小企業希望申請短期的貸款或者是小型的創業資金,額度有時只有幾萬元,這種業務很多銀行不會受理,而典當行的貸款不考察客戶的信用基礎,也不管資金的用途,這種性質和特點適合了中小企業短期、小額的資金拆借需求。而且,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耽誤時間,而典當行的手續簡便、放款快速,從而解決了中小企業對資金急迫性的需求。典當行憑借快速、便捷的融資方式越來越成為中小企業所青睞的融資途徑,典當行也因此被賦予了新的使命,從過去的解決社會底層人民溫飽問題的行業轉變為現在主要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的行業。
二、企業資金融通難問題的主要表現
(一)短期間接資金融通難度有所降低,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條件仍苛于對大型企業的條件。部分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信貸管理的要求高于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對不發達地區的信貸管理的條件更高。能符合這些條件、具有合格資信等級的中小企業為數很少,這實際上將大多數中小企業排除在支持對象之外,同時也限制了基層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有些省的一些經濟不發達縣的商業銀行已經上遷,縣屬企業借貸無門,生存和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二)中長期融資渠道不暢,中小企業長期權益性資本嚴重匱乏。目前中小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只能用于填補流動資金的缺口。但中小企業需要的是較長期限的貸款,以便用于進行技術改造和廠房設施建設。目前許多企業為了發展,往往動用流動資金來搞技改和基建,結果導致流動資金緊張,這實際上還是其長期權益性資本匱乏所致。
(三)民間融資活動較活躍,但規模小且處于“非法”狀態。由于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借貸無門,不得不從非正式的I金融市場上尋找融資渠道。這些渠道有民間借貸市場、私募股本、企業互保加債轉股等,有的企業甚至全部靠拖欠貸款來周轉資金。由于這些民間融資活動多屬于政府限制的“非法集資”、“亂集資”范疇,故很難形成氣候。
目前,典當融資已越來越成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短缺的最有效的途徑,但由于體制和觀念等方面的原因,典當融資還鮮為人知,還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和充分的發展。由此可見,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急需擴張創新。
三、融資困難解決方法
(一)國家要進一步加大對典當業的監管和調控力度,使其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在當前典當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特別是一些地區的典當行存在著嚴重的違規經營,如吸收存款甚至高息攬儲、違規發放貸款等,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因此,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典當業的清理整頓,打擊非法經營,強化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促使典當業健康發展。
篇5
關鍵詞:非金融機構;融資;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3)02-0051-04
當前社會融資方式走向多元化,不規范的融資行為有所增多,諸多融資風險對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監管問題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也引發了對監管制度與監管方式的重新思考。本文以為樣本,通過對現行監管制度安排、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分析,提出幾點見解。
一、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現狀
(一)機構與業務發展基本情況
截至2012年9月末。已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546家(包括2家外資機構),注冊資本共計409,6億元。比上年同期分別增加84家和40.5億元,機構數量仍居全國第一,覆蓋內蒙古101個旗縣區的97個,有6家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治區范圍內設立了14家分支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378.7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8億元,相當于同期全自治區農村信用社系統(不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貸款余額的34.7%,前三季度累計發放貸款251.2億元。從2006年10月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以來,總計發放貸款1500多億元,為11萬多戶當地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提供了信貸支持。
同期。共有融資性擔保公司212家,注冊資本共計189.2億元,擔保規模余額322,8億元,比年初減少11.7億元,前三季度累計擔保規模206.8億元。共有典當行201家,注冊資本共計28.9億元,當金余額13.2億元,前三季度累計發放當金35.7億元;其中,房地產抵押、機動車等動產質押和財產權利質押業務當金分別約占71.7%、17.7%和10.6%,并且權利質押典當業務呈上升趨勢,而傳統民品質押典當業務范圍有所縮小。
從注冊資本金來源看,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全部為民間資本,融資性擔保公司中的民間資本約占60%。這些行業利潤空間相對較高,對民間資本具有較大的吸引力,但經營風險自擔、盈虧自負。
(二)現行監管制度安排
從監管目標設定來看,簡言之就是要通過監管實現行業規范經營、運行安全穩健、競爭公平有序,提高整體融資效率,發揮其政策制度設計的服務功能;維護市場穩定,防范行業風險,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同時約節監管成本,盡可能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即實現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預期作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達到行業政策制度設計的目的和效果,而不是徹底管住、管死。
在監管依據方面,主要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總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2011]30號)以及《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等。具有專屬性的監管依據均為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對監管主體安排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省級政府和地市、旗縣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實行屬地管理,具體負責機構準人、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負責協調溝通和服務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由銀監會牽頭、八部委參加的全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和監管制度,指導地方政府進行監管;省級政府的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負責機構設立審批,地市金融辦實行屬地監管,負責日常監管和處置風險,并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典當行于2000年以后由人民銀行劃歸國家經貿委管理,2003年起由國家商務部管理,負責機構設立審批和日常業務監管;2012年12月的《典當行業監管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對典當行業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地區典當行業監管負責,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典當行業的日常監管,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監督檢查。即均實行“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
目前,我國基本上是實行分層次分類監管,對吸收公眾存款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管當局在全國實行垂直、統一監管;對不吸收公眾存款而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由國家相關部門制定有關規則,交由地方政府部門實行監管。
二、監管實施情況
(一)采取的監管方式與監管措施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圍繞監管目標及依據國家有關部門規章,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各司其職,陸續出臺相關管理制度,落實監管措施,規范各類機構經營行為,防范風險發生。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機構,均有相應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規范。
就小額貸款公司來看,一是不斷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來政府及金融辦先后制定出臺了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及試點管理實施細則、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年度審查與考核評價制度等10多項管理制度,用規章制度規范約束其經營行為。金融辦并于2011年9月下發《嚴防小額貸款公司參與非法集資的若干規定》,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嚴格依法合規經營,嚴控其參與民間借貸或涉足非法集資。二是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方式強化監督管理。各級政府積極推進管理機構建設,充實管理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屬地監管。到2012年9月末,自治區、各盟市和70%的旗縣政府均設立了金融辦,對屬地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分層監管,旗縣金融辦每季、盟市金融辦每半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一次現場檢查,自治區金融辦在上年對小額貸款公司全面檢查的基礎上。2012年8月份對20%的機構進行了抽查。同時。積極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管系統建設,2012年底前在6個盟市將先行上線,對業務運行等實行實時動態監測。三是加強機構準入管理。2011年第四季度以來,金融辦暫停受理新機構籌辦申請,從重設立機構、擴大覆蓋面轉到重業務監管和規范發展,并先后對15家運行不合規的小額貸款公司取消經營資格,嚴格規制業務經營行為。
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各行業均成立了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規范,實現自我約束,對經營風險進行自律性控制;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對行業進行協調和監督,彌補地方政府監管力量的不足;并借助協會平臺開展同業經驗交流。取長補短,及時發現問題,幫助解決問題。內蒙古小額信貸行業協會從2009年7月正式成立以來,積極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的作用,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和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推介,3年來輪訓從業人員接近100%。促進行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及規范發展。
開展部門間的監管合作。各級人民銀行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統計監測,到2012年9月末已將444家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統計監測范圍,統計監測內容包括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投向等,積極引導其合規經營;并強化動態信息反饋和風險研判,及時進行風險提示,提出參考建議。銀監部門出臺有關措施,限制金融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具有融資功能的機構進行授信和融資,強化風險管理。
(二)制度設計、經營運作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從制度設計方面分析,一是將此類機構類同民間金融進行管理,實行高利率也面臨高風險。如,對小額貸款公司設定的貸款利率上限偏高,貸款對象大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愿意授信、潛在風險較大的客戶,且機構地域分布和服務對象一定程度偏離政策設計的方向。二是缺乏政策支持,直接導致面臨的風險較大。如,政策制度安排小額貸款公司支持“三農”,而享受不到農村金融機構的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支農再貸款等優惠: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信用擔保主體,主要是為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擔保,而擔保風險基金缺失,實際中往往是由擔保公司完全承擔擔保貸款的風險,債權人與擔保人利益共享,風險卻不能共擔,造成擔保公司承擔的風險較大。同時,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限定的融資渠道窄、融資比例低,不利于其持續穩定發展。三是監管主體缺位,監管鞭長莫及。如,2012年12月《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出臺以前,多年來由國家商務部負責典當行或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日常業務監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只是按季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對典當行進行年審。由于典當行的審批權和監管權均在國家商務部,長期以來造成典當行的現場、非現場監管缺失,難以有效規范典當行的經營行為。
從經營行為來看,一是行業內控機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經營運作不夠規范。如,個別機構放貸利率明顯高于政策規定的利率水平,收取不合理的手續費,突破政策規定經營委托貸款,資金投向政策限制的行業等。二是利益驅動及需求拉動,違規甚至非法經營。如,個別機構演變為民間借貸的中介機構,進行非法集資,涉足高利貸。三是變身“影子銀行”,加劇金融風險。如,個別機構超范圍經營及存在高息吸收公眾存款和高息放貸的現象等,擾亂市場秩序,影響金融穩定。
從監管方面審視。一是相關法規制度、行業規范和監管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受監管手段有限、監管力量配置不足及人員素質的制約,存在監管不力、監督缺失的現象;且目前具有專屬性的監管依據均為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和效力低。二是由地方政府機構承擔監管職責,個別地方政府監管意識不強,重服務輕監管,監管不足或在主觀上放松監管,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缺乏有效監管。三是經營的透明度差,雙方信息不對稱,存在違規經營的空間。如,個別機構逃避監管,利用借貸資金“過橋”登記注冊,抽逃資本金,進行關聯交易。存在違規擔保、賬外經營等。
三、改進現行監管制度安排的建議
(一)保持現行監管制度基本穩定,繼續推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對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實行監管
目前我國對各類機構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中央與地方實行分層次分類監管,具有合理性和一定優勢,不宜頻繁進行制度調整變革,建議保持現行監管制度基本穩定,并不斷加以完善和進行適度微調。
一是建立健全配套法規和制度,改善監管制度環境,加強對監管工作的指導,規制行業經營行為。建議針對各行業在法律層面專門制定管理規范包括行業經營和監管規則,出臺監管指引,充分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變目前法律法規滯后、殘缺的現狀。并充分賦予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行使監管的職能及對違規行為相應的行政處罰權,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及防范和處置風險的責任,促進其強化監管和有效監管。
二是合理區分公眾金融機構和非公眾金融機構及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的不同監管方式、不同監管標準,實行差異化監管。對吸收公眾存款、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及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管當局實行審慎監管:針對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情況,對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地方性融資類機構交由地方政府監管。建立分層監管體制。避免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監管出現“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問題。
三是切實加強地方政府的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約束行業經營行為,促進其規范有序發展。落實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強化風險意識,實施主動監管,從重審批設立和事后風險處置轉向事前、事后監管和過程監管并重,實行監管與服務并重、規范與發展并重;并對同類型業務推行職能部門統一監管,統一監管要求:充實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建立履職評價和監管問責制度,促進提升監管能力及風險防控水平。同時,嚴厲打擊違法經營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發揮警示效應,整頓市場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穩定。
四是推進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和指導協調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實現部門監管與行業自律并行、維護行業權益與防范風險并行,進一步提高行業管理水平,規范行業秩序。
(二)加強監管合作,建立完善跨部門協調監管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監管資源的作用
一是強化合作意識,地方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明確各自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地方主管部門與人民銀行、銀監、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部門間經常聯系、會商和聯席會議制度等。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和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完善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實行分工協作,彌補監管協作不足的弊端,完善風險早期識別、預警和防控機制。從現行以機構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向機構監管與功能性監管相互兼容并行轉變,通過制度約束、自律管理及部門監管,不斷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促進具有融資功能的非金融機構規范運作及穩健發展,共同防范行業風險。
二是完善地方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加強地方政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強化社會監督,規范市場秩序。多渠道實現行業客戶信用信息共享,防止信息失真,健全風險防控合作機制,及時識別高風險客戶及共同規避和控制風險,防范行業風險擴散和蔓延。同時,重視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動員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主動參與,共同維護融資市場秩序,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服務與監管并重,加強相關部門的政策溝通和協調統一,扶持其健康持續發展
篇6
一、國外中小企業融資的經驗與做法
(一)制定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
除了通行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等外,各國還制定專門扶持中小企業的法律。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法》、《中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經濟政策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小企業投資獎勵法》、《小企業開發中心法》等法律、法規。
(二)設有專門的金融機構,制定融資政策。
美國的小企業局、各商業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各州金融公司都成立專門或部分為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出臺了專門的小企業金融扶植措施,對中小企業使用的商業銀行貸款提供90%的擔保,為剛進入國際市場的中小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國際貿易貸款擔保和出口營運貸款擔保,各州金融公司還向中小企業提供以企業股票和債券為抵押的貸款。
(三)政府設立各種專項發展基金。
基金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建立專項基金。美國1959年就通過類似的投資基金來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美國有兩類基金:一類是鼓勵中小企業產品創新和吸納就業的中小企業的創業基金等;另一類是幫助中小企業降低市場風險的風險補償基金、特殊行業的再保險基金等。第二種是設立風險基金。美國對風險投資收益的60%免稅;英國對風險投資信托實行全面稅賦豁免;法國風險投資公司從持股中獲得的資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稅,免稅金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新加坡風險投資的最初5至10年完全免稅,并允許風險投資公司從所得稅中扣除投資于經批準的風險企業造成的損失,而且對于連續3年虧損的風險投資者提供虧損額50%的政府補助。
(四)專門成立管理機構和行業協會。
日本在1948年就在通產省設立了“中小企業廳”,并在通產省的8個派出機構中設有“中小企業課”,專門對中小企業進行管理和服務。英國于1971年在工業部設立了“小企業服務局”,并特別任命了一位專門負責中小企業事務的工業大臣,在全國建立了70個地方合作發展機構。美國政府設立聯邦小企業管理局,對中小企業進行管理,SBA在各州設有派出機構,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是其一項重要任務,擔保貸款的風險損失由政府預算列為風險處理。德國、法國、加拿大、意大利、韓國等也都設有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或服務機構,設有由政府規范職能的中小企業協會組織,這些協會組織在中小企業自助、自律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
(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信用保證制度是各國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普遍采用的制度。從上世紀二三十年代起,市場經濟國家或地區為了支持本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成立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信用機構。截止到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1980―1998年間,作為美國全國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共為中小企業提供了28萬筆、總額達410億美元的擔保貸款。日本的貸款擔保措施更加完善,制定了許多專門的中小企業金融扶植措施,除對商業銀行貸款給予擔保外,還有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對信用保證協會的保證實行連環保險。
二、借鑒國外經驗,做好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
我們要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法律體系,實施優惠政策,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的金融市場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融資手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一)健全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實施,這必將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護和支持。還應建立與之相配套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中小金融機構法》等法規,并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允許各地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扶持、規范和保障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民間資本和外資對中小企業的支持。
(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扶持政策體系。一是設立財政專項基金,國家和省、市、縣在制定財政預算時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企業專項發展基金,主要為中小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的應用提供貸款貼息和擔保;二是發展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民間資本等各種社會力量創建投資基金,并對中小企業的投資活動給予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三是健全完善一套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銀行制度,銀行要努力開展信貸創新,加大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業信貸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評級和授信制度,適當下放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限。
(三)組建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民營銀行。據統計,我國每100家中小企業中只有大約1.4家能獲得銀行支持,而在美國這個數字是80家。要滿足中小企業的貸款需求,除了對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經營模式進行改革外,還要進一步發展多層次、多樣性的銀行體系。
(四)建立和完善信貸擔保機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的建立,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抵押物不足和保證人難覓問題。信用擔保制度中有關擔保基金與銀行貸款放大倍數的規定和協作銀行制度的建立,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產品研制、設備更新、產品出口等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融資擔保。擔保機構與銀行在“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下實行比例擔保,建立起與銀行風險聯動機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風險,促進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共同發展。
(五)鼓勵中小企業發行債券。當前,我國企業債券發行資格的確定依據是1993年出臺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該條例對企業發債條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民營企業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但執行過程中已將民營企業排斥在外。要盡快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進一步進行市場化改革,取消額度審批,主要根據發行人的素質和自己的需求來進行債券發行審核。
三、中小企業要創新融資手段
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即使國家設立專項基金、提供信用擔保、建立投資基金、設立證券市場、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能夠取得資金支持的企業也是少數的。況且這些融資方式的實現也需要一個過程,在近期內是難以做到的。在目前的市場機制下,還要考慮到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結合我國財政、金融、信用等的實際,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利用一切可能的積極因素,推出方便實用的融資手段,特別是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特點的新融資手段,是中小企業急需的,也是我們當前要解決的迫切問題。
(一)票據市場融資。票據市場為中小企業進入市場直接融資、間接融資打開寬闊的通道,從而成為中小企業便利的籌資渠道。票據的簽發過程也就是中小企業一種信用工具的產生過程,票據通過流通轉讓,實現了票據的匯兌和信用功能,完成了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票據通過貼現、再貼現,實現了票據的融資功能,完成了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中小企業簽發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貼現、再貼現的過程,也就是中小企業實現直接、間接融資目的的過程。
(二)典當融資。國家經貿委出臺的《典當行管理辦法》,不但拓寬了典當行的生存空間,而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新典當公司正是看準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此作為自己的切入點;而在現代資本運作下的典當行,更是期望通過為企業提供從融資、咨詢、評估到拍賣的一條龍服務來牢牢吸引客戶。典當貸款的中間環節少,放款速度快,貸款用途不受限制,成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幫手。典當行可以進行股票抵押或質押業務,典當者只需將該所需的有關資料證明提供給典當行,由典當行專業人員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典當的額度。
(三)保險公司融資。中小企業融資,銀行選擇擔保方時,一般優先選擇有實力的大企業做擔保單位,但隨著大企業對風險控制要求越來越高,以及擔保市場的逐步成型,大企業為中小企業做貸款擔保的情況會越來越少。由于擔保企業賠償金額有限,且自身也存在著道德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銀行的資金安全,而保險公司的這一業務可以轉移銀行的部分風險,提高賠償比例,增強銀行向中小企業放貸的信心。保險公司的參與使銀行多了一個控制風險的途徑?!爸行∑髽I貸款保證保險”這一新險種的正式推出,將對中小企業的融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篇7
關鍵詞:地方政府;區域金融;金融生態;金融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11-0022-04
一、我國地方金融管理的基本情況
(一)地方金融的發展現狀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并主要為當地居民或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相對于全國性金融,地方性金融具有管理機制靈活、貼近地方實際、信息對稱性強等優勢,是金融體系中不可替代的組成部分。[1]近年來,隨著國家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地方經濟持續較快發展,我國地方金融呈現蓬勃發展態勢,地方金融機構的形式和規模進一步提升,已經成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從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類型看,我國地方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四類。
1.銀行業機構。銀行業機構是地方性金融機構中資產規模最大、對地方經濟影響力最大的一類。從機構注冊類型和自身規模看,包括三個層級:一是區域性商業銀行,如上海銀行、北京銀行、江蘇銀行、徽商銀行等,大多由城市商業銀行重組合并而來,營業范圍主要在本省,由省級政府參與出資并對其進行管理;二是城市商業銀行,目前我國現有城市商業銀行約110家,通常由所在城市政府(地級以上)參股并對其進行管理,營業范圍一般限于本市;三是合作金融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這類機構一般主要由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參與管理。
2.證券業和保險業機構。主要包括地方性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公司等。由于證券和保險業機構的資金主要運用于股票市場、債券市場、銀行間市場、商品期貨市場等全國性金融市場,與地方經濟的關聯度相對較小。因此地方政府通常不將這類機構作為金融管理的重點。
3.非銀行金融機構。這類機構包括信托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大多具有地方政府背景,在20世紀80、90年代以信托公司為代表的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有過一個高速發展和清理整頓的階段,其形成的不良資產和社會問題也給地方政府帶來很大的包袱。目前此類機構多集中在省會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數量較以前大為減少,新設立的門檻也較高。
4.準金融機構。近年來,為彌補“三農”、中小企業等領域的正規金融服務不足,國家放寬了地方性準金融機構的設立門檻,地方性準金融機構發展迅速。如自2007年國家批準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以來,截至2009年3月末,全國已有583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正在籌建中的有573家,而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進一步改造為村鎮銀行。與之相類似,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具有準金融性質的機構也呈現高速增長態勢。
(二)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管理職能的主要特點
1.地方政府對金融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金融管理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隨著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核心作用不斷加強,各級地方政府對金融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事務均持積極參與態度,均明確表示要促進地區金融市場的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對地方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3]為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進駐和更多的資金流人本地區,地方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如北京市在2005年出臺《關于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規定,金融企業進京最高可獲補貼1000萬元,并在高管人員購房、購車、培訓等方面制定了獎勵政策。[4]
2.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地方金融統籌協調工作。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省級政府(截至2008年末為26個省級政府)、大部分的地市級政府和少部分縣級政府成立了隸屬于政府的金融協調機構。大部分機構的名稱是XX(地區)金融工作辦公室,也有稱金融服務辦公室或金融管理局的。從省一級的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職能設置看,主要承擔五個方面工作:一是配合協助國家貨幣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大金融業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二是擬定全省金融發展規劃,協調金融資源優化配置,促進金融業發展;三是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四是組織協調金融風險監測防范與化解,維護金融秩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五是承擔地方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培育及規范發展方面相關工作。各市、縣金融辦的基本職能與此相近。
3.由多個部門承擔具體金融管理職能。從地方金融管理的總體情況看,對各類金融機構基本遵循審批準入與日常管理合一的原則,但具體職能部門不一:如省級信用聯社受省政府的委托,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使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的職能;省、市國資委對同級的信托公司行使出資人和監管職能;典當行的管理由經貿委負責管理(地市級為其下屬商貿局負責);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由金融辦暫為管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由中小企業局負責等。
4.地區間金融發展和金融管理側重點差異較大。由于我國東部、中部、西部三大經濟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因此相應的地方金融發展水平和結構存在較大差異。如地方性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提供高端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幾乎全部集中在東部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的省會城市,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為低收入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在中西部地區、農村地區發展較快。由此也使得不同經濟區域的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內容和側重點差異。
二、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地方政府管理、指導、協調金融工作的方式方法有了顯著的改進,對金融機構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當前地方金融管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區域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一)地方政府對中央金融政策進行選擇性配合
實行市場化改革以來,地方政府作為中央在地方的延伸和機構的角色發生了重要的變化,其自身的利益訴求逐步彰顯。特別是在財政分級包干體制和以GDP為主要政績考核指標的情況下,作為“經濟人”的地方政府,其行為目標首先是追求任期內GDP和財政收入的最大化。在這種經濟增長的偏好下,地方政府具有強烈的爭取金融資源、推動經濟擴張的動機,而缺乏主動收縮調節的動力。[5]反映在地方金融管理方面,表現為對中央金融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實施選擇性配合:對寬松性貨幣政策的配合度與積極性遠高于緊縮性貨幣政策,亦即通常所說的“遇到綠燈趕快走,遇到紅燈繞著走”。這種地方與中央的金融博弈,相當程度上抵消了貨幣政策的執行效果,加大了經濟金融運行的波動風險,增加了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同時,也導致對金融支持經濟發展功能的片面化認識,過度強調金融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功能,把貸款總量、存貸款比例作為衡量金融對地方經濟支持程度的主要指標甚至是惟一指標,忽略金融市場的均衡發展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二)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存在隱性干預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與此同時,隱性干預現象仍然存在,并有加劇趨勢。金融部門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資源配置。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如財政性存款、重大項目金融服務、財政性資金補貼等對金融機構進行“誘導性”干預,促使當地金融機構增加對地方政府所推薦的行業和項目的投入。甚至通過選擇性執法等手段,對“不聽話”的金融機構進行環境干擾。[6]而通常地方政府所極力推薦的行業,并非是基于地區專業化分工和比較優勢的內在要求,而是能在短期內為GDP和地方財政收入做較大貢獻的行業,很多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消耗型的重化工業項目和產能過剩行業。從長期看,這種地方政府對金融業務的隱性干預,必將扭曲資金的市場化配置,損害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市場定價機制,并加劇金融領域的尋租行為。[7]
(三)地方融資平臺擴張過快,出現“財政信貸化”
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呈高速增長態勢。據粗略估計,各類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在3萬億元以上。特別是2009年以來,推動轄內金融機構向地方融資平臺提供資金成為地方金融管理的重要內容,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占新增中長期貸款的30%以上。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以地方融資平臺為載體的地方政府信用擴張,抵消了市場信用緊縮的負面影響,對于彌補短期內民間投資不足、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投入、推動“擴內需,保增長”均有較強的正面意義。但也應看到,“財政信貸化”使得地方政府直接參與金融資源競爭,對于民間投資具有一定的擠出效應。特別是從長期看,在貨幣政策寬松時,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的“銀政合作”推動信貸資金快速流入地方融資平臺,使國有部門投資增長大幅領先于民間部門,而一旦貨幣政策收緊,由于地方融資平臺項目體量大、期限長,在短期內難以壓縮貸款,金融機構很可能將回收貸款的壓力轉到貸款期限較短的民營中小企業,造成信貸領域的“國進民退”。此外,由于地方融資平臺的還款來源主要是公用事業收費和土地轉讓等非稅性收入,地方政府為擴大和維持其信用規模,存在著推高公用事業收費和房地產價格的動機,將對貨幣政策形成倒逼,導致未來控制通脹的難度增加。
(四)地方金融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近年來,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有了很大改進,管理專業化水平顯著提高。但總體上看,管理體制架構不健全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從縱向看,表現為管理盲區和管理重疊并存。例如對于農村信用聯社,除金融監管部門外,省、市、縣三級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對其進行管理干預。而對于市、縣兩級的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既無當地的監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也基本不對其進行管理,甚至部分地區連行業自律組織也沒有,成為實際上的管理盲區。從橫向看,由于地方金融管理中的納稅管理、金融機構出資人管理、典當業管理、信用擔保管理和打擊非法集資等職能分別由稅務局、國資委、商貿局、中小企業局、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負責,由于部門人員配置及相關管理細則不完善等原因,后續管理力度有所欠缺。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管理細則尚未出臺;典當行監管雖出臺了《典當管理辦法》,但日常監管未定期開展,影響了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和效果。雖然目前省、市、縣三級都有金融辦公室負責金融事務協調,但由于金融辦是掛靠在當地政府辦公室的下設機構,不具備完整的行政管理職能,缺乏專業金融人才,在訂制地方金融發展總體規劃、指導地方性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預防地區金融風險、改善地區信用環境等方面均有較大難度。
(五)地方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有待完善
與全國性金融機構相比,地方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還存在較大差距。多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都有政府參股,而地方政府是在行政管理與行使出資人權利中職能混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現象時有發生。[8]個別地方金融機構對大股東發放關系貸款、違規提供擔保等,甚至將金融業務變為利益輸送的工具。農村信用社等股份合作制金融機構偏離合作制初衷,中小股東難以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現象較為嚴重。
三、規范和改進地方金融管理的對策建議
金融體系不是一個孤立運行的系統,而是倚賴于所在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等基本環境要素。想要進一步鞏固和深化金融改革的成果,實現金融資源在微觀層面的有效配置,需要地方政府切實轉換職能,合理運用行政資源,進一步改進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樹立科學合理的金融觀,確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行為邊界
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金融機構逐漸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地方政府要從金融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大局出發,真正樹立起科學合理的金融發展觀,明確地方金融管理的行為邊界,有所為有所不為。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涉資金在地區間的正常流動,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依據地區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規律制定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著力加強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建設,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規范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明確部門職責
針對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中效率不高的局面,建議強化地方金融辦的統籌協調職能,將同級地方政府部門的金融政策統一進行匯編,避免政出多門。明確金融辦的風險處置職責,并會同基層央行和監管部門,建立地區性大金融穩定發展協調機制。并促使銀行、保險、證券機構和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通過大金融穩定發展協調機制這個平臺,建立地區性金融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危機緊急干預機制,促進地方政府與基層央行、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和交流,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共同應對金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三)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規模,防范融資平臺風險
以地方融資平臺為載體的政府信用擴張過快,不利于地方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地方政府應科學評估可用財力,合理控制地方信用規模,切實防范融資平臺風險,避免與民爭利、與民爭貸現象。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循國家信貸政策和自身風險控制要求,加強貸前評估和貸后監督,堅決避免形成“政府投資項目地方融資平臺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傳遞鏈條。
(四)促進融資結構多元化,推動地方金融產品創新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資本市場發展滯后,融資方式過于依賴銀行體系,風險過于集中在銀行,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也不利于金融整體功能的發揮。因此地方政府應在促進區域融資結構多元化上下功夫,進一步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轄內企業通過股票上市、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引入風險投資等方式進行融資。同時,對于傳統信貸產品,地方政府應鼓勵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優化操作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擴大借款人有效擔保與抵押財產的范圍。政府有關部門對于抵押物登記、產權過戶、資產變現處置等環節應予以費用減免等優惠。
(五)完善地方金融機構治理結構,推動組織創新
對于現有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特別是政府參股的機構,應盡快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晰產權關系,保障其獨立法人地位的長期穩定。并在此基礎上引入適度的外部競爭壓力和可持續的扶持政策,使內部人的權益與金融機構的長期利益緊密結合,強化激勵約束機制,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對于各類新型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既要大力支持、鼓勵組織創新,也要審慎管理。要不斷完善管理細則,通過外部監管規范其經營,關注其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加大監管力度,管理不能僅限于對其數據的掌握,更要通過實地的檢查發現其經營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六)促進區域內部的金融平衡發展
對于區域內部金融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經濟落后地區和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不足問題,地方政府應加強引導,通過稅費減免、財政補貼、優惠提供營業場地等途徑,推動“金融下鄉”,引導金融機構向薄弱地區增設網點、增加服務品種、提高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1]周建松.政府的金融職能與地方金融產業的發展[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3).
[2]董彥嶺.我國金融地方化趨勢與地方金融發展戰略[J].海南金融,2007,(4).
[3]李海平,蔣歡.地方政府與區域金融發展問題探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1).
[4]倪全宏.論新時期地方政府金融觀及與金融體系的關系[J].南方金融,2006,(1).
[5]鄒小,牛嘉,汪娟.對地方金融風險的研究:文獻綜述視角[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8,(4).
[6]劉煜輝,沈可挺.地方政府行為模式及其對地區金融生態的影響[J].中國金融,2008,(10).
[7]余明桂,潘紅波.政府干預、法治、金融發展與國有企業銀行貸款[J].金融研究,2008,(9).
[8]沈明高.警惕“信貸財政化”[J].財經,2009,(12).
Assess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Management
ZHANG Yi
(Yangzhou Sub-branch,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Yangzhou 225002,China)
篇8
(抵押權人)住所:
借款人:姓名(名稱)(以下簡稱為“乙方”)
(抵押人)身份證地址:
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居住地址:
第一條:總則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在簽訂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擁有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甲方,作為借款的擔保,并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和相關費用。為進一步明確當票以外的事項,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照履行。
第二條:抵押房地產
座落(四至范圍):(見附圖)
建筑面積:
房屋、土地用途:
房屋結構(類型):
抵押房地產價值:人民幣萬元整
權證編號:
地號:
第三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
借款本金(當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甲方代墊費用和其他費用。本合同有約定具體數額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單位出據給甲方的收款發票額為準。
第四條:借款金額(當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數額(當金):人民幣(大寫金額)萬元整(協議)。
月利率:%,月綜合費率:%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具體期限在雙方簽署的當票上予以確認)。借款期內及借款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當,屆時雙方另行簽署《續當憑證》,《續當憑證》上確定的借款終止日為本合同的借款終止日,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在續當期間繼續有效,如需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五條:登記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按照本市房地產登記管理權限至市或區(縣)的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申領《房地產其他權利證明》。
第六條:保險
抵押期間,乙方應為抵押房地產購買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保險單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間,甲方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不足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及采取其他方法進行追索。
第七條:抵押房地產的占管
抵押期間,乙方承諾對占管的抵押房地產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有義務配合甲方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抵押房地產的處分限制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房地產轉讓、變賣、抵償債務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作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若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抵押房地產的租賃
抵押期間,乙方確須出租抵押房地產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將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將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同時,在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權實現時,承租人應在甲方發出通知之日起10日內遷離該房地產,并將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提交給甲方備案的內容須與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變合同內容,包括延長租賃期限和其他形式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擔。
第十條:乙方保證及承諾
乙方保證對抵押房地產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處分權、占有權。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和當票時,抵押房地產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壓、訴訟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屬爭議或其他權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產全部權益)作為償還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擔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抵押物進行抵押,并與借款人共同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當需要處置抵押物償還所擔保的債務時,愿意無條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對本合同條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證履行,并承諾對本合同各條款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作出的承諾保證不會以此為由行使抗辯權及訴訟權。
第十一條:房地產抵押物關系的終止
乙方還清借款本金(當金)、利息,并支付相應費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抵押合同即告終止。甲、乙雙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權的行使及實現
乙方違反第十條規定,隱瞞事實及提供虛假文書,第二居住地滅失、破產、債務人死亡、動拆遷等可能導致抵押權毀損或部分毀損的,或乙方行使抗辯權、抗訴權,本合同即提前終止,房地產抵押權提前實現。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屆滿后5日內,乙方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完全履行債務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實現。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處分抵押房地產。本合同經公證后成為具有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完全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合同作為乙方不可撤消授權甲方將抵押房地產提交有關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的文件依據,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由于拍賣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拍賣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拍賣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行使抵押權委托拍賣機構將上述房地產公開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拍賣費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有關拍賣等手續乙方均委托甲方代為辦理。
第十四條:費用
與抵押房地產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公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公證處公證,按第五條約定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產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應在合同公證時,簽署有效的相關文書。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地產登記部門、公證處各存檔一份。
第十六條:特別約定
乙方違反第四、七、八、九、十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賠償。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變賣、拍賣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直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本合同約定可重復計算。
《續當憑證》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某一條款的補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在補充協議中未改修的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通知條款
所有的通知事項應寄往本合同首頁所列的居住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掛號、快遞或電傳方式發出的30日后,視為對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內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發出的10日后,視為對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變更地址的,應按上述方式通知對方,并在收到對方確認函后,地址變更方才生效。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當票而產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簽訂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遇非本合同條款規定而引發的爭議,協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九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典當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若今后新頒布或修改的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與本合同的基本條款不一致的,雙方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對本合同作出相應修改。
第二十條:提示條款
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因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貸款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抵押共有人:
委托人:委托人:
篇9
【關鍵詞】 民間借貸風險 服務性中介機構 第三方模式 風險管理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刺激了社會資金需求快速增長,而正規金融信貸的利率及規模管制抑制了資金供給,由此產生的信貸資金配給造成我國中小微企業巨大的“麥克米倫缺口”。中小微企業轉向非正規金融尋求巨額資金需求的滿足,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通常是具有血緣、地緣、人緣關系的個人或企業,彼此之間信息較對稱,交易成本較低。但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金額和借貸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大,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嚴重,從根本上產生了對中介機構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放貸機構,也促進了起著民間資金借貸服務性平臺作用的中介機構的產生和發展。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P2P網貸平臺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登記手續簡便、監管寬松、資金運作方式靈活,通過為居民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代辦借貸協議、提供擔保服務等中介服務,打破了傳統民間借貸血緣地緣的限制,使民間資金能夠在更廣泛區域甚至全國范圍內融通。一方面擴大了社會直接融資規模,提高了中小微企業融資的便利性,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其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也有利于我國“普惠制金融“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居民個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種收益更高的投資理財方式,其對銀行存款和理財產品資金的分流,有利于促進銀行自身的改革和轉型。同時由于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資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客觀上也有助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因此自產生以來,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新36條”明確規定“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以及2012年國務院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規模更是迅猛增長。加上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P2P借貸模式在國內的演變,各種P2P交易技術和平臺大量涌現,使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出現了井噴式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資公司數量很多,名稱各異,上??倲党^5萬家,成都、深圳超過1萬家,下轄市縣區的分公司更是不計其數,機構擴張速度很快,交易規模連年增長。
但是在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同時,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風險也逐步顯現。今年大量P2P網貸平臺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地大量融資性擔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資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締、出借人圍攻討債等事件的發生,將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暴露無遺,很大程度上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貸意愿,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分析和管理,以促進民間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目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采用的模式包括純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債權轉讓模式、過橋貸款模式等,其中最為普遍、市場份額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從第三方模式視角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風險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運作機制
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如下圖所示,具體流程如下。
融資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建立借貸雙方的信息平臺,收集借貸主體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過傳單、網絡、電子屏、熟人介紹等各種渠道,向具有投資理財意向的潛在客戶宣傳民間借貸理財業務,吸引客戶登記放款意向,明確放款金額、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過類似各種渠道尋找潛在借款客戶(個人、企業或項目),獲取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資中介公司對民間借貸主體提供的身份信息、商業信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抵押財產等各種材料進行審查、甄別,確認信息真實性,篩選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貸信息進行集中配對,對較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撮合,協調適當的額度、利率和期限。融資中介公司協助辦理抵押、擔保等手續。對抵押物的評估一般交由獨立的評估公司進行,或由中介公司進行實地評估,以此確定最高貸款額度。為順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會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借款人進行擔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由擔保公司代為償付,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擔保費。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會提供擔保服務,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連帶責任。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書、文件,并到公證處公證。
出借人將款項打入借款人帳戶,借款人支付融資中介公司手續費。
融資中介公司對借款人資金使用、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跟蹤調查,協助并監督借款人償付利息,到期前聯系雙方還款撤押,并幫助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中介公司協調雙方進行展期。如果出現壞賬,中介公司協助出借人通過抵押品變現、擔保公司代償、訴訟等法律手段追討本息。
從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第三方模式的運作機制來看,出借人貸出資金有著借款人經營收入、抵押物、擔保公司、融資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應當比較高,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出借人面臨的風險卻非常大,在借貸活動各個環節,都存在諸多風險,對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脅。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風險分析
1、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
以投資管理、投資咨詢、理財服務等命名的投融資公司和P2P網貸平臺公司,是民間借貸雙方的融資中介公司。居民通過融資中介公司從事民間借貸,首先要面臨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民間借貸市場上融資中介公司數量眾多,良莠不齊。居民個人家庭對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過傳單、網絡、報紙、熟人介紹等方式,相關信息不完備,加上對法律規定、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知識欠缺,不能對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進行有效甄別。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愛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過向前期出借人許諾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們幫助對外宣傳公司,或通過給營銷人員較高回傭,使他們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虛假宣傳,造成通過中介公司進行借貸低風險高收益的錯覺;另一方面承諾高于民間借貸市場平均水平的高額回報,以此吸引客戶參與借貸。由于自有資金實力雄厚、運作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給出借人的回報承諾通常比較低,所以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們往往選擇的是運作不規范、風險控制能力較差但回報承諾較高的融資中介公司。這些公司要么在資金運作、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決期限錯配和結構錯配問題,流動性出現困難,造成資金鏈斷裂;要么本身就從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等活動,很容易出現跑路等事件。對融資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往往會讓出借人從一開始就處于較大的風險之中,缺乏基本的資金安全保障。
2、融資中介公司的委托風險
民間借貸雙方素未謀面,借貸交易中起關鍵橋梁作用的是融資中介公司。居民與融資中介公司簽訂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即委托中介公司代為收集、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還款來源、抵押資產等情況,代為辦理抵押、擔保、公證等相關手續,代為監督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經營狀況,代為處理還本付息及違約等事宜,與中介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而對融資中介公司資金運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對稱,出借人面臨著中介公司不盡職進行信息收集、風險甄別和管理的道德風險,即委托風險。具體表現為:(1)融資中介公司缺乏貸前審查制度,對借款人的身份資料、資信狀況、信用證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認真調查,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貸雙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續費。(2)中介公司從業人員存在為了個人傭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隱滿相關風險、誘導出借人將資金貸給高風險項目的行為。(3)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性質、估價、是否涉及重復抵押等不作審查,或不按約定對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使抵押擔保方式形同虛設。(4)選擇資金實力差、運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貸款發放后不積極監督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變化,出現違約風險后,不積極采取措施追討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難度大大增加。(6)內部管理混亂,業務憑證、檔案資料保存不齊全,業務數量、金額、資金往來等財務賬目混亂。一旦發生違約,出借人很難理清相關資料追討欠款,給出借人造成巨大損失。
3、融資中介公司經營風險
實踐中很多融資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識背景的、具備融資從業資質的、高素質的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的風險甄別技術和控制管理技術,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資風險。
(1)缺乏有效的風險甄別技術。目前融資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緣、血緣等關系,以及簡單的財務報表審查,對借款人資信及其資金用途進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對抵押擔保物的審查來對借款人信用進行評估,為出借人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出借人借款決策的依據。因為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別借款人的實際風險,主要將借款償還建立在抵押擔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實際償還能力上,因此往往會誤導出借人做出錯誤的借款決策,將資金借給信用風險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技術。融資中介公司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項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為房地產、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等國家調控或限制的項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較高,并且往往是眾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貸,風險大量集中在某幾個領域或某幾個借款人,不能進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項目、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出借人將面臨巨大損失。
(3)關聯交易風險。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業成立的,為自身經營或項目進行融資;有的擔保公司就是融資中介公司成立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促成借貸交易成交。由于融資中介公司、擔保公司、借款企業或項目實際上均為相同控制人或內部股東,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實際上并不存在,風險隱患很大。
(4)超過經營范圍開展業務。融資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是投資理財、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市場調查、商務中介等業務,在民間借貸中應當發揮的是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牽線搭橋的服務中介作用。但在實踐中,很多中介公司遠遠超過其經營范圍,建立“資金池”,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發揮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存在資金來源和運用的期限錯配、結構錯配等問題,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當高的風險甄別、管理水平和損失消化能力,能夠及時發現和防范借貸風險。但融資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資本較少,注冊資本從幾十萬到幾千萬,總體規模偏小,資金實力較弱,損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從業人員和風險控制技術。發揮的是銀行的作用,卻不具備銀行經營的高要求,因此極容易出現貸款違約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導致公司破產倒閉,使出借人遭受損失。
(5)違法經營風險。實踐中部分融資中介公司不滿足于中介費收入,利用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掩蓋,開展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活動,利用借款企業或項目名義多融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高息借貸,賺取巨額利潤,或者直接卷款潛逃。一旦融資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轉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經營活動,出借人的資金往往都是有去無回。
4、借款人風險
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多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的所謂次級客戶,屬于信用評級中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對稱,出借人貸出資金會面臨很大的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出借人關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融資中介公司,信息真實性和完備性依賴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別能力和盡職程度。出借人自身對借款人信息進行搜集,存在專業知識欠缺、實地考察成本高昂等問題,特別是在P2P網絡借貸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國各地,很難從其他渠道獲取有效信息。而實踐中,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較簡單粗略,有的P2P借貸平臺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稱和主營業務,其他信息一概沒有,因此出借人對借款人往往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高度不對稱情況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還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會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將資金貸給那些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也最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企業或項目。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出借人無法對借款人使用資金進行后續有效監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故意賴賬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特別在出借人不關心資金的實際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資中介公司的資金回報承諾以及擔保公司保證的資金安全情況下,出借人面臨的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資中介公司通過高回報承諾吸引出借人資金,加上高額擔保費率,直接導致借款人實際融資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達到30%~40%,雖然解了借款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會加重其財務負擔,導致資金使用惡性循環,拆東墻補西墻,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資金鏈斷裂,出現違約風險。
5、抵押、擔保風險
民間借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市場,借款人主要是從銀行和證券市場難以獲得融資支持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擔出借人借款風險。而實踐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車、商品等,種類單一,變現性較差,不利于防范風險。而且抵押物價值評估缺乏有效約束,往往出現在貸款前市場價值高估,違約拍賣時嚴重貶值的現象,不能完全覆蓋出借人本息。并且通過相關流程進行拍賣,耗費時間較長,拍賣費用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擔保方面,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提供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大多注冊資本偏少,規模較小,資金實力弱,擔保能力差,為出借人提供的風險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間借貸規模日益增加,對擔保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杠桿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動。而擔保業務具有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很多擔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資本補償和風險防范機制,加之市場再擔保機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違約風險有所集中,擔保公司根本沒有能力消化風險,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時有發生,無法實現對出借人進行代償,也就無法有效發揮為出借人分擔風險的作用。此外,如果擔保公司和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關聯交易,擔保公司的存在也沒有實質性意義,淪為一個空殼,沒有任何風險保障作用。如果融資中介公司自身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也會面臨中介公司由于資金實力不足以消化違約風險而無力代償的困境。
6、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體系,現行關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等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對融資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辦法、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今年實施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規范民間金融管理的法規,也只是地方性法規,國家還沒有頒行任何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法律法規。因為沒有專門法律進行約束,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性質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對業務開展需要的資質、人員、技術等方面沒有要求,準入門檻很低,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注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特別是P2P網絡借貸公司,成立條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資質較差的融資中介機構的出現,經營良莠不齊,擾亂了融資秩序,增加了公眾借貸風險。(2)沒有相關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經營范圍進行明確規定,其經營范圍外延非常模糊,營業執照許可的業務范圍與實際從事的民間借貸中介業務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無統一規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難分辨中介機構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無形中加大了借貸雙方的風險隱患。即使一些融資中介公司從事的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經營活動,公眾也很難進行確認和防范。一旦產生法律糾紛,相關借貸活動很有可能因為中介機構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圍經營,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或無效,使借貸雙方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3)出借人對融資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資居間服務協議、借貸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書的真實性,內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規等,難以進行有效甄別。有的融資中介公司借貸雙方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與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簽訂了合約,或者簽訂的合約內容很簡單,對很多事項約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沒有約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關合約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使出借人權益受損。(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擔保相關規定和流程,有的借貸活動只對部分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等現象,都有可能導致抵押、擔保無效,出借人相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5)發生違約糾紛后出借人訴訟到法院,但法院審理周期較長,而且判決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資中介機構自覺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強制執行的比例較低,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
7、監管風險
雖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做的是服務中介業務,但涉及到的是資金的借貸活動,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但目前我國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是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門進行多頭監管。其中擔保公司受中小企業發展局管理,融資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門管理,民間借貸沒有納入一個整體的金融監管框架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在實踐中工商部門往往忽視了融資中介機構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業進行監管,在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后,就放任其自由發展,對中介機構的實際業務范圍、運作模式、收費方式、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控制等均缺乏具體規定,對相關民間借貸活動缺乏有效的跟蹤調查和動態管理,產生了大量監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業務名不符實,缺少誠信,吸儲放貸等違法違規業務經營額遠遠超過正規的中介費用,亂象叢生,風險無法控制,難以有效維護民間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風險管理建議
在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面臨的以上諸多風險一旦爆發,不僅會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會動蕩,還會擾亂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資活動順利開展,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風險,保護出借人利益,規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1、出借人控制風險的建議
社會公眾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進行民間借貸,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財知識,對借貸活動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具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而實踐中通過融資中介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備相關知識和能力,不可能像銀行信貸人員或融資中介公司那樣去篩選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風險,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財素質,熟悉相關財務知識、投資知識、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選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選融資中介公司時,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資金實力、經營能力、歷史交易記錄,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對風險進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規避對中介公司的逆向選擇風險、委托風險和經營風險。在選擇借款企業或項目時,除了從融資中介公司獲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記錄、經營情況、資金用途、還款能力等內容之外,還應當從其它渠道(比如實地考察、到工商部門了解等)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借款企業或項目,規避借款人逆向選擇風險和違約風險。在與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時,必須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看是否詳細確定了借款用途、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方式、利率、違約責任等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并對各種合同辦理公證。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避免抵押種類單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車、國債、存折等多種資產的抵押物組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對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審查其與融資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無關聯交易,了解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杠桿率、歷史業務記錄,選擇獨立的、資金實力強、運作規范的擔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時,應當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直接匯交借款人并進行確認,避免融資中介公司建立“資金池”或挪用借貸資金??铐椊璩鲋螅鼋枞诉€應當隨時關注融資中介公司、借款人、擔保公司、抵押物的相關情況,如果出現拖欠行為,應當及時督促相關當事人制定還款計劃,并在訴訟時效內申請債權保護,或通過抵押物拍賣、擔保公司代償、融資中介公司代償等方式追討借款本息。
2、融資中介公司管理風險的建議
融資中介公司作為民間借貸橋梁,要充分發揮其服務功能,促進民間資金順利融通,優化配置資金資源,必須要加強自我規范。其一需要提高風險甄別技術,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中小微企業進行信用評估的相關體系,以便為出借人提供準確信息,協助其作出借款決策。其二需要提高風險分散技術,協助出借人將資金分散于多個借款企業或項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業務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切實做好貸前審查和貸后跟蹤調查工作,避免關聯交易和超范圍開展業務。
3、監管部門管理風險的建議
監管部門對融資中介機構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民間借貸風險管控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應當:(1)針對民間借貸不斷擴大的趨勢,盡快建立健全適應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融資活動做出明確的法律解釋,對借貸主體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權益保護、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規定,以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權益,引導民間借貸活動健康發展。(2)針對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經營現狀,盡快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明確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主體,將融資中介機構納入與小額貸款公司等類似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而不是單純由工商部門進行普通監管??梢钥紤]將其納入銀監會監管體系,或者納入地方政府金融辦管理,由銀監會或者政府金融辦進行審批。明確民間借貸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形式、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質條件等,加強市場準入管理。(3)對現有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清理,借助銀行賬戶、支付結算系統、審計等手段跟蹤其資金動向,掌握其經營模式、資金融通總量、潛在風險等情況,嚴禁超越合法范圍經營,嚴厲打擊吸儲放貸、高利轉貸等違規業務操作,堅決取締違法中介機構,強化其作為服務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撥付風險準備金,以提高其控制風險、消化風險的能力。同時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融資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加強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職業道德,以規范其業務經營活動。(4)加強對融資中介機構業務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測。建立監測制度,推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模式,對基于服務性中介機構的民間借貸業務的交易金額、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抵押擔保形式、償還情況等進行登記。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的民間借貸交易統一信息平臺,逐步實現民間借貸信息陽光化,將其發展變化納入到整個金融市場的監測中,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相關信息,減少監管部門在民間融資領域的盲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管理,防范大范圍的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1] 劉飛:民間融資中介機構運作模式、運行風險及現實影響――基于成都市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劉瀛洲:中介機構介入民間借貸問題探析[J].金融經濟,2013(14).
[3] 陳捷、陳靜、張旭輝:民間資金中介機構現狀、問題與政策建議[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