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審批意見范文
時間:2024-01-25 1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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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目的:觀察健脾益腎湯治療慢性腎小球腎炎的療效。方法:30例慢性腎小球腎炎患者采用健脾益腎、利濕化濁的健脾益腎湯療效3個月,比較治療前后主要癥狀,尿蛋白定量、尿紅細胞計數、血紅蛋白、血肌酐、尿素氮情況。結果:治療后總有效率86%,治療前后比較腰酸痛有效率92%,水腫有效率84%。乏力有效率90%。頭暈有效率75%,24h尿蛋白定量顯著降低(P<0.01),尿沉渣RBC計數顯著降低(P<0.05)。結論:健脾益腎湯治療慢性腎小球腎炎具有較好的臨床療效。
關鍵詞:慢性腎炎;健脾益腎;利濕化濁
中圖分類號:R269.92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717(2007)05-1035-02
慢性腎小球腎炎是導致末期腎病的最常見原因,其病機復雜,纏綿難愈,治療棘手。筆者采用健脾益腎、利濕化濁的健脾益腎湯治療30例,效果滿意,報道如下。
1臨床資料
全部病例均為2004-2006年診治的病例,其中男16例,女14例,年齡18~54歲,平均33歲,病程6個月~5年,平均20個月。慢性腎小球腎炎診斷標準:參照1992年安徽太平舉辦的原發性腎小球疾病分型,治療及療效標準評定專題座談會擬定的標準,并排除繼發性腎臟疾病患者,尿蛋白定量<3.5g,血尿素氮,肌酐均在正常范圍內,臨床表現為水腫、尿少、腰酸、體倦、乏力、食欲不振、面色蒼白或晦黯,舌質淡腫,邊有齒痕,苔白膩或黃膩。
2治療及觀察方法
所有病人在低鹽(3~6g/d),優質蛋白(1.0g?kg-1?d-1)及高熱量(35keal?kg-1?d-1)飲食,控制血壓,抗感染等對癥基礎上,給健脾益腎湯每日1劑,早晚分服,療程3個月。基本方如下:黨參15g,白術、芡實、當歸各10g,茯苓、生黃芪各30g,熟地、山茱萸、菟絲子、丹參、白花蛇草各20g,益母草、金銀花、金櫻子、防風各12g。水腫較甚,尿少者加冬瓜皮15g,白茅根30g;血尿較多者加仙鶴草30g,大、小薊各15g;舌苔濁膩不化者加薏苡仁30g;腰痛甚加杜仲15g、川續斷15g。觀察病人治療前后主要癥狀、尿蛋白定量、尿紅細胞計數、血紅蛋白、血肌酐、尿素氮情況。
3療效判定標準與結果
療效判定標準:按1985年第二次全國中醫腎臟會議制定的標準制定。完全緩解:24h尿蛋白定量<0.2g,癥狀體征消失,腎功能正常,尿沉渣計數正常;基本緩解:24h尿蛋白定量持續減少50%以上,癥狀體征消失,腎功能正常或基本正常,尿沉渣計數接近正常;好轉:24h尿蛋白定量持續減少25%~49%,癥狀體征明顯好轉,腎功能按OKEN腎功能障礙分類好轉一個級別,尿沉渣計數有好轉;無效:癥狀、體征及實驗完檢查均無好轉或加重。
4治療結果
4.1臨床療效 30例患者,完全緩解8例,基本緩解6例,好轉12例,無效4例,總有效率86%。
4.2治療前后主要癥狀變化實驗室檢查比較。
5討論
篇2
1 臨床資料
1.1 一般資料 全部病例均為我院的門診患者,且都為女性,參照內科學的尿路感染的診斷標準[1]。治療病例共44例,年齡為41~79歲,平均約59歲。全部病例進行尿常規、尿細菌培養及藥敏試驗。44例患者隨機分為兩組,即對照組和治療組,各22例,兩組情況基本相似,具有可比性。
1.2 納入及排除標準(1)有尿路感染的臨床癥狀(如:尿頻、尿急、尿痛等),尿常規示白細胞(+)以上,清潔中段尿細菌定量培養≥105/ml;(2)有反復發作的尿路感染病史6個月以上(6個月內發作多于3次);(3)經抗菌藥及中成藥等控制后仍反復發作者;(4)2周前經抗感染治療未治愈者;(5)除外泌尿生殖系統非感染性炎癥、結核分枝桿菌、真菌和衣原體感染等;(6)B超檢查以排除尿路梗阻、結石、腫瘤等病變。(7)有發熱(發熱≥38℃)及血白細胞升高者除外。(8)對藥物過敏、糖尿病、嚴重肝、腎功能損害以及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列入觀察對象。
2 治療方法
2.1 對照組 根據清潔中段尿細菌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選擇低廉敏感的抗菌藥物足量口服治療14天(如:左氧氟沙星、呋喃妥因等),再停藥1周后應用低劑量抑菌療法(每晚臨睡前排尿后服用1次)鞏固6周。
治療組:應用對照組的抗菌方法治療14天,再停藥1周后應用健脾益腎清熱中藥6周,方藥:黃芪20克、當歸12克、白術12克、茯苓20克、淮山藥20克、益智仁12克、丹皮10克、陳皮6克、半夏10克、甘草6克、蒲公英12克、瞿麥20克。有尿血者加大薊、小薊、仙鶴草、白茅根等,濕重者加蒼術、薏苡仁、砂仁等,熱甚者加黃柏、山梔等,陰虛者加山萸肉、生地等,陽虛者加補骨脂、菟絲子、肉蓯蓉等。
兩組治療期間均囑宜清淡飲食,忌酒及辛辣刺激飲食。
3 觀察方法
兩組患者在用藥前、停用西藥后1周及停藥后1月分別檢查尿常規,清潔中段尿細菌定量培養及細菌藥物敏感試驗,并觀察患者癥狀、體征的變化以及用藥過程中的不良反應。計算臨床治愈率、臨床有效率、不良反應發生率。
3.1 療效判定標準
痊愈:停藥1個月以上臨床無尿路感染癥狀,尿常規、清潔中段尿細菌培養為陰性;顯效:停藥 1個月以上后有輕微的尿頻尿急癥狀,尿常規示白細胞(-)或(+),清潔中段尿細菌培養為陰性;無效:停藥1個月內有輕微的尿頻尿急尿痛癥狀,尿常規示白細胞(+)以上,或清潔中段尿細菌培養≥105/ml。
3.2 統計方法
對全部病例就一般資料進行統計比較,證實資料有可比性后,對兩組進行臨床療效、不良反應發生率統計比較。采用卡方檢驗。
3.3 兩組臨床療效比較
治療組總有效率為81.82%、痊愈率為40.91%,對照組總有效率為50.00%、痊愈率為22.73%。治療組總有效率明顯優于對照組,經統計學卡方檢驗,x2=4.96,比較兩組差異有顯著意義( P0.05)。見表1。
3.4 不良反應情況 治療組有1例、 對照組有4例,發生率分別為4.55%、18.18%。經統計學卡方檢驗,x2=0.902,比較兩組差異無顯著意義( P>0.05)。
4 典型病例
患者徐某,女,78歲,離休干部。2010年3月19日初診,訴尿頻、尿急反復2年余,近1周來加重,偶伴有尿痛,平時常服諾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熱淋清等治療,其間也曾做多次尿常規、尿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并治療,但效果均不明顯,常反復發作。體檢:體溫36.6℃,神志清楚,眼瞼無浮腫,呼吸平穩,心肺聽診無異常,腹軟無壓痛,腎區叩擊痛陰性,兩下肢無水腫,納可,大便調,舌淡紅苔薄黃膩,脈細滑。經查B超(腎、膀胱、輸尿管、子宮及附件)無異常,空腹血糖、肝腎功能均示基本正常,血常規檢查示白細胞等為正常范圍,尿常規示白細胞(++),清潔中段尿細菌定量培養≥105/ml,藥物敏感試驗對呋喃妥因、阿米卡星、頭孢西丁等敏感。診斷為“尿路感染”,予呋喃妥因100每次,每日3次,口服14天。停藥1周后復查:訴尿頻、尿急等癥已無,納可,大便調,舌淡紅苔薄黃膩,脈細滑,尿常規示白細胞(-),清潔中段尿細菌定量培養陰性,此脾虛濕濁不化之證,予應用健脾化濕,佐以補腎清熱中藥調治,處方:黃芪20克、當歸12克、白術12克、茯苓20克、淮山藥20克、益智仁12克、丹皮12克、陳皮6克、半夏10克、甘草6克、蒲公英12克、瞿麥20克。加減治療6周。1月后復查:訴尿頻、尿急等癥未再復發,納可,大便調,舌淡紅苔薄白,脈細,尿常規示白細胞(-),清潔中段尿細菌定量培養陰性。后隨訪3月未再復發。
5 討論
尿路感染是常見病,屬中醫“淋證”范疇。而老年性尿路感染多因疲勞、情緒變化,感受外邪而誘發,西醫常用抗菌藥物治療,但療效欠佳,且治療時間長,不良反應多。對于“淋證”的治療,古有“忌汗、忌補”之說,但筆者應用健脾益腎清熱法結合西醫抗菌藥治療老年復發性尿路感染效果明顯,而且安全,復發率又少。復發性老年性尿路感染的病程長,病情反復纏綿,具有濕邪致病及虛勞的特點,且本文病例多為中老年患者,體質易虛,正氣不足,故本法先用西醫抗菌藥以急者治標,再應用黃芪、白術、茯苓、淮山藥以健脾益氣,扶助正氣,正合張仲景:“四季脾旺不受邪”之意;中醫認為“精血同源”,應用當歸配益智仁,補血益腎使精血互相資生,氣血充盈則腎氣旺盛,腎的主水功能就能正常發揮,正如所謂“正氣存內,邪不可干”。現代藥理學研究表明,黃芪[2]具有增強機體非特異性免疫力和機體抵抗力的功能,而白術[3]中的活性成分白術內酯Ⅰ具有抑制炎癥反應的活性成分。山藥[4]具有提高免疫功能、促進腎臟再生修復、調節酸堿平衡、消炎抑菌等作用。陳皮、半夏具有燥濕化痰理氣的作用,張仲景的黃芪建中湯方條后有“補氣加半夏三兩” ,可見半夏又有健脾益氣的作用,蒲公英有清熱解毒、散結消腫利尿的功效,藥理學認為:蒲公英煎劑[5]對多種細菌具有良好的殺滅作用;病久多虛,虛則氣滯伴有血瘀,丹皮具有清熱涼血、活血散瘀作用,用之恰宜,況其中含丹皮酚[6]有抗病原微生物、鎮痛、調節免疫、抗炎抗過敏等作用。瞿麥有利水通淋的作用。因此,綜合臨床的應用,表明本法的組成既符合中醫理論又與現代藥理相吻,且療效及安全性也好,值得臨床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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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基本案情]婁煩縣民政局某副局長李某某、婁煩縣民政局低保中心某主任(副科級)高某某,在擔任職務期間,,嚴重不負責任,違規給不符合領取城市低保條件的退休人員、死亡人員、購車人員、購買商品房人員、開辦注冊工商企業和經營個體工商戶人員等共計近273戶違規發放累計低保金額達四百多萬元,給國家造成巨大的損失。
一、城鎮低保審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該領取低保的五種人員領到了低保,且所占比例極高
婁煩縣共計享受城鎮低保人員平均每年約3000戶,不符合享受城鎮低保條件人員為273戶,占到了全部享受戶數的近10%,所占比例極高。不符合享受城鎮低保條件人員可分成五類人員:一是部分人員在退休后在領到養老保險金后仍在享受城鎮低保。二是死亡人員仍在繼續享受低保待遇。三是購買了私家轎車的人員,有的戶數甚至購買高檔小轎車,這類人員也享受到了城鎮低保金待遇。四是購買了面積超過享受低保范圍商品房的人員。五是開辦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人員。這五類人員中后三類人員占247戶,嚴重違背了國家的城鎮低保政策,并造成了惡劣影響,危害了民生發展。
(二)申領低保戶虛報、瞞報家庭情況,低保工作人員核實存在嚴重困難
按照規定,對于人員死亡、家有汽車等高檔非生活用品的、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等十類人員不得發放城鎮低保金,但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申領低保戶紛紛想辦法規避核實財產,不具實申報自己的家庭財產或經濟情況的現象普遍存在,加上低保工作人員有限,力量不足,核實調查手段單一,給低保核實工作帶來較大困難,對于有些財產無從核實,形成漏網之魚。
(三)入戶調查環節把關不嚴,流于形式
按照規定,申領城鎮低保人員在提請申請后,社區低保站應指派兩名以上人員持《入戶調查表》到申請人員家里一一核對信息和調查了解家庭收入經濟情況,必要時需召開民主評議聽證會,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部分低保站工作人員不負責任,不仔細進行核對,讓調查過程流于形式,民主評議聽證會則從未施行過,失守了申領城鎮低保環節的第一關,讓部分不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鉆了空子。
(四)提交檔案、網上比對環節缺失,出現了審批漏洞
按照規定,入戶調查結束后,低保工作人員應當將申領低保人員的信息和材料及時錄入,并將紙質材料等申請人檔案送鄉鎮或低保站復核。但實際工作中,有的申請人的檔案材料沒有上交,有的是在低保站或鄉鎮低保所催要后才上交,檔案環節造成了缺失,這給下一環節的復核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大量申請人情況未復核便上報到縣低保中心,留下了審批漏洞。
(五)聯網核定環節形同虛設
按照規定,對于申請人的收入情況,應當由縣(市、區)低保工作人員到公積金、工商、稅務、車輛、房地產、金融等部門的收入信息庫進行比對,比對通過的,進入待遇審批,比對不通過的退回。但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這一環節基本上形同虛設,縣低保中心工作人員根本未到相關部門進行收入核對,致使大批量的有高檔房、高檔車,開店鋪、經營企業的高收入家庭成為了發放城鎮低保金的對象,是造成國家低保金流失的一個最主要原因。
(六)信息不公開,不按規定張榜公示
調查中發現,縣低保中心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在太原市民政信息網上進行張榜公示,有的只在社區小角落里進行,且公開人員和信息不全面,采取時有時無、部分公開的公開方式,缺少了群眾監督,是讓不符合領取低保條件人員長期享受低保待遇的一個重要原因。
(七)不及時進行定期復審,留下了監管盲區
調查中發現一部分低保人員在申請低保之初是符合享受低保條件,一段時期后收入增多,經濟條件好轉,逐步不符合條件但還在享受政策。對此,縣一級低保中心應當定期對城鎮低保戶進行定期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清除,但實際工作中,低保工作人員對此項工作疲于應付,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致使部分人員在取得高收入后依然享受著低保待遇。
(八)監管不落實,問責不到位,存在制度弊病
在低保工作領域缺少規范性的問責制度,違規發放、違規操作行為得不到及時的責任追究,加之個別低保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工作應付于表面形式,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低保資金流失嚴重。同時在監管制度設計方面存在重大弊病,縣一級低保中心既負責低保發放的審批工作,同時又在內部成立一個部門負責監管工作,這種既做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制度弊病,讓監管工作力度銳減。
二、加強低保審批工作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低保審批問責制度,強化審核審批各個環節的執行力
婁煩縣全年享受城鎮低保戶數約3000戶,而縣一級低保工作不超過15人,讓這些有限的工作人員去對3000戶的情況進行一一核查,可行性不強,加之各個戶數的家庭收入逐年變化,是動態的,這更加大了核查難度,所以要建立健全審批問責制度,下放部分審批核查權,比如將受理、初審、動態核查權交給鄉鎮、社區一級單位,讓社區、鄉鎮一級具有一定的審批決定權,同時加大鄉鎮、社區一級低保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讓權與責相當、實現權責相符。縣一級低保中心則主要負責對受理低保申請各個環節是否執行到位進行監督,并及時開展定期復審工作,對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制止。這樣一來,既解決了縣一級低保中心人員不足的問題,又充分發揮了鄉鎮、社區一級工作人員方便聯系各戶數,能有效進行動態監督的有力條件,也加大了他們的工作壓力,杜絕或減少工作執行不力,損失國家資金的問題。
(二)引入市一級機關對低保工作常態監管
低保戶的審批工作在縣一級低保中心,也是最后一個審批關口,將監管工作再簡單的交給縣一級低保中心,顯然不合適,所以要在加大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的基礎上,引入市一級機關對審批各個關口進行常態監管,革除自批自管的弊病。
(三)盡快推進工商、稅務、車輛等多部門信息聯網建設,為低保審批核查提供服務
造成國家低保金流失,低保工作人員本身存在問題是一個方面,但低保工作人員進行一一核查,存在一定困難也是客觀因素。實踐中許多申請低保人員往往虛報、瞞報個人收入,甚至想辦法規避核查,低保人員挨家挨戶一個一個去查,再到工商、稅務、房產、車輛等各個部門對所有申請人員一一進行核查客觀上也存在很大困難。所以要加快建設工商、稅務等多部門信息網絡,將各部門信息統一聯網,這樣低保工作人員在查詢時方便了許多,也能為司法、市場監管等其他部門提供更多服務。
(四)強化低保名單公示工作,引入群眾監督
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市一級民政局要求將城鎮低保信息在太原市民政網上進行公示,但這種公示方法未免有些單一。因為從婁煩實際情況看,上太原市民政網瀏覽公示信息的群眾較少,好多人并沒有養成經常上網瀏覽網站的習慣,所以從一定意義上看這種公示縮小了公示范圍,不利于發揮群眾的監督效能。所以要廣開多種渠道,利用鄉鎮、社區電子屏,鄉鎮、社區信息欄進行公示,而且公示要做到全面、及時、公開、透明,對不依規及時公示的,及時督察、及時處罰,著實引入群眾監督,防范違規操作、現象的發生。
(五)嚴格落實民主評議聽證會
民主評議聽證會是一項非常有效的監督核查方式,能發動身邊的最廣大群眾參與監督,實現對享受低保戶數的家庭收入的有效監督,所以要大力加強,同時注意改進民主評議聽證會的方式方法,變民主評議聽證會的可有可無性為固定性,定期召開,定期復審,縣、鄉鎮(社區)兩級工作人員參與,群眾代表當場參與決定,能有效核實享受城鎮低保家庭的動態收入。
篇4
姓名
性別
部門
報到時間
監交人員
交接人員
離職類型
應聘來源
經辦部門
經辦事項
承辦人
辦理情況
經辦人簽字
1
行政部
考勤日期
考勤員
2
離崗部門
工作交接
部門負責人
3
行政部
圖書、資料、文具
專管人員
4
行政部
固定資產
行政部負責人
5
財務中心
欠款
財務部負責人
6
行政人事部
離職人員違約金
行政部負責人
7
財務部
薪資結算
財務部負責人
部門意見
部門負責人簽字: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見
人事部簽字: 日期:
公司分管領導意見
分管領導簽字: 日期:
總經理意見
總經理簽字: 日期:
辭職書模板 公司領導:
本人因 本人因 原因,特申請離職。請批準!
此致!
簽字: 日期:
部門負責人意見:
簽字: 日期:
行政人事部意見:
簽字: 日期:
分管領導意見:
簽字: 日期:
總經理意見:
簽字: 日期:
離職審批表
個人信息
姓 名
部 門
性別
入職日期
崗 位
職 務
學歷
離職申請時間
畢業院校
畢業時間
合同截止日期
員工類別
職員 職工 臨時工 返聘人員
員工來源
社會招聘 畢業生分配
離職審批
部門
意見
1、離職歸類:
合同期滿部門提出不續簽 合同期滿個人提出不續簽
合同期內部門勸退 合同期內個人提出離職
自動離職 試用期不合格 自然減員 其他:
2、離職原因說明:
3、員工類別: 管理干部 員工
部門審批意見:
簽名: 日期:
行政人事部
意見
離職歸類: 流失 淘汰 其它
審批意見:
簽名: 日期:
分管領導
意見
簽名: 日期:
總經理
意見
簽名: 日期:
離 職 證 明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 (部門)的 (職務),于 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篇5
一、總則
1、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之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制度。
2、范圍:
l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章辦理。
l本規章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之從業人員而言。
二、聘用
1、全公司員工錄用以寧缺勿濫,行業精英為原則,在核定編制內,錄用能勝任崗位工作,素質較高的人員,公司正式員工一律簽署聘用勞動合同。
2、本著公開招聘、嚴格考核、擇選錄用的原則,采用社會招聘、人才交流機構介紹、本公司員工推薦、個人自薦等形式進行招聘。
3、應聘人員經面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門填寫錄用手續并簽《試用員工協議》,進入試用期。
4、試用人員試用期均為1-3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期滿后由人事部門填寫《員工轉正檔案表》,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經理提出鑒定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同意后,享受轉正后工資待遇,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房貼及保險,員工簽,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訂聘用勞動合同后,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公司視員工表現,最長可延遲至員工工作滿半年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5、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業績欠佳或嚴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公司有權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1周者,不發工資。
6、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l個人身份證明
l人事資料卡(個人簡歷)
l本人免冠登記照片二張
l其他如要之文件(如專業資格合格證或學歷證件等)
三、辭職、辭退、解聘
1、公司員工因故提出辭職,應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員工個人辭職應寫《辭職申請》,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送人事部門報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后,人事部門給予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人事部門將不予受理。
2、申請辭職者,未經總經理審批之前,須堅守工作崗位、經批準后,不再安排具體工作,該員工應按公司要求交接工作和辦理財物移交手續,其間只發基本工資,免除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從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起停發薪金。
3、公司辭退員工,由人事部門在征得部門經理和總經理意見后,向被辭退員工提交解聘通知,并要求限期辦理手續,因特殊情況經人事部經理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4、公司辭退之員工在辦理所有移交離職手續期間,公司只發給基本工資,免除其它一切待遇,從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起停發薪金。
5、公司辭退員工有特殊原因時(嚴重違法、違紀、嚴重失職等),經總經理審批同意之日起立即停發所有薪金。
6、離職者傭金結算自離職之日起1月內支付60%,預留40%在3個月內結算。
7、完備離職手續:
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離職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公司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1)到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通知書》;
(2)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清算與公司有關的來往帳目;
(5)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2、員工違約或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其在勞動合同期內產生的有關費用。
3、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此合同(協議)與合同書,共同生效,具有同等效應。
四、勞動合同
1、新員工6個月試用考察期滿,即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2、合同期限: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工作成績簽定的合同年限為以下2種:
1)公司與主任、經理級員工簽定2—3年的個人勞動合同。
2)公司與其他級別員工簽定1年的個人勞動合同。
3、簽定合同程序:
1)由人事行政部指導新聘員工《勞動合同書》;
2)由人事行政部審核并呈報總經理批準;
3)《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簽定后,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人事行政部備案,一份交本人);
4)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4、簽定合同后雙方權益:
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有公司規定的各項薪金及福利待遇;
2)員工應嚴格遵守合同內各項規定,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3)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制度或犯有嚴重過失的員工,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如對合同內容存有異議,應在領取合同后1月內向人事行政部提出質詢,雙方協商解決;
5)協商無法解決者,可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5、合同的解除: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總經理同意后,公司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5)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7)公司經營困難發生經濟性裁員的。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因未及時通知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和合同法規處理。
五、兼職聘用人員管理
1、公司根據不同的情況與兼職人員簽定合約,合約期限為一年,可以續簽。
2、兼職人員不需經過試用期限,不定級,每月一次性發薪,不享有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公司活動及春節例外);
3、離職不給予任何補償。
六、實習人員的管理
1、公司錄用的實習人員可分為兩類:1)有薪實習2)無薪實習
2、實習人員不與公司簽定合約,但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3、實習人員須在人事行政部辦理登記手續。
篇6
修訂了《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于10年4月29下發,制訂了《食堂用餐管理規定》在10年4月23日下發、修訂了《工作餐管理辦法》在10年4月23日下發;
通過了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管部門對我公司2010年度的勞動年檢,拿到了年檢證;
融合《工傷保險條例》省出臺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重點,結合企業發生事故后的關鍵處理起草了針對內部的《工傷保險指導文件》,并通過工傷機構認定,下發到相關人員;而且邀請工傷科科長針對公司相關人員做了進一步的培訓。
經歷了工傷事故申報、工傷鑒定、待遇支付全過程;了解了工傷事故發生后申報辦理的流程;
對公司保險一塊進行了規范,啟用月報管理,每月會同生產區進行數據更新,經核對匯總上交財務;
設計了適合公司統一使用的《離職手續辦理表》,已經審批印刷下發使用,減化了繁瑣的辦理流程,達到了方便、實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廣播站設備陸續齊全,廣播組成員日趨穩定,廣播節目質量比去年上升到一個新臺階;
二、目前存在問題:
招聘方面:
技術管理類人才難招;特殊崗位人才難遇(如:招投標主管);下一步考慮嘗試啟動專業人才網引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某些特殊崗位建議從公司內部選擇素質相對較高的人員進行培養;
部門在招聘人員時未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進行審批,而是隨意的口頭或電話通知,同時也未明確招聘的崗位要求、工作內容的描述,導致人力資源招聘過程中不盡完美;
部門人員的崗位調動,與其它部門發生的人員調動不事先知會人力資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統輸出數據單一,只有原始記錄,不能計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門上交的紙質考勤與考勤機統計的考勤經常存在不一致的現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時間手動輸入、核對;得不償失。只能依靠指紋打卡,經常手脫皮的人員無法打卡。
離職辦理:
部門未按照合同要求嚴格控制離職人員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在轉正后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辭職報告,而往往是自行協商一致即時通知人力資源中心辦理離職手續,造成人事部門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招聘人員到位進行工作銜/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數人員合同到期未進行任何處理,(集團定期處理不符合要求,生產區重視不夠,經常不做處理);生產區存在只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合同的現象;存在入職手續辦理時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內不適應辦理離職手續尚退還35元,一星期后辦離職手續即全部不退的現象,而合同中未有規定,此舉又是違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資源在人員管理上監管困難;
員工手冊未建立,對員工的宣傳未達到一定的效果,員工的對公司的認可度、歸屬感較淡;
部門職責及崗位職責未修訂/完善;工作內容不明確,造成忙得格外忙,閑得上班甚至玩游戲,公共環境下影響團隊建設及員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勵機制,不能激起員工的工作熱情;
崗位說明書及工作流程圖資料不齊,下一步工作開展緩慢;
生產一區廣播站未好好利用,達不到預期效果;
三、對所存在問題的建議處理措施及2010年工作計劃
招聘、離職:落實所制訂的綜合的內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審批下發,嚴格按照制度要求來規范各部門的人員招聘、異動、離職手續辦理;監管各部門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慮是否更換科學的考勤機解決上述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針對以上現象人力資源中心依據勞動合同法,結合企業現狀及查閱相關案例,制訂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設計了《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下一步工作準備把以上措施制訂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規定,形成文件,對集團和兩邊生產進行統一管理。
制度建設:成立制度建設小組,做出制度建設策劃方案,明確制度制訂、修訂的流程、完成時間、主要負責人等,通過集中研討、分期修訂完善現有尚可用的制度;廢止不適用的制度;新增為了適應企業以后發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復推敲意見一致后上報集團審批,統一結冊、下發、執行。
員工手冊:向集團明確既定的員工手冊的建議/方向,特別考慮的環節,然后由人力資源中心牛淑凡、吳遠群、李火生三人設定期限集中完成統一上報、經集團審批、進行下發。
部門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部門職責由行政總監做出限期,各部門經理修訂完成;各崗位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由人力資源中心設定限期,各崗位人員自行起草,各部門負責人統一收集審稿上交人力資源。集團設立部門職責、崗位說明書、工作流程圖統一建設小組,由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初審,人力資源中心會同小組進行復審并終審,上交集團審批,結冊、下發、執行。
激勵機制:可由集團領導、行政總監隨意暗訪、調查聽取“民聲、民意”,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意見收集、統一,起草文件,納入公司相關制度中執行。
廣播站:廣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資料已經發往生產一區,后期將把集團設備趕快配齊后,同李火生到生產一區進行現場調查、共同協商,需要時進行指導。制訂方法,爭取把一區廣播站辦成和集團一樣的效果。
2011年工作計劃:
保險:結合2010年的保險繳納費用做出2011年的參保人員、人數、繳納規劃;基本達到勞動與社會保障監管部門對我公司2010年的年審,以及基本可以規避或覆蓋一些關鍵工種有可能發生的工傷事故對事故本人或企業造成的損失;預計2011年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在原128人基礎上可增加30左右,達到160-170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在原158人基礎上可增加50,達到237人。
篇7
1、加入哈學易通時,新員工須向人事部提供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書、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近期體檢報告和免冠近照,并親筆填報準確的個人資料。
2、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請員工于一個月內填寫個人變更申請表,交給人事部,以確保與員工有關的各種權益:
(1)姓名;
(2)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3)婚姻狀況;
(4)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3、下列崗位新入職員工需提供以下擔保,并嚴格遵守簽訂的擔保協議的內容:
(1)財務人員、司機、檔案管理員等重要崗位需提供深戶公務員擔保;
(2)信息部人員等管理人員需提供深戶擔保。
(3)由公司內部引薦或推薦的新員工,除需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引薦人或推薦人的擔保書。
4、公司提倡正直誠實,并保留審查員工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公司將立即終止對該員工的試用或解除勞動合同。
報到程序
5、接到錄用通知后,新員工應在指定日期到人事部報到,如因故不能前往,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報到程序包括:
(1)人事部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填寫員工個人資料,并安排工作崗位,發放辦公用品。
(2)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并與負責人指定的入職引導人見面。
試用與轉正
6、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此期間,如果員工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前七天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對其試用。
7、試用期滿,試用人員可申請轉正,由擬轉正人員向所在部門提交轉正報告,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做出鑒定,提出提前、按時、延期或不予轉正的意見,并填寫《員工試用期滿考評表》和《員工轉正審批表》,提交人事部審批。經理以上人員需由總經理審核,集團總裁審批。
8、如試用員工在試用期內請假,員工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9、員工從公司離職后,重新再進入公司時,員工的司齡將從最近一次進入起計。
篇8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于*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
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復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準后,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后,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于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于**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年*月*日起開始試行。
篇9
一、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公務員辭職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辭職權利,又要掌握好辭職的條件。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公職。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也不得辭去公職。
二、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辭職申請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辭職后去向;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申請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黨委(黨組)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指派專人與申請辭職的干部談話;被批準辭職的干部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公務交接和離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在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任免機關批準干部辭職后,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申請辭職的干部在任免機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應有必要限制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于提前退休的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離職后要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各地組織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相應措施,保證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四、需要注意和解決的相關問題
進一步強化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積極推行玫務公開制度,規范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對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實行有效監督,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因領導干部辭職“下海”誘發新的腐敗行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注意為黨政機關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強干部隊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增強奉獻精神,自覺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要繼續大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為干部施展才干、實現抱負創造良好環境。
篇10
二、上述經批準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單,與本部門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為考勤依據。每月底由考勤員將考勤表和請假單一起交給人力資源部。
三、員工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假手續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曠工處理,并按醫院相關規章制度作出相應的處理。
四、中層干部超過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須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外出。
五、員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包括三天),本人應出具書面說明,注明外出的時間、事由、去向等。批準程序如下:
(一)臨床和醫技科室主任,由醫教部主任審批后,交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臨床和醫技科室員工,由本科主任批準后上報醫務部備案,方可外出。
(二)護士長,經本科主任同意,交護理部主任審批,報分管副院長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護士,由護士長批準,報護理部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門、科室主任,由院領導批準,方可外出;其他員工由本部門、科室主任批準后備案,方可外出。
六、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作出解釋。
第一條為規范xx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