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假期規定范文
時間:2024-01-26 17:27:1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計劃生育假期規定,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小編在這里和大家一起學習!
一 假期天數執行標準
(一)婚假
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三點“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執行。
(二)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按《中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16周流產的,15天;懷孕滿16周流產的,42天。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扎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扎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執行。
(三)獎勵假和陪產假
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執行。
二 假期工資待遇執行標準
(一)婚假
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七點“職工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發給”執行。
(二)產假
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中山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從分娩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按規定的假期計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參保職工。參保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參保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高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已領取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工資的,應從生育津貼中將與其所領取的工資等額部分交回單位;當生育津貼低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執行。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執行。
(三)獎勵假和陪產假
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5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執行。
三 其他事項
篇2
第一條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了推行計劃生育,實現國家人口規劃,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計劃生育的要求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于,嚴禁生育計劃外的二胎,杜絕多胎。
第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必須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節育為主,經常工作為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實現本地區的人口規劃。
第二章 生 育
第五條 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有計劃的安排: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雙方原來共計生育一個或兩個孩子,現在家庭沒有或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是有兩個孩子的喪偶者,另一方是未生育過的。
四、婚后不孕,女方年滿三十五周歲收養一個孩子后,又懷孕要求生育的。
五、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六、夫妻雙方均是少數民族的。
七、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作業,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八、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九、殘廢軍人殘廢等級在二等乙級以上的。
第六條 農村一對夫妻已生育一個孩子,如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除執行第五條各項規定外,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有計劃的安排:
一、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僅適用于姐妹中一人)。
二、兄弟數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四、居住在人口長期沒有發展的大山區,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須在前一個孩子滿三周歲后,由本人提出申請,鄉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縣級計劃生育部門批準,方可生育。未經批準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八條 提倡優生,開展婚前檢查。不應結婚生育者,禁止結婚生育。
第三章 獎 勵
第九條 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為晚育。對實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給予獎勵和照顧。
一、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凡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三十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延長產假三十天,工資照發;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給予男方二十天照顧假,待遇比照探親假處理。
四、生育一個孩子后,決定不生第二個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報縣級計劃生育部門發給獨生子女證書。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兒童保健費男孩五元,女孩六元,由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各發?半,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農村也可以采取其它可行的辦法實行獎勵。
五、凡分配住房或宅基地,獨生子女按二人計算。由國家供應口根的山區、經濟作物區,獨生子女口糧按成人標準供應。在入托、入學、就醫、招工等方面,對獨生子女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六、國家干部、職工只生育一個孩于,并在子女十四周歲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在批準退休時,加發基本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七、國家干部、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憑醫療單位證明,規定給予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全勤獎不受影響。農民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有條件的鄉、村應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單位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不按計劃生育者,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計劃外懷孕者,由所在單位和鄉(鎮)、村、街道、居民委說服動員其流產、引產,外出躲避的,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動員其就地流產、引產。拒不接受的,國家干部、職工從懷孕之月起,二胎扣發夫妻雙方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三胎扣發百分之二十;農民和城鎮居民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直至接受流產、引產后,再全部發還。
二、國家干部、職工計劃外生育二胎的,按夫妻雙方月工資的百分之十征收社會撫育費七年;生育三胎的,按夫妻雙方月工資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會撫育費十四年。不論計劃外生育二胎或三胎,夫妻雙方各免調工資?次,三年內不評發獎金(超產獎、發明獎除外)、不評模、不提撥,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三、農民和城鎮居民計劃外生育二胎的,按夫妻雙方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社會撫育費七年,生育三胎的,按夫妻雙方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社會撫育費十四年。
四、女干部、女職工計劃外生育,其產前檢查、分娩、產褥的醫療費自理,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第十二條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書又超計劃生育的,收回其證書,追回所領取的各項獎勵費,并按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給以處罰。因獨生子女致殘,經批準生育第二胎的,收回獨生子女證書,原得各項獎勵不再追回。
第十三條 征收的社會撫育費及其它處罰收入,只能用于計劃生育必需的開支,不得挪用。違者給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保護女嬰和生女嬰的母親.對于溺殺女嬰和虐待女嬰母親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給予法律制裁。
第十五條 各級干部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必須忠于職守,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者給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造謠惑眾、虐待實行計劃生育婦女、歐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其它破環計劃生育工作的,均應及時給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篇3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可見“特別”兩字加上去,法律地位就提高了。
對于如何執行《特別規定》,讀者也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疑點之一:“過渡期”女職工產假究竟休90天還是98天?
《特別規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條款是將產假從90天延長至98天,實現了產假與國際相關公約的接軌。現在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是新法的追溯期問題,即能否確定適用新規定,是以生產日期為界限,還是以產假屆滿日期為界限?比如說到3月初生產,到6月初剛剛休滿90天產假的女職工,她的產假能否再延長8天?這有待于各地有關部門明確執行口徑。
從理論上講,應當以生產日期為界限,因為無論產假中的產前休息還是產后休息,都是圍繞生產這一天安排的。但是“從寬處理”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而且歷史上是有先例的。1990年11月1日《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施行時,關于增加工資時對待假期的實施時間問題,當時的上海市勞動局規定:“凡1990年11月1日仍在產假、產前假或哺乳假(需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的)的女職工,在增加工資時,其兩個半月產前假、產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均作出勤對待。10月31日以前(含當天)上述假期已屆滿的女職工,仍按企業規定執行。”
其實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多加8天產假實際負擔的增加不是很大。因為第一,女職工“三期”總天數并未增加;第二,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發工資,而由社保方面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問題在于多請8天產假的女職工,生育生活津貼是否也能相應增加?如果社保那邊的待遇不增加,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又不發工資,這8天豈不成了“無薪假”?所以在有關部門明確之前,在用人單位實際操作中,我既不建議一味從嚴,也不建議一味從寬,而是建議用人單位與生育女職工簽訂一個協議,讓女職工本人選擇休90天或98天,同時提醒女職工本人:產假期間單位不發工資,由社保方面支付生育生活津貼,以免日后產生爭議。
疑點之二:“三期”女職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后,應享受什么工資待遇?
某單位每年第一季度對所有的在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升職、加薪,考核結果為不及格的予以降職、降薪,對勞務派遣員工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最近,銷售部一名派遣女工小張在考核中不合格。這名女工正處于孕期,她的約定工資為5000元,本人也同意回勞務公司,但要求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公司繼續支付原約定工資。而勞務派遣公司只同意支付最低工資。
《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小張被退回派遣公司后,到底是應按原工資還是最低工資發放呢?
由于法律法規對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明確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所以實踐中大多數地方性執行口徑是:對于處于“三期”期間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原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工資。但是對于勞務派遣的女職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再出現“三期”情形的,因《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故可按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還有對于享受生育假期女職工的工資計算標準,《規定》所稱是“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是《特別規定》所稱是“不得降低其工資”,是指女職工享受假期前正常出勤月的、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疑點之三: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產假待遇嗎?
原來《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直接依據法規解除未婚生育、違規生二胎職工的勞動合同,這個好像有點問題,但是如在單位規章制度中將此列為嚴重違紀行為,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在一些地方還是得到有關部門支持的。
但是《特別規定》有了一個很顯著的變化,就是刪除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而且在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生育包括合法生育和非法生育。不管是合法生育還是非法生育,都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比較一下《特別規定》第五條和《規定》第四條,區別也是很明顯的。所以《特別規定》施行之后,用人單位再因為人家未婚生育、違規生二胎什么的解除勞動合同,那是肯定行不通了,即使是作為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行。
當然對于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依據現行地方上的規定,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生育職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其產前假、產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關規定處理。”所以在有政策依據的情況下,對于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用人單位盡管不可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但可以不支付其產前假、產假、哺乳假等相關待遇。
疑點之四:女職工離職后發現懷孕,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嗎?
《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如果女職工離職后才發現懷孕,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嗎?這里講一個真實案例。
2006年11月,吳穎進某公司工作,雙方簽署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根據約定,吳穎任公司營業助理職務,月薪1460元。2011年4月29日,雙方簽署《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1年4月30日起正式終止,由公司支付吳穎經濟補償金5788元。
2011年5月27日,經上海東方醫院婦產科超聲檢查,吳穎被診斷為早孕。就診中,吳穎自述停經日為2011年4月8日。同年6月20日,吳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公司退工協議,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同年8月中旬,該仲裁委的裁決支持了吳穎的請求。在仲裁審理期間,吳穎又提供了康橋社區服務中心證明,該證明記載:吳穎孕15周加2天,末次月經2011年4月2日,預產期2012年1月9日。
公司則認為,診斷意見中的孕期是根據吳穎自述的,因此公司對上述裁決不服,于當月29日到法院稱,在合同屆滿前吳穎提出離職,經協商雙方于2011年4月29日簽訂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在協議書簽署之日起雙方再無任何勞動爭議,請求法院判令不與吳穎恢復勞動關系。
吳穎是否可以恢復勞動關系,關鍵在于她當初的離職屬于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可以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對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即使事后女職工發現自己已經在離職前懷孕,一般是不能反悔的。
篇4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7%。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但超過0.7%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4%,從統籌地區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中劃撥,未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與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三)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實施長效節育手術后,又實施復通手術的;(四)中止妊娠的,但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對符合《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到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之外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的范圍,按照國家、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并提交所在統籌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
第二十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當地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按月或按季度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規定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獎勵條件的,憑退休審批表、獎勵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所在統籌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核實后,到經辦機構領取500元獎勵費。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區)、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領取生育津貼、獎勵費等,應當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計發,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以及對經辦機構未按時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
對未按規定繳納、少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限期補繳所欠金額,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五條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虛報、冒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和獎勵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如數追回虛報、冒領的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用人單位、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一)擅自多收或減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二)無故延期撥付、擅自增加或擅自減發、停發應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生育保險金的;(三)、、,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無故不按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結算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也可以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一)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二)將超出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六章附則
篇5
婚假,不言而喻就是員工結婚的帶薪假期,婚假是我國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法明文規定的一項內容。那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由于各地的具體情況的不同,全國各地規定的婚假到底是多少天呢?
我國法定婚假的有關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
我國法定婚假的有關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由于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在此附上全國各地婚假規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并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篇6
對職場女職工,我國法律不僅賦予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這些“特殊權益”散見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之中,不易被人們所全面了解、注意與掌握。對此,下面案例將常見、敏感的“特別權益”做以解說。
一、以延長假期為條件降低孕媽工資可否?
曉丹是某個體廚具銷售店會計兼綜合員。最近,曉丹因懷孕幾次工作時間做身體檢查時,都是老板頂替她的崗位。想到曉丹產期臨近,難免影響工作,老板決定讓曉丹休假半年,工資減半,若接受不了就解除勞動合同!以延長假期為條件降低孕媽工資有法律依據嗎,曉丹可否不予接受?
維權提示:
老板的做法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曉丹完全可以不予接受。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孕媽享有檢查、休假等一系列特別權益。其中,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老板若自作主張減少曉丹(孕媽)的工資或將其辭退都是違法的,曉丹可依法維權。
二、未參加生育保險,流產費用只能自理?
朱女士是某4S店職工。店老板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為所有職工繳納了基本社會養老保險,但未給朱女士等女工繳納生育保險,理由是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生育保險一說,該保險并非法定。最近,朱女士因流產花費醫療費等5200余元,她找老板要求適當解決,老板認為流產不是正常生育,單位不管。
維權提示:
朱女士的流產醫療費應由該4S店支付。《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未婚流產不是生育,沒有產假?
趙亞莉是某快遞公司職員,2012年以來,熱戀中的趙女士接連二次流產。第一次流產公司象征性地給她10天假,而最近的第二次流產,趙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給予休假照顧時,公司的回答是:未婚流產已經違法了,更不同于生育,還想要照顧,竟想好事!
維權提示:
流產與生育同樣受法律保護。而且,對于婚前或婚后流產,相關法律未做區別對待。《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可見,職場孕媽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相應的產假已經成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四、孕媽產假最長98天,對嗎?
于穎是上海某個體物流公司職工。2012年1月1日,32歲的于穎生下雙胞胎龍寶寶,加之難產分娩前后共休產假5個月。為此,公司對她98天產假其全額支付工資,而對超出產假期的未支付工資。于穎想知道孕媽產假最長為98天嗎?
維權提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是規定了“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但還規定了“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同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其他省均有相應的特別規定)。結合本案,于穎屬于晚婚晚育(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依據上述法規規定,于穎除享受98天正常產假外,還應當享有難產、多胞胎、晚婚、晚育假等共計60天。
五、已經休過病假,為保胎還可以休假嗎?
2個月前,齊麗麗因懷孕反映強烈,向所在公司申請休病假近40天。而后上班沒幾日,經醫院檢查告訴她:要保胎,最好在家休息一段時間。齊麗麗向公司說明情況,請求公司予以照顧,公司回答說:再休假只能按停薪留職辦理。公司的說法對嗎?職場孕媽有否“保胎假”?
維權提示: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的復函》第一、二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齊麗麗根據醫生診治需要保胎時,可以向公司申請休“保胎假”,公司應依法準予,并按病假相關待遇處理。
六、個體商戶雇工孕媽,不受勞動法約束?
今年初,27歲的李小姐懷孕后,受雇于某個體餐飲服務公司做清潔工。最近臨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產假,可公司回答說,你只是雇工,不受勞動法約束,沒有休假一說。公司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維權提示:
首選,李小姐與所在公司之間的雇用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一種。《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媽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員,當然應享有孕媽產假。
七、因哺乳嬰兒完不成工作量,就得加班補上?
孫女士是一家酒業公司計件工。公司曾做出明確規定:凡哺乳期女職工工作期間給嬰兒哺乳的,應延長工作時間完成當日勞動任務。最近,孫女士因工作時間內給女兒哺乳,每天耽誤一小時,因她不肯加班,只能完成計件量的80%。為此,公司一連幾個月都是按80%的工作量支付她的工資。公司的做法對嗎?
維權提示:
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孫女士應當得到100%的全額工資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對此,孫女士不僅可依法維權,還可向勞動監察管理部門舉報,一經查實,監察管理部門可依據該法第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八、未休獎勵假,可否要求補償?
2012年元月9日,35歲的翁女士生下龍寶寶兒子后,依法享受了正常孕媽產假。最近,翁女士聽到了晚育獎勵休假一說,隨向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提出自己屬于晚婚晚育,要么享受獎勵休假,要么給予經濟補償。公司即不同意補休又拒絕經濟補償。
篇7
結婚后每個人都想擁有一段相對比較空閑的時間去享受新的生活,婚假就可以滿足的大家需求,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2022年最新勞動法婚假申請規定,詳情可以點擊“工作申請書”查看更多相關申請書內容參考喔。
2022年最新勞動法婚假申請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工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婚假碰到周末怎么算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即:當婚假中包含法定假或公休假的時候,照常只享受婚假,婚假結束后,即刻回到工作崗位,所包含的法定假或公休假不再順延。
根據《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婚假應包括周末在內的。婚假雖然也是國家統一規定的,但并不屬于《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的: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故遇上周末的不用補假的。所以婚假天數,包括周末的。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婚假請假事由寫什么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月-日到-月-日共計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篇8
⑴社會保險登記表;
⑵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2、生育女職工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⑴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生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
⑸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
⑹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
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準結算表;
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⑼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⑽收款收據。
3、配偶生育的男職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男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后1年內申辦;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內申辦。
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篇9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所有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納入生育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設區的市原則上實行市本級統籌。
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至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二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上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女職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月平均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發;月平均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第十六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進行補償。生育醫療費用補償定額標準及補償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共同制定。
職工因計劃生育施行國家、省規定的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工應在產后或術后3個月內向指定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無故延期撥付或者擅自增加、減發、停發生育保險金的;
(四)、、,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各統籌地區出臺的配套政策規定支付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篇10
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惠及對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農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和響應國家號召實行計劃生育的城鄉家庭。
(一)獎勵
1.農村獨生子女戶和農村二女戶的父母,年滿60周歲,經本人申請,符合國家農村局部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條件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不少于600元的獎勵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負擔50%
2.鄉村計劃生育夫婦年滿60周歲,每個家庭一次性獎勵不
低于2000元,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各負擔1000元;只有一方有單位的由一方單位全額負擔;夫妻雙方沒有單位的由戶籍所在街道發放,經費由市、縣、鄉三級財政按20%30%50%比例負擔。
3.當年農村二女戶結扎家庭因住房困難,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自住房或重修自住房的由戶籍地鄉(鎮)政府給予2萬元建房補貼或1萬元的維修補貼,經費由市、縣、鄉三級按20%30%50%規范承當。
4.對農村接受了絕育手術的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給予報銷或免除手術費,并一次性發給不低于200元的補助費。二女戶結扎,一次性發給不低于3000元的補助費。
5.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原則上以現金形式發給不少于8元/月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其經費來源:
1夫妻雙方均在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雙方所在單位按單位所在地規定的規范各負擔50%。
2夫妻一方是干部或職工,另一方是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按所在地規定的規范全部負擔。
3夫妻雙方均為農民和城鎮無業居民,由其戶籍所在鄉(鎮、街辦)按規定的規范全部負擔。
6.建立城鄉家庭主動放棄生育二胎的一次性獎勵制度。對農村主動放棄生育二胎、符合省有關規定年滿49周歲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女戶家庭一次性給予不低于4000元的獎勵,所需經費由省、市、縣級財政分別按每戶2000元、1000元、1000元的規范共同承當;對鄉村主動放棄二胎,符合省有關規定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一次性給予不低于4000元的獎勵,所需經費由市、縣、鄉級分別按每戶1000元、2000元、1000元的規范共同承當。
7.農村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結婚落戶的女方所在鄉(鎮)一次性給予不少于800元的獎勵。
8.行政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晚婚是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的
(二)優惠
1.農村獨生子女和二女戶家庭,憑《計劃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享受縣級以上公立醫院“三免四減半”優惠,門診時免交普通門診掛號費、肌肉注射費、小換藥費,住院時“三大慣例”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三級護理費等各減50%減免費用由提供治療的市、縣級公立醫院承當。
2.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二女不再生育戶家庭子女享受中考總分加10分的獎勵。
3.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時,持有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農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員,享受與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同等待遇,免收中介費。
4.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二女戶家庭在分配承包土地、審批宅基地、分配集體福利等方面分別按2份和3人份計算。
5.列入沼氣池建設項目的鄉(鎮)村,對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二女戶要優先優惠。
6.城區街道辦事處在落實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時,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進入候選行列。
7.對農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農業部門優先安排購買農機具補貼,幫扶項目上予以優先布置。
8.對城鄉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農村二女不再生育的困難家庭,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市、縣司法局優先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三)保證
1.建立農村獨女、二女家庭計劃生育補充養老平安制度,努力改善農村獨女、二女家庭父母養老保證條件。鄉級人民政府應為主動放棄生育二胎的農村獨女父母和農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絕育手術的一方,料理不低于3000元的計劃生育補充養老平安金。所需經費由省、市、縣、鄉級財政分別按每戶1000元、600元、1000元、400元的規范承當。
2.為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農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06周歲城鄉獨生子女和農村二女戶第二個女孩,料理計劃生育家庭愛心安全,保費由省、市、縣(市、區)鄉(鎮)各級財政按每人5元、8元、10元、7元的規范負擔,為計劃生育子女提供生長保證。同時宣傳和鼓勵714周歲的獨生子女家庭使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參與計劃生育家庭愛心安全。
3.建立農村獨女、二女家庭參與國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平安扶助制度。農村不再生育的獨女家庭和已實行絕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參與國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安全,其家庭成員個人出資局部全部由財政承擔,其中省財政按每人每年給予10元補助,其余局部市、縣兩級按40%和60%比例承當。
4.經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按節育手術費支付方法處置。符合城鄉困難群眾救助的對象,優先將其列入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5.為施行計劃生育引產、結扎手術的育齡婦女投保計劃生育手術安康安全,所需平安費按市級20%縣級30%鄉級50%比例分擔。
6.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城鎮下崗、失業、無職業的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優先列入低保;農村二女結扎戶家庭申請低保時,按最高規范執行。
(四)扶助
1.全面實施城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對符合
國家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規定并經確認的夫妻雙方,分別依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和1200元規范發給扶助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負擔50%同時,對14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發給不低于5000元救助金;獨生子女傷殘家庭一次性發給不低于3000元的救助金(經醫學鑒定,傷殘三級以上)所需經費由市、縣、鄉(鎮、街辦)財政按20%30%50%分級承當。
2.農村獨女戶、二女戶的女兒就讀高中,家庭生活困難的可享受每人每年8001000元助學金,經費由社會捐助和省、市、縣、鄉人口計生專項經費負擔。農村獨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女孩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不含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及專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專項經費中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5000元,并協助解決助學貸款或協調社會各方給予捐助。共青團和婦聯在實施“希望工程”圓夢行動”春蕾計劃”時,優先幫扶農村獨女戶、二女戶女孩就學成才。
3.工會在城鎮困難職工子女上學救助金發放中,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4.勞動保證、財政部門在認定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安置的職工人數時,對持有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農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職工,與持有《再就業優惠證》職工一同計算安排職工人數比例,給予企業財政貼息優惠。
5.興辦微利項目時,持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農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人員,享受與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同等待遇,經自己提出申請,就業部門擔保中心應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業務,財政部門據實全額貼息。
6.勞動部門下崗職工再就業小額貸款審批中,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7.對生活困難的獨生子女戶和農村二女戶,扶貧辦等單位優先將其列為結對幫扶和項目扶貧的對象。
(五)其它
1.享受了計劃生育有關獎勵優惠政策待遇的計劃生育家庭,不影響其同時享受其它普惠性政策待遇。
2.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制度等其他制度時,計劃生育家庭依照計劃生育政策獲得的獎勵扶助金或平安收益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3.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獎勵平安優惠等所需資金,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缺乏局部由各級財政承當。
三、1.加大優惠優待政策宣傳。采取有效措施,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提高廣大群眾對計劃生育優惠優待政策的知曉率,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
2.規范相關優惠優待證的發放。規范計劃生育相關優惠優待證件的發放,落實計劃生育民生工程的基礎性工作,務必抓緊抓實。各地要及時宣傳動員符合條件的家庭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國家農村局部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光榮證》《計劃生育家庭醫療優惠證》切實提高領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