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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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地程序

篇1

當事人申請辦理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可以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的土地流轉權利和土地使用權利,可以確保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依法、自愿、有償的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包,是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實現方式,農村土地轉包合同是受讓方依法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憑證,也是作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證據。

1.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的管轄

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原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轉包合同公證由轉包方住所地或合同成立地公證處管轄。

2.如何申請辦理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公證

轉包方應當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土地使用權承包證明;家庭承包或合伙承包的,應提交家庭成員或合伙人同意轉包的文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土地管理部門或農村經濟組織同意轉包的文件;原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文本及本次使用權轉包合同文本。

承包方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承包方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承包方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承包方為合伙的,應提交合伙人之間簽訂的《合伙合同》、合伙人共同簽發的《委托書》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證》;承包方為公民的,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有擔保的應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擔保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證》;擔保方是公民的,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用財產擔保的,應提交產權證明,財產為共有的,提交共有人同意進行擔保的文件并履行相應的批準、登記手續。

3. 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是土地使用權轉包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是否平等,有無欺詐行為,有無顯失公平。

二是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采取轉包方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不必經過發包方的批準同意,而只需到發包方備案。

通過農村土地轉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其農村土地轉包合同與轉包行為不得改變承包地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得損害土地所有者的權益;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將土地用于非農建設;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否則,該轉包行為和農村土地轉包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并且造成損害事實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是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要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可以依法轉包(但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簽訂轉包合同時,應注意受讓方享有的權利要受到不得超過承包人享有權利的限制,否則,轉包合同中約定的超越當事人權利的部分將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承包人不能將自己并不享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四是當事人在農村土地轉包合同中約定的轉包合同期限應當限定在原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之內。

五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并取得的收益,發包方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否則,就是對承包方合法財產權益的侵害,承包人可請求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責令其承擔退還財產的民事責任。退還被其非法擅自截留、扣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收益。

篇2

摘 要 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的規模不斷擴大,同時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相關問題也隨之發生,如何優化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管理,已經成為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任務。本文首先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征地補償分配問題及其產生原因,進而提出了完善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管理的有效措施,可以為農村土地補償分配管理提供合理的參考。

關鍵詞 農村土地 征用 補償 分配管理

農村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直接利益,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導致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壞,甚至有可能導致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發生。因此,總結我國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改革過程中的各項問題,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以及政策要求,優化農村土地補償費用分配制度,實現農村土地補償費用改革,已近成為相關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任務,這對于構建和諧穩定的新農村建設環境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糾紛問題

(1)地方政府與農村集體組織的糾紛。通常情況下,農村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比例是由上級主管政府制定,因此征地補償費用經常出現截留的現象,導致征地補償費用難以全部落入農民群眾手中,導致政府與農村集體組織之間出現分配糾紛。

(2)農村集體組織與農民的分配糾紛。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在決定土地征用分配對象時,如果隨意性較強,就會導致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之間因為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出現糾紛,不利于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糾紛原因分析

(1)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缺乏相應的法律支持。由于針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問題,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文件,也未能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文件,在土地征用補償分配上既不夠細致也缺乏針對性,因而導致土地征用補償工作也缺乏法律的約束與規范,當農村征地補償的糾紛發生時,難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定。

(2)補償標準過低。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農村征地補償一般是按照三年之內的量產平均值、勞動力等綜合考慮確定的,但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區域產業結構不同的影響,僅僅依靠這一依據制定農村征地補償標準,勢必導致以土地作為主業的農業家庭補償金額難以滿足生活所需。

(3)農村征地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由于國家相關的法律以及政策體系中,對于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的主體規定并不明確,而且在費用發放上大多采取中央財政撥款、各級政府主管發放的模式,這就導致了農村征地補償費用截留克扣的現象時有發生,對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

(4)農村征地補償分配程序不完善。雖然國家對于農村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有著嚴格的要求,要求征地以及補償流程均需要經過聽證以及公示,但是在各級政府的具體實施上,忽視了對于這一程序的重視,部分地區在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管理上,甚至沒有經過必要的核實與公示,因而導致農村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公平,農民在征地補償活動中的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制度完善措施研究

(1)為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制度提供法律依據。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也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因此必須完善農村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缺乏法律依據,勢必導致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糾紛問題在解決處理上處于尷尬境地,因此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應該針對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問題,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為土地征用管理、土地補償發放以及土地補償分配提供法律支持,減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糾紛問題的發生。

(2)完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的界定。農民作為現階段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弱勢群體,也是國家需要投入資金支持保護的對象。因此,國家應該規范農村征地補償標準的界定,并盡可能的滿足農民群眾的利益,通過設定農村征地最低補償標準以及設立專項資金確保補償費用的發放,確保農村征地補償管理的規范合理。

(3)規范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程序。對于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管理,首要原則是實現分配補償機制的公開透明,應該及時的將農村征地補償分配中的各個細節進行聽證與公示,通過提供報表的或者是可查閱文件的方式,對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進行約束管理。其次,應該采取措施將農村被征地者吸引到農村征地費用補償分配管理之中,通過他們的參與來實現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分配以及管理的規范化,在分配管理上充分發表自己意見,并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管理糾紛的發生。

(4)優化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首先,農村征地費用補償分配方案的制定主體應該是農村基層組織,通過召開農村基層村民大會初步制定分配方案,并經由村委會進行監督與審查。其次,對于分配方案制定后,應該由村委會進行指導監督,并調查核實后方可實施,對于存在糾紛的,則應該由村委進行調節。第三,在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制定后,應該及時的公示并聽取村民的意見,給予村民相應的知情權以及話語權,避免分配方案糾紛的發生。第四,在農村征地費用補償方案制定以后,應該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宣講,特別是涉及到法律原則的問題,避免分配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法律的現象。

四、結語

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征用規模的不斷擴大,由此導致的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也不斷增加,對于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較多不利的影響。因此,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充分認識到完善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制度的意義,并通過優化土地征用分配方案制定流程,強化過程實施監管等一系列措施,實現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與標準化。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但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加大。為了國民經濟和城市的發展,國家和政府選擇讓農民交出土地以支持城市的發展,而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就是土地,所以為了維護農民的基本權益才制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并沒有真正維護到農民的基本權益,所以如何完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首要問題。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概述

土地征收指的就是國家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將農用地轉化為城市或工業等非農用地的一個主要途徑,是我國乃至世界上任何一個正在進行城市化、現代化建設的國家獲得城市建設用地的主要手段。我國的“土地征收”與日本的“土地收買”、英國的“強制收買”、美國的“最高土地權”等雖然稱呼不同,但是實質內容上都是一樣的,都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通過立法的形式,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將被征收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1]。從而可以看出,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必須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要根據行政合法性的原則;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是一種國家強制收取他人私有土地所有權并使之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并不需要取得被征地人的同意;再次,土地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所以還具有公益性。

因為土地征收帶有的強制性嚴重侵害了被征地人的權利和利益,所以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益,我國制定了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所以由此看來,土地征收的補償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國家因為公共利益而損害了少數人的利益,所以國家就必須對少數人進行補償,才能達到社會公平。通過以上分析,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念其實就是:國家為了多數人的公共利益,通過立法的形式,將被征收的私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經濟補償的制度[2]。

二、目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不明確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但其中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經過修改后雖然提到了補償條款,但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卻并沒有明確規定,使得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缺少了憲法這個基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念中提到,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我國的法律中對何為公共利益,卻也沒有明確的界定,這種高度概括性的法律規定就使征地部門擁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就會使地方政府有法律漏洞可鉆,導致出現有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實際卻是為了經濟建設等目的征收土地的現象,從而出現大量的土地違法事件。很多被征用的土地并沒有被很好的利用,而是出現了征收后閑置或者是棄置不用的現象,從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權已經被征地部門濫用。

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對農村征地的補償有著具體的范圍,這些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補償費、補助安置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費[3]。從這些費用內容上可以看出,對征地的補償其實就是一種有限補償,并不是完全性的補償,這種補償僅限于與土地有關的補償,卻沒有考慮農村農民的殘余地分割的損害、經濟損失、租金損失等等可以量化的財產損失,所以這種土地征收補償并不是一種公平、合理的補償方式。

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核心[4]。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對征收補償的標準的制定,既沒有按照土地的價格,也不是使用土地的租金,更不是土地在未來可產生的經濟效益,而是對農業產值的計算。但是農業產值的數量具有浮動性和不確定性,但是法律中只固定了大致的范圍和賠償的限額,這種不明確的標準使得農民的利益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被侵犯。并且農村土地征收后,農民的收入大大減少,那些所謂的補償費用根本不能滿足農民家庭的日常生活消費以及家庭教育支出,大大侵犯了農民的基本權益。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1、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進行明確界定

土地征收原則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的關鍵問題,首先需要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國外經驗,對“公共利益”要進行嚴格限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水、電、氣等公共設施用地;2、煤礦、鐵路、機場等能源和交通用地;3、三峽工程、南水北調等國家重點工程用地以及軍事用地或者政府機關用地;4、學校、醫院等公益以及福利事業用地;5、水庫、防護林等水利和環境保護用地。除此之外,還要根據“公共利益用地”的概念界定,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要確保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其他所有非公共利益用地都不得依靠農村土地征收來獲取。

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擴寬征收補償范圍

受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出現矛盾并且無法協調的時候,個人利益必須讓步,但是現在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并且處于市場宏觀經濟條件下,這種傳統的觀念已經不符合時代的發展要求。對征收補償標準進行利益衡量,首先要使征收補償的額度與經濟規律相符,其次要根據被征收農民的實際生活情況來對農民進行補償,補償標準要按照征收時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進行,不能讓被征收的農民感覺國家土地征收存在不公平現象。另外,在補償范圍上也要進行擴寬,除了現有的直接損失補償項目外,還應添加殘留地補償和鄰地補償等間接損失的賠償[5]。

3、健全并規范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土地征收補償程序是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保證征地利益合理、公正分配的核心和關鍵,所以國家要健全并不斷規范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盡可能地避免政府部門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進行暗箱操作。在土地征收時,要對征地審核階段進行嚴格的監察,要確保征地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用地”。要完善公告登記程序,充分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在登記程序之前要與農民就補償事宜進行確認,如果存在異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只有補償事宜獲得被征地農民的認同,接下來的工作才能更好的開展。健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還要建立專門的土地糾紛仲裁機構,通過建立專門的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能夠確保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的合法性以及公平性,并且當被征地農民對公益事業的認定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有違法情況、賠償額是否合理等事宜存在異議的時候,能夠有一個專門的部門對之進行公開的審理。

結束語: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工程。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去解決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便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要將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貫徹實施,以確保被征收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從而不斷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唐佩玉.論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缺失與完善[D].廣西師范大學.2010,56(11):41-42

[2]柯曉飛.論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完善[D].華南理工大學.2013,51(10):94-95

[3]陶瑞芳.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D].廣西大學.2013,34(08):101-102

篇4

[關鍵詞] 農村 土地管理 問題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6-0042-01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發展之本,農民獲得穩定的土地權利是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基礎。然而,由于城鎮化建設用地增加、水土流失、耕地沙漠化、肥力下降以及生態平衡遭到破壞等原因,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正在不斷減少。同時,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長,人均耕地面積越來越少,使得糧食安全問題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如何針對農村土地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直接關系到構建和諧農村以及農村的改革發展穩定。為此,筆者對當前農村土地管理進行思考,分析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土地管理事業雖然已經步人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但由于土地權屬的二元性即土地分為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這兩種所有權形式,對于農村土地的利用等管理雖然也得到很大的加強,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1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保護得不夠好 雖然各級政府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十分重視,但是要真正落實到農村,存在一定的難度。現在有些農村勞動力的流失,部分農田出現了拋荒現象,甚至出于經濟利益的驅動,農民把自己責任田的用途隨意改變,如挖塘養魚等,這與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保護的原則不相符。但有些農村還是遏制不住,這也是農村土地執法難的表現。

1.2農村邊角地及老宅基地等所占空間比較大 由于農村土地利用中存在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如巷頭與巷尾、房屋與房屋之間往往存在一些邊角地,而且有的農村村民大部分已搬遷到別的地方去了,剩下的只有閑置宅基地,成了“空心村”,此類空心村占地面積較大。

1.3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管理欠規范 主要表現在征地程序不規范,未能認真執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公告、登記等規定程序;未能在經批準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基礎上,向村民公開征地補償標準、宅基地審批程序等;未能很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接受群眾監督。

1.4農村地質災害防治環節薄弱 本部分農村村民對地質災害預防及防治的認識淺,對地質災害不夠重視。而且由于經濟和技術等原因,國土資源部門未能健全和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影響土地保護與耕地的有效利用。

篇5

關鍵詞:非私有化;征地:權益均衡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1―0037―06

一、引言

所謂權益就是指依據權利獲得的利益,從經濟學角度講,權益主要是指財產所有權產生的各項利益――即產權權益,所有權是產生各項產權權益的基礎。產權權益的均衡是指產權交易中交易各方各自達到了權益要求的滿足狀態,實現了各自最大化的產權價值,此時所有權與權益的要求是匹配的,交易中供求關系的均衡是權益均衡的直接表現形式。通過交易實現產權權益均衡是理想的產權配置方式,前提是產權必須明晰。科斯認為,在產權明晰的條件下,如果不存在交易費用,那么不管產權的初始配置狀態如何,通過產權交易都能實現權益的均衡。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結果卻與科斯定理相悖,因為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結果實際上表現為一種非均衡結構。這種非均衡結構已經在農村征地中引起了農民與政府的嚴重對立,因此有必要對造成農村征地中權益非均衡配置的原因進行深入的研究。

農村的征地過程實際上是土地產權的交易過程,參與交易的有政府、農村集體和農民三個主體,其中政府是土地的需求方,農村集體和農民是土地的供給方。按照正常的交易邏輯,農村征地中各方權益均衡(以下簡稱權益均衡)可以通過產權交易均衡實現,農村集體和農民因具有共同的權益而結成同盟與政府博弈,以實現各自產權價值的最大化。但土地產權交易的實際情況是:政府在與農村集體的博弈中結成了聯盟,而農民卻被排除在了交易過程之外,而只能被動接受政府與集體博弈后的交易結果。這種交易行為因缺乏第三方當事人的約束,其結果必然是對第三方權益的侵奪。農民作為土地的法律所有者,既無產權主體的地位,也就無從實現其土地產權價值的最大化。溫鐵軍研究表明,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如果成本價為100,農民只得其中的5%~10%,村集體得25%~30%,60%~70%為地方各級政府所得。農村征地過程的權益分配表現出與產權關系的嚴重失衡情況。農村征地過程中的非市場邏輯與失衡的權益分配表明:在市場交易的名義下,農村征地過程中土地產權交易遵循的并非是完全的市場規則,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是非完全的市場交易。基于這種認識,通過農村土地制度的私有化改革,將土地的產權還權于農民,明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賦予農民產權交易的主體地位,似乎就成為合乎邏輯的農村土地市場改革的方向。但是,農村土地私有化涉及的并不只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問題,它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顛覆性的變革,必然涉及附著于農村土地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或者說農民的全部生計保障問題。此外,私有化作為理論上農村土地市場改革最佳路徑在現實約束條件下可能面臨操作成本高昂的問題,可能是無效率甚至是負效率的。那么,在非私有化條件下,農村征地中的產權交易有無可能實現公平的權益均衡配置呢?如果在不觸及農村基本土地制度的情況下,又能實現土地產權交易結果的權益均衡,這將無疑是解決農村征地矛盾的比較現實的路徑。本文將通過對非私有化條件下農村征地的權益均衡的研究,揭示其實現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同時為農村征地補償機制的創新提供新的思路。

二、農村土地交易權益失衡的根源:土地產權模糊和公權強制

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的。但農村集體只是一個虛擬產權主體,因為集體本身只是農民的一個集合概念,集體所有實際上就是一定范圍內全體農民所有。農村集體組織行使農村土地物權,但它只是者,它只是接受農民委托將單個農民土地產權集中使用的者,實際上它并不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果在農村土地制度中明確集體的人身份,那么,農村土地產權主體和產權邊界的界定應該是清楚的。但實際情況是,《憲法》雖然規定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但對集體與農民的產權關系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這就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在產權主體和產權邊界方面的模糊狀況。在涉及農村土地產權的活動中,集體扮演了全權人的角色,即集體不僅行使農村土地的物權,而且也代行土地所有權。而作為土地產權的真正所有者的農民,并無行使其土地所有權的權利,而只有使用權和部分的土地收益權。農村土地產權的這種模糊制度安排,一方面模糊了集體與農民在土地產權方面的委托關系,人擁有全面的產權處置權利,卻沒有相應的監督約束,使農村土地產權面臨巨大的非對稱性的風險,農村土地產權交易中農民權益的損失在這種模糊產權制度安排下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模糊的產權制度為公權的侵入預留了空間,當國家和集體以公權名義干涉農村土地交易過程時,農民并沒有渠道和能力反映其私權的訴求,農民的私權被公權侵奪就不可避免。實際上,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意為之的,即在農村產權制度安排上就已經預留了公權侵入空間,因為,在我國大力推進工業化發展時期,向農村索取積累(包括土地)在相當長時期內是必需的,即使在工業化開始進入現代化的現階段,工業在反哺農業名義下對農村事實上的侵奪也沒有停止。如果說計劃經濟時期的“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6000億至8000億元的代價的話,那么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最少使農民蒙受了20,000億元的損失。因此,在“城市支持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時期,如果不改變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的制度安排,城市對農村的侵奪在制度慣性下就不可能停止,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害也不會自動停止。

在農村征地過程中,公權有兩種形式,一是政府公權,二是集體公權。這兩種權利都具有強制性。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樣,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使公權、行使征地權時,就不僅具有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而且還具有排它的壟斷性。這種壟斷性增強了國家征地的強制力,而被征地者在土地產權交易還沒有

發生的情況下就已被剝奪了大部分的談判權利。農村集體公權的強制性首先來源于其“農民利益代表”的身份,這種身份賦予了“集體利益代表”行使集體公權的權利,這種權利在集體內部,對單個農民而言具有強制性特點。在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的情況下,集體成為模糊委托下的土地產權全權人,其行為存在偏離委托人利益的傾向,而這種傾向與強制性的集體公權結合起來,農民在土地產權交易的權益保障就變得十分脆弱。其次,農村集體公權來源于村集體的行政管理者身份。現行的農村集體組織兼具經濟和行政雙重職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者往往同時也是村一級行政的負責人,行政的強制性為集體公權的行使提供了保障。村級行政只是政府行政權利網絡的一個結點,村級行政必須接受政府上級行政的指導、領導,這就形成了政府公權與集體公權結合的傳導機制,當政府公權通過兼具經濟與行政職能的集體公權對農村的土地產權交易發生影響時,政府與集體結盟而共同侵害農民權益就有了制度條件。在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用財政支付村級行政管理者的薪酬,雖然這具有減輕農民負擔的意義,但也切斷了村級行政管理者與村民的利益聯系,有加強政府與村集體同盟的意義。

土地產權模糊使農民無法擁有真正意義上的“集體利益代表”,征地過程中農民權益沒有訴求渠道,農民權益既無從表達,就更無從實現,農民的土地產權權益保護缺乏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政府與集體的公權強制,更是削弱了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談判地位,并為政府與集體在征地過程中同盟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條件。一方面,在農民權益保障上存在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在對農民權益侵害方面卻存在現實的制度條件。因此,由農村土地產權模糊和公權強制決定的非均衡性制度安排是農村征地過程中權益失衡的根源。

三、土地私有化作為理論上的權益均衡路徑與現實約束條件的沖突

農村土地私有化的理論核心是要通過明晰產權,以產權交易均衡實現市場化的權益均衡配置。從理論上講,農村土地私有化在解決農村征地過程中權益失衡問題上至少有兩個優點:第一,農村土地私有化有助于明確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的地位和相應權益,從而使農民能夠在土地產權市場交易中獲得完全的產權交易價值,在市場均衡中實現權益均衡。第二,農村土地私有化使土地市場交易主體分散,這使政府公權強制的成本上升,公權強制面臨成本約束,這樣政府會減少公權強制行為,而傾向于兼用市場手段解決。這也為農民權益的市場化均衡提供了可能。因此,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從根源上解決農村征地過程中權益失衡的問題,是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的“最佳”選擇。但是,如果不考慮現實約束條件,所謂最佳路徑就只能停留在理論階段而無法付諸實施。因此,所謂最佳的路徑選擇只能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現實的選擇。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的現實約束條件包括:

1.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約束。在中國城鄉二元分割的格局下,農民并未像城市居民那樣享受到社會基本生活保障福利,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僅是其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其關系到子孫后代的基本生活保障來源。農村的土地兼具生產和社會保障雙重職能,這就意味著,在社會保障體系未能覆蓋到農村的情況下,土地私有化使農民社會保障也私有化了,實際上是農民可能最后失去了他唯一的社會保障,因為,隨著土地的轉讓,附著于土地的社會保障也一起轉讓了。在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民抵御風險能力低下的現實情況下,可以預見,一旦土地私有化,將會在短期內出現農村土地兼并、轉讓的浪潮,其結果是大量“無業、無地、無非農職業技能”的“三無”農民的出現,如果這些人的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他們引起社會沖突、動蕩的能量會是相當大的。

2.農民土地經營能力約束。農村土地私有化意味著農民擁有了對其土地所有權下的全部權益,包括支配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同時也使農民不得不獨自面對土地經營的全部風險。在中國現今的農業生產中,農戶仍然是基本的生產單位,單個農戶在資金、技術、生產資料方面仍然受到極大的制約,其對土地的經營能力是有限的,無法與現代化農業相抗衡。在農村生產組織化程度、現代化程度沒有提高前,土地私有化,將使單個農戶獨自與來自于外部的甚至是國際化的現代農業展開競爭,其結果可能是大批農民的破產和土地權益的被迫轉讓。

農民對土地的經營也包括對土地的轉讓,農民在土地轉讓中能獲得的收益取決于他的談判能力。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農民可能會正確地行使他的土地所有權以保障他的全部土地權益。但一旦農民受到外界壓力(比如天災人禍),農民在談判中會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并且單個農民的談判能力受個人能力限制是不同的,不能與有組織的農民的談判能力相提并論,再加上農民獲取市場信息的能力有限,單個農民進行土地交易的結果可能使其土地權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失。

3.政府、集體公權約束。政府公權存在于農村征地制度之中,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公權具有強制性,就是為了保證對公共利益需要的滿足。農村土地私有化后,政府公權會受到私權的激烈抵抗,如果以公權強制強行滿足政府需求,其后果可能會導致農民對公權的直接對抗,公權的執行成本將上升。如果政府放棄公權強制,而采用市場化的手段,那么,政府的需求可能無法得到滿足。這有兩種情況:一是農民本身并無交易愿望,價格誘導失靈;另一種情況是:當農民預期土地收益將上升,而又無法確定其具體的升值幅度時,農民會選擇將土地作為資產儲備起來而不愿意參與交易,土地資源的流動性反而因私有化而降低了。由于土地私有化對政府公權的妨礙,作為制度的制定者,政府可能并無進行制度變革的愿望。

農村集體公權的存在,是因為農村的公益事業需要由其自身解決。農村集體公權的強制性弱于政府公權,其行使大多依靠集體利益分配對個人形成的約束。一旦土地私有化后,集體對農民的約束就降低了,集體公權的行使就會受到極大阻礙甚至停止,而農村公益事業開展將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在現行制度下,如果農村的公益事業不能像城市那樣由政府全部負責,農村土地私有化有可能導致農村社會生活的倒退。

4.制度變革外部成本約束。從國家層面講,制度變革的可行性必須對其產生的全部社會成本進行綜合考慮。在中國二元經濟結構條件下,中國的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并未進入高級階段,城市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仍然需要農村壓縮自身的利益空間以給予支持(比如廉價土地、勞動力等),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為盡快獲得國際競爭實力,確立較為有利的國際競爭地位,犧牲農村以保全城市仍然是一種現實的選擇。如果農村土地私有化,城市化、工業化必然因土地資源、勞動力等價格上升而受到影響,城市化、工業化本身是否具有消化增加的成本的能力還是不確定的。因此,考慮到土地私有化在國民經濟系統內可能引起的制度變革成本,土地私有化仍然不具備

現實條件。

通過對土地私有化現實約束條件的分析,我們可以認為,土地私有化的條件并不成熟,農村征地中的權益均衡還不能實現市場化均衡,現階段農村征地中的權益均衡應該在非私有化條件下進行。

四、非私有化條件下農村征地中實現權益均衡的可能性

非私有化條件下農村征地中實現權益均衡的可能性在于引起權益失衡的兩大根源――土地產權模糊和公權強制在非私有化條件下進行校正的可能性。因此,非私有化條件下實現農村征地權益均衡的可能性在于能否實現土地產權明晰和公權抑制。

在市場經濟中,通過產權交易均衡實現產權主體的權益均衡分配是一條有效率的、理想的路徑,其前提是產權明晰。私有化是產權明晰的一條基本路徑,但不是唯一路徑,除私有化而外,委托-關系也是明晰產權的一條重要路徑。事實上,當所有權與使用權、處置權、支配權發生分離時(比如在現代企業中就普遍采取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形式),就需要通過明確產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委托-關系以明晰產權,明確各自權益,同時,為保障所有權下的各項權益,產權的委托者必須對者進行必要的監督約束。委托-關系能夠明晰產權,是因為這種關系首先從法律上對委托者與者的各自權益做出了明確規定,其次通過必要的監督約束能夠保證委托者與者各自權益在規定范圍內的實現。

農村土地非私有化條件下明晰產權的可能性在于集體與農戶之間委托-關系確立的可能性。在我國,造成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的主要原因是對集體與農民之間關系界定不明確,或者說,集體與農民關系出現了邏輯顛倒。從邏輯上講,集體是農民的集合,農民存在在前,集體在后,集體的產權來源于農民產權的集合,因此,農民才是產權所有者,而集體只是者,是虛擬的產權主體。集體與農民間的這種關系在農村互助合作社、高級合作社階段仍然是清楚的,但到了農村階段以后、直至現在,集體與農民的關系發生了根本的顛倒。現在的實際的情況是:集體作為虛擬的產權主體變成了土地產權的實際所有者,集體以所有者的身份將集體土地分配給農民使用,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部分收益權,而支配權、處置權等其他權益仍由集體掌握。這樣,集體成為了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委托者,而農民是只有使用權、部分收益權的者,農村土地產權的委托-關系被顛倒了。農民與集體間產權關系邏輯被顛倒的結果,必然是虛擬產權主體因無須為實際產權主體負責而對實現土地產權價值最大化缺乏積極性,使農村土地產權和農民權益出現委托風險(相對于風險而言)。這種關系下,農村土地產權仍然是不明晰的。因此,要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就必須將這種顛倒的農民與集體的邏輯關系再顛倒回來,即首先要明確農民作為土地產權所有者的身份地位,然后明確集體作為者的身份地位,以此明確農民與集體間的各項權益。農民與集體之間委托-關系的重新確立,并不需要涉及農村土地基本制度的改變,只是對農民與集體間初始關系的回歸,因而,在非私有化條件下,通過重新確立農民與集體間的委托-關系而明晰農村土地產權是可能的。

廢除政府公權是不現實的,在現階段,政府公權在保證國民經濟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提高土地流轉效率等方面仍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農村征地中政府公權的抑制,是要抑制其超范圍的濫用和在公權強制方面的隨意性。政府在農村征地中濫用公權以及隨意實行公權強制,一方面是由于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為政府公權強制提供了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因為公權的壟斷性在征地過程中產生了巨大利潤空間,激發了政府的逐利本能。因此,對政府公權抑制,首先要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其次要規范政府自身權利。這在非私有化條件下也是可以實現的。

集體公權對農村征地中實現權益均衡的妨礙在于集體公權成為傳導政府公權強制的載體,成為集體與政府結盟的紐帶。產生這種情況的根源在于目前農村村社合一的經濟行政復合體制。因此,在農村征地中對集體公權的抑制,不是要廢除集體公權,而是要實現集體經濟與行政職能的分離。通過這種分離,阻斷集體行政性的公權對土地產權交易的干擾。在非私有制條件下,這也是可以實現的。

五、非私有化條件下農村征地中權益分配的相對均衡的實現

現實情況下的土地權益均衡不可能是完全均衡,而只能是一種相對均衡。這種相對均衡的穩定程度,除了滿足土地產權明晰條件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政府公權抑制的程度。在對政府公權抑制存在制度底線的情況下,依靠征地補償機制的調節也能成為維持土地權益均衡的重要補充措施。

實現非私有化條件下的農村征地中權益分配的相對均衡,就必須根據現實的約束條件,采取措施將其可能性轉變為現實性,因此,需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1.重新確立農民與集體的產權關系,明晰土地產權。農民與集體之間應該是一種委托-關系,其中委托者是農民,者是集體。而現實的情況是這種委托-關系發生了顛倒,只有將這種顛倒的關系重新顛倒回來,才可能實現農村土地產權的明晰。目前,我國法律對農民與集體關系的規定是模糊的,重新確立農民與集體委托-關系還存在著法律障礙,因此,應該首先完善農村集體經濟方面的立法,從法律上對農民的土地權益給予切實保障。

2.實現農村集體經濟與行政職能的分離,抑制集體公權對農民土地權益實現的干擾。農村集體村社合一的經濟行政復合體制為集體公權與政府公權結盟及干擾農民土地權益實現提供了可能,因此必須改革農村的經濟、行政組織形式,實現農村集體組織經濟、行政職能的分離。在保留現行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村一級行政組織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建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行使集體組織的經濟職能。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形式可以參照股份合作制,農民與集體的委托-關系應該在農民與經濟合作組織之間建立,而不是在農民與行政性的村民委員會之間建立。對經濟合作組織管理者的任命、經營監管應該通過董事會、監事會進行,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接受村民委托對集體資產的經營進行監管,但不能直接干涉經濟合作組織的經營。通過建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能夠實現農村集體組織經濟與行政職能的分離,有利于明晰農村的各項經濟權益,有利于抑制集體公權對經濟的不當強制,同時也阻斷了政府公權與集體公權結盟的渠道。

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有利于解決分散的農民經營能力較低對土地權益實現的制約問題,通過經濟合作組織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農民將經營權交給專門的經營管理者,以實現其資產的最大化利用效率,通過適時的資產監管保證其資產所有權益的實現。同時,農民也從資產經營中解放出來,從而有條件選擇有利于發揮自身人力資源優勢的工作,實現自身人力資源價值的最大化。這也能為工業化進程提供充足的勞動力供給,對城市發展也是有利的。

當農村集體組織實現經濟與行政職能的分離后,

集體公權受到抑制,與農民的經濟聯系減弱,因而對農民的強制力也受到削弱,這又可能導致集體公權的衰竭和農村公益事業的停滯。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一是可以通過在集體經濟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收入中預留公益事業基金,解決農村公益事業資金來源問題;二是可以通過城市公益事業向農村的覆蓋,實現公益事業的全社會覆蓋。后一種方法應該成為今后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的主要途徑,以徹底解決我國城鄉的二元結構問題。

3.完善土地立法,健全土地征用程序,規范政府行為,抑制政府公權濫用和隨意強制。我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就使土地征用范圍產生了法律上的沖突。因為,根據《憲法》,政府公權行使只能局限在“公共利益需要”范圍內,對于工業用地、商住地等并不在此范圍內,但根據《土地管理法》,一切非農建設用地又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那么,超出現有國有土地供給規模的工業用地、商住地等需求將無法得到滿足。實際的實施情況是:“地方政府任意擴大‘公共利益’的外延和內涵,以‘建設用地名義’大量征地和以地生財”。土地立法的不完善,為政府公權的濫用和政府公權的隨意強制提供了機會和條件,因此,要抑制政府征地中的公權濫用和公權隨意強制,首先就必須解決土地管理中的法律沖突問題,應該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涉及土地的法規進行梳理,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解決土地立法中相互沖突的問題,完善土地立法。同時通過立法完善規范政府行為,將政府征地公權限制在合理范圍。其次,健全土地征用程序也是控制政府公權的重要方面。土地征用程序的設立必須合理、合法和透明,這有助于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同時,在征地程序的設立上,應給予被征地者充分的商議權,賦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談判地位,通過政府與被征地者之間的反復博弈,以實現土地權益的相對均衡分配,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

4.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農村土地的經濟職能與社會保障職能的分離,還原土地的經濟價值,為土地資源的流動創造條件,同時作為一種征地補償的長期機制維持征地中權益相對均衡的穩定性。農村土地資源轉讓或流轉的主要障礙在于農村土地兼具經濟和社會保障的雙重職能,將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與經濟職能分離出來,有利于維護農民社會保障的穩定性、持續性和長期性,也有利于降低農民對土地價值的承受閾值,還原土地的經濟價值,從而有利于降低征地成本,對農民和政府都是有利的。將農村土地中的社會保障職能分離出來,就需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要實現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農民的全覆蓋,同時大幅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標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和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標準的資金可以通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建立專門的基金加以解決。這樣做,不過是對政府征地中獲得的壟斷利潤的再次分配,是對農民權益損失的一種補償,因此,這應該被看作是土地產權交易過程之外的一種征地補償機制。

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權益損失,這可以通過征地過程中農民與政府的充分博弈實現,但在現行制度下,所謂農民與政府的充分博弈是不現實的,因而征地補償標準不會提高到農民合意的水平,因此,在土地產權交易以外建立另一種征地補償機制是必要的。單純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這種一次性了斷的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農民對失去生活保障來源的焦慮,隨著生活成本的上升,對這種補償的不滿就會積聚起來甚至引發社會動蕩。這種情況在一些地區已經出現。而將農村社會保障與征地補償聯系起來,有助于克服土地產權交易中對土地補償具有一次性的問題,使農民的權益得到長期保障,并有了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的可能,這對維持農村征地中土地權益相對均衡的穩定性是有利的。

篇6

一、正確認識和分析當前農村土地面臨的新問題

近年來,各級、各部門對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政策情況非常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做了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已收到一定的成效。總的情況看,各項法律政策落實逐步到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基本穩定,廣大農民群眾比較滿意。但是,也必須充分認識到,在一些地方,漠視國家法律政策,違背農民群眾意愿,不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侵害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有的已經引發了大量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激化了黨群干群矛盾,嚴重的影響到農村社會穩定。主要表現是: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遲遲落不到實處;在一些地方,以各種名目和形式多留機動地,高價對外發包;承包期內,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動,隨意調整、收回農戶承包地;不尊重農民自主經營權,強迫農民流轉土地,隨意違法截留土地流轉收益;有的以反租倒包的形式,長時間、大面積的向工商企業和外商廉價租賃農戶承包地;有的不尊重農民意愿,違法強行征占用農戶承包地,低價進行補償,農民基本生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而且動搖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特別是個別地方亂征濫占耕地,導致大量耕地減少,破壞了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影響到糧食生產和國家的糧食安全;并且隨之產生了大量失地農民,這些農民頓然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給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帶來了很大隱患。

從調查情況看,侵害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主體主要是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基層干部沒有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及農民群眾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片面的認為招商引資、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都是發展經濟、富裕農民的重要措施,農民暫時犧牲一點利益是應該的;有的則不尊重當地實際情況,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不考慮農民的利益和承受能力,違背農民的意愿,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為了快出政績,熱衷于貪大求洋,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二是缺乏法律政策觀念。農民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是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關土地政策都有明確規定。但有的鄉(鎮)村干部卻不注重學習,沒有深刻領會法律政策的精神實質,簡單的認為村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對土地有權進行使用和調整;有的則仍習慣于行政命令,工作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沒有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意識,有的甚至不惜亂用手中的權力,違法行政,強迫命令。三是集體經濟薄弱,收不抵支。調查中發現,農村稅費改革后,村集體經濟收入減少較大,一些村除農業稅附加和少量機動地承包費外,別無其它收入,有的甚至還背有大量的債務,村干部工資和正常的辦公經費都很難保證。致使在一些地方采取多留機動地對外發包,強行流轉農戶承包地,對外高價租賃、出賣集體土地等方式,從中獲取高額承包費和截留、挪用土地流轉收益、土地補償費,以此來維持村級組織正常運轉。

二、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的土地政策

貫徹落實好《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是有效保障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基礎和前提。目前,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貫徹力度。要繼續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真正做到家喻戶曉,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熟悉黨和國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明白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要加強對農村基層干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教育培訓,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盡快轉變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全力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和“兩田制”調整工作。這兩項工作是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基礎性工作。各級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區別情況,落實責任,認真扎實地做好掃尾和完善工作。尚未完成土地延包和“兩田制”調整工作的,要克服各種困難,抓緊時間組織實施;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一律延長至30年;承包地沒落實到戶的,要確權到戶、確地到戶;多留機動地的,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

三是切實加強土地承包經營規范化管理。要認真做好承包合同補簽和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工作,切實做到合同簽訂率和權證到戶率達到兩個100%。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經營權證管理、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等制度,統一合同文本、統一檔案管理、統一調解仲裁程序,逐步使土地承包經營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是正確引導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促進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于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引導和促進農民流轉承包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規模經營。要積極開展土地流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借鑒外地經驗,建立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和有形市場,及時為農民提供土地信息,使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轉得動、流得出。要健全完善土地流轉管理制度,規范流轉的程序和方式,嚴格流轉的對象和用途,明確流轉收益的主體和范圍,對向城鎮居民、工商企業、外商進行的土地流轉要嚴格把關,慎重對待,做到依法有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其承包地,嚴禁擅自截留或扣繳土地流轉收益。

三、積極穩妥的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當前,隨意征占用農民土地,補償費過低,且被層層截留,是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一個最突出的問題,也是引發群眾集體越級上訪的一個重要因素。有的地方甚至把農民的土地作為生財之道,把農民的“命根子”變成開發商的“錢袋子”。這些問題充分暴露了我國征地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因此,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按照保護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各級應嚴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探索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真正把“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到實處,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對此,

一是要嚴格界定征地性質,約束征地權利。征地權是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力,應當嚴格用于公益性項目用地,完全退出經營性項目建設。各級政府必須慎用征地權利,盡量減小征地規模,對于違法動用征地權用于商業開發,或用于企業、個人征地的,必須制定嚴格的懲罰措施,約束征地權利,防止權利濫用。經營性用地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采取市場經濟的方式從國家和農民手中取得,價格由市場決定。同時,要嚴格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不能什么項目都往公益性這邊靠,往公益性用地這個筐里裝,否則,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勢必將導致土地市場混亂,損害一批干部,長此下去,后患無窮。

二是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改革分配機制。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重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占用的重要因素。一畝地從農民手中花幾萬元拿走,一轉手就是幾十萬、幾百萬,嚴重地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所以,當務之急,必須盡快大幅度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費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并明確集體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不經承包者同意,不得隨意分配給村集體或由集體代領。在這一點上,各級要注意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所產生的隱患。

三是要強化征地監督機制,切實增加透明度。為確保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補償,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督機制,增加征地行為的透明度和農民的參與程度。要積極實行征用農村土地聽證制度,在征地前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鄉村干部、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業及監察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征地決策的科學性。要改革征地公告制度,將征地審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審批前,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吸取群眾意見。同時,國土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監察部門都要健全完善土地監管機制,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違規征占用土地的行為和做法。

四、加快構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鎮化步伐的加快,今后還將會有更多的耕地被征占用,失地農民也會越來越多。據初步統計,目前我市已有40多萬失地農民。失地農民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從事非農產業的勞動技能不高,再加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生活和就業問題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如何解決好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已成為一個重大而緊迫的社會問題。各級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構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實現失地農民不失業、不失保。

首先,要加快建立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市的城陽、嶗山、黃島三個區已經初步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保障的水平高低不同,但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專項資金,采取“政府扶持一點、集體補助一點、個人繳納一點”的方式,調動多方積極性,共同出資建立適應當地實際情況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失地農民每月都可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金。同時,各地應積極推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大病統籌,防止農民因病返貧、致貧。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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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的核心在于確認權利、科學賦權、落實效力,其基本目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安全。針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的現狀,基于《物權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的屬性,筆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登記生效主義、權利主體與客體清晰、登記機關統一”的原則,完善以下五方面的制度措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變動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模式。不管是以家庭承包方式,還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取得和變動均應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模式,即非經確權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變動不生效。登記具有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農村土地發包、承包、轉承包過程中,以及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取得的不確定性、流轉的無序性、終止的隨意性等現象發生,切實加大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力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中將權利主體和份額落實到個人。應當明確真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不是農戶。因為從事實來看,農戶承包土地是通過行使家庭成員個人的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權,最終形成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從理論上講,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為個人,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本化和股份化。只有將權利主體落實到個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中才能明晰權利主體、明確權利義務,才符合土地登記對權屬合法的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一項基本財產權,將其權利主體落實到個人,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在具體操作中,可以由戶主代表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在登記冊和證書中列明該承包經營權由該農戶在本社區集體中有農民身份的家庭成員按份共有。

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初始登記、轉移變更登記及相關權利一體登記的制度,完善相關救濟措施。在登記制度中,應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登記。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義務、程序和各級行政機關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要求,特別是減輕農民辦理登記的負擔的要求。同時,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的情形,履行登記的具體要求、內容及應提供的資料,以及不履行登記的法律后果。明確發包人、承包人、受讓人、承租人、抵押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此外,建議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重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救濟路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包括該權利的登記糾紛納入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裁決機制,配套建立鄉鎮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調處權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裁決權并對其裁決時效作出嚴格規定。將行政裁決作為司法救濟的前置程序,建立行政責任問責制和追究制,提高行政救濟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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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村干部

1 在農村土地征地過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 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 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鄉村干部在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這就導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資理念,將巨額土地補償款用于民間借貸和不合理的投資,以至血本無歸,使得集體資產蒙受巨大損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鋪張浪費,白條入帳,再加上鄉村干部貪污、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頻發,土地補償費截留現象嚴重。

2.2 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3 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 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隨著城鎮化發展的進一步推進,農村工作的復雜性增強,尤其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了政府、農民、村組織、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復雜,要在貫徹黨和政府政策的執行與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確實不易。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除了要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還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3.1 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 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多年來,因為土地征收問題造成的頻頻發生,因為該問題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穩定大局,也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過程中,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3.3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是征地過程中,群眾最為關注的焦點,是最為敏感的“漩渦”,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千百年來,我國農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對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為征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公平、公正、及時的將補償款發放到群眾手中,讓群眾滿意,是征地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們要讓群眾清楚地知道,征地補償相關的種類構成、各種補償的補償標準、人頭的確定辦法、費用計算方式等等,用公開、公正、公平、統一的規則來確保公平的實現。其次,在補償款到賬后,村領導要盡快規劃安排,及時將補償款發放到群眾手中,讓群眾得實惠、得安心,將惡性事件扼殺在萌芽當中,也使我們的城鎮化順利進入下一階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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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制度改革;農村經濟發展;城鄉統籌發展

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農村不僅僅是為了城鄉統籌發展,而是以城鄉統一發展為導向建立一系列農村建設用地,立足我國農村土地的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保持底線思維,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基本原則,夯實農村集體的土地權能,從而兼顧國家、集體與個人的利益,建立起以土地增值為目的的收益分配機制,切實維護好農民土地的一切權益,保障農民分享土地所帶來的增值收益。

一、建立農村試點,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不同的地區、地理條件下的方案不一,要將農村地區進行分類,在高山、丘陵、平原等分別建立農村試點,逐漸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其一,應準確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正確方向,緊扣全會內容,為農村建立明確的土地制度改革任務,堅守改革的基本底線,采取試點先行的方法,在“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基礎上大力創新農村土地制度,堅持“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循序漸進,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根據一定的程序與步驟審慎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促使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大膽探索,在保護生態環境下協調好土地制度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從而形成改革合力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活力。其二,應建立健全土地征收制度,結合農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確保土地征收制度向“程序規范、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方向發展,確定好征地范圍,完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盡可能地縮小農村試點中的土地征收范圍,制定一系列土地征收目錄,界定好農村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從而在健全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下減少因土地制度改革不合理而造成的矛盾和糾紛,并形成一系列矛盾m紛調處機制,確保土地征收信息的公開性,充分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切權利,形成合理、規范、多元化方向的土地保障機制。

二、以農業發展為導向落實土地的確權工作

土地是重農固本、安民之基,只有結合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將土地制度改革提上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日程中,以農業發展為導向落實土地的確權工作,才能全面深化和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攻堅克難,為彰顯農村新一輪的新局面注射動力。其一,做好土地分離經營權的工作,有序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結合農村土地發展和利用現狀開展并創新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逐步引導農村向現代農業方向發展。其二,落實土地的確權工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過程中農村土地流轉占有重要的位置,需要在保留承包權的基礎上轉讓經營權,在一定程度上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了一定階段所形成的產物,也是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延伸,則必須結合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方向,有方向地進行土地制度改革,以發展現代農業為方向,切實優化我國農村各地區的土地資源配置,在緩解人地矛盾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強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村勞動的整體生產率,從而有效地增加農民收入,逐漸完善一系列農業經營制度。

三、統籌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應結合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標導向,建立明確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統籌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其一,應解決好農村資產、資源交易分布廣泛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農村集體資產承包制度,循序漸進,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租賃、出讓管理制度,在土地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維護好農村集體與農民的切身權益,在確保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基礎上,激發農村土地資源的潛能,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制度,在統籌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條件下,賦予經營性土地出讓、租賃、入股等權利,將其擺在與國有土地同等的位置,確保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形成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為核心的土地產權流轉制度。其二,應結合農戶真實需要逐漸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農村宅基地分配方面提供一系列政策與制度保障,賦予農戶充分的宅基地用益物權,慎重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農民住房財產權的一系列保障,在抵押、擔保與轉讓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時候,采取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方案,確權登記頒證,全面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四、結論

綜上所述,應站在農村經濟發展的大方向,建立農村試點,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農業發展為導向落實土地的確權工作,并統籌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協調發展的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參考文獻:

[1]劉磊.城鄉關系視野下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道路選擇[J].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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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管理;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步伐加快,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國家對農業政策進行了大幅調整,隨著集體土地效益的提升,農村土地問題也不斷的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平穩、快速的發展。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嚴格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

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從嚴控制,用好用活農村建設用地置換政策,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村鎮建設規劃。凡是符合建房條件(或放棄原住房遷建)的,村民原則上不得原地改、擴、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導村民向城鎮集中或到規劃的居民點建房。對不具備規劃居民點建設的,盡量利用空閑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時,從嚴控制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全縣范圍內農業戶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但必須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已"一戶多宅"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和審批宅基地。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審批、占用集體土地建房。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以戶口簿記載的農業戶口人數計算:3人以內戶(含3人)90平方米;4人戶120平方米,5人以上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農村村民是獨生子女戶的,增加宅基地面積30平方米;是獨生女戶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積20平方米。

3、加強土地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土地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隨著土地管理事業的發展,農村和城鎮進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土地評價及城鄉地籍檔案建設等所需經費,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年編制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安排。土地管理經費,包括各地按規定籌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費,要切實管好用好,杜絕不合理開支,以保證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市、縣土地管理局是同級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門,要本著強化、精干的原則,配備必要的行政編制。已定編而沒有配足的要盡快配備,編制人員過少而影響工作的要適當增加。為了加強城市和郊區尤其是城鄉毗鄰地區的土地管理,各轄區可設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機構,其人員的聘用、錄用必須經嚴格的推選和審查批準制度。

農墾、勞改、礦務等用地較多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做好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還要抓緊培訓土地管理人員,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設,提高辦事效率。

4、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5、整頓土地管理秩序,依法嚴格管理各項建設用地

對新開工項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對停、緩建項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過清理,及時利用,不得荒蕪。堅持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切實加強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鄉建設用地的申報登記,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的發放工作。城區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積、界址或權屬變更的,各用地單位要辦理用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土地使用證書。要清理城市各類房產開發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強管理。

結束語

農民的權益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直接影響著農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鎮化建設、工業發展中,應當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嚴格的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利益。作為基層的管理一部分,應當不斷地增強法律意識、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轉變思想,切實的落實國家的相關土地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付志旗.關于我國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財經界(學術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