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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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制度

篇1

關鍵詞: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生態補償

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定義及其特征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顧名思義是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一種補償,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筆者是這樣理解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指國家或社會主體之間約定對損害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向農業生態環境開發利用主體進行收費或向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主體提供利益補償性措施,并將所征收的費用或補償性措施的利益通過約定的某種形式,轉移到因農業生態環境開發利用或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主體的過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對農業生態環境資源的非物質性部分的補償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客體不是那些能容納污染物的環境介質,如大氣、水、土地等,也不是排放的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本身這些有形的、物質性的部分,而是無形的、非物質性的環境功能性價值,即環境介質的納污容量和自凈能力。在這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客體也不是農業自然資源物質本身,而是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后其減損或喪失的再生能力和與其生命共存亡的生態功能。

(二)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持續性的補償

社會經濟的發展總是不斷前進的,人們的需求也是不斷增長的。由于農業生態環境效益形成的長遠連續性和農業生態環境效益供需現狀,農業生態環境效益補償不是短期的、一次性的。

(三)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是有限性補償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有限性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是人們對環境的生態功能認識和利用的有限性;二是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有限性;三是由于生態赤字的存在,農業生態環境效益補償既要償還歷史欠賬,又要保證將當代的開發利用活動控制在生態平衡的限度內,所以,無論是在補償的數額上,還是補償的地域上,在一定的時期內,都不能實現完全的充分的補償。

二、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產品理論――解決為什么需要生態補償

從微觀經濟學角度,“公共產品”是指那些在消費上具有非抗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非抗爭性指,對于任意給定的公共產品產出水平,增加額外一個人的消費該產品不會引起產品成本的任何增加,即消費人數的增加所引起的產品邊際成本為零。而非排他性指,只要某一社會存在公共產品就不能排斥該社會的所有成員消費該種商品。由于公共產品的這兩種特性,產生了“公共地的悲劇”問題,即人們為了使個人利益最大化,而無限度的使用公用資源,導致該資源的過度消耗以致最終枯竭。

(二)外部性理論――提供了解決生態補償的思路

提到外部效應,一般從“墻里開花墻外香”來理解,實際上,經濟學上的“外部效應”是指某項交易活動對第二者的經濟影響,即未在價格中得以反映的經濟交易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效應理論認為微觀經濟主體對資源環境的運用,會產生外部不經濟,即資源減少和環境污染生態失衡,從而構成一種社會成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可以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形式,把被忽略的社會成本“內在化”,提高微觀主體的生產成本,降低其邊際利潤,促使人們改變以往的生產經營方式,進行減少污染的技術開發和資源節約型經濟的發展,減少污染性產品的生產經營。

(三)生態資本理論――從原理提供了計算補償額的方法

生態系統提供的生態服務作為一種生產要素、一種資源投入,也應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能夠在市場交易中實現自身的價值,而這種價值的載體就是生態資本。人類生產活動所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同時造成破壞的力度不斷加深,使作為支持生產、生活的生態環境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塊短板,因此人們不得不進行投資來恢復生態環境,從而為進一步的社會發展提供支撐。從這個角度看,生態環境實際上成為了人造資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管是土地、礦藏,還是流域、水體,作為資源它們現在都可以通過級差地租或者影子價格來反映其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生態資源資本化。

(四)可持續發展理論――描繪了生態補償的最終目標

可持續發展理論要求發展建立在資源與生態環境的承載力范圍內,就其社會觀而言,主張公平分配,即滿足當代人又滿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就其經濟觀而言,主張建立在保護地球自然系統基礎上的持續經濟發展;就其自然觀而言,主張人類與自然和諧相處。體現了公平性原則、持續性原則和共同性原則。

三、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實踐現狀

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發展歷程可劃分為兩個階段,即20世紀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后期的起始階段和90年代末以來的快速發展階段。

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的10余年,是我國生態補償政策萌生,生態補償機制初步發展的階段。囿于當時經濟水平,經濟發展呼聲高于生態保護呼聲,該階段生態補償的實施范圍主要是針對礦產開發所引起的生態環境問題及森林的公益性生態效益而發起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征收生態補償費、礦產資源費等。

20世紀90年代以來,生態補償的實踐向縱深發展。由于長期偏重經濟發展而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日漸突出,超出環境承載力,因而導致了一系列生態災難,在這一背景下,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和建設工作,在90年代末啟動了以林業為主的六大生態工程,這些工程大都以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為中心任務,以減輕人類活動對這些特定地區的干擾強度為主要乎段,不僅限制保護區域內的商業開發利用活動,對特定地區居民的基本生產活動也進行約束。這種背景使我國生態補償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生態補償領域擴展到區域生態補償、流域生態補償、自然區生態補償、生態工程生態補償等各個領域,把生態補償推向一個新的。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構建起國家層面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但已有一些省份開始進行了相關的試點和理論探討,并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政策和法規。這些生態補償領域的研究和實踐仍處于零散、片斷和初始階段,但建立統一的國家生態補償機制政策體系已具有較好的政策平臺。

福建省先后在閩江、九龍江和晉江等三個流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環保局也相繼制定了《九龍江流域綜合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泉州市政府出臺了《晉江、洛陽江上游水資源保護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湖北省從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推行《湖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以政府令形式《湖北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將過去“排污費由環保部門負責核定和征收”改為“環保部門負責核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將“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模式改為“環保開票、稅務代收、銀行入庫、財政統管”,形成環保、稅務、財政三部門聯動的排污費核定、征收及使用機制。

浙江是第一個在省域范圍內,由政府提出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省份,對生態補償做了開創性的工作。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確立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原則,即“受益補償、損害賠償”、“統籌協調、共同發展”、“循序漸進、先易后難”、“多方并舉、合理推進”。2005年5月,杭州市委辦公廳和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內涵和基本原則,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態補償的公共財政制度,明確生態補償標準,制定生態補償的產業扶持政策,建立生態補償環境管理制度及生態補償的市場化機制,逐步建立責權統一的生態補償行政責任制度。整合現有財政補助資金,將生態市建設、環保補助、城建縣(市)補助、工業企業技術改造財政資助、農村改廁經費、財政支農資金、扶貧幫困、造田改地、水利建設、農村改水等10項專項資金整合為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杭州市生態補償的特點是確定明確的補償政策,明確補償重點領域,建立補償行政責任機制,積極啟動綠色GDP核算研究,制定補償產業發展政策。浙江省德清縣生態補償的做法:首先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縣政府2005年2月正式實施關于建立西部鄉鎮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對生態補償的原則、范圍、資金籌措、資金使用等做了明確的規定。其次明確資金渠道和使用方向,生態補償資金包括縣財政每年在預算內資金安排100萬元,從全縣水資源費中提取10%,對河口水庫原水資源費中新增0.1元/噸,從每年土地出讓金縣得部分中提取1%,從每年排污費中提取10%,從每年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5%。2008年2月,浙江省又出臺了《浙江省生態環保財力轉移支付試行辦法》,生態補償制度建設更上一層樓。至此,浙江省已基本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態補償機制。

通過回顧生態補償政策運作的歷程,發現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還存在法律制度缺失、補償主體不明確、補償方式和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化、補償標準不合理等問題。

四、建立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結合我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現狀,需要從全局性高度和廣度來對其進行健全和完善這就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體制創新、政策創新和管理創新為動力,堅持“誰開發,誰保護”和“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逐步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一)加強補償制度的立法工作和執法力度

在當前中國生態補償體系法制化程度不斷提高的背景下,加強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專項立法已成為當務之急。應盡快將農業生態的補償主體、范圍、對象、方式、標準等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促進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推進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權利從“應然權利”向“法定權利”轉化?!爸挥修D化為法定的權利,這種補償權利才有最終實現的可能”。尤其是在民主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國,只有運用法律和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這一補償制度才真正能夠從理論制度變成現實制度。加強立法上作必須從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同時抓起。在形成健全的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律體系的同時,必須強化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法規的普法力度和執法力度。真正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才能使所立之法在健全生態補償制度的過程中真正發揮作用。

(二)確保補償主體明確到位

補償主體是整個補償系統運行的核心要素。補償主體不明確、不到位,再完美的補償系統也只是存在理論上可行性。農業生態補償制度要想能夠切實得到完善,必須要讓補償主體明確到位。首先,要加強和鞏固作為全國性公共產品代言人的中央政府這一補償主體的基礎性和主導性地位。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公共產品的代言人,也應該切實承擔起自己的應然主體職責。其次,人力培育發展市場性補償主體。市場性主體可以逐步形成責任型主體,即對農業生態環境直接造成損害的企業或其他利益集團;受益型主體,即并沒有直接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但是卻從農業生態環境的生態服務價值中受益;志愿型主體,主要是國內和國際上一些非贏利性農業生態環保機構或組織。再次,還要通過增加農民收入,改善農村生活質量,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來科學引導廣大農民成為農業生態環境的自覺性補償主體。

(三)促進補償方式的多樣化

促進補償方式多樣化,除了加大資金補償投入外,要結合實際情況對多種補償方式進行組合,加大教育、智力補償,靈活多變的補償形式或組合形式能有效適應于多樣化的補償主體、對象和補償環境,同時能極大地刺激補償的供給和需求,使補償的供給和需求在高水平、高效率的水平上保持動態平衡。單純實施經濟補償,從眼前看似乎比較符合當地農戶的意愿,但由于經濟比較落后,當地居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對補償資金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常常造成大量資金浪費。而且,由于經濟補償的資金有限,在某些情況下,實施物質補償、政策補償、技術補償或不同方式的組合比經濟補償更具現實和長遠意義。實踐也證明,作為經濟補償的有效補充形式,智力技術補償形式能為受補償區當前和后續發展創造較好的條件,更能有效提高補償有效性,使補償更好地起到均衡發展權利與環境保護義務的作用??傊?補償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簡單的“輸血”,而是應根據補償雙方的實際情況給予補償對象“造血式補償”,巧妙地運用補償形式促進補償對象的“造血功能”。

(四)拓寬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取決于籌集足夠的補償資金,使其不僅能夠補償生態建設的經濟成本,而且可能補償其生態效益價值。農業資源生態功能是多方面的,其受益對象也是全方位的,因而,公共財政支付依然是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主要途徑。在加強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補償力度的同時,還應積極拓展多元化的補償融資渠道。應當考慮建立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交易市場,拓展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資金渠道,在財政補償機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農業生態環境的市場補償機制。農業生態環境補償的市場化就是農業生態環境資源公共物品的外部性能通過私人部門自主協議等市場途徑內化,其補償過程就是農業生態產品市場供需均衡的結果。建立生態服務市場,就能將較大份額的生態服務供給成本轉移給非政府部門,減緩國家財政壓力。

(五)實現補償標準的透明化和差異化

農業生態環境補償標準的計算和確定是實現合理生態補償的前提,同時也是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關鍵環節和難點所在。在確定補償標準的過程中既要深入調查研究,又要綜合考慮與農業生態環境相關的各方利益。在充分依據農業生態環境客觀情況和“誰保護,誰受益,”(PGP)的與“誰受益,誰補償”(BPP)原則的基礎上,制定出兼顧補償“接受方”和補償“支付方”的補償標準,從而既能保證農業生態補償落到實處,又能在生態建設和經濟發展之間找到最佳結合點。同時還要借鑒國內外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綜合運用機會成本法、資源環境核算體系及綠色CDP等,開展科學的農業生態補償標準研究。逐步探索從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轉變的農業生態環境價值評估方法,為農業生態補償提供透明的、操作性強的價值標準依據。制定出適合各區域實際區情的差異化補償標準,防止“補償過?!焙汀把a償不足”并存現象,提高有限補償資源的利用效率。

五、結束語

農業生態環境是以農業生物為主體而言的各種環境因素的總和,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每況愈下,我們必須真正重視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態環境補償作為一種新的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途徑,對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一定有著重要的作用。正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潘岳所說,“使用資源不該再有‘免費的午餐’,制定生態補償制度,不僅事關環境保護,而且事關社會公平?!苯⑥r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不僅有利于保障人權,實現法的效益價值,而且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平,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詹佳嘉.論生態補償制度[J].科技信息,2006(12).

2、朱丹果.論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完善[J].內蒙古環境科學,2009(3).

3、李長健,邵江婷,董芳芳.農民權益保護視角下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研究[J].農業現代化研究,2008(5).

4、周曉虹.正當性、合理性和現實性――貿組織法中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4).

5、劉潔.健全農業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初探[J].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4).

篇2

關鍵詞: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機制;保障制度;環境保護1.礦山生態環境存在的問題

1.1地下水受污染問題

在進行礦山開采時,需要進行疏干排水工作,這樣不僅會容易導致周圍地下水位的下降,同時也容易出現地下水污染問題。尤其是對于重金屬礦山開采來說,由于開采人員隨意傾倒廢棄物,這些重金屬會隨著河水或者雨水滲透到地下,從而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進而影響到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嚴重時不利于整個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除此之外,在排水過程中容易導致礦坑地下水位下降,從而破壞地表和地下水體系的完整性。

1.2礦山開采對植被的破壞

礦山開采的過程中必然會對當地的植被造成破壞,如果不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將不利于當地環境的發展。而且開采后的廢渣、廢石也會占用比較多土地,給礦山生態造成不良影響,正是因為植被的破壞,導致滑坡、泥石流的出現。我國作為一個煤礦大國,每年因為開采煤炭造成的植被破壞所占的比重較大,使得我國本來就緊張的生態環境質量更差,不利于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除此之外,由于礦產開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現象比較嚴重,礦山周圍原有的耕地被大量破壞,居民房屋出現裂縫,給當地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因此在今后的開采中,礦山管理人員需要加強對礦山植被的保護,做好植被恢復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因礦產開采對周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

1.3礦坑處理不及時問題

采礦企業在進行管理時,應該要加強對廢棄礦坑的處理,這樣才可以更好的滿足當地生態環境發展的需求。但是廢棄礦坑的處理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這樣就會就降低企業的利潤。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許多礦山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沒有及時對這些礦坑進行填埋處理,從而導致許多生態環境問題的出現,比如地面的開裂、崩塌、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嚴重時還會誘發地質災害,給當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的威脅,也不利于當地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礦山生態環境的配套保障機制構建

礦山生態環境質量會關系到周圍居民的生存質量,同時也會影響到當地經濟發展質量。近些年來,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逐漸提升,對礦山生態環境認識更加深刻,要想提高當地生態環境質量,就需要積極制定科學的生態恢復機制,不斷完善相應的保障制定,最終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但是,當前我國許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機制和保障制度還不夠健全,無法滿足礦山生態保護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相關人員和部門應該加強對該機制的研究,提升我國礦山生態質量,為人民的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

2.1形成系統性企業環境管理機制

企業環境管理機制在構建的過程中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全方位控制,需要能夠從企業礦山環境狀況著手,形成對應機制結構。在上述管理機制中礦山企業要控制好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規范礦山管理制度:國家要對各項礦山管理制度進行完善,要在礦山企業運行的過程中不斷對礦山保護制度進行細化,用確保礦山管理制度與不同礦山企業有效結合在一起,能夠達到統籌控制需求。國家要依照礦山企業中常見的問題不斷對礦山環境管理制度進行調整,確保形成高效的保障機制。

第二,形成內部環境目標評估程序及決策模式:礦山企業管理的過程中企業自身要形成內部環境管理體制,要能夠依照具體環境狀況形成對應評價機制,對各項環境指標進行評價。企業要嚴格依照評估數據形成對應決策,從而提升礦山環境保護質量。

第三,形成外部控制體系及監督機構:礦山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要能夠認識到環境保護對礦山發展的重要性,要能夠自覺、主動參與到環境控制過程中。只有在這種狀況下礦山環境保護質量才能夠得到本質上提升。因此國家在礦山環境管理的過程中要對礦山企業進行教育,要對礦山企業人員作出的承諾進行全面監督,觀察礦山企業是否將礦山環境保護落實到了日常的工作中。

2.2形成規范性企業環境體系認證機制

企業環境體系認證機制主要通過對各項礦山環境進行控制認證達到礦山環境的評價和管理。當前國外在企業環境體系認證體制構建的過程中投入較多,整體發展水平較高。相關資料顯示:國外32家企業中30家具有與自身發展相適應的環境管理體系,其環境管理均達到了ISO14001指標的認證,形成了非常好的礦業結構體制。

我國對企業環境體系認證機制構建重視程度不夠,在體制建設的過程中沒有形成對應的環境保護機制,整體管理控制效益并不理想。因此在今后礦山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國家需要引入ISO14000環境管理體制標準,通過該標準完成各項機制內容,從而形成科學化、規范化環境認證條例。與此同時,國家還要制定相關認證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引入其他國家先進環境控制機制,確保提升各項礦山環境指標監測及控制質量,加大對礦山企業的監督力度,防止礦山企業在開采過程中出現違背環境保護體制的操作。

3.總結

礦山企業在進行礦山開發過程中要提高其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制定出更加科學管理方案,同時國家也要積極制定出相應的生態環境恢復機制,不斷完善其保障制度,這樣才能更好的提升我國礦山生態環境質量,為當地居民生活提供良好保障,從而滿足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

參考文獻:

[1]王艷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及保障措施研究[J].礦業快報,2008,08:18-20.

[2]黃德林,汪琳.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完善問題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8,05:216-220.

篇3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社會爭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平頂山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平法政辦〔2021〕2號)要求,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調解,是指市生態環境局機關在生態環境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與本機關職權相關的各類矛盾糾紛,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環境污染糾紛,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妥善解決矛盾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  本機關負責的行政調解具體范圍包括:

 (一)與本機關實施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公開等行政行為相關的爭議糾紛;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調解的污染賠償、生態損害賠償等民事糾紛;

 (三)其他應當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調解的爭議糾紛。

 第四條  重大復雜的爭議糾紛,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參與組織行政調解;一般爭議糾紛,由具體業務科室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調解。

辦公室負責協助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處理信息公開引發的行政爭議和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法規科負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后涉及履行相關的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水生態環境科、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與應急管理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負責職能范圍行政許可相關的爭議和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其他科室、直屬事業單位負責職能范圍內行政管理行為相關的爭議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行政調解工作應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屬地管理、優先及時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爭議糾紛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就爭議糾紛主動提出行政調解要求。

  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對調解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其他救濟途徑。

  第七條  生態環境行政調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收件。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的,由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即法規科)統一收件,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二)受理。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調解申請后,根據申請調解的事項內容,及時指定具體辦理行政調解的科室,并將當事人的申請材料轉交相關科室。辦理科室依法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分管領導同意后,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報行政調解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備案登記。

(三)調處。辦理科室受理行政調解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對事實簡單、爭議不大且能夠即時履行的糾紛,可以當場組織調解。

(四)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除當場調解(并履行)的案件外,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載明當事人情況、調解請求、基本事實、爭議焦點、調解結果(包括履行內容、方式、期限等)、救濟方式等事項,交由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調解員簽名并加蓋我局印章。

(五)歸檔。行政調解案件具體經辦部門要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和規范,及時歸檔編號,做到一案一檔。歸檔文書材料應包括:目錄、調解申請書、調解告知書、調解協議書、送達回證等。

第八條  在處理與生態環境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商處理模式,做到行政管理和調解并重。

第九條  對不愿進行調解或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爭議,辦理科室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對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的爭議糾紛,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做好訴前、訴中調解工作。

第十條  積極探索化解生態環境領域社會矛盾糾紛的新途徑,拓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調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  加強對生態環境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提升行政調解技能,加快提高行政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

  開展行政調解應當以“和為貴”為核心,把行政調解文化建設貫穿于生態環境行政機關文化建設中,把化解矛盾糾紛貫穿宣傳法律法規、踐行行政調解文化全過程。

第十二條  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每半年要統計行政調解工作數據和情況,報送局法規科匯總;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社情民意和爭議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對行政調解案件數量、爭議糾紛類型、調解結案方式、群眾滿意度等進行分析研判,為本機關科學決策、維穩及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各科室、各直屬事業單位收到當事人有關爭議糾紛的訴求、申請等,對依規定屬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得推諉,落實辦理人員及崗位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平頂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文書模板

 

 附  件

 

平頂山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調解文書模板

 

一、行政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地 址;法人及社會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姓名、電話、職務

     被申請人:

     行政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

 特申請予以調解。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二、口頭申請行政調解筆錄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

         地址;法人及社會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姓名、電話、職務

    被申請人:

    行政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

(申請人確認)以上記錄經本人核對,與口述一致。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記錄人(簽名):

  

三、行政調解征求意見書

  

.                                (調解其他當事人):

你(單位)與        (申請人)            (糾紛案由)一案,現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調解。如你(單位)同意調解,本機關將擇期舉行行政調解會(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當事人意見:                         

 簽      名:                         

                               

 年   月   日  

 四、行政調解受理通知書

 

。          (申請人):

  你因于   年  月  日申請本機關(單位)進行調解。經審查,該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本機關(單位)決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五、行政調解不予受理通知書

 

。          (申請人):

  你因于年月日申請本機關(單位)進行調解。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請向(指出解決路徑)。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六、行政調解會通知書

 

          :

  你(單位)與(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之間(糾紛案由),經你們雙方同意,本機關(單位) 決定于年   x月日分在(地點)舉行行政調解會,由(調解員)組織調解。請你(單位) 準時出席。不按時出席調解會,且事前未說明理由。視為放棄調解。

  申請調解員回避的,應當在調解會舉行前向本機關提交回避申請。

  委托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在調解會舉行前向本機關提交委托書。

  聯系人:           ;電話:

  聯系地址: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七、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

 

。           (申請人):

  你因于年月日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的行政調解申請。本機關(單位)受理后,經多次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現本機關(單位)決定終止調解。根據規定,請向(指出解決路徑)。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調解單位章)

 八、行政調解協議書

       編號:

  當事人(甲方):

  當事人(乙方):

  現已查明:

  本機關(單位)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1.

  2.

     3.

  ......

  履行協議方式、地點、期限:

  本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 X份,雙方當事人、XXX行政調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在場人員(簽名):             調解員(簽名): 

  

                         年  月  日

                        (調解單位章)

 

 

 九、調 解 筆 錄

時間:

地點:                   

事由:       

當事人:

參加人:                   

筆錄:       

篇4

關鍵詞 生態主義 政治運動 生態中心主義 人類中心主義

一、西方生態主義的產生與發展

現代科技革命使人類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得到空氣提高,它所引發的產業革命在提高生產力水平的同時,對自然界的平衡生態也造成了嚴重的破壞。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人類對生態破壞、環境污染、能源枯竭、核戰爭威脅等負面現象越來越憂慮,由此在西方發達國家率先發起了以維護生態平衡為宗旨的生態運動,其后來與政治運動相結合,逐漸成為一種區別與其他派系的理論體系。

生態主義產生以來,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針對社會現象的批判。第二階段主要針對人類社會的思想進行批判。第三階段回歸到關于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的批判。

生態主義認為生態危機是人類自然觀造成的,世間萬物都是平等的,任何個體都具有平等的內在價值。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而換取的經濟發展最終將使人類走向滅亡。

二、西方生態主義豐富和發展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為我國環保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論基礎

西方生態主義在繼承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全球生態危機的根源,資本主義的過度生產和過度消費加重了自然界的負擔。西方生態主義對生態危機與資本主義制度的關系的認識豐富和發展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

(1)生產資料私有制的根本性質決定了資本主義過度生產和過度消費的經濟發展模式。

資本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是生產資料私有制和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資本主義的社會性質決定了資本家竭盡一切手段獲取剩余價值,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污染了環境,加重了自然界負擔,生態主義認為現階段的生態危機正是由于人們對待自然的特殊資本主義造成的。

(2)資本主義國家剝削和掠奪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生態資源,借此轉嫁生態危機,加劇了全球生態破壞。

現階段,經濟發達國家利用其政治經濟優勢,在發展中國家投建高污染企業,進行垃圾廢物排放,以生態殖民主義的形式向世界擴張,是造成全球性生態危機的罪魁禍首。

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從根本上推動環境保護法規的制定完善

從各國運用司法手段保護生態環境的經驗來看,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條規定為公民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形式行使控告權利提供了空間。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訟。這條規定為刑事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直接的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現階段,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已經具備,我國應從訴訟管轄、舉證責任、訴訟主體等方面推動環境保護法規的制定完善。其一,在訴訟主體方面,將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展到公民,以全民監督的形式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其二,在舉證責任方面,在認定侵權的歸責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在因果關系、免責事由上負有舉證責任。在行政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負有證明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舉證責任。其三,在訴訟管轄方面,由于民事、行政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理論及實踐問題較多,疑難復雜程度較大,因此該類一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地域管轄方面,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跨省市行政區域的河流污染案件,可由高級法院指定某中級法院或海事法院集中管轄。

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模式已經不能適用人類歷史的發展趨勢,堅持以人為本,實現人與自然、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是實現全人類共同發展的根本途徑,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處于關鍵期,借鑒西方生態主義的理論觀點與實踐經驗,建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對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維護生態平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夏少敏,王鳳斌.環境法治的價值――自然權利和人類福祉[J].雞西大學學報,2011(07)

[2]宋盈濱.環境修復勢在必行[J].企業導報,2011(09)

[3]黃永健,薛坤.試論李漁家具設計思想[J].藝術與設計(理論),2011(09)

[4]王振亞.生態社會主義價值觀的多維透視[J].研究,2003(1)

篇5

摘要:基于生態環境的信息不確定性特點,建立了區域生態環境評價的未確知測度模型。根據未確知測度的大小,確定樣本所屬的質量級別

>> 一種基于未確知測度方法的房地產投資環境綜合評價模型 基于未確知測度評價的區域經濟發展潛力研究 虛擬研發團隊成員間信任度的未確知測度評價模型設計 未確知測度模型在黑河中游水質分析中的應用 基于熵權―AHP的未確知測度模型在財政大額專項支出績效評價中的應用 熵權未確知模型在礦井安全評價中的應用 基于粗糙集與未確知模型的能源結構合理性測度 基于未確知測度模型的組織發展架構分析 基于PSR模型的南水北調中線主干渠沿線區域生態環境評價 基于未確知測度的創業企業知識創新風險評價研究 基于未確知測度理論的采空區危險性評價芻議 基于未確知測度的上海水域溢油應急能力評價研究 探究民航機務維修安全管理水平及相關未確知測度的分析 甘肅省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測度及評價 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的評價理論和實際應用 多Agent的金融生態環境評價模型構建 區域金融生態環境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未確知數學在邊坡穩定性評價中的應用 GIS在生態環境評價中的應用 企業信用評價的未確知―AHP方法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政治 > 區域生態環境的未確知測度評價模型及應用 區域生態環境的未確知測度評價模型及應用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請告知我們")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摘要:基于生態環境的信息不確定性特點,建立了區域生態環境評價的未確知測度模型。根據未確知測度的大小,確定樣本所屬的質量級別及樣本間的優劣排序。以巢湖流域為例,運用所建模型對其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評價。研究表明,未確知測度模型對于多指標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理論上是可行的,結果是可信的。關鍵詞:區域生態環境;未確知測度;評價模型;巢湖流域中圖分類號:X821,X8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6929(2004)02―0022―04

篇6

(一)水資源短缺。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而淡水資源又十分匱乏。人多水少使得我國成為世界上人均水資源最匱乏的國家之一。目前農業用水量占我國整個用水量的70%左右,占整個農村用水量的90%以上。除了用水量大以外,農業用水還存在嚴重的資源浪費現象,加上水資源的分布不均和水體污染,導致目前我國農業水資源的嚴重緊缺。

(二)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

由于人口的增長和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加上鄉鎮企業的不合理占用耕地,使我國人均耕地資源逐年減少。要保證農業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確保糧食安全,就必須加強對耕地數量的管理,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有限耕地資源的永續利用。

(三)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嚴重。

由于缺乏對農業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的統籌治理,長期延續資源型的經濟結構和傳統粗放的發展方式,導致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約束日益嚴重,尤其以西部為最。目前,我國西部生態環境局部改善但整體惡化的趨勢還沒有完全扭轉,水土流失面積的80%在西部,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積的90%以上在西部。全國第二次水土流失遙感調查結果顯示,新疆水土流失面積占全區國土總面積的62.4%,在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的同時,水土流失面積仍在增加。此外,我國土地荒漠化現象依然很嚴重,統計資料顯示,中國沙塵暴20世紀50年代僅發生5次,80年代則上升到14次,90年代更高達23次。進入21世紀后,沙塵暴更是頻發。

(四)森林覆蓋率降低、草場退化。

近年,雖然我國森林面積和森林覆蓋率均有所增長,但森林活立木總蓄積量和單位面積活立木蓄積量卻明顯下降,經濟林面積大幅度增長的同時天然林、防護林的面積卻分別下降了,此外還存在林齡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由于過度放牧、掠奪式開發,致使草原植被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突出表現為草原的退化、沙化、鹽漬化、荒漠化以及草地涵養水分功能降低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主要包括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配套的政策、標準等幾個層次。首先,我國憲法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其次,我國于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對農業環境保護做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的保護,新法第三十三條增加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再次,部分行政法規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復墾規定》《自然保護區條例》等,部門規章如1999年頒布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和2001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都對農業生態環境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還有多個省市了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辦法。此外,還有一系列關于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如《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保護農作物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標準》《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沒有完善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一是沒有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長期以來,我國對生態環境問題的關注和立法主要集中于城市且重污染防治、輕生態環境保護,對農村和農業生態環境問題及其立法更是重視不夠。雖然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農業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強化,也基本形成了以現行《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環境保護法》主要是原則性規定,尚缺乏具體詳細的操作細則。二是一些重要生態環境領域的立法還比較薄弱。如目前我國的生態農業保護以及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三是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現象。主要表現為對同一行為,不同的法律往往有不同的規定,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和草原法關于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關于在林區采伐林木的不同規定以及水法和漁業法關于“禁止圍湖造田”的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等。四是地方立法位階低。雖然我國地方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省級的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但是由于級別較低,且立法重點是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而并非系統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五是有關農業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相關標準,有些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須修訂,有些領域甚至還是空白。

(2)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亟須完善。

目前,我國雖已建立了許多生態環境相關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但是制度之間的配套性和協調性較差,且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配套制度措施的供給不足和程序缺位也使得制度無法真正落實,必須進一步完善。以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為例,由于農業生態環境的公共物品屬性,加上農業面源污染具有隨機性、隱蔽性和廣泛性等特點,治理農業生態環境不僅需要技術支持,更需要調動廣大農戶的環保積極性,這就需要政府主導下的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利用經濟刺激手段從源頭上解決環境問題。目前我國有關生態補償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年國務院出臺的退耕還林條例和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前者明確規定了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助,后者則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水環境生態補償作出規定。但目前我國在生態補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尚缺乏必要的制度配給。

三、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1)出臺專項立法。

針對農業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保護的迫切性,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將農業生態環境的建設、保護、監督與管理等固定下來,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本的法律基礎。應樹立側重整體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有針對性地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內容、主要制度、管理體制、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關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法律責任設置,應明確責任主體、嚴格法律責任,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管理體制方面,應針對農業生態環保執法的現狀建立特殊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體制,可考慮設置獨立的農業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并打破地方分割,實行垂直管理。這樣才可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奠定高層次的法律基礎。此外,還應加強有關生態農業、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和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彌補在該領域的立法空白。

(2)修改現行法律法規。

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已作出重大修改的基礎上,應盡快修訂現行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將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化、配套化,同時改變目前有些規定相互矛盾和沖突的現象,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良性互動。為嚴格違法者的刑事責任,應考慮修改現行刑法有關農業生態環境領域犯罪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刑事打擊力度。

(3)加強地方立法。

應加強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清理地方立法,修改不合時宜的條款,本著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真正重視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而非單一的農業生物的環境因素保護,進一步完善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立法。

(4)應完善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體系。

目前要盡快修訂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中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部分,進一步健全和嚴格有關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盡快在畜禽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等方面出臺新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標準。

(二)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

(1)應完善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等。雖然目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較為健全,評價對象也由傳統的建設項目擴大到規劃領域,同時在公眾參與環節也有很大完善和突破,但該制度重點是針對城市建設項目設計的,關于農業開發和建設項目卻鮮有涉及。應盡快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內容,增加關于農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由于農業開發建設項目主要影響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民生活環境質量,在公眾參與環節,應針對項目或規劃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村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影響的廣泛性和農民的聚居性等特點規定特殊的公眾參與條件、方式與程序等,在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的同時也能提高參與的效果。在限期治理和排污收費制度等其他制度方面,同樣存在主要針對城市工業企業設計的局限性,應增加和完善有關農業和農村排污和治理方面的具體規定。

(2)應建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專項制度。

篇7

【摘要】生態環境法制建設是事關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要完善立法,達到環境法制的科學化,可行化,用法律手段治理農村生態環境問題。

【關鍵詞】農村生態環境;環境法制;環境立法;環境政策

【正文】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與新農村建設的加快,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相比較存在著明顯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麗鄉村,出現了水體大面積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隨意堆放、工業污染加劇的情況。長期以來由于國家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力度不夠,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落后于城市速度,對農村居民衛生和健康構成了巨大的威脅。盡管近期國家加大了農村生態環境治理政策力度,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但由于農村的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使農村環境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并危及農村飲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要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切實解決危害農民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城鄉居民食品安全、影響農村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于是否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的有效政策、法規與制度體系。

一、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表現

(一)水體污染嚴重,水生態系統破壞

農村水體污染主要表現是工業污水、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污染飲用水源,無法滿足農田灌溉;同時近幾年農村旱澇災害頻發,河流斷流,湖泊萎縮,魚蝦絕跡,天然綠洲消失,水庫蓄水減少,地下水位下降嚴重。

(二)基礎設施建設落后,固體垃圾污染嚴重

長期以來,村莊建設規劃差,基礎設施少,道路無硬化、無公廁、人畜居住混雜、不可降解農膜使用量急劇增加卻無法回收,固體垃圾隨意堆放。

(三)農業生產不當,環境資源破壞嚴重

農民環保意識比較薄弱,濫施農藥、化肥,懇荒圍湖造田,亂挖亂采,不僅農業產品受到嚴重污染,也逐漸污染了土壤、空氣、水源,對農業生態系統造成極大威脅。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災害多發,土地退化、沙化、堿化嚴重,進—步加劇了人地矛盾。

(四)集體林權改革滯后,林業生態系統破壞

集體林權改革滯后,經營主體不明確、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嚴重影響了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其次地方政府決策不當,盲目開發山區,發展果業,加劇了森林植被破壞。再由于農村經濟落后,農民伐木為柴,亂砍濫伐現象屢禁不止,結果是森林生態系統的破壞,使生物多樣性環境遭受了破壞,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業向農村的轉移,加劇了農村的工業污染

鄉鎮企業大多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布局不合理、無集聚效應、粗放經營為特征的工業化。由于其生存環境、基礎條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對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術與資金,治理困難,使農村生態環境產生工業化污染問題。同時大量污染嚴重的城市工業企業搬遷到城郊或農村地區,或者直接將城市垃圾運往農村,造成城市工業污染“上山下鄉”。

二、農村生態環境問題法制成因與對策

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產生有著自然、歷史、經濟與社會等諸多方面原因,這里只對其法制成因與對策進行分析?,F行法制狀況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不夠,立法是從過去的經濟發展為重,環境保護為輕出發,“環境立法缺位,農村環境管理機構匱乏,環境保護職責權限分割并與污染的性質不匹配,基本沒有形成環境監測和統計工作體系”。①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國農村環境法制建設,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觀念完善環境法治建設是統籌城鄉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下面對影響農村生態環境法制建設成因逐一進行分析。

(一)環境政策原因環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現是環境政策失靈。環境政策失靈是指國家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宏觀政策失靈和微觀政策失靈。宏觀政策失靈集中表現為政府在宏觀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忽視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缺乏必要的環境問題保護對策,只到07年國務院專門召開的全國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會議,才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才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與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環境噪聲和煙塵控治、工業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循環經濟與節能及減排、綜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與措施。同時還有“創建環境模范城市”的鼓勵政策以及有“飛行監測、限期治理、關停企業”等強制措施,而農村在這些方面幾乎是空白。微觀政策失靈是指具體的環境保護政策的缺陷而導致的環境問題。一方面是政策不夠健全,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缺乏實效性強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則性太強缺乏可操作性而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環境保護政策存在著不一致和不協調之處,尚需完善。無論是政策體系,還是工作力度,農村環保工作都還在起步階段,其中農村生活污染治理、規?;笄菁八a養殖污染治理、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農藥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幾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據農村環境問題量多面廣、監督對象復雜的內在特點和工作基礎薄弱的實際現狀,加強農村生態環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傾斜,在經濟上扶持,在技術上支持。要多出臺農村環保財政補助、污染減排財政獎勵等政策手段,推動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氨M管中國農村環境與經濟的矛盾有別于城市,但城市環境保護積累的經驗和各項管理制度足以供農村環境管理借鑒?!雹诃h境問題的出現與經濟發展密不可分。資源、環境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和基礎,農業可持續發展需要生態環境支撐。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優化農村生態環境,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鍵。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農村生態環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夠?!董h境保護法》立法時間較早,受時代影響側重于工業污染控制和城市環境保護,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關注不夠,僅有幾個條文很簡單。我國目前的諸多其他有關的生態環境法規,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農村生態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體措施與制度規定不足。二是農業自然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缺乏統一規范,并且未能將農村環境、農村自然資源和農村生態的保護統一起來,農民的環境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規不到位,本應彌補農村生態環境的上位立法的過于原則性和不足這種情形,卻未能出臺一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性行政法規。“一些重要環境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農用塑料薄膜污染、農村噪聲污染、農村生活污水污染、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③各地方即使有相關地方法規,在規定上也不盡相同,比較混亂,并且是條塊分割,形不成完整統一制度體系。如農業部負責農業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是保護和管理農業環境,控制農藥、化肥、農膜對環境的污染,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國家環??偩重撠熮r村村鎮環境保護工作,各個地方政府所頒布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涉及到漁業、水利、林業多個部門,內容和規定都存在差異。因此,加強立法工作,完善農村環保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將來的《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應強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并制定農村生態環境單行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也要關注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同時盡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等專項法規,逐步把農村環境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體系之中,修訂原有涉及農村環境保護而不適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責權清晰,有效防止農村地區種植業、養殖業、工業、生活以及外來污水和廢棄物的污染,防止農村生態遭到破壞。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考察現有的有關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會發現現有的制度比較零散、不全面,缺乏對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無法滿足生態環境建設的實際需要,從而導致制度缺位、制度執行和監督不力的情況。目前相關法律法規雖已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態環境管理制度,但這些制度主要應用于城市環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時在農村生態保護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現象,至今仍沒有一套治理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制度具體安排。在這種制度缺位的情況下,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資源浪費與污染嚴重等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難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盡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執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發揮。從環境污染的治理制度來看,如排污收費制度,資源收費制度雖然對控制環境污染有積極的作用,但在實施中存在著一定問題。此外,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計劃、農業、林業、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個部門,管理體制與環節多、各項治理措施相互脫節,造成制度執行和監督不力。因此要盡快建立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制度?!稗r村環境保護制度和考核體系建設要盡快建立,將城市環保和農村環保置于平等位置,從法律、法規體系上,對農村環境保護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據”,④它是構成農村生態環境建設法律的基本內容,對于實現生態環境建設法律的目的與任務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些制度應當包括:除繼續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制度在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中切實可行外,還應建立如下制度: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制度、農村清潔生產促進實施制度,生態環境建設問責制度、農村環保責任制度和農村生態環境考核制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農村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農村生態環境補償制度、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生態環境破壞事故防范與預警制度、農村環境糾紛法律援助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農村生態環境問題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環境管理不當。主觀上來看農村生態環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門之間協調不足或沖突,無手段和措施來達到政策目標;農村環境管理機構匱乏,環境保護職責權限分割并與污染的性質不匹配,基本沒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體系和管理措施。客觀上是農村生產與生活中不科學的行為,長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習和農村環保基礎設施的缺失,企業地處偏遠、點多面廣,排污主體具有不確定性,監管主體很難界定,難以用城市的監管的手段與用行政執法的手段來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農村環境治理要走與城市環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創新工作方法,增強服務意識,變監督管理為預防管理,變單純的依法行政為服務與執法相結合。具體工作中要將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納入年度考核范圍,實行行政問責制的工作體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聯動的工作格局,落實工作人員與經費,探索多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農村環保治理社會化管理模式和機制。其次,制訂農村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意見,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將各項整治和建設任務分別落實到相關部門,并建立農村環境保護責任制,設立環境指標作為對鄉鎮考核的重要指標,專門出臺年度生態任務和環保專項行動考核辦法。再次,要強化農村環境服務與執法力度。在服務上,要象創建國家環保城市一樣大力開展生態鄉村示范創建,重點開展農村工業點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與垃圾治理、農村畜禽養殖業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態產業實施等關鍵工程。加大農村農業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的推廣運用力度,落實好“以獎促治”和“以獎代補”的政策措施,做好農村環保項目申報,積極爭取中央和省里的專項資金,加快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在執法上各執法單位要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監管和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打擊力度,加大農村環境執法力度。

(五)生態環境技術規范制定與推廣原因現階段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強,對環境保護的認識尚不足,對環境保護的知識很欠缺。濫用化肥與農藥、秸桿隨意焚燒、家禽糞便污染水源等問題日益突出,農民卻對破壞環境的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渾然不知。長期以來,農民缺乏環保理念,而政府在農村環境保護中主導作用不足,農民缺少科學規范來保護環境,也缺乏科技與資金,導致農村污染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機制難以建立。過去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隨著各鄉鎮精簡與壓縮,基本處于癱瘓與失靈狀態。既是尚存的農技推廣系統由于缺少財政支持,也無法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從而切斷了農民獲取環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農村的環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著政策、技術、經濟等方面問題,從而使農村污染治理體系滯后于農村現代化進程,基本沒有形成有效防控與治理機制。因此要組織農業科技服務專家隊伍,在農村中大力普及環保法律法規和科技知識,提高農村干部群眾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要大力推廣綠色植保和環保防治技術,引導農民發展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態畜牧業、改善農村環境質量、地表水環境等環境問題;要發展生態農業,控制農藥、化肥、農膜等對農田和水源的污染。積極推進農村環境的監測工作,加強農村環境質量監測。要針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現狀和農民群眾的特點,采取符合農村實際、貼近農民群眾的形式,制訂簡單易懂的安全控害技術規程,把農產品安全生產安全與監控、農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秸稈綜合利用、水產養殖污染防治、農藥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術編發成切合實際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技術手冊,把生活與生產活動的科學規范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送到農民身邊、農戶家中,使環保科技知識與法律法規深入人心。

三、結論

環境法制建設是事關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因此針對農村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

【注釋】

[1]李建平,《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研究》,《安徽農業科學》2007第3期35頁。

[2]林真、李衛華、丁洪,《我國新農村建設中的環境污染問題及其治理措施》,《農業環境與發展》,2007年第1期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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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構建生態財政體制的必要性

(1)嚴格劃定中央與地方的環境保護職能,強化國家承擔宏觀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有利于增強國家進行宏觀配置環境資源的財力。

(2)通過調整財政政策,調節財力分配結構,統籌安排生態建設投資。有利于推進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

(3)改革財政制度,通過財政補貼、優惠政策等措施,扶持生態環境建設企業的經營活動,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有利于刺激生態企業增加生態環境投入。

(4)國家通過課以罰款、征收資源補償費和環境稅等增稅方法。有利于防止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

1.2構建新型生態財政體制。構建新型生態財政體制

(1)構建政府公共財政預算制度。在政府財政支出預算科目中,建立生態環境建設財政支出預算科目。將生態環境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政府投入主要方式,一是用于重點工程建設;二是用于銀行貼息間接支持重點項目。

(2)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第一,確定轉移支付的基數,構建配套政策與操作措施,保證生態財政支出不斷增加。第二,擴大專項補助范圍。通過國家預算,加大對生態環境建設的專項補助范圍和數額。第三,發揮財政杠桿作用。利用財政手段,通過財政資金給予生態企業投資補貼,激發企業投資積極性。第四,建立擔保制度。通過政府擔保,財政貼息的辦法,發行生態企業債券,籌集生態環境建設資金。

(3)構建財政政策支持體系。第一,運用財政政策支持生態環境建設,探索生態財政體制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機制。第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充分認識構建生態財政體制的重要性,突出生態財政體制長期效益,制定科學的財政支持規劃和實施方案,完善生態財政體系,增加生態財政支出。第三,構建以地方財政為主體,中央財政為支持的財政支持體系,加大對生態環境治理的投入力度。

(4)構建多元化投融資主體。第一,要以財政支持為基礎,構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生態環境投融資體制。第二,要支持地方培育自我開發能力,通過實施貸款擔保、財政貼息等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向生態環境工程項目流動。

2構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稅收制度

2.1生態稅收的涵義和特征

(1)生態稅收是指國家為實現特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籌集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并調節納稅人相應行為而開征的有關稅收的總稱。

(2)生態稅收的特征:第一,目的性。生態稅收收入是國家為實現特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籌集的財政收入,首要目標是環境保護。第二,調節性。生態稅收通過調節企業或個人有利于或不利于生態環境行為而發揮其作用。第三,關聯性。生態稅收與經濟活動性質和規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

2.2建立新型生態稅收體制

(1)完善稅收支持措施。采取切實可行的稅收支持措施,確保生態環境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一,設立生態建設工程項目。在重點地區設立生態環境工程保稅區,增加生態工程項目的誘惑力,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參與項目建設。第二,放寬征稅條件。對污染少、資源能源消耗低、生態友好型企業,放寬增值稅、所得稅的征收條件,使企業得到稅收實惠。第三,實行稅收返還制度。對生態企業實施免征或全額返還資源稅,將免稅或返還部分作為國家投資,繼續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對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在稅收上實行返還制度。

(2)調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第一,擴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政策的適用范圍,準確界定零稅率調節稅的使用項目類型。第二,界定生態產業和生態工業園區的范圍,在規定期限內對參與生態工程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對生態環境建設需要的進口產品,減免進口關稅。第四,對低碳家電、新能源汽車等,減征消費稅。第五,對經營生態環境公用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予優惠。第六,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用事業以及環保示范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3)調整稅收結構。第一,增設資源消費稅稅目,根據污染品質確定消費稅額。第二,對燃油等產品征收消費稅附加,利用稅收差異鼓勵使用優質低碳產品。第三,提高對危害人們健康的消費品稅率。不斷優化稅收結構。第四,通過制定相關法規,對生態環境建設實施稅收優惠和差別利率,調動生態環境項目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3構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金融體制

3.1構建市場化投融資機制

(1)遵循市場化原則。強化市場觀念,引入市場機制,遵循市場規律,改革生態環境治理投融資體制,以適應生態環境建設發展的需要和要求。

(2)完善市場化商業運作機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按照市場化模式,改革生態投融資機制。

(3)發揮商業性金融在生態投融資體系中的作用。調整和改善生態環境投融資結構。

3.2深化生態金融體制改革

(1)強化政策性金融體制。完善商業性金融發展的環境,構建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相互補充的金融框架。確立政策性金融的主導地位,采取多種措施發展政策性金融,加強政策性金融商業化運作。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第一,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在生態投融資中的地位,加大開發銀行的投資力度;第二,在政策性銀行設立專項優惠貸款,增加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配套資金;第三,制定資本市場傾斜政策,通過股票上市、債券發行額度的傾斜政策,支持生態環境項目及其產業的發展。第四,改革投入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增加政策性銀行資金來源,提高政策性貸款的效率和效果。

(2)健全商業性金融體系。第一、建立合理補嘗制度。補償商業金融機構因對生態環境治理放貸造成的利益損失,調動商業性銀行對生態環境發展投融資的積極性。第二,建立生態項目基金。組建生態項目工程建設基金,按照市場化投資運作方式,籌措、管理和運用社會資金投向這些項目。第三,發揮資本市場作用。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形式,籌集大型生態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第四,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第五,國家以優惠利率政策等鼓勵商業性銀行向生態項目投資。

(3)制定靈活的金融政策。第一,加大政策性金融的傾斜力度,引導、扶持商業性金融介入。第二,發揮資本市場對生態建設資金籌措的作用,適當放寬信貸條件,加強銀行信貸資金的支持。第三,發揮市場配置資金的作用,發揮商業性金融在生態工程中的主導作用。

(4)培育生態資本市場。第一,支持生態企業進行體制改革。將競爭優勢明顯、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推向市場,通過社會融資實現企業資本籌集和擴張,增強企業生態投資能力。第二,發行生態債券。利用債券市場發行生態債券,主要用于生態環境治理。培育市場體系、擴大市場規模、發展投資銀行、推動股權流動、改善投資結構、加強股票監管、健全市場運作機制。第三,重視生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和建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優化環保企業資本結構,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變革產權制度。

4構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生態補償機制

4.1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實行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生態補償機制不健全是導致我國生態環境狀況有所惡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必須不斷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4.2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舉措

(1)提高對生態補償重要性的認識。要加強對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重要性的教育,充分認識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選擇適合的補償模式。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標準,依據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確定補償模式。第一,通過橫向轉移支付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二,由政府投入,并采用水土保持補償機制;第三,采用循環利用的模式。

(3)規范生態補償機制。首先,構建由生態控制區、生態恢復區、生態防護區組成的生態保護區機制。其次,完善現行政策措施,總結經驗教訓,實現生態補償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再次,生態補償機制,按照由點到面的原則,分步推進,逐步實施。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4)整體推進,分步實施,統籌規劃、科學保護。不斷完善現有政策措施,總結經驗,由點到面,努力實現生態補償的制度化、規范化。

5構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和要求的市政債券制度

5.1生態市政債券是指以城市政府為發行債券主體、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發行的生態環境治理債券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實施建設,污水、垃圾處理、城市綠化、改善空氣質量等。

5.2創新市政債券體制發行市政債券是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它關系到中央和地方財權和事權的重新劃分,也涉及到法律制度修訂和經濟政策調整,需要創新市政債券體制,建立完善的市政債券管理體系及監督機制。

(1)完善市政債券發行的配套政策。第一,實行市政債券投資收益的減免稅政策,以吸引機構與個人投資者投資。第二,向商業銀行開放市政債券市場,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市政債券。第三,通過市場交易,提高市政債券的流動性,降低投資風險。第四,建立有效的市政債券的發行與擔保機制。第五,運用合理的擔保結構,落實擔保及風險責任。

(2)建立債券資金優先使用保障機制。市政債券融通的資金可以有多種用途。為了加快生態環境建設,必須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市場機制,保障市政債券資金優先用于生態環境治理。一是設立政府環保專門預算用于回購債券;二是提供優惠擔保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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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耗散結構的形成

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是對造成礦山生態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因素進行制止和治理,究其實質是要建立礦山與它周圍的生態環境以及社會經濟系統的和諧關系。張萬紅認為和諧礦區應該具有七個特征:經濟發展充滿活力;居民生活殷實富裕;生態環境優美整潔;資源節約循環利用;企業生產安全高效;公平正義安定有序;居民共享發展成果。七個方面涵蓋礦山區域內的經濟、居民、生態環境和礦山企業的狀態,而經濟、居民、生態環境與礦山分別是礦山系統內的基元,系統演變為耗散結構,達到上述的平衡、有序的和諧發展狀態,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就取得了巨大成效。因此,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實質上就是如何使礦山生態環境與社會系統發展成為耗散結構的過程。

礦山生態系統要形成耗散結構就必須不斷地從外界吸收“負熵”,來抵消內部的“熵增”。根據耗散結構理論,我們可以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看成如下圖的過程。礦山生態環境系統內部由于礦業生產及礦業與經濟不協調等因素產生“熵增”。“熵增”使礦山與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協調,礦業生態系統處于無序狀態。外部的管制、政策、稅收、技術、教育等手段對系統產生“負熵”,“負熵”使系統遠離原來的平衡狀態,系統內部產生漲落,當漲落超過一定的閾值,就會誘發系統演變為耗散結構,礦山生態環境系統演變為有序狀態?!柏撿亍笔撬邢到y外部綜合作用的結果,合力大則“負熵”大。耗散理論強調了外界對系統施加不同強度和內容的外力作用,產生足夠的“負熵”來抵消內部的“熵增”,強調保護措施對策要因時、因地、因態而變,不能一概而論,一成不變,強調外部對策的綜合作用。因此,耗散結構理論下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理論依據充分,提出的保護對策更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并用動態的觀念來解決現存的問題。

二、促進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耗散結構形成的對策建議

根據耗散結構理論,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必須從外界增加投入,使系統產生足夠大的“負熵”。外界投入必須是系統的,應是教育、法規、管理、技術、資金的綜合,并具有針對性,這樣外界投入的力度所產生的“負熵”才能足以抵消內部的“熵增”。

1.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思想觀念宣傳教育礦山企業的外部性是固然存在的。但宣傳教育能從思想上改變人們的觀念,樹立起環境保護是生產首要目標的思想。思想決定行動,幫助人們在礦山建設時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從而精心規劃,加大各方面的投資等來使系統產生“負熵”。政府、新聞媒體、教育機構應將生態環境文化的內容滲透到礦山社會各階層的人群中,特別要加強對礦山企業管理者的宣傳教育,塑造他們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心、使命感,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上,自覺地以“良心”約束自己的行為。

2.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與法規完善制度與法規并切實執行,才能對系統產生足夠大的“負熵”。政府應將礦山環境保護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與法規,堅決執行“誰開發誰保護、誰閉坑誰負墾、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同時,切實落實礦山資源開發環境補償收費和復墾保證金制度。執行制度需明確任務,突出熏點,落實責任,并全面建立完善的動態巡查制度、舉報制度、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責任落實的工作機制。

3.礦山管理模式創新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管理水平的高低息息相關。管理水平提高的一個主要方面就是管理模式創新。礦山管理模式創新從礦山企業本身來說是對礦山進行變革,對它的結構、機制進行重組。如采用股份制來吸引社會資本和技術;對政府來說,則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關閉浪費資源、污染環境或資源枯竭的礦山,整合或者淘汰落后的、分散的、小規模的礦山,引導合法小型礦山走集約化、規?;洜I之路,建立高起點、高技術、規模化、集團化的現代礦山企業,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環境保護能力。

4.增加資源投入,提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礦山生態保護的制度完善、管理創新、技術創新都依賴于優秀的人才。礦山企業要加強人才培訓的投入,引進和培養人才,造就一批管理、技術骨干,為礦山管理、技術水平的提升提供人才保障。礦山企業要增加生產設備、工藝流程改進的投入,實施清潔生產。對于廢棄的礦區要積極進行復墾,改善土地,應制定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多元化的社會投資主體來投資,并因地制宜地發展生態農業,恢復退化了的自然生態系統、達到良性循環狀態。保護礦山生態環境的新技術發展很快。礦山企業應加強“三廢”綜合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究以及環境治理技術的引進,加快對現有的技術改造升級,控制礦山產生的“三廢”對生態環境的大氣、水體及土壤的污染,努力實現固體、液體、氣體污染物的近“零排放”。5.轉變經濟發展觀念,發展多元化產業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從根本上講是一個經濟的問題。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好壞是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前提條件,對礦山生態保護投入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必須轉變經濟發展觀念,采取更多有效的方法,提高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的發展所產生的“負熵”有效地抵消內部的“熵增”。發展經濟需面向市場,有針對性地選擇經濟增長點,如因地制宜地發展生態農業、旅游或者礦產深加工等。通過發展多元產業來促進經濟發展,從而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減壓。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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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文明;產權;市場缺失;自然生態環境;價值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098-02

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市場的建立和完善發展,是自然生態環境要素產權交易的市場基礎,通過對其產權交易的規范化、制度化,使得自然生態環境要素市場的產權主體與客體達到較高的契合度,這也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市場基礎。在自然生態環境要素市場的產權主體與客體地位明晰、關系契合之后,建立符合市場發展規律與生態規則的市場目標體系,則是實現生態文明的必由之路。

一、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市場的產權主體與客體的契合

產權的存在是特定的歷史范疇,產權本身的組成結構和內容形式都是隨著歷史條件的發展變化而變化著的,這種歷史的變化決定于所有制形式的變化,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歸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變化。產權作為現代制度經濟學的核心范疇,是經濟活動參與者的行為權和相應的收益權的組合,這種利益組合是法律制度和經濟體制等賦予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各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息息相關的是產權制度。理論上來說,產權是一種關系存在的,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是一種特定的權屬關系,這種特定關系的經濟行為中是以財產權等作為具體的表現形式的。這其中包括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占有權、使用支配權、處置權和最終收益權等,這一系列權利形式的總和是產權的主體與客體關系的全部。同時,產權在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之外,在不同的權利主體之間也存在著各種復雜的權屬關系。除卻各權利主體對于產權客體的特定權利,其不同權益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應該作為產權的部分存在形式。在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方面,包含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包含了所有者、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相互依存和制約的關系。

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礦產、海洋、湖泊、土地、森林等這一系列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在我們國家現有的市場體制里,是屬于全民所有的,其產權在在理論和市場實踐中,都是無法分割存在的,全民共同占有自然生態環境資源。

全體人民是作為一個整合體,對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共同行使產權并獲得收益。現階段來看,這種全民共同占有的自然生態環境資源產權的實現形式是由國家所有制。在我們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特殊的時期,同時又是市場經濟體系下,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所有權較為明確,但是其產權的實現形式和權利主體等都很模糊,所以,相應的現實中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市場也存在著各種亂象,市場體系結構中這部分的市場存在著產權缺失導致的制度性缺失。

全民的所有,并不能做到全民均等地去行使財產的所有權。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產權的虛置,使得幾乎人人都可以進入或者使用需要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無人對其真正負責,導致了嚴重的對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破壞和浪費。因此,要實現生態文明,自然生態環境的的產權主體明晰、產權主體與客體的關系的高度契合是必然的前提條件。

二、生態法則與經濟規律的相互制約與促進

生態法則是包括人類在內所有的物種都需要遵循的,我們在進行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在市場經濟體系下,如果使市場經濟規律契合生態法則的要求,也就成為了發展經濟的必然前提。恩格斯指出:“其實勞動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自然界為勞動提供材料,勞動和材料變為財富?!盵1]

生態系統和經濟系統的組合并不是一成不變,其存在形式是發展的動態過程,其存在結構一直都處于不斷演變的過程中。建立科學的生態和經濟系統的體系結構,認識生態和經濟系統發展變化的規律,必然需要在生態和經濟系統結構的歷史演變過程分析和總結。自然生態環境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時時刻刻都在因為人類的影響而發生著巨大變化的,盡管有的變化具有時效滯后的特點,但是當這種影響導致的變化凸顯而影響人類自身的時候,已經是不可逆的了。自然生產要素作為物質基礎是人的能動性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自然生產要素的生態屬性,則是自然生產要素資源進入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之后被經濟社會有意或無意忽視的重要屬性。按照馬克思的說法,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附加勞動是“合并到土地中”了,“與自然資源渾然一體了” [2]。

從物質流的角度來看,然而在市場規律發揮作用的經濟系統中,各種生產要素等客體物質是處于一種變化的動態過程中的,在很長的歷史進程中,各要素資源的物質客體是在一個封閉循環的過程中的,其物質總量是不變的。但是在人類生存的歷史和發展階段來看,這種物質的循環路徑并不是閉合的循環回路,而是其中的一段,這段物質流的過程是不可逆的,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生態環境資源并不是可以完全循環的,其破壞結果并不是可逆的。生態文明下的物質流狀態,必然是自然生態環境與經濟系統之間物質流關系的同構耦合的。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物質流循環,是由生態系統自身運動所形成的自然物質循環。自然物流是在生態系統中通過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再到生產者的序列進行的。而經濟系統的物質流循環則是貫穿于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過程,或具體來說是在自然物流在社會各經濟部門之間的循環流動。這也是實現生態文明的物質基礎。

要真正做到有效地防止生態破壞和減少自然生產要素資源的浪費,不僅僅是要真實地面對其對人的活動的自然影響,更重要的是將制度環境等帶來的影響融入市場體系的發展中去,將生態規律融入到經濟系統發展中去,才能最終實現自然生態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恩格斯指出:“單是依靠認識是不夠的。這還需要對我們現有的生產方式,以及和這種生產方式連在一起的我們今天的整個社會制度實行完全的變革?!盵3]

三、建立多元化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體系

中國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這些實際問題的背后,是相關產權制度的缺失。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相關產權制度的建立和交易已經是非常緊迫的需要,排污權交易、碳交易等對相關產權的交易有了初步的發展,但是總體來看,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制度建設和產權市場的交易還處于初級的階段,需要更進一步的完善。

自然生態環境要素等資源的產權是市場行為主體對某一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擁有的各種權利的集合。在自然生態環境要素等資源開發使用中,可引入集體組織、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社區組織等,他們都將作為不同的產權主體,在明晰的產權激勵和約束中融入到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中來 [4]?,F階段,我們國家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形式較為單一,一般都是政府作為產權主體來實現的。這種實現形式,相對于現階段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存在著很大的不足。這種產權形式,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者有關集體所得,但是這些理論上的所有者卻是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 [5],制約著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的產權市場的建立和產權交易的進行。因為產權邊界的界定的實現,是受產權對象的客體屬性制約的。例如,自然資源中的礦產和森林以及草原等資源,既具備經濟價值,更具備很高的生態價值,它們的產權界限較為清楚,邊界界定操作性相對較高,在平衡近期經濟利益和長期生態利益的同時,平衡地區利益和全局利益,根據它們的客體屬性(例如區域大小、可操作性等),將其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分別或同時通過拍賣、競爭等方式賦予給不同的市場主體。①與之相對的是海洋、湖泊、地下水以及環境納污容量(對應著排污權市場)等,這些要素資源的產權邊界并不清晰,其邊界界定的成本按照現在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和技術水平來說,操作起來相對來說難度較大、成本較高,這類的自然生態環境要素資源則建議繼續由政府或集體作為其所有權歸屬者,處置權則賦予統一的組織機構或者中介組織,監督權則由行業組織和社區組織來實現。

多元化的自然生態環境資源等產權體系的建立,不是大規模的私有化和市場化,要警惕新自由主義的危害。新自由主義所崇尚的絕對的私有化,帶來的后果必然是私人利益破壞公共利益,通過公共資源等的私有化,進一步對生態環境造成惡劣的影響。這種極度自私自利的自由主義,必將導致一個沒有生氣無法可持續的被約翰·貝拉米·福斯特概括為“枯燥無聊的社會”② 的產生。

中國自然生態環境資源產權市場的完善,最終需要將部分的自然資源所有權細化,并且通過政府與各種集體組織、行業組織、中介組織和社區組織等的合力,為引入完善的市場機制創造條件。建立一個結構完整、功能完善的相關市場體系是不可或缺的。只要真正的實現了市場體系結構的完整和完善,使得自然生產要素等各種資源的包含生態價值的真實的經濟價值得到體現,才能通過價格機制的調節、通過談判等各種手段,實現生態環境等要素的成本內部化。

參考文獻:

[1] 恩格斯.自然辯證法[G]//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8.

[2] 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727.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