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調處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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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調解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和諧,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是指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第三條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林權爭議,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情況;

(二)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生產生活;

(三)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林權爭議。調處林權爭議實行領導干部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負責指導*省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理省人民政府調處的林權爭議的具體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處林權爭議的機構,辦理同級人民政府調處的林權爭議的具體工作。

林業、國土資源、民政、農業、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調處林權爭議工作。

調處林權爭議工作經費納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權爭議調處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支持配合做好有關調處工作。

第六條林權爭議期間,應當維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現狀。有關人民政府不得辦理林權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批準使用林地。

林權爭議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轉讓、租賃、承包有爭議的林地,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從事建設、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

第二章管轄與受理

第七條林權爭議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調處的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并作出決定。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發生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第八條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跨縣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將情況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跨地級以上市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聯合調處,共同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跨省的林權爭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處。

第九條林權爭議符合下列條件的,調處機構應當受理: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

(三)有具體的事實依據。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調處林權爭議,應當向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遞交《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的格式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統一印制并免費提供,當事人也可以從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互聯網網站上下載。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收到林權爭議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三章調處依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當事人未持有林權證或者林權證確定權屬有錯誤的,下列材料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證據:(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20世紀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即“四固定”時期),人民政府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紀80年代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的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時(即林業“三定”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社員自留山證、社員責任山證及林業生產責任書等有關確定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五)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協議及附圖。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林權爭議裁決、處理決定。同一人民政府對該林權爭議有數次裁決、處理決定的,以最后一次裁決、處理決定為依據;同一林權爭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裁決、處理決定的,以該裁決、處理決定為依據。

(七)人民法院對同一林權爭議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

(八)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所確定的經營范圍及附圖。

第十三條下列材料可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合作化時期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二)能夠準確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作為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林權證確定的權屬有錯誤,原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所發的林權證:

(一)發證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前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證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積與實地不相符的,應當以四至界限為準;四至界限不清楚的,應當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本辦法確定其權屬。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同一林權均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共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則,結合自然地形等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以*年后市縣勘界協議書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其附圖為依據。

林權爭議涉及實際管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與行政區域界線不一致的,按照管轄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確定其權屬,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屬于國家所有而未確定使用權的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歷史上在該林地進行生產活動而提出林地使用權確權要求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林木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調處國有林場與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權爭議,應當維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林場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及原國有林場與鄉鎮、村簽訂的有關合約和協議。

第二十二條調處林權爭議應當維護已經調解簽訂的合約、協議。未經原爭議各方協商同意,不得更改。

第四章調處程序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或者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根據有關材料認定爭議事實。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對同一林權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調處,或者由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通知參加調處。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對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實地調查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六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對林權爭議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制作林權爭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解機構印章,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林權爭議調解書(協議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界線劃定地形圖。

第二十七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調解林權爭議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人民政府認定的事實及其依據;

(四)處理決定,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界線劃定地形圖。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依法報有關行政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調解協議和處理決定無效。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林權爭議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林地權屬界址、界線及標設界樁,依法辦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并發放林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調處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工程費用,由當事人各方共同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三)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的;

(四)在林權爭議期間,擅自發放林權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批準使用林地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擅自轉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的,其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對出讓、出租、發包或以林木、林地作價入股方的違法所得,并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毀林的規定予以處罰。擅自采伐有爭議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在學習實踐活動中,我局嚴格按照“四查找、四明確”的要求,對征集到的意見建議全面匯總、討論分析,著重從影響和制約林業科學發展及內部管理方面出發,分析查找準當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6個問題。

(一)單位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激勵機制不健全。雖然制定的制度很多,但在日常管理方面制度執行起來不夠嚴,可操作性不夠強。干部職工有時作風比較散漫,有些存在出勤不出力現象。沒有形成激勵機制,干部職工積極性比較難調動。

(二)基層林業隊伍管理體制不順,工資福利難以保障;林業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林業站、木材檢查站、森林病蟲害防治與檢疫站、生態公益林管理站管理體制不順,待遇偏低。特別是林業站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沒有保障,與繁重的工作及應負的責任不相適應。林業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主要是人員更新渠道不暢通,專業人員招進的少,照顧解決就業的多,因此執法水平提高不快。

(三)林業資金投入不足,影響林業生態建設的進程。每年上級林業生態建設項目要求嚴,標準高,但定的價格標準低,下撥資金少,縣配套資金落實難,總體來說是資金投入不足,影響了林業生態建設的進程。

(四)林業產業薄弱。林業產業是拉動林業發展的重要動力,而長期以來,我縣林業產業基礎薄弱,林業經濟得不到快速發展,帶領群眾耕山致富還沒有好路子。

(五)山林糾紛較多。由于林業“三定”時遺留歷史問題較多,證山不符問題突出,隨著林地價值不斷提升,大量的山林糾紛正在逐步暴露,雖經積極調處,但在冊登記的山林糾紛仍有150多宗,還會逐步暴露。目前,縣級調處機構、人員還不穩定,鎮級調處機構不健全,人力不足,調處任務非常繁重。

(六)生態公益林管護責任不到位。按照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在界定生態公益林時,與補償對象簽訂了管護協議,權屬所有者在山林因劃為生態公益林后,享受不能砍伐林木的損失性補償的同時,必須承擔管護責任。但實際上當前生態公益林補償對象享受了補償,沒有履行管護責任,導致各種破壞森林資源不法行為時有發生,造成生態公益林等級提高不快。

二、針對問題抓整改

針對上述查找出來的6個問題,結合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本單位的工作實際,由每位分管領導和相關股室針對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經過綜合,采取如下措施整改:

(一)針對單位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激勵機制不健全的問題。我局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構建促進科學發展的長效機制,以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制定并完善一系列規章制度,用制度來保證工作的落實。

1、加強機關內部管理監督制度;

2、建立健全造林工程驗收、木材采伐審批制度;

3、建立山林糾紛調處制度;

4、明確守土責任,建立局班子成員、股室聯系鎮制度;

5、建立林業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審批制度;

6、強化木材檢查站管理制度;

7、建立副股以上干部工作量化考核制度。

整改責任單位:紀檢組、森林公安分局、辦公室、人事股、營林股、林政股、防火辦、調處辦

整改責任人:*、*、*、*、*、*、*

整改時限:2009年6月開始,7月初完成制度建立,并長期堅持執行。

(二)針對基層林業隊伍管理體制不順,工資福利難以保障的問題,我局進一步強化改革創新精神,大膽打破阻礙林業發展的舊體制舊機制。爭取縣委、縣政府的重視支持,解決林業站和木材檢查站等的機構編制和經費保障等問題。同時,加強林業工作人員在崗教育培訓,通過組織參加上級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業務知識培訓、在職學歷教育(如東北林業大學林學專業*州班)等方式,不斷提高林業隊伍的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

整改責任單位:人事股

整改責任人:*

整改時限:2009年6月開始,12月前爭取解決機構編制問題;長期堅持在崗教育培訓。

(三)針對林業資金投入不足,影響林業生態建設的進程的問題。我縣是我省林地面積位居第五的林業大縣,要用足用活政策,積極爭取上級對我縣林業的支持。同時,嚴格按照“嚴管林、慎用錢、質為先”的要求,用好每分林業資金,用最少的錢,取得最大的效益。具體是:結合我縣實際和區位優勢,結合中央、省、市的林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爭取縣政府支持,加大資金投入,抓好沿海防護林、水源林、綠色通道工程、低效林分改造、文明萬村綠造林等重點工程的建設。另一方面,引進社會資金,營造珍貴樹種林。通過加大林業建設資金投入,著力改善我縣的人居環境和投資環境,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整改責任單位:營林股

整改責任人:*

整改時限:2009年6月開始,并長期堅持

(四)針對林業產業薄弱,林業經濟得不到快速發展,帶領群眾耕山致富還沒有好路子問題。我局進一步加大政策引導、科技和信息支持力度,優化森林資源配置和林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珍貴優良樹種造林和果、茶、藥、竹等經濟林產業,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類型多樣、資源節約、效益良好、競爭力較強的現代林業產業體系,壯大林業經濟。具體是建設好多祝沉香和白盆珠油茶示范基地,帶動農民致富。

整改責任單位:營林股

整改責任人:*

整改時限:2009年6月開始,12月前完成多祝和白盆珠兩個示范基地建設,并長期堅持發展林業產業。

(五)針對山林糾紛較多,縣級調處機構、人員還不穩定,鎮級調處機構不健全,人力不足,調處任務非常繁重問題。積極向縣政府建議,盡快完善縣鎮兩級調處機構,落實調處人員,健全調處隊伍,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森林法》、《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調處人員的法律水平,依法、公平、公正調處糾紛。抓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契機,重點解決一些突出的、容易激化矛盾的糾紛。

整改責任單位:調處辦、人事股、林政股

整改責任人:*、*、*

整改時限:2009年6月開始,爭取2010年6月前健全縣鎮兩級調處機構隊伍;2012年6月前爭取基本完成山林糾紛調處。

(六)針對生態公益林管護責任不到位的問題,一方面完善補償機制,在給予生態公益林權屬所有者補償的同時,要強化補償對象的管護責任。另一方面根據生態公益林的分布狀況、交通條件、管護難易程度等情況,科學合理劃分管護責任片區,選聘責任心強的護林員,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落實管護責任,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管護的管護工作。

整改責任單位:生態站

篇3

一、成立領導機構,加強林改組織領導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工作艱巨的系統工程,改革的成功與否將直接影響大埔縣的林業經濟發展。為此,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立了縣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鎮、村二級也成立了類似領導小組),由主管林業副縣長任組長,林業局局長任副組長,局其他班子成員組成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訂和部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改革范圍、基本原則、方法等。在此基礎上,林業局內部還具體成立了糾紛調解組、內業組、外業組,負責協助全縣林權糾紛調處林改技術方面的指導。

二、深入宣傳、廣泛發動

為了增強廣大村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識,大埔縣對全縣各企事業單位進行廣泛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召開現場會座談會,發放宣傳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形式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知識。在宣傳層面上,一是在全縣中小學開展集體林權制度宣傳活動,二是要求各鎮召開各村村民大會宣傳林改意義、作用。通過廣泛宣傳活動,使林權制度改革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充分調動廣大林農參加林改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確保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依法民主選舉產生村級林改工作小組

各村林改工作小組成員的產生,必須經本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在選舉方式上,可由村級林改領導小組提名,然后進行等額或差額選舉產生,也可采取直選的辦法選舉產生,但無論采取哪種方式,必須確保所選出的是那些威信高,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本村有一定影響力的同志,而且群眾代表應有一定的比例。由于村級林改工作小組擔負著實地調查核實工作的重任,因此,必須依法民主選舉產生。

四、精心操作,認真實施

各鎮以村為單位,由縣、鎮林改辦技術人員、村干部和村級林改工作小組組成調查組,逐戶現場核實林木權屬、勘定面積和四至界線,填寫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并繪制林地位置圖,以確保林地、林木產權的全面性、合法性,參與調查人員應在登記表上簽字蓋章,以示負責。同時還要對村組現有戶數、人口數及參與林改的戶數、人口數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進行詳細登記造冊。并將勘測登記表在村委會和學校等醒目位置張榜公布,確保公正透明。

五、狠抓糾紛調處,確保和諧穩定

調處林權糾紛是林改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大埔縣在調處矛盾糾紛時,嚴格遵循“三個原則”,即相互協商原則、依法依規原則和合理公平原則,切實做到村民糾紛不出組,組間糾紛不出村,村間糾紛不出鎮。同時落實“四訪”責任,繼續抓好已調解矛盾糾紛的監控和隱藏矛盾的排查,防止林改矛盾糾紛反彈。

六、加強檔案管理,完善林改成果

林權檔案是確定林地權屬的永久性法律憑證,在林改運作過程中,大埔縣就逐鎮逐村逐組逐戶規范建檔、統一檔袋式樣,統一填寫封皮、統一建欄內容。建立了高質量、高規格的現代標準化林權檔案室,做到一戶一袋、一組一檔、一村一柜,落實專人規范管理,做到表格、地圖、四至地名、面積、植被、戶主、證書八個相符。

篇4

××鄉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對林改試點工作的安排部署,把林改試點村選擇在密馬村進行。密馬村轄密馬、大院子、愛其、張家坡4個村民小組169戶715人,有彝、漢、苗等民族。海拔2400米,植被良好,生態優越。

這次林權制度改革是繼土地家庭聯產承包后農村經濟改革的一件大事,鄉黨委、政府及時成立了“加快林業發展改革林業產權制度工作領導組”,全面負責這次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由于鄉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措施到位,工作得力,歷時三個多月的試點工作,取得豐富經驗和成效。

一、組織強有力的領導機構和工作隊伍,

密馬村雖然面積小、人口少,但是林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富恒鄉黨委、政府及時成立了富恒鄉林改試點工作領導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同時組建了鄉、村、組三級林改工作領導小組,由46人組成。其中從全鄉6個掛鉤村中抽調業務骨干13人,組建4個駐村工作組,與縣駐村工作組一道進駐試點村。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立了林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配合縣、鄉工作組負責本村的林權改革工作。各村民小組也組建了由村民小組長、原林業“三定”時的社長和村民代表3人組成工作組,負責本村民小組的林改工作。鄉黨委政府還充分考慮到林改工作將要全面鋪開,從試點村外的五個村委會主任或書記中,抽調出一名得力村干部到試點村參加林改工作,為全面鋪開林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再困難也不耽誤林改

鄉黨委政府一班子人意識到:林權改革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二次農村革命,這次改革的成功與失敗,直接關系到富恒鄉經濟發展的快慢。為開展好林改試點工作,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擠出1.7萬元資金用于林改工作的資料制作、車旅費、宣傳費以及駐村工作組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有效促進了林改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三、抓死痕跡管理,強化規范操作

為了嚴格按照《實施意見》的“五條原則”、“六個明晰”和“七點政策”,保證公平、公正、透明,群眾滿意,鄉黨委政府對工作組提出明確要求。一是制定駐村工作組管理辦法,嚴明學習、工作、生活紀律,強化工作隊員的管理。二是嚴格要求縣級工作組和村組干部在工作中必須辦事公道,禁止,,嚴格按程序開展工作,不得違規操作,更不得自行其事,另搞一套。三是堅決防止出現借林權改革之機亂砍濫伐林木、亂開濫墾林地,堅決制止未經規劃設計和林業部門批準擅自改造低產低效林。對違反《森林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的,林業站依照“林業行政執法委托事項”依法處理。四是重視痕跡管理。召開群眾會議必須進行會議簽到,各類材料、表格、記錄都必須做到字跡清晰,內容詳實,規范整潔,便于查閱、監督和保存。各類調查表格需由參加人員簽名,實行長期負責制。五是加強集體資金管理。

富恒鄉在這次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中,做到“五卷”管理規范。五卷,即:縣、鄉、村組機構卷;各級會議記錄卷;方案、表決、結論卷;調查摸底情況及調處、解決糾紛情況卷;確權情況卷。

四、工作組扎實工作,試點工作成效明顯

(一)工作組成員責任到人,落實到戶??h、鄉、村工作隊員分別編為4個小組駐組入戶開展工作。做到既分工又合作的關系,試點工作有條不紊。

(二)宣傳發動扎實。首先,非常重視抓好骨干培訓,工作組成立后,及時集中縣、鄉、村、組四級駐村工作隊員進行了為期2天的業務培訓,確保參加林改的干部全面、準確掌握林改的內容與政策;工作組充分利用會議、標語、黑板報、簡報等形式,宣傳中央和省、州、縣的林改試點工作會議精神,以及縣林改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大力宣傳林權改革的目的、意義、做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使廣大農戶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工作組共召開村、組、戶會議20次,1800人參加,張貼宣傳標語80幅、出黑板報5期、簡報3期,為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三)抓死調處林權糾紛環節。在開展林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林地林權關系是老百姓最敏感的問題。工作組認真細致的調處好矛盾糾紛,做到戶與戶的糾紛不出組,組與組的糾紛不出村,在調處工作中既尊重歷史,又結合實際。在林改試點工作中調處糾紛25起,其中戶與戶之間的糾紛20起,組與組之間的糾紛5起。

篇5

關鍵詞:國有林場;糾紛;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32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12-0159-2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林業改革進程的不斷加快,林木、林地等資源大幅度增值,國有林場尤其是區直國有林場與周邊的村寨存在著潛在的林權糾紛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國有林場的正常運行,同時對林區范圍內的和諧、安定,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1 國有林場林權糾紛的主要特征

國有林場因其自身的特點及其所處的地理位置特殊性,而導致各種林權糾紛問題的出現,其主要特征表現為以下幾種:

1.1 普遍性

第一,多數國有林場存在糾紛和矛盾的林地分布非常的廣泛,而且涉及范圍非常的大,具有形式多樣、表現方式多樣化等特點;第二,涉及到林權糾紛的林場,除國有林場和集體、村組以及個人林場外,同時還包含著很多跨行政區域或山林邊界的糾紛問題。實踐中因而所涉及的林場屬地不同而產生糾紛與沖突,比如兩個縣區之間的林權糾紛等;第三,國有林場糾紛表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即糾紛利益方通常同時涉及國有、集體、村組以及個人,各級政府之間也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利益沖突。

1.2 被動性

對于國有林場生產經營范圍內的各種林權糾紛或沖突而言,國有林場通常處在被動的地位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任何形式的糾紛和沖突,均會受到地方的保護,同時還有法不責眾之限制。

1.3 長期性

國有林場林權糾紛發生的實質就是利益之爭,由此可見,林場林權糾紛中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利益各方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而且對抗性也非常的強。實踐中我們看到,由于利益各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因此糾紛和矛盾因長期存在而呈出激化狀態。

1.4 群體性

國有林場林權糾紛若不能及時得到解決,沖突發展到一定階段,為達到利益爭奪目的,爭執方在糾紛提出時通常不實事求是,經常以夸大事實的手段來爭奪林權,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引發聚眾鬧事現象或者。到了后期,糾紛方通常以“抓住法不責眾”之心理為依據,由本村的老年人帶頭,以全村或者家族的形式對抗國有林場,強砍強種,動輒集體上訪,或公開對抗政府,性質非常的惡劣。

2 林權糾紛的成因分析

2.1 人為因素

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因糾紛或沖突雙方所處的立場不同,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第一,村集體方面的問題。否認國有林場林權憑證及合同中對地名的確定與解釋,并且隨意使之擴大化;第二,國有林場承包范圍內的林地合作造林。新領導上任之后總是以各種原因去變更、否認上一任村委會成員訂立的林權合同和協議。第三,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部分發包人總是以國有林場承包費不科學為由,隨意終止合同、提高數額,因此導致產權糾紛問題;第四,多數糾紛源于無賴心理,很多情況下純屬無理取鬧行為。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多數國有林場周圍的村組、或者個人,為了一己之利,故意挑起產權糾紛,擾亂國有林場的正常生產經營。

2.2 歷史因素

由于國有林場存在時間比較長,導致經營區不斷的變化和調整,在此過程中必然會在規劃方案簽訂合同和協議;相關文件、圖紙資料前后不一致或混亂現象在所難免,這些歷史性的原因造成的產權糾紛和沖突鮮見。比如,原來核發林場林權證過程中,因工作比較粗糙,填寫時比較馬虎、隨意,導致前后事項矛盾,或者表述不清,加之填發林權證時,客觀上就是涉及各種相互交織的利益,因此必然會出現重合或內容與合同協議不一致等現象。有些地區不顧國家發給國有林場林業產權證這一事實,將國有林場范圍內的林地又重復分配給了當地的村、鎮,從而引發林權糾紛。部分原屬地市縣林場,最初規劃和設計時并不非常的周期和完備,甚至沒有圖紙,只有非常簡單的一些示意圖。

2.3 檔案管理方面

從實踐來看,雖然國有林場產權憑證和合同協議書基本上都是比較完好的,林政管理相對比較完善,但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即部分林地沒有發證,證件表述不清楚。從理論上來說,完整的林權證件主要有資料有出處,有邊界認證 和參與單位及相關參與人員的簽名或落款,這些材料缺一不可。但實踐中卻并非如此,對于邊界的描述只是簡單地引用了界線標識物等非永久性的固定物而已,通常以樹木、道路等比如容易發生改變的物體為邊界標識物;地名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不規范現象,并沒有采用規范的地名和地方志,更多的是采用了當地的土名。同時,圖紙的設計也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多數合同、協議書中的附圖只是以手工繪制的形式進行標示,與實地情況相差甚遠。

3 建議與對策的分析

基于以上對當前林權糾紛問題及其成因之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解決:

3.1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預防新的林權糾紛

實踐中,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的保護,預防新林權糾紛問題的再次出現。為防止新林權糾紛問題的發生,應當認真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應當加強對林權糾紛檔案工作的重視,不斷完善當前林權管理機制。對于實踐中發生的林權糾紛事件,應當建立和完善糾紛案件檔案,并與當地部門糾紛事件的發生時間、起因、地點以及單位和涉及的人數進行統計,并對事態的發展預測進行全面的登記建檔;同時,國有林場也要對此進行備份,對于那些情況了解不全面、糾紛性質界定不明確的糾紛問題,應當與當地部門加強協作,全面開展各項復查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實踐中發生的各項糾紛與沖突;第二,建立健全林權檔案管理機制。對于舊林權證和林權檔案中存在著錯漏和不清楚的地方進行更正,從而實現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化與數字化;第三,在國有林場周邊林地承包、流轉過程中,應當依法進行合理的操作。其中,尤其要保證資產評估的準確性,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流轉程序和方式方法,督促民主公開程序的應用。

3.2 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

對于國有林場林權糾紛案件而言,絕大部分是因為對林權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因此,應當加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機制的宣傳,先讓廣大人民群眾從思想上認識和理解林權、林權的界定依據、林權調處過程中采取的程序以及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等內容。實踐證明,通過以上工作的落實可有效地降低林權糾紛數量,并為糾紛和沖突調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在進行糾紛和沖突調處之前,應當對調處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方面的培訓,從而使調處人員能夠熟練地掌握當前關于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之規定以及政策規范,為有效實施調處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3.3 全面推進林權改革

首先應當明晰林地所有權,明確林地的經營主體。在林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應當明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問題,全面落實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體系下的主體,將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有效地落實到戶或經營主體身上;其次,廣泛開展林權登記管理工作,積極發換林權證。通過對國有林場全面調查、摸底和查圖核證。同時,要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及時開展各項林權換證登記管理工作,統一林權證憑證樣式和內容格式;對于那些一直存在著權屬爭議的林地,只能在明晰了權屬之后方可發林權憑證。最后,要建立一套相對比較規范、有序的林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機制。同時,還要嚴格遵循林地所有權及其使用權分離之原則,在保證所有權性質和用途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當前林業發展之現狀,堅持依法、自愿、規范、有償之原則,不斷地鼓勵林地使用權的有序流轉,引導國有林業管理的各要素能夠合理流動,進而實現國有森林資源的不斷優化和配置,早日走向規模化、科學化以及集約化道路。

4 結語

針對林場糾紛問題,國家及政府部門雖然已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資源,進行協調和處理林權糾紛,但收效甚微。因此應當立足實際,正確認知和有效處理林權糾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有林區的社會穩定性與森林資源的安全性,從而實現國有林場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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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寶紅.村集體與國有林場林權糾紛解決辦法探討[J].山西林業,2012,(01).

篇6

林權制度改革是加快我縣林業發展,促進林農增收的重要途徑。今天的會議上,同志們作了很好的發言。下面,結合學習材料,我就如何推進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講兩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吃透政策,把握“五個重點”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從現在開始,用2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縣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為了實現這個改革目標,在工作中,必須著重把握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保持林業政策的連續性,確保農村社會穩定。這次林權制度改革,實際上是對林業“三定”確定的林業產權制度的進一步鞏固和完善,絕不是推倒重來。按照中央《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林業“三定”時已經分到戶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必須保持穩定,這次主要是完善合同,確權發證。目前仍由集體管理、尚未落實經營主體的山林,是我們這次改革的重點,必須在穩定林地所有權的基礎上,通過流轉或實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多種形式,明確經營主體,落實經營責任,并確權發證。各鄉鎮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通過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不允許違反規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另搞一套,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發揮好群眾的首創精神。對尚未承包到戶經營的集體商品林,原則上要承包到戶經營,但也可根據需要保留部分集體連片的集體商品林仍由集體經營管理。各鄉(鎮)視情況不同,可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形式綜合運用,但都必須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充分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2/3以上多數同意后決策,保障群眾的民、參與權,知情權,堅決杜絕暗箱操作。

(三)加強政策引導,調動好各方的積極性。林權制度改革,其實質是完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林業生產關系,其政策性、專業性都非常強。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對改革的政策引導。各鄉(鎮)要掌握政策,努力探索,調動農民、山林經營者和鄉、村、組各方面積極性和林業發展新機制,引導和鼓勵山林向有經營能力的大戶集中,大幅度提高林業生產力和經營效益。

(四)堅決落實和兌現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這次林權制度改革推出的政策條款多、改革的內容豐富,全面落實和兌現這些政策,是這次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關鍵,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必須增強組織紀律觀念和大局意識,從服從發展大局,服務“三農”的高度,堅決地、不折不扣地將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切實取消縣、鄉、村自行制定的所有木竹收費項目;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策兌現。

(五)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解決好山林糾紛和承包合同糾紛。由于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且林業“三定”以來的林業產權關系變化形成了一些“后遺證”,因此,改革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山林糾紛和承包合同糾紛。對此,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強協調,依法妥善解決。要嚴防因山林權屬或承包合同糾紛引發群眾性亂砍濫伐林木和糾紛械斗事件,堅決依法打擊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發糾紛或亂砍濫伐的各種案件。要建立山林糾紛調處責任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要按照鄉(鎮)與鄉(鎮)之間的山林糾紛以縣牽頭調處為主,村與村之間的山林糾紛以鄉(鎮)調處為主的規定,安排專門力量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對林農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派得力干部及時進行調處處理,決不能置之不理。要通過努力,杜絕和糾紛械斗的發生,把上訪和越級上訪減少到最低限度,以穩定的社會環境確保改革順利進行??h委、縣政府將把山林糾紛調處工作納入鄉(鎮)年終考核目標??h法院、縣政府法制辦、林業、公安、等部門,要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和投訴,建立重大毀林案件和糾紛械斗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縣政府將安排專門力量負責接待和處理群眾在林改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杜絕群眾事件的發生,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六)明確林權制度改革步驟和方法。在明確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基本原則、范圍、內容和方式的基礎上,重點要明確林權制度改革的的實施步驟和方法。根據我縣制定的《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此次林權制度改革分為七個階段:一是組建機構、培訓隊伍階段(修改完善縣級林權制度實施方案,組織培訓業務人員);二是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全面開展宣傳發動工作,召開動員大會);三是制定村級實施方案階段(指導、幫助村小組選擇林改方法,確定林改形式,積極組織編制村級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組織實施);四是組織實施、確權勘界階段(對林地、林木權屬進行明晰,簽訂相關的合同(協議),并按群眾意愿進行現地踏查,區劃界限,為核權發證做好準備工作);五是公示林改結果、確權發證階段(對已經明確產權、界限的林地、林木進行填發林權證書,并對核發到戶(聯戶)的林權證書進行公示);六是建立檔案(加強林改過程中的痕跡管理,做到所有資料留存);七是總結驗收階段(檢查林改工作情況,組織驗收,總結工作經驗)。

二、狠抓落實,抓好“五項工作”

(一)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為確保全縣林改工作順利開展,縣委、縣人民政府將成立了由縣委郭書記為組長,我和治國副縣長為副組長,樹兵副書記為常務副組長、相關單位領導為成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從全縣縣級機關中抽調作風硬、業務精的同志組建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辦公室,并抽調縣、鄉兩級熟悉農村工作的同志組成林改工作隊。各鄉(鎮)要盡快成立林改工作領導小組,同時,指導各村民委(社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確保林改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廣泛開展宣傳發動。一是多層次召開各種會議,進行廣泛動員,各鄉(鎮)和村要分別組織召開干部會、黨員會、村民大會,進行全面的宣傳發動。二是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墻報專欄等宣傳媒體,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講清改革的目的和意義,講明改革的步驟和程序,講透改革的政策和辦法,使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群眾了解林改,支持林改,參與林改。

(三)扎實開展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省、市、縣的林改文件、林改政策輔導、確權發證有關政策和工作流程、森林糾紛調處法律法規和政策、勘測勾圖技術要求等。各鄉(鎮)也要舉辦村、組林改相關人員的培訓班,使其盡快熟悉林改業務,為林改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奠定扎實的基礎。

(四)深入細致的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各鄉(鎮)要抓緊組織人員開展調查摸底工作,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摸清人口、戶數、山林面積、糾紛山場情況,以及農戶對林改的意見等,詳實地填寫好調查摸底表,掌握第一手資料。

(五)制定切實可行的村級改革方案。制訂實施方案是引導林農依法明晰產權、落實經營主體的重要一環,方案一定要做到切實可行,要把政策性、科學性、操作性融為一體。各鄉(鎮)以及各村應盡快制訂出符合鄉情村情的林改實施方案,在制定各村林改方案前,要認真開好村民座談會,做好會議記錄,當場表決,確保兩個2/3,即要有2/3的群眾參會,有2/3的群眾同意林改方案。各村的林改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林改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六)堅持質量第一,進度服從質量,時間服從質量,不搞一刀切,做到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很多鄉(鎮)反映過去“林業三定”工作做得很粗,留下很多后遺癥。我們要吸取教訓,工作一定要落實到山頭、地塊,四至界線要清楚,一定要做到圖、表一致,文字表述要準確規范,要始終注重林改相關材料搜集保存,各項材料都要做到完整存檔,要經得起歷史、時間的考驗,不要盲目的追求進度,要切實維護好農民近期和長遠的利益。

篇7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耙园付ㄑa”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與20*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具_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五、注重痕跡保存,規范卷宗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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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政管理;林業;森林資源;森林保護區;砍伐;木材流通

隨著林業管理體制改革力度的不斷深入和進程的加快,林業生產和管理中面臨著新一輪的挑戰,也涌現出了大量新矛盾,給林木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做好林政管理就顯得特別重要。

一、林政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林政管理工作因為本身工作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面積廣,因此在工作中為了保證全年各項林政工作的順利實施,我們首先要提高林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在人員管路上下狠功夫,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伴隨著科學技術進步、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越來越多的新問題不斷的出現,給林政管理工作帶來了嚴重影響,也為林業生產造成不必要損失。為此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對其中問題進行歸納。

1、林政管理體制不完善

在林業管理工作中,林政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模式單一、監督管理不到位、基礎設施不合理現象較為普遍,遠遠無法滿足當前高速發展的社會要求。同時,長期以來,受到森林管理體制、保護管理模式的影響,使得許多管理保護工作仍然未曾擺脫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束縛,管理模式單一、分類指導不科學,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限制,使得管理機制沒有落實到位、管理形式不靈活,同時還有一些地區工作人員對于森林資源的重要性不夠,法律觀念擔保、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以至于森林的損毀嚴重,森林資源破壞現象極為產檢,造成了整個林政管理工作水平低、原始工作方式的應用較為常見,簡單的手工操作依然還占據著林政管理的主要手段。

2、管理難度大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天保工程的逐漸落實,我國木材市場也得到了大幅度進步與發展。截至今日,木材價格上漲幅度大、經營森林的利潤不斷提高,這使得一些部門和不法分子在森林管理中為了謀求高額利潤而鋌而走險、違法收購,同時在森林的砍伐和管理工作中也采用有違常規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同時這些手段本身都是隱蔽的,這就造成了查出工作困難。

3、違法開墾嚴重

毀林開墾在目前的林業生產中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錯誤工作,它在工作中不斷蠶食著森林,同時在一些地區更是造成了違法亂占林業用地,有的時候甚至是小規模的進行采石,但是隨著工作力度的加大使得整個工作開展難度大。采礦、采石以及采砂工作的應用越來越嚴重,占地毀林工作極為嚴重,使得原本已經很單薄的林業管理意識淡薄,受到利用的趨勢使得整個管理工作都是以犧牲林地和長遠利益為代價進行的,在取得短期效益的同時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損失,甚至是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生態影響。

4、土地征用工作不可理

在目前,未曾經過林業部門審核就直接技能型林地征用的項目較多,這些工作的開展造成嚴重的林業損失,甚至給森林管理帶來一定的影響。在目前的工作中,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凡涉及林地的土地審批手續,其前提條件是建設單位必須先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土地部門然后才能為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但個別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認真貫徹落實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程度地出現未經林業部門審核同意違法批準建設用地申請的行為。

二、搞好林政管理的對策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我國森林資源從總量上看雖然有了增長,但可伐資源越來越少。過去部分的老林區有的已出現了青黃不接、無林可伐現象。因此,林區的各級領導要牢固樹立森林資源憂患意識,增強資源的危機感,要從優化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發展山區經濟、加快農民奔小康的高度來認識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森林資源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改革開放與依法治林的關系?!皽缁摹币院?,作為林區的人民政府,應將主要精力迅速轉移到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上來,在森林開發利用上既要考慮當前的經濟利益,又不影響林業的長遠發展,做到取之有度、用之有方,科學合理地利用,積極有效地管護。

2、理順管理體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林政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體制不順,隊伍難穩定,培訓工作也無法跟上。今天培訓,明天換崗,導致人員業務不精,政策不熟,不僅影響正常的林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政府的工作形象。林政管理有別于生產,它是一種國家的行政行為,林政員是代表國家去執行行政行為的人員,大量的林政工作要靠鄉鎮林業站的林政員去落實和管理,沒有一定的業務素質和政治水平是難以勝任的。林政員的不穩定源于鄉鎮林業站管理體制的不順,理順管理體制,加強隊伍建設,應是搞好林政工作的首要任務。要根據林政工作的性質,鄉鎮林政員應作為主管部門的派出人員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避開當地政府的干預,以確保林政員正常開展工作。

3、明確職責,實行林政工作獎懲制度

林業系統內部應制定林政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政府應制定領導目標考核責任制,從縣到鄉、到村、到組要一級抓一級,堅持森林資源上管一級的原則,下級為上級負責,出了問題什么人應負什么責任,負多大的責任,都應有一個明確的界線,成績突出的要重獎,要獎罰分明。只有這樣,林政人員才能看到工作的希望,才能主動地承擔起保護和管理的責任。

4、建章立制,加強管理

制定護林員統一配備標準,配足護林人員,加強護林網絡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村規民約,建立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的護林機制。要明確護林員的職責,護林員的工資報酬應納入財政預算,制定一個統籌辦法予以解決,以確保護林員安心護林。

5、加強執法力度,打擊各種破壞森林的違法犯罪活動

要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的基礎上,充分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對哄搶、盜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以及毆打、傷害林業執法人員的人和事應及時查實,并予以嚴厲打擊?,F在林區的執法力度還不夠,部分偷盜伐林木、林牧矛盾突出的地方沒有完全遏制住盜伐林木的行為,今后要在這方面加強執法力度,確保森林資源穩定增長。

6、加強林木、林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促進林區的穩定

建議林區的各級政府應根據分級負責調處的辦法將任務明確到各責任機構,組織專門力量調處,力量不夠應及時充實,任務要限時完成,一時調處不了的也應積極做好材料的收集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協同配合,要做好過細的工作,以防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發生,促進林區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三、結束語

經過實踐證明,只有加強林政管理,林業才能有跨越式發展。林地的根基才會穩定,生態性林地才會鞏固、發展、壯大,森林資源才會穩定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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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區林業局是全區林權登記機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權登記工作,林權經登記后,由區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二條林權是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三條林權證是林權權利人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四條林權登記的申請人為林權權利人。林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全區行政轄區內的林業用地均屬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范圍。

第六條區政府成立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制訂工作計劃,負責技術培訓,具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則及依據

第七條對1982年林業"三定"工作中已頒發《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新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用舊證換新證。原來林權證所記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變。

第八條對未完成確權發證工作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認真進行初始登記。

第九條1973年林權清查和1982年林業"三定"工作中核發的集體林林權證是林權清理登記發證工作的基本依據。集體林林權證丟失的,以林權證存根為準,林權證存根當時未填寫而空白的,依逐塊登記表為準。

第十條歷年來林權發生爭議,經區政府和林業局調處的,調處協議等有關文件資料在這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中予以認可。

第十一條林權單位雙方兌換調整的林地雖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但兌換協議資料齊全,雙方均無異議的,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原則上予以認可,給予登記。但協議一方為國有林業單位時,須經林權單位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1982年頒發的林權證,在四址記載發生出入時,仍以1963年或1973年記載的四址為準進行認界。

第十三條森林經營單位經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森林經營權發生轉讓的,在林權登記中轉讓經營區林地的所有權不變,森林及林地的使用權歸受讓方。

第十四條依法拍賣的四荒地、拍賣地類符合荒地拍賣政策,未改變林地用途的,按照拍賣文件核查四址面積,實際面積超過拍賣文件記載面積的,補辦拍賣手續。

拍賣地類不符合四荒地拍賣政策的,已開發或部分開發治理并改變林地用途的,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后,辦理注銷登記。尚未開發部分收回。

所有拍賣的四荒地和林地只是使用權的轉讓,登記中給原林權單位換發林地所有權證,承包者換發林地使用權和新造林木的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造林承包經營大戶,按協議只是取得林地的使用權,林地的所有權不變。

第十六條四荒地上的零星樹木折價轉讓,且交清轉讓價款的,林木權屬歸承包者;未交清林木轉讓價款的林木所有權仍歸原林權單位。

第十七條區級行政轄區界線以1998年民政部門勘定的行政界線為準,劃出去的地塊不再登記,劃進來的地塊按照勘界時簽訂的協議,予以登記確權,無協議時按照與相鄰地塊權屬連片的原則,予以登記確權。

第十八條存在林權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原林業部《林木、林地、林權爭議處理辦法》調解處理。鄉鎮內村組之間的林權爭議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鄉鎮之間及國有與集體之間的林權爭議由區林權登記領導小組辦公室調解處理。達不成調解處理協議的,由林權登記領導小組辦公室裁決登記。第三章林權登記外業勘界與確認登記

第十九條各鄉鎮林權登記發放小組應做好林權登記發放的宣傳工作。按照區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公告當地林權登記換發申請的具體時限。

第二十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林權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委托推薦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收到林權權利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后,應組織人員進行外業勘界。外業勘界由鎮林業站、村委會、林權毗鄰單位和區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四方單位組成,勘界人員要深入現場,確認定界,達成共識,涉及國有林的林界,國有林場要派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本次林界登記的外業認界圖采用1:25000的地形圖復制成圖,以鎮行政區域為單位,由區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統一制作,供各外業勘界組使用。

第二十四條按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依據、資料,將毗鄰各方共認、現地落實的林界正確無誤的勾繪到林界圖上,并用文字在圖上注明四址及地名,當場填寫《渭濱區林權登記發證林界認定登記表》和《林權登記申請表》,表、圖、文字記述要統一,檢查絕對無誤后,在圖上標清四址界線,表的有關欄加蓋林權單位的印章。集體林統一加蓋村委會印章。

第二十五條依法拍賣了的四荒地,經營戶承包的造林地,以及森林經營權轉讓的地塊,按照土地部門發給的四荒地的拍賣證件,承包造林合同,經營轉讓合同等有關資料記載的四址,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外業認界。

第二十六條征占用林地的,根據土地部門的界線,調查征占用林地的面積、權屬。

第二十七條林權界走向調繪精度與文字記述的現地走向位置圖允許正、負誤差1毫米。林權證記載的現地實有面積與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控制面積求算精度不低于1:200。

第二十八條以村級的行政區域為單位,完成外業登記后,對圖、表、文字記載的內容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后裝袋封存,備內業使用。

第二十九條外業質量檢查由區林權發證辦公室負責,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圖、表、文字記載是否統一,林界現地走向與圖上勾繪是否一致,登記認界中是否有遺漏問題或待處理問題,林權主體是否正確等。

第三十條外業質量檢查工作量,按林權登記單位的20%抽樣,無誤差的為優秀,誤差在5%以內的為優良,10%以內的為合格,超過10%為不合格。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單項或全面進行補充調查或修正完善。

第四章林權登記發證內業工作

第三十一條外業工作資料經全面檢查無誤后,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內業工作,在內業工作中查出的外業問題應及時到現地補正。

第三十二條全區林地總面積、各鎮林地面積以森林資源二類調查面積為準,界線發生變化的,采取割補的辦法,修正面積。村、組林權界線發生變化的也采用同樣的辦法進行處理。拍賣的四荒地、征占用林地、造林大戶承包地、森林經營權轉讓地按外業調繪的四址求算實施面積,核定拍賣轉讓的面積。

第三十三條林權單位的林地總面積為修正界線后的林權單位面積減去修正界線內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時的非林業用地面積和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面積。

第三十四條復制林權界圖。采用1:25000的地形圖以鎮為單位繪制行政區域內的鎮林界圖,地形圖復制成圖,圖內應標注國有、集體林權所有界線,四荒地拍賣、承包造林大戶森林經營權轉讓的使用權界線,以村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制作林權證附圖,內容同上。以1:50000原版地形圖制作全區林權界的所有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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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__*縣隨著開發力度的加大,經濟得到了較快發展,與此同時,大量矛盾糾紛凸現,尤其表現為地處開發區的鄉鎮和村組存在著大量的林地、土地權屬糾紛等情況,給維持穩定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面對新的社會治安形勢,縣委、縣政府一班人冷靜思考、沉著應對,把創建“平安__*”作為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的重要手段,全力組織實施平安建設,取得了喜人的成績。

全力加強宣傳創建“平安__*”的良好氛圍。縣上先后投資近30萬元,在全縣主要路段和人居集中醒目位置設置固定宣傳牌6個,刷寫固定宣傳標語700多條,印發傳單資料8萬多份??h綜治辦組織了“移動杯”創建“平安__*”有獎征文活動和“平安進我家”攝影采風活動,縣城及鄉鎮所在地的中小學校普遍舉行了創建“平安校園”宣誓儀式和簽名活動,對提高創建知曉率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20__年,該縣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為“安全縣”,20__年市委、市政府頒發了“平安縣”獎牌。今年以來,組織開展了“我為平安__*獻言”活動,先后在政府部門、企業和離退休老干部中召開座談會11次,整理出13條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了相關部門。9月底,又開展了21000多條創建“平安__*”電話標簽入戶活動,通過活動的開展宣傳,大大提高了創建工作的知曉率。

進一步構建創建“平安__*”防范網絡的建設。各鄉鎮都成立了綜治委、綜治辦,實行了、司法、綜治“三干合一”,統一為綜治專干,實現了人力資源的整合。去年在縣城各個進出口、主要街道、主要路段和重點要害部位安裝了監控探頭,建立了119、110、122“三臺合一”指揮系統和衛星導航定位系統,全面帶動了全縣技防體系建設。今年,縣綜治辦編印了縣、鄉、村三級綜合隊伍管理信息冊,給全縣2300多名治安中心戶長統一配發了胸牌、上崗證和記事本,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真正構筑起創建“平安__*”的第一道防線。目前,已有96個企事業單位安裝了監控設施,大大提高了綜合防控能力,增強了群眾的安全感。

排查農村矛盾糾紛不穩定因素再上新臺階。按照《陜西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暫行辦法》的要求,縣上19個鄉鎮(農場)都成立了排查調處中心,359個行政村也都成立了排查調處工作站。今年在各鄉鎮、各部門排查化解的基礎上,縣上組織了兩次規模較大的排查化解活動,4月初,由民政、安監等部門牽頭對全縣眾多問題進行了排查,共排查突出問題和不穩定因素22件,縣聯席會議3次進行研究解決,集中處理了9個突出問題,化解了7個苗頭患;7月上旬,縣上相關部門利用半個月的時間對全縣18個鄉鎮和1個農場存在的矛盾糾紛、突出問題和不穩定因素進行了一次徹底的排查,取得良好的效果。截至10月底,人民調解1363件,調處率達90%以上,行政調解25件,特別是司法調解最為突出,法院民事案件調處率達到95%以上,連續三年位居全市前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