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實施條例范文
時間:2024-02-05 17: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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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光伏發電;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租賃
中圖分類號:D922.1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4-92 -02
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合規用地
從土地所有權屬角度,可以將土地分為國有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從土地規劃用途角度,可以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國有土地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有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之分, 那么,土地就有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集體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之分。
依土地管理法規定,光伏投資企業進行光伏項目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當然,鄉鎮企業的興辦、村民建設住宅經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如前述,國有土地又有國有農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之分,那么,這三類土地中哪些可以合規用于項目建設呢?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精神,國有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是可以的,國有農用地得依法調整為國有建設用地,才可以用于項目建設。因此,項目建設合規用地為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未利用地。
二、集體未利用地能否直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如前述,項目建設得依法使用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未利用地,那么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是否可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能源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涉及集體所有的農用地的,需辦理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這說明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是不能直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需要征收為國有,成為國有未利用地,結論同第一節所述。但是,有觀點違背了該合規用地原則,認為集體未利用地可以直接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等六部委于2015年聯合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五項意見表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于是,該觀點就理所當然地認為,對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之外的光伏組件方陣使用未利用地的,只是區分未利用地的所有權屬,與相應的所有者簽訂協議就行。簽訂協議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但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能否直接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是需要商榷的。
《意見》只是明確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這指的是土地規劃用途方面,但并沒有否定不需要在未利用地的所有權屬上依法征收為國有。既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建設行為需要使用國有土地,該《意見》也未明確不需要征收為國有,那么,結論就應當是統一的,需要將該集體未利用地征收為國有,再以租賃方式使用。該觀點錯誤之處是沒有能從土地法律體系上整體理解該《意見》的規定。
再者,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也指出了:利用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涉及轉用”正是與《意見》所指的不占壓地面,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未利用地;“租賃”明確為國有未利用地租賃;劃撥正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特有的提供方式。
三、集體未利用地的供地程序
既然集體未利用地征收為國有未利用地才可以用于項目建設,那么如何辦理供地手續?依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首先向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其進行審查,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方案的批準權,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權限在于省級人民政府,并報國務院備案。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一并批準,無需另外辦理供地審批手續。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的,向項目建設單位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國有土地租賃依法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在集體未利用地征收為國有未利用地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由項目建設單位有償使用,這與《意見》指出的租賃使用也是吻合的。當然,對于集體土地的使用,也有租賃方式。但不能因為《意見》規定可能通過租賃方式使用,即以使用方式這一標準而得出《意見》認為可以直接使用集體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結論。
綜上,《意見》關于使用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寥寥數語,是從土地規劃用途角度說明項目建設所用的未改變地表形態、不占壓土地部分的未利用地,可以按原地類認定,無需調整為建設用地,但未提及該未利用地的權屬。未提及既不能說是肯定,也不能說是否定。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是顯而易見的,除鄉鎮企業、農民住宅、農村公益設施建設外的任何建設行為,是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那么,對于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仍然必須在調整為國有未利用地后,才能用于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否則,即為違法行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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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建設用地情況概述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繁衍的首要資源,是一切社會生產、生活活動的載體,而耕地更是一種不可替代、不可再生、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寶貴資源。據最新統計,我國耕地總面積約1.3億hm2,人均耕地0.1hm2。千方百計少占良田保護耕地,是我們民族生存的基礎,黨的十七大報告也提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目標。
2、公路建設用地政策分析
2.1公路建設征地的依據
國家十分重視土地問題,把土地和經濟發展、基本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高度統一和協調起來,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國土資源土地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公路建設征地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分為中央法規、部門法規、地方法規3個層次。其中,中央法規是國家最高級別的法規,指導著全國征用土地工作,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部門法規是國家各行業部門制定的法規,是在國家法規的指導下,針對行業內和部門內涉及土地保護而制定的法律條文;地方法規主要包括中央法規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轄下地方政府關于土地征用工作的文件規定。
2.2公路建設用地費用計算標準
我國公路建設用地費用從總體上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相關稅費4項。《土地管理法》現行的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農用地中耕地的補償費應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補償,征用其他農用地的補償費應按被征用土地所在縣(市、區)中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應按被征用土地所在縣(市、區)中等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4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按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補助,最高可至15倍;對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青苗補償費、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2類進行,其中青苗補償費標準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0%~90%計,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由設區的市(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具體計價標準;其他稅費主要有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臨時用地復墾費、征地管理費,除耕地占用稅按照國務院《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執行外,其他各項費用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可以看出,征用不同類型土地、不同地區的土地,其所依據的法律依據、征地標準、審批權限均有所不同,在中央法規總體確定的情況下,征地平均年產值、各補償系數等由地方法規確定的標準就成為確定征地費用的關鍵。
3、降低公路用地的方法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占用相當數量的土地資源,而由此產生的征地費用也成為高速公路發展的瓶頸。面對高速公路發展與建設用地的矛盾,在現階段各種政策約束下,應重點從制度、技術、管理3方面綜合創新模式,減少公路用地規模,降低工程造價,保證高速公路建設目標順利實現。
3.1政策引導,理念創新,完善高速公路建設前期建設用地制度
(1)加快高速公路建設用地審批程序,降低征地行政成本。目前我國高速公路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國家、省兩級發展改革、交通、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公路沿線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對于基本農田的審批還需要通過國務院。高速公路用地審批過程復雜,周期漫長,需要在不同層次、不同部門反復,而現階段對許多公路建設項目來說,由于建設進度的壓力,項目需要盡快實施,因此,在積極配合國家征用土地審批程序和公路基本建設程序的前提下,需要土地、發改部門根據公路建設的特點簡化建設用地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2)明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標準,降低征地造價成本。《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用地征地補償的3項基本費用采用的“產值倍數法”計算幅度比較大,很難把握,對于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僅對于建設用地提供了一個補償標準的參考范圍,而對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則完全由各省市自定。由于各地地理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加之沒有一個合適的土地年產值標準,導致同地不同價,同一項目執行不同標準的問題比較普遍。針對以上問題,應盡快出臺科學、合理的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完善征地補償依據。
(3)公開高速公路建設用地信息,降低征地實施成本。地方政府應尊重農民對土地征收的意見,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征地信息的,實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聽證制度,做到征地程序公開透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等合法權益。同時,為保證征地順利實施,交通建設部門在與地方政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中應明確補償比例、數額、對象、方法、時間,最好參與地方政府的征地補償工作,監督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保證征地工作順利實施。
3.2注重細節,技術創新,做好高速公路設計階段建設用地方案
對于高速公路建設集約用地,應從路線的總體規劃到路基、橋梁、隧道、立交等單位工程進行技術創新,優化設計,在滿足工程功能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節約、集約用地。
(1)高速公路選線是影響高速公路節約用地最大的因素,一旦高速公路線位確定,整體的路線規模和結構物(橋梁、隧道等)數量也基本確定,其余只能做一些局部的優化和調整工作。
(2)采取降低路堤高度、減少用地寬度、改進邊溝形式、合理設置上邊坡臺階寬度等綜合措施。
(3)在造價控制允許范圍之內,盡可能增加橋梁代替路基,并采用能夠降低標高的新型橋梁結構,以降低橋頭填土高度。
(4)互通立交的規模和數量對高速公路總體用地有著相當大比重,因此路網規劃要有一定超前性,盡量避免多條高速公路近距離平行或相交于一點,以盡可能降低互通的復雜性和規模,同時嚴格控制互通立交的數量和規模。
(5)在隧道設計時應合理確定隧道選址,加強地質調查和地質選線,加強方案比選,細化設計參數,在合理造價范圍內增設隧道及優化隧道設計。
3.3落實責任,管理創新,規范高速公路實施階段建設用地管理
在高速公路實施階段,交通建設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工程承包人、監理方都應樹立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的意識。其中項目法人作為工程的總負責人,應該從項目實施開始的招標、施工過程、交工驗收等環節通過管理創新,做好高速公路實施階段建設用地管理。
(1)交通主管部門在工程開工建設后應把建設項目用地與工程質量、造價、進度一樣作為工程監督的重點,杜絕施工中浪費土地資源,規范高速公路建設用地管理。
(2)項目法人在招標時應將耕地保護的有關條款列入招標文件,并嚴格執行;在合同段劃分時要以能夠合理調配土石方,減少取、棄土數量和臨時用地數量為原則;在組織交工驗收時,應對土地利用和恢復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公路建設中廢棄的舊路要盡可能造地復墾,不能復墾的要盡量綠化,避免閑置浪費。
(3)施工單位應嚴格控制臨時用地數量,施工便道、各種料場、預制場要根據工程進度統籌考慮,盡可能設置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或利用荒坡、廢棄地解決,同時施工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農田,項目完工后臨時用地要按照合同條款要求進行恢復。
(4)監理單位加強對施工過程中占地情況的監督,督促施工單位根據合同要求具體落實各項土地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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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征用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統一征用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征用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嚴格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近期投資建設項目確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實行規劃控制。新村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按政府批準的新村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第七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依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征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并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范圍,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分批次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而占用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范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并組織實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根據公告規定的時間,到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征地補償登記后,應將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補償登記結果,會同區人民政府擬訂征地補償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再次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爭議不能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征地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第九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集體土地征用并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持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不需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予以公告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對耕地全部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每戶劃撥國有土地15平方米作為商業服務用地,由村民小組統一集中建設。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費或沖減征地款。
第十四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耕地被征用后實際占用133平方米(0.2畝)以下的;
(二)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
第十五條 土地被征用后原負擔的農業稅相應核減。
第十六條 自征用土地方案批準之日起被征土地即為國有土地。被征農村集體耕地,在政府未開發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耕種,不得撂荒。
第四章 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建設需要,將集體土地作為城市建設儲備用地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規劃控制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 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按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建立地籍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轉讓土地,嚴禁耕地撂荒。
建設單位需在規劃控制范圍內開發建設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征用集體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轄縣征用集體土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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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篇5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宅基地流轉;流轉模式.
中圖分類號:V55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through the horizontal comparative analysis, concluded: China's rural land circul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fects, backward village planning, basic regulation lack and so on. After the empirical research to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sums up the mode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n our country mainly include the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ternal transfer, external free transfer, farmers, local governments, leading a transfer several types, such as on the basis of this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Key words: rural homestead; Land circulation; Flow pattern.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中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農村人口不斷減少,引起了一系列重大的社會經濟變遷,其中最重要的變遷之一是農村人口與土地關系的變化以及農村正在進行根本性的結構變革。尋找建立新型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創新性辦法和途徑,對于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農村宅基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是農民從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取得的財產。不同地區、不同地段的宅基地價值具有很大的不同,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村宅基地主要用于滿足農戶的居住需要;而在經濟發達地區或城市郊區,宅基地除了滿足農戶其自身居住需要外,絕大多數農戶將其用于商業用途或房屋租賃,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已經成為農戶家庭收入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城市郊區、城中村是城市化推進與改造的主要地區,也是農民房屋拆遷的主要發生地。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農戶宅基地權利受損或個別農戶抵制拆遷、漫天要價的情況。因此,如何在城市化進程中提升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整體福利的同時,引導農戶有序流轉農村宅基地,保障其合法權益,使其分享城市發展和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平衡地方政府利益、公共利益、村集體利益與農民宅基地權益就顯得極為重要。
一、我國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宅基地管理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村基層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積極探索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農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規范,秩序得到明顯好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及此前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體現了各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探索實踐,與此相對應,全國絕大多數省份如河北、山東、浙江等都制訂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辦法與細則。但是,目前我國在農村宅基地用地與管理上,仍然存在非法占地、非法轉讓、超面積占地、一戶多宅、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管理粗放等現象。
二、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模式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模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模式是存續時間最長,發生地域最廣的一種宅基地流轉方式,是發生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一般是鄰居或者親戚進行見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僅憑口頭協議。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轉讓或者出售房屋后,房屋隨附的土地使用權也一同流轉。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轉讓模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轉讓模式在農村也較常見,農民將自己多余的房屋或者自己不需要使用的房屋賣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的農戶或者城鎮居民,其動力在于其可以獲得比賣給本村村民更多的收益。但是此種宅基地流轉模式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農村房屋買賣,發生宅基地流轉只能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否則認定為無效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三)、農戶主導自由租賃模式
農戶主導自由租賃模式是指農戶將自己的余房自由租賃給求租者而不加以任何限制,出租房屋的農戶直接與求租者就租期、租金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這種模式在各地普遍存在,但是租賃比例各地存在很大差別。經濟活躍地區或者城市郊區、城中村,自由租賃比較頻繁,農戶出租房屋的比例普遍較高,不發達地區或者偏遠地區農戶出租房屋的比例較低。這種模式的求租者主要是城市中低收
入群體,居住對象主要為城市農民工。在經濟利益驅使下,此種模式容易導致多占、搶占宅基地,搭建違章建筑獲取更多的租金收入,進而造成布局無序、建筑混亂、治安條件差、居住環境差、居住安全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等。
(四)、地方政府主導轉讓模式
為了緩解建設用地的矛盾,提高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益,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同時為了提升區域形象,一些地方政府對宅基地流轉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舊村改造、宅基地換住房、兩分兩換等方式,有地方政策出臺規定,引導宅基地有序流轉,形成一些頗具地域特色的流轉模式。
三、促進農村宅基地流轉的政策建議
農村宅基地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在堅持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實行農村宅基地的有償和有限流轉,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城市化進程,保障農戶權益,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農村可持續發展。
(一)、健全農村宅基地法律保障體系建設
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關于農村宅基地管理及權益的規定,進一步提高該法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為我國土地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進一步制訂與完善同《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實施細則等。如關于土地管理部門權責的規定,關于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登記、使用、估計、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等,制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及《土地登記條例》等,減少土地管理、開發利用過程的人為干擾因素,有法可依,有效遏制土地開發違法案件高發的態勢。
(二)、建立農村宅基地有限流轉制度
在不違背《土地管理法》、《繼承法》、《物權法》等現有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內,
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有限流轉制度,調整農村宅基地的產權設置,建立健康有序的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據2010年《中國統計年鑒》城鄉新建住宅面積和居民住房情況表顯示,城市和農村人均住房面積都呈逐年增長態勢,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條件的改善,增長幅度提高的趨勢非常明顯,2009年城鎮和農村新建住宅面積分別為8.21億平方米和10.21億平方米,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與此同時,大量農民進城成為市民將導致農村空置住宅不斷增加。因此,推動農村宅基地的有限流轉,有利于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促進城市化進程,允許農村宅基地采取買賣、租賃、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
(三)、實行無償與有償并存的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
實行無償與有償并存的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就是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頒布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對農戶宅基地的使用標準執行兩種制度:一是無償的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對于初次取得農村宅基地或是在法律法規限定范圍內
的農村宅基地實行無償使用制度;鼓勵滿足農戶的合理需求,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減少土地資源浪費;二是實行有償使用的農村宅基地制度,對于一戶多宅及超標占用宅基地農戶,對其超出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宅基地部分實行有償使用。農村宅基地無償取得,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成本為零,對多占、濫占缺乏經濟約束,農民在申請宅基地和建房時存在少批多占、人為分戶的現象隨處可見,導致農村宅基地浪費現象嚴重。實行農村宅基地收費有利于農村土地產權的建立,加快農村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進程,推動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引導農戶建房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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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目前,我國城市化的步伐正在不斷的加快,導致可以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越來越緊缺,土地資源的缺乏導致人們對于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這就要求城市對用地進行規劃管理是必須合理,有序。
一、城市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城市用地規劃管理,主要就是為了確保城市建設用地在利用過程中能夠嚴格的按照城市規劃進行,保證城市建設用地的合理性、節約性。城市用地規劃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為狹義的規劃管理,另一個方面為廣義的規劃管理。狹義的城市用地規劃管理,實質上就是指城市在建設過程中所需用地的審批管理,即根據我國制定的《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對城市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用地界限以及位置進行核定,提供相應的規劃設計條件,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核發的過程。廣義的城市用地規劃管理,實質上就是指根據城市規劃以及當前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對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活動進行合理的調節與規范引導,在城市建設用地中落實城市規劃設想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就是對城市建設用地資源優化配置中包含的人地關系進行合理的協調,從本質上來看就是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進行協調,從根本上實現城市建設用地的優化配置,使城市建設用地的開發與利用符合城市規劃中的相關要求。
二、城市用地規劃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強了土地的集約利用度
通過發展中小城市,吸引農村人口向中小城市轉移,可以節約大量農村宅基用地。隨著中小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再加上經濟發達地區對建設用地的強烈需求以及政府的大力倡導,農民進城的愿望也相當強烈,中小城市發展的力度加大,土地的集約利用度得到了加強。
2、優化了城鄉用地布局結構
城市的發展使格局零亂分散的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眾多配套的基礎建設得到共用,基建成本大幅度降低,一定程度上節省了大量的建設用地。據調查,鄉鎮企業相對集中,連片開發后,可以節約5% ~10%的用地和10%的基礎設施資金。
三、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措施
1、控制土地利用性質
土地利用性質是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核心。為保證各類建設工程都能遵循土地利用性質及相容性的原則安排,應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控制土地的利用性質。尚未批準詳細規劃的,按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執行。控制核定土地利用性質要規范,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將城市用地分為l0大類、46中類、73小類進行管理。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應先做出調整規劃,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同意后執行。
2、核定土地開發強度
(1)土地利用強度
城市土地利用強度的高低,不僅對建設活動的投入產出有直接影響,而且會引起一定范圍內社會、經濟和環境狀況的變化。利用強的過低造成土地浪費和開發經濟效益下降 利用強度過高,不僅帶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負荷過高,而且造成環境質量下降等,反過來影響建設工程的效能。土地利用強度的控制.是保證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另一重要因素。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是土地利用強度的兩個重要指標,二者相互關聯。其中容積率是核心指標,是規劃管理部門與房地產開發部門之間矛盾的焦點。因此核定容積率時,應審慎研究。
(2)容積率核定
容積率是指地面以上建筑面積之總和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值,或單位建設用地面積上所獲得的建筑面積。容積率對城市建設和環境質量的影響有包括自然環境影響和人工環境的影響。建筑容積率過高,建筑體量過大不利于北側和下風向建筑日照、采光、通風和綠化種植t建筑容量過大,容易造成設施供不應求。容積率過高,建筑密度不宜過大,應留出一部分空地供戶外活動。例如高層建筑周圍應留出空地。
(3)建筑密度的核定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率。在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核定建設工程的建筑密度,是為了保證建筑空間環境質量,滿足綠化、地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場地、消防車作業場地,人流集散場所及變電站、煤氣調壓站等配套設施用地的面積。
建筑密度指標和建筑物的性質有較密切的關系。如一般居住建筑,為保證舒適的居住空間集采光、通風 綠化等方面的要求,建筑密度一般在25% 一30%之間。獨立式低層別墅建筑密度不宜超過20%。商業建筑低層利用率最高,潛在價值最大,為充分發揮土地的效益,建筑密度較高,一般在40%一一60%之間。
環境質量要求高的地段,建筑密度不宜過大。因此,建筑密度指標應根據不同項目對環境的要求來確定,如醫院、中小學、托幼,空地應多一些,建筑密度低一些。
3、正確處理耕地規劃,不占良田
土地是農業發展的基礎,是我國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建設城市的時候,土地必須進行合理規劃,盡量做到不占用耕地,保證城市的農田數量不減少。雖然我國號稱資源大國,但是只要人均一下,各種豐富的資源就顯得那么不足。我國的耕地面積本來就不多,若是為了發展城市經濟,而犧牲耕地,則得不償失。
目前,我國為了保護耕地,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在規劃城市用地之前,需要了解各項土地法律,確保合理使用耕地,禁止占用良田,從而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4、綠化用地不可缺少
隨著生態問題的加重,我國城市建設必須要規劃相應的綠化用地,促進城市的生態循環發展。在城市規劃的過程里,設計者需要考慮到各個用地之間的綠化帶,如居民區跟工業區之間必須用綠化林等隔開,防止工業區的污染物飄到居民區上方,給人們的生活和健康帶來威脅。
除此之外,綠化用地最常見的就是建設在道路兩旁。道路邊上的綠化帶有著凈化汽車尾氣,保護環境的作用。
5、工業區建設需要考慮污染問題
我國之前的城市發展模式就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政策,隨著觀念的改變,城市的發展模式出現了新的變化,不再走老路子。在城市規劃用地的過程里,設計者需要綜合考慮工業區的用地位置,降低工業污染對城市的破壞。正常情況下,工業區必須遠離城市中心,不能直接跟居住區連接。當然,規劃者需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環境因素,如季風、地形等,從而降低外部因素對污染的干擾。
結束語
通過以上詳細的分析,我們可以很清楚的得知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對城市化的進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合理規劃利用好城市建設用地,既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又是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質量的重要途徑。現在我國城市的建設用地規劃利用水平尚處于低度利用階段,土地效益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就要求我們在今后的建設土地規劃利用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借設立各類開發區擅自修改或調整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同時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合理規劃,嚴格管理,創造更大的經濟、社會、生態綜合效益,實現我國中小城市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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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世強.土地利用規劃的風險管理[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14(02):11-12
篇7
【關鍵詞】土地征收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權流轉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土地征收是一項重要的土地法律制度。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2014年9月29日下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也提出“要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因此,我們必須認真、深入地思考、探討和研究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立法評介
土地征收專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補償為前提,強制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活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尤其是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決定了土地征收的不可避免。
為了規范土地征收活動,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十條第三款)《土地管理法》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二條第四款)這兩條立法規定奠定了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基礎,也構成了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內容。同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相比,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硬傷。這些硬傷的主要表現是兩個“不明確”:征收的前提不明確和征收的補償不明確。
法律制度的缺陷必然導致法律實踐的扭曲和走形。在這一硬傷明顯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助推下,我國土地征收活動很快步入了快車道。在這條快車道上,政府征收土地的欲望日益膨脹,征收土地的速度一年比一年快,征收土地的數量也一年比一年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報告顯示,“1990年至2002年間,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4736萬畝;2005年征地面積445.4萬畝,2010年猛增到688.9萬畝,年均增幅超過9%。預測至2030年,被征耕地將超5450畝。”①在這些數量巨大的土地征收中,有些是必需的,是正當的。但是,其中也有很多是不必要的、不正當的濫征、濫用。這些濫征、濫用行為,既造成了土地浪費,又危害了糧食安全,更加劇了征收者與被征收者,也就是國家、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之間的矛盾對立和利益沖突,嚴重的還會造成、流血事件發生,進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影響社會的和諧與安全。因此,我們亟需克服我國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硬傷,迅速完善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克服,乃至杜絕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現象,確保我國耕地的18億畝紅線不被突破。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必須盡快從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和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兩個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明確土地征收的前提
為了嚴格土地征收活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益,我國《土地管理法》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設定為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唯一理由,同時也是我國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關于這一點,立法是明確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統一的。但是,由于其中“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模糊不清,最終導致了我國土地征收前提的不明確。因此,為了清楚土地征收的前提,就必須首先對“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進行界定。
何謂“公共利益”?我國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模式界定之。由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和領導意志時常成為土地征收的先導,因此,“公共利益”在征收過程中總是被政府以“政府規劃”、“城市規劃”、“發展需要”的方式作擴大解釋。這種擴大解釋被經常和廣泛運用,致使不少出于商業目的、經濟目的的用地時常冒充公共利益,國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對于“公共利益”的這種擴大解釋,是導致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市場混亂,導致不當征收和土地不當流失的最主要原因,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和重視。
如何明確“公共利益”的內涵與外延,不同國家的立法做法是不同的,學術界的認識也是不統一的。筆者認為,我國應采用列舉兼概括式的立法體例對“公共利益”進行法律規范,其立法結構為列舉+概括。即:國家機關和軍事事業用地;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用地;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綠化、慈善機構等社會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用地;其他由政府興辦的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用地。其中前幾項為列舉,最后一項為概括。
“列舉+概括”的模式較之于以往的單一列舉和單一概括模式具有三個明顯的優點。第一,規范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為土地征收確立了一個法定的、嚴格的標準,能夠保證土地征收權的規范行使;第二,限制性強。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也就限制了那些為了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土地征收;第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益)事業,最后一項使土地征收具有了一定的靈活性,便可以適應迅速發展、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
明確土地征收的補償
土地征收,必然會影響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生產和生活,嚴重的還會影響到他們的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要求征地主體對其進行補償便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充分肯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補償訴求,明確規定征地過程中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給予補償”。這就是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全部立法規定,也恐怕是世界上“最原則”、“最高度概括”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踐表明,寥寥“給予補償”四個字難以真正架構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同時,僅僅依靠“給予補償”四個字也無法保證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當重點從補償原則、補償主體、被補償主體、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程序等方面架構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使之不斷具體、明確、清楚、可操作。
補償原則。法律原則之于法律制度建設的意義是巨大的。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我們必須首先確立科學的、切實可行的補償原則。筆者認為,在土地征收補償中,應當堅持以下三項法律原則。
第一,直接補償與間接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便喪失了進行農業生產建設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村村民也喪失了生活的主要來源。這種喪失,既有當前利益的喪失,也有長遠利益的喪失;既可能影響眼下的生存,又可能影響到長遠的發展。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征收人一定要兼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長短期利益,通過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措施,使失地農民眼前能夠生存,長遠能夠發展。一般而言,直接補償針對的是當前,間接補償針對的是長遠,二者之有機結合才能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既無遠憂,也無近愁。
第二,貨幣補償與非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貨幣補償在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中均是最主要和最經常使用的一種補償方式。我國《土地管理法》也將貨幣補償作為一種主要的補償方式,并對之做了具體規定。實踐證明,貨幣補償是必須的、必要的,但卻不是萬能的。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絕大多數失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已不再滿足于單一的貨幣補償。他們經常向土地征收人提出一些非貨幣補償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的非貨幣補償要求,應當得到理解、支持和滿足。
對于農村村民的這些非貨幣補償要求,有些市縣人民政府已經開始了積極實踐。近些年來,一些市縣人民政府陸續創造出了“社保型補償”、“就業型補償”、“培訓型補償”、“房東型補償”、“股東型補償”等多種多樣的非貨幣補償形式。這些非貨幣補償形式,滿足了農村村民的實際需求,深受廣大農村村民歡迎,值得肯定和推廣。
第三,從寬補償與從高補償相結合的原則。補償說到底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核心是補償是否充足的問題。補償是否充足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補償的范圍,一個是補償的標準。前者決定著補償的廣度,后者決定著補償的深度。與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范圍偏窄和補償標準偏低兩個方面。這種不足已經影響到了被征地農村村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也影響到了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中,土地征收人應當結合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適當拓寬補償的范圍、不斷提高補償的標準,盡可能從寬、從高地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提供補償。
目前,不少市縣人民政府,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幅度內,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以較高,甚至是極高的經濟補償,受到了廣大農村村民的歡迎和好評。
補償主體。土地征收補償主體的確定,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加以認識和確定。從理論角度來看,國家是唯一的補償主體。之所以由國家進行補償,是因為國家是唯一正當、合法的土地征收主體和土地征收中最大的受益者。從實踐角度來看,市縣人民政府是實際的、具體的補償主體,由其代行國家履行征收補償的義務。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征收主體、補償主體、案件被告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被補償主體。關于被補償主體,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和征收補償實踐都是一致的,均將被補償主體確定為兩個,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有所不同的是,兩個被補償主體承載的補償內容是不相同的。一般而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當征地補償為非貨幣補償,尤其是與身份相連時,則其承載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村村民。
無論哪種承載,都必須以土地征收協議的方式進行,都必須保證補償的及時到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補償費直接、及時、如數的支付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防止層層克扣、關關扒皮的轉移支付現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載的補償協議中,應當切實保障補償協議面對具體的農村村民,并征求其家庭成員的意見,杜絕和減少代簽、漏簽現象。
補償范圍。補償范圍解決對什么進行補償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廣度,是土地征收補償中的一個核心問題。
關于補償范圍,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其規定有粗有細,所涉范圍有寬有窄,項目有多有少。如日本土地法的規定就相對較細,補償項目較多,補償的范圍也相對較寬,其將下列損失均納入補償的范圍:征用損失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計價補償;通損補償,即因征地而通常可能受到的附帶性損失補償。包括地上建筑物、設備、樹木補償;遷移費補償;歇業、停業補償;營業規模縮小補償以及農業補償和林業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相反,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的規定則相對較粗,補償項目較少,所設定的補償范圍也相對較窄,如德國法僅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損失補償;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也僅將下列損失納入補償的范圍:地價補償,改良物的補償和接連地的損害補償。多年來,我國土地立法基本采用了德國和臺灣的立法模式,一直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對比各國關于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我們不難發現,與其他國家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相比,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明顯偏窄,補償項目明顯偏少。這種過窄的補償范圍之規定,不利于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土地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應適當擴大。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擴大了補償的范圍和項目,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2014年1月20日國務院的《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要求:“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范圍無補償項目都是由國家立法決定的,也就是說補償范圍是法定的。補償范圍的法定性決定了在法定補償范圍之外,土地征收人不得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也不得要求和強迫土地征收人進行補償。
補償標準。補償標準解決補償多少的問題,決定著補償的深度。同補償范圍是法定的一樣,補償標準也是法定的,往往也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之。
關于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方法。一種是直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植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另一種是授權規定,即間接規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第二款也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無論是哪種規定,都難逃學術界對我國現行補償標準立法規定的非議。這種非議直指我國法律關于補償標準規定的兩個明顯不足:一是補償標準偏低;二是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
第一,補償標準偏低。從現行立法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用這樣的標準進行補償,既可能加劇農村村民與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也會影響政府與村民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針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的情況,學術界呼吁修改的呼聲漸高。有的研究者建議:應以市場價格為標準進行土地征收補償。②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實難茍同。因為,首先,我國只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而無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法律禁止和打擊任何形式的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既然不存在土地所有權交易市場,土地的“市場價”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其次,即便我國存在土地所有權的交易市場,但由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取得的,其間并沒有取得人的勞動凝結,因而也不能適用商品等價交換的規律進行等價交換。有的研究者則提出可通過區分土地征收目的的方法,分別制定不同的征收補償標準:即以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標準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以非公益為目的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標準應適當提高。③理由是,因為國家為公益目的征收集體土地后,通常以劃撥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公益事業者,因此,其征地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是合乎情理的;而非公益目的的土地征收,因其營利性,國家通常在征收后,將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的方式提供給非公益事業用地者,因此,其征地補償費用應與土地的市場價格成正比例。該觀點提出者的愿望是好的,但是,該主張卻存在著一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將征地區分公益目的的征地和非公益目的的征地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因為非公共目的用地并不符合土地征收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擔心,一旦我國土地法中確立這樣的制度,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起到控制國家征收權的作用,相反卻可能會助長業已存在的土地征收權濫用之風,影響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④
對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的這一不足,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不同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在轄區內區片綜合地價以下,根據轄區內統一的年產值標準,以不斷提高補償標準的辦法予以糾正和克服。據透露,即將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就擬采取在現行補償價格基礎上增加十倍的辦法對農民進行補償。
第二,有些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具體。我國《土地管理法》僅對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只做了授權規定而未做具體規定。這種只授權而不做具體規定的標準制定方法,時常會導致補償標準的層層降低,也同樣會影響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筆者建議,應依法收回這種授權,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其他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和村民安置的具體標準,至少應做出原則性的規定或者對補償的上下線做出規定。
補償程序。關于補償程序,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土地補償方案的制定。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以后,土地征收人就應著手制定土地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應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調查應當注意:調查應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共同進行;調查的范圍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數量,農村村民的人口數量、結構,地上附著物的類別、數量、經濟價值,地上青苗的種類、數量、經濟價值等內容;調查的數據應該準確無誤,并已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共同簽字確認。調查結束后,征地方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制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應當載明補償機構、補償對象、補償范圍、補償標準、補償時間和期限等內容。
第二,土地補償方案的公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對征地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就是對征地補償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也是被征地單位和村民的希望,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然要求。公告征地補償方案,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社會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等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因此,市縣人民政府必(下轉79頁)(上接33頁)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及時地在適當地方依據法律的方式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
第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的意見。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和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予以公開,同時還應當在有效的監督之下進行。關于補償費用的收支公開和使用監督,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一般而言,對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的監督則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種是政府部門,主要是農業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一種是農村村民,包括全體村民在內的監督。政府部門依職權進行監督,農村村民依社員權進行監督。法律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村村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深度思考
土地征收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我們在肯定土地征收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時,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和價值,更不能將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此。過去,我們就是將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所有土地需求寄身于土地征收制度,因而導致了土地所有權市場(一級市場)、使用權市場(二級市場)的混亂,導致了土地財政的不斷升級,導致了政府征地權的不斷膨脹,導致了土地的大量浪費,導致了眾多的土地糾紛、土地爭議、土地矛盾甚至是土地流血事件,教訓是深刻的。
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對土地的需求數量是巨大的,其中,既有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共用地需求,也有以實現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用地的需求。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旨在滿足公共用地的需求,而無法滿足商業用地的需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在堅持土地征收制度的同時進行制度創新,以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商業用地的需求。這一制度的創新,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制度。所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農村集體組織、鄉鎮企業及農戶等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等方式有償讓與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其實質是使用權主體的變動。其中,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由集體所有的,用以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等。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盤活存量土地,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選擇,是增加農民收入,妥善安置農民生活的必然選擇,是減少城鎮用地的一次性投資,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必然選擇。因此,我們應當盡快從以下四個方面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一是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范圍包括地域范圍、用途范圍和流轉使用主體范圍。二是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已經依法批準作為建設用地或已經依法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而且要權屬清楚,程序合法,用途符合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的要求。三是建立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相適應的土地產權制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在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有償、有期限、可流動的使用制度。四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具體形式應當多種多樣,包括出讓、轉讓、租賃、聯營、作價出資(入股)等,同時,為了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民向小城鎮集中,還可以采用土地置換的方式。
總之,我們應當并用土地征收制度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來滿足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日益增長的土地需求,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克服目前土地征收中的濫征、濫用行為,才能構筑起我國多元有序的、健康發展的土地供給市場,也才能真正助力中國經濟的騰飛與繁榮。
【注釋】
①轉引自王權典,鄧定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困惑與破解模式”,《第六屆中國農村法治論壇論文集》。
②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74頁。
③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49頁。
篇8
關鍵詞 農地征用;問題;制度分析;對策
作者簡介 賀勝蘭(1964-),女,江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江西南昌 330001)
一、農地征用的制度分析
首先是土地征用的目的。土地征用是近現代世界各國土地法中的一個重要的概念,也是各國土地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國家因公共需要,強制使用私人土地并給予補償,使用完畢后,仍將土地歸還所有者或使用權人的行政行為。 工業化、城市化必然伴隨大量的土地用途的轉換,政府為解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農地,有效地彌補了市場缺陷,其實質是土地資源重新配置的問題。可見,公共目的需要是土地征用的合法前提,正確認定公共目的內涵和外延直接關系到土地征用的合法性。所謂“公共目的需要”是指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據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土地管理法》將“公共目的”嚴格限定在以下幾類:國防軍事用地;國家政府機關及公益性事業研究單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礦、道路、機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如水、電、氣等管道、站場用地;國家重點工程用地,如三峽工程等;公益及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等;水利、環境保護用地,如水庫、防護林等;其他公認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其次是土地征用的過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有相關規定,主要涉及農地征用補償費的種類及標準、農民的安置方式、征地程序、征地費用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其中以《土地管理法》為主。按照上述法律,農地轉用于工業和城市建設相關問題的現行基本制度安排為:國家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唯一征用者和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給者。只有允許國家首先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一次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然后再以劃撥或出讓的形式將處理成熟的土地轉讓給用地單位用于城市建設。并因此收取一定土地出讓金。即先由國家支付征用土地費用,把農村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由國家按劃撥或出讓價格再把土地交給用地單位。由于在我國城市土地實行國有制,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這個過程實際上發生了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而這種轉讓是由政府行使土地征用權來完成的。
土地征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壟斷性。土地的征用權是政府特有的權力,土地征收主體限定于政府及職能部門。用地單位和建設項目必須經國家批準后,才能征用土地;二是帶有強制性,土地征用的強制性是由土地的不可替代性為條件的。這種條件決定了必須依靠國家權力強制取得特定位置的土地以滿足公共事業的需要,亦即強制性體現在必須強制取得特定位置的權力上,而并非在對這種權利的非對等補償上。三是具有補償性,盡管土地征用帶有強制性,但它給原土地權利人造成事實上的損失,因而必須給原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補償的合理界限首先應該是土地使用權預期收益的貼現;其次是由市場決定的土地溢價。
二、農地征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1 以土地作為資本“原始積累”的手段,滿足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由于我國的土地補償具有有償但不等價的性質,國家對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以產值的倍數為依據的,缺乏市場因素的考慮,這種補償既不是地租,更不是地價,僅僅是土地價格的部分補貼。如前所述,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產值的6-10倍。據專家研究表明,土地的征用價格與出讓價格之間的比例關系大致為1:10的關系。在土地征用出讓過程中。如果以成本為100,其中收益農民只得5%-10%,村級集體經濟得25%-30%,60%-70%為政府及各部門所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財政、各有關政府部門在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轉變為國有土地時,從集體土地中轉移了巨額的價值。因此,地方政府資本原始積累的路徑最為簡便、有限的方式就是使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權。通過征用土地出讓所得的收益在地方財政中占據重要的位置。
2 農村地區大量小城鎮建設中土地粗放利用。受開發區熱影響,各地普遍在城鎮大搞開發區、新區,政府以壓低低價為吸引投資項目的籌碼。不僅使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而且由于當地經濟實力不足,許多開發區資金、項目得不到落實,致使大量土地“圈而不用”,土地閑置現象普遍。而部分地區雖然開發項目得到落實,但由于地價低廉,缺少經濟約束,因而建設用地大手大腳,造成大量浪費。
3 失地農民既失業、又失去社會保障,逐步釀成社會問題。在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大多數地方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又稱“一腳踢”)為主。貨幣補償方式對用地單位來說降低了與被征地農民討價還價的交易成本;對農民來說,貨幣補償款使其心里更加塌實;對政府來說,操作簡單。問題看起來似乎已經解決,但實際上,這種方式隱含著嚴重的社會問題。目前土地征用開發成本中,土地征用補償費所占比例很小,各項稅費所占比值遠遠高于土地補償安置費。不僅征用補償費很低,而且還存在補償政策落實不到位,補償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沒有全額發放對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安置補償費用,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規定,在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征用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而實際情況是,農民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基本上留在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既沒有繼續承包的土地,也沒有得到土地補償費。面臨新的生計、基本生活保障等問題,有些失地農民流入城市,找不到工作,變成游民,失地農民難以生存,農村不穩定,全國就不能穩定,由此可能釀成社會問題。
三、完善農地征用制度的對策
1 土地使用權是獨立的財產權,應用法律的形式給予保護,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害。各地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農民集體的土地產權必須得到明確體現和保護。原因有二:一是各種法律都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從產權角度出發,賦予農民特殊的土地財產產權,給農民提供安全的財產制度,有利于激勵農民增加財產積累,切實提高農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社會底座。二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國家向農民征用土地時,實質上是農民集體土地產權轉變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產權發生轉移,必須按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產權的轉移都要遵循市場公平、公正的原則,土地產
權也不例外。
2 嚴格區分征地目的和私人目的。把土地征用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范圍之內,同時,在土地征用補償上,要參照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依照市場價格,直接瞄準被征用農戶,實行針對農戶的全額、對等補償辦法。至于私人目的的農地轉用,要探討建立農民參與分享的農地轉讓制度。
3 加強土地征用管理。土地征用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存問題,影響社會的穩定。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雖然存在客觀增加的需求,但這決不是濫用土地的理由。土地市場管理的不規范,不僅增加了失地農民的數量,加劇了社會矛盾,還使中央確定的“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真正落實,將土地征用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的范圍內。江西省十一屆四次會議中明確,“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規定審批并辦理手續;征用土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農民經濟補償并落實到位;城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全部進入市場,進行規范化招投標”。因此,征地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不能看作是單純的經濟問題。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土地征用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要向廣大被征地農民宣傳只有發展經濟才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農民了解、熟悉征地工作中的具體政策,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4 完善征地程序。合法的征用程序,是用地單位按規定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征地雙方就土地征用數量、范圍、補償、安置等問題協商議定,最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這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均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但目前實施起來規定相對缺乏公開性和公正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告程序只作為附屬程序置于批準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權利登記,對征用并不起監督作用;第二,從征地調查程序來看,將事前調查和事后調查合二為一,缺乏實地核實;第三。我國的批準機關自由裁量權太大。我國在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時,建議采取以下改進措施:用地者應在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征地申請時,公諸于眾,并通知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其他權利人,且將公告程序貫穿于征收的整個過程,接受公眾監督;有關國家機關在核準申請前,應舉行聽證會,允許土地所有者、其他權利人和一般公眾發表意見,政府在聽取公眾意見后應就征用行為的利弊進行分析后作出決策;明確規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以及決定的有效期限;此外,還應完善土地糾紛的救濟程序。
5 適當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改變對征用土地按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的辦法,運用市場機制,使農民獲得應得的土地增值收益。為失地農民利益著想,適當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政府應把出讓金或征地費全部或90%以上返還農民作為農地保護的補償,使農民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產生心理平衡,把農地“非法”非農化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有效控制耕地的流失,為子孫后代留下“飯碗田”。
篇9
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一、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領導之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想聯合國提交一份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在報告里提出了我們應致力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且對可持續發展作了明確的定義:既滿足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能力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生存離不開一定的自然條件,而自然條件的優劣往往又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
二、林業的定義及目前我國林業的發展狀況
所謂林業,是為進行森林經營組織起來的,以進行木材、林產品生產和保護性資源經營并以后者為基礎的基礎產業和公益事業。森林經營包括森林的采伐與更新、森林保護(含病蟲害防治與防火)、森林再造、森林撫育和城市森林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動。
我國的林業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第一個階段是林業的初期發展階段,(1949-1978),即傳統林業發展階段。這是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積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過程。第二階段是林業發展的探索階段(1978-1992),這一時期的核心活動是在集體林區和其它非國有林區進行“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但由于對改革的目標認識不足,林業改革的進展,遠遠落后于其它部門,迄今未走出一條可行之路。第三階段始于1992年,受世界環發大會和國際林業轉軌的發展態勢以及我國環境惡化的現狀的影響,我國的林業邁向新的發展之路,但這一過程很漫長。特別是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般說林區多在山區,而這些地區也是經濟上最貧困的地區。因此,基于經濟的誘惑,各地破壞性掠奪式采伐利用仍時常發生。這一時期的林業的發展必須落實到林業的科學經營上。否則,再像過去幾十年只知道造林、采伐而不知道森林經營,最終將葬送林業的發展。這也就提出了兼顧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的林業經營模式。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在1992年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上提出的,這時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到各個方面,我國也已把此定為國策之一。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和判定林業可持續經營的標準和指標體系,我國的林業工作者也參與了這一活動,有關方面也提出了標準和66項指標,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正在深化。
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涵義,實質表現在三個方面:⑴經濟能力,即能源、資源、資金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長率,人均收入、資源儲量、資本可替代性等;⑵社會合力,即人口容量、人口素質、公共意識、文化道德、生活方式、社會公平性、社會穩定性、體制合理性等;⑶生態支持力,即生態自我調節力、生態還原力、資源承載力、環境資源等。
(二)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我覺得主要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我認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發展,因為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經濟的發展和對資源與環境的再發展能力的保護。那么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與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1)建立林業科技創新體制,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核心、以效益為目的的林業科技創新體系,以促進林業生產力提高;有人提出了“數字林業”的概念,即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動林業經營和管理的精確化、科學化,加快實現林業的現代化。
(2)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堅持科研成果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指導林業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科研與生產建設脫節的問題。要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承包、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聯合開發、創辦經濟實體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
(3)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一要加強森林生態系統的研究,開展森林生態系統的監測;二要抓好良種壯苗和樹種結構調整,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提高良種苗培育水平;三要研究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的木材加工、制造、利用技術,盡快提升木材工業總體技術水平,增加木材和林產品的經濟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
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物質保證。在第一產業方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豐產林、竹林和名特優新經濟林建設;在第二產業方面,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以低層次原料加工向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轉變的步伐;在第三產業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業、花卉業的發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工業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3、注重林業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
(1)林業的生態效益
就我理解,林業的生態效益是指林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生態方面的正面影響。“人們普遍認識到,森林兼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等三種效益,其生態效益價值遠遠大于其經濟價值。”林業的發展可以帶來三種效益,在這三種效益中,經濟效益往往最先受到關注,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況下,生態價值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而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聯系,林業的生態效益可以創造經濟效益。以下的這個表格可以看出這一結論:
1999年3月,廣東省林業廳依環境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對重植林生態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如下:
經濟價值萬元
重植林內部林產品價值417.72
外部吸收CO2放出O2價值8162.00
涵養水資源價值3.27
水土保持價值10.89
保肥價值10.79
旅游價值13320.00
生物多樣性價值4.36
空氣負離子效應無法評估
濾菌功能無法評估
吸塵功能無法評估
合計21929.01
由以上可見,生態效益實質上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林業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時一致的。
(2)林業的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關系。在忽視生態環境而過度追求經濟增長時期,盡管當期的經濟增長速度相當快,但后期的經濟發展卻受到了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而增長環境惡化的巨大報復,使得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萎縮。在既重視經濟效益又注重生態效益的時期,不僅當期的經濟快速發展,而且后期的經濟增長也能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當然,我們應注意,對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極的注重,而是積極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極的注重,即單純注重生態環境而放棄必要的經濟增長,那么,終究會因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而導致經濟效益滑坡,缺乏強有力的經濟實力支撐會使得生態環境保護失去現實意義或物質基礎。有學者提出“生態效益經濟”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
生態效益經濟是在以生態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約束條件下的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它包括以下五層意義:
其一,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二,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三,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四,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五,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經濟增長、經濟效益、生態環境三者之間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的社會再生產活動。
從以上的生態效益經濟的定義和涵義我們可以看出,首先,生態效益經濟的落腳點在“經濟”上,它追求的是一種經濟效益,它“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它“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其次它又是一種“再生產活動”,它“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3)注重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實踐中的對策
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各種對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①林農結合式。應用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成果,采用科學的生產、管理方法,以林為主,林農結合,多種經營,逐步建成具有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的林業發展模式。大力推廣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兼備的生態經濟兼作。如實行林草間作、林藥間作、喬灌混交等種植模式,最終使退耕還林成為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增加收入的良機,同時實現了生態和經濟效益的綜合效果。
②造林規模化。從提高生態效應、景觀效果、經濟效益出發,成片造林力度明顯加大,。片林建設以發展苗木基地、經濟果林、速生豐產林等經濟型林地為主。
③造林多樣化。采用多樣化的以林養林方式,有的以發展苗木養林,有的以發展林木加工養林,有的以發展經濟果林養林。農民還采取林苗結合、林禽結合、林菜結合、林果結合等方式,提高林地產出和經濟收益。
四、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機制
以上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集中從政策制度層面進行了理解和闡釋。我們知道,除了政策制度,法律是最有效的保證和監督執行機制。以下將簡單地從現存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以及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進行評述。
(一)我國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
我們目前關于林業的單行法主要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種就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儲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是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在這以立法宗旨中,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的。在總則中,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偏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11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林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關注。
在第二章“森林的經營管理”中的第14條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制度、16條政府制定林業的發展計劃、18條占用林地時的處理;第三章“森林保護”和第四章“植樹造林”都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同樣也體現了這一思想。
(二)對我國現存林業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已經設立的林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嚴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則、履行程序、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內容上有遺漏、空白、不明確之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和完善:
(1)首先,重新確立林業立法思路。我國的林業立法,沒有全面反映生態規律的要求,沒有真正貫徹生態優先、保護資源的立法思想,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的先進經驗,實行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在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生態利益。
(2)立法原則的創新。
a、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林業立法充分地考慮森林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運行規律,重視生態平衡理論以及生物多樣性的發展規律,尊重自然和生態規律。
b、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林業立法應當充分地考慮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態環境與森林資源條件,考慮地球環境與森林資源的保護。
c、突出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進行林業行政立法時,注重林業的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我們應當將森林生態環境損益分析立法和對法律規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定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發揮。
(3)在執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一是必須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須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轉,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總量控制制度,嚴懲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必須認真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格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證的領取、保管、發行和統計報告制度。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抓好林業法律、法規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4)在監測方面,要進一步加強綜合監測體系建設,實現對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要以森林資源監測為主體,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擴展監測內容,建立健全全國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綜合監測體系,實現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和評價。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采取有力的措施,實現對森林資源的監測和林業經營的管理。要依靠科技進步,建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為林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供平臺,全面提高森林資源監測的科技含量和監測成果的時效性。
另外,要在全面加強森林資源監測和分析的基礎上,建立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預警和應急系統,有效防范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發生和發展。
(5)在訴訟方面,我國資源狀況的嚴重問題和資源訴訟的特殊性聯系起來,建立專門的資源訴訟法院。“在我國,土地法院、水事法院、礦業法院等專業法院已經存在,這表明資源訴訟的專門化已經優先例和經驗可循。”所以基于森林資源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我國也應設立森林法院。
(6)在法律責任方面,應建立健全法律責任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健全是我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無懲罰即無救濟”都說明了法律責任體系在整個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性。在我國的森林立法中,這方面的問題也比較的明顯,我們應當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使得其能真正發揮其效用,從而達到對我國森林資源的保護和林業經營的管理。
畢業論文參考文獻:
①蔡守秋等著《可持續發展與環境資源法制建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②金瑞林:《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③金瑞林、汪勁:《20世紀環境法學研究評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④原田尚彥著、于敏譯《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
⑤陳泉生:《環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⑥張美華、葉謙吉:《可持續生態林業補償問題分析》載于《林業經濟問題》,2000年10月第5期。
⑦黃河亮、陳欽:《林業可持續利用管理問題初探》,載于《林業經濟問題》,1999年第4期。
篇10
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森林資源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一、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及其涵義
1987年在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的領導之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想聯合國提交一份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在報告里提出了我們應致力一條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且對可持續發展作了明確的定義:既滿足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需要能力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的可持續發展。人類的生存離不開一定的自然條件,而自然條件的優劣往往又會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影響。
二、林業的定義及目前我國林業的發展狀況
所謂林業,是為進行森林經營組織起來的,以進行木材、林產品生產和保護性資源經營并以后者為基礎的基礎產業和公益事業。森林經營包括森林的采伐與更新、森林保護(含病蟲害防治與防火)、森林再造、森林撫育和城市森林的建立、管理等一系列林事活動。
我國的林業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第一個階段是林業的初期發展階段,(1949-1978),即傳統林業發展階段。這是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積累,大量采伐原始林的過程。第二階段是林業發展的探索階段(1978-1992),這一時期的核心活動是在集體林區和其它非國有林區進行“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但由于對改革的目標認識不足,林業改革的進展,遠遠落后于其它部門,迄今未走出一條可行之路。第三階段始于1992年,受世界環發大會和國際林業轉軌的發展態勢以及我國環境惡化的現狀的影響,我國的林業邁向新的發展之路,但這一過程很漫長。特別是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一般說林區多在山區,而這些地區也是經濟上最貧困的地區。因此,基于經濟的誘惑,各地破壞性掠奪式采伐利用仍時常發生。這一時期的林業的發展必須落實到林業的科學經營上。否則,再像過去幾十年只知道造林、采伐而不知道森林經營,最終將葬送林業的發展。這也就提出了兼顧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的林業經營模式。
三、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及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含義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在1992年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上提出的,這時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深入到各個方面,我國也已把此定為國策之一。當前世界各國都在研究和判定林業可持續經營的標準和指標體系,我國的林業工作者也參與了這一活動,有關方面也提出了標準和66項指標,對這方面的研究也正在深化。
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涵義,實質表現在三個方面:⑴經濟能力,即能源、資源、資金和信息使用的效率、效益和增長率,人均收入、資源儲量、資本可替代性等;⑵社會合力,即人口容量、人口素質、公共意識、文化道德、生活方式、社會公平性、社會穩定性、體制合理性等;⑶生態支持力,即生態自我調節力、生態還原力、資源承載力、環境資源等。
(二)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我覺得主要應作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
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我認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根本的策略是科技的發展,因為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經濟的發展和對資源與環境的再發展能力的保護。那么既要發展經濟又要保證資源與環境的發展力,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就是依靠科技來發展經濟,改變傳統的以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代價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林業發展上,實施科技興林,不斷提高林業建設的科技含量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1)建立林業科技創新體制,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核心、以效益為目的的林業科技創新體系,以促進林業生產力提高;有人提出了“數字林業”的概念,即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動林業經營和管理的精確化、科學化,加快實現林業的現代化。
(2)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堅持科研成果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指導林業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科研與生產建設脫節的問題。要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技術承包、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聯合開發、創辦經濟實體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
(3)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究。一要加強森林生態系統的研究,開展森林生態系統的監測;二要抓好良種壯苗和樹種結構調整,充分利用先進的技術,提高良種苗培育水平;三要研究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的木材加工、制造、利用技術,盡快提升木材工業總體技術水平,增加木材和林產品的經濟價值,增強市場競爭力。
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林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調整優化林業經濟結構,促進林業產業的發展,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物質保證。在第一產業方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豐產林、竹林和名特優新經濟林建設;在第二產業方面,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以低層次原料加工向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轉變的步伐;在第三產業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業、花卉業的發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帶三”的策略,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工業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精深加工、發展優勢產品,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調整企業布局和資產結構,實施大集團、大公司發展戰略,共同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市場,提高企業專業化程度和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市場的競爭力。
3、注重林業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
(1)林業的生態效益
就我理解,林業的生態效益是指林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生態方面的正面影響。“人們普遍認識到,森林兼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等三種效益,其生態效益價值遠遠大于其經濟價值。”林業的發展可以帶來三種效益,在這三種效益中,經濟效益往往最先受到關注,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目前的情況下,生態價值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而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聯系,林業的生態效益可以創造經濟效益。以下的這個表格可以看出這一結論:
1999年3月,廣東省林業廳依環境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對重植林生態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如下:
經濟價值萬元
重植林內部林產品價值417.72
外部吸收CO2放出O2價值8162.00
涵養水資源價值3.27
水土保持價值10.89
保肥價值10.79
旅游價值13320.00
生物多樣性價值4.36
空氣負離子效應無法評估
濾菌功能無法評估
吸塵功能無法評估
合計21929.01
由以上可見,生態效益實質上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林業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時一致的。
(2)林業的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關系。在忽視生態環境而過度追求經濟增長時期,盡管當期的經濟增長速度相當快,但后期的經濟發展卻受到了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而增長環境惡化的巨大報復,使得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萎縮。在既重視經濟效益又注重生態效益的時期,不僅當期的經濟快速發展,而且后期的經濟增長也能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當然,我們應注意,對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極的注重,而是積極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極的注重,即單純注重生態環境而放棄必要的經濟增長,那么,終究會因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而導致經濟效益滑坡,缺乏強有力的經濟實力支撐會使得生態環境保護失去現實意義或物質基礎。有學者提出“生態效益經濟”的概念,它充分反映了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
生態效益經濟是在以生態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約束條件下的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它包括以下五層意義:
其一,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二,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三,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四,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的社會再生產活動。其五,生態效益經濟是一種經濟增長、經濟效益、生態環境三者之間相互協調和有機統一的社會再生產活動。
從以上的生態效益經濟的定義和涵義我們可以看出,首先,生態效益經濟的落腳點在“經濟”上,它追求的是一種經濟效益,它“講求社會生產力發展速度和總量”,它“追求經濟效益總量較大化”;其次它又是一種“再生產活動”,它“以保持環境系統良性循環為約束條件”、“以綠色產業為重要支柱”(3)注重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實踐中的對策
這些年來,林業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各地在實踐中采取了各種對策,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①林農結合式。應用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和成果,采用科學的生產、管理方法,以林為主,林農結合,多種經營,逐步建成具有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的林業發展模式。大力推廣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兼備的生態經濟兼作。如實行林草間作、林藥間作、喬灌混交等種植模式,最終使退耕還林成為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增加收入的良機,同時實現了生態和經濟效益的綜合效果。
②造林規模化。從提高生態效應、景觀效果、經濟效益出發,成片造林力度明顯加大,。片林建設以發展苗木基地、經濟果林、速生豐產林等經濟型林地為主。
③造林多樣化。采用多樣化的以林養林方式,有的以發展苗木養林,有的以發展林木加工養林,有的以發展經濟果林養林。農民還采取林苗結合、林禽結合、林菜結合、林果結合等方式,提高林地產出和經濟收益。
四、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機制
以上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集中從政策制度層面進行了理解和闡釋。我們知道,除了政策制度,法律是最有效的保證和監督執行機制。以下將簡單地從現存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以及存在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進行評述。
(一)我國法律中關于林業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體現
我們目前關于林業的單行法主要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在《森林法》的立法目的種就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儲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是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在這以立法宗旨中,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目的。在總則中,第5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偏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11條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反映了我國法律對林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關注。
在第二章“森林的經營管理”中的第14條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制度、16條政府制定林業的發展計劃、18條占用林地時的處理;第三章“森林保護”和第四章“植樹造林”都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同樣也體現了這一思想。
(二)對我國現存林業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已經設立的林業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嚴密性存在缺陷,在立法思路、立法原則、履行程序、實現方式、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內容上有遺漏、空白、不明確之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補充和和完善:
(1)首先,重新確立林業立法思路。我國的林業立法,沒有全面反映生態規律的要求,沒有真正貫徹生態優先、保護資源的立法思想,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的先進經驗,實行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在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及其他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生態利益。
(2)立法原則的創新。
a、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林業立法充分地考慮森林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運行規律,重視生態平衡理論以及生物多樣性的發展規律,尊重自然和生態規律。
b、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林業立法應當充分地考慮實現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需的生態環境與森林資源條件,考慮地球環境與森林資源的保護。
c、突出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進行林業行政立法時,注重林業的生態經濟效益綜合評價。我們應當將森林生態環境損益分析立法和對法律規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別運用到對森林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管理以及擬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分析之中,作為指導法律以及確定法律規范的理論基礎。以真正通過立法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綜合發揮。
(3)在執法方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一是必須實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控制森林資源過量消耗,健全管理機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須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轉,實行林地用途管制和總量控制制度,嚴懲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必須認真執行憑證運輸木材制度,嚴格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運輸證的領取、保管、發行和統計報告制度。四是必須堅持依法治林,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抓好林業法律、法規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將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置于法律、法規的約束之中,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
(4)在監測方面,要進一步加強綜合監測體系建設,實現對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要以森林資源監測為主體,整合現有監測資源,擴展監測內容,建立健全全國森林資源與林業狀況綜合監測體系,實現對森林資源和林業狀況的綜合監測和評價。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采取有力的措施,實現對森林資源的監測和林業經營的管理。要依靠科技進步,建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為林業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供平臺,全面提高森林資源監測的科技含量和監測成果的時效性。
另外,要在全面加強森林資源監測和分析的基礎上,建立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預警和應急系統,有效防范重大突發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的發生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