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稅收政策范文
時間:2024-02-06 17:34:2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基金公司稅收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OECD稅收競爭有害論的提出
稅收競爭作為政府的一種有意識或者無意識的行為到底在何時開始出現,現在已經很難考究了。但是,有關稅收競爭的經濟學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查爾斯·蒂博(CharlesTiebout)于1956年對地方政府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項研究。[2]不過,稅收競爭真正引起人們的注意,并為人們所廣泛討論,卻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報告之后。
OECD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組織,共包括30個重要的發達國家,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員國。20世紀80年代,美國里根政府就曾通過降低稅收的手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后來的英國、愛爾蘭等國也隨即效仿,從而掀起了稅收競爭的浪潮。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也紛紛降低稅率,以吸引外國資本。但是,并非所有國家都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吸引投資。許多高稅率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則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稅收競爭將導致政府財政收入的減少,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共物品提供的減少。自從20世紀90年代起,OECD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避稅港的稅收政策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
1996年5月,OECD成員國部長會議要求OECD組織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稅港有害的稅收競爭而造成的對投資和融資決策的扭曲效應以及對侵蝕國家稅基的影響。1998年,OECD公布了一份報告,題目為《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正在出現的全球性問題》。該報告界定了有害的稅收優惠制度和避稅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以抵制有害稅收競爭。OECD認為,有害的稅收競爭措施一般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3](1)無實際稅率或者實際稅率很低;(2)實行“柵欄”(“ring-fencing”)政策。所謂“柵欄”政策,是指一國為了吸引外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允許非當地居民享受。其具體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規定居民納稅人不得利用其稅收優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從該稅收優惠政策中受益的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營業。[4](3)缺乏透明度。(4)缺乏實際的稅收情報交換。OECD還進一步界定了避稅港的主要特征,即識別避稅港的因素:(1)沒有或僅有名義上實際稅率;(2)缺乏有效的稅收情報交換;(3)缺乏透明度;(4)沒有真實經濟活動的要求。[5]
為了確保1998年報告得到真正實施,OECD理事會對成員國政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并對各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報告,認為OECD成員國中實施的47種稅收競爭措施都具有潛在有害性,并且具體列出與此有關的一些機構的名字,如比利時協調中心、匈牙利海外運作公司、盧森堡財政部,等等。[6]OECD規定,這些機構的有害稅收競爭措施必須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歐盟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及其發展沿革
由于歐盟的許多成員國都是OECD成員國,因此,他們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們在1997年就通過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準則。[8]2001年7月11日,歐盟發起了一場對國家援助(stateaid)進行調查的運動,矛頭直指8個歐盟成員國的11項企業稅收制度。因此,可以說這場運動加劇了歐盟內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勢頭。他們首先調查那些和歐共體條約不一致的稅收制度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如果構成,那么,該國家援助就必須停止執行;如果國家援助已經“支付”,那么必須立即從受益人那里收回。盧森堡金融公司的稅收待遇和荷蘭為國際融資活動實行的特殊財政制度都屬于這次被調查之列。歐盟還建議另外四個成員國立即修正其稅收制度,以便與歐盟原則保持一致,否則,歐盟就可以按正規的公開程序對它們進行調查。
實際上,受歐洲競爭法觀念的影響,對于實施競爭性稅收政策,歐盟在歐共體成立之初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歐盟的前身,即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也稱為“羅馬條約”)[9]中就有兩個條款跟歐盟成員國制定稅收政策密切相關。條約第100條規定,如果一成員國的稅收立法將影響到其他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那么,該項稅收立法就必須取得所有其他成員國的一致同意,即所謂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requirement)。而條約第87條則禁止成員國制定具有反競爭性以及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禁止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方式強制執行中立的稅收政策。根據第100條,理事會在取得歐盟委員會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并在征求歐洲議會以及經濟及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后,應當指令,以便其他成員國使其制定的直接影響到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行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員國的國內稅收政策也屬于第100條的管轄范圍之內,因此任何影響國內稅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稅率)都必須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支持。而根據該條約第87條和90條,成員國不得制定或者強制執行最終導致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國內稅收政策。根據第90條規定,一成員國可以對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單位征稅。而第87條則通過禁止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方式,對成員國的征稅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稅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實施國的國內法院或者在歐洲法院提起法律訴訟或者衡平訴訟。[10]1990年,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OnnoRudding)受命主持一個委員會,以設計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場內扭曲行為的具體措施。[11]該委員會發現,外國投資商在各成員國所承擔的稅負存在很大差異,而且稅收因素是投資商作出商業決策時唯一考慮的因素。于是,該委員會在1992年的報告中呼吁制定一個《直接商業稅收行為準則》,并在報告中羅列了各成員國構成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規定的反競爭性或歧視性國家援助的各種行為類型。這個準則在1997年終于獲得歐洲委員會通過,從而成為歐盟關于公司稅收的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協議。該行為準則列舉了認定某一稅收措施是否違反《歐共體條約》第87條的5項標準:
根據《行為準則》應當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稅收激勵措施指的是這樣一些制定法規則:(1)只適用于非居民;(2)與國內市場相分離(ring-fencedt
hedomesticmarket),以使其國內稅基不受其影響;(3)其賦予不要求在成員國內有任何真實的經濟活動或者實質性的經濟存在;(4)背離國際公認的稅收原則;(5)在行政層面上以某種不透明方式放寬松了。[12]
根據該行為準則,跟第87條規定相左的所有國內稅收措施必須在2002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確定是否存在歧視性措施或行為就比較困難了,因為各成員國只要將其稅收優惠措施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在其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就能夠在不違背第87條規定的情況下提供實質性的稅收優惠。[13]例如,將某個低稅率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慮他們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何區別,也不考慮他們在國內的主要經營場所,那么這一稅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認為具有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同樣,表面上中立的稅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競爭性或者歧視性的方式執行的,那么也不會得到反對。因此,一個通常可以適用的低稅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違反第87條的指控。[14]
因此,歐盟各國一直將公司稅率的協調作為歐洲市場一體化的目標之一,[15]目的是通過建立完全一樣的稅基、稅率和稅制,以實現所有成員國的經濟增長。歐盟認為,確立最低公司稅將有助于消除稅收對企業做出經營決策時的影響,從而建立一個平等爭奪外國投資的競技場所(alevelplayingfield)。如果沒有一個最低公司稅率,那么發達國家(如德國、法國等)就會擔心他們將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稅率,從而犧牲其用于社會項目的投資,以獲得外國投資。在過去的幾年里,有關稅收競爭的危害性討論的最終結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稅收協調,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個最低的公司稅率。[16]
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表示,他相信對公司稅收進行協調就如同適用同一種貨幣,在建立一個一體化的市場中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過程。[17]他覺得,為了避免在同一市場內扭曲競爭,避免在經濟與貨幣聯盟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稅收協調是有必要的。到目前為止,歐盟在政治和經濟方面的一體化即將實現,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稅率方面卻存在很大爭議。德國的立場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覺得有的國家(如愛爾蘭)只從歐盟接受資助,從而可能進行稅收傾銷(tax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這一點很有說服力,因為愛爾蘭每年從歐盟接受的資助高達67億愛爾蘭鎊,占其GDP的4%—7%。[19]不過,盡管德國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愛爾蘭還是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00條規定的一致同意規定多次挫敗了建立歐盟最低公司稅率的努力。[20]
「注釋
[1]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1998.
[2]CharlesTiebout,“APureTheoryofLocalExpenditure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October1956,pp.416–24.
[3]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HarmfulTaxCompetition:AnEmergingGlobalIssue”,April,pp.26–30.
[4]Ibid,pp.26–28.
[5]Ibid,pp.22–24.
[6]See:“OECDReportsonHarmfulTaxJurisdictions”,publishedintheWorldwideTaxDailyas2000WTD124-11orDoc2000-17602(原文為31頁),June26,2000.
[7]OECD,TowardsGlobalTaxCo-operation:ProgressinIdentifyingandEliminatingHarmfulTaxPractices,2000.
[8]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97)564final(AdoptedDec.1,1997)。
[9]《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也稱為《羅馬條約》,于1957年3月25日通過,1958年1月1日正是生效。1993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對《羅馬條約》進行了修訂,并成立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歐共體最初只有六個成員國;歐盟成立時,成員國擴大到12個,現在已經在擴大到25個,而且還有不斷擴大的趨勢。
[10]SeeFrancovichv.Italy,CaseC-6and9/90[1991]ECR1–5357;[1992]IRLR84.SeealsoECTreaty,Art.87.
[11]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2]SeeJuliaR.Blue,Note,TheCelticTigerRoarsDefiantly:CorporationTaxInIrelandandCompetitionWithintheEuropeanUnion,p.Int‘lL.443(2000)。
[13]同前注。
[14]同前注。
[15]PhillipO.Figura,“EuropeanUnionTaxRateHarmony:AnUnattainableandDetrimentalGoal”,NewEng.JournalofInt‘lComp.Law,Vol.8:1.p.134.
[16]See:Spencer,OECDReportCracksDownonHarmfulTaxCompetition,9JOIT26(July1998),discussingtheOECD‘sreportonHarmfulTaxCompetiti
on:AnEmergingGlobalIssue,whichtheOECDCouncilapprovedonApril9,1998.
[17]荷蘭財政部長奧諾·盧丁也是公司稅收獨立專家委員會(CommitteeofIndependentExpertsonCompanyTaxation)主任;他是第一個提出稅收協調主張的人。1992年,他向歐共體建議在2000年前分三步走:消除對跨邊界收入的雙重征稅,對公司稅加以協調,以及成員國之間在其他稅收問題上具有更多的透明度。參見:EuropeanReport,CompanyTaxation:RudingReportRecommendsMinimumDegreeofHarmonization,E.R.No.1754(Mar.21,1992)。
[18]Editorial,StrawintheGermanWind,TheIrishTimes,Nov.30,1998,at17.愛爾蘭從歐盟體制與團結基金會(EuropeanUnion‘sStructuralandCohesionFunds)以及國際愛爾蘭基金會(InternationalFundforIreland)接受財政資助。
篇2
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是政府干預經濟最直接、最明顯的經濟杠桿。而稅收政策對保險業的影響也十分巨大,它直接關系到保費的列支和保險金的給付,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并直接影響保險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
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以來,國家對保險業采取了免稅扶植的政策。但從1983年開始,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高稅賦的政策。1983年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確立了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的保險稅制。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這些變化可歸納為表1:
總體看,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調整整體上延續了逐步規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徑,稅種、稅目不斷得到優化,總體稅賦有所下降。但隨著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和加入WTO,保險業稅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
二、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營業稅稅率和印花稅稅率偏高,造成嚴重的稅收楔形。相對于美國等發達國家而言,一般稅率在4%以下,我國營業稅率雖然為5%,但仍然屬于較高水平。同樣,印花稅率也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1%o的印花稅率,比其他合同所適用的0.05%o、0.3%o等稅率要高,僅次于證券交易適用的2%o的印花稅率。在這種情況下,稅負過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險公司進行有效保險產品的供給和產品創新;另一方面,稅負過高,保險公司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導致保險產品價格上升,減少產品需求,降低社會福利。
其次,稅基寬泛且不合理。與銀行、證券等金融業相比,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稅負過高,因為銀行信貸業務是以利息收入作為計稅基數,而保險業務則要以全部保費收入作為計稅稅基,這種計稅方法無形加大保險業的稅負。同時,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扣除賠款和營業費用后其結余都被視為利潤所得,忽視了各種責任準備金性質,特別是對壽險公司而言,其死亡給付具有必然性,保費收人的絕大部分是用來返還的,更不應將其法定責任準備金列為納稅所得。這樣,一方面降低保險公司利潤收益;另一方面,導致稅負增多,削弱保險公司自身積累能力。
再次,重復征稅——對保險營銷員雙重征稅。根據現行規定,壽險營銷員每月需按傭金收入總和的5.5%計算繳納營業稅和附加稅,稅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營銷費用后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形成雙重納稅。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收入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中提取出來,這部分傭金作為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一部分已由保險公司計提繳納過營業稅。這樣,導致保險營銷員激勵不足,更容易發生機會主義和高交易成本,從而造成保險質量下降,扭曲保險資源優化配置。
復次,保險稅收政策沒有區分險種差異,實行簡單的統一比例稅率,無法體現稅收政策的效率與兼顧公平原則。在營業稅方面,除一年以上的健康險和農險免稅外,其余險種統一實行5%的比例稅率,沒有實行差別稅率政策,不能體現國家對不同險種的政策導向,導致保險市場結構僵化,難以適應保險市場變化的需要,無法從稅收政策上界定不同險種的不同功能,從而不利于保險業的全面均衡發展。
最后,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稅收政策有差別,造成保險市場競爭不公平。現行稅收政策對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不僅所得稅率內外資保險公司不同,內資保險公司之間也不統一。例如,在所得稅方面,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即使過了5年減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稅征收。而中資保險公司則按33%繳納所得稅;在所得稅基方面,中外資保險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也不同,中資保險公司稅基要比外資寬泛得多;在投資退稅方面,外資保險公司將公,司經營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公司,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這些不公平的稅收政策,往往使中資保險公司處于劣勢地位,不利于中外資保險公司展開公平競爭。
可見,由于我國對保險公司實行的稅收政策沒有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行,最終嚴重制約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一方面,在體制轉型時期,保險市場不完善,因信息不對稱、公共物品或外部性的存在,導致保險資源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市場失靈普遍存在,特別因有限理性和環境不確定性衍生出昂貴的交易成本,大大減少了人們對保險的需求,使一部分可保風險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經濟穩定和發展;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和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與進人我國保險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相比,不合理的稅收政策不僅不能矯正保險市場失靈,反而使中外資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上競爭不公平,不僅使中資保險公司難以抵御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而且無法實施保險業“走出去”戰略。
三、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調整的思路
應該說,降低保險業的稅收成本,促進保險業的發展,成為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政府落實稅收制度改革的關鍵所在。因此,一方面要立足于國家整個稅收制度,在保持稅收制度總體穩定的基礎上調整我國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慮保險業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兼顧稅收政策取向和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按照公平稅負、合理扣除和適當優惠的原則,調整現行的保險業稅收政策,細化稅制設計,完善和充實稅收政策內容,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對保險資源配置和保險業運行的宏觀調控功能。
首先,統一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稅負,創造公平的稅收政策環境。由于中外資保險公司的稅種、稅基和稅率不統一,總體看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優惠多于內資保險公司。隨著我國保險業迅速與國際接軌,需要統一中資和外資保險公司在所得稅和其他稅種中的各項規定,一方面,降低保險業所得稅負擔,提高保險公司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統一稅制可促進外資保險公司技術進步,加大保險業的溢出效應。
其次,根據保險市場競爭狀況與市場結構的變化,適時調整營業稅率和優化營業稅基。為支持保險業的發展,提高保險業的再生產能力,雖然營業稅率已經下調到5%,但與國外保險業2%至3%的營業稅率相比,我國保險業的稅率仍然很高,應進一步降低營業稅率。
再次,適當擴大免稅范圍。目前,我國對農業稅和返還性人身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實行免稅。除現行免稅規定外,也可對非盈利性保險和社會保障乃至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地震險、洪水險等實行適當減免,以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發揮保險稅收政策的社會保障和自動穩定器作用。
最后,完善保險市場制度,健全保險業稅收制度體系,降低交易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進行資產組合投資。由于保險市場不完善,往往使稅收制度成為創造“設租”和“尋租”的場所。因此,需要不斷完善保險市場制度,鼓勵居民購買商業保險,尤其對購買壽險、健康險、醫療險等險種進行稅收優惠。同時,也可通過稅收政策引導保險公司進行投資,以獲得穩定的收益。此外,可根據保險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慎重考慮資產投資組合,拓展保險基金的運用范圍和效益。當然,為促進保險業發展,除稅收政策外,還需要其他一系列配套制度做保證,例如,完善保險公司的進入與退出機制、完善保險法律體系以及加強監管力度等,這樣有利于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保險業政策支持體系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5,(1931).
[2]吾金光.人壽保險公司應稅所得確認模式的國際比較[J].稅務與經濟,2005,(2).
[3]趙霞.凈消費責任金的計算[J].保險研究,2005,(6).
篇3
1.利得稅(1)個人收藏家或個人經銷商(均為英國居民)在一年或一年以內出售的藝術品,英國對其將征收5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收藏家或個人經銷商出售自己持有超過一年的藝術品,將要繳納資本利得稅而非個人所得稅,英國的資本利得稅率為18%。(2)英國居民要繳納其所有的世界范圍資產銷售的資本利得稅,非英國居民在英國拍賣或出售藝術品所獲得的利潤不用繳納資本利得稅。(3)居民企業,包括藝術投資基金、經營藝術品的私人公司均需繳納公司稅。
2.間接稅在英國的藝術品銷售有義務繳納增值稅,由消費者承擔。在原則上,買方以藝術品每次銷售的成交價為基礎支付增值稅。2011年英國的增值稅稅率為20%,藝術品按標準稅率征收增值稅,但經銷商只需繳納藝術品出售的增值稅,藝術品購入的增值稅可免除。
3.進口關稅英國對于藝術品的進口采取零關稅政策,但需要征收5%的進口增值稅,以非營利為目的的藝術品進口免征增值稅。如果藝術品入關之后再轉手賣出的,需再繳納17.5%的國內增值稅。
二、中國的藝術品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中并未針對藝術品交易所產生的利得做除特別規定,因此企業參與藝術品交易的利得應當按照其自身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財產取得收入,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相關法規未對藝術品做出特別規定,應當視相關企業所述的納稅人類型分別適用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對應稅率或征收率。但與此同時,我們需要注意到隨著“營改增”工作的推進。新納入增值稅應稅范疇之中的一些行業有可能涉及藝術品的經營。
4.關稅(1)未與我國簽訂相互給與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家,其中古董藝術品適用稅率為0,藝術品原作及復制品進口稅率均為50%。(2)已經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與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國或地區,進口關稅根據藝術品種類不同適用0~14%的稅率,其中古董藝術品適用稅率為0%、藝術品原作的進口稅率為12%,復制品的稅率為14%。從2012年開始將油畫、粉畫及其他手繪畫原件;雕版畫、印制畫、石印畫的原本;各種材料制得雕塑品原件的進口關稅稅率由12%降至6%。(3)與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區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如按照協定需要對藝術品關稅進行減讓,則藝術品進口關稅會在過渡期內逐漸降為零。
三、我國藝術品稅收所面臨的兩個問題
1.統一且偏重的的關稅即便是已經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與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國或地區,我國企業在從上述國家和地區進口藝術品原件時,也需要承擔6%的關稅,并且在包含關稅的基礎上再計算17%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藝術品的用途未做針對性區分企業采購藝術品的用途大概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①將藝術品視為一種投資,希望該藝術品的市場價值能夠持續增長,并在以后年度出售獲利。②將藝術品視為一種普通商品,周轉數量較大,并將在較短的時間出售獲取收益。③將藝術品視為一種資產,用于提升企業形象或市場營銷,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不會出售。④將藝術品視為一種資產,直接用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如藝術品租賃、客戶藝術形象維護等用途。盡管用途不同,但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藝術品的關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折舊政策并未作出明確區分,這也導致了在執行層面的混亂。
四、關于藝術品稅收政策的建議
1.逐步、適度分類的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終以實現零關稅為目標與此同時,應當配套建設藝術品保稅區等設施;在積極推動藝術品交易的同時發展藝術品倉儲事業,刺激整個藝術品交易市場的發展。
篇4
(一)現行境外投資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特點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已陸續與82個國家簽定了雙邊稅收協定。在簽定國際稅收協定過程中,基于我國仍然屬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和吸引外資的需要,更多地應用《聯合國范本》條款,合理維護收入來源國利益,并堅持了對減免稅優惠視同已征稅的饒讓抵免原則。對于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我國采取的是限額抵免法。稅收饒讓條款的簽定,具體有四種情況;一種是實行對等的相互稅收饒讓;第二種是規定單方面給予來源于中國的營業利潤稅收饒讓條款;第三種對有些國家的某些所得實行免稅法,無所謂稅收饒讓條款;第四種是與美國的協定,沒有稅收饒讓條款。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一是缺乏系統的稅收促進法律體系。對“走出去”到境外投資的稅收促進和保護政策少且零散。在國內稅法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規定非常籠統,實際操作比較困難;在與其他國家簽定稅收協定時,更多考慮收入來源地的稅收利益,而“對走出去”發展中涉及的對居住地的稅收利益保障機制則相對忽視。
二是沒有明確的政策導向,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目前我國在稅收政策上對企業“走出去”的支持,既沒有體現在投資產業上的區別,也沒有體現在投資地區、投資形式上的政策導向。從稅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減稅或免稅,形式比較單一,沒有采用國際上通用的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等形式的稅收支持,為跨國投資的納稅人的稅收服務滯后,無論是在為納稅人提供稅收信息方面,還是為納稅人在投資國提供稅收權益的保障方面,都沒有形成一套規范的制度體系。
三是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某些缺陷。(1)在稅源控管方面,稅務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的相關信息掌握不及時,不充分。(2)從納稅申報方法看,對境外投資所得與境內所得匯總合并納稅時存在操作上的問題。(3)在稅務管理的組織安排上,存在管理脫節現象。一般來說,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涉外稅務關系處理的相關業務歸屬各級稅務機關的國際稅務管理部門,這些部門的主要管理對象是境外投資者到我國境內投資的外資企業,而對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則又隸屬對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政策不熟悉的所得稅管理部門,造成懂政策的不管業務,管業務的不懂政策的局面。
二、促進境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借鑒
(一)國內稅收優惠投資國為了鼓勵本國投資者對外投資,一般在國內稅收立法中給予其一定程度的減免國內稅收優惠。
在關稅上,一些國家對海外投資也給予優惠。
(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投資國一般采取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避免本國投資者的雙重納稅。
稅收抵免是指投資國對本國的對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已納的稅款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確立稅收抵免制度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采取單方面國內立法形式,另一種是采取與東道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確立稅收抵免制度。根據跨國公司經營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對于總分公司模式的跨國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納稅款,可直接在總公司匯總納稅時,全部或部分抵免,適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國公司,子公司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先提取各項基金后才能用于對投資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稅額也只能是分回利潤部分在其所在國相應繳納的稅款,適用間接抵免法。
稅收豁免指投資國承認東道國對本國領土上的投資者的征稅權,放棄本國征稅權。稅收豁免是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確立起來的。采用稅收豁免的國家有瑞典、挪威、荷蘭、芬蘭、法國、德國、比利時、波蘭、匈牙利等。稅收豁免對境外投資者更有利,能更鼓勵本國向外投資。
延期納稅。資本輸出國對海外企業的投資收入在匯回本國前不予征稅。實際上使企業從政府那里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鼓勵了境外投資。
(三)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
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是投資國允許境外投資者在其投資之年按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建立儲備金,將儲備金的數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在對外投資之初可暫不納稅或減少納稅。采用這種鼓勵措施的國家有日本、法國、德國等。從各國看,對儲備金占對外投資總額的比例及其儲備金扣除年限視具體情況有所不同。
(四)規范的稅收管理制度各國稅務當局日益注重對跨國納稅人的管理。一般設立專門的機構管理境外投資稅收。美國在國內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國際稅收業務的局長助理,設立了國際稅務部,在全國設國際稅收稽查員,收入局還設立了國際稅收調研機構,并且加大對外國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聯邦及各省設立了國際稅務審計部。英國的收入局的國際稅收部已形成規范的體系,除負責跨國納稅人的稅務管理外,還負責與他國的稅收協定的談判簽訂及稅務協調。
各國對跨國投資的稅收政策雖有差別,但都需要考慮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尋求稅收管轄權和企業利益間的均衡。一些國家希望稅收在跨國投資中保持中性,同時兼顧稅收管轄權和企業利益,一般使用屬人兼屬地原則,其比較典型的是美國,它始終反對稅收饒讓,就是認為它有悖于稅收中性原則,會扭曲企業行為。有一些國家完全使用屬地原則,如荷蘭放棄了本國的稅收管轄權,對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稅收,鼓勵資本輸出。也有一些缺乏資本的國家,限制資本輸出,實行比較苛刻的屬人原則,這類國家已經很少。稅收管轄權和企業利益之間的平衡是跨國投資稅收制度的核心問題。二是考慮多方面的稅收公平問題:投資國國內企業和投資國跨國企業間的稅收公平;投資國跨國企業和東道國本國企業間的稅收公平;投資國跨國企業和第三國跨國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促進我國境外投資的稅收對策
(一)完善稅收抵免辦法我國在與大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已列入對我國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資所得給予直接抵免,為適應入世后將有更多企業走出國門的形勢發展,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對境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并擁有分配股息紅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準予間接抵免或多層抵免,以期盡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復征稅。具體建議是:對公司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對公司企業從境外子公司或投資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稅額。對公司企業在境外設立全資子公司,通過全資子公司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地區級子公司,并擁有該地區級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稅收抵免,其稅收抵免額可以包括全資子公司就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額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和對地區級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稅額。
(二)完善稅收饒讓制度考慮擴大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范圍。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凡是納稅人從與中國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取得減免的所得稅,不論在協定中是否有減免稅視同已征稅款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都可以辦理視同已全額征稅抵免。二是對納稅人從對方國家得到的減免所得稅,不論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都可以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全額繳納所得稅進行抵免。
(三)明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規范境外投資收益的概念。應在我國納稅的境外投資收益,對于境外分公司應是其實現的所得,而對境外子公司可以考慮只就分配給境內投資者的投資所得納稅。
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本著管理從簡的原則,建議按各國的稅法規定計算成本費用和損失,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以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四)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明確境內境外所得合并納稅的范圍。建議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只局限在境外設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內外總分機構之間合并納稅,并允許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互補。境外子公司應在我國進行納稅申報,但不與境內母公司實行合并匯總納稅。因為境外子公司與境內母公司之間不能盈虧互補,合并納稅并沒有實際意義。況且,將境外投資收益納入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使申報表中的一些項目的確定變得令人費解和煩瑣。事實上,既然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能互相彌補,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內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屬于免于補稅的境外投資收益對境內企業的稅收待遇應該沒有影響,那么,對征納雙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將境外投資收益的納稅申報采用單獨設表計算。
鑒于企業所得稅在各國的會計年度和納稅年度的起止時間不同,而要調整會計年度又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建議按各國的納稅年度對境外所得進行納稅申報。
(五)建立境外投資儲備金制度“走出去”既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又是國家推動經濟發展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戰略。為了加大這一戰略的實施力度,引導和幫助更多的企業“走出去”,建議由國家財政建立“境外投資風險基金”,從各級外經貿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一部分資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資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對企業海外投資的項目資助。同時,根據境外投資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項目,根據投資總額規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儲備金,允許企業直接從境外所得中扣減。通過以上兩級儲備金保障制度,為企業增強抗風險的能力,并提供資金支持。
(六)利用國際稅收協定保護境外投資者的利益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定雙邊稅收協定時,既要保護引進外資中我國的稅收權益,也要保護企業境外投資中的我國稅收權益,兩者并重。我國較早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較少考慮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情形,應該通過協定的不斷完善解決這一問題;簽定中的有些條款基于我國當時的國情,如我國與比利時、美國、日本等國簽署的協定規定:完全為締約國一方政府所擁有的金融機構在締約國對方取得的利息免稅。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原有的國有商業銀行將成為股份制銀行,還是否屬于上述協定免稅條款適用的主體范圍?在參加國際銀團貸款所得利息是否能享受利息予提免稅待遇?這些問題需要通過雙方協商加以明確。
(七)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在稅務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上,建議將國內企業的境外投資納入國際業務部門實行統一管理,并加強稅務干部的配備,由國際業務部門統一管理國際稅收事務,落實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解決協定執行過程中矛盾和爭端,維護我國境外投資者的利益,為“走出去”企業提供良好的稅收服務。制定境外投資業務稅務管理的操作規程,規范境外投資的稅收管理。
「參考文獻
① [美]馬丁。費爾德斯坦等主編《稅收對跨國公司的影響》,趙志耘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
② 財政部稅制稅則司編《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
③ 楊斌:《國際稅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
④ 鐘曉敏:《競爭還是協調》,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年。
⑤ 《論海外投資與貿易的關系》,《財貿經濟》2003年第1期。
⑥ 陳志楣:《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
⑦ 蘭斯班:《跨國經營的全球化——國際稅收政策面臨的挑戰》,《稅收譯叢》1998年第6期。
篇5
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技術創新
近幾年來,國家為了鼓勵技術創新、轉化科研成果,在出資入股、個人獎勵、稅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勵和優惠政策,其中稅收政策涉及到技術創新工作的各個階段,對技術創新具有重大影響。稅收政策優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極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一批批實用新穎、經濟效益卓著的創新技術應運而生。由于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經歷的幾個階段以及今后技術的進一步深化、可持續研究方面時刻與稅務發生關系,因此稅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證技術創新工作的順利開展。目前,技術創新的實際運作中在稅收方面遇到一些問題,對技術創新有所影響。
一、影響
技術創新一般要經歷開發(小試)、中試、產業化生產等幾個階段。在技術創新項目開發階段,科研實力較強的企業自行組織科研、市場經營銷售等方面的人員進行市場調研,并在此基礎上確立技術項目,企業給予相應的研究經費,在資金、人員、場地等方面的條件都有利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開展。高校作為技術創新的另一個重要源頭,由于學校自身的科研體系特征,在技術創新研究起步階段,都是由高校教師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調查、對國外信息資料的查閱來確定自己的研究目標,然后籌措研究經費,學校不參與項目的調研和投資。目前教師科研經費來源主要靠:一是申請各類縱向科研基金,二是從企業方尋求研究資金并與企業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開發費的支出很大,研究開發失敗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風險較大,企業對投資何種創新技術發展企業非常慎重,不輕易對研究項目進行投資。從目前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大大高于傳統意義上的投資來看,企業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更傾向于投資簡單的擴大再生產(只要能獲利),缺乏參與從當前看來還不能獲得經濟利益的技術創新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高校從企業獲得研究資金投入較難。
在此階段我國對投資技術創新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限制條件很多,如: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盈利企業,允許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而當前我國一些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盈利企業不多,優惠政策要求技術開發費必須增長10%以上,而對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來說能有5%的增長都不易。因此,這些企業無法享受技術創新在稅收上的優惠,而恰恰是這些企業特別需要創新技術,只有通過技術創新才能付給企業一定的造血功能,給企業輸血,使它們有可能通過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大多數企業由于技術力量的原因,進行技術創新有一定的困難,應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他們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進行技術創新投資,發揮高校和企業雙方各自的優勢,為技術創新鋪平道路,高校能獲得研究經費的投入,企業通過投資于新技術和高校得到稅收優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業只注重對成果的應用,而不愿意對科技開發的資金投入。雖然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協議,建立技術合作關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經費用于技術創新工作,但從總體上來說合作的規模和范圍不大。
研究成果在實驗室完成小試以后,對成果進行中試。中試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產業或產品的橋梁,在此階段的資金、設備、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實施技術成果使用的生產設備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風險大。
目前我國傳統的計提設備折舊費的速度根本趕不上新技術設備更新速度,創新技術投入的設備成本很難在實施階段盡快全數收回,致使創新技術所涉及的設備折舊費偏低,產品的生產成本被降低,盈利虛增,上繳稅金增多,不利于創新技術生產設備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試基地,需要依靠企業在人員、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如果能在稅收上給與企業在創新技術中試階段的投資一定的稅收優惠,企業會積極參與創新技術的中試:一方面企業能通過中試得到稅收優惠,另一方面企業有可能通過參與項目中試獲得一項新技術。
中試成功后創新技術就有產業化的可能。實施項目產業化的方式有多種,可以把創新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由企業支付技術轉讓費。根據我國的財會制度,技術轉讓費可以按年度分攤入產品成本,但不能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對企業購買實施新技術缺少稅收優惠;企業也可以利用創新成果新辦企業,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但新辦企業采用創新技術的試運行階段需要花費很多時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產生的經濟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辦企業在投產年度開始兩年間享受到的稅收優惠并不多,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
在創新技術成功產業化獲得巨大經濟效益之后,將面臨進一步發展技術、提高技術水平的問題,擁有雄厚的研究資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術創新帶來的巨額利潤,技術升級的資金來源主要靠項目所獲得的收益加以解決,稅收政策的優惠與否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是否愿意進一步投資創新技術的升級,科研人員是否有積極性繼續對技術加以改進,使技術更上一層樓。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或許因為投資成功而獲得巨額回報,也可能投資失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作為創新技術研究人員從事項目的開發需要經過若干年的時間,若項目失敗,研究人員將一無所獲,一旦成功,個人能得到豐厚的回報,但在項目順利實施轉讓之前,研究人員很難獲得經濟收益。對于技術投資者來說,投資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潤,同時必須承擔較多的稅賦,但一旦失敗造成較大虧損時,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員在獲得收益后,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而實際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幾年勞動的成果,集中在較短時間內計算收益有所不妥,這樣不利于調研人員和投資者進行創新投資的積極性。
二、對策
由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等產生很大的影響,導致稅后利潤產生變化,企業的收益發生波動,因此國家對投資技術創新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政策上對技術創新起步階段予以扶持,使企業通過投資技術創新獲得實惠,減少企業的技術投資風險。
為鼓勵技術創新,日本規定,企業技術開發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額的70%減征所得稅。在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可以把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R&D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而不作為資本性支出。1999年“R&D減稅修正法案”中鼓勵企業對科技的投入,政府給予一定的免稅。免稅的額度取決于企業實際的R&D支出,并允許企業以后一定時間逐步實現其過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稅R&D額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新投資給予一定稅收減免,使創新投資的成本減少,風險降低,提高企業對技術創新投資的興趣,使企業樂于參與對創新技術的投入。借鑒國外在技術創新投資稅收方面的經驗,我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稅務優惠政策,如:在開發階段對于企業的研發投資,不區分企業的盈利或虧損,都給予一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給予技術轉讓費等一些技術投資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試階段允許加速設備的折舊,產業化階段降低新技術、新產品的稅率,幫助創新技術在中試和大規模生產的起步階段得到扶持;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產品或產業可以考慮在創新技術盈利的第一、二年能減免一定比例的稅收,吸引企業積極尋求有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投資,使科研工作能從企業方在經費上得到一定的資助,企業能通過贊助科研而獲得一定的稅收優惠,從投資技術創新得到先進的技術,促進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
在創新技術的投資獲得高額回報后,可以考慮從技術創新所獲得的收益中在稅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術創新發展基金,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利用這筆經費投入技術升級和技術創新,這樣能擴大創新資金的經費和來源渠道,為以后的技術進步提供資金上的保證。另外由于技術創新工作的高風險性,創新的成功牽涉到很多環節,如技術研發、生產、市場銷售等等,開發創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彌補由于技術投資失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還可以考慮投資再退稅的方法,用項目的未分配利潤再投資技術升級,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稅,使企業在資金的籌措上更容易,獲得更多的資金來源。
對于創新技術的投資者和參與者,在美國風險投資所產生的利潤和虧損都直接計入投資人個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稅,適用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和投資收益方面對稅收應加以改進,對技術創新的投資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較低的稅率,以激勵投資者和研究者投入技術創新工作。
從國家總體上看,在短時間內稅收優惠政策會導致上繳稅金減少,國家可能會損失一部分稅收;但從長遠看,技術創新為稅收的增長奠定了基礎,一方面積累創新資金增加了用于技術創新的經費,為新技術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提供資金上的扶持,國家整體的技術創新資金增長;另一方面隨著技術進步,企業的技術或產品的附加值會提升,經濟效益相應提高,獲得的利潤能呈現大幅度的上揚,上繳國家的稅金必然上升,對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大有益處。綜上所述,切實從技術創新工作各個階段所面臨的問題出發,在稅收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和幫助,讓稅收優惠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的基本手段,以促進所有企業自愿進行技術創新,得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使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能獲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術創新能持久發展,為國家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1.2002年注冊會計師輔導材料。稅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篇6
三是風險基金計提得不到認可問題。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防范期貨市場的風險,增強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根據《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入的5%計提風險準備金,專用于彌補風險損失。然而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仍應納入征稅范圍。照此辦理,不僅增加了期貨公司的經營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對本已不足的風險準備金計提所得稅,進一步削弱了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為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增添了壓力。
四是地方稅制的差異導致對期貨公司的重復計稅問題。稅制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進行。但是,由于全國各地稅制改革進展有別,步調不一,各種特區和特殊稅制存在著較大的地區差異。有的地區完成了國稅和地稅的分離,有的則仍然實行統一征稅,有的甚至還實行包稅制。地區稅制的實際差異導致了期貨公司及其各地營業部的納稅困惑。有的地區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總額進行全額征稅,存在著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重復征稅的不合理現象;地區稅制的差異也導致期貨公司營業部之間納稅成本不一,如果地區稅制協調不好,同樣也會存在營業部和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
總之,由于我國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對期貨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著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問題,加大了期貨業的稅收負擔,沒有很好地對新興的期貨市場起到扶持、保護和促進作用。鑒于此,完善期貨市場的稅收征管政策,已經成為期貨業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識。
完善現行期貨公司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已經明確提出要進行稅制改革。《意見》不僅承續了十六屆三中全會的這一精神,而且對“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改革還作了具體部署。學習和領會《意見》精神,針對現行期貨市場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幾點完善建議:
首先,期貨業應享受與金融業相同的稅收待遇。期貨業能否被列為金融業的爭論已因《意見》的公布實施而得以根本解決。《意見》中已明確將期貨公司定性為現代金融企業,并要求嚴格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加強管理,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據此,稅收征管應貫徹執行《意見》的要求,適時進行調整,將期貨公司與金融業列入同類,享受同等的稅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確定期貨公司營業稅基數。如前所述,期貨公司營業收入中包括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這部分手續費并不為期貨公司所有,并非真正為期貨公司的經營所得。換言之,期貨公司的真正營業收入應該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凈收入,并應以此來計稅。期貨業應該比照金融保險業同等待遇,在按照規定向客戶收取業務手續費時,以折扣(折讓)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讓)后實際收取的金額計入應稅收入。故此,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應將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收取的這部分手續費加以扣除后,再計征期貨公司的手續費,以真正體現稅法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三,風險準備金應作為期貨公司的稅收成本據實扣除。期貨市場是金融投資領域內的高風險市場之一。為有效抵御因市場不可預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期貨公司設立風險準備金是完全必要的,這也是國際期貨市場普遍通行的慣例。與國際期貨市場的標準和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實際要求相比,目前期貨公司的風險準備金的數額,普遍遠遠未能達到最低的準備限度,期貨市場防范和化解風險普遍存在著較大的基金壓力。鑒于此,稅收征管應該與國際通行的規定接軌,明確期貨公司所計提的風險基金不屬于納稅所得,不再征取稅收,切實貫徹執行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鼓勵和扶持期貨公司提取風險準備金,擴大風險準備金數額,增強市場風險的抵御力。
第四,統一稅率標準和稅收管轄范圍。資本市場的一個顯著特點,表現在它整體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必須具有統一性。統一性能夠有效地破除地方經濟保護主義,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有力地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期貨行業的稅率標準,從而為期貨行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明確管轄范圍(如期貨公司的營業部,是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資格,不應該按現行制度在屬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出現多頭征稅或重復征稅現象。
篇7
作為世界主要的新興經濟體,中國是稅收收入規模較大和財政支出規模較大的國家之一。中國財政制度實施高財政收入和高財政支出模式,保障了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2003年-2012年期間,中國的中央財政收入與地方財政一般性預算收入合計從2.17萬億元人民幣增加到11.73萬億元人民幣,每年增長速度都超過10%,即使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最深的2009年也增長11.72%;同一期間,中國的中央財政支出與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合計從2.46萬億元人民幣增加到12.60萬億元人民幣,每年增長速度都超過15%,2007年、2008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達到23.15%、25.74%。不僅如此,中國無論是財政收入還是財政支出,其增長速度遠超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速度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2004年-2012年期間,財政收入平均增長速度超過GDP增長速度9.98個百分點,超過人均GDP增長速度達到10.58個百分點,財政支出平均增長速度超過GDP增長速度9.15個百分點,超過人均GDP增長速度達到9.75個百分點。
全球化時代背景下,中國深化稅收改革需要堅持透明、效率和公平原則。全社會對稅收改革反映的主要問題是財政支出的使用不透明,可能存在濫用納稅人繳納的稅收收入、財政稅收制度醞釀過程不公開、相關利益方難以參與等問題。
稅收改革要堅持透明,讓每一個納稅企業、納稅人都明確稅收的使用目的,相關利益方參與稅收改革中,積極支持稅收改革,實現稅收公共性能。
稅收改革要堅持效率性,健全的稅收制度不僅保障稅率合理,而且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社會財富。中國稅收征管制度還不完善,稅收的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存在較大的偏差,財政支出與稅收收入之間的效率有待提高。根據2013年10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Tax Monitor》,2010年-2013年期間,中國實際的個人所得稅率和稅基呈現下降趨勢,企業公司所得稅沒有變化,增值稅的實際稅率呈現下降趨勢而稅基呈現增加趨勢,與國際上社會保險稅(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相對應的社會保險金的稅基呈現增加趨勢,財產稅的稅率和稅基都呈現增加趨勢,而大部分發達經濟體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稅基都在增加。深化稅收改革就要提升其效率,特別是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的一致性。
稅收痛苦指數(Tax Misery Index)是衡量稅收負擔的一個指標,它是根據各地公司稅率、個人所得稅率、財富稅率、銷售稅率/增值稅率,以及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障貢獻等計算而得,指數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福布斯了全球65個國家和地區/城市的稅收痛苦指數排名,2009年中國達到159.0%,名列世界第2位,僅次于法國的167.9%,中國比上年增加7個百分點,提高了三位,卡塔爾、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中國香港地區則分列全球稅負最輕地區的一、二、三位。其中,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痛苦指數達到25%,個人所得稅的痛苦指數為45%,增值稅與銷售稅的痛苦指數達到17%,這三者與上年持平,雇主社會保險、雇員社會保險的痛苦指數分別為49%、23%,分別比上年增加4.5個百分點、2.5個百分點。盡管各方對稅收痛苦指數排名結果存在一些爭議,但是它還是給中國稅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警示。可以看出,中國的稅收種類較多,稅收政策變化頻繁,使用起來不便利,而全球稅負較輕的國家和地區稅收種類少,稅收負擔較輕。例如,卡塔爾只征收公司所得稅,阿聯酋沒有公司稅,但征收社會保障稅。
篇8
關鍵詞:企業;稅收籌劃;減輕稅負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對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分析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日
引言
施工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稅收問題,這是由稅收的無償性和強制性決定的,并且稅收問題不是靜止不變,它隨著企業的發展也在發生著變化。所謂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為了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實現減輕或是規避稅負,對企業的近期與長遠發展都有極其現實性的意義。
一、施工企業稅收籌劃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迅猛發展,各種工程建設在全國各地緊鑼密鼓的開展著。但是近期建筑施工企業逐步陷入發展緩慢的境地,主要是由于拖欠、壓價、讓利和墊資等問題造成的。施工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攬到工程,墊資、壓低報價現象非常普遍,從而致使施工企業資金捉襟見肘、利潤微薄。施工企業為了籌措資金,不得不采取企業間拆借資金、銀行貸款、通過企業內部集資等方式,因此縮小了施工企業的利潤空間,加劇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此種狀況下,稅收籌劃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可以為企業緩解壓力,擴大利潤空間。
二、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遵循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基礎和前提,必須在合法的條件下為企業增加利潤,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
2、穩健性原則。由于受到利潤的驅使,企業希望盡可能節約稅負,但是各種節稅、減稅預期方案都存在一定風險,并且節約稅負越大,承擔相應的風險也就越大,例如稅制風險、市場風險等。因此,應當在稅收籌劃時,權衡風險和利益的大小,從而保證企業真正取得應有的利益。
3、財務最大化原則。財務利潤得到最大化,也就是企業財務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稅收籌劃最主要的目的。企業需要考慮的是企業綜合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僅僅只是考慮企業節稅這一個方面。
4、節約資源原則。物資節約、人力資源節約都是企業資源節約的目標。但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施工企業為了謀求不法利益,出現扣發職工工資、偷工減料等行為是不屬于節約資源的范圍。節約資源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例如在節約物資方面:應當盡量減少間接費用的過大開支,減少資金的浪費,按照能減少的一定要減少,能免的毫不留情免掉的原則執行;在人力節約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努力降低人力資源的成本,注重培養和使用綜合性的人才。
三、建筑施工企業對營業稅的籌劃
1、籌劃好建筑業營業稅與服務業營業稅。不同性質的合同使用的營業稅率各不相同,施工企業應當給予充分考慮。例如,當施工項目施工任務短缺時,可以利用閑置設備分包給其他企業,此時合同是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還是機械租賃合同需要酌情、慎重考慮。
2、盡量避免簽訂甲供材料合同。對于施工企業來說,甲方業主供應材料設備來抵付工程款的現象普遍存在,此種情況如果甲供設備不計入施工產值,那么就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在投標報價和結算時,為了減輕企業稅負,施工企業應當掌握并可以熟練應用這些規定。
3、營業稅納稅時間的籌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建造合同確認收入的方法,如果對其可以可靠估計,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費用和合同收入,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復雜,因此需要及時、準確計算出營業稅及附加,并明確繳納時間,避免出現提前納稅的現象,從而浪費資金的時間價值。
另外,需要對總機構的管理費用進行合理分配,達到降低整個集團公司稅負的目標。在我國稅法中規定為其下屬公司提供服務,企業集團總部可以將有關的管理費用分攤給下屬公司,因此總公司可以少分配管理費用給處于虧損狀態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費用給盈利多或是稅率高的子公司,降低福利負擔和經營風險,從而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四、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的籌劃
1、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進行籌劃。對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折舊年限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施工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時不應采用高于稅法的年限,應當采用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折舊費用計入成本得到及時實現,從而可以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僅加快了企業資金周轉,縮短了固定資產的投資回收期,同時還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將收回的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另外,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普遍采用的模式,因此針對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安全、效益等,項目經理出于效益的考慮,為了虛增當期利潤,可能將固定資產的入賬時間推遲,增加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數。因此,施工企業應當將購置的固定資產及時入賬,加強對項目財務管理的檢查,從而可以避免施工企業放棄折舊費對應納稅所得額的抵扣效應。
2、對分期預繳、年終匯算的納稅籌劃。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及時入庫的一種手段,在建筑施工企業中廣泛被應用。但是根據我國稅務總局規定,企業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做偷稅處理。并且在《建造合同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中有具體規定,施工企業的合同收入與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因此施工企業應當在前三個季度盡量少的確認收入,這樣可以減少企業資金壓力,延緩支付所得稅,從而達到節約資金成本的目的。
3、利用集團優勢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集團總部為其下屬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的管理費用可以分攤給下屬公司。因此,企業集團總公司應當利用集團優勢,合理分配總機構的管理費用。因為對于不同的合同,其利潤空間有很大差異,施工企業可以利用子公司不同利潤或是稅率彌補虧損的政策,將利潤高的施工任務分配給處于虧損的子公司,從而達到降低整個集團公司稅負的目標。
五、建筑施工企業對個人所得稅的籌劃
目前,目標責任成本管理是我國施工企業采用最多的管理辦法,在完工后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全面考核,然后按照相應的獎懲辦法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相應的獎懲;對于公司總部來說,年終獎金需要通過公司年度經濟效益、安全質量、施工產值、任務開發等指標完成情況決定。按照此種方法,職工收入的不均衡現象比較容易發生,因此施工企業必須進行必要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1、采用分攤籌劃法。為了在項目經營期使職工收入盡量趨于均衡,應當對項目成本利潤情況進行隨時監控,并提前預支獎金。
2、異地施工項目盡量申請查賬征收或盡早在所在地辦理納稅。對異地建安施工企業,根據國家相關的稅法政策,按營業額的一定比例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地區,所收的比例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回所在地繳稅肯定要少得多。
3、合理提高職工福利。建筑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考慮為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建立職工教育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養老基金等統籌基金,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的范疇內適當提高員工工資,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按照國家規定的高限額降低職工名義工資等,這些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與此同時也能減少稅賦,調動員工積極性,降低福利負擔和經營風險。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受多種因素影響,企業應當做一個主動的納稅人,在此過程中應當努力學習和研究我國宏觀稅收政策和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由于建筑施工企業自身特點,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廣闊,因此應當立足于長遠發展,采取多種措施,對影響企業稅負水平的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分析,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資金良性循環和經濟效益增長。
主要參考文獻:
篇9
經過近30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吸收了大量外資,成為全球主要資本輸入國之一。在此過程中,我國經濟也積聚了一定的實力。據銀監會的資料,截至*年底,僅中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就高達人民幣16.66萬億元,與1978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相比,在不到30年的時間里膨脹了近800倍;我國外匯儲備余額也達到10663.44億美元。據外匯局網站消息,截至*年6月末,我國外債余額為3278.02億美元,比上年末增長1.49%,登記外債余額近5年來首次出現負增長。在以輸入資金為主且逐漸出現過剩的發展過程中,我國于1998年制定了企業“走出去”的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優化資源配置,拓展國際市場,加快結構調整,培育跨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為中國經濟的發展開辟新的空間。今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進一步加速,股票基金上揚,上證綜合指數突破5000點;市場資金充裕,出現資金流動性過剩,國家GDP增長率達到10%以上,全國物價指數CPI上漲6%,經濟出現偏熱現象。同時,全國能源、資源緊張、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突出。在此形勢下,積極研究各項財稅支持政策,加快資金分流與輸出,促進中國企業“走出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與發展模式,具有更強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明顯加快,規模日益擴大,領域逐步拓寬,水平不斷提高,對外直接投資額在發展中國家名列前茅。據統計,截至*年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非金融類)達到733.3億美元。其中,*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161.3億美元,較上年增長31.6%。目前,經商務部核準備案的境外中資企業已經超過1萬家。中石油、中石化、中建總公司、華為、中興、中集、萬向等一批企業已在國際市場站穩腳跟。中國企業的對外經濟關系,已經不僅僅是原來的對外貿易、工程承包、勞務輸出、銷售、分銷、國家許可、技術轉讓等方式,而開始紛紛到境外直接投資,從“產品輸出”過渡到“資本輸出”或“資本運作”。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向海外,聯合國貿發會議預測,中國將成為全球第五大對外直接投資來源地。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加速,尤其是黨的十七大感召和北京奧運經濟的刺激,全國各地進一步掀起了“走出去”發展的熱潮。據《南京日報》報道:*年以來,南京金城集團在國外一連新辦了7家企業,趕上了過去幾年開辦的海外企業數量,并計劃未來3年內在海外設立20家企業,構建更為完善的海外生產營銷平臺。金城集團*年海外市場拓張突然加速,是多個因素共同促進的結果。一方面,隨著國際社會對中國制造的認識度提高,全球對中國產品的需求量出現爆發性增長,這給中國企業“走出去”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從企業自身來說,金城集團1992年就開始輸出摩托車技術到巴基斯坦,作為全國第一批“走出去”的企業,金城走過了一段艱難的試水之路,尤其在重組早期開辦的阿根廷、哥倫比亞等海外公司之后,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還有了一定的人力儲備。更為重要的是他們越來越意識到: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只有“走出去”才能保證可持續發展,形成全球性品牌,形成與國際化接軌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全球價格競爭體系、產品售后服務,完善的備件提供體系,培養具有全球視野、能把握全球發展脈搏的國際化人才隊伍等等。據南京市外經貿局人士介紹,越來越多企業樹立了這種意識,將注意力轉向國外,以全球化的眼光謀求未來發展,“走出去”的熱情一浪高似一浪。今年1—9月,南京的企業已經在海外新開設了28家企業,對外協議投資總額和中方協議投資是去年全年總量的1.5倍。南京的“走出去”企業類型日趨多元,除了金城集團這樣的傳統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外,還涉及文化、房地產、資源開發諸多領域。南京長風堂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獲準在香港設立長風國際拍賣(香港)有限公司,從事藝術品拍賣,成為南京市第一家在境外注冊的拍賣企業。南京寒銳鈷業有限公司*年在剛果取得礦產開采權后,今年在越南又投資300萬美元設立配套加工企業,使礦石開采、加工在境外形成產業鏈,為南京市其他資源開采加工類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亞東集團已在澳大利亞投資了房地產項目。此外,江寧開發區的尼日利亞萊基自貿區、金浦集團在文萊及馬來西亞的煉油化工一體化等大型境外投資項目,也都在如火如荼地推進中。
但是,根據商貿部統計數據,與我國GDP占全球4.4%、貿易占6.5%相比,我國的對外投資(存量)僅占全球的0.59%。這說明我國對外投資有著廣闊的潛力和提升空間,同時,也說明我國對外投資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我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對外投資明顯帶有跨國經營初期的特點:規模小,行業分布零散,與國內經營關聯度不高,投資領域大部分集中在附加值不高、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總體經濟效益不高。一些企業對外投資決策盲目、成功率低,運用東道國法律及國際通行規則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更顯不足。如南京市在外經部門登記注冊的境外投資企業僅44戶,總投資10149.42萬元,其中中方投資額9111.18萬元;主要從事境外加工、生產制造、對外貿易;主要分布哥倫比亞、澳大利亞、蒙古、朝鮮、日本、美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除南汽、金城等少數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正常運轉外,大部分注冊企業只是具備了境外投資資格,已在境外投資的許多企業還處在籌建、非正常運營或停滯狀態。
在“*”期間,我國企業“走出去”依然處于學習和適應國際化經營的階段,要形成著名跨國公司還有較長的路要走。為更好地實施“走出去”戰略,必須學習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全面加強對“走出去”的組織、協調、服務和管理,改革現行管理體制,調整和完善現行政策,突破各種體制性和政策,為企業“走出去”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中國企業“走出去”涉稅問題總體研究
(一)當前相關稅收政策的狀況分析。稅收是影響我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政策因素之一。為了鼓勵對外投資,我國在稅收相關政策的選擇上也注意了與這一發展戰略的適應性。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圍繞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管轄,已經制訂并初步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2)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3)與98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基本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4)研究出臺了一些對外投資稅收管理辦法,對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
盡管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上述稅收政策框架體系,但是,根據對有境外投資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企業特別是部分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效益并不很高,除了企業經營機制上的問題外,相關的稅收扶持政策滯后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目前對外投資的稅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二是缺乏系統的稅收促進法律體系。對“走出去”到境外投資的稅收促進和保護政策少且零散,原則性規定多,能真正落實到企業的少。三是稅收支持主要以減稅或免稅為主,形式比較單一,而且是一些無投資導向性的無差異政策,導致了對外投資地區結構和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四是稅收政策不嚴密,一些關鍵的政策要素還存在操作問題。如境外收入概念不夠明確,沒有明確和細化與收入相應的費用項目;會計期間局限于公歷年度,需要編制國內國外兩本帳,與國際不接軌,不便于對外投資企業及時足額申報抵免稅款;對超限抵免額只允許向后結轉5年,不能及時補償納稅人的利益;對境外子(分)公司已納稅款如何與總公司匯總納稅沒有明確;在稅收管理和服務方面也存在脫節現象,不能及時為企業提供全面的稅收咨詢和國際稅收援助服務。五是在出口退稅及其他更廣泛的財稅、金融等方面配套的政策還遠遠不夠,沒有形成體系性的支持合力和全社會共謀發展的氛圍,還沒有提升到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的高度來貫徹執行。中國“走出去”企業亟需樹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建立相對獨立和系統的稅收支持政策,不斷完善和豐富稅收管理服務手段,為企業對外投資和國家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全面實施提供更強大的政策支持。
(二)加強涉稅問題研究的一般思路。中國企業“走出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工程,“走出去”的主體、方式方法、經營形式內容和區域范圍等千差萬別,涉稅的問題與納稅人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要真正解決企業存在的涉稅問題,并發揮稅收促進企業“走出去”的作用,就要對各種問題進行整理歸類,透過問題的本質,針對重點難點問題,制訂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稅收政策,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稅收管理與服務制度措施,從而系統構建起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體系。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尚未認真對企業“走出去”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在分析存在問題、制訂稅收對策時,容易出現“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現象。下面,是筆者關于“走出去”涉稅問題的幾種分類研究思路和設想。
1、從“走出去”的納稅主體看,主要為企業法人,也包括其他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自然人。國家制訂稅收政策時,要重點加強對企業法人“走出去”的稅收政策研究,同時也要研究促進自然人到國外經營投資的政策,兩者要相對公平,稅負一致。
2、從“走出去”的經營范圍看,主要涉及國際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國際貿易,國際勞務、服務、租賃,國際金融,國際技術合作、工程承包等眾多領域。盡管經營的范圍形式比較復雜,但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可以歸為兩大類,即所得稅問題和關稅問題,當然也會間接影響到流轉稅、財產稅、遺產贈予稅等。按此進行分類,根據實際需要,重點圍繞所得稅制的健全、關稅制度的完善來制訂和落實相關的稅收政策,就顯得思路清晰,重點突出,設計方案也會簡便易行。
3、從“走出去”的產業導向看,根據國際經濟合作的生產要素理論,“請進來”和“走出去”都是圍繞資本、勞動力、土地、技術、自然資源、現代管理和信息等生產要素國際間的移動開展的。我國鼓勵企業“走出去”重點在利用國外資源、技術和現代管理等要素,所以,要研究制訂產業政策導向比較明確的稅收政策,做好優先發展和跟進發展項目的長期規劃。
4、從“走出去”涉稅問題的本質看,主要關系到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問題。在強調居民管理權的同時,尊重所在國的地域管轄權,合理、公正地處理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建立一些能為各國所接受的國際稅收規范,投資國國內企業和投資國跨國企業間的稅收公平;投資國跨國企業和東道國本國企業間的稅收公平;投資國跨國企業和第三國跨國企業的稅收公平。
5、從“走出去”的所在區域看,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不同情形,又可以進行細分。如有的地區稅率高于中國,有的低于中國;有的是發達國家,有的是發展中國家;有的是國際避稅地,有的正常地;有的簽訂了雙邊協議,有的尚未簽訂等等,這就要求在鼓勵企業“走出去”的大前提下,以稅收中性為原則設計稅制,做到公平稅負,不人為影響企業對投資經營地的選擇,讓企業自主創業與發展壯大。同時,建立國家間的稅務合作關系,加強情報的交換,研究制訂預防和打擊逃稅和避稅的措施。
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其他分類辦法,可以很好地幫助梳理“走出去”的涉稅問題研究,更好地制訂出促進企業“走出去”發展的稅收政策。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的實踐,對國際直接投資行為的研究與所得稅相關政策的研究是制訂企業“走出去”涉稅問題的重中之重,需要進一步專題研究。
三、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涉稅問題研究
(一)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與借鑒
1、發達國家資本輸出的發展歷史
20世紀初美國已成為一個工業化國家,但是當時的對外投資并不多。一戰使美國對外順利投資于原來歐洲國家擁有投資優勢的地區,對外投資迅速增加;二戰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產能力落入跨國公司手中,面對高度膨脹的生產力和相對狹小的國內市場,鼓勵對外投資成為重要的國策,政府給予一系列的優惠措施,對外投資繼續增加,其對外投資集中于高新技術領域的優勢,使美國的對外投資遙遙領先。截至2001年底,美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已達到13816.74億美元,占全球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的21.09%,居世界第一位。
法國的對外投資始于19世紀末,受兩次世界大戰的影響,法國的經濟實力下降,對外直接投資受到沖擊。戰后馬歇爾計劃使得法國經濟恢復,對外直接投資擴大,但是政府對資本管制的時松時緊使得法國的對外投資發展呈現波動態勢,1996年后進入持續增長期。2001年法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為4894.41億美元,居世界第四位。
二戰后,日本幾乎喪失了全部的海外投資,加上政府對海外直接投資的限制,到1965年底,日本對外投資累計只有9.59億美元。1964年日本成為OECD成員國,調整了政府對外投資政策,1966年起,日本的對外直接投資出現增長態勢,2001年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存量為3001.15億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1968年韓國南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印尼林業部門投資300萬美元成為韓國的第一次對外直接投資。由于貿易狀況不佳和外匯不足,對外投資進展緩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貿易狀況的改善,上世紀90年代后韓國對外直接投資有了明顯的發展。截至2001年底,韓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已達到408.52億美元。
2、主要稅收激勵政策與措施
對外直接投資的稅收激勵措施,就是從稅率、稅基、稅額、納稅時間等方面對投資主體的對外直接投資行為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增加企業某項特定投資的預期回報率或降低其成本或風險。目前,國外制定鼓勵對外投資的稅收政策比較典型的措施有:
美國的分類綜合限額稅收抵免。美國1918年開始實行外國稅收抵免政策,是實行稅收抵免政策最早的國家。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以國內立法的形式制訂并頒布綜合限額抵免法,稅法規定9個所得類別,納稅人獲得的境外所得都要分類匯總,然后每一類按照不同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抵免外國所得稅稅款。對于外國所得稅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超限額部分,可向前結轉2年,向后結轉5年抵免。采取此種方法的國家比較多,主要有日本、英國、意大利、加拿大、丹麥、澳大利亞、新西蘭、奧地利、羅馬尼亞等。韓國政府對企業的境外股息所得統一給予相當于標準稅率一半的“抵扣”額。
美國延遲納稅與CFC法規。延遲納稅即對公司未匯回的國外投資收入不予征稅,這樣在國外的投資公司實際上等于從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能在一定期限內減輕公司負擔。為對付納稅人在避稅港設立基地公司并利用延遲納稅進行避稅,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其國內收入法典的F分部條款,提出了特定意義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y,簡稱CFC)概念,即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各類有表決權的股票總額中,有50%以上屬于美國股東,而這些股東每人所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該外國公司即為受控外國公司。F分部條款規定,凡是受控外國公司,其利潤歸屬于美國股東的部分,即使當年不分配,不匯回美國,也要視同當年分配的股息,分別計入各股東名下,與其他所得一并繳納美國所得稅。此后,此項利潤真正作為股息分配時可以不再繳納所得稅,這一部分當年實際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按規定獲得抵免。納稅遞延,日本、新加坡、英國也都利用了此優惠鼓勵資本輸出。
美國的虧損結轉及其追補機制。具體做法是,當海外企業在一個年度出現正常經營虧損時,便可將該虧損抵消前3年的利潤,同時把沖銷掉的那部分利潤對應于以前年度所繳納的稅收退還給企業;也可向以后5年結轉,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繳稅款,以彌補企業在對外投資所遭受的損失。但同時規定,如果在以前年度納稅人用海外虧損沖抵了國內所得,在當年有國外所得而來源國又不允許虧損結轉的情況下,應將外國所得中相當于以前年度虧損的部分,作為美國國內所得看待,不再給予外國稅收抵免。虧損抵補,被德國、日本、加拿大等較多國家采用,我國也有連續抵補五年的規定。
法國的免稅制度。使用免稅法來消除國際雙重征稅是法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特色。1965年,法國政府頒布法律規定,任何一家法國公司在外國公司持有10%以上的資本,即視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為子公司,國外子公司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息不計入母公司應納稅的所得范圍。免稅法的采用有效地減輕了對外投資的跨國企業的稅負,促使法國擁有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例如雷諾、雪鐵龍等有名的跨國公司。另外,許多世界著名跨國公司將研發中心安置在法國,這都與法國在對外投資所得稅制上采取以免稅法為基礎的資本輸入中性模式有不可忽視的聯系。實行免稅法的國家還有瑞典、挪威、荷蘭、芬蘭、德國、比利時、波蘭、匈牙利等。
法國的風險準備金制度。法國國內稅收法典第39條規定,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每年(一般不超過5年)可在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準備金,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在此期間對外投資的總額,期滿后將準備金余額按比例計入每年的利潤中納稅。采用這種鼓勵措施的國家還有日本、德國等。
日本的稅收饒讓抵免。日本對發展中國家為吸引日本企業對其直接投資所給予的稅收減免優惠,視為已納稅款,允許從國內法人稅中抵扣,并根據稅收條約和締約對方國的國內法,通常把針對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的減免額作為抵免對象。稅收饒讓抵免1953年首創于英國,不僅在發展中國家,而且在發達國家被推行,還有如法國、德國、瑞典等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則在對發展中國家簽訂的一些協定中包含稅收饒讓條款。
世界性減稅(降低稅率)浪潮。實行低稅率雖然主要是刺激國內投資的一種財政政策,但是對于促進對外投資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上掀起一股減稅浪潮。進入21世紀以來,主要西方國家實行了“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貫徹稅收中性原則,簡化稅制,都將所得稅率下降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并降低所得稅率也是順應世界減稅潮流的明智之舉。
其他特定稅收優惠。主要是指居住國對來源于某一類投資行為的所得給予特殊的優惠政策,比如較低的稅率,減免稅等。美國對公司的國外投資收入的稅率一般比國內投資收入的稅率低15%-20%。美國海關稅則規定,凡是飛機部件、內燃機部件、辦公設備、無線電裝備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國產品運往國外加工制造或裝配的,再重新進口時可享受減免關稅的待遇,只按照這些產品在國外增加的價值征進口稅。日本對涉外技術、勞務所得給予免征所得稅。這些做法能夠體現一個國家的政策導向,具有較強的投資促進效果。
3、外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經驗做法的借鑒
全面審視和轉變對外投資的稅收理念。這是加快我國對外投資發展、真正落實“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前提。一要樹立讓利共贏的理念,確定長遠發展戰略,正確處理好與納稅人對外投資風險、資本輸入國稅收利益要求等方面的關系,激勵納稅人勇于“走出去”,并在與資本輸入國實現雙贏的情況下不斷發展壯大。二要有創新意識。各項稅收政策的出臺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觀念,在制度、措施和手段上不斷突破,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真正發揮刺激與保護企業成功“走出去”的重要作用。三要政策連續、穩定,這樣對外投資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逐步建立完備的對外投資稅收制度體系。要不斷修訂、完善的所得稅體系,詳細規定跨國所得的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征稅時間等稅制核心要素,明確分類綜合限額抵免、間接抵免、虧損結轉和稅收減免審批等稅收征管措施,在保證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相對中性的原則下,既維護本國的稅收管轄權,又保護好本國企業的利益。
制訂并實施導向明確、形式多樣的稅收鼓勵措施。美法日等國對外投資成功的發展經驗和有效的稅收激勵政策,值得我們去學習、借鑒,并大膽引用和組織實施優惠幅度大、導向明確的稅收政策,刺激企業“走出去”,促進企業良性發展,規避投資風險。
防范國際避稅,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我國在鼓勵對外投資的同時,要認真總結經驗,創新舉措,防止企業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逃避稅收,切實維護國家稅收利益。
(二)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設計思路
根據上述研究,建議在“*”期間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設計思路是:緊緊圍繞“走出去”戰略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攬,以“讓利發展、全面籌劃、有效服務、適度防范”為指導思想,不斷創新稅收理念與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對外投資稅收制度體系,為對外投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不斷增強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擴大投資規模,實現國家內外部經濟的快速、協調發展。
1、讓利發展,就是要認真進行戰略籌劃,以實質性的稅收優惠,加快對外投資的發展,尤其是在企業對外投資的發展初期要加大稅收減免力度。一方面,作為后來者,中國企業不得不更多地在社會發展水平比較落后、政治經濟局勢不太穩定的國家和地區投資,“走出去”的風險也隨之增大。我們要拿出改革開放初期放棄暫時利益求長遠發展的氣魄,加大對對外投資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中國企業“走出去”。另一方面,我們同樣也要樹立改革開放的豪情,決心做實做強對外投資,學習法、韓等國,利用20-30年的時間打造出中國經濟發展的另一塊新天地與增長極。當然,各種稅收激勵措施在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同時,要處理好當前國內吸引優良國際資本求發展的關系,要確保國內資本充裕,保障本國經濟的發展。
2、全面籌劃,就是要立足中國實際,科學、系統地設計和制定促進企業“走出去”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完善稅收征管措施。曾有經濟學家預言,將來中國在國際經濟秩序中的地位取決于中國大型企業集團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國家和企業,尤其我國較優秀的大型企業,要共同學習消化外國成功經驗與做法,盡快縮短企業“走出去”的適應期。國家要采取分步走的戰略,研究制訂具有中國特色的激勵措施,引導更多的企業走向世界;我國的企業也要積極運用好國家的稅收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更快地邁入國際知名跨國公司行列,從而提高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
3、有效服務,就是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貼近納稅人實際需要,為企業對外投資與發展提供有效的稅收服務保障。美國在保持鼓勵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延續性的基礎上,至今仍始終把“如何為增強美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服務作為美國設計其國際稅收制度的重要命題”,從而確保了美國對外投資始終遙遙領先的地位。我國要進一步研究和制定服務企業到境外投資的政策措施,采取切合實際、快速有效的方式方法,更好地為企業服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實現“跨越式”發展。
4、適度防范,就是要積極引入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稅措施(如受控外國公司稅制等),增強我國稅收政策抵御別國有害稅收實踐的能力,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保護對外投資的發展。
(三)我國對外投資稅收的框架體系及主要政策構想
準確研究和把握中國企業“走出動”的涉稅問題,是我國建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基本點和著力點。對外投資涉稅問題站在不同角度會有不同問題的歸類,也會產生不同框架的稅收政策體系。筆者認為,按照企業投資、經營、發展和利潤分配的過程來劃分涉稅問題,更有利于問題的系統梳理和納稅人需求的完整歸集,國家也更能有針對性地研究和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發展。筆者按此思路勾畫了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框架體系,并就投資運營的主要環節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稅收政策主張。本文是按照程序法與實體法相結合的辦法來進行描述的,最終可按稅收政策和征管重新進行整理,按常規的稅法條目及篇章結構制定稅收總則和各種單項條例規定,從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對外投資稅收制度體系。
1、對外投資環節的稅收政策:一是積極推行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允許企業對外投資5-10年內在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準備金,期滿后將準備金按比例計入每年利潤納稅。二是對貨物形式的投資,實行出口貨物退稅制度,降低企業對外投資初始成本。目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以采掘業、制造業等資本密集型企業為主,為企業對外投資帶出境的設備、物資辦理出口退稅,可以大大降低企業對外投資的初始成本。三是對利用本國無形資產投資的,可采取不增加投資風險金基數和不增加國內企業利潤的辦法處理,在利潤分配環節,再按有關政策執行。四是對企業或個人對外投資的,實行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并輔之以登記享受稅收優惠,提供更多稅收服務的制度,加強稅源管理。五是對企業對外投資發生較大數額的貸款、融資費用在稅前列支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2、生產經營環節的稅收政策:一是引入關稅優惠政策,促進對外投資企業為本國經濟發展服務。對國內供需缺口較大的戰略性、資源性產品,以及由國內運往國外投資公司加工制造或裝配的產品,在進口時免征進口環節稅費或僅對增值部分征收稅費的優惠政策,享受與國內產品同等待遇。二是借鑒運用涉外技術、勞務等免稅做法,促進涉外加工貿易、勞務合作、金融保險、物流運輸、服務等行業全面出擊,為對外投資企業的海內外經營創造更加順暢、有益的發展環境。三是加強關聯企業的分類管理,鼓勵擴大對外投資的交易行為,防范以偷逃避稅為目的的消極業務往來。四是推廣預約定價協議,鼓勵對外投資企業本著公開、合作的精神,主動向當地稅務局提供所有關“轉讓定價”的事實材料,避免對方反避稅等不必要的調查,建立稅企雙方誠信和諧關系,保障和促進企業發展。
3、企業成長發展環節的稅收政策:一是擴大對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執行范圍,允許對追加的投資部分補提風險準備金,進一步解決企業后顧之憂,鼓勵企業擴大投資和生產規模。二是延伸支持高新技術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是中國企業通往國外市場最大的阻力。國家要進一步加大對技術創新方面的稅收政策支持。一方面進一步擴大國內企業高新技術研發在費用列支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提升企業國際市場競爭力,提高其“走出去”的能力和就地發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對境外投資企業發生的高新技術研發費用給予抵免應稅所得或稅款,促進企業利用國外的科技、智力等資源,同國外大學、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多種合作,提高自主的創新能力和生產技術水平。三是研究實行企業并購定期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企業擴大經營規模。企業規模太小,難以和國際跨國巨頭相抗衡,是當前我國企業“走出去”又一明顯弱項。企業并購是國際通常的投資方式,具有進入市場快,可充分利用原有企業品牌、技術、管理經驗和營銷網絡等特點。通過定期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進一步促進國內企業進一步“全國化”,進一步走快速“擴張”、“國際化”的道路,切實提高資源集中程度,提升自身實力,在全球競爭中贏得主動。四是采用加速折舊等傳統方法,加快投資的回收,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和擴張能力。五是重視發揮稅務部門組織功能,通過WTO和雙邊協定等平臺,幫助企業開展有關稅收事項的協商和運作。如與當地政府商議設立投資工業園區、協助解決貿易爭端與稅收糾紛,為企業進行維權等。六是研究制訂特定稅收優惠政策,除上述促進企業創新、擴大規模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外,還可對通過稅收減免鼓勵高能耗、重污染等企業轉移到國外發展,促進企業擴大對國家重點引導地區和項目的境外投資。
4、利潤形成和分配環節的稅收政策:一是充分利用低稅率政策,促進對外投資。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將生效,其實行的25%所得稅稅率,低于世界28.6%的平均稅率,也低于周邊18個國家和地區26.7%的平均稅率,這將有助于企業對高稅負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但還要進一步做好分類研究,對投資相對集中或國家倡導重點投資的領域,如果我國的稅率仍然高于當地稅負或高于同地有競爭力企業所在國家的稅負時,要研究采用擴大抵扣或減率征收等輔助辦法,降低實際所得稅率,促進企業對相應國家的投資。二是修訂實施分類綜合限額抵免法,提高稅收抵免的合理性和便捷程度。通過積極簽訂雙邊稅收協議,加快推進分類綜合限額抵免,并根據不同國家的實際需要,靈活運用稅收饒讓和免稅措施作補充,消除國際重復征稅。要進一步加快雙邊協議的談判和簽訂速度,提高協議的地區覆蓋率;同時要做好締結時間較早協議的修訂、完善工作。三是試點延期納稅和稅收保全措施。可借鑒美國延期納稅與CFC法規的經驗,為企業未分配利潤提供“無息”貸款,對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實行先征稅后抵免的政策。四是完善虧損結轉及追補機制。要盡快明確企業境內外公司綜合彌補虧損的政策,在繼續保留虧損向后連續抵補5年政策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加向前結轉的途徑,及時補償納稅人的利益。五是調整會計結算和抵免申報等政策規定,明確對外投資費用列支渠道,與國際接軌,使企業方便、及時、足額地享受各項稅收優惠。六是加強反避稅的監控與調查。隨著我國對跨境資本流動不斷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稅為目的的資本外流也在我國呈上升之勢。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國際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稅措施(如受控外國公司稅制),增強我國稅收政策抵御別國有害稅收實踐的能力。
四、近階段需要開展的幾項工作
(一)統一認識,明確思路。全國稅務系統要切實提高稅收對促進對外投資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使命感,把思想統一到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大局和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總體設計思路上來,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要齊心協力,積極創新,敢于謀劃和實踐各項稅收政策措施,扎實推進中國企業“走出去”。
(二)構建體系,完善立法。一是借鑒美、英等國做法,加速研究和制訂對外投資促進法,建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框架,采取立法手段保護和支持對外投資。二是加強調研,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的稅收法律體系。要加大對現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力度,創新稅收政策和管理手段,逐步健全各單行條例法規,為對外投資提供系統、全面、透明和穩定的政策支持,加強和規范對對外投資企業的稅收管理與服務。
(三)落實政策,強化服務。一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用好用足稅收政策。二是加強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企業涉外稅務知識水平和政策運用能力。三是加強政策調研,為總局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各級政府部門組織實施“走出去”戰略獻計獻策。四是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加強國內外稅收信息的收集與,為納稅人及時提供對外投資咨詢服務,幫助納稅人協調解決稅收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篇10
由于70年代過于強調稅制促進經濟發展與實現社會縱向公平的功能,稅制設計復雜化,稅率檔次多且優惠與減免繁雜,不僅扭曲了人們的消費、儲蓄與投資決策,而且沒有達到公平目標。因為稅收優惠多為富人享受。同時因稅收征管相對落后,偷逃稅現象嚴重;為調節收入分配設置的高檔稅率幾乎無人適用,富人的實際稅負有時比窮人還要低。另外,高稅率與窄稅基并存,使得稅收收入低下,一般發展
過度依賴石油收入、改進不合理的稅制結構而改革稅制的。韓國則是從長遠考慮,為適應經濟發展戰略調整而對稅制進行改革的。
2.改革的過程和步驟不同。
如在建立增值稅方面,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是全面鋪開,一步到位,對所有商品與勞務一律征收。而印度則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對部分商品實施有限度的增值稅(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將覆蓋范圍向零售與勞務領域延伸。又如對利息收入,不同國家有不同處理方式,馬拉維與牙買加,對名義利息收入全額課征,哥倫比亞與墨西哥只對實際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預扣稅方式征收。
3.改革的效應不同。
無論是從宏觀稅負的高低、稅率結構的變化,還是稅制改革對經濟發展的作用看,發展
和自由職業者實行不同辦法。智利對工薪收入者由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扣繳,稅率為5%-45%;同時每年將所有收入申報一次,繳納工資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種收入的所得稅。自由職業者每月按收入的10%預繳,全年按5%-45%的稅率估算,多退少補。在智利居住的外國人取得勞務收入后,如將收入匯出須再繳20%的附加費。外國人取得的投資分紅收入若要匯出,則需繳35%的附加費。這主要是為鼓勵外商再投資,防止資本外流。90年代以來,巴西在聯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內加征地方個人所得稅。同時降低稅率,最高稅率由45%降為25%;并減少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簡化為3級;擴大稅基,取消稅前各種扣除項目和優惠措施;按指數化的貨幣單位劃分課稅收入級距;逐月按工資報酬預征個人所得稅。
3.稅收管理權限的改革。
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對管理權限也進行了調整,各國實行的措施包括集中稅權和統一稅收。例如,墨西哥國家法律規定,州政府可以征稅,但經聯邦和州政府協商談判,后者放棄了流轉稅等主要稅種的征稅權,聯邦事實上成為稅收高度集權的政府。同時,對以前獨立征管的關稅體制也進行了改革,將其納入全國財政稅務系統,相應建立了納稅人進口自動報關和抽查制度。
(二)稅收征收管理的現代化
1.降低稅收時滯,減少通脹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在通脹時期,降低征收時滯對收入的影響主要有3種方法:(1)建立預付制。70-80年代,拉美國家普遍采用預付制征收商業企業的所得稅。(2)縮短評定期和納稅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在高通脹時期,對月度稅采取兩周預付一次的做法。例如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業每兩周必須預繳一次增值稅。烏拉圭增值稅納稅期,1987-1988年間縮短了將近60天。有些國家的月度稅繳納周期,從20天縮短到15天甚至7天。(3)稅款支付指數化。即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一些指數如消費物價指數等進行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巴西按通貨膨脹調整的稅制已進行了20多年,由通貨膨脹導致的稅收調整已成為稅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過縮短公司稅的預付期和納稅期來增加稅收,1987年后也開始實行稅收指數化。
2.實行嚴格稽查制度,加強稅收征管。
在打擊偷逃稅方面,主要是建立納稅人單一注冊體制,包括姓名、企業名稱、地址以及應納稅種。為使所有部門都使用同一稅碼識別同一納稅人,一些國家的稅務機關使稅碼與居民的身份證號碼一致,以便核對各種信息。其中智利的做法,首先是從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入手,從1960年起花3年時間建立了稅號制度,任何買賣都要在發票上注明當事人的稅號。其次,按照gdp計算出增值稅稅基,乘上稅率后得出估算的理論稅額,然后與實際征收額比較,根據其差額估算偷逃稅情況。再次,通過計算機進行稽查,稽查人員對當事人進行面對面檢查。
另一個措施是加強稅收審計。拉美一些國家,由于生產與收入高度集中,審計活動也主要集中在納稅大戶,中小納稅人偷逃稅情況嚴重。1979-1982年,智利等國改變審計策略,以中小納稅人為重點審計對象,增值稅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戶增加了17%,中等納稅人增加了87%,小額納稅人增加了186%。
三、東盟國家的稅制改革狀況
80年代以來,東盟國家先后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有效和簡便的稅收制度。因為舊的稅制不能有效利用資源,在運作中也常失之公平。一方面,這種稅制高度依賴間接稅,并采用差別稅率;另一方面,直接稅累進性很強,免稅與特惠范圍相當廣,使稅制體系錯綜復雜,難以有效地發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另外,持續擴大的預算赤字難以通過增加財政收入來彌補,也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稅制。
(一)引入增值稅制度,輔以選擇性貨物稅,區別對待必需品和奢侈品
稅制改革前,印尼國內間接稅主要有:貫穿生產階段的周轉型銷售稅,對煙草、啤酒和酒精類飲料等限制性商品征收的產品稅和各類印花稅。這3項稅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11%,稅率復雜多樣,銷售稅的稅率在1%-20%之間,各種稅收豁免泛濫,對財政貢獻很小。1983年改革間接稅體系,實行稅率統一為10%的增值稅,在消費階段征收,國內消費的商品除個別外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待遇。但是,未加工的食品和其他未經加工制造的主要商品不在征稅之列,保護了窮人的利益。菲律賓也采用了10%稅率的增值稅。在泰國,增值稅已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新加坡在80年代依然采用零售銷售稅,但1994年也進行了以建立商品服務稅(即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二)降低所得稅稅率,同時削減優惠,擴大稅基
舊稅制采用稅率較高的累進性所得稅,同時提供了許多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免稅和特惠規定,不僅導致普遍的不公平感,而且使各類經濟活動、投資和企業組織形式之間真實稅負差別很大,影響了經濟主體的決策。另外,東盟為吸引外
資和保留人才,也相應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稅率,如印尼從10%-50%變為15%-35%,菲律賓從5%-60%降至1%-35%。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印尼從20%-45%降至15%-35%,馬來西亞從45%降至35%,新加坡從40%降至31%。泰國雖曾提高稅率,但1992年減征了個人及公司所得稅。菲律賓1998年的稅制改革繼續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1998年從35%降為34%,1999年降為33%,2000年起降為32%。
為彌補財政收入減少的缺口,相應擴大了稅基。主要是削減原有的扣除和豁免,對附加福利和資本收益課稅,對自由職業者、農民、商人等難以征稅的群體推行估算制度。例如,印尼將附加福利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并限制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優惠。同時為增大公司稅稅基,削減對企業的稅收鼓勵,又將國有企業收入包括到稅基中。菲律賓對分公司的匯出利潤稅,1998年由原來的按扣除費用后計征改按扣除前計征,同時實行最低公司所得稅制度,按稅法計征的應納稅額占營業收入額不足2%的按2%繳納。
(三)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一致,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
股息的重復課稅問題,表現在對公司所得課征公司所得稅后,又在公司股東取得股息后課征個人所得稅。這種重復課稅使經濟主體對企業組織形式和融資手段的選擇受到扭曲,社會遭受無謂的效率損失。東盟主要利用差別稅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稅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將股息與其他收入合并課征,來消除重復課稅。
(四)亞洲金融危機后的稅制改革
東盟國家在1997年金融危機發生后,紛紛采取各種政治和經濟措施以挽救經濟,在財政方面實行增稅減支的緊縮政策,同時也對包括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的關稅和投資收益課稅等降低稅率。受金融危機影響嚴重并向imf求助的東盟國家,稅制改革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定的框架內進行的,其核心內容在于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政府對民族工業的保護。
泰國在金融危機后及時調整稅收政策,一方面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稅收,如規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時提高皮革服裝的進口關稅;另一方面,調整進出口稅率,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從1998年1月1日起,將塑料、黃豆的關稅由40.5%和5%降低為35.25%和3%,停止向海外上市公司征收15%的資本利得稅。印尼的重要涉稅措施有:暫免大豆和部分船用設備的進口關稅,降低具有出口潛力的商品出口關稅,把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由10種擴大到18種;取消對虧損嚴重的國營飛機制造廠和國民汽車項目的稅收優惠。
受金融危機影響相對小、宏觀和微觀經濟基本穩定的國家或地區的稅制改革,偏重于通過減稅優惠,扶持本地區家庭與企業渡過困境。
四、發展
得稅;縮短評定期和納稅申報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實行稅款支付指數化,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物價指數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通過這些財政保護制度,可避免在高通貨膨脹時期蒙受稅收損失。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實行全面征收原則。即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以降低納稅人避稅和逃稅的機會,并盡可能減少增值稅稅率的檔次。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強增值稅的中性,簡化對小額納稅人的管理。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基金行業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