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稅收政策范文
時間:2024-02-08 18:01:2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金融機構稅收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內涵剖析
1.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目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在于提高農村經濟的增長系數,從而促進農村、農業和農民三方的全面發展。例如,可以通過調整農村貸款利率來減緩農民的貸款壓力,從而使農民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業生產或農業技術學習之中,進而在提高農民農業生產率的同時,增加農民的農業收益。
2.農村金融發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觀調控。由于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生產本身就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加之收益周期較長,很多農民不得不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給。但是由于正規的金融機構手續煩瑣,且供給能力不足,從而致使很多農民不得不向風險系數較高的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因此,農村金融的發展勢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觀干預和調控才能有序、健康地發展。
3.農村金融發展的控制要點:加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由于農村金融的服務對象整體經濟基礎薄弱,主要為部分中小企業和農民群體,一方面,服務對象不符合正規金融機構所要求的抵押物條件;另一方面,該群體的貸款業務存在周期短、頻次高的特點,所以很多農村金融機構不愿意辦理涉農業務,這就極大地限制了農村金融、農村經濟的協同發展。因此,要將二者的協同一致發展納入到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內涵之中。
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現狀
目前,在農村金融領域發展中,涉農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村鎮銀行等。
1.農村信用社的稅收優惠政策。近些年,農村信用社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對于中西部地區、參與試點改革的農村信用社而言,實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第二,對于其他普通地區、參與試點的農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應繳納稅額的50%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農村信用社按3%的營業稅稅率繳納稅額等等。
2.涉農銀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就農村金融機構而言,財稅(2014)規定,對于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其次,對村鎮銀行、有銀行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最后,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等。
3.金融企業的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業務、中小企業貸款業務而言,其實行貸款準備金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在對貸款風險進行識別分類的基礎上,要按照相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且能夠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進行扣除。
三、加強稅式支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要點
1.不宜采取以財政直接投資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策略。(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正向推動作用有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一方面,其資金來源渠道主要包括發行金融債券、企業存款、財政支農資金等;另一方面,其業務范圍主要包括糧、棉、油收購資金貸款業務、農副產品生產加工的中長期貸款業務和農業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業務。由此可見,農業發展銀行在業務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限制,但是其對農村整體經濟的發展和推動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農村正規信貸機構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續復雜。農村正規信貸機構在業務辦理上不具有資源優勢,且在合同執行上也不占優勢。首先,當放款機構為政府機關時,出現違約情況時則難以有效應對;其次,對信貸機構員工的激勵作用難以找到準確的借力點;再次,信貸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響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難以發揮獨特優勢。總之,我國不宜采取以財政大規模直接投資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策略。因此,可以適當地擴大業務范圍,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財務壓力。
2.?乃爸平峁鉤齜⒎治鏊笆沼嘔菡?策對農村金融發展的影響。首先,在稅制結構上,我國的稅制主要將商品課稅作為稅收主體,這是因為我國尚處于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要落后于發達國家,所以如果強制推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則容易造成稅源的流失,進而影響國家財政系統的穩定性。其次,從農村金融機構的本質屬性來看,其屬于金融保險業的范疇,因此,按照現行的稅收機制,農村金融機構需要承擔金額較大的流轉稅。因此,為了促進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運而生,雖然這些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仍存在著一些不足,如稅收政策與稅制結構的不匹配和不對稱、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狹窄等。最后,通過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稅收優惠激勵政策,能夠有效地提高農村金融運營的積極性,從而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1.涉農金融機構的流轉稅負整體偏高。由于營業稅的計稅標準是應稅務勞務而向業務人收取的全部款項,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強制性,不會考慮企業或金融機構是否盈利。因此,營業稅與所得稅相比而言,會加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從而使農村金融機構不得不將資金用于項目投資上。另外,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較低,其單筆貸款所發生的成本費用與城市金融機構相比要高出許多,加之其風險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轉稅負整體偏高。
2.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機構主體確定減免政策。目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主體為金融機構,即以機構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而不是將金融業務作為主體,這種主體定位的缺失,會致使部分農村信用社轉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以后,難以再繼續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削弱了整個農村金融的發展。
3.缺乏健全的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由于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變化的頻率較高,如果長此下去,不?H不利于健全的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變化的影響下,農村金融發展會面臨著外部市場環境變化風險和政策風險,從而不利于促進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良性、有序和穩定的發展。
五、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策略
1.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流轉稅稅負。首先,就營業稅政策而言,為了減少對農村金融機構稅負的重復征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額征稅政策,從而降低了應納稅額的額度;其次,要加強對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流轉稅稅務的優惠和減免,必要情況下,可以適當地對農村金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將其納入到增值稅范疇;最后,在出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后,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試行和監督,以確保農村金融流轉稅稅負的有效降低,從而增強農村金融為三農提供長遠金融服務的能力,進而解決三農資金問題。
2.加強稅收優惠主體由機構向業務的轉變。首先,要對涉農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涉農業務進行分類,然后按照涉農業務或涉農貸款的金額,給予相應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借助優惠政策來提高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涉農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其次,采用“涉農業務+納稅主體”的方式來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和創新,從而使所有農村金融機構都能在涉農貸款上實行普遍優惠;最后,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對農村金融機構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在財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堅持以稅收優惠為中心,并在確定農村金融發展指標的基礎上,確定稅收優惠的標準。
3.積極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修改頻率的加快,雖然能夠對農村金融發展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但是反過來看,整個稅收優惠政策機制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則較差。因此,積極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至關重要。首先要加強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市場調研,然后在現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用長期發展的眼光和預測工具,對農村金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和調整,從而提高財政稅收優惠體系的穩定性。
4.積極大膽地試行和推廣新型稅收優惠政策。要建立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就要加強新型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新,從而在試行成功的基礎上,選擇適合于我國未來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進行長效機制構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農機構營業稅的優惠政策。此外,加強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靈活性,如對部分農村金融稅收進行特定比例的財政返還等等。
篇2
一、財政支持互助社發展的現狀
目前,財政對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一是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如給予一定金額的開辦費、提供辦公場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開辦之初,三亞市財政撥付5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作為眾樹互助社的開辦費,萬寧和樂鎮互助社獲得政府支持30萬元,海口市甲子鎮龍潭互助社獲得40萬元的資金支持。二是給予財政貼息。以三亞市眾樹互助社為例,從開業至2012年12月30日,累計發放財政貼息貸款284萬元,貼息金額為16萬元。其中,2011年貼息金額共計56563元、獎勵金額27160.75元。萬寧和樂鎮互助社涉農貸款貼息金額為70293元,財政給予海口市甲子鎮龍潭互助社補貼利息200633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目前互助社的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25%,在稅收政策方面并沒有享受到營業稅、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較小,難以承受較多的稅收,相關免稅政策不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落實不到位。財政部于2009年4月出臺了《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按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財政補貼。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設立當年出現了費用補貼真空。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在設立當年沒有落實,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也沒有下達。
(二)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監督難度大。為鼓勵互助社快速發展,國家、省、市三級財政及農業部門每年都通過撥付專款(開辦費)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且可持續性差。這種有選擇的現金補貼形式,實際是將權力下放到了某個部門,非常容易導致尋租現象,而且不利于對補貼資金用途進行監督,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貼息政策的杠桿效應弱。由于貼息投入有限,導致貼息貸款規模小,覆蓋范圍不廣,并且現行財政政策對所有的涉農貸款給予同等的補貼和稅收優惠,而不考慮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不論是微利還是高額利潤都得到同樣的扶持政策,沒有體現出引導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務的目標。
(四)稅收優惠力度小。一是現行的稅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營業稅及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上。二是目前的稅收政策過于零散,主要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體現,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次,帶有臨時性特征,如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稅收優惠政策均只有幾年的期限。
(五)忽視外部環境建設。當前海南省農村信用環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執法力度不夠,造成貸款懸空或逃廢的現象比較多。另外,由于農村比城市的就業環境相對較差,很多金融專業人才不愿到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機構就業。這些問題不是農村金融機構本身可以解決,需要財政協助有關部門解決。目前財政政策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改善農村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議
(一)改革財政補貼方式。一是取消無償的現金補助形式,盡快制定《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增信擔保辦法》,各級財政應建立專項擔保基金,按照監管有效、審慎經營、資本約束的原則,為互助社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對互助社支持力度,爭取更多的建設資金,落實中央財政的專項補助。三是制定財政對互助社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計劃,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試點,增加“以獎代補”的資金。
(二)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管。一是嚴格審核。互助社負責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擔保機構負責對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二是設置專賬。互助社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三是強化有效監督。互助社負責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于扶持項目;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四是優化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流程。為規范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流轉效率,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從制度上對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流程和撥付時點進行規范。
(三)實行差別化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加大對海南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稅收優惠力度,引導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水平,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全免;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金融業務收入按照2%稅率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參考2009年所得稅法中微利企業20%的稅率征收;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超過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貸款營業收入,不享受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根據互助社提供貸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區別對待,更能體現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
(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改善金融生態環境。首先,要建立農村金融生態激勵和懲罰機制。在當地推廣信用鄉、信用村的建設,培養農戶的現代金融意識;其次,加大財政對農村金融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農村金融IT設施和結算清算系統。最后,加大對互助社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建議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專項資金和農業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互助社發展。
2.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海南省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缺乏,農村經濟依然存在“靠天吃飯”的情況,農業競爭力不強,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弱,這都加大了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風險。因此,建立農業保險機制已是當務之急。就海南省的情況來說,農業保險應選擇多元化的保險途徑,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發揮財政杠桿作用。
參考文獻:
[1]符瑞武,鄧啟峰,陳太玉.海南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0(11).
[2]張雪娥.發揮政策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場,2009(8).
[3]王麗婭,李嘉.海南省財政支出規模與結構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篇3
一、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萬元以下(含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后,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年月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征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篇4
關鍵詞:金融機構;所得稅;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在中國加入WTO后,中國金融機構一旦取消現有的各類保護措施,就會面臨被外資銀行“邊緣化”的危險,因此我們要深入剖析中國現行金融稅制存在的問題,找到適合我國金融機構發展的道路,旨在提高中國金融機構的整體競爭實力。
一、中國現行金融機構納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流轉稅實際負擔偏重
在我國現行的稅制下,不論從事何種金融業務,原則上統一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照規定的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筆者認為,由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中國金融行業的流轉稅實際稅負會更高。
1、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全額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即金融服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不能得到扣除。所以,實際上金融業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收負擔。
2、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并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也被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中國的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有些大型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比較差,不良貸款率比較高,但是營業稅原則上是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征稅的,因此,在滯收利息比率比較高的情況下,銀行對大量應收未收利息需用營運資金墊付稅款,銀行實際實現的利息收入所承擔的稅負就要比法定稅率高。從國外情況看,金融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而且多數國家對銀行信貸、保險、證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業務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負擔不合理
1、中國的金融企業原則上同其他企業一樣繳納稅率為25%的企業所得稅(外資金融機構則同其他外資企業一樣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稅優惠)。而其他國家的稅率普遍較低。金融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合理,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偏高,導致金融企業所得稅名義稅負過重。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所得稅前如實扣除,筆者認為,中國現行所得稅制度對于許多支出項目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如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壞賬準備的提取等,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三)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尚未明確
1、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征稅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取向,這與銀行儲蓄利息所得要納稅相比較,顯得不夠合理。發達國家對壽險投資收益所得的征稅情況較為復雜,但是許多國家將一般壽險的投資分紅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涉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稅收政策,不利于融資租賃業務發展。例如實際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證券資本利得沒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
目前中國對轉讓股票所得(這是常見的資本利得的一種形式)征稅的情況是,在股票交易環節不論盈虧都要征收較高的流轉稅,企業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普通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規定顯然有違稅收公平。此外個人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貼于
(五)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稅收負擔不公平
從流轉稅來看,對一般性貸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外匯轉貸按照利差征收營業稅。從表面上看,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營業稅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內資銀行的業務主要以人民幣貸款為主,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為主。所以,外資銀行營業稅的實際稅負遠遠低于內資銀行。而且,外資銀行不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六)金融機構間的往來沒有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
目前,在內資銀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些銀行甚至超過50%,對這部分收入不征營業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這也是導致一些銀行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關于中國金融機構納稅改革的建議
(一)降低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擴大征收范圍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礎上,繼續逐步調低。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一步調低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對所有的貸款業務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稅。同時,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收營業稅。這樣做既可以規范稅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進銀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的條件下展開公平競爭。
(二)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
1、對于保險業帶有投資收益性的險種,可以考慮將投資收益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2、調整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提供—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在制定和實施與投資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時,建議將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視同固定資產投資,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如固定資產投資抵免政策)。對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時候,應當取消對本幣融資的歧視,即允許租賃公司貸入的本幣利息支出同外幣利息支出一樣在計征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營業稅時沖減租金收入。對于回租業務,應當針對其業務特點調整稅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稅問題。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降低稅負
1、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采用統一的計稅依具和稅率,取消單獨對外資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做法,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2、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項目應當按照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設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規定應當修改。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為了適當降低企業的所得稅名義負擔,順應近年來國際上企業所得稅稅率普遍下降的趨勢,建議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實行15%、20%和25%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四)調整個人所得稅
目前發達國家普遍對個人從事證券交易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征稅,只是在征稅方式和負擔水平上存在差異。從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看,在規模和技術上已經具備了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征稅的條件,可以對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征稅。在稅收政策上,應當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線投機。因此,可以考慮對長期投資者的所得實行較低的稅率,對短期投資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稅。
(五)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
借鑒國際經驗,為了減輕證券交易中交易環節的稅收負擔,可以考慮在適當時機進一步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直至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
(六)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了簡化、規范稅制,平衡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費負擔,同時根據國力發展的情況,在我國其他稅種大輻度增加的同時,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教育資金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2006企業會計準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
篇5
關鍵詞:農村金融;財政政策;評價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0-0016-03
一、中國現行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財政政策梳理
(一)中國現行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財政補貼政策
1.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2007年,財政部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財金[2007]25號),啟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對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和四川等六省的五種農作物給予保費補貼,試點險種的保費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各負擔25%后,其余50%由農戶承擔,或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和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
2.針對農村貧困群體發展的貸款貼息。為引導金融資本投入農村貧困地區,中央財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并不斷改革和完善扶貧貸款貼息制度,擴大承貸主體,豐富資金來源。另外,為提高扶貧貼息貸款的使用效率,2008年,國務院扶貧辦聯合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于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通知》(國開辦發[2008]29號)。該通知明確提出,進一步將扶貧貸款管理權限和貼息資金下放到省,其中到戶貸款管理權限和貼息資金全部下放到縣;扶貧貸款由自愿參與的任意機構承貸;到戶貸款按年息5%、項目貸款按年息3%給予貼息。
3.針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費用補貼。自2008年起,財政部開始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費用補貼,減輕財務壓力。2009年財政部出臺《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9]31號)規定,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2010年,又將西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金融機構網點納入補貼范圍。
4.針對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資本金補貼。這主要是針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不良資產多等問題,定向給予的財政扶持政策和措施。根據《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2010》統計,目前,這種政策共實施了三次。一是支持農業銀行改革。2008年,在農業銀行股改過程中,財政通過中央匯金公司向農業銀行注資1 300億元人民幣等值美元,提高農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二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對1994―1997年因開辦保值儲蓄虧損的農村信用社給予補貼,累計撥付88.5億元。三是支持農業發展銀行拓展業務,強化政策性支農功能。
(二)中國現行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稅收政策
1.營業稅優惠政策。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對上述通知中第3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2.所得稅優惠政策。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實施稅前扣除。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上述通知中規定的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
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三)其他財政政策
1.財政獎勵。2009年財政部出臺《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9]30號)規定,在黑龍江、山東等六個試點省(區)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2010年,財政部進一步完善試點政策,將試點范圍擴大到18個省(區)。
2.財政相關配套制度建設。金融財務制度方面,財政部放寬了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的呆賬核銷條件,授權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涉農貸款進行重組和減免,可酌情減免本金和表內利息。金融機構業績考核方面,將涉農貸款等指標作為加分因素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使支農業務對金融機構的薪酬水平產生積極影響,激勵金融機構主動支農。
二、中國現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財稅政策評價
(一)現行財稅政策對農村金融發展的促進作用
一系列財稅政策的頻頻出臺以及政策協調性的不斷增強,使得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支持力度逐年加大。目前,這種正向的激勵引導作用已初步顯現效果: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明顯增加,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向了農村,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在不斷增強。截至2010年末,全國涉農貸款余額達11.77萬億元,占各項貸款余額的23.1%,比2007年末增長92.4%。其中農村貸款余額98 017.4億元,占金融機構全部涉農貸款余額的83.3%;農村貸款中農戶貸款余額為26 043.3億元,比2007年末增加12 644.8億元,占全部涉農貸款余額的22.13%(見圖1)。
(二)現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的財稅政策存在的不足
但是,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更應看到,中國雖在多項規劃、政策等方面涉及對農村金融發展的財稅優惠,但目前,中國財政政策支持力度仍然是不夠的,農村金融的供給依然是嚴重不足的。
首先,從結構上看,由于目前很多政策處在試點階段,所以,政策實施的地區差異明顯,受益范圍也具有明顯的不均衡性。就覆蓋面來看,2009年,全國還有2 549個鄉鎮沒有金融機構,大量的農戶或者農村產業集團貸款需求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同時,涉農貸款不良率達7.4%,明顯高于工業貸款的2.29%,大企業貸款1.15%,中小企業4.5%的不良率。①
其次,從作用時效來看,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沒有形成長期穩定的政策機制(見表1)。
最后,從作用對象來看,財政對農戶小額信貸、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不足,亟待加強。具體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財政對農戶小額信貸的支持力度不夠。農戶小額信貸是以農戶為特定服務對象,以農戶的信譽作為擔保、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其在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對農戶發放貸款額度小、風險大、受益少,大部分金融機構對此興趣不是很大。因此,作為農村金融市場重要構成的農戶小額信貸亟須國家的扶持,尤其是國家財政政策的支持。但是,目前財政政策對農戶小額信貸的支持力度是不夠的。例如,農戶小額信貸業務點多面廣、工作量大和額度太小的特征使得其管理成本和固定成本相對于其他類型貸款業務要高得多。高成本、高風險決定了它的利率應該比較高,而這一問題的解決途徑就是或允許對農戶提高貸款利率,但這可能影響農戶對貸款的使用,或通過財政補貼來維持較低的小額信貸貸款利率。但中央政府和全國大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出臺相應的財政扶持政策,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在財政上有所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夠,這就必然導致農戶小額信貸發放機構積極性不高。
2.財政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不夠。盡管近些年來,中國在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上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減輕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其積極性。但對于某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而言,目前的政策,優惠力度不足,效果一般。(1)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設立,其經營業務主要是為種植業、養殖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戶個人等提供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說,目前企業的整體稅負仍然較高。按照現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一般工商企業,需繳納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七個稅種,2010年,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負約占營業收入的30%,遠高于農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稅負較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回報率較低,遠不及投資實業的投資回報;其自然人股東稅后收益率僅為5.4%。① (2)村鎮銀行。村鎮銀行是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目前,在財政支持、稅收管理等方面,村鎮銀行執行著與其他商業銀行一樣的標準,而村鎮銀行的發展有其自身獨特之處,在目前的政策體系中,針對村鎮銀行自身發展特點的政策較少,故現行政策對村鎮銀行發展的可操作性不強。例如,村鎮銀行成立的初始階段恰恰是其發展最艱難的階段,但按照國家的相關政策,在它開辦的前兩年基本得不到任何補貼。
參考文獻:
[1] 許寧.芻議中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體系的完善[J].農村金融研究,2009,(7).
[2] 王家傳.盡快完善涉農貸款類政策扶持體系[J].中國農村金融,2010,(3).
[3] 張宇.新農村發展需求與農村金融體系構建淺析[J].商業時代,2010,(16).
Comb and Evaluation of Fiscal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ural Finance
ZHANG Zhi-jie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Faculty of Pubic Finance and Taxation, Beijing 100070,China)
篇6
基本特點
在基金運作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涉及到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等多個方面。
在所得稅方面,相似于很多國家,為了避免造成重復征稅現象,我國對基金也不征收所得稅,而對投資者獲得的收益征收所得稅。
在營業稅方面,《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以下簡稱《通知》)指出: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征收營業稅。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2001年又專門下發通知,將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延長至2003年,反映了國家對基金行業發展的支持。
在印花稅方面,通常認為征收一定的交易印花稅會抑制頻繁交易,但實際上股票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對股票市場的影響是短期的,股市持續非理性上漲時,交易印花稅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投機。
因此,盡管《通知》將印花稅稅率降至0.4%,雙向稅率調至0.8%,但是實際稅率仍舊偏高,使基金的投資操作面臨較大的成本壓力。另外,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時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稅也值得探討,《通知》和后來的補充條例規定了稅收暫免至2001年12月31日。
另外,2002年國家下發了《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開放式基金的四個優惠措施: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4.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一些缺陷
總的說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中國的稅收政策對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定的優惠,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稅收優惠規則制定過于籠統和寬泛,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不強,特別是沒有著眼于建立基金市場發展的穩定資金補充渠道這個大的方向,因而對特定資金引入的作用不明顯。
具體來說,中國對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特定的資金缺乏明確的免稅優惠,無法像美國等成熟市場上的個人退休投資基金或者教育儲蓄投資基金那樣投入于投資基金領域。
其次,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都不規范,征稅規則的解讀不明確,優惠措施的更改不正規,各個地方執行的尺度不一致。在行業逐漸走向成熟時,稅收會成為基金運作中的一項重要成本,系統規范、符合國際慣例并且相對穩定的征稅規則是保證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
再次,隨著中國基金創新的加快,相應的稅收政策往往難以及時跟上基金創新的進程,往往是在基金創新產品推出一兩年后才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的滯后性使得新產品在一開始面世時就面臨稅收上的不確定性。
最后,因為缺乏對私募基金的清晰監管框架,使得當前私募基金基本上在稅收體制覆蓋之外運作,顯然會形成稅收的流失。
完善基金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是合理界定中國基金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要參照成熟市場基金稅收政策的經驗,制定我國基金行業合理的稅收范圍和比率,在金融市場開放環境下,不能以過高的稅率阻礙自身發展,降低與外資基金的競爭力。
在征稅環節和程序上,做到“使基金投資者通過基金形式買賣證券的實際稅負不高于投資者直接投資于證券的稅負”,以公允的稅收水平提高行業競爭力。
二是要通過清晰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基金市場形成穩定的資金補充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投資渠道。例如,對于社會保障資金、企業年金、個人退休投資計劃等要制定清晰的免稅政策。
三是在所得稅方面,按照虛擬法人理論基礎,避免重復課稅,在納稅環節的選擇上建議采用代扣制,實行源頭控制;營業稅方面,當前稅率過高,可適當降低;對資本利得的征稅應當加以研究,對長期和短期資本利得或資本虧損區別對待。
四是著手研究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問題。
五是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應該重視稅收在基金運作中的調節作用,關注其對成本和收益的影響。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稅收會成為基金運作中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一方面管理公司可以研究稅收政策,采取合理方法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征稅規則在某些領域的優惠而進行產品創新,以稅收的減免作為吸引投資者的一種手段。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專家委員會委員)
相關
《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所得稅指出:
1.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篇7
關鍵詞:小微企業 財稅政策 環境建設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財稅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但就目前來看,小微企業發展仍然要面臨諸多財稅政策環境問題。所以,有必要對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環境建設問題展開研究,繼而更好的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
一、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財稅政策環境
(一)財政政策問題
就實際情況而言,政府雖然出臺了一系列財政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卻沒有針對小微企業制定相應的財政政策。所以,在小微企業的發展方面,國內的財政政策尚且存在著較多的問題。一方面,在實現中小企業的整合時,政府并沒有為小微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優惠政策。而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小微企業承受市場風險的能力較低,繼而導致了多數金融機構不愿意為小微企業辦理貸款業務。所以,很多小微企業無法真正享受財政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國內尚且缺乏針對小微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實際上,大多數擔保機構只能提供短期的擔保,并且服務功能不全,無法滿足小微企業的需求。而一些擔保機構則存在亂收費的問題,并且沒有采取擔保風險的防范措施,繼而使小微企業的貸款更加困難。
(二)稅收政策問題
就目前來看,國內的稅收政策缺乏規范性和系統性,繼而不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首先,在增值稅方面,一些小微企業被認定成小規模納稅人,繼而喪失了與一般納稅人經濟往來的機會。同時,小微企業需要承擔過高的增值稅率,并且其所出口的貨物只能實行免稅,卻不能實行退稅,繼而導致了小微企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其次,在營業稅方面,只有小部分屬于個體工商戶的小微企業能夠獲得較低的營業稅起征點,繼而導致了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同時,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于范圍的不合理,一些小微企業的稅負反而得到了增加。再者,在所得稅方面,多數小微企業沒有享受稅收減半政策的資格,并且面臨著重復征收稅收的問題,繼而不利于企業的發展。
(三)規費收費問題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政策免征小微企業部分行政事業費用。但就實際情況而言,這些政策項目包含的范圍較廣,并非是針對小微企業而制定的。同時,一些部門并沒有重視小微企業的規費收費問題,繼而造成了一些小微企業沒有切實享受到政府的優惠政策。此外,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仍然會變相收取費用,繼而不利于小微企業的發展。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環境建設
(一)給予財政政策支持
為了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政府應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財政政策支持。首先,應該使民間借貸市場的立法規范得以完善,以便使民間的資金在小微企業的問題上得以有效利用。具體來講,就是安排專門機構完成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和監督,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以便使民間資金用于小微企業的投資。其次,需要增加政府提供的專項財政資金,以便使小微企業的資金緊缺問題得以解決。在技術創新和經濟升級等方面,政府要為小微企業提供足夠的財政支持。再者,需要使國內的小微企業的社會服務體系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具體來講,就是國家需要建立政策性金融服務機構,以便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此外,政府還要重視相關的業務服務平臺的建設問題,繼而通過收集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二)增加稅收政策支持
在稅收方面,國家應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多的稅收政策支持,以便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首先,在增值稅政策的制定方面,應該縮小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范圍,并使增指稅的抵扣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同時,政府還需要使小微企業的增指稅稅率得以降低,繼而使小微企業更具有市場競爭力。而在提高增指稅的起征點方面,政府則要將大多數小微企業納入到政策實行的范圍內。其次,在調整營業稅方面,政府應該提出適用于大多數小微企業的政策。具體來講,就是對小微企業的營業稅起征點進行補充,以便使大多數小微企業受益。同時,政府需要根據不同行業的性質制定不同的營業稅稅率,以便使小微企業的稅負得以減少。再者,在所得稅的優化方面,政府需要增加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力度,并增加所得稅的優惠形式。
(三)改進規費收費
在規費收費的改進方面,政府首先需要確保出臺的優惠政策可以得到落實。具體來講,就是要使優惠政策的管理得到加強,并對相關收費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以便使優惠政策得到落實。其次,政府要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業務優惠,以便使企業的負擔得以減輕。再者,政府要對相關部門亂收費的行為給予追究,從而使小微企業能夠在更好的財稅政策環境中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為了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政府要從財務政策、稅收政策和規費收費這三個方面落實相關的優惠政策。同時,政府需要完成財稅政策的調整,以便使更多的小微企業獲得政府提供財稅政策支持。此外,政府需要加強對相關收費單位的管理,以便全面進行適合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環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吳菊,張慧.對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改革的探討[J].中國合作經濟,2015,01:52-55
篇8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緩解就業壓力,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小微企業自身規模小、抵抗市場風險能力較弱,一直是市場競爭中的弱勢群體。稅收優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為了幫扶小微企業成長發展,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切實改善小微企業的生存環境,支持和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但是當前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例如相關稅制不完善,宣傳針對性不強,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等,影響了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效。因此,有必要探討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以便稅收優惠政策更好的為小微企業發展服務。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現狀
為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創業創新,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例如,2016年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小微企業印花稅優惠政策、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為全面落實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總局要求從“全力宣傳、全程服務、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個方面,并通過持續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開展對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嚴格定額征稅管理,建立小微企業咨詢服務崗和12366反映訴求平臺等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這一系列措施旨在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努力讓每一戶小微企業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手續更為便捷,切實讓每一級稅務機關履行好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責任。通過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小微企業減稅效果明顯,解決大量人員的就業問題,讓更多創業者增強了信心,為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契機。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小微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基礎條件,但是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空間仍有待提升,具體還存在以下不足:
1.缺乏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
雖然國家在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方面給予小微企業扶持,但是這些政策涉及多個稅種,散見于各種文件和法規中,無法有效的進行銜接,導致小微企業無法及時享受應有的優惠。同時,沒有對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進行統一,關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都是臨時性文件,穩定性不足,缺乏延續性,且這些規定法律級次較低、法律效力不足,很難為小微企業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對納稅人在掌握運用法律規定的時候造成不利影響,進而影響小微企業的經營決策,與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的初衷相違背。
2.對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不足
技術創新是小微企業發展的核心內容和內在動力。目前,小微企業提高了對技術創新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但由于自身條件限制,小微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還顯得力不從心。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僅要減輕其稅負,還應該促進其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但是現有稅收優惠政策集中于減輕小微企業稅負壓力,缺乏針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鼓勵政策。例如,按15%的稅率征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這些企業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范圍,但是大部分小微企業還未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并不適用于小微企業,也無法為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幫助。
3.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不夠
融資難、融資貴一直是小微企業發展的瓶頸,小微企業很難通過正規渠道獲得必要的資金供給,需要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但是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不夠。國家雖然出臺了不少財稅扶助政策來改善小微企業的生存、經營狀況,但都是鼓勵、號召性政策,針對服務于小微企業的民間金融機構很少有實質性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民間金融機構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與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有很大的差別,民間金融機構也享受不到金融企業的稅收待遇。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建議
針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各種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有針對性的加以完善:
1.建立統一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規范系統的法律體系來扶持小微企業,這是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應該借鑒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建立完善的小微企業法律體系,為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據。具體來說,需要對小微企業劃型標準進行統一規定,根據行業特征、企業規模、企業數量、納稅規模來控制比例,事先小微企業的自動識別,降低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讓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在此基礎上,出臺和完善小微企業稅收規章制度,為促進小微企業做大做強提供動力和法律保障。
2.完善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
首先,進一步擴大對小微企業在研發方面的稅收優惠。例如,有些小微企業無獨立研發能力,可鼓勵其與科研機構合作研發;若小微企業的投資用于企業自主研發,則允許其從應稅所得額中作為費用扣除;并且對于研發成果收益,則應予以不同程度的稅收減免,則有利于進一步鼓勵小微企業積極進行科學研究,最終提升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
其次,加大小微企業在引進技術人才方面的稅收優惠,人才缺乏也是小微企業不容忽視的問題。要有效地幫助小微企業引進人才,鼓勵小微企業與高校聯手,開展專業的職業培訓,所產生的教育培訓費用,允許小微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列支標準以外據實扣除。
最后,完善稅收抵扣和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小微企業在研發技術、職工培訓和設備更新改造等方面加大力度。在小微企業所得稅中,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其購買的實驗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從而加快其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最終提高企業生產效率。
3.制定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更大程度上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國家出臺了印花稅的相關優惠政策,但由于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不足,加上融資方式過于單一,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迫于企業生存發展的需要,多數小微企業就會選擇民間借貸,但隨之而來的是過度借款帶來的資產負債比率不斷增長,從而影響小微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和發展規模,同時也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從小微企業的發展周期來看,企業需要借助更加切合自身企業實際情況的,并且具有穩定性的稅收扶持政策來提高其融資能力和生存能力。因此,可以考慮給予小微企業不同于大企業的稅收政策,考慮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給予再投資退稅優惠或緩征所得稅優惠,以幫助解決小微企業資金困難和融資難等方面。
四、結論
小微企業作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對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可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應該建立統一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完善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制定小微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實現稅收征管與小微企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黃冠豪.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J].稅務研究,2014,03:16-20.
[2]岳樹民,董正,徐廷].完善稅收政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J].稅務與經濟,2014,06:1-4.
[3]肖春明.扶持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J].中國物價,2016,04:19-21.
篇9
關鍵詞:貿易政策;造船企業;國際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062.9 F55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6)05-0037-04
作為我國民族工業的先導,造船業已經歷了130多年的發展歷程,改革開放后,根據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國造船一定要出口”的指示精神,經過20年的努力,造船業已構成了我國重要的出口支柱產業之一。近年來,中國造船產量逐年攀升,2005年超過1 000萬載重噸,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上升到17%左右,連續11年居日本、韓國后排名世界第三位,并確立了在2015年建設世界第一造船大國的目標。
在企業國際競爭過程中,一國的產業貿易政策對特定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狀況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在當今世界造船業中,韓、日兩國共占據了約70%份額,中國造船雖穩居第三位,但與日、韓造船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歷史經驗表明,在造船企業國際競爭中,保護國內造船市場對于該國造船企業國際競爭力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目前看,我國造船企業在出口量增加的同時,大量國內市場卻仍然為國外造船企業占據,即“國輪外造”、“外輪國造”還沒有從根本解決。這種現象導因于我國造船產業貿易政策上的一些不利因素。
一、船價補貼政策的國際比較
1.船價補貼的含義與形式
船價補貼是由政府(或在政府安排下)根據船舶產品的成交價格,按一定比例向造船企業提供的一種財政(或準財政)轉移支付。其作用形式有兩種:
(1)由政府對造船企業直接提供財政轉移支付。這種形式的船價補貼的作用機制是:當不存在船價補貼時,造船企業以價格P來承接訂單,并以成本C來從事產品的設計制造,企業利潤空間或者說是企業的價格競爭力空間為RO=P―C;當政府根據價格P的一定比例向企業提供價格補貼aP(0
(2)在政府安排下,由船用設備配套企業向造船企業提供低于正常價格的造船配套產品,從而使造船總成本得到降低。這種形式的船價補貼的作用機制是:當不存在船價補貼時,造船企業以價格P來承接造船訂單,以成本C(假定成本C全部由材料設備費用構成)來從事產品的設計生產,企業的價格競爭力的空間是RO=P―C;但在政府的安排下,船用設備配套企業以低于正常價格的價格向造船企業提供配套產品,從而使造船企業的成本下降到mC(0
不言而喻,船價補貼主要從產品價格和成本的角度對企業競爭力水平發生直接的影響作用。價格補貼越高,企業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就越強。盡管由于造船市場需求的不穩定增長和在全球范圍內的造船產能過剩,在造船企業國際競爭中由政府提供的船價補貼是許多造船國家通行做法,但是船價補貼終究是一種政府財政或準財政支出,因而導致通過船價補貼來增強本國造船企業競爭力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2.主要造船國家船價補貼政策現狀
目前,日本、韓國、中國都沒有從造船價格上對本國造船企業給予直接補貼。對造船企業給予船價補貼的主要是造船成本相對高昂的歐洲國家。
在歐洲,船價補貼措施由來已久。隨著韓國等一些新興造船國家崛起,歐洲船廠面臨日漸增大的競爭壓力,為幫助船廠爭奪出口船訂單,歐洲各造船國規定可向本國船廠提供船價補貼,并制定了統一的船價補貼的上限標準,最高幅度曾達到船價的20%,見表1。
二、造船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
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國內稅和關稅兩種。在國內稅中對企業國際競爭發生影響的主要涉及到產品價格構成的稅種,在多數國家里這一稅種主要是以增值稅為主的流轉稅。由于全球造船企業生產能力過剩,目前世界上多數造船國家在努力通過關稅為國外產品進口設置貿易壁壘的同時,還普遍對國內造船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構成了造船企業國際競爭中各國稅收政策的一般原則。
1.關稅
(1)關稅對造船企業國際競爭的作用形式。關稅主要從兩個方面對造船企業國際競爭發生影響:一是通過設置關稅壁壘阻礙別國船舶產品對本國的進口;二是通過關稅壁壘作用阻礙別國船用設備產品對本國的進口,其目的是以此促進本國船用設備產業的發展。
(2)主要造船國家關稅狀況。首先,對船舶產品的關稅。為了保護和促進本國造船企業發展,歷史上多數國家都曾對船舶進口征收一定的關稅。日本曾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從國外訂購的新船,征收船價15%的關稅,直到1975年日本才完全取消了對進口船的關稅;西班牙政府對進口新船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制,政府原則上反對西班牙船東到國外訂船,船東如要到國外訂船,必須預先申請并獲得政府的進口許可證,而且所有進口船舶均需繳14%關稅;我國也對進口船舶征收9%左右的關稅。其次,對船用設備產品的關稅。由于對進口船用設備產品設置關稅雖然對本國船用設備企業起到保護的作用,但是卻對本國船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國際競爭力產生抑制作用,因此,各國對進口船用配套設備產品的關稅實行了有選擇使用的做法。就是說,對出口船和進口船采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對于用于出口船的進口船用設備產品實行零稅率;而對不再隨船出口的進口船用設備產品則按比例征收一定關稅。例如,韓國為了提高本國船用設備國產化水平規定,除了經政府批準進口的造船材料設備可免繳進口稅以外,其它進口配套設備一律要征收關稅;日本對進口的造船材料設備一律征收關稅,但如果裝船出口,則全部退還。我國原則上也對用于出口船的進口船用設備免征關稅,但是卻要對國內遠洋船征收5%-12%的關稅,國內遠洋船和出口船關稅政策的差異,直接造成了國內航運企業在國內造船成本的上升。
2.國內稅
(1)主要造船國家造船稅收優惠政策。為了增強本國船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世界主要造船國家普遍對造船企業實行優惠的國內稅收政策。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制,即根據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的每一環節所增加的價值額征稅,也有些國家征收營業稅或制成品稅,大多數造船國家對船廠免征這些稅收。比利時、
丹麥、法國、意大利、荷蘭、瑞典等國免征船廠增值稅,英國除了免征船廠增值稅外,還從船廠上繳的其它稅費中退給船廠相當于船價2%的費用,作為船廠交納各種間接稅收的補貼;芬蘭、德國免征船廠營業稅;巴西免征制成品稅;西班牙對船廠為’建造出口船而繳納的各種間接稅(總額高達船價12%左右)也大部分返還;韓國不僅全部免征增值稅和物品稅,而且法人稅稅率也很低,利潤率在2.5%以下時可免交,利潤率2.5%以上時為0.4%;日本不實行增值稅,船廠的所得稅率是:當利潤率在2.5%以下時為1.3%,2.5%以上時為1.6%。
(2)我國造船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盡管我國原則上也努力實行“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造船市場競爭”的政策,但是與世界多數造船國家相比,目前我國造船稅收政策仍然存在稅負偏重的問題。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率為17%,國家實行“征多少,退多少”先征后退的操作辦法。這一辦法雖然名義上符合“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造船市場競爭”的國際一般原則,但是與發達國家免征增值稅的做法相比,顯然增加了企業財務費用負擔。特別是,在退稅環節上手續的繁瑣和時間上的遲誤,推動了企業財務成本的上升。
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行的造船出口退稅政策是在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之后才最終實現的。我國船舶出口退稅政策的變化過程是,1994年1月一1995年6月退稅率為17%;1995年7月1日一1995年12月31日退稅率為14%;1996年1月1日一1998年12月31日退稅率為9%。從1999年1月1日后才又恢復實行17%的出口退稅率。根據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財務局統計:出口退稅率由17%降為14%,使我國造船成本平均上升1.95%;出口退稅率由17%降為9%,則成本上升5.2%-5.6%。
三、造船貿易融資政策的國際比較
造船業因為資金投入大、建造周期長,以及資金回籠慢等特點成為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由此,造船融資體制是否健全,融資方式的多樣性和融資渠道暢通與否,成為關系企業資金鏈的完整性與正常運作以及行業整體生存與發展的關鍵,融資環境是造船企業發展軟環境中的重要部分。
1.造船貿易融資的主要形式
船舶貿易中的一個國際慣例是,在造船成交時船東一般只向船廠支付總價款的一部分,余下部分隨著造船進度逐漸付清。不言而喻,由于存在貨幣的時間價值和源于造船周期較長所帶來的風險性,因此船東總是希望首付款越少越好;船廠總是希望船東能盡早地、以更大比例支付船舶價款,以便立即組織設計生產。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客觀上在船舶貿易過程中需要有第三方給予資金融通。
所謂造船貿易融資,指的是在船舶貿易過程中由銀行或其他機構為船廠或船東提供信貸資金的行為。從廣義上講,在船舶貿易中,由船東向銀行申請貸款進行造船,是銀行提供的買方信貸;由船廠向銀行申請貸款造船,是銀行提供的賣方信貸。除此而外,還有銀行為了幫助船東或船廠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而向第四方提供貸款擔保等衍生融資形式等。
2.主要造船國家造船出口信貸政策的特點
盡管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船舶貿易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融資成本即貸款利息卻構成了承貸主體(船廠或船東)的財務費用支出。而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所要求的資金價格較高,為了促進本國船舶產品出口和造船企業發展,世界上多數造船國家政府都通過其所控制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為本國造船企業提供價格優惠的造船貿易融資服務――出口信貸。主要造船國家造船出口信貸的主要特點是:貸款額占船價的比例高、還款周期長、貸款利率低,見表2。
出口信貸在日本、韓國船舶產品的出口和造船企業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近年來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支持造船業,在船舶建造合同預付金償還擔保方面所提供的金額也逐年擴大。如2001年提供了68 467億韓元,2002年提供了78 399億韓元,2003年提供了145 822億韓元,增長幅度非常大。
3.我國造船出口信貸及其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金融機構(目前我國的出口信貸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較多)提供了大量的出口信貸支持船舶出口,但仍難以滿足船廠和船東的信貸要求。與造船先進國家相比,目前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夠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1)我國金融機構的船舶出口信貸利率水平偏高,在利率上并無特別優惠之處;在還款期限上與其他國家相比(10年以上)明顯偏短,只有5―7年。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目前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船舶出口信貸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出口信貸,而是流動資金貸款。
(2)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提供的造船出口信貸絕大部分基本上還只局限于賣方信貸。由于受到我國利率水平相對偏高的制約,國內金融機構向國外船東提供買方信貸相對較少,從而使我國造船出口信貸結構出現不協調。國外銀行對船東的信貸最高可達合同船價的90%一100%,延付期長達15年以上,且被要求的銀行擔保函之擔保金額僅為貸款額的12%。在這種優惠條件驅使下,國內航運企業多傾向于到國外去造船。
從總體上說,盡管出口信貸對于我國船舶產品出口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與多數造船國家相比,目前我國造船出口信貸對船舶產品的支持力度還處于相對較弱的狀態。船廠和船東資金來源單一、融資方案少、可選擇空間狹窄。在造船融資方面,我國和日、韓存在較大差距。
四、優化造船產業貿易政策的對策建議
造船產業貿易政策比較優勢不僅是造船企業國際競爭力主要構成因素之一,而且上述分析還表明,與先進造船國家相比,我國造船企業的貿易政策環境中尚有一些不利因素。為了提高我國造船企業國際競爭力,目前有必要對我國造船產業貿易政策進一步優化。
1.改革稅收征收辦法,對出口船真正實行國際通行的零稅率政策
對出口船實行零稅率,采用當前世界造船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對出口船舶免除或課以較低的關稅和增值稅,保證出口船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2.完善出口信貸,為船舶出口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目前我國船舶出口的融資條件與國外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總體上還面臨較大的資金約束,從而導致作為出口信貸審批和發放的金融機構資本規模相對較小,而且也無法向造船和航運企業提供真正意義的出口信貸。為了推動造船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國家有必要在資金融通上對造船出口給予特殊的支持,并通過金融機構為造船和航運企業提供足額、低息、還貸期長并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出口信貸。
3.加大對國內遠洋船貼息力度,有效保護國內造船市場
篇10
一、現行扶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截至年底,我國各類注冊的中小企業有970萬戶,另有個體工商戶2917萬戶。中小企業數占全國企業數99%以上。如果對絕大多數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是不大可能的。稅制改革的方向是對各類企業主體一視同仁、公平對待。因此,今后一方面逐步消除各類企業主體的稅收差別待遇,另一方面對處于相對弱勢的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給予必要的稅收政策支持,主要對象集中在特定的小企業,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廣大中小企業比較集中的領域如一些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勞動就業等。目前給予的稅收扶持政策主要有: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和不超過年末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準備金,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項政策執行期限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4、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年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5、增值稅改革下調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和認定標準。從今年開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對企業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予以全額抵扣;同時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原工業和商業6%和4%一律下調至3%,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工業企業由年應稅銷售額100萬元以下下調至50萬元以下,商業企業由180萬元以下下調至80萬元以下。
6、對全國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其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這項政策執行期限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研究和完善進一步扶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研究促進民間投資和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
1、鼓勵和擴大民間投資。今年以來,我國民間投資增速略快于城鎮投資增速,民間投資占城鎮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超過國有及國有控股投資所占比重。所以,當前民間投資問題更主要的是放開準入領域。要加快制定促進民間投資的辦法,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金融保險、文教衛生等領域,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
2、鼓勵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為著重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和融資成本較高問題,可研究對小企業發放貸款予以一定的稅收扶持政策。目前金融機構對小企業的劃分是,單筆貸款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視同小企業,這種劃分不太適合稅收管理。有關部門要對小企業的劃分作進一步的界定,有目標明確了,政策支持才能到位。但對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領域的小企業,不宜給予政策扶持。
(二)進一步減輕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
1、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稅收扶持政策。金融危機期間,小企業困難更大,需要采取解困措施。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財稅部門發文規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擇機提高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工商部門統計,我國個體工商戶有3000萬戶,稅務部門統計個體工商戶納稅登記戶約1500萬戶,適當提高起征點可減輕他們的負擔。
(三)實行就業稅收扶持政策
現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對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按每戶每年8000元扣減當前應納稅款。這項政策到今年年底為止。下一步,要研究不分特殊群體,凡企業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就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就業困難人員有可能擴大到大學生、農民工等就業困難群體中,增加了受惠群體,更加體現就業公平,同時可鼓勵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廣泛吸納勞動力,擴大就業。
(四)鼓勵更多的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享受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為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技術創新和促進節能環保,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廣大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可積極創造條件,爭取享受。
1、鼓勵企業享受高新技術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享受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這項政策對企業不分區內外、不分內外資、不分大小,只要符合認定條件就能享受,關鍵是擁有自主核心知識產權。
二是享受軟件、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件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對軟件、集成電路獲利企業實行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三是對經認定的動漫企業享受相當于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是對先進服務型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2、鼓勵技術創新和技術成果轉讓的稅收政策。現行有關稅法規定,對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按照50%加計扣除;企業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原因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