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規模經濟產生的原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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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動力因素;制約因素;創新

中圖分類號:F30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3)03-0062-04

土地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的核心。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作為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從改革開放初期至今,已經為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巨大的政策效應。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斷加快,實踐證明,推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實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雖然中央對農村土地流轉問題高度重視,但是由于農地流轉體制本身存在缺陷,造成我國農村土地流轉效率低下,問題不斷。因此積極探索承包地流轉的動力因素和流轉制度的創新路徑,對推動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有序具有重要意義。

一、促進農地流轉的動力因素

農地流轉受到經濟、社會、政策法規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探索農戶參與土地流轉的內在動力和外在推力,理解誘發農戶行為的動因,并以此為切入點,改善農戶內部約束,優惠外部條件,充分發揮各種有效驅動因素的作用效果,對于推動農地流轉更有效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

(一)農地流轉的內在動力

參與土地流轉各方主體的內在需求與利益動機成為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內在動力。這種內在動力也可看作為經濟驅動力,因為經濟驅動力是各種可供選擇的預期收益和成本對經濟主體的擇業和其他經濟行為所產生的吸引力或推動力。經濟驅動力對農地流轉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非農就業的經濟吸引力和農地經營的經濟排斥力導致農業勞動力向外轉移,也就是從事非農產業相對于從事農業生產的收入比較差異對農戶產生了的吸引力導致農地供給市場的形成;二是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帶來的利潤,對投資者經濟吸引力的增加,導致農地流轉需求市場的形成[2]。

1.按對承包地的使用情況,把農戶分為將全部的承包地轉出、留有全部承包地自用和將部分承包地轉出三類。在完全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農戶的選擇和決策過程是以其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的比較作為基礎的,在此我們建立一個具體的模型來展開分析。構筑模型:U=Agr(T)+Nagr(1-T),其中U為農戶總凈收益,T為農戶經營土地時間,1-T為農戶在外就業時間,總的工作時間設為1,Agr(T)為農戶經營土地的凈收益,Nagr(1-T)為農民在外就業的凈收益。在這里,農戶作為理性和利己的經濟人,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會平衡安排其勞動時間[3]。

對于第一種農戶,由于其始終認為從事二三產業投入的時間邊際收益始終大于務農的時間邊際收益,他們往往選擇逐步地脫離農業,進行全職的非農生產,即T=0,因此只要土地租金收入大于交易費用,他們就會把農地全部流轉給需求方;反之,寧可拋荒,這類農戶也是土地流轉市場最現實的供給者。相反,第二種農戶始終認為從事農業生產的比較利益高,或者因其本身沒有其它的就業技能,會把全部時間和精力投入在農地生產之上,即T=1。對于第三種農戶,他們的態度處于游離狀態,認為從事農業與非農產業均非壞事,所以他們傾向于選擇兼業化,即0

2.對于受讓方,土地規模經營可以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獲得可觀的收入,還可以克服小農戶面對大市場的弱勢,所以經營大戶、合作社因其自身的農業種植優勢愿意吸納更多的土地,取得規模經濟效益。同時,土地的小規模經營制度不但不能適應農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更不能適應農業的區域性結構調整,需要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適當集中土地,發展規模經營,在連片的土地上,以利潤為目的規模農戶根據自己的意愿、以市場為導向、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發展效益型農業[4]。總之,利益動機是推動農戶參與土地流轉的主要內在動力,通過非農就業和農地投資獲利潛力形成農地供給和需求的雙向驅動。

(二)農地流轉的外部推力

1.土地流轉制度、政策的不斷完善。國家法律、政策對土地產權的界定,將產生對農地流轉的推動或是抑制作用,如清晰的土地產權界定將推動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從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農村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經歷了一個“禁止-限制-不段開放”的過程。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農地流轉路徑日趨多樣化,國家政策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日益完善。2002年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正式確立。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首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為用益物權,有效地促進農地流轉。黨的十七大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十七屆三中全會對土地流轉的方向和基本原則又做了進一步明確的闡述。國家以及各級政府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探索有力地推動了農村土地的規范快速流轉。

2.二三產業的發展,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了條件。隨著我國現代化和工業化進程的推進,城市二三產業的不斷發展,為農民外出就業提供了更多的就業崗位。由于農業生產在一定程度上市場風險較大和收益較低,再加之近幾年國家對務工人員提供了較好的政策環境,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或者自己創業。因此,當家庭主要勞動力在城市找到一份具有穩定預期收入的工作,無心經營農業生產時,他們就會選擇將自己的承包地部分或者全部流轉出去。

3.農村集體組織對土地流轉的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流轉基本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主要因為,任何集體行為或決策都是集體中各個成員理性選擇的結果,當集體中有部分或者大多數成員產生了流轉動機乃至行為后,為了獲得村集體的政策環境和制度保障,他們會選擇向集體領導層施壓,集體領導者會根據其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對比情況進行選擇[5]。另一方面,村集體的主要目標是完成各級政府的各項任務和促進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發展。由于通過土地的流轉、集中和再發包可以較好地完成定購、征收稅費等任務,同時農地流轉實現了土地集中連片經營,提高了本村農業的規模化和專業化程度,有力地促進了當地的農業經濟發展。所以,一般來說村集體組織對農地流轉持支持態度[5]。

二、制約農地流轉的主要因素

(一)農地流轉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明晰的土地產權界定可以推動農地有效快速的流轉,反之則會阻礙流轉。我國的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包括村集體、鄉鎮集體和集體經濟組織。但是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究竟是哪個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卻沒有明確規定。所有權主體及其法人代表的模糊不清,不僅使其自身的利益難以維護,而且間接導致農民無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農地使用權主體,使其無法依據土地效益原則和自身條件進行市場化的土地資源配置,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二是有關法律規定阻礙流轉。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或單位要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種規定無疑不利于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種田能手和專業合作社流入土地進行規模生產,并在客觀上加大了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人為因素,造成集體組織領導層對土地流轉過多干涉,不利于其市場化流轉。

(二)農地流轉市場體系發展滯后

一是缺少統一規范的農地流轉市場。目前我國已建立起市、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政府服務平臺,但土地流轉市場化運作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嚴重制約著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盡管全國各地致力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農業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的培育,但到目前為止農地流轉還是以自發和本村農戶之間的流轉為主,涉及的市場經營主體所占比例較小,農地流轉還處在低檔次的重復階段。同時,由于缺少有效的市場化流轉運作機制和監督機構,農地流轉多是私下并且隨意的行為,以口頭協議達成流轉的居多,這種私下交易的行為既沒有法律的保障又缺乏相應的監督機構和市場規則去保證其規范操作,土地流轉關系極不穩定,極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二是農地流轉信息供求不暢。由于我國土地流轉的市場化運作機制沒有完全形成,缺少一個自下而上多功能的中介服務體系,流轉信息只能通過鄉村組織或政府的推介,信息渠道狹窄單一,限制了流轉供需信息大范圍、高效益的傳播,使土地供需雙方無法及時有效地獲得流轉信息,延緩了土地流轉進程。

三是流轉價格評估機制和金融支持體系不完善。價格是市場的精髓,農地流轉價格評估應該由專業的有資質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完成,而目前我國農村沒有專業的農地流轉價格評估機構,也沒有統一明確的定價標準,價格的制定一般是流轉雙方相互協商的結果。由于缺乏科學依據,這類隨意的“協議價格”難以反映真實的土地市場價值,再加上農地轉出方農戶由于信息不對稱,流轉談判時處于弱勢地位,造成了農民利益的損失。同時,通過農地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生產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然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支持渠道單一,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對農地流轉所需的貸款總量難以滿足,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農業經營大戶流入土地的積極性。

(三)農地流轉動力不足

在帕累托改進中如果改進現有的資源配置不能使自己的效益提高,那么人們就會缺乏改進的動力而安于現狀。同樣在我國農地流轉中,如果流轉后自己的利益難以提高,人們就會缺乏土地流轉的動力[6]。流轉中動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農業比較效益較低。我國農業與二三產業相比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盡管近幾年國家對農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大,但與發展農業規模化生產的需求相比,現有的農地配套設施和農村金融支持力度是遠遠不夠的。農業作為弱質產業,面對各種自然災害,其本身具有自然風險,加上農產品的需求彈性較小和供給彈性較大使得農產品價格波動很大,形成較大的市場風險,農業的雙重風險導致其比較利益偏低。再加上發展規模生產需要較高的資金投入,而目前農村金融支持對流轉支持力度嚴重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種植大戶和企業發展高效農業,直接削弱了流入戶受讓土地的動力[6]。二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在目前農村的養老、醫療、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功能還不能達到農民期望的情形下,土地不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難以增強。即使一些農民已經全職投入在非農產業,其也會把土地看作是最后一道生存防線,不愿意放棄土地,流轉動力嚴重不足。

三、創新農地流轉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強化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

首先建立以鄉鎮、村、村民小組三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管理體系,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擁有主體為村民小組,給予其代行使所有權的法律地位,逐步構建以農民為本位的產權制度,賦予其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權能。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不僅包括占有權、經營權、收益權,還應包括處置權(如轉讓、轉包、抵押和入股)。相關法律應該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允許其抵押和繼承,因為抵押這種形式有利于土地流入方獲得資金支持擴大農業生產規模,而承包權的繼承也利于承包人法定權益的保護,但抵押和繼承后應保證農業用途和所有權不發生變化。其次,應該放寬對農地流轉不必要的限制,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地是否流轉和采取何種方式流轉,無需經發包方同意,只需報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樣可以更有效地保護農民土地權益,加快農地流轉。再者,相關法律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其他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如委托轉包、反租倒包和入股合作社等實踐中已經成熟的流轉方式應該明確納入法律,給予流轉雙方法律保護。

(二)加強農地流轉的管理和監督

農地流轉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切身利益,相關部門特別是市、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必須加強管理和監督工作,明確自身在農地流轉中的職能定位,從流轉市場中退出,將干預轉變為服務,將強制變為引導,避免“越位和缺位”行為,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轉管理體制。首先相關部門應通過建立流轉信息庫為農戶及時提供流轉供求信息,并無償開展流轉政策咨詢與業務指導服務。同時規范農地流轉程序和手續,制定下發統一的流轉合同規范文本,積極引導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加強對土地流轉合同的審查、監督,以制度規范合同的登記、立卷、歸檔管理。再者,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解決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并及時糾正農地流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健全農地流轉市場機制,推進有序流轉

一是培育多元化的流轉市場經營主體。加快培育農地流轉市場主體是推進農業規模化發展的重要保障,按照“政府引導、主體參與、市場化經營、產業化開發”的原則,大力引導土地從以農戶之間自發流轉為主向專業合作社、規模經營專業大戶、龍頭企業、工商企業等多元化主體參與流轉轉變,推進農地流轉從低層面的重復階段向高級形式發展[7]。加強對符合條件的農業龍頭企業和規模經營大戶的扶持力度,在提供貸款、項目建設、技術支持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并通過農業招商引資,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農業。創新農民利益聯結形式,鼓勵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組建多種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用市場化手段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實現土地生產要素向資本要素轉變,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農民利益的長期有效聯結。

二是發展農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作為聯結流轉雙方的紐帶,中介組織可以對市場上各類流轉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及時向社會,避免土地供求雙方因信息不暢造成的流轉困難。通過培育專業化的農地流轉中介機構,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引導、政策咨詢、價格評估和手續辦理等多項服務,為實現農地流轉創造有利條件,從而減少流轉過程中的福利損失和制度博弈成本。同時政府應加大對中介組織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在人員培訓、辦公場所、稅費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8]。

三是完善流轉價格評估機制。合理的土地價格,是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有效運行的必要前提,應建立具有一定專業資質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在遵循科學合理的地價評估標準和統一的評估程序基礎上,充分考慮地價構成因素,評估土地收益和投入成本,確定土地的基準地價,最后再通過基準地價確定具體地塊的標定地價。制定合理的地價能夠準確反映土地的市場價值,發揮其土地價格的調節作用,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農民利益的保護。

(四)健全支持機制,激活農地流轉動力

一是加大農業扶持力度,夯實農業發展基礎。政府部門應加快改變農業基礎設施長期薄弱的局面,加強對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為農業的規模化發展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持。同時積極探索對農產品價格補貼的多種實現形式,穩定農產品價格,減小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提高種植大戶擴大生產規模的積極性。再者,制定獎勵制度,對達到一定規模要求,集中連片流轉的專業合作社和種植大戶給予適當資金獎勵,對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的農業龍頭企業應給予相關稅收減免和貸款優惠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拓寬農村土地流轉融資的渠道,完善金融支持體系,保障農地流轉市場上金融產品的有效供給,解決土地流入方籌資難的問題。

二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強化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防止因農民轉讓土地后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而產生的嚴重問題。因此政府應當增加農村社會保障項目,除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以外,還應大力發展意外傷害、失業保險、教育、社會救助等多方面的保障制度,并完善農民工的勞動就業制度,將其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消除農民工對土地的依戀情節,推進農地流轉。同時還應為失地農民提供各種形式的就業技能培訓,大力發展二三產業以增加就業崗位,推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順利轉移。最后改革現行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在城市的住房、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給予農村人口相同的待遇,為農民的非農化轉移提供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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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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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梅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建設問題研究[D].烏魯木齊:新疆農業大學,2010.

〔3〕盧永生.試述土地流轉機制的完善與創新[J].蘇州農村通訊,2001,(2):23―25.

〔4〕陳永志,黃麗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動力、條件及路徑選擇[J].經濟學家,2007,(1):52-53.

〔5〕徐旭,蔣文華,應風其.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動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2,(9):92―96.

〔6〕黃偉.我國農村承包地流轉機制創新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