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研討發言材料范文

時間:2024-02-26 17: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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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研討發言材料

篇1

尊重的各位領導、老師,大家好:

首先感謝市教研室給我這次機會,與諸位同行共同探討思品課教學的有關問題,倍感榮幸!現把我在教學中的一些零碎的做法稍作整理,作為個人對2012年中考的一個不成熟的總結,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在今年的畢業班教學與備考工作中,我的主要做法有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 讓學生愛好這門課程,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學生是學習的內因,學生肯不肯學,信心足不足,積極性高不高,直接決定了學習的效果。尤其是畢業班,學生的思想波動比較大,不穩定他們的思想,是不能讓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學習中的。因此,我在接手學生的開始,就十分注重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給學生進行了理想前途教育,讓每一位想升學的學生都有一個正確的價值取向,有自信。并且有針對性找部分學生談一次話,期望通過師生間平等交流,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增加師生間的親和力,營造優良的學習氛

圍,從而促進他們學習積極性的提高,穩定他們的學習情緒、端正他們的學習態度。讓學生真正愛學、樂學、想學。

第二、學案導學,以學定教,提高課堂效率。

在課堂教學中,要提高教學效率,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尤為重要。我們學校的老師在平時的課堂教學中應用了市教研室所推廣的“學案導學,以學定教”進行教學,效果非常明顯。

(一) 制定優質學案,在團隊配合中要實力。

我們學科教師在鉆研課標和分析教材的基礎上,根據市教研室下發的學案,結合本校實際學情,對學案進行增刪、修改,將自己的教學思路和教學方法,特別是具體的操作層次上的方法和技巧編入學案,只有這樣經過自己的思考、加工、制作才能內化為自己的能力。帶著自己編寫的學案參與集體備課(每周二上午第三節課),在集體研討中與其他老師交流,從而完善學案,形成定稿。事實充分說明,學科成績好壞,取決于學科教師團隊的共同努力,只有充分挖掘團隊合力,配合協作,才能得到提高。

(二) 充分利用學案,提高課堂效率

我們任課教師在拿到學案后,結合學案和學情,再一次鉆研課標和分析教材,對重點知識、重要問題

進行標注,同時,要將這節課的具體操作過程在學案項目的一旁寫清楚,真正實現教案、學案、操作案的一體化。課上根據學案,簡單的問題,在經小組交流后, 問題基本都能解決;對于難度較大的傾向性問題, 在學生渴望釋疑的心理狀態下,教師應針對疑難點,快速確定講的內容, 抓住要害,講清思路,明晰事理,并以問題為案例,由個別問題上升到一般規律, 以起到觸類旁通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在教師指導下歸納出新舊知識點之間的內在聯系,構建知識網絡,從而培養學生的分析能力和綜合能力。

“學案導學、以學定教”必須要求學生有充分的課前預習,只有充分的課前預習才能發揮學案的作用,學生才能解決基礎知識,找出本節課要解決的問題和存在的疑問并做好標記,上課時解決。久而久之,使學生由“學會”到“會學”,也能使學生在學習中找到樂趣,更加樂于學習。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我們思品課本來就時間緊、任務重,使用學案無疑會加大課堂容量,如果沒有充分的課前預習,45分鐘很有可能不夠用,這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原因。所以學案印出來后,一般在周四或周五發給學生下周的學案,目的是讓學生提前根據學案預習教材,明確學習目標、把握教材重難點、查詢疑惑知識,完成課前預習題目,將不會或者不懂的問題進行標注,以便課上更好的自主學習;上課前,教師必須進行分層抽查學案,及時了解學生的預習情況,從而把握學情,更好的引導學生課上完成學習任務,將學生中的疑惑問題有效的解決。課上,學生可以根據自己標注的問題進行小組討論、交流等多種合作形式,發揮優秀學生的帶頭作用,多角度、多層次的辨析,盡可能的相互啟發,消除個體疑點。

實踐證明,學案導學、以學定教對于課改的順利實施,對于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和學生全面發展,提高教學質量,切實推進素質教育,具有極其重要意義。

第三、要突出時政熱(焦)點,提高學生的遷移力。

中考試題將時事熱點與教材的重點有機整合,著重考察學生關注社會的程度和知識遷移的能力。為此,我在復習過程中,緊跟時代步伐,以時事熱點問題為背景,注意材料的選取,注意命題的針對性, 以引導學生關注生活,關注社會。如在處理“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這個熱點材料時,我先引導學生歸納需要用到的知識點(我國的人口、資源、環境國情,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青少年怎樣做貢獻,我國是一個和平、合作、負責任的大國等知識),在此基礎上,引導學生考慮出題人可能從哪些角度命題,然后根據不同的題目去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樣更好的去適應中考的要求。在這個過程中,學生不僅要熟悉這些內容,還要很好地將這些內容與教材相關內容進行聯系,并根據近年來中考啟示類試題的解題要求能夠準確地生發表自己的正確看法, 以提高學生對所學知識點的整合、遷移能力。

第四、把握中考動態,在變化的信息和熱點中明確復習方向。對中考脈搏的把握,是做好中考總復習的有效前提,在進行中考復習前至少要做好“四研”:研究新課程標準、研究教材、研究考試說明、研究近幾年來的中考試卷,以把握命題的指向性,在復習中做到有的放矢。比如,研究教材與考試說明,就知道對教材內容有所取舍,有所刪補;研究中考,你就會發現近幾年來中考主觀題在一些敏感問題較少涉及,那么對這些專題內容在總復習中我們只要求作面的了解而不必作點的深入分析,就懂得有所側重。考前的幾個月,我總要認真地研究最近兩年的中考試卷,從中發現問題,尋找命題的方向和出卷老師的思路,哪些內容考過,本地的時事怎么考等等。每一年的時政熱點都很多,哪些內容該作專題講,哪些內容要作重點講,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有些時政熱點,是重點,但不一定是考點,考試說明里面強調,思想品德課所關注的是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這是共性的問題;同時它關注學生的發展,堅持以學生為本,有利于學生學會學習、學會做人和實踐能力的提高——這是個性的問題。因

此,整合一年來的時政熱點,首先必須源于教材然后又跳出教材,最終回歸生活,以學生身邊的實際為結合點,從而達到共性與個性的統一。

第五、注重方法,在精選試題和有效訓練中多下功夫。思品課時有限,只有科學的復習方法才能有效提高學生的應考能力。在總復習上,我

采用三輪復習法,通過分段復習達到循序漸進的目的。

第一輪以師生共同建構和學生自主建構知識體系為主,輔之以合作探究、小組互動討論的方法,圍繞中考目標重新梳理教材,形成縱向和橫向的知識體系,使學生真正參與其中,查漏補缺,達到“開卷有益”。

第二輪以專題復習和歸類復習為主,在此之前形成的知識體系中打破教材順序,用專題提煉精華,達到系統的整合。在這一輪復習中要注意前后知識的綜合,在突出學科知識的整體把握的同時,還要突出知識的內在聯系的考查,有機地將初一至初三年級的心理健康、道德、法律和國情教育內容融為一體,努力體現宏觀把握和微觀落實的考試特點。

第三輪重點進行綜合模擬訓練,側重考前模擬功能,以練為主,著重進行材料的整理歸檔,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好泰安各縣市的模擬題。復習過程中,我輔之以時政熱點教學,激發學生課后探索求知的欲望,學會找熱點。在模擬考試方面,實行分層教學,以難—中—易的方式出試卷,效果較好,難的目的是讓尖子生引起重視,不讓尖子生產生考試容易考的錯覺,易是為了讓學困生看到希望,只要認真學習方法對頭就會考出較好的成績,從而讓考試發揮考前練兵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在這一輪復習中因為時間緊,堅決防止題海戰術,要精選題目,對不同的題目進行分類、剪貼,從而在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的同時提高做題質量。對于學生的測試,要及時、認真地進行精講點評,在精評中給予表揚鼓勵,這樣學生就愿意接受測試。希望得到你的肯定,在競爭中提高能力,真正發揮測試效能。

總之,“教無定法,但有規律可循”。中考著重考查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分析、解決問題能力,而對能力考查離不開基礎知識。因此,在學習中,我們要狠抓基礎知識,注意讓學生熟讀教材,掌握基本概念、觀點。要求學生對基礎知識,一、必須“牢記”,二、必須“會用”,學會對所學知識進行運用,從而掌握知識點內在聯系和系統性,達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還有,以課本為基礎,還要注重提高學生的做題能力,要根據不同的題型,強調典型實用的做題方法并且用相應的題目進行訓練,從而達到提高教學質量的目的。

篇2

一、以活動為載體,不斷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質和為民服務能力

在隊伍建設工作中,我們堅持重實效、求進步、謀發展,堅持以提高思想素質、完善工作機制、轉變工作作風、強化能力建設為目標,立足服務中心服務大局,服務群眾使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工作有機結合,互為促進,共同協調發展。實現了思想政治工作新突破,取得了新成效,使干警的綜合素質得到了明顯提高,

1、充分利用中心組學習、支部會等形式,組織干警深入學習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系列叢書和重要講話精神;組織干警集中觀看《的四個晝夜》、《焦裕祿》和《剎“”戒貪欲》等系列群教影片,進一步加深了廣大干警對“為民、務實、清廉”的理解認識;我局組織全體干警參加了8次全省“政法大講堂”專題教育講座,集中學習了多位知名教授專題電視講座,進一步強化了司法行政干部職工的思想理論武裝;局政治處在群教活動中遴選出1名先進個人,送報市司法局組成了“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典型”報告團。于5月22日在我局作了“市司法行政系統踐行群眾路線司法為民先進典型報告”,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激發了全系統干警干事創業的激情。

2、扎實開展“轉變作風司法為民”活動。①結合政法系統開展的“交心談心”活動,局領導班子成員間、各基層司法所長及干部職工充分發表了個人看法,交流了心得,并結合自身工作的具體情況作了交流發言,大家認為在活動中一定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努力轉變自身工作作風,實踐“楓橋經驗”,做人民滿意的司法行政人,為營造良的的法治工作環境作出貢獻。②認真組織開展了四項專題教育。要求廣大黨員干部深刻認識蘇聯解體的原因和慘痛教訓,深刻領會全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結合我局實際,要堅持不懈抓好學習,堅定理想信念,認真查找、深刻剖析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理論武裝,排除思想干擾,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要開展好載體活動,保持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傳統,深化雷鋒精神系列教育活動,扎實開展走基層活動;要邊學邊改,以實際成效取信于民,深入開展自查自糾,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實實在在地解決問題。2014年1月6日組織干警認真學習了省政法干警違法違紀典型案例選編,切實筑牢“不敢違、不愿違、不能違、不必違”的思想防線。通過開展四項專題教育,使隊伍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工作水平有了較大提高。

3、結合“走基層”扎實搞好五項集中整頓。組織民意調查組,由紀檢組和政治處帶隊,采取隨機現場走訪群眾、電話隨機抽訪群眾、問卷調查等形式,深入鄉鎮、街道開展明察暗訪,調查群眾對平安建設的知曉率和滿意度,聽取對平安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活動開展以來,已開展明查暗訪3次,走訪群眾56人次,收集意見、建議7條,發放調查問卷50余份,群眾滿意率達到95%。對所有警車駕駛員進行了一次教育談話。使機關干部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兩支隊伍在深化服務“八件實事”,在提升司法行政隊伍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的工作水平有效大改善。一是干部作風得到改善。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基層基礎建設有了新突破,法律服務行業展現了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新面貌、新氣象。二是窗口建設成果顯現。我局三家司法所、橫山司法所等部門作為示范窗口在制度、服務、管理各項制度建設和硬件建設中邁出了堅實步伐,整體形象得到進一步提升。三是創先爭優活動落到實處。做到把創先爭優活動與法律援助服、法律服務行業的工作特點、隊伍實際緊密結合起來。四是服務群眾的水平有了較大提高。積極探索法律服務行業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在為民服務中不斷拓展法律服務工作新思路、新領域,服務群眾的能力,做群眾工作的水平得到提高。五是干部隊伍思想穩定,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無一例違紀違法事件發生。

4、扎實開展好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自今年2月群教活動開展以來,該局黨組高度重視,按照市委的統一安排部署,緊密結合區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認真謀劃,全面部署,迅速成立了活動領導小組、制發了活動實施方案、召開了動員大會,層層深入,穩步推進,切實做到規定動作不走樣,自選動作有特色。①以“三有”為標準,深度研學,打牢根基。一是量化學習安排,做到學習質量有保證。細化明確了學習內容,并精心準備了學習資料,據統計全局已開展專題學習23次,形成心得體會36篇。二是豐富學習形式,做到學習方法有講究。先后組織干警觀看了8期全省“政法大講堂”專題講座及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張希賢的系列講座宣講片;舉辦了2場“先進典型巡回報告會”等等。三是開展交流研討,力爭干警心靈有觸動。組織黨員干部從區委群教辦指定的十專題討論進行深入研討交流,全局有針對性地開展交流討論2次。②以“三聽”為內容,開門評風,廣納諫言。一是走到群眾中間聽取意見,做到“深聽”。局黨組班子率先垂范,主動“走上門”、“沉下去”,依托黨員領導干部基層聯系點制度,深入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機構、聯系點社區(村、企業)開展了專題調研。二是征求不同群體的意見,做到“兼聽”。活動中全局黨員領導干部調研走訪走訪基層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務工作者、服務對象45人,召開專題座談會2場,向區直各單位和前來我局窗口單位辦事的群眾發放教育實踐活動問卷調查函30份,認真聽取不同群體提出的意見建議。三是運用多種渠道征求意見,做到“廣聽”。暢通群眾提意見的“綠色通道”,將傳統方式和新媒體方式相結合,在一樓設置意見箱,在官方微博和門戶網站上開辟征求意見平臺,廣泛征求辦事群眾和網民的意見。③以“三嚴”為尺子,查擺問題,逗硬批評。一是嚴格對照群眾意見,保證查擺問題不跑偏。針對各種渠道匯總的12條原始意見,局黨組組織專門力量,認真分析每一條意見建議,深刻剖析每一條意見所指向的思想根源,梳理歸納出黨組班子存在的突出問題5類共計9條。二是嚴格進行對照檢查,保證剖析問題不走虛。局班子和黨員干部對照工作實際,對照“”表現,深挖根源,確保對照檢查材料剖析認識到位。材料嚴格經過五輪把關,其中局班子材料反復修改了4稿,局長蔣艷平同志對照檢查材料修改了4稿,其他班子成員也分別修改了3-4稿。三是嚴格開展談心批評,保證提出問題不落空。廣泛開展談心交心活動,領導干部做到“四必談”,局班子、各支部分層分類談,推心置腹地溝通思想。8月13日,局黨組召開了專題民主生活會;8月22日,局黨支部召開了專題組織生活會。黨員干部以精神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以敢于揭短亮丑、維護全局團結的覺悟,把缺點和不足講透,把問題和意見談開,僅局黨組成員間就相互提出批評意見47條。4、以“三全”為要求,整改落實,建章立制。一是堅持“”導向,整改問題“全動員”。針對查擺出的問題和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問題,制定了《市區司法局領導班子問題整改方案》,提出切實整改措施8條。二是堅持分門別類,建立臺賬“全方位”。對收集到的問題進行分類整理,建立了《“”問題整改臺賬》、《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問題、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整改臺賬》等共計五本臺賬。針對省委提出的解決政績觀不正確、執行不力等“9個突出問題”,召開專題會議,制發了《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突出問題9+6專項整治方案》,定時、定責、定人進行專門整治。三是堅持活動長效,制度建設“全覆蓋”。按照“廢、改、立”三種類型,全面細化了機關管理制度、規范了議事決策制度、創新了業務管理制度、強化了風險防控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權,以制度全面推進司法行政工作。據統計,建章立制環節梳理全局制度共計44個,其中廢止制度3個,繼續有效制度24個,修訂完善制度9個,新建制度8個。

二、加強隊伍建設和管理

1、做好隊伍建設與穩定工作。2014年,我局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用編及考錄工作,對考入我局的兩名人員進行政審,完成了下半年考錄用編的申報。目前,我局編制由38個增加到40個,在編人員由36人增加到38人,同時做好了干部職工思想工作,使干部隊伍能保持穩定,各項工作扎實開展。

2、強化業務能力培訓,提升隊伍戰斗力。搭建學習交流平臺,選派干部參加各類專項業務知識培訓班,進一步提高了干警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認真做好干部集中教育培訓工作。今年以來,組織局內中層干部和司法所長培訓6期,共計180人次;人民調解員骨干培訓3期,共計54人;法律服務人員執業培訓2期,共計37人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業務知識培訓4期,共計144人次;1人參加“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人民滿意公務員”主題培訓,同時選派干部參加了省市司法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確保干警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得到較大提升。同時,完善了教育培訓獎勵機制,鼓勵干部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在經費和時間上給予保障和支持,今年,我局1名干部通過了司法考試。

三、深化紀律作風建設,樹立隊伍新形象

充分履行司法行政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職能,全面落實“暢通工程”導辦員制度,開通了“148”24小時法律服務熱線,利用“12345”政府熱線平臺做好了法律援助咨詢。強化黨風、行風、隊伍、業務建設有機結合,促進司法行政事業健康發展。一是抓好了黨風與行風建設相結合。堅持抓黨風,促政風,帶動行業作風建設。以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帶動全體干警和法律服務人員愛崗敬業,以黨員帶頭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帶頭聯系群眾、真抓實干,帶頭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帶頭艱苦奮斗、清正廉潔,促進政風建設,帶動全系統行風建設的不斷深入和加強。二是抓好了行風建設與隊伍建設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從嚴治局、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的隊伍建設方針,以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為標準,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三是抓好了行風建設與業務工作相結合。各級各單位都緊緊圍繞年初確定的業務指標,狠抓措施落實,圓滿完成上半年各項工作任務,以出色的工作促進了行業作風建設。逐步完善懲防體系建設,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人財物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

四、存在的問題

1、專業人才和法律業務骨干短缺。司法行政機關肩負著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與法律專業知識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司法行政隊伍必須是一支專業的法律隊伍。然而,我局法律專業人才考入少,其他非法律專業人員多的情形比較突出。

2、基層司法所條件較差,人員配備較少,少數人員工作缺乏動力。隨著司法行政工作職能的轉變,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呈不斷上升趨勢,基層司法行政干警普遍感到工作任務較為繁重,加之職級待遇難解決,一心想調離到黨政機關等容易解決職級的部門。加之近兩年干警因人員借調、調動等原因頻繁流動,絕大多數是基層的一線司法助理員,造成了部分基層司法所人手不足,對司法行政的業務發展和便民服務帶來了一定困難。

3、工作主動性有待提高。少數干部對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職能作用認識還不夠充分,認為司法行政工作屬于“軟職能”,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工作熱情不高,進取意識不強,滿足于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對新時期如何進一步推進司法行政工作缺乏研究和探索,開展工作還習慣于老思維、老辦法,缺乏新意。

五、明年工作打算

1、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立足全區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創新形式,豐富載體,大力加強司法行政干部隊伍建設。

2、進一步開展各項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加強局內活動開展的宣傳報道,加強先進典型的塑造。

篇3

近年來,××市工商系統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復議條例》),堅持“復議為民,定紛止爭”的工作原則,不斷創新復議工作理念,健全和完善復議工作制度和機制,行政復議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統一思想,更新觀念,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和原則

牢固樹立起與法治社會要求和時展需要相適應的執法理念和原則,是依法行政的時代需要,也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為此,××市工商系統堅持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學習貫徹《復議法》和《復議條例》,充分認識到,在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到現階段,廣大人民群眾對民主與法制的追求,對公平和正義的呼喚,以及對安定有序的生產生活環境的向往會越來越迫切,要發揮好工商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必須改革和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行政復議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聯系十分密切,行政復議工作的好壞,不僅影響到工商部門形象和行政執法水平,而且事關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更需要全面改進和提高。要改革和創新行政執法工作以及復議工作就必須首先轉變思想,更新觀念。為此,××市工商局從轉變觀念入手,全面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月,召開了全系統“改革行政執法工作,促進和諧工商建設”工作會議,提出了在執法工作中要積極樹立“公正、法治、和諧、大局”四個執法理念和堅持“國家利益和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相統一;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相統一;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相統一;行政執法、普法宣傳和指導幫扶相統一”四項執法原則,這“四個理念”和“四項原則”與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六項原則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四個統一”精神是一致的,符合當前國家經濟社會特別是應對金融危機形勢的要求,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是當前××市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的總的指導思想,為指導××市推進行政執法改革,促進行政復工作的創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積極探索,完善制度,不斷創新復議工作機制

近年來,××市工商局緊緊圍繞“法治工商”建設目標,積極創新行政復議工作體制機制,努力改進行政復議的方法、方式,把“四個理念”和“四項原則”以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理念融入執法實踐。

(一)積極推行“庭審式”復議方式。為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辯論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復議機關公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市工商局參照行政訴訟的庭審程序和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對重大、疑難復議案件由以往的“書審”改為“庭審”。復議機關主持,雙方同時參與復議,由申請人、被申請人當場陳述,并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庭后由復議機關根據庭審情況做出復議決定。青島、××等市工商局2005年就開展了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庭審”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市工商局將這一做法在全系統進行了推廣,受到了一致好評。今年*月,××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不服吊銷營業執照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審查時××市工商局發現,一方面申請人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不了解,另一方面當事人與作為被申請人的執法機關缺乏溝通。于是,××市工商局決定采取庭審方式,把雙方召集到一起,通過被申請人就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對被申請人作出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的說明,申請人對法律的規定有了進一步認識和理解。同時,××市工商局又建議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積極指導幫助申請人依法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最后,當事人不僅自愿撤回了復議申請,而且對××市工商局的這一做法給與高度贊揚。行政復議采取庭審方式,不僅有利于復議機構全面把握案情、準確適用法律、加大行政復議的透明度,而且增強了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信任,也有利于緩解當事人情緒,減少不服復議而提訟情況的發生,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同時,有助于被申請人機關發現問題,引以為鑒,達到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的目的。

(二)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調解機制。按照《復議條例》的精神,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糾紛行政復議案件,××市工商局積極為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創造條件,促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近年來,××市各級工商復議機機構嘗試把協調方式引入行政復議,積極運用調解手段,化解行政爭議。為了使復議調解有章可循,有規可依,××市工商局始終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不斷建立和完善調解、和解制度。實踐證明,通過調解,不僅能盡快解決紛爭,促成當事人化解矛盾,同時,也節約了行政成本,減少資源耗費,促進了社會和諧。*年以來,××市工商系統通過和解、調解結案的行政復議案件已達*件,占申請人撤回申請終止行政復議數量的*%。

(三)全面實行行政復議建議書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與自我完善。復議機構可以通過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為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對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市工商局認真貫徹《復議條例》的精神,積極推行行政復議建議書制度。在

將復議決定送達行政相對人后,復議機構針對復議案件存在的實體以及程序方面的問題,制發行政建議書,送達被申請人機關,限期改正,并將改正情況報復議機構備案保存。對一年內同一辦案機構同種情況發生兩次以上的,追究辦案機構負責人相關責任。××市工商系統對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定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案件,普遍制作了復議建議書。這一制度的實施,不僅有效的促進了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同時也樹立了復議機構的權威。

(四)努力增強復議決定書說理性。“說理式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復議科學公正的具體體現。××、××、××等縣局在2007年就開始采用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取得了良好的執法效果。××市工商局及時總結該做法并借鑒兄弟市市的經驗,在去年的××市工商法制工作會議上提出在××市推廣“說理式處罰和行政復議文書”,要求××市系統制作的復議決定書,要充分敘述雙方的意見、理由、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對焦點問題的認定分析、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推廣以上做法,強化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敘事說理,體現了復議審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取得了以理服人、宣傳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加強領導,落實措施,夯實行政復議工作基礎

圍繞全面推進復議工作改革和提高,××市工商局從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法制機構,提高行政復議應訴人員素質,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等幾個方面,狠抓落實。

(一)強化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工商機關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不斷強化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工商局堅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把行政復議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抓緊抓好。在××市工商系統形成了主要領導負全責、分管領導負主管責任、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組織責任實施體系,主要領導經常調度行政復議情況,分管領導全面掌握本機關每起復議案件,并對案件復議工作進行具體指導。為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正確實施,各級工商機關都實行了重大案件集體審核制度,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等重大復雜案件集體討論決定。領導的重視,認識的到位,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實,為全面推進行政復議工作提供了組織保證。

(二)理順工作體制,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為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著力解決好行政復議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辦案經費以及辦公條件等問題,努力適應行政復議工作需要。一是高度重視和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市*個縣(市)、區工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機構;××市縣以上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占總數的*%。在配備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時,優先選配政治過硬、責任心強、法律水平高的人員充實到行政復議工作崗位,一些地方更是把法學專業或通過司法資格考試等作為必要條件。目前全系統行政復議人員中有33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二是配備必要的行政復議辦公條件。各級工商機關都配備了專用車輛、照相機、攝像機、微機、傳真機等必要的復議辦案設備和復議聽證室等專門辦公場所,復議經費也都全部落實到位,行政復議工作做到了措施周密,保障有力。三是為適應工商系統法制建設的需要,充分發揮取得律師資格的法律人才的作用,××市工商局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職律師辦公室,承擔研究行政執法及行政復議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復議和應訴案件等工作,也有力地促進了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

(三)加大工作措施,抓好行政復議制度的宣傳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和“12.4”憲法宣傳日等活動,協調和組織有關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報道宣傳,向社會宣傳行政復議制度和運用行政復議制度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成效,并正確引導行政相對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二是××市工商系統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法律五進”活動為載體,深入社會普法,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濟南、××兩個市局分別被作為全國“法律六進”工作經驗交流會和××市深化“法律五進”現場經驗交流會的典型單位,進行了現場參觀和大會發言,受到了各級領導的肯定。三是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能力培訓,不斷提高××市行政復議隊伍的整體素質,為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打好組織基礎。××市工商局每年都采取送出去、請進來,以案說法、集中培訓等方式,加強對行政復議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辦案水平。××市工商局法制處還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級復議工作人員進行案例剖析研討,就案件與審理進行點評,近兩年已召開了*次案例評析會。通過這種培訓方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復議人員的案情分析、案件處理的能力。四是創新普法形式,拓寬普法領域。××市工商局充分利用協會資源和網絡資源,多渠道開辟法制學習園地。在局內部工作網上開辟了“網上法苑”欄目,梳理執法依據,推廣執法經驗,交流執法信息,組織理論研討和案例評析,加強了對系統執法工作和行政復議的指導。

篇4

關鍵詞: “兩課”教學 教學改革 實踐教學

一、引言

加強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課(以下簡稱“兩課”)的實踐教學,是堅持理論實踐性原則的必然要求,是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的客觀需要,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必要保證,是優化“兩課”教學的現實需要[1—2]。“兩課”教師在鉆研理論的同時,需要著力研究實踐環節的改革,一方面充分利用好課堂教學時間,另一方面引導學生利用業余時間走進社會大舞臺去實踐。“兩課”實踐教學改革對老師的“教”提出了更高要求,能否將理論知識轉化為學生的內在動力,通過課堂教學改革和課外實踐拓展,提升學生認識社會、增強責任感的能力,是擺在“兩課”教師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學生進入大學后所接觸的第一門思想政治課,這門課在所有的“兩課”中起著打頭炮的作用。大學生從高中跨入大學是人生重要階段,如何讓大學生盡快適應角色轉變,讓大學里的第一門思想政治課真正進入大學生頭腦,讓大學生從思想政治課學習中體悟到做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肩負著光榮的使命。自“05改革方案”以來,高校一直將“兩課”實踐教學環節納入教學改革的議事日程,“兩課”教師也在這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在此,筆者結合教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實踐談談體會,供大家參考。

二、認真做好課前調研

(一)切實做好實踐教學對象的主體需求分析

在實施實踐教學之前,首先要進行調查研究,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筆者在進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課程教學過程中,采取書面抽樣的問卷調查方式,了解學生對這門課的教學方式及實踐內容訴求摸底。通過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95%以上的同學期待思想政治課教學內容豐富,在不偏離教材前提下應緊貼時代主題和熱點話題,增加課堂討論和交流。同學對實踐內容建議比較多,主要集中意見有可以結合歷史事件組織學生參觀,圍繞重要節日或最近社會熱點話題組織學生討論匯報。對思想政治課課程成績評價方式,學生建議不應以一張試卷決定成績,可以按小組打分,將平時課堂討論和課后小組活動納入重要部分。最后考試不要拘泥于出一份考試試卷,可以撰寫學習心得或主題調查報告等。只有真正了解學生訴求,政治課教學實踐環節改革才可能真正貼近學生、貼近實際。

(二)掌握實踐教學的方法

對“兩課”實踐教學的重要性和學生實踐需求進行必要認識后,需要進行具體實踐環節的實施。“兩課”實踐教學分為三部分:課堂教學實踐、校內實踐和課外實踐[3]。

課堂教學實踐是最基本的教學實踐環節。對絕大部分學生來說,他們接受最多的是課堂傳授的知識。課堂教學實踐是實施校內教學實踐和校外教學實踐的基礎和前提,是衡量老師綜合能力的基礎環節,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環節。

校內教學實踐是課堂理論教學實踐的直接延伸,校園有豐富的理論教育資源和現實實踐素材,一是有知識豐富的教授專家,且愿意與學生互動。二是有館藏豐富的圖書館和電子閱覽室,隨時能提供學習參考。三是有眾多朝氣蓬勃的現代大學生,他們思維活躍,有思想有激情。因而,校內教學實踐重點應該放在課堂理論教學的拓展上。

校外實踐教學是高校校內實踐教學的延伸,校外實踐教學重在了解國情、民情和實施社會服務。大學生帶著課題走進街道,走進社區,走進廠房,走進農村意義深遠,一方面能真正了解國情民情,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民族自豪感,另一方面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全面素質。因而,校外實踐教學的重點應放在實現三者的有機結合上。

三、切實抓好實踐教學的實施

首先要優化實踐教學課程的培養方案。任課教師要按照教學大綱要求進行課程教學安排詳細設計,甚至細化到哪一階段如何進行何種內容實踐。進度如何安排,主題選擇等均需要細化。包括設計統一實踐手冊,將實踐時間安排、要求、目的、具體內容、實踐考核方法等一一標注。實踐手冊做到學生人手一冊,手冊上面有實踐單位考核打分等內容。

實踐教學安排分前期部署動員、中期檢查、后期匯報等環節,真正將實踐教學落到實處而不至于出現走過場現象。

其次要抓好實踐教學的每一個環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內容豐富、涉及知識點多,實踐環節實施需要緊扣三個環節:課堂教學、校內實踐教學和校外實踐教學[4]。

(一)課堂教學

關于課堂教學,教師可以根據教學章節安排互動。如關于理想這一章節,可以展開以“理想”為主題的演講比賽,通過演講讓同學回憶起深藏心靈深處的兒時夢想,激發他們奮發向上的熱情。也可以進行理想與空想的辯論。“愛國主義”這一章可以讓同學收集愛國方面資料,談談新時代大學生如何樹立愛國意識,組織學生觀看革命教育片,如《走進新時代》,增強愛國熱情。“法律基礎”這一部分的重點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知法、懂法、守法。讓同學收集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和關注的案例,如吳英案,藥家鑫案等,通過案例討論讓同學對我國法律發展歷程有比較感性的認識。國家新法律修訂也是學生需要關注的重點,如《新婚姻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等均是當代大學生需要了解的。組織學生觀看《經濟與法》,能讓同學將抽象法律知識靈活運用到現實當中解決現實問題。

(二)校內實踐教學

校內實踐教學,可以結合大學生自身行為習慣或與大學生密切相關事例、熱點展開調查。如講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這一章節時進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現狀調查;大學生校園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調查;當代大學生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就業觀、擇業觀這一章節時進行大學生戀愛觀及違反戀愛道德的行為調查;“樹立正確理想”這一章節時進行大學生理想、信念狀況調查,等等。在法制教育層面值得大學生反思的調查內容有:大學生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調查;大學生法制觀念淡薄的典型表現,等等。這些調查可以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可以以小組的形式分工深入調查,然后將調查結果進行交流,變成大家共同的收獲,也可以將個人自愿調查和個人與小組結合開展調查。其目的都是對大學生自身的道德狀況及法制觀念有感性認識,真心體驗大學生學習道德理論知識、學習法制理論知識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從而進一步激發深化學習這些理論的熱情。要拓展和深化課堂理論教學,這樣的調查實踐絕對不可忽視。在此基礎上,可采取教師講壇、學生論壇、師生共同研究的形式深化理論學習。教師講壇可由教師分工負責,每位教師負責兩三個專題,既可促進教師搞科研,又可豐富學科教學理論知識,還可聘請校內或校外有關專家圍繞課堂理論教學開展系列理論知識講座,對拓展學生的理論知識,開闊學生眼界很有必要。教師講壇的選題,既是課堂理論教學的延伸和深化,又是學生學習的理論疑點、難點和關注的社會熱點。譬如,現代以德治國的理論與實踐、八榮八恥對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指導意義、大學生法治觀念教育的針對性等。學生論壇可組織學生邊閱讀、邊研討。如關于法制知識學習論壇,可以討論一些案例,也可以組織模擬法庭,運用角色扮演、角色轉換、辯論等方式,從中學到更多的知識。

(三)校外實踐教學

校外實踐教學是最難落實,也是最能鍛煉學生的一個重要環節。校外社會實踐資源豐富,社會性、現實性強,更能體現實踐教學的主旨,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高,效果好。校外實踐教學活動可以分成調查、參觀、服務三大類。調查、參觀重在了解國情、民情。如講述“愛國主義”這一章可以進行以弘揚革命傳統為主題的調查、參觀活動,包括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烈士紀念館、訪談老英雄老模范,等等。談新農村建設、文明社區建設,可參觀先進企業、文明新村,等等。南京作為六朝古都,歷史悠久,可以組織學生參觀雨花臺烈士陵園、紀念館,增強學生愛國情懷。組織學生參觀南京博物院、南京云錦織造廠,讓學生充分體會南京博大精深及南京人民在城市建造中發揮的作用。充分利用當地歷史資源、文化資源和建設成就。對大學生進行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優良革命傳統教育。充分利用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典型,讓學生目睹和感受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社會主義改革的輝煌成果,從而堅定社會主義信念。與此同時,可以開展實踐基地建設,緊密結合教學實踐需要,選擇經濟體制改革的先進典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典型作為教學實踐基地建設,組織有說服力的材料,有序、有效地為整個實踐教學可持續發展提供服務。服務活動主要是組織學生依托專業知識廣泛開展科技文化服務。可根據不同專業的學生,實施不同服務項目,使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受教育、長才干,既提高熟練運用相關知識的技能和方法,又增強社會責任感,達到業務學習和思想品德雙豐收。如筆者曾經教過法律專業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建議學生到南京安德門勞務市場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在實踐中增長才干。筆者教學的班級有位同學來自天下第一村“華西村”,筆者好好抓住這樣的契機,讓該同學結合切身體會,介紹他眼中的天下第一村,這樣資料真實,事例豐富,比筆者收集資料給同學講解新農村建設效果更好。例外可以與團委配合,利用假期開展社會實踐服務活動。學生們根據掌握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群眾提供有關醫療、教育、法律、科技等咨詢和義診服務,體現了服務農村的宗旨。通過“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學生們深入農村、接觸實踐,不僅了解了更多的社情民意,而且思想深處實實在在地受到了教育,增強了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的責任感。

“兩課”實踐教學環節的實施,意義深遠,只要我們對“兩課”實踐教學有了深刻而正確的認識,重視并有計劃、有組織地實施和安排,“兩課”教學就可以與時俱進,不斷取得新的成效,并在高素質人才的培養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唐榮雙,唐鵬.高校思政課實施課堂教學實踐、校內實踐與校外實踐相結合的必要性[J].中國校外教育,2011,(8).

[2]彭德林.高校“兩課”實踐教學的三個原則[J].湖州師范學院學報,2010,(10).

篇5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總論調整對象經濟法學史

中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產生是中國法治和法學研究進程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在經濟法對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推進功能日益彰顯,經濟法學在經濟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經濟法一般問題為對象的經濟法總論研究也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歷程。近年來關于經濟法學歷程回顧的力作雖有若干,①但專以22年總論研究為主題的探討似尚不多見。實際上,即使僅以總論研究為主題回顧和前瞻也是一個很大的課題,需要涉及諸多研究領域,仍有必要將論題作進一步的具體化。以總論的研究進路展伸視線,或許是可選的諸多具體化路徑之一。研究進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題、視角及其演進路徑。以研究進路為題可以將體系和領域、內容和方法、層次和角度等因素進行聯結考察。眾所周知,調整對象理論的研究在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以來一直處于極其特殊的理論地位。以總論研究中調整對象問題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標本,其本身既是論題進一步的具體化,又是總論回顧與反思的思維路徑之一。本文正是以總論中調整對象的理論地位及其演進為例,回顧總論研究進路中的成果與經驗教訓,并力圖揭示對未來總論研究包括調整對象研究的某些啟迪。

總論之基礎:揮之不去的調整對象研究

經濟法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主題的全部。經過了中國經濟法學的三個時期的更替和發展,②調整對象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之一,并總是成為引領各個時期總論甚至整個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前奏。

自中國經濟法學產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經濟法學術座談會”始,調整對象問題就始終是總論研究的主題,并經常是中心主題。是次討論中,與會學者的論題集中于經濟法調整對象,③這成為經濟法調整對象及其與民法等相關部門法的可區分性大討論之肇端。三個時期中的幾乎每一次經濟法理論問題研討,調整對象問題都成為經濟法總論乃至整個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的中心主題或主題之一。較大規模和較高層次的經濟法研討會,從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調整對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屬主題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題之一。檢索有關經濟法總論研究論文的結果,同樣是這一現象的佐證。

而且,從我國經濟法學發展階段的界分看,各個時期的交替都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④看起來暗合于經濟體制變革的經濟法學發展時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發生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的。每一次經濟體制的整體性改革,都會帶來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的新,并形成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革新。從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別是變革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三個時期的區分點。根源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在回應著現實經濟問題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在每一次經濟體制大變革提出之后,都要對新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新的定位,并且這些新定位都帶來了總論其他理論以及總論整體的發展。比如1985年開始的中國經濟法學初步發展時期,調整對象研究的集中在以有計劃商品經濟背景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并形成了以“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論”為典型代表的幾種理論。⑤1992年以后,中國經濟法學開始步入走向成熟時期。其中頭3年的總論研究集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上。經過這3年的探討和后來的完善,形成了許多關于調整對象的觀點和若干較有影響的經濟法學說。⑥這些經濟法學說,是提出者在以調整對象為核心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總論若干重要領域的基本觀點所進行的不同程度的體系化。調整對象的地位從這些學說——盡管是同大于異——內部各觀點間的聯系和不同學說相應觀點間的區別中即可顯而易見,甚至可以從不同學說的定名中窺見其一斑。總觀三個時期,劃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階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調整方式、原則等其他理論為標志,而是以調整對象理論的整體性變革為標志的。邏輯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進一步地探討調整對象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并且還可能對調整對象理論問題之所以能在總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之所以能幾十年來如此吸引經濟法研究者視線的內在原因獲得進一步認識。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和總論作為這門學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早已成為論者的共識。因此,探討調整對象理論在總論研究中的基礎性地位,離不開對整個經濟法學學科形成基礎的一般探討。新學科的產生,一方面源于對原認識對象的認識的豐富并產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門學科的認識對象的產生。從認識的豐富和分化來看,法學從作為一門學科到法學分化為多門傳統法學學科,是認識不斷豐富和深化的結果。從新的認識對象產生來看,無論自然界還是人類社會,事物總是在不斷地推陳出新。當新的事物產生,人類相關研究不斷豐富并達到足以新立一門學科時,新學科的產生便不可避免。經濟法學的產生當屬于后一類型。高度共識的研究結論表明,經濟法現象并不是與法同時產生的。它是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傳統的法現象不足以有效容納社會關系時才產生的一個新興法律部門。對這一新的法現象研究獲得的認識達到足夠豐富的時候,經濟法學即告產生。而經濟法學科的產生,則全在于對經濟法的研究專門化,以實現深入、全面揭示經濟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現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經濟法本身及其社會意義之于其他法現象的特殊性,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

然而,何為經濟法的特殊性,亦可謂見仁見智,言人人殊。認為最能集中揭示經濟法特質的是經濟法調整對象,應是爭議最小的論斷。多年來法學界形成了這樣的基本假設或模式:法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法的分門別類即建基于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具體類別;根據社會關系的不同類別,法分成不同的部門,形成不同的部門法;以某一部門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便成為法學的一門分支學科。因此,揭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即揭示了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依此邏輯,經濟法學科之存在價值,即在于經濟法現象的獨特性;全部經濟法現象的獨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調整對象的獨特性。這也就必然奠定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特別是總論研究的基礎性地位。

當然,不必諱言,在深受中國特殊的學術體制左右的特殊學術氛圍中,許多經濟法學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設的基礎上探索經濟法現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臺”的有限空間中為經濟法學獨樹一幟。這也是不斷加固了調整對象在經濟法學總論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觀原因。而事實上,法學界對調整對象的頑強探索,確實為中國經濟法學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勛。

拓展、輻射和回映:從全部主題到中心主題再到主題之一

調整對象的獨特性證明在法學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這種獨特性證明成為法學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當人們認為獨特性證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調整對象的研究便僅僅成為研究的主題之一。而這,在22年中國經濟法學發展史中表現為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

經濟法學研究在中國興起之初,調整對象的研究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經濟法學術座談會、1980年6月的“民法、經濟法學術討論會”。從1980年9月的高等學校法學教材《經濟法學》體系討論會到經濟法學走向成熟時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調整對象問題都是中心主題。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兩個小期間,調整對象問題幾乎成為總論研究的全部內容。雖然,分時期看,1981年后直至興起時期結束,除繼續圍繞調整對象這個中心主題外,領域曾擴展及經濟立法、⑦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地位、經濟法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方法、經濟法責任等。⑧1985年開始的初步發展時期,總論研究領域也曾從廣度和深度兩個維度上拓展:關注概念表述的規范化;注重經濟法體系的內部構造;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調整方法的概括開始類型化;部門法地位及其與鄰近部門法關系研究,在突出可區分性的同時,開始關注功能的協同性;經濟立法研究從強調“鋪攤子”轉而開始強調立法缺陷的彌補、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體系的完善;敏銳地覺察并研究了經濟法基礎理論與制定基本經濟立法的互動,且部分地付諸實踐,如第一次草擬出了《經濟法綱要》。但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總論研究,呈現出領域上的擴張甚于內涵的深入,體系上的構架甚于填充,理論上的“搬來”甚于“汲取”。這或許是一個學科開創時期不可避免的現象,但同時從另一方面還折射出中國經濟法學開拓者們為推進經濟法體系化、學科化的歷史使命感、學術勇氣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時期”內,除1993年至1995年外,調整對象研究在整個總論研究中開始從中心主題淡化為主題之一。從而,總論研究重心實現明顯的位移,研究領域的拓展和層次的深化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兩個時期所沒有的新辟的經濟法宗旨、經濟法價值研究以及從新視角進行的經濟法原則研究,在揭示經濟法之于人類經濟社會的有用性及其對經濟法的制定與實施的指導機理方面,獲得了對經濟法的新認識;部門法的地位研究在繼續探求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與相鄰部門法的可區分性的同時,大大細化了功能上協同性的探討,注重了可區分性和協同性的融合;在體系研究上,將經濟法體系和經濟法律體系分開并從法律規范體系的構造上進行探討漸成自覺;總體特質研究開始超越分解的、各領域的分析,而且在總體上、貫通上去尋求特質方面有了新進展,現代性、協調性特質研究漸成共識。特別是上述各領域的研究,無論是體現為領域的拓展還是層次的深化,都試圖從經濟法產生和發展問題上獲得理論支持。而且,事實上,經濟法產生發展問題研究,原理的而非雜象性的,理論的而非描述性的,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

無論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中心主題還是主題之一,無論總論研究領域作何種擴展、層次作何種深化,都圍繞著實現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目的。一方面,從幾十年來所形成的經濟法總論理論體系來看,調整對象是牽動總論若干重大問題研究關鍵點。對經濟法調整對象認識的不同,直接地導致經濟法概念的界定和經濟法體系的構想的不同,并對經濟法價值、宗旨和原則的解讀,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式的分析、經濟法立法思想和實施機制的確立等產生深刻的影響。另一方面,這些問題都成為調整對象理論在不同方向上的輻射,成為對調整對象理論的輔支持,成為揭示經濟法特質的總論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諸多拓展都表明:經濟法總論研究的發展歷程,既是總論研究的領域不斷擴展、層次不斷深化的過程,也是以調整對象為核心向周遭輻射并時時回映著這一核心的歷程,從而也是經濟法各層次、各維度的特質不斷被揭示的歷程。

特質與體系化:總論研究進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總論研究,從何處來,往何處去,這是關于經濟法總論研究進路反思所需要探討的。以調整對象為例,當論者可能為重心位移,為對調整學術研究對象的關注不斷減弱而嘆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時,我們卻感到“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經濟法總論研究的進路是出處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處在明晰。進一步的分析仍以調整對象為例并順著前文的思路進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學術環境中,調整對象問題成為確立經濟法現象與傳統部門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進路,進而成為論證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特異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論武器,長時期維持著中心主題的地位,并幾乎成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的全部主題。由此從反角度看,在肯定調整對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來調整對象研究成果的同時,應當意識到,多年來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過于強烈地關注調整對象,不能不說是總論研究進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過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許多需要關注的重要論題的研究,影響了總論體系的形成;過分強化了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可區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體系中諸多部門法之間的協同性和整個法體系的系統性,并反過來影響了經濟法理論和其他法學學科的相互滲透和融合,進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擴大了經濟法理論與所謂法學主流理論的距離,使經濟法理論邊緣化趨勢日漸明顯;影響了部門經濟法“小總論”的研究,使“小總論”要么成為總論的翻版,要么成為對總論的“離經叛道”;催化了經濟法學界內部許多有意無意的、無謂的,甚至演變為“新意識形態”的論爭,影響了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基本共識的形成,并事實上有可能影響了學界理論的融合和學者們的團結協作。如此種種,不一而足。雖然將上述后果十足地歸因于對調整對象的突出有失偏頗,但如果認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歸因于總論研究中過分突出調整對象,恐怕并不為過。

如前所述,在建國后法學界已經形成了法是調整對象的基本理論假設之后,對在中國新出現的經濟法現象進行初始研究以明確其本質時,⑨除了從調整對象入手是“正統”進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門左道,要么放棄研究。所以,興起之初的幾次研討會,調整對象問題成為其研討的全部主題,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這種現象,在中國法學界關于其他法部門的研究中都不曾有過或者不曾如此強烈過。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學術體制原因外,還因為下面諸方面的因素:一是經濟法現象在當時仍屬于新興的法現象,人們察覺其產生不過幾十年時間,經濟法理論積累和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共識都極為有限。二是經濟法現象本是現代市場經濟時代為解決經濟社會紛繁復雜問題而產生的,并不特別直觀和感性,它與傳統法部門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層面、維度、方式存在。用傳統理論和方法認識經濟法現象難免會感到“剪不斷,理還亂”。⑩三是經濟法現象在中國1979年開始大量出現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備市場經濟體制背景,與現實經濟問題“密切聯系”的經濟法研究一時難以從現實中獲得充分的經驗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論成果也難以獲得經濟現實的實證。四是由于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現象這個基本假設,連同所根基的哲學基礎,在中國具有特別地位。而且,在中國法學還沒有多方位學習借鑒國外法學學術時,全盤吸收蘇聯法學理論以應付20世紀70年代末期法學復興的一時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研究在內也吸收了其法學的基本假設、研究進路,同時也承繼了蘇聯法學界延綿50多年的民法、經濟法部門法地位之爭。而將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門法中也都不曾有過。

如果轉換視角來試圖考察一下為什么要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其目的何在時,我們發現顯而易見的是,調整對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學科層面即直接目的來看,經濟法總論研究之目的在于從總體上揭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多維度特質,終極目的則在于為整個法特質的揭示和現實法律體系的完善,為法特別是經濟法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類的福祉做出理論貢獻,同時滿足人類的求知欲。那么,能夠實現直接目的和終極目的的整個經濟法研究都應當是經濟法學應當涵蓋的領域和達到的層次。其中,一般性特質的探索則都應當是總論研究不可或缺的內容。調整對象,僅僅只是經濟法許許多多特質性問題中的一個,盡管是非常基礎和重要的一個。需要從一般層面揭示經濟法之特質的總論問題還非常之多。有的從未涉足,有的剛有所研究,有的仍然處于混沌狀態。試扼要論之:

一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法律關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規范之下主體間關系基本內容的探索,是貫穿法學理論特別是部門法理論的一根紅線,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會關系的實驗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門法特質的重要方面,是實現總論體系化的又一關節點。法律關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極其遺憾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研究尚處于混沌初開的狀態。在1992年以前的經濟法理論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關于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其中不乏頗具階段性價值的成果。但在中國市場經濟體系逐漸形成,經濟法的核心和邊緣在逐步廓清之后,經濟法上的法律關系又成為空白狀態。經過近10年的發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經濟法上法律關系幾近空白狀態之嚴重性,于是法律關系研究之一的主體研究又被個別地提出來,并鮮有進展。然而,這還只是開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如經濟法上的權利、經濟法上的義務,甚至經濟法上的客體,都仍處于空白地帶。

二是經濟法上的責任問題研究。沒有了法律責任,部門法理論就難以獲得現實社會生活的支撐力。以前經濟法學有關論著所講的經濟責任,事實上是傳統法學所歸結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外在承擔方式之一,早已不應當將其與經濟法責任等同起來。時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論著甚至教科書將二者等同,這表明這一問題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經濟法責任主體的確立、經濟法責任成立要件、經濟法責任歸責原則、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機制等更深一層的問題,就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是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這與法律責任有關,但又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2000年,法院系統以推動司法改革為題變更經濟審判庭名稱,有學者在進行相關探討過程中提出經濟法可訴性相對較弱,經濟法實施領域和途徑與傳統部門法有所不同等諸多有價值的觀點。但不可否認,沒有一套與經濟法相應的,歸咎經濟法責任、實現經濟法上的權利的訴訟程序制度,是導致審判機關改弦易轍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踐部門的做法之正誤自有歷史評說,理論工作者多年來對如此重大的領域關注不夠,對這方面的理論貢獻不足不能不說是失誤。即便是關于在行政領域的經濟法實施機制研究,除了主要為立法完善服務所進行法社會學研究外,專門性的實施機制研究也顯得蒼白無力。

四是總論分論的體系化研究。應當說,近幾年在總論分論的整體性上邁出了較大的步伐。但是,現狀還不容樂觀。總論分論“兩張皮”、“小總論”過于薄弱現象遠未克服,總論內部體系化也還有漫長的道路。固然,諸多空白點的填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關注總論分論體系化,并進行專門研究,這又是一個薄弱地帶。一門體系化不夠的學科,是很難屹立于學科之林的。

五是學科方法論研究。這并非空白地帶,而是相對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關于學科方法論研究曾幾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離持續的、突破性、體系化的方法論研究還有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問題已經引起論者的注意,一些學者進行了新角度的嘗試,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進展。

六是經濟法學理論通俗化的研究。應當認識到,人文社會科學中任何重大的經久不衰的學說,其基本理論無不是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甚至因瑯瑯上口而成為家喻戶曉的理論,這是真理傳播的規律之一。中國經濟法學走到今天來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標新立異的理論抽象進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證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對探索和印證經濟法真諦還顯得特別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們不能把多元化的、繁雜而深奧的論證過程還原為簡明實用,解決實際問題,并為普通的立法、司法、執法人員乃至法學院的學生喜聞樂見的經濟法基本理論,那么,不難預見,誕生于改革開放實踐的中國經濟法學將有最終被實踐遠遠拋離的危險。

七是經濟法學術史的研究。固然中國經濟法學自產生距今僅有20多年的歷史,同民法學、刑法學等傳統法學學科的悠久歷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著它沒有歷史。如果人們贊賞以“忘記過去就是自我背叛”作為座右銘的話,好好地回顧、清理、總結這段不太長但非常豐富、深刻的學術史,不能不說是一件有益于經濟法學整體發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經濟全球化的法律規則與國內經濟法相互關系的基本理論研究。例如,WTO規則之所以被人們理解為規范成員方政府的法律規則,從本質上說,無非是因為各成員方政府行使管理對外經濟貿易的職能必須接受并主動發揮WTO這一國際經濟交往規則的協調。國內經濟法不僅是規范本國經濟運行主體的法律,也是規范一國政府管理經濟行為,防止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濫用的法律。兩者的天然聯系顯而易見,但兩者鏈接的理論基礎、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兩者相互影響的規律,則是又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經濟法學總論課題。

參考文獻:

①例如,王艷林:《中國經濟法學:面向2l世紀的回顧與前瞻》,《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張守文:《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楊紫主編《經濟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史際春:《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經濟法學》,《法學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關于中國經濟法學發展時期,有兩階段說和三階段說。本文認為中國經濟法學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即從1979年到1984年的興起時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發展時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時期。關于歷史分期,另文探討。

③參見“關于民法、經濟法的學術座談”,《法學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經濟法學發展的分期,有兩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兩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為分期點,有的以1986年為分期點。以1992年為分期點的觀點中,還有的又以1986年為前一時期的兩個階段的分段點。無論是何種分法,認為它們是以調整對象研究的整體性革新為標志,當不無道理,盡管有直接和間接之別。

⑤在這一時期產生的還有“經濟管理關系論”、“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論”等。其他在前一時期已經存在的觀點,雖然在這一時期仍有出現,但顯見式微。

⑥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干預說”、“社會公共性經濟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國家調制說”、“縱橫統一說”,等等。

⑦經濟立法,并不全是經濟法的立法。但是,在興起時期其后一段時期,經濟立法基本上被理解為經濟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經濟立法對于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義。甚至可以認為,如果沒有20多年來國家對經濟立法的渴求和社會對經濟立法的高度關注,不要說經濟法學如此巨大發展,就連產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寫。因此,在認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全部主題、中心主題時,不能否認經濟立法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樣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來,經濟立法早已不是或不應是純粹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沈陽)、1983年12月的經濟法研討會(北京)、1984年8月的全國經濟法制工作會議(杭州)等會議討論主題,以及若干概論式經濟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討主題在拓展。

⑨本文在許多地方不用“本質”,而用“特質”、“特征”、“特異性”等詞。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則》頒布后,仍有許多論者僅僅從主體上將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對象上進行區分,結果此進路是無果而終。1992年以后,影響較大的幾種調整對象的觀點自覺不自覺地擺脫純粹主體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主體上的特殊性。而這,僅僅只是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不是一個層面和維度的表現之一。

11.前蘇聯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民法、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之爭便隨著其經濟體制、意識形態而起伏浮沉。中國關于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其部門法地位的爭論,雖時間跨度還不至于那么長,但其參與規模、涉及的領域絲毫不遜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驚人的相似。另見孫皓暉等《經濟法民法學派之爭的歷史啟示》,《中外法學》,1989年,第1期。

12.可參見張士元:《談談經濟法主體的范疇和分類》,《青海社會科學》,1983年,第5期;劉文華:《中國經濟法主體理論問題探討》,《1983年10月全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工作會議大會發言材料》;李中圣:《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新探》,《法律科學》,1990年,第4期。

13.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該文中對經濟法主體進行了基本的類型化,并提出了經濟法上的行為的概念類型。

14.可參見盛杰民等的論文,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顏運秋:《經濟審判庭變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關于經濟公益訴訟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見,韓志紅、阮大強:《新型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0年。

篇6

    一、基本權利研究界限的模糊與方法的偏離

    體系化是判定一門學科成熟與否的標志。由于體系化基本權利研究起步較晚,上述三要素的發展較為遲滯與緩慢。有學者對中國基本權利概念的形成與發展進程進行了梳理,認為“作為學術概念的基本權利”是“直至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憲法學的恢復與發展”才“重新回到中國憲法學者的學術視野之中”的,而對于“基本權利概念的系統化研究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體系化的研究則始于2000年以后”[1]。

    從研究對象來看,早期基本權利研究局限于個別基本權利條款,沒有抽象、提煉和概括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權利原理。有些個別基本權利條款的研究已經達到相當深入的程度,如言論自由、平等權等,其他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訊自由與通訊秘密、人格尊嚴、財產權等的研究尚不深入。從研究對象來看,基本權利的釋義體系不僅包括個別條款,亦應包括適用于所有條款的普遍性原理,即總論與個論。以中國現有憲法學教科書體例與內容為例,可知基本權利所占比重較少,且缺乏原理性的總論,即使偶有教材安排總論,個論與總論難成比例,往往總論只有寥寥幾筆。實踐發展、研究隊伍、學術視閾、方法錘煉等多重因素決定中國前期研究多局限于個別基本權利的討論,且各基本權利的研究深入程度亦不相當。

    一門學科的發展史是方法的發展史。①在基本權利的發展歷史中,可見不同時期占支配性的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均打上政治烙印,是政治與學術交互影響的產物。其突出特點是,使不同學科間的研究范圍與界限模糊了,導致相對于法學的方法偏離。主導前期研究方法的是政策性闡釋、普通法律分析、一般社會科學方法的綜合運用。政策性闡釋是對個別基本權利的理論、功能與現實意義的闡述與分析,它是社會學而非法學的;普通法律分析見于對個別基本權利條款進行刑事法律與民事法律的分析,著重于法律效力與責任的判斷;綜合性方法是運用歷史、政治,乃至經濟學分析特定基本權利規范產生的原因、背景等。這些方法的共同特點有四:一是沒有關注基本權利規范本身,不將規范作為研究對象;二是沒有將基本權利規范置于憲法關系的框架中分析憲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是沒有運用基本權利原理分析規范,諸如主體、限制理論、效力、憲法責任(即如何處置違憲法律、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公權力)、國家保護義務等;四是沒有運用憲法解釋分析基本權利規范,特別是視情況而定分別或者綜合運用文意、原意、體系與目的解釋的方法習得規范含義。

    體系化以其內部各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系與統一為特征,是一種相對自洽與封閉的狀態。②在該狀態下,特定學科具有固定的研究對象,使用特定與共通的研究方法,尋求對某一問題的解答。體系化可化約為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固定的研究對象屬于實體內容,共通的研究方法屬于程序規則。日本行政法學者鈴木義男曾言:“行政法學姑且假定其分別為總論與各論……其主要之任務,乃由龐雜之各個法規中,抽出其共通之法理,予以得為其前提之基本法理,而為行政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基礎工事。”[1][36]“既負有學科之名……最低限度須應其‘學’的要求,而保有相當的體系。”[2][36]體系化的目的在于以其封閉與獨立拒斥不良因素的侵入與干擾,純潔其內涵,使學術與政治現實保持一定的距離,進而完成本學科獨有的學術任務,因而體系化具有學術與政治的雙重誘因。學術誘因在于將特定學科獨立于相鄰學科之外,政治誘因在于使學術盡可能免受不良政治的干擾。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發展曾苦于不良現實的政治牽絆,刻意發展憲法釋義學,將憲法研究的對象樹立于規范之上,使用憲法解釋方法推導規范條款的含義,以此抵制政治現實對真理與公義的壓制與歪曲。德國拉班德采用法律形式主義將法學研究確立為對憲法規范的闡釋,試圖建立一個不與倫理道德、政治、歷史以及其他東西摻和在一起的“純凈的”科學法學,建造“一個適合創新建構實在法和旨在對這些實在法進行解釋的概念和原則體系”;③日本美濃部達吉吸取拉班德的理論,樹立法學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指出“憲法學的研究方法,常常應該是法學的,這是不容爭辯的事情”;④中國臺灣地區憲法釋義學的發展等,⑤無不是在政治與學術雙重意義上使憲法學脫離一般社會科學方法并解脫政治壓力的一種學術努力。

    簡言之,判定基本權利體系化的標準是法學方法的釋義學貫徹的程度。“基本權利研究”并非單純的學術用語,而是與基本權利釋義或者體系等同的一個概念。如同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與法律學、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法律解釋與法律解釋學意指相同,憲法解釋等同于憲法解釋學。基本權利研究是在遵循基本權利普遍原理的前提下,參考特定學說,依據本國基本權利規范,服從憲法解釋方法,確定基本權利含義。坦率而言,盡管尋求中立的基本權利規范含義一定程度上規避了政治現實的侵擾,釋義學的體系化在實現其自洽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逃遁,或曰對政治現實的回避,頗有些不得已。⑥連德國學者也承認,“那些在方法允許的范圍內研究現行法律教義的人,在政治與學術上會覺得更安全”[2]。這種逃遁蘊涵著雙重風險,即對普遍性原理或者域外理論過多的借用有可能影響基本權利本土化的程度,以及僵化基本權利。

    二、基本權利概念的本土化

    首要的問題是基本權利概念的本土化。規范與政治現實疏離的另一面是憲法釋義學脫離憲法 文本的可能。基本權利概念本土化是指以中國基本權利規范為中心,依據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結合中國的實踐狀況,通過憲法解釋尋求特定基本權利規范含義的過程。其將目光集中于中國基本權利規范,選擇外國法上可與中國既有理論與現實融通的原理與判例規則做旁證,確定規范含義,提煉中國基本權利的普遍原理。當下,不少學者依然表現出較為嚴重的棄中國基本權利規范于不顧,以域外概念解釋中國基本權利事實的現象。

    以外國法上的概念分析中國基本權利事實,在很大程度上緣于中國基本權利理論的貧弱,對于法治后發國家而言實屬自然,但不意味著這一現象的合理性。中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臺灣憲法學釋義學存在脫離憲法文本的情況,并非因為“直接移植”外國憲法學理與概念,而是受到長達四十多年政治歷史因素制約而成。他認為,憲法釋義學的移植,是為了避免政治環境對憲法成長的局限與妨礙;相對的,也正是憲法釋義學的移植,而造就“不利”憲法本土化環境的形成。⑦1947年,著名法理學家蔡樞衡曾感言:“今日中國法學之總體,直為一幅次殖民地風景圖:在法哲學方面,留美學成回國者,例有一套Pound學說之轉播;出身法國者,必對Dugiut之學說服膺拳拳;德國回來者,則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學五體投地。”[4]它雖然反映了當時中國法學研究主體地位缺乏的狀貌,但今日中國基本權利研究未臻此境。海外留學歸國人員的規模尚弱,其學術代表性不突出,對相關國家理論的吸收、消化與借鑒也未見徹底。對一些基本概念認識的混亂與悖謬依然是中國目前基本權利研究中的客觀實存。“借鑒”與“拿來”流于空泛,特色與流派形成亦未必有根基。如何基于中國憲法理論與實踐,在合理吸收外國相關原理的前提下,實現基本權利概念的本土化,便成為一個問題。茲舉兩例予以說明。

    作為一個權利概念,“生存權”至少有三種不同含義:一是日本憲法上作為生活照顧的“生存權”,源于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25條的規定,“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而努力。”二是國際人權法上作為第三代人權的生存權,即以民族和國家為主體的集體權利。三是一些國際權利文件中的“相當生活水準權”,如《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中國部分學者在研究社會保障問題時,罔顧語境與規范含義之差異,即中國憲法第44條與第45條規定的物質幫助權與社會保障權,不同程度上機械援引日本憲法與第三代意義的生存權解釋中國的物質幫助與社會保障。學界對一些基本權利概念尚未獲得共同認識,學者憲法文本規范意識缺乏,是中國基本權利研究未獲得主體地位的明證。

    又以“隱私權”為例,雖然已有學者嘗試以憲法解釋厘定中國憲法第38條“人格尊嚴”的規范含義,但部分學者依然存有照搬國外憲法隱私權的傾向。英美與歐洲國家的隱私權有其獨特的價值基礎、發展歷程和規范內涵。美國憲法沒有隱私權的明示規定,隱私權屬于司法創制的新權利。在1965年的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提出“伴影理論”(penumbras),認為隱私權存在于《權利法案》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9修正案(即保留條款)的伴影交互重疊所創造的區域內,從而把對婚姻家庭隱私的保護納入憲法權利保護之中。“權利法案所列的具體保證有自己的陰影地帶,它的形成來自支撐權利法案存在的條款的輻射,幾個明示條款的伴影交疊創造出隱私區域。”⑧伴隨著安樂死與同性婚姻,美國隱私權已逐漸發展成為有關個人私生活的自我決定權。這與德國以人的尊嚴為基礎的隱私權形成很大區別。德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但是確認對個人隱私的憲法保護,其基礎是德國基本法第1條尊嚴條款,及第2條規定:“在不侵害他人權利及違反憲法秩序或公共秩序規定的范圍內,任何人均有自由發展其人格的權利。”以人的尊嚴為基本原則及最高價值,結合第2條人格權利,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隱私權的一系列判決。在1954年的“讀者來信案”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對人格尊嚴、自治、隱私的權利是《德國民法典》第823條I中的“權利”,加上隨后的1958年“騎士案”、1961年“高麗人參案”等,推動隱私權作為一項人格權利得以確立。依據德國法上的基本權利雙重屬性理論,隱私權保護既包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也包括公權力侵權,形成了德國隱私權公私法一體的法律保護模式[5]。

    中國憲法文本沒有明示的隱私權條款,以解釋學方法闡釋中國憲法第38條“人格尊嚴”即可容納對隱私權的保護。盲目將西學奉為圭臬,既說明學者憲法文本意識匱乏,亦無助于對基本權利概念的普遍理解,難以促成基本權利概念的中國化。

    三、克服僵化:范式的革命

    范式革命可破解因體系封閉導致的基本權利僵化。作為常態的范式研究是在一個固定和相對封閉的結構中進行的,它由三種要素組成,即信仰、價值與技術,亦即某一科學共同體成員持有共同信仰,奉行相同價值,沿用共有技術服務于某一問題的研究,此謂科學。反之,若某一學術團體內部成員缺乏相同信仰與共同的價值信奉,不遵循既定的學科技術規范,則該團體不能稱為科學共同體,而只能是“草臺班子”。

    庫恩將科學分為常態科學與非常態科學,其中常態科學為范式研究。范式為學科共同體。“一種范式是,也僅僅是一個科學共同體成員所共有的東西。反過來說,也正是由于他們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促成了這個科學共同體。盡管這些成員在其他方面并無任何共同之處。”[6]范式存在的前提是科學(學科)共同體的獨立存在。在特定科學共同體內,所有成員默認并遵循共同規則,循此方法得出的結論被視為可接受的。一門科學的研究工作,“在常態情形下,具有共同遵守的基本假定、價值系統以及解決問題的程序”[7][3]。突破范式的研究為非常態,意味著范式危機或革命,此時結構內部已經無法提供解決新問題的方法。常態基本權利研究是在遵守范式三要素的前提下進行的。憲法學人信奉基本權利,將之視為價值,運用憲法解釋技 術證成某一基本權利的規范含義。信仰、價值與技術各不相同。信仰是精神領域中的事情;價值從屬于行動,是一套行為規則體系,具有評價作用,是評價法律規范乃至公權力有效性的標準,屬于形而上;技術是形而下的,是通過踐行價值達至并滿足信仰的必由之徑。這決定了基本權利研究是在認同而非質疑基本權利規范正當性的前提下進行的,也決定了憲法釋義學是一種內斂而非外弛的研究方法。

    外弛屬于庫恩的范式革命。新問題的出現使學科共同體內部要素無從應對,需尋求外部要素支持,此時使用非本學科專屬方法服務于問題解決成為必然。這屬于學科上的“突破”。“所謂突破,則指一種科學傳統之既久,內部發生困難,尤其是對于新的事實無法作出適當的處理。當這種困難達到了一定程度時,這門學科的性質便不可避免地要發生基本性的變化,換言之,即‘科學革命’。科學革命是‘危機’,它一方面突破舊傳統,另一方面又導向新傳統的建立,使研究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7][3]基本權利釋義也存在著內斂與外弛交互使用的現象。美國曾經將憲法解釋分為“解釋派”與“非解釋派”兩種(現已廢棄這一提法)。解釋派是指從憲法文本尋求依據以為裁決基礎,非解釋派是指從文本之外尋求裁決糾紛的規范[8]。嚴格而言,兩者都是在解釋憲法,只不過以何者作為佐證確定憲法規范含義:是拘泥于憲法文本文字本身,還是從生活事實中提煉規范;是服從“死的憲法”文字,還是依從“活的憲法”中的價值。前者是法律形式主義的,后者屬于法律現實主義之一種,也是外弛方法在憲法解釋上的表現。非解釋方法的使用有兩個前提:一是創制新權利;二是文本沒有明確規定。非解釋派體現在隱私權的憲法保護中。隱私權是一項新權利,美國憲法文本文字并未規定這一權利,該權利是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一案中確立的。在證成該權利的過程中,法官除使用伴影理論之外,還以社會現實與大眾心理為基礎,確定私人領域的事務屬于自主范疇,它們是基本的,也是州公權力所不能染指的。其后,在涉及差別對待與歧視婦女的平等保護案件中,最高法院再次突破傳統證據規則,使用社會科學與心理學方法證明工作場所對婦女施加的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婦女的身體與心理健康。

    一切常態科學都是在一定“范式”(典范)的指引之下發展的,但是新的科學事實不斷出現必有一天會使一個特定“典范”下解決問題的方法失靈,而最終發生“技術上的崩潰”。⑨在此情形下,引入其他方法證成并確定憲法規范含義實屬必然,此即綜合方法在憲法解釋過程中的運用。需要說明的是,尋求一般社會科學方法服務于憲法解釋與運用社會科學方法研究基本權利有本質差別。前者歸根結底屬于憲法解釋,是法官在法庭上為糾紛解決尋求規范支持的一種方法,是關于從何處“找法”,以及是否允許運用道德哲學與政治理論進行憲法解釋的分歧,體現了基本權利條款性質的規則與原則之爭;后者的目的不在于尋求與確定規范含義,而是討論某一規范產生的背景、歷史、作用等。例如,除文本主義方法之外,其他方法都是在結合憲法文本文字輔之以其他方法確定特定規范含義的過程。歷史方法就是典型的例證。通過分析制憲史,研究開國之父在制憲會議上的發言記錄,法官確定某一憲法規范或基本權利規范的原初含義。憲法歷史解釋方法不等同于憲法史研究。那種以憲法發展史作為對象的研究不能稱之為憲法解釋意義上的歷史方法。雖然兩種研究的對象與目的截然不同,但所使用的方法與材料有相同之處。目前,學界多重方法的運用只是社會科學方法“幽靈”在基本權利領域中的徘徊,對規范含義的證成并無多少助益,只能視為基本權利規范的社會學、歷史學或經濟學分析。從研究對象與方法兩方面來看,一切集中于憲法與基本權利規范的背景、歷史源流與功能作用的研究都應歸入相應的歷史學、政治學與社會學范疇,既不屬于為確定意義尋找的解釋學的法學方法,亦不能稱之為“外弛”。也就是說,脫離了規范含義尋求與確定的研究都非法學方法,純粹意義上的法學方法是解釋學上的事情,屬于憲法釋義。

    創制新權利是對封閉體系的突破,需要運用超出文本的方法,包括道德哲學與政治理論,但這些方法的運用須服從規范含義的發現。易言之,只要方法的運用沒有服務于規范含義的證成,就不能稱其為法學方法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有學者在分析勞動權時提出了創新性的觀點,呼吁在中國基本權利規范中增加階層權[9]。在社會學意義上,的確存在一個以工人和勞動者為主體的社會階層,但憲法上階層權存在的證成要復雜得多。觀察言者的論說脈絡,其只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處境表達不滿與同情,并非立意尋找勞動權的規范含義,故可將其歸為勞動權的法社會學分析之列。且弱勢群體或低收入階層的存在是制度與經濟政策使然,已超出法律范圍,屬于政治與社會問題。

    四、解釋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

    一切文本學都是解釋學的事情。在遵循解釋技術共通規則的前提下,確立中國憲法解釋方法的基本原則,是學科與實踐發展雙重意義上不可回避的學術責任。這一原則就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該原則長期通行于中國法學領域,用于概括和提煉基本權利的特征。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既是基本權利限制的規范依據,也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憲法規范表達。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體現法律關系主體平等地位的前提下又融進了其他含義。這些意蘊為憲法獨有,在構成基本權利體系解釋原則的同時,提供了容納新權利的開放空間[10]。⑩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首要內涵是平等。一般認為,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憲法規范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不對等性。該認識只在“統治行為”或者“管理關系”的意義上成立,是一種依據國家與公民關系的政治屬性而非法律屬性得出的認識。“統治行為”與“管理關系”分別從屬于政治理論與行政學。前者意在強調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是統治與被 統治的關系;后者闡明二者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在憲法哲學或者政治哲學意義上,國家與公民是被授權與授權者或被委托與委托者的關系。法律意義上的國家與公民是平等關系,這是由法律關系的屬性決定的。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首先是國家與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雖然在涉及政治問題上有主權豁免原則,但英國法律認為國家公權力與個人在法律上平等,國家與公民都須在普通法院應訴,不設行政法院。這就是說,方法論上基本權利的討論限定在法律范圍內,而非政治學、行政學和哲學闡釋。此外,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包含平等意蘊,也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憲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項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一通常被認為體現平等原則的條款包含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規范含義,既說明權利義務相一致內在于平等原則,與第51條聯系起來閱讀,也說明平等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首要內涵。

    其次,國家與公民互為權利義務主體。憲法關系的屬性決定國家與公民是憲法上權利義務的主體。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論,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互的,而非單向度的。一方面,公民享有基本權利須伴隨著履行憲法義務,例如服兵役與納稅;另一方面,公民享有基本權利須國家履行相應義務為前提,包括尊重義務、保護義務與促進義務,個別基本權利規范的立法體例對此亦有體現,多數基本權利條款都有“禁止……”或“國家發展……”等。憲法第51條“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利益”,是二者互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規范表達。

    第三,表明基本權利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憲法第51條規定的“國家的”、“社會的”和“集體的”利益構成基本權利的外在限制,也是基本權利受限制的目的,即為了上述目的才可以限制基本權利。外在限制與內在限制有所不同。內在限制也稱為內部界限,它是基于每一項基本權利的核心所劃定的范圍。內部界限與外部限制有著本質不同。內部界限構成每一項基本權利的核心,是任何外在限制所不能予以侵犯的。德國基本法第19條規定:“基本權利的核心不得加以限制。”例如,言論自由的核心是言說與表達,如果一部禁止表達的法律侵犯了言說這一核心,意味著侵犯了言論自由的內部界限,為憲法所禁止。每一個基本權利都有其內在界限,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不得超越該界限,這是限制須受限制的依據之一。基本權利基于公共利益所受到的限制屬于外部界限,是指行使基本權利不得觸犯公益或者他人利益。兩者都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基本權利方面的體現。內在限制是基本權利主體自身同為權利義務的表現,因為在權利義務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同為義務主體。買賣合同中買方有取得貨物的權利,但也有交付金錢的義務。言論既是個人的一項權利也是其義務,意味著在法理上,基本權利是不可以放棄的,也是無從放棄的。外在限制是基本權利主體與公益(他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表現,此處公民所受到的限制是一種憲法義務,即為了國家的、社會的和集體的利益須承擔不作為義務。

    第四,基本權利沖突內在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憲法第51條“為了他人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其中“他人的……”不屬于公共利益,個人行使基本權利受他人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的實質是基本權利價值在私法領域中的沖突。基本權利沖突與基本權利因公共利益受限制是不同的。前者發生于私主體之間,法院須在不同法益之間進行平衡。因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權利不發生基本權利沖突問題,發生于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糾紛是典型的憲法關系。在此關系內,一方主張基本權利,一方主張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基本權利價值,既不產生私主體之間的基本權利價值沖突,也不產生不同基本權利價值之間的權衡。(11)

    第五,包含了基本權利沖突理論。個人在行使基本權利時不得與他人權利和利益相沖突,意味著基本權利價值適用于水平的私法關系。這是憲法第51條規范含義之一,屬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基本內涵。基本權利第三者效力與基本權利沖突雖有重疊之處,但二者著眼點不同。前者置于基本權利可直接適用于私法關系,后者強調在私法關系中不同主體同時主張基本權利,需法官在個案中權衡不同價值,決定取舍,或者同時保護。

    第六,確立基本權利相對主義原則。基本權利相對主義是指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不是絕對的,須受到限制。曾有論者認為,基本權利是最高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3項以規范方式明確基本權利的最高屬性,美國《權利法案》第1條規定的“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其中“不得制定”與“任何”也表明了基本權利的至上地位。但是,最高不意味著不受限制。基本權利有絕對保護主義與相對保護主義兩種。絕對保護主義是指基本權利不受任何限制,這一觀點只在宣示意義上成立。例如,近代憲法確立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即使在自由資本主義初期,宣稱這一原則的國家實際上也在施加私有財產一定的限制。社會中的個人以及個人與公益之間的沖突都無法使任何基本權利處于絕對地位,不受任何限制。多數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基本權利相對保護主義,只不過基于個別基本權利規范的價值屬性、規范特點及在基本權利規范體系中的地位,所受保護的程度不同而已,如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與一般法律保留等。至于何種基本權利采用何種保留,不能一概而論,應端量個別基本權利憲法上的規定、規范內涵,視個案情形而定。

    最后,提供未列舉基本權利的保護。未列舉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沒有以明示方式規定的權利,有的稱為憲法外權利、新權利或者保留權利。在美國,未列舉權利是法官造法的結果,并被稱為司法創制的權利。依據制定法國家權利法定傳統,憲法未明定某項權利,公民就不享有該權利。但是,即使在制定法國家也不同程度地存有憲法外權利,一是基本權利應采取擴大保護原則,二是基本權利中隱含著某種自由。從中國憲法基本權利規范條款中也可推論憲法容納未列舉基本權利的保護。憲法第33條第1款 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作為概括條款,其包含了對憲法未列舉基本權利的保護;第51條“合法的權利”中的“合法”一詞意味著保護法律規定的權利主張,還包含著在法律上具有正當性的主張。結合第33條人權保護的一般條款,第51條提供了容納未列舉基本權利的規范基礎,確保了基本權利體系的開放。

    結 語

    圍繞規范形成思想,發現意義,重視并習得從規范中提煉憲法精神,結合基本權利的一般原理明確規范含義是憲法釋義學的基本立場與方法。解釋屬于理解,是通過文本文字尋求意義,其任務“是關于與文本相關聯的理解過程的理論”[11],在方法論意義上構成法學相對于其他學科的本質區別。離開文本文字通過抽象原則賦予規范意蘊不僅不符合解釋任務,也違背共同體應遵守的技術規則,妨礙規范意義的確定,最終破壞共同體的憲法信仰。作為憲法問題,方法論的終極意義在于將基本權利研究樹立于規范之中,隔離被模糊了的政治與法律的界限,使憲法在一定范圍內免于政治的不良干預,在相對自洽中體現其作為科學的獨立屬性,實現從“政治的婢女”宿命中的逃離。

    注釋:

    ①德國學者在討論德國公法史時,用大量篇幅與筆墨分析各個時期公法研究方法的特點與成因,因為任何學術命題與研究方法都承載著當時政治的影響,是政治與學術關系的映射與縮影。米歇爾·施托萊斯《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和行政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②德國學者評價拉班德創建的法律實證主義方法及其所著的《德意志帝國國家法》一書時說道:“接受拉班德方法前提的人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參見米歇爾·施托萊斯《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和行政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59頁。

    ③作為“拉貝爾的遺囑執行人”,拉班德是德國國家法學說的杰出人物,“在思想上對這個專業統治了數十年”,“他將目光集中到為意志關系的統一體系進行教義性的建構上。他用的材料是帝國的實在國家法,通過‘純粹的邏輯思考活動’從中找到‘統一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原則’,在某種程度上找到變化不居的實在法規定性所具有的思想品質。”從拉貝爾到拉班德完成了從法學實證主義到科學指導的法律實證主義的典型轉變。法學實證主義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著實在有效的法律秩序。參見米歇爾·施托萊斯《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和行政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52—458頁。

    ④[日]美濃部達吉《憲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26頁。他在此書別指出,拉班德國法學研究的要旨在于實現憲法與政治學的分離。記述政治事實是政治學的任務,法學的任務在于用法律眼光觀察現在的制度。法學的眼光就是分析公法上的法律關系。

    ⑤參見成功大學許育典教授《從部門憲法到部門法制的公法體系新建構:以教育憲法建構教育法制為例》,在201 1年清華大學舉辦的“兩岸四地公法發展新課題”研討會上提交論文。

    ⑥德國學者在指出德國公法學的“實證主義轉向”時認為,“激發國家法擺脫政治有雙重原因,一方面想擺脫作為革命創傷失敗的痛苦回憶的政治,另一方面想擺脫作為阻礙公法‘建構法學’的政治。”雖然這種轉向在當時是唯一正確的道路,并且在方法上非常成功,但這是一種政治上的失望。參見米歇爾·施托萊斯《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和行政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57—358頁。

    ⑦參見成功大學許育典《從部門憲法到部門法制的公法體系新建構:以教育憲法建構教育法制為例》,于2011年清華大學舉辦的“兩岸四地公法發展新課題”研討會上提交論文。

    ⑧原文為“Specific guarantees in the Bill of Rights have penumbras,formed by emanations from those guarantees that help give them life and substance.Various guarantees create zones of privacy.”See 381 U.S.479.

    ⑨技術上崩潰是一切科學危機的核心。危機導向革命,新的“典范”就要應運而生,代替舊的“典范”而成為下一階段研究的楷模。當然,新舊“典范”的交替,期間并沒有一個清楚的界限。早在舊“典范”如日中天之時,新“典范”即已萌芽,不過當時不受注意罷了。新“典范”當令之后,舊“典范”并不必然完全失去效用。參見余英時《紅樓夢的兩個世界》,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頁。

    ⑩關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規范含義與憲法法理解讀,參見鄭賢君《基本權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