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會計準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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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 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以股份作為支付基礎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不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 對于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二)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九條 對于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并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后,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注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七條 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 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l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 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企業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企業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應當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企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負債或或有負債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與擔保物有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
(二)企業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務。
(三)與擔保物使用相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后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違約借款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負債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面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采取過的補救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于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 除本準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采用估值技術等。采用估值技術的,應當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術確定的,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于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采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凈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凈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
第三十條 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該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采用的會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的凈利得或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為他人管理信托財產和其他托管行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部提供給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扣除下列兩項金額后的余額: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負債表日單項確定為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持有的、與各類金融資產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本期因債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這些資產不易轉換為現金的,應當披露處置這些資產或擬將其用于日常經營的計劃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與金融負債有關的義務時遇到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在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可以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段內。
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額。
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金融負債的,債權人應當把每期將收取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段內;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段內。
債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列入最早的時段內。
第四十二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貨幣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該方法和假設與前一期不同的,應當披露發生改變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準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篇2
[關鍵詞]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新準則商業銀行
一、新準則與現行制度比較分析
我國原有會計準則體系中沒有關于金融工具方面的專門準則,關于金融工具的一些基本概念、會計處理方法和有關制度安排散見于《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8號―商業銀行披露特別規定》、銀監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會計司《金融機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套期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此次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將在這些方面進行有效完善。
1.金融資產分類和確認標準。現行制度對投資的分類局限于以時間長短來劃分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新準則引入金融資產這一新概念,而且按照投資交易的目的性和經濟實質反映經濟內容來分類。
新準則明確要求對金融資產進行四種分類,即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確定后不能隨意變更。按照新準則規定,從購買初始商業銀行就要將單只債券劃分為上述金融資產四大類型中的一種,且確定后不能隨意變更。這樣一來,對商業銀行來說,對單只債券的品種研究和市場行情判斷以及市場風險的充分考慮就尤其重要了。
在我國原有的會計準則中不但缺少對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甚至也不存在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標準。填補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標準的空白是我國金融市場的大勢所趨。本次新準則在金融上具確認中包括了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兩個層次的標準,適應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
2.風險防范和披露。衍生工具通常包括期貨合同、遠期合同、互換和期權。近年來,金融企業和大型涉外國有企業均不同程度地在境外開展衍生金融工具業務,國內衍生金融工具(如銀行間債券遠期交易、認股權證等)市場也已經起步,并將有較快發展。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雙刃劍”,利用得好可以規避風險,否則就會釀成大禍,“中航油事件”就是一個例證。
為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準則還要求企業將衍生工具納入表內核算,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上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使金融工具產生的風險成為定性的定量信息,是從會計核算上高度重視風險防范的進步。
金融風險的披露更為直接和透明。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要求將衍生金融上具納入表內核算,這使得上市公司進行的一些高風險金融投資可以及時的在財務報表中得到反映,使管理層可以更直接地獲取相關信息,為管理層更好地履行其職責提供了條件,同時也使投資者可以更直接地了解上市公司衍生金融上具的情況。
3.公允價值和貨幣時間價值。金融工具在計量上采用“公允價值”基礎,是最突出的亮點,它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的新突破。會計計量屬性由單一的歷史成本會計計量模式向多重計量基礎并存的會計計量模式的轉變。按“公允價值”調整所產生的損益與按“收入費用”的傳統模式所確認的損益顯得同樣的重要。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準則要求公司對應收和應付款項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這使得擁有長期應收、應付款項的上市公司不得不將這些長期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減計至未來現金流的折現金額。這種處理方法充分體現了資金的占用成本,并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上市公司管理層對資產負債結構、產品賒銷政策進行優化。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得到體現。
二、新準則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1.新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新準則的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從而使企業利潤在短期內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于金融企業,新準則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執行新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并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有利于及時、充分反映企業的衍生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為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新準則規定衍生金融工具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而且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或所有者權益,這改變了原制度的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量的規定。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價值升降的不確定性,故執行新準則后,利潤的走向具有不確定性。
上述變化要求企業善用衍生工具這把“雙刃劍”,因為表內化將對企業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產生重大影響,企業不但要考慮現金流等經濟因素,還要考慮衍生金融工具對報表的影響,以避免給報表帶來過大的波動。
(2)公允價值與實際利率攤余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市場因素、時間價值,從而更準確地計量各類金融資產和負債。
(3)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變化。在金融資產減值一章中規定,債務工具減值損失轉回可計入損益,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需通過將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現在一些金融企業的年報中常常會出現大額資產減值準備轉回,對當期利潤造成重大影響。這一規定的實施,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將使得部分金融企業今后無法通過轉回資產減值準備來操縱利潤,利潤操縱空間將越來越小,從而使財務報告更加真實。
(4)對于金融資產減值,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相對于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采用的計提貸款減值準備的五級分類法相比,能提供更準確的信息,真實地反映貸款的價值。
因此,本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在股份改造過程中,商業銀行能夠更準確地把握金融資產減值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然,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實施也會給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帶來短期陣痛。如按新準則,目前一些國內銀行的貸款情況將暴露較大風險,其原先的準備金可能遠遠不夠;又如,新準則下,資產質量的好壞將決定銀行業績,比較優質的資產采用折現法將在報表中表現得較有利,而質量差的資產則必須提取更多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將對當年利潤形成較大的沖擊。
2.執行新準則對商業銀行的影響。表面上來看,采用新會計準則只是影響到銀行的會計處理方法,但從本質而言,銀行會計處理方法的國際化實質是銀行經營管理理念、方式甚至是經營管理機制的國際化:
(1)有效地提升了會計信息質量,豐富了銀行風險管理的內涵。可靠性和相關性是會計信息質量的兩個基本特征,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也始終堅持財務報告信息決策有用性的目標要求。我們過去的會計模式主要采用的是歷史成本計量基礎,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對于有活躍市場的金融工具的計量缺乏對市場風險的反映,價格變動對風險暴露的影響并不能及時披露出來。在金融創新業務并不發達、不確定易較少的市場環境下對金融資產的計量采用歷史成本還可兼具可靠性和相關性的特征。但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將越來越多地涉足有價證券、外匯、黃金及其衍生產品交易,金融產品價格變動所引致的市場風險也不斷顯現和增長。在這種經濟背景下,用歷史成本計量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就顯得不足并喪失會計信息的相關性。采用國際會計準則,引入除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之外的公允價值等其他會計計量基礎,可以更有效地在會計計量中實時反映交易盈虧,揭示交易風險,更有助于商業銀行真實、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更完整地反映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資產、負債狀況,更充分地披露與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有關的信息,從而有助于提高決策水平,減少決策風險。
篇3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特點
1.賬務處理簡便務實
第一,《小企業會計準則》改變了《企業會計準則》根據實際需要選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的方法規定,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第二,債券折價或者溢價改變了原有攤余成本計量的方法,采用直線法;資本公積僅核算資本溢價,也就是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第三,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簡化了所得稅會計處理;減少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工作量;簡化財務報表的列報和披露;對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統一采用未來適用法。
2.提高企業經營績效
《小企業會計準則》建起了小企業賬務處理的整個規范體系,促進其完善建賬建制過程,實現企業健康、規范、可持續發展。同時,為小企業實施有效財產保護控制,展開及時有效的經濟分析。在推動小企業的會計水平上,起了促進作用。《小企業會計準則》通過促進企業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可靠和完整,提高了小企業的經營效率和成效。
3.充分運用國家優惠扶持政策
《小企業會計準則》借助減少職業判斷內容,以滿足稅收需求。隨著會計核算與稅法一致性的提高,小企業納稅調整事項減少。近幾年,國家對于小企業給予了豐厚的政策傾斜和扶持力度,特別是從稅收、財政、立法等角度都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旨在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措施,這對小企業快速發展注入新鮮活力。
4.降低企業貸款風險
小企業由于自身實力較弱,經營較為分散,大都面臨銀行信貸吃緊,融資難等問題。小企業并未實現兩權分離,應更為注重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如銀行、稅務機關等。只有當小企業提供高質財務與會計信息,銀行決策才符合小企業利益。《小企業會計準則》為銀行信貸決策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制度基礎,對降低和防范小企業貸款風險、有效解決融資難問題有積極作用。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比較分析
1.內容框架對比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框架由正文和應用指南構成,《企業會計準則》的主體結構則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等構成。通過比較,《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框架結構基本類似,主體部分均為準則和應用指南,體例按章節設計,體現了兩者的有效銜接。
2.適用范圍對比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對小企業界定為不承擔公眾責任的內涵,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力求與國際趨同。另外,考慮到與現有《企業會計準則》的有效銜接。而《企業會計準則》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
3.會計核算對比
對比會計核算存在四方面差異:一是資產計量屬性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歷史成本計量資產,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據實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公允價值等多元化的資產計量法;二是短期投資核算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短期債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法,而《企業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4類,針對不同金融資產種類采用差異性核算方法;三是固定資產核算差異。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與稅法一致的原則體現在《小企業會計準則》,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公允價值較低者入賬;四是所得稅核算差異。《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應付稅款法,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三、啟示
1.體現準則的協調與統一
小企業在采用《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遇到該準則中未做具體規定的業務,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這體現了兩個準則的兼容性;因規模或性質變化,或小企業上市發行證券,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體現了規范小企業會計核算,統一會計標準的初衷。
2.提高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小企業會計標準通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得到統一,會計信息可比性獲得提高,使會計處理更簡化且可操作性更強。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督促小企業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有助于稅收征管和稅收優惠政策落實。
篇4
【關鍵詞】金融改革;會計制度;評價
一、金融改革的回顧與金融會計的演進
(一)30年來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顧
黨的開啟了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30年來,我國金融改革大致經歷了重塑金融體系、啟動金融改革和攻堅與擴大對外開放三個時期。
重塑金融體系時期(1978-1992)。這一時期,初步奠定了我國金融業三足鼎立局面。1979年4月,國務院作出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使我國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蘇。1983年9月,國務院了《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該項決定,打破了人民銀行大一統銀行體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在內四家國有專業銀行和一批新型商業銀行。199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開業。
啟動金融改革與加強法制建設時期(1993-2001)。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由此拉開了銀行業商業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陸續頒布與實施。隨著1992年10月移交證券業監管權,保險業監管權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銀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攻堅與擴大對外開放時期(2001-至今)。為化解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積聚的金融業巨額不良資產和處置嚴重違規經營以及資不抵債金融機構,我國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包括行政關閉、不良資產剝離、注資、債轉股、中央銀行再貸款、中央財政直接償付等多種政策措施。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在完成“三步曲”基礎上實現整體上市。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過渡期結束,金融業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和逐漸“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法律上最終奠定了“一行三會”對金融分業監管體制。2004年1月,國務院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將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提高到國家戰略高度,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經過30年的努力,我國金融發生了歷史性變化。由單一的國家銀行體制發展到了由“一行三會”調控和監管,大型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的多種金融機構分工協作、多種融資渠道并存、功能互補和協調發展的金融體系,使我國的金融體制初步形成市場化框架。金融宏觀調控實現了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直接到間接、從無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轉型。
(二)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會計規范的演進
隨著我國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對會計信息的質量以及產生會計信息的依據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也推動了相關會計制度的不斷革新變化。金融業改革不僅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會計制度,而且也使會計核算逐步走上國際化的道路。
構建金融會計與進行適度性改革時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銀行依據《會計法》和《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了《全國銀行業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現了我國金融會計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銀行管理金融財務會計的主體地位。該制度統一了銀行會計科目、賬務處理程序和記賬方法,允許各總行從資金收付記賬法、借貸記賬法中進行選擇和比照該制度制定各行財務會計制度。
建立分行業會計制度和探索企業會計準則建設時期(1992-2000)。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根據《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要求,財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在銀行會計制度基礎上,1993年3月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結合兩則要求,聯合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為滿足證券公司和保險企業會計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財政部又分別頒布了《證券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
推動金融企業會計與企業會計接軌時期(2001-2005)。隨著我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和國際慣例,建立健全統一會計制度的呼聲日高。為此,財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并結合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特性,根據修改后的《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重新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要求上市金融機構遵循。該制度在分析總結我國金融企業,特別是上市金融企業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真正實現了對接。
建立統一會計規范體系和實現國際接軌時期(2006-至今)。為履行入世承諾,財政部于2006年2月修訂和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會計準則。這些制度公布后,將率先在上市公司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出臺,宣告了我國分所有制性質、分行業、按會計主體規定會計核算和披露方式將成為過去,實現了金融會計和一般企業會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
二、對30年來金融會計規范建設的基本評價
(一)金融會計規范建設在經過30年的探索實現了兩次飛躍和后來居上
30年來,中國金融會計改革是在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背景下逐步發展的。在1978至1991年間,隨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理論探索與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實施,我國金融會計制度建設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法體系。而自1992年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與國際經濟體系的逐漸接軌,金融會計業務處理規范也逐漸向國際慣例靠攏。從30年來我國金融業會計演進的軌跡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軌、第一次飛躍和第二次飛躍的演進過程。如果說《全國銀行業統一會計基本制度》是金融會計規范建設起步階段的重要標志,那么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在1993年聯合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就不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對各類金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了統一規范,而是啟動了金融企業會計與企業會計的初步接軌。
2001年重新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順應了企業會計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納入到企業會計核算改革的整體框架之中,基本實現了同類金融會計事項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業會計核算與企業會計核算接軌的第一次飛躍。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則是接軌后的再次飛躍。它意味著在面向市場經濟前提下,我國初步建立了比較完整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實現了同類業務在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的統一。新會計準則的推行,標志著金融企業不再滯后于非金融企業,而是同步實施,并將范圍擴展到金融、保險、農業等眾多行業領域,同時也考慮到了在企業的普遍適用性。
(二)金融企業會計改革取得了歷史性突破,具有深遠的意義
30年來我國金融會計的演進,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與經濟體制變遷和金融改革是一個互動的過程,經濟體制變遷的模式與路徑決定了會計演進的模式與路徑。回顧30年來我國金融會計改革,完成了兩個歷史性轉變:從計劃經濟時代習慣于統一會計制度逐步過渡到將制度制定權還政于企業,從習慣于規制導向向原則導向轉變,在會計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論”向“管理論”的轉變。通過金融企業會計改革,一方面為金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綜合改革奠定基礎,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內外資本市場信息的可比性。經濟體制改革,開辟了會計實務發展的新領域。圍繞這些新興領域,產生了諸如企業兼并與資產重組會計、企業破產清算會計、企業租賃會計以及金融工具會計等新問題。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使市場經濟建設中出現的新會計實務逐步得到規范。2006年2月的新會計準則,是繼1993年會計準則改革和2000年會計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國會計標準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背景下頒布的。不僅填補了我國金融會計標準的空白,而且是會計理念、會計計量技術的重大轉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將為社會相關各方評價金融企業經營業績與風險提供更準確的依據,同時也對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監管者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作出評價的中介機構的職業技能、判斷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與進一步完善金融會計制度的建議
(一)金融改革展望
進入2008年以來,在全球經濟整體增速放緩、通貨膨脹壓力上升、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的前提下,各經濟體面臨保持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兩難選擇。美國次貸危機對國際經濟金融體系產生的沖擊不斷加劇。在全球經濟增長急速放緩和通脹抬頭以及我國經濟日益溶入世界經濟體系大背景下,我國經濟也出現了周期性波動,金融業改革任重道遠。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急劇變動,我國金融業要準確把握金融市場變動,努力確保金融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繼續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一是要進一步鞏固和繼續深化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機制建設,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平。對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機構,要繼續完善法人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對未完成改制的,要穩步有序推進改革。二是要著力解決制約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法律制約、產品制約、市場制約和監管的不協調。要從宏觀政策層面突破這些瓶頸制約,鼓勵金融創新,積極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場體系,逐步改變金融市場分割的局面和增加農村金融市場有效供給以及健全金融調控和強化金融業監管的“無縫鏈接”,防止監管規定和政策不一致的問題發生。三是要主動轉變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面對國際國內競爭加劇的壓力,金融機構應主動實施經營模式、增長方式的戰略轉型,全面調整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客戶結構、營銷渠道,實現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分別由以規模擴張為主、以依賴傳統業務為主向以質量效益為主、以多元化、綜合化轉變,努力把金融機構建設成為治理良好、資本充足、內控嚴密和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
(二)充分估計新會計準則對金融業的影響,主動尋求應對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的復雜性與長期影響。與其他會計準則相比,金融企業會計準則更加復雜。這種復雜性源自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會計準則本身的嚴密與復雜。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專業術語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對傳統會計理論和方法產生的挑戰以及如何有效解決新型業務處理問題。二是充分考量中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會計環境,審慎評估新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處理遵循著兩種不同的會計規范:一種是2001年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另一種是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從發展趨勢看,企業會計準則有逐步取代企業會計制度的趨勢。在《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中,中國銀監會在全面評估各銀行業機構基礎條件基礎上,從有利于銀行業機構建立適應新會計準則要求的內部管理流程、信息處理系統和提高執行質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進金融企業會計準則在各類銀行業機構應用的時間表。三是全面學習和理解新會計準則體系,務求掌握這些新規則的精髓和各準則之間的橫向聯系,以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由于新準則實施將對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以及整個經營管理體系帶來影響,不僅財會人員應學習新會計準則,而且包括風險管理人員在內的非財務人員也要認真學習。通過學習,加深理解和提高運用能力以及強化對國際會計準則與新型業務的研究,正確處理借鑒與創新的關系,促進會計準則體系的不斷完善。四是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減少新會計準則的運行成本。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將對金融業財務報表的設計及其分類產生重大影響。從國際視野看,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相關金融業監管組織之間的協調日趨密切。從學習國際經驗出發,我國金融業監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間的協調,避免金融企業為滿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實行雙軌制,從而加大新會計準則運行的成本。
【參考文獻】
[1]夏博輝.論我國金融會計制度建設的三個階段,2008
篇5
自2013年1月1日起,《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施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制定和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是促進小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我國小企業原施行的各類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評述
1.行業會計制度。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財政部制定了《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等共十多種分行業的會計制度,分別在各行業的企業中施行,原有分所有制、分行業的會計制度全部廢止。后來又先后出臺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后被《企業會計制度》替代)、《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多數企業替代了行業會計制度,但部分企業仍在執行行業會計制度。
2.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改變了行業會計制度的分散狀態,將各行業會計事項的共同處理原則和方法規范在同一會計制度中,并且針對各具體行業賬務處理、報表列報的特點,分別制定了有補充規范性質的具體核算辦法。但是,《企業會計制度》按規定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小企業等單位,不適用于一般小企業。
3.小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在小企業范圍內執行,財政部規定在施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小企業會計制度》即行廢止。
4.《企業會計準則2006》。我國一般小企業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只有下列三類小企業執行該準則:(1)股票、債券公開上市的小企業;(2)金融機構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復雜,客觀上給小企業究竟執行何種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造成困擾。通過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明確《企業會計準則2006》和《小企業會計準則2011》分別適用于所有大中企業和小微企業,統一規范了企業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出臺,還有其外部背景:(1)現有小企業的內部控制有待加強;(2)為加強稅收征管、減少稅收與會計處理的差異,有必要就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趨同,相應調整會計核算規范;(3)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金融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統一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使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能夠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依據,從而降低金融信貸風險;(4)隨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2009年制定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我國制定自己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工作也是客觀要求。
(二)制定、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重大意義
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是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強小企業內部管理,促進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有利于加強小企業稅收管理,促進小企業稅負公平;有利于加強小企業貸款管理,防范小企業貸款風險。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靚點和政策研讀
(一)賬務處理簡便、務實
根據我國小企業的特點,《小企業會計準則》對小企業交易或事項的賬務處理力求簡便、務實。比如:(1)實物資產按照實際成本或實際成本扣除規定折舊、攤銷后的價值計量(實際凈值法),不采用諸如公允價值、可收回金額與成本孰低法等小企業財會人員難于掌握、小企業領導者也不愿解讀的計量辦法;(2)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都采用成本法,不采用相對復雜的權益法、實際利率法等核算方法;(3)應收債權損失采用按稅法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的條件直接核銷的方法,不再通過先計提壞賬準備再轉銷、補提的備抵法;(4)所得稅核算統一采用應付稅款法,按當年實際應交所得稅確認所得稅費用,不采用區分所得稅費用屬于往年、當年、下年的納稅影響會計法;(5)對于會計政策變更、前期差錯更正統一采用未來適用法,不采用記今年賬、調上年報表這類計算難度大、實際意義不太大的追溯調整法、追溯重述法;(6)《小企業會計準則》不規范合并財務報表,有母、子公司結構的企業集團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
(二)貼近稅收,納稅調整、納稅申報相對簡單
《小企業會計準則》下,除了政府補助業務會計上與稅收上處理方法差異較大外,其余業務處理基本上都采用了會計貼近稅收的政策原則。比如:(1)《小企業會計準則》比較嚴格地適用歷史成本原則,這與稅收上初始計稅基礎的定義是一致的;(2)準則中的資產賬面價值、凈值,與稅收上資產的“凈值”概念范圍一致;(3)原《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投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投資成本,《小企業會計準則》改為以投出資產評估價值計量投資成本,這與稅收上按公允價值計量投資的計稅基礎規定相一致;(4)原《小企業會計制度》下作為短期投資的股票、債券持有期間不確認收益,《小企業會計準則》下改為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在債券計息期確認投資收益,改變后的會計處理與稅法上規定一致;(5)《小企業會計準則》列舉的債權損失和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確認條件,與稅收上相關規定文字表述幾乎完全相同;(6)《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文字表述與稅收規定也幾乎完全相同。
篇6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解釋是“對于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
從上述描述中我們不難發現,無論企業會計準則原文還是頗具權威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都沒有對該資產的概念與特點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我們根本就無法知道應當如何具體解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無法得知這種資產的認定條件和具體特點。企業會計準則原文告訴我們它是“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又告訴我們“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但是任何一個財務工作者都無法單憑這兩個特征來判斷企業取得的股票、債券或基金,到底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能依靠管理層的“指定”,而各企業的管理層對于企業會計準則又了解多少呢?
一個專項會計準則,對于在企業資本運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又極為敏感的資產項目,既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解釋,又沒有界定嚴格的認定條件,還沒有鮮明的特點描述。這種狀況無論對于財務工作者的具體核算工作,還是教學科研工作者對于資產的研究,乃至企業管理人員對于企業資產的運作和審計工作者的審計工作,都極為不利。
二、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關于金融資產初始計量的解釋為“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其中,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
(一)關于取得時交易費用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講解的闡述,企業由于取得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既有可能資本化也有可能費用化,即使是同樣以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環節發生的交易費用前者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而后者則計入取得成本。
現實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分是很模糊的,只不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必須是“非衍生金融資產”而已。而對于存在形態相近、后續計量屬性相同的兩類資產,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初始費用處理模式,讓人很難理解。尤其各項支出的費用化還是資本化問題,一直是備受社會關注的敏感話題,容易給一些不法企業隱瞞費用虛構利潤提供機會,也給會計核算和學習帶來諸多不便。
(二)關于可供出售債券的初始計量
其實無論《企業會計準則(2006)》還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都沒有明確具體地描述債券形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如何進行初始計量。從相關文字中能夠獲知如下信息: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交易費用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交易費用構成實際利息的組成部分;企業取得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進行處理。根本沒有規定債券面值和債券溢價、折價應如何處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在“附錄既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于企業取得可供出售債券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企業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當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按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也就是說,對于可供出售債券的初始計量,企業會計準則及講解的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并不一致,所執行的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公允價值計量。其他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如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等都以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而偏偏可供出售債券資產還要考慮面值以及面值與公允價值的差價,在日后還要考慮“應計利息”,這實際上偏離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更接近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量。
筆者認為,企業所有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項目都應當采用統一的初始會計處理模式,即在本資產科目下僅設“成本”與“公允價值變動”兩個明細科目,取得相關資產時按公允價值計入“成本”。不能顧此失彼,既要考慮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又要兼顧利息、折價、溢價,這種復雜的計量模式為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和專業學習考試帶來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
三、結論
篇7
【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 會計核算; 簡化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制定的背景及基本原則
(一)背景
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會計司公布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以下簡稱“起草說明”)兩份文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這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完善的一個重要舉措。
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首次針對小企業的會計規范《小企業會計制度》,其所依托的基礎企業會計規范是《企業會計制度》(2001)。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正式了《企業會計準則》。這是我國企業會計規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全面趨同的重大舉措。《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起陸續在我國的上市公司、金融企業、央企、各類大中型企業執行,并最終將取代《企業會計制度》(2001)。基于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企業會計準則》較之《企業會計制度》(2001)在內容上發生了全面和重大的變化。這樣,2004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將逐漸失去其所依托的基礎企業會計規范。另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于2009年7月9日,正式了《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樣的背景下,要形成以《企業會計準則》為核心和基礎的、完善的企業會計規范體系,就必須重新制定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準則》。
(二)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我國小企業會計規范遵循的模式。小企業由于其規模小、業務簡單、會計基礎工作較為薄弱、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對單一等,因而其會計規范也應相對簡單。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都是在既有的、主要規范上市公司的、較為復雜的企業會計準則基礎上進行簡化形成小企業會計規范。但在具體模式上卻有所差別。一種模式是在復雜的每一具體會計準則后面增加小企業的豁免條款,即小企業可以不采用某些較為復雜的會計確認、計量、披露方法。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使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結合得較為緊密,當企業會計準則變化時,只需要適當修改豁免條款就可以保持二者的一致性。但其缺點是,準則文件的表述比較復雜,小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需要在對企業會計準則大致把握的基礎上,再根據豁免條款選擇本企業應遵循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如新西蘭。另一種模式是基于既有復雜的企業會計準則單獨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文件表述簡單明了,對于使用者十分方便。但缺點則是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不易保持一致,當企業會計準則發生較大變化時,必須整體上重新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中小主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采用這種模式的典范。我國在制定小企業會計規范時更多地考慮到使用者的便利,另外最近的制定工作也考慮到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模式一致,選擇的是后一種模式。
第二,《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已有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關系。“起草說明”中作了如下清晰地說明:“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總體框架,基本準則是綱,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企業;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是基本準則框架下的兩個子系統,分別適用于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
第三,《小企業會計準則》與38項具體準則的銜接。“起草說明”中作了如下說明:“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雖適用范圍不同,但適應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需要,又要相互銜接,……對于小企業非經常性發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對于小企業今后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或者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連續3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二、“征求意見稿”在確認計量環節的簡化
(一)資產
1.對金融資產的分類
《企業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四分類,另外單獨列示長期股權投資。“征求意見稿”完全沒有采用上述分類,而是根據小企業業務涉及的內容采用較為傳統和直觀的分類: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長期債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
2.幾乎完全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
《企業會計準則》采用了5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公允價值和現值。其中,公允價值和現值的應用是使《企業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披露變得復雜的重要原因。“征求意見稿”對要素的計量則除了幾個確實無法獲得歷史成本的情況(存貨盤盈、固定資產盤盈、政府補助資產沒有憑證的情況)以外,完全采用單一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
3.不計提任何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所有資產項目(包括貨幣資金)都可以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征求意見稿”則與采用單一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相一致,對任何資產項目均不計提減值準備。對應收賬款期末不計提壞賬準備,只是在壞賬實際發生時采用實際沖銷法計入管理費用并沖減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發生時沖減投資收益。至于壞賬和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認定標準則參照了所得稅法中的有關標準。
4.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及后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可根據標準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計量金額。后續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公允價值變動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計量金額(使用“成本”、“應計利息”和“利息調整”明細科目核算)。后續計量采用攤余成本法,對計入“利息調整”明細科目的初始確認金額與面值之間的差額(主要是債券購買的溢折價部分)按照實際利率法在債券持有期間進行攤銷。“征求意見稿”則規定長期債權投資應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成本進行計量。這意味著后續計量既不采用公允價值,也不采用攤余成本。
5.長期股權投資的含義及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購入的長期權益性投資可分別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其中只有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小份額權益性投資才可分類為長期股權投資。“征求意見稿”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通常在1年以上)的權益性投資。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根據長期股權投資不同的取得方式采用不同的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方法。取得方式諸如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企業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投資者投入的、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等。相應的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的依據有: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或者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以換出資產或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或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等等。“征求意見稿”只規定了兩種情況,即: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成本進行計量;以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換出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余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的應按照所換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際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征求意見稿”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
6.“征求意見稿”未涉及的資產交易和事項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付款購入資產、非貨幣易取得資產、債務重組方式取得資產、租入的固定資產、內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確認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等。
(二)負債
1.負債的入賬價值和利息計算利率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計量負債時要考慮借款的合同利率或債券的票面利率與負債形成日的實際市場利率之間的差額,計量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金額或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并在負債存續期內對上述差額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征求意見稿”規定負債要以實際發生額入賬,利息計算統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
2.“征求意見稿”未涉及的負債交易和事項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應付債券、預計負債、或有負債等。
(三)所有者權益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除了資本溢價之外還涉及由于公允價值運用和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導致的其他資本公積。“征求意見稿”規定,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僅為資本溢價部分。
(四)收入
1.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標準
《企業會計準則》中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標準提出了同時滿足以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發生轉移為核心的5條標準。“征求意見稿”則采用發出貨物和收取款項作為標準,減少關于風險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
2.“征求意見稿”銷售商品收入的特殊銷售業務未涉及的內容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現金折扣銷售、售后回購、售后租回、銷售折讓、委托代銷中的視同買斷方式等。
3.勞務收入的確認標準
《企業會計準則》中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標準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同時滿足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等4條標準),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的收入。二是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根據已收回或將要收回的款項對已發生勞務成本的補償程度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征求意見稿”在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標準上減少了關于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職業判斷,規定:同一會計期間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項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期間的,可以按照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4.“征求意見稿”未涉及的收入交易和事項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五)利潤及利潤分配
1.沒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產減值損失的內容
由于“征求意見稿”幾乎完全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且不對任何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因而利潤計算時不涉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產減值損失的內容。
2.利得和損失涉及的內容
由于“征求意見稿”涉及的交易事項較少,因此利得和損失涉及的內容也較少,例如,不涉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利得或損失等。
3.納稅調整
關于納稅調整,“征求意見稿”的表述如下:“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進行適當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金額。”這里并沒有說明小企業的納稅調整采用的方法。但從資產負債表例表中并沒有“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推斷,不應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而應采用應付稅款法。這與《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不同。
4.計算利潤總額的期間選擇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按月計算利潤總額,沒有其他選擇。但“征求意見稿”則規定:“小企業一般應當按月計算利潤總額,按月計算利潤總額有困難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總額。”
(六)會計調整
“征求意見稿”完全沒有涉及會計調整的內容,包括;會計估計變更、會計政策變更、前期差錯更正、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三、“征求意見稿”在記錄環節的簡化
由于采用單一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涉及交易事項的簡化、處理方法的簡化和披露內容的簡化,使得“征求意見稿”使用的會計科目大為簡化。許多在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確認、計量、記錄、報告使用的科目都被刪除,包括:“其他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壞賬準備”、“委托加工物資”、“發出商品”、“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長期應收款”、“未實現融資收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攤銷”、“五項資產減值準備”、“商譽”、“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付票據”、“應付債券”、“未確認融資費用”、“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預計負債”、“遞延所得稅負債”、“庫存股”、“研發支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
四、“征求意見稿”在報告環節的簡化
(一)資產負債表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中資產負債表例表給出的單獨列示的項目有49個。“征求意見稿”中要求資產負債表至少應單獨列示的項目只有12個,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固定資產、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
(二)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表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必須編制的4張報表之一。但“征求意見稿”則規定:“小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如此,現金流量表成為小企業的選擇披露報表。
另外,“征求意見稿”對現金流量表的內容也做了簡化。
首先,編制基礎只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沒有其他貨幣資金(“征求意見稿”沒有“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也沒有現金等價物。
其次,“征求意見稿”中現金流量表簡化了一些正表的項目,包括:“收到的稅費返還”,“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以及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均沒有設“其他”項目。
第三,“征求意見稿”中現金流量表完全刪除了《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規范要求的附注的三項內容: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涉及現金收支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額的變動情況。
(三)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必須編制的4張報表之一。但“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沒有提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即小企業無需編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四)報表附注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要求一般企業報表附注應披露9類內容:企業的基本情況、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的說明、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包括42項內容)、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征求意見稿”對于報表附注披露只列示了3類內容: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對已在資產負債表日和利潤表中列示的項目與稅法規定存在的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事項。
五、結論
總的來看,“征求意見稿”對《企業會計準則》的簡化力度是很大的。總體表現為:第一,采用單一的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第二,涉及的交易和事項的內容大幅度減少,只涉及小企業經常會發生的業務。第三,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減少,刪除了較為復雜的會計處理方法,如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長期負債利息調整的實際利率法攤銷、所得稅調整的納稅影響會計法等。第四,盡量減少職業判斷的應用,例如對收入確認標準的簡化。第五,大幅度簡化賬戶體系。第六,大幅簡化財務報表披露的內容。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會計司.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Z].http://casc.省略/,2011-11-2.
[2] 財政部會計司.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Z].http://casc.省略/,2011-11-2.
[3]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企業會計準則2006[S].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4]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篇8
【關鍵詞】 衍生金融工具 權利 義務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及其確認的時點
初始確認是對衍生金融工具項目的首次確認,具體是指在特定交易、約定或事項導致的權利、義務、損益等已經發生,這些權利、義務和損益等首次符合確認標準之時進行的確認。
資產或負債在財務報表上的存在是與一定的時間相聯系的。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慣例,與資產有關的交易或事項己經發生,并取得了交易或事項已經完成的憑證,則企業在實質上就擁有或控制了該資產。對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其取得是以簽約為標志,但是由于在簽約之時,它只能是一份待執行的合約,于是問題出現了:是在合約簽訂之時,還是在合約實際執行或生效之時確認衍生金融工具。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的會計準則比較
1.ias39中規定:“當且僅當成為金融工具合約條款的一方時,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iasc提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概念:“金融資產是指下列資產:(1)現金;(2)從另一個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3)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4)另一個企業的權益工具。金融資產分為四類:(1)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2)持有至到期投資;(3)企業發起的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是指具有下列合同責任的負債:(1)向另一個企業交付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
iasc在ias39中明確指出:“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負債,除非它們被指定而是有效的套期工具,否則應認為是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b不是在一項綜合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中規定金融工具的確認,而是將這個問題零星地分布于若干公告中。比如sfas52(涉及外幣套期等)、sfas80(涉及期貨合同等)sfas125(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等)、sfas133(涉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核算),等等。其中,sfas133指出:“實體應根據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將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資產或負債確認。”
3.中國企業會計準則cas22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24條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分為兩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2)其他金融負債。”在22號準則的第二章第九條中明確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4.比較的結論
綜上所述,三項準則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規定基本一致。雖然美國財務會計準則133號只規定應將所有衍生工具確認為資產或負債,而沒有規定何時確認,其它兩項準則都明確指出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從其附錄所提供的示例來看,該公告實際上要求主體在成為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就應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另外,在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會計準則中都把衍生金融工具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實際上,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的規定包含了初始確認標準和初試確認時點,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述方式。衍生金融資產作為一項權利,衍生金融負債作為一項義務,其確認標準就是權利的取得或負債的承擔。當企業因為簽訂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約而獲得了一項權利時,就應將這項權利確認為衍生金融資產。同時,企業為取得該權利必會放棄另一項權利或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放棄的另一項權利就應被確認為另一項資產的減少;承擔的合同義務就應被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的增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時點應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合約的簽約日。具體而言,比如在簽訂遠期合約時,合約的任何一方均應于合同簽訂日將遠期合約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再比如對于期貨交易而言,當企業收到交易所發出的成交記錄單,即表明已成為合同的一方,應予以確認。
我國原制度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招商銀行采用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的做法,即以公允價值入賬,有關損益在利潤表內確認。而浦發、民生、華夏、深發展等均以合同面值在表外列示,相關損益在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交割時在利潤表中確認。我國新準則卻改變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方式,規定企業成為一項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就應確認相應的資產或負債,從而使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方式由表外披露改為表內確認。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有利于及時、充分地反映企業衍生金融工具業務所隱含的風險及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有利于企業的金融風險管理,有助于外部財務報表使用者做出更優的決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3]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4]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篇9
【關鍵詞】企業會計 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改革
會計屬于一門技術學科,然而技術是沒有國際界限而言的,所以為了跟隨我國經濟的發展步伐與滿足我國對企業會計準則的需求,以及為了跨國際、跨公司的友好交流與共同發展,企業會計準則的國際化是必然結果,所以面對我國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的改革是很重要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解決了其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會計準則改革的內容
為了解決當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已經對現有的企業準則進行了改革,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使我國會計準則走向統一化、國際化。首先是公允價值的變化,為了滿足我國經濟的發展現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限定了對公允價值的適用范圍,譬如,可以適用于金融工具以及債務合并等方面。其次是存貨方面的改革,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取消采用后進先出法來進行存貨計價,因為后進先出法并不能準確的反映出存貨的流轉,然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采用先進先出法和個別計價法來進行存貨計價,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越來越走向國際會計準則。第三,關于無形資產的改革,新企業會計準則首先明確規定商譽不屬于無形資產,其次將開發項目支出進行費用化和資本化,最后,使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對企業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評估,而且每年都要對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第四,資產減值的新標準,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確定了資產減值損失之后,不得回轉,提出了更合理的計算可收回金額方法,要以資產所在的資產組為基礎計算其可回收金額。第五,債務重組方面的改革,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認債務重組利潤,為當期的盈虧,若以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重組的,那么確定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值。第六,金融工具方面的改革,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風險進行全方位的評估,銀行要對市場經濟環境有前瞻性,要求銀行構建更嚴格的會計制度。
二、企業會計準則的標準
每個企業有著變化多端的經濟業務,不同行業的企業又具有特殊性,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使會計從業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有一個共同遵循的標準,各行各業的會計工作可在同一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作用就是實現會計工作的規范化。
(一)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結合了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和當前的會計工作環境,每個企業有著變化多端的經濟業務,而不同行業的企業又有各自的特殊性。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使會計行為達到規范化,使得會計人員提供的會計信息具有廣泛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大大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
(二)權威性
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和實施要通過一定的權威機構,這些權威機構可以是國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門,也可以是由其授權的會計職業團體。企業會計準則之所以能夠作為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的規范和處理會計業務的準繩。關鍵因素之一就是它的權威性。企業會計準則一旦制定,各個種類的企業都要嚴格按照準則的要求來運行和實施。
(三)發展性
企業會計準則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下,人們對會計實踐進行理論上的概括而形成的。企業會計準則具有相對穩定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企業會計準則也要隨之變化,進行相應的修改、更新與充實,逐步對企業的會計準則進行完善,大力的支持和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
(四)理論與實踐相融合性
企業會計準則是指導會計實踐的理論依據,同時企業會計準則又是會計理論與會計實踐相結合的產物。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有的來自于理論演繹,有的來自于實踐歸納,還有一部分來自于國家有關會計工作的方針政策,但這些都要經過實踐的檢驗。沒有會計理論的指導,準則就沒有科學性;沒有實踐的檢驗,準則就沒有針對性。只有將理論應用于實踐才能夠充分體現出企業會計準則的真實價值。
三、企業會計準則改革的意義
合理的企業會計的準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對我國的經濟走向全球化同時也有著重要的影響。所以企業會計準則的改革具有很高的價值,可以有效地加強企業的發展,財務報表可以提供更加真實的財務信息。既適應我國的綜合國情,構建了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會計準則體系又與國際的會計準則相接軌。
一是有利于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宗旨,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生成和披露作了更加嚴格和科學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信息供給的約束,有效地維護了投資者的知情權,有利于社會公眾作出理性決策。
二是有利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我國會計準則建設,始終與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三是有利于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會計是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會計準則體系的,架起了密切中外經貿合作的會計技術橋梁,有利于進一步優化我國投資環境,全面提高我國對外開放水平。
四是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會計質量,更好地保護投資者作為信息不充分一方的利益。同時促使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結構,增強抗風險能力。
綜上所述,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不論是在會計方面的從業人員還是對需要服務的人員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幫助,更重要的是,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可以幫助我國的會計、經濟日益趨于全球化、標準化。
四、總結
國家的興盛與其經濟的發展有著直接的關系,然而合理的企業會計準則可以推動國家經濟的穩定和快速發展,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我國的經濟融入世界金融起到了有利的推動作用,提高了我國會計工作的質量與秩序,準確的反映了我國的會計信息。
篇10
關鍵詞:小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 體系 基本框架
一、引言
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是財政部2011年9月9日印發的《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的一個會計體系構建戰略目標,為了實現會計改革與發展的總體目標――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會計體系。綱要強調要不斷完善和強化實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審計準則及其他國際標準持續趨同,并與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體等效的企業會計、審計、內部控制和會計信息化標準體系,構建由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和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組成的我國統一的企業會計標準體系。由此可見,深入研究小企業準則體系建設不僅是“十二五”期間的戰略愿景,也是會計界理論與實務工作者的使命,是市場經濟發展對整個企業會計標準體系構架完整性的迫切需要。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于2011年10月18日了《小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執行,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至此,這個準則是否能稱為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用什么標準判斷一個完整而又符合客觀實踐的準則體系內容?解密新頒發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從小企業準則建設的基本理論、相關企業準則建設實踐探討小企業會計準則框架、結構及內容,無疑對小企業準則體系完善與制度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二、小企業準則內涵與演進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內涵
對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框架的構建,從邏輯本原分析,離不開對這一事物的定義、特征研究,界定小企業準則定義從而將它與企業準則等區別開來。什么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就這一定義而言,包括了下列關鍵詞,一是小企業,二是會計準則,三是會計準則體系。
1.什么是中小企業?小企業一般是指規模較小或處于創業和成長階段的企業,包括規模在規定標準以下的法人企業和自然人企業。其具體定量的劃分標準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但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指的小企業概念有兩個條件:一是鏈接《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二是例外原則,例外原則即指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類小企業除外。符合小企業上述特征,才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同時規定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大中及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準則,提出了執行準則可以向上兼容,但不得向下兼容執行。
2.什么是會計準則?我國著名會計學家婁爾行認為:可以將會計準則理解為會計實務在理論上的概括,經常被表述為會計工作應遵循的規則或指南,是判斷會計工作優劣的準繩。會計準則是一種行為規則,是一個社會關于會計行為的規范。在我國會計準則定位為部門規章,一項法律規范,除了充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概念框架的作用外,其法律規章性作用更強。從會計準則體系內容看,具體包括三個層次: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應用指南。基本準則,它涵蓋了會計要素定義與“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的框架結構”的基本內容,在整個準則體系中具有統馭作用;具體準則,我國38項具體會計準則基本涵蓋了要素確認、記錄、計量與報告所涉及的內容;應用指南,38個應用指南對具體準則內容詳細解釋。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演進
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規模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屬于小企業范圍,對其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會計工作實務的一系列規程與指南。
小企業會計準則及內涵建設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混合通用階段,1992年至2004年期間,為行業會計制度實施階段。所有企業,不論規模大小,根據所處行業不同,執行相應的分行業會計制度。第二階段,初創階段,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為《小企業會計制度》實施階段。2004年4月,財政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全國范圍內的小企業自2005 年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這一階段,打破了分行業、分所有制制定實施會計制度的模式,根據企業規模和內部管理的特點、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不同,大中型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而小企業一般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并且《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于一些較為復雜的交易事項或者對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要求較高的處理方法,給予了簡化處理。第三階段,形成階段,2013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框架及特色
(一)會計法規體系
要研究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有必要從我國會計法規體系整個構建分析,從而找到它的完整形態與法源基礎。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就法律定位而言,屬于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即會計法規體系通常由四個部分構成, 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規;三是部門規章;四是規范性文件。具體如圖1所示。
在上述會計法規構架中,作為指導企業會計核算行為規范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運用指南組成,并形成了準則完整的體系內容。作為法規體系,它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在會計法規體系的構建中,準則是指導會計工作的規范化規章,一般狹義的準則體系研究主要是針對這幾項內容研究展開。
(二)會計準則體系
中國的會計準則體系從結構類別組成看,是由適用于大中型企業的《企業會計準則》和適用于小企業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共同構成。而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組成又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應用指南等組成。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也是由小企業會計準則和應用指南兩部分組成。準則體系具體構成如圖2所示。
(三)小企業準則體系創新特色
從圖2可見,小企業會計準則沒有企業準則那么多分項準則,它借鑒了企業準則體系內容,將體系三個內容融合一體,在體系行文上,基于“內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強化監管”的要求,直接在《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現了基本要素規范、具體準則與指南整合。小企業會計準則共十章,90條,另加一個附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至第七章,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會計要素的內容規定及核算,第八章外幣業務,第九章財務報表,第十章附則。附錄實為指南,主要是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的處理、財務報表的種類、格式及編制說明,為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操作性規范。
1.《小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的特色。(1)資產方面:核算業務簡化,一般以實際成本核算資產。不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相關的轉讓損失和呆賬、壞賬損失均在實際發生時予以確認,從而消除了原本小企業存在的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差異,簡化了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統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規定了與所得稅法基本一致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最低年限以及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方法;金融資產核算簡化,未引入金融資產四分類方法,利息收入的確認均在約定付息日;取消了待攤費用,直接將預付保險費用、租金、訂閱報刊雜志等費用計入成本費用。(2)負債方面:會計科目與原會計制度科目進行了部分合并,名稱與現企業會計核算科目趨同,應付工資、應付福利并在了“應付職工薪酬”,對利息費用要求以實際發生額入賬,利息計算統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減少預提方法的使用。簡化利息計提與費用核算,將長期借款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3)所有者權益方面:簡化核算,接受捐贈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不再計入“資本公積”,且明細賬只設“資本溢價”。
2.《小企業會計準則》動態協調的特色。已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一旦公開發行股票債券或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或已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當所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如果在《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未作規范,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小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特色。財務報表方面:簡化列報與披露內容,財務報表只要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不要求編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對于現金流量表,內容格式進行了適當簡化,不采用“現金等價物”概念,不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等信息;附注中增加了納稅調整的說明,小企業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內容大大減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
4.《小企業會計準則》滿足信息使用者特色。小企業外部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為稅務部門和銀行。因此,在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關系上采取的是稅務導向模式,有別于企業會計準則的獨立發展模式,服務于企業納稅和稅收征管,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和遵從成本。銀行主要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做出信貸決策,希望小企業按照統一的會計準則提供財務報表。因此,在小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導向上,從原則導向轉變為規則導向,減少了職業判斷的內容,以滿足銀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中的問題探討
(一)創新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
一是加強小企業財務規則的創新建設。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是針對會計核算的確認、記錄、計量、報告規范會計行為。那么,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要不要涉及企業財務規則諸多管理規定?我國在制定財務與會計規范時,已把財務與會計分開,同時制定了“財務規則”與“會計準則”。但是對于小企業來說會計核算與財務內容是融合的,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有財務管理內容,但是,它更應明確地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財務行為進行組織、協調、控制、評價和監督等做出必要規范。二是拓寬小企業財務管理內容,將企業經營風險、財務風險、財務信息管理作為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以滿足市場經濟發展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增強企業財務管理的前瞻性。并在其中加入財務報表主要分析指標的計算與提供,如企業人員、工資費用開支、資產負債率等內容。因此,從創新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方面,應該加強財務管理基本規章制定。
(二)創新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小企業要不要涉及內部控制規章建設,筆者認為,針對目前小企業內部管理現狀,為了提高管理水平,小企業應建立健全必需夠用的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從會計法規制度方面加以規范,使小企業在組織機構、企業文化、風險控制、內部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方面加強建設。這不僅是小企業動態發展的需要,也是國家對小企業進行政策支持,評估管理水平、資產狀況、償債能力所必須的平臺。因此,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加強對小企業管理,創新小企業內部控制管理,防范經營與融資風險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三)加強培訓工作
會計準則的有效性包括準則本身的質量與執行效率兩個方面。小企業準則體系的建設最終需要落實在實踐運用上,提高準則本身質量與執行效率。因此,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準則,二是加強準則質量建設,通過實踐應用不斷完善和修正。《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規范范圍上涵蓋了農林牧漁業、工業制造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等各種行業,涉及面廣,影響面大,故宣傳貫徹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對從事小企業會計核算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加強學習考核與監督檢查。二是會計理論與實務工作者,要加強調研工作,對準則執行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反饋,為修訂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理念與實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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