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范文
時間:2023-03-15 23: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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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申請人: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許可調查取證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的辯護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擬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__________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特此申請,請予許可。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篇2
一、培養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規范的能力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偵查取證就像打仗,只有做到對法律規范胸有成竹,偵查工作的開展才能游刃有余穩操勝券。一方面,偵查人員要加強對法律規范和業務知識學習,熟練掌握偵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所必備的法律規范,在偵查過程中遵循證據收集規則,注意瀆職類犯罪案件和侵權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和保存方法,杜絕非法取證,避免片面取證。對此,筆者認為,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人員應當掌握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規范和業務知識:首先,加強刑事法學理論的學習,提高犯罪理論、刑罰理論和程序法理論素養,為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奠定理論基礎。其次,應當正確理解和熟練掌握刑事實體法律規范。我國刑法第九章規定了瀆職罪,正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瀆職罪中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至關重要;除此之外,還應掌握刑法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具體要求。再次,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司法解釋的內容,正確立案和開展偵查工作。最后,認真學習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程序性內容,熟悉開展偵查工作和調查取證的程序規定,保證偵查程序和調查取證工作依法運行。另一方面,提高善于運用法律規范開展偵查工作和調查取證的能力。調查取證不是紙上談兵,要求偵查人員要有調查取證法律意識、程序意識、責任意識,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調查取證程序進行了相當嚴格的規定。相反地,一旦出現程序錯誤,往往會阻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培養靈活運用偵查謀略和偵查技巧調查取證的能力
由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的證人多數與犯罪嫌疑人有著千絲萬縷、錯綜復雜的關系,加之所查對象的特殊性,一般不愿作證,即使作證也往往避重就輕。
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責任、把水攪渾,導致偵查人員無法查清犯罪事實。所以,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時,偵查人員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善于運用謀略和技巧,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收集證據。司法實踐中,收集證據的方式方法很多,運用偵查謀略和技巧也因案件不同而需要靈活運用。就調取證人證言而言,對于一般證人采取以誠相待,教育啟發,注意選擇合適的詢問方式,讓其講細節,問清來龍去脈,特別是要把主要的、關鍵的案情問清,把證據取到位;對于已經與犯罪嫌疑人事先通氣的證人,要采取要求其講細節和復述的方法來辨別真偽,因為事前編造的只能是大概情節,一旦要求證人具體陳述,則可能矛盾百出;對事先編造的案情通過反復講述可能會暴露出自相矛盾的情節,對此,應要求證人作出合理解釋;對于拒絕作證的證人,要根據拒絕原因采取相應的方法:
對于與案件有牽連或與犯罪嫌疑人有交往而拒絕作證的證人,一般采取教育啟發、曉以利害的方法,促使證人如實提供證據??梢?,在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中,要求偵查人員視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偵查謀略和技巧,靈活應變,才能獲取真實有效的證據。
三、培養客觀全面收集證據的能力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調查取證工作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各種證據。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既要重視獲取有罪證據也要重視獲取無罪證據,既要獲取直接證據也要注意獲取間接證據。要把握住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重視證據的證明力,圍繞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獲取、固定和運用證據,特別要重視證明職責應然要求與實際行為表現,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多因一果責任認定的證據。對此,偵查人員需要更新司法理念,既要培養收集有罪證據的能力,又要培養收集無罪證據的能力。因此,培養客觀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的能力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需要。例如,在一起特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立案時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對其住宅和辦公室進行搜查,在搜查犯罪嫌疑人辦公室時未對無罪證據進行收集扣押,給了犯罪嫌疑人家屬偽造更多無罪證據的機會,導致后來耗費很多人力、物力才排除非法證據。
篇3
[關鍵詞]火災調查;取證困境;解決方式
中圖分類號:X92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7-0363-01
火災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給人們生活帶來了許多危害,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種火災的誘發因素也隨之增多,而我國現在消防工作與消防思維不能夠完全解決火災調查中的問題,也給火災調查取證帶來了困境。因此積極改進這方面工作,做好火災調查工作,認真分析火災原因、取證困境等等,為解決火災調查取證提供方法。
一、火災調查取證困境分析
(一)火災調查取證認定依據片面,導致結果不準確
火災調查取證需要具備完整的證據鏈,尤其對于電氣火災的原因調查工作更是如此,火災調查取證工作工程量大、細節繁瑣復雜,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時,火災調查人員為了盡快完成火災調查任務,一些調查人員就簡單地在火災現場進行巡視,僅憑找到的熔珠就判定火災的類型為電氣火災,一些火災調查并沒有調查清楚火災引起的具體故障,還有些工作人員為了減輕調查經費支出,沒有對物證進行鑒定,沒有辦法查清火災原因時,就隨便找一個原因說是電氣火災,這樣得出的火災結果是不科學也是無效的。
(二)火災調查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需要實踐經驗多
火災調查中涉及到的專業面非常廣,既有供電系統、電氣線路以及用電設備等,火災調查人員不僅需要掌握電氣用品的工作原理、用電設備經常出現的故障以及電器的維修保養等方面的知識經驗也是必須具備的,火災調查人員在火災后的痕跡辨認以及提取中也要仔細認真[1]。上述的所有這些都給火災調查取證工作帶來了困難,因為實際火災調查工作中,多數是年輕人,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火災調查工作研究中的非常少,不能夠擔負起調查工作的重任,缺乏相應的高技術,實踐經驗也是非常缺乏的。
(三)火災現場勘驗難度大,火災勘驗人員要有耐心
火災現場由于及時地滅火工作,一些熔珠在滅火過程中被破壞與泥水等混合在一起,這些熔珠是非常微小的,非常難以分辨,現在的火災勘探沒有比較先進的勘查手段,只能單純依靠徒手扒掘、用肉眼查找等等,落后的勘查技術使得火災原因的尋找更加困難。
(四)火災總量激增,火災調查人員及專業警力不足
我國在進入新世紀以來,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但是各種火災也隨之增加,火災總量激增,火災事故的原因也是越來越復雜,多種矛盾與糾紛凸顯了出來。另外全國各地仍舊存在著不同程度由于外在因素所帶來的火災,火災總量大,但是我國的火災專業警力不足,缺少專門的火災警務人員對其開展調查工作,2012年我國專兼職火災調查人員總共不足2000人,這樣平均到每個縣區下來還不足1人,這樣的警力無法滿足火災調查工作的科學精密開展,火災調查人員隊伍建設不足,后備支持力量薄弱[2]。
二、火災調查取證困境的解決方式
(一)對法定火災調查職責范圍進行改革
針對火災調查取證困境以及問題,我國對其進行了積極地解決,首先是改革法定火災調查的職責范圍,火災管理部門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依照法律縮簡、強化火災調查范圍,政府等相關部門也要科學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行政職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災事故調查,或者是委托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對其負責調查。公安機構需要依法查處那些故意縱火案件,對于火災危害涉及某一單位、某個人時,這樣的火災應該交托社區單位或者時基層組織單位開展組織與調查,經過組織與調查之后,將調查記錄上報給相關部門。對于社區出現的農村、單戶居民住宅火災來說,火災危害影響大的話,應該由基層單位組織出面調查處理,火災當事人需要自行處理損失、規模小的事件,并依法開展備忘工作。
(二)火災調查中技術與行政執法相分離
火災事件調查技術的科學性與專業性非常強,不應該過多地受行政方面影響,將技術行為與行政行為分離開來,火災事故確認書的編寫與確認由法醫進行鑒定,行政機構不負責這項工作。火災調查員將火災起火原因進行分析、認定,然后加蓋名章之后,就具備了法律效力,火災調查員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于火災事故查處工作,應該由公安消防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負責相關的事物,火災調查員最好不要參與進去,兩者的分離為后續相關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依據與指導?;馂恼{查員制度的建設也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管理人力資源,根據知識能力與實踐經驗對其進行分級,將社會人才與非政府機關火災調查員開展調查工作[3]。
(三)引入自行和解與火災事故調解機制
火災可能會帶來一些社會矛盾與傷害,為了更好地解決矛盾與問題,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解決社會危害小的火災事故,應該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方法》中“治安調解”或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事故調解”內容等條例,采取相應的解決辦法,建立相應的火災事故調解機制與方法,我們也可以借鑒外國有關的非訴訟糾紛替代解決方法,倡導當事人自行解決、自行和解,如果自行解決與商量不行的話,需要按照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如《人民調解法》、《工會法》等,讓基層政權組織或者是工會參與到調解過程中,將火災引發的社會矛盾積極地解決,不追究自行和解與調解成功的火災法律事故。依據《保險法》,那些有保險的單位與個人,應該按照保險規定來約定火災解決方法,或者是委托雙方指定的機構進行火災問題的解決。
三、結語
火災調查取證面臨困境,應該在理論與實踐中不斷進行嘗試與改進,積極響應當前政府政策形勢,轉變政府職能,解決火災消防部門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地改善火災調查取證問題,為火災消防建設工作作出貢獻。
參考文獻:
[1] 韓子忠.現行火災調查制度研究及改革初探[J].消防科學與技術,2014,(5):591-594.
篇4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篇5
論文關鍵詞 辯護律師 調查取證權 控辯平等 訴訟結構
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調查取證權,實質上是為犯罪嫌疑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證據材料。由于我們國家在偵查階段的超職權主義,在審判階段又向著當事人主義的改革方向發展,那么必然會造成控辯雙方在掌控證據信息方面的嚴重不對等,從而造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不公。本文主要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考察,通過分析中美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的不同,并結合實踐中我們國家的律師調查取證權可能存在的問題足,提出完善的建議,以期對我們國家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發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中美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的比較
(一)我國新刑訴法對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的變化
對于我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問題,根據96年刑訴法第37條的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不享有調查取證權。從新刑訴法第41條對律師調查取證權的表述來看,與原刑訴法相比并沒有任何修改之處。因此,僅從法條的字面意義上來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仍然是沒有調查取證權的。但是,新刑訴法將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從先前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詢者”轉變為“辯護人”,那么,律師在偵查階段既然是辯護人的身份,享有調查取證權是應有之義。另外,新刑訴法新增加一條,即第40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睆倪@一法條也可以看出,法律是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的,否則辯護人怎么可能有權利去收集這些證據,并且法律規定告知的對象是公安機或者檢察機關,就進一步佐證了是在偵查階段律師享有的這一權利。因此,從立法和法條邏輯上來看,新刑訴法是賦予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在時實施中仍然受到諸多的限制。
(二)美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
在美國,律師調查取證權是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通過調查案件事實,盡可能的尋找對被追訴人有利的證據材料,以便在庭審中與控方進行有效的抗辯。律師是否積極的為當事人調查取證,甚至是衡量其是否盡職的一個重要標準,這得益于美國的立法賦予了辯護律師較為豐富的調查取證權的保障。首先,辯護律師的偵查技巧不受嚴格的限制。辯護律師可以擁有與檢察機關相類似的偵察技巧,如,詢問證人、勘驗犯罪現場、進行科學實驗等,并且法律規定檢察官收集的任何開脫被追訴人罪責的證據材料必須與辯護律師共享。其次,美國的辯護律師除了享有自行調查取證權,還擁有強制取證的權利。當證人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證時,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法院以傳票傳喚的方式強制證人出庭,否則證人應該承擔不利的后果,這主要是考慮控辯雙方在收集證據方面的力量懸殊問題。最后,辯護律師可以配有獨立的調查員。在公設辯護人事務所一般配有少量的調查者,私人聘用的律師可以雇傭私人偵探??梢?,在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及偵查雙軌制的美國,律師擁有廣泛、靈活的調查取證權。這些權利沒有訴訟階段的限制,且在雙軌制的偵查模式下,被追訴人及其辯護律師與偵控機關享有同等的訴訟地位。
二、與美國相比我國偵查階段律師調查取證權存在的不足
從前文論述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和美國對于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的規定都有一些共同的做法,即都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該權利,包括自主調查取證權和申請調查取證權。不同的是,由于訴訟結構以及對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追求的不同,在實行當事人主義的美國更加注重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護,認為被追訴人與控方在掌控證據方面的力量存在明顯的不均衡,因此賦予被告人充分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同時賦予辯護律師充分的訴訟權利,進而約束控方的訴訟行為??梢哉f,偵查階段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存在,其最大的目的就是為國家行使權力設置障礙,從而保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無辜的侵害。相比之下,我們國家在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問題上,始終處于一種較為保守的狀態,立法上不能過多的給予辯護律師在這方面的權利以及保障,雖然新刑訴法肯定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但同時仍然保留了此前立法上的諸多限制,使得該項權利顯得微不足道。
其一,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時所需的手續仍然受到嚴格的限制。相較于《律師法》規定的律師僅憑借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就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案件相關的事物,新法并未將其納入其中,仍然對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向被害人或是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時,除需要經過本人同意外,還需要通過檢察院和法院的雙重許可。這無疑是為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設置了障礙,不利于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護。
其二,辯護律師雖然在偵查階段可以向檢察院或是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但并沒有規定申請遭到拒絕后的救濟途徑。在實踐中,“對于辯護律師的申請檢察院出于訴訟利益的考慮,很少會同意;而法院對于是否收集、調取證據享有完全的決定權,辯護律師的權利無法有效制約法官的裁判權,這就使得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遇到障礙時,在很多情況下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薄蹲罡咴旱乃痉ń忉尅返?3條第2款增加了對于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決定,這樣的規定相較于以前提高了訴訟效率,不再造成時間上的拖延,但是很遺憾并沒有規定在申請遭到拒絕后該如何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立法雖賦予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權,實則因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而使該權利成為虛設。
其三,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風險大以及受我國傳統觀念的制約,律師調查取證不被老百姓接受。我國《刑法》第306條規定了辯護人、人的偽證罪,由于該法條規定的某些詞語過于模糊或籠統,如威脅、引誘等詞,這種立法上的隨意性使得辯護律師因刑事辯護而鋃鐺入獄的情形時有發生,使得律師不敢積極、主動的去調查取證。由于我們國家并沒有規定律師可以強制取證,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人們一般不會很好的配合律師的調查取證。再者,由于我國律師本身的社會地位并不是很高,人們對司法公權力機關的信任遠遠超過了對他們的信任。
三、對我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的思考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實質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獲得更及時、更有利的證據,但是基于控辯雙方在掌控證據方面的力量懸殊甚遠,對于只是擁有“權利”的律師個體而言,永遠無法與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控訴機關相抗衡。而我們國家目前的刑事訴訟模式是偵查階段的超職權主義和審判階段的當事人主義的混合模式,這種訴訟模式導致在審判階段控辯雙方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不公,因為,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需要在建立在偵查階段雙方獲取證據的機會的平等的基礎上,而我們國家的現實是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根本無法去調查取證甚至是因為有些制度的存在使得律師根本不敢去調查取證。這樣的話,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賦予偵查階段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是確保以權利制約權力,實現控辯雙方的實質平等的重要保障。
但是,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偵查階段賦予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僅僅是一項權利的增加那么簡單,它涉及到訴訟構造、辯護制度、偵查模式等一系列刑事訴訟框架和制度層面的內容。因此,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不是律師調查取證權本身的改革,即賦予辯護律師完全自由的調查取證權亦或是有限的調查取證權,關鍵是要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律師能夠在偵查階段通過國家機關或者外界予以認可的力量獲取證據材料。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一方面,賦予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證據保全請求權以及律師申請調取證據遭到拒絕后的補救措施。對于申請證據保全的請求權需向法院提出,并且對該程序的具體實施需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律師申請調查取證受到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的駁回,申請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復議,如果上級機關認為下級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不同意調查取證申請的決定是錯誤的,上級機關有權進行調查取證。
篇6
第三章 調查取證
18.證據包括哪些類型及對證據有何要求? (1)證據種類
執法部門辦理執法案件的證據包括:(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的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證據特性
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9.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收集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材料,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收集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不得將證據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其他用途。
執法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收集證據:
(1)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聽取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陳述、申辯;
(2)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
(3)通過技術系統、設備收集、固定證據;
(4)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
(5)對案件相關的現場或者涉及的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6)依法收集證據的其他方式。
20.收集、調取書證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收集書證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節錄本;
(2)收集書證復制件、影印件或者節錄本的,標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證據來源,并由被調查對象或者證據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3)收集圖紙、專業技術資料等書證的,應當附說明材料,明確證明對象;
(4)收集評估報告的,應當附有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有效證件或者資質證明的復印件;
(5)取得書證原件的節錄本的,應當保持文件內容的完整性,注明出處和節錄地點、日期,并有節錄人的簽名;
(6)公安、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據的,證明材料上應當加蓋出具部門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7)被調查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拒絕在證據復制件、各式筆錄及其他需要其確認的證據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被調查對象所在單位、公證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代表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在相關證據材料上記明拒絕確認事由和日期,由執法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21.收集、調取物證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2)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樣、摘要匯編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證的,應當對物證的現場方位、全貌以及重點部位特征等進行拍照或者錄像;抽樣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暫時難以確定當事人的,可以由在場的無利害關系人見證;
(3)收集物證,應當載明獲取該物證的時間、原物存放地點、發現地點、發現過程以及該物證的主要特征,并對現場盡可能以照片、視頻等方式予以同步記錄;
(4)物證不能入卷的,應當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攝該物證的照片或者錄像存入案卷。
22.收集視聽資料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收集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并由證據提供人在原始載體或者說明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2)收集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收集復制件的,應當由證據提供人出具由其簽名或者蓋章的說明文件,注明復制件與原始載體內容一致;
(3)原件、復制件均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4)復制視聽資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儲磁盤、存儲光盤進行復制保存、對屏幕顯示內容進行打印固定、對所載內容進行書面摘錄與描述等。條件允許時,應當優先以書面形式對視聽資料內容進行固定,由證據提供人注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5)視聽資料的存儲介質無法入卷的,可以轉錄入存儲光盤存入案卷,并標明光盤序號、證據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及轉錄的制作人、制作時間、制作地點等。證據存儲介質需要退還證據提供人的,應當要求證據提供人對轉錄的復制件進行確認。
23.收集電子數據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收集電子數據的原始存儲介質。收集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電子數據復制件,但應當附有不能或者難以提取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復制過程以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網絡地址的說明,并由復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儲介質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形式證明電子數據與原始存儲介質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收集電子數據應當記載取證的參與人員、技術方法、步驟和過程,記錄收集對象的事項名稱、內容、規格、類別以及時間、地點等,或者將收集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3)收集的電子數據應當使用光盤或者其他數字存儲介質備份; (4)收集通過技術手段恢復或者破解的與案件有關的光盤或者其他數字存儲介質,電子設備中被刪除、隱藏或者加密的電子數據,應當附有恢復或者破解對象、過程、方法和結果的專業說明。
24.收集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詢問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由當事人、證人自行書寫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2)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并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
(3)《詢問筆錄》應當客觀、如實地記錄詢問過程和詢問內容,對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注明;
(4)《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
(5)被詢問人確認執法人員制作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確認自行書寫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結尾處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25.勘驗、抽樣、鑒定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一)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實施勘驗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制作《勘驗筆錄》;
2)實施勘驗,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如當事人不在場且沒有第三人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
3)勘驗應當限于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物品和場所;
4)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二)抽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執法人員抽樣取證時,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機構或者方式有規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委托相關機構或者按規定方式抽取樣品。
(三)鑒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執法部門應當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
26.哪些情形下可以適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27.如何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1)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當事人一份。
(2)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壞、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執法部門應當于先行登記保存之日起七日內采取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1)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及時解除登記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決定書》;
2)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部門鑒定;
3)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依法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扣押的,決定查封、扣押。
28.如何對證據進行審查? 執法部門應當對收集到的證據逐一審查,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審查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判斷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 (1)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調查取證的執法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執法資格;
2)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審查證據的真實性,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單個證據的部分內容不真實的,不真實部分不得采信。 (3)審查證據的關聯性,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證據的證明對象是否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系,以及關聯程度;
2)證據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主要情節和案件性質的影響程度;
3)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
29.如何對證據進行認定? (1)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可以替代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2)被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篇7
被告為一家生產輪胎的企業,原告為被告加工配件,雙方口頭協商確定加工費,原告將加工物送至被告倉庫后,由被告的質檢員、保管員出具入庫單,每月底被告依據自己的記帳情況告知原告其應付加工費的數額,原告據此開出增值稅發票交給被告,被告將發票掛帳,后分期給付加工費。在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雙方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原告稱共向被告開出12張發票,金額為59萬元,被告付款49萬元,尚欠10萬元。原告在索款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費,并提供了增值稅發票的記帳聯和被告付款后原告向其開出收據的記帳聯。
分析:
本案從雙方交易習慣看,只要被告收到原告的增值稅發票,就意味著被告應付給原告發票上所記載數額的款項,被告對這一點也予認可,但對于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增值稅發票,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主張只要調查被告的帳目即可查明這一事實,并據此申請法院調取被告的帳冊。由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的申請是否屬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結合本案事實,原告的請求顯然不屬于前兩種情況,對是否屬第 (三)種情況,一種意見認為,對于是否調取對方當事入帳目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自己未提供任何證據,只要求法院調取對方帳目時不應予以準許。而對于當事人提供了一些證據,但根據這些證據無法充分認定案件事實,只要調查對方帳目記載情況,就有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依當事人申請調取對方當事人的帳目。理由:(一)對方帳目屬于>證據規則)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范疇。(二)調取對方帳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裁判。 (三)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只要當事人申請,且木違反法律法規,法院就應當調取。
筆者認為,對該案涉及問題的處理關系到對>若干規定)第17條第 (三)項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該款是一個彈性條款,在適用時應考慮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顯然不屬于>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中第(一)(二)種情形的。二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所處環境對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證據收集能力而言收集確有困難的。三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應僅指存在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證據材料。根據>民訴法)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及《若干規定)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被告無須為原告提供證據。況且>若干規定)對于存在于對方當事人處的證據已另行做了規定,>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入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四是當事人對于其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必須提供相應的線索。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調查收集。證據線索包括證據的內容、能證明的事實、證據的位置、由誰掌控等情況。五是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關,甚至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非此即彼的重大影響的證據。當事人依據>若干規定)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需得滿足以上條件,法官方予準許?;谏鲜稣J識,筆者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其已將增值稅發票交付給了被告,完全屬于原告的正常舉證責任,法院不應依職權調取被告的財務帳冊為原告收集證據。
篇8
一、總體評價
近年來,我區始終重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親民、高效、科技、和諧的城管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著城市管理的長效機制,在22個方面做到了全市率先,連續十一年在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考評中排名第一,城市管理工作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先后有數以百計、遍布全國的考察團來學習取經,優美的城市環境不僅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可,而且大大提升了新區人民的幸福指數。
(一)、城市衛生更加潔凈。區環衛處堅持二十四小時保潔,每天選擇車輛相對較少的凌晨對主次干道及人行道進行清洗,確保路現本色,干凈整潔;城區26座公廁按照五星級標準進行管理,在武廣西站設置了全市第一座移動公廁;率先在親親家園和聯誼新村兩個小區試行垃圾直運,簡化清運環節,減少二次污染,城區生活垃圾做到日清日潔,無害化處理率達100%,區域環境更加潔凈。
(二)、城管執法更加人性。城管執法不是城管慈善,也非城管統戰;有執法就會有對立面,對立的雙方往往會產生矛盾和意見。盡管如此,城管大隊在強化監管的同時,既重視方式方法,更注重人文關懷。一是通過評比促進監管,堅持每月開展門前三包示范門店評比,依靠評比培養商家的自律意識,已評選示范店62家;二是疏堵結合暢通秩序,積極倡導講文明、講衛生、講秩序的同時,開展亂扔吐、亂停放等六亂整治;三是換位審視強化整治,對于早夜市衛生、渣土散落,先進行教育,再責令清掃,對屢教不改者嚴厲處置。
(四)、綠化裝點更加美麗。積極打造綠化景觀升級版,建成了全省首個綠化垃圾處理站,實現變廢為寶;協調市投入近1000萬元對長江路、黃河路、天臺路等區域主干道進行了增花增色;對主次干道道路綠化進行藝術造型修剪,形成了季季有花色、街街有特色;定期清洗綠化帶并做好了抗旱保苗和苗木補栽工作,提高了綠化養護水平;持續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近兩年共種植香樟、廣玉蘭等3000多株,區域生態環境不斷改善,市民護綠意識不斷增強,城區綠化覆蓋率超過40%。
(五)、物業管理更加貼心。物業辦在轄區范圍內積極宣傳《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加強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協調指導,減少和緩解物業管理與小區居民的矛盾,為和諧社會出力;加大協調的力度,近年來先后完成了區機關小區、西苑小區等1500余戶的水、電改造,助其與市場化、規范化接軌。
(六)、數字監管更加有力。始終堅持依靠數字技術及時、全面掌控區域城市管理狀況,全面推進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過31個全球眼對城區市容環衛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控,做到了信息采集全天候,網格管理全覆蓋,指揮監督全時段。
二、主要問題
面對專項工作評議,區政府分管領導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一班人,認為這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權的重要形式,不是故意找茬,也不是吹毛求疵,更不是人為制造對立面,真正把這種監督當成了支持,理解為呵護,感同于關心,主動征詢意見反饋,認真對待各類建議,做到了邊評議邊整改。評議中歸納其主要問題是:
(一)、管理水平有待提升。在彰顯代表主體作用,走訪代表團時,有代表在充分肯定城管執法工作的同時,也反映個別城管隊員因為反復接待學習考察,屢次勸說進店經營,對違章經營者有時方法較為簡單或出現情緒化現象;在充分尊重民意的隨機調查時,部分受訪對象對個別路段市政維護的圍欄久圍不修,對相關設施、設備與新區發展不匹配表示不可理解;在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測評談話時,有服務對象對環衛處要求小區物業代收衛生費頗有微詞;在組織部分基層單位進行座談時,有單位反映監督指揮中心設置的初衷與實際操作層面出現了一些不協調的情況。
(二)、相關標準希望統一。在天元區,無論是城管隊員,還是環衛工人均出現了區聘、街道聘各自為政的現象,其勞動待遇也不盡相同,即便是街道和街道之間也有所差異。這既不利于隊伍的相對穩定,也不利于當事人內心和諧的構建。特別是環衛工作,我們不能簡單的同河東三區比,因為我們的清掃面積接近河東三區之和,環衛工人的勞動量大大超過河東三區環衛工人的勞動量,我們有必要、也有實力適當調高區域環衛工人的工資水平,讓他們和我們一起分享新區發展的成果。
(三)、創建力量亟需整合。走訪中,有代表提出強化村鎮農貿市場整治的建議,可農貿市場的整治,不是城管一家能做好的事情,關聯工商、商務、衛生、疾控等部門的協同,涉及馬路市場的還需要公安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門參與。我們舉這個例子,就是深感區域創文、創衛、創環模等工作,不僅需要市直駐區單位的支持,也需要市中心醫院等轄區企事業單位的配合,更需要湖南工業大學這種高等學府的響應,只有各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只有各單位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創建工作的合力才能最大程度的彰顯,創建工作的實效才能事半功倍、點石成金。
三、整改建議
對于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征集到的意見建議,評議調查組及時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進行了反饋。為做好今后的工作,評議組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宣傳可以確立導向,教育可以促進養成。一是要加大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讓人們知曉法律的約束,規范自己的行為,也讓人們懂得法律的威嚴,勸誡他人守法,形成壹加壹大于貳的效果。二是要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潤物細無聲,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思想教育,不僅可以感化當事人,而且可以化干戈為玉帛,更有利于促進人們良好的日常養成,有四兩撥千斤之功效。
篇9
建造于上世紀的小區房屋,由于墻體開裂、墻皮脫落、瓷磚松動等外墻隱患造成的公共安全事件成為廣大媒體和群眾關注的焦點和熱點。我區作為常州市的老城區,此類老小區數量大、分布廣、涉及居民多,基層反映由此產生的安全隱患也日益突現,亟待有效解決。相關的隱患信息需匯集在信息平臺跟蹤處置。
多年以來區住建局會同各街道對這些老住宅小區建造年代、公共維修基金維修等信息情況開展了進一步的調查和匯總,現將相關情況調研如下:
一、老小區外墻隱患信息現狀(見表一)
根據市定“1999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小區為老小區”的統一口徑,經摸底排查,目前,全區存在外墻隱患的老小區主要分布于茶山、紅梅、天寧、蘭陵四個街道,共有51個,涉及樓房492幢,隱患面積26060.2平方米。
482幢樓房中,外墻隱患的重點各不相同。經調查統計,存在外墻開裂、剝落、霉變、滲水、瓷磚松動等隱患的252幢,占比46.84%;存在陽臺開裂、脫落隱患的84幢,占比15.61%;存在屋檐滲水、脫落、老化等隱患的65幢(其中有相當數量的大板建筑),占比12.08%;具備以上二種及以上隱患的137幢,占比25.47%。
天寧區老小區外墻安全隱患信息統計表(一)
街道
隱患小區數
隱患
幢數
隱患面積(㎡)
隱患主要問題(幢)
陽臺開裂、脫落
外墻開裂、剝落、霉變、瓷磚松動等
屋檐滲水、脫落、老化等
二種及以上隱患同時存在
茶山
9
(麗三、麗一、朝一、朝二、朝三、朝四、清一、清二、清涼)
120
6892.00
47
29
20
30
紅梅
8
(翠苑公寓、武進小區、紅梅東村、竹林新村、翠竹新村、紅梅西村、翠竹北區、紅梅新村)
192
3752.00
17
120
20
35
天寧
23
(三家村、斜橋巷、電業宿舍、關帝廟、西獅子巷、五角場西村、汽運宿舍、五角場東村、石灰廠宿舍、大圩溝、西園村、熱工宿舍、西園路、北直街小區、博愛路268-5號、縣北新村、新豐街西樓、博愛弄、航運宿舍、教工宿舍、中山苑、桃園新村、娑羅家園)
100
7312.10
16
41
24
51
蘭陵
11
(工人、浦南、浦北、效政、戚家村1號大院、茶山公寓、廣景苑、浦前北路、勞動新村北、勞動中路、麗寶第花園)
78
8102.50
4
62
1
21
合計
51
490
26060.60
84
252
65
137
二、老小區外墻隱患難以解決的原因分析
根據《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常政規(2018)2號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責任人應該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另根據《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小區業主對所相應居住樓房的外墻承擔維修的義務。同時,根據《常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常政規〔2013〕8號)第27、28條規定,目前老小區的房屋都屬業主所有,按照“產權歸已,維修自理”的原則,可由相關業主按規定申請使用維修資金進行維修;若未交存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帳戶余額不足的,發生應分攤維修費用的,由維修涉及范圍內共有或者共用關系的業主按自行籌集資金進行維修。
雖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依據,但目前,老小區外墻隱患問題仍一直難以解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1.維修資金全面落實難。按規定,房屋外墻作為住宅的共有部分,可以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綜合我區老小區的實際,492幢具有外墻隱患的樓房中,70%以上(包括100%)業主繳納維修資金的有138幢,占比僅25.65%;10%及以下業主繳納維修資金的有140幢,占比26.02%;未建立專項維修基金139幢,占比25.84%(見表二)。再加上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普遍存在時間長、要求高(必須由三分之二相關業主書面簽字認可、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完備等)和程序繁(征求業主意見、材料申報、公開公示等)的特質,完全依靠專項維修資金來解決老小區外墻隱患的方法難以行得通。同時,由于老小區大部分業主“花錢買服務意識薄弱”等現實,要讓涉及業主采取“自行籌集,合理分攤”的方式來落實維修資金,更難以實現。
天寧區老小區外墻安全隱患信息統計表(二)
街道
隱患
幢數
建造時間(20世紀,幢)
公共維修基金建立情況(幢)
70年代
及之前
80
年代
90
年代
繳納戶數100%
繳納戶數占70%以上
繳納戶數占10%及以下
未建立
茶山
120
18
77
25
23
19
38
30
紅梅
192
——
101
91
7
32
40
43
天寧
100
44
(其中:50年代:1幢;60年代:21幢)
46
10
10
31
36
40
蘭陵
78
15
25
33
10
6
26
26
合計
490
77
249
159
50
88
140
139
2.維修工程具體實施難。目前,490幢樓房中,建成于上世紀70年代及之前的共77幢,縣北新村等部分樓房建于60年代),占比17.66%;建成于80、90年代的分別為249、159幢,占比50.56%、31.78%(見表二)。這些老小區由于建造年代的長短和使用建筑材料的不同,外墻隱患的表現形式和嚴重程度也不盡相同。許多群眾反映,由于對房屋維修市場缺乏專業的了解和信息的不對稱,針對這些外墻隱患,找誰來維修、如何準確制訂維修方案、如何合理工程預算等事宜根本無從著手,也無力判斷。再加上資金運作、工程質量等敏感因素,維修工程也很少有人(包括業主委員會)愿意牽頭組織實施。
3.政府惠民工程造成部分群眾認識偏差。鑒于老小區硬件基礎差,遺留問題多,配套設施不全,整體布局先天不足的實際,近年來年,市政府統一對老小區實施了整治和提升的惠民工程,我區直接受益老小區共126個。但惠民工程的實施,在社會公眾間產生了“老小區整治政府應包攬、會包攬”的認識偏差和心理期待。
三、解決老小區外墻隱患問題的建相關舉措
1.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利用媒體、報紙和網絡,進一步加強《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普及面,特別是深入宣傳小區業主的權利和義務,引導廣大業主對小區共有部分“產權歸已,維修自理”的正確認識社會公眾,引導房屋產權人主動、自主排除房屋安全隱患。
在2018年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我局實施的天寧區老舊小區安全隱患專項整治中,我區創新提供由業主籌資10%的治理模式,在各街道老小區中引起廣泛相應,再次使相關的老小區業主意識到自己需要主動參與進來解決房屋安全隱患。
2.政府牽頭實施老小區整治提升工程。從社會大局來看,近幾年,國家將老舊小區改造整治工作納入政府的惠民工程。從區域實際來看,我區老小區面廣量多,情況復雜,整治老小區環境、消除安全隱患已成為廣大群眾的迫切需求。從工程本身來看,由于其服務主體的多元性和實施環節的專業性等現實,也讓基層或居民自己牽頭組織實施困難重重。
2018年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我局實施的天寧區老舊小區安全隱患專項整治即將完成,本次整治涉及34幢老舊房屋,整治面積8.4萬平方米,投入市級資金1750萬元。
四、解決老小區外墻隱患問題的工作難點
1、目前我區有大量疑似危房待鑒定和排查后完善信息。但有大量房屋(約16萬平方米特別是老舊小區)因為無原始圖紙、產權人不愿意鑒定(或不愿意承擔費用)導致工作無法進一步展開。
2、按管理辦法規定房屋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街道沒有專職專業人員和機構管理轄區的大量危舊房屋。
3、無相關專項工作經費承擔大量的排查巡查工作。
相關建議:
1、在市級舊城改造規劃編制階段,加強溝通,力爭將已錄入老舊危房信息平臺的房屋納入改造計劃或棚改計劃,特別是大板建筑和硅酸鹽建筑,已嚴重超期使用,存在大量安全隱患。
2、在市級層面制定城市改造計劃和方案,聯合相關部門(特別是規劃、建設部門)提供相關政策支持,完善老舊小區原地翻建的相關方案制定,成立一套可實行、靈活多變、經濟高效的改造措施。
篇10
關鍵詞 產后憂郁 心理 文化 家庭
產后憂郁癥是一種常見的情感性精神障礙性疾病,以產后產婦心境低落為主要特征,伴有相應的思維和行為改變。是由于在妊娠、分娩的過程中體內內分泌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在產后24小時內,體內激素水平的急劇變化是產后憂郁癥發生的生物學基礎。多發生在產后2周內,4~6周癥狀明顯。由于產后憂郁癥給產婦帶來了精神上很大的痛苦,嚴重影響產婦的生活質量和家庭和睦,因此觀察分析產后憂郁癥的發生原因,對及時進行有效的防治提供臨床依據。
臨床資料
今年1~5月對300名產婦進行填表式調查研究,其中16人符合產后憂郁癥的診斷。
原因分析
產婦精神、心理因素:產婦經歷了妊娠、分娩重大的生理和心理變化,而且還要承擔起照顧新生兒的責任,以及對現況不滿,缺少他人的關心和支持,此時會產生極大的心理痛苦,常導致衛生及心理障礙。心理障礙導致產后憂郁癥構成比37%,產婦睡眠情況差構成比62.5%。
社會文化因素:在300名產婦中高中以下學歷發生產后憂郁癥構成比81.25%,大專以下學歷中發生產后憂郁癥構成比18.75%。職業中以農民發生為高,其構成比25%,無業者其構成比18.8%,個體、服務人員和工人其構成比均12.5%,其他的構成比18.7%。經濟收入中2000元以下收入構成比81.3%,2000元以上構成比18.2%。
家庭因素:與配偶關系不融洽的其患產后憂郁癥的構成比50%,與家人關系不融洽的構成比37.5%,丈夫對懷孕無心理準備的構成比達31.3%。疲勞致產后憂郁癥的構成比達93.8%。①居住地點、民族因素:居住地中農村其患產后憂郁癥的構成比37.5%,城市構成比62.5%。民族中以少數民族發病為主,其中漢族構成比62.5%,回、蒙、藏族等其構成比37.5%。②產婦疾病史和新生兒性別因素:產婦曾經流產過其患產后憂郁癥的構成比56.3%,經產婦構成比43.7%,初產婦構成比56.3%,難產所致構成比37.5%,新生兒為男性的構成比43.7%,女嬰構成比56.3%。③產婦的年齡因素:孕產婦20歲以下其患產后憂郁癥的構成比6.25%,30歲以下構成比43.75%,30歲以上構成比50%。年輕的產婦身體好,應付能力強,產后憂郁癥發生率低,年齡越大產后憂郁癥發生率越高。④產前健康教育情況影響因素:未接受產前教育的孕產婦其患產后憂郁癥的構成比68.8%。⑤產婦孕前身體狀況影響因素:產婦孕前身體狀況直接影響到產婦孕期、產時、產后身體巨大變化的耐受程度。曾患有經前期精神緊張綜合征、曾患過產后憂郁癥、其發生產后憂郁癥的幾率比其他產婦高。
討 論
產后抑郁癥是危害產婦心理健康的第一大殺手。而大多數產婦在分娩后都會出現抑郁情緒,這種不良心境如果不加以及時調節,就容易引發產后抑郁癥的出現,而了解產后抑郁癥發病原因有哪些,能夠提前做好心理準備,并有效預防產后抑郁癥的發生?;忌袭a后抑郁癥的原因生理上,從懷孕到生產,體內激素變化劇烈,如雌激素與黃體素會在孕晚期增加,而產后劇減,腎上腺素、甲狀腺素也在同期減少,這些生理上的變化是引發產后抑郁癥的重要原因。體質上,未懷孕前有過經前焦慮癥的女性,以及懷孕后出現過孕期焦慮癥或抑郁癥的女性,產后可能更易患上產后憂郁癥。心理上,寶寶的出生的確給家庭帶來了歡喜。但照顧寶寶是件非常耗費體力的活動。沒有固定的睡眠和吃奶時間,這就使得產婦也失去了固定的睡眠時間,長時間的體力和精神的耗損,使媽媽很容易產生緊張、焦慮的情況。家庭中丈夫或其他親屬對孩子的性別不滿意,以及丈夫的不良表現容易給媽咪的情緒帶來壓力和委屈。通過以上提示加強孕產期保健知識的教育,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妊娠和分娩的知識,積極處理孕產期出現的各種異常情況,針對孕婦的不同情況給予心理輔導和咨詢,使孕產婦認識到良好的心理狀態是為胎兒體供良好的生長發育環境必要條件,使其保持身心的健康和諧。
調理方法:①學會自我調適是最主要的預防和控制手段:要樹立克服生活困難的信心,要盡量培養適應新的生活狀態的能力。要明白生兒育女是大自然賦予女性的不可推卸的職責,也應深刻體會自己付出母愛的社會價值和人生價值,保持心理平衡。②家人的理解和關心是減輕和消除憂郁癥的有效方法:家人,特別是最親近的、正在照料著母親和嬰兒的人等,應理解產婦所承受的產后痛苦和煩惱。③增強產婦的體質也是避免和消除產后憂郁癥的必要途徑:加強身體鍛煉、產前必要的體能適應,可降低產后憂郁癥的發生率。④進行咨詢治療:可以像心理醫生或是專業的育嬰機構咨詢,把困惑及煩惱說出來,譬如,如果媽媽是因為照顧嬰兒太勞累而產生了抑郁,就應讓媽媽多休息。如果媽媽是因為缺少安慰和支持發生了抑郁癥狀,那最好的方法就是家人給予產婦更多的關心與愛護。⑤藥物治療:如果產后孕媽媽的抑郁癥狀非常嚴重,甚至影響到了正常生活和照顧嬰兒,那就需要進行藥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