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購方案范文
時間:2024-02-27 17: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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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總體思路
(一)工作目標。規范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機制,對基本藥物(包括國家基本藥物和市補充藥物,下同)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結算、統一監管,規范購銷行為。利用基本藥物電子交易平臺,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集約化,逐步構建比較完善的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保障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統一規范、依法監管、保障供應的原則。
(三)實施范圍。全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統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全部通過市藥品交易所(以下簡稱藥交所)交易平臺集中采購,村衛生室所需基本藥物由鎮衛生院代購。全區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基本藥物,必須全部通過市藥交所交易平臺采購。
(四)適用對象。參加區基本藥物采購聯合體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均適用本實施辦法。
二、組織機構
(一)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出臺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政策。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并切實加強對基本藥物采購全過程的監督。區發改委負責開展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監管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補助經費,并組織實施相應的財政監督;區人力社保局、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居民醫保中心)負責制定并督促落實基本藥物報銷政策,向基層醫療機構預撥1個核算周期的醫保報銷資金,定期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撥醫保資金等;區食藥監分局負責對基本藥物實行全品種監管和覆蓋抽檢,保證基本藥物質量;區監察局負責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對違規違紀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理。
(二)區衛生局是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成立區基本藥物采購會員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由區衛生局主管,辦公地點設在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中心,人員由會員單位代表組成,區衛生局安排2-4名專(兼)職人員負責基本藥物采購日常事務工作。
三、藥品采購
(一)采購方式。基本藥物中的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進行采購;其他基本藥物均在市藥交所網上公開采購。
(二)藥物選擇。由聯合體組織成員單位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藥原則,在市藥交所電子交易平臺《基本藥物常用品規庫》、《基本藥物低廉價品規庫》和《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中的掛牌品規和廠家中選定采購產品。對選擇使用《基本藥物備選品規庫》中掛牌品規和廠家的,區衛生局對其采購價格、采購數量進行監督和控制。聯合體可結合我區實際,組織成員單位統一通過藥交所非基本藥物交易平臺,從醫保目錄中選擇不超過30個品規的醫保甲、乙類慢性病、兒科、婦科、皮膚科、手術用以及急救藥品進行采購。每月采購金額不得超過總采購金額的10%,并實行“零差率”銷售,執行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原則上每種藥物采購的劑型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不超過2種。
(三)推薦配送單位。聯合體組織成員單位,在藥交所公布的具有基本藥物配送資格的會員名單中投票選擇10家配送企業,建立藥品委托配送關系。
(四)采購價格。聯合體以市藥交所制定的采購參考價為基本藥物采購的重要依據,并在其采購參考價內組織成員單位與賣方會員進行價格談判,采購成交價格不得高于采購參考價。區衛生局、區發改委、區監察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藥物采購價格談判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五)簽訂購銷合同。聯合體統一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基本藥物供應和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三方合同。購銷合同中需明確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采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以進價購進基本藥物后,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政策銷售。
(六)規范采購訂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和使用的基本藥物通過藥交所電子交易平臺下達采購訂單。除急救藥品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藥物采購訂單一般每月不超過3次。
四、藥品配送
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提供合法生產的藥品,并按照基本藥物購銷合同規定的通用名、劑型、規格、包裝、品牌、價格和效期及時供貨。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未按合同生產、供應藥品的,納入不良記錄。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為配送第一責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無論采取何種配送方式,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購銷合同保證藥品供應,確保將藥品保質、保量、及時配送到醫療衛生機構,并提供伴隨服務。
五、貨款結算
(一)嚴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并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后,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并出具簽收單,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時間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二)設立采購專戶。設立區基本藥物采購資金專戶,由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中心代管。區人社局、區居民醫保中心從醫保基金中向基層醫療機構預付1個采購結算周期的資金,用于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付基本藥物貨款,各基層醫療機構要將醫保部門預付的采購資金及時注合體采購資金專戶,具體預付辦法由區人社局、區居民醫保中心、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每月要將基本藥物貨款及時存合體采購資金專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及時審核撥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墊付的參保人員報銷資金。財政補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良性運轉。
六、配備使用
(一)合理配備和使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對基層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引導和規范,加強合理用藥的培訓和考核監管,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群眾正確理解并支持基本藥物制度。
(二)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即為各醫療機構統一的基本藥物進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進價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全區其他各級各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進價購進基本藥物后,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政策銷售。
七、監督管理
(一)加強采購工作監管。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基本藥物采購情況作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區衛生局要將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執行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嚴格管理,并與資金補助掛鉤,確保采購過程公開透明、合法合規。
(二)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根據《市基本藥物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由區食藥監分局統一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同時對基本藥物質量進行全品種覆蓋抽檢,對出現質量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并及時公布。對列入《藥品質量公告》中不合格藥品和監管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藥品,一律不得納入集中采購范圍。
(三)加強基本藥物價格監管。區發改委要開展基本藥物價格調查和監測,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四)加強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監管。建立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供應質量不達標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以及向采購機構、醫療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兩次違規的,取消該企業交易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允許參與我區藥品集中采購。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懲處。
(五)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監管。對采取其他方式規避集中采購,不按規定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不按購銷合同采購藥品,不執行集中采購價格,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不履行合同其他義務,收受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錢財或其他利益等行為,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視其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完善和規范政府集中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單位實施納入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年度“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執行。
第三條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目錄及標準規定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本系統列入目錄及標準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條政府集中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
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接受財政部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單位作為采購人,應當依法實施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機構和非營利事業法人,應當依法接受中央單位的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已經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未設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以下簡稱社會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集中采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批準。
因廢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在作出廢標處理決定后由中央單位或集中采購機構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政府集中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經抽取,專家庫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0日內,將評審專家名單報財政部。
第九條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另行規定。
按照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簽訂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采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中央單位應當依據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財政部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回復意見,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需要財政部審批的事項,中央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二章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年度政府采購項目,是指目錄及標準規定的項目。
第十三條財政部對部門預算中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并批復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編制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計劃,報財政部備案,并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對部門預算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操作計劃。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對部門預算中屬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依本部門實際制定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編制的操作計劃。
第十五條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中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集中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政府集中采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目錄及標準制定與執行
第十八條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國務院批準。
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目錄及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中央單位不得將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委托社會機構采購或者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中央單位的委托,也不得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轉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轉交給社會機構和人員采購。
第二十條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為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的,中央單位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一條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在執行目錄及標準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并由財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目錄及標準后20日內,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類別制定具體操作方案,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二十三條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確定采購方式,辦理委托事宜,制定采購文件,組織實施采購,提交中標或成交結果,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項目或者一個年度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主管部門所屬各級預算單位就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的,應當事先獲得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委托協議應當就下列事項明確中央單位與集中采購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售、采購信息的、評審標準的制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詢問或質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協議內容不清而無法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由中央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中央單位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委托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評審,不得干預或影響政府集中采購正常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協議的約定開展采購活動,并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發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通知書。中央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通知書后30日內,確定中標結果并與中標商或者成交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集中采購機構可以在不影響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的前提下,接受中央單位委托,其他項目采購事宜。
第二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目錄及標準中各個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委托采購的單位及項目內容,采購計劃完成情況,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等執行情況,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三十條在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履約后,中央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及時組織驗收,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及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的通用類產品和通用的服務類項目,可以分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
第三十二條在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工作中,財政部負責對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管理、執行要求和處罰等作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確定和公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中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和集中采購機構公告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實施采購。
第三十三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活動開始前征求中央單位和供應商等方面的意見,制定采購方案。采購方案應當在確定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前報財政部備案。
采購方案包括:擬采用的采購方式、采購進度計劃、供應商資格條件、評標或評審標準、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數量或淘汰比例、服務承諾條件、協議有效期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中央單位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可以單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第三十五條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的執行以財政部規定和指定媒體及相關媒體共同公告的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為準,媒體公告結果不一致時,以財政部指定媒體為準。中央單位因特殊原因確需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范圍外產品或服務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前報財政部批準。
第三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公告工作,其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實施中,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價格和服務的承諾。
供應商違反協議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中央單位可以向集中采購機構反映,也可以向財政部反映。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應當由財政部依法作出決定。
第五章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八條部門集中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部門預算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選擇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
第三十九條列入目錄及標準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報財政部備案。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增加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范圍,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中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批準的采購方式和規定的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情形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提出采購方式變更申請。
第四十一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事務,中央單位可以自行選擇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機構),并簽訂委托協議。
社會機構必須是獲得財政部門頒發資格證書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十二條中央單位應當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各個采購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執行的單位范圍及項目內容,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等執行情況,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中,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應當依法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對中央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情況;
(三)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六)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對集中采購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以及集中采購規定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委托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執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的情況;
(六)采購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九)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對社會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二)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三)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四)投訴情況。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應當加強采購資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不符合采購資金申請條件,財政部或者中央單位不予支付資金: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二)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未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第五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高效地為中央單位做好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五十二條中央單位或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制度規定行為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由財政部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財政部行政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對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在財政部指定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附則
篇3
筆者統計,近年來見諸報端的藥品集中招標購模式有二十余種,分析每種模式內核因素,可以將其大體地歸類為以下九大類(詳見下表)。
諸多模式各有特點,但在具體的實施規則上卻是相互借鑒和互為參考,以下四大環節是主要差異之處:
1 招標價格的限定方式。
比如,四川掛網采用的是固定扣率的基準價格作為標底價格;其余各省主要采用的是周邊省份的近期中標價格、本地歷史招標的最低價格、現行醫院的采購價格、現行零售藥店的價格等作為標底價格;廣東則不設標底價格,通過公開競價淘汰所有價格偏高的藥品。
2 采購的方式和合同的標的。
采購方式分為分散采購和統一采購兩種,如寧夏、北京、上海、寧波、濟南、云南、總后等采用的都是統一采購的方式,而四川、廣東、河南等仍是分散購方式。另外,合同是否有標的也是一種重要的區別。
3 貨款的結算方式。
是統一進行貨款結算還是醫院分別進行貨款結算,是一個明顯的區別特征。隨著國家推行網上集中購、收支兩條線、醫藥分開試點,網上統一結算、銀行擔保、供應鏈融資等新名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各地的集中購中,網上統一采購和結算將成為趨勢。
4 中介的選用方式。
政府自建交易平臺在各地越來越多地出現,如四川、廣東、海淀聯合采購等;原有商業第三方平臺也不會退出歷史舞臺,以海虹為主體的中介機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其強大的藥品購數據系統將會為集中采購提供決策依據;第三方平臺與招標主體、醫院、配送商共同管理藥品集中購的模式也在進一步探討。
十大走向
分析各地的多種模式,結合國家新醫改政府為主導和屬地化統一管理的政策方向(新醫改具體方案雖沒有最終出臺,但基本方向已經明確),不難對今后藥品集中采購的走向做出十點判斷:
1 政府為主導、以省(區和市)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招標購,將進一步完善和推行。藥品招標的集中度和規模將擴大。政府在藥品招標采購中將承擔多重角色。
2 組織方式、運行模式多樣化的探索仍會繼續。隨著新醫改方案的出臺,購模式相對趨同將是最大的看點,指導性的藥品集中購規則和方式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
3 最低價中標、順加作價、中標價和政府定價之間的不協調將會有所轉變。
4 科學的藥品評價體系將建立,中成藥、民族藥、首仿藥的地位將提高,進口藥、合資藥的“非國民待遇”地位將動搖。
5 藥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限定批發環節,藥品商在招標中的定位將改變。
6 從全面招標轉向企業自主定價約品的招標。政府已定價的約品取消招標,在社區和新農合中將越來越多地采用打包招標。
7 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易平臺會越來越多。政府在招標中的工作重點,將從過去比較注重具體組織,轉向加大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標藥品的監督,醫院的強勢地位將有所弱化。
8 依照新醫改方案,配套政策的調整在所難免,采購目錄的設置會隨著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醫保目錄進行調整,藥品將按照分類來確定不同的采購方式。
篇4
提高物資采購效率是企業降本增效的重要途徑,成本下降,利潤就上升。集中采購成為控制采購成本的重要手段,在企業的采購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集中采購是對于分散采購而言的,是指將集中采購目錄中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集中進行采購,對同一類項目管理集中化采購來降低采購成本。
一、企業集中采購的特點
1、集中采購設立了專業的采購部門,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把業務歸口到一個部門來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支出的同時,也減少重復采購頻次、降低庫存、減少資金占用,提高企業整體購買力。
2、集中采購效益主要來自采購量的高度凝聚,大批量的采購,有利于采購管理部門對擬采購項目進行統一分類,對采購目錄進行梳理,對采購物資的規格型號進行標準化管理,制定統一的技術要求及售后、維護等采購要求,把需要采購的項目打包分類,集約化形成年度采購計劃進行有效實施。
3、大規模的集中采購,形成規模優勢,容易吸引核心的潛在投標人,形成優質的充分競爭條件,對提升企業采購質量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大規模的集中采購,對潛在投標人提出了更高要求,相比之前的分散采購而言,公司規模、實力相對較小的潛在投標人不具備承擔大型項目的能力,沒有能力承擔規模較大的集中采購項目。從而優化了潛在投標人的水平結構。
4、有利于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過程的透明度。集中采購遵循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具有招標采購的特點。一方面,能夠在潛在投標人之間形成充分競爭,另一方面,招標人可對年度采購計劃進行匯總分類,依據需求對項目劃分標段,對項目售后及服務制定方案,對采購物資的生命使用周期提出要求,打包用戶的采購需求,一并進行集中采購整合,實現最佳資源配置的目標,而且還可大大節約采購費用。
二、加強推進集中采購的要點問題
推進集中采購的核心思想是管理控制權和采購決策權的集中,本質是集中采購體系的建立過程。
1、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
完善健全的管理體系是管理采購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直接決定了集中采購工作的效率和方式。“歸口管理,集中采購,統一標準”,由采購部門統一牽頭負責,采購人對擬采購項目情況進行需求提報,整合采購計劃,統一采購物資的標準。統一的集中采購有利于確保采購管理和實踐的一致性,顯著提升物資采購業務的專業化、規范化。
2、建立規章制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采購管理的規章制度是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準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藍本作為依據,結合企業自身進行完善,對集中采購制定規章制度。采購部門應對需求計劃進行認真梳理,采購方案的編制,采購方式的確定,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確定,以及后期合同的簽訂,過程控制及后期的入庫結算等采購的關鍵環節。
按照制度管控內容與業務分類為原則,建立涵蓋招標集中采購、供應商管理、監督管理等關鍵采購業務環節的物資供應采購規章制度體系,制定物資集中采購的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有法可依,有制度可追溯,做到按制度辦事、按程序辦事。
3、優化業務流程
采購業務流程是制度的體現,業務流程體現了要怎么做。要有效實施集中采購業務應制定高效率的業務流程,對流程進行優化整合,避免重復操作流程。把規章制度在流程中進行體現,制度最大限度體現在業務流程中,實現采購業務流程制度化、程序化。將流程進行上下分層,逐層分解細化,適應不同層次的管理者需求。
4、完善供應商管理
供應商的選擇是采購的根本,供應商品質的好壞,直接決定了采購的成本、質量和采購效率。供應商管理也是企業采購管理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潛在供應商數量未形成充分的競爭、考核體系不完善導致集中采購出現風險。應合理設置供應商準入門檻、對供應商的過程認證做好防控措施、制定供應商管理辦法。在合同中對供應商的違約進行合理風險防控,防止供應商因為違約成本低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害。
通過集中采購促進供應商之間形成充分競爭,既可以幫助質優價廉服務好的供應商實現規模銷售、規模生產以降低成本,同時有利于引導一流的供應商充分了解企業的采購需求,提供更有針對性的、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推進深層次的合作。
5、集中采購信息化
近年來,隨著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日趨成熟,電子招標采購也逐漸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集中采購電子信息平臺的應用,不僅可以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運作成本,而且對規范采購流程的優化與規范起到了促進和支持作用。
6、對擬采購項目進行信息收集、統計和分析,突出采購的計劃性
集中采購項目多為大宗項目,在計劃提報過程中,組織各地區分公司對下一年的需求進行匯總分析,研究消耗規律,超前制定物資需求計劃,為集中采購提供前期計劃保障。計劃的準時上報及上報的準確性直接關系到集中采購的關鍵信息。計劃不能隨意改變,這樣才可以保障集中采購的準確無誤性,發揮集中采購的優勢。
7、加強自身隊伍的建設
一方面是加強采購人員的道德教育,引導從業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廉潔自律、以身作則,嚴格職業操守。另一方面是提升采購人員的業務能力,通過專業培訓、參加職業資格考試,提升員工隊伍的凝聚力和業務水平。
三、結束語
篇5
關鍵詞:物資;集中采購;降低成本
一、引言
物資集中采購是區別于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求隨時方式的零星采購,將各單位工作實際需求所需要采購的物資進行匯總,集中對物資進行大額度、批量采購。主要的采購方式是集中訂貨、分開收貨、集中付款,采購后對物資進行調撥。推行物資集中采購是當前消防部隊發展的客觀需求,充分發揮批量采購的優勢,是當前消防部隊降低采購成本的重要方式,幫助加強對單位的制約和監督,減少鋪張浪費,減少了財政開支。并且,通過推行物資的集中采購,凈化了采購渠道,保證了物資供應質量,節約了社會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物資集中采購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采購管理模式,突出了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在采購管理過程中的應用,強制規范采購、物資驗收、貨款支付的分開管理,體現采購管理逐步實現社會化的趨勢。
二、物資集中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物資集中采購認識不足,人員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在單位物資集中采購的過程中,由于部分工作人員在物資集中采購上的誤區,往往無法充分發揮組織方的作用。在采購方、組織方、供貨方之間并沒有達成有效地制約、監督關系。整個采購活動的真實性、有效性、規則性大大降低。在采購工作進行前,并未對采購資金進行合理的、科學的計算,部分物資依舊沒有通過集中的渠道進行采購,甚至會出現個別物資進行集中采購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現象。采購人員虛報采購物資的費用,采購虛假物資,過多進行采購等。
2.物資集中采購時,各部門之間缺乏配合
單位物資集中采購需要各個部門之間緊密配合,各部門之間互相交流、理解、合作是物資集中采購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降低采購成本的保障。但是在物資采購的實際運行過程中,各部門間分歧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采購某些物資時,各部門上報物資數目不符實際,或者采購大宗物資時,為了減輕自身負擔,互相推脫責任。采購活動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無法按時完成,都會導致整個單位的采購活動無法按時完成,嚴重影響物資的使用效率和單位的工作效率。而各部門間缺乏配合與交流,互相推卸責任的行為嚴重影響了物資集中采購的效率,不利于各部門之間的和諧,無法真正使集中采購降低成本。
3.采購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工作水平有限
單位負責物資集中采購人員專業素質不高、水平有限,這是目前單位進行物資集中 采購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部分采購人員將物資集中采購的過程簡單化,忽視物資質量、物資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僅僅專注于采購、簽訂供貨合同。這不僅關系到采購物資的質量,還對能否實現物資集中采購降低成本具有很大影響。
三、強化物資集中采購降低成本的建議
1.提高采購人員的認識水平
強化物資集中采購降低成本的前提條件就是提高采購人員的認識,使之能夠充分認識到物資集中采購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采購方式不同于以往傳統的零星式采購。物資集中采購要求采購人員在采購的每一個環節上把好關,做好采購的申報、資金預算、合同簽訂、物資驗收、物資保管儲存、資金結算等工作。認真確保各項工作的質量,切實加強物資集中采購降低成本的工作效率,才能真正使得采購成本下降、節約社會資源、降低財政支出。
2.規范各部門之間的行為
物資集中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各部門之間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加強部門間的交流與合作。進行物資集中采購要求各個部門嚴格制定物資采購的相關制度,對采購人員進行嚴格要求,使其能夠以負責的態度做好采購工作。同時,要聯合審計部門加強對物資集中采購過程的監督,做好采購資金的支出、結算工作,要將物資資金撥款來源和支付情況加入到審計監督當中,通過審計部門的監督,加強單位物資集中采購資金的利用率,減少不合理支出行為,增強物資集中采購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真正使得物資集中采購能夠降低成本。
3.加強物資采購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
物資集中采購工作涉及到各個單位的各個方面,還涉及的不同的領域,這就要求相關單位必須加強對專業采購人員的培訓。通過組織采購人員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知識技能培訓,提高采購人員采購知識的儲備和采購技能,提高采購遠遠地專業能力和專業素養。同時還可以吸收和引進專門從事物資集中采購、合同簽訂、物資驗收、物資保管等方面的人才。從而能夠使物資集中采購的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物資集中采購的專業化水平大大增強。
四、總結
強化物資集中采購,改變傳統各部門、各單位單一、零星進行物資采購的模式,不僅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得資源利用效率提高,而且對于節約自身單位的開支,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許鳳茹.物資管理問題與建議[J].消費導刊,2007(07).
篇6
點對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的現狀和案例進行了分析,進一步總結和建立了工程項目物資采購在采購規劃、采購實施、采購管理和采購收尾方面的模式。
關鍵詞:工程建設項目;物資采購;庫存管理;誤區;解決方案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1 引言
伴隨建筑業的高速發展,處于工程項目管理核心的物資采購管理顯得越來越重要。它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的生命周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
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有著密切的聯系,是工程項目施工的物質基礎。在一個工程
中,材料的費用占工程造價的 60%~70%,對工程項目整體管理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項目部在采購大型結構、施工鋼材及各種配件、
低值易耗品等時,無計劃的采購現象比比皆是,有的采購計劃非常隨意,控制權
完全掌握在項目經理及采購員身上,結果往往導致材料的積壓、超支;另外,有
些項目部不掌握合理的價格信息,而買入大量的高價格材料等等。因此,如何加
強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管理、提高物資采購管理水平對保證工程項目的圓滿完成意
義重大。
2 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的特點
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相對于其他采購活動具有不同的特點。
1)采購的對象復雜。工程項目物資采購的對象種類多,供應量大。從總體上與工程、服務組成混合型采購,各類采購之間有著十分復雜的關系。在時間、質量要求、價格、合同、工作流程等方面有著極其復雜的內部聯系。
2)采購數量和時間不均衡。由于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不均衡性,使得項目的需求和供應不均衡,采購的品種和使用量在實施過程中大幅度地起伏,而且幾乎沒有規律可循。
3)采購供應過程復雜。要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必須有復雜的招標過程、合同的實施過程和資源的供應過程。每個環節上都不能出現問題,這樣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
4)采購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采購計劃是項目總計劃的一部分,它隨項目的范圍、技術要求、總體的實施計劃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3 傳統管理模式下庫存管理中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工程項目實施的是“設計―招標―建造”的項目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下,施工承包企業和供應商在利益目標上可能存在沖突和矛盾,往往以對方利益的損失來換取自身的成功,二者之間容易形成一種“對立”的合作關系。對立的關系使供需方只是純粹的短期供銷關系,易造成:
1)施工承包企業庫存大。需方在簽訂供應合同時,往往只注重單價和數量,而對供應方的供應及時性、資源的保證性、運輸的可靠性等不做更深層次的要求,所以在供應方無貨或沒有運輸能力時,物資部門只好聯系另外的供應商或運輸商。這種情況致使物資部門對保障供應承擔了更大的壓力,不得不以增大庫存來避免因供應方服務不到位而造成的供應“斷點”,致使工程成本升高。
2)供應響應慢。臨時性的合作,需方在選擇供應商時,往往對供應商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考察不到位,而供方對需方的生產需求缺乏預先和深層次的了解,供需方相互之間無法形成穩定、高效地供應鏈關系。當施工生產過程中出現計劃外用料、新材料需求等需要時,供應方的響應慢,甚至影響到施工進展和工期。
3)物料質量差。因為供需雙方相互間沒有長期的合作打算,所以需方往往對供應單價過于苛刻。在這種情況下,供應方以低價競爭到采購供應權,在無法保證足夠的利潤時,就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給工程質量造成隱患。
4 解決方案
1)采購中片面的追求絕對的低價格,不斷的壓縮供應商的利潤空間,首當其沖會使供應物資的質量下降,對未來產品質量帶來威脅,并且間接提高了產品的成本。所以,企業的采購管理中必須滲透“相對的低價格”的采購理念。
2)拖欠供應商的貨款,表面看起來是直接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但是間接不僅損害了企業外在形象,而且對所供物資的后續服務及將來的合作都受到影響。所以一定要牢記需求和供應鏈管理是一種雙贏或多贏的概念。
3)實際上采購部門管理者最終簽字選擇供應商,表面上擁有絕對的決策權,但由于采購人員可以自由詢價,但是是實際決策權的人。所以,建立配套的、嚴格的供應商管理機制,是解決采購過程管理不嚴的根本。
4)主觀的認為招標的采購方式可以做到客觀、公平、透明。其實,可以采用更優的采購方式,例如:當對采購內容的成本信息和技術信息不夠了解時,可以通過招標獲得信息并擴大供應商的備選范圍;當對成本和技術及供應商信息有了足夠了解后,可以采用詢價采購,不必招標了;等條件成熟后,就可以固定一兩家供應商作為長期合作單位。當對長期合作單位不滿意時,又可以通過擴大詢價范圍或招標來調整、優化供應商或對供應商施加壓力。
5)認為檔案資料保存好就可以將采購信息留下來。但實際上,由于采購工作過程的不規范,造成所保留的采購信息資料在后續工作中的可參考性較低。究其原因是由于,在詢價時供應商未對不同規格型號的設備單獨報價,采購人員往往又把不同規格型號的設備打包詢價,甚至不同類型的設備打包詢價,這樣以來,歷史詢價信息就無法落實到具體的設備,導致管理決策者無法判斷當次的采購價格高、低。所以加強采購工作的規范性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
6)簡單的將庫存控制認同為倉庫管理。這是一個狹義認識和廣義認識的區別。從狹義的角度認識庫存控制就是針對倉庫實物物資進行保管、收發、盤點、數據處理以及存儲過程中的防腐、溫濕控制,以達到實物庫存最佳狀態的目的。但是在項目管理中,庫存控制是以廣義的概念存在的,就是通過資金的運作,優化需求與供應鏈的管理流程,并利用ERP 系統,實現低庫存水平,降低投資成本。所以庫存的實物控制有倉儲部門負責,但庫存控制的管理應該是整個項目管理以及供應鏈相關各部門乃至整個公司的責任。
7)片面的追求“零庫存”。將“零庫存”作為降低庫存的終極追求,表面看庫存降低后庫存和運營成本降低了,但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相應成本增加了,時間長了會影響相互間的合作。并且一旦發生社會性,會使供應鏈受到嚴重影響。所以合理的庫存是在項目建設中起到連接采購及緩沖作用。合理的庫存是一個調節器,沒有實物的庫存,供應鏈的合作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根據以上對項目物資采購管理和項目物資庫存管理中存在著很多誤區以及解決方案的探討,充分證明對項目物資采購的管理和庫存控制是項目建設物資管理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徑。項目物資采購應該以庫存控制為工作準則,項目采購管理是庫存控制的重要手段。并且項目物資采購管理和庫存控制的本質是流程管理的問題,歸根結底是人的問題。所以建設一個科學、簡便、有效的流程是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根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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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集中采購的目錄和范圍
1、貨物類
水暖器材、電線電料、衛生用品、辦公用品、工作制服、燃料油等。
2、工程類(1萬元以上)
房屋修繕、裝修工程、車輛維修、設備大修、供電、供水、中央空調系統改造,消防、監控智能系統改造、局域網系統改造等項目。
3、服務類
物業管理、綠化養護、衛生消殺、衛生保潔、設備設施和系統維養等。
二、采購的報批和采購程序
各科室于每月5日前將所需采購項目采購計劃書(即具體方案)報送后勤服務中心,后勤服務中心組織專班對方案進行初審后報局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對方案進行評定,凡屬于局采購辦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由局采購領導小組組織按以下程序實施。1、采購領導小組確定項目采購方案或工程招投標標書。2、在新聞媒體或公告欄上采購信息或招投標公告。3、報名登記和資格審查。4、評標。5、公布集中采購或招投標結果。
三、采購監督和驗收程序
不論屬于局采購辦集中采購項目還是本局科室自行采購項目,完成集中采購或招投標程序后均需按以下手續進行監督和驗收。
(一)貨物類
1、一次采購的貨物。中標單位提供的貨物須經采購項目所在科室和局采購監督驗收小組成員共同驗收,對貨物的價格、數量、品牌、質量等內容與標書進行核對,驗收人員在采購驗收單上寫清驗收情況并簽字,再報采購監督驗收小組組長審批后,采購驗收單作為報銷的依據。
2、日常零星貨物采購。
水暖器材、電線電料、衛生用品、理發用品、藥品等日常零星貨物采購采用詢價采購和定點供應相結合的方式。局采購領導小組每年一次對定點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價格、數量、質量、售后服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如果發現問題則重新選擇供應商。
具體程序為:倉庫保管員根據庫存情況或科室、班組提供購貨信息,填寫請購單,由后勤管理科采購人員到定點供應商采購貨物,貨物采購后一律入庫管理,采購人員將貨物清單、請購單到倉庫保管員進行入庫驗收,經倉庫保管員核對后填寫入庫驗收單,采購驗收單需經采購人員、倉庫保管員雙方簽字確認,經采購監督驗收小組組長審核,作為報銷依據。
(二)工程類
中標單位進場施工前,要將標書和施工方案交付施工項目所在科室和監督驗收小組,由工程項目經辦科室工作人員和監督驗收小組人員共同對施工項目的前期和施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并認真做好紀錄。工程竣工后由監督驗收小組組長負責召集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工程竣工驗收單,驗收單要寫明施工過程和監督人員簽字紀錄并經監督驗收組組長審批后,連同工程項目合同,作為報銷依據。1萬元以下工程項目不需要通過采購程序,但經辦人員需填寫工程項目驗收單,經采購監督驗收小組組長審核,作為報銷依據。
篇8
第一條為了建立教育部系統規范有序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全面推進我部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部政府采購是指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財政性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即中央財政以各種形式劃撥的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和預算外資金(即各單位通過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采購性基金、政府間捐贈資金等獲得的收入)。
在采購中,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資金、自籌資金、借貸資金,一同實行政府采購。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六條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教育部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另行規定。
第八條教育部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部屬各單位“分散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編制確定并公布。
(二)部門集中采購。是指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納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以及其他按要求應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專項項目和大宗成套、單項價值較高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由教育部編制確定。
(三)分散采購。是指部屬各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組織的,在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購活動(含零星采購)。部屬各單位的分散采購計劃由教育部審定。
第二章政府采購管理
第九條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目錄;明確采購組織形式和選定采購方式;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履行合同和支付資金;結算記賬,編報決算及統計信息等。
第十條教育部財務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領導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及實施辦。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確定教育部集中采購項目和目錄;申請財政直接撥付的采購資金;監督檢查部屬各單位的各項政府采購工作;匯總編報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購統計信息等。
第十一條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是教育部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專職執行機構,也是教育部系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執行教育部政府采購各項活動的管理,組織實施教育部集中采購,指導部屬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接受部屬各單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購服務;具體辦理教育部財務司安排的政府采購日常事務;組織部屬各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等。
第十二條部屬各高校應成立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工作;必須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購專職機構,落實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職責。部屬各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部屬各單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按規定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提交集中采購品目技術清單;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按要求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報表;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等。
第三章政府采購實施。
第十三條部屬各單位應按要求將本單位年度采購項目及資金計劃編入部門預算,報教育部。教。育部對部屬各單位上報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審定。
第十四條政府集中采購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部門集中采購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購法》所確立的原則,確定教育部統一采購項目或品目并下達部屬各單位,各單位須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提交具體的采購品目技術清單。此清單應列明該品目的主要技術指標、數量以及相關的要求。
(二)部屬各有關單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提交辦理采購委托書。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購事務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要求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采購主要采用招投標方式。
第十六條部屬各單位的分散采購,由各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單位分散采購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部屬各單位應根據教育部審定下達的單位分散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二)部屬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各項目。所確定的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不同采購方式的程序和規定如下:
(一)公開招標采購、邀請招標采購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單位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采購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或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單位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的采購方式。對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供應商采購的,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凡是公開招標數額以上或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因特殊情況擬采用邀請招標或招標以外其它采購方式的,必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教育部批準。
3.實施招標采購方式的,應按《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程序進行:
(1)編制招標標書;
(2)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
(3)接收投標人投標;
(4)組織開標;
(5)評標及定標;
(6)授標簽約;
(7)履行合同。
4.招標文件自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各單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教育部批準可以縮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1)符合招標條件但需緊急采購的;
(2)招標采購單位預先過采購預告的;
(3)采購貨物或服務屬于通用商品和標準服務的、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費時不多的;
(4)同一類采購項目連續實行協議供貨制度的。
(二)競爭性談判采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供應商投標,或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實施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購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5)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
(三)單一來源采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單一一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四)詢價采購
1.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采用詢價采購。
2.實施詢價采購方式的,應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事項作出規定。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供應商。
第十九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中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投標人報價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采購人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應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各單位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教育部批準。
第二十條在各單位依法實行各種采購方式中參與工作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評標專家應從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特殊項目可由招標單位直接確定專家組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必須回避:
第二十一條進行招標采購的各單位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也可以自行招標。被委托的招標機構必須是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招標機構。各單位自行招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的公開招標公告在前送財政部審核,評標文件及采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天內送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分散采購金額達到財政部規定的上報備案數額的項目,其公開招標公告、評標文件(含邀請招標)及所簽訂的采購合同副本在合同簽訂后七天內報教育部備案。
所有招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訂立書面合同。所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對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凡是采用協議供貨方式的,各單位只能與在協議供貨范圍內所列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對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凡是由各單位在采購前填報采購品目技術清單、有明確采購數量且集中招標確定出中標人后由各單位自行簽訂合同的,各單位應在接到有關中標結果通知后三十天內按通知要求與該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不接通知要求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政府采購合同可以由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委托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做合同附件。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規定的條款。
(二)政府采購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并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三)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采購人如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驗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所采購的貨物在運抵用戶后,應立即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按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質量驗收,且應在規定時間之內驗收完畢并簽署驗收報告;對于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實行政府采購的各單位、采購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一)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2.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3.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應載明原因和其他相應記載;
4.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5.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原因;
6.廢標的原因等。
第四章政府采購資金撥付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資金撥付方式主要有財政直接撥付和分散(授權)撥付兩種形式:
(一)財政直接撥付:
財政直接撥付是指財政部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或采購機構的撥款方式。具體形式有財政全額直接撥付、財政差額直接撥付和政府采購卡。
1.財政全額直接撥付(簡稱全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部屬各單位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則,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部屬各單位須接應支付數額先將單位自籌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匯集到財政部在銀行開設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需要支付資金時,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已經匯集的單位自籌資金、預算外資金,通過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一并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2.財政差額直接撥付(簡稱差額撥付),是指財政部和部屬各單位按政府采購拼盤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各方負擔的資金比例,分別將中央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預算外資金支付給中標供應商或采購機構。
3.政府采購卡支付方式,是指部屬各單位使用財政部選定的某家商業銀行單位借記卡支付采購資金的行為。政府采購卡由財政部國庫資金管理機構登記核發給部屬各單位,用于支付經常性零星采購項目。
(二)單位分散撥付:
單位分散撥付方式,是指在全面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之前,由部屬各單位自行將采購資金撥付給中標供應商或采購機構。
第二十八條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具體采購項目和范圍,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辦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財政直接撥付方式的政府采購資金,在不改變部屬各單位預算級次和單位會計管理職責的前提下,由財政部在撥付之前按預算額一度將采購資金預留在國庫或政府采購專戶,不再撥給部屬各單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教育部有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明確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并相互分離。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要求采購人員向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經常性的政府采購工作監督管理及檢查制度。
政府采購工作監督管理檢查的-重點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執行的情況;
(四)有關政府采購按規定程序報批和備案情況;
(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和采購資金撥付情況;
(六)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七)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教育部將定期和不定期對部屬各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檢查,并組織專家對各采購項目的運行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除政府采購預算中的采購項目作為每年專項審計檢查內容外,教育部還將會同財政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其他形式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審計檢查。
第三十四條對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級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教育部有關部門和部屬各單位以及相關人員,必須加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活動中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教育部有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必須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而不實施政府采購;必須進行集中采購的項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集中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或者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篇9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提高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2009〕35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長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駐馬店市開展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項目的實施行為,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確定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定,由采購人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采購形式。
第三條規格或標準相對統
一、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通用類貨物應當采用協議供貨形式采購。
協議供貨的范圍和限額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時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協議供貨項目采購活動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級協議供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確定本級協議供貨的范圍和限額標準;
(三)核準協議供貨供應商招標實施方案;
(四)受理協議供貨采購合同備案;
(五)審核撥付采購資金;
(六)受理投訴事項;
(七)監督檢查協議供貨采購活動。
第五條集中采購機構受同級財政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協議供貨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方案;
(二)組織協議供貨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確定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
(四)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書;
(五)協調采購人和供應商執行協議供貨要求;
(六)統計、收集和協議供貨有關信息。
第二章協議供貨的招標
第六條協議供貨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制定協議供貨項目公開招標實施方案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協議供貨范圍、評標標準、中標比例、協議有效期、協議執行要求、履約保證金、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八條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是投標產品的生產制造廠商。制造廠商不能直接參加投標的,可由其委托一家商作為全權參加投標。
第九條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具有完善的供貨渠道和售后服務體系,并按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列明供貨商及其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協議供貨公開招標的評標方式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同類產品的中標供應商原則上不少于三家。但確定中標供應商時應當有一定的淘汰比例。
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淘汰比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一條中標供應商確定后,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將中標結果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駐馬店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駐馬店政府采購網等信息媒體(以下簡稱“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在公告的同時,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書,并在協議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協議供貨協議書應當載明中標產品的規格型號、基本配置標準、供貨價格、優惠率、售后服務、提供的備品備件及其價格、履約保證金、違約條款、協議有效期等事項。協議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協議供貨事項以文件形式印發采購人,同時在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文件內容應當包括:協議供貨項目、中標供應商及其供貨商聯系名單、中標貨物及其價格和配置、售后服務、供應商承諾書、財政部門規定的執行要求等。
第三章協議供貨的執行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按照協議供貨規定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不得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非中標產品。
單次采購金額超過協議供貨限額標準的,按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的采購方式組織集中采購。
如果協議供貨范圍不能滿足采購人采購需求的,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采購人按照有關規定另行組織采購。
第十四條協議供貨項目的中標價格或優惠率是協議有效期內供應商承諾的最高限價或最低優惠幅度。采購人在具體采購時,可以與供應商就價格或優惠率進行談判。
招標時只定優惠率,優惠率在協議供貨期內保持不變。在具體采購時,由采購人與協議供貨商談判,確定一個供購雙方平等協商價格,這個價格不能高于當時的市場平均價,協議供貨價格=供購雙方平等協商價格*(1-優惠率)。
協議供貨價格已經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運輸、安裝、調試、培訓等服務費用。
第十五條中標供應商應保證同一品牌、型號產品的協議供貨價格,在駐馬店市行政區域內低于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采購人應優先享有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等售后服務內容。
協議供貨中標產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外有關服務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費,在投標中應當作出承諾。
第十七條采購人以本單位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為基礎,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實施采購時,先填制《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及批復表》,送財政部門審核確定采購方式。
采購人依據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及批復表》,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并簽訂合同。采購合同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采購合同(格式)》。
中標供應商依據《政府采購計劃申請及批復表》、采購合同,按雙方平等協商基本價格、中標的價格優惠幅度、服務承諾等向采購人提供中標品牌產品和服務。
采購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對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國家標準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規格型號較為明確的項目,采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對技術要求較高或非標準產品,采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供貨物之日起7日內驗收完畢,不得無故拖延。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驗收合格后,簽署驗收報告,并在7日內辦理資金支付手續,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資金。
第四章價格調整及信息
第十八條中標供應商應在店面醒目處張貼中標項目目錄及官方網站的統一媒體價格或市場銷售價,并在每月5號之前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向集中采購機構報送。所上報的官方網站的統一媒體價格,必須與生產廠家統一對外的統一媒體價格相同。所報市場銷售價,不得高于店面柜臺銷售價。
集中采購機構審核整理,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在政府采購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中標供應商應在每月5號之前將上月政府采購情況以書面和電子文檔形式向集中采購機構報送。集中采購機構整理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條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出現價格波動、價格調整或增加新型號時,中標供應商應及時向集中采購機構予以書面通報。集中采購機構整理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但價格波動、價格調整或新型號等情形不影響本協議規定的折讓辦法。
貨物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貨物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該貨物的替換產品,其協議供貨價格不得高于原中標產品。
供應商在特定時間舉辦的促銷活動和優惠政策,如涉及協議供貨商品的,應保證協議采購項目有權參加其促銷活動和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中標供應商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拒絕接受采購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有索要回扣、強要禮品等行為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中標供應商有以下義務:
(一)熱情承接采購單位委托服務任務,做到時間快、質量優、服務佳、價格合理;
(二)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堅決杜絕送禮、回扣、報銷費用等一切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嚴格按照投標文件承諾優惠率執行;
(四)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投標文件承諾的服務執行,自覺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六)按時按要求報送報表及各類統計數字;
(七)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協議供貨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爭議;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議供貨范圍內擇優選擇中標供應商,按照中標供應商承諾的價格、服務享受優惠;
(二)對中標供應商不按其投標文件及承諾執行的,服務質量差、價格有問題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經營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有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和費用結算制度;
(二)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加強對協議供貨業務的管理,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三)認真組織采購項目驗收,及時支付采購資金;
(四)不得要求中標供應商虛開發票;
(五)不得向中標供應商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中標供應商為本單位提供規定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六)未經批準不得與非中標供應商發生采購業務關系;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盡的義務。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對協議供貨供應商的招投標活動及協議供貨協議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政府采購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對中標供應商的報價開展市場調查,并配合財政部門對協議供貨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協議供貨采購工作應當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采購人、中標供應商有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不符合政府采購協議供貨行為的,均可向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舉報。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協議供貨項目實施期間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政府采購法和現行有關規章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理,沒有規定的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進行通報批評,第二次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第三次取消其中標供應商資格,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
(一)沒有按協議承諾的時間供貨、維修,或提供其他服務的;
(二)沒有按協議承諾的價格或優惠率簽訂采購合同并供貨的;
(三)無故不提供協議供貨范圍內產品的;
(四)同一品牌、型號的產品,協議供貨價格高于其市場最低銷售價格的;
(五)不及時按要求報送報表及統計數字的;
(六)不積極配合協助處理采購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各種爭議,不主動提供真實情況的;
(七)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被投訴屬實的;
(八)妨礙合同公正履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中標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調查屬實,不予退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取消其中標供應商資格;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一)產品質量、配置不符合國家規定和投標文件承諾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二)為采購人虛開發票;
(三)拒絕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經調查屬實,將進行通報批評,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串通中標供應商弄虛作假,擅自提高采購標準,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向中標供應商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提出超越協議供貨承諾范圍其他要求的;
(三)擅自向協議供貨范圍外的供應商采購,或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內的非中標產品的;
(四)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的;
(五)不按規定支付采購資金的;
(六)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的;
篇10
關鍵詞:物資采購;管理;采購業務
一、引言
物資采購是企業的重要經濟行為,作為物資管理的重要環節,物資采購是企業的重要業務流程,該流程具有很多的關鍵控制點,完善物資采購管理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率,而且可以防范風險和降低隱患。
二、物資管理
(一)物資管理的概念
物資管理,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本企業所需物資的采購、使用、儲備等行為進行計劃、組織和控制。
(二)物資管理的目的
物資管理的目的,是通過對物資進行有效管理,以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加速資金周轉,進而促進企業盈利,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企業的物資管理,包括物資計劃制定、物資采購、物資使用和物資儲備等幾個重要環節,這些環環相扣、相互影響,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將對企業的物資供應鏈造成不良影響。
三、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的現狀
(一)一級物資、二級集采物資嚴格執行集中采購結果
中石油集團公司和地區公司分別對專業性強、數量大、批次多、金額大的物資以招投標定商定價、定商不定價、帶量采購等方式實施了集中采購,采油廠嚴格按照集中采購結果公示中的供應商、物資編碼、價格等提報物資采購計劃,實施目錄采購,這些物資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一級物資和二級集采物資。目前,采油廠一級物資和二級集采物資執行集中采購結果率達到100%,可是,有些集中采購物資的交貨周期長達90天或者120天,應急響應能力也就不存在了,這對采油廠物資采購計劃的前瞻性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二)二級非集采物資、三級物資以談判方式實施委托采購
二類非集采物資、三類物資的采購需按照油田公司的相關管理辦法在物資采購計劃提報后編制談判采購方案、產品價格說明、材料成本構成等資料,通過審批后,采油廠方可自主組織談判,編寫談判記錄,委托物資供銷公司進行采購。這些物資需要通過物料組八位碼與供貨商的準入產品資質相對應來擬選供應商,以預估單價或系統歷史價格提報物資采購計劃,談判完成后,物資供銷公司依據談判記錄實施參照式目錄采購或者線下尋源采購。這種采購方式的業務流程最長、耗費時間最多、所需資料最復雜。
(三)三級物資以談判方式實施自行采購
根據油田公司的規定,自行采購物資的金額應不大于全年物資采購金額的百分之五,為了規避風險,采油廠基本放棄了這百分之五的自購比例,僅針對三產采購的小額、零星物資實施自行采購。這種方式的采購程序比較簡單,僅需編制談判采購方案,通過審批后,組織談判,采油廠相關崗位自行在物采平臺上實施線下尋源采購,審批通過后便可以簽訂合同、供貨、驗收和結算,這種方式增加了采油廠相關崗位的工作量,但是耗費時間會比較少、工作進度也會比較快。
四、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專業采購人員過少
采油廠嚴重缺乏專業采購人員,物資采購崗只有1人,日常業務工作已經非常忙碌,無暇深入了解市場,開展市場調研,專業的采購人員應該具備對產品品牌、質量、價格、渠道等的分辨能力。采油廠是綜合性生產企業,所需物資紛繁復雜、多種多樣并且專業性強,某些供貨商就是抓住薄弱環節,以原材料漲價、質量要求高、專業要求嚴格等為由,故意抬高產品價格而從中謀利。
(二)采購業務流程多、耗時長
采油廠的每一筆采購業務都必須先后在ERP系統和物采平臺上完成審批,方可采購和辦理合同及結算業務。基本流程為:采油廠在ERP系統中提報物資采購計劃后,通過五級審批后,物資采購計劃按照大類被劃到物資供銷公司的專業分公司和業務歸口分公司,這些分公司的計劃管理人員見到采購計劃后,繼續在ERP系統中提報物資采購計劃,通過五級審批后,物資采購計劃會出現在物采平臺中,物采平臺采購方案、采購結果各需通過二級審批后回傳至ERP系統,方可生成采購訂單,實施采購。可見,每一筆采購業務需要流轉于五個部門、十余個人員之間,最長耗時可以達到2-3個月,嚴重影響了采購計劃的時效性和及時性,為采油廠現場生產帶來很大的隱患。
(三)兩大信息系統限制不統一
兩大信息系統是指ERP系統和物采平臺,這兩大系統同步運行,后者對于供貨商的準入產品資質八位碼有限制,物采平臺中不能查詢到的該供貨商的八位碼,無法選擇該供貨商,不能順利完成審批,而ERP系統沒有這種限制,因此,處理采購業務時需要首先在物采平臺查詢,其次在ERP系統中提報,最后再回到物采平臺審批。每一個供貨商的初步采購計劃都需要如此查詢,最終確定每一個供貨商的采購計劃,這樣,消耗了業務人員大量的時間并且無法按照供貨商的擅長方向來分配采購計劃,實施采購過程中會出現無法供貨的局面。
五、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的應對措施
(一)健全物資采購管理機構,配備高素質采購人員
物資采購屬于物資管理部門的職能,應在該部門內設置物資采購管理小組或者人員,以經驗豐富、事業心強的優秀采購人才為核心健全管理機構,并將責權劃分明確,可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和教育,杜絕吃拿卡要的行為出現。
(二)確定采購業務的歸口部門,提高上下游部門的業務處理速度
建議確定物資供銷公司的業務歸口分公司與采油廠物資采購崗接洽物資采購事宜,傳遞物資采購資料和辦理結算業務,這樣上下游部門清楚明了,便于溝通和積極解決采購業務流程中遇到的問題,提高業務處理速度。
(三)統一ERP系統與物采平臺的限制要素,保證兩大系統順暢銜接
應同時將物資準入產品資質八位碼作為ERP系統和物采平臺的限制要素,并在ERP系統中增加匹配供貨商功能,一方面給業務人員提供供貨商參考,一方面又節約了大量的翻來覆去查詢的時間,有利于物資采購業務在兩大系統中順暢銜接。
六、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的發展趨勢
(一)進一步加大集中采購力度
在中石油和油田公司集中采購的政策環境下,集中采購的最大收益是各二級單位或地區公司的集采物資數量得到歸集和累加,降低了對供貨商的價格阻力,使物資采購價格得到了大幅度下降并獲得了直接生產制造廠家的優質服務。再有集中采購使得采購物資的物料編碼、價格、標準和質保期得到統一,避免了審計中不符合項的出現,同時提高了采購效率,降低了采購成本,美中不足,集中采購難以適應緊急采購的需要,利遠大于弊,因此,進一步加大集中采購力度是必然趨勢。
(二)建立二級非集采物資、三級物資的電子商務平臺
各二級單位委托物資供銷公司采購的資金均可達到95%以上,如此大量的采購業務對物資供銷公司也是挑戰和考驗,物資供銷公司如果能充分利用發展迅速的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電子商務平臺,對于二級非集采物資和三級物資這些沒有價格依據的物資將是很好的整合,也可以將這些繁雜物資的采購換貨率降到最低,因為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可以直觀看到你想使用的和你需要的物資,電子商務平臺的建立不僅能夠使采購業務變得簡單,而且降低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的耗費,同時也是信息化采購時代的發展趨勢。
七、結論
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的發展和完善應當充分結合采購政策、經濟環境、法律法規和企業實際情況等方面的因素,循序漸進,穩步推進。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的成效不僅影響著企業經營效益和效率,而且直接決定著企業生產成本的節余和超支。本文由于篇幅原因,僅僅從三個方面探討了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存在的問題,并給出應對措施,旨在為其他二級單位提供借鑒和知道,使物資采購管理更上一個臺階。因此,我認為,對采油廠物資采購管理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探討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踐意義,物資采購管理是當前企業的重要經濟行為,涉及了采購政策、組織架構、管理辦法、業務流程等很多方面,應當進行更為全面和透徹的探討,得到更多管理人員和決策人員的關注。
(作者單位:第四采油廠物資管理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