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審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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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評查單位
分局_____申訴舉報中心負責對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工作進行評查。
二、評查原則
各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是否依法、公正、全面、及時。
三、評查內容
(一)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處理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程序是否合法,處理是否恰當;
(二)遇緊急、疑難、重大突發性事件以及需快速反應現場處理的申訴舉報案件,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接指令后,是否按《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間要求迅速到達現場;
(三)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對直接受理和_____中心轉辦的消費者申訴舉報案件是否按《實施方案》規定的要求及時辦結并反饋,反饋內容是否真實;
(四)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處理申訴舉報案件時是否主動熱情、態度和藹、盡職盡責,是否存在推諉、敷衍塞責現象;
(五)工商所節假日期間是否按《實施方案》要求落實值班制度;
四、評查方式
(一)不定期對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的快速反應處理申訴舉報案件進行隨機抽查;
(二)對抽查的案件通過電話或信函等回訪方式;
(三)采取快速反應隨機演練的方式。
五、評查結果
(一)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處理申訴舉報案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合法、恰當、及時、消費者滿意、反饋情況真實、辦結率達到___%的,評為“優秀”,給予通報表揚。
(二)評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不合格”,在分局內部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取消該工商所(快速反應小組)年度評先資格。
_、辦理申訴舉報案件時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程序不合法、處理不恰當的;
_、快速反應現場處理申訴舉報案件以及分局實施快速反應演練時,未能按《實施方案》中規定的要求迅速到達現場處理的;
_、申訴舉報案件辦結率在__%以下的;
_、申訴舉報案件處理結果的反饋嚴重失實的;
篇2
【摘要】 【目的】探討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對人近端腎小管上皮細胞(hk?2)增殖與轉分化的影響。【方法】將體外培養的hk?2細胞分為6組:正常對照組,體積分數5%、10%尿毒癥毒素血清組(簡稱尿毒癥血清組),體積分數5%、10%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組(簡稱含藥血清組),蒙諾組(濃度為10-6 mmol/l)。采用四氮唑藍(mtt)法檢測細胞增殖,流式細胞術檢測細胞周期和α?平滑肌肌動蛋白(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結果】5%、10%尿毒癥血清組光吸收值(d)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均p<0?01)。5%含藥血清組d值顯著低于10%尿毒癥血清組(p<0?01),10%含藥血清和蒙諾組d值顯著低于5%、10%尿毒癥血清組(均p<0?01)。5%、10%尿毒癥血清組g0/g1期細胞百分數(pg0/g1)顯著降低(均p<0?01),細胞增殖指數(ip)顯著升高(均p<0?01)。5%、10%含藥血清組及蒙諾組可顯著升高pg0/g1,降低ip(均p<0?01)。5%、10%尿毒癥血清組hk?2細胞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pα?sma陽性)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均p<0?01),5%含藥血清組pα?sma陽性顯著低于10%尿毒癥血清組(p<0?01),10%含藥血清組和蒙諾組pα?sma陽性顯著低于5%、10%尿毒癥血清組(均p<0?01)。【結論】尿毒清膠囊抗腎纖維化作用機制可能與其抑制參與腎纖維化的腎小管上皮細胞的增殖和轉分化,進而抑制腎組織纖維化有關。
【關鍵詞】 尿毒清膠囊/藥理學;腎纖維化/中藥療法;血清藥理學;細胞培養
腎纖維化是各種腎臟疾病慢性進展到腎功能衰竭的共同病理機制,而以腎間質細胞外基質沉積為主要表現的腎間質纖維化過程是影響腎功能的重要因素[1]。腎小管上皮細胞增殖、轉分化在腎纖維化形成中占重要地位。尿毒癥毒素血清能促進腎小管上皮細胞增殖及轉分化已得到證實[2]。益氣升清、通腑泄濁法組方尿毒清膠囊對5/6腎切除所致腎功能衰竭大鼠腎組織膠原沉積、轉化生長因子β1(tgf?β1)表達具有抑制作用[3],但對人腎間質纖維化中起重要作用的腎小管上皮細胞(hk?2)增殖、轉分化的作用尚未明了。本研究觀察正常人的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對尿毒癥毒素血清刺激的hk?2增殖、轉分化的影響,現將研究結果報道如下。
1材料與方法
1?1主要試劑與儀器rpmi?1640培養基為美國gibco公司產品,新生胎牛血清為杭州四季青生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產品,四氮唑藍(mtt)、二甲基亞砜(dmso)、2?5 g/l胰蛋白酶、碘化丙啶(pi)均為美國sigma公司產品,蒙諾(福辛普利)原藥粉為美國施貴寶醫藥公司產品,鼠抗人α?平滑肌肌動蛋白(α?sma)一抗igg2a、熒光素fitc標記山羊抗鼠igg二抗均為德國calbiochem 公司產品。w?z?ef型凈化工作臺為蘇州凈化設備廠產品,hepa class100 3131型co2培養箱為美國termo electron corporation公司產品,altra型流式細胞儀為美國beckman coulter公司產品,722型紫外分光光度計為上海光學儀器廠產品,ts100型倒置顯微鏡為日本nikon公司產品,dg3022a型酶標儀為美國biometra產品。
1?2培養條件采用rpmi?1640培養基,臨用前加體積分數20%新生牛血清、100 u/ml青霉素、100 μg/ml鏈霉素。消化液為2?5 g/l胰蛋白酶。人近端腎小管上皮細胞(hk?2)由中山大學醫學院腎臟病研究所余學清教授惠贈。
1?3血清制備
1?3?1尿毒癥毒素血清(簡稱尿毒癥血清)收集血清肌酐在707~1 685 μmol/l之間,近期內無明顯全身及局部感染,未接受過血液透析治療的患者血清40份,清晨空腹無菌靜脈采血5 ml,室溫靜置2 h,無菌條件下將全部血清混勻、滅活、抽濾分裝,-20 ℃保存。同期收集正常人血清,收集方法同上。
1?3?2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簡稱含藥血清)3名正常志愿者口服治療劑量尿毒清膠囊5 d后、最后1次服藥后1 h均抽血30 ml,分離血清,并將含藥血清置于56℃水浴箱中30 min滅活、抽濾分裝,-20 ℃保存。
1?4實驗分組所有血清濃度均是體積分數。為保持培養基中血清濃度均為20%,及根據預試驗和文獻[2],設定尿毒癥血清和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體積分數分別為5%和10%。實驗分6組:(1)正常對照組: 10%胎牛血清加10%正常人血清加80 % rpmi?1640培養液。(2)5%尿毒癥血清組: 10%胎牛血清加5%尿毒癥血清加5%正常人血清和80% rpmi?1640培養液。(3)10%尿毒癥血清組:10%胎牛血清加10%尿毒癥血清和80% rpmi?1640培養液。(4)5%尿毒清含藥血清組:10%胎牛血清加5%尿毒癥血清加5%含藥血清和80% rpmi?1640培養液。(5)蒙諾組:10%胎牛血清加5%尿毒癥血清加5%正常人血清加蒙諾(濃度為10-6mmol/l)和80% rpmi?1640培養液。(6)10%尿毒清含藥血清組:5%胎牛血清加5%尿毒癥血清加10%含藥血清和80% rpmi?1640培養液。
1?5人近端hk?2增殖的檢測[2]常規消化、收集hk?2細胞,每孔按1×104個/ml接種于96孔培養板,置37℃、體積分數5%co2培養箱內培養24 h,換成無血清培養液培養24 h使細胞處于靜止期(g0期),分別接種于6組培養液中培養,每種濃度設3個復孔,實驗重復2次。繼續培養48 h,每孔加20 μl(5 g/l)mtt溶液孵育4 h后棄除培養液,每孔滴加dmso 100 μl,振蕩待紫藍色結晶完全溶解,在490 nm波長處,用酶標儀檢測各孔光吸收(d) 值。
1?6流式細胞術(fcm)檢測細胞周期及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各組(每組3瓶,實驗重復2次)培養的細胞,繼續培養48 h后,消化、收集細胞,每管細胞數為1×105個/ml,冷磷酸鹽緩沖液(pbs)洗2次,體積分數75%冰乙醇固定,搖勻、吹打,4℃保存過夜,用于細胞周期檢測。檢測時離心,棄乙醇,pbs洗1次,加500 μl pi染液(含50 mg/l pi、1 g/l tritonx?100、100 mg/l 的rnase a),4 ℃避光染色30 min,采用流式細胞儀檢測。收集培養的細胞,用20 g/ l多聚甲醛固定20 min,1 000 r/min,離心5 min,去上清,加5 μl一抗α?sma小鼠抗人單克隆抗體1∶100, 37 ℃孵育30 min ,pbs沖洗,1 000 r/min,離心5 min,滴加fitc?羊抗鼠igg二抗,濃度1∶100,37℃避光孵育30 min,pbs沖洗后,每管加pbs 0?5 ml上機。fcm在氫激光光源,激發波長為488 nm,變異系數小于2%條件下測試分析,每管分析105個細胞,聯機專用軟件處理,計算出各時相細胞的比例、細胞增殖指數[4] 。增殖指數ip=[(ps+pg2/m) /(pg0/g1+ps+pg2/m)]×100%。 注:ps指細胞周期的dna合成期細胞數,pg2/m指dna合成后期至有絲分裂期的細胞數,pg0/g1指靜止期至dna合成前期的細胞數,從流式細胞儀中直接讀出的是各期細胞占總細胞(pg0/g1+ps+pg2/m)的百分比]及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pbs代替一抗或二抗作為陰性對照。
1?7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 11?5軟件進行統計,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one?way anova)進行處理,每兩個均數間的比較根據方差齊性檢驗(homogeneity?of?variance),當總體方差齊時選擇bonferroni法,當方差不齊時選擇tamhane?s t 2法。
2結果
2?1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對人hk?2周期和增殖的影響
2?1?1流式細胞儀檢測結果表1結果顯示,5%、10%尿毒癥血清組g0/g1期細胞百分數顯著降低(均p<0?01),ip顯著升高(均p<0?01)。5%、10%含藥血清組及蒙諾組可顯著升高pg0/g1,降低ip(均p<0?01)。
2?1?2mtt法檢測結果表2結果顯示,5%尿毒癥血清組、10%尿毒癥血清組d值均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但兩組間差異無顯著性意義(p>0?05)。5%含藥血清組d值顯著低于10%尿毒癥血清組(p<0?01),10%含藥血清組和蒙諾組d值顯著低于5%、10%尿毒癥血清組(均p<0?01)。
2?2尿毒清膠囊含藥血清對hk?2 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的影響表3結果顯示,5%、10%尿毒癥血清組hk?2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顯著高于正常對照組(p<0?01),但兩組間差異無顯著性意義(p>0?05)。5%含藥血清組與5%尿毒癥血清組比較差異無顯著性意義(p>0?05),但與10%尿毒癥血清組比較差異有顯著性意義(p<0?01)。10%含藥血清組和蒙諾組與5%、10%尿毒癥血清組比較差異均有顯著性意義(p<0?01)。表1各組hk?2細胞周期和增殖指數比較表2各組hk?2細胞增殖比較表3各組hk?2細胞α?sma陽性細胞百分率比較
3討論
在纖維化的腎臟中,正常功能的腎小管上皮細胞明顯減少或消失,一方面是由于在各種損傷因子的作用下,腎小管上皮細胞發生壞死或凋亡,另一方面是因它可能會發生適應性轉化。轉分化(epithelial mesenchymal transition, emt)可提高成纖維細胞或肌成纖維細胞的活性,促使其產生大量細胞外基質,從而促進腎間質的纖維化。在大鼠腎小管間質纖維化研究中發現,損傷的腎小管上皮細胞處于萎縮和再生狀態,隨著病變的進展,腎小管上皮細胞內出現α?sma和波形蛋白(vimentin)的陽性表達,而α?sma是肌成纖維細胞的標志性蛋白。透射電鏡下可見腎小管上皮細胞內原纖維出現以及突破基底膜游離到腎間質中,并與間質細胞、膠原纖維混合存在,說明在大鼠腎間質纖維化的發生過程中,受損并處于再生狀態的腎小管上皮細胞可向肌成纖維細胞等間胚葉細胞轉化并產生細胞外基質[5]。α?sma陽性的肌成纖維細胞數目與腎小管間質纖維化嚴重程度之間存在顯著正相關,它是腎間質纖維化過程中細胞外基質沉積的最主要來源,其數量是判斷疾病預后的重要指標[6]。增生活化的腎小管上皮細胞及其轉分化而來的肌成纖維細胞可以產生血管活性肽如內皮素?1(et?1)、血管緊張素ⅱ(ang?ⅱ)以及表達細胞因子如轉化生長因子β(tgf?β1)、結締組織生長因子(ctgf)等,加速細胞的增殖和分化,進而加速腎纖維化的進程。由此可見,異常增殖和轉分化的腎小管上皮細胞一方面促進細胞外基質的合成直接參與腎間質炎癥及纖維化過程,另一方面可通過分泌多種細胞因子和生長因子,促進腎間質固有細胞增殖,從而加速腎纖維化進展。已有研究證明,尿毒癥毒素不僅對腎小管間質的損傷有加劇作用[7],而且對體外培養的人腎小管上皮細胞增殖和轉分化有促進作用[2]。本研究也證實,尿毒癥毒素血清能促進hk?2細胞增殖并轉分化為α?sma陽性的肌成纖維細胞,雖然較低濃度(5%)的尿毒清膠囊人含藥血清能部分抑制細胞增殖,對細胞轉分化的抑制作用也不明顯,但較高濃度(10%)的含藥血清則對這兩方面的作用均有抑制作用。結合前期研究[3],說明中藥制劑尿毒清膠囊抗腎小管間質纖維化作用機理可能有兩個方面:(1)通過通腑泄濁,從腸道排泄尿毒癥患者的毒素而降低患者血液中的尿毒素,進而減輕尿毒素的促腎小管上皮細胞增殖和轉分化產生的間接的抗腎纖維化作用[8]。(2)可能是通過直接抑制腎小管上皮細胞的增殖和轉分化而達到抗腎纖維化作用,確切機制有待進一步研究證實。
血管緊張素ⅱ的促腎纖維化作用和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acei)、血管緊張素受體1(at1)拮抗劑(arb)的抗腎纖維化作用已經得到廣泛證實和認同[9-11]。本研究也證明了acei類藥物蒙諾(福辛普利)對尿毒癥毒素所致的人腎小管上皮細胞的增殖和轉分化抑制作用,而中藥尿毒清含藥血清具有與蒙諾同等程度的抑制作用,說明在抑制腎纖維化作用方面,中藥尿毒清膠囊同acei類藥作用相近。由于中藥的多方面綜合作用,且acei類藥在腎功能嚴重受損時使用受限,故中藥尿毒清膠囊具有進一步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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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原有職能配置的缺陷分析
原有職能配置模式下,分局的巡查監管工作以部門垂直管理為主導,強調條線監管,巡查監管職能分散到企業監管、個體監管、外資監管、市場合同監管、商標監管、廣告監管、公平交易等8個業務條線。業務部門各司其職、分兵把守。相對于綜合監管的要求,效果不明顯。
巡查監管職能根據業務特點分散到各個業務部門,各業務部門各自為政指導監督工商所實施條線監管,直接向基層工商所下達巡查監管任務,工商所根據業務部門下達的監管任務對市場主體實施巡查監管,并向其反饋監管信息。此種職能配置情況主要存在四個缺陷:
一是職能配置分散。巡查監管職能拆解到多個業務部門,存在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現象。僅2006年,分局轉發或下達巡查監管任務56件,涉及上述所有8個業務條線,繁重的監管任務令基層管理員感到應接不暇,難以深入細致地實施有效監管。
二是信息溝通閉塞。部門之間缺少橫向聯合與信息對接,相互處于分割、孤立狀態,監管效能停留在分散監管、專項監管層面。由于監管目標落實效率較低,以致監管信息不夠準確,各業務條線間也處于松散連接狀態,難以綜合全面地獲得市場主體監管信息,不利于經濟戶口的綜合監管,不利于建立、健全日常監管檔案。
三是監管合力不足。原有的分散型、孤立性監管職能配置,直接導致業務部門間整體觀念不足,各部門分工有余而協作不足,缺少整體作戰的大局觀念,沒有形成監管合力,影響了綜合監管的轉型進程,弱化了監管效果。
四是監管效率低下。檢查的無序性和盲目性必然導致網格管理員疲于應付,處于消極松散的工作狀態。在很大層面上,存在著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的工作狀態,監管職能未能按實際要求發揮,致使工作目標不明確,重點不突出。降低了監管效率。
要實現綜合監管、科學監管,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則需打破原有監管職能配置格局。從縱向的“獨來獨往”式監管轉向縱橫結合的集思廣益式監管,解決好各部門信息對接滯后,綜合協調薄弱的難題。這就要求我們對內部監管職能必須進行適時整合,以適應綜合監管的需求。
二、整合內部監管職能的具體做法及成效
在探索過程中,分局立足綜合監管的實際要求,確立了保障職能部門有效發揮作用。增進部門互相協調,加強組織的整體性,避免重復履職,減少行政成本的標準。改變原有的分散式監管職能配置,保留業務部門在監管時進行業務指導的職責,將制定監管計劃、下達監管任務、匯總監管信息、分析監管動態、監管技能培訓等職能從各業務部門分離出來。由專門機構負責實施。
(一)設置運轉機構
經調研分析后,分局建立了一個長效運行、動態運作的職能整合機構,即巡查監管指揮小組。指揮小組由登記注冊、監督管理科、市場合同科、消保科、經檢大隊、辦公室、監察室業務骨干組成;工作范圍涵蓋上述8個業務條線。明確設置了日常工作流程:登記、監管、市場合同、消保、公平交易等5個業務部門負責上報上級局相應業務條線或自身擬下達的巡查監管任務,提供檢查規范性文件、檢查對象、期限、實踐要求、操作指南、統計要求等關鍵信息:辦公室負責材料的審查和匯總,召集業務部門根據檢查信息。提出整合檢查任務的技術性處理草案;然后報分管副局長核準批示,遇重大事項或‘復雜問題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策。批示或決策后,由辦公室統一下達巡查監管任務書,基層網格管理員根據任務書實施綜合監管,并反饋監管信息。
(二)定位工作職責
指揮小組主要有整合檢查和盤點問題兩類功能。整合檢查,分兩個層面。一是整合檢查信息。在多個條線同時期接到不同檢查任務時,由指揮小組統籌整合各業務條線的專項檢查,統一編號以一個任務書的形式下達多項檢查任務,實施綜合檢查。減少交叉檢查、重復檢查的現象。當一個業務條線提出檢查任務時,其余業務條線借助該時機提出相關檢查任務,充實檢查內容。便于提高綜合監管效能。如在夏季開展飲料市場檢查時,同時可能面臨食品安全、主體資格檢查、廣告商標等多項檢查任務,指揮中心便將檢查任務進行整合,一份文件布置多項檢查,一次檢查落實多項任務。二是整合檢查方式。根據《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經濟戶口管理辦法》,化學品銷售、食品銷售、商標印制、廣告經營、農資、直銷和市場等7個重點行業市場主體為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要對上述7個行業的市場主體進行實地檢查。新浦分局轄區共分布重點行業主體5432家,占到全部監管對象21%,分布密集的三個城區工商所更是達到30%以上。為統籌監管資源。指揮小組要求各工商所、各網格管理員在制定檢查計劃時,務必做到實地檢查與專項檢查有機統一,在開展專項檢查時對所涉及的重點行業主體一并開展綜合性的實地檢查,通過1次檢查落實原有的2次甚至更多次檢查任務,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盤點問題。指揮小組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著重盤點解決兩類問題。一類是解決自身運作存在的問題,完善促進中心運行的具體制度,增進業務條線間的信息對接,提高整合層次。二類是解決基層網格反饋的監管難題。隨著市場主體多元化、經營行為的多樣化,基層網格管理員只會收費、查無照的不足凸顯出來。普遍缺乏開展嚴要求、高質量巡查監管的技能。針對上述問題,指揮小組以建設“學習型”隊伍為突破。加強自身學習。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并加強基層建設和人才建設,通過集中培訓、實戰指導、編印工作指南、結對幫扶等方式,提升網格管理員業務技能,先利其器再善其事。
(三)完善保障機制
通過及時制定出臺了配套制度,理順職能整合的運行環境。確保職能整合有序推進。
一是制定監管任務流轉制度。明確監管任務整合與實施的操作流程,暢通職能整合途徑。具體流程包括:任務下達流程:各業務部門提交巡查監管信息指揮小組審查、匯總材料,提出整合草案分管副局長批示(重大事項報經局長辦公會批示)下發巡查監管任務書基層工商所展開巡查。任務落實流程:網格管理員接到檢查任務開展實際檢查填寫監管巡查表錄入經濟戶口管理系統一統計匯總檢查信息一報送巡查監管指揮小組。
二是出臺難題反饋報告制度。基層工商所管理員對超越自身權限和能力范圍內的管理問題,按照自下而上逐級呈報的原則在問題沒有擴大之前及時將監管難題
反饋報告給上一級監管機構,借助上級權能實現對轄區市場主體的綜合管理。例如基層工商所在日常巡查監管過程對涉及易燃、易爆、劇毒等高度危險品行業的無照經營事項,通過履行自身職責或在本部門內協調力量難以達到管理目的時應及時報告上級監管機構。
三是推行有效的運行載體。在制度出臺后,指揮小組經多次商討,推出了由“兩單一書”組成的中心運作載體。成為促進業務對接、指導檢查、落實檢查、信息反饋的系統工具,成為連接指揮小組、工商所、網格管理員的紐帶。
1、檢查任務書。目的在于整合各類檢查任務,對各類監管、檢查任務進行整合。統一編號以檢查任務書的名義予以下發。任務書中列明檢查目的、內容、對象和注意事項,明確了檢查時限和信息反饋的關鍵要素,指導基層網格管理員按圖索驥、開展工作。
2、問題呈報單。實現“問題能發現、事態能控制”的目標。明確分局、工商所、網格管理員的監管責任,強化痕跡管理。各監管層級在遇到自身的權限和能力范圍內解決不了的問題時,填寫問題呈報單。提交上一個監管層級解決,防止事態擴大。
3、移交單。目的在于促進工作銜接并分清工作責任。網格管理員在檢查時發現重大案件線索,且自身能力難以有效解決時,應及時移交工商所執法中隊、經檢大隊、消保科等部門解決,確保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職能整合工作開展以來,分局以指揮小組名義整合47次各類專項檢查,下達檢查任務書19份,整合了市場檢查、食品安全整治、化工行業檢查、紅盾護農、對外勞務、煙花爆竹檢查、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等多項檢查任務,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通過職能的有效整合,有力地促進了全局監管工作的開展。
一是指明了監管方向。千頭萬緒的檢查任務經整合后變得井井有條,原來的“千根線”擰成了“一股繩”。盤根錯節的各項檢查目標實現了殊途同歸的預期目的,為基層監管指明了方向。
二是提高了業務技能。整合內部職能從形式上促成了部門協作配合,從實質上實現了各部門工作技能和業務知識的有機整合,帶動管理技能更加專業化、精細化。
三是提高了監管效能。據巡查數據分析,以往基層監管的領域集中在查處無照、規范亮照、消保維權、查處違法廣告等領域,隨著技能提升,已經滲透到維護保護商標專用權、治理商業賄賂、打擊傳銷、食品質量監管多個領域,逐步實現了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加快了綜合監管進度。
三、整合內部職能實踐中的新問題和解決思路
分局整合內部監管職能,增強了綜合監管能力,提升了綜合監管效能,但仍有新矛盾、新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解決。
一是考核機制需要完善。競爭激勵是考核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中可以采取同部門績效考核掛鉤的措施。對部門協作配合設定相應的考核分值。對部門和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由指揮小組全體成員和工商所網格管理員對各部門打分,激勵督促各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工作。
二是工作前瞻性亟待提高。巡查監管工作的動態性和突擊性較強,需要在制定監管任務時提高預見性和前瞻性。巡查監管指揮小組可根據相關政策、經濟發展動態、季節變化及有關突發事件。對檢查任務做出相應預判。收集開展檢查所需的知識和信息。做好迎接檢查、布置任務的準備。
三是協調統籌需要加強。指揮小組人員都來自不同部門。主要工作仍在原部門,只是為“會戰”而來,在統籌協調上容易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在運行過程中,通過指定監管任務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增強部門間的合作意識和大局意識,消除應付的念頭;增強統籌協調能力,處置好縱向指導和橫向聯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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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的分配管理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先租后售、群眾自愿的原則;
(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排隊輪候的原則。
二、廉租住房租金或售價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或房屋售價由縣物價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確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的確定。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我縣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收入狀況每年進行調整。年度廉租住房月租金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收取。
(二)廉租住房出售價格的確定。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按當年成本造價由物價部門進行確定。廉租住房的成本造價包括:建筑安裝成本、土地成本和稅費等。
三、資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及售房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管理及建設。
四、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一)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住戶可申請入住廉租住房:
1.申請家庭取得縣城規劃區內非農村常住戶口3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1月1日),并在本縣居住生活的。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低保家庭要連續享受最低保障一年以上。
3.無房戶或擁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轉讓過房產。無房戶是指沒有私有住房,在市場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4.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下列家庭優先分配廉租住房:
1.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
(三)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對象:
1.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2.違章搭建,擾亂城市建設管理秩序的;
3.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4.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之中有房產或機動車輛的。
七十歲以上老人、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以及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無(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單人家庭,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之內,結合社會福利措施予以安置(不屬三無人員,符合保障條件的必須有法定監護人)。
五、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廉租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初審公示后報其所在的主管部門復審,復審結果公示后提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最后確定初步名單,張榜公示后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一)申請
符合廉租住房家庭申請條件的,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1.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家庭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戶口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況證明;
4.婚姻證明復印件一份;
5.享受低保家庭低保證明復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等進行初審核實,將推薦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所在單位將《縣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書》及申請材料報其主管部門。
(三)復審
各主管部門對其下屬單位的推薦名單進行復審,確定初步名單(按優先保障順序排序)并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復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審批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列入初步名單的家庭進行綜合審查,確定擬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名單并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
六、廉租住房的分配
由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符合條件的家庭參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數少于符合條件的家庭戶數時,采取公開抽簽方式配租。
七、日常管理
(一)合同簽訂。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與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二)物業管理。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須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八、續租和退出
廉租住房實行續租年審制度,承租家庭從取得租住廉租住房之日起10個月內向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續租申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承租戶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核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的,重新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續租廉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而弄虛作假的;
2.家庭人口、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3.承租人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讓、轉借、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
7.承租人家庭因多種原因外遷的。
縣住房保障領導小組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廉租房承租人后,承租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廉租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騰退的廉租住房納入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房源。
九、為進一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結合承租人的申請,創新保障性住房之間的相互轉化機制,按照“轉一建一”的原則,可以將部分廉租住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即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家庭,先租入住后,可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申請購買廉租住房,購買后廉租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進行管理,同時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補足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部分,使我縣廉租住房保障的總面積不減少。
十、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的個人,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資格,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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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距離服務縣域經濟發展
基層工商所按管轄區域,對口與全縣所有鄉鎮建立招商引資工作聯絡員制度,每個鄉鎮固定一名業務骨干,定期與所在鄉鎮政府聯系工作,接受鄉鎮領導,并無償及時為地方招商引資服務。
二、貫徹品牌強縣戰略
每個工商所指定一名干部為企業創品牌指導員,全程免費協辦申報服務工作。在鞏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今年爭創1件湖南省著名商標,引導企業申請6件注冊商標,力爭我縣的省著名商標數量及質量居全市前三名。發揮農業大縣的優勢作用,積極引導農民和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注冊有特色的農產品商標。積極引導新落戶的工業企業申注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商標,助推縣域經濟快速發展。
三、真情關注弱勢群體
農民工返鄉自主創業從事公司經營的,兩年內工商部門只收繳登記費、年檢費。下崗職工來縣工商局查詢登記資料一律免費,下崗職工再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憑本人下崗優惠證免收登記費。持有傷殘證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免收一切費用,只要手續齊全,免費辦理營業執照。
四、放寬企業登記和年度檢驗
企業注冊登記和年度檢驗,直接由縣工商局辦理相關手續,取消工商所登記注冊和年度檢驗初審程序。除按法定程序需實質審查的項目外,原則上取消實地考察程序。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各類生產經營性內資企業和30萬元以上的各類服務性企業,均可直接由縣工商局代向市工商局申請冠用“市”或“”字樣名稱登記。
每年7月1日后新設立的企業,本年度免予年檢(企業自愿要求年檢的除外)。新設立企業首次年檢逾期的,先責令限期改正,如在責令期限內補辦年檢的,免予處罰。企業逾期參加年檢,但在一個月內主動補辦年檢手續的,一律不予處罰。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主動補辦年檢的,在法定幅度以下減輕處罰;逾期三個月以上,但主動補辦年檢的,在法定幅度內從輕處罰。
五、規范監管執法行為
(一)嚴格遵循糾錯原則
對涉及注冊資本的案件和初次發現的虛假宣傳行為,除涉及藥品、食品、農資和用于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和救災救濟商品外,先不予處罰,由辦案單位下通知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限為兩個月。
(二)嚴格控制自由裁量權
對于其他依法需要給予處罰的行為,一律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規定的幅度,按下限予以處罰。
(三)杜絕對企業的重復檢查
全縣工商系統行政處罰實行立結案備案制度,嚴禁進入企業重復執法。對縣政府掛牌保護企業,嚴格按縣政府檢查申報備案的規定。對存在多項違法行為的企業,在幫助其整改的基礎上,給予一次性處罰。全縣公用企業統一歸口縣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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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廉租房退出;授益行政行為;信賴利益;撤回
2013年4月,南京市房改辦會同該市公房管理中心、馬群派出所、百水芊城物業管理及小區居委會,對廉租房實物配租百水芊城小區一套房源進行清退。收回房子的原因是這套廉租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都已死亡。這是自2002年實施廉租房保障政策以來,南京收回的第3套廉租房。驚異之余,我們不得不冷靜思考,為什么廉租房的收回如此困難?據南京市房改辦相關負責人坦言,盡管目前對廉租房供給設定6道嚴格的審查程序,但因審查涉及房產、民政等多個職能部門及街道、小區,加之街道尚未與市、區房保部門形成統一的住房保障網絡,其所承擔的受理、審查、動態管理及年審有時難免流于形式。因此,可能還難以完全杜絕“渾水摸魚”者,尤其是一些原來低收入者,在成為中高收入者后,仍“裝窮”繼續享受廉租房福利。
廉租房是保障房的一種,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但是由于地域、環境、人文差異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廉租房制度還不是很完善。應該看到,廉租房是一種有限社會公共資源,必須分配給最需要的家庭,因此廉租房的退出機制尤顯重要。若退出制度缺失,不僅難以收回政府的巨大投資,讓少部分人獨享社會利益,也浪費了社會資源,不利于廉租房的良性循環運作。面對以上現狀,筆者將從制度層面分析產生這一困難的原因,并擬從一個新的角度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
一、廉租房“退出難”的制度分析
2005年9月2日南京市了《南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2008年6月27日印發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兩部實施細則主要涉及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標準、對象、條件以及申請程序、資金來源等各項內容,成為目前南京市廉租房準入、退出的直接法律依據。從實施細則、實際操作情況以及我們對南京地區保障房的調查情況來看,導致廉租房“退出難”現象的因素有很多,具體而言:
1.立法認定退出對象模糊
根據南京市政府2008年印發的《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因家庭收入、居住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市房保辦應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保障性購房補貼或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然而,一個家庭的收入情況在不斷變化,廉租房業主是持續幾個年度審查超出申請標準還是只要生活剛剛起色超過標準時就應當退出廉租房體系?此外廉租房住戶人均收入超過標準多少就必須退出,該細則都沒有具體規定,目前也缺乏相關的解釋。難以合理處理家庭收入的偶然性和穩定性,這導致行政機關在審查確定業主是否已經不符合保障房的申請條件時困難重重。
2.審查退出難以實行
(1)審查退出程序不合理。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同時由市發改、建設、財政、規劃、國土、民政、稅務、物價、市政公用、監察和金融11個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然而行政機關將審查的啟動權交予業主,會有多少業主愿意主動如實申報呢?顯然難以取得預期的審查效果,加之各部門之間沒有形成統一的住房保障網絡體系,其所承擔的受理、審查、動態管理及年審必然流于形式,難以具體操作。在我們對南京政府部門的走訪中,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目前缺乏具體的審查退出機制,實際操作中主要靠群眾監督舉報,政府的監管工作基于客觀原因還沒有辦法做到位。
(2)政府部門執行力度不夠。我們對南京幾個保障房小區發放了近1000份調查問卷,從整理的數據來看,近80%的保障房業主認為政府并沒有做到規定的每年審查一次(見下表)。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導致審查退出機制落實不到位,也就不難想象會出現“退出難”的問題了。
3.缺乏完善的保障機制
目前全國各地的保障房分配采取分級分配,家庭最為貧困的可以申請廉租房,“夾心層”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新就業的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然而,面對社會上的高房價,如果一戶家庭被取消廉租房保障資格的時候很難買得起商品房,被取消資格的家庭最終還是回到了原點,這導致保障房的保障目的不能體現。那么能否直接將不同層級的保障房銜接,下一級保障房業主在被取消資格的時候能否視情況直接申請上一級保障房或者由政府直接分配其上一級保障房,目前各地都沒有相關規定。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經驗
1.香港地區保障房退出機制
香港地區對于保障房實行的是1996年確立的公屋輪候制度,由于滿足申請保障房條件的人很多,需要在公屋輪候冊登記,并接受嚴格的家庭收入和資產審查,符合條件者在公屋登記簿上登記并等待分配房屋。其次香港房屋管理委員每年都會結合登記簿對原本符合條件者進行嚴格審查,這樣首先在準入方面就減少了渾水摸魚者,同時降低了因不合法的申請而退出的概率。事實上,香港地區在退出機制方面最大的亮點就是有明確嚴格的調整保障房準入與退出的法律法規,同時有嚴厲的處罰機制來制止違法違規的現象。根據香港有關法律規定,只要不申報收入或者不再符合公屋居住的條件就必須在一年內退出公屋且在這一年內的房租恢復市場價格。如若查出申請者對自己有關申請信息進行虛報和偽造,就要承擔最高6個月的監禁且附加罰款20000港元。另外公屋管理辦法對公屋的使用、財產申報年限、方式、公屋的退出條件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執行方面,設立被香港政府賦予監督檢察權的特遣隊,一旦被發現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予以嚴厲處罰,加大了對應該退出而不退出者的震懾力。
筆者認為,香港地區關于保障房的運行體系有許多方面值得學習借鑒,大陸地區對保障房的申請、使用、審核等方面各主管部門職責混亂,沒有形成高效的協作體系,難免會出現相會推諉的現象,而香港地區則設立專門的特遣隊負責保障房的審核退出。大陸地區從立法上必須明確負責保障房各個環節的權力部門,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權利濫用和不實權利的存在,其次應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違法成本低于廉租房的可期待利益只會使違法者更多。
2.英國關于保障房的退出機制
1980年,英國政府推出了保障住房私有化為核心的住房政策即賦予居民“購買權”,地方政府可以允許租住保障房滿3年的申請者,且給予30%~70%的折扣,但畢竟存在不能一次性付清的群體,政府便提出了“分享式產權計劃”。
結合我國國情,可以賦予不符合住房條件的公民以選擇權,若由于各種原因不想退出保障房可以購買這套房屋,這種不強行退出機制就可以讓政府回籠廉租房的建設資金,使用不再符合住房條件又不愿搬出房屋者購買的資金再興建保障房,解決其他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的住房問題,而且興建新的住房也有利于城市的規劃推動經濟的發展。
3.新加坡保障房的退出制度
新加坡從60年代起,開始實行福利住房政策。新加坡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了“五年建屋計劃”和“居者有其屋政策”。意在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住上與其自身條件相適應的房屋。且新加坡有一套完整細致的住房體系標準,即什么層次的收入對應什么條件的住房,更甚至住房面積和結構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這樣就更完善了不同條件公民居住不同類型房屋的宗旨。由于制度的銜接比較緊密,就算不符合此種類型住房標準也很容易就可以居住另一種房屋中,避免了夾心層的效果,也減少出現退出難的問題。
我國制定相關法律時可以借鑒像新加坡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對經濟適用房、廉住房、公租房的申請人的個人信息和條件做出具體詳細的規定,這樣會大大減少含糊不清蒙混過關的人數,同時各類保障房的申請條件要盡量做到無縫銜接,使得廉租房業主退出時沒有后顧之憂,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三、廉租房審查退出設計的新思路
廉租房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及其重要的一環,其審核退出制度的完善與否決定了廉租房制度能否高效運作,保障民生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構建完善一個切實符合現行保障房制度的審核退出機制迫在眉睫,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公共資源的浪費,實現社會保障的良性運作。以下筆者將從廉租房退出的法律性質入手,規范廉租房撤回的行為性質、行使時間和期限、程序等方面,借鑒國外經驗和我國傳統行政法上授益行政行為理論,構建我國廉租房審查退出制度的新藍圖。
1.理論前提
公民在符合廉租房的申請條件時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部門對于公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若符合條件就予以許可。這是行政許可的典型模式。而行政許可是一種典型的授益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其義務的行政行為,因此行政機關為公民設定的廉租房權益的行為即屬于授益行政行為,廉租房的審查退出即屬于授益行政行為撤回的情形。
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必然要對已生效的授益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并在特定的情形下對授益行政行為予以維持、撤銷或撤回。一方面對符合申請規定,程序合法,實體公正的予以維持,另一方面,理論上通說認為,行政行為的失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即內容已實現和期限屆滿;無效、撤銷和撤回;其他(主要指由于義務無法履行而消滅、因目標物滅失而消滅、因相對人死亡而消滅、因權利主體放棄權利而消滅、因人違反而消滅)。對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因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情形時,行政機關有權撤銷,而對于已經合法成立的授益行政行為,因其出現某種法定情形時(比如情勢變更),就有可能存在撤回的情況。
2.具體制度設計
(1)明確廉租房撤回權的行使屬職權行為。縱觀我國的行政立法,授益行政行為的撤回權絕大部分被認定為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但從南京市的實施細則來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行政機關將廉租房的審核主動權交由業主行使,其預期效果難以實現。其次即使這些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時匯報了情況,其可信度又有多大?長此以往,一味依靠新建安居性住房保障民生的“房等人”的政策,而忽視后期的審查退出監督程序,必然漸漸偏離了國家建設廉租房的初衷,造成公共資源浪費。當然,如果廉租房申請人在申請到廉租房后改變意愿不想取得或者后期主動要求收回的,這是廉租房申請人申請權的必然延伸,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撤回的決定,但是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少之又少。
筆者認為廉租房的撤回權應當重拾其行政許可的本質,廉租房的撤回權應當與一般行政許可的撤回權性質相同,即均屬于依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房改辦等明確規定的責任部門應當依照職權主動審查廉租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人口情況和住房變動等情況,使廉租房真正擔負起社會底層人民生活保障的責任。
(2)確定廉租房撤回的行使時間和期限。對于廉租房的審核退出來說,什么時機退出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廉租房業主是持續幾個年度審查超出申請標準還是只要生活剛剛起色超過標準時就應當退出廉租房體系?在我們看來,一個家庭的收入在不斷變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合理的處理好家庭收入的偶然性和穩定性,即為審查廉租房業主的收入提供一個緩沖期,筆者認為一到兩年較為合適,只有業主在這個緩沖期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全部或者80%以上的時間超出申請條件,才可以認定該業主已經不符合廉租房的保障條件。
對授益行政行為撤回權設定合理的期限有利于法律安定性的實現,有利于保護公民信賴利益,有利于行政機關依法積極行使職權。在廉租房審查退出的權利行使上更為必要,如前所述,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導致審查退出機制落實不到位,設立撤回權的期限可以促進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必要時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相關行政不作為機關予以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我國對此仍未規定,國外撤回權的期限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撤回授益行政行為同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的期限相同,均是從得知時刻起一年。根據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授益行政行為滿足第123條廢止條件的,“應從廢止原因發生后兩年內為之”。從以上規定來看,兩者在時間和起算點上有差異,但我們可以以更好保護公民利益的角度以及探視民法上關于撤銷權的規定為起點,規定“從廉租房撤回原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回權”。
(3)完善廉租房撤回的行使程序。廉租房的撤回程序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以南京為例,其實施細則僅籠統規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對于存在七種情形的廉租房住戶應當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資格,以及“確定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應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保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施細則無具體的程序規定,尤其是在公眾參與原則上并沒有涉及。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充分體現法律的正義。”雖然程序的正義并不完美,只能提供底線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但沒有程序正義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那就是罪惡。程序的正義只有通過某種正當的程序才能實現,古老的英國崇尚自然正義,程序的正義主要通過公正的判例來實現;隨著保護人權運動的深入,美國通過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案例,逐步確立了美國正當程序的基本內容;而在我國主要是通過行政公開、公眾參與和公務回避來實現。
首先,對行政機關而言,針對目前缺乏完善的行為準則的情況,應當堅持“高效便民”的原則,補充完善可行的實施細則,使得做出行政行為時有明確的裁量機制以及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依照法定程序辦事。
其次,從保障權利人角度,筆者認為在廉租房撤回程序中完善以下程序是十分必要的:①完善廉租房審查退出的公開程序。針對有具體當事人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然會告知當事人履行退出廉租房的義務。比如南京市的實施細則規定房改辦只要確定取消保障房的資格,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書面通知的內容包括哪些呢?該細則尚無規定。根據一般的行政法原理,該細則應當明確告知如下內容:一是廉租房收回的原因和依據;二是廉租房收回的申訴救濟方式;三是廉租房收回的時間;四是不履行該規定的法律后果。②設置廉租房審查退出的聽證程序。“聽證”一詞最早可追溯于英國1215年的大中有關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后為各國所借鑒。我國在《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了相關聽證程序,那么將聽證程序運用到廉租房的審查退出上,也是應當的。行政機關作出收回廉租房決定是侵益性的,因此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就有關問題相互進行陳述、辯論和反駁,從而查明事實以判斷是否應當取消廉租房業主的住戶資格。
(4)規范廉租房撤回的權利行使形式。從行政法的性質來看,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管理社會時,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借助于一定的載體才能為相對人所知曉,這種載體就是行政行為的形式。法律從嚴格執法和保護相對人的角度出發,往往對行政行為的形式作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書面形式或必須是特定意義的符號,比如交警開出的書面形式的罰單。授益行政行為的撤回權行使一般應采書面形式,一方面對授益行政行為的撤回增加了行政相對人的負擔,屬于負擔行政行為,采取書面形式有利于相對人救濟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廉租房的審查退出關系到社會穩定,民生保障的公民基本問題,一旦不能妥善處理,勢必“后患”無窮。因此,廉租房的審查退出應嚴格審查采取書面審查為宜,即使當時不能做出書面決定,也應在事后及時補充。
(5)明確廉租房退出的權利行使后果。廉租房退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兩種:一是對于違法和不當撤回的法律后果;二是對于合法撤回的法律后果。無論是行政機關違法不當的撤回還是合法的撤回都會對相對人產生信賴利益,公民都可能“會產生持續、穩定地享受授益決定的預期,并且會根據這些預期來安排自己的生活”,即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建立起一種信賴利益。正如法國行政法學“制度理論”奠基人莫里斯·奧里烏所言,“在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里,如法國,公共事業的持續性、規律性具有極強的特點。因為公共事業一旦在一個家(下轉第53頁)(上接第24頁)建立,并有規律地運行了一段時間后,居民們就養成了依靠這些服務的習慣。由于習慣,所有這些公共事業就成為居民的一種日常需要,成為公民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此‘最大的災難似乎莫過于公共事業的停頓或終止’。”那么這種信賴利益是否都要予以保護呢?
通說認為,相對人產生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應該視情況而定。信賴利益之所以需要保護就在于合法正當的信賴利益是應該給予維持,不能輕易變更的,信賴利益保護是否必要關鍵看行政受益人是否對授益行政行為的撤回有“預知可能性”。倘若行政受益人能夠預知,則不應享受信賴利益保護;反之則應當獲得。
結合南京市的具體做法,對原授益行政行為在后期審查時不符合條件的情形,申請人對授益行政行為撤回的情形明知的,其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出于不確定的狀態,在不滿足條件時就應該無償撤回,即該種信賴利益不受保護。此外,借鑒民法上有關理論,我們可以認定行政機關與行政受益人之間簽訂了一個“附解除條件合同”,而廉租房受益人在與行政機關“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明知自己享有一段時間住房的權利,同時負有不符合廉租房申請條件時搬離的義務,受益人在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合同應當解除。這也就是學理上的附負擔的授益行政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授益行政行為,只是在授予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同時以附款的形式設定義務,如許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居留,但規定不得在國內打工。其次,筆者認為對于那些在保障房退出環節中拒不配合,抗拒行政機關執法,還應該制定相應的具體懲罰措施,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住房關系到廣大百姓的安居樂業,是人民群眾最迫切、最關心、最現實的需要。近年來,隨著住房價格不斷攀升,居民的住房壓力越來越大。黨的十七大報告將“住房保障”寫入其中,充分體現了對民生的關注和對民意的尊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不但解決了中低收入群體的居住需求,也為抑制過快上漲的房價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廉租房能否實現保障民生的目標,分配與審查是兩個重要的環節,審查退出機制尤為重要,唯有嚴格控制廉租房的準入和退出制度,才能體現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必將有利于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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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以履職盡責為目標,著力推行經濟戶口監管員責任制
積極探索和推動監管模式創新,在全局推行經濟戶口監管員責任制,努力適應日益變化的工商監管工作形勢。
1.制定實施辦法,有據可循易操作。依據省局《經濟戶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精神,專門制定實施辦法,使得基層分局具體實施時有章可依、有制可行。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歷經三個階段。一是調研起草階段。春節剛過,主管局長率調研組分赴各基層分局,廣泛聽取基層分局建議。整個調研活動“實”字當頭,充分尊重和調動一線同志的首創精神,為制定辦法打下堅實基礎。3月下旬,實施辦法起草完畢并提交局黨組討論通過。二是試點論證階段。確定開發區、通海、劉橋三個分局先期試點實施,金沙分局組建了“特別監管區”巡查組,由5名50歲以上大齡段同志在區內工作,收效明顯。三是全面實施階段。4月7日,通過發文形式印發了《*工商局經濟戶口監管員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在全系統全面推行經濟戶口監管員責任制。《辦法》分六章四十條,對人員定崗、職責分工、組織協調、責任考核進行了詳細規定。各分局均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方案,認真落實,強力推進。5月下旬,局組織對各分局監管員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集中檢查,市場主體持照率、亮照率及對監管員知曉率均比責任制推行前有明顯提升。
2.規范經營主體,有的放矢明底數。從三個方面入手,扎實做好市場主體規范清理工作。一是取締無照清主體。5月26日,市政府專門制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方案,由市領導擔任全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領導組組長,各鎮、村(居)領導分別擔任各自區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負責人,形成了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將無照經營取締工作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二是實地檢查核狀況。及時做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回訪工作,現場檢查市場主體實際運行情況,復核其各項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同時,結合企業年檢、個體驗照工作,認真審核年檢驗照資料,把在業市場主體的有關資料輸入數據庫,確保“經濟戶口”內容的準確性、動態性和真實性。三是科學分類定等級。大力推進二版軟件應用和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工作。一方面,在省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實施辦法》的框架下,進一步制定標準,細化分類,對所有重點、熱點行業企業,依據信用分類級別差異,分為A(t)、B(t)、C(t)、D(t)四個等級;另一方面,依據《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辦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手工分類,建立個體工商戶分類臺賬,為實行信用分類監管奠定基礎。
3.嚴格責任落實,有條不紊抓推進。局成立主管局長為組長的經濟戶口監管員責任制領導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力抓好責任落實。一是突出網格定位。各分局通過召開分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了人員崗位、管區分格、任務分解及目標考核辦法。按照“一人一格”的原則,根據市場主體的數量與分布,將轄區劃分為與分局經濟戶口監管員相同數量的網格,每個網格為一個監管責任區。二是突出組織協調。在責任區內,一人可以獨立開展的工作,要求監管員獨自開展并完成分局交辦的目標任務。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兩人以上開展或一人不便開展的職能工作,由副分局長或巡查組協調人員聯合開展,但要求以責任區監管員為主,其他人員為輔。監管員在責任區內發現重大、疑難問題或突發事件,且一人難以解決的,在向分局長、巡查組長報告后由分局或巡查組集中人力解決。同時,監管員必須服從分局的工作調度,不得以個人工作為由拒絕參加分局或巡查組組織的集體行動。三是突出責任考核。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責任事故的,除給予相關人員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待崗學習、行政處分。建立了市場秩序評價制度,全面考核監管員工作業績,評價結果列為對分局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各分局內部考核堅持獎勤罰懶、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如通海分局采取百分制考核的辦法,考核項目分為工作實績、業務技能、廉潔守紀三大類。
二、以服務發展為己任,著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立足工商職能,深化服務內涵,為*市經濟的跨越發展、科學發展、和諧發展搞好服務。
1.登記準入服務暢通便捷。一是窗口建設結碩果。積極倡導奉獻精神,牢固樹立服務意識,進一步開展窗口創建活動,形成了爭當先進、勇樹一流的濃郁氛圍。上半年,駐*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工商窗口連續四次被評為“紅旗窗口”,先后有12人次被評為“服務標兵”和“服務之星”,有兩名同志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組織的“八榮八恥”主題演講比賽中分獲第一和第二名。二是外資登記啟動早。今年我局獲得外資登記授權后,局黨組高度重視,隨即于4月10日成立外資登記管理科,明確職責,精選人員,及時做好資料交接,建立健全限時辦結、受理登記AB角等各項工作制度,確保了外資登記工作的順利運轉。三是項目準入舉措實。始終將服務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創新服務舉措,改進服務手段,叫響“圍著企業轉,全力促發展”口號,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為企業排憂解難。對大項目建設做到提前介入、上門指導、跟蹤服務,為*市開沙乒乓球訓練基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重大項目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以實際行動服務項目建設大局。上半年,共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2380戶、有限公司開業登記583戶、公司變更登記976戶。
2.服務新農村建設初顯成效。充分發揮工商職能,全力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一是積極開展“紅盾護農”行動。不斷探索農資市場管理新模式,大力培育農資連鎖經營企業,督促經營戶落實“兩賬兩票、一書一卡”、種子留樣備查等各項自律制度。4月底,南通市局在我局召開了“紅盾護農”推進會,推廣了我局培育農資連鎖經營企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二是積極培育標準化市場。結合有形市場年檢,對全市75個市場的管理機制、市場軟硬件設施進行集中規范。積極推廣“場廠掛鉤、場地對接”經營形式,引導市場主辦單位在農貿市場增加無公害農產品、放心農產品的覆蓋面。截止6月底,*市第一集貿市場等9個市場已達到標準化市場要求。三是積極提升經紀人素質。上半年,新培育專業經紀人470人,開辦三期經紀人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班,專業經紀人培訓面達60%。嚴把經紀人年檢關,對在冊經紀執業人員逐一審查經營資格,依法核銷不符年檢要求的經紀執業人員425人,促使經紀人隊伍量、質同步發展。
3.其他職能服務亮點紛呈。深入開展了以“服務扶企、合同助企、品牌強企”為主要內容的“百千萬幫扶工程”活動。一是服務扶企。緊扣民營經濟、招商引資等地方政府重點工作,繼續推行標準化服務,甘當企業發展的“推進器”。上半年,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12*人次,發放由友情提醒書16份。6月23日,石港分局作為本局基層分局代表,在南通工商系統“百千萬幫扶工程”視頻會上介紹了服務扶企的經驗做法。二是合同助企。推行動產抵押登記承諾制,放寬登記條件,減化登記手續,縮短審查時間,使企業融資更為快捷。上半年,共為82家企業融資1.9億元,緩解了企業資金周轉壓力。大力引導企業走誠信經營之路,上半年培育“重合同守信用企業”23家、“南通市十佳信用企業”4家、“南通市綜合信用企業”10家。三是品牌強企。大力開展“指導商標進萬家”的活動,積極推行“三書”,指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上半年,新培育注冊商標96件,上報續認定南通市知名商標11件,新申請南通市知名商標12件;上報續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2件,新申請省著名商標4件。
三、以執法維權為抓手,著力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牢記執法為民宗旨,恪守工商法定職責,切實擔負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重任。
1.執法為民辦鐵案。用新標準指引執法辦案工作,積極拓展執法領域,提升辦案水平。一是執法領域更寬。查結各類經濟違法違規案件538起,案值15414.63萬元,其中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40起,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案件4起,適用《產品質量法》查處案件20起,適用《商標法》查處案件26起,搗毀制假售假窩點18個。狠抓重點工作落實,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保護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等9個專項執法行動。6月2日,南通市局在我局召開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題研討會”,肯定了我局的經驗做法。二是執法能力更強。組織開展了“紅盾維權促和諧”執法競賽活動,組織辦案技能培訓,注意增強人員辦案素養,上半年所辦案件全部達到零復議、零訴訟、零錯案的“三零”目標要求。三是執法監督更嚴。開展案件評查評議,抽查案件卷宗48件,由各辦案單位法制員進行互評,并梳理出存在問題,在全局進行通報。開展罰沒物資專項監督,要求各辦案單位對罰沒物資實行集中管理、妥善保管、扎口管理。開展自由裁量監督,確需適用從輕、減輕處罰時必須報分管局長批準,使行政處罰工作朝著寬嚴相濟、公平公正的方向邁進。
2.建好機制巧維權。著眼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大力營造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一是12315規范運作機制。充分發揮12315受理快、移送快、處理快的特點,做好申訴舉報的調處辦結和網上錄入工作。加大對農村社區的維權力度,開展維權進社區、進校園活動,不斷延伸消保維權的觸角,提升了“12315”的社會形象。二是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按照《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要求,對食品經營主體資格進行清理規范,建立食品經營戶信用分類臺帳。進一步完善經營戶內部管理機制,明確68家商場、超市建立六項制度和七本臺帳,每個食品經營戶都建立了進貨檢查驗收臺帳,與全市6701戶食品經營戶簽訂承諾書,明確管理要求和質量承諾,從制度上嚴防各類事故發生。三是消費維權協作機制。與人民法院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建立特邀調解員制度、“消保”合議庭制度、案件資源共享制度、保障調解協議優先執行制度和工作例會制度等一系列消費維權協作機制。新機制促動了維權工作效率的提高,上半年共處理消費者投訴128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9.8萬多元。
3.專項整治護市場。開展多項專項整治,積極規范市場運行秩序。一是開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動。嚴厲打擊商標假冒侵權行為,切實維護商標注冊權人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江蘇省商標印制管理工作規范》,加強商標印制企業監管,結合日常巡查,及時掌握商標印制情況,規范商標印制行為。二是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檢查行動。對全市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市場主體進行了全面檢查,共檢查危險化學品企業272家,對15家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和安全生產隱患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三是開展網吧專項檢查行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開展“百日整治集中行動”,檢查有照經營網吧53家,取締無照網吧2家、無照游戲機房3家。四是開展格式合同專項檢查行動。結合人大代表建議辦復工作,對電信、水電等公用企業進行格式合同檢查,抽查格式合同16份,督促公用企業及時糾正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開展涉農合同專項檢查,抽查涉農合同1568份,督促合同履行78份,合同金額達81.2萬元。
四、以隊伍建設為根本,著力增強人員綜合素質
堅持以人為本,狠抓隊伍建設,大力提升人員的政治素質、知識水平和職業素養。
1.狠抓了基層建設。以創建文明工商分局為契機,全力推動基層建設。一是抓業務學習。組織開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禁止傳銷管理條例》、《直銷管理條例》等法規培訓,著力提升人員業務水平。在南通市局消保知識競賽中,有兩個分局進入團體前6名并分獲二、三等獎,五人進入個人成績前二十名。鼓勵在職干部通過自學和函授提升學歷層次,鼓勵非公務員編制人員參加技術職稱考試。目前全系統大專以上學歷達92%;其中本科以上學歷(含在學)占38%,中層干部本科學歷(含在學)已達50%。二是抓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全局工商執法文書格式,編制15種電子版常用法律文書,便于一線執法人員即時打印使用。切實規范收費行為,要求收費人員正確使用票據,及時上繳收入。三是抓硬件建設。加大硬件建設投入力度,上半年為基層分局添置計算機70臺,實現了全系統“人手一臺”電腦的目標,為提高辦公效率提供了必要的硬件保障。在財力緊張的情況下,妥善調配資金,為三個分局更換或下發了執法車輛。
2.狠抓了作風整訓。一是強化教育防范。召開專門人員會議,傳達省、市局黨風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明確作風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組織開展《公務員法》、社會主義榮辱觀、《》等專題學習活動,在全系統營造出學明使命、知榮辱明是非、敬廉政明言行的思想教育氛圍。二是強化制度約束。主管局長與各科室、分局負責人簽訂了“黨風廉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目標責任書”,嚴格責任層級追究,積極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三是強化社會監督。抓好行風評議工作,聘請行風監督員100名,發放了征求意見函,認真梳理反饋意見,逐一落實整改。
3.狠抓了效能監察。制定了行政效能監察實施方案,安排時序監察重點,明確相關責任部門,確保各項職能工作不僅“結果”令人滿意,“過程”也讓人放心。一是注重履職行為檢查。對工作人員的履職和守紀情況進行暗訪和明查,看有無監管職責不到位、工作日中午飲酒、賭博、上班時間玩游戲、收人情費、發人情照、辦人情案等違規違紀情況。二是注重政務公開檢查。今年初,我局對政務公開的內容重新進行了更新和規范,統一制作發放,進一步落實了執法、收費、登記公示制度。4月份進行了集中檢查,各分局已全部落實到位。三是注重案后跟蹤檢查。積極配合*市紀委做好行政處罰案件的函訪工作,并對近兩年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跟蹤檢查,確保案件查辦程序合法、過程透明、結果放心。
篇8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 制度 供應量 住房困難
近幾年來,我國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相對滯后,政策配套措施還不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亟需加強。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廉租房建設進展緩慢,效果不足;經濟適用房未能真正滿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等。現就如何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談點淺見。
一、 加強調查研究,制訂適合本地的保障性住房制度
一要全面掌握城鎮居民的住房現狀、城鎮人口的戶籍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城鎮弱勢群體狀況、家庭房產情況。二要采取家庭居住地與工作單位相結合、戶籍管理部門與房管部門相結合、全面調查與重點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做好調查工作,確保各項調查數據準確。三要根據實際調查情況,確定住房保障范圍、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方式、保障面積以及保障性住房房源和資金,并制定分年度實施的工作方案。
二、 多渠道籌集資金、房源,減輕地方政府財政壓力
一要盤活現有房源和資金,通過房屋轉換、改造,修繕部分公有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同時將有關資金進行清理轉入保障性住房資金專用賬戶。二要落實保障性住房資金,加大每年度財政預算投入比例;做好土地出讓金凈收益一定比例的劃轉工作;做好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劃轉工作,保障所需資金。三要落實建設用地,增加房源。有關部門應按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并采取新建、改建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開辟保障性住房房源。四是加強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保障性住房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分帳核算,并對保障性住房資金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確保資金安全完整。五是中央財政支持力度應不斷加大。六是吸引社會各方力量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來,有效解決資金矛盾。如根據保障性住房,具有長期穩定租金收益的特點,可以將其市場化,獲得社會資金支持;也可以出臺相關政策,允許社會投資建設政策性租賃房,產權歸投資方,管理由政府統一規范,房租收益歸投資方,政府在建設稅費及資金上給予補貼、優惠,使投資人能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三、 加大對“夾心層”的住房保障,即加大政策性租賃房建設
當前,住房保障的一個較大問題是如何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即城市中既不符合條件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又沒有能力買得起經濟適用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當明“關注民生、保增長”的大背景下,政府應高度重視這部分群體的住房需求。解決這部分人群居住困難最有效的辦法是大力推行“政策性租賃房”。大量的建設政策性租賃房可以有效降低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成本,提供過度。據悉,北京、武漢等地已進行試點,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四、 將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與“舊城區改造”結合起來
當前,在我國的一些城市,城中村現象非常普遍,“城中村改造難”已成為城市化發展的瓶頸。大量存在的違章建筑以及“臟亂差”現象嚴重影響了城市的形象與發展,并引發了一些社會治安問題。雖然各地政府一直想改造,統一規劃,合理用地,減少隱患,改變市容市貌,但阻力卻非常大。因此,“城中村改造”應因勢利導,循序漸進,綜合考慮。一方面要將拆遷補償與村民就業、收入保障結合起來;另一方面要統一規劃,將改造、安置低收入人群居住和城市化建設發展結合起來。在城中村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保障性住房,就是一個較好的改造建設方案。一方面,可以有效解決城中村的“臟亂差”現象,改善居住環境,集約有地,合理規劃布局;另一方面,由于城中村大多位于城市中心或交通較方便的區域,可以避免低收入人群的邊緣化,在解決低收入群體“住”的同時,也可以降低“行”的難度,應是一種較好的住房保障形式。
五、 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機制
一要做好申請管理工作,同時做到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二是做好調查審核工作。既要通過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又要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三是做好公開公示工作。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在其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情況予以公示,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四是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等有關情況變化年度檢查復核工作。要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要求,建立從申報審查、住房審查、戶籍審查、公開公示到實施保障等一整套規范的工作機制,使整個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六、 做好保障性住房檔案管理
一要建好檔案。對實施保障性住房制度以來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二要建立保障性住房一戶一檔制度。對保障性住房戶的申請、審核和年度復核等材料進行分戶建檔。對申請家庭名單清單(臺帳)、保障性住房補貼資金發放清單(臺帳)、銀行對帳單、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統計月(季)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等材料進行整理歸檔。要充分利用檔案,為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提供更好服務。
進一步推進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幾點建議
1. 加大實施力度,進一步健全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根據住房保障工作的總體目標和住房保障規劃,進一步健全以廉租住房為主的保障模式,改進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舊城區整治改造力度,實現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
2. 完善政策制度配套,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及時制訂相關的配套政策,保證上級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二是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的申請與退出政策,加強廉租住房保障的動態管理,建立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狀況進行定期核查的制度,及時掌握其變動情況;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請、退出、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取消保障資格等作細致的規定。三是制訂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細則,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套型、時效的認定,申請家庭收入的認定,經濟適用住房的認購程序,取得準購證后對公有房產的處理等方面作具體規定。四是根據國家《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3. 規范審批規程,進一步健全逐級審批制度
制訂實施保障性住房審批操作規程,不斷完善個人申報、社區街道初審、民政與房管部門審核、建設部門審批、紀檢監督的逐級會審、分級把關的申報審批機制和社區街道公示、審批部門張榜公告的二級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嚴格“入口”關。
4. 創新保障方式,努力滿足不同群體的保障需求
為體現住房保障工作的人性化,有效盤活有限的存量土地資源,建議以后盡量不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而是主要通過新開發住宅小區中配套的方式解決。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堅持實物配租與貨幣補貼相結合,逐步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基本落實城市低保家庭無房戶等住房保障對象的實物配租,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面,試行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化補貼辦法,允許居民持幣按自己的意愿在市場上買房,優惠政策直接以貨幣形式落實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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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保證金簡述
銀行貿易融資中保證金制度主要是指在銀行應申請為進口方開立信用證時,交納保證金作為動產擔保質押物,保證金擔保制度作為一種比較成熟的擔保方式被廣泛適用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提供貿易融資擔保要求。現有的司法解釋中對保證金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問題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將《擔保法》第三條認為對銀行信用證開證金,保證金與銀行承兌匯票(promissorynote)不得扣劃。保證金都不得扣劃。銀行管理保證金仍有不少問題。無論從具體實踐中,還是理論上都存在保證金質押風險。在實踐中,應該加強防范保證金操作風險。
二、理論上目前法律不完善規定給保證金造成風險
如何交債權人保證金占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證金公示方式質押確認,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法院之間,銀行與出質人對此認識不一,出現保證金無特定化的法律特征。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它規定了保證金這一擔保方式是一種特殊動產質押。從法律上有適用風險,而最大的風險在于操作上。
三、保證金制度實踐上操作不規范帶來法律風險
銀行在為進口商開立保證金賬戶之前,并未與出質人簽定書面保證金質押協議。因此保證金帳戶無債權金合同。出現不應對糾紛的法律風險,缺失了保證金質押協議,銀行不能舉證。有的銀行雖沒有《保證金質押合同》交給讓與人,僅在相關協議中做:“保證金質押方式”選擇或在合同中具備的保證金質押條款。這種保證金條款起不到所應具的作用,而只是一種表象與形式。因為保證金質押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不是一兩個約定能解決的問題。這種約定下的保證金帳戶事實上是一種帳戶托管關系。它沒有辦法在法院強制執行時發揮作用。
一些銀行不規范地開立保證金帳戶也會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例如,在第三人為借款人提供保證金的情況下,第三人即與出質人會對銀行按約保證金賬戶扣款的行為不滿,借款人到期若不能清償貸款,銀行的慣例會可能導致出質人侵權之訴。根據相關規定,質權人不得在非出質人同意的情況下,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為了用于清償貸款本息直接劃收保證金。法律只規定其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在一般賬戶下即使另外開立保證金專戶也會被使用的資金;銀行在運作中面臨出質人違規使用資金帳戶法律風險。一般情況下獨立保證金的帳戶資金不得用于結算。保證金的資金具有“特定化”屬性。違規定使用保證金違反“特定化”帳戶屬性,因此違反了質押合同的規定。這種違反規定將資金的使用變相為一般存款帳戶資金的使用,銀行喪失優先保證金受償權的法律風險并不保護這類被使用的保證金其保證金特定化的性質,法院審查執行這種情況通常做法,將這其帳戶視為一般帳戶處理。
四、對法律風險的防范
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在為客戶提供銀行貸款時若要求其提供保證金質押,銀行應與出質人簽定書面質押合同與協議。書面質押協議應可對保證金開戶行、專戶戶名、帳號、會計核算科目,以及銀行就該保證金的優先受償權作全面詳述。雙方的詳細約定可以保障防范無法可依的法律風險出現。每一個貸款業務使用保證金帳戶不重復,在先簽定相關協議使用同一套印鑒同一柜臺為同一企業辦理貸款但應保證保證金帳戶與被擔保債權貸款保持對應性。到期償清還款時撤消保證金賬戶應與企業每筆債權債務償還業務相呼應。
為防范奉賢的發生在保證金質押時下,出質人必須在貸款行(質權人)處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只有這樣,才符合法律上質權人占有并實際控制要求保證金被移交,開立保證金專用帳戶與現資金進入帳戶并不是一回事。保證金質押對銀行而言一說,為減少保險系數的降低系數要求,企業資金不進入保證金專戶而存在法律風險,只有進入不屬于普通存款的保證金專戶,保證金存于保證金專戶儲存才具有可以與第三者發生對抗的法律性質。
規范操作保證金資金來源就要求銀行在協議約定中,將約定貸款資金進入借款人基本帳戶,從這一帳戶內劃入一部分資金到保證金帳戶替代銀行以往發放貸款時從貸款中直接預扣一定金額保證金的做法。而且也不允許銀行將企業銷售回籠款直接存入保證金帳戶,為保證資金來源的規范;銀行應接受借款人從銀行開立的結算存款戶轉入一份資金作為保證金而不應用以前的做法。還有一些會計背書轉帳憑證或質物所有權人資信狀況不好時,存單質押方法。
參考文獻:
[1]趙軍.論出口單據質押擔保,教科文苑,2011第12期
篇10
海外代購發展迅速是由其高效便捷和質優價廉的特點決定的,然而,由于海外代購時空跨度較大、主體關系復雜、國內信用評價制度的缺失,代購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國內買家將面臨著大量的維權難題。要解決這些難題,理清海外代購的運作模式,明確銷售商、代購商及國內買家之間的法律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 海外代購的運作模式
依據購買渠道的不同,海外代購分為兩種模式: 一是熟人代購,即消費者委托熟識的人到境外購買特定商品。由于這種代購方式發生于熟人之間,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小,本文對此不做詳細探討;另一種是電商平臺代購,指境內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經由專門的代購商購買境外商品的行為。
按照產品歸屬的不同,海外代購又可以分為現貨代購與非現貨代購。現貨代購,是指代購商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權后,將商品置于網絡平臺銷售的交易方式。其實質上是商品的轉賣,由于現貨代購法律關系較為明確,本文對此不再贅述。非現貨代購,是指代購商根據消費者的指示從境外銷售商處購買商品,由銷售商將商品直接郵寄給消費者或者經代購商轉交給消費者的交易方式。海外代購各個環節可能涉及法律適用、關稅、行政監管、產品質量等問題,本文主要就非現貨代購中產品質量引發的維權難題進行深入探討。
(二) 海外代購法律關系分析
海外代購涉及三方主體和兩個法律關系: 一是代購商與境外銷售商之間的關系,該關系較為明確,即買賣合同關系;二是代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非現貨代購一般是代購商接受消費者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與境外銷售者訂立買賣合同,從而為消費者購買到其指定的商品。代購商的意思表示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實際歸因于消費者的委托,其購買行為直接對代購商發生效力,間接歸屬于消費者,二者之間是基于委托合同產生的間接關系。
二、現行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 《合同法》的規定
依據《合同法》,在代購商與消費者的間接關系中,當受托人( 即代購商) 因第三人( 即銷售商) 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代購商應向消費者披露銷售商,消費者可以向銷售商主張代購商基于買賣合同對銷售商享有的權利,即特定情況下,消費者享有介入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買賣合同相對性的界限。
(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經營者。在非現貨代購中,代購商和銷售商分別為消費者提供了服務和商品,因此,代購商、銷售商均可認定為經營者。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國外銷售商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海外代購產品出現產品質量缺陷或瑕疵時,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要求海外銷售商先行賠付。此外,消法還在產品質量責任中規定了故意侵權的加重責任,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超出實際損失數額的懲罰性賠償。在海外代購中,消費者通常通過第三方平臺與代購商達成合意。第三方平臺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義務,按照消法的規定,應與代購商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方平臺為代購商品提供廣告展位,當該產品質量與廣告描述明顯不符時,對消費者造成生命健康損害的,第三方平臺應與代購商承擔連帶責任。
(三) 《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依據《產品質量法》,在非現貨代購中,由于銷售商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或者銷售商不能證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受害人可要求生產者、銷售商任一方承擔產品責任,一方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對方追償。此外,產品質量法賦予消費者向工商局、質監局等行政部門申訴的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就海外代購商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對生產商、銷售商作出行政處罰。
三、海外代購產品質量引發的維權難題
(一) 代購商身份不明
目前代購商只需提供少量的身份信息和消保金即可在第三方代購平臺上注冊,至于其真實身份信息,以及商品貨源是否合法等問題平臺并沒有進行嚴格審查。一旦代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代購商可能借虛假身份推卸責任,甚至在賠償數額巨大時選擇隱身,致使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除此之外,由于代購平臺監管環節薄弱,僅采取抽查物流單等監管方式,部分代購商家以假充真甚至直接銷售假貨,一旦代購商隱身,消費者將更加訴之無門。
(二) 消費者舉證困難
電商平臺規定,海外代購商品申請退賠,需要出具原廠的鑒定證明、品牌商鑒定報告或工商局假貨沒收函。實際上,為了避稅,代購商通常與消費者約定,不將采購發票隨商品一起寄送給消費者。沒有采購發票,且許多國外品牌在國內不提品鑒定服務,消費者就難以證明商品是否符合相關質量、使用標準。此外,電子數據易被改動的特點使其證明力不強,這也增加了消費者舉證的困難。
(三) 管轄及法律適用難題
當消費者面臨產品質量問題時,通常先依據其與代購商之間的委托合同向代購商主張權利,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據此,消費者應向代購商經常居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這就在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此外,當消費者向國外銷售商主張權利時,由于該民事法律關系的涉外性,仍面臨著管轄和法律適用的問題。
四、消費者維權難題的解決途徑
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及跨境代購的特殊性,增加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廣大消費者應從自身出發,增強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事前與代購商充分協商,從源頭上減少維權難題的產生;本文將從海外代購的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救濟三維度出發,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搭建多重堅固堡壘,從外部減少維權難題的產生。
(一) 事前預防建立完善的信用風險防范體系
在網絡購物中,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等級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正如有的學者所說: 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的保護問題更主要地表現為贏得消費者信任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問題,所以網絡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就演變為信用體系的建立。鑒于目前國內各大網絡服務商所采取的評價標準比較簡單、主觀性較強、容易被人操控,我們應改進評價指標的設計,增強評價的客觀性、合理性和可采性,比如評價要著重比較實物商品與賣家描述的差異、增加對代購商售后服務的評價,健全第三方平臺對代購商的信用評價機制。
同時,也要加強對代購商網店的證照監管,并完善代購商的個人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國對代購商的營業準入并沒有太多的資質要求,其注冊的網店基本屬于無開辦資金、無固定經營場所、無固定從業人員的三無產品,以至于事后代購商隱身的現象頻發。對此,應改進對跨境代購網店證照審查的方式,可以考慮采取實質性審查的原則,對代購商的個人信息進行詳細的備案,其信息披露應達到真實準確、充分完整、便于理解、易于獲得的標準,從而使消費者可以準確定位到特定代購商,便于向代購商追責。
(二) 事中監管工商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出擊
從宏觀層面上加強監管是解決海外代購維權難題有效的外部舉措。針對易出現問題的代購商品,工商部門應制定專門的監管方案,通過監管手段的更新,盡最大可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海外代購交易及有關服務有序開展。除了大力發揮工商部門的監管作用外,還應考慮加強工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作,共同制定監管方案,多管齊下以達到加強監管、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例如,工商部門可與電信管理部門就代購商的資質認證、經營范圍、注冊場所、風險資金抵押等條件進行規定,共同制定出管理辦法,建立一套完整的審批、管理制度,并針對跨境代購的特殊性,要求代購商交納風險金,由管理機構定期公布誠信網絡交易企業名錄和交易風險上限額,充分保證消費者利益免受侵害。
(三) 事后救濟創新維權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