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審查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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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查制度

篇1

關鍵詞:供電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

一、供電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項目經營收益、經營轉移風險的監察控制

供電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所從事的內部控制活動,主要圍繞企業的財務資金、業務進展,以及企業經營中面臨的多種風險等,進行多種要素的可行性分析、調節控制。這一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要找到控制活動的關鍵點。首先,實施供電企業內部監察控制的主要一點,就是做好各種潛在風險、存在風險的紀檢監察分析,依據《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法律》等法律法規,對電力項目執行的決策風險、財政轉移風險進行監管,核查不同業務主體的行政違法、財務犯罪活動,將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其次,供電企業更注重經營成本、收益的紀檢監察,針對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業務執行效率和盈利狀況,完成主要內部控制要素的監察工作,再采取多種必要措施加強成本、收益的管控,以盡可能減少正常經營帶來的經濟損失。

(二)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決策、財務審計的監督核算

供電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主要從財務資金核算、會計報告審核、生產經營決策指導等方面著手,開展嚴格的內部審計、業務經營管理控制工作。通過由供電企業會計部門、審計部門,搜集業務經營外部宏觀環境、內部運營流程的數據信息,對涉及的多種經濟資本、業務經營內容作出統計核算,包括固定資產、存量貨款、有價證券等的內控分析,得到準確可靠的財務運轉結果。

二、目前供電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監督存在的問題

(一)紀檢監察、內部審計制度設計不合理

供電企業紀檢監察體制、內部審計制度等的設計,存在著監督職能不完善、理論與實際相脫節等問題,這使得內部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的約束力較低。從目前各供電企業監審制度的建設來看,紀檢監察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的監審工作,受到監審制度、上級領導的雙重制約,在具體紀檢監察任務、工作內容的執行時,往往出現避重就輕、形式大于實質的問題,長此以往不僅造成監察人員查錯糾弊職權的喪失,而且會帶來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的連帶責任。另一方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構建,也存在著諸多不合理之處,業務審計流程不規范、財務審計核算錯誤等,都將影響到企業后續的項目經營、業務管理活動。

(二)紀檢監察職能定位不清、執行力不足

當前紀檢監察在多種供電經營活動的執行中,主要負責對企業主體人員、供電業務內容作出管理,但多數職能部門對于重大業務工作的推進,往往與紀檢監察部門形成連接,這使得紀檢監察人員承擔著一部分不屬于自身的工作職能。比如紀檢監察人員對企業領導的例行檢驗,需要內部審計部門的參與,而這其中原本屬于審計人員的監督審核工作,就可能落到紀檢監察的頭上,導致監察部門出現職權定位不明確、工作內容不清楚的狀況。同時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職權的行使,會由于現有監察制度不完善、執行力度不足,出現紀檢工作執行不認真、監察責任落實不清,以及監察追究、懲戒效能難以得到發揮的現象。一旦紀檢監察機構在企業管理中的管控失位,很大程度上會產生包庇犯罪、經濟腐敗查處不力等問題。

(三)企業內部審計流程、審計成果不客觀

供電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模式,是按照省級、市級、縣級等多層級審計結構,對不同企業部門、業務內容作出審計核算。而且由于企業財務資金運轉、人力資源等數據信息的獲取,需要在每年或每季度才能進行核算,所以供電企業的內部審計屬于事后審計。其中縣級供電企業的審計部門,為財務賬目審計、其他業務事項審計的主要人員,這些人員的工作任務量大、審計經驗缺乏,在項目審計事項參與、審計核算流程執行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審計工作形式化、審計數據錯誤的問題。而且限于省級、市級等高層審計部門的壓力,通常秉持著審而不究的工作理念,使得最終的審計成果不客觀,難以為供電企業生產決策、經營活動作出指導,甚至導致國家經濟利益遭受損害。

三、供電企業紀檢監察職能、內部審計監督的融合策略研究

(一)制定各監審部門明確的分工協作內控機制

供電企業內部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的聯動服務,需要圍繞現有的經營范圍、項目業務內容,建構一套完善的紀檢監察、審計制度,對不同監審主體進行多種工作任務的明確劃分。首先建立多層級的監審報告制度,其中紀檢監察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等主體,在開展多種業務經營、財務核算時,要向上級領導做好工作執行前、執行時、執行后的情況報告。其次,根據紀檢監察審計制度的規定,加強不同部門工作內容、職責權限的明確劃分,并做好相關聯業務的數據共享、任務緊密對接,幫助紀檢監察人員、審計人員完成自身的分內工作,保證紀檢監察內容事項、財務審計核算真正落到實處。

(二)加強監察審計的網絡化業務互聯、風險共擔

網絡化社會環境下的供電企業監察審計,可以借助于大數據及云計算技術、內部審計管理系統,加強不同經營項目、業務內容、財務資金運轉等工作的監審連接,其中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是紀檢監察數據資源獲取的基礎。通過多種網絡信息傳輸渠道的搭建,以及供電項目審計、財務資金審計、人力資源審計等信息的集合,能夠實現紀檢監察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之間的業務信息互聯。如現階段山東萊蕪、湖北孝感等地區的供電企業,都建設有業務互聯的監察審計工作小組,企業內部存在完善的網絡化紀檢監察審計平臺,監察審計人員可以方便快捷對供電經營項目、業務內容執行、經濟風險、決策風險等進行分類監審,并完成不同監審業務結果的分析與管理,采取相應處理措施規避監察審計風險。

(三)注重紀檢監察職能、內部審計成果考核評價

供電企業紀檢監察人員、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實效性,對各項經營生產活動、財務資金運轉、潛在風險等要素,進行監察審計的結果具有重要影響。因而在紀檢監察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完成監審工作后,企業領導、管理部門等主體要作出監察審計的評價,包括監審業務工作執行狀況、監審成果的考核評價。一方面,企業管理部門要依據紀檢監察審計制度,圍繞項目經營決策、業務執行度、財務資金核算、人力資源素質等內容,對監審人員工作完成度進行評價;另一方面,針對內部財務審計、經營風險審計的成果,提出較為客觀可行的監審工作執行方案、風險防控辦法,發揮紀檢監察與審計的應有價值。

結束語

供電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是對供電企業以往某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財務資金運轉狀況的評估,其不僅能夠反映企業多種項目開展、業務執行的基本情況,也能對供電公司未來的經營發展作出指導。因此形成紀檢監察部門、內部審計部門之間的職能融合,加強企業內部生產經營、項目風險、電力供應調配等的審計監督,有助于供電企業內部經營業務、嚴重經濟違規事務的內控與管理。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庭前審查程序模式;庭前會議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3-075-02

一、庭前審查程序的模式評析

庭前審查程序的核心是審查卷宗,因此,卷宗的移送方式關系到律師的閱卷權、關系到訴權的啟動,關系到法官的預斷,關系到庭審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一)1979年《刑事訴訟法》庭前審查程序評析

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全案移送并賦予審判法官調查取證權,使法官兼具偵查和審判的職能。法官先入為主地預斷被告人有罪成為一個普遍的現象。基于案件經過、預審、批捕、等多環節的審查不會出錯,到法院定罪量刑只不過是履行一下法律程序而已的認識,于是產生”即有罪“甚至”逮捕即有罪“的錯誤思想。①因此,偵查職能使控審未能分離,全案移送使庭審法官在庭前程序中的權利擴張引起庭審的走過場。

(二)1996年《刑事訴訟法》庭前審查程序評析

1996年《刑事訴訟法》關于庭前審查程序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而:

1.開庭審判的條件降低。只要在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法院就應當開庭審判。容易引發公訴機關濫用訴權的現象。

2.審查的范圍縮小和方法限制。96年《刑事訴訟法》為了避免79年《刑事訴訟法》的弊端,將內容縮限為對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查,也取消了法官在該階段的調查取證權。

3.卷宗材料的移送方式由全部移送改為部分移送。何謂主要證據,全憑檢察機關一錘定音。由于檢察院是公訴機關,那么,對于被告人有罪或者不利的證據,一般會作為主要證據移送給法院(但有時怕辯方知悉或白己“留一手”也不會移送很多;而對于被告人有利甚至無罪、最輕的證據,則一般不會移送給法院)。②因此,移送主要證據的做法可能會使被告人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

(三)我國庭前審查程序的現行模式

1.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庭前審查程序評析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的重點是案卷移送方式由部分移送變為全案移送。由于部分移送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司法實務中,辯護律師在法院閱卷過程中只能看到主要的證據復印件,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得不到保證,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由于案卷移送的不完整,“主要證據”的范圍不明,界限不清,某些檢察院考慮成本經費等問題,要么全案移送,要么只復印一部分,致使移送的證據時多時少,不利于公平對待每一個被告人。有調查顯示,法官定罪通常依據邏輯判斷,量刑則依據經驗判斷。@法官在閱覽卷宗的時候,形成的預斷也不同。因此,立法將案卷的移送方式恢復為全案移送。

2.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庭前會議制度評析

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為新增的庭前程序庭前會議制度。根據法條規定,筆者解讀到以下信息:

(1)庭前會議的適用條件。庭前會議制度不是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必然環節,而是由法院審判人員視案情決定是否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183條規定達到如下必要情形才可舉行: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因此,是否召開庭前會議制度,決定權完全由審判人員把握。

(2)庭前會議的形式。刑訴法解釋第183條同時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可以”如何適用呢?庭前會議的功能定位是什么呢?如果是會議形式,既然訴訟人必須到場,那么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必須同時到場?而對剛剛發生的刑事糾紛,令被告人和被害人同時到場是否會激化矛盾呢?為了避免激化矛盾,審判人員是否可以分頭征求意見呢?如果分頭征求意見,則容易使審判人員陷入不夠客觀、中立的局而。那是否針對問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依次輪流發表意見呢?這種情形是否演變為“審前的審判”呢?如何保證效率呢?如何避免重復調查和訴訟遲延呢?如果通過言詞的方法征求意見難以發揮良好的庭前會議效果,那么是否可以采用問卷、表格等書而方式征求意見呢?比如“程序異議表”、“證據異議表”。書而方式內容單一、格式局限,顯然不能充分表達控辯雙方的意見,最終會使庭前會議流于形式,無法發揮提高庭審效率、保證庭審質量的功能。

(3)庭前會議的內容。庭前會議內容的重點是處理程序性問題,但又不限于程序。聽取證據方而的問題這項內容具有一定意義上的證據開示作用。證據展示制度是確保律師閱卷權的關鍵環節,因此通過庭前會議的召開,辯護律師可以有效行使閱卷權,充分了解對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證據,并為庭審辯護做好相應準備。法官通過庭前會議對這些程序性問題進行處理,有利于確保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

(4)法官在庭審會議中的作用。法官在庭審會議中主要有兩個任務:1.召集主持。審判人員負責召集與會人參與庭前會議,并做好相關主持工作2了解情況與聽取意見。審判人員就上述庭前會議的內容聽取意見,并不直接作出裁量或決定。對管轄、回避、公開審理等程序性問題有異議時,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程序;對于證據有爭議、有異議的,只記錄在案。因此,法官雖然擁有庭前會議的啟動權,但在庭前會議中能發揮的權力卻是少之又少。

二、庭前審查程序與庭前會議制度的關系

(一)關系分析

庭前審查程序是就檢察機關移送的案卷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開庭審理。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對管轄、回避、證據目錄等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因此,庭前審查程序和庭前會議制度某些內容存在一定的重合。由于庭前會議制度的適用具有一定的條件,根據上述分析,庭前會議制度適用于重大、復雜或者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案件。那么,庭前會議制度并非開庭審理的必經環節。因此,筆者認為庭前審查程序和庭前會議制度都是庭前準備程序的一部分,而法院啟動庭前會議制度時,庭前會議制度即是庭前審查程序的延續。

(二)處理方案

由于庭前會議制度并不必然適用,筆者建議根據罪的輕重程度、復雜程度和證據的繁簡、異議程度來適用庭前會議制度。即當案件簡單或者屬于輕罪的情況下,僅按照庭前審查程序進行對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確定是否開庭審理即可;當案件復雜或者屬于重罪的情況下,當事人對證據有異議時,則先進行庭前審查程序,再召開庭前會議,對已經由庭前審查程序審查的內容就不再討論,對庭前審查程序之外的程序性事項及證據事項聽取當事人意見,相當于進行二級審查。

三、完善庭前審查程序和庭前會議制度

(一)庭前審查程序的完善舉措

1.明確庭前審查程序的定位

我國歷經30余年對庭前審查程序進行改革,但是改革的目標尚不明確。庭前審查程序應該有怎樣的功能定位呢?筆者認為,庭前審查程序的定位應當是:法官審查卷宗的理由或證據是否充分,避免把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被告人送上法庭,從而發揮庭前審查程序分流案件的作用,抑制檢察機關濫用訴權,排除不當訴訟,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2.庭前審查程序功能的實質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開庭審判條件低,書中只要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導致人民法院無法拒絕,只能照單全收。該規定既沒有明確庭前審查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應的處理辦法,對案卷和證據的審查更是空白。庭前審查程序本應發揮分流、過濾的作用。因此,要求法官在司法實務中該退回補充偵查的就退回補偵,該撤銷的就撤銷,該釋放被告人的就立即釋放。目前的庭前審查程序,使法院對不符合條件的也無法駁回,嚴重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建立預審法官制度

預斷問題一直是案卷移送方式爭議的焦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最終恢復了全案移送的方式。為了防止、排除法官預斷,建議審查法官從審判法官中分離出來,庭前審查程序由專門的審查法官主持,最終建立預審庭。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匱乏,尤其是基層法官資源更是欠缺,這也是審查法官和審判法官未能分離出來的一個重要原因。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司法力量的增強,應建立相應的預審法官制度。

(二)庭前會議制度的完善舉措

1完善庭前會議程序的方式

(1)“可以”二字的理解。綜合庭前會議各種方式的情況,筆者認為,關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應該從以下兩方而來理解:1.審判人員應該視案情決定可以召集當事人參加,也可以不召集當事人,僅僅召集公訴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參加庭前會議。由控辯這兩方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就相關法律問題參與庭前會議,既能保證雙方的權利不受侵害,也能避免被告人和受害人相逢引發沖突、激化矛盾。2法官視案情決定是否召集相關人士召開庭前會議。適用條件正如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3條的規定。

(2)書與言詞相結合。召開庭前會議的主要是解決一些程序性問題,但又不限于與此。因此,針對問題可以采用書而形式制作程序異議表、證據異議表。通過由控辯雙方填寫表格,及時反饋信息后,法官根據所填寫的相關材料主持會議,要求控辯雙方必須參加。對于沒有異議的問題直接略過,對于有異議的問題,逐一由控辯雙方陳述、舉證、質證、辯論,從而真正發揮證據開示作用。

2.擴大法官在庭前會議中的權力

如果按照上述過程完成庭前會議,不免有學者擔心遲延訴訟和重復調查的問題。故筆者建議,即賦予法官在庭前會議中更多的權力,將庭前會議變成審判前的審判。建議賦予法官在庭前會議中對程序性事項和證據性事項的決定權,而不是讓法官在庭前會議中僅僅聽取意見、記錄在案,庭審過程中又重復調查再行決定,從而導致訴訟拖延,損害被告人權益。同時,還要賦予控辯雙方對這些重要決定申請復議與提起上訴的權利,從程序上確保控辯雙方的權利。如此才能真正發揮庭前會議的功能,提高庭審效率,保證庭審質量。

注釋:

①張忠斌,郭園園,趙慧,熊永明,黃勇,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

篇3

根據《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XXX發〔2018〕23號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自治縣政府所屬部門在制定涉及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為貫徹落實好此項工作,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開展政策清理工作。在開展此項工作中,我局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內部工作機制,結合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對現行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開展了自查,經審查,我局沒有涉及此項工作的文件。

 

 

                     XXX縣XXX局

                     2018年6月21日

根據《閬中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及報送清理工作總結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鄉高度重視,扎實部署,本著以檢查促工作、促改進的態度,迅速開展了自檢自查工作,有關情況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明確機構職責,理順工作機制。經鄉黨委政府同意,成立由鄉黨委書記敬中恒同志為組長,鄉長秦洪波同志為副組長,其他黨委成員、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安排落實我鄉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二)加大審查力度,有序清理存量。對我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的所有發文進行梳理與整理,重點排查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文件,經梳理,我鄉2017年年初以來未出臺規范性行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定期評估完善。

我鄉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各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嚴格對照市相關文件內容,就審查對象、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上報鄉領導。確保我鄉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鄉將按照省市關于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要求,繼續自查自理2017年以前出臺的發文,嚴格規范文件及政策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確保我鄉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并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五、整改措施到位。對2018年之前出臺的政策措施,我鄉將繼續進行自查自糾,確保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到位。 

                                                                                         棗碧鄉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 日

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結2

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根據《關于落實自治區2018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察相關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結合今年已開展的兩次督察要求進行自查,現就我局2018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總結如下:

一、及時制定工作方案

為規范財政行政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統籌兼顧,科學謀劃,堅持從財政工作實際出發,制定了《南寧市財政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按照分步實施的工作步驟,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通過依法審查,強化監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審查制度

我局建立了《南寧市財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及審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領導和相關科室、局屬各單位為成員的財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審查主體、審查方式、審查標準和例外規定。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過程中,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向社會進行公開。

三、規范審查流程

本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按照“誰制定、誰審查”的原則,負責對本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提出書面意見;辦公室把好公文審核關,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而未審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主辦科室;所有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書面意見以后交由局法制科進行復審。

四、加強增量文件審查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分別負責本科室、本單位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按照《南寧市財政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南寧市財政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要求,嚴格對照自治區、南寧市政府在關于市場體系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意見、實施方案有關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進行審查。2018年截止目前,審查由本局牽頭起草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共計8件,經審查有關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五、有序清理存量

(一)存量清理情況。我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特別是針對有無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需要盡快予以廢止的、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的情況等要求,對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梳理,共對26件存量政策(規章2件,政府規范性文件9件,部門規范性文件15件)中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內容進行清理,經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問題。

(二)清理現行排除限制性競爭政策情況。根據《關于轉發2018年廣西清理現行排除限制性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對現行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重點包括的六項內容進行清理,經清理,26件存量政策(規章2件,政府規范性文件9件,部門規范性文件15件)中有關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內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競爭的內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政策解讀。我局將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針對社會各界及相關利益人對涉及我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問題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二)完善守信機制。我局將進一步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嚴格履行向社會做出的承諾,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重大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責任追究。進一步落實市政府《關于印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2017〕45號)精神,規范政策措施起草行為,對部門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因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引起相應責任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四)整改措施到位。對2018年度以前出臺的政策措施,我局將繼續進行自查自糾,確保公平競爭審查清理到位。

關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總結3

根據港南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港南區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組織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針對我局起草的以區政府名義或區農業局名義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市場壁壘等內容進行清理。清理工作采取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自查梳理,局機關法制部門審核排查,局領導研究公開清廢和總結上報四個階段進行。現將清理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清理內容主要包括:

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3、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4、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二、明確工作機制有序開展清理工作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我局就清理工作的范圍、原則、步驟和要求等進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清理小組,多次聽取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的匯報,解決清理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保證了清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清理職責,清理范圍,積極思考,精心策劃。結合我局實際,認真組織學習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務部、商務部《關于印發〈2017-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209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規范性文件清理范圍,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驟和清理目標。明確專門機構與人員負責組織清理工作,進一步澄清了對公平競爭審要性的模糊認識,統一了思想,明確了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使清理工作有序推進。

(三)統籌安排,落實清理責任。要求區局機關各相關股室、直屬事業單位要按照“誰實施、誰提出清理意見”和“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組織專人負責對現存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登記,逐一對照公平競爭審查“四類標準”、18個“不得”和四類例外情形,進行認真細致的梳理審查,提出“廢改立”意見。經審查清理后,有修改,或有修改意見的規范性文件匯集成冊,與公平競爭審查文件清理目錄,一并由股室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局務會議審定。確保我局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嚴格把關,保證質量。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要求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分別負責本單位擬出臺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在起草過程中嚴格對照《實施意見》中的內容,就審查對象、標準和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隨相關文件材料一并上報局領導。  

二是重視程序,狠抓落實。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依法審定,做到內容合法、程序合規、細致周密、防止疏漏。同時實現任務落實,人員落實,目標明確,方法明確和要求明確。

三是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積極推進我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將合法性與公平競爭審查一并納入規范性文件審查范圍。對規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準,公文規范處理程序不清的及時向自治區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確保我局出臺規范性文件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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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煙草;卷煙營銷;審計;市場營銷

[DOI]10.13939/ki.zgsc.2017.01.121

隨著社會經濟和煙草行業的發展,卷煙營銷工作面臨的內部和外部環境也在不斷變化,煙草企業加強卷煙營銷環節的審計監督成為行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新方向、新視角、新領域。明確卷煙營銷審計的目的、選擇科學的審計方法、確定審計內容的重點、制定完善的審計實施方案是有效開展卷煙營銷審計的前提。

1 卷煙營銷審計的目的

深化卷煙營銷市場化取向改革,是煙草行業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堅持和完善煙草專賣專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破解“三大課題”的切入點,也是深化煙草行業市場化取向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通過開展卷煙營銷工作審計,基本掌握煙草行業卷煙市場發展態勢,客觀反映市場營銷工作中在需求預測、貨源供應、品牌進出、客我關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從完善制度、化流程、強化監管等方面提出改進的建議,促進煙草行業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環境進一步優化,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逐步提升行業資源配置效率,激發煙草工商企業的競爭活力。

2 卷煙營銷審計的方式、方法

開展卷煙營銷審計的方式既可以結合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開展,也可以實施卷煙營銷專項審計。前者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和審計工作實施的整體效率,后者則更加具有靈活性和專項性。

審計方法主要包括內控評測、數據分析、資料檢查、座談問詢和實地走訪等。可以通過檢查卷煙營銷相關內控制度及執行,分析財務、銷售相關指標異常波動情況,檢查專賣和內管的卷宗資料,了解入網銷售、價格波動、真品卷煙非法流通等情況;與營銷、專賣、內管和客服人員進行座談交流,了解市場態勢、客戶情況反映、供需矛盾等情況;抽取不同業態零售戶,自主安排路線,進行走訪,了解貨源供應、終端建設、社會庫存等情況。

3 卷煙營銷審計的主要內容

卷煙營銷審計的主要內容可以分為內控制度、市場營銷、品牌管理和網絡建設四個部分:內控制度主要審計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合規性;市場營銷主要審計需求預測、社會庫存、貨源供應、客戶管理、規范管理、價格管理、零售戶毛利情況等內容;品牌管理主要審計品牌培育、引進退出機制、宣傳促銷、資源分配等;網絡建設主要審計現代零售終端建設情況、客戶滿意度、訂貨成功率、電子結算率、客戶投訴等內容。

3.1 內控制度方面

一是審查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涵蓋了需求預測、貨源供應、品牌培育、品牌引進退出機制、客戶管理、市場監測、內部監管、宣傳促銷等重要流程節點,有無缺失重要環節內控制度的情況。二是審查企業制定的內控制度規定是否符合行業規定,是否有與國家、行業規定不相符的條款,是否根據國家和行業的規章制度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2 市場營銷方面

一是審查需求預測的編制依據是否充分,編制程序和工作標準是否符合煙草行業的規定,需求預測編制程序是否按照“自下而上、分析匯總”的流程執行,是否將需求預測結果作為訂單訂貨的重要依據,有無持續改進措施。二是審查企業是否建立社會庫存存銷比的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執行,是否對社會庫存存銷比進行了動態監控,對存銷比超過警戒線的品牌(規格)有無改進措施。三是審查卷煙貨源分配政策或實施方案是否符合行業規定,是否有利用緊俏品牌與指定品牌(規格)進行搭配或變相搭配銷售的情況。四是審查被審單位零售客戶分檔維度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及時向零售客戶公開客戶分類分組情況,是否將單品牌(規格)或少量品牌(規格)的訂貨量與客戶分類定級、供貨總量和緊俏貨源訂貨量掛鉤。是否建立了大客戶管理制度,是否對大客戶信息進行定期維護,大客戶的數量是否進行了有效控制。五是審查真煙非法流通的情況,是否有流出或流入的大要案,并查詢所涉條碼信息,分析存在的問題,有無超市場容量投放的卷煙問題、規范大戶經營行為的問題及地下倒賣卷煙網絡的問題,購進的卷煙是否達到入網、落地、落戶3個100%,有無未入網銷售等違規現象。六是審查是否制定了高價位卷煙銷售管理辦法,是否將高價位卷煙貨源調入數量、分配辦法、投放對象、供應價格、分配結果定期在卷煙商業企業內部公示,是否存在超市場容量投放卷煙和大戶不規范經營的現象。七是查看零售戶毛利率,評價零售戶的盈利水平,與本單位同期水平相比較,分析差異原因,反映需求預測、貨源供應方面存在的問題。

3.3 品牌培育方面

一是審查是否制定了品牌引入退出管理辦法,引入退出機制是否符合行業規定,引入退出流程是否符合卷煙品牌(規格)引入退出管理辦法的規定。二是審查是否制定了卷煙品牌發展規劃,是否及時按照國家局、省局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和修訂,有無具體品牌培育計劃、方案,是否按照品牌維護和評價流程開展工作,是否針對不同產品規格定期開展品牌生命周期評審工作,為卷煙品牌的市場引入、退出等提供依據。三是審查是否在“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的原則指引下,制定終端資源規劃,是否明確終端資源分類標準、資源維護、信息更新和使用規則等內容,是否公平合理分配轄區零售終端店招、柜臺等資源。四是審查宣傳促銷項目是否有年度預算,項目立項是否符合管理程序,是否按審批權限得到批準,宣傳促銷項目是否按照方案要求開展實施,是否合理安排品牌、范圍,合理配置物料;是否存在以現金、卷煙實物、貴重物品等作為促銷手段,開展銷售獎勵或變相銷售獎勵活動的行為,是否建立宣傳促銷品“收、發、存”臺賬。

3.4 網絡建設方面

一是審查是否編制了現代卷煙零售終端建設目標規劃,是否制定了現代卷煙零售終端建設制度,制度執行是否有效,年度投入是否按預算執行,投入是否規范,終端建設對象選擇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流程是否規范,是否完成上級下達的現代卷煙零售終端建設任務,是否對現代卷煙零售終端建設進行動態維護,現代卷煙零售終端產品銷售、形象展示、品牌培育、宣傳促銷、信息采集和消費跟蹤六大功能的實現情況。二是審查是否制定了關于客戶滿意度的內控制度,是否針對滿意度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措施,客戶滿意度與同期相比是否得到提高或達到平均水平。三是審查是否建立訂貨成功率考核機制,當訂貨成功率較低時,是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改進措施,是否有跟蹤監督機制。是否存在貨源供應不合理或不均衡現象,零售戶是否存在亂渠道進貨的不規范現象。四是審查是否建立電子結算率考核機制,當電子結算率較低時,是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改進措施。五是審查是否建立客戶投訴管理制度,實際是否得到有效執行,對客戶投訴的原因是否進行了分析,客戶投訴率和客戶投訴滿意度是否高于同期水平,有無改進措施。

參考文獻:

[1]羅昊.關于卷煙企業內部審計的研究[J].中國外資,2012(1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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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影審查;分級制;電影產業

中圖分類號:J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4)03-0148-01

一、電影分級制度

世界現行的電影審查制度以電影分級制最為普及,文化產業相對發達,電影產業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比如美、日、韓、英以及我國港臺地區,都采用電影分級制度。參照國情、業界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等各方面,針對不同年齡、不同階層觀眾,每個國家或地區都進行了合理的級別劃分,以適應觀影群體,達到保護觀影者尤其是保護未成年利益的目的。電影分級制自身的確有著很多優點,諸如促進電影創作生產的豐富與類型化的發展;有利于保證電影人藝術創作的自由;有利于拓展電影制片業發掘題材的發展空間;促進市場規范的繁榮發展;推動電影產業化進程等。

二、我國的電影審查制度

所謂電影審查制度是指:電影監管部門按著相關的審查標準對于各類電影片的影片內容、藝術和技術等方面進行把關,“未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電影,不得發行、放映、進口、出口。”

2002年《電影管理條例》的實施,即明確了我國施行電影審查制度。條例對于電影審查主題、內容、標準、程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詳細的規定。我國的電影審查制度屬于事先審查制,具有統一的審查機構,明確的審查標準和嚴格的審查程序。我國的電影審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和約束了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等方面的行為,保證了我國電影作品出品的質量和合法性,該制度的運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固有缺陷。我國現行電影審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大致表現為:電影審查時間長,影響影片檔期;約束電影人藝術自由,造成藝術折扣等。這些問題長久以來都沒有得到主管部門有效的解決,對于新時期我國電影產業的健康發展,對于現如今電影受眾精神文化生活多樣性的需求滿足都帶來了不少不良影響。

三、電影分級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但是否認可分級制,就一定要推行?需要考慮的問題還有很多。電影分級制的確有著很多優勢,但是從理論層面到實踐層面的過渡還有著很大的距離,還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中國復雜的國情決定現階段電影分級制并不適宜推行,下面將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分析分級制的可行性:

(一)我國基本國情。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間的文化傳統、生活習慣各方面差異都比較大。中國現階段人民貧富差距大,從地域來看,東西差異大,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并不均衡。如果要推行電影分級制度,需要考量均衡的因素還有很多。

(二)法制環境。我國的法律法規一直處于不斷健全和完善的努力過程中,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關于知識產權方面,尤其是電影相關的專門立法和規章制度并不完善。雖然國家主管部門對此重視起來,但是相較于美國、日本等這些文化產業尤其是電影產業已經發展成熟的國家來說,還有很大可以發展的空間。如果現階段一定要推行電影分級制,首要的工作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當然還要保證強有力的執法,顯然,現階段還達不到要求的條件。

(三)文化傳統和教育環境。我國和美國等一些歐美國家的文化傳統不同,同時存在著很大的文化差異。美國向來崇尚民主自由,中國則盛行的是一種中庸之道。歐美等實行電影分級制的國家的教育水平相對較高,而在我國初級教育才逐漸普及開來,并不能達到全民教育普及的程度。

篇6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對擬公開網絡公共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網絡公共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保密審查工作分兩種情況進行:

(一)各科室主動公開的公共信息,由相關科室確定并制作,經本科室負責人初審和分管領導復審,統一由信息中心校對上傳。

(二)機關依申請公開的公共信息,按照“統一受理、分別辦理”的原則,信息中心負責受理,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相關內設機構。相關科室負責辦理,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即可由信息中心直接答復;重要或敏感信息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答復。

各科室在對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公共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后,送繳一份由本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紙質文檔于信息中心,以做備案。

第五條信息中心積極協助并參與保密審查,并負責對本局網絡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實時監控和檢查。

第六條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

第七條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經審查,確定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九條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應公開。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公開。

第十條經審查,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省國土資源廳或者*市密局確定。在報審時,應具體指出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交由本局保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上級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所有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人員的簽名、日期;

(六)本局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在公共信息形成的同時,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保密范圍規定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同時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按規定在其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五條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規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篇7

關鍵詞:智能化;專利審批;審批制度改革

引言

2015年1月,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對行政審批改革提出具體要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解決審批環節多、時間長、隨意性大、公開透明度不夠等問題,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為人民群眾服務水平”。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是我國唯一的專利審批行政部門,承擔全國的專利申請受理和審查工作。多年來,專利局一直將提高查詢效率、提升對外服務質量作為業務管理的重點,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取得了明顯成效。

2010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投入使用全流程電子化的專利審批系統,增加了電子化的申請模式。信息化手段極大提升了專利審批的服務質量的專利審查工作的效率,申請人足不出戶既可向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有效縮短了專利審查周期。

在我國,專利申請量逐年提高,與此同時,社會公眾又期待著更為方便、快捷的申請受理和審查服務,在不考慮增加審查員人力投入的情況下,如何幫助審查員提高效率,減少出錯率,做到審查中質與量的統一,同時又能為申請人和機構提供更為愉悅的服務體驗,仍然是專利局提升業務管理和服務水平的一項重要課題。

1 我國專利審批制度現狀

1.1 專利審批的主體與客體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統一受理和審查我國的專利申請,依法對符合授權條件的專利申請授予專利權。

我國專利審批的客體包括三類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1.2 專利審查流程

目前,我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采用初步審查加評價報告制度,對發明專利申請采用實質審查制度。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審查大體經過以下幾個環節:受理審查、分類、繳納初審費、初步審查、辦理授權登記手續、授權公告。專利局可根據相關人的請求,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出具專利評價報告,對其專利權的穩定性作出評價。

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包括:受理審查、分類、繳納初審費、初步審查、發明公開、提出實審請求及繳納實審費、實質審查、辦理授權登記手續、授權公告。

在審查過程中,未及時繳納初審費或未及時答復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則可能導致專利申請的視為撤回;符合授權條件但未及時辦理授權登記手續,專利局會做視為放棄專利權處理;初步審查或實質審查不合格的申請,會被駁回專利申請權。

2 我國專利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

2.1 專利申請程序復雜

一項專利要走完一套最基本的審批流程,申請人需要提供多種資料、這類資料還要符合很多細節上的形式要求,一個申請要經多諸多審查環節才能被授權。

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至少要提供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說明書附圖、摘要附圖。這類文件都有詳細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如果出現形式缺陷,則需要在專利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如果存在實質內容的缺陷,則要限期改正或陳述意見。補正和意見陳述也有細節的要求。除提交文件外,一項專利至少要繳納兩次費用:申請費和專利登記、印刷費、印花稅(一次繳納),發明專利還要繳納實質審查費。

除提交最基本的申請文件、補正文件或意見陳述以及繳納兩次費用外,如果專利申請涉及優先權、費用減緩、申請人的變更、逾期視撤恢復等事項,則要提供更多的證明文件,有些還需繳納費用。

這些環節不僅涉及專利局多個審查部門間的協作,還需要與申請人通過正式的文書進行大量的技術溝通和交互,這種方式耗費了雙方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此外很多時候由于申請人對專利相關業務不熟悉額外產生更多的業務交互。這些都降低了專利審查的工作效率,延長了業務辦理周期。

2.2 專利審批周期長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2013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結案周期(申請日至初步審查結案日)分別為4.3個月和3.8個月。發明專利從進入實審日至結案日之前的平均周期為22.2個月。

除非申請人要求提前公開,發明申請需滿18個月才能公開,公開以后才能進入實審,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申請人沒有要求提前公開,則他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以后,通常要經過三年多的等待才能得到審批結果。

專利法中對申請人的行為有明確的期限要求,而對審批周期卻并沒有明確的要求。雖然,審批周期長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而且,長期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非常重視審查周期,為縮減審查周期投入了大量的資源,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如何進一步縮短審查周期、是否需要向申請人承諾最長周期、是否讓申請人能夠預知可能的審查周期等等,這些都是專利審批制度改革需要解決的問題。

3 智能化審批推進專利審批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智能審查加依賴信息化技術和手段,分別從審批系統的申請端和審查端入手,按照現有專利法規、業務規程、工作流程,對申請人和審查員的操作內容進行量化分解,提取智能化審查項目及計算機可識別的規則,最終實現系統輔助申請人撰寫文件、自動完成部分審查以及輔助審查員完成必須的人工審查。

3.1 在線交互式申請,降低申請的難度、提升服務水平

在線交互式申請采用人機互動方式協助申請人撰寫申請文件,采用AJAX①、HTML5②等最新的網頁開發技術,根據申請人已填寫內容,動態提示當前項目的填寫內容或引導后續操作步驟。申請人還隨時可以針對當前填寫項目啟動在線幫助。當出現填寫錯誤時,系統提示錯誤信息、給出正確信息的填寫建議。

交互式申請能有效幫助沒有經驗的申請人順利完成專利申請的文件撰寫,而不必在申請前先去細致學習專利申請法規,并且在輕松愉悅的狀態下撰寫文件。

智能審查將審查端的業務規則前置到在線交互式申請,整合多層面的信息檢查、規則校驗,申請人能夠及時獲知填寫內容中的缺陷,在系統指導下進行修改,避免了形式缺陷,從而避免因這些缺陷導致的補正或答復審查意見,不僅節約了審查資源,也能大大縮短審查周期。

在線交互式申請,通過提高申請人的撰寫文件的操作體驗、避免形式缺陷產生的補正答復環節,提升了專利局對公眾服務的水平。

3.2 自動審查,減少審查案件的積壓、短縮審查周期

新申請或中間文件提交到系統后,系統使用含有預定義業務規則的規則引擎③對所有審查項進行自動審查,包括對自由撰寫的文字內容進行文本分析④,最后給出相應的審查結論。智能審系統需要區分全自動審查項和人工協助審查項,對于全自動審查項,系統不需要人工干預就能判斷信息的正確性,給出精準的審查結論。

對于那些情形較簡單的申請,只涉及全自動審查項,則智能審查完成能夠直接做出審查結論,那么,這些案件就不必經案件分配、審查員審查、撰寫通知書、質檢等人工環節,直接由系統自動完成這些處理,向申請人發送通知書。由于系統處理的高效,這些案件不會導致積壓,案件本身的審查周期大為壓縮。

自動審查不僅結論準確、生成的通知書規范,有助于審查質量的提升,而且,系統自動審查替代審查員的人工審查,可以將一部分審查員從這些案件的審查中解放出來去審查其他復雜的案件,緩解了人工審查的壓力。那么,即使在不投入更多審查員的情況下,采用自動審查在直接縮短個案的審查周期的同時,壓縮了人工審查案件的平均審查周期。

3.3 智能輔助人工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智能輔助人工審查可以有這樣幾種方式:

(1)對案件中的自動審查項提示審查員系統已處理,審查員不必重復審查;(2)提示系統能夠給出結論但可能不準確的審查項,需要審查員人工判斷系統結論正確與否;(3)對系統完全不能處理的審查項,為審查員的人工審查提供智能化的輔助工具,如:提供先前已有的類似案件的審查記錄,供審查員參考等;(4)輔助撰寫通知書,根據審查員的審查結論,自動生成格式和文字表達規范的通知書,審查員只要專注于對人工審查項作出審查結論,不必考慮如何在通知書中描述這些結論。

由此可見,智能審查對一個無法直接給出審查結論的案件,也能夠讓審查員集中精力處理復雜的審查項,需要審查員人工審查的審查項目減少了,而且智能審查還給出了輔助的支持工具,既減輕審查員工作量上的壓力,也從審查難度上提供了幫助,從而提高了審查質量和效率。

注釋

①AJAX:即“Asynchronous Javascript And XML”(異步JavaScript和XML),是指一種創建交互式網頁應用的網頁開發技術,通過在后臺與服務器進行少量數據交換,AJAX 可以使網頁實現異步更新。這意味著可以在不重新加載整個網頁的情況下,對網頁的某部分進行更新。

②HTML5:萬維網的核心語言、標準通用標記語言下的一個應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的第五次重大修改,其突出的特點是強化了web頁的表現性,追加了本地數據庫。

③規則引擎:規則引擎由推理引擎發展而來的一種嵌入在應用程序中的組件,實現了將業務決策從應用程序代碼中分離出來,并使用預定義的語義模塊編寫業務決策。

④文本分析:是對文本的表示及其特征項的選取,它把從文本中抽取出的特征詞進行量化來表示文本信息,將它們從一個無結構的原始文本轉化為結構化的計算機可以識別處理的信息,即對文本進行科學的抽象,建立它的數學模型,用以描述和代替文本。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版)[S].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版)[S].

篇8

一、西方對違憲案件的審查方式

在不同的國家里,違憲審查的部門不同,但是共同的是違憲審查機構的專業化與獨立性:專門審理政府或立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獨立于普通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并且都關注過程合法性。從違憲審查的手段上說,現代國家通過兩種方式對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4]。

(一)事先審查制。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頒布生效之前所進行的合憲性審查,一旦被確認違憲,該項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頒布實施[5]。這是為了防止法律違憲事件的發生,在法律未頒布之前,對其進行合憲性審查。事先審查又稱為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規等生效之前進行的審查。如法國憲法委員會進行違憲審查的方式通常采用事先審查,“各項法律在頒布以前,議會兩院的內部規章在執行以前,均應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以裁決其是否符合憲法。為了同樣的目的,各項法律在頒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國總統、總理、兩院中任何一院議長,或由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60名參議院議員提交憲法委員會。” [6]被宣布為違反憲法的條款不得公布,也不得執行。對憲法委員會的裁決不得上訴,憲法委員會的裁決對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具有強制力[7],如法國。

(二)事后審查制。即頒布實施之后進行的合憲性審查。這是在法律頒布之后且發生了違憲事件以后,為了處理違憲糾紛應請求而進行的審查, 事后審查也稱為懲罰性審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規等生效之后進行審查。實行事后審查一般在法律尚未引起具體訴訟時進行,并且必須在政府或議會提出請求的條件下進行,凡經宣布為違憲的法律即失去法律效力。德國既可以進行事前審查也可以進行事后審查,而意大利則是在法律實施后的一段期限內進行審查[8]。

(三)混合制。這是采取事前審查和事后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的一種審查制度,如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經常使用。

二、違憲審查的基本模式

(一)立法審查模式。立法機關審查模式是憲法或憲法慣例所規定的立法機關負責審查、裁決違憲案件的一種違憲審查模式,也就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違憲審查權。由立法機關實施違憲審查的體制始于英國。英國奉行“議會至上”的原則,奠定了由議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基礎。“雖然英國至今仍然實行這一體制,但由于英國是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在形式上沒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憲法,構成憲法組成部分的憲法慣例和成文法都是可以為新的憲法慣例以及議會新的立法所改變的。因此,在英國實際上不存在法律違憲的問題,其體制和經驗也缺乏普遍意義。” [9]目前由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主要有英國、新西蘭、比利時、芬蘭、荷蘭、盧森堡等[10]。由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的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它保證了違憲審查機關的最高權威性 ,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貫徹和執行。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審查的有效性不足 ,因為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 ,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達不到違憲審查的實際效果 ,難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合理性。此外在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中,立法機關往往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于權力集中,事務繁忙,難以切實履行違憲審查的職責[11]。

(二)司法審查模式。即普通法院違憲審查模式,又稱美國模式,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所確立的。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理論淵源在于三權分立原則和聯邦黨人的“法院應該有審查法律的合憲性的權力”的思想。在分權的政府中,司法機關是三權中最弱的一支,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為了保證三權的制衡,必須由司法機關“審查執法甚至立法機構的決定,從而保障政府在法定軌道內行動”[12]。美國式的由普通法院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的做法,開創了司法審查的先例,對世界各國的實踐和憲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實行美國模式的國家有60多個,其中絕大多數屬普通法系的國家[13]。司法模式的優點:一是通過這種方式審查憲法 ,可以將憲法適用于普通法院的審判活動之中 ,將違憲審查納入普通的司法活動之中 ,也可以使憲法的實施置于法院的經常地和有效地監督之下 ,使憲法爭議的解決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二是在這種模式下 ,法官可以直接適用憲法的有關條文進行判案 ,公民個人可以通過違憲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使違憲審查經常化 ,從而更有利于憲法意識的形成 ,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的良好風尚[14]。不足:一是這種審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職業素養和法院的威信很高 ,必須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才能有效保障這一模式的正常運轉 ,因而實行這一模式的國家大都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二是這種模式屬于事后審查。如果沒有權利主體到法院 ,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審查 ,實際上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是一種消極的事后審查方式。三是這種審查由于受審查法院的級別限制 ,往往審查的效率比較低[15]。

(三)專門機構審查模式。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又稱凱爾森模式、奧地利模式、歐洲模式,它由奧地利在1920年首創。具體又可分為兩種形式,即以德國為代表的制度和以法國為代表的憲法委員會制度。在違憲審查的歷史上,立法機關審查制曾經為許多國家所采納。然而在二戰以后,不少國家為了有效地維護其秩序,保障基本人權,紛紛拋棄原有的立法機關審查模式,轉而實行普通法院或專門機構的違憲審查模式,尤其是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為許多歐洲和其他一些地區的國家所采納[16]。專門機關審查模式的優點,一方面保證了審查機關相對于議會的獨立,另一方面事前與事后審查模式的結合(主要是德國)也使違憲審查制度更加嚴密。缺點在于脫離或干擾司法實踐,導致普通法院法官審查案件不得不依賴于的判決的狀況;容易對立法產生實質性影響;容易導致審查機關凌駕于其他機關地位之上的結果。

三、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在英美通常被稱為“政治問題原則”,在歐陸則稱為“統治行為原則”。從理論上而言,政治問題屬于政治部門的權限,根據憲法,應當由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者由兩者共同協商、斟酌、運用裁量權決定。因此,憲法審判機關就應當尊重政治部門的意見,不干預或者不介入政治問題或統治行為的糾紛,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17]。違憲審查制度中之所以確立“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原因固然很多,但概括起來主要有:其一,法官不是政治與行政專家,在收集、整理、分析各種情報與資料方面,難以與國會議員和行政官員相比,因此要求法官憑借自身的情報收集、整理能力來發揮決策的機能,實在強人所難。其二,法院或者法官如果干預政治問題,必然會導致憲法審判機關卷入政治漩渦,司法權之獨立性及中立性將受重大影響,憲法審判機關的權威性也難免不受到損害。其三,基于三權分立的原理,憲法審判機關不宜介入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政治決定,否則將動搖權力分立的基石與信念。其四,基于民主主義思想的責任政治原理,參與政治問題的議會議員或人民代表和行政官員,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并對其負政治責任,一旦失信于民,則面臨罷免落選的政治后果,而法官并非來自選舉,不承擔政治責任,若政治問題不由負政治責任的議員或人民代表、行政官員作出決定反而由不負政治責任的法官作出決定,實在有悖于“責任政治”的理論與邏輯。基于以上四點,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18]。從實證層面而言,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法官馬歇爾在1803年的一項案件的判決中[19]認為“聯邦憲法賦予總統若干重要的政治權能,總統自得以自己之裁量權行使之,并以政治的資格對國家負其責任,為執行這些職務,總統有任命若干官吏之權限……這些官吏之行為具有政治的性質……其權能既委任行政機關,則行政機關之決定系終局之決定……絕非可由法院加以審查者。”從此,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幾乎成為世界各國法院避免卷入政治漩渦的避風港,因為法官如果超越合理的司法權界限,無視其資格或能力,恣意過問政治,政治司法化的結果不但不會出現,反而會致使司法政治化的惡果[20]。

不過政治問題與法律問題并無分明的界線,例如國會的議事程序、議決方式為國會自律之事項,均屬于政治問題,與憲法無關,不構成違憲審查的對象。但是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秩序的原則,如議會議事程序明顯抵觸憲法或與自由民主的秩序相背,則該項政治問題就會蛻變為法律問題,自然構成違憲審查的對象。又如,在美國,州議會選舉中的選區劃分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時認為該問題是政治問題,法院無權過問,但到上世紀60年代,它又認為選舉中選區的劃分問題,關系到憲法規定的平等保護條款的實現問題,不是政治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法院有權對此作出判斷。我國臺灣省也確立了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于第328號解釋文指出:“國家領土范圍之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說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原則,不受司法審查。”[21]

四、違憲審查的制度保障

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對于司法審查順利、有效地進行具有保障作用,沒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對司法審查機構的組成、地位、職權、行使職權的原則、程序、手段等內容作出規定或確認,司法審查機構就無法正常運轉[22]。

“在普通法院審查的模式下,普通法院承擔司法審查的工作,法院的建立、法官的選任、職責、職務保障、司法審查的手段、方式往往是由憲法和有關法院、法官方面的單行法規規定的,司法審查的程序則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程序一致,故往往沒有專門的司法審查程序法,而是采用民事訴訟法規、刑事訴訟法規和行政訴訟法規,司法審查原則往往通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形成一整套判例和慣例加以確立。” [23]以美國為例,1787年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了聯邦法院的任職期限及報酬,第三條第二項劃定各級聯邦政府管轄范圍及聯邦最高法院的初審案件、上訴案件的管轄范圍。聯邦法院經過實踐操作,總結出一系列司法審查原則,如政治問題拒絕審查原則、合憲性推定原則、憲法判斷回避原則等。可見,美國各級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制度是相當完善、健全的[24]。

在審查模式下,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趨勢最為明顯和典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通過制定或修改憲法,規定違憲審查的主體、審查權力、提訟或審查主體、審查機構成員組成、任期、職務保障、裁決效力等內容,為司法審查制度完善提供基礎和依據。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憲法監督專門機構是憲法會議(又稱憲法委員會),它還規定了憲法會議的組成、任命方式、職務限制、職權范圍、審查方式、提起違憲審查的主體、裁決的權限和效力。第二,制定規范司法審查專門機構行使權力的專門性法律。如德國在1951年3月12日制定《聯邦法》,以后多次修正,該法共4章107條,4章內容依次規定聯邦的組織與管轄權、法院的地位、法官的資格、任期、回避、法院的管轄權、對法官的保障等內容[25]。

注釋:

[1][6][7][8][22][24][25]蔡東麗:《論西方國家的司法審查制度》,載《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 》2005年第6期。

[2]參閱王霞林主編:《地方人大監督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楊金華:《違憲審查制度的比較分析》,載《人大建設 》2006年第5期。

[4][5]王申:《法治的理念與實踐》,載《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 》2005年第10期。

[9]王名揚著:《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頁。

[10]傅瑋:《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之重構》,載《湘潭大學碩士論文 》2006年5月1日。

[11][14][15]郭洪:《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芻議》,載《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

[12]參見杜鋼建:《外國制度研究》,載《湘江法律評論》(第2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頁。

[13][16]費善誠:《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選擇》,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4期。

[17][18][19][20][21]胡:《違憲審查原則論》,載《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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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為做好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領導高度重視。健全組織機構,確保領導到位。調整充實了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王成雙同志任組長,分管保密、信息工作的副局長楊慎敏同志任副組長,各股室處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王強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并落實了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具體事務。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專職人員具體抓的良好格局,為開展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完善機制,確保制度到位

建立健全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了審查職責。今來,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建立了《縣司法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縣司法局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縣司法局檔案保密管理制度》、《縣司法局送閱、傳閱文件保密管理制度》、《縣司法局會議保密管理制度》、《縣司法局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縣司法局保密崗位工作職責》、《和非互聯網保密管理制度》、《和非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網絡保密制度》、《公共信息網絡上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互聯網維修、更換、報廢保密管理制度》等。

三、開展保密宣傳教育情況

為認真做好保密機要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切實把保密教育工作貫穿于日常工作中。在平時的學習例會上,多次強調做好保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組織全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國家工作人員保密守則》等保密工作規章制度以及省、州、縣保密工作有關文件會議精神等。對辦公室檔案管理員、文書收發等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工作人員加強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的檢查督促,促進全體工作人員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保密工作的業務能力。

四、互聯網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開展情況

(一)嚴格實施有關互聯網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加大保密審查力度。

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由局辦公室確定并制作、更新。在起草公文和制作信息時,對文件內容是否公開提出擬定意見,對屬于免于公開的政府信息說明具體理由,由股室負責人審核并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領導小組審批。各處室及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連接集線器(HUB)、不得將私人互聯網接入局域網。

(二)抓好互聯網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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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存在哪些侵權問題?

下面由法律快車知識編輯整理提供:一些不規范的離婚協議常常侵犯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導致相關當事人事后不認可離婚協議(條款),又向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條款)無效。

一、協議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離婚協議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違反法律規定處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到法院,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主張重新依法分割或析產。

2、協議離婚時約定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承擔債務的一方因反悔而訴至法院。

3、對離婚協議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不認可,在協議離婚后很短時間內又,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探析

1、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漠,法律知識匱乏。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根本不清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導致遺漏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隨意處分與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

2、一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另一方同意離婚。夫妻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將家庭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放棄所有權而欺騙對方,使對方在財產分割上產生得到補償的錯覺。

3、協議離婚時不慎重,考慮不周全。一些當事人為求盡快離婚,一時沖動,草率簽訂離婚協議,對協議內容缺少必要的斟酌。

4、《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條件的審查要求有所變化,導致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審查不嚴。正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時限、審查內容等工作要求的變化,婚姻登記機關重點審查離婚協議合意性、真實性,而無法過細地審查內容的合法性。

三、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1、延長離婚申請的審批期。《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材料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相較于世界其他國家的審批期顯得較短。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很短的時間內也難以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

2、適度改革協議離婚登記制度,變形式審查為主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并重。現行的協議離婚制度屬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是形式審查,應改為對離婚條件進行適當實質審查。

3、建立法院與民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協作機制。法院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審理離婚案件發現的問題,法院與民政部門聯手開展對婚姻登記人員的法律培訓,提高其依法登記的意識和水平。也可以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納入人民陪審員隊伍,通過參加庭審更進一步了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