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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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管理

篇1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

國家和省、市對伴侶動物、觀賞動物、競技動物、實驗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和區(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區域的劃分和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布局以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畜禽養殖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質監、工商、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分類管理)

畜禽養殖按照養殖場、養殖小區和散養農戶(以下統稱養殖場戶)實行分類管理。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界定的具體標準,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實施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規模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投資者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需要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區域劃分)

本市行政區域對畜禽養殖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

第六條(禁止區域)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為禁止養殖區域: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和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其他區域;

(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河流控制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以及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人口集中區域;

(三)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養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本辦法頒布之后,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原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關閉或搬遷。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關閉或搬遷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七條(適度區域)

禁止養殖區域之外的區域為畜禽適度養殖區域。

畜禽適度養殖區域內鼓勵發展畜禽適度規模生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

第八條(區域劃定)

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畜禽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的范圍,由所在區(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區域養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劃定方案,報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新建條件)

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養殖用地和配套設施;

(二)具備為其服務的取得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四)具備符合環境保護規定條件的治污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備案制度)

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等材料向所在區(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標準化養殖)

養殖場戶應當按照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科學、合理地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建立用藥記錄。

第十二條(禁止規定)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泔水飼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喂畜禽;

(四)使用動物源性飼料廢棄物飼喂反芻動物;

(五)養殖場、養殖小區混養不同種類的畜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三條(從業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飼養。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防護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的教育。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十四條(疫病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養殖場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合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強制免疫。

第十五條(疫情報告)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養殖場戶應當服從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醫療機構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十六條(疫情處置)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封鎖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區(市)縣人民政府可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鴿子放飛、水禽放養、動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的區域、時限和補救方案,由區(市)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區(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執行。涉及2個以上區(市)縣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公布執行。

第十七條(污染防治)

養殖場戶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承擔環境保護責任。養殖場戶排放養殖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勵支持養殖場戶將畜禽糞便用于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八條(檔案制度)

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診療、飼料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按照規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條(違反禁止區域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的,由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限期遷移;拒不關閉和遷移的,依法。

第二十條(違反污染防治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防疫規定的責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按規定對畜禽實施強制免疫或者強制免疫后未佩帶免疫標識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市或區(市)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檔案制度的責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其他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篇2

一、加強飼養管理

畜禽的飼養管理是無公害畜禽生產的重要環節。選擇優良畜禽品種,推廣先進的改良技術及人工受精技術:堅持自繁自養,盡可能地避免疫病傳人,采取全進全出的飼養模式;使用無公害的飼料。無公害飼料的保存要做到防潮、防霉、防鼠、防污染;采用階段飼喂法,掌握不同階段的飼養管理技術:以糞便無公害處理為中心的環境控制技術。

二、飼料使用

飼料的衛生質量與畜產品的衛生質量密切相關。要提高畜產品的質量必須提高飼料的質量。一定要做好原料檢測、脫毒、保鮮等工作,尤其是飼料添加劑、配合飼料應具有一定的新鮮度,應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嗅、味組織形態特征,無發霉、變質、結塊、異味、異嗅,且不得使用違禁藥物。如氯苯砷酸、洛克沙砷不能作為飼料添加劑。要飼喂“綠色飼料”。保證原料安全。要應用微生態制劑、酶制劑、酸制劑、防腐劑、中草藥等綠色添加劑。不應將含藥的前中期飼料錯用于動物飼養后期,不得將成藥或原藥膏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飼料自行再添加藥物或含有飼料添加物。結合不同畜禽種類、不同的生長階段,正確使用畜禽飼料。

三、藥物使用

1.堅持治療為輔。以合理用藥、科學用藥、對癥下藥、適度用藥為原則.只使用通過認證的獸藥和飼料廠生產的產品,以避免產生藥物殘留和中毒等不良反應。盡量使用高效、低毒、無公害、無殘留的“綠色獸藥”,要在獸醫指導下規范用藥,不得私自用藥。用藥必須有獸藥的處方,處方上的每種藥必須標明休藥期。飼養過程的用藥必須有詳細的記錄。

2.記錄用藥情況。對免疫情況、用藥情況及飼養管理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必須按照獸藥的使用對象、使用期限、使用劑量以及休藥期等嚴格規定使用獸藥。遵守用藥規定。及時停藥。

篇3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畜禽規模養殖場(戶)養殖行為,強化畜禽養殖過程監管,推行科學養殖行為,促進我區畜牧業健康發展,確保全區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確保畜禽及其產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及農業部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范相關規定,結合我區畜牧生產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屯溪區境內從事畜禽養殖的規模養殖場(戶)養殖行為的規范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規模養殖,是指生豬存欄量達50頭以上、家禽存欄達500羽以上、牛存欄20頭以上、羊存欄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養分別達以上標準的的養殖場(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規模養殖場(戶)養殖行為,包括新建(擴建)規模養殖場(戶)申辦及備案;出售畜禽及其產品報檢;畜禽生產過程中強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獸藥飼料使用及養殖檔案。

第五條 屯溪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各鎮人民政府及區農業委、區財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的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動物防疫工作。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農業委,具體工作由區畜牧獸醫局負責。

第六條 各鎮成立相應的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領導組,負責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鎮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轄區內動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條 區農業委負責全區范圍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戶)養殖行為的監管,具體工作由區畜牧獸醫局負責;各鎮獸醫站負責對本轄區內畜禽規模養殖場(戶)養殖行為的監管,具體工作由獸醫站負責。

第二章 養殖場設立

第八條 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戶)的應向鎮獸醫站提出《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各鎮獸醫站在接到申請后應于3日內報區畜牧獸醫局審批。

第九條 已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尚未申辦《動物防疫合格證》的應向鎮獸醫站提出《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各鎮獸醫站在接到申請后應于3日內報區畜牧獸醫局審批。

第十條 區畜牧獸醫局在接受申請后應及時依據申請材料進行現場審核,審核合格的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申請場(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立項建設,已建養殖場(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后方可繼續從事畜禽養殖。

第十二條 申請《動物防疫合格證》應遞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許可申請書;

2. 畜禽養殖場基本情況登記表;

3. 畜禽養殖場設計說明

4.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 專職防疫人員的身份證(附具當地村委會證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報制度、檢疫報檢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含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病死動物、染疫動物及產品掩埋地點);

第十三條《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畜禽規模養殖場(戶)主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申請辦理核發新證手續。領取《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變更發證審查時有關項目的,應當進行變更申請,重新申領《動物防疫合格證》。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的選址應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保持適當的距離。對病死動物、染疫動物及產品必須及時做好無害化處理,防止環境污染。主動接受區農業委的指導,建立完善生產、防疫、消毒、臺帳登記、疫情報告等制度。

第十五條 規模養殖場(戶)必須及時到所屬鎮防治重大動物疫病辦公室對畜禽存欄、品種等變更情況進行備案,并自覺接受區農業委和鎮獸醫站及對口聯系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養殖行為

第十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戶),對所有存欄畜禽必須按照動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實行圈養,堅決杜絕放養的養殖方式。

第十七條 屯溪區人民政府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豬高致病性藍耳病、豬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強制免疫工作由具備防疫員資格證的村級防疫員操作實施。

第十八條 在強制免疫工作中實行養殖場(戶)和對口村級防疫員雙向監督制,各養殖場(戶)必須積極主動配合村級防疫員做好各類疫苗免疫注射、耳標佩戴、免疫證發放、免疫登記工作,確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條 養殖場(戶)必須自覺接受區農業委的血清抗體檢測,并按照區農業委的要求,對抗體檢測不合格的畜禽主動做好疫苗的補免或增免。

第二十條 規模畜禽養殖場(戶)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產品前,應當向區畜牧獸醫局申報檢疫。

第二十一條 畜禽規模養殖 場(戶)應當加強畜禽衛生管理,對畜禽飼養場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對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應及時清運或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畜禽飼養場所的環境衛生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戶)發生病死畜禽要及時向當地鎮人民政府報告,嚴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處理”規定(即不宰殺、不銷售、不食用、不轉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戶)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使用應當符合《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規定,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動物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獸藥、飼料添加劑或違反畜禽休藥期用藥;

(三)使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在畜禽體內產生有害殘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四條 畜禽飼養場應當建立畜禽飼養檔案,如實記載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強制免疫、消毒等飼養管理及疫病防治情況。

第二十五條 畜禽飼養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對存欄畜禽予以控制隔離,防止疫情擴散,并及時按照要求向所屬鎮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領導組報告,鎮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領導組在接報后應及時報告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發生疫情的養殖場應積極配合區農業委做好疫情處置。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畜牧獸醫局將不予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

(一)對飼養的畜禽拒絕村級防疫員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免疫,對經抗體檢測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進行補免或增免的;

(二)對畜禽飼養場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對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不及時清運或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產品未及時報檢,對病死畜禽不執行“四不一處理”規定,亂甩亂扔病死畜禽以及經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養殖檔案或養殖檔案不規范的;

第二十七條 對未申請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或審查未獲通過的畜禽規模養殖場(戶)未重新申辦的,由區畜牧獸醫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養殖場(戶),半年內禁止在原養殖場(戶)所進行畜禽養殖。

第二十九條 對因拒絕村級防疫員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實施免疫或對經抗體檢測不合格不及時進行補免或增免的,由區畜牧獸醫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區畜牧獸醫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拒絕強制免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養殖場(戶),區畜牧獸醫局將按照農業部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范對存欄畜禽予以撲殺,對拒絕強制免疫造成疫情擴散或引發人感染疫情的將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篇4

根據《*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方案》,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將以下區域劃分為禁養區:一是碗窯水庫水系保護源頭二個村:*田、*二村。二是市規劃控制區范圍四個村:迎賓、大夫弟(不包括原湖川頭村)、*、*。以下區域為限養區:一是省道兩側500米以內的范圍;二是鎮核心區及人口居住集中的區域:大溪灘、上余村上余片、湖珠;三是工業園區周邊500米以內的范圍;四是*港干流河溪兩側500米以內的范圍。行政區域范圍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外的其他區域為非禁養區。

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意義和原則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事關食品安全和農民增收致富的基礎產業。加強規范管理,有利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節能減排,有利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動畜牧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鼓勵采用生物發酵舍零排放生豬養殖技術,從源頭控制污染。根據畜禽養殖業發展狀況,逐步向生態養殖小區建設發展,實施清潔生產,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規模養殖場建設的審批辦法

禁止在禁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若在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對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疫條件審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原有500頭(指常年生豬存欄數,下同)以上生豬養殖場未經審批且符合條件的,要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養殖場應當領取營業執照,5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必須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建設10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的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時,須經市農業局審核,并按養殖規模實行分級管理。

10頭以上100頭以下的小規模養殖場,必須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由鎮生態環境監管站審批,報市環保局備案。

100頭以上500頭以下的規模養殖場必須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由鎮生態環境監管站初審把關,報市環保局審批。

500頭以上3000頭以下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報*市環保局審批。

30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環保局審批。

其他畜禽按60只雞(鵝、鴨)折算一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進行計算。

四、畜禽養殖場建設的環保保障

新建、改建、遷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在受理環保審批時承諾建設規范的畜禽廢渣儲存設施和場所,防止惡臭氣味、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采取雨污分流和糞尿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對廢渣采取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和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要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對病死的畜禽尸體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對隨意丟棄畜禽尸體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確保畜禽糞便、污水的綜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向環境排放經治理的污水,應符合《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且只能設置一個規范化污水排污口。對超標準排放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由環境監管站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環保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或關閉。

五、規范畜禽養殖管理的其他措施

1、加強技術指導。在日常管理及動物防疫上,鎮動物衛生監督站及動物診療所加強對養殖業主的技術指導,養殖戶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做好動物免疫工作,記好免疫臺帳及養殖檔案,出售畜禽時提前報檢,禁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

2、落實好政策扶持。配合上級農業、環保部門完成省“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任務,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眾工作,切實解決工作難點,將各級給予的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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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畜禽標識;養殖檔案;對策;貴州遵義

中圖分類號 S851.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20-0248-02

Implem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 About Animal Identification Mark and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Method in Zunyi City

HU Xiao-quan 1 WU Bo-tao 2 ZHANG Ping 1 LI Bo 1

(1 Agriculture Bureau of Honghuagang District in Zunyi City of Guizhou Province,Zunyi Guizhou 563000; 2 Agriculture Commission of Zunyi City)

Abstract The management method about animal identification mark and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in Zunyi City was implemented.It not only promoted working ability of local veterinarian and established trace-ability mechanism about life cycle of animal,but also improved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mode of local animal diseases,in order to ensure food safety.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people′s health and social stability.But there we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Th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method about identification mark and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of animal were also proposed.

Key words animal identification mark;archives administration;countermeasure;Zunyi Guizhou

貴州省遵義市自2007年實施《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市、區(縣)、鎮3級政府非常重視,相關業務部門、官方獸醫、動物防疫員、動物檢疫員、養殖戶等按《辦法》要求認真貫徹執行,10年來為全市人民的畜禽產品安全默默保駕護航,為食品溯源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隨著現代科技信息的高速發展以及經濟一體化,我國與世界溝通交流越來越緊密,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明顯,遵義市的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需與時俱進地改革,筆者通過走訪市縣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衛生監督所、中心城區屠宰場、養殖場、鎮農技服務中心以及市民群眾,對該項工作的成效進行調研,同時針對出現的困難提出相應對策。

1 主要做法

遵義市是貴州省下轄的地級市,地處中國西南腹地,位于貴州省北部,曾管轄15個縣(區)233個鎮1 800多個村,有700余個規模養殖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申領動物標識5 159.2萬套,其中豬耳標3 685.9萬套,牛耳標649.9萬套,羊耳標823.4萬套,移動智能識讀器130多臺。

1.1 標識管理

對于標識的申報、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毀管理,市、縣、鄉都明確有專人負責管理,有相應的臺帳。年底由鄉鎮根據標識庫存數和動物存欄量向縣級申報下一年度的標識數量,縣級統計標識數量后向市申報,市再向省申報,省級統籌后,向中標的標識生產企業下定單。在第2年春季動物防疫之前,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會收到由企業發來預定的標識和配備的耳標鉗,查收無誤后會在網絡平臺上簽收,并登記入庫,然后按需發放到各鄉鎮,鄉鎮又按村組實際情況發放到包村的動物防疫員手中,由動物防疫員按《辦法》要求,給動物配帶免疫標識或替換已破損的標識,并用移動智能識讀器進行數據采集后上傳信息。當帶標動物進入屠宰場被屠宰后由駐場動物檢疫員回收標識,然后集中到一定數量后,由縣(區)級動物衛生監督所組織銷毀并上報市級部門[1]。

1.2 檔案管理

農業部提供的《養殖檔案》,按省、市、縣逐級分配下發到鄉鎮。各鎮將散戶的養殖檔案發放給包村的動物防疫員,由動物防疫員負責填寫,而對養殖場(戶),由該場的負責人據實填寫并保存好養殖檔案,隨時備查。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動物防疫實際要求制作《防疫檔案》,印發給養殖場(戶),由該場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據實填寫備查,散戶由包村動物防疫員統一填寫。

1.3 監督管理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動物標識工作,縣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動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要求動物防疫員和養殖場(戶)保證動物標識和養殖檔案記載的信息要相互對應,且保證信息的連續性、完整性和真實性。如發現與《辦法》第三十條所提及的6種情形之一吻合,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追溯和對違法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查處[2]。

2 主要成效

《辦法》實施10年,全市春秋季動物防疫期間,豬、牛、羊掛標率達95%以上,運輸環節掛標率達100%,成效非常顯著。

2.1 食品安全監管從源頭抓

《辦法》的實施,延伸了監管鏈條,并實現了產品的可追溯體制,使有問題的動物、動物產品可以追溯到動物的原產地及其親本,從而對違法者依法查處。

2.2 動物疫病防控有依有據

建立養殖、防疫檔案管理制度有利于動物疫病的檢測、控制和撲滅,為“早、快、嚴、小”控制動物疫病提供決策依據。

2.3 動物品種改良有史可鑒

準確的動物標識和詳細的養殖檔案,為保護地方種畜禽資源、促進動物遺傳改良增加了遺傳評估的可靠性記錄,給動物后裔測定提供了良好的信息資料,特別對遵義市本地白山羊的保種遺傳工作提供了準確的基因信息。

3 存在的問題

《辦法》實施過程中,調研發現制度有待完善,管理尚存漏洞,技術有待于升級等,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3.1 宣傳工作不足,重視不夠

由于宣傳過于片面、走形式,部分農戶不理解掛標的含義,拒絕給動物進行免疫、掛標,認為掛標是多余的事情。動物防疫員也認識不到位,沒有及時對動物掛標,而是在出欄時補掛,或者直接將耳標交給農戶,給檔案的建立和追溯增加了不確定因素[3]。

3.2 保障不力,落實存在差距

市、縣(區)通過文件、會議等要求各鄉鎮加強標識和檔案管理,但部分地方執行不夠理想。原因是鄉鎮的中心工作很多,農技干部又少,資金投入少,目前停收檢疫費,沒有檢疫返款,利益驅動不足,標識和檔案管理隨意性大,特別是規模養殖場領取的標識數量遠遠大于動物存欄量,使動物經紀人有隙可乘。

3.3 畜禽標識訂購計劃不夠科學

據統計,從2007年開始使用畜禽標識以來,全市共簽收畜禽標識44 712 065枚,發放32 051 437枚,結余12 660 628枚,由于標識庫存量大,有些鄉鎮甚至出現2年用不完的現象。

3.4 硬件設備技術質量有待提高

耳標鉗經常出現鉗針折斷、塔簧脫落等而不能使用,標識也經常出現輔標被打裂、標識上的數據信息不耐腐蝕和磨損而不被識讀器識別,識讀器在山區信號強度不好,收發數據經常出現失敗,故耳標鉗和智能識讀器在基層配備數量和質量上略顯不足。

3.5 耳標讀取困難影響檢疫出證

由于耳標遺失、污損,識讀器出現故障,耳標數據信息讀取困難,給動物檢疫出證、檢疫監督執法工作和養殖戶對所飼養動物的市場銷售帶來一定程度的障礙和干擾。

4 對策

4.1 加強宣傳和動物防疫信息體系建設

建議加強宣傳和問責力度,建立完善的動物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網絡體系、動物及動物產品追溯管理體系,將人事檔案、物資、疫情動態、免疫進程等信息進行共享。

4.2 增加人財物投入,強化日常監督管理

針對新常態下鄉鎮中心工作多的情況,建議市、區政府加強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強化畜禽標識申購、發放、佩戴的監管,同時強化溯源設備管理和信息上傳。

4.3 修改并完善《辦法》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但在現實工作中不具備可操作性,縣級人員少、任務多、工作量太大,建議改在鄉鎮一級,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實人財物配比或以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方式來實現。

4.4 建立畜禽標識代碼

畜禽標識代碼與畜主身份證信息相關聯,一戶一個畜禽標識代碼,出欄時有多少數量的動物就加施多少相同標識代碼的畜禽標識,這樣做一是可以同樣溯源,又可以減少基層的工作量;二是可以避免動物標識的脫落,減少無效數據和浪費動物標識;三是減少了動物的應激反應,有利于動物生長;其四是由于新畜禽標識比較干凈,規范操作便于準確識讀,方便動物及動物產品電子出證時的耳標號的填寫。動物更換圈舍時使用檔案記載,出欄時加施并記入檔案內進行追溯。

4.5 統一代碼,共享資源

建議養殖代碼和畜禽標識代碼統一,但發放應該有具體、嚴謹、科學的形式要求把養殖戶申請養殖代碼的過程具體化,使得養殖代碼成為養殖場的“戶口本”,而不僅僅是一個號碼,在賦予這個號碼的同時,發給養殖者由當地行政部門監制的、一個可記錄的本子,使之持“戶口本”到各級職能部門免費領取疫苗、畜禽標識、補貼、辦理保險等,領取后并在這個“戶口本”上作相應的記載,該“戶口本”的內容必須和養殖檔案相一致。這樣有利于規范和提高養殖戶的檔案意識,也有利于對防檢疫工作的監督[4]。

4.6 加大研發力度,確保技術與時代同步

建議各級財政加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工作建設的研發投入,加大智能終端的開發應用,開發手機終端養殖檔案及檢疫申報平臺,利用云端大數據技術,開發電子養殖檔案,當畜禽一出生,由養殖戶根據畜禽標識代碼在家中利用手機平臺輕松建立養殖檔案。

5 研發方向

在疫苗中加入“免疫標識信息載體”,在動物免疫時一起注射在動物體內,這種“免疫標識信息載體”在畜禽身體內不影響畜禽的生長繁殖,也不影響人們的飲食安全,同時又能被智能終端所識別,加載與電子養殖檔案相對應的數據共享,實現高科技對信息數據的高效、智能的應用。這樣既可減少動物防疫員給動物加掛動物免疫標識的工作量,又可以減少動物因加掛動物免疫標識受的應激反應,從而推動動物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

總之,只有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繼續緊抓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提高科技信息水平和自身管理素質,同時不斷加強宣傳、督查、法治工作,才能發揮畜禽標識在動物防疫和保障畜禽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作用,以保障遵義市畜牧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6 參考文獻

[1] 劉燕,黃世娟.淺談畜禽標識及疫病可追朔體系建設存在問題及對策[J].廣西農學報,2015,30(3):47-49.

[2] 王秀清,韋人,陳玲,等.規模奶牛場養殖檔案的建立和管理[J].中國奶牛,2011(21):46-48.

篇6

【關鍵詞】 缺氧誘導因子-1α 缺血再灌注 腦組織 基因表達

缺氧誘導因子-1α(HIF-1α)是一種隨著細胞內氧濃度變化而調節基因表達的快速轉錄因子,因其可誘導血管內皮細胞因子、促紅細胞生成素及誘導性一氧化氮合成酶等靶基因的轉錄,而成為低氧應答反應的調控中心。作為治療缺血性疾病的一種候選基因,HIF-1α在缺血性疾病中具有極大的應用價值[1],近年來已成為缺血性腦血管病的一個研究熱點。但腦組織發生缺血再灌注后HIF-1α在基因水平的表達規律和特點,以及中藥對其表達的調控作用,國內外鮮見報道。本研究利用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觀察局灶性缺血再灌注對HIF-1α表達的影響及中藥對其表達的調控,探討其在腦缺血再灌注發生后的表達。

1 材料與儀器

1.1 動物SD大鼠,雌雄不限,體重(300±20) g,由南京中醫藥大學實驗動物中心提供。

1.2 試劑與儀器RevertAid TMFirst strand cDNA Synthesei Kit(Fermentans);DR001AM Kit(TakaRa);PTC-225 Peltier Thermal cycler PCR儀(MJ Research);Rotor-Gene RG-3000 Real-Time Thermal Cycler熒光定量PCR儀(Corbett Reseach,Australia.);Rotor-Gene 6.0分析軟件。

2 方法

2.1 動物分組及造模大鼠隨機分為缺血再灌注組、假手術組和用藥組,每組10只。用藥組于術前3 d開始,每天按8 mg/100 g體重腹腔注射鹽酸川芎嗪,其余兩組腹腔注射相應體積生理鹽水。實驗第4天采用Longa[2]頸外動脈線栓法建立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損傷模型。假手術組僅分離血管和神經,不插入線栓。用藥組于缺血10 min后按8 mg/100 g體重腹腔注射鹽酸川芎嗪,缺血再灌注組和假手術組于同樣時間腹腔注射相應體積的生理鹽水。

2.2 標本制取于預定時間,以10%水和氯醛再次麻醉動物,37℃生理鹽水250 ml經左心室灌注沖洗,直至右心耳流出清亮液體。大鼠斷頭后快速于冰盤上取出全腦,用錫箔包裹后置于液氮中保存。

2.3 Real-Time PCR方法檢測

2.3.1 總RNA提取稱取組織0.1 g放入裝有1 ml Trizol的10 ml離心管中,在冰浴條件下勻漿至組織完全呈粉末狀。加入200 ml氯仿,用力顛倒混勻,室溫靜置10 min,于4℃,13 000 r/min離心30 min,從每管中吸取上清液至另一1.5 ml離心管中,加入等體積異丙醇,混勻后-20℃沉淀1 h。再次于4℃,13 000 r/min離心20 min,棄去上清液。加入500 μl 75%乙醇,洗滌沉淀。于4℃,13 000 r/min離心10 min,棄上清液。加入10 μl DEPC-Water至完全溶解,進行電泳并進行紫外分析測定。

2.3.2 RNA樣品反轉錄利用RNA反轉錄試劑盒進行RNA反轉錄,反轉錄體系:TaKaRa Taq(5 U·μl-1),0.13 μl;10×Buffer,2.5 μl;MgCl2,1.5 μl;Dnip Mixture,2 μl;Primer 1(20 μm),0.5 μl;Primer 2(20 μm),0.5 μl;DdH2O,加至25 μl。反應按照以下過程進行:① 95℃,2 min;② 95℃,15 s;60℃,20 s;72℃,20 s;③步驟②為40個循環。

2.3.3 熒光定量PCR 引物序列(HIF-1α:5'GCTCCGCCAACTCTCCCTTCC3',5'GCTCCTGCCTCTAGTCTCC ACC3'),由上海歐易生物有限公司合成。

PCR反應產物用瓊脂糖凝膠電泳檢測。選擇反應產物專一,沒有二聚體等雜帶的樣品進行下一步定量PCR反應。

標準曲線制備:將預試驗的PCR產物以10倍濃度梯度進行稀釋,選擇1/10 000,1/100 000,1/1 000 000,1/10 000 000濃度的稀釋產物作為標準品模版,進行熒光定量PCR反應,并同時在熒光定量PCR儀中輸入以上4個濃度梯度的濃度數值。通過這四個標準品生成的反應數據,軟件Rotor-Gene 6.0根據反應的熒光實時監控數據和標準品的濃度關系,生成標準曲線。利用此標準曲線來計算在標準曲線所劃定的Ct值。

熒光定量PCR 反應:利用SYBR Premix Ex Taq(Perfect Real Time) kit進行熒光定量PCR反應。反應體系:SYBR Premix Ex Taq,10.0 μl;Primer 1,0.4 μl;Primer 2,0.4 μl;DdH2O,8.2 μl。PCR反應條件:①95℃,2 min;②95℃,15 s;58℃,20 s;72℃,20 s;③步驟②為40個循環。實驗結果利用軟件Rotor-Gene 5.0以及 Excel 7.0進行數據分析處理。

2.4 統計學處理應用SPSS10.0統計分析軟件包進行數據處理,采用方差分析,P<0.05為有差異即有統計學意義。

3 結果

3.1 繪制標準曲線 以不同定量模板起始拷貝濃度的對數為橫坐標, 以Ct值即每個反應管內的熒光信號到達設定的域值時所經歷的循環數為縱坐標,得到標準曲線(見圖1),r=0.999 92,符合要求。

圖1 標準曲線(略)

3.2 實時熒光定量PCR測定結果不同腦組織中HIF-1α,18SrRNA的Ct值分別見圖2~3,從圖中可以觀察到各樣品中HIF-1α的PCR反應的變化趨勢,根據不同腦組織中HIF-1α,18SrRNA的Ct值,從標準曲線上計算出各樣品的起始拷貝數,進而計算出目標基因和內參基因起始拷貝數的比值用于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結果表明,各組HIF-1α mRNA的表達無明顯統計學差異。

圖2 不同腦組織的HIF-1α Ct值(略)

圖3 不同腦組織中18 S rRNA Ct值(略)

4 討論

HIF- 1是在缺氧誘導的細胞核提取物中發現的一種DNA結合蛋白,是被公認的缺氧調節中的重要因子[3],能與靶基因結合,使機體對缺氧、缺血產生適應性反應。HIF-1由α、β兩個亞基組成,其中α亞基是其主要活性單位,HIF-1的生物效應是由HIF-1α亞基實現的[4]。 正常情況下,HIF-1α不表達或表達很少,而在缺氧狀態下,HIF-1α的表達可呈時間和缺氧程度的依賴性升高,HIF-1α蛋白的表達量和轉錄活性主要受細胞內氧濃度的調節。HIF-1α通過調節其靶基因如內皮素1、促紅細胞生成素、血管內皮生長因子、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等基因來發揮作用[5]。目前認為缺氧條件下HIF-1α表達量增加的調節并不在HIF-1α mRNA水平,而是在HIF-1α蛋白翻譯后水平,即通過增加HIF-1α蛋白的穩定性,抑制其降解來實現的[6]。

本研究結果表明,缺血再灌注組、假手術組和用藥組HIF-1α的mRNA表達無明顯變化,提示缺血缺氧并非在基因轉錄水平對腦組織HIF-1α的表達進行誘導。

目前已有不少學者就HIF-1α在腦缺血再灌注時的表達進行了研究,但在基因水平的研究尚為數不多。本實驗運用Realtime PCR方法檢測了HIF-1α在鹽酸川芎嗪預處理的大鼠缺血再灌注腦組織中的mRNA轉錄水平,為研究HIF-1α在腦缺血再灌注時的表達提供了重要實驗思路和手段。

【參考文獻】

[1] 譚新杰,胡長林. 缺氧誘導因子-1α基因在成年大鼠局灶性腦缺血中的治療作用研究[J].中華醫學雜志,2006,86(15):1060.

[2] Longa E Z, Weinstein P R, CarSon S, et al. Reversibl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occlusion without cranitetory in rats[J]. Stroke, 1989, 20(1): 84.

[3] 張 薇,李若溪,許建華,等. 低氧條件下大鼠視網膜HIF-1α及P53的表達及相關分析[J].國際眼科雜志,2006,6(4): 795.

[4] 趙榮瑞. 缺氧誘導因子-1(HIF-1)的基礎研究與臨床意義[J].山西醫科大學學報,2006,37(3):226.

篇7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經研究,現制定關于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意見如下:

畜禽場的基本條件

1、新建畜禽養殖場的選址應符合《武夷山市畜牧業發區域布局規劃》,按《南平市畜禽養殖業建場管理規定》的要求辦好建場審批有關手續。

2、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并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

3、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陌生和消毒工作,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飼養工作。畜禽養殖場人員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加強疫病預防工作

1、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并免疫工作。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

2、畜禽養殖場應當在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3、畜禽場需要引進畜禽的,應當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畜禽,方可并群飼養。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旱禽養殖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100米以上距離。

發生畜禽傳染病的應對措施

1、發生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2、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在本市動物防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加強養殖業污染防治

1、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應當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

2、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

3、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4、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確保畜禽產品安全

1、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篇8

關鍵詞 畜禽養殖;環境質量;現狀;防治措施;安徽蚌埠

中圖分類號 X5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2-0211-01

近年來,蚌埠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規模化畜禽養殖業得到快速發展,數量不斷增加,成為推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增長點,但與此同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所產生的糞污造成的環境污染不容忽視。“十三五”仍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發展與治理并重、生產與生態兼顧的污染防治原則,加強畜禽養殖的規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實現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減量化、無害化、生態化和資源化,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1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規模化畜禽養殖現狀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列入年度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環保部門的職責是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強與農牧部門溝通,明確減排技術和監管要求,指導養殖企業按照要求建設污染治理設施;二是做好新、改、擴建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加強源頭控制,嚴格環境準入。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養殖場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畜禽養殖企業要按照相關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對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治理并進行處罰;三是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環保專項資金,對未完成畜禽養殖治理工作和未列入減排計劃的項目不予資金支持,27家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積極爭取各類專項資金開展能源利用、糞污消納,實施污染治理整治,治理規模總投資約1.2億元,此舉有效推進蚌埠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促進了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1]。

“十二五”期間,蚌埠市繼續鼓勵在散養密集區域,養殖專業戶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依托現有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的治污設施,實現養殖廢棄物的統一收集、集中處理。

以2014年為例,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模式如下:一是采用干清糞養殖方式的治理模式,COD、氨氮去除率分別達到90%和70%,該模式適用于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五類畜禽養殖場,糞便通過干清糞方式收集后生產沼氣、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二是采用墊草墊料養殖方式的治理模式,墊料全部農業利用,COD、氨氮去除率分別達到100%和100%,該模式主要用于生豬養殖(表1)。

2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措施

2.1 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可持續發展和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負責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畜禽養殖污染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切實增強污染防治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扎實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2]。

2.2 強化措施,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2.2.1 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推進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是加強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蚌埠市屬于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按照安徽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發改、環保、農業等部門要按照《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完成本轄區畜禽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工作,并報市環保局、市農委備案。

2.2.2 嚴格落實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環境污染治理。“十三五”期間,仍要堅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前置審批,嚴格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對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畜牧獸醫部門不得審批發放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工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金融部門不予貸款,農業、環保部門停止對其相關項目資金支持。

2.2.3 完善機制,確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實效。一是強化宣傳引導,營造濃厚氛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堅持以人為本,深入細致地做好養殖戶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力開展對有關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要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技術作為新型農民科技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廣泛發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行動,鼓勵舉報違法排污行為。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體,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是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工作機構,精心制定方案,健全工作機制,摸清底數臺賬。各鄉鎮、行政村應落實相應責任人,強化日常監管,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常態化。要組織有關部門按時完成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劃定工作,責成轄區環保部門對非禁養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按照時間節點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市環保局對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將畜禽養殖場(小區)落實環保要求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聯合市農委指導、協調各縣(區)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對非禁養區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指導做好畜禽養殖污染減排工作和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國土、工商、畜牧獸醫、金融等部門要嚴格審批把關,形成全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3-4]。三是部門協同配合,嚴格考核獎懲。各縣(區)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屬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協同配合,認真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實現畜禽養殖與生態保護可持續發展。市政府應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區)環保目標考核,并與農業、環保等各類相關獎勵補助資金掛鉤[5]。

3 參考文獻

[1] 王敏.蚌埠市畜禽養殖業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農業科技,2014(2):254.

[2] 鄭梅,劉.蚌埠市畜禽養殖糞污染環境現狀及“四化”處理[J].現代農業科技,2009(4):230-231.

[3] 孫力,周曉鐵,劉雪剛,等.安徽省畜禽養殖污染現狀及其防治[J].安徽農業科學,2015(15):375-376.

篇9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核心,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生態化”為基本原則,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目標要求,大力推進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綜合治理模式,加快構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長效監管體系,促進我鎮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深入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大力推進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循環化利用,努力實現“零排放”的目標。使全鎮生豬存欄量比2013年底削減8.5%,維持在土地可承載范圍之內。健全鎮畜禽養殖污染后續服務體系,構建縣、鎮、村三級管理體系,不斷完善縣、部門、鎮三位一體的執法和監管聯動機制。

三、工作措施

1、大力推進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循環化利用。一是加強畜禽養殖業綜合治理。按照“干濕分離、雨污分離”和干糞、污水綜合循環利用的要求,切實抓好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建設工作,努力實現“零排放”的目標。二是加快循環型畜牧業發展。堅持循環經濟發展理念,進行豬糞尿污液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實驗,探索循環化利用新模式,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與種養業發展、測土配方施肥、農產品基地建設、優質農產品生產有機結合起來,并且還要注重沼液、沼渣和沼氣等綜合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大有機肥的推廣力度,形成畜牧業、種植業相結合的循環農業發展新格局。

2、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配套服務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綜合考慮本鎮實際情況,組建一個后續服務隊伍,根據養殖戶的養殖規模定期對豬糞、尿液及時收集并集中處理。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把河道保潔、村莊保潔等工作進行結合,實行聯合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3、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一是進一步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完善縣、鎮、村檢查聯動體系和機制,按要求每月檢查一次,切實提高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積極構建縣、鎮、村三級管理體系。成立以鎮長為組長,分管副鎮為副組長,獸醫站、農技水利服務中心、土管所、村建站、財政所、宣傳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要切實抓好本村范圍內養殖場(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管工作,規范養殖行為,促進科學養殖。

4、積極引導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一是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縣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戶)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行為,繼續壓縮畜禽養殖總量。嚴格控制新的外來畜禽養殖場(戶)進入我鎮,嚴格執行禁養、限養和適度養殖政策,綜合開展外來養殖場(戶)集中整治,堅決依法制止非法搭建畜禽養殖棚舍的行為,防止畜禽養殖場(戶)的無序發展。二是舉辦畜禽污染養殖治理規范化科學養豬模式培訓班,對全鎮養殖50頭以上的養殖戶每年舉辦一期以上培訓,推廣生物發酵養殖技術,改變經常性用水沖棚等的不良養殖方式。

四、政策保障

1、對畜糞收集處理中心和有機肥推廣進行補助。對糞收集處理中心和畜糞收集、有機肥推廣,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2、對后續服務隊伍的運行予以獎勵。為鼓勵后續服務隊伍積極開展工作,保證后續服務隊伍有序運行,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鎮配套相應經費以獎勵資金的形式下發,對完成本區域內畜糞、污液收集任務的村和后續服務隊伍,考核合格后進行獎勵。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及長效防治工作,是我鎮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是一項持久性工作。各部門、村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從促進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大云鎮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獸醫站,統籌全鎮面上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2、明確責任、部門聯動。各村是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責任主體,村支部書記是本村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村主任是具體責任人。由獸醫站牽頭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統籌協調工作,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數據統計和信息通報工作,負責指導養殖場(戶)進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綜合利用;環衛部門負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規模化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斷加大畜禽養殖污染的執法力度;土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用地的審批、規范管理;農技水利中心要負責做好河道清淤、河溝整治工作,全面推進河道水面保潔;財政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監管工作的財政資金保障;鎮宣傳辦要切實發揮輿論宣傳作用,有效發動群眾參與監督,營造多重監督的良好氛圍;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長效監管工作。

篇10

一、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養殖場(戶)無統一規劃,選址不合理。農村現有畜禽養殖場(戶)基本是在農戶自己或養殖公司的指導下建設而成的,大部分是依河兩岸的溪流河溝而建,在空間布局上呈現隨意性擴張、布局散亂,甚至與居民區穿插布局,就近養殖,就近居住的現象。污染處理設施未建設或不完善即投入養殖,產生的廢水、廢渣直接通過溪流河溝匯入流域中,不僅對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產生較大影響,而且也直接影響城市集中飲用水源的環境安全。

2.污染措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目前農村畜禽養殖場(戶)基本屬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無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規章,在消毒、糞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對水環境造成一定污染。

3.農牧脫節,糞便綜合利用率低。由于受土地資源的制約,絕大多數畜禽養殖場(戶)沒有相應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納畜禽糞便的,也因面積不足,而無法全部進行消納處理,造成較嚴重的農牧脫節現象。多數養殖場(戶)為降低成本,將養殖場地選擇在交通便利,離村莊、公路較近的地方,進一步加劇了農牧脫節,糞便資源未有效綜合利用。

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對策

畜禽養殖業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應當引起各級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應緊密配合,齊抓共管,切實將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納入環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抓出成效。

1.加強畜禽養殖戶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畜禽污染的嚴重性,提高畜禽養殖場(戶)從業人員的環境意識和管理水平,要引導畜禽養殖場(戶)走農牧結合的道路,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現象的發生。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使廣大畜禽養殖戶明白自己肩負著治理環境、消除污染的責任,從而有利于環境污染的減輕和消除;也促使從事畜禽養殖戶及早注意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現象的發生。

2.加強環評,嚴格準入。要控制畜禽養殖業污染,必須對畜禽養殖業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必須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布局、污染途徑、影響范圍進行科學的評價,環保部門必須對環評嚴格審批把關,提出針對性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總量控制指標,從源頭控制新增污染源。 加強項目審批的監管力度,規范管理,從源頭上規范養殖業的發展,控制畜禽養殖的環境污染。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合理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手續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1)規模化養殖場(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需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報相關部門和單位(鎮(街)、農業、畜牧、國土等)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區環保部門審批。

(2)小型規模的養殖場(大棚)(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畜禽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 填報項目審批申報表,經相關部門或企業及所在村委會初審后,報區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現場勘驗、審核后審批。

(3)建設規模化養殖場或小型規模的養殖場(大棚),項目主體工程與污染處理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處理設施必須經環保、畜牧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在對畜禽養殖業進行規劃時,必須避開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教區、城鎮居民區。必須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發展規劃,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養殖場應設在環境敏感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并遠離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遠離村莊集中飲用水源地,遠離村民居住區。對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限期搬遷或關閉。

4.按照養殖規模,建設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環保、畜牧部門與有關企業共同論證。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按養殖規模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即建設一處帶有頂棚的糞便堆積發酵場,一處污水沉淀池,周圍帶有圍墻,頂部帶有鋼架和水泥瓦結構的頂棚,防止雨雪水進入導致糞便溢出橫流。規模在8000只以上的可適當增加容量。無論是新建或已建的養殖場,對能按要求進行配套建設帶有頂棚式的糞便堆積發酵場和污水沉淀池的,經區環保、畜牧和有關龍頭企業及禽業合作社驗收合格后,由企業和禽業專業合作社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糞便堆積發酵場和污水沉淀池的改造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5.環保、畜牧、農業、工商、國土等部門。在農村畜禽養殖業規劃階段,農業、國土等部門必須考慮規劃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考慮養殖業規劃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環保部門必須依法對環評進行審批,畜牧、工商等部門要根據環保部門的前置審批核發有關證件。在畜禽養殖業項目實施過程中,環保部門還要加強“三同時”管理,對養殖場排污狀況定期監測,對造成嚴重污染的,要限期停產治理。對向水體特別是飲用水源地排放廢渣、廢水的,要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