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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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篇1

【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火災隱患執法監督

中圖分類號:TU99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消防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消防行政執法的主體混亂。主要表現一是消防支隊和

消防大隊執法權限不清,造成對單位的交叉管理、多頭管理和重復管理。二是上一級在劃分權限,分配任務,安排工作時挑肥揀瘦,將“肥”的這一塊留給自己,當自己管不了或無力去管時,又指示讓基層代管,將“瘦”的這一塊分給基層。三是在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將監督權交給基層,將收費和處罰權留給自己。四是下發的各類法律文書當中,消防管理相對人的法定名稱前后不一致,大部分使用簡稱。

(二)消防行政執法的程序混亂。一是引用法條錯誤,主要

是對消防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和消防行政處罰當中依據的法律責任條款不清。二是部分消防監督人員對各類法律法規的條款項分不清。三是對實施“三?!狈植磺濉K氖菍挝粚嵤┫佬姓幜P和對該單位法人代表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在同一份《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進行裁決,按照現行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式樣,應當統一立案,分別裁決。五是大部分“三停”并處罰款的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在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尚未整改的情況下,被處罰人繳納罰款后即結案,使“三停”處罰變成只收罰款不執行“三停”,使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合法化。六是對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下發的過多過濫,一是每年都發,二是各種場所都發。七是對下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復查不合法,要么延期復查,要么在整改期限到期的最后一天提前復查,對逾期不改者還進行處罰。八是對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滯后,一種情況是個別地方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未依法對公安消防機構辦理的《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進行審查,導致未審先建的現象比較突出。第二種情況是建設單位按要求將工程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機構后,拖著不審,等工程快竣工時再匆忙進行補審,對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指出,等工程消防驗收時發現問題已難以整改,往往留下一些日后難以整改的火災隱患。第三種情況是對部分較大型項目在土建及消防工程尚未驗收的情況下對先投入使用的部分裝修工程進行消防驗收,造成土建和裝修在消防驗收中程序倒置。

(三)消防法律文書制作審核把關不嚴,消防行政執法檔案

管理混亂。由于目前的消防法律文書都采用電腦制作打印,在制作過程中大部分都是在前一次制作的法律文書基礎上進行復制、粘貼、修改,容易出現一些習慣性錯誤,加之校對不認真,領導簽發時只簽發不審核,出現的錯誤比較普遍,個別單位對后來發現有錯誤的法律文書不撤銷,重新做出,而是將留存部分私自涂改以應付各種檢查,造成錯上加錯。同時大部分基層單位沒有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對往年的法律文書和資料不及時清理分類歸檔,大部分留存在執法人員個人手中,資料遺失嚴重。

(四)各種督查檢查考核當中造成基層執法上的混亂。一是

各種督查檢查考核組在出發之前未對檢查考核內容組織認真的學習,檢查考核過程中說法不一,對同一問題每個檢查考核組的說法也不統一,后一次督查檢查組對前一次督查檢查組的指導性意見進行否定,檢查考核組人員個人意志較為明顯。二是個別督查檢查考核組人員對一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自己尚沒有弄明白,在督查檢查考核過程中往往把基層對的做法指導錯,把錯的做法又傳授給基層。三是各種督查檢查考核組在基層難以發現一些實質性問題,由于每個基層單位在各種消防監督管理中都制作了一些樣板工程,督查檢查考核組檢查時只能看“樣板戲”,很難看到基層消防執法的真實面目。

(五)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目前消防監督人員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熱情不高,積極性不強,導致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業務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難以提升,服務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對不清楚的問題既不查閱有關資料,也不請示或請教上級,對執法當中出現的過錯或上級檢查當中指出的問題不去找原因,也不吸取教訓,造成消防執法素質難以提高。究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各級領導學習的意識不強,單位內部學習的風氣不濃。

(六)消防行政執法監督不力,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嚴。目

前公安部已制定下發了《公安消防機構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暫行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公安消防機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各地也相繼制定了消防監督執法的一些內部規定,這些規定的制定極大的規范和改進了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行為,但在執行規定方面還有較大差距。因為一個單位出現執法過錯既有具體辦事人員的責任,往往也有領導的責任,當發現過錯時不是站在糾正和改正錯誤的立場出發,不去追查和反思出現過錯的原因,而是想方設法去遮蓋,導致錯上加錯。上一級在對下一級督查檢查考核中發現問題時只是指出,對錯誤的案件不能依法及時進行撤銷或變更,對出現過錯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不進行責任追究和查處。

二、加強消防行政執法的對策

(一)努力提高對消防行政執法重要性的認識。首先各級消防執法人員要充分認識到消防行政執法過錯不僅僅侵害的是消防管理相對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沾污了法律的公正,同時也損害了黨和政府及公安消防機構的聲譽。其次要認識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消除違法行為,整改火災隱患,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最有效手段。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是消防行政執法的主體,一方面要牢固樹立“人民消防為人民”的思想觀念,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切實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另一方面要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把執法為民貫穿于消防行政執法的每個環節,切實做到依據準確,內容明確,程序合法,法律手段齊備,堅決糾正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

(二)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各級領導要重視學習,把學習作為提高個人工作能力或單位整體業務水平的主要手段。認真學習各項消防法律法規,熟記常用的法規條款。上級機關對下級進行業務檢查指導時應統一標準,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及時開展專門調研,對基層普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規范或制作統一的范本供基層參照執行,以改進執法手段,規范執法環節,提高執法水平。

篇2

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130-02

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從事的執行管理活動。行政執法作為一個抽象概念,將各個行政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為囊括進來,但是當我們分析各個行政機關的具體活動,除了其基本職能屬于行政性質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動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質。如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各種不與憲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就具有立法的性質;行政機關裁決部分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的活動就具有司法性質,而這種性質正為行政執法與司法活動的銜接提供了理論上的可能性。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已經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規規制的界限,需要啟動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時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已經成為必要。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的立法背景

2001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規范,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監督的責任,對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和向檢察機關移送的涉嫌職務犯罪線索分別作出了具體的審查程序和反饋規定。2004年3月,國務院整規辦和最高檢、公安部、監察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明確要求加強執法銜接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加強各級整規辦在執法銜接工作中的協調作用,并提出“建立起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相互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2006年1月,最高檢會同全國整規辦、公安部、監察部了《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督機關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細化了部分工作規程。

至此,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在立法層面上已大體確定,但是從立法走向實踐的過程并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各種現實問題也不斷涌現。下文將以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為視角淺析如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三、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1.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自身法律素養,準確定性涉嫌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章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了可能構成犯罪的幾種情形,如:非法轉讓土地,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對六種涉及國土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法律規制,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與刑法上的六個罪名大致成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我們最終如何判斷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已經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制范圍,需要適用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刑法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罪為例,符合下述犯罪構成要件即為犯罪:一是構成此罪主觀上須以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通過轉讓、倒賣土地從中獲利。二是這種獲利本身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不受法律所保護的。假如行為人通過合理對價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形成工業用地、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時,再行將該宗地轉讓,無論該行為人是否獲利,此行為都是正當合法的。三是構成此罪還需該轉讓行為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從刑法第228條的規定可以看到,“情節嚴重”才會構成此罪,才會被苛以刑罰,但情節嚴重又該如何認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非法獲利五十萬以上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盡管最高院解釋如此詳盡,現實中案件表現形式卻是更加多種多樣,作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能夠對工作中碰到的此類案件準確定性,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這是對國土工作人員自身素質以及行政能力的一個考驗。如何解決國土管理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難以定性的問題可以從橫向與縱向兩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主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國土等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由檢察機關組織定期對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涉嫌土地犯罪、礦產資源犯罪等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辦案水平。二是加強上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與下級部門的工作交流。由省一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總結其辦理國土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經驗,以指導性案例的方式為各市縣一級國土部門提供可行的辦案方式。

2.統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證據標準,減少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與銜接的阻力

實踐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證據的銜接?!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這個規定只確立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刑事犯罪證據的權力,并不承認行政機關收集刑事證據的效力。那么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該如何對待行政執法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對此,有專家學者提出,作為權利最后保障的司法程序,公正應是其基本價值,即使是效力先定的行為,司法機關也應審查質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不能免除證據審查責任。依據此理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只能作為其移送案件的依據,司法機關如果認為其中的證據對刑事案件有證明作用,還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詢問證人、詢問犯罪嫌疑人、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扣押物證和書證等,才能用于刑事訴訟中的法庭舉證和質證。從司法權的獨立性和專屬性的角度來說,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如果允許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全部進入到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庭舉證和質證環節,無疑是突破了刑訴法的規定,構成了對偵查機關地位的挑戰。雖然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與刑事司法活動收集的證據還是一定差異,但是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全面的否定,又會違反訴訟的效率原則。

如何妥善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證據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依本人淺見,應當統一證據標準,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環節依法獲取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上的證據效力,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不同的證據種類應當進行區別,具體證據具體分析。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些證據一般為直接證據,可能直接對案件定性產生決定性影響,而且這類證據在調取時,難以排除調取人的主觀因素,具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這些證據最好由司法機關重新調查、收集、證實之后才作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來使用,以充分保障人權。此類證據雖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但司法機關可以根據這些證據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收集到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扣押的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可以視為司法機關依法收集、調取的證據,直接轉換為刑事訴訟證據。

3.規范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機關是應當先行移送給司法機關,還是可以做出行政處罰后再移送司法機關?國務院2001年7月頒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指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做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薄耙勒招姓幜P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與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依法折抵相應罰金”。由此可見,該規定實際上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可以并存;二是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處罰。然而該規定的合法性卻受到諸多專家學者的質疑。如有學者就認為,該規定混淆了兩種不同處罰的性質,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而且會使得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膨脹,侵分由刑事司法機關獨享的刑事司法權,從而造成行政執法權對抗刑事司法權的局面。

四、結語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必須系統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作為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的移送標準、證據標準、移送程序等,避免“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等現象的發生。只有正確認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關系,才能真正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從而充分發揮兩者調控社會關系的法律功能。

參考文獻:

[1]唐光誠.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檢察監督機制的立法完善[J].法治論壇,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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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防;行政執法;改革

消防行政執法改革是我國法制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消防行政執法作為全社會公共安全執法的根本基礎,其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聯系越來越密不可分。它的改革是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公安消防機構法治觀念和內部管理模式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國消防行政執法現狀存在的問題

1.消防行政執法范圍不確定性

根據我國目前的消防行政執法體制,其執法主體是公安消防機構,因此,我們目前所說的消防執政行為指的只是公安消防機構所做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但是在現實中,還存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所做出的消防行政行為,而這種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執法,現在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同時,就公安消防機構自身而言,還存在消防行政和技術執法不分的情況,長期以來既是管理者又是執法者,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自己的監督者,這種職務上的不確定也就造成了行政執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弊端。

2.行政執法程序不完善

首先,在消防內部的行政審批中,沒有建立起嚴格的行政審批制度,有些內部機構雖然建立,但是對于行政審批的要求不嚴,沒有起到審批制度應起的作用;第二,在行政執法上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就是表現在一些執法程序上的錯誤,比如對于一些不能當場罰款的情況進行罰款,或者是顛倒了處罰、裁決和審批之間的先后順序;第三,行政程序的中斷。也就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半途而廢,對于某些消防違法行為,沒有按照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要么就是整改之后沒有進行相對應的檢查,或者是沒有進行處罰,這都是消防行政執法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3.內部操作不透明,缺乏監督

就目前的消防行政執法上來看,其內部操作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同時,由于當前消防行政執法體制和程序上的不完善,在執法上也相應的出現較為隨意和不公平的執法行為。而這種行為在一種不透明的內部操作下進行,就會很容易的給當事人一種暗箱操作的錯覺,破壞消防行政行為的公信力。同時,對于消防行政行為也缺乏相應的內部監督機制,要么就是管理者的自身監督,使監督機制流于形式,這就從根本上影響我國消防行政行為的改革和完善。

二、我國消防行政執法的改革

1.消防行政執法體制上的改革

(1)改革用人機制,推行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法”作為調整和約束社會行為規范的基礎,最終還是需要人們的實施來得以保障,而在實施的同時建立一只執法力度強的高素質消防執法隊伍是必不可缺的。在我們的生活中,消防行政執法關系到民眾生活方方面面,執法人員不僅要保障民眾的生活環境更要保障民眾的生產生活安全,因此,執法人員的業務素養具備是非常嚴厲的。那么如何構建一只全方面服務的高素質行政執法隊伍,本文認為,應從全面推行競爭機制入手,在此基礎上對執法機構領導和執法人員采取考核與選拔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競爭性上崗,摒棄傳統的“論資排輩”的做法。同時嚴格的考核監督制度,對于不合格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執法崗位,通過這些機制的實施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消防行政執法隊伍。

2.消防行政執法理念改革

(2)強化依法行政意識:行政是法制國家的重要標志,公安消防機構是代表政府行使消防行政職能,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也必須實現這一消防行政執法理念的轉變。樹立依法行政意識,不僅要嚴格執法,同時要公正執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具體的在消防行政執法中,要處理好“情與法”、“權與法”的關系,尤其是在目前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罰,既要考慮有無從重處罰情節,也要考慮到有無從輕處罰情節、減輕處罰情節,還要考慮到有無不予處罰情節,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做到合理、適當和公正。

3.消防行政執法范圍改革

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管理的范圍和權限發生了重大的轉變。政府由無所不能、無所不管的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和責任政府,其作用范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消防行政執法也不例外,近年來,公安部消防局對所有消防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結合實際取消了一大批消防行政審批項目。最近,隨著國家行政執法改革的深入,對行政執法范圍又提出了新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為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因此,公安消防機構應對照《行政許可法》認真研究公安消防機構的執法范圍,要做到該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該管的,能夠交給市場機制調節的,能夠由企業、協會和中介組織解決的,就堅決交出去。

總結:

綜上所述,我國加強對消防行政執法的改革,是我國行政執法力度的自我完善,同時也是法制化進程的客觀要求。但是,針對上文所提到的關系消防執法上的一系列現存的問題,我們也應該看到,對于消防行政執法的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需要所有與消防相關的管理者、執法者和監督者去共同努力的。因此,我們要首先正確的面對目前所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加強改革的力度,切實的認識到改革對于消防行政執法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提高我國消防行政執法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實現其最終的完善要求。

參考文獻:

[1] 胡光西,周云. 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 中國西部科技, 2008, (19) .

[2] 許國鋒. 淺談消防行政執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 黑龍江科技信息, 2008,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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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行政執法環境中面臨的問題

依法治國方略是在黨的十五大中提出的,此后,行政執法的整體環境表現良好。我國的法制建設正在不斷完善,行政執法也越來越規范,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也得到了提升。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受到廣大群眾的支持。但是,其中也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處罰隨意性比較大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主要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一定的法律范圍內行政機關具有自由裁量和處罰的權力。但是,自由裁量權所具有的空間是非常大的,在處理某些行政處罰的時候,可能不會全面根據情節、傷害程度等方面來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在處罰方面過于嚴苛,導致當事人難以承受,而有的被處罰者就會讓一些熟人或親戚、朋友為其說清,這樣就可以使自由裁量權減輕懲罰。由此可見,這樣的風氣使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變得更強,影響了其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二)行政機關職能不清

比如,對于假冒偽劣產品的打擊,工商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能方面存在交叉的地方;對于醫藥產品的管理,衛生部門和藥品管理部門也存在交叉地方;對于臨時攤位擺設的管理,城管部門和工商部門存在交叉的地方等等。除此以外,行政機關中還派生出另外一些職能,比如,公安機關在管轄區之中所進行的各種打假整治、封山封湖、企業改制等等。因此,綜上所述的問題不僅有法律范圍的交叉,還要行政機關職能方面的混淆。所以,在實施行政執法的時候,就會出現權力濫用、違法亂紀以及失職失責等現象。

(三)法律文書不夠規范

目前,很多的行政機關還沒有形成非常統一和完善的法律文書,大家各自采用不同的文書格式,即使有的行政機關使用文書格式,但是使用過程中還是存在問題,如果不根據相關的規定書寫法律文書或者重點不夠突出,那么法律文書的作用也就不夠強。另外,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常比較重視的是實體,對于程序方面還不夠重視,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幾方面:第一,辦理行政案件的時候沒有根據立案程序來辦事;第二,扣押財物的時候不根據手續進行辦理;第三,對于財產的查封。執照吊銷等沒有進行書面裁決;第四,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沒有向當事人進行告知,不具備書面告知書;第五,沒有將案件處理的結果告知被侵害人。以上的這些行為都沒有根據規則辦事,由此,很多程序實際是不合法的,容易引起被處罰人的申訴。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采取的對策

(一)加強執法環境的改善

執法環境的改善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做好普法工作,使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大家都應該自覺遵守法律,還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人們還應該通過法律與各種違法行為積極斗爭,這樣才能防止違法行為的出現。第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要不斷完善行政法律體系。第三,使執法工作的辦案條件不斷完善,這樣才能使案件的辦理得到保證。第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待遇應該得到改善。第五,對行政執法體制進行改革,使其具有獨立的地位,不會受到干擾,更由于行政執法的實施。

(二)明確行政職責,解決執法交叉問題

首先應該從立法的層面解決行政機關職能交叉問題。其次應該從機構設置方面是行政機關的職能更加明確。在這一基礎上,國家各級行政部門要不斷完善行政法則,例如工作程序、案件辦理規定、相關制度等等。從而使行政執法職能可以得到轉變,同時加大了行政執法的力度。

(三)加強行政處罰的執行力度

第一,制定完善、統一的行政處罰制度,這一制度中應該包括非常全面的行政處罰內容,例如程序、程序、結果等等;第二,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具有強制執行權;第三,對于行政處罰,執法部門應該有相關的制度,并且對執行情況進行及時檢查。

(四)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首先要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比如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相關的考核制度等等。其次是要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行政執法部門應該受到人們的監督。最后對行政執法檢查要進一步加大力度,可以采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并且與人才、政協等相關單位積極配合。此外,還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制度,從內部加大監督力度,從而提升行政監督的力度。

行政執法的功能非常多,既能維護公民的權力又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過程中,行政執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理論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在行政法學課題中,行政執法是一個非常熱點的研究話題。面對目前環境下行政執法中面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很多對應的解決方法,例如加強執法環境的改善、明確行政職責,解決執法交叉問題、加強行政處罰的執行力度等等,通過以上的這些方法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行政執法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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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行政法學行政執法研究

國家環??偩衷?007年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從我國一系列對環境保護的行政手段來看,國家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使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有效執行。

一、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是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各項環保方針,政策貫徹實施的基礎。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障礙,降低了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能力,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進程。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領域尚無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環經濟、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還沒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上,也還存在著一定的規范空白①。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原則性要求多,程序性規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門之間扯皮等原因,立法時對相當一部分條款不得不做了模糊處理,這就導致制定出來的某些法律既無大錯,亦無大用。

(二)環境行政執法管理主體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多頭管理現象

目前,我國在環境管理體制上存在著環境管理機構重復設置、環境管理職能交叉和矛盾等現象,且缺乏部門、區域有關環境行政主體的有效協調與連動機制,在日常執法工作中還沒有完全解決環境執法部門“單打獨斗”而社會有關各方參與、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不力等問題②,加之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乏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力度。

2.公眾知情權實現乏力

環境的共享性決定了公眾不能被割裂在環境執法活動之外。我國政府做了許多努力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如每年全國環境公報,每月各個重要河流的水質狀況匯總等等。但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圍及內容還遠遠不夠。公眾所需的環境信息個人要求政府和企業提供環境方面的相關資料,相當困難。目前,缺少公眾與政府部門的信息互動和相關的規定。

3.“兩高一低”是環境執法的困境

環保執法中的“兩高一低”是指環保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③。環保執法陷入了“排污—查處—罰款—繼續排污—繼續查處—繼續罰款—再繼續排污……”的怪圈中,執法不斷,罰款不斷,但排污不止,環保執法的真正目的難達。由此,奉行“破財消災”的環境破壞者,違法也違得“理直氣壯”;本應“理直氣壯”的律令、封條,執法也執得“氣短”,環境行政執法陷入困境。

二、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探究

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在環境行政管理領域,既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的問題,又存在環境行政執法水平不高等問題。

(一)環境行政執法依據的不完善

我國環境行政立法的具體情況,不論是實體性法律規定還是程序性法律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為止在環境行政法主體、環境行政權及環境行政行為的有效規制、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實現、環境行政糾紛的處理等重要的環境行政法制建設環節,其中程序性法律規定的稀缺表現的更為突出,不利于搞好環境行政工作。例如,現行立法對新的環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規定缺位。

(二)環境行政管理主體不夠健全執法能力弱

1.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缺乏協調

目前我國將環境保護職能與資源管理職能分別配置給了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在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在涉及資源開發與利用中的環境保護問題上往往難以有效協調其與資源管理部門的關系,不能很好行使環境保護職權,而資源管理部門又會因為偏重資源的開發利用而輕視環境保護工作,甚至有的地方還為了謀求短期內的經濟增長而放任或者支持對資源的破壞性利用,從而引發了新的、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

2.公眾參與機制實際落實存在瑕疵

我國環境立法沒有規定公眾參與途徑、程序,沒有明確公眾的權利義務,使公眾無法參與。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而我國現行環保法律中也缺乏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全國民間的環保組織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國西部地區更是少得可憐,民眾參與環保組織意識不強。

3.“兩高一低”原因具體分析

“兩高一低”現象是由于在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中,對環保違法行為設定的處罰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懾違法者而出現的不合理現象。比如,對環境違法者一般只采取責令停工,并限期補辦手續。而我國法律只規定違法者在拒不補辦手續,拒不整改的情況下,才進行罰款。而環境污染罰款最高只有100萬元,一般在20萬元-5萬元之間、最低在1萬元以下。這樣的罰款數額對于那些實力雄厚的工程簡直毫發無傷,不能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在一定程度上還會縱容繼續實施破壞行為,產生惡性循環④。

三、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問題解決對策以及建議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內部原因。這需要我們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通過環境行政執法的優化保障我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發展。

(一)完善我國環境行政立法體系及規定

建立和完善有關的環境行政立法,對搞好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具有基礎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環境行政立法必須與時俱進調整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目的,并以環境可持續發展為中心重構現行的環境資源立法體系。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行政管理與市場運行機制的關系,在相關立法中正確定位環境行政權,實現環境行政權設定及其運作的適度化、科學化。最后,完善環境行政管理主體的組織建設、體制改革以及權力運行機制方面的立法,明確因本位利益驅動而弱化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領導的法律責任,完善環境治理指標考核制度,在環境行政立法中明確確定政府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職責,并建立培育公眾環境意識與環境法律意識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學化改革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

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良是影響環境行政執法的關鍵性因素之一。為了克服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職能分離、政出多門、協調困難等諸多制度性缺陷,必須改革現行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將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交由一個統一的行政部門來管理,或者在建立統一環境資源管理體制尚有困難的情況下,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環境保護領導、指導與協調機構,如中央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環境與資源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不嚴格依法作為甚至濫用環境行政執法權的執法主體及其責任人員,應根據不同情節以及行為后果等規定具體明確的責任,以此來有效阻斷對環境行政執法的非權力干預,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眾利益為本位的公眾參與制度

我國環境立法都以公民義務為本位,這種形式限制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阻礙了環境保護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注重保障行政機關權力而忽視公民利益的現象,對各級政府及其環境資源管理部門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企業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義務和權利,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應當確認和保障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的知情權、參與權以及通過司法等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擴大針對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政府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銷之訴,履行之訴等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最大限度地運用政府和民眾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力量。

篇6

關鍵詞:氣象;行政執法;社會;管理能力

氣象行政執法工作是氣象主管部門重要的社會管理職能,為切實履行好這一職能,衢州市氣象部門加強執法力度,組織專職行政執法隊伍,對所屬地范圍內存在的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和督查,有效行使《氣象法》賦予的職權,有力保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衢州氣象行政執法的現狀

1.1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現狀

在浙江省氣象局和衢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及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衢州市氣象局先后于2003年、2010年組建了市局執法支隊、縣局執法大隊,成立了衢州市氣象局減災與法規處,不斷規范氣象行政執法工作。2014年,又對執法支隊組成人員進行了調整,抽調兩名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加強行政執法力量。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職能,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全市機關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廠礦、通訊、房地產開發公司等重點行業和單位進行執法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時進一步規范全市氣球施放市場,依法保護探測環境,進一步提高了社會管理能力。

1.2氣象行政執法取得的成效

氣象執法支隊把防災減災和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執法的出發點,把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和履職能力作為執法工作的根本要求,積極創新行政執法手段,采取單獨執法、集約執法和聯合執法等多種形式,不斷加大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加強對氣象法律法規的宣傳,從而維護氣象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例如通過對市人大、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市行政機關的防雷執法檢查,有效地在市級機關部門宣傳了氣象行政法律體系,增強了有關部門的氣象法律法規意識;通過集中開展對全市防雷重點單位的檢查,有效擴大防雷年檢覆蓋面。尤其是針對近年來我市房地產業發展增長較快的實際,加大對住房建筑項目防雷項目的行政執法力度,例如浙江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浙江恒大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在建房開項目未取得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擅自施工,在執法檢查中勒令其立刻停止違法行為,開具并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過執法,使這些企業認識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防雷檢測的重要性和自身的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補辦了相關防雷手續,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與市執法局聯合執法拆除調整公路沿線廣告牌等,明確建(構)筑物安裝的戶外廣告、信息接收裝置等設施必須符合防雷技術規范,避免影響建(構)物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功能。同時將一些防雷單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宣傳,如中央儲備糧衢州直屬庫的專項《防雷電專項應急預案》。從目前情況看,行政執法對于防雷行政審批改革起到了有效的促進作用,維護了市本級部分項目防雷行政審批,從前置到事中監督的備案制后的防雷市場秩序。

2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2.1執法機構不夠完善

雖然市局建立了執法支隊,縣局成立執法大隊,但均為非實體機構,且人員緊缺,大多為混崗使用,導致氣象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強,執法研究工作也無法深入,這與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同時,單位、企業氣象防災減災的主體責任沒有完全落實,氣象行政執法趨利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2.2氣象法律法規的社會知曉率不高

由于法制宣傳力度不到位,社會公眾對氣象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還不夠高。許多行政人員正是由于對氣象法律法規不了解,才做出了違法,甚至抵觸執法檢查的行為。

2.3行政執法工作機制不順暢

氣象部門作為“雙重領導”的職能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但由于各種原因,氣象部門與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還存在溝通協調不到位的問題,導致氣象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氣象部門一家的法律法規,而其他部門知之甚少,或執行不夠,或事后發現違法,甚至對執法檢查不理解、不支持,也給氣象行政執法帶來了阻力。

2.4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大多是氣象院校相關專業出身,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在法學理論、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識等方面還有所欠缺,雖然參加過省氣象局和當地法制部門的行政執法培訓,但離氣象行政執法的要求還有距離,尤其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因底氣不足、執法經驗不足,而出現法理理解不到位、引用條款不準確、執法用語不規范、執法裁量不科學等問題,從而降低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3推進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就衢州氣象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必須從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聯動機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等多方面同時著手、協調解決,不斷提高衢州市氣象行政執法水平。

3.1結合實際,完善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方案

氣象行政執法的最根本準繩就是法律法規。《氣象法》實施以后,我省已出臺了《浙江省氣象條例》、《浙江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緊密結合衢州實際,不斷完善《氣象法》及省有關法規,尤其要在執行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加強釋義。

3.2強化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

要積極主動做好與各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強化聯動機制,理順工作渠道,形成良性互動,營造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良好環境。如具體到氣象行政執法的每個步驟的規范操作,遇到阻礙時哪些單位應積極出面協調解決。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安監、消防、住建、規劃和法院等相關部門在氣象行政執法中的職責,明確各單位相關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動和參與的氣象防災執法格局。

3.3加強氣象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健全執法機構。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好、工作作風硬、業務能力強、協調能力優的骨干力量充實到專職行政執法崗位,增加兼職執法人員數量,解決執法人員緊張,執法工作不到位的問題;理順執法體系。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培訓。最大限度地提高執法人員的培訓質量,除組織部門內的行政執法培訓外,還需多參加市政府法制部門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對部分執法領導進行訪談,了解氣象執法在部門協作和溝通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多措并舉,提高氣象部門行政執法水平。

3.4加強氣象法制宣傳教育

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門適時開展《氣象法》及配套法規的執法檢查,提高氣象部門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同時面向安監、消防、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加強氣象法律法規宣傳,定期組織防雷重點單位的防雷安全員培訓,強化防雷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3.5完善執法監督機制

聯系地方人大對氣象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解決一些靠職能部門單獨執法或部門聯合執法都無法解決的突出問題。

3.6加強執法經驗交流

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強與氣象系統以及其他部門的行政執法經驗交流,舉辦本地綜合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和市縣一線氣象執法人員座談會,交流執法經驗和體會。通過分析氣象行政執法案例,探討行政執法難點和熱點,提出問題,研究、剖析案例背后深層次的原因,以點及面進一步思考執法環境、執法依據、動態及對策,借鑒違法案例處理方式,不斷提高氣象行政執法的社會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

[1]尹金娟,李慧萍,王志華,孫陽陽.對當前氣象行政執法的探析[A].天氣、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河南省氣象學會2010年年會論文集[C].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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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行政行政法對策

1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們也應當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

1.1“法治”意識比較淡薄。人治觀念重。部分領導和干部,依法行政還多是說在嘴上、寫在紙上,并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習慣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置法律于不顧。有些領導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總習慣地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從而無視法律的規定。

1.2違法行政問題突出。違法行政主要表現是: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二是行政執法亂收費亂罰款多。當前,多數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主要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造成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三是執法程序“隨意性”多。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后定性。

1.3行政執法監督力度不強。一是行政執法監督未形成系統化、制度化、經常化和全面化的執法監督格局。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缺威,違法執法者卻很少受相應的懲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國家,人治、特權思想較為嚴重。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領導干部長期主要是依靠政策辦事,人們習慣于“人治”思維,這是產生問題的思維因素。二是小集體小集團重點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執法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三是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內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開情面。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實質監督少。

2推行依法行政的問題與對策

2.1更新觀念,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樹立“法治”意識,切實做到依法管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切實維護和保障廣大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錯誤思想,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觀念。

2.2理順體制,切實規范行政行為。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法、講求實效的思路,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執法體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層級職責不清和執法交叉過多等問題。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其在行政執法方面的權力義務;要從領導機關到基層執法部門、從領導者到一般執法人員,逐步建立執法崗位責任制,分解落實行政執法任務,定期地、逐級逐人地、嚴肅認真地、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公務員制度考核掛鉤;各行政執法主體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嚴格實行錯案追究制度。隨著政治體制尤其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條件適當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建立苦干支綜合行政執法隊,此后再考慮建立若干個行政業務審批局和一個綜合執法局,進而人從根本上將行政的決策與執行、行政審批與管理、行政處罰與執行等等區別開來,分離開來,以完善和規范行政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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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畜牧獸醫;執法辦案;問題

【中圖分類號】S-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236-1879(2018)03-0276-01

1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國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畜牧產品供求量大幅上升,進而促進整個畜牧行業的發展,與此同時,畜牧業產品質量的監管極其重要,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僅會給整個行業帶來負面消息,更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權力的實施對整個行業的監管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畜牧獸醫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執法機構相關規章制度不健全。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僅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具體內容有相應的規定,更是對行政執法的主體做出相應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畜牧獸醫工作者都具有開展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如位于鄉鎮級別的畜牧獸醫工作者未能達到擁有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但在實際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過程中,由于執法機構相關規章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出現一些濫用職權的消極現象,對整個行業的發展帶來極大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不具備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權資格的獸醫工作者在實際工作中擁有了實權,卻缺乏對該類職權濫用的有效監管;二是實際擁有資格的畜牧獸醫工作者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過程中得到的權力不完整,無法充分發揮自身效用對整個行業實施相應的監管。這一現象的存在,對整個行業的發展有極大的不利影響。

1.2執法程序不合理。

執法程序的存在是發揮行政執法權力效用的重要手段,畜牧獸醫工作者在整個行政執法過程中,主要依靠可靠的執法程序開展實施相應監督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助于畜牧獸醫工作者及時有效地發現問題;另一方面有助于畜牧獸醫工作者依靠執法程序的強制性發揮權力的效用,從而適時地對違法亂象進行調整,以促進畜牧獸醫行業的安全穩定發展。在實際生活中,執法程序的不合理性極為突出,對畜牧獸醫的整個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有許多阻礙,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執法程序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方面,現實生活中缺乏較為完善的與執法程序相關的規章制度,大多畜牧獸醫工作者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缺乏有效條例的指引,執法行為較為隨意,對于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有較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這也造成在制定相應執法程序時,側重于設立統一標準。這一特點的存在使得現實生活和執法程序兩者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對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有極大的不利影響。

1.3行政強制力效率較低。

在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畜牧獸醫監管效用之所以能夠得到充分發揮,主要是因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強制力,能夠給畜牧獸醫工作者的行政執法行為提供一定的支持,當畜牧獸醫工作者發現違法行為時,能夠借助于法律的強制力,對違法主體的不當行為作出相應處罰及糾正,從而維護整個行業的安全穩定發展。在實際生活中,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行政強制力效率較低是一大現象。這一現象主要在于畜牧獸醫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強制力的實施,往往通過間接的方法對違法主體進行相應處罰,即畜牧獸醫工作者依靠法院對違法主體的行為進行處罰,且在該過程中,畜牧獸醫工作者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導致行政強制力的效率較低。

2解決策略

通過分析,總結出了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結合自身的經驗及相關資料的查詢,提出以下兩點對策,以期促進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

2.1政府部門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權力和責任明確到個人。

畜牧獸醫工作者開展相應行政執法工作的過程中,規章制度的不完善給執法程序、執法權力等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為更好地促進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相關政府部門應積極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將行政執法工作的權力和責任明確到個人。條文性規范的存在,不僅為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保障,還提供了較為清晰的指引方向,對其工作的開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這是建立規章制度的一大好處。另一方面,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能夠對行政執法的主體做出更為清晰的界定,并開展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從而能夠有效地減少權力濫用的現象,責任明確到個人,對維護良好的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環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2畜牧獸醫工作者應大力提升自身素養。

畜牧獸醫工作者首先應明確自身開展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性,從內心認可這項工作。另外,還應積極學習行政執法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能夠靈活運用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權力效力的作用。畜牧獸醫工作者自身素養的提升,不僅包括專業知識技能的提升,而且還包括思想品德素養的提升。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對監督管理畜牧行業的安全生產具有重要作用,在實際監管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不法商家賄賂畜牧獸醫工作者使其包庇自身不法行為的現象。作為一名畜牧獸醫工作者,應具備高尚的思想品德,能夠在誘惑面前說不,積極抵制不法行為。因此,要想成為一名高素養的畜牧獸醫工作者,應密切關注時事動態,順應時代潮流,為我國的環保事業做出相應貢獻,促進社會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蘭,張書賢,王顯華,胡剛,何光成,易良貴. 對畜牧行政綜合執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探討.中國畜牧雜志.2005(41).3.57-58. 

[2] 安寧,王德強,加尼木汗,海已拉提. 對畜牧行政執法中“自由載量權”使用的探討.新疆畜牧業.2005.4.27-28. 

篇9

關鍵詞:柳州;城市管理;對策

一、前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在柳州的發展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從最初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發展到今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經過了幾個歷史階段和革新廢舊的過程,在每個階段都發揮著不可缺失的作用。2005年12月6日,為了適應新形勢下柳州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正式掛牌成立,有效解決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機構膨脹、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推諉扯皮等問題,為柳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第一,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管理流程不夠規范。雖然各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專門機構和部門,也對其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主體、執法手段、執法范圍等問題還是不夠明確和具體。在目前的國家立法中,除了《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有原則性規定外,尚無一部權威性的法律對各試點城市的成功經驗予以肯定,并對存在問題予以規范。柳州市政府雖然也出臺了指導規范城市管理的相關文件和規定,但是其法律效力過低,內容比較分散,不足以規范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

此外,從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身來說,雖然在成立的6年中制定了相關管理規章和制度,對于執法局的工作職責、處罰權限、執法過程進行了相應的約束和規范,但是這些規章和制度還是不夠全面和具體,對于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工作職責等方面的規定過于籠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執法流程和規范的管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體制不夠完善,難以做到監督執法隊員各個方面的表現,不利于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在完成執法文書的過程中,因為沒有詳細、嚴格的規定,填寫過程不夠統一,采集證言筆錄、送達回執過程也出現很多問題,以致辦案效率下降。

第二,財政撥款不足,員工工作待遇不高。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和對象也日益擴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作為應對城市管理難題而出現的。地方政府部門對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重要性的認識有一個過程,對于執法局的部門設置、辦公條件、人員編制等問題還缺乏深入的了解。柳州市政府最初設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是迫于城市管理壓力,應付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市容管理局合署辦公,一套人員,兩塊牌子,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由此可以看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際上是在原市容部門管理機構基礎上進行的簡單重組。

柳州市對執法局的財政撥款和人員編制安排與其應當承擔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不相匹配,現有的城管執法經費與日益增加的執法辦案實際需要有很大差距,以致辦公經費拮據,基礎設施落后。目前,柳州市局各部門特別是市局直屬大隊、各城區執法局等一線執法單位,辦公經費不足、車輛短缺、硬件設施缺乏。此外,由于受編制限制,執法局聘用的編外人員占較大比重,這些執法人員工資待遇普遍較低,對于日常工作的開展產生了一系列不良影響,容易出現“靠執法養執法”、“執法靠狠、經費靠罰”的作法,形成“執法經濟”的不正?,F象,從而背離城市管理工作的宗旨,激化執法人員與普通大眾的矛盾。

第三,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行政執法水平有待提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員工來源比較復雜,有一部分是復轉軍人和地方農村城管人員,雖然2005年以來新進入的人員主要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招錄的,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專業知識等的要求都比較嚴格,但受到單位編制限制,這部分人員在整個行政執法隊伍中所占的比重較低。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總體上來說還是偏低,并且參差不齊。某些同志有熱情、有社會經驗,但是缺少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更主要的是缺少行政執法的工作經驗,在現實工作中表現為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偏差,在執法的程序的理解不完備。部分隊員的思想狀態不穩定,思想情緒波動,在工作中不能團結協作,對于自己的工作目標和責任主觀認識不到位。

某些執法一線的大隊長、中隊長等基層領導不能正確地指導工作,對隊員的思想教育不夠重視,關心不多。極少數執法人員政治觀念淡薄,理想信念動搖,對黨的方針政策理解不透,執行不力,特權思想嚴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淡化。此外,由于人事體制上的差異,在編人員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工作穩定且社會地位較高,而一些臨時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較低,在單位內部的地位也較低,容易產生不滿情緒,造成在編執法人員和部分聘用人員存在不同的價值取向。少數執法人員缺乏依法執法的自覺意識,不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辦案,容易造成執法過程中與執法對象產生激烈沖突,影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形象不佳,綜合監督機制不完善。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方式和方法相對來說比較溫和,暴力執法或者野蠻執法的現象也相對較少,但是由于執法人員需要和違章群眾正面接觸,并且雙方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使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與執法對象發生沖突的事件還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個行政執法隊伍的公眾形象。此外,在全國范圍來看,關于“城管野蠻執法”、“毆打當事人”等的負面報道不少,執法對象“暴力抗法、執法后遭報復”的事也屢見不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隊伍的印象。

城管執法部門手中的權力集中,地位高,但配套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權力和金錢交換的問題屢禁不止。缺乏應有的監督獨立性,執法監督制度不夠健全,監督工作尚未做到經?;⒅贫然?,靠搞突擊檢查,過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認真實行監督責任制,出現執法違法行為時相互推諉,無人查究。執法監督機制的缺失,往往導致監督不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許多空擋,執法監督工作中形式主義嚴重。此外,群眾監督難以受到重視,因而逐漸喪失民主監督的積極性。輿論監督的獨立性不夠,相應的安全保障不夠,對重大監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輕地作事后報道。社會組織的監督分散和乏力,人民群眾的監督渠道有限。

三、改進和完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第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管理。為保證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行,要制定出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用語》、《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儀容風紀規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勤規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廉潔自律規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禁酒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做到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規范人。并對著裝、儀容、稱呼、舉止、風紀行為、違反規定的處罰都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制發的標志及行政執法證,做到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化、規范化。同時將內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冊,逐個下發,做到人手一冊,便于人員學習和提高執法質量。在使用全市范圍內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的基礎上,從采集證言筆錄,規范填寫使用各類執法文書,到下達處罰決定、送達回執、建檔立卷等各個執法環節,都由市局法制科及執法大隊長嚴格把關,以達到依法辦案、依程序辦案、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準確的目標。

第二,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改善辦公條件和員工待遇。隨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成立,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特別是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也對柳州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通過相關途徑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提高辦公經費等的投入水平。要改變“以罰代管”的“執法經濟”,樹立公正、廉潔的執法形象,惟有從根本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車輛短缺、硬件設施缺乏以及執法人員工資、福利待遇保障等問題。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必須由市政府財政予以全額保障,嚴禁以“罰沒收入返還”作為經費來源或補充,真正做到權力與利益完全脫鉤。提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有利于調動廣大行政執法隊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有效杜絕“靠執法養執法”、“執法靠狠、經費靠罰”的作法,避免“執法經濟”的不正?,F象。

第三,努力提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執法人員業務水平。近年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結合現有人員實際,采取多種途徑進一步提升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溝通協調能力、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從而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對抗性較強,且直接面對執法對象,如果簡單地采取強制措施,很可能引發矛盾,嚴重的情況下甚至可能引發暴力沖突和。因此,平時應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人本觀念的學習,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確立“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執法理念,使得城管執法人員將合法、合理性結合起來,既要考慮現行法律的規范性,也要考慮城管執法的社會效果。此外,還要強化對執法人員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加強執法人員業務技能訓練,培養扎實的業務能力。執法過程中復雜多變的情況,要求執法人員苦練基本功,能在最短的時間,準確無誤地填好執法文書,以最簡單、最方便的辦法處理問題,以減少沖突和對抗。

第四,樹立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強化各項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象主要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生活在社會的底層,生活條件和生活環境都相對較差,如果簡單地對他們在城市中的違章行為進行強制處理,甚至采取暴力執法手段沒收其生產經營工具,無法有效達到城市管理的最終目的,也容易引發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誤解和偏見。因此,應深入開展對城管執法人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大力弘揚文明執法、秉公執法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執法隊伍中的先進典型,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引導執法人員學習他們的執法技巧和工作經驗,從而切實改善執法人員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此外,應強化對柳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制約機制,特別是充分利用信息網絡環境下的監督手段和方式,采取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結果等形式,完善外部的監督,特別是權力機關的監督,主動地接受人大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民主監督。在群團組織、社會各界聘請廉政監督員,健全群眾性監督網絡,定期召開座談會,傾聽意見和建議,虛心接受批評和監督。通過健全制度、舉報投訴制度等方式接受社會的監督,把嚴格執法、秉公執法落實到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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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行政執法;高臺縣;成效;建議

農業行政執法是依法治縣的重要內容,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維護、農業發展環境的優劣和農村社會大局的穩定。經過多次機構整合,當前,高臺縣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初步形成以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為骨干,農機局、畜牧局、農經局、農技推廣中心、農檢中心、減負辦等其他職能單位相配合的局面,共有農業執法人員約30人。其中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成立于2009年11月,隸屬于縣農委,依法履行縣農委的種植業執法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1主要成效

(1)完善規章制度,并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對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加強,相關部門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對一系列執法工作進行嚴格的規范,這樣可以避免農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近年來,未發生一起農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2)加強法制宣傳,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介和送法下鄉、農資打假等活動載體,廣泛宣傳農業法律法規知識,設立咨詢臺、曝光臺普及農資識假辨假和科學使用知識,有效提高了農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識假辨假能力。

(3)加大培訓力度,業務素質進一步提高。一方面引導鼓勵執法人員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舉辦的培訓,并結合實際聘請法律顧問和法律專家開展現場培訓,執法人員業務水平明顯提高;另一方面,通過農業行政審批、以會代訓等方式加大對農資經營者法律法規培訓力度,假冒偽劣農資案件明顯下降。

(4)加大執法力度,合法權益進一步維護。隨著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的設立,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有了抓手。近年來,每年立案查處種子、農藥、化肥等方面的違法案件20件以上,收繳罰沒款10萬余元,調處農資糾紛20余起,累計為農戶挽回經濟損失近千萬元。

2存在的問題

(1)工作認識有偏差。高臺縣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目前僅執行種子、農藥、化肥的行政處罰,畜牧、農機、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組織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有相關業務部門執行,農業行政執法機構多亂雜,力量分散,各自為政,多頭執法,重復交叉執法問題突出,各執法機構之間職能不清,責任不明,關系不順,且沒有突出的主體形象,導致執法工作的盲目性,進而使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的綜合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執法保障跟不上。①經費短缺,政府部門沒有下撥用于農業行政執法的專項經費,且執法過程比較落后,給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和實施行政處罰帶來較多阻礙,影響最終的執法效果。②執法裝備短缺。盡管配備了車輛,錄音錄像設備,但現代的取證設備數量少、質量不高,無法保證執法工作的迅速性、準確性以及公平性。同時,在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統一著裝,這樣才能提升農業行政執法的權威性。③執法人員待遇不高。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未納入公務員或參公管理人員,存在后顧之憂,不利于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穩定和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工作的開展。

(3)工作能力不勝任。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絕大部分原來從事的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屬“半路出家”。僅通過短期培訓學習,并考取上崗證,就開始從事該項工作,對相關的性質執法知識與技能仍比較生疏,進而影響農業行政執法的質量和效率。

(4)體制機制不順暢。①執法機構和執法機關的關系不順暢。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是受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農業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機構,以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義執行農業法律法規,受委托單位的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對主體責任和委托義務理解有偏差,執法程序不規范,協作配合不夠。②行政審批的事后監管和檢驗檢測體制尚未完全理順。檢驗檢測技術和設備設施落后,檢測能力和水平與農業部門日益繁重的農業行政執法不相適應。

3對策和建議

(1)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健全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公示、重大案件審批查處備案、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評議考核等制度,加快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①扎實推進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構建以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為主,與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構相結合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體系。②加強農業檢驗檢測機構建設,構建以農檢中心綜合性檢驗檢測為主的檢驗檢測體系。③建立健全農業行政綜合執法網絡,在農委內設法制辦公室,綜合協調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以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為主體,整合畜牧、農機、農產品質量安全等執法資源,實行綜合檢驗檢測,形成專業管理機構相互協調配合,縱橫交錯、廣范圍的農業行政執法網絡。

(2)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嚴把“進人、用人”關,將政治素質好,專業技術強,法律素養高,具有復合型工作能力的人員選配到農業行政執法隊伍。加強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培訓,使執法人員精通相關法律法規、準確應用法律條款、依法執行執法程序,達到文明、公正執法。

(3)加強法制教育,優化執法環境。①抓好執法人員法治教育,不斷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嚴格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行政。②在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過程中,加大對農業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③農業行政執法單位利用開展市場檢查、各項專項行動的時機,定期不定期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依法經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