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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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藍雪公司接受普順公司委托,于2011年5月持報關單以進料對口貿易方式向A海關申報出口電度表主板4320個,申報總價為368841.6美元,指運地為澳大利亞。A海關發現,實際貨物為控制臺服務器90臺,總價為34051.74美元,指運地為愛爾蘭。經調查,發生上述情事的原因是,藍雪公司未對普順公司所提供報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將普順公司另一批待出口貨物的發票、裝箱單等誤作為了申報出口貨物的商業單據并據其辦理申報手續。藍雪公司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了國家稅款征收,涉及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76960.54元。A海關認定申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所列之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A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另案對普順公司作了處罰。

爭議焦點

藍雪公司不服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向其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藍雪公司認為:第一,其與普順公司無實質上的委托關系,未簽過協議亦無合同約定,該司僅與聯發報關公司發生業務聯系,按照聯發報關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報關;第二,聯發報關公司通知其有相關批次貨物出口時,其對送來的報關文件已進行了審查,只是因業務員個人疏忽,弄錯了出口消費國,但僅影響統計,并不會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第三,普順公司提交給聯發報關公司的報關資料有誤,導致申報影響稅款征收,因此影響稅款征收的是普順公司,并非申請人疏忽所致;第四,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直合法經營,一度被評為A類管理企業,A海關前述行政處罰明顯過重,將影響其聲譽,并將導致管理類別被降級。

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海關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藍雪公司接受普順公司委托,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未對發票、裝箱單等商業單據與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進行合理審查,致使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指運地等應當申報的項目申報不實,影響了國家稅收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其應予處罰。涉案貨物報關單、普順公司與藍雪公司簽訂的《報關委托書》、普順公司及藍雪公司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藍雪公司接受發貨人的委托辦理了報關手續,因此申請人所主張的其僅與聯發報關公司發生業務關系、與普順公司無實質上的委托關系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此外,本案處罰幅度適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人評級不會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予以維持。

以案說法

報關企業應當對委托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作合理審查。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委托、法律關系應當依授權委托書確定。

《海關法》規定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作為確定為報關人被授權及其授權范圍的書面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其他企業在委托人與人之間居中開展了口頭聯系、協調,在《報關委托書》等未更改的情況下,海關仍以書面協議等確定的法律關系為準。普順公司與藍雪公司實際簽訂有《報關委托書》,明確藍雪公司代普順公司辦理涉案貨物的報關手續,因此盡管藍雪公司在復議中多次強調,該公司收到的報關單證皆系聯發報關公司交來,其實際與普順公司并無直接聯系,復議機關仍認定其主張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外,在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注意有無載明事項、權限、期限、委托人與報關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報關企業對委托情況須作合理審查的立法考量。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是為社會提供專門化的報關納稅服務的企業、人員,應當比收發貨人更熟悉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所需要的單證、需要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更了解海關法和海關管理制度的規定,也更熟悉海關管理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規則等知識。因此,報關企業在接受收發貨人委托時,應當本著合理審慎的原則,運用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對收發貨人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查、核對,發現其中不真實的情況,防止違反海關法的情事發生.而不能簡單地把收發貨人提供的單證轉交給海關。這也正是各國大力發展報關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的根本所在。

第三,須作合理審查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審查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具體內容主要有:

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第四,報關企業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篇2

本篇說說緊急行政強制措施。

緊急行政強制措施又可以稱作臨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對象為了預防發生社會危險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約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據我國法律,緊急行政強制措施門類眾多。舉其有七種如下:

1、約束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2、留置盤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符合法定情形時,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留置至四十八小時,進行繼續盤問。

3、強行驅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8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危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扣留;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批準對嚴重的突發性事件可以實行現場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

4、海關扣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條第1款第4項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海關有權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走私罪嫌疑人,經關長批準,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最長可至48小時。

5、扣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4條規定:“期間,為保證的實施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國家可以依照本法在地區內,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根據該法第23條規定,執勤人員有權對違反宵禁規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結束,并有權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另外,根據該法規定,執勤人員可以采取強行驅散、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等措施。

6、強行遣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強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篇3

基本案情

1998年8月,A海關對和豐紙品廠執行來料加工合同手冊履行監管職責期間,認為紙品廠涉嫌擅自內銷保稅貨物、短少保稅料件不能提供正當理由及辦理假轉廠手續等多項違規行為,于1998年8月對和豐紙品廠采取扣留卷紙1192697公斤的強制措施,和豐紙品廠的員工曾某等人在A海關扣留當日開具的“扣留憑單”上簽字確認。后A海關認為涉案貨物屬“容易變潮、變質物品”,決定將涉案貨物提前變賣,并于1998年10月委托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于1998年12月對上述扣留貨物予以拍賣。2000年8月,A海關對紙品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和豐紙品廠擅自向國內企業銷售保稅紙品,另短少保稅貨物不能提供正當理由,以及辦理假轉廠手續等違規行為。決定追繳和豐紙品廠擅自內銷保稅貨物紙品的等值價款,同時科處一定罰款并責令補繳稅款。和豐紙品廠對該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海關總署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和豐紙品廠未對行政處罰提訟。執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期間,和豐紙品廠對A海關扣留貨物強制措施及提前拍賣扣留貨物的行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

某中院于2003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A海關提前拍賣行為違反公開原則,該行為違法,同時駁回和豐紙品廠賠償請求。和豐紙品廠不服,于2004年1月提起上訴,請求法院進一步適用法律,闡述了要求確認被上訴人的行政扣留行為違法及其他訴求。被上訴人A海關于2004年2月作出答辯請求法院予以維持。省高院于2004年5月作出行政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某中院行政判決,發回重審。某中院于2004年12月作出重審判決,認為A海關提前變賣行為違反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確認該行為違法;并駁回和豐紙品廠的其他請求。

和豐紙品廠對重審判決不服,于2005年1月再次提起上訴,請求省高院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后依法改判。省高院于2005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確認被上訴人A海關先行變賣上訴人被扣卷紙的行為違法,維持某中院重審判決中關于駁回和豐紙品廠賠償請求的判決。

法理評析

思考之一――先行變賣行為的法律性質

先行變賣行為一般承繼于海關扣留貨物行為。所以有必要先分析扣留行為的法律性質,扣留貨物行為是指海關扣留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其他單證、文字資料等,目的在于固定保全證據、遏制走私等違法行為,以保障調查的順利開展、案件的準確定性以及處罰內容的執行,系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先行變賣雖然針對的是已經作出扣留決定處于在扣狀態的貨物,但由于該行為將深刻改變貨物的性狀特征,即實際處分該財產(先行變賣行為影響了貨物的處分權、所有權),而非像扣留一樣僅影響其占有權、使用權,而且先行變賣的價款一般要低于原物價值。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先行變賣行為較之扣留行為是更為嚴厲的行為,實施后相對人將喪失對貨物原物最重要的權能――所有權,而且變賣所得價款較之原物價值可能要遭受貶損。所以,海關必須采取比扣留行為更為審慎的措施、履行更為嚴格的程序;(二)先行變賣行為與扣留行為雖然針對的財產對象同一,但法律內容迥異,并非對扣留行為的簡單重復,因此說先行變賣行為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行政行為;(三)先行變賣行為并非變通執行扣留內容的方式,因其需海關另行作出決定,所以它不屬于行政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依法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而且,先行變賣行為也同時符合行政行為四要件。一般認為,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四個,即行政權能的存在、行政權的實際運用、行政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為的存在。只要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的行為,就屬于行政行為,否則就是假行政行為。

因此,我們認為行政案件當中的先行變賣行為系一種旨在強制保全的行政強制措施,相對人對之不服有權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甚至賠償請求。

思考之二――如何固定保全先行變賣貨物的適格特征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可知,適合先行變賣的貨物有三種:(一)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的貨物、物品;(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三)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

由于對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的貨物、物品的認定問題海關與司法機關存在一定分歧,對此我們應當高度重視。海關應當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盡可能與其在確定鑒定機構、認定標準等問題上達成一致。退一步而言,如果不能達成共識的,原則上應遵循司法審查標準。

我們認為,危險品的認定原則上應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證明,而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的認定原則上應由質檢部門、商檢部門或海關化檢中心出具證明。總之,應當由具有該類貨物、物品合法鑒定資格的中立機構(原則上應獨立于海關之外)來出具證明為妥。如果獲得上述證明有困難或來不及的情況下,則應由相對人對此特征事先予以確認。

在確定其適格特征時應注意評估以下幾點:(一)貨物、物品本身的一般屬性;(二)特定貨物、物品被扣時的新舊程度、完好程度(包括內外包裝及貨物本身)、是否已受污染等特征;(三)倉儲環境條件及與其他被扣貨物的反應、影響程度等因素。以上(一)、(二)點海關在認定后應由當事人確認。

思考之三――先行變賣行為是否應當事先告知相對人及如何告知

由于該案的先行變賣行為發生在1998年,當時《海關法》(2000年修正)尚未出臺,而《海關法》(1987年)并未就先行變賣問題作出任何規定。該案的法律根據為《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現為《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前,不得處理。但是對于鮮活、易腐或者易失效貨物、物品,可以先行變賣,價款由海關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根據上述規定,海關實施先行變賣確實應當通知相對人。

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對當事人產生不利影響時,必須事先讓其知悉,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不能片面地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的權利,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而行政公開原則既有針對一般公民的政務信息公開等內涵,也有針對特定相對人公開特定事項的內涵,后者包括:(一)允許相對人閱覽卷宗;(二)向相對人表明身份;(三)告知及送達;(四)說明理由等內容。

案中A海關的先行變賣行為沒有履行事先告知義務,甚至事后也沒有及時通知當事人,應當說具有瑕疵。法院直接依據法律原則確認該行為違法的判決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且透過一些行政訴訟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司法界有從“規則中心主義”向“原則中心主義”邁進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經刊登過“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就該案作出的行政判決書([1998]海行初字第142號)中這樣寫道:“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案中學生田永因考試夾帶,被學校給予退學處分,但學校并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因為并無法律規定學校在作出退學處分決定之前必須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但法院依據正當程序原理就徑直認定學校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我們認為:(一)A海關的先行變賣行為沒有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既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也違反了行政公開原則,因而被法院以違反行政公開原則徑直確認違法;(二)我們認為缺乏事先告知手續的先行變賣行為系假行政行為,因為其缺乏表示行為,行政行為成立四要件就缺少了一個,而且表示行為必須發生在行政行為完全作出之前就到達相對人方為有效(排除事后通知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即法院對該類行政行為亦可作出確認其不成立的判決。

我們認為,行政案件中實施先行變賣應當采用《先行變賣通知書》事先告知相對人,并告知其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權利。并允許其陳述、申辯,海關應對其說明理由或復核。關于如何送達的問題,有兩種解決思路:(一)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法釋〔2004〕13號),應以相對人提供的地址為準郵寄送達,如果按此地址郵寄經相應法定程序后即便沒有實際到達亦視為已經到達。因海關送達法律文書系依據《民事訴訟法》,所以我們認為先行變賣文書的送達亦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但需要海關與郵政部門達成協議,開通海關專遞業務;(二)再深入一點思考,我們認為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登報公告送達的方式,但公告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告送達期限(境內六十日、境外六個月),經過六十日或六個月時間貨物可能已經完全腐化、變質、失效,而先行變賣旨在緊急處理貨物保全其價值,如此先行變賣顯然失去意義,在無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前提下如何確定先行變賣公告送達時間這一點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建議相關規定明確一個比較合適的公告時間。

思考之四――刑事執法程序與行政執法程序互相轉換后的先行變賣行為應當如何告知

刑事與行政執法程序對緝私部門辦理先行變賣手續時是否應通知相對人的規定不一致,容易引起執法爭議,值得關注。刑事執法依據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該規定對辦案部門在辦理先行變賣手續時是否應通知貨物、物品的相對人沒有明確。

曾有另一宗海關行政訴訟案,具體案情為:B海關偵查部門刑事扣押了某公司的涉嫌走私犯罪的一批汽車,依據刑事執法程序將該批汽車先行變賣后保存價款,后海關私貨管理部門向相對人制發《先行變賣通知書》,相對人以此先行變賣行為違法為由不服海關《先行變賣通知書》告知內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海關先行變賣決定缺乏事實根據、違反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撤銷海關先行變賣這一行政違法行為。后法院判決認定B海關偵查部門的先行變賣等行為屬于刑事偵查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進而對相對人一系列請求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海關在刑事案件中向相對人制發行政案件版本的《先行變賣通知書》并不合適,因為總署制發的該《先行變賣通知書》格式文書所載依據為《海關法》及《條例》,并告知了復議申請權及權,容易讓相對人誤認刑事強制措施為行政強制措施。那么刑事案件中先行變賣是否應當通知當事人呢?我們認為除涉及國家秘密等不宜讓當事人知悉的情形外是有必要通知的,但并不要求事先告知。因為有的行政案件移送前刑事執法部門已對所扣押的貨物、物品予以先行變賣且沒有通知相對人,則案件轉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相對人可能會因此提出異議。對此種情形,我們認為可以采取兩種辦法:(一)建議總署制發刑事案件的《先行變賣通知書》版本,依據應為《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加蓋緝私部門印章。(二)刑事辦案部門可以采取制作筆錄的方式通知先行變賣事項。

總之,我們認為在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互相轉換的情形中,應當在作出先行變賣決定的階段辦理通知或告知事項。適用刑事執法程序實施先行變賣行為的應由刑事偵查部門以緝私部門名義通知相對人(不要求事先告知);適用行政執法程序實施先行變賣行為的應由行政執法部門以海關名義事先告知相對人。

思考之五――關于告知的一些立法缺失及有關建議

值得關注的是,海關立法在關于先行變賣應事先告知的問題上有了新的進展。《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署令第159號,以下簡稱“《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海關在變賣前,應當通知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如果變賣前無法及時通知的,海關應當在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賣后,通知其所有人。”

篇4

2007年3月5日,海關總署第159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并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程序規定》的公布施行,是海關行政執法走向法治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發展,行政實體法的立法日益完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進程也明顯加快。因此,盡快適應國家行政法制建設需要,加強海關行政程序立法,規范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活動,已成為海關行政法制建設的迫切需要。

《程序規定》正是適應這種形勢,在規范海關辦案程序、行政強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它對海關辦案人員、特別是基層的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海關在這個領域的執法手段更加透明和公開。

《程序規定》立法的指導思想

(一)嚴格規范和監督海關辦案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程序規定》的價值功能與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功能一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利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起到規范和監督行政行為的作用,減少其隨意性,同時提高其行政效率;二是使行政相對人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作出預期和判斷,從而使其實體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和法律救濟。

(二)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的行政法原則。《程序規定》條款與上位法保持高度一致,并注重與海關相關法規、規章協調一致。對海關以往的一些沒有上位法依據又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執法程序作了調整和修改,如郵寄送達法律文書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往的做法是自郵件寄出15日后視為送達,但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中對其規定為“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或者查詢復單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充分體現公正、公開、效率和便民的行政法原則。通過公開海關辦案程序,如公開海關辦理行政案件中的調查、審理、執行各操作環節及銜接過程等辦案流程,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性,切實體現行政公開的原則;通過規定簡單案件處理程序,體現了海關行政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便民原則。

(四)保證辦案程序的可操作性。結合海關執法實際,注意兼顧全國各關區的執法特點和差異性,注重實際可操作性,避免規定得過于繁瑣或者過于原則。

(五)借鑒海關辦案實踐經驗,保證執法穩定性和連續性。對海關以往制定的有關辦案程序規范,經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條款和執法實踐中一些好的經驗,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前提下,盡量納入本規定,以保證執法的穩定性。

《程序規定》的基本制度

《程序規定》第二章的“一般規定”用21個條款的篇幅規定了海關辦案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如雙人辦案及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證據制度、時效和期限制度及送達制度等。

(一)雙人辦案及表明身份制度。《程序規定》第七條規定海關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且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但是,在案件的審查和執行環節,由于存在層級審批,對雙人辦案沒有作出強制性的要求。由于海關辦案職能專屬于海關緝私部門(知識產權案件和一些現場通關環節的簡單案件除外),所以,表明身份制度在海關辦案中顯得尤其重要。《程序規定》要求辦案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要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即查緝證。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一項重要程序設計,在《程序規定》中用了6個條款對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自行回避以及回避決定作出前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分別作了規定。為了防止作出回避決定的隨意性,將回避決定權賦予海關關長。為了體現便民的行政原則,允許當事人口頭提出回避申請。

(三)基本證據制度。定案證據是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心環節,證據應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值得強調的是,《程序規定》對定案的書證和物證及其復制件和照片的取證要求、證據形式提出明確的要求,用專門條款對高科技條件下的電子數據的證據固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時效和期限制度。時效和期限都是行政效率的衍生物。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在期限計算方面,第一次將法定節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同時引入條款,彌補了其他法律、法規中只規定法定節假日,而沒有法定休息日的不足。

并且,《程序規定》將期限制度貫穿于海關行政處罰程序的始終,如在回避的申請、決定,扣留的實施、延長期限,法律文書的送達,強制執行,執行終結等各個環節均做了時效限定。

(五)法律文書的送達制度。送達特別是涉外送達是長期影響海關行政執法效率的一個突出問題。由于在相關行政法律中沒有關于送達的專門規定,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都是參照民法的送達程序執行。但由于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同,海關在送達方式上又不能完全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如不能委托駐華使領館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送達等。而且,隨著我國外國人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在華有長期住所或有委托人的外國籍、雙重國籍甚至無國籍的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也越來越多。

另外,對于海關來說,即使是無住所、無委托人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特定條件下(如旅檢現場)也具備直接送達的條件。但在民法的相關規定中,由于立法時代背境所限,對上述的送達卻沒有規定。《程序規定》結合海關執法實踐的特點,根據民法關于送達的法律精神,對上述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部分解決了一線執法中的送達問題。

與行政相對人密切相關的幾個程序

(一)財物發還程序。海關對當事人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財物錯扣或者多扣的,應當及時發還給當事人。過去由于沒有操作程序上的規定,海關對錯扣或者多扣的當事人財物經常長年堆積在海關倉庫之中,或者掛在海關賬戶下,既不能退還給當事人又無法上繳國庫。

《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擔保物或者扣留物多余的部分必須發還,辦理程序是海關制發解除扣留、擔保通知,當事人到海關辦理退還手續,如果當事人在1年內未來海關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將相關款項上繳國庫。這將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海關的執法疑難問題,同時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簡單案件處理程序。在海關通關業務現場,經常有一些當事人由于工作上的過失造成申報不實等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違規案件,但是按照一般程序處理就要幾天甚至更長的時間,當事人的通關貨物因此受到滯留,造成延期通關,也不符合海關執法為民、服務經濟的宗旨。海關總署采納了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在《程序規定》第六章用4個條款的篇幅規定了簡單案件處理程序,海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這對提高行政效率,便利當事人通關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鑒定和倉儲費用。《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化驗、鑒定費用原則上由海關承擔。但是當事人申請重新化驗、鑒定的,其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符合“誰主張,誰買單”的原則。但是,如果當事人主張成立,了海關原化驗、鑒定結論,則產生責任倒置,應當由海關承擔重新化驗、鑒定的費用。

對于海關扣留貨物、物品倉儲費用的承擔問題,海關無論是在內部規范性文件中還是在對外規章、公告上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規定:扣留貨物變賣價款在扣除自海關送達解除扣留通知書之日起算的倉儲等相關費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繳國庫。由此可知,解除扣留通知送達之前的倉儲費用不能從發還款項中扣除,應由海關承擔。

(四)扣留物的變賣通知。《海關法》第九十二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海關可以將扣留的特殊貨物提前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予以保存,并通知貨物所有人。但沒有明確在變賣之前是否應當通知所有人,致使在提前變賣過程中缺乏貨物所有人的監督。《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海關在變賣前,應當通知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如果變賣前無法及時通知的,海關應當在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賣后,通知其所有人。”

當事人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期限問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意見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期限,《行政處罰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明確了當事人必須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之日起的3日內提出聽證。海關在行政處罰實踐中一直借鑒聽證程序的期限規定,要求當事人在3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但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為此,《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了3個工作日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期限。

值得當事人注意的是,《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的,海關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書面要求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就不能再提出陳述和申辯,但聽證權利即使已書面放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一)項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再次提出聽證。

篇5

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

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個人郵寄印刷品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不接受海關查驗,或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個人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申報是指寄件人應如實填寫郵寄包裹單。在內裝物品一欄內詳細注明所郵寄的物品及數量。無禁止內容的,海關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按貨運方式通關或予以退運。

不允許郵寄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郵寄進境: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宣揚、迷信的;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此外,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如有以上內容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郵寄進境,海關依法予以扣留。情節嚴重者移交海關緝私部門,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不允許郵寄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郵寄出境:

包含以上所有禁止進境范圍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

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在郵寄渠道,對屬于個人自用的音像制品出口,海關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驗放。

對于從事音像制品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由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出口的音像制品實行預先審核并出具加蓋“音像制品審查專用章”的音像制品審核單,以貨運方式向海關申報,海關憑主管部門審批手續辦理驗放。

盜版印刷品、音像制品不允許郵寄進出境

當前,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對圖書報刊、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盜版、銷售等違法行為仍相當猖獗,嚴重侵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文化出版市場的秩序。

在查獲郵遞物品中,盜版光盤占很大比例,境內不少制售盜版者在把盜版出版物流入國內市場的同時還瞄向境外市場,制售國外影片,并利用“網上購物”等方式進行掩蔽。打擊盜版,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規范我國出版物市場的問題,同時也有利于保護我國自己的知識產權,是保護民族創新能力的關鍵。

篇6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本省列入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國家和本省列入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建立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制定本省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規劃及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應當劃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場所。

第八條  禁止捕捉、殺害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資源調查、教學、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向捕捉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動物園、公園申請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  取得特許捕捉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捕捉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捕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捕捉的機關報告結果。

第十條  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和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十一條  禁止出售、收購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需要出售、收購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飲食服務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和出售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作菜名招徠顧客。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或者運輸、攜帶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境的,應當憑特許捕捉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動物園、公園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從省外向我省調入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持有調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

第十四條  進出口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十六條  非法捕捉、殺害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捕捉證,并處以相當于捕獲物價值一倍至十倍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處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破壞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馴養繁殖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并可以沒收馴養繁殖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十九條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倍至10倍的罰款。其中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二)偽造、倒賣、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捕捉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

河北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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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名  |  俗      名  |     學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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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      行      鋼  REPTILIA                                   |

|------------------------------------------------------------------------------|

|龜鱉目    |              |TESTUDINATA                                         |

|  龜科    |              |Emydidae                                            |

|    中華鱉|  甲魚、元魚、|Triongx  siensis                                    |

|    烏  龜|    團魚      |Chine  mys  veevesii                                |

|  海龜科  |              |Cheionii  dae                                       |

|    海  龜|              |Chelonia  myd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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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腸       鰓      綱  ENTEROPNEUSTA                              |

|------------------------------------------------------------------------------|

|殖翼柱頭蟲科|            |Ptycho  deridae                                     |

|  柱頭蟲    |            |Balanoglossus  misakicn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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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       鉸      綱   ECARDINES                                 |

|------------------------------------------------------------------------------|

| 無穴目   |              | ATREMATA                                           |

|   舌殼科 |              |   Linguli  dae                                     |

篇7

今年4月,國家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全新修訂。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在明確賠償范圍、細化賠償程序、完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等方面更加充分地體現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憲法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授權,海關的行政職權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強制措施、稅費征收等各類行政執法行為。賠償請求人如果認為海關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可以向海關要求行政賠償。如,相對人認為海關違反《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采取扣留措施或者扣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海關行政賠償。

同時,《海關法》授權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各級海關緝私局)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職責,并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如當事人認為海關緝私局及其緝私警察行使刑事執法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向海關緝私局要求刑事賠償。

此次《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內容很多直接涉及海關執法活動和相關賠償案件的辦理,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值得關注。

賠償范圍擴大

《國家賠償法》有關賠償范圍的修改主要有三點:一是將虐待或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納入賠償范圍,無論是在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中,這一點都是新增加的賠償范圍;二是對于刑事拘留的賠償事項作了較大調整,明確對于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包括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三是將原來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賠償事項改為“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事項。這些修改使關于“錯拘”的賠償范圍更加清晰明確。

賠償程序細化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的基本程序是: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如果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分別按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程序辦理。如果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賠償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對賠償處理決定不服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進一步完善了賠償案件辦理程序:

細化了賠償申請受理程序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明確了賠償協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等進行協商。

限定了作出賠償決定及送達的時限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此外,刑事賠償程序與行政賠償程序有較大區別。首先,對于刑事執法行為,沒有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救濟渠道,賠償請求人只能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次,對于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訟,而是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此復議程序不同于行政復議程序)。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程序作了較大調整,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刑事賠償的權利主張和義務履行的主要修改內容有:一是取消了刑事賠償的“確認違法”程序。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不再強調“違法”賠償原則,相應的“確認違法”程序和對確認結果不服的申訴程序被取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直接就其行為是否屬于應當予以賠償的情形作出審查認定,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賠償程序更加順暢。二是明確了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但是,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三是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這是對原規定的“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的必要補充,也更加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保護。

賠償時效新算法

請求賠償時效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受害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限內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才能保證自己獲得賠償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受害人請求行政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上述時效的起算日由原來的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改為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算。對于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則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復議、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附帶賠償請求,或者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管轄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附帶賠償請求。

賠償方式新標準

新法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原則,規定對于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國家賠償法一項重要的突破。

關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情況,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也進一步完善了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增加支付護理費;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增加支付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除了原規定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外,如果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同時還新增一項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篇8

一、報關商品歸類錯誤給外貿企業帶來的風險

(一)商品歸類錯誤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成本核算和經營

商品歸類錯誤會導致商品適用的稅率不同,如果少繳稅款則會被海關要求補交;如果是多拿了退稅則會被要求返還,進而對企業的成本核算和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比如,2014年煙臺3家企業進口雙面膠,此商品應該歸入品目3506(進口普通關稅90%),企業錯歸入品目3919(進口普通關稅45%),結果在海關核查中被發現,企業因此補稅300多萬,對企業經營影響很大。

(二)商品歸類影響外貿企業的通關效率

有些商品在進出口時要求有監管證件,如果企業因為商品歸類錯誤而導致監管證件不全,就會影響外貿企業的通關效率。2013年,上海海關在稽查中發現一批出口的紅豆杉,商品名為“紅豆杉原木”。紅豆杉,我國一級珍稀瀕危保護植物,明令禁止采伐,禁止出口紅豆杉原木(稅號4403.2090.10,監管證件代碼為8AF)。由于該商品有高度走私嫌疑,所以海關立即查驗該批貨物,結果發現該企業出口的實際是“種用紅豆杉”,稅號應該是06029091.20,監管證件代碼為ABEF,可以出口,但要求有出境貨物通關單和瀕危物種允許出口證明書。因為缺少監管證件,該商品在通關中阻滯了好幾天。由于該商品是活體植物,在海關的監管倉庫里放了幾天之后,商品質量變化非常大,給企業帶來了不小的損失。

(三)商品歸類錯誤可能使企業背負走私的法律風險

對于企業明顯違背歸類總規則的惡意避稅行為,海關會按走私立案偵查,一旦查實,對企業的處罰力度非常大,企業法人甚至有牢獄之災。比如,2014年天津海關查獲了一批進口的白俄羅斯電纜,貨品描述里寫明“專用于鐵路通訊信號”,并把該商品按照“鐵道部件”歸入品目8608,實際非常明顯該商品應該按照“絕緣電線電纜”歸入品目8544。由于該商品的歸類明顯違背了歸類總規則三(一)“具體列名優先”的原則,有故意犯錯的嫌疑,而且因為兩者的進口稅率相差50個百分點,涉案金額巨大,所以后來此案件被移交緝私部門進行處理。結果該企業受到處罰金700多萬,信用等級A級降到D級的處罰。

(四)商品歸類不合理或者簡單的差錯都有可能增加企業的進出口成本

比如進口生產線經常是拆開裝運的,根據海關“四個同一”的規定,如果拆開裝運的生產線不是“同一口岸、同一收發貨人、同一提單、同一運輸工具”,則需要分開征稅,有時稅款總額高達1千多萬,這時候就需要報關企業或外貿公司的人去研究是合并歸類稅率高還是分開歸類稅率高,然后去選擇一個可以合理避稅的最佳通關方案。同時,由于工作上的差錯導致商品歸類不相符,也會導致貿易成本的增加。例如,深圳某加工企業生產“雙面膠”產品,欲跟珠海某企業辦理轉廠業務,由于深圳企業手冊備案的“雙面膠”編碼是3506919090,數量為50噸,價值為600萬美元;而珠海某企業手冊備案的“雙面膠”,商品編碼為3506100000,無法辦理轉廠業務,被迫無奈走香港一日游。這增加了企業的物流成本約10萬元人民幣,而且出貨時間延遲1天。

二、 外?Q企業出現商品歸類風險的主要原因

(一)海關商品歸類與人們的分類習慣存在很大差異

海關商品歸類是依據世界海關組織編制的《協調制度》(全稱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進行的,《協調制度》對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是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來分類的,這一點和傳統意義上的商品分類不同,比如酒,按照商業經營習慣可以分為白酒、黃酒、果酒、啤酒、配制酒和國外蒸餾酒,《協調制度》里對酒的分類如下:2203麥芽釀造的啤酒;2204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稅目2009以外的釀酒葡萄汁;2205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2206其他發酵飲料;其他稅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2208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蒸餾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飲料。可見,酒在《協調制度》里的分類與企業對酒的分類差異很大,所以對企業來說,如果不是特別懂酒的生產工藝和成分,要把酒的HS編碼找對確實有難度。

(二)同一商品名稱在《協調制度》里的內涵與人們的認識不符

明明商品名稱和《協調制度》的子目條文相符,卻被告知歸類錯誤!這樣的例子很多,比如0902.1010和0902.2010里面的“花茶”,很容易讓人想到玫瑰花茶、茶等,但是這里的花茶僅指“用茶屬灌木的葉子通過未發酵工藝制成綠茶毛茶,然后利用茶的吸附異味性通過窨制工藝讓茶葉充分吸取花的香味而制成的茶”,兩者的區別在哪?玫瑰花茶、茶實際是用干花制成的,而0902項下的花茶實際看起來和茶葉沒什么區別,只是味道上除了茶葉本身的香氣還多了花的香氣,比如人們常喝的茉莉花茶,這種花茶基本上看不大到干花。再比如61.11和62.09項下的“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多大的孩子算是嬰兒呢?根據我國的國家標準GB31701-2015的規定,嬰幼兒的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這個標準比較符合人們對嬰幼兒的認識,而且標準定義里還特別寫明“一般適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紡織產品”,那么你按照這個標準進行歸類總不會錯了吧?可是很遺憾的告訴你,又錯了!因為61章章注六里明確規定,“所稱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過86厘米幼兒的服裝。”

(三)不斷更新的《協調制度》和稅則加大了商品歸類錯誤的風險

由于新產品總在不斷出現,老產品不斷被淘汰,所以為適應國際貿易及商品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4至6年對《協調制度》進行一次較大范圍的修改。根據《協調制度》的修改變化,我國需要對本國《進出口稅則》和《統計商品目錄》進行對應的轉換調整,可以說“年年有小改,幾年一大改”,雖然總的來說大的類章、品目結構變化較小,但是子目的刪減與增加非常多。今年,大改之后的2017版《協調制度》將投入使用,與現行的《協調制度》(2012版)相比,2017版《協調制度》共有242組修訂。不斷變化的《協調制度》和稅則對企業相關人員來說學習起來難度更大,雖然說外貿企業經營的商品種類相對比較穩定,但是為了適應市場需要,總是需要不斷推出和引進新產品,很多時候這些新產品在《協調制度》中并無具體列名,所以如何確定這些新產品的HS編碼對很多外貿企業來說是件很困難的事。

(四)外貿企業不熟悉有關商品歸類的規章制度和公開信息

對于實踐中比較難以歸類的商品,海關總署會經常歸類決定公告;對于有爭議的商品歸類,海關總署會商品歸類行政裁定,當實際情況變化時,海關總署還會關于公布、廢止部分商品歸類決定的公告,這些信息在海關總署的官方網站上都有公布,但是很多外貿企業并不熟悉,所以導致錯報。而且海關總署為了幫助企業進行正確的商品歸類,在各級海關設立了專門的預歸類部門,外貿企業在對商品歸類不確定時,可以向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在得到海關的預歸類結果后再進行通關申報,可惜不少外貿企業并不熟悉這些規定,所以導致商品歸類錯誤。

三、外貿企業防范商品?w類錯誤風險的措施

針對出現商品歸類錯誤風險的原因,外貿企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防范:

(一)堅持如實申報的標準與原則

根據我國海關相關法律規定,在海關商品歸類時應堅持如實申報,保證單證相符、單貨相符。2013年,天津海關在對某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出口到臺灣地區的一個集裝箱進行查驗時,當場查獲240包、近7000公斤的藺草席和藺草。經深入調查發現,當事人采取偽報貨物品名的方式,將需提供出口許可證的藺草席和藺草偽報成稻草制作的“疊床板”和“拜墊”出口,以達到逃避許可證,走私出口的非法目的,結果被海關查獲后以走私罪論處。所以,外貿企業應守住如實申報這一法律底線,堅決杜絕僥幸沖關的心態,在商品歸類時提供規范、準確、齊全的相關資料,以避免由此帶來的風險。

(二)商品歸類時尊重先例

“歸類尊重先例”是目前僅適用于上海、廣東、天津、福州等四個已運作自貿試驗區注冊企業的“海關商品歸類行政裁定全國適用”制度的升級版,自試點運行以來,共計705票引用先例報關單實現快速通關,平均通關時間縮短90%以上,且基本實現無納稅紛爭。2016年12月1日,上海海關也對外宣布將推出上海版本的“歸類尊重先例制度”配套措施實施方案,上海將試點84、85、90章,比全國版(QP)的80、81、82章覆蓋的商品數量更多、涉稅金額更大、稅目結構更復雜、歸類難度更大、歸類數據更龐雜、涉及的企業面更廣。上海海關在提供歸類先例數據的同時,還將邀請部分優質企業作為歸類先例企業,歸類先例企業的備案數據納入上海海關的先例數據庫。歸類先例企業將享受通關過程“事中”的0干預,通關更加快捷便利。上述兩個海關的改革措施讓我們看到了海關總署推行改革的風向標,也提醒全國的外貿企業在進行商品歸類時要尊重先例,這樣才可以有效規避歸類錯誤帶來的風險,實現快速通關。

(三)對疑難商品歸類應求助于海關

外貿企業在對擬進出口的貨物進行歸類時,如果沒有較大把握,可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并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的45天以前,到所屬的直屬海關申請需要進出口貨物的預歸類,該進出口貨物經過海關審核通過后則發放《決定書》。如果擬進出口的商品不屬于海關相關的注釋規定以及海關總署的關于商品歸類的相關規定和行政裁定的明確規定時,則需要在貨物擬作進出口的3個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請。疑難歸類求助于海關應當是外貿企業遵循的一條重要工作法則,千萬不要想當然地隨便給商品確定一個HS編碼,將企業置于不必要的風險中。

(四)利用好海關總署新推出的商品歸類化驗“電子書”

據報道,2017年,由海關總署推出的官方手機軟件“中國海關歸類化驗”APP已正式上線運行。該軟件與最新版“中國海關進出口歸類系統”和“歸類化驗決策信息管理系統”等海關內部系統實時同步,內容包括進出口稅則、稅則注釋、本國子目注釋、歸類決定等最新數據,并實現實時查詢。此前進出口企業查詢商品歸類時需要翻閱進出口稅則、注釋、歸類決定等海關公告等多種資料,難度較大,且易產生疏漏。現在軟件讓 “磚頭書”秒變為電子書,可以有效幫助企業快捷合法合規申報。

篇9

一、單項選擇題(在下列各題答案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

9.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曾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并被撤消報關員資格,吊銷資格證書,不滿―――的人員,不得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10.報關員注冊有效期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11.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的,海關應當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日內予以補發。

A、10 B、20

C、30 D、45

12.遺失《報關員資格證書》時,海關應當自收到情況說明和報刊聲明證明之日起―――日內予以補發。

A、10 B、20

C、30 D、45

13.目前除香港、澳門、臺灣外,全國共有直屬海關:―――。

A.27個 B.31個

C.39個 D.41個

14.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察局更名為海關總署緝私局的時間是:―――。

A.1999年1月5日

B.2001年1月1日

C.2003年1月1日

D.2004年1月1日

15.報關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萬元。

A.100 B.150

C.200 D.300

16.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期限均為―――年。

A.1 B.2

C.3 D.5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年。

A.1 B.2

C.3 D.5

18.不屬于報關員權利的是:―――。

A.以所在單位的名義,辦理報關業務

B.配合海關查驗

C.拒絕海關工作人員的不合法要求

D.參加執業培訓

19.報關員對記分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告知單之日起―――日內向作出該記分行政行為的海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

A.3 B.7

C.10 D.30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記分達到―――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

A.10 B.12

C.20 D.30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出借本人報關員證件的,一次記分的分值為―――分。

A.1 B.2

C.10 D.20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在紙制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由他人替代簽名的,一次記分的分值為―――分。

A.1 B.2

C.5 D.10

二、判斷題(正確的劃√,錯誤的劃×)

28.報關員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29.報關員是指獲取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

30.報關單位應將本企業的報關專用章在海關備案。

31.持《報關員證》辦理報關業務,海關核對時,應當出示,是報關員的義務。

32.報關企業的報關員離職時,報關員未交還報關員證件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中國海關》雜志上聲明作廢,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3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經海關注冊登記備案后,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各口岸辦理本單位的報關業務。

34.報關企業因其業務需要在注冊登記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以外區域從事報關服務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地海關申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

35.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員的報關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36.報關企業已在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可以在其注冊登記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和其注冊登記許可的分支機構海關關區內通行使用。

37.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已在海關備案的報關專用章,可以在其注冊登記許可的直屬海關關區和全國各口岸或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使用。

38.報關企業在報關時,因委托人未按照規定向其提供所委托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報關企業在報關時出現漏報、錯報及申報不實的,有關法律責任由報關企業和委托人共同承擔。

39.報關單位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撤消其報關注冊登記,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

40.申請報關員注冊的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除應當提供正常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向海關提供“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報關員資格考試合格后,即由所在地海關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42.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43.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憑經海關核準的準考證參加資格考試。

44.中國報關協會,其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為海關總署。

45.《報關員資格證書》是報關員執業的憑證。

三、多選題(每題有二個以上正確答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規定: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一次記分的分值分別為:―――。

A.1 B.3

C.12 D.30

12.報關企業申請分支機構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

A.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企業報關注冊登記證書》之日起滿2年

B.報關企業自申請之日起最近2年未因走私受過處罰

C.報關員不少于3名

D.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報關經驗

13.按照《海關法》規定,下列――需要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A.進出境運輸工具

B.進出口貨物

C.進出境物品

D.進出境人員

14.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其人在運輸工具進入或駛離我國關境時,下列 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

A.運輸工具所載旅客人數

B.所載貨物數量

C.進出境時間

D.運輸工具上的人員疫情

15.報關企業包括:―――。

A.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B.專業報關企業

C.國際貨物運輸企業

D.國際船舶運輸企業

16.報關活動相關人包括:――。

A.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

B.自營進出口保稅貨物加工企業

C.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

D.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保稅貨物加工企業

17.下列情事屬于報關員權利的是:――。

A.拒絕海關工作人員的不合法要求

B.參加執業培訓

C.以所在報關單位名義執業,辦理報關業務

D.向海關查詢其辦理的報關業務情況

18.下列情事屬于報關員義務的是――。

A.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

B.按規定參加海關組織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

C.配合海關查驗

D.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報關員證》和相關文件

習題答案及淺析(二十七)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 C

[淺析]見2006年海關總署報關員資格考試教材編寫委員會編寫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教材》(以下簡稱《考試教材》)第1頁相關內容。

2、[答案] 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1頁相關內容。該加工企業雖然從事保稅料件的加工業務,但因其未向海關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因此不屬于報關人,而屬于報關活動的相關人。

3、[答案] C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頁相關內容。報關對象僅包括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4、[答案] B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7頁相關內容。依據2005海關總署第12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登記管理規定》及2006海關總署第14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相關內容。報關企業的報關員離職時,報關企業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7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關予以注銷。

5、[答案] A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4l頁相關內容。依據2006海關總署第14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相關內容。有以上其他3種行為的,海關將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人民幣2000元以下的罰款。

6、[答案] 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3頁相關內容。依據2005海關總署第13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考試合格者的報關員資格申請可以交受直屬海關委托的隸屬海關,進行審查核準并頒發證書。

7、[答案] C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3頁相關內容。依據2005海關總署第13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在報關員資格統一考試前3個月對外公告考試辦法。

8、[答案] 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3頁相關內容。依據2005年海關總署第13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因過去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規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終生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二、判斷題

1、[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8頁相關內容。

2、[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405頁相關內容。

3、[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6頁相關內容。

4、[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5頁相關內容。

5、[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0頁相關內容。

6、[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71頁相關內容。

7、[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1頁相關內容。

8、[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1頁相關內容。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走私嫌疑人身體進行檢查,不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的批準。

9、[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5頁相關內容。

10、[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8頁相關內容。直屬海關是指由海關總署領導,負責管理―定區域范圍內海關業務的海關。

11、[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9頁相關內容。

12、[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7頁相關內容。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13、[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0頁相關內容。

14、[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1頁相關內容。海關對報關企業的報關注冊登記實行報關注冊登記許可制,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注冊登記實行報關注冊登記備案制。

15、[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3頁相關內容。還包括投資者無走私記錄。

16、[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7頁相關內容。

17、[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9頁相關內容。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周期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報關員在海關注冊登記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為一個周期。

18、[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7頁相關內容。報關員調動工作單位時,應持調出和調入雙方單位的證明文件向調入單位所在地海關重新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經海關核準后,換發新的報關員證。

19、[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9頁相關內容。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管理是海關對報關員的一種教育和管理措施。

20、[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9頁相關內容。海關人員在記分時,應當將記分原因和記分分值以電子或者紙制告知單的形式告知報關員。

21、[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9頁相關內容。報關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辦理變更注冊登記報關單位或者注銷手續的,已記分分值在該記分周期內不予消除。

22、[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41頁相關內容。對于報關員記分達到30分,拒不參加考核的,直屬海關可以將報關員的姓名及所在單位等情況對外公告。

23、[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40頁相關內容。對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報關員行賄行為的處罰,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定處理。

24、[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9頁相關內容。

25、[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l頁相關內容。依據2005海關總署第12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相關內容。進出口貨物收發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26、[答案]對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2頁關內容。依據2005海關總署第12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報關企業,是指經海關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報關業籠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27、[答案]錯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58頁相關內容。以貨品為載體的軟件才屬于報關的范圍。

三、多項選擇題

l、[答案]A、B、C、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5頁相關內容。

2、[答案]A、B、C、D

[淺析] 見《考試教材》第6頁相關內容。

3、[答案]A、B、C、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9頁相關內容。

4、[答案]A、B、C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9頁相關內容。

5、[答案]A、B、C、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396頁相關內容。

6、[答案]A、B、C、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2頁相關內容。海關的行政強制權除以上4項外,還包括:提取貨樣權、提取貨物依法變賣權、強制扣繳和變價抵繳關稅權、稅收保全權、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等其他行政強制權。 7、[答案]A、B、C、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15頁相關內容。海關的執法監督除以上4項外,還包括:審計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海關內部上、下級機構監督、海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監督以及海關工作^員之間的相互監督。

8、[答案]A、B、C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21頁相關內容。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

9、[答案]A、B、C、D

[淺析]見《考試教材》第41頁相關內容。記分達到30分的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登記地海關的報關業務崗位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報關單填制規范及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

篇10

《中國海關》:高司長,請問《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高融昆:汽車產業具有產業鏈條長、對國內制造業影響大、對國民經濟拉動作用強的特點。我國汽車產業正處于高速成長的發展階段。為適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后國際國內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更好地推進我國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汽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滿足廣大消費者對汽車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汽車產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地發展,2004年5月21日,國家了《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以下簡稱《產業政策》)。《產業政策》對汽車進口管理作了原則規定。新頒布的《管理辦法》是對《產業政策》有關進口管理的具體化,是《產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海關》:《管理辦法》的政策目標是什么?

高融昆:作為《產業政策》的配套規章,《管理辦法》服務和服從于《產業政策》的總體目標和要求。汽車是一種特殊消費品,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重要影響。《管理辦法》作為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的一個專門規章,其政策目標是規范汽車零部件經營者的進口行為,維護進口管理秩序,打擊非法拼裝,保護公平競爭和合法經營。

《中國海關》:《管理辦法》有哪些特點?

高融昆:《管理辦法》有3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對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零部件在國內生產組裝汽車銷售的,所進口的汽車零部件凡構成整車特征的,海關實施先保稅加工、后征稅清關的管理制度。也就是在零部件進口時,海關實施保稅監管,直到企業生產組裝成整車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海關再對裝配在汽車上的進口零部件適用關稅稅率,計征關稅。凡構成整車特征的,按整車適用稅率征稅,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按零部件適用稅率并計征關稅。

二是規范零部件進口秩序,打擊非法拼裝等不正當競爭,保護企業守法經營。由于《管理辦法》規定,海關在企業生產組裝汽車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才實施征稅,可以有效遏制通過化整為零、分散進口等不正當競爭方式,逃避國家稅收的行為,既保證了國家稅收,又維護了公平競爭。

三是符合國際公約和慣例。我國是《商品名稱和編碼的協調制度公約》締約國。該公約總規則規定,當某一商品進口時,如果已經具備該項商品的基本功能或特征時,即應當按照該項商品的完整品適用稅率。因此,進口汽車零部件構成汽車整車基本特征的,適用整車稅率,按整車稅率征稅,進口零部件不構成整車特征的,則按汽車零部件適用稅率,按零部件稅率征稅。這樣的做法完全符合國際公約所確定的原則,符合國際慣例。

《中國海關》:《管理辦法》規定的整車認定與過去實施過的國產化認定有何區別?

高融昆:1992年,海關總署、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運用稅收優惠促進小汽轎車國產化的暫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下簡稱《優惠政策》)。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對于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汽車整車,其國產化率在一定期限內達到規定標準的,對進口零部件給予減征一部分關稅的政策優惠。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優惠政策》對于我國汽車產業的發展起到過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這一政策對汽車生產企業的國產化提出了要求,實際上構成了對進口相同的零部件適用了不同稅率的差別待遇,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市場準入原則不完全一致,因此,我國2001年11月加入WTO以后即停止執行這項政策。

《管理辦法》與《優惠政策》完全不同:《優惠政策》對達到不同國產化率的汽車設定不同關稅稅率,目的是對汽車產業進行保護;《管理辦法》恰恰相反,其目的是規范汽車零部件進出口貿易秩序,統一海關執法。也就是對相同性質的汽車零部件適用相同的稅率。對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統一按整車適用關稅稅率,對沒有構成整車特征的零部件進口,統一按零部件征稅。由于政策目標不同,因而在管理原則、作業流程方面均不相同。

《中國海關》:根據《管理辦法》對企業構成整車特征進口汽車零部件實施管理的部門都有哪些?

高融昆: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實施管理,并成立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

《中國海關》:納入《管理辦法》的汽車主要有哪些?

高融昆:《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了汽車的范圍,是指《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5089―2001)中規定的M類和N類機動車輛。M類機動車輛是指,至少有4個車輪并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N類機動車輛是指,至少有4個車輪并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汽車的范圍不包括摩托車等。

《中國海關》:進口汽車零部件是否構成整車特征的標準都有哪些?

高融昆:(一)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組裝汽車的;

(二)在《進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范圍內:

1. 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

2. 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3. 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本項整車特征核定標準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

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三項標準。

《中國海關》:構成汽車的總成都有哪些?

高融昆:《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對汽車總成進行了定義:所謂的總成,包括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總成。

《中國海關》:進口汽車零部件是否構成汽車總成(系統)特征的標準都有哪些?

高融昆:(一)進口整套散件組裝總成(系統)的;

(二)進口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組裝總成(系統),其進口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達到及超過規定數量標準的(詳見《管理辦法》附件1);

(三)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總成(系統)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

《中國海關》:對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怎樣監管?涉及的部門有哪些?

高融昆:《管理辦法》為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設計了一套新的通關流程,采取保稅方式進行監管。流程涉及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以及整車特征國家專業核定中心和汽車生產企業,這些部門和單位通過在中國電子口岸建立電子數據庫,實行計算機聯網,對整車生產企業進口的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行監管,依法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中國海關》:依據《管理辦法》對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管理的作業流程是怎么樣的?

高融昆:《管理辦法》設計的大致流程是:汽車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的在產及即將投產的車型進行自測,將構成整車特征的有關車型向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備案,并在海關建立相關車型的數據庫――備案后企業提交稅款擔保――汽車零部件通關――海關對進口零部件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汽車生產企業進行生產――汽車生產出來后進行核定――海關憑核定結果征稅――同時對已使用的汽車零部件進行核銷。

《中國海關》:車型備案前應當完成的工作有哪些?

高融昆:第一步:確定是否構成整車特征。首先是企業自測,進口件若構成整車特征,則應當備案;若不構成整車特征,則要向海關總署申請復審。復審若的確不構成整車特征,則可以按現行通關模式通關,不需備案;復審若構成整車特征,由生產企業補充備案。第二步: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產品公告》)和許可證。此時應當提供有關車型的自測結果;如果進口件不構成整車特征的,還應當提供總署的復審意見。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在構成整車特征的相關車型的《產品公告》和許可證上標注“整車特征”字樣。第三步:準備備案材料。

《中國海關》:備案車型的條件和必須遵守的規則有哪些?

高融昆:一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為目的使用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的汽車;二是不同的車型應當分別備案;三是備案車型應當是已經列入發展改革委《產品公告》的產品;四是備案的材料必須齊全。備案的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概況;備案車型年度生產計劃;備案車型的零部件分類和價格比例清單;備案車型的總價和國產件、進口件的分項價格(均以不含稅價格計算);備案車型全部采購件的國內和國外供應商及供貨品種清單;列入《產品公告》的證明等。

《中國海關》:備案的相關手續和工作步驟有哪些?

高融昆:第一步:企業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備案的材料。第二步:海關總署向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分送有關備案材料。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企業所在地海關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分別按各自職責實施備案管理。第三步: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生產車型給予登記備案,并通知該汽車生產企業。第四步:企業在車型備案后,根據汽車零部件的進口計劃,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關稅部門提供稅款總擔保,關稅部門負責稅款擔保的管理。

《中國海關》:企業在進口構成整車特征汽車零部件時應在何地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

高融昆: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汽車生產企業從其所在地以外口岸進口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需申請辦理轉關運輸,相關汽車零部件必須轉關到企業所在地海關報關,以便實施電子賬冊管理。

企業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生產汽車的,可由企業選擇決定在口岸海關或企業生產所在地海關報關納稅,有關報關納稅的手續,按照現行通關模式辦理。

企業自測并經海關總署復審確認不構成整車特征的車型,其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可由企業選擇決定在口岸或企業生產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有關報關納稅的手續,按照現行通關模式辦理。

《中國海關》:汽車生產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應該提交哪些單據?

高融昆:1、核定中心的核定報告;2、企業上月有關車型的整車生產數量;3、企業上月進口的已用于生產組裝整車的有關車型汽車零部件清單;4、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核定結果為不構成整車特征的不用提供第二、三項單據。

《中國海關》:企業在進口構成整車特征汽車零部件時報關單應如何填報?

高融昆:一是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時,涉及許可證件的,在通關環節驗核證件;二是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征免性質欄應當填寫“整車特征”;三是報關單的收貨單位欄應當填寫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四是申報時應在“商品名稱”欄中報明是何種車型用,并且不同車型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分別填寫報關單;成交方式欄按“CIF”成交方式填報;企業向海關申報征免性質欄填報“整車征稅”(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征免性質欄填報“零部件征稅”);其它欄目與一般貿易進口報關單填寫要求相同。

《中國海關》:對企業進口汽車零部件是否夠成整車特征核定的步驟有哪些?

高融昆:具體工作步驟是:第一步,申請核定。按車型的不同分三種情況,一是本辦法實施后備案的車型,生產組裝成第一批整車后10個工作日內,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二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產的車型,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完成自測,并將自測結果報海關總署。自測結果為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完成自測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三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產的車型,自測結果為不構成整車特征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復審。復審結果為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復審結果公布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補充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

第二步,發出核定指令。海關總署根據企業申請,向核定中心發出核定指令;另外,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申請備案或者整車特征核定而未申請的,海關總署也可以指令核定中心進行核定。

第三步,實施核定。核定中心對備案車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交以下單證:一是核定申請報告;二是企業自測報告;三是《備案車型零部件采購清單》;四是核定中心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四步,出具核定報告。對于本辦法實施后備案的車型,核定中心應當在接受海關總署指令后的1個月內,完成對有關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對已經投產的備案車型,核定中心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中國海關》:對特殊貿易方式(如加工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構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生產汽車內銷時應當怎樣管理?

高融昆:加工貿易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構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據核定的結果,對構成整車特征的,憑企業提交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和相應的進口許可證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適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并補征全部進口零部件的緩稅利息。即:在其它加工貿易項下生產的產品內銷時,海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口料件征收稅款和緩稅利息;而對汽車行業的加工貿易,產品內銷時,要按本辦法進行管理,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據核定的結果,對構成整車特征的,按照本辦法規定適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并補征全部進口零部件的緩稅利息。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企業是在汽車產品內銷前,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據核定的結果,對構成整車特征的,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內銷實際狀態征稅。

《中國海關》:如何保證這項規定的正確實施?

高融昆:為了保證這一規定的正確實施,做到公平、公正和公開,我們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核定進口的零部件是屬于整車狀態,還是零部件狀態,不由行政機關進行,而是委托有能力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核定專家由行政機關從中介組織提供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二、核定結果公開。有關核查結果在互聯網政府網站上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三、企業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復核將另行組織專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