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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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凈資本管理,信托公司,發展

隨著2001年《信托法》的頒布實施,我國信托行業在過去的十年取得了健康快速的發展。如今,信托行業已經初步建立以《信托法》為核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與《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為支撐的“一法三規”監管體系。作為我國信托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已實施了三年時間。

一、凈資本管理起源

自1979 年我國信托行業的誕生以來,我國信托行業先后經歷了五次重大整頓的坎坷歷程。直到2001 年《信托法》的正式施行,我國信托業才逐步走上規范運營的發展道路。2007 年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新“兩規”出臺后我國信托業務的發展依舊極不均衡。銀信合作業務以及與宏觀調控政策背道而馳的房地產信托業務、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業務等均迅猛發展。為了避免整個信托行業重蹈歷史覆轍,銀監會于2010 年9 月正式頒布實施《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規范約束信托公司業務的發展。

二、凈資本主要監管文件分析

1.凈資本管理辦法。《凈資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其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凈資本管理辦法》對風險控制指標做了如下規定:第一,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 2 億元人民幣。第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 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 40%。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凈資本/各項業務風險資本之和大于等于100%,即信托公司凈資本應覆蓋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2.銀監發[2011]11 號文。為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分類監管,確保信托公司業務發展與其風險管理能力、內控水平相匹配,2011 年1 月27 日,銀監會了《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對信托公司凈資本、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和監管指標作了明確規定,內容涉及不同評級結果信托公司的風險資本的計算方法及不同類型信托業務風險資本的計算標準。

三、 凈資本管理對信托公司業務的影響

面對“一法三規”的約束,信托業務發展受到了諸多限制,但信托業依舊高速增長。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末,行業信托資產規模達到8.72萬億元的歷史新高。凈資本管理對信托業務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差異化監管問題突出。盡管銀監會就凈資本、風險資本、監管指標作出了規定,但是鑒于信托業務的復雜性,各信托公司及銀監局對于凈資本的計算缺乏統一標準,加之各地銀監局對信托公司監管松緊尺度不一致,這就導致不同地區對于類似的信托業務卻采取著不同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從而使行業監管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與不公平性,這導致各信托公司對風險資本計提大小不一。

2.優先發展信托業務,壓縮固有業務規模。按照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固有業務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凈資本,還要計提風險資本,而且兩者的系數都遠遠高于信托業務風險資本計提水平。因此,發展信托業務、壓縮固有業務成為主流趨勢,比如民企控股的中融信托、新華信托等的固有業務收入占比分別僅為1.5%, 2.6%,遠低于行業平均水平27.99%。

3.被動管理型單一類業務歸于事務類業務。根據凈資本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事務類信托”在各類信托業務中所占的風險資本計提系數是最低的。對于被動管理型單一類項目,不少項目本身接受原狀分配,信托公司實際風險較小,符合“事務管理類”要求。因此,由于監管政策界定的模糊性與風險的可控性,某些信托公司將被動管理型單一類項目解釋為“事務類”業務,這以大大節約凈資本占用。

4. 房地產信托花樣百出。房地產信托業務是《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主攻對象之一。房地產信托風險資本計提比例高達3%,是計提比率最高的。為了順應宏觀調控的政策,銀監會于2011 年6 月開始要求房地產信托項目需要報批。在監管層嚴厲政策出臺后,房地產信托出現了明顯下滑的趨勢。此后某些信托公司推出了類房地產信托產品以規避行業監管,并降低了風險資本的計提。

四、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主要缺陷與完善對策

《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初衷主要有二:一是控制銀信理財合作、房地產信托等高風險業務的規模超速發展,確保信托項目順利兌付;二是引導信托公司朝中長期投資等主動管理型業務轉型發展。此辦法雖可能是當前對于信托業監管最有效的手段,但該辦法仍存在一定瑕疵,有待改進與完善。

1.“剛性兌付”的監管思路利弊參半。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各項條文表明確保“剛性兌付”仍是監管政策的重點。信托業務雖然是受托業務,但在“剛性兌付”的前提下,一旦項目出現風險,信托公司仍要以各種方式來彌補損失,以保障支付項目的本息。剛性兌付對于信托業的高速發展利弊參半。一方面,信托行業規模迅速擴大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剛性兌付的保障。然而,剛性兌付也存在某些弊端。剛性兌付致使“投資者自擔風險”的信托合同形同虛設。另外,投資者具有剛性兌付的預期。長此以往,信托市場很可能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2.立法完善乃治本之道。筆者認為監管層通過凈資本管理約束保障信托公司剛性兌付的初衷雖好,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難以充分落實。相反,這種監管思路還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積累,從而引發信托公司乃至整個行業風險的爆發。監管層如若能夠大膽打破剛性兌付的監管思路,或許更有利于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對此,筆者建議我國應盡快出臺《信托業法》或者頒布“受托理財管理條例”等法規,明確受托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以保護投資受益人利益為核心,以受托責任為標尺,統一理財市場監管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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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托公司;拓展業務;客戶信賴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2)8-0003-02

一、關于信托行業定位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基于《信托法》只要涉及委托關系,并且這種關系有財產權利的屬性,那么一般可以將其認定為信托。通過此定義可以發現我們生活中有很多行為都可以納入信托的范疇,事實上信托的業務有著比其他的金融機構更加廣泛的范疇,信托又被稱為“金融百貨超市”。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信托業的行業發展從資金運用的方式上來講,信托的目的是更好的服務于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金融機構的本質特征之一就是連接資金的需求者與資金的供給者。相比之下信托的業務范圍更具廣泛性,通過信托方式而積累的資金在企業中的應用更具靈活性,例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第二十二條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這就決定我們能夠更多的從各個方面滿足企業發展和經營的需要。所以,筆者認為信托的行業定位應該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服務者。

二、信托業的優勢

許多金融機構實質上就是一種中介機構,這種機構存在的目的是將獲利的源頭規劃為將資金需求者與資金供給者聯系起來而從中收取的服務費用。從中介機構的角度來看待競爭,許多創新產品的形成和新的經營模式的變更實質就是為了爭奪客戶資源。誰能夠獲得客戶的信任和理解、并和客戶在操作層面上達成更多的協議,誰就能在金融中介行業獲得長足的發展。

因此,信托公司作為金融中介之一就必須將獲得更廣泛的客戶資源作為主要經營目的。從專業技術的角度來看,信托公司必須提供更加專業和靈活的金融服務,并在此基礎上不斷的拓展業務領域和范圍。但信托公司從事的各個業務領域,一般都會遇到專業機構競爭。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PE/VC等。在這種情況,信托公司如何讓生存下來并脫穎而出,筆者認為必須有效整合業務范圍,充分發揮各個業務的相互協同效應。

圖1 企業在各個階段企業的金融需求

從圖1中可以發現,在企業在各個階段企業大致金融需求是多種多樣的。從總體來看,幾乎沒有任何一個金融行業可以貫穿企業發展的始終,但信托行業可以做到,這是基于信托的業務寬泛性和靈活性,信托業可以涉足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這也正是信托行業獨特優勢所在。正是由于可貫穿企業發展的各個不同的階段,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機構,信托公司能夠更深入的理解企業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求,從來建立更加廣泛的客戶信任平臺。

但是由于種種現實原因和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并不能涉及企業發展的各階段、另外在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發展業務的投資收益也有很大的不同。筆者認為信托公司必須從不同行業產業鏈以及業務鏈的角度來考察投資收益。另外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同熟悉的金融中介進行業務合作也有利于降低企業自身風險和交易成本。

三、我國信托業務現狀和評價

信托當前的業務主要還是貸款,貸款有多種形式比如股權投資、購買應收賬款等,但本質終歸是一種貸款;而且貸款企業大多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這樣的盈利模式在當前收益比較高,但是筆者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個風險:

1.政策性調險。信托業務開展受政策受銀監會影響很大,其頒布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比較準確的規劃了信托公司的經營模式和業務結構,2010年頒布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則是在鼓勵信托公司加信托產品的開發力度的同時提高監管和培育核心資產的能力,并通過凈資本等控制指標的對信托公司進行動態監控、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以求有效控制風險的目的。另外銀監會頒布的《銀信業務合作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銀信業務合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穩步推動信托公司自主經營和管理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信托公司的許多業務就會受到來自銀監會的直接影響。因此,筆者認為信托有著“靠天吃飯”或“靠政策吃飯”的性質。

(下轉第9頁)

(上接第3頁)

2.收益波動。從剛剛第一點的情況來看,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和沖擊,從而造成我們整體收益波動。比如之前“銀信合作”的叫停。不過筆者認為隨著加息周期的到來,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不會產生太大的波動。

而針對這種由于政策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收益波動是有辦法克服的。筆者認為辦法之一就是進一步開擴業務領域范圍、做企業經營發展全方位顧問。從數據統計來看,企業的總體融資需求通常是占GDP一個較為穩定的比例,大約有60%-70%,不論是發達國家或者是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是如此。不同之處在于發達國家會更多的是依靠發行證券或者創造更多金融衍生產品進行融資,而發展中國家依靠的主要來源還是銀行貸款。

鑒于企業的總體融資需求一般都是一定的,問題只是在于這個總體蛋糕如何進行細分的問題。信托同時具有靈活性和金融混業的特征,因此通過不斷開拓與調整業務方向,不斷地適應企業未來融資結構的變化。相比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我們就能更好的服務于客戶,就能夠具有更加廣泛的客戶基礎。

基金項目:四川大學2010年度“985”項目“四川大學經濟發展與管理創新研究基地”

[1]陳磊.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風險問題探析[J].西南金融,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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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格投資者制度;信托行業;業務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0.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5-031-03

2007年1月23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修訂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新的監管規章(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中首次引入了合格投資者的概念,這一概念的引入和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是新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將對信托行業的市場定位、產品開發方向、內部管理模式產生重大影響,也為解決長期困擾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的解決方案,對信托公司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確定了信托業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

按照信托資金的來源劃分,信托公司從事的資金信托業務可分為單一資金信托業務和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其中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近年來發展較快的主流業務。新辦法頒布前,信托公司依據2002年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簡稱老辦法)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老辦法第六條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據監管機關有關人士解讀,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體現了信托業務私募理財的性質,每份合同不低于5萬元體現了對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的要求。

2002年以來,我國經濟迅速增長,普通居民可支配收入大幅增加,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中等收入的個人即可達到目前信托業務的資金門檻(5萬元)限制,該限制已難以作為投資者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標志。另外,老辦法對于投資者資質的規定過于簡單,僅以投資者單個信托合同的金額作為標志,難以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不利于實際操作。再有,老辦法對于信托產品的市場定位與目前其他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定位基本相同,無法體現信托公司的獨特作用。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又紛紛利用各自的競爭優勢開發理財產品,給信托公司帶來了很大沖擊。

2007年頒布的新辦法通過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對集合資金信托的客戶準入作出了新的規定。辦法規定集合信托計劃的投資人應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新辦法一是提高了委托人資金規模限制的門檻(或要求其能證明近年來的收入水平),這一限制遠高于目前各類金融機構推出理財產品的金額起點規定,將目標客戶群體限定在收入比較高的人群,初步確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二是提高了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可操作性,由過去僅以投入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金額為考量委托人資質標準,變為綜合分析投資金額、擁有資產情況和收入情況,為識別投資者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依據。

二、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促進了信托公司業務重心的調整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決定了信托公司高端理財的市場定位,信托公司面對的投資者群體具有更多的金融知識,擁有更多的金融財產,具備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同時也對投資收益有著更高的預期。信托公司要在高端理財市場站穩腳跟就必須具有能夠滿足高端客戶需求的投資管理能力,依據信托市場的多元化需求設計出對高端客戶具有吸引力的信托產品。這就促使信托公司在做好現有業務的同時調整產品結構,進行業務創新,增加證券投資、股權投資、投資銀行、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比重,突出高風險、高受益的產品特點,滿足高端投資者的需求。

目前,資金信托產品的資金運用渠道大體可以分為三類,即以信托資金發放貸款、投資于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和受益權投資,以上三個投資渠道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以發放貸款為資金運作模式設立的信托項目,信托受益水平穩定,以貸款合同為紐帶,信托項目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關系,當借款人面臨清算時債權關系的受償順序在股權前,另外操作中還可以采用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手段,風險相對可控。因此以信托資金發放貸款是許多信托公司進行信托資金運作的首選模式。但由于受市場利率水平的限制和商業銀行競爭的影響,以貸款模式運作的信托產品受益率相對較低,難以滿足高端投資者的受益需求。2006年以來,由于“全流通”等困擾證券市場的問題逐步得到解決,我國證券市場得到了蓬勃發展,以證券市場作為主要投資目標的信托產品增長很快,在新發行信托產品中占有相當比例。和貸款相比,證券市場投資的受益水平較高,但受益水平波動也較大。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理財產品多以證券市場為投資目標,和這些機構相比,信托公司的專業化程度較低,證券信托產品缺乏明顯的差異性,競爭中不具有優勢。股權投資和受益權投資是近年來信托公司重點拓展的領域,這一領域具有高風險、高受益的特性,對于追求高受益的高端投資者具有比較大的吸引力,特別是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已成為近年來高端投資者追逐的熱點。受國家政策的影響,目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還難以大舉介入這一領域,給信托公司留有比較大的拓展空間。

由于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促使信托公司調整業務結構以適應合格投資者的需求,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式將逐步由貸款為主向證券投資和股權、受益權投資為主過渡,股權、受益權投資以及相關的投資銀行業務有望成為信托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

三、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為解決長期困擾信托公司的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產品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自行承擔,只有在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遭到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實際操作中,風險承擔問題要復雜得多。首先,目前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尤其是作為其主營業務的集合信托產品,其主要市場定位是中等收入人群。這一客戶群體對信托產品的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加之信托公司的營銷宣傳帶有或多或少的保本暗示,使得這一客戶群體很難接受信托損失的現實。一旦發生損失,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其次,由于客戶承受風險的能力弱,即使委托人承擔了風險,也會對信托公司的目標客戶群體產生重大影響,信托公司將立刻面臨信托計劃發行困難的問題。由于信托公司不愿或者不敢把風險交給委托人去承擔,所以信托投資一度成為了一項不能失敗的投資。一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成功運作僅能給公司帶來1%左右的收入,而一筆信托資金的運作失敗將讓信托公司面臨滅頂之災。因此,近年來許多信托公司呼吁建立信托產品的風險緩沖機制,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但由于信托產品風險緩沖機制與《信托法》的設計初衷相違背,信托產品的風險承擔問題始終難以得到解決。

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為解決信托產品的風險承擔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行的方案。委托人與信托公司之間是信托關系,委托人在充分了解信托產品風險和預期收益的情況下,委托信托公司從事資金的運作。由于委托人的范圍被界定為具有識別和判斷信托風險的能力、具有承擔信托計劃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因此,信托公司只要通過調整信托產品的定位,完善產品設計、依據信托合同進行資金運作,履行受托人的職責,信托產品發生的風險可以交由委托人去承擔,信托公司無須承擔額外風險。

四、 合格投資者制度促進信托公司改善內部管理、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強化信息披露機制

合格投資者委托信托公司進行的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且要承擔投資失敗產生的風險,因此投資者會更關心信托公司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投資項目管理、優質項目開發等方面的能力,這些能力的高低是委托人選擇信托公司的首要依據。同時從保護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出發,監管機關也對信托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因此信托公司在努力開發信托產品、拓展市場的同時,必須努力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健全風險控制體系,才能達到監管機關和合規投資者的要求,在理財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和銀行業、證券業相比,信托公司真正從事信托行業的時間還比較短,缺乏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的經驗,從業人員素質也有待提高。雖然近年來信托公司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建立進一步促進了信托公司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另外,基于合格投資者風險承擔者的角色,其對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也勢必提出更高要求,包括產品設計情況、信托資金運作情況和清算情況等。近年來,由于銀監會先后出臺了關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托資金托管的相關制度,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已取得了長足進步,部分信托公司還主動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信托資金的運作和清算情況進行見證,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隨著新法規的實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將進一步完善,逐步滿足合格投資者對于信息透明化的需求。

五、 合格投資者制度促進信托公司改變營銷模式,逐步實現信托產品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差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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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托業;發展轉型;立法完善

一、中國信托業的歷史發展

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開始了中國人獨立經營金融性信托的歷史。1979年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使我國現代信托業真正的登上時代的舞臺,并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經歷了六次的清理整頓,逐漸走上了正軌。

第一次整頓始于1981年至1982年,國家對我國信托業進行了第一次整頓.其主要目的是將計劃外的信托業務納入管理體系即全部信托業務均由人民銀行或其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第二次整是在1985年央行頒布《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限定了信托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明確信托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類同于銀行的資產負債業務,且可從事實業投資。1989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標志著信托業的第三次整頓。1993年6月,央行開始了對信托業的第四次整頓,再次明確了銀行業與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政策。1999年,為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國務務院頒布《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中國信托業開始第五次接受整頓。2001年《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信托業第六次整頓的開始。國家第一次以制度形式,開始引導信托公司回歸本業經營。②

通過歷次對信托業的整頓,我國的信托業從無到有,從有到不斷規范,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為了僅次于銀行的第二大金融服務部門。但與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信托業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

二、中國信托業的立法發展及存在的問題

中國信托業的立法進程是隨著歷次的全國性整頓而不斷深入進行的,其歷次整頓都只能解決當時的現實問題而忽略了前瞻性的問題,沒有對信托業的未來發展做出一個明確的定位。細究我國信托業領域的法規法規及部門規章,可以發現,與信托發展的實踐相比,我國的法律監管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第一、信托業立法滯后,難以滿足信托業發展的需求。雖然從我國現代信托業產生開始,對于信托業的立法活動就一直沒有停止。但是,由于信托業發展速度較快與立法滯后之間的矛盾,導致了信托監管不能適應信托發展的客觀需求。雖然以“一法三規”③為基礎的信監管體系逐漸在形成,但目前只是對信托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最基礎的框架,而對于資本并購和資產重組的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操作、MBO信托計劃的實施等領域的信托業務,仍缺乏明確有效的監管指引。

第二,信托地位不獨立,監管缺乏一致性。我國對于信托業的監管一直未能取得和其地位相稱的監管體系。我國金融業確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以來,信托一直沒有自己專門的監管機構。從歸屬人民銀行監管,到現在歸屬證監會監管,信托監管一直處于銀行監管的附庸地位。這與信托的地位極不相稱。另外,信托的業務范圍被分為多個部分分別歸不同部門主管。這種監管不統一導致監管缺乏一致性,使得信托監管機構重疊、標準不一、力量分散。

第三,部門規章為自己設定的管制權限超越了立法授權。例如,按照《信托法》第四條的本意,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的,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然而,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銀行不僅確立了自身對信托投資公司的核準權,同時規定任何有關信托業務的經營活動,必須事先取得該機關的批準。但是,信托業的范圍不僅僅局限于金融活動,更涉及到廣泛的社會領域。因此,《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明顯超越了立法授權,和《信托法》存在沖突。

三、中國信托業發展轉型與立法完善

信托業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和歷次的全面調整,立法不斷完善,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從2013年年底的同業比較來看,信托業的總資產規模10.91萬億元人民幣,仍相當于銀行業約151.4萬億元規模的零頭。”④因此,中國信托業的發展前景仍然可觀。在當前如何實現信托業轉型,完善信托立法,保持其持續健康發展,成為信托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1、以“一法三規”為基礎,不斷完善信托業法律法規

中國信托業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制度不斷完善。現今,中國信托業形成了以“一法三規”為主體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的建立,成為信托業今后立法的基礎。但是,由于我國信托業立法仍然滿足不了行業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近年來面對信托業出現的信托公司風險頻發、信托兌付危機不斷出現、行業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必須加大信托立法的步伐,圍繞“一法三規”,在堅持統一立法的前提下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立法經驗,不斷完善我國信托業法律法規。

2、完善信托監管制度,規范信托市場行為

信托作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信托業監管應該堅持“以政府監管為主導,社會監管以及行業自律為輔助的一套完善的監管系。”⑤在現有監管框架下,一方面要完善信托立法,加大法律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建立全面的信用評級制度。同時,要改變現行監管措施只重視信托公司市場準入監管而輕視對其持續性監管的監管方式,建立持續監管體系。最后,要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性監管,改變以往的合規性監管方式。監管部門要積極主動的對信托公司風險進行評測,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將風險控制在合理范圍,實現信托監管由合規監管為主到風險監管的轉變。

3、加快信托業務的轉型優化,形成信托業務核心競爭力

目前我國信托業的盈利模式仍然主要是依賴項目融資業務的信托報酬收入。因此,加快信托業的業務轉型,構建起核心競爭力成為保證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一方面,要推動信托公司現有核心業務融資類業務的優化,改變主要依靠政策助推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向精細化發展模式的轉變。并建立與融資類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控體系,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應推動資產管理類業務的發展,創設更多以投資組合驅動的具有資產管理性質的信托產品,更好的滿足資產所有人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

4、抓住外部機遇,推動信托行業未來發展轉型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未來信托業的發展要抓住機遇,推動信托行業未來發展轉型。一是要從依靠制度紅利向市場化方向發展,積極融入市場競爭,培育核心競爭力;二是要從國內走向國際,開展國際信托業務,為全球客戶提供資產配置和金融服務;三是要堅持金融產品標準化,形成標準的信托產品交易流通平臺;四是發展公益信托、養老服務信托等普惠化信托服務,適應普惠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五是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科技手段,建立互聯網信托部門,推動信托服務的轉型升級。

結語

從改革開放后現代信托業在我國開始建立,信托業經歷數次整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成為了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信托業的發展也面臨著眾多的問題,無論是信托業本身的發展困境,還是立法監管的滯后,都對信托業的未來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信托業也迎來了發展轉型的良好時機。推動我國信托業的發展轉型,完善信托業立法和監管體系,成為保證信托業未來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落腳點。相信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信托業的未來也必將迎來新的發展高峰。(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注解:

① 《2014-2015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5年7月8日

② 刑艷.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淺析.赤峰學院報.2015年1月第一期(上)

③ “一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三規”即《信托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④ 管延芳.中國信托業拐點及信托業轉型路徑研究.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15年4月

⑤ 肖屹.中國信托業監管的有效性分析.經濟論壇.2015年6月

參考文獻:

[1]《2014-2015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5年7月8日

[2]武飛.中國信托業發展的歷史演進.商業銀行.2013年8月

[3]刑艷.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淺析.赤峰學院報.2015年1月第一期(上)

[4]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現代法學.2003年12月

篇5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信托;REITs;投資

一、REITs的概念

房地產投資信托,也即Real Estate Investments trust,簡稱REITS,這是源起于美國的一個概念,1960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國內稅法典》(International Revenue Code,I.R.C.),使得設立REITs成為可能,法典在此基礎上給予其以優惠的稅收待遇。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在以往被稱為不動產投資信托,是指一種采取公司、信托或者協會的組織形式。它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并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例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和倉儲中心等)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并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構。然而在我國多將其稱為房地產投資信托。

房地產投資信托是一種新型的信托形式,與一般的信托相比,它有著自己的獨特之處。首先,REITs的投資模式主要是對現存房地產的獲取與經營。這一點與共同基金的特征相類似。其次,從制度淵源我們也可以看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有著避稅的功用。REITs在一定程度上減免了組織實體應當繳納的稅款;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租金收入分紅的方式減少個人所得稅。這樣就避免了對REITs和個人的雙重征稅。最后,REITs是一種被動的投資。這種被動性體現在只能從房地產投資中被動地取得收入,這樣可以防止房地產過于積極地投入到市場風險之中去,進而對小投資者穩定收入提供保障。

在實踐中,REITs往往會與一個與其相似的概念相混淆,那就是房地產資產信托(Real Estate Asset Trust,簡稱REAT)。房地產投資信托是在風險分擔的原則之下,不特定多數人的資金聚集,由專門知識技能的人負責運行的貸款投資。這類投資運用于房地產買賣管理或者是抵押權貸款。一般都是中長期投資,投資的利益分配給股東或者是投資人。區分REITs與REAT的實益在于,它們所受法律規束不同:REITs通常會受到專門立法的調整,而REAT往往只有信托法規范。因此有必要指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產品。

二、REITs在我國的現狀

中國的REITs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但是其真正興起,是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這一時期,“一法兩規”開始實施,在經過了五次清理整頓之后,信托公司得到了新的生存機會。信托公司在央行121號文件發出之后,結合房地產企業對融資的迫切需求,推出了各自的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在這樣的環境下,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出現并積極發展。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整體上來說,有以下的一些特點。

首先,在產品的構成條件上,中國的房地產信托計劃必須受到的管束主要來自于《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對房地產信托計劃的投資方向、資產組合以及收入構成等方面都沒有具體地規定。這一點與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投資方向、資產組合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限定有著明顯的不同。其次,在投資規模和期限上,從中國人民銀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暫行管理辦法》來看,并結合我國REITs實踐來看,我國REITs產品往往體現出期限短、規模小的特點。這與美國產品有著很大不同,美國的REITs產品一般而言都是中長期信托,在金融體系中發揮著長期融資的作用。我國雖然也規定了信托公司的期限,它要求“信托投資公司接受由其代為確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資金,其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實踐中,目前中國一般的REITs產品多為1~3年期,很難說發揮了中長期融資功用。此外,規模小這一特征又使得投資組合的有效建立出現障礙,在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方面不盡如人意。再次,在組織結構上,與一般國家既存在公司型,又存在信托型不同,我國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全部采取信托型。信托型的最大優勢就在于它在保護投資者資產和收益的安全方面可以提供其他類型不可比及的保障。信托型使得信托財產取得了相對獨立性,這就擺脫了其他資產或者管理業績的影響。如果某房地產置于了信托計劃之下,那么只要該房地產存在,信托計劃持有者仍可以取得其收益,這種取得不會因為房地產管理公司破產或者信托機構倒閉而受到限制。另外,我國依舊處于REITs的初級發展階段,選擇穩定性較強的REITs組織結構類型,可以降低其受股票市場等金融因素的影響,從而有利于REITs自身的發展。但是也有必要指出,我國應當在已有的信托管理經驗上,積極地探取REITs的其他種類。最后,在產品的銷售方面,由于監管政策的限制,我國的信托機構不可以開設分支機構,異地經營也受到限制,多數信托機構重新登記不久,積累的客戶量不多,直接銷售也不樂觀,如此一來,中國信托機構自己所擁有的營銷網點十分微薄,銷售網絡的優勢并不明顯。

三、我國對REITs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具體針對REITs的立法規制,只是在大體上形成了“一法二規”的格局。這里的“一法”指的是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這一法律是我國在信托領域的基本法律規范,自然對REITs有著約束作用。所謂“二規”,指的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這兩部規定都是由銀監會在2007年出臺的。

以上可以說是我國關于REITs的全部立法項目,不論在理論探討過程中,還是在實踐操作運行中,這些法律規制都不可謂完善。

首先,我國相關立法并不健全。需要澄清的是,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性質上更接近于投資基金,對于它的調控,除了專項法律外,還需協助以《證券法》、《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基金法》。這其中,《基金法》和《信托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從我國現階段立法來看,《基金法》嚴格說來,只是一部并不十分完備的“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其次,我國現有的基金大多是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有賴于契約的規定。由于契約不可苛求完備,其在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等方面的不足之處,需要法規的詳備規定來補位。然而我國《基金法》、《信托法》包括其屬細則和實施規則,都沒有很好的發揮到法律補位的作用,對于權責安排、利益制衡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也沒有法律的補救。在內容上,證券投資基金并沒有得到法律的定義,《基金法》實際上的調整對象并非十分明確;對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規定也有失公允,這種失當安排往往使得了基金管理人較于他者處于優勢地位,不利于監管。整體來說,“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雖然為信托業和信托公司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配套和實施細則的不健全,REITs如要獲得相關的法律依據還是很困難的。

除此以外,從我國現行《信托法》的規定來看,能夠取得具有受托人資格的法人只有信托公司,易言之,信托在目前立法框架下只能由信托機構發行,這樣一來信托機構很容易成為法定壟斷的中間機構,這就削弱了市場競爭,也降低了房地產專業團隊管理REITs的可能性。

另外,還有學者指出,現行“二規”實際上是取代2007年以前的“二規”的新二規,雖然新規定有助于投資信托計劃的規模擴張,也有利于流動性較強的REITs的開展,但即便是我國現有信托法律體制,也存在著改革不徹底的缺陷。我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及低八條的規定使得我國信托公司推行信托計劃始終被限定在非公開發行的范圍之內,這就使得REITs,沒有辦法擺脫私募基金的帽子,無法實現其變現性、流通性強的特點。

四、完善我國REITs建設

完善我國REITs建設,需要在有關組織形式、設立條件、稅收法制以及運作模式上對現在處于的困境加以突圍。這以過程必然伴隨著巨大困難,但也是大勢所趨。有關組織形式方面,前文已經有所述及。相對于公司型組織形式,我國應當在契約式或曰信托式組織形式上予以更多考量。其優勢主要在于,一方面契約性REITs具有破產隔離功能,能夠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契約性的REITs在設立、組織和運行上都比較方便,此有利于資金的迅速流動。

在設立條件方面,我國立法可參考美國法的規定,對REITs的設立規定法定條件。可以借鑒美國法的“百人規則”限定REITs所享受優惠稅收的范圍。為了防止REITs成為少數富有者積累財富的工具,應當對一個納稅年度后REITs的持有人的股票或受益憑證的市值做出限制。此外,出于風險回避的考慮,我國REITs的設立條件還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限制性方面:其一,不得投資于閑置土地;其二,不得提供信貸,不得為他人承擔債務,不得在沒有征得受托人同意的情況下用資產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其三,不得投資于任何承擔無限責任的產業。

在稅收法制方面,對于REITs這樣一種新興行業應當予以保護,尤其是在重復征稅方面要引起足夠重視。配套的稅收政策也需要加以適當調整。在REITs中,多方當事人關系復雜,而且因為當事人多為法人,其復雜度又有提高。在這種情況下,最佳的辦法是獨立設立特別稅收規則,在稅種、納稅人、納稅辦法等方面做出符合實際的規定。稅收政策應當在中國經濟語境下的角色的作用后作出稅收上的謹慎調整,尤其是應當在重復征稅上面盡量做到單一征收。

有關REITs的期限問題,中國目前大部分信托產品年限在1~3年。期限較短,不能夠有效發揮中長期融資作用。我國立法上應當對REITs的運作期限作出適當的延長規定,借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風險規避的問題。

參 考 文 獻

[1]李新天,閭梓睿.《論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REITs)困境及出路》.載《中國商法年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399)

[2]李智.《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法律制度之基本理論》.載《河北法學》.2007(9)

[3]李安民.《中美房地產投資信托產品比較》.載《學術研究》.2005(3)

[4]王輝.《發展和完善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思考》.載《社會科學家》.2008(10)

[5]何正榮.《不動產投資信托(REITs)的全球化趨勢》.載《社會科學輯刊》.2006(3)

篇6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都收到一份長達60多頁《辦法》討論稿。北京一位參與最后修訂意見的信托公司高管告訴記者,《辦法》出臺將是銀監會進行信托法規建設中邁出的關鍵一步。同時,“為信托投資公司明年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打開了方便之門”,西南證券負責信托研究的孟輝博士告訴記者。

確立信托準則

上述信托公司高管告訴記者,最新一稿《辦法》的重要職責就是要為信托項目確立其人格化的主體資格。

該文件的總則強調,“信托項目應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獨立核算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各信托項目應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并編制會計報表。不同信托項目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相互獨立。”

該人士告訴記者,以前,信托資產和企業資產做到同一本賬中,這樣,僅僅以不同的明細科目根本無法嚴格區分眾多信托項目項下的資產(包括現金資產和實物資產)以及負債和權益。確立了以信托項目為主體的獨立核算資格之后,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信托財產應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的信托制度在財務上才得以真正實施。

除此以外,此稿《辦法》還分別規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的“會計處理”準則。

《辦法》要求信托終止時,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財產的價值與“信托受益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受托人會計處理方面,規定由委托人等有關當事人直接承擔的且不由信托項目承擔的受托人報酬應按相關合同直接計入受托人的“手續費收入”科目,不與信托項目發生往來。

也就是說,信托公司從財務規定上真正確立了“代人理財,隔離風險”的制度保障。

西南證券負責信托研究的孟輝博士告訴記者,此《辦法》嚴格規定三方權責。此外,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身涉及主體繁多,會計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規定亦是一片空白。因此,此《辦法》一旦出臺,將大大強化信托公司作為SPV(特殊承債主體)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財務制度先行

記者了解到,最初促使監管者意識到信托會計制度問題的是去年第四季度——資金信托總量的迅速膨脹時期。

2002年7月,愛建信托發售國內第一只資金信托計劃——外環隧道資金信托計劃。2003年,隨著多數保留下來的信托投資公司完成重新登記,并開始嘗試推出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的總量迅速增長。到2003年第四季度,信托計劃的發售出現井噴之勢。

而財政部于2002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于信托業務核算的規定,“無論是對信托產品的統計,還是對信托公司的考量都存在著比較大的誤差。”一位接近銀監會的人士稱。

一位資深信托人士告訴記者,在當時,信托投資公司在管理不同信托業務時,只需要設立同一本賬,然后在同一本賬簿中的同一個一級會計科目項下設立不同的明細課目進行核算。這就如同將眾多企業的資產放在同一套賬簿中進行核算一樣,很難做到對信托財產的“分別管理、分別核算”。

2003年10月,由銀監會牽頭信托公司開始草擬《辦法》。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確立信托項目的特殊主體資格,而負責草擬該辦法早期版本的是最早發售資金信托計劃的愛建信托的總會計師魏芳。

其時,魏芳曾在多個場合表示,對于信托業這一特殊行業,在制定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既考慮信托業務的特殊性,又兼顧會計核算的統一性,真正發揮《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對全國信托業務會計核算的規范指導作用。

然而,進入2004年,隨著慶泰信托、金新信托等少數信托公司出現違規操作,隨之而來的是,2004年4月的信托業合肥監管會、5月份的交叉檢查,銀監會還對信托公司的監管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框架。而《辦法》的制訂也順理成章地成為這個框架中的一個基礎性環節之一。

篇7

關鍵詞:信托業;盈利模式;核心業務;競爭能力;內部治理結構;人才

中圖分類號:F830.8文獻標識碼:A

在金融領域,信托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通常被并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自1979年中國國際信

托投資公司成立起,我國的信托業至今已有近30年的發展歷史。在這30年的發展過程中,信托業為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滿足企業和個人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并且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社會財富的急劇增長,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專業理財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呼喚著我國信托業的進一步發展。截至2008年9月底,我國公眾的銀行存款超過了20.47萬億人民幣,國家的外匯儲備超過了1.91萬億美元,人們希望除了銀行存款以外有其他的理財方式,也希望有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資產處置方法可以利用,并且有了越來越多的處置這些財富的愿望和要求。然而,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信托業自出生之日起就先天不足,由于種種原因,已經歷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頓,與其他同業三大支柱相比,呈現明顯的發展劣勢,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絆腳石”。因此,找出我國信托業目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發展策略,對我國金融業乃至整體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從我國信托業的盈利模式、競爭能力和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面找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發展對策。

一、我國信托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核心業務缺乏,盈利模式狹窄。所謂信托,是指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從行業概念上說,信托業務應該是信托業的核心業務。但在我國,由于信托業本身的制度引入是為了滿足國內融資需要,因此在很長的時間內,信托業著重發展的是信托貸款業務,其他業務相對薄弱,導致了核心業務發展的長期停滯,盈利模式狹窄。雖然2007年3月1日頒布的新兩規(修訂后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從制度上杜絕了信托公司偏離信托本質的經營模式,但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信托公司欲走上正軌,獲得豐厚的盈利,還需要一個艱難而漫長的歷程,且需要改變原有的盈利模式。以2007年我國信托業收入情況為例,通過分析2007年信托行業的49家信托公司年報可知,2007年信托行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收入增長,但從收入結構可以看出,信托收入占公司利潤的比重遠遠不及其自營業務的收入。在230.55億元的信托收入中,信托業務收入50.59億元,占比21.94%,自營業務收入占比達到78.06%;其中,股權投資收入79.26億元,占全部收入比34.38%,證券投資收入66.80億元,占比28.98%。從整體上看,全行業收入的大幅增長都不同程度地得益于股權投資的大幅升值和證券市場2007年的行情演繹,自營業務收入比重依然較高,信托業務收入及利潤增長對各信托公司全年收入的貢獻率依然不理想。

2、在金融領域同業中的競爭力不強。雖然信托公司業務范圍極其廣泛,但基本上在每一個業務范圍內都有相應的專業化公司與之競爭。比如,貸款業務有商業銀行;委托理財有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有租賃公司;擔保業務有擔保公司;資信評估有資信評估公司;證券承銷業務有證券公司。因此,信托公司想在上述任何一個領域取得相對的領先地位都很困難。若僅憑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而獲取的每年信托資金總額1%~3%的信托報酬的話,由于受到規模的限制,勢必造成企業實現的利潤較少,從而不能支撐信托公司的運營和發展。而“新兩規”的頒布實施,又截斷了信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債、利用固有資產進行變相融資的渠道,同時又限制了信托計劃進行“公募”,將信托公司的服務對象定位在高端客戶市場,使得針對自然人的投資門檻大幅度提高;加之信托公司不能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不能在公開媒體做廣告宣傳等,這些規定顯然在業務拓展上對信托公司有失公平。同時,商業銀行、券商、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在功能上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產品十分相似,具有很強的替代性,他們還具有信托公司無法比擬的客戶資源和營銷渠道優勢。這就使得信托公司從委托理財業務的獨享者變成了最受限制者,從而競爭壓力空前增大。

3、信托投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人員素質總體水平不高。我國信托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大股東和“關鍵人”(內部人或控股股東)掌握了公司的決策權,缺乏必要的分權、約束和監督機制,造成企業權力腐敗和濫用。雖然絕大多數信托公司也建立了風險管理制度,但風險管理的效果卻并不理想,相關利益主體和“關鍵人”間的關聯交易時有發生,使得小股東、員工及債權人處于絕對劣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經營管理方面,又沒有相應的管理程序,層次不清、權責不明,業務活動隨意性大,機構設置較為混亂。同時控股方的惡意操縱以及信托發展中的信息不對稱,也促成了我國信托業道德風險的存在,不僅增加了信托公司運營的問題和風險,而且降低了信托公司的競爭力。另外,目前我國的信托機構精通投資銀行、風險管理、產品設計等方面專業化投資團隊較為匱乏,人才瓶頸日益突出,直接制約和影響信托公司創新能力的提高和信托功能的發揮。

二、我國信托業發展對策

1、準確定位信托核心業務范圍,轉變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我國的信托業首要的任務就是準確定位信托核心業務范圍,轉變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要改變信托業盈利模式單一的局面,當務之急是信托業要依靠信托所具有的財產隔離、全方位投資、產融結合的天然優勢,轉變發展模式,立足本源,加強業務和體制創新。以產業領域為重點,以資源組合為手段,以市場優化為原則,以金融創新為動力,培育持續穩定的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即:資產管理能力和制度創新能力為支撐的中介管理費收入和以投資理財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為支撐的投資利潤(分成)收入。建議以資產證券化和年金為重點,推進受托業務的發展,加大金融創新力度,積極拓展資產管理業務;利用同時涉足貨幣、資本、產業三大市場,既有融資功能,又有投資功能的優勢,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同時,應深化并細化產品和市場,形成自身的特色,向專業信托機構發展。

2、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并積極探索與金融領域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方式。信托業的比較優勢在于:首先,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是我國唯一能夠綜合利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和產業市場的金融百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提供在幾個行業中交叉投資的平臺。其次,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信托業本身具有防火墻的作用,目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而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SPV。最后,具有全功能投資銀行的業務優勢,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開展投資銀行的相關業務,在債券承銷、公司理財和企業重組方面發揮自己的優勢。

目前,我國的信托機構通過發揮制度優勢和資金優勢,快速介入房地產投資領域、上市公司法人股收購業務、國有企業改制領域以及國有不良資產處置等眾多其他金融機構和傳統金融手段難以介入的創新業務和敏感領域,實現了超常的突破和成果;通過信證合作、信銀合作,運用銷售、資金托管、信托產品質押貸款等一系列方式,在取得合作雙方戰略雙贏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托產品推介、銷售和流通等環節上的瓶頸制約。在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雖然我國尚不具備信托業與其他金融同業混業經營的條件,但彼此間的融合仍然是未來金融業的必然走向,因此應順應這一趨勢,有步驟地、漸進地實現信托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

3、健全信托投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做好信托業優秀人才的培養和發現機制。信托業的長遠發展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合理的自我約束機制。為防止“一股獨大”,保護中小股東和委托人、受益人利益,信托機構可以通過采取引入戰略投資者或公開上市的方式實現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可以選擇信托財產的委托人作為專項監事人或成立投資人的監督委員會,還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同時,注意做好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降低。另外,信托機構內部還要著力于提高現有的管理水平。這就需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資源進行信托業務的成功開發和運作。引進高素質的信托專業人才、培養客戶經理、開發信托業務、提高管理人員高效處置信托財產的能力,從而提高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最終使我國的信托業獲得長遠發展。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邢成.2007中國信托業,路徑決定未來[J].經濟導刊,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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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金融機構經營的本質在于對風險的經營,因而風險管理是金融機構的生命線和核心競爭力。信托公司業務的風險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收入水平。信托公司的業務包括公司固有業務及信托業務兩方面。固有業務即信托公司通過對固有資產的投資配置獲得投資收益或者利息收入的業務;信托業務即信托公司主營業務,是信托公司通過運營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財產使其獲得傭金及手續費收入的業務。不管是固有業務還是信托業務,只要發生風險都會影響到公司收入,對財務狀況產生消極影響。這里主要對C 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風險管理現狀進行分析,首先分析了其 C 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規模及收入情況,然后分析了所有業務中風險項目(即已經發生實質性違約風險的項目,已不能通過正常途徑變現投資標的實現委托人收益)的具體規模及占比,最后對 C 信托公司業務承做過程中的風險管理措施進行了敘述。

3.2.1 信托業務規模及收入的現狀。

C 信托公司的信托業務主要分為事務管理類以及主動管理類信托業務,兩者在總業務中所占的比例情況如下表 3-4 所示。

截止到 2016 年底 C 信托公司信托規模已達 2700 多億,比 2015 年度增加近 4.3%,增長幅度雖然不及 2015 年的 11.32%,增幅明顯下降,但主動管理類信托業務規模占比卻在持續上升,由 2015 年的 20%增長到 2016 年的 25%,占比幅度越來越高,規模也達到了歷史最高值,高達 689.32 億,奠定了 C 信托公司謀求的業務主動管理的發展和業務轉型的基礎。

分析 C 信托公司收入情況,其收入主要是作為受托人管理信托項目產生的手續費收入以及固有業務投資收入,根據信托業務不同信托業務收入又分為事務管理類信托收入、主動管理類信托收入,其收入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相對于 2015 年的 11.51%略有下滑,這是由整個信托行業增速下降造成的。但從 3-5表中可以看出 C 信托公司主動管理類信托收入占比呈上升態勢,占到了總收入的 35%,另外固有業務也有所增長,兩種業務收入的上升進一步提升了 C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的水平。

綜合 C 信托公司托管的業務規模和收入情況可以看出 C 信托的粗獷式發展已經成為歷史,在國務院和一行兩會對金融機構越來越嚴厲的監管下,C 信托公司要想取得穩中有進的發展,收入實現高位突破,必須加強風險管理,將業務集中在主動管理類信托項目上,同時研發創新型產品,積極探討業務轉型,尋求新的利益點。

3.2.2 風險業務的規模及占比。

風險業務即已出險項目,是 C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沒有達到預期且后續資產處置速度不及時產生的風險項目。對 C 信托公司的風險業務規模及占比進行收集整理得到風險項目。

C 信托公司風險項目個數和風險業務規模自 2014 年以來同時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雖然從風險項目個數來看,連續兩年都是每年兩個的增長態勢,但風險規模的增長卻在加大,2016 年風險業務規模增加了 29.1%,與 2015 年 6.34%相比出現跳躍式的激增。因 C 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規模較大,不良率體現不出不良資產的危害性。加上事務管理類項目信托公司不承擔最終風險,只是按信托合同盡到受托人義務,所以事務管理類風險項目原則上不屬于信托公司的不良資產,C 信托公司真正的不良資產展現在主動管理類風險業務規模上。C 信托公司主動管理類風險業務規模一直在持續增長,從 2014年的 3 個億增加到 2016 年的 9.8 個億。9.8 億的不良業務相對于年收入在 10 個多億的 C信托公司來說已然成為不得不重視的業務。

3.2.3 信托業務風險管理現狀。

C 信托公司對于業務中風險的管理分為三部分:第一是對業務的合規性進行嚴格把控;第二是根據業務類型采取措施,規避各類風險;第三是項目出險之后進行處置。

第一,法律合規部保證各項業務的合規性:首先,確保各項業務設計及交易對手方合法合規,對業務部門報送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防止信托項目以及交易結構的設計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政策的導向;其次,設計、審查各項業務合同、協議的簽署文件,并按照公司用印審批流程簽署辦理,使得業務項目的運行受到現有法律法規的約束;再者,監督、檢查、審核各項業務存續過程中的合法合規,根據公司項目管理過程中合規督查需要,法律合規部門會不定期的抽查各項業務存續過程中的執行情況,包括項目期間管理所辦理的各類業務,做好內部合規檢查;另外,接待和應對 C 信托公司的各類監管機構并提供監管數據,C 信托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須面對人民銀行、銀監局、外管局、國資委等各個監管部門和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另外作為信托行業的一員,管理著 2000 多億的信托資產,經常要為各類監管部門和調研部門提供各項調研數據和審查文件,合規法律部作為這些數據和文件的最終合規確認部門,擔負著巨大的審理檢查工作;最后,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管理的牽頭部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相應的調查、排查工作,特別是個別認購資金量較大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做到每一筆投資者資金的出處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業務中風險的規避: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 C 信托公司為消除交易客戶或最終借款人失信的傾向,在產品成立之前通常會做全面的盡職調查,并對內部的審批進行嚴格控制、嚴格把控信托設立的程序以及事后的調查及監督,盡量做到能夠準確評估和管理違約風險。除此之外,C 信托公司會讓第三方質押物品以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降低違約風險。對于固有業務的信用風險管理,C 信托公司會制定資產配置計劃書,并限制資產的集中投資,從而達到資產多樣投資、降低風險的目的。另外,計劃的落實需要公司董事會的批準,為降低固有業務的信用風險再添防火墻;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C信托公司主要通過對投資組合的謹慎選擇以及公司內部嚴格的投資決策機制來降低市場風險;對于流動性風險的管理,C 信托公司通常會對其長期資本的需求以及公司現金流做定期監測,從而實現公司存在足夠的不受限現金以滿足公司運營需求;其次,為了降低操作風險,C 信托公司在實施嚴格內控的基礎上,定期對內部審計及管理操作風險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對于聲譽風險的管理,C 信托公司制定了《聲譽風險管理辦法》,在通過優質財富管理水平吸引客戶的同時,加強公司宣傳力度,積極踐行公司社會責任培養企業核心價值觀,以避免公司聲譽受到損害。

第三,已出險項目的管理:C 信托公司首先根據信托類型選擇處理方式:(1)事務管理類風險項目,C 信托公司積極履行受托人義務和簽署相關合同文件中的相關責任,并將風險項目處理的相關情況及進展及時的通過公司平臺或者相關媒體刊物告知利益第三人、信托受益人等。另外,公司會指定信托經理積極配合委托人處理不良資產的清收與處置工作。(2)主動管理類風險項目的處置,根據行業規則,C 信托公司為了社會穩定和保全公司信譽,維護并安撫好社會投資者,首先會以公司自有資金對投資者進行剛性兌付,并根據資產質量分類要求計提風險準備金。然后將出險項目交給出險業務部門積極處理。出險業務部門沒有能力處理的再交由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對于出險項目剛性兌付的資金來源,C 信托公司首先通過利用自身盈余資金解決,自身盈余資金不足時再向股東尋求資金支持。另一方面積極的通過與風險項目對手方談判與協商,督促其還款,另外,公司也會對質押擔保資產進行處置(如資產重組、第三方再融資等等),以實現投資人債權的妥善處置。

3.3 凈資本管理現狀。

C 信托公司以風險資本和凈資本作為資本管理的核心,在達到監管部門要求的同時,平衡項目的風險以及可能取得收益,并且保證充足的流動資金。C 信托公司自 2010年開始,就實施銀保監會頒布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根據自身狀況調整股息分配或者是籌集新資金從而使得公司資本達到監管要求,即在凈資本保持 2 億以上的同時,使得凈資本的總量大于風險資本,并且凈資本的總量不低于凈資產的 40%。C 信托公司每季度會向銀保監會(現銀保監會)提供關于公司總風險資本的相關數據,具體包括公司固有業務的風險資本以及信托業務的風險資本和其他風險資本,其中固有業務風險資本的核算是以 0.5 以下的風險系數計算,信托業務以 0.1%到 9%作為風險系數。本文搜集了 2016 年到 2017 年 C 信托公司的資本相關數據。

篇9

日前,銀監會的《關于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指出,鼓勵信托公司發展直銷,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推介信托產品,同時要求銀行和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將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提交給信托公司。

這在業內激起千層浪,信托公司這次能否甩開依賴,“站著把錢掙了”?

《投資者報》記者通過了多方的咨詢和了解發現,信托公司具備研發能力,卻苦于沒有客戶資源,《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發展趨勢,但是實施起來卻困難重重。

依賴銀行及第三方

“就《通知》而言,信托公司建立直銷團隊是銀監會樂意看到的結果。銀監會希望信托公司做強做大,具備獨立宣傳能力,有自己的客戶資源,建立信用。從長遠來看,鼓勵直銷有助于信托公司未來的資產管理能力、談判議價能力和品牌處理。”某信托公司負責人Mike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經歷過若干次的整頓和信譽重建,信托也在逐步回歸主業。

其在高端理財業務中贏得了良好收益口碑的同時,也解決了市場上的項目融資問題。但是,對于一般的集合信托,一個默認存在的狀態是:委托人能夠獲得固定的回報。這令其在一定程度上,多多少少帶有了“融資平臺”和“第二銀行”的經營色彩。并與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履行之囑”的本質相偏離。

就市場趨勢而言,信托終要回歸本質,最關鍵的步驟是建立自身的客戶群。

但問題是,信托在實際發展中,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設計完產品過后,在后期的銷售渠道中,信托過分地依賴銀行或者是第三方理財機構。

“目前發信托靠銀行,意味著信托公司只能喊口號,真正的核心資源都控制在銀行手里,這里有一定的問題。”Mike說。

首先,不當推薦風險隱患存憂。由于沒有具體的規范,相關機構在參與信托銷售時,一個明顯的現象是,因融資規模過大或短期業績需要,銷售方可能會分拆產品,重新包裝,將信托產品改頭換面,作為一般理財產品銷售,吸引起點較低的客戶。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 年第3 號)公布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合格投資者有著明確細致的要求,包括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的“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分拆的后果可能導致非對應“合格投資者”的錯位銷售,涉嫌違規和不當銷售,也不利于投資者利益的維護。

其次,為融資而融資,銷售管理混亂。雖然第三方理財機構在銷售時不會侵蝕客戶收益,但是可能會把自身利潤擠出給客戶,鞏固成果。部分機構為加速銷售或客戶維護,從自身傭金抽取部分,向客戶讓利。這樣一方面變相誤導客戶,另一方面擾亂報價體系,產生不正當或惡性競爭,不利于信托的健康發展。

直銷轉型困難重重

盡管有銀監會撐腰,業內仍不看好信托直銷轉型。

首先是相關法規設置配套不足,主要問題是異地銷售和營銷宣傳。“《通知》的落實有集合信托法規的問題,集合法規對信托公司異地銷售的限定較為嚴格,按說遲早會開放,目前銀監會也在做試點,但具體還要看新的文件。”Mike說。

《辦法》提到“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信托公司被禁止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但實際上,信托公司在大的經濟發達地區搞團隊常駐(不注冊)已是常態。

這回,《通知》為信托公司開了一扇窗。《通知》第十六條提議:“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冊地之外設立異地營銷中心。異地營銷中心總數不得超過5個,但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除外。”并規定了相應準入門檻,業內認為落實還有很多未知。

在營銷宣傳上,《辦法》規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據業內人士介紹,信托相對銀行等公募性機構不同,定位私募,服務對象相對小眾,不為外界所知,客戶基礎跟銀行沒法比;加之不能公開大肆宣傳,公司與客戶的信息不對等,建立直銷也有困難。

其次是實力與成本支撐難度大。實力上,雖說信托牌照非常難拿,但是,行業公司規模有大有小,經營狀況、資金實力、專攻方向等都不一樣,產品開發和后續銷售流程能否順暢、直銷團隊能否負擔短期大規模融資任務都是值得商榷的問題。

而成本上,又負擔過重。信托產品轉向公眾,人力資源成本巨大,長期、專業的理財人員高昂的雇傭成本是信托難以承受的。

“就目前較為成功的第三方理財機構而言,養一個巨大的銷售團隊對信托公司來說不太現實,”北京某第三方理財資深信托銷售主管王海對《投資者報》記者說,“找第三方銷售的成本比自己養一個銷售團隊要劃算得多,估計也就幾家大的信托公司跟進,其他信托公司不會跟進。”

執行情況“遇冷”

市場對《通知》的爭議還有客戶資源問題,據了解,即便是同名稱下不同類別的機構,出于競爭壓力,相互交換真實客戶資源的情況也不多。

“別說銀行了,第三方都不給信托公司客戶信息,帶過去銷售的可能性不大。”王海說,“可能導致的一個僵局是,整個市場大家都別做了,我也不給你帶客戶,你也別做收益。”

針對《通知》第二十五條,“推介機構應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王海表示,目前也沒有聽說哪個信托公司要對此做出硬性要求。

篇10

但由于金融監管機構中國銀監會的不懈努力,今天這個行業發生了轉變。銀監會2001年頒布《信托法》,2007年頒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將信托公司從銀行和政府部門的機構投資者轉化為開發和發行投資產品的平臺。隨著新商業模式開始成型,管理資產(AUM)總額大幅飆升。2006至2010年間,整個行業的管理資產額的年復合增長率達到72.4%,截至2011年9月底已達4.1萬億元人民幣。

全面覆蓋

過去,信托公司的主要優勢在于其靈活性。與銀行、經紀人和基金經理不同,信托公司幾乎參與了中國金融業的每一個領域,其產品差不多覆蓋了中國所有現有資產類別,從基礎設施項目和資產證券(主要是所謂的“銀行信托產品”,即重新包裝的銀行貸款)到公共和私募基金,以及藝術品或紅酒等其他資產。

這種靈活性有利于信托公司發現機遇,并迅速開發迎合相應需求的產品。例如2008和2009年,中國央行要求銀行貸款以刺激經濟。甚至央行擴大的配額也不能滿足銀行發放貸款的胃口,銀行轉向信托公司購買產品,以在盈虧平衡表上減除貸款。政府隨后試圖通過限制地產銷售和貸款控制流動性和房價,從而在地產開發商中創造出對地產信托形式融資的巨大需求。

但該行業的靈活性同時也是一個弱點。盡管信托公司提供了多種金融服務,但舉例來說,它們在融資方面無法與銀行競爭,在投資管理方面無法與投資管理競爭。結果是信托公司盡管過去幾年中快速增長,卻不斷從一個產品抽逃到另一個產品。有時是這些細分市場已經被其它金融機構所放棄,例如,由于銀行拒絕給地產開發商貸款,房地產信托公司應運而生,這意味著滿足這些需求的信托公司可能承擔更大的風險。

信托公司在品牌、管理和分銷方面也很弱。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越來越像是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補充,這在其投資產品組合中顯而易見。第三季度末,該行業管理資金的40%來自于銀行信托產品,其實質就是包裝銀行服務的產品。由于缺乏管理能力,僅有約3%的管理資產來自于其投資管理業務中最富活力的私募基金,僅有0.01%來自于私人股本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信托基金。其余超過半數的管理資產,來自于各種貸款或債務投資信托基金。

風險多多

很多人在思考,由于其現有投資產品組合,信托業是否面臨著相當大的風險。答案是某一產品的違約風險可能比投資者想象的要小,但還存在著他們可能還沒意識到的其它風險。

例如,備受責難的銀行信托基金實際上相對安全,因為銀行通常將其優良的貸款資產用于這些產品,而不像西方的擔保債務憑證。此外,信托公司對這些產品的介入僅限于包裝,讓它們看起來更像銀行產品而非信托產品。大多數信托公司提供的貸款產品也很安全,因為通常由貸款方的股權或資產作擔保。只有某些領域的違約風險較高,如房地產信托,但只占信托行業管理資產總額的約0.8%。

中國銀監會真正擔心的不是違約風險,而是信托公司未能在產品再包裝以外建立有競爭力的業務。中國的信托行業還是最近才從致命錯誤中重生。風險在于如果信托公司不能確立對其它金融機構的競爭優勢,可能再度陷入幾年前盛行的危險管理方式中去。

過去幾年中,信托公司與中國經濟一起陷入疲軟。當經濟反彈時,金融業管理資產總額有可能快速增長。銀監會的目標是,在流動性回歸時,中國的信托行業能做到良好的專業定位,并在有益于經濟體系方面處于有利地位。為此,銀監會實行了與銀行資本充足率類似的制度,規定信托公司必須持有至少2960萬美元或40%的凈資產,以高者為準。銀監會還要求各公司減少對銀行和房地產信托的投資。

前景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