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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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省政府原則同意省建委關于《福建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檢驗建設工程全過程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建設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必經程序,對縮短建設工期,促進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都有重要作用。為配合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搞好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參照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61105號印發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計建設「1996673號印發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竣工驗收范圍。使用各種資金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地方建設項目(工程),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必須及時申報和組織驗收。
國家和地方合資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國務院有關部門無規定的按本暫行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依據。以有權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和設備技術說明書及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行業標準,以及有權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有關文件等資料為依據進行驗收。
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或成套設備項目、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條件。
建設項目(工程)申報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設項目(工程)巳報設計規定建成,能滿足生產或使用要求。
(二)生產性項目(工程)的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形成生產能力;必要的生活設施巳按設計要求建成;生產準備工作能滿足正式生產的需要。
(三)建筑安裝工程質量已經質監單位鑒定合格。
(四)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巳按有權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設計要求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并經有資質的單位監測和有權機關專項驗收或簽證。
(五)消防設施巳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并通過消防部門專項驗收或簽證。
(六)重要涉外建設項目已經涉外建審辦專項驗收,建設用地已經土地管理部門復核驗收合格。
(七)巳編制好竣工工程決算。
(八)已經工程竣工審地。
(九)工程檔案巳通過檔案部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還應通過城建檔案部門,下同)專項驗收或簽證。
建設項目具備單獨投產條件的單項工程(試生產車間)可先組織竣工驗收,辦理部門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投入生產,發揮效益。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但不影響正常生產或使用,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對尾工項目,要列出項目清單,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
四、竣工驗收準備。
(一)當工程進行到一定階段,建設項目法人要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工作班子,負責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要訂出計劃,定期檢查,限期完成。
(二)為確保工程檔案資料完整、準確、規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設項目法人都要將檔案資料的形成、收集、歸檔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或協議,保證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進度同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及有關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驗收前向建設項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三)建設項目的每一項單項工程竣工,建設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辦好工程結算。
(四)建設項目法人對未完工程或因設計考慮不周,需要填平補齊的工程,應提出工程項目內容、數量、投資額、負責單位和完成期限,附“遺留問題與處理意見表”,提請竣工驗收委員會審定。
(五)建設項目法人要認真及時地做好各項帳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辦好竣工工程決算。
(六)編制主要建設項目(工程)情況匯總表、未完工程項目一覽表、主要建筑工程項目一覽表、主要設備一覽表、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表、建設(安裝)工程質量評定表、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和匯總表。
(七)編寫或請有關單位編寫提交驗收委員會審議的各項總結報告。
五、竣工驗收組織。
(一)地方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報請國家計委或省政府組織驗收;小型項目按項目的審批權限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建委組織驗收。
(二)竣工驗收要根據建設項目(工程)規模的大小和復雜程度成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組成單位由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根據各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地方生產性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委員會一般由省建委、計委、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規劃、土地、統計、消防、環保、勞動,衛生、工會、檔案、建設項目行業主管等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設、接管、質監和主要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單位組成。涉外建設項目涉外建審辦應參加驗收。
(三)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主要職責:
1、審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情況總結報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試生產報告、財務執行情況報告、初驗情況報告、土地使用情況報告和設計、施工、監理總結等文件;
2、對工程設計、設備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及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建設管理情況等方面作出評價;
3、審定未完工程的項目、內容、數量、投資、負責單位和完成時間;
4、對遺留問題和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5、簽發竣工驗收證書。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驗收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
六、竣工驗收程序。
(一)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原則上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較為簡單的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可組織一次性驗收。
(二)分兩階段驗收的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在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質檢單位和省消防、環保、勞動、衛生、工侍、審計、檔案部門進行初步驗收,省主管部門和地(市)建委參加;尚未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建設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組織初步驗收。對初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要及時作出處理,并由組織初步驗收的單位印發初步驗收會議紀要,抄報省建委。
(三)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并通過初步驗收后,由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報請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建委轉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轉報國家計委或省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其他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建設項目法人直接報請省主管部門或地(市)建委組織。
七、竣工驗收期限。
(一)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投入試營運的工業項目,在一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非工業項目在半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在此期限內辦理竣工驗收確實有困難的,可報請組織驗收機關批準,適當延長期限,行業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項目法人必須在竣工驗收后三至六個月內辦理完竣工財務決算;其他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一至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工財務決算。
(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項目法人應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報送檔案部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檔案資料還應報送城建檔案部門。
八、外商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消防、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檔案、土地使用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個體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參照外商投資項目(工程)辦理竣工驗收。
九、竣工驗收責任。
逾期不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資產,工程建設的工作班子不得撤銷,有關部門不予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環保、勞動、消防等行政執法部門可分別依據現行有關規定依法處罰,并追究建設項目法人的責任。
十、省直各部門、各地(市)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的,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建委備案。
十一、本暫行規定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項目工程名稱)竣工驗收證書(格式)
2、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應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的資料
竣工驗收證書
一、工程概況:(也可按專業部頒的格式)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建設依據:
4、建設規模:
5、征(撥)用土地面積:
6、拆遷面積:
7、建筑面積:
8、設備總重量:
9、建設單位:
10、主要設計單位:
11、主要施工單位:
12、主要監理單位:
13、質監單位:
14、建設進度:
15、工程質量:
16、耗用“三材”
17、工程概算:
18、投資構成:
19、竣工財務決算:(草案)
20、省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審計結論:
二、驗收委員會鑒定意見:
三、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與建議:
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應提交給竣工驗收委員會的資料(各項目視具體情況定)
1、建設單位的項目(工程)建設情況總結報告;
2、設主單位的設計總結報告;
3、主要施工單位的施工總結報告;
4、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
5、調試單位的調試報告;
6、質量監督部門的監量鑒定報告;
7、建設單位財務執行情況報告;
8、生產單位的試生產情況報告;
9、初步驗收報告或紀要;
10、環保、消防、勞動、工業、衛生、檔案專項驗收報告或紀要;
11、遺留問題(包括未完工程和質量缺陷)處理意見;
篇2
關鍵詞:工程竣工;結算;編制;審計
工程結算是建筑施工企業依據施工合同關規定,完成工程任務后,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由于建筑工程周期長、占用資金量大,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對于施工企業具有重大意義,從企業經營角度而言,工程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和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是加速企業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也是承包方最終實現合同目的的關鍵環節,通常情況下,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就意味著除質量保修條款未執行外,發承包雙方的合同和經濟關系終結。
一、工程峻工結算方式選擇和考慮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遇到一些原設計無法預計的情況,如基礎工程施工遇軟弱土、流砂、陰河、古墓、孤石等,必然會引起設計變更、施工變更等原施工圖預算中未包括的內容。因此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過程中的實際變更情況進行竣工結算。竣工結算通常有施工圖預算加簽證結算、預算包干結算、每平方米造價包干結算和招投標結算等幾種方式。
1、施工圖預算加簽證結算方式把經過審定的原施工圖預算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主要依據。后續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由于設計、進度、施工條件變更所增減的費用需要經設計位、建設、監理等單位簽證后與原施工圖預算一起交付建設單位經審計后辦理竣工結算。這種方式,由于很難估計工程總的費用變化幅度,容易造成追加工程投資的現象。
2.預算包干結算方式是在在編制施工圖預算的同時,另外計取預算外包干費。該結算方式可以有效減少簽證方面的扯皮現象,預先估計總的工程造價。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時,就要明確預算外包干費的范圍。
3.每平方米造價包干結算方式是雙方根據工程資料或概算指標,事先協定每平方米造價,然后按建筑面積匯總計取工程造價,確定應付的工程價款。
4.招、投標結算方式主要由招投標單位,按中標方案簽訂承包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但獎懲費用、包干范圍外增加的工程項目另行計算。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制
竣工結算編制是在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施工中出現的變更、簽證等實際情況由施工企業負責編制。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是一項細致的、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正確地確定工程結算價款,保證竣工結算書的質量,使工程竣工結算順利進行。編制竣工結算的技術資料要全面,包括竣工驗收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單、經審批的原施工圖預算和施工合同、設計變更通知單、施工現場工程變更洽商記錄、現場收方單和經審批的原施工圖;現行預算定額、地區人工工資標準、材料預算價格、價差調整文件以及各項費用指標等資料;工程竣工圖和隱蔽工程記錄;現場零星用工和借工簽證;其他有關資料及現場記錄等,技術資料要全面滿足工程峻工結算的計算要求。
工程量的量差、材料價差調整、人工工資單位調整和定額費率調整是峻工結算編制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1.造成工程量差的主要原因是由設計變更引起的,包括由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等單位提出或因某些特殊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任何一方提出的設計變更,均需由設計單位簽發設計變更通知,方可作為竣工結算工程量調整的依據。
2.材料價差通常是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未按時開工、材料供應不及時、工程受阻工而延長工期或主材替換等造成的材料實際價與預算價之間的差異。需要注意的是:一、由建設單位供應并按材料預算價格供給施工單位的材料,在竣工結算時,不予調整;二、施工企業自購材料,施工時段材料實際漲跌幅未超過施工合同中規定的材料漲跌幅范圍的,不予調整。材料價差調整由施工企業采購的材料,只對超出施工合同中規定的材料漲跌幅范圍以外的部份進行調整,必須在簽訂合同時予以明確。
3.人工工資單位調整通常按以下方法進行調整,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標文件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執行。原招標文件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調整的工程,人工工資單價調整文件執行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相關單價調整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原招標文件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可調整的工程,若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參照單價調整文件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進行調整;單價調整文件頒發之日前,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得調整。
4.定額費率調整也是根據原招標文件規定或合同約定,對可調整的工程,費率調整文件執行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相關費率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原招標文件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可調整的工程,若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參照新的費率調整文件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進行調整;費率調整文件頒發之日前,已辦理結算的工程,不得調整。
需注意的是,工程量的增減變化,會引起的措施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等費用的增減,這些費用應按當地費用定額的規定作相應調整。各種材料價差一般不調整間接費。其它費用,如屬于政策性的調整費、因建設單位原因發生的窩工費用、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的清工和借工費用等,應按照當地的規定計算方式在結算時一次清算。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常見問題
工程竣工結算審記中普遍存在著多計或重復計取工程量、定額套用或換算錯誤、材料(設備)價格計取錯誤、取費類別錯誤等問題。
1.工程量審計
工程量計算是工程竣工結算的基礎,也是工程峻工結算中最重要、耗時最長的工作,直接影響竣工結算的準確性。為保證工程量計算準確,及時通過審計就需要找到工程量審計的關鍵環節。在實際工程峻工結算審計中我們發現工程量多計、重復計算主要表現在挖土方時超深及超寬、填方工程量中未扣除結構物體積、土方運輸的調配不合理、混凝土的運輸費重復計算、材料二次運輸等環節。所以實際審計過程中要通過科學的方法多重視這一方面的審計工作。一要對不同單位工程的定額子目、主要材料、以及對影響工程造價較大的工程量進行仔細觀察確定審計重點。二是對不同單位工程的相同內容、結算資料與基礎資料、已經結算的內容與新提出的設計變更進行比較,察看是否存在差異。三是通過比例尺和施工現場測量進一步確定實際的工程量。四是要秉持“疑心”,留意可能因某一項工程多計引發的連鎖多計情況,如土石方工程中挖除非適用材料的超挖多計,造成非適用材料的棄方、回填土及運距的多計。
2.定額套用審計
工程竣工結算的定額套用審計一般是指該工程新增單價的定額套用合不合理、是否就高不就低或重復多次套用定額。如果原合同中標清單單價中對某一項定額進行調整的,要了解為什么進行調整,調整的內容有哪些,按規定進行換算的方法是否合理、正確。如下列一些工程中遇到的問題,如某工程“灌注樁混凝土回旋(沖擊)鉆孔”進行定額調整,鋼管直徑為32mm,但查看施工方案,實際使用的鋼管直徑為20mm;還有在路面工程中采用路面切縫,但結算中套用瀝青瑪蹄脂伸縮縫。還有6噸塔式起重機套用8噸等情況等等。
3.設備及材料的審計
設備、材料價格是工程竣工結算中所占比重最大、變化最大的內容,應當進行重點審查。主要審查設備、材料價格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的真實價格水平;設備數量是否與設計文件一致;甲供設備有無計入結算。
4.現場簽證重點審核
簽證是否由甲方駐工地代表或項目經理、現場監理工程師的及施工方三方簽字認可;簽證的工作內容是否已包括在預算定額內;現場簽證內容、項目要齊全、清楚;人工、材料、機械使用量以及單價的確定要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結論與總結:
工程竣工結算由于直接涉及企業營收和利潤,關乎著企業的效益和發展,是工程建設的重要經濟環節。在工程峻工結算階段,一方面要注重結算方式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做到事先商確和預防;二是竣工結算的編制要全面、正確無誤;三要通過科學的編制審計及時發現問題。
參考文獻:
[1]王秀冊,谷洪雁,薛勇等.淺談如何做好工程竣工結算審計[J].會計之友,2008,(8):46-47.DOI:10.3969/j.issn.1004-5937.2008.08.023.
[2]王超.淺談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方法[J].價值工程,2012,31(11):86.DOI:10.3969/j.issn.1006-4311.2012.11.053.
[3]臧愷.如何做好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編制[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3,(16).
篇3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造價咨詢服務業發展,提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為,根據建設部令第107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及《河北省建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具備相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第三條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經編制、審核、批準簽發等工作程序。各程序應由具有資格的相關專業人員擔任,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證后生效。該流程文字資料應和咨詢成果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條造價咨詢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公正、誠信、獨立、客觀地開展造價咨詢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委托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負責全市造價咨詢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務操作
第六條造價咨詢企業應收集和整理下列資料:
㈠類似項目的各種技術經濟指標和參數;
㈡同期項目所在地的人工、機械和材料市場價格,特別是造價管理部門的指導價格;
㈢同期有關設備、構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場價格,運輸、倉儲等費用行情;
㈣同期有關進口關稅、保險費率、匯率和銀行貸款利率等情況;
㈤同期類似項目的設計、供貨、施工合同價格和結算價格;
㈥委托人按約定提供的項目相關技術經濟文件;
㈦同期國家或地方政府建設和經濟政策變化或調整情況;
㈧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概算
㈠概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方案估算內。
㈡概算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批準的設計方案及估算;
2.各類設計文件:
⑴初步設計總說明及各專業設計說明;
⑵初步設計圖紙;
⑶工料規范說明。
3.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概算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初步設計編制概算;
2.對初步設計提出調整和優化的意見和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概算編制方法,并根據評審和設計修改意見調整概算。
㈣咨詢人在概算調整后應編制完整的設計概算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總概算表或概算匯總表;
5.單項工程綜合概算表;
6.單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數量匯總表;
8.主要建筑安裝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資和資金流量匯總表。
第八條預算
㈠預算編制應控制在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內。
㈡預算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1.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和工料規范;
3.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預算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設計施工圖編制預算;
2.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預算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預算。
㈣咨詢人在調整預算后應編制完整的施工圖預算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總預算表或預算匯總表;
5.單項工程綜合預算書和各專業單位工程預算匯總表;
6.建安工程費等單位工程預算書及費用匯總;
7.工、料數量匯總表;
8.主要建筑安裝材料耗用表。
第九條工程量清單
㈠工程量清單編制應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關招標項目造價基礎資料;
2.了解建設項目的現場自然條件和施工條件情況;
3.熟悉達到國家規定設計深度的、完整的并經過審查合格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技術資料。
㈡工程量清單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確定編制范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2.對工程量清單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工程量清單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工程量清單。
㈢咨詢人在調整工程量清單后應編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其內容為:
1.封面;
2.總說明;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4.措施項目清單;
5.其他項目清單;
6.主要材料(設備)清單。
第十條預算控制價、最高限價
㈠最高限價不應超過已批準的計劃投資額。
㈡預算控制價編制應收集和按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資料:
1.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3.施工圖設計項目一覽表、各專業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和工料規范;
4.第六條所列相關資料。
㈢預算控制價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根據招標文件、設計施工圖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編制預算控制價;
2.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預算控制價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預算控制價。
㈣咨詢人在調整預算控制價后應編制完整的預算控制價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工程項目總價表;
5.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和各專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10.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
1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預算控制價計算表;
13.最高限價確定表。
第十一條工程量清單報價
㈠工程量清單報價應按以下依據進行編制: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2.國家、省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項目劃分及計價辦法;
3.招標文件及補充通知和答疑紀要;
4.圖紙、變更;
5.施工現場條件、施工組織設計;
6.市場價格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市場價格信息;
7.企業定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價依據;
8.其他相關資料。
㈡工程量清單報價編制步驟和內容應包括:
1.應根據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設計施工圖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編制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2.應對設計施工圖提出調整和修改的意見或建議;
3.出席相關會議,介紹說明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編制方法,并根據會議決定內容或設計修改意見調整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
㈢咨詢人在調整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后應編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文件,其內容為:
1.封面及目錄;
2.扉頁:包括項目編制單位的行政及技術負責人、編制人,單位資質證書編號等。要求專業證章、簽字齊全;
3.編制說明;
4.工程項目總價表;
5.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和各專業單位工程費匯總表;
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7.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
8.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
9.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10.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表;
第十二條工程變更
㈠咨詢人應做好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和價款增減計算審核工作。
㈡審核工作前,咨詢人應收集并驗證工程變更資料。其內容為:
1.發包人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
2.設計單位提供的變更圖紙及說明;
3.承包人的變更實施方案;
4.工程變更價款申請程序和時效。
㈢咨詢人收到工程變更價款報告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審核。工程變更在確認后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咨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變更引發的價款變更申請,咨詢人應根據發承包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量、計價;發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咨詢人應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綜合單價應按下列辦法確定:
1)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價格確定;
2)工程量清單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確定;
3)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2.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適當價格,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3.如果發包人自行采購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發生變化,該材料(設備)所對應的綜合單價均應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經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
㈠咨詢人應收集并驗證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內容應包括:
1.招標文件;
2.總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
3.工程勘察成果相關文件;
4.設計變更圖紙及說明;
5.工程簽證單;
6.工程竣工圖紙;
7.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
8.涉及工程造價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9.主要材料匯總表;
10.發包人供料、設備明細表;
11.發包人付款明細表;
12.工程的計劃工期和實際工期;
13.工程質量計劃目標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14.其它有關工程造價調整的有效證明文件。
㈡咨詢人收到工程竣工結算申請后,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款和工程索賠款等做出最終審核,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內容應包括:
1.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層數、結構型式、開竣工日期、質量等級和批準概算等;
2.工程項目涉及的設計人、施工總承包人、主要專業分包人和施工監理人的單位名稱;
3.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依據、分析結果及其審核意見;
4.竣工結算書與審核結算書對比表(限政府投資項目);
5.《工程造價審定單》(見附樣5)。
第三章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四條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五條咨詢人提供造價咨詢服務,必須與委托人簽訂由市造價站監印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的、收費標準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條款。
第十六條咨詢人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編制咨詢規劃和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加蓋咨詢成果專用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概預算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唐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市造價站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在唐執業。
第十九條外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唐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按《*市外埠進唐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市建設局[2006]122號)規定到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辦理進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應參照執行《*市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服務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完成咨詢業務后30日內,應按《*市工程造價咨詢質量管理實施辦法》(市建設局[2002]117號)進行咨詢成果文件備案。不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站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相關計價規范性文件、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將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四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執業、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咨詢行為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核準事實,取得證據,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38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第41條進行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第20條進行處罰:
(一)違反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壓低預算控制價幅度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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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三章 造價管理權限
第四章 造價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附則
附件1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申請表
附件2 工程結算送審資料清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下簡稱“股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和有效控制投資,維護股份公司利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股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股份公司投資實施屬于資本性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非資本性投資的修理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職能部門、直屬部門、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造價管理包括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合同價、合同價款調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結算、財務決算等主要環節。
第五條 工程造價相關定義
(一)投資估算:在建設前期編制的,根據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總投資進行估算,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初步設計概算:在初步設計階段對建設項目投資額度的概略計算,包括建設項目從立項、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試運行到竣工驗收等階段的全部建設資金,是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工程量清單: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它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五)合同價: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
(六)工程預付款: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于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
(七)安全文明施工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八)工程計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
(九)工程進度款:在合同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付款周期內承包人完成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
(十)竣工結算價: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十一)質量保證金: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十二)財務決算:由財務部門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和投資效果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從項目策劃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
(十三)發包人: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十四)承包人: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
(十五)本辦法“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工程造價管理相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二)負責股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和控制。
(三)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造價管理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四)負責對造價咨詢服務供應商庫成員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申請立項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和控制。
(二)負責統計、報審和報備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信息。
(三)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檔案資料整理歸檔。
第八條 股份公司規劃發展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二) 負責下達投資項目立項計劃。
第九條 股份公司財務部主要職責:
(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款項支付。
(二)財務決算管理、審核工作。
第十條 股份公司紀檢監察審計部主要職責:
(一)對工程造價管理進行紀律監督。
(二)監督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造價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 按照工程建設項目金額和性質,股份公司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統一實施下列工程建設項目:
1.股份公司投資金額為5000萬元以上且需進行規劃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
2.股份公司具有戰略意義的工程建設項目。
3.經股份公司決策需要統一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非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統一實施的項目分為各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和自主實施項目:
1.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是指直屬部門、分公司投資金額為300萬元以上,子公司投資金額為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項目建設單位自主實施項目,是指直屬部門、分公司投資金額為300萬元以下,子公司投資金額為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
3. 自行實施和自主實施項目實際金額界定以股份公司授權委員會批復權限為準。
第十二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造價管理主要權限包括:
(一)統一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從投資估算至竣工結算全過程的造價管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主要權限包括:
1.初步設計概算審核。
2.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編制。
3.重大工程價款調整審核。
4.結算審核。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造價管理主要權限包括:
(一)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項目,負責除第十二條第(二)點以外的造價管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自主實施項目,負責從投資估算至財務決算全過程的造價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一)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統一建立股份公司工程造價咨詢服務供應商庫。
(二)投資額4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在同級紀委監督下抽簽選定供應商庫成員提供服務,除此之外的項目按照股份公司《招標采購管理規定》或《非招標采購管理規定》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提供服務。
(三)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須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從初步設計概算審核到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除初步設計概算審核、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結算審核外,其他造價管理環節,項目建設單位視項目復雜程度自行確定是否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提供服務。
第四章 造價管理
第一節 投資估算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按照股份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節 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后,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初步設計概算投資應控制在已批準的投資估算(立項投資計劃)范圍內。
第十七條 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投資估算(立項投資計劃)批復后進入初步設計階段,也可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
第十八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審核初步設計概算,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下達項目資金計劃依據基礎。
第十九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向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提交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申請,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組織審核。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時,提交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概算審核的請示。
(二)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三)有相應資質專業設計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紙質版一套,電子版一套 。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概算編制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概算定額或指標等計價依據及有關計價規定;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常規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條件、氣候、地質地貌、經濟、人文等自然條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參照市場價等編制。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總概算是確定整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所需全部費用的文件,由各單項工程綜合概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概算、預備費及應列入概算的有關費用組成。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概算按照單位工程概算、單項工程綜合概算和建設項目總概算三級形式編制。單一的、具有獨立性的建設項目,可采用二級形式編制,由單位工程概算直接編制建設項目總概算。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是根據立項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做的具體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初步設計概算不得隨意修改、變更。
第二十五條 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投資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更時,須向股份公司規劃發展部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文件應包含概算與批準估算的對比表格及相關分析說明。
第二十七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依據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初步設計要求。
(三)編制范圍及規模是否與批準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或投資計劃)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及規模一致。
(四)建設費用項目是否按規定計列,具體費率或取費標準是否按國家、行業或有關部門規定計算,有無隨意列項,有無多列、交叉列項或漏項等。
第二十八條 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及審核的相關資料應作為工程檔案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股份公司《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歸檔。
第三節 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
第二十九條 達到招標規模的工程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編制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
第三十條 未達到招標規模的工程項目,資金計劃下達后,項目建設單位可視項目復雜程度,委托或自行編制非招標控制價和工程量清單。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的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體現了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完成的工程項目及相應工程數量;招標控制價是招標文件規定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不能超過項目資金計劃。
第三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編制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綜合定額及有關計價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擬定的招標文件;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參照市場價等編制。
第三十三條 工程量清單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第四節 合同價
第三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價。
第三十五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可采用總價合同。
第三十六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
(三)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金額及時間。
(四)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五)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六)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八)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時間。
(九)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第三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項目的需要可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獎、誤期賠償費、文明工地增加費、工程優質費等獎罰金額、支付、扣除及其時限。
第三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不得違反招、投標文件中有關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出現下列情形的,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當中標人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應以中標人投標文件為準。
(二)當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且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違反招標文件中有關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實質性內容的實際行為的,應以施工合同為準。
(三)當后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合同文件與施工合同不一致,應以后續合同文件為準。
第五節 工程預付款
第三十九條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在正式開工前,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預付款。
第四十條 申請資料包括:預付款支付申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履約保函》及《預付款保函》等。
第四十一條 申請資料須經監理單位(如有)、造價咨詢公司(如有)、發包人審核并確認。
第四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原則上不高于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安全文明施工費后余額的30% 。
第四十三條 預付款應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第四十四條 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后的1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各級財務部門憑借預付款支付申請批復辦理工程預付款支付。
第六節 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四十六條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
第四十七條 安全文明施工費申請資料須經監理單位(如有)、造價咨詢公司(如有)、發包人審核并確認。
第四十八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 其余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并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十九條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第七節 工程計量
第五十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工程量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
第五十一條 單價合同計量
(一)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二)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三)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
(四)當承包人認為核實后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并應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在7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五)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并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后,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并應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
第五十二條 總價合同計量
(一)除按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二)總價合同約定的項目計量應以合同工程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為依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進行計量。
(三)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四)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
第八節 工程進度款
第五十三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五十四條 進度款支付周期應于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一致,合同沒有約定的以月為單位。
第五十五條 簽訂單價合同的工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項目,承包人應按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與綜合單價計算;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進度款。
第五十六條 簽訂總價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中約定的進度款支付分解編制進度款支付申請。如果合同是按照規定節點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在編制進度款支付申請時,直接按照所完成節點規定金額申報完成金額,但必須附所完成節點的典型照片。
第五十七條 承包人在每個支付期結束后的7日內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累計已完成工程價款、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本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本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本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第五十八條 申請資料須經監理單位(如有)、造價咨詢公司(如有)、發包人審核并確認。
第五十九條 工程項目進度款不高于當期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
第六十條 發包人、監理單位(如有)、造價咨詢公司(如有)要掌握合同執行情況,預付款支付和回扣情況,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十一條 股份各級財務部門憑借進度款支付申請批復辦理工程進度款支付。
第九節 工程價款調整
第六十二條 合同履行期間,除合同另有約定,出現以下情形工程,可調整工程價款:
(一)法律法規變化
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1)點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二)工程變更
1.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工程量偏差的相關規定調整。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報價/施工圖預算)*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工程變更第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
(2)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工程變更第1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三)項目特征不符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2.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清單缺項
1.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按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確定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工程變更相關條款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
3.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工程變更相關條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下列條款時,應調整合同價款:
1.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司調整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Q1>1.15Q0時,S=1.15 Q0×P0+(Q1-1.15Q0)×P1
(2)當Q1<0.85Q0時,S= Q1×P1
式中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出現上述1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六)計日工
1.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2.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報表和有關憑證給發包人復核。
3.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1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報告后2天內予以確認。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
4.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按工程變更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5.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進度款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并應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
(七)物價變動
1.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日期相應單價或價格比較出現漲落,應調整合同價款。
2.人工單價發生漲落的,應按照合同工程發生的人工數量和合同履行期與基準日期人工單價對比的價差的乘積計算。
3.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臺班單價變化超過10%,則超過部分價格應予調整。調整辦法參照《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執行。
4.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5.甲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八)暫估價
1.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 確定價格,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工程變更相關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應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4.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3)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十)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3.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誤期賠償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承包人應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2.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并應明確每日歷天應賠額度。誤期賠償費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并應在結算款中扣除。
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時,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己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十二)索賠
1.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2.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4.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工期。
(2)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5.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6.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后,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結算后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應自合同雙方當事人最終結清時終止。
7.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 應按承包人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
8.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4)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十三)現場簽證
1.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并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2.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
3.現場簽證的工作如己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單價。
4.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5.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增加合同價款。
6.在施工過程中,當發現合同工程內容因場地條件、地質水文與發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時,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并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可,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
(十四)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第六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的(不含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調增合同價款:
(一)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后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二)發包人應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及相關資料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報告。
(三)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認可發包人提出的意見。
(四)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第六十四條 工程價款調增后投資總額超出下達的資金計劃額度,或工程價款調增額達到資金計劃額度的10%以上,或調增額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工程價款調增,應報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由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組織審核后上報審批。
第六十五條 工程價款調增后投資總額超出下達的資金計劃額度的,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項目建設單位須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門提交資金計劃調增申請報告,待下達調整的資金計劃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六條 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定或審批后的調增價款,如超出合同價款(含暫列金額)部分須簽訂補充協議,超出合同價款部分在竣工結算時支付。
第六十七條 出現工程價款調減事件時,發包人可按照第六十三條時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價款調減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雙方確認的協商意見應在同期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體現。
第九節 竣工結算
第六十八條 工程項目完工后,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結算書編制并遞交發包人。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如下時間內遞交:
(一)5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遞交;
(二)500萬-2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15天內遞交;
(三)2000萬-1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20天內遞交;
(四)10000萬-5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0天內遞交;
(五)50000萬以上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40天內遞交;
(六)特殊情況下,經股份公司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 監理單位(如有)接到承包人送審的完整的竣工結算書后,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審核,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在如下時間內完成審核:
(一)5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15天內完成審核;
(二)500萬-2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20天內完成審核;
(三)2000萬-1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30天內完成審核;
(四)10000萬-5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40天內完成審核;
(五)50000萬以上50天內完成審核;
(六)特殊情況下,經股份公司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七十條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送審的經監理單位(如有)審核后的完整的竣工結算書后,應盡快組織造價咨詢公司審核,在如下時間內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
(一)5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20天內完成審核;
(二)500萬-2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30天內完成審核;
(三)2000萬-1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45天內完成審核;
(四)10000萬-50000萬以下建設工程項目60天內完成審核;
(五)50000萬以上建設工程項目70天內完成審核;
(六)特殊情況下,經股份公司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七十一條 固定總價合同,且沒發生設計變更的項目,結算不用送造價咨詢公司審核,按照造價管理權限自行審核確認,監理工程師(如有)和發包人要簽字確認已完成項目與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二)施工合同(含補充協議、會議紀要);
(三)工程竣工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雙方確認的工程量;
(五)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
(六)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七)投標文件;
(八)招標文件;
(九)其他依據。
第七十三條 送審資料應規范整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結算書:每項工程的結算書要求分兩部分編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圖為依據編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圖紙、投標中標價構成的內容為主要部分,包括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現場簽證、工程洽商記錄以及其它有關費用為依據編制部分。上述兩部分不應有重復列項的內容,結算書應提供電子文檔。
(二)工程量計算書:工程量計算書應由工程量匯總表和詳細的工程量計算式組成,工程量應有詳細的計算表達式,施工圖、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現場簽證單,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內容應在工程量計算式中一次計算。除能在竣工圖上準確計算的工程量或已經確認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現場簽證單等工程量外,其他工程量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要審核簽字并注明工程量屬實。工程量計算書應提供電子文檔。
(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承包人與第三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各類補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將上述合同文件列出總目錄按順序整理裝訂成冊。
(四)竣工圖:用于結算的竣工圖必須有承包人竣工圖專用章及其相關人員簽字,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的審核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經發包人、設計、監理等單位確認的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等內容均應反映在相應的竣工圖上。
(五)竣工資料:指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和資料歸檔時所需的資料。具體包括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證書、材料檢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經發包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安裝工程的調試方案和調試記錄等。竣工資料要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確認表上蓋章確認,以證明竣工資料上的相關內容與該項目送審資料的實際內容相一致。整理裝訂成冊的竣工資料需編制總目錄,并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
(六)圖紙會審記錄:要求按圖紙會審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圖紙會審記錄須有各單位參加會審人員簽字及會審單位蓋章確認。
(七)設計變更單:要求按設計變更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設計變更單要求有設計人員的簽名及設計單位的蓋章,同時要求有發包人同意按相關的設計變更進行施工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八)合同變更:要求根據合同變更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并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合同變更必須按程序經過報批。
(九)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據監理工程師通知或發包人施工指令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然后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發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十)會議紀要:指工程質量、安全、技術、經濟等現場協調會會議紀要等。要求根據會議紀要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并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會議紀要要求有參與會議的各方代表簽字,并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蓋章確認。
(十一)現場簽證單:要求根據現場簽證單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并在每一頁的下方統一編號,現場簽證單上應有工程數量的計算過程和施工簡圖,由承包人蓋章確認,并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十二)材料設備單價呈批審核單:凡在工程招標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主要材料設備單價,要求根據材料設備單價審核單的編號順序整理裝訂成冊。每項審核單應附有相關的資料或注明相關資料在送審結算資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頁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該材料設備的專題會議紀錄、材料發票、購買合同等有效材料設備價格憑證等。每份審核單手續必需完備,要求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
(十三)綜合單價審核單:在作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未列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項目,應由承包人編制單價分析表,蓋章確認后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審核綜合單價。在結算資料送審時,要求按綜合單價審核單的編號順序整理裝訂成冊。每項審核單應附有相關的資料或注明相關資料在送審結算資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頁位置上,如材料設備專題會議紀錄、設計變更、工程洽商記錄、監理工程師通知等。每份綜合單價審核單手續必需完備,要求有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相關人員的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并且有上述單位的造價管理人員對綜合單價進行審核的簽字確認。
(十四)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按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的編號順序及不同材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要求發包人供應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貨單位、監理單位、發包人代表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承包人應提供甲供材料的領料單及退庫單。
(十五)其他結算資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結算評審中需要的資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記、非常用的標準圖集等。
(十六)資料簽收表:按送審結算資料的內容列表,以便資料的移交和管理。資料簽收表上應注明資料內容、份數,并且對所有復印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資料簽收表一式兩份,由資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別簽名,必要時加蓋雙方單位的印章。
第七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向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提交《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報審申請表》《結算送審資料清單》(見附件1、2)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因延期辦理工程結算報審造成相應后果的,相關責任由延期單位承擔。
第七十五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在接收登記報審資料時,應對報審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資料存在明顯缺陷或不完整的,資料不登記接收,待項目建設單位補充完整后登記接收。
第七十六條 造價咨詢公司審核后向發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對意見,發包人應及時反饋承包人。
第七十七條 承包人收到核對意見后,應在約定時間內予以確認。同意核對意見的,應修改竣工結算書再次遞交,造價咨詢公司再次核對。不同意核對意見的,應及時提出異議。
第七十八條 核對竣工結算出現爭議時,由發包人組織造價咨詢公司和承包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對調解有爭議的,向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復核,也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第七十九條 結算復審管理
工程竣工結算均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審核,對于以下項目,還須委托另一家造價咨詢公司進行復審,審核意見經造價咨詢公司與承包人協商后完成竣工結算最終修改。
(一)委托代建項目;
(二)屬于政府或股份公司對工程造價管理有特別要求的項目。
第八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超過合同價款的85%。
第八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修工程項目發包人須在OA系統定期填報《工程項目管理信息表》,工程項目完成竣工結算審核后,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對《工程項目管理信息表》審批,未經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審批的,不予辦理結算。
第八十二條 竣工結算經造價咨詢公司審核完畢,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竣工結算書上簽字確認。股份公司各級財務部門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第八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股份公司《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對竣工結算資料進行歸檔。
第十節 質量保證金
第八十四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質量保證金金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為合同價款的5%。
第八十五條 發包人應從每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或結算款中預留質量保證金,直到預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金額為止。
第八十六條 缺陷責任期(包括缺陷責任延長的期限)滿時,承包人應向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到期應返還的剩余質量保證金。
第八十七條 剩余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第八十八條 缺陷責任期(包括缺陷責任延長的期限)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責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質量保證金金額,并有權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第八十九條 質量保證金用于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擔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留用于質量保修的各項支出。
第十一節 財務決算
第九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按照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九十一條 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對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情況檢查,并對項目建設單位造價管理行為進行相應考核。
第九十二條 對發生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第九十三條 依據股份公司《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工程造價管控工作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股份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地方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申請表
合同名稱
合同編號
送審日期
承包人申報金額:
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并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監理審核意見
()核實確認結算支持資料真實、完備
()完成合同內、設計變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內容
審核結算造價金額(元):
(附:監理單位的審核結算書)
項目總監(簽字并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項目建設單位審核意見
()復核確認結算支持資料真實、完備
()完成合同內、設計變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內容
經 辦 人: 年 月 日 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 年 月 日
建設管理部的審核意見:
()復核確認結算資料完備
復核并確認結算造價金額(元):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承包方填報,監理和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報建設管理部審核。
2、()后的要求滿足的打√,不滿足的回退補充完善。
附件2
工程結算送審資料清單
項目單位
聯系人
電話
設計單位
聯系人
電話
監理單位
聯系人
電話
施工單位
聯系人
電話
造價咨詢單位
聯系人
電話
計劃文號
計劃金額(元)
備注
合同編號
合同金額(元)
送審金額(元))
送審資料情況
序號
資料名稱
數量(份)
其中原件(份)
其中復印件(份)
有無電子文檔
備注
1
工程結算書及其電子文檔
2
工程量計算書(含鋼筋抽料表)及其電子文檔
3
資金計劃文件
4
合同文件
5
工程竣工圖紙及其電子文檔
6
圖紙會審記錄
7
工程設計變更
8
現場簽證
9
會議紀要
10
施工指令
11
招標文件
12
投標文件
13
中標通知書
14
開工報告
15
竣工驗收報告
16
材料檢驗報告
17
產品質量合格證
18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19
隱蔽工程驗收
20
調試方案和調試記錄
21
材料設備單價審核單
22
綜合單價審核單
23
甲供材料收貨驗收簽收單
24
其它結算資料
篇5
pc總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 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
二、主要技術來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期限(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其中: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之后生效:____________ _________
發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 工商注冊住所:
企業代碼: 企業代碼: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授權代表: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定
1.1 定義與解釋
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
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0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
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
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
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
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
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3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
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
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
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
1.3 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標準、規范
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
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
1.7 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 發包人
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
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 監理人
2.3.1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
2.3.2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證
2.4.1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2.4.2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 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
2.5 保安責任
2.5.1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
2.5.2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
3.1.1 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
3.1.2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
3.1.5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
3.2.1款約定的權限。
3.3 工程質量保證
3.3.1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
3.3.2 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
3.4 安全保證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
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
3.6 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 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
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
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
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 發包人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 設計進度計劃
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
4.3 采購進度計劃
4.3.1 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
4.3.2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 采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
(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
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 暫停
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采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
(2)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
(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
(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
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
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 設計
5.2.1 發包人的義務
(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 遵守標準、規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
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2 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 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
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識產權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獨立建筑師)的
技術專利、建筑藝術造型、專有技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簽訂有關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和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采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包人采購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誤抵達現場,且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增加費用、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款調整的約定執行。
(3)發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國外采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1)承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負責組織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采購的(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結果負責。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格清單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缺陷,因此造成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或(和)清單。
6.1.3 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依據3.8.1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經發包人批準的供應商的名單中,由招標選擇相關采購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制造廠,特殊情況或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包人不得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加工制造廠。
6.1.4 工程物資所有權。根據6.1.1款和6.1.2款約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后,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發包人履行其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 檢驗
6.2.1 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并向發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參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包人在接到邀請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或不參檢。發包人參檢時,在接到本款第(1)項承包人發出的報告后5日內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
(4)發包人委托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包人自費參檢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或報告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寫明受托單位及受托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采購的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質量責任。
6.2.2 覆蓋和包裝的后果。發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并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制造的設備、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試驗的物資)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 未能按時參檢。發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或改變試驗地點的,有權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經質檢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 現場清點與檢查
(1) 發包人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或包括為發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
缺陷的,發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在運抵現場前5天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為承包人提供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包人(包括發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監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及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負責補齊、自費修復,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 質量監督部門及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參檢。發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行業等專業檢查人員對制造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對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提供的責任方來承擔增加的相關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 進口工程物資和報關、清關
6.3.1 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招標詢價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6.3.2 進口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報關、清關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
6.4 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工程超限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超限運輸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因超限物資運輸造成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5 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 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發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窩工,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使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 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 工程物資保管。根據6.1.1款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按說明書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管、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方案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中標合同價格內。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 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資無償移交給發包人(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
第7條 施工
7.1 發包人的義務
7.1.1 提供基準坐標資料。發包人以書面形式并按約定時間將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提交給承包人。發包人有義務與承包人在現場交驗。發包人提供基準坐標的內容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因發包人提供基準坐標資料的延誤,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2 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內提出建議、要求和補充要求。發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發包人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包人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和節點鋪設。發包人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收費。發包人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承包人納入報價。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和數量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 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發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過程中須由發包人辦理的批準。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由發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順延。
7.1.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坐標位置。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供的障礙資料,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準。
因發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 承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聯系、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4款的約定提交施工變更申請,發包人給予合理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后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按照發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 發包人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承包人的義務
7.2.1 坐標復驗和放線。承包人有義務在現場與發包人共同復驗基準坐標資料(含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坐標資料,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承包人有義務提出并糾正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坐標資料中的差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2.2 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在施工開工15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向發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
(1)根據6.6.1款工程物資保管的約定,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 臨時用水電等。承包人在開工日期30天前或約定的其他時間前,并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水電等臨時使用的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除非另有約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交上述資料,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承包人在工程開工20天前,通知發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證件、批件等。發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助。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過程中須通知辦理的批準。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臨時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提前20天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并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有義務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時要求的
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 提供施工障礙資料。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天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包人須對上述范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坐標位置(不包括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對于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 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及時通知發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 承包人有義務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周轉材料及其他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 承包人有義務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 工程的保護與維護。承包人在開工之日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單項工程之日,負責工程的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 清理現場。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 承包人有義務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關義務。
7.3 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
發包人對關鍵施工技術方法確認時,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