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婦女保護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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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和生育觀,預防未成年學生早婚早育,早婚輟學、未婚先孕、違法生育等問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人口素質提高,做好脫貧攻堅教育保障,根據《省委平安貴州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早婚早育社會問題專項治理總體方案的通知》(省委平安組﹝2019﹞2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印發預防未成年學生早婚法制教育工作五條的通知》 (黔教辦函〔2019〕691號)、《畢節市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方案》(畢教辦發﹝2020﹞2號)《納雍縣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方案》 (納教科〔2019〕5號)文件精神,積極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現作如下匯報。
一、工作目標
夯實“控輟保學工程”,加強失學輟學學生臺賬監測管理,動態對全鎮義務教育階段段6-16周歲適齡兒童開展地毯式的排查,精準掌握義務教育輟學失學底數,雜實開展勸返復學工作,防止學生失學輟學,確保6-16周歲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輟學學生全部清零、非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輟學學生常態化動態清零。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維度宣傳普及《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貴州義務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宣傳早戀早婚早育和輟學失學的危害。有針對性地對學生家長(監護人)進行法定監護職責,法定婚齡等方面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家長正確履行監護職責,預防早婚輟學。推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升16-18周歲青少年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程度,加大職業教育和技能教育培訓工作力度,延長青少年受教育時限,防止未成年人過早進入社會而產生早婚現象.
二、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為使工作順利開展,水東鎮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郭 晉
副組長:王瑞新
成 員:田 祥 蒲 軍 劉 杰 彭德良 張 振 趙明艷 彭召開 周澤良 王 鸑 王 坤 王景貴
中學、各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各包組教師、各班班主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水東鎮教育管理中心,具體由趙明艷同志組織辦公。
三、 主要做法
1、制定《水東鎮早婚早育社會問題源頭治理控輟保學工作方案》。
2、組織教師進村入戶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貴州義務教育條例》。
3、打印《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貴州義務教育條例》張貼在村里醒目位置。
4、召開控輟保學業務培訓會,讓教師進一步熟悉相關法律法規,進村入戶時對家長學生進行解讀,并從青春期的特點、早戀的特征、什么是早婚以及早婚早育的危害,男女青年怎樣正常交往等方面,為學生講解了輟學和早婚遭遇的危害性,營造了濃厚的控輟保學和優生優育輿論氛圍。
二、存在不足及打算
1、由于我鎮部分存在少數民族較多,許多風俗習慣很難改變,思想意識有待提高。
2、法治意識有待加強。各校要邀請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進校園,給學生上法治課,講解《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3、發揮部門聯動作用。邀請公安、司法部門進村入戶,向老百姓宣傳《婚姻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篇2
今年以來,西鄉縣婦聯努力構建宣教、維權、家庭教育、助人自助四個平臺,為未成年人做實事、解難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構建政策法規宣傳平臺。在鎮3所學校、6個村,鎮3所學校、9個村,對學生和家長、老師進行兒童權利及兒童保護知識技能宣傳培訓。舉辦未成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人犯罪知識培訓5場,印發宣傳資料8000多冊。在縣電視臺西鄉時空欄目播出了10集電視紀錄片《脫軌的青春》-未成年人犯罪軌跡調查,引起了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和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視。利用“三八”、“六一”、“6.26”等紀念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活動,開展關愛女孩關愛、留守兒童活動,發放《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人保護法》、《增強防范意識預防拐賣婦女兒童》、《反對家庭暴力創建和諧家庭》、《關愛女童遠離害》、《兒童權利公約》等資料5600份,咨詢200人。
二是構建婦女兒童維權平臺。積極拓展維權熱線、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中心等工作平臺,切實為婦女兒童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法律幫助、情緒疏導和心理撫慰等服務,努力消除性別歧視。堅持不定期召集維權聯席會議、堅持婦聯人民陪審員參與婦女兒童侵權案件審理,在維權時特別注重維護純女戶、外嫁女、未成年女性等人群的合法權益。舉辦婦女兒童維權網絡工作人員培訓班2期、兒童保護參與式培訓班6期、村民培訓10期1200余人。上半年婦聯接待123件,辦結率98.5%。
三是構建家庭教育講學平臺。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優勢,開通校訊通學校5所,共有10600名家長通過校訊通平臺與學校建立聯系,發展家長學校48所,在沙河鎮苦竹村、柳樹鎮三義村成立兒童幸福家園2個。深入開展“爭做合格家長、培養合格人才”為主題的“小公民”、“雙合格”家庭道德教育宣傳實踐活動。圍繞“走出家庭教育的十大誤區”和“關注孩子的情商素質教育”等主題開展家庭教育講學30場,在一、二中舉辦女中學生青春期心理輔導講座7場次,印發《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500本。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方法,幫助家長提高自身素質,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從小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觀念。
四是構建貧困兒童資助受益平臺。不斷延伸工作觸角,多方尋求項目資助,爭取“紅鳳工程”基金會、“國際計劃”等組織以及縣內知名企業的資金、項目,實施關愛留守兒童、關愛女孩行動。累計幫助21名貧困女大學生獲得“紅鳳工程”資助、先后與19位女童建立幫扶關系、通過學費、生活費資助幫助140名女高中生重返校園。“六一”期間,縣婦聯陪同縣、鄉有關領導走訪慰問貧困兒童、留守兒童、孤殘兒童等30余名,贈送物資及慰問金3000余元;聯合縣慈善協會、工商聯、企業負責人在堰口鎮板橋中心小學、西河口小學組織開展了“手拉手情更濃關愛在心中”活動,為農村留守兒童送去了書包、文具、食品、書籍等節日禮物,為學校送去了彩色電視機、電腦、學習用品、教具、體育用品等物品價值5萬余元;縣婦聯、縣工商聯和利家超市聯合對10名貧困留守兒童贈送了3000余元伊利奶粉;為司上鄉中心小學46名留守兒童、15名單親家庭兒童及品學兼優兒童共計108人發放了學習用品;為楊河鎮中心小學、柳樹鎮中心小學、沙河鎮中心小學3所中心校贈送價值1萬元的圖書,為110名留守兒童送了價值3萬元的學習用品。給34名留守兒童集體過生日,學生們吃蛋糕,在全校師生共同唱生日快樂歌的快樂氛圍中,度過了一個快樂的節日。
篇3
一、基本情況
全盟20xx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077件,民事援助案件4952件,刑事援助案件120件,行政案件5件。
1、民事案件情況。20xx年全盟婦女、未成年人民事維權案件xx08人次(女性受援人1565人,未成年受援人43人),占民事案件總數的32.47%。
2、刑事案件情況。20xx年全盟婦女、未成年人刑事維權案件26人次(女性受援人9人,未成年受援人17人),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刑事受援總數為21.67%。
3、咨詢情況。20xx年全盟共受理咨詢19120人次(通過“12348”法律援助專線電話6375人次),其中涉及婦女、未成年人共2205人次(其中婦女2115人次,未成年人90人次),咨詢事項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請求給付撫養費、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給付贍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占咨詢總數11.53%。
二、盟級及各旗縣法律援助工作情況
20xx年,xx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婦女、未成年人248件,占受援總數xx%,較上年同期增長14.11%;
錫林浩特市176件,占受援總數11%,同比增長77.27%;
二連6件,占受援總數的0.37%同比下降50%;
阿巴嘎旗、正藍旗均為12件,均占受援總數1%;
正鑲白旗93件,占受援總數6%,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6.7%;
太仆寺旗38件,占受援總數2%,同比增長44.73%;
黃旗8件,較上年同期下降46.7%;
多倫縣23件,占受援總數2%,較上年同期下降52%;
東烏旗66件,占受援總數4%,較上年同期下降54.54%;
西烏旗648件,占受援總數42%,較上年同期下降46.6%;
東蘇旗45件,占受援總數3%,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68.89%;
西蘇旗178件,占受援總數11%,同比增加90.4%;
烏拉蓋管理區55件,占受援總數3%。
三、我盟婦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特點
1、刑事案件中婦女、未成年所占比例逐漸降低
20xx年全盟共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20件,涉及婦女、未成年人共26件,占刑事受援總數的21.67%,較2015年下降了12個百分點。
圍繞婦女、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重點幫扶對象,一是全盟各級法律援助中心不斷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注重提高婦女、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質,加大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婦女、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從源頭上降低違法行為的發生。二是扎實做好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及時高效做好婦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批、指派、監督工作,為婦女、未成年人提供及時、高效的法律援助。
2、婚姻家庭案件中婦女為受援主體
20xx年,全盟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婚姻家庭維權法律援助案件336件,涉及婦女維權共328件(婦女人身保護令共12件,盟中心2件,西烏旗3件,烏拉蓋7件),占婚姻家庭糾紛總數的97.6%,主要涉及追索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及離婚涉及家庭暴力案件;
由上可見,涉及婦女婚姻家庭維權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比重較大。
3、勞動糾紛案中女性勞動者比例較大。
20xx年民事受援案件共4952件,其中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類勞動糾紛共2999件,女性勞動糾紛案約占半數,而且,低端行業女性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現象比較嚴重,集中在餐飲、零售、保潔等服務業以及畜牧加工、紙制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如20xx年年初142名農民工以追索勞動報酬為由起訴某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其中大部分申請人為女性。造成女性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原因主要有:一是勞動者法律意識不足,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時,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產品以及服務附加值低,多數企業采取的首選方法是盤剝工人,利用低價的勞動力。三是企業管理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識淡薄。
四、存在的問題
一是受害婦女舉證不力。由于“家庭暴力”涉及隱私,且部分婦女維權意識不強,當受害婦女起訴要求與配偶離婚并訴稱遭到對方家庭暴力時,往往只能提供最近一次遭毆打的證據,卻無法證明“一定”的傷害后果。
二是作為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這一要求不好認定,很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無法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基于女性的生理和社會性別,婦女懷孕、生小孩、帶孩子(尤其是農村生養的孩子比較多),受害婦女自身沒有經濟能力,更掌控不了家庭經濟大權。
五、對策
加快發展婦女、未成年人法律維權工作勢在必行,結合“2011—2020年錫林郭勒盟婦女兒童發展規劃”,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高度重視,把加快發展農村婦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中之重,整合社會優勢資源,加強部門協調,構筑農村牧區婦女法律援助網絡,加強援助力度,拓寬援助渠道,放寬援助條件,真正做到“應援必援,能援盡援”,切實做好維護婦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1.進一步提高對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廣大婦女是建設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做好新時期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全盟各級法律援助機構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認真做好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為建設“法治xx”做出積極貢獻。
2、進一步暢通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渠道。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利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接待窗口的便民特點,切實發揮法律援助聯絡站點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進一步創造條件,方便婦女兒童就近尋求法律幫助。同時,切實加強同婦聯、教育部門的聯動,針對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多與婦聯、社區、教育等部門交流和討論,切實維護好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進一步開辟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綠色通道。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重點服務困難企業職工、農民工等群體中的婦女及偏遠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對于她們的法律援助申請,要堅持優先受理、優先指派、優先辦理制度,對于追討工資、工傷賠償等案件,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家庭暴力案件界定經濟困難以申請人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為準。
4、進一步提升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服務婦女兒童的水平,加強婦女兒童法律援助知識專題培訓,加大對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點)的監督指導力度。同時,通過旁聽案件、卷宗評查、回訪當事人和等方式,不斷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篇4
愛護小動物是許多德國幼童接受的善良教育的第一課。在孩子剛剛學會走路時,不少德國家庭就特意為孩子喂養了小狗、小貓、小兔、小金魚等小動物,并讓孩子在親自照料小動物的過程中,學會體貼入微地照顧弱小的生命。幼兒園也飼養了各種小動物,由孩子們輪流負責喂養,還要求孩子們注意觀察小動物的成長、發育和游戲,有條件的還要做好“飼養記錄”。孩子們正式入學后,他們的作文中常常會出現有關小動物的生動描繪,其中優秀的篇章會被教師推薦發表。此外,利用自己積蓄的零用錢來“領養”動物園里的動物,或捐款拯救瀕臨滅絕動物也是德國小學生熱衷的活動。
德國的中小學還普遍開展有關“善待生命”的討論或作文比賽。一個13歲的男孩以充滿愛憐的筆調,記錄了他為一只小鳥醫治創傷,后來又將其放歸大自然的過程,文章榮獲了該校“善待生命作文大賽”的第一名。相反,虐待小動物的孩子輕則接受批評或訓導,重則可能受到大人的懲罰,如果效果不明顯,還可能被送去作心理治療,因為這是比學習成績滑坡更為重要的“品德問題”。
(金進摘自《中國婦女報》)
兒童生活:
越來越孤單
4歲男孩丁丁有滿滿兩柜子玩具,而他卻說,他的“兒童節心愿”是“想好好和小伙伴玩一玩”。許多兒童都跟丁丁一樣,玩具多了,玩伴卻少了,能盡情游戲的時間更少。
小兒郎沒了童趣 “我太忙了,沒有時間玩。”為了進入理想的小學,6歲的男孩小凱每周要上5堂課:鋼琴、書法、圍棋等。對于小凱來說,與小伙伴一起在操場上瘋玩一下午“抓人”游戲,或者在沙坑刨沙子、翻跟斗竟成了“奢望”。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父母過分注重對孩子的早期教育,結果適得其反。有一對父母把孩子關在家里認字讀書,孩子不滿4歲就能背近50首唐詩,卻不懂如何與同伴打招呼,在幼兒園受到同伴孤立,性格變得內向暴躁。
家長擔心孩子受傷 許多家長坦言:“不是我不讓孩子出門和同齡小朋友玩,只是孩子從小嬌生慣養,怕到外面傳染上病菌,萬一劃傷了、打架了、衣服弄破了都很麻煩。”對此,專家指出,孩子們游戲過程中出現小爭執、小矛盾等本身就是讓孩子學習如何與同伴相處的一個過程。
放手也是一種教育方式 小劉是個乖孩子,很少出門,但10歲的他看見小區里迎面開來的小汽車,嚇得當場呆住,幸虧鄰居女孩小宋一把將他拉開。同是10歲的小宋不僅是小區里的孩子王,能隨機應變,還學會了料理家務。小宋的父母說,他們從小就讓小宋在小區玩,放手讓孩子探索世界,這也是一種教育方式。
專家指出,現在的家長注重對孩子的知識培訓,卻缺乏能力培養。對于小孩來說,學習的關鍵不在于認識多少字,學會溝通、分享、謙讓、公平競爭等與人溝通的技巧,這對孩子性格的成型很重要。
(沈敏摘自《解放日報》)
教育專家建議:
培養孩子別透支自己
“家長望子成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樣培養孩子的方式,并不是很妥當。”華東師大教授、家庭教育專家崔麗娟表示,“中國式”的家長往往把所有的期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只要孩子有出息,不考慮自身的能力,哪怕傾家蕩產也要培養孩子。“這樣的做法往往透支了自己,導致生活質量下降”。
崔麗娟還指出,家長把難題全部包攬下來,“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會讓孩子產生錯覺,覺得做任何事都可以成功,失敗了則歸咎于父母花的錢不夠,用的心不夠。久而久之容易養成軟弱和自私的個性,在激烈的競爭中更容易敗下陣來。
(林莉摘自《新聞晨報》)
父母當思量:
“越位”與“缺位”
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6月1日起已在我國實施。長期以來一直關注青少年問題的專家、天津市社科院研究員關穎認為,實施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存在的“越位”與“缺位”現象應當避免。
關穎說,當前我國家庭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是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存在“越位”與“缺位”兩種極端傾向。“越位”表現為“保護過度”,父母在孩子養育中包辦、替代過多,為了保證孩子的學習,許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勞了,結果使得孩子的體能、智能和社會參與的權利受到限制,弱化了孩子生存和發展的能力。一些孩子成人以后,只能是父母為他選大學、找工作,替他相親……這樣的孩子不能說是一個完整、獨立的人,很難自立于社會,這是家庭教育和保護的最大失敗。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所謂“適當”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點和需求,以孩子的長遠利益為出發點對他們實施教育和保護,這是對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的問題是“缺位”,即監護責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能盡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義務。目前我國有200多萬父母進城務工的農村“留守兒童”和約100萬城市流浪兒童等,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條件得不到保障,他們的教育和發展存在許多障礙,基本權益受到侵害,這是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的失職。
篇5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權利保護 NGO 社會對接機制
從2011年于建嶸教授在微博上開展“微博打拐”開始,我國媒體對未成年人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我們經常通過新聞、廣告和微博自媒體多種途徑,了解到越來越多的關于未成年人的消息。在信息技術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以前容易被大家忽略的權利死角,開始逐漸曝光在人們的視角之下。并且能夠越來越多的受到大家的關注和監督,對社會本身的發展、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制度建設都是一個良好的啟示。
一、現狀
兒童權利,在《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兒童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是以下四大權利: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放眼現在的網絡社會,各種關于未成年人權利的消息應接不暇。在目前熱門的自媒體平臺——微博上,有2011年2月于建嶸教授發起的“微博打拐,解救被拐賣兒童”,掀起了社會公眾參與解救被拐賣兒童的社會大行動;有2011年4月鳳凰衛視記者鄧飛發起的“中國貧困山區小學生免費午餐運動”;有2012年7月鄧飛發起的“貧困兒童大病醫保項目”,正在有序開展;有致力于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110婦女兒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這些致力于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行動,以及社會上第三團體的出現,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國以往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出現的“捉襟見肘”現象。但是,在法律制度、工作體制方面仍然存在許多缺陷。
二、問題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經濟社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明顯增加,面對新形勢、新情況,以前的這些規定不足以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的保護,或者說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或效果,遠沒有達到人們的預期。究其原因,主要從以下幾點予以說明:
(一)未成年人無法律上的主體資格
在現實生活中,權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弱者,未成年人作為成人世界的弱者,在權利受到成人侵害時,面臨著如何維護自身權利的問題。在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中,并未將未成年人視作權利主體,更多的是將未成年人作為權利保護的客體。當未成年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尤其是受到自己父母或者親屬侵害時,未成年人無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比如乞討兒童被父母以出租的名義將自己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時,這是將未成年人作為成人世界附屬品的典型代表。法律至今未賦予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就無法對未成年人權利進行有效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伸張與否,完全取決于其監護人對其的在意程度,而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最有可能的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伸張者,有時為了既得利益更不會主動代替未成年人起訴自己。由此,未成年人的救濟權利在法律方面無法實現。這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方面是一個很大的空白。
(二)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條文漏洞多
我國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存在屬于法律上的規定空白部分。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關于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只是散見于諸分則中,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對未成年人權利進行整體概括和具體規定。現存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法律,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分則)部分關于未成年人的部分規定,這使得在法律適用時顯得捉襟見肘。兩部正式的法律規范只是從宏觀方面概括地進行了規定,并未從具體實施上和適用方面進行詳細規定,對于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都沒有詳細的規定,各有責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托詞,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很嚴重。在對未成年人的責任分擔方面,我國更多的將責任分配到其父母、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但是對于這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村委會和居委會的責任范圍、責任內容、責任的后果承擔等具體方面都未作進一步規定。這種泛泛而談的規定對于解決未成年人的權利救濟,適用性不強,起到的實際保護作用也很小。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主體單一
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主體基本上是父母、村委會、居委會。三者中如果父母沒有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另外兩個主體基本是發揮不了什么職責的。村委會和居委會作為公權力的代表,只能是整個家庭出現問題時進行批評教育,而對于家庭的內部事務,暫時性的關注是可以的,難點在于如何長期持久的發揮協調家庭內部矛盾。帶兒童乞討的父母固然應該被譴責和制裁,但是如果父母被判刑,關于兒童的善后問題仍需要正視。前段時間發生在南京的案例,充分地說明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兩個幼童父親在監獄服刑,母親疏于撫養,以至于倆孩子在自己的家里被活活餓死。這一悲劇的發生,不是一朝一夕。在孩子餓死的前幾天,家里沒有人;鄰居基于長期和其母親的不和以及之前孩子母親類似做法,選擇袖手旁觀;居委會因管理服務面大、事多,確實存在未及時發現的可能,種種原因最終造成了這個在現代社會餓死孩子的事件。由此可知,如果我們把未成年人的生存問題完全寄托于朋友、鄰居的接濟,終究不是長久之計,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的生存問題。監護主體的單一,確實是我國目前在解決家庭問題時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
三、未成年人權利救濟機制探索
(一)建立未成年人維權的特殊立項
特殊立項,特殊在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要用一套獨立的法律規程。比如,針對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允許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家庭暴力等未成年人傷害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有法定的起訴權。盡管未成年人是否擁有訴權是一個待考量的問題,但是這不能夠成為未成年人無法維護自己權利的借口。較之其他較為平緩的權利救濟方式,法律無疑是最有效的也很可能是唯一有效的權利救濟方式。
特殊立項不得不說是對現存制度的一種創新,在公安機關試點成功的經驗不妨推廣到法院和檢察院,從而和少年法庭、少管所等一系列機關連貫起來,成立一個專門的體系。我們可以根據在司法實踐中的結論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革和創新,以期能夠設計出一套合法合理溫情的制度。也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采用其中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來使用,我們應該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各種救濟權利,尤其是法律救濟權利。
(二)健全立法保護
對于我國出現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漏洞的問題,我們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正,加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堅持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原則,《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規定:“暫時或永久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或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這種環境中繼續生活的兒童,應有權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對法律的執行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在適用對象上區別對待。在法律規定上,要對法律的實施方式、實施內容和責任承擔進行具體規定,使之在實施過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運用起來更加便捷高效,同時保證追責機制的順暢運行。同時加強行政立法,詳細規定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合作及權利運行方式,使各部門工作銜接更高效,防止發生各部門之間推諉不負責的現象。使得法律為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的目的而真正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發展壯大NGO等社會公益組織
篇6
一、深入開展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的宣傳教育。緊緊圍繞紀念建黨92周年的活動主題,緊密結合婦女工作實際,組織開展一系列豐富多彩、生動活潑、富有特色的紀念活動。充分利用報紙、網絡、宣傳欄等媒體宣傳黨的光輝歷史和豐功偉績,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宣傳黨的建設取得的輝煌成就,引導婦女職工進一步堅定跟黨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二、加強宣傳教育和法制教育,保護婦女職工合法權益。在“六五”普法開啟之年,組織婦女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婦女權益保障法》、《省實施<婦女權益保護法>辦法》、《女職工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大力宣傳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進一步加大維權工作力度,采取積極協調、源頭參與、依法維權等措施,確保婦女各方面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三、開展“慶三八”活動,不斷豐富婦女干部職工文化生活。借助開展“慶三八”的有利時機,在婦女干部職工中廣泛開展家庭美德、體育健身、愛心奉獻等豐富多彩的群眾性文化活動,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期間,組織婦女干部職工開展一次綠化美化活動,凝聚婦女職工投身城市規劃工作的熱情。
四、開展巾幗建功活動,不斷提高婦女參與發展的能力。要結合“學習貫徹十、爭創發展新業績”主題實踐活動、深入開展巾幗建功活動,激勵單位女職工愛崗敬業、崗位建功、崗位成才。大力弘揚當代女性拼搏進取、創業奉獻的時代精神。開展技術比武、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婦女干部的創新能力,培養合格的婦女勞動者和高素質的婦女人才。
五、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婦女職工服務城市規劃能力。結合開展“創建‘五型’機關、創建群眾滿意機關”活動,在婦女干部職工中開展學文化、學科技、學技能、學法律的“四學”活動。組織婦女干部職工系統學習《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新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掌握與工作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技能和本領,在女職工中培育愛崗敬業、崗位建功、崗位成才的風氣,提高婦女干部職工的依法行政能力。
六、開展“雙合格”活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積極開展“雙合格”(爭做合格家長、培養合格人才)等活動,不斷更新家長的家庭教育觀念,優化少年兒童的成長環境,促進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推動家庭教育工作健康發展。
七、進一步加強基層婦工組織建設。不斷加強婦女基層組織建設,發揮女工組織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選派女工干部參加業務培訓,切實增強聯系婦女、教育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本領,認真抓好年度婦女工作落實,推動我局婦女工作的有效開展。
篇7
網絡頻現未成年人施暴視頻
2015年6月21日,一段初中生圍毆小學生的視頻被大量轉發。視頻顯示,一名小男孩脖子和身上被繩索捆綁,數名年齡稍大的男生對他拳打腳踢,甚至將點燃的香煙頭丟入他的衣服內。小男孩無處可躲,被逼到墻角后驚恐哭叫、求饒,男生再次用煙頭燙小男孩手臂,并嬉笑不止。
該視頻立即引起媒體和公眾關注,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陳里也在微博上轉發并希望當地公安機關及網絡運營商負起責任,給網友一個交代。很快,事發地浙江慶元公安部門介入調查,事情的經過隨即浮出水面:2015年5月初,視頻中被打男孩小毛(化名)與兩伙伴一起到一間冷飲店偷竊,被店老板發現后,小毛與一伙伴逃離,另一伙伴被抓。被抓的伙伴并未如實供出同伙,而是謊稱與陳某(即這段視頻的拍攝者)等一起實施了偷竊。陳某得知后,叫上同伴找到小毛,要求其帶路去尋找造謠者。尋人未果,他們找小毛要錢,而小毛身無分文,答應過幾天從其父親那里“拿”錢。幾天后,陳某去找小毛拿錢,不僅沒拿到錢,反而被小毛的父親一頓責罵。一氣之下,陳某等幾個孩子將小毛強行帶到一間廢棄的簡易房內實施毆打,陳某拍攝了毆打過程。
同樣是6月,另一段未成年人施暴的視頻“網曝江西省永新縣女初中生打架”在微博廣泛傳播。這段視頻最早發于22日,時長5分33秒,視頻中多名初中生模樣的女生出現。1名穿著牛仔褲的女生跪在地上面向5名女生。5名女生連番對下跪女孩扇耳光,邊打邊嬉笑并罵著臟話,而被打女孩一語不發,雙手護著臉。接著,幾個女孩用腳踹下跪女孩的背、前胸、肋部及手臂。下跪女孩試圖起身時,馬上被一女孩扯住頭發,其余女孩則繼續對其扇耳光、踹身體,一名黑色上衣女孩還拿起礦泉水瓶和拖鞋砸其腦袋……
據永新縣多名網友介紹,該視頻最先是被拍攝者在自己的QQ空間內,隨后被傳播開來。當地公安介入調查,通過官方微博“永新”通報事件發生經過:視頻上的受害人黃某剛剛初中畢業,畢業前是學校的學生會干部,在學生管理中曾與劉某發生矛盾。劉某心生怨恨,和幾名同伴于6月21日通過QQ把黃某約到縣城,在金鼎大廈頂樓天臺對黃某進行毆打并拍攝了視頻。
同日深夜,一條四川資陽未成年少女遭多名同齡人扒衣的網帖在貼吧傳開。曝光的多張圖片顯示,4名少女一起合影,其中一少女上半身,單手抱在胸前,還有一白衣少女一只手搭在裸身少女肩上,另一只手比畫出剪刀造型……
一名自稱知情者的網友透露,“扒衣”合影照片最早出現在一名“扒衣”女生的QQ空間里。該網友說,照片中4名女孩原本認識,被扒衣的那個女孩之前說了另3個女孩的壞話,遭到報復。
去年以來,發生在懵懂少年間的暴戾行為屢現網絡。辱罵毆打、強迫脫衣、拍、持刀威脅……這些原本在影視劇中才能見到的暴力情節,如今發生在中小學校園,發生在本應天真爛漫的孩子中間!施暴者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均超乎成年人想象。尤其有的施暴者,在讓受害人承受皮肉之苦的同時,還熱衷于炫耀“戰果”,仿佛對方越痛苦他就越有。這種病態的行為,讓人觸目驚心、不寒而栗!
少年暴力折射成人社會失序
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每個孩子都是懷著一顆善良、友愛的心來到這個世界的,但上述案例中的孩子,小小年紀為何一身戾氣?這就應驗了另一句古話:性相近,習相遠。隨著各自生存環境的不同變化,每個人的習性就會產生差異。那些未成年施暴者不可能一開始就貪戀暴力,他們變得如此暴戾,不僅與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有關,還與學校的教育偏頗有關,更與監護人的責任缺失及整個社會風氣有關。總而言之,孩子犯了錯,他生活的環境脫不了干系。媒體評論員王鐘說,孩子的行為是社會秩序的折射;孩子怎么理解法律與道德,取決于成人社會創造了什么樣的環境。
未成年人施暴案頻發,家庭責任首當其沖。調查顯示,施暴少年大都家庭情況特殊,有的是父母離異,平時缺乏家長管教;有的是留守兒童,父母外出打工,缺乏親情撫慰;還有的父母關系緊張,家長本身就有家暴行為。
有樣學樣,這是民間的一種說法,意思是孩子很容易照著大人的樣子學著做。小文(化名)是人們眼里的“問題少年”,他從上小學開始就愛打架,被周圍人稱為“打架大王”,上初中時更是不斷升級武力,除了動拳腳,還用棍棒甚至匕首等兇器,同學們甚至一聽到他的名字就不寒而栗,他也因此成為一群問題少年中的“老大”。大家有什么“擺不平”的事就找他。小文后來因打群架被派出所抓了起來。他的父親去派出所保人時,呵斥了他幾句,沒想到遭到他當面頂撞:“我打架是跟你學的!你連自己都管不好,有什么資格管我?!”
原來,小文從小在充滿暴力的家庭中成長。打他懂事起,他的父母就經常打架。說是打架,其實只是父親單方面的行為,母親只是做微弱的反抗。父親愛喝酒,喝完酒回家就找碴兒,母親成了他的拳擊對象。小文常常在驚恐中躲在角落里看著暴力的一幕。后來,小文漸漸長大,對母親受欺凌不再冷眼旁觀,偶爾會替母親說話,試圖制止父親的暴力行為,但結果卻是遭到父親的報復性毆打。小文從10歲開始被父親家暴,直到14歲那年,已長得跟父親一般高的他憤怒地向父親舉起了拳頭。父親在驚愕中將揮起的拳頭停在了半空。從那以后,父親有所收斂,但小文的拳頭卻再也無法放下。在與父親的博弈中他已經學會了武力征服。在“拳腳外交”中,他的性格愈發暴戾。
施暴未成年人中,像小文這樣受家庭影響的不在少數。有專家指出,不少父母忽視對孩子的教育。孩子長期得不到家庭關愛,就會采取極端方式來引起家長注意,而這時家長又會以孩子犯了錯為由,以打罵的方式來“教育”孩子,久而久之,孩子就會變得心理灰暗、性格孤僻。特別是離異、家暴、留守環境中長大的兒童,其心理健康水平較低,尤其在青春期,孩子的情緒本來就不穩定,就更容易出現極端性格,有的攻擊性強,容易將憤怒指向外界;有的缺乏安全感,容易有自虐傾向。
未成年人施暴案頻發,學校教育也難逃其責。15歲的小麗(化名)因召集校外人員毆打同學而被開除,班主任受到牽連被學校通報批評后,憤憤不平地抱怨:“我早知道這個女伢不一般,早晚會出事!當初大家(指其他班主任)都不愿接收她,是學校硬塞到我班上的!”她所說的“硬塞”,是指兩年前小麗從外校來插班的事。小麗上初一下學期時,她的父親看她成績不好,托人將她轉到現在這所重點中學。她一轉到新學校就被安排坐在最后一排。同學們大都兩周調一次座位,而她的座位永遠都固定在最后一排。她的個子并不高,在班上頂多算中等,比她高的同學有很多,她坐在教室最后排常常看不到黑板。開始,她以為自己是新來的,調座位時被老師疏漏了,便去辦公室找班主任。班主任沉著臉說:“我們的座位是按成績排的!”小麗啞口無言,轉身離開時,她隱約聽到班主任跟另一個老師的對話:“成績這么差,我能接下就不錯了,還來爭座位!”另一個老師說:“還是你姿態高,接納差生為學校分憂解難!”小麗的心頓時像大冬天被人澆了冷水,原來她是老師眼里的差生!再放眼看去,跟她坐同一排的全都是跟她一樣的“差生”!老師是怕他們影響別人學習才有意這樣安排的!
敏感的小麗后來發現,老師從不點他們坐最后一排的同學回答問題,從不批改他們的作業,他們可以上課看小說、玩手機,就是不來上課老師也不追究,只要不影響他人就行!小麗的心徹底涼了,她開始自暴自棄,上課經常睡覺,甚至逃課跟“差生”們一起出去玩,不時惹出是非來。后來她召集人“教訓”那個女生,是因為那個女生是班主任的“得意門生”,曾趾高氣揚地要跟他們“差生”劃清界限。
在應試教育依然強勢的教育背景下,許多學校為了追求升學率,一味地重視書本知識傳授,忽略了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對孩子的心理教育更是少之又少,甚至無視孩子心理感受,將成績不好的學生硬性貼上“差生”標簽,無異于將這類學生推向歧途。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為什么暴力屢禁不止,往往是施暴者想彌補學校中學習、人際交流的失敗,通過實施暴力來釋放壓力。
未成人施暴案頻發,反映出社會管理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在接連不斷的此類案例中,其涉事未成年人很多都經常出入網吧,有的事發地就在網吧。各地都相繼出臺了網吧等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的規定,但在利益驅動下,網吧、游戲廳、歌廳、酒吧等這些未成年人不得入內的場所,大都在門口裝模作樣地豎塊牌子后堂而皇之地接納未成年人,而相關部門在監管上也失之寬失之軟,使得這些孩子小小年紀就進入娛樂場所染上江湖氣。加上網絡暴力游戲、網上暴力小說屢禁不止,無形中給一些原本個性偏執、性格暴戾的少年提供了施暴的藍本。
保護與威懾須并重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法律的威嚴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一旦觸犯法律,就要付出沉重的代價!然而,很多未成年人施暴案曝光后,除極少數施暴手段特別惡毒、傷害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的案例外,其他施暴者并未受到應有的懲處,因為他們未成年。
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李云龍說,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而且形式呈現多樣化,很大程度上與“處罰從輕”不無關系。這種尷尬局面導致的后果不容忽視。一是對未成年受害者的傷害難以估量。十幾歲的少女被連續毆打,扒去上衣,拍攝視頻公之于眾,造成的精神創傷可能終身難愈。二是助長了校園施暴行為。惡行發生后,一般都是采用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方式,教育手段為主,懲罰手段為輔,而且懲罰力度很輕。暴行的代價太小很難讓這些施暴者放棄惡行并警戒模仿者,甚至為校園凌虐提供了樣本。
對此,李云龍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進行適當修改,未成年人犯罪應公開審理加大曝光。應該打破傳統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式,媒體應該多曝光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行為,曝光和懲罰應該及時進行,讓他們有羞恥心,以達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著名時評作者王學進也認為,未成年人施暴不能成“法外之地”。在加強對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人文教育的同時,須補上法制建設這一課,讓其感受到法律的尊嚴和威懾力。其一,法律須對校園暴力列出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懲戒規定。其二,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那些實施嚴重不良行為造成被施暴者嚴重人身傷害、但因未滿法定年齡不能追究刑責的孩子,法律應當設計新的條款和教育懲戒措施,使懲戒有法可依。其三,設立少年法院。這樣便于形成偵查、、審判、執行以及教育、改造、幫教、安置等互相配合、互相協作的工作體系,把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及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應盡的教育、挽救責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此才能達到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同時還應加強法制教育。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不少學生把違法行為當玩笑,根本意識不到校園暴力的嚴重性,視規則和法律為兒戲。因此,強化法制教育,讓法治成為青少年的信仰,也是鏟除校園“暴力雜草”的必要手段。
除了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強力介入,家庭、學校和全社會都應行動起來,共同對未成年人施暴行為說“不”,讓孩子不再成為欺凌者,也不再成為欺凌對象,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孩子們不受到傷害。
作為家庭,要給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讓孩子遠離暴力。父母之間需要避免暴力行為,盡可能減少沖突,營造溫馨、幸福的家庭氛圍。讓孩子遠離暴力影視和游戲,避免孩子模仿電影、電視和游戲中的攻擊。更重要的是,跟孩子及時溝通,給予他們更多的家庭關愛和正確引導。
有專家建議,當孩子有攻擊傾向時,家長要出手矯正以防微杜漸。一要及時制止,做到“零容忍”。1歲前溫柔地推開,1歲到3歲堅定地制止,3歲后耐心地引導。二是適當懲罰,讓孩子體驗后果。如果孩子的攻擊行為帶來的影響或者后果比較嚴重,就需要采取適當的懲罰措施,比如要求孩子當場道歉,或暫時剝奪孩子的某項權利等,既讓孩子認識到錯誤,又讓他體驗犯錯的后果。
作為學校,在開展法治教育的同時應注重培養孩子“非暴力”解決問題的能力。要對孩子的人格和社會性發展進行有效引導和幫助,讓他們有更多的機會通過積極的課外活動來發展他們的人格和社會性。教孩子學會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并通過聆聽、妥協來和平處理人際沖突。
篇8
愛報道工作室簡介:
愛報道工作室成立于2008年初,原名京都報道工作室。由草根新聞傳媒人王發財、歐陽潔共同創辦。是一個面向國內各大媒體提供深度新聞稿件的民間新聞采編團隊;他們秉承“傳遞普世價值、打造品質團隊、輸出優質產品”的核心價值觀,經過4年精心打造,已經初步建立起采、編、寫全面發展的優質公民記者團隊;在武漢、濟南、長沙、哈爾濱、西安等城市有穩固的采編合作伙伴。多年來,他們在各行業積累了廣泛的資源,在公益、社會民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報道中展現活力。
中國公安大學去年曾做過一次調查,報告結論是,在我國,害案件的曝光率為1:7,即每一個被曝光的案件,背后都有7個沒有被曝光的,數目很龐大。而在今年5月到6月,短短20多天,媒體就曝光了8起幼童的案件……而就在輿論滔天的當口,全國多地仍不斷爆出未成年女性遭的新聞。
廣東省2012年的《女童遭受害報告》中提到,在2008年到2011年6月,全省公安系統受理的案件中害案達75.3%,近半數是14周歲以下的,其中在該省某市,被的在校生高達87%,六成以上為熟人作案:親屬、老師、鄰居等。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副主任呂孝權律師在過去6年中辦理了十幾起針對未成年女性犯和性暴力的案件……
高發的案件與多層次的原因
很多人疑問,怎么最近幼童的案件一下子增多了?其實這是個誤讀,這類案件并不是在短期內才大量發生的,最近的“井噴”不過是中國當下社會問題經過媒體傳播的集中爆發而已。以前中國的媒體不像現在如此發達和自由,消息流通不暢,使得案件即使發生了,由于無法傳播而不為多數人知道。
以前實施的大多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而如今大多數是成年男性,社會轉型期的突出問題是進城務工人口增多,出現很多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多是留給老人撫養。流動兒童的父母都無法穩定,更無法保證孩子,導致很多人有機可乘,將黑手伸向孩子。一般來說,單親家庭、流動家庭等結構不完整的家庭中的女童更容易遭受害。
中國公安大學榮為義教授認為,除了城市化進程造成的大量留守兒童和流動兒童外,一些封建殘余思想和改革開放帶來的歪風也成了案件高發的原因:有案犯認為,男人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沒有什么不對的,中國古代還有童養媳呢。也有人覺得,有錢有權了,就可以為所欲為了,甚至有人是為了“帶來好運”。
在我們國家,無論是家長還是老師,都會教育孩子們“不要和陌生人說話,見到陌生人不要開門”等安全常識,而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很多時候,對于幼童的害案件大多為熟人作案,面對老師、親戚、鄰居甚至直系長輩,孩子們肯定缺少防范意識。
不是中國特有,但值得各方關注
聯合國婦女署項目協調員郭瑞香說,幼童不是中國特有的問題,已經是全社會共同的問題,全球普遍存在,各個國家政府都在關注。中國長期的傳統觀念,導致被侵害的女童不敢發聲或不愿發聲,家長認為這是家門不幸,更不愿意維權。
那么事情發生后,我們又該怎么辦呢?
海南萬寧事件,剛開始發生的時候,無論是參與婦女維權的法律界人士還是做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的非政府組織,亦或是廣大公眾,都驚訝地發現,竟然找不到一個可以為此事后續持續負責的政府部門。
郭瑞香說,在保護女童權益的問題上,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個國家生存,政府有責任保護每個公民的安全,所以政府每一個部門都要承擔起責任。國際上很多國家都針對害出臺法律:美國每個州的法律都認為是行為,需承擔很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在出獄前,都要給這些人佩戴上有GPS系統的手環或腳環,隨時定位,如果出現在兒童婦女較密集的場所,將可能被驅離或布告社區,提高警惕。德國對尤其是未成年的都會有較重處罰,波蘭是國際上首個在國家層面實施化學的國家。
在中國不是沒有法律,刑法、未成年保護法,教育部也有性教育進課堂的要求,但執行效果不佳,各職能部門沒完全承擔這個責任和義務。郭瑞香認為中國政府可以做得很好,在經濟實力的背后,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婦聯作為保護婦女兒童的非政府組織,其實也有更大的空間可以作為。
“宿罪”廢存之議
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在罪中分列出“宿罪”,該罪名侵害的對象是未滿14周歲的女性,與罪的區別在于被者是否自愿以及這中間是否存在金錢交易的行為。
最初設立”宿罪“的目的是為了加大對的處罰,但經過一段時期后發現,宿罪中的“宿”二字針對主體是違反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它立法的保護對象不是少女的人身權益而是社會管理秩序,本身就有邏輯問題。
幾年間媒體曝光的宿案件,從2007年貴州習水教師宿幼童案到2008年云南曲靖法官宿案,其中云南曲靖法官,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判6年,再到去年某地農村一被幾名鄉鎮干部“宿”,涉案者都被判5到7年,明顯量刑不足。由于該罪名犯罪主體基本是國家公職人員和商人,因此難免有質疑聲:該罪名設立是不是成為這些人的行為量刑“護身符”?
篇9
關鍵詞:未成年刑事處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他們的素質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未來的走勢,他們的成長關系著社會的和諧與進步,關系著民族的繁榮與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來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也是一直困擾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通過分析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并從刑事處罰制度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從而去找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對策越來越顯得緊迫和重要,這對于我們法律專業的學者也是一次有意義的挑戰。
一、新形勢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變化
隨著社會傳播媒體的空前發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靈不斷地感受著時代的變化,他們在接受著社會新鮮事物不斷增長見識的同時,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無論從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
1.未成年人犯罪動機從享樂性向貪利性變化
這一方面是人類弱點的一種表現,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對利益的追求的無節制性,一些人為了獲得利益,甚至不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受這種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價值觀影響,其犯罪動機也多出于滿足物質欲望,這種“貪利性”的犯罪動機,與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關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簡單化向成人化變化
犯罪手段日趨成人化,方式多樣,作案手段殘忍。從生理學、心理學角度來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從近些年來破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險性、復雜性等特征已經接近甚至超過成人,讓人很難從再從作案手段上區分是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隨著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程度也日趨提高,一些駭人聽聞的惡性案件,如殺父弒母案件、殺人碎尸案件、公然、案件等時有發生。
3.未成年人犯罪組織形式從單個性向團伙性變化。
20世紀80、90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形態開始改變單獨作案的傳統形式,轉而向團伙、聚眾的形式實施犯罪。《青少年與法》雜志編輯部于2007年12月組織了一次調查統計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約有60%-70%屬于團伙犯罪。團伙犯罪是有組織犯罪的初級形態,黑社會犯罪則是有組織犯罪的高級形態。黑社會性質犯罪無論是在危害社會的廣度和深度上,都是團伙犯罪所無可比擬的。從團伙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犯罪過渡的態勢,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趨嚴重性。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立法的現狀
20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發生形勢的變化和整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高度重視并加快了有關未成年人問題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刑事司法解釋等。具體而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處罰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刑事處罰原則上,主要體現了兩項原則,即從寬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這兩項原則是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對未成年人適用刑罰的最為基本的原則。具體體現為: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則減輕處罰。”《刑法》第49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時,必須在法定刑的范圍內處以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后者則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一原則也是與我國一貫堅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適應的。
(2)在刑罰的種類上,我國的刑罰體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體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這些刑罰種類在對于未成年人的適用上除了不適用死刑外,其他刑種基本適用。
(3)在刑罰的執行上,我國《監獄法》第74條規定:“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第75條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同關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進而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減刑和假釋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在非刑罰處罰方法上,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矯正措施還有賠償經濟損失,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建議行政處分。
2.我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
(1)刑事實體法獨立性不夠,小刑法模式不適
從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立法現狀來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頒布,雖然標志著我國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上述兩部法律并不是純粹的刑事法律規范,而是從政府、社會、教育等角度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行政法律或社會管理法規,更像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國依然沒有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刑罰以及訴訟程序、刑罰執行等刑事法律問題,散見于各刑事法律規范及含有刑事內容的其他法律規范中。
(2)刑事處罰基本原則不夠完備
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基本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須反映這一領域的基本價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國刑法僅規定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及不適用死刑原則,顯然是不夠全面和完備的。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的立法完善
影響未成年人刑罰制度設置的因素有很多,但這一制度究竟應該如何設置,在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思想進一步認識,才能從更深層次上對這一問題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脈絡。
刑事處罰立法應遵守的原則如下。
1.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
在目的刑主義的觀點看來,當犯罪行為已經發生,無論刑罰怎么規定都不可能恢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還原到犯罪行為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力圖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罰總是徒勞無力的。目的刑主義認為,從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是為了達成社會防衛的合理目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刑罰的設置又必須是為了防止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實施危害社會行為,要以罪犯的個別情況為標準來確定個別的刑罰。在這種思想下,教育刑主義應時而生,它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再應該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或者報應,而應該是一種教育,通過這種教育,使犯罪行為人能夠浪子回頭,重新適應社會的發展。那么,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就不應該在監獄進行,而應該與社會融合在一起,只有這樣,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為人特別是更快的達到從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為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就應該盡量輕緩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
2.雙向保護原則
該原則同樣是由《北京規則》所確立的一項重要的適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它注重的是在對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中尋求一種均衡,進行平衡保護。其基本內涵為,既要重視在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中通過設置針對性的措施對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同時也要注重對社會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將未成年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予以協調解決以從根本上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在對未成人犯罪刑事處罰的思想基礎有了初步的認識理解之后,我們就可以在這些思想的指導下針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處罰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改革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2000.
[2]吳鵬森.犯罪社會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3]劉仁文.刑事政策初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篇10
[關鍵詞]兒童;保護;措施;保障;權益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祖國的希望,其同時也是弱勢群體,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受到保護。兒童權益保障體系的完善性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有效指標,我國在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后,兒童權益法律體系在不斷的完善,但是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是具有較大的差異,近年來,有關兒童侵權的案件在不斷增加,兒童的權益受到了威脅,由于兒童保障法不夠健全,使得很多兒童的權益受到了損害,這不利于促進兒童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一、兒童權利概述
兒童具有生存與發展的權利,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應該有較為完善的兒童保障權益保障系統。我國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由于相關制度不夠健全,使得很多兒童的權益還是受到了侵犯。同一罪行在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衡量與判決時有著一定差異,有著不同的法律條文,需要區別對待。兒童權利保護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體現,也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結果,其可以保證社會經濟更好的發展,可以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還可以使人們具有保護兒童的意識。《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制定了較多兒童保護的條約,其通過立法更好的保證了兒童的各項權利。我國在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后,更加明確了兒童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共有4種類型,首先是生存權,兒童具有固有的生命權,還具有健康權;其次是受保護權,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受到較多的保護,任何無害兒童健康成長的行為都會受到制約,受保護權可以避免兒童受到歧視、剝削或者虐待,對一些失去家庭或者難民兒童都要進行保護。再次是發展權,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發展體能與智能,其需要接受教育,還具有娛樂的權利。最后是參與權,兒童具有參與家庭、社會生活的權利,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
二、多角度保護、保障兒童權益的措施
1、確定特困兒童范圍,建立救助工作機制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相關工作人員要迅速確定特困兒童,要重視兒童保護這項工作,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還要組織工作人員對特困兒童的身份進行確認,做好數據錄入工作,還要對特困兒童的數量進行統計,從而更好的對兒童進行幫助與保護。“特殊困難兒童”的界定要滿足6種條件,第一是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后無人照顧的兒童;第二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喪失勞動力的殘疾家庭兒童;第三是父母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正在服刑,二者父母雙方都在服刑的兒童;第四是父母一方失蹤,另一方喪失勞動力或者殘疾家庭的兒童;第五是殘疾或者聾啞家庭,并且經濟比較困難的兒童;第六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都患有艾滋病家庭的兒童。
在統計完成后,根據政府救助以及社會幫扶的原則,需要為這些特困兒童提供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要保證兒童的基本生活,通過每月的補助,可以保證兒童的生存權。相關工作人員要積極落實這項工作,在確定特困兒童后,要給予其經濟方面的補助,還要多關心兒童的日常生活,保證兒童可以健康的成長。政府部門要做好監督工作,要保持每一筆資金都發放到特困家庭中。
2、關愛兒童寓教于樂,有效實施“反拐”“打拐”
大力倡議在全社會組織開展以“關愛兒童,反對拐賣”為主題的“反拐”宣傳活動。為幼兒園老師、小朋友、家長及群眾集中講解“反拐”常識,提高兒童的“反拐”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的能力,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進一步增強防范意識,有效預防并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對拐賣兒童案件的高壓嚴打態勢,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并主動會同民政、婦聯等有關職能部門,積極開展被拐兒童的解救、安置工作。
3、培訓幼母保健知識,促使兒童健康成長
針對一些地區育齡期婦女存在“生子容易、育子難”的困惑,大力組織開展專題教育引導,一是深入講解國家相關生育政策及生育條件,最大限度地實現優生優育,并運用科學方法啟迪和開發幼兒的智力,促進幼兒健康全面成長;二從幼兒期母乳喂養及幼兒保健知識教育、常見兒童意外傷害的預防和急救等方面,普及相關知識和常識,實現多角度兒童的保護;三是鼓勵育齡期婦女重視母乳喂養對幼兒的重要性,強化對幼兒食具管理、衛生消毒及預防接種重要性的認識,以及幼兒在不同階段除母乳喂養外,如何科學、健康添加輔食,促進幼兒均衡攝取營養。
三、結語
從多個角度保護兒童,并制定有效的保障權益體系,可以解決特困兒童的困難,可以保障兒童的基本權益。兒童享有生存權、發展權、被保護權以及參與權,政府部門要做好監督與管理工作,要選擇兒童權益保護法,還要普及法律知識,使家長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樣可以減少虐待兒童案件的數量。一些特困兒童家庭比較困難,父母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父母可能喪失了勞動能力,使得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差,相關部門要做好調查工作,要確定特困兒童的數量,并為其提供經濟補助。
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關愛兒童,關注兒童權益保護,希望祖國的花朵明天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白睿.孤殘兒童家庭寄養問題探析――基于相關主體的分析視角[J].社會福利(理論版),2012(04)
[2]葉志宏,任園,鄭維國.上海市兒童福利機構300例孤殘嬰幼兒社會適應分析[J].中國民康醫學,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