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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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建設項目利息支出的資本化處理
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操作,建設項目的利息支出是計入建設成本,還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都是一個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兑巹t》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明確了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應當計入建設成本,但沒有進一步明確借款利息停止資本化的時點判斷。這是《規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細化的問題,有必要通過《規則》予以明確。筆者建議,停止將借款利息計入建設成本的時點,應當是建設項目通過工程驗收之日。作為實行一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該工程驗收可界定為竣工驗收;對于實行二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設項目,可將工程驗收界定為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通過驗收次日起發生的借款利息,不應當在計入建設成本,而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這樣進行財務處理,有助于與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協調一致。筆者注意到一些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后的交通建設項目并沒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設工作,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往往也達到了概算投資的80%~90%,這意味著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的只是主體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還需要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后到辦理竣工驗收的期間陸續完工并進行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對此筆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議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如果還存在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則需要根據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設借款,將其借款利息繼續資本化處理,直至這些工程通過交工驗收為止[1]。需要明確的是,這些工程與《規程》第四十五條中規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應當是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需要陸續完工的其他工程。
2.關于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
《規定》中明確了其他投資支出包括各種無形資產;但《規則》第二十七條中的其他投資支出中只涉及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支出,沒有涉及相關的無形資產。按此規定,一個重要的問題就需要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用財政資金并采取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計入建設成本?《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設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導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無法核算全部建設成本的局限性。這一問題在《規則》中不容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成本核算不存在這一問題,因為出資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支出,按照規定是計入待攤投資支出的。
3.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規定
《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至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這與財建〔2003〕724號中對建設單位管理費調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實務中,竣工財務決算不是一個時點行為,而是一個時期行為。竣工財務決算涉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或審計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等行為過程。考慮到實際工作的需要,建議將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界定調整為“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開始至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準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⒐へ攧諞Q算獲得批復,意味著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以后發生的相關開支,應當分別執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兩次驗收的工程項目,由于經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是編制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這意味著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并非說明工程驗收階段(從開始交工驗收到竣工驗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經完成。在此階段還有可能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這部分管理費應當采取預計的方式計入竣工財務決算。
二、對進一步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這就是財政部曾聯合原建設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其中具有對工程價款結算的專門規定。如果《規則》中的規定與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不一致,建設單位應當執行何規定?如果《規則》采取部門規章的形式,則按照下位法從屬上位法的要求,應當執行《規則》的規定,如果《規則》也屬于規范性文件,則按照一般法從屬于特別法的原則,建設單位則應當執行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兩項規定之間的協調,或者對此作出專門說明?!兑巹t》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一般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這與《規定》的規定是一致的;但財建〔2004〕369號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在管理實務中,某單位在建造合同中約定的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為4%,結果被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認為違反了《規定》中“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則屬于合規行為。對此,《規則》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或對協調事項作出專門說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認為財建〔2004〕369號文的相關規定無需進一步修改,則《規程》中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條款,只要求執行財建〔2004〕369號文的規定即可。
三、進一步完善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對竣工財務決算的規范,除了增加了對尾工工程的規范以外,基本上與《規定》中的內容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規則》中并未予以解決。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21號)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郵部〔1996〕54號)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⒐を炇蘸蟮娜齻€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2]。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的協調問題。
1.關于工程驗收
不同行業的建設項目驗收,有不同的規定?!?a href="http://www.ushengzhilian.com/haowen/321559.html" target="_blank">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中均規定將工程驗收劃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陡劭诠こ炭⒐を炇辙k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和《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將工程驗收劃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進入工程試運轉期;試運轉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1990年9月11日原國家計委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曾要求“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但建設部出臺的有關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交工驗收和初步驗收的工作規范,這意味著這些規定中是將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的;房屋建筑物項目不存在試運營期的劃定,只有質量保證期,從固定資產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開始計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中,也只規范了竣工驗收事項。
2.關于工程驗收與竣工財務決算的關系
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行業部門,采取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決算、工程決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慮之間的差異,建議在《規則》中將其視為同義語并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的表述統一規范。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基礎上進行。既然《規程》允許大型項目的竣工價款結算在辦理竣工驗收三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再按照《規定》第三十七條中的要求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就不現實。一般來說,如果工程項目采取一次驗收方式,即只組織竣工驗收,則竣工財務決算需要在竣工驗收后辦理。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范的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不包括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但是實行分次驗收的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中往往要求將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作為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經過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3.規范竣工財務決算的有關建議
可以認為,不同行業的業務特點影響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驗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環節的工作規范,由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合格意味著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則應當在此基礎上辦理與施工企業之間的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作為最終竣工驗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的工作環節規范,則竣工驗收是檢驗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據,應當在竣工驗收后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四、進一步完善對資產移交的管理
篇2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路”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可供汽車行駛的公共道路。
第三條公路分為國家干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干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公路(以下簡稱鄉道)和專用公路五個行政等級。
國道是指具有全國性政治、經濟意義的主要干線公路,包括重要的國際公路,國防公路,聯結首都與各省、自治區首府和直轄市的公路,聯結各大經濟中心、港站樞紐、商品生產基地和戰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ㄗ灾螀^、直轄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省內中心城市和主要經濟區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的省際間的重要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旗、縣級市)政治、經濟意義,聯結縣城和縣內主要鄉(鎮)、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鎮)內部經濟、文化、行政服務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以上公路的鄉與鄉之間及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專用公路是指專供或主要供廠礦、林區、油田、農場、旅游區、軍事要地等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應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為界限,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與當地城建部門共同商定,并隨城市建設區域的發展變化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條當專用公路的專用性質改變時,經專用單位申請,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可改劃為省道或縣道。
公路如因改線等情況變化,個別路線(段)失去原有作用,經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核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加強對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要把公路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地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并認真組織實施;對一切違章利用、侵占和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確保公路完好暢通。
第七條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規,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揭發違章利用、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有車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繳納各項公路規費的義務。公路沿線有勞動能力的農民和車船等運輸工具,有按國家規定履行公路建勤的義務。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事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公路事業。
第九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下列各項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本《細則》的實施。
二、編制公路建設、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計劃執行中發生的問題;負責公路建設、養護工作的檢查和獎懲,采取措施提高路況,保證暢通。
三、負責路政管理,處理違章,保護路產,維護公路養護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組織公路現代化養護、現代化管理技術的開發,負責交通情況調查和路況登記,培訓公路專業人員,改善技術裝備,交流先進經驗,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調查研究和統計上報公路情況。
六、負責公路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等規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十一條公路發展規劃必須遵循遠近期結合、新建與改建結合、平時建設與戰時需要結合、需要與可能結合的原則,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從整體上提高公路網絡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條各個行政等級的公路發展規劃,按《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管理權限分別制定和審批。年度計劃應與規劃相銜接。凡經批準的規劃有改變時,必須經原審批單位同意。
第十三條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四條公路建設資金,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籌集。
國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用車輛購置附加費和養路費給予補助。
縣道建設主要依靠地方投資與民工建勤的辦法實施,可用養路費給予補助。
鄉道的建設主要由鄉(鎮)自辦,或者以鄉(鎮)為主,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邊遠、貧困地區的縣道、鄉道建設,可實行以工代賑的辦法。
邊防、國防公路建設資金,另由國家專項投資解決。
第十五條凡屬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和改建的大中型項目,均應按國家《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在符合審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項程序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項目和鄉道也可適當裁并一些程序。
第十六條公路勘察設計任務必須由持有公路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和法人承擔。
重大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采取招標辦法,鼓勵競爭,提高設計質量。
第十七條大中型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實行招標制。
凡納入國家或地方財政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國內公開招標。
凡利用外資和國際間貸款的公路建設項目,可實行國際招標,但必須履行規定的批準手續。
特殊公路建設工程或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公路建設項目,可采取議標、邀標或投資包干方式組織施工。
第十八條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建筑市場管理、定額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理。
承擔公路工程施工任務的建筑單位必須取得經公路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給的施工證書,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施工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準的設計文件修建完成后,應及時按國家《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組織驗收,辦理交接手續。不符合設計要求以及公路產權資料不完備的公路工程,不得支付使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返工。
第二十條現有國道、省道穿過縣級市和縣城的路段改建時,可按“靠城不進城”的原則,避正城區另辟新線。新線工程由當地政府負責做好協調工作,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凡根據縣級市和縣城建設規劃進行公路擴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承擔與現有公路技術標準相吻合部分所需的建設費用。提高公路技術標準和擴大工程規模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或確定提高標準和擴大規模的部門承擔。
第二十一條地級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出入口道路與干線公路連接處,已劃為城市規劃范圍,但尚未形成街道的路段,其建設規劃、計劃及其實施以當地城建主管部門為主,公路主管部門配合協助。
第二十二條公路建設用地,應本著節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則,做到“全面規劃,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國道、省道、縣道需要征用、撥用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具體征用、撥用標準按“社會公益設施”的實際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新建、改建鄉道需用的土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規劃、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劃撥。
第二十三條根據公路發展規劃,新建公路或拓寬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設施等需要預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門根據《條例》規定精神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造冊登記,立案存檔。
第二十四條公路設計、施工應盡量適應地形變化,并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自然地貌的破壞,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
通過名勝古跡和自然保護區的公路,應注意與周圍環境、天然景觀的協調。嚴禁損壞歷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可能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郵電、軍事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與鐵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設原則、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組織實施、交接管理等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分工,同時修建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綠化、交通工程、環境保護等設施,高速公路還應當同時修建監控、營運、服務、救護等設施。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二十六條公路養護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經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整潔、美觀,及時修復損壞部分,周期性地進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術狀況,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和抗災能力。
第二十七條公路養護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國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專業工人養護,適當利用民工建勤采備砂石材料。
縣道以建勤輪換工養護為主,但每個養護道班應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養路專業工人。
鄉道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群眾養護。
公路養護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設立一個,也可根據養路機械化程度、路面等級和養護難易程度的變化,設置大道班(或養護工區)延長其管養里程。人煙稀少和邊遠地區的公路,也可實行機械化養護隊定期巡回養護。
第二十八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路路基、路面、橋涵等構造物、排水設備、防護設施、綠化帶,以及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日常巡視和檢查。實施綜合治理和全面養護,防止公路環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減少水毀損失。
公路、公路橋梁及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承載力不足或出現險情時,公路管理機構除及時通知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采取減速行駛、單向行駛、限載行駛或封閉繞行的交通措施外,應盡快落實維修、加固、修復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九條進行公路養護或施工作業,應當采取措施維持交通;當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在作業處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影響行車安全的,夜間還需設置紅燈警視信號。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進行大中修養護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應函告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疏導交通;需中斷交通的,應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事先共同通告。
在高等級公路或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從事養護作業的人員,應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
第三十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應本著珍惜民力的原則,做好民工建勤工作。公路沿線農村成年勞動力每年每人不得超過三個建勤工日,車船運輸工具每年每臺件不得超過兩個建勤工日。
第三十一條公路遇有大量雪阻、塌方、水毀、泥石流、沙埋、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交通受阻時,公路主管部門可及時報請當地政府動員附近駐軍、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進行緊急搶救,盡快恢復通車。
當國道中斷交通兩天以上時,應將阻、通情況及時報告交通部和省、直轄市、自治區和人民政府。省道、縣道、鄉道中斷交通的報告程序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公路沿線設置公路養護專用砂石料場和施工取土場地,應事先征得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社會公益事業需要辦理長期或臨時撥用手續。
在縣(市)人民政府核準、土地管理部門劃撥的公路料場取土(砂)采石,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借故阻撓或索取價款。
公路養護工程取土采石不得影響附近建筑物和水利、電力、管道、通訊、軍事等設施的安全以及農田水土保持。
第三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公路用地、邊坡、分隔帶,本著因路制宜、穩固路基、防護邊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環境的原則實施公路綠化。
對公路花草樹木,只許作撫育和更新性質的修飾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樹木的,國道、省道須經省級公路主管部門批準;縣道須經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門批準;鄉道須經縣(旗、市)公路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依法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路產的行為,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審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運輸,維持公路渡口和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等。
第三十五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按國家規定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路政管理證”及指揮旗(燈)。路政巡查車輛須裝有“路政管理”標牌和標志燈飾。
第三十六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
一、設置電桿、變壓器、地下管線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類似臨時設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類似堆積物。
四、挖掘、采礦、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及其他類似作業。
五、任何違章利用、侵占、損壞路產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在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不得:
一、采挖砂石、淘金開礦、修筑堤壩、壓縮或擴寬河床、燒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進行其他類似作業。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運貨物,停泊船只、排筏或進行其他類似活動。
三、有任何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在公路兩側從事開山、采礦、伐木和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設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時,從事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作業前報告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同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已發生危及路產安全的,須立即停止作業,聽候處理。
第三十九條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妨礙交通的,還需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并由超限運輸單位承擔公路管理機構為此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類似可能損害路面的其他運輸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必須通行的,按本條上款規定辦理。
機動車輛制造、修理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必須試車的,應事先征得當地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簽訂協議,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指定路段,設置試車標志,并明確由廠方向路方繳納公路損壞補償費。
第四十條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地下管線或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時,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協議,并承擔按原公路技術標準修復或商定按規劃標準改建公路的費用;影響交通的,還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一條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梁、渡槽、管線等設施,必須考慮公路的遠景發展規劃、滿足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的各項幾何尺寸及凈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損壞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構造物或設施,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條例》的以下規定:
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公路長遠發展規劃標準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在公路上增設交叉道口,需經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核批準,并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設計、修建。
第四十四條通過公路渡口的一切車輛和人員,必須服從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員的調度及指揮,遵守渡口管理規章。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侵犯公路合法權宜、造成路產損壞或嚴重危及路產安全的單位、個人或車輛,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有權對當事者和案發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和查處,并按《條例》規定,責令賠償損失;對駕車逃逸者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人員或趕赴交通檢查站會同檢查人員共同攔截,查處其違章行為。
第六章公路規費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以及其他規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濫用、截留、擠占公路規費。
第四十七條各項公路規費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各?。ㄗ灾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可制定實施細則,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八條凡領有牌證的車輛均應按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屬國家規定暫免征收的除外)。
凡利用貸款和需要償還的集資修建的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收費的公路渡口,所有車輛通過時都要按規定繳納通行費和過渡費(屬國家規定免征的除外)。
凡購買國內生產、組裝及國外進口的各種機動車輛都要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屬國家規定暫免征收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省級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按“收管用一體,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嚴格核查”的原則,負責公路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車輛購置附加費由交通部負責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應將所代征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費款及時存入當地中國工商銀行開設的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專戶,由各地工商銀行負責劃轉,任何代征、代管單位不得動支。
第五十條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及公路征費稽查站卡,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其征費和征費檢查工作,也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五十一條公路征費人員執行公務按國家規定著裝,佩戴〔中國公路征費〕胸章,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征費檢查證”和指揮旗(燈)。公路征費車輛須裝有“公路征費”字樣的標牌和專用標志燈飾。
公路規費征收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征費政策,遵守各項公路征費管理規章,秉公辦事,不得亂設卡、濫收費、亂罰款和。
第五十二條各種公路規費征收票證和處罰單據,由省級公路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核發。
第五十三條公路養路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規定》辦理。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用于收費公路或橋梁、隧道的養護及收費人員、設施等正常開支外,只能用于償還貸款和需要償還的集資。
對收取的過渡費的使用視同養路費,除以渡養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為橋的建設資金。
征收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主要用于國道、特大公路橋梁、隧道、重要立體交叉樞紐工程,以及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省道的建設。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情況,責令其歸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情況給予處罰。
一、對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移出,同時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
二、對造成路產損失的,應責令限期拆除、修復路產、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本條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警告,責令暫停施工,待完善防護措施后復工;限期遷出規定范圍。
二、罰款。
三、對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設施損失的,責令停止施工作業,賠償公路損失;情節嚴重的,另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或對公路路產造成損壞的當事者和其單位,應分別情況給予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利用公路試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或進行超限運輸的,責令立即停駛,補辦有關手續并酌情處以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行車,造成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限期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100%的罰款。
三、對違反公路渡口管理規章的,按該規章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本《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擅自動工的,責令停工,補辦手續,并酌情處以罰款。
二、對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三、對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及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立即責令停工,限期拆除。
第五十九條對違反《條例》第三十二條及本《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單位,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亂砍濫伐或毀壞公路花草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條例》第十八條及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拖欠、逃繳公路規費的,責令限期補繳,并課以滯納金;對情節嚴重、倒換車牌或偽造、涂改征費憑證的,還應處以相當所欠費款一至五倍的罰款。
二、對非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的任何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征收公路養路費、通行費、過渡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應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不超過全部非法所得兩倍的罰款,同時對當事者及其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相當其本人三個月工資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當事者對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單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訴;對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處理決定還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報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及本《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屬于公路征費人員的,由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查處;屬于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的,由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查處。
對超出國家規定使用范圍,挪用公路規費于其它建設和開支的,銀行有權拒付,審計、財政部門有權追查、索賠,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各級公路管理人員違反《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公路管理人員受本單位或上級單位負責人指使、縱容而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責任外,并應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應當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