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護法案例范文

時間:2024-03-28 1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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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護法案例

篇1

針對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北安市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幫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們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實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擺上了重要日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最高檢《規定》下發后,該院黨組非常重視,組織刑事檢察部門干警對《規定》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和研究,還組織他們學習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識,掌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

(二)成立組織,專人負責。為貫徹落實《規定》,該院公訴科和偵查監督科分別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組,由兩位經驗豐富、作風細膩,具有耐心,熱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女同志任組長,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

(三)措施得力,效果顯著。該院在辦案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二是適當靈活掌握程序,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今后成長。在辦案中注意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公開或不傳播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和存在被教唆犯罪。在辦案中還盡量縮短辦案時間,盡快結案,以減輕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在庭審中采用特殊的指控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教育,使他們鼓起開始新生活的勇氣。三是在制度上保證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他們結合工作實踐,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有關精神,大膽推出"暫緩"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暫不作或不決定,而是設定一定的考察期,由檢察機關、學校、居民委等部門進行幫教考察,根據表現,決定作出或不決定。四是不定期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該院根據一段時期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在幫教會上,檢察官與失足少年的家長、教師廣泛接觸,共同查找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對癥下藥,做耐心細致的幫教工作,使失足少年和家長深受教育,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五是加強法制宣傳,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他們以給學生、退伍軍人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還進行了"為了明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圖片展覽,全市12個中小學校學生及青少年家長參觀了展覽,使他們深受教育。為了進一步加強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該院還先后在北安一中、北安二中、兆麟小學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分別為這三所學校配備了兼職法制副校長,開設法制教育園地,進行校園周邊治安狀況的調查,及時向政法委、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促使全社會共同關心教育事業。

篇2

關鍵詞:涉外兒童監護;法律沖突;兒童利益最大化;法律適用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跨國婚姻已經越來越常見。具有不同國籍的夫妻結婚后,所生育的兒童的權益如何保護,已經是各國必須考慮的問題。我國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也是采用的有利于保護兒童權益的標準。但是我國的規定過于抽象,何為最有利的法律,沒有具體標準。容易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可操作性不強。所以研究涉外兒童監護權法律適用問題,對于補充和完善我國立法,增強我國司法實踐可操作性具有將重大意義。

一、涉外兒童監護的基本內涵

監護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經歷了從“父親優先原則”到“母親優先原則”再到“父母親雙重義務”的轉變,體現了監護制度從強調“監護人權威”到強調“被監護人利益”的理念變遷,從“財產主導”到“人本關懷”的價值遞進。

(一)監護的界定

監護在西方的用語有“Tutela”、“Custody”、“Guardianship”,因監護人的不同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監護是指沒有父母或父母喪失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由有權機構指定專人管理和保護其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而父母對子女的監督和保護視為親權制度。廣義的監護既包括父母也包括其他的第三人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督和保護。英美法系采用廣義監護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狹義監護制度。我國沒有規定親權制度,屬于廣義的監護制度。

(二)兒童的界定

兒童在國內外的界定一直模糊不清,首先,兒童與未成年人。依據我國傳統觀念,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兒童。①但是《牛津法律大辭典》對兒童的解釋是指未達成年年齡標準的人。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于18歲。”可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規定的兒童系指各國和國際組織中規定的未成年人。其次,兒童的年齡。目前世界各國對兒童或成年年齡的規定并不統一,一方面是因為各國民族風俗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位于熱帶地區尤其是赤道的國家兒童生理成熟較早,因此其規定的成年年齡往往低于其他國家。如菲律賓、印度規定的成年年齡為16歲。日本、奧地利、法國規定的成年年齡為21歲。

本文以廣義的監護制度為研究基礎,以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為研究對象,而不包括禁治產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另外,為了與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公約》的稱謂一致,本文將兒童與未成年人作統一理解。

二、我國兒童監護的立法現狀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涉外兒童監護的法律主要有兩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民通意見》)第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首先,立法對被監護人的保護力度仍顯不足。僅基于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這一事實即適用我國法律,不一定能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其次,沖突規范的系屬范圍過于狹窄,監護的設立、變更、終止并不能覆蓋所有的監護法律關系。最后,沖突規范中連接點的設置單一僵化,缺乏彈性,不足以應對現實中復雜多變的情形。

第二,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30 條取代了《民通意見》第190條,其首次規定了我國涉外監護的法律適用:“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一條的頒布具有重大的意義。首先,對被監護人利益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意圖更加明確,直接提出應適用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這就為保護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提供了保證。其次,在“監護”的調整范圍方面,該條不再拘泥于《民通意見》上的“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但是如何引導法官判斷“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準據法,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并沒有給予答復,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未加任何限制和約束,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甚至枉法裁判的后果。

(二)我國的司法實踐

1.案例分析一:趙君怡監護權爭議案②―《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前

該案涉及三次訴訟兩次法院判決:

第一,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的趙先生撫養權變更之訴無受理基礎。原因是,美國法院對趙先生和房女士離婚及子女撫養的判決在中國并無當然的法律效力。趙先生請求變更房女士對趙君怡的撫養權的基礎是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承認新澤西州法院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法律效力。

第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審理房女士提起的護照返還請求同樣缺乏受理基礎。房女士請求返還女兒護照的前提是其仍享有趙君怡的監護權,而判定其享有監護權的是新澤西州法院對趙先生和房女士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判決。該判決只有通過中國法院的承認才能在中國產生法律效力,才能作為護照返還之訴的一個事實性基礎。

2.案例分析二:陳甲訴張某離婚糾紛案③―《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之后

本案判決過程的法律問題:第一,本案未就法院的管轄權做出解釋。根據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和第22條規定,④中國該法院享有本案管轄權。第二,法院將適用于涉外離婚的準據法(法院地法即中國法)默示地直接適用于涉外兒童監護問題,而且未作任何解釋和說明。第三,法院并未將離婚中的子女撫養糾紛識別為監護權變更問題,以至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在離婚訴訟中無用武之地。第四,在判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法院沒有考慮到兒童住所地所在國法律的規定和兒童熟知的在外國應該享有的權利和待遇,最終作出的撫養費判決肯定不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涉外離婚中的兒童監護問題在我國法院無一例外地適用我國法律,即使兒童的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位于外國,也不論該外國的法律是否更有利于兒童的保護。

三、涉外兒童監護法律適用的國際立法及借鑒

跨國兒童監護權作為兒童權利保護的重要一部分,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積極的開展了多項旨在保護兒童監護權的立法活動。這其中包括對所有締約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和各國政府的國內立法活動。本文主要介紹全球性方面的國際公約。[6](p45-48)

當前國際社會具有廣泛影響的保護兒童監護權的公約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頒布并對其修訂所產生的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監護公約》、1961年海牙《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主管機關權限和法律適用公約》和1996 年海牙《關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應適用的法律、承認和執行及合作公約》,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以及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海牙會議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引入了未成年人“慣常居所”這一新的連接因素。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上升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兒童權利公約》,鼓勵成員國尋求阻止將兒童非法轉移或滯留使其脫離合法監護人的兒童誘拐行為,并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各國保障兒童監護的正當實施作出了導向和示范。[7](P100-112)

在上述大背景的影響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1996 年通過了《關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應適用的法律、承認執行和合作公約》,該公約與1961年公約相比在法律適用方面有重大改變:以“父母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代替“親子關系”(A Relationship Subjecting the Infant to Authority),父母責任歸屬或消滅的準據法采取不變原則;父母責任實施采取可變原則,采用實質性聯系原則等。國際公約的最新努力體現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同時表現了對擁有兒童最初監護設置權的國家的尊重,容易促進跨國兒童監護的國家司法和行政機關的合作,利于公平高效的解決監護爭議使得判決更容易得到執行,從而盡快恢復兒童安定的生活學習環境。⑤針對上述公約,我國可以在比較的基礎上有選擇性的吸收,適度借鑒,以完善我國涉外兒童監護的立法和司法。

四、我國涉外兒童監護權的立法

(一)立法建議―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0條為中心

1.采用“分割制”立法模式,適度分割監護與監護相關事項的法律適用規則

首先,前述各個國際性公約都規定有國家對兒童采取緊急保護措施,該保護措施一般是由采取國的行政機關作出,具有公法性質,而且我國尚沒有有關兒童保護措施的立法。因此對兒童監護中保護措施的爭議應當適用保護措施采取國的法律。其次,監護人的設立、變更、終止,監護權的行使和監護職責的履行以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關系構成監護制度的整體,應該統一法律適用原則。再次,監護中發生兒童非法轉移和扣留時,兒童生活環境因轉移或扣留的時間長短而出現不同的情況,即可能因時間長兒童已經適應了新環境,也可能因時間短,兒童的慣常居所未改變。因此對相關權利人對兒童的返還或安置申請,要單獨規定法律適用規則。

2.以兒童的慣常居所為首要連接點

依《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法官每次選法都要對所有可能的準據法進行評價才能比較出更有利于兒童的法律。由于語言障礙和理解不同,外國法的查明本來就很困難,在實踐中很大程度上不可能實施,導致該條款只能停留于一句響亮的口號上。借鑒國際公約和有關國際立法的做法,可以把兒童慣常居所地作為首要的連接點,將其他“更有利于”被監護人的法交由申請人自己去舉證。這樣不僅減輕了法官的負擔,而且留有一定的司法空間。

3.具體化“有利于被監護人保護”標準[8](p14)

將“有利于”標準的舉證責任下放,不是一勞永逸的事,因為申請人舉證后需要法官的審查確認,如果立法中對其不加以限制,就會給法官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留下的缺口。但是對“有利于”規定益粗不宜細,否則太過僵化。建議最高院可以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行列舉,比如,兒童監護制度應當適用兒童慣常居所地法,除非申請人舉證其他應當適用的法(1)規定有更加健全的兒童保護措施;(2)加入了相關保障兒童監護的公約;(3)有利于及時恢復被破壞的兒童的生活環境;(4)與兒童有其他實質性聯系等等。

結語

目前,我國沒有加入任何有關兒童監護的國際公約,在兒童權益保護的國際大潮流中已經處于落后地位。應當盡快批準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兒童監護的國際公約,建立健全兒童保護措施,完善涉外兒童監護的管轄與法律適用規則,加強與其他國家司法和行政合作,共同監督和協調兒童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合法行使。我國應當設置對兒童監護人的監督義務機構,并落實其失職的相關責任,做到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堅決杜絕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損害兒童合法權益事件的頻繁發生。(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基金項目:研究生創新教育計劃項目“涉外兒童監護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兼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0條”(2014S0505)

參考文獻:

[1]薛永松.《中美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比較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3).

[2]朱子勤.《國際私法案例研習》[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1).

[3][英]J.H.C. ,戴塞,《戴塞和莫里斯論沖突法(中)》[M],李雙元、胡振杰、楊國華、張茂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0.

[4]徐成.《論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律適用》[D],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3).

[5]齊湘泉.《涉外離婚案件中子女監護權分配的法律問題與解決路徑-以趙君怡監護權爭議為例》[J],中國律師和法學家,2007(4).

[6]吳用.《兒童監護國際私法問題研究》[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5).

[7]汪金蘭.《1980年海牙<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及其實施機制評析》[J],安徽大學法學評論,2008(2).

[8]胡夢茹.《淺析涉外兒童監護的法律適用問題》[J],探索與爭鳴,2013(6).

注解:

①http:///view/10593790.htm 2014年9月11號訪問。我國2012年剛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②案件基本事實參見朱子勤:《國際私法案例研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60-163頁。

③案情及判決情況參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0)杭甲初字第2080號案的民事判決書。

篇3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組織部署,夯實工作基礎

1、加強組織領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六五”普法工作,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我縣“十二五”規劃,及時批轉下發“六五”普法規劃,對全縣“六五”普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縣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各級各部門都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全縣上下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

2、完善制度體系。制定了機關單位、學校、企業、鎮(街)、村居5個不同類型的“六五”普法考評標準,為全縣“六五”普法驗收提供依據,形成了職責明確、規范管理、注重實效等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考評制度,促進“六五”普法工作規范化發展。

3、健全普法隊伍。成立了“六五”普法講師團,聘請一批法律專家型領導、律師等為講師,定期開展法律“六進”巡回講座;加強基層普法隊伍建設,以基層干部和農民工為主體,設立“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聯系點11個。

4、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把普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工作需要逐年增加。縣本級經費從“六五”普法開始按人均0.1元的標準核撥,為普法工作提供扎實物質保證。

(二)創新普法形式,增強工作實效

面對快速發展的社會經濟形勢與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我局緊扣“六五”普法規劃,不斷創新形式,精心組織安排,穩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豐富載體,探索新形勢下的普法方式。一是加強網絡媒體宣傳,擴大法制教育影響力。在縣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辟法制欄目、節目、專版。制作了司法行政工作專題電視宣傳片,重點介紹司法行政機關的便民利民新舉措、幫扶助困新亮點;開通了手機短信宣傳平臺,通過手機群發短信開展法制宣傳,編輯制作法制宣傳小冊子,通過以案說法、律師釋法、法律答疑等貼近實際的宣傳報道,弘揚法治精神,提高群眾的法律水平和道德素質。二是開展法律宣傳系列活動,豐富普法教育內容。縣法宣辦在每年上半年和“12.4”法制宣傳日與縣直有關單位聯辦兩場法制宣傳活動,開展法制圖片展覽、法制文藝演出、法律咨詢等活動,成為我縣普法工作一大品牌。縣國稅局結合每年4月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開展專項普法宣傳工作,推出了“稅郵直通車”等特色稅收宣傳項目,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活動,增強普法實效,深受群眾歡迎。三是充分利用“三送”工作平臺,積極開展“送法下鄉、進社區”活動。組織法律服務工作人員開展送法下鄉,宣傳法律法規和惠農政策,發放宣傳資料,現場解答群眾涉法疑問,幫助群眾解決在生產生活上遇到的實際困難,鼓勵群眾通過法律渠道表達訴求,維護權益。同時專門印制了4萬只環保宣傳袋、2萬冊司法行政服務手冊,免費發放到農戶手中,不斷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曉率。

2、突出重點,加強對特定人群的普法工作。一是加強對各級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完善各級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法、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等制度,依托黨校授課和干部在線學習城等方式加強對機關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提升相關人員的執法水平和服務能力。二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法律進校園活動,通過配備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組建“五老”干部宣講報告團、開展“小手牽大手、父母子女同學法”等形式,法律進校園工作已成為常態化。今年上半年,我們以市人大來我縣調研《未成年人保護法》貫徹實施情況為契機,協同相關部門大力宣傳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所長深入到全縣中小學校,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上法制課。三是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抓好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生產積極性。縣工商局堅持開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認定、“評選誠信個體戶”等活動,通過評選活動,增強經營者的誠信意識,鼓勵爭創先進氛圍。縣環保局開展了“進企業大走訪”活動,定期帶法深入企業,督促、指導企業學法、用法。同時,還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團,與縣15家重點企業結成幫扶對子,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四是加強特殊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做好社區矯正與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最大程度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每月至少組織社區矯正人員參加一次法律知識學習,邀請專家為社區矯正與刑釋解教人員舉行勞動就業、法律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3、服務大局,開展專項整治法制宣傳工作。近幾年來,我局緊密結合全縣“十二五”發展規劃,圍繞“構建和諧平安”的總體目標,針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開展依法治地、治水、治路、治污、治違等專項治理的法制宣傳工作,主動介入拆遷拆違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為黨委政府辦成大事、辦好實事、辦妥難事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2012年8月,縣法宣辦與縣電視合攝制了關田“2011.11.2”部分群眾堵塞公路事件警示教育片《悔恨的淚水》,在縣電視臺連續播放了一個星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宣傳教育效果。一批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重點項目建設等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廣泛宣傳。

(三)推進基層普法,夯實基層基礎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基層是關鍵。我們通過加強村(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提升農村基層的法治化水平。

1、扎實推進法律進村(居)活動。一是培育農村“法律明白人”,協助鎮街、村(居)調解本區域內的簡單民事糾紛,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服務活動;二是壯大了農村普法骨干力量。會同縣、鄉兩級組織對村(居)兩委干部進行法律等知識培訓1000多人次;三是完善村(居)普法宣傳資料,縣法宣辦向基層贈送《農民基本法律知識讀本》、《以案釋法案例匯編》、《務工人員法援指南》、《司法行政職能宣傳手冊》、《致全縣人民的一封信》等農村“六五”普法讀物數10余種、5萬余冊。依托全縣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129個終端站點,提供以案釋法案例,豐富了鄉村學法資料;四是積極推進社區“五個一”(即一個法制宣傳櫥窗、一個法律圖書角、一支專兼職人員相結合的法制宣傳隊伍、一套居民學法制度、每季度開展一次義務法制宣傳活動)建設,全縣律師所、司法所與社區簽訂法律服務協議,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2、全面推進“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全縣各村(居)委會基本實行了村務決策聽證制度,村集體會計委托制度,村集體資產出讓、資源開發利用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制度,“四民主兩公開”制度普遍落實,村(居)民普遍開展自治活動,涌現了2個“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二、存在問題

1、有的部門對法治文化建設不夠重視,認為法治文化建設是軟性任務,很多東西看不見、摸不著,見效慢,不如抓經濟發展、城市建設那么容易出政績。

2、法治文化建設的機制體制不夠完善,在管理和實際開展工作上缺少有效的規范。

3、各部門溝通協調還有待進一步加強。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雖成立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有的具體工作往往由縣司法局或縣法宣辦孤軍作戰,工作開展起來存在很多困難,沒有形成應有的規模和效應。

三、有關建議

(一)強化法治文化的創新性。創新是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動力源泉。法治文化建設面臨新形勢新要求,需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不斷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一,要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要通過舉辦“法制大講堂”、“法律沙龍”等形式,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鼓勵引導支持法治文藝創作,努力為廣大群眾提供豐富的法治文化產品。通過開展融知識性、趣味性、藝術性和娛樂性于一體的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文藝演唱會、法制攝影和書法、美術展覽、動漫展覽等活動,讓廣大干部群眾受到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第二,要構筑法治文化人才高地。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努力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事業各方面有號召力的領頭人和一大批專家、學者、能工巧匠。要加強基層法治文化骨干的專業輔導,積極為人才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建立和完善優秀法治文化人才脫穎而出的激勵機制,將成果突出的優秀人才納入“六五”普法表彰獎勵范圍。第三,要創新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必須以人們可以接受的方式進行,要適應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多采用接近大眾、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表現形式。應更多地依托現代通信手段和網絡等各種媒介,通過公益廣告、手機短信、普法網站,運用圖片、文藝節目、法制短信、法制動漫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

篇4

【關鍵詞】法治素養 高中政治 教學探討

【中圖分類號】G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7)04B-0037-02

法治素養培育是全面提升中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中學生良好的法律意識、法律觀念是法律常識教育的重要內容,我國當前正在全力推進依法治國,在此背景下,更加有必要加強公民尤其是高中生的法治教育,所以將法治教育貫穿于整個高中政治教學中,是為了更好地建設思想政治課學科,也符合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

一、培育高中生法治素養的必要性

(一)法治素養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

高中學生馬上要步入成年,走入社會,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其法治素養高不高,法律觀念強不強,是不是具備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些都影響到我國依法治國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和諧和社會文明程度。因此,通過高中政治教學培育高中生的法治素養,加強高中生的法律意識,引導學生尊法守法,形成科學完善的法治思維,對于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二)法治素養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學生綜合素質不能缺少法治素養,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培養學生的法治素養。建設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國家,實現依法治國,和當代中學生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的強弱密切相關。所以,切實提高和增強高中生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是非常重要的。作為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陣地、開展法治教育的重要平臺,高中思想政治課所要擔負的重任不言而喻。培養出知法守法、懂得運用法律的學生,是作為一名高中政治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

(三)課程標準明確要求開展中學生法治教育

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學中,新課標明確指出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課程是對中學生進行系統的公民道德教育和理論教育的初級課程。高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引導學生了解中國的經濟制度,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國策、改革開放等基礎理論,然后就是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觀念、法律觀念。高二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引導學生學習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了解我國的外交原則和依法治國的理念,然后結合政治生活的道德標準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觀念、法律意識。高三階段主要任務是引導學生正確認識人類社會,正確認識世界,引導學生形成科學的人生觀,培養學生的辯證唯物主義思想。

二、基于法治素養培育的高中政治教學策略

筆者根據自己多年的教學經驗,在高中政治教學中總結出如下幾點教學策略。

(一)聯系生活提煉法治教育內容

教師應該在新課程標準的框架內,深入挖掘和提煉教材中的法治教育內容,將教材中分散的法治教育內容集中化、系統化。如教師在講解“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這節課時,可以將勞動者的權利這塊內容拆分成若干個環環相扣、邏輯相關的問題向學生提問:我國勞動者權利包括哪些?為什么勞動者權利應該受到保護?如何更好地保護勞動者權利?然后教師在講解這三個問題的時候,自然地引入勞動法中的相關法律知識,通過對勞動法的講解和討論,使學生更深入地認識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樹立勞動者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的觀念。除此之外,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應將知識橫向聯系、縱向延伸,引導學生聯系身邊的生活例子,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高中政治教材中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知識很少,大部分是有關成年人權利義務、法律保護的法律知識。針對這個情況,教師更應該根據教學內容,多聯系實際生活中的未成年人法律案例,選擇與學生生活聯系緊密的法律法規,在課堂上引入一些與學生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使學生感受到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從而將法治理念融入學生生活。

(二)創設情境,引導學生運用法律思考

教師要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在教學中創設符合教學內容的情境,善于加工處理涉及的法律素材,將抽象的法律素材具體化,從而引導學生在層層深入、由表及里的理性思考中正確地認識法律,鼓勵學生積極探討、勤于思辨,引導他們提出自己關于法律問題的看法,提高學生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對不法觀念的抵抗力,使學生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將法治教育與育人有機融合。比如教師在教授“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這節課時,教師可以給學生創設一個生活中常見的情境:“我和朋友們在商場購物,我的朋友選中了一件裙子,付款時,服裝店老板提出‘如果你們不需要開發票,那我可以給你八折,如果要開發票就不能打折’,假如你是我這位朋友,你會怎么辦,發票開不開?”提出問題,讓學生討論,根據實際生活經驗,大部分學生會明白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應該索要發票,而少數學生會認為可以不開發票,還能享受優惠。這時教師可以將與依法納稅相關的法律知識引入進來,讓學生明白索要發票合理合法,一方面可以保障自身權益,一方面是在幫助國家增加稅收,使他們認識到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作為守法公民在依法納稅的同時還要自覺監督其他公民的納稅行為。通過生活案例教學,進一步加強學生的法律監督意識。

此外,創設情境時問題的設計應該符合法律嚴謹、科學的特點。法律內容比較抽象,概括性強,比較難理解。這就需要教師要深入分析教材,根據教材中的重點難點,明確教學目標,創設符合學生學習特點、認識水平的情境問題,比如,教師在講解“公司的經營”這節內容時,先問學生:“你們的理想是什么?”通過學生回答,教師了解到部分學生的理想是自己創業,非常喜歡看各種創業故事,但是對于企業的創建、經營、管理以及股權等概念并不了解。因此,教師可以針對這個情況,挑選一個大學生自主創業,最初成功,最后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最終導致創業失敗,自己也鋃鐺入獄的故事,并根據此故事提出問題:“這個大學生為什么創業會失敗?如果你是他,你會怎么做?”學生熱情高漲,經過一番激烈討論得出結論:在自主創業的過程中,經營者一定要合法經營、合法管理、依法行使權利。通過這個例子引導學生思考,在交流討論中領悟“法”的意義,加深了對法治意義的理解。

(三)課外延伸課堂內容,課內課外有機結合

教師可在課外開發與高中思想政治課相關的課程,通過拓展、整合、構建,將學生所學的相關法律知識有機串聯起來,拓展學生法治思維的廣度和能力。可以在課外進行法治主題教育,如刑法、勞動法、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法等法律知識講座,將課堂內容與生活中的法律案例進行有機結合;還可通過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模擬法庭、法治故事表演、法治社會實踐等多種形式,課外拓展法治教育與課堂教學相互配合,進一步提高法治教育效果。

篇5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對策

Legal Analysis on Family Violence

Dong Xiaobo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Jiangsu Nanjing 210042)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kind of violence happe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victims' health, infringes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destroy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caused widely social concer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all-round social support system must be built up.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damage cause measure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惡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家庭中的弱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都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權制的傳統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定和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 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可見,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1]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2]

因此,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 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2. 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 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4. 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首先,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例如:設立分居制度,它作為同居制度的一種補充,不僅可以緩解夫妻雙方的矛盾,避免草率離婚,還可以對防止婚內暴力以及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有積極作用;在民法上,因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賠償)。

其次,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1.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2.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3.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

第三,加強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樹立良好風尚。通過多種教育活動形式加強國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會道德水準,制止、減少甚至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通過教育,借助輿論的力量,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同時也通過教育使每個人懂得彼此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的重要,充分認識到只有尊重別人的人,才能獲得別人對自己人格尊嚴的尊重。另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弱勢群體———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

第四,構架家庭暴力法。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長期性、復雜性與嚴重性,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也于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臺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由于我國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于各類法典,法條中并有許多的漏洞與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之途徑,極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會實踐。因此我國在今后的立法規劃中,也應將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納入其中,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行動有專項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一的威懾作用。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