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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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清產核資工作目的
(一)全面摸清企業家底,真實、完整地反映國有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清查核實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三)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實力。
(四)為做好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業績考核、績效評價奠定基礎,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二、清產核資范圍
清產核資企業的范圍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清產核資工作步驟
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批企業從20*年10月份開始。
(一)前期準備
1、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資委制定清產核資工作內容和要求,設計報表、報告內容及規范格式。
2、市國資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培訓各職能科室和監管企業參加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人員,具體講解清產核資政策、制度、辦法及清產核資報表等。
(二)組織實施
1、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中介機構由市國資委統一委托、企業聘請。
2、組織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帳務清理、資產清查、數據匯總、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監管企業初審和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上報等主要工作。
3、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逐個下發批復意見。
4、各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批復文件調賬,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匯總整理和制度建設
完成清產核資后,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實際狀況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并針對在國有資產監管和企業資產及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由市國資委、主管部門和企業制定相應措施,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資產管理、風險控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和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規章制度。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一)賬務清理。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時間點為基準日對各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各個會計科目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二)資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損益認定。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四)資金核實。市國資委根據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各企業實際占用國有資本金數額。
(五)價值重估。指對企業帳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辦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六)完善制度。指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后,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此次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市國資委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分步實施,各監管企業具體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國資委主任吳瑞祥同志任領導小組組長,總經濟師易曄同志任領導小組副組長;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改革發展科、業績考核科、紀委監察室等科室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參與配合),由易曄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及中介機構清產核資進行督促、指導、核查等日常工作。對中介機構的選定委托、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確認和批復等重大事項由市國資委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二)各監管企業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成立清產核資工作組,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任工作組組長,并指定財務、資產、技術、設備等有關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作為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成員,按照市國資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方案,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并對匯總的清產核資結果和清產核資報告進行初審。
(三)各中介機構要成立相應的清產核資組織協調機構,明確所長或主管副所長任主要負責人,抽調一批具有較高業務水平的骨干參加清產核資工作。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為確保清產核資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應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產核資工作應認真執行現行的有關規定,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全面、真實、可靠。
(二)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按清產核資政策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取得合法證據,不得虛報、瞞報。
(三)監管企業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應認真清理、分類,查明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監管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市國資委。
(五)清產核資結果申報材料具體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清產核資表、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及有關備查材料。其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基本情況簡介、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工作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等。
(六)監管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等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統一移交市弘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七)監管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清產核資工作檔案。清產核資各種工作底稿、各項證明材料等會計基礎材料應裝訂成冊,按規定存檔。
篇2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帳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準日和范圍
(一)清查基準日。
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12月31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范圍。
1、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系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3、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須根據本方案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填報相關數據。
三、工作原則和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資產清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不含中央及省地垂直部門)。各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首先由部門(單位)進行自查,然后資產清查領導小組進行核查,對資產不清、產權不明、帳務不實以及有經濟糾紛的單位由資產清查領導小組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中介費用由縣財政統一支付,如果是因單位自查不實的造成中介費用,由單位自理。
(二)各部門(單位)向資產清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的資產清查工作結果,社會中介機構介入的應包括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經過清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賬卡,為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奠定基礎。
(三)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和實際情況,對資產損溢、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認定。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有關規定,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項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時間3月23日至3月31日)。
1.成立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財政局工作職責:根據國家及上級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規定和工作要求,負責指導全縣資產清查工作,參與對自查結果的核查和聘請社會中介機構;負責對資產清查中有關損溢的認定和資產清查結果的核實;負責匯總本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并向上級財政部門上報有關資料。對清查結果審核批復。
(2)會計核算中心工作職責:按照清查工作方案,負責提供縣直集中核算單位的相關資料;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根據單位自查盤點表及相關會計資料,負責組織縣直集中核算單位錄入單位資產清查基礎表、固定資產及土地資產卡片,填制相關報表;根據清查結果,及縣財政局的審核批復,進行帳務調整。
(3)編辦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并核實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社會團體等對各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數及單位基本性質。
(4)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單位行政人員、事業人員、長休人員、內退人員、提前離崗人員、帶薪學習人員、長期停薪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工人、長期聘用人員的人數。
(5)審計局工作職責:牽頭組織核查小組,對單位自查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認定,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
(6)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土地權屬證書,配合自查單位繪制土地四至圖,對土地清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補辦相關手續。
(7)建設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查,提供房屋及構筑物的權屬證書,對于權屬不清的資產,按有關規定補辦相關手續或提出處理意見。
(8)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及對單位自查結果的核定,提供組織機構代碼。
(9)監察局工作職責:參與并監督選聘社會中介機構,核查單位自查結果,對有意瞞報,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單位,對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統計局工作職責:參與選聘社會中介機構,核查單位自查結果。
2.召開資產清查工作會議,傳達相關文件,安排布置資產清查工作。
3.進行業務培訓、發放相關軟件及表冊。
(二)實施階段(時間4月1日至5月10日)。
1、單位自查。(自查時間:4月1日至4月10日)
(1)基本情況的清理:單位基本情況是指根據資產清查工作的需要,對應納入資產清查工作范圍的所屬單位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主要包括單位全稱、組織機構代碼、財政預算代碼、單位戶數、單位性質、隸屬關系、人員編制、人員數量及人員結構的清查。
(2)帳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帳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各項資金往來等基本帳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達到帳帳相符、帳證相符,確保單位帳務的完整、準確和真實。
帳務清理應當以資產清查基準日為時點,采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項帳務進行全面清理。單位在帳務清理中,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于會計技術差錯因素造成的錯帳,應當根據有關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帳務調整。
(3)財產清查: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單位對清查出來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帳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財產清查按照實物盤點同核實帳務相結合、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與凈資產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對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負債以及單位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全面的清查。重點做好各類應收款項、對外投資、帳外資產、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清查。
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分類整理并收集合法證據,以備中介機構進行鑒證。
(4)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
2.清查領導小組組織核查:(時間4月11日至4月30日)
由審計局牽頭,負責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單位上報自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認定。
3.組織中介機構開展審計。(時間:4月21日至4月30日)
(1)中介機構要對各單位清理出來的各項損溢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核實確認;
(2)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3)中介機構出具《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初稿;
4.材料上報。(時間:5月1日至5月10日)
各單位對“初稿”進行修改確認后,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告》,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及準備有關備查資料,連同中介機構出具的正式《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時間:5月11日至5月20日)。
1.資產清查辦公室撰寫資產清查專項報告,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對清查數據進行匯總上報。
2.縣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予以批復。各單位根據批復作相應的帳務調整。同時根據資產清查結果,完善相關資產管理制度。
五、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成立“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由紀檢、財務、人事、后勤等相關人員組成的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組織機構建立情況報資產清查辦公室備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加強對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分工明確,任務落實到人,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