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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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洛陽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禁止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處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土地管理機構,直屬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一管理工作。
郊區、吉利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區土地管理分局,直屬市土地管理部門領導。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區僅指郊區和吉利區。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設兼職土地管理員。
國營農場、林場和工礦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土地科技管理和業務培訓,擬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組織編制全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審查縣、區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主管全市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征、撥用地工作;
(四)負責全市的土地調查、監測、分類、定級、登記、統計、發證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
(六)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
(七)監督、檢查各縣、區,各部門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八)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重大土地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瀆職等違法、違紀案件;
(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和安置工作。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的職責可參照本條確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被征用、劃撥單位必須服從國家需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阻撓。
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九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國家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鄉(鎮)、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等國有土地;
(六)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的土地,沒有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灘地等;
(八)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確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未經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灘地等;
(三)鄉村空閑地及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四)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并負有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和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所有證、使用證,統一核發。
第十六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變更土地證書。
依法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須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證書。
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權屬變更,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或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先辦理報批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和變更,由國營農、林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決定。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依法買賣、交換、贈予、繼承房產的,必須到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以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建設的,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雙方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開發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態平衡的前提下,積極開發荒地、閑散地,整治廢棄地,改造中低產田,制止耕地荒蕪和破壞土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市土地調查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土地調查計劃,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縣、區土地調查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資源情況,結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城市規劃、村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河流、水庫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河道、水庫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計劃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計劃,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國家建設單項工程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控制。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鎮)、村。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鄉(鎮)村建設和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閑地和不宜種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盡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規劃區內必須占用菜地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并按規定繳納新菜地建設開發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一般不得占用:
(一)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風景名勝區和文物、水源、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二)國家鐵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重要設施用地;
(三)農業大專院校和重要的軍事、科研單位的試驗用地;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名、特、優農林產品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綠化地帶。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本轄區內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嚴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證糧食、棉花、油料等農產品的生產。
第三十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劃撥、出讓給需要的單位使用;也可暫借(五年以下)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時,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鹽漬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規定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窯、取土、挖沙、建房、建墳,不準以建果園、挖魚塘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果園、林地、魚塘等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下的,須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一百畝以上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嚴禁荒蕪耕地。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他有種植業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劃撥后半年未動工興建的;集體、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棄耕半年以上的;因從事其他產業而粗放經營,使年產量低于鄰近同類耕地年產量一半的,均視為荒蕪耕地,應征收荒蕪費。
征收荒蕪費的標準: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計收;荒蕪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收;荒蕪兩年以上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荒蕪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征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荒蕪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級核定征收的荒蕪費,繳當地財政部門,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征收的荒蕪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土地開發,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完成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計劃,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制定土地開發規劃。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灘地等。堅持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農業稅。
開發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或集體,開發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開發國有土地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開發。
第三十四條 因開發地下資源和進行其他生產建設,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壞或地面設施受到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土地復墾規定》負責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破壞耕地的核減、補償、征用、權屬等,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等建設要實行統一管理,從嚴控制。
已建的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不得擅自擴大用地范圍。平原地區原則上不準新建,確需新建的,應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與造地相結合。對未經批準,盲目發展濫占耕地的,責令其停辦并整治復墾。
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生產用地,單位或個人應交納復墾保證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七條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按規定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和已分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的責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二)農戶遷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三)農村居民宅基地超過當地標準的;
(四)經批準的農村居民宅基地、個體企業用地,批準后一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荒蕪二年以上的;
(六)從事非種植業的專業戶,在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窯)、燒窯、挖土、采礦等,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收回鄉(鎮)村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批準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第四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選址。建設單位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由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定址。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組織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省計劃管理部門的規定不需要上報審批的選址項目,可直接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依法商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批準后,由市或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征用土地面積,依法商定安置補償預算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單位按安置補償預算將征地款分別交給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用地被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結算,并對各項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申報審批土地。建設單位須持用地申請和批準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文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計劃,征用、劃撥土地的地理位置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設計部門繪制的平面布置圖及補償、安置方案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篇2
一、工作目標
通過整頓,解決省道段煤炭市場非法經營和偷、漏稅費問題,發展壯大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初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管理科學”的煤炭流通體系。
二、整頓范圍
省道段兩側的煤炭經營攤點。
三、整頓容和要求
(一)園區規劃范圍外年新建的煤炭經營攤點立即停止建設,拆除相關設施設備,恢復土地原狀。
(二)園區規劃范圍外年前(包括年)已開始經營但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土地使用手續、建設規劃許可、工商營業執照等的商戶,必須于年12月20日前搬遷進入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否則,依法其生產設施設備。
(三)園區規劃范圍外已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土地使用手續、建設規劃許可、工商營業執照等的商戶,2010年前暫時維持經營現狀。但要按照原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落實環保措施,在年9月25日前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其煤炭經營資格證不予年檢,限期搬遷進入園區。
(四)加快沙爾營煤炭物流園區規劃建設進度,10月底前南區基礎設施通路通電;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時開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同時竣工驗收。
(五)園區規劃范圍的企業按照管委會辦公室規范性要求完善各種行政審查、審批手續,守法經營、照章納稅。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省道段煤炭市場整頓領導小組
篇3
關鍵詞:土地征收;對比分析;啟示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6-0063-02
1 中日土地征收的概念和法律框架
1.1 征收的概念
日本土地征收,是“為特定公共事業之用,而強制性取得私人特定財產權的活動或制度”。因日本是實行私有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國有和公有的土地占不到土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且多為不能用于農業、工業、住宅的森林地和原野。所以政府為了進行國家的經濟、文化、軍事建設,為了興辦社會的公共事業,在必要時通過對私有土地有償的強制性征收,實現對公益事業用地的最大保護和促進。
1.2 征收的法律依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準則,制定了私有財產的關系基準。日本土地征收制度采用了目前世界主要立法形式之一的獨立式,制定了《土地征收法》,它獨立于土地法而單獨以法律形式存在。目的是:為了全面地協調國家的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權利益之間的關系,為了使國家有限的土地能夠得到最有效的合理利用。“土地征收法”對國家穩定和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協調國家全局性利益和個人私有財產利益的重要法典。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頒布以后,日本還陸續頒發了一系列輔的法規,保證土地征收合法、有序進行。
我國并非日本獨立式的立法形式,也非一些國家采取章節式的方法,即將土地征收的一些基本問題,作為土地法的一個章節處理。同時我國目前并沒有《土地法》,只有《土地管理法》。所以土地征收以《憲法》為基準,以《土地管理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等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對征收進行補充和解釋。因為法律并非很完善,所以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一些仍需解決的問題,比如征收審查、征收補償、征收糾紛裁決、強制救濟等。
2 中日兩國土地征收要素對比分析
2.1 對兩國的“公共利益”比較分析
公共利益原則是每個國家進行土地征收的先決條件,體現在憲法等相關法中并要貫徹到征地程序的始終。日本憲法中的征收權的行使也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何為“公共利益事業”的項目進行詳盡的列舉式,在土地征收法中羅列出35種可以征收土地的項目,并且幾乎每種“公益事業”均相應有一部法律來約束,詳細地囊括了國家社會生活、生產和科學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政府沒有任意行政權,不可能出現“因公之名”而為私益發動征用權的現象。所以日本對公共利益的嚴格界定和對公益事業的認定。
在我國,則是公共利益概念內容不明確,行政大量自由裁量權無法得到限制,導致土地征用權被濫用。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什么是“公共利益”還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可見,我國實行的也是概括式規定。這種概括式使得公共利益范圍寬泛,為職能部門和主要行政領導自由裁量的權力提供了方便,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工商業、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也可通過征地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造成了很多社會問題,因此,有必要借鑒日本立法經驗,將“公共利益”的目的嚴格要求起來。
2.2 對兩國的土地補償方式進行對比和分析
日本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相當補償為準,但在實踐中多以完全補償標準確定土地補償費,即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征收土地時,國家根據被損利益的性質、范圍、程度、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并給予全額補償。日本對賠償的類別和方式做了很詳盡的列舉。征用損失的補償原則為:(1)項目人支付原則:土地的征用造成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的損失時,征用土地的項目人要賠償土地權利人的損失。(2)分別支付原則:項目人賠償損失時,只要能夠分別進行損失評估,則要對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分別進行賠償。(3)按正常市場交易價計價原則。(4)現金支付原則:對于損失,原則上要用現金進行賠償。也可以通過土地征用委員會裁決,采用提供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賠償。(5)賠償金先付原則:賠償金必須在土地權利人失去權利之前支付。
賠償方式有五種:(1)征用損失賠償。即按被征用財產經濟價值的正常市價計算賠償額,一般參考較近地區的交易價格確定。(2)通損賠償。即對權利者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的附帶性損失進行賠償。(3)少數殘存者補償。水庫等大型公共事業建設,使建設地區的社會本身遭受破壞,多數人要搬遷,但少數人殘存下來。對這些殘存者因脫離生活共同體而造成的損失,應給予適當賠償。可見,日本的征收補償范圍較廣,補償標準較合理。
我國憲法對土地征收之補償原則無明確的界定,但《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必須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助費等,并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可見我國采用的是適當補償法。補償的范圍比較小,僅僅限于與土地有直接聯系的一部分損失,殘余地損失和其他間接的損失沒有列入補償的范圍,計算方法可操作性不強,并且前兩項補償費不直接發給農民,補償內容事實上只有兩項。所以,補償范圍不可以除了表現在補償未包括因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和農民的間接損失,也忽略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
2.3 對兩國的土地征收程序進行對比和分析
日本土地征收之所以很好的落實,除了建立了合理的補償機制外,還有一套土地征收法規體系,具體規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及征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征地出現問題時解決的辦法和程序,從而規范了各征地主體的行為,充分保障被征地所有者的權利,也為征地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救濟和援助。日本“土地征收法”明確規定,征收或使用土地的公益事業,必須遵循法律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土地的征收或使用。土地征收采用具有透明度的申請、聽取意見、審批、公告、通知、裁決等程序。程序通過各種條件對征收雙方進行一定約制,達到在推動公益事業發展的同時,保護私有土地的安全和土地所有人利益的目的。依據“土地征收法”規定,公益事業項目人進行土地的征收和使用時,則主要通過以下幾道程序:(1)政府對公益事業項目進行資格認定;(2)項目申請人編寫土地調查報告;(3)征用委員會對征收或使用土地的具體事項進行裁決。完善的法律體系保證了征收程序合法有序地進行。
我國并沒有一部具體的土地征收法來規范土地征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土地征收的程序就以《土地管理法》為主,以行政法規和各部門規章為輔。但同時,這些立法對征地的目的、程序、補償以及征地糾紛的解決等問題缺乏具體的規范,導致征地隨意性很大,補償安置存在極大的后遺癥,土地征收過程中引發的事故也無人承擔。其現有程序缺陷:一是程序種類繁多、交叉重疊;二是流程冗長、步驟繁雜;三是蓋章繁多、搭車收費;四是資料量大,報件復雜。另外,按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關部門批準征地要有公告程序,在征地前給予農民知情權與參與權。但可以看到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透明度,并沒積極聽取農民意見,公告內容由政府單方面決定,帶有很大的強制性與壟斷性,農民只能被動的服從。
3 日本土地征收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1)嚴格限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征地范圍。
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是為公共利益服務,其范圍應該局限在基礎建設、政府機關用地及為公益事業服務的公共用地。日本通過詳盡的列舉式對公共利益范圍加以限制,在土地征收法中列出35種公益性用途,進而嚴格限制征地的目的,對政府征收土地的權利形成較強約束。因而我國也應該盡可能在立法上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使得公益性用地點種類得以明確。同時要將用地目的嚴格區分為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增設公益目的的認證程序。
(2)完善補償制度。
征地補償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內容,也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因此對于這項制度的完善有著更大的意義。如上所述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改進,依照市場原則,提高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例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按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計算,但這是一種與市場無關的政策性標準。以倍數計算難以體現級差地租導致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沒有了土地發揮的保障功能,在貨幣上也難以得到合理賠付。所以就要重新確定新的符合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的補償金。
(3)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程序。
科學合理的征收程序起著重要的作用,日本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法規體系來保障土地征收到合法進行。我國也要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完善救濟機制。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保證被征收者在征地行為過程中的參與,讓他們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圍、征收補償安置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即做好事前公告,事中聽證,事后救濟工作。
中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條文規定個體土地使用者在對國家征用的命令或賠償金額發生異議時提出申訴的權利。但征收作為政府強制取得私有財產的損益,會對使用者造成不同形式的損失,因此必須通過法律設定有效的救濟途徑,這是保障私有財產權的最后防線。征收的救濟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因政府實施征收而受到侵害時的防衛手段和申訴途徑。征收引起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存在質疑引起的糾紛,主要包括征收主體、征收目的以及征收程序等是否合法引起的糾紛;二是因補償問題引起的糾紛,主要有補償的標準、數額、方式以及補償費的歸屬問題引起的糾紛等。因兩者引起的糾紛,都可以采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同時在訴訟中,法院要加強憲法審查和行政審查。
參考文獻
[1]汪秀蓮,王靜.日本韓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與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及其借鑒[M].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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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委主要領導的指示,最近,我們到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就部分征地拆遷戶要求給予征地拆遷補償問題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征地拆遷戶的基本情況
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原名桃花江民營創業園,原創業園由益陽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元月批準設立。在開發區清理整頓中,省人民政府以湘政辦發〔2004〕24號文件批復同意將桃花江民營創業園并入桃花江經濟開發區(桃花江經濟開發區是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以湘政發〔1994〕5號文件批準設立的省級開發區)。近兩年來,開發區與村組74戶簽約征地576.23畝,其中水田315.01畝、山土等261.22畝,已辦理用地上級報批手續的328.06畝。按照2003年縣里的規定,征地補償費標準是:水田征用價為15000元/畝,山土為8000元/畝,合計征地費用為668.25萬元。已拆遷的74戶農戶采取集中安置的辦法,在復遷地——金盆花園全部安置,支付拆遷安置費238.19萬元。
二、目前征地拆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已征地的農民要求補差。其主要四個原因是:
①從土地征用的法規、政策看,征地價(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三項)水田15000元/畝,山土8000元/畝,價格較低,不符合征地政策標準。
②從相鄰的七里村、團山村的征地價看,七里村水田征地價2.78萬元/畝、山地1.3萬元/畝,團山村水田征地價3.38萬元/畝、山地1.88萬元/畝。相比之下,開發區的征地價偏低。
③年初國土清理和開發區整頓時,為避免群眾上訪,有關領導曾承諾,待上級征地補償規定出臺后,按政策對開發區已征地進行補差。據此,開發區對已征地農民表態承諾,將會按政策適當補差。
④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具有連續性,征地不把前面的問題解決好,嚴重影響后續征地工作。
2、按照市政府〔2004〕3號令的規定,開發區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的有關概念,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人口數、耕地等級、土地安置補助費地域調整、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征地價實施期等8個方面的內容界定不清楚,缺乏具體操作標準。
3、園區待征地的農民要求在新征地時,嚴格按照益陽市政府〔2004〕3號令的標準計算征地補償費。
三、建議
1、按市政府〔2004〕3號令,對桃花江經濟開發區已征地的價款進行適當補差。開發區已征地576.23畝,目前已支付征地費用668.25萬元。各村征地價格詳細項目標準如下:
各村征地價格詳細項目標準價目表
單位:元/畝
按上述標準,開發區已征地價格尚需補差451.88萬元,具體到村的補差數如下:
各村已征地價款補差數目表
單位:畝、萬元
以上征地補差款建議縣財政例支解決,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即每年支付153.33萬元;同時,開發區負責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以確保穩定。
2、建議縣政府按照市政府〔2004〕3號令的規定,對開發區出臺專門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具體實施細則,要求對以下8項內容作出具體界定。
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問題。按照有關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是村委、村民小組和集體企業。但對征地來說,為避免組與組之間的價差太大,建議以村委作為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②耕地問題。土地法規定,耕地包括水田、棉田、專業菜田、旱土等。而目前農村普遍只登記水田面積為農業稅納稅面積,旱土沒有計入納稅面積。建議對耕地范圍(包括水田、旱土等)和計算依據作出統一規定,以便操作。版權所有
③人口數問題。人口數直接影響人均耕地面積的計算。村組人數的統計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人數,二是農業稅納稅登記人數,兩者存在差距。建議以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人數作為計算人均耕地的人數。
④耕地等級問題。市政府3號令中,把耕地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劃分為三個等級,等級不同,征地價格不同,且差距較大。為避免征地時農民自行抬高耕地等級,造成爭議,建議對開發區耕地等級作出明確具體的劃分。
⑤土地安置補助費地域調整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征地補償中的土地安置補助可按地域差別進行調整,縣城(城市)下浮5%,建制鎮下浮10%,偏遠農村下浮25%。開發區所征地雖屬桃花江鎮范圍,但不是中心城區,建議按建制鎮下浮10%計算土地安置補助費。
⑥被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市中心城區和縣城關鎮征地拆遷房屋,實行統一集中安置。由于縣城關鎮包括縣城中心區、郊區和農村,建議統一規定,縣城中心區征地拆遷房屋實行統一集中安置,其它區域的征地拆遷房屋在規劃居民點上實行集中聯建或自建。這樣可減輕統一集中安置的壓力,減少復遷地征地建設的投入。
⑦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問題。市政府3號令規定,安置補助費可以交安置單位集中安置使用,可以發給被安置人員個人,也可以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建議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安置人員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統一繳入保險機構。這樣,既保證被安置人員征地后有一定的保障,又可減輕集中支付征地款帶來的壓力。
篇5
一、城市化對湖泊功能的破壞
城市化是鄉村社會向現代城市社會逐漸轉變的過程,其中包括人口職業、產業結構、土地以及地域空間等方面的變化。面對過度無序的擴張,對于現在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中國,必然導致一系列問題的產生。
湖泊對城市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對城市的生態功能是無可替代的。首先湖泊可以保護城市的生物多樣性。通常濱湖城市處于水域生態系統和陸域生態系統的交接處,是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地區;其次湖泊水體因其高熱容性,流動性以及湖泊風的通暢性,可以有效緩解城市熱島效應,同時水面蒸發及湖泊風也帶走一些熱量,所以城市溫度在湖泊水體的調節下會變得相對較為溫和,并且能有效補給城市地下水;再者,城市湖泊區豐富的植物可以吸收有毒氣體及吸附粉塵,凈化空氣,降低城市噪音;此外城市湖泊具有調節徑流,防止洪澇災害及蓄水防旱功能。除了這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外,湖泊還具有美化城市,增添休閑娛樂文化及運動功能。
二、城市化發展給湖泊帶來的改變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發展步伐越來越快,也導致土地資源緊張,侵占湖泊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以至于現在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水資源短缺,很大程度上威脅著城市生態安全。
為遏制愈演愈烈的填湖趨勢,武漢市政府在2012年通過《中心城區湖泊“三線一路”保護規劃》,為中心城區39個湖泊首次劃定三道“高壓線”(因東湖另外適用《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其中,“藍線”劃定湖泊水域保護總面積為132平方公里;“綠線”劃定湖泊綠化總面積105.9平方公里;“灰線”劃定湖泊控制面積182.4平方公里。此外,還規劃環湖路431.9公里:并按湖泊功能將這39個湖泊劃分定位,16個湖泊為景觀公園,16個湖泊為城市公園,7個湖泊為生態公園。2013年5月31日召開的武漢市委市政府工作會議上,時任省委常委、武漢市委書記阮成發談到武漢市湖泊保護時指出,要嚴格湖泊巡查執法,對違法填湖事件,依法依規、從重從嚴處理,決不姑息手軟。確保“武漢166個湖泊‘一個不能減少、一寸不能縮小’留給子孫……”
城市經濟建設是否符合自然生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的態勢,這個問題關乎生態文明的建設,關乎子孫后代的利益,因此必須將其作為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基礎。
三、湖泊水域面積急劇減少的主要原因
1、對于湖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武漢市針對湖泊保護先后頒發了《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接下來又相繼出臺了《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心城區湖泊保護規劃》、《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和《湖泊執法巡查制度》等一系列的相關法規。《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武漢市水資源保護條例》等相應的法規制度,對湖泊保護的立法數量位居全國前列。迄今為止,武漢已經制定20多個湖泊管理方面的相關地方法規。而且規章也比較健全,但仍舊造成了昔日萬畝湖面萎縮至今日區區百余畝的局面。細細考量這些法律法規,會發現彼此之間不夠協調配套,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甚至相互沖突,使得湖泊保護工作人員容易產生困惑,感到無法可依,執法權限不明,程序不清等現象。
2、湖泊管理體制混亂
目前武漢市在湖泊管理模式上采取的是“分級、分部門、分地區管理三結合”。湖泊執法中存在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雖然武漢市水務局是武漢湖泊的理論主管部門,更成立了武漢市湖泊管理局。按理說保護湖泊生態的責任是它們理所當然的職責,但是武漢市政府把湖泊保護的權利下放給了各區政府。而各個部門又為了各自的利益參與其中。比如湖上的漁業資源保護工作由農業局負責,濕地生態系統的建設保護由林業局,湖區的水質保護與環境監測由環保局負責,而城管部門則查處填湖和湖邊違建行為,而湖區治安則由水上公安負責。除此之外,規劃,園林,土地等各部門均可參與各自領域的湖泊管理。這樣的管理模式造成上下級政府間,各部門間缺乏統一協調,看似分工明確,實則體制不順,條塊分割。十幾個部門同時參與管理,都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職責,權限都無法明確,加劇了湖泊管理上的無序和混亂。水務部門即便抓到違法填湖行為也因為沒有執法權而只能警告驅趕,無法使各種破壞行為真正有效得到遏制。
3、各級政府部門重經濟利益而輕環保利益
“三線一路”保護規劃過程中,各區的領導不希望自己轄區內的湖泊被草稿線內,因為湖泊周邊都是開發商眼中最富商機的地段,區政府寧愿將湖填埋賣錢而不愿意加大投入進行保護。于是很多開發商利用各種漏洞侵占湖面。除此之外,湖泊保護涉及到周圍農村的利益。長期的集體所有制形態使得湖泊被村民分包,大規模養殖作業給湖泊生態環境帶來嚴峻的威脅。水務部門要展開水體整治工作要征集村里意見。以沙湖為例,武漢市水務局曾經對沙湖設立岸線碑,但是遭到沙湖村的反對,要求支付百萬元之多的占地費,此無理要求被水務局當然拒絕,結果許多界碑遭到破壞。這也是沙湖填湖不斷的重要原因。
4、我國現行法律重土地保護,輕湖泊保護
自我國《土地管理法》實行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和耕地的占用得到根本遏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加強了征用土地的審批,上收了征地的審批權,取消了省級以下地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審批權。實行征用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兩級審批。而對于湖泊占用的審批,由于各級政府部門對于湖泊的功能沒有正確的認識,所以對于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筑壩攔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為,只要有縣級或區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即可。縣級或區級政府一來不愿意得罪經濟實力雄厚又頗具背景地位的開發實體,二來不愿意舍棄垂手可得的巨大利益,因此對于種種侵占湖面的違法行為采取默許的態度,這也是造成當前湖泊困境的主要原因。
5、與巨大的違法收益相比,輕微的違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計
由于征地的成本太高,程序太嚴格,而對湖泊管理的相關規定遠沒有土地法那么嚴格,侵占湖泊的成本與征用土地的成本相比簡直是九牛一毛,遠不如侵占湖泊所獲得的利益。武漢從2002年開始實施《武漢湖泊保護條例》,條例中違法填占湖泊的僅處以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對于違法建樓開發商的處罰猶如隔靴搔癢,根本起不到限制作用,處罰對他們來說簡直微不足道,所以導致違法填湖的氣焰越來越囂張,甚至無視法律的存在。而當湖景變為湖景房的時候,動輒百萬千萬的利益使得開發商趨之若鶩,因而造成了湖泊立法寫得多,叫得響,湖泊面積卻急劇下降的現象,使得《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如同虛設,根本達不到保護湖泊的作用。
篇6
陽光動遷 確保農民居住權利
上海臨港新城土地儲備中心是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由上海臨港新城管委會和南匯區人民政府聯合成立的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臨港新城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總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具體實施土地的征用、收購、儲備、前期開發等。中心成立的兩年多來,共動遷農民居住房9477戶,動遷面積1458707平方米,動遷非居住房162戶,動遷面積200497平方米。中心在如此短的時間里完成了這樣大的動遷量,主要在于中心采取了陽光動遷政策,切實保障拆遷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使農民搬得舒心、住的放心。
首先,為了加快臨港新城的開發建設,上海市政府早在2001年、2002年先后頒發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上海市臨港新城管委會也于2004年推出了《上海市臨港新城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意見》、《上海市臨港新城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實施意見》,這些政策其核心就是如何保障拆遷農民的利益,也成了中心執行過程中不二的綱領宗旨。
其次,針對被拆遷農民最關心的補償問題,中心提出了貨幣補償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的解決方案,由農民自由選擇。貨幣補償金額在拆遷農民簽訂拆遷協議書并交出房屋后一周內結清兌現。對于拆遷農民購置動遷房,按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安置房屋的基價結算差價,符合建房條件的1戶核定購房建筑面積上限為40平方米,6人戶以上戶購房面積上限不得超過270平方米。拆除非居住房屋,中心采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加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實行貨幣補償,另外還補償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費用等。為了保障動遷戶過渡期間的生活,向動遷戶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3個月內的增發50%,超過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搬家補助費、家用設備移裝費、拆遷獎勵費(1-10天完成簽約并交鑰匙的,每戶獎勵費5000元,拆遷獎10000元;11-20天完成的,每戶獎勵費4000元,拆遷獎6000元;21-30內完成的,每戶獎勵費3000元,拆遷獎3000元)。
再次,中心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動遷安置房的建設,僅安置房一項就投入4億元,做到了早規劃、早儲備、早建設,立足高起點、高標準定位,力爭為拆遷居民建造設施齊全、功能完善、環境優美的安置小區。目前臨港四鎮安置房一期已建660121平方米,可安置2911戶,安置二期總面積達326918平方米,安置三期也進入土地儲備階段,2006、2007年大部分拆遷戶將搬入新居。
和諧征地 確保農民補償權利
農民的生產用地被征用或儲備過程中涉及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農田里的青苗種植、生產設施的補償標準,中心還是千方百計想農民所想、急農民所急,以農民的利益為先。為此,中心專門建立了臨港新城建設用地事務所,來負責編制征地方案,簽訂征地包干協議,勘測定界,落實青苗、設施補償等。這對成片開發成片儲備過程中農民利益的保障是一種極好的組織保證,得到了全市同行的一致好評和肯定。
作為“老娘舅”部門的建設用地事務所在成立的兩年多來一直格守“公開”、“公平”、“公正”的辦事原則,樹立“利民”、“便民”、“為民”的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上海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費包干使用辦法》,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牢牢把握好了農民利益這個主心骨。一、嚴格按照征地補償程序實施項目征地包干手續。征用土地審批下達便落實“二公告一登記”,隨之組織相關單位調查被征土地的青苗種植、地上地下設施等,按照市青苗、設施有關補償標準測算補償費并辦理征地包干協議。二、在補償金的落實上,建設用地事務所設立了土地補償費專戶,并要求臨港四鎮也都設立補償費專戶,還對征地補償費的落實情況加強監督,切實保證征地費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三、嚴格把好拆遷許可證的預審關。建設用地事務所承擔了臨港地區房屋拆遷的初審工作,對于建設單位的房屋拆遷許可申請嚴格把關,土地補償費未落實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四、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確定補償標準。臨港新城內有很多重大市政項目工期緊,征地難度大,比如浦東鐵路項目當時為保證工程能按時開工,建設用地事務所采取事前告知的形式提前對青苗、設施等做好調查并測算出相應的補償費用,待鐵路征地項目批文下達時,果樹地補償的標準已由預算的5300元/畝上提到7800元/畝,建設用地事務所嚴格按照新規定的標準執行,并對鐵路方面作了耐心細致的政策解釋工作,使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得到了全面解決。
保障安置 確保農民生計權利
解決失地農民生活著落最基本的辦法就是要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民的就業,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也是農民真正的利之所在。中心嚴格把關,做到應安置對象全方位覆蓋,無遺漏、無差漏。
根據《上海市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的管理辦法》規定,結合臨港新城的具體實際,中心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正當利益。一、男性55周歲、女性45周歲以下的征地勞動力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體系,由征地單位一次性為每個被征地人員交納15年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門急診補充醫療保險費,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同時給每個人24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到男性60歲、女性55周歲時可按規定享受每月養老金待遇。二、男性55周歲、女性45周歲以上的征地養老對象,可選擇參加小城鎮保險,直接享受養老醫療保險。三、對16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子女,按每歲200元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四、對非農在校學生、畢業生一次性給予每人15000元的經濟補償。五、對各類政策性農轉非家屬也納入小城鎮社會保險范圍。六、被征地人員在安置期間,每月發放生活補助費。兩年多來臨港新城范圍內累計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已達30000余人。
篇7
2009年我省國土資源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保增長、擴內需、促調整”的決策部署,按照“保護保障、節約集約、維權維穩、依法依規、有責有方”的工作要求,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新機制,為擴大內需、促進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加強管理和督查。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加強資源保障與服務
認真落實中央關于擴大內需、確保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加快出臺配套措施,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為我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全面推進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積極探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合理調整區域生產力布局、調整城鄉居民點用地結構以及緩解我省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辦法,統籌協調保護耕地與保障發展對用地合理需求的關系,調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促進我省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積極爭取國土資源部盡早批準我省省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全面推進市、縣、鄉三級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的編制工作,力爭盡快使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試點工作,解決我省“重點、急需、困難”的建設項目。
(二)努力改進土地利用計劃編制和管理工作。認真研究、積極探索和改進土地利用計劃的分配和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探索更加科學合理的計劃分配方案,同時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上的權重。嚴格審查追加計劃指標項目,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管,確保有限的計劃指標發揮最佳效益。
(三)加強對省重點項目的用地保障服務工作。按照“提前介入,加強指導,搞好協調,加快審批”的要求,積極做好重大項目的用地保障服務工作。加強與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銜接、協調和溝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包裝和爭取工作。開辟重大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積極推動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工作。對報部項目,積極做好跟蹤服務和催批工作。加大重點建設項目先行用地報部審批工作力度,加強對跨市縣的線型工程分次報批用地工作,確保具備報批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快報批、早啟動。進一步理順和簡化內部審批環節,實行省、市、縣三級審查,分級負責。完善報省政府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制度,加快用地報批速度。
(四)做好礦產資源和地質服務保障。切實保障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需求。嚴格按照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采礦權,依據各類重點工程建設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預測,調控礦產資源的開采量,切實做到礦產資源開發與重點項目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規模大、實力強的礦山企業通過收購、兼并和控股等方式整合小礦山,進一步提高礦產資源開采的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認真做好地質勘查服務工作。切實加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力度。進一步提高地質信息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積極主動為各類新增投資計劃項目的工程選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礎地質資料服務和技術支撐。
(五)積極研究探索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2009年以及今后一個時期國土資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認真學習《決定》精神,深刻領會精神實質,積極探索改革路徑。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兩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好農村土地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建立明晰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推進征地制度的改革,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抓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為服務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有力保障。
二、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中央全面分析我國基本國情和長遠發展目標后作出的重大科學決策,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神圣職責。我們要按照“以責任促保護、以建設促保護、以質量促保護、以政策促保護、以法治促保護”的要求,嚴格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一)完善耕地保護責任制。進一步完善省、市、縣、鄉四級耕地保護責任制考核內容,改進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實施責任追究和工作問責制,強化各級政府對本轄區內耕地保護責任意識,確保耕地保護責任得到有效落實。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和保護補償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二)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機制。按照“建設標準化、責任社會化、管理規范化”的要求,加強全省100個鄉鎮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并逐步在全省范圍推開。層層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將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到地塊和農戶。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探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范圍,研究基本農田保護補償制度,調動農民經營保護基本農田的積極性。
(三)認真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著力推進以低丘緩坡開發和灘涂圍墾造地為重點的土地開發、以提升耕地質量為重點的土地整理、以農村宅基地整村整治為重點的土地復墾三大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充分挖掘補充耕地潛力,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實行下達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與補充耕地潛力和完成情況掛鉤制度。認真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浙江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試行)》精神,保障土地開發資金來源和開發質量。
三、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
節約集約用地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具體舉措,也是緩解我省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徑。我們要按照“科學規劃求節約、開發空間求節約、挖潛存量求節約、依靠科技求節約、推動集聚求節約、城鄉統籌求節約、政策導向求節約、深化改革求節約”的要求,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
(一)抓好“365”節約集約用地行動計劃實施。進一步健全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目標分解和責任落實機制、進度報告和監督檢查機制,抓好2009年節約集約用地的示范試點,加強對行動實施工作的跟蹤督查和協調落實,確保各項目標任務順利完成。要加強“365”行動計劃的宣傳引導,及時總結經驗,組織新聞媒體加強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365”行動計劃的認識,促進和加快“365”行動計劃的工作進展。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實施新農村建設節地示范。與有關部門一道扎實推進中心鎮、中心村建設規劃編制工作,制定中心鎮和中心村建設標準,合理確定集鎮和村莊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確定200個新農村建設節地試點。嚴格管理宅基地,嚴格控制一戶多宅。積極穩妥地開展宅基地置換和流轉試點。研究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按照國家的部署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三)加強房地產用地管理。繼續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解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改善城市民生問題。嚴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逐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中民生用地比重,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等緊湊型住房(含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用地供應。進一步開展房地產用地供應計劃編制,繼續完善房地產用地出讓合同條款,加強房地產用地合同履約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四)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擴大有償使用范圍,除軍事用地、保障性用地、特殊用地三類用地外,其他用地逐步實現有償使用。要運用好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利用地價、標準、稅費、考核等手段,進一步引導和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四、嚴格規范管理國土資源
國土資源工作既要做到“積極主動服務”,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同時又要實行“嚴格規范管理”,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一)加強建設用地動態監督管理。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監督機制,努力建立起建設用地供應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全面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工作。深化建設用地供應動態監管系統建設,加強動態監測,對各地批后實施情況定期監測月報。進一步完善土地供應形勢定期分析工作,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完善區域集約利用評價考核工作,全面實施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二)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加強礦產開發總量調控工作,繼續實行礦山總數控制的政策,到2009年底全省礦山總數控制在3000個之內。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制度,落實礦產資源執法監督責任。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建立科學合理的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積極探索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利益分配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根本上完善維護正常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長效機制。深入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進一步完善省級綠色礦山考核驗收制度,指導基層做好市、縣級綠色礦山的創建工作。加強對已經安排的“百礦示范”工程的監督管理。深入推進“千礦整治”活動,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率達到80%,確保關閉礦山的生態環境有明顯的改觀。
(三)嚴格土地執法監察。認真貫徹落實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建立健全以共同責任機制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執法監管長效機制。開展執法模范縣創建活動,提高基層政府土地法制觀念。加強基層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各類土地違規違法行為,保護耕地資源。對違背科學發展、違反國家產業政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侵害農民利益、大面積侵占基本農田的違法用地和違規操作的,要及時制止,堅決依法查處。典型土地違法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四)加強依法行政。正確處理好嚴格程序、依法辦事與提高效率、改進服務的關系,切實規范各類行政審批行為。牢固樹立每項作出的行政決策是法律決策的觀念,每份形成的公文是法律文書的觀念,每個行使的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的觀念,確保不因工作上的疏漏而引起行政官司。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各項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專家咨詢、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合法性審查等制度,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要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和改善民生,努力做到兩個“確保”,即確保社會穩定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完善征地制度。制訂《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的貫徹意見,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合理補償。研究調整征地安置政策,建立全覆蓋的被征地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著力落實保障資金,努力做到即征即保,確保被征地失地農民長遠生活有保障。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省實際的征地模式,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二)加強工作。進一步完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切實做好初信初訪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調解矛盾的作用,爭取就地解決問題,減少重信重訪和越級上訪。
(三)做好地質災害防治。以抓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為重點,著力提高地質災害預警預報能力、農村群測群防能力和臨災應急處置能力,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更有力的地質安全保障。
六、加強國土資源系統干部隊伍建設
國土資源部門能否真正落實科學發展觀,能否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發揮應有作用,干部隊伍是決定因素。我們要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通過教育、制度、監管等多種手段,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的干部隊伍。
(一)繼續開展學習實踐活動。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黨員干部頭腦,提高國土資源系統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重點做好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分析檢查階段、整改落實階段和活動總結階段工作,通過學習實踐活動,努力達到思想認識有新提高、能力素質有新提升、破解難題有新成效、構建機制有新突破的目標要求。
篇8
1.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
王利明教授的觀點是:不動產登記是登記申請人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轉移在專門的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進行登記.
孫憲忠教授的觀點是:不動產登記是經權利人申請,國家有關登記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梁慧星教授的觀點則是:不動產登記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取得、喪失與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于有關專職機關掌管的專門的簿冊上.綜上所述,所謂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依法定程序記載于不動產登記機關掌管的專門的簿冊的事實.不動產登記事實上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登記與否的事實狀態,二是登記的過程或程序.
2.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意義
第一,不動產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提供法律基礎.在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況下,為了表現物權的排他性并保障交易安全,物權公示原則要求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在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在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是權力處分權的前提條件.因此,不動產登記在本質上是決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完成的法律工具,旨在給不動產物權變動提供法律基礎,而不是為了實行行政管理.
第二,不動產登記為物權變動提供了國家公信力支持的法律基礎.由于不動產物權是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權力,故現代社會中的不動產登記機關都是國家機關,由國家機關出面承擔登記責任,以國家行為的嚴肅性為登記的真實性提供保障,使登記具有為社會一體信服的法律效力,即任何民間證明都不可比擬的國家公信力.不論客觀情況如何,法律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標準是登記簿的記載,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的權利正確權利,并依此建立不動產物權的交易秩序;同時,如果第三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取得登記權利,這種行為及其后果當然應該得到物權法保護.
第三,不動產登記的統一性是不動產物權統一性是不動產物權統一的法律基礎.
通過不動產登記,國家為不動產提供了一個在整個法律實施范圍內發生的一切不動產物權交易才有了統一的法律基礎和規則.
如果沒有這個統一的基礎和規則.如果沒有這個統一基礎,公正有血的不動產物權流轉制度的建立就完全是一句空話.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缺陷綜觀
我國現行的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規范,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
"散亂".盡管在物權法制定初期,孫憲忠等專家都呼吁出臺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但是所有的關于不動產權屬登記的規定仍散見于各項單行的民事法律法規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且相關規定之間存在著沖突、矛盾,沒有統籌協調和具體制度的統一.
1.登記機關不統一我國目前從事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機關有多個,如土地登記在土地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登記在房地產管理機關,草原登記在農牧業部門,林木權登記在森林管理部門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第2款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就有土地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等,而且這些部門都具有管理不動產的行政職能.
這樣規定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登記機關分散,既不利于登記機關之間的相互溝通,也不利于當事人的查閱;登記機關權力縱橫交錯,會擾亂正常的法律秩序.正如孫憲忠教授所述: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登記機關權力交叉重合時,不但會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增加其不合理負擔,而且會擾亂正常的法律秩序;由于多個行政部門進行登記,所發權證權屬界址經常發生沖突,會導致不動產所有人之間的大量糾紛;不利于登記資料的合理利用,多頭、分散的不動產登記破壞了資料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嚴重影響了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多個登記機關同時存在,對人力資源也是一種浪費.
2.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在我國,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首次確立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制度有利于鼓勵誠實信用、防止權利濫用,以法定方式強化了誠信原則的實現,培育良好的市場環境.《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不難看出,預告登記制度還是有其缺陷的.
首先,和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預告登記制度相比,我國的預告登記制度的范圍相對狹窄.
通過對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預告登記適用范圍的比較,可以看出,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不僅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設定、變更、消滅的請求權,還包括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而我國《物權法》中把預告登記的范圍設定在不動產所有權請求權上,就顯得過于狹窄了.其次,我國的《物權法》適用范圍含糊不清.《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是"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從漢語上理解會產生歧義:到底是將"買賣"理解為動詞還是將其理解為形容詞修飾"房屋"呢,后一種理解比前一種的理解要寬泛得多.再次,預告登記的效力不明確.我國《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可見我國賦予了此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對于國家權力效力以及順位保全效力卻并沒有規定.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中其中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有13條,對不動產登記進行了總的概括,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時至今日,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而且是已有的法律法規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不能滿足不動產進入市場經濟交易的需要,不能滿足依據物權公示原則和物權交易的客觀公正原則對物權進行保護的需要".所以,我國在理論上需對《物權法》中規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進行進一步的闡述,筆者從統一登記機關,完善預告登記制度與完善不動產變更登記制度.
1.統一不動產登記機關世界各地關于不動產登記機關的學說有法院說、行政機關說、公正機關說、現狀妥協說等等.在實踐中,一般分為兩種模式:以德國、瑞士、韓國為代表的,法院負責不動產登記;另一種是日本為代表的,行政機關負責不動產登記.
筆者認為,我國不適合法院登記制的模式.法院不適合做登記機關的原因有:第一,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各級法院承擔著繁重的審判任務,如果再讓其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不免加重法官的工作量,影響審判效力.第二,從歷史上來說,負責不動產登記的機關就是行政機關,如果將登記機關更正為法院,公民在觀念上很難接受.第三,如果真的出現物權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必須要審查登記真實性的問題,如果法院本身就是登記機關,很可能出現的行為,可能使司法失去其公正性.
因此,筆者贊同行政機關登記的模式.首先,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不動產登記,可以有效減輕法院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登記的工作效率,解決大批行政人員的去留問題.
其次,這次符合我國的傳統觀點,以及民眾的樸素的法律觀,因為這樣就能發揮立法者所預期的法律效用,即力求貼近現實生活,使一般人發現法律規范背后的價值理念,并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
其實,法律的真正權威不是體現在保證法律實現的國家權力上,而是體現在法律自身合理性中.再次,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法院在審理涉及物權的案件時,出現的可能性.
如果既做審判機關又做登記機關,這種雙重身份很可能使法院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2.完善預告登記制度我國《物權法》只用了一個條文規定了預告登記制度,對預告登記制度的規定僅僅停留在原則性階段,規定還是比較概括的,缺乏可操作性,在很多地方都有待明確和細化.因該從預告登記立法體例、預告登記的內容、預告登記的程序方面進行完善.
在立法體例上面我國的物權法可采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模式.日本在《不動產登記法》中對假登記作了規定,我國臺灣地區則在"土地法"中規定了預告登記的內容,并且在"土地登記規則"中對預告登記如何實施予以細化.由于地緣因素以及同屬于大陸法系,我國可以借鑒日本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將預告登記如何實施進行細化.
此外,預告登記的內容也需要完善.明確不動產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物權法》第20條規定表明我國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一是買賣房屋,二是買賣不動產.但是,這個適用范圍和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范圍相比,過于狹窄,應該包括: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的請求權等等.
篇9
關鍵詞:中國對越直接投資,潛力,路徑,跨國經營
一、中國對越直接投資的潛力分析
(一)越南是外商直接投資的熱點地區
1.政治社會穩定,發展后勁十足。越南保持著政治社會的持續、穩定和經濟的快速增長,為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提供了良好的經濟、政治環境。越南已成功實施革新開放政策20余年,社會主義定向的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政治體制改革正在加快推進。2006年4月召開的越共十大更使越南進入全面推動革新開放的新時期。1991年以來,越南GDP年均增長約7.5%,遠高于東盟其他國家。2005年,越南GDP增長率達到8.4%,人均GDP已從革新開放初期的約200美元增至640美元。越共十大確定越南2006—2010年實現年均GDP增長率為8.0%的目標,表明了其繼續加快發展的決心。越南順應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積極參與區域合作,大力吸引外商投資。隨著加入WTO,越南將進一步加強同全球和地區經濟的融合。1988—2005年,越南全國共批準外商直接投資項目6880個,合同金額646億美元,實際到位269億美元。2005年越南全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資達58億美元,比2004年增長25%,吸引外資為1998年以來最高水平。其中,新增項目合同金額為40億美元,原項目追加投資金額為18億美元。現有74個國家和地區對越直接投資,外資經濟占越南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5%。
2.地理位置優越,成本較為低廉。優越的地理位置使越南具備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有利區位條件和交通條件。越南地處中南半島東部,位于重要的國際交通線上,有3200多公里長的海岸線;在全國64個省市中,有半數以上的省市臨海,具有明顯的沿海優勢。越南海港較多,陸路直達中南半島其他國家,交通相當便捷,國際航線直通世界上57個國家和地區的首都或城市。越南擁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廉價的土地和勞動力,大幅度降低了外商投資成本。越南的石油、天然氣、煤炭、水等能源資源和鐵、銅、鋁釩土等礦產資源都十分豐富。投資商在投資優惠的領域和地區投資,可根據土地法和稅法的規定,減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稅。越南勞動力資源豐富,現擁有8400多萬人口,65歲以上人口只占5.6%,勞動力人數占總人口的60%,平均年齡只有24.5歲。全國人口識字率已經達到了94%,大多數人完成高中教育,是東盟國家中人口識字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勞動力具有較好的文化教育基礎,經過培訓后能較快地掌握科學與技藝。同時,勞動力成本低廉,月平均工資約55美元,河內和胡志明市勞動力月平均工資為120~136美元。
3.政策日趨完備,環境不斷優化。越南不斷完善外商投資政策,改善投資環境。越南于1987年制定了《外商投資法》,歷經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五次修訂和補充。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越南國會于2005年11月通過了調整內外資統一的《投資法》,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新頒布的《投資法》與原法相比,具有投資商自主投資權限擴大、給予外商的投資形式擴大、各項鼓勵和優惠投資政策一并適用于國內外投資商等特點,保障了外商的合法權益。越南采取措施放寬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提高政府辦事效率。自2006年以來,在新批的越南外資項目中,由越南中央政府各部門審批和頒發投資許可證的項目占63%,各地方政府審批和發證的占13.3%,各工業區和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審批和發證的占23.6%。新的《投資法》對投資的行政審批手續進行較大幅度調整,進一步簡化手續程序,給予地方更大的審批權限。為給外商創造便捷、舒適的投資環境,越南正加緊建設、完善基礎設施。2006年起5年內,越南政府預計在公路、機場、海港和賓館、通信、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上投資1150億美元。
(二)中國對越直接投資潛力巨大
1.中國對越直接投資優勢獨特。中國開展對越直接投資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中越兩國山水相連,交通往來便捷,文化習俗相近,社會制度相同。近年來,中越睦鄰友好、全面合作關系深入發展,達成兩國和兩國人民永做“好鄰居、好同志、好朋友、好伙伴”的共識。兩國高層互訪頻繁,政治互信日益深化,妥善解決邊界領土問題取得了積極進展。經貿及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全面加強。2005年中國人均GDP已達1703美元,一些發達地區如上海、深圳已超過5000美元,高于越南的發展水平,對越南投資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比較優勢。通過參與越南資源的開發投資,轉移部分勞動密集型產業,能促進中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減輕資源和環境壓力;能規避貿易壁壘,減少貿易摩擦,開拓國際市場。
2.中國對越直接投資亟待拓展。1991年中越兩國關系實現正常化以后,中國企業陸續走出國門,開始在越南投資辦廠。近年來,在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推動下,一系列區域投資便利化措施逐步被落實,中國對越直接投資發展較快。中國企業通過對越直接投資,帶動機電產品、原材料和勞務出口,有效拓展了越南和東盟市場。據越南計劃投資部統計,2005年,中國對越直接投資金額突破1億美元,達1.08億美元,比2004年增長32.21%。其中,新增投資項目41個,協議投資額6770萬美元;追加投資項目17個,追加投資協議金額4032萬美元。由此可見,中國對越直接投資數量偏少,規模偏小,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顯然要緩慢許多,與中國擁有對越的投資優勢很不相稱。據越南計劃投資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國臺灣省對越直接投資項目1408個,協議投資總額達79億美元,實際到位資金29.4億美元,居世界各國和地區對越直接投資的第一位,項目數、合同資金、到位資金分別占23.8%、15.7%和11%。其余依次為新加坡、日本、韓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累計對越直接投資的有效項目352個,協議投資總額為7.31億美元,實際到位金額為1.81億美元,僅列世界各國和地區對越投資的第15位,項目數、合同資金、到位資金分別僅占6%、1.4%和0.7%。中國對越直接投資遠未達到規模效益,平均每個項目為200多萬美元,協議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僅有9家。
二、中國對越直接投資的路徑選擇
1.熟悉投資環境。認識越南、研究越南、了解越南是中國對越直接投資路徑的起點。中國投資者要充分認識到,到越直接投資雖然潛力巨大,但仍要認真對待一些困難和風險:土地供應雖然充足,但交通等基礎設施仍較為落后,全國無一條符合國際標準的高速公路,鐵路只是米軌,無法重載,速度也很慢;缺乏理想的合作伙伴,產業配套能力較差;官僚作風、腐敗現象較為嚴重,制度不夠完善,行政效率不佳;技術工人及管理人才不足,人員素質有待提高;短期行為較為普遍,政策缺乏連續性。如果對越南投資環境有深入了解,就能避開風險,利用優勢,贏得商機。要扎實地進行前期準備和投資論證,妥善應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和遇到的突出問題。通過實地考察、深入調研,熟悉越南的國情、商情和風俗民情,使投資活動符合越南市場需求和經貿政策,盡可能融入當地社會。重點研究、掌握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相關投資規則、越南新的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各種優惠政策及政策限制。處理好與合作方以及當地有關部門的關系,對越方合作伙伴進行深入了解,尋求信譽好的合作伙伴。選派能力強、素質高、外語好(越語或英語)的業務人員來越開展工作。樹立以質取勝的經營理念,提高產品質量,注重品牌效應,搞好售后服務,提升中國企業在越南乃至東盟市場的無形資產價值。加強對投資風險的防范,按規定辦理國內外投資報批許可手續。建立信息咨詢系統,為中國對越直接投資提供市場調查、項目評估等咨詢業務。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中國對越直接投資提供優惠貸款、擔保、保險等金融業務。改變我國對外投資審批手續繁瑣、外匯管理過嚴的現狀,切實為對越投資提供政策支持。保持與我駐越使館經商處的聯系,定期向經商處匯報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使館報告。2.優選投資領域。中國早期的對越直接投資主要是加工、裝配和生產性的小型項目。此后,中國企業已涉及越南的能源開發、電子、建材、建筑、農林漁業及服務業等行業,投資領域非常廣泛。據越南計劃投資部統計,2005年,在中國對越直接投資新增41個投資項目、6770萬美元的協議投資額中,投資工業領域的有29個項目,協議投資額6223萬美元;投資農林漁業8個項目,協議投資額456萬美元;服務業4個項目,協議投資額91萬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國對越直接投資中,投資最多的是工業和建筑業生產經營領域,達252個項目,協議投資額4.5億美.元,分別占項目總數和投資總額的71.6%和61.6%。其次是投資服務業,為44個項目,協議投資額1.89億美元,分別占項目總數和投資總額的12.5%和25.85%。投資最少的是農林漁業,為56個項目,協議投資額9698萬美元,分別占項目總數和投資總額的15.9%和13.25%。
中國對越直接投資要優選有市場潛力、效益好、見效快且符合越南產業鼓勵導向的行業作為重點投資領域,既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優勢,又有利于發揮我國在設備和技術上的比較優勢。越南工業部已確定2006—2010年著力發展四大工業主導產業,加工制造業(紡織、皮革鞋類、農林水產加工),工業生產資料(化工、機電、電力、煤炭),高新技術工業(電子及通信工程)等三大產業,對中國企業來說,對越直接投資大有可為。結合越南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在以下重點領域進行投資,從事生產和加工。一是家電生產。越南家電普及率較低,需求不斷擴大,市場潛力較大。中國家電企業擁有先進的技術和雄厚的研發實力,積累了不少開拓國際市場的經驗,可在越南投資辦廠。二是摩托車發動機生產。越南政府將摩托車列為工業發展的重點,但由于資金和技術原因,迄今未能生產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我國摩托車工業技術工藝已相當成熟,具備開拓國際市場的實力,可考慮在越南投資生產摩托車發動機。三是農機生產。越南是農業國,農業耕作以人力和牲畜為主,發動機、拖拉機、水泵、收割機、脫谷機、烘干機等農業機械市場需求較大。中國企業在積極擴大出口的同時,可考慮在越南投資生產或組裝農業機械,以鞏固和擴大市場。四是礦產開采。越南礦產資源豐富,種類較多,但礦產開采和加工能力較弱。中國企業可考慮在越南投資采礦和加工,利用便利的運輸條件,將產品返銷國內,緩解國內資源的不足。此外,中成藥生產、水果加工、服裝和面料加工、煙草加工等產業均是可供選取的對越直接投資領域。
3.優選投資區域。外商對越直接投資的地區分布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底,交通等基礎設施較好的南部重點經濟區(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陽省、巴地一頭頓省、西寧省、平福省、隆安省和前江省8省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占全國的一半以上。其中,合同資金占全國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的58%,項目數占投資項目總數的50%。北部重點經濟區(河內市、海防市、海陽省、永福、廣寧省、興安省、河西省、北寧省8個省市)吸引合同資金占全國的26%,項目數占28.7%。各工業區和加工出口區吸引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數占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總數的33.4%,合同資金占投資總額的33.8%。北部山區、中部、西原地區和九龍江平原地區的一些省份全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項目數僅2~3個,金額不超過700萬美元。
中國對越直接投資的區域選擇應集中于基礎設施較為完備的胡志明市、河內市、海防市、廣寧省、同奈省等5省市。特別是隨著中越合作建設“兩廊一圈”的加快推進,中國對越直接投資將更多地投向河內市、海防市、廣寧省等發展較快的越南東北地區。按照越南新的《投資法》規定,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區、經濟區屬投資優惠地區,可作為對越直接投資的重點區域。越南也將北部山區、中部等社會經濟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的地區,列為投資優惠地區。由于這些地區基礎設施十分薄弱,經濟發展嚴重滯后,增加了投資風險,是否投資需謹慎考慮。可在“兩廊一圈”的越南北部區域內,選取高平、諒山等資源豐富的部分省市,著重進行資源開發和農業的直接投資。
篇10
論文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創新;問題;建議
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事關各地經濟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重要課題。從得到的信息來看,全國許多地方都在市、縣一級層面上進行了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為長三角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化進程很快,失地農民問題尤為突出,有關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主要是養老保障)的探索與實踐開展的也較早。臺州作為浙江省經濟較為發達的新興地級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來城市化進程很快,農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要求迫切。從2003年開始該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廣泛考察和論證,探索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其制度設計較其他地區有獨創性,但實行三年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理清思路,進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紹臺州市的制度創新,并把重點放在實證數據測算上,通過總結現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一些問題,提出針對性建議。
一、臺州市土地征用、補償及失地后的現實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況
該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來,城市化發展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數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現有趨勢,測算出2003~2012年,市區新增建設用地將在28萬畝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設用地2.8萬畝左右,除去國有農場、河道、灘涂以及產權未界定等無須征用的土地(以占總建設用地數的15%~20%計),20032012年征地面積將高達21萬22.4萬畝,按市區人均耕地面積0.4畝計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萬50.4萬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約5.4萬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現實問題
土地被征用以后,農民面臨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計的現實問題。
1.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與使用。對于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戶,有的人地對應到戶,有的平分到戶,等等。大多數農民對“此費不能全額到戶,留一部分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用于今后村級公益福利事業”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擔心村級集體資金的管理缺乏嚴格而有效的措施。對于加強征地補償資金集中管理與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雖然個別地方有好的經驗,但普遍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農民的收入來源。據調查,在失地農民中除了一部分從事他業或出租房屋等有穩定收入外,其他相當一部分無穩定的經濟來源,而且失地農民的就業渠道也較為單一,企業務工成為首選。據估算,在已就業人員中,企業務工的約占65%左右,從事第三產業如個體運輸、建筑裝潢、小商小販等,約占25%左右,其他約占10%。這其中又受到區域位置、經濟發展差異的影響,相對來說靠近市區的近郊村從事第三產業的比例相對較高,失業人員相對較少。另外,失業人員存在結構性差異,主要集中于40周歲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歲的女性。
3.集體保障水平存在差異。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受到該村區位、投資環境、村集體經營能力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集體經濟發展存在明顯差異,導致失地農民享受到的集體保障水平存在差異。
二、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問題
(一)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創新
臺州保障制度覆蓋的對象主要是臺州市區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員以及經批準“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歲以上居民。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選擇。參保人員的年繳費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年繳費額=年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比例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2003年的繳費比例定為24%,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17%,個人負擔7%。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由補繳年限和續繳年限兩部分構成。補繳年限由各村委會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選定,不同年齡段的人員適用不同的補繳標準,補繳費用原則上在參保時一次性繳清,有特殊困難的,允許分次繳付。續繳年限是指從參保后的次年起,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要持續逐年繳納到養老年齡。所有參保人員都將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照繳費基數的11%計人。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集體和個人負擔的資金尉于參保人員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負擔的資金用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養老金支付。村集體資金來源為村建設留用土地開發增值、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等。個人支付來源為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個人積累等。市、區兩級政府將建立“村改居”養老保險風險資金。該資金來源為: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行政劃撥時,按每平方米10元標準提取的資金;每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資金;市、區兩級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資金。養老風險資金主要用于繳費資金不足時養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假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年均遞增5%,補繳年限選擇10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失地農民采用一次補繳,不再續繳,以補繳10年為基數,每超過1年遞減7%,一直到男滿79周歲、女滿65周歲。經測算,各年齡段補繳情況如表1、表2所示。
到達養老年齡時,參保人員的養老金一般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員辦理享受養老待遇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參保人員在繳費期內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總額可全額退還法定繼承人。已開始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按結存余額退還法定繼承人。經測算各年齡段續繳金額和到期養老金如表3所示。
從表3可以看出個人續繳年金呈遞增趨勢,這既考慮到了通貨膨脹的因素,又符合個人收入增長的規律。年齡越小、續繳越多,到期養老金也就越高,這也符合未來生活水平的需要,促進了青年農民積極參保。相比其他地區實行的“土地換保障”政策,臺州市的失地農民保障制度無疑更加靈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區的“土地換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繳納、不再續繳封閉式的運作模式,無論年齡大小,投保金額都相同,只要達到最低參保年齡的(16周歲以上),到享受年齡后其待遇也一樣。這樣規定,其結果是年紀輕的農民積極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勵機制,沒有體現年齡差別化的設計原則。被保障人員年滿后的養老金都只有區區幾百元,從目前來看這些養老金還勉強可以維持生計,但對于目前正處于青壯年的失地農民來說,未來十幾、幾十年后的幾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養就顯得不可預知。
現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個通病,偏愛于根據不同的弱勢群體或生活風險要求建立不同的獨立的社會保障項目,而脫離原有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這不僅沒必要,也會造成社會保障項目林立,破壞體系的完整性和協調性,也給運行操作帶來不便。在筆者看來,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與當前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起來,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獨立于現行制度。因此,在設計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時,必須為將來可能的對接預留端口。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合理分擔的籌資原則,因此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這個原則,以便兩者之間的銜接。該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建立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并且個人賬戶是開放式的,個人賬戶資金隨著每年續繳金額的流人不斷擴充。這一辦法不但極大加強了對參保人員的保障能力,更為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對接提供了保證。
(二)制度本身的問題
臺州保障制度規定,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集體和個人負擔的資金用于參保人員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負擔的資金用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敷使用時的養老金支付,這也就意味著政府暫時不準備拿出現錢來參保,政府希望先以農民和村集體繳納補繳和續繳的資金進行運作,實現保障資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資金無法平衡時再進行注資。為了測算在政府不注資的情況下養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續時間,我們以市經濟開發區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為樣本,按照臺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測算封閉條件下養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狀況。對于其中的18周歲以下人口,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聯合頒發的《關于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應當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因而不在本次測算的范圍之內。測算采用保守估計,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o%確定,補繳年限選擇l0年。測算結果如下表:
通過以上測算我們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農民補繳和續繳的情況下,在養老基金運作23年后出現赤字,需要政府注資,僅日山份村一個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萬元的出資。這么一個巨額的直接顯性債務,會給未來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財務隱患。
(三)實行三年來發現的問題
自2003年實行該制度以來,對推進臺州的城市化進程、緩解由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1.零星征地以戶為單位參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參保條件。雖然臺州市區規定可以以戶為單位參保,但實際操作可行性較小。按照制度設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照“政府出一點,集體出一點,個人出一點”的原則籌集,按戶為單位參保,就意味著村集體要為一部分農民繳納養老資金,對于未參保的農民來說有失公平。實際操作中參保村傾向于年齡較大的村民先參保,致使參保對象也難于確定。利益的博弈,致使無法確定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參保手續難于操作,從而,未能實現征地后失地農民即參保的制度設計。
2.參保人員的保險關系轉移規定不夠明確。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后,尚未達到養老年齡的人員,必然要流動轉移。實施細則規定,已經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的,就業后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繳納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金按繳費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歲),個人賬戶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記入的比例劃入,并終止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關系。這里雖對參保人員的轉移有一定的規定,但不夠詳細,具體的操作依據也不夠合理。其中養老保障金按繳費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于被征地首次繳費按15年補繳的參保人員,折算成繳費年限可達到25年左右,明顯不合理;對轉移人員也沒有作出具體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參保人員符合享受養老待遇年齡女性為55周歲,而城鎮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女性為50周歲,按此政策規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參保人員的女性參保人員將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提前5年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續保”困難。臺州制度規定,未到退休年齡的失地農民除了“補繳”以外還要“續繳”。調研中筆者發現,部分偏遠地區以及年紀偏大的失地農民由于所處的區位遠離市區以及文化、技能、年齡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創業、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很難找到穩定的收入來源,在首次繳費后,無力長期持續的“續繳”,影響了退休時養老金的領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針對臺州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實行三年來出現的問題,筆者在對臺州市部分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訪談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政府出資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級政府債務已相當可觀,要讓各級政府一次性地認繳,估計每個地方都有一定的難度,也是每個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為了不給未來政府支付帶來壓力,應該規定政府出資分期分批緩繳到位的時間,且對緩繳的資金(遲于農民繳納資金截止時間的即視同為緩繳)要繳納滯納金,并要對此進行專項檢查,從而確保各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真正落實到位。對于政府出資的來源,可以考慮省政府出臺硬性政策要求各級基層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國失地補償明顯不合理,土地出讓金與征地補償金存在巨大差異而《土地法》對于失地補償標準沒有變更的情況下,讓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對于失地農民不失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引導失地農民成立互助合作組織
失地農民本質上還是農民,分散而弱勢,在農村征地制度安排上處于不利的地位。而且農民失地后如何實現可持續收入是任何保障體系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引導失地農民成立互助合作組織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解決以上問題:一是通過“組織”可以實現土地征用中農民與政府的直接對話,提升土地征用中農民自身的談判能力,使農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夠直接發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對稱的聲音,最大限度地爭取自身利益。二是通過“組織”來協調失地農民在創業和就業過程中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第一,“組織”要具有金融服務功能,可以進行資金互助合作,給失地農民創業進行融資和提供擔保,緩解失地農民創業遇到的信貸“歧視”。第二,要發揮“組織”的行業合作或社區合作功能,來引導、組織、協調失地農民創業,實現資源、信息共享。另外,還可以根據崗位需要,對失地農民進行“訂單式”的就業培訓,這樣比政府組織的大眾化普及培訓更能激發失地農民的興趣,效果更好。第三,通過互助合作組織,對轉變原有村集體經濟職能,發展集體經濟,實現留村補償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義。
(三)完善參保人員的轉移政策
參保人員轉移,不應按當年城鎮個體工商戶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參保的失地農民應按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年限以繳費比例、繳費系數折算實際繳費年限轉至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同時轉移個人賬戶及保險關系。在被征地參保人員轉移時,可借鑒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方法,設置一個轉移門檻,對于轉至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必須繼續按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繳足一定的繳費年限,具體可為5~10年,方可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否則按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待遇辦理。這樣可防止被征地的參保人員特別是女性參保人員,在將要到達50周歲時,將保險關系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而享受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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