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審計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12 15: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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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應急救助活動跟蹤審計基礎
(一)應急救助活動跟蹤審計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增進社會公眾對救助工作的信任度與支持度。不論是應急救助抑或是重建工作,社會公眾對政府及非營利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都給予高度關注。在這一特定情境下,審計報告自然成為了解各項活動的開展情況和資金物資使用效益的權威、可靠的渠道。通過組織內部的審計機構或外部獨立第三方的審計單位開展跟蹤審計,對應急救助和后期重建工作進行客觀評價并及時向社會公告,不但可最大程度地避免因社會群體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公共危機,亦有助于營造有利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的輿論環境,構建和諧互信的公共關系。(2)有利于保證被救助者受益權的充分實現。就被救助者的定義而言,應急救助活動領域內所有可能的受益者都享有受益索取權,同時該權利僅具備特定條件下的現實意義,被救助群體難以通過法律救濟的手段,以受益者身份請求權利的實現。因此,被救助者在客觀上也支持對應急救助活動的審計監督,以保證自身權益的充分實現。(3)有利于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及時調整與優化應急救助后的恢復重建計劃。開展遠期恢復重建的跟蹤審計工作,可從宏微觀結合的兩方面進行工作規劃,一方面,利用跟蹤審計的作業優勢滾動評估重建政策效用并實時反饋,為政府調整、完善遠期重建政策提供具有時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決策依據。另一方面,亦應從具體恢復重建項目著手,選取具有代表性強、重要程度高的應急救助專項開展精細審計,對項目款物的使用效果進行專項調查,可獲得以點促面的成效。(4)有利于培養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妥善應對和快速處置突發危機的能力。應急救助跟蹤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應急救助活動和恢復重建活動的控制和管理,更加精確、全面地對資金物資的運用效果進行鑒證和評價。應急救助活動跟蹤審計模式有效依托全程審計和具有特殊性的審計方法,對專項救助款物進行的全流程、多元化的監督和把控,對突發事件危機應急救助活動的監督模式進行了深入探索與創新,同時也實踐著審計機構作為公共性質組織機構的主動調控和整頓清理職能。
(二)應急救助活動跟蹤審計的社情支撐 用于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災后經濟扶持發展的財務信息涉及到不特定多數公民的切身利益,這是審計活動應以開展的社情基礎。因此,在信息披露的范疇上,以上財務信息及其審計報告有針對不特定多數公民公開的義務?;谡块T已在實行的政務公開條例以及主要非營利組織自行制定的信息披露規范,應急救助活動跟蹤審計制度具備信息披露的法理依據和制度約束。
二、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的審計模式
(一)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活動的審計主體與審計層次 依照監督責任的組織屬性劃分,政府審計部門或非營利組織內審部門及類似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社會公眾等三類組織群體可視為合適的應急救助活動審計職能的履行主體。列明審計責任的履行主體后,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應急救助審計工作也可大致區分為三個層次。其中第一層次為政府審計部門、非營利組織內審部門及類似機構所實施的內部審計工作。該層次的審計工作主要意義在于組織內部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減少組織內生風險因素的影響。第二層次為會計師事務所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開展的外部審計工作。該層次的審計工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客觀性及外源性,且實施嚴格的回避制度,在實務操作中更受利益相關者信賴。第三層次則以社會公眾為審計職能的履行者,對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應急救助工作開展外部監督。借助傳統公共傳媒以及新型個人媒介平臺,公眾監督的力度得以迅速增強,此時更應積極引導政府和非營利組織通過多種傳統和新型傳播媒介公開披露審計報告,疏通公眾監督渠道,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意愿,構建公民社會框架下的實施外部監督的濃厚氛圍。
(二)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的工作原則 出于保障審計工作質量的考慮,政府和非營利組織開展應急救助活動審計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以同一時空條件為審計工作基礎。應急救助活動中,受助群體對救助款物的需求通常十分緊迫,救助資金物資收支的無序和遲滯極可能貽誤救助工作,同時減低了使救助資金物資的社會效用,使得受助者蒙受進一步損失。故在對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應急救助工作開展審計工作時應前移審計關口,提前介入被審計對象,對應急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調撥運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即期披露審計結果,及時整改違規問題,涉及違法者移送司法機構。(2)以信息技術促進審計工作成熟化。將信息化、網絡化方式融入審計監督工作,有望更契合應急救助活動的自身特點,使審計監督工作更高效地開展。在汶川地震應急救助工作期間,中國汶川抗震救災網、“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信息管理系統”及捐款到賬查詢系統等一批信息管理系統相繼建成開放使用。實踐證明,這些信息網絡技術成熟背景下的產品,進一步促進了救助活動的整體調度,進一步強化了對流動中的救助資金物資的監控。(3)以參照先進模式作為應急救助活動審計工作創新的突破口。主要發達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起著手建立災害損失評估和救災資金管理體系。根據Ahya Ihsan,Kai Kaiser(2007)則依據目前世界主要國家的救災資金管理體制,以救災資金管理機構的集權程度和獨立程度為標準,對目前的救災資金管理體系作出如下歸類:完全獨立的救災資金管理體系(中央集權);融入現有的國家行政機構(集中協調委員會);融入現有的省或地方政府結構(分散協調委員會);國際干預/支持(臨時政府)。Demeter(2007)則通過對救災資金管理模式的定義來闡述其存在意義:首先,救災資金管理中樞作為某種組織或機構,有一定的生命時限;其次,救災資金的管理通常被視作政府職能的一部分;最后,對救災資金開展有效管理,是實施重建發展戰略的重要保障??傊?,國際上對于應急救助資金的管理已積累了相對豐富的經驗,學術研究亦漸趨深入,值得實務界認真參考。
(三)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的審計內容及重點環節 跟蹤審計是構建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活動審計模式的基石。其定義在各類學術文獻中不一而足。白日玲(2009)認為,“跟蹤審計是指審計人員旨在提高被審計對象的經濟效益以及被審計對象的合規性、合法性等,對被審計對象進行適時評價、持續監督和及時反饋的一種審計模式”,而黎仁華(2011)年則認為,跟蹤審計是“審計人員以受托責任人的責任履行過程為審計對象,以受托責任人責任履行過程的關鍵事件節點來劃分審計階段,采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有效結合的一種審計方式?!本C合前述學術觀點,本文認為,跟蹤審計是審計機構以維護被審計主體相關利益者的重大利益為目的,基于現場測試或實時通訊,開展交易測試與控制測試,從進行中的重大利益變動事項或重大資金活動的不間斷信息中抽象出行為規則,將其與事先制定的行為準則相對照,擬定出現不一致情形下的附加測試流程的系列控制和鑒證活動。在適用對象方面,跟蹤審計這一方式適用于投入資金具有一定規模,項目直接受益者對于反饋信息較敏感,且運行周期達到一定長度的審計項目。
與一般審計工作相似,跟蹤審計在監督方面著重關注資金運行節點及其管理機制的可靠性和規范性,具體操作中應高度重視以下環節,如表1所示。
(四)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活動的審計目標 (1)深入掌握應急救助與恢復重建活動中款物運用的合規性與正當性。應急救助與恢復重建活動中款物運用的合規程度主要包括兩項考察內容:首先是應急救助與恢復重建款物的籌集來源是否合法、資金需求規模是否恰當;其后則應考察應急救助與恢復重建的款物的分配是否依照先行開展的資金需求評估結果,視不同區域、不同群體,給予相對應的救助款物;最后應關注救助款物的撥付和調配速度是否達到規定標準,各級財政、民政和應急管理部門以及各級非營利組織能否在救助活動中保證救助資金流和物資流完好的封閉性。(2)深入評估救災款物的管理運用在一定時間跨度內的社會經濟效用。為了對應急救助資金管理運用的社會與經濟效用進行客觀評價,本文引入應急救助活動綜合效用評價指標。該指標是由若干子效益指標以可變權重系數復合構建起的綜合效益評價指標,子效用指標包括應急救助效用、遠期經濟效用、遠期社會效用和遠期防范效用。具體如表2:
以上四個效用評價維度的意義在于促進對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效果實行全方位的評估,摒棄短期政績至上的陳漏觀念,提高應急救助活動的多方效益,提升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評價,為其他應急救助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提供借鑒。
三、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審計模式的實施路徑
(一)以政府部門作為審計責任主體 根據前文所述應急救助專項審計經驗,政府部門作為應急救助活動審計模式的實施主體,可選擇以下幾條路徑促進跟蹤審計模式的實施。(1)對于審計任務執行者,應保持信息傳遞管道的全面暢通。保持審計機構內部和外部的信息溝通和信息共享,實現組織內外的信息對稱,是實現組織結構扁平化,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又一重要方式。自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年中,四川省各級審計機構累計派出9882名審計人員(含外聘人員2686名),組成4452個審計組,對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開展跟蹤審計和審計調查 ,依照組織結構的縱向分布,在各級審計機構之間、審計機構與審計組之間,實施了準確快捷的分時分級定期匯報制度。至今已向國家審計署提供了數量可觀的審計數據,形成5份重建工作跟蹤審計報告。 同時審計機關面向社會公眾,建立了監督舉報的接收、整理和處理制度,任命專職人員分類匯總并上報每日社會監督線索,基本保證每日閱畢當日信息(2)對于審計信息分析者,應加大審計信息的解讀和研判能力。審計信息的解讀和研判是實現審計底稿原始信息向審計決策信息轉變的關鍵,是達成審計工作目的的關鍵步驟。審計信息的解讀和研判結果通??煞从硨徲嫻ぷ髦邪l現的普遍存在的、尚未外化的、具有趨勢性的問題或癥結,因此也被認為是實現審計信息向高層次轉化的有力手段。加大對審計信息的解讀和研判能力,有助于決策管理層加強救助活動決策的預見性和和防范性;也有助于及時發現審計監督工作的規律、總結監督救助活動的經驗,保證決策層次的正確導向。
(二)以非營利機構作為審計責任主體 (1)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加強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活動的內部審計。首先,非營利組織應對救災款物的來源渠道進行清理,以技術手段保障社會捐助渠道的捐助主體享有充分的捐款支配權。如汶川地震期間,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首次整合內部信息系統,提供捐款賬面信息查詢入口,使得捐贈者對捐贈資金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實現了全程監督。與此同時,該單位制訂并了《中國紅十字基金會關于汶川地震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的暫行規定》,對捐贈款物的收據、記賬保管撥付、管理費計提、物資采購程序、信息披露及審計監督等問題做出嚴格規定。 其次,審計責任主體內部亦應從組織內外甄選專業能力勝任、具備客觀獨立精神、勤勉專注者擔任內部審計工作,同時可考慮以適當方式安排捐贈款物所占比重較大者或招募專業資質適格的志愿者參與內審工作,從而實現對救助款物的內外雙重監督。由此既可彰顯審計機構內部的公開透明和監督自覺,亦有助于提升審計責任主體內部審計的專業性,保障組織內外的利益協同,有效遏制內部交易和利益輸送,保證款物運用的合法性和高效性。(2)充分利用政府審計資源,以政府監督促進非營利組織良性運轉。非營利組織的政府審計應該基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非營利組織開展的常態化監督工作,選取某一角度或某一領域有針對性地開展。非營利組織的政府審計的監督目標為揭示被審計組織制度層面存在的矛盾和缺陷,為訂立和完善行業法規、制定行業性規范提供重要實務借鑒。如2008年5月29日,審計署派出審計小組入駐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對其獲得的抗震救災社會捐贈款物展開跟蹤審計和監督 ,并在其后的審計公告中肯定了紅十字會及慈善總會等非營利組織對所接收的應急救助款物的管理效果,肯定其在建立社會捐助款物管理的內部制約機制上所取得的成果。(3)積極引入獨立第三方審計力量,完善非營利組織應急救助活動的社會審計機制。汶川地震期間,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主動邀請中維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審計工作,并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網站審計報告。 針對已經開展的社會審計實踐所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兩點改進建議。首先是改革社會審計機構的產生方式和委任主體。依照現行民政部規定,全國性民間組織的審計機構應在民政部招標確定的事務所范圍內進行選擇。 為保證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去官方化進程的順利開展,本文建議引入社會審計機構的公開競爭機制,將非營利性組織重大應急救助活動的專項審計機構的產生方式由民政部門招標指定逐步過渡到由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捐贈方集體委任方式,具體操作則可由捐贈數額占比較大的捐贈者代表加入理事會,由其題名并甄選獨立、勝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來擔當社會審計工作。其次是改單一年度審計為年度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為社會審計的職能能主體提供更多機會,積極參與非營利組織的重大應急救助活動的專項審計,完善應急情況下的實時監督職能。
[本文系國家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應急救災資金管理體系研究——基于近年來西南地區自然災害救援實踐的調查》(教育部項目編號:201210524059;中南民族大學項目編號:GCX12059)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程昔武:《非營利組織治理機制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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