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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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活動,是加強和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推進我區農村財務管理再上新臺階,有利于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有效保障農民群眾的物質利益和民利,促進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委辦〔20*〕118號)和《關于引發<浙江省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意見>的通知》(浙農經發〔20*〕3號)文件精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以理順農村財務運行體系為基礎,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為要點,以保障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核心,全面推進村級財務管理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切實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農村發展、農民滿意、社會和諧。
(二)目標任務:到20*年,我區20個鎮鄉(街道)和423個村社全面完成會計委托程序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財務公開透明、民主理財到位、財會人員穩定、監督渠道暢通、管理手段現代的農村財務規范化建設任務。
具體實施進度為:20*年啟動實施,制定了農村財務規范化建設的內容要求和示范點考核標準;20*上半年按照建設要求,全區選建下應街道為鎮鄉(街道)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點,各鎮鄉(街道)選建一個村為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示范點,采取分類指導、整體推進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指導督促,通過組織檢查驗收,認定示范鎮鄉(街道)1個、示范村20個。20*下半年再選擇驗收認定示范鎮鄉(街道)2個,示范村40個;20*年積極發揮示范點的典型引導、示范輻射功能,全面完成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任務。
三、總體要求
(一)示范點選建條件
鎮鄉(街道)黨委、政府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重視,領導有力,農經力量健全,會計中心人員配備完整,會計核算規范,業務監督有效,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成效明顯;村內財務公開及時、真實、完整,理財民主,村級班子廉潔、團結、有威信;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及時,群眾對村社財務管理滿意度高。
(二)規范化建設主要內容
1.規范提高會計委托制。規范完善會計合同,建立健全會計賬務處理流程和崗位責任制;配齊配足專門用于會計核算的電腦、打印機、刻錄機等設備,建立健全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2.規范完善村社財務管理制度。指導村里建立健全財務公開、民主理財、財務預決算、集體資金審批領用、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工程項目招投標、債權債務管理、財產清查和經濟合同管理等各項制度。切實加強村級經營承包合同和工程項目管理,做到決策民主、程序到位、手續齊全、檔案完整。
3.深入實施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規范財務公開欄建設,統一財務公開時間、內容、格式,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固定公開欄上按季或按月逐筆公布財務明細賬。
4.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監督體系。健全完善縣級審計監督、鄉鎮會計監督、村社群眾監督三級監督體系,努力規范和大力推進財務會計電算化、網絡化建設。
(三)建設規范及考核標準
要求示范單位做到會計委托程序規范、財務制度健全、財務公開透明、民主理財到位、財會人員穩定、監督渠道暢通、管理手段現代。
1.示范村建設標準。財務公開透明,村級所有財務項目逐項逐筆及時明細公開;民主理財到位,做到有人理財,有章理財,按章理財,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的民主理財機制;賬務處理規范,村經濟合作社有健全的賬務處理程序,并得到嚴格遵循;財務制度健全,村經濟合作社已制訂較為健全的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財會隊伍穩定,村經濟合作社依法配備有穩定的村出納或報賬員,并能熟練掌握會計業務,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報酬上享受與村主要干部同等待遇;監督渠道暢通,審計監督、會計監督和群眾監督三位一體。
2.示范鎮鄉(街道)建設標準。鎮鄉(街道)組織領導有力,鎮鄉(街道)領導重視,定期研究和指導檢查,并將村級財務管理工作列入對村干部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農經站、會計中心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到位,經費保障有力。會計規范有序,委托關系明確、手續齊全,范圍合法合規,中心制度健全,賬務處理規范,會計核算電算化,有獨立的工作場所和必要設施設備。財務監督檢查嚴格,對村社原始憑證的合法合規性審核嚴格,堅決制止內容不真實、手續不完備、票據不規范的原始憑證入賬,檢查督促有效,積極配合縣級農經部門做好村社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農經統計各類報表填寫準確、報送及時。規范化建設全面推進,轄區內90%以上村按照《浙江省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要求,基本達到規范化建設村標準,其他村沒有發生違反農村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重大問題,沒有因農村財務管理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
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示范鎮鄉(街道)、示范村建設具體考核標準(見附件1)。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切實加強領導。各鎮鄉(街道)堅持把加強規范化建設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明確工作職責,落實人員經費,全面推進村級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區里安排22萬元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獎勵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先進的鎮鄉(街道)。同時把農村財務規范化建設列入鎮鄉(街道)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一年二次組織人員對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驗收。
2.以面促點,營造氛圍。各地要大力組織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活動,全面營造加強農村財務管理、推進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的氛圍,增強各級對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篇2
[關鍵詞]農村財務管理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650(2017)03-0040-01
搞好村級財務管理,對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今年以來,山東省平邑縣始終將規范村級財務管理,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重要抓手。該縣要求將村級農村低保,糧食直補及資產類、資源類、資金類“三資”等一系列財務開支、惠民政策公示上墻,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抽調紀委、組織、財政和農服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全程督查,對財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村(居),責成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對該村(居)主要負責人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1農村財務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1農村財務情況不透明
有有些村集體的領導干部在進行財務公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避重就輕,只公布一些無關緊要的內容,農民群眾真正關注的內容被村干部故意抹去,或者對內容進行相應的加工之后在村集體開支里面進行公開。很多村級財務公開及時,內容不明確,模棱兩可。一般情況下,村集體財務收支內容需要一個月公布一次,村集體財務預算和計劃需要在每個季度初期公開,財務決算需要在每年年末公布,而實際情況卻是很多村集體不能按照上述要求開展工作,很多內容都是在上級部門檢查前才臨時公布,村民對村集體的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情況不明晰,很多實質性內容沒有公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饋機制。
1.2農村財務管理隊伍專業素質不高
農村財務管理涉及到各個方面,工作繁雜,工作任務重。但是很多農村財務管理人員采用傳統的工作方式,打白條、坐收坐支、挪用公款現象十分嚴重。農村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此外,農村財務管理隊伍還存在很大的不穩定性,人員變更較快,財務交接手續辦理不及時,甚至存在長期不辦理,造成村集體出現抵賬和死賬。當村集體的村領導班子換屆選舉后,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人員也跟著更換。
1.3農村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最近幾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村經濟農村財務管理工作,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有了一套相對完善的規章制度,包括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開支審批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執行不嚴格,貫徹較為困難的現象。村干部掌握村集體財政大權的現象廣泛存在,財務人員聽之任之,造成了財務制度執行不嚴格,規范性差。
2強化農村財務管理對策分析
2.1嚴格財務公開
全面推行基層民主決策“五議兩公開”制度,不斷完善村務、財務公開流程,嚴格公開時限,做到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所有收支事項逐筆公開,至少每季公布一次(財務收支筆數較少的村),重大事項隨時公開,公開時間為財務結報后的次月15號前,每次公開時間不少于15天。“三資”收支事項逐筆公開推行以來,實現村級每一筆資源、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對全體村民公開,確保公開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通俗性,得到群眾的充分認可。
2.2抓監管隊伍,促業務提升
各鎮(街道)、村也都建立了相應的領導小組,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組織體系。同時,以培訓為主要抓手加強村級干部隊伍的建設,換屆選舉后組織村主要負責人進行集中培訓,區農林局每年舉辦全區村級財務培訓會,對全區各鎮(街道)農經員、委托中心會計、自理村會計等人員專門進行村級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的業務培訓,通過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全面提高了村級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整體隊伍素質得到提升。
2.3強化規章制度建設,嚴格落實
首先,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制度。地方黨委政府把村級財務管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三個文明”考核的內容。進一步完善會計人員使用和管理制度,實行會計人員憑證上崗制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農村會計隊伍進行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培訓;其次,嚴格財務管理制度落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級財務管理機制,堅持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收支審批權、收益分配權不變的原則,全面實行村級財務委托制,即由鎮“三資托管中心”在村民委員會的委托下,統一收支管理,統一集中記賬,統一財務公開,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收支事項全部納入委托范圍,實行村級集體收入計劃到資金使用、資金監督的一體化管理機制;最后,嚴格監督管理程序。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嚴格實行民主決策制度、民主理財制度、財務公開制度。
2.4嚴格理財
為進一步落實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村經濟合作社重大管理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事前征詢、集體決策、審查備案、上墻公布、報賬審核的程序履行,實行民主決策,村級財務各項收支事項,嚴格執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的“兩筆一章”審批制度,即每一筆經濟業務發生后,由經手人簽字并陳述事由,送經正副社長聯簽,社長審批,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鎮(街道)會計審查入賬。所有入賬票據必須做到“四字一章齊全”,即經手人、證明人、聯簽人、審批人簽字及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章齊全,進一步強化了民主監督,規范了集體“三資”日常管理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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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前農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張建華.中國農業信息.2016(17)
篇3
關鍵字:管理調查情況思考海南省
為了全面了解海南省村財(建制村和村民小組財務)管理的基本情況,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依據,我們于近期對全省村財管理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初步掌握了全省村財管理基本情況,并對我省目前村財管理的各種形式和今后工作思路進行了一些思考。一、全省村財管理現狀(一)村財管理的類型目前我省村財管理方式有兩大類,一類是村財自管,即由村(組)按照民主理財的原則實行集體資產和帳目自我管理;另一類是在村民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將村(組)集體資產和帳目委托具有會計資質的機構管理,統稱村財委托管理。村財委托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村財站管,即村民自愿委托設在鄉(鎮)的會計服務站來管理村(組)集體資產和帳目,主要措施是事前預留少量備用金,事中通過在銀行支票上加蓋服務站的印鑒實行大額現金使用監督,事后用正規憑證入帳,每月底在村(組)公開帳目。澄邁縣的做法就是這種形式的代表。二是村帳站審,即資產和帳目都由村(組)管理,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交鄉(鎮)會計核算站審核,主要措施是事前村里開支,事后帳目審核。儋州市目前的做法就是這一形式。三是村財鄉(鎮)管,即村民自愿委托鄉(鎮)管理村(組)集體資產和帳目,主要措施是事前報資金使用計劃,鄉(鎮)長批準后使用資金,事后用正規憑證入帳,定期公開帳目。東方市的4個試點鄉(鎮)和萬寧市的萬城、東澳,五指山市的南圣、水滿、毛道等鄉(鎮)采取的就是這一形式。(二)村財管理的分布至2006年4月底止,全省18個市縣200個鄉(鎮)中,實行村財自管的鄉(鎮)有145個,占72.5%;實行村財委托管理的鄉(鎮)有55個,占27.5%,其中村財站管的有29個,村帳站審的有17個,村財鄉(鎮)管的有9個。二、村財自管的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問題(一)村財自管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我省實行村財自管的鄉(鎮),雖然采取的具體措施不盡相同,但做法基本一樣,主要有以下幾條。一是建立健全村財管理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完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村委會主任的職責和權限,制定和執行資金管理和財務審批制度。二是規范監督制約機制。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計劃和制度,檢查、審核財務帳目及相關經濟活動,否決不合理開支,對本村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通過村務公開,定期公布各項財務收支情況,讓村民了解監督。通過縣、鄉兩級職能部門對村財進行審計監督,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三是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通過加大對村(組)財會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村(組)財會隊伍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從而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村財自管取得了一定成效,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一是推進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村財自管培養了村干部和廣大村民的民主理財習慣,增強了他們的民主法制觀念,促進了黨支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二是促進了農村基層的社會穩定。村財自管把村財管理置于廣大村民的參與和監督之下,使村(組)集體資產的使用和分配民主化、透明化,消除了暗箱操作下的猜疑,密切了干群關系。三是調動了廣大村民的積極性。村財自管讓村民依法自我管理村(組)集體資產,大大激發了他們的主動性、創造性和當家作主的責任感。(二)村財自管的存在問題一是財務制度執行不嚴。有的村(組)不按照規定在銀行設立帳戶;有的村(組)作帳不及時,不規范;有的審批制度不健全,無審批、無經手;有的票據不規范,白條充帳現象泛濫。二是會計人員素質不高。大多數村(組)會計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沒有受過專業培訓,業務水平偏低。三是會計檔案資料流失嚴重。有些前任會計變動后,不辦理移交手續,有的后任會計發現前任帳目有問題,拒絕接收,使財務帳目的連續性遭到破壞。四是監督工作不到位。有些村民認為村財是集體的,和個人關系不大,對財務收支漠不關心。有些村(組)形式上成立了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但沒有真正履行職責。三、創新村財管理形式的積極探索村財自管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引起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各級黨政領導的關注和重視,思考和探索了一些新的管理辦法,形成了澄邁縣、儋州市、東方市三種主要形式。(一)澄邁村財站管的主要做法、成效和問題澄邁縣于2002年全面推行了村財委托村財鎮管服務站管理的制度。目前,全縣已有157個村委會、898個村民小組實行了村財委托管理制度,覆蓋面達98%。在實行村財管理體制創新的過程中,澄邁縣堅持村(組)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受益權“四權”不變,在各鎮設立村財鎮管服務站,經村民授權委托后管理村(組)資產和帳目。村財鎮管服務站人員和業務歸縣財政部門管理,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澄邁縣村財站管的主要成效:一是幫助村民摸清了村(組)資產的家底。通過清理帳目,摸清村財底數,并張榜公布,建立了一本明白帳。同時,對一些村干部隱瞞資金收入問題進行了查糾,避免了集體資金的損失。二是幫助村(組)規范了財務管理。通過統一開
設帳戶,統一核算口徑,統一使用票據,進一步規范村財管理。三是加大了對村(組)干部的監督力度。村財管理逐步從以往單一的內部監督轉變為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在調研過程中,也發現澄邁這一形式存在一些需要思考的問題:一是村財鎮管的名稱值得商榷。事實上,“澄邁縣××鎮村財鎮管服務站”這一名稱名不副實。因為該服務站不隸屬鎮政府,是縣財政局派出的會計服務機構,村(組)在辦理資金往來手續時,并無鎮政府的審批程序。二是增加了縣財政負擔。全縣13個村財鎮管服務站(工作點)事業編制62個(現有工作人員54名),加上每年工作經費20-30萬元,每年財政負擔80-100萬元。而2005年納入全縣13個服務站(工作點)管理的村(組)帳戶全年資金往來總收入2524萬元,總支出2442萬元,年底總余額1284萬元。相比較之下,管理費用偏高。三是造成了一些新的不方便。在調研中我們發現,不少村(組)離服務站幾十公里,報一次帳很不方便,還要增加路費等開支。四是自愿授權委托手續有待嚴密和完善。在老城鎮大亭村委會仲音三村民小組,調研組發現該村民小組共有64戶,只有37戶簽名同意村財委托管理,僅占58%,不是《澄邁縣全面開展村財鎮(站)管工作方案》中規定的2/3以上。此外,在該村民小組入戶征求6名戶主的意見時,還發現在表上簽名同意村財委托管理的4名戶主中,有2名戶主說名字不是他簽的,也不知道有這回事。(二)儋州村帳站審的探索過程儋州市于2003年開始,先后探索了村財鎮審(批)、村帳鎮管、村帳站審三種村財管理形式。最先開始的是村財鎮審(批),即村(組)集體資產和帳目都由鎮政府直接管理審批,主要措施是事前報批,事后報銷。實行村財鎮審(批)過程中,儋州市發現村財交鎮政府直接管理審批,易給鎮政府挪用或平調村財創造條件。經過認真研究,市委市政府將村財鎮審(批)改為村帳鎮管,即集體資金和帳目都由村(組)管理,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交鎮會計核算站審核,主要措施是事前村里開支,事后鎮會計核算站審核帳目。但是由于“村帳鎮管”這個名稱與實際操作不相符,且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以為鎮政府參與了村財管理。因此,“村帳鎮管”被更名為“村帳站審”。(三)東方村財鄉(鎮)管的試點做法2004年10月起,東方市先后在天安鄉、東河鎮、大田鎮和江邊鄉開展了村財委托鄉(鎮)管理的試點工作。各鄉(鎮)設立了村財鄉(鎮)管服務站,鄉(鎮)長擔任服務站站長,實行對村財開支進行審批式的直接管理。主要措施是事前報資金使用計劃,鄉(鎮)長批準后使用資金,事后用正規憑證入帳,定期公開帳目。萬寧市的萬城、東澳鎮采取的也是這一做法。除了上述幾種形式外,五指山、瓊海市也進行了一些探索。自2003年起,五指山市南圣鎮、水滿鄉、毛道鄉3個鄉(鎮)試行村財由鄉(鎮)和村(組)分別管理的形式,即各級政府下撥給村(組)的轉移支付資金等各類撥款和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等資金納入鄉(鎮)政府帳戶,由鄉(鎮)政府直接管理,其他村集體經濟收入由村(組)自我管理。瓊海市也曾借鑒澄邁的做法,在個別鎮探索過村財委托管理,但是并未推行。主要考慮:一是瓊海市大部分村(組)村民自治工作基礎好,村民自我管理規范,財務公開及時、真實,群眾比較滿意目前的管理辦法;二是取消農業稅后,集體經濟收入少的村(組)或空殼村(組)增多;三是按照澄邁的做法設立村財鎮管服務站,全市約需增加會計人員編制40-50人,增加市財政負擔。(四)對我省幾個創新形式的思考調研組經過對上述幾種探索形式的比較,認為澄邁的村財站管是一種合法的、為民服務的、有效的過渡性措施。首先,在接受村財鎮管服務站服務之前,規定所有村(組)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全民公決,取得2/3村民同意。其次,村財鎮管服務站人員及辦公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不增加村(組)負擔,是為民提供公共服務的舉措。對于儋州市的村帳站審,調研組認為:村帳站審對村財的收支情況起到了一定的事后監督作用,但是缺乏事前和事中監督,監督力度不夠,并不能有效遏制村干部隨意花錢的現象。對于東方、五指山市村財鄉(鎮)審批的管理形式,調研組認為:由于這種形式帶有行政審批的成份,易演變為強制管理,加上鄉(鎮)領導對村財具有審批權,主觀性大,易出現鄉(鎮)平調、挪用村(組)集體資產的現象。四、對加強村財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務必認清村財的性質村財管理體制淵源于。因為是三級(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所有制,所以當時設立三級財務,村(組)財務由原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財務演變而來,是集體經濟性質的財務,由財政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規范。由于村集體組織中的“經濟合作社”(原生產隊演變而成)和“經濟合作聯社”(原生產大隊演變而成)是由社員(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勞動力)組成的,而村(組)是由所有村民組成的。所以村財不應僅僅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所有,而應是全體村民(
含16歲以下及60歲以上村民)所有。這就是說,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村民,管理權屬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長、副組長,經營權屬于經濟合作聯社或經濟合作社。村集體資產既不屬于鄉(鎮)所有,也不屬于國家所有,與各級財政管理的國有資產在性質上不同。(二)努力健全內部民主監督機制我省各市縣積極探索村財委托管理的初衷主要是村財自管的方式目前還存在種種問題,造成一些不良后果。而村財自管存在這些問題的根源是自我管理不到位。在這種情況下,村財委托管理無疑是一種適用于內部民主監督不到位的地方和不到位的時期的管理形式。這種形式是否能作為方向性、永久性的措施還有待探討。調研組認為,村民自治是我國憲法確立的農村基層的管理體制,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村財管理屬于村民自治范疇,村財管理的漏洞不是因為沒有制度,而是因為制度執行不力和不落實造成的。待村民自治制度完善了、規范了,村民自己能管好自己資產的時候,村財委托管理的歷史任務也就完成了。要從根本上解決村財管理存在的問題,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大村(組)內部民主監督和財務公開力度。一是規范民主決策機制。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二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要組織全體村民結合本村(組)實際,討論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規范村(組)干部和村民行為,增強村民自我管理村財的能力。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實際,制定不同的財務開支審批標準和權限,不斷規范村(組)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三是強化民主監督制度。要公開推選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干部及村主要干部的法定近親屬不能擔任),賦予其必要的權力和職責,將所有財務收支活動納入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之下。并將詳細的村財收支情況定期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接受村民監督。(三)有選擇地推行外部專業監督制度澄邁縣村財管理形式的探索,為我省加強村財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有效的過渡性外部專業監督制度,可以考慮在村財數額較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群眾意見較多的地方推行。在推行時可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在計劃推行的鄉(鎮)的現有財稅(會計)機構增掛村財委托服務站牌子,工作經費列入市縣財政預算。服務站實行集中服務和分散指導服務相結合的辦法,爭取服務面覆蓋所在鄉(鎮)每一村(組)。集中服務的對象是通過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委托會計服務站服務的村(組),由會計服務站直接村(組)資產的會計業務。分散指導服務的對象是因民主監督到位、資金量較小、地處偏遠等原因,村民不愿意和不宜委托的村(組),主要提供無償的會計業務培訓、指導和咨詢,定期上門指導村(組)財會人員管帳理財。在推行外部專業監督制度時,還應堅持以下原則。一要堅持為民服務的原則。建議以“××縣××(鄉鎮所在地地名)村財委托服務站”替代“××縣××鎮村財鎮管服務站”,從而強化為民服務的宗旨,淡化行政管理的觀念。二要堅持村民自愿的原則。推行村財委托服務合不合法的唯一標準是村民自愿與否。一定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不要給市縣、鄉(鎮)下死任務,定硬指標,層層施加壓力。三要堅持“五權”不變的原則。要堅持村財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和債權債務權不變的原則,堅決杜絕平調、挪用、拆借村(組)集體資產的現象。四要堅持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原則。在調研過程中,不少市縣領導對我們說:我省的村(組)干部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絕大多數是群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能力強、辦事公道、真心實意為群眾辦實事的。不相信他們,在農村我們依靠誰去做工作?因此,一定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充分調動鄉(鎮)干部、村(組)干部、群眾、服務站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特別是要做好村(組)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們認識到:實行村財會計服務站直接并不是對他們不信任,而是為了進一步規范村財管理,還干部一個清白。
篇4
當前農村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村干部是農村基層組織的核心,隨著新農村建設不斷深入,村干部權力尋租問題日益嚴重,影響農村基層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從思想工作入手,抓源頭,千方百計遏制村干部職務違法違紀。切實抓好村干部隊伍建設。倡導形成農村黨員干部都能夠廉潔自律,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少數農村干部犯錯誤的干部作出黨紀處理,決不得半點馬虎和含糊。
【關鍵詞】
遏制村干部違法違紀;落實黨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
1 違法違紀的現狀分析
1.1 對象上:集中在村支部書記(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村主任,故也成為農村干部職務違法違紀的高發群體。
1.2 從主觀方面看,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一般表現為同情、理解、幫忙等心態,甚至出于做好農村建設工作的動機,在處理、協助管理職能過程中默許、容忍他人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1.3 違法違紀涉及領域廣泛,村干部職務中職權,涉及村宅基地土地平整、公墓、土地征用、拆遷移民、道路建設等領域,作案手法簡單,大多采取收入不入賬、虛報冒領、打白條等手段。結伙作案的形式主要包括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會計、出納等人共同密謀,利用職務便利分工合作,共同實施職務犯罪;不同行政村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相互勾結,共同實施職務犯罪;村干部與鎮鄉干部上下勾結,共同實施職務犯罪。
1.4 后果,會易引發,危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 違法違紀的成因探究
既有體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個人素質方面的問題。
2.1 村干部法律淡薄
村基層組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村民自愿選舉產生,在具體實行中存在諸多因素干擾,選出的村官并不完全代表廣大村民的意愿。一些文化程度不高、政治素質低的人員被選拔到村干部崗位上,由此造成的權力過度集中,而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認為即使被查獲也大不了不當村干部,放任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2 監督缺位,村務欠透明,部分財務管理混亂
但在村民自治過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監管,造成村干部權利過于集中,導致村干部職務犯罪滋生。部分財務監督機制缺位,造成村級財務管理混亂,村干部易挪用、侵吞村集體資金。首先,財務管理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有些村財務收支情況不公開,有些村雖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公開,但公開內容不具體,比較空洞。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到位。對財務制度執行不嚴格,某些村會計、出納不分設,一人兼任,缺乏相互的制約。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審計,存在把關不嚴、監管不到位的現象。鎮鄉政府委托管理制度不健全,財政保障不到位,鎮鄉政府要求村干部協助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往往以會議形式召集村干置任務,但不以書面形式進行委托,對村干部從事的工作性質、注意事項、法律責任、物質保障等事項也沒有詳細說明,對其收受或侵吞的財物認為是從事村務工作的應得報酬。
3 遏制及預防村干部職務違法違紀的對策及建議
3.1 實施,輪訓制度,提升村干部素質
在選拔任用農村干部時,必須選拔、配備好農村干部的候選人。要嚴格按照組織程序,把政治素養強、清正廉潔、公道能干、群眾真正擁護的選到領導班子中來,堅決抵制農村宗族勢力對農村基層組織的滲透。嚴格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明確告誡廣大黨員干部:執行黨紀處理決定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不得半點虛偽和變通辦法,必須按照原則辦事,一旦發現在此問題上的主觀故意和重大失職,必將受到黨紀、政紀直至法律的追究。鎮鄉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新任村支部書記(主任)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建立健全輪訓制度,確保村干部知識教育的長效性。一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強化黨紀條規的學習和教育,切實提高遵紀守法觀念。通過學習,應該明白辦理哪些事,怎么辦,有什么要求,應該承擔哪些義務,以使事先知道執行紀律處分工作的框架、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作為一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應該具備的哪些政策業務素質。
3.2 強化監督體系、制度建設
要加強上級黨政機關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監督。積極引導村委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指導和保障村務監督小組、財監小組等村級監督組織依法履行職責,著重落實“村帳鎮管”制度和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在土地的轉讓、出租、承包等重大問題上廣泛征求村民意見,保障村民行使法律賦予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充分發揮村民的監督作用。3、嚴格執行制度,按照規定程序辦案。有關執行黨紀處理決定的制度和程序是規范執行行為的準則,必須嚴格執行,認真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加強執紀監督,為有效地執行執紀辦案中問題的發生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證。
3.3 預防村干部職務違法違紀,定期將該類問題予以曝光
預防犯罪是刑事司法的主要任務。加強對黨紀處理決定的事先、事中和事后監督,堅決果斷地糾正在執行黨紀處理決定中的各類問題。要采取座談會、打招呼和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等方法,監督在前,防范于未然,要建立健全聯系制度,對隱藏的問題,不管由誰主張,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查處,同時定期將該類問題予以曝光。
3.4 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堅持實事求是原則
對于黨紀處理決定的執行,不能搞“靈活”、“變通”辦法,不能有凌駕于組織之上的特殊黨員、特殊干部,不能“心慈手軟”,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廣泛動員各級各部門與紀檢監督機關一起共同履行好“教育、懲處、監督、保護”四項職能,使黨的紀律成為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鋼鐵長城,確保農村黨員干部戰斗堡壘作用的順利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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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省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安排就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受本級政府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關殘疾人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具體業務工作,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勞動保障、人事、財政、民政、地稅、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外省市駐浙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須按照本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支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實施:
(一)省殘聯負責省屬、中央部屬及外省市駐浙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負責辦理;
(二)市殘聯負責市屬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三)縣(市、區)殘聯負責實施縣屬及以下所屬單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殘疾人參加種植、養殖業和家庭手工業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勞動創造條件。
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幫助農村殘疾人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根據殘疾人的條件和當地的實際,幫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依法訂立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報送經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程度、技能、特長等情況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
殘疾職工的工資定級、晉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和社會保險,與其他職工同等待遇。
第九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對殘疾職工的技術培訓和跟蹤服務。
第十條實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用人單位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應當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納的計算公式為:L(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0%)=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本單位上年度在職在崗職工總數、殘疾職工名冊等有關資料遞送當地殘聯,用于核對安排和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用人單位職工人數、殘疾職工、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抄送財政、地稅部門。
第十三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由地稅部門代為征收。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撥款單位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由同級財政直接劃轉。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時間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浙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征收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地稅部門會同省殘聯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收取總額的5%上解,建立省專項調劑金,用于全省殘疾人保障事業的統籌調劑。
第十五條因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殘聯提交書面申請和上年度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經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以減免。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滯納金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下列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補助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和教育;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工商業;
(三)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生產;
(四)補貼困難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分轄區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單位,由殘聯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依照管理權限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逾期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各單位執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情況,應當在信用信息查詢系統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各級殘聯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適當履行核定職責的;
(二)審核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違規違章、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